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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 102-01-17 10:29
Dear 謝律師您好 : 想請教公司於今年1月9日無預警資遣 , 通知我從明天不用來上幫班 ,薪資發到1月31日 . 資遣費算到1月31日 , 請問有違法嗎? 當初是簽 " 不定期勞動契約 " ,我該爭取什摸麼權益 ! 很弔詭是公司卻沒要我簽任何文件 , 只給我一張預告資遣通知書 . 請懂相關問題的大大們可以幫幫我解答這些問題嗎?感謝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僱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my 102-01-17 08:57
律師您好: 1.請教您房東房子,他說會請新屋主在原契約簽名,請問這樣可以嗎?如果他簽名了,新屋主不履行契約內容,我仍然對舊屋主有權追究嗎? 2.重新用舊約請新屋主簽名,我無法在場,用copy的文件簽名可以嗎?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房東房子,他說會請新屋主在原契約簽名,請問這樣可以嗎?這樣是可以的,且可以解釋為新房東已概括承受.但押租金的部分,應該要約定明確,以避免將來爭議. 二.建議盡量在舊約上簽名,不同同時間簽名也可以.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nny 102-01-16 17:15

請問一下由於母親於民國101年3月25日租賃一間房屋契約定為五年,當初房東口頭承諾押金兩萬,租金為一萬,但簽訂合約時我母親不識字,房東卻要求更改為押金三萬 租金一萬,我母親也簽名了,但只給了兩萬押金跟一萬租金租屋期間內鋁門窗要求房東加裝,房東答應了,請我們自己去裝,但裝了以後又嫌貴,不願付錢,我母親已由租金內扣除,房屋陽台、廁所、房間天花板都漏水房東有請修繕師傅來修,但修了七八次還是漏水,請房東是否換個人修理別影響到我們日常生活,但房東不願意,之後我們有寄存證信函,請他快點派人來修理,但房東後來直接擺爛並擺明要告修繕師傅,以及我母親押金之事,因為漏水家裡電燈泡壞掉我們自行更換也於租金內扣除,因為房東都不願意負責,現在收到法院開庭的單子,房東要求押金一萬要給他,以及2986元 她說之前我們扣的,但是我們都有留有郵局匯款證明,根本沒扣到這麼多錢,這樣子開庭的時候要怎麼辦?是簡易庭可以如實跟法官講嗎?

還有我們可以再寫狀紙告他嗎?請求房東同意讓我們修繕家裡漏水情形,我們會請修繕師傅來估價

家裡漏水修理費用多少,暫時先不修理,拍照存證,並請求損害賠償嗎??之前有錄音房東對話內容,他有說我們漏水活該,是我們自己活該,請問錄音檔是寫完狀紙後可以當作證物嗎?

律師幫幫忙,謝謝!!

修繕改良的部分,費用是由房東負擔,你們從租金裡面扣,沒有問題。

至於房子漏水,你們退租,這個是可歸責於房東的原因,所以房東不可以扣押金

建議你可以不要租,外面還有很多好房子可以租,沒有必要一定要租他的。

Jenny 102-01-16 21:43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修繕改良的部分,費用是由房東負擔,你們從租金裡面扣,沒有問題。

至於房子漏水, ... (恕刪)

那請問一下,除了搬家還有別項選擇嗎?因為我們就是要他修好而已,也只住快一年而已

當初搬家費用也花費了不少,再次搬家的話...沒有多餘的搬家費用!

如果告他漏水請他修好可以嗎?還是說搬家費用也能請他出!再退租?

目前他就是一直要那押金一萬元跟其他修繕費用,也要趕我們走!很無奈~簽約簽了五年

每個月租金也正常繳納,東西壞了他後期都不派人來修,只好從租金扣除了!

Caspar 102-01-16 13:49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去年我向我妹的朋友借款..他是用銀行借款的..銀行有綁一年約..我在六個月後清償所有借款了..但對方卻要跟我拿這一年的利息錢..而且我有一個價值5萬元的婚禮服務契約在他手上,對方說如果我不還利息..他不會把契約還我,還要向我提告,這樣對方是否能告我? 我手上有寫還款清償證明,對方有簽名了,在之前他有找朋友來我家要錢,警方也有來錄影,這樣我該怎麼做?? 麻煩張律師了!!
1.如果是你借用對方名義跟銀行借錢 理論上及道義上利息的錢確實應該由你支付 2.主要就是看借款關係怎麼被認定 如果單純你跟他借款 沒有約定利息 你也已經清償 那對方要跟你請求他向銀行借款利息法律上可能有問題
陳一 102-01-16 12:21
您好:有事請求幫忙.麻煩您... 問題:弟弟的女友未婚生子了! (弟弟和女友也無感情了!分手了一段時間!而且再生完第三天女方 把小孩抱來我們家.要我們撫養.丟著就走人.我們家人都很錯愕.弟弟當事者 更不知情.怎麼會這樣子.家人不喜歡那個女友.也沒辦法履行婚姻契約.) 想請問這案子是否可以有書面的切絕書給兩方的人簽這切絕書 已表示小孩與女方毫無關係. 倘若有切絕書.那請問該如何來書寫??已無後患之憂 謝謝您!
小孩由女方所生永遠都是他的小孩 所以除非是經由他人收養 可以暫停父母子女關係 不然是不可能透過任何途徑中斷親子關係的 相關的約定或切結 法律上都會被評價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男方還沒認領小孩之前
法律這個小孩是女方的,而不是男方的
而且重點是,這個小孩事實上到底是不是你弟弟的骨肉?這還有待確認

現在這個女的棄養
會有遺棄的問題
建議訴訟解決

還有問題,可以來電或寫信問我

陳一 102-01-16 11:52

您好:有事請求幫忙.麻煩您...

問題:弟弟的女友未婚生子了!

(弟弟和女友也無感情了!分手了一段時間!而且再生完第三天女方

把小孩抱來我們家.要我們撫養.丟著就走人.我們家人都很錯愕.弟弟當事者

更不知情.怎麼會這樣子.家人不喜歡那個女友.也沒辦法履行婚姻契約.)

想請問這案子是否可以有書面的切絕書給兩方的人簽這切絕書

已表示小孩與女方毫無關係.

倘若有切絕書.那請問該如何來書寫??已無後患之憂

謝謝您!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先辦理認領監護權,而後再向生母請求小孩的扶養費用,而生母與該子的法律關係無法切斷,本件應從監護權去著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17 13:46

如果弟弟是小孩的生父,那還是要負撫養義務,

至於小孩跟母親的關係無法切斷,除非弟弟日後結婚的太太願意收養這個小孩

陳一 102-01-17 15:45

謝謝您的提供!有問題再向您請教!!謝謝 

長孫 102-01-14 20:31

最近爺爺過世了,遺產稅以經完稅,現在要談土地遺產分配問題。

原本阿祖那時在30幾年前,有留1分半的土地要給我爸當大孫份。

在那一輩的分產的時後也有寫協議書,說大孫份是由我爺爺代管。

但是一直都沒有辦過戶到我爸名下,爺爺就這樣走了變成了遺產

但是現在叔叔說那個契約書不算數,要跟我們一起平分所有土地

協議書有我爺爺還有叔公輩的簽名蓋章但只有影本(正本被拿走了)

現在簽名的叔公輩有人還在世,請問那份協議書還有效嗎?

我爸要怎麼樣拿回原本的大孫份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該協議書是否仍然有效,除協議書影本外,到時可傳喚叔公輩的人出作證.

二.本件既然繼承人對方遺產有問題,則繼承人中也可能會提出分割遺產之訴,屆時可能需由法官來解決.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15 09:55

如您主張內容,協議書縱使有效,也僅拘束當時爺爺輩,至於該筆土地是否要贈與給您父親,是您爺爺未履行負擔之問題,縱使現在繼承贈與債務,您叔叔也有時效抗辯權利,是以,本案在法律上而言,您叔叔的主張比較有理,以上意見謹提供您參考,不過,詳細內容還是請您拿相關資料與您信任的律師洽商會比較妥適。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到本所官網按google+1,謝謝。

佳蕙 102-01-14 14:01

 點交前賣方答應用我找的人來處理滲漏,估了兩面房間的滲漏(隔壁都是浴室),費用已由價金中扣除,但點交後,我安排時間請工人來,把牆壁敲開後,判斷其中一面確定要由浴室內部敲開來處理滲漏根源才可,但處理浴室內部的價格跟原本的價格差很多,我又已經跟賣方扣除價金了,這種時候我該如何處理?這種時候還能再請賣方付錢?說的通嗎?或者我因為這樣就更有理由透過訴訟使他降低價金(勝訴機率大嗎) ,這段期間的屋況我都有拍照存證,契約也都有留著。

   在點交前我本來有跟地政局申訴他用沒滲漏的價格賣給我,因為本來看不出來有這麼嚴重的時候我有跟賣方簽下第二份契約(同樣價格)並由他處理滲漏(第一份契約註明無滲漏),這樣對於訴訟來說好像有危險,但現在敲開牆壁後發現不是僅僅處理兩面牆壁滲漏這麼簡單,甚至很有可能有由樓上漏下來的。

  申訴還在第一階段等仲介回覆中,我很想詢問我要怎麼做才對我有利。

牆壁滲水的問題

會讓房子根本就不能住

更何況賣主刻意隱瞞你

這個可以請求解約

 

看你的情形,如果繼續抓漏,只是杯水車薪

那麼,就乾脆請求解約算了

 

你可以試著去向對方要求解約

如果不成,可以請區公所調解

再不行,你就要請律師幫你忙了

 

有問題,你可以來電或寫信問我

小穎 102-01-12 15:02

背景: 前年我去大陸相親,委託被告(台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簡稱婚介協會)辦理,和他們簽立媒合契約,內容是由被告提供相親服務,且不得將契約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並不得巧立名目收費,我請王莉(後改名王子禎,為協會理事長之配偶)保管24萬7千,王莉在大陸另外成立一家巨港交友公司(簡稱巨港公司),相親的行程都由巨港公司安排,相親到一半,我和一位女生約會中,巨港公司表示,未經同意留女生連絡方式要罰7萬,否則他們就不安排行程,並要我簽交友合同(定型化契約),服務內容和台灣婚友社一樣,且不能退費,消費者權利義務極不平等,我心想不容易才來大陸,於是就簽了,等到我回去,她們便扣留7萬元,而且不還我,我跟他們吵,她們同意退回3萬5千元,並要我寫切結書,加入巨港公司VIP會員,他們則留3個女生的電話給我,我傻傻的就簽了。回台灣後,我心想不對勁,我很生氣,我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全部費用,該婚介協會態度很囂張又不還錢,於是我告到地院,解除契約,法院判我敗訴。
法院理由:「原告主張隨被告婚介協會員工至大陸後,係由被告王子禎與巨港公司替原告服務並媒介女生與原告認識,顯係將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讓與巨港公司等情,為被告婚介協會所否認,並抗辯巨港公司係被告婚介協會在大陸長期配合之單位等語,則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原告就此亦自承至大陸後係由被告王子禎與巨港公司一同替原告安排女方與原告見面等語,則由上情觀之,可認被告王子禎與巨港公司均為被告婚介協會在大陸之履行輔助人,蓋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權利義務之對象主體仍為被告婚介協會,而非巨港公司,自尚無從認定被告婚介協會已將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地位讓與巨港公司。而縱認被告婚介協會此舉符合民法第538 條第1 項之規定,亦僅係需對巨港公司之行為負同一之責任,自未將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巨港公司甚明,原告就巨港公司與被告婚介協會存有契約承擔或債務承擔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憑採。」我認為巨港公司明明就是不合法的複委任,非履行輔助人,可是法院應凹成履行輔助人,請問如何說明巨港公司是複委任,而非履行輔助人? 上訴要寫什麼理由? [101年雄小字2100號]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12 22:39

就您所引用之案號,查詢裁判內容後,個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並無違誤,畢竟您並無法舉證證明有債權債務移轉之情事。至於上訴,因為是小額事件,依法必須寫法律理由。

阿荃 102-01-12 14:52

拜託各位幫幫忙
我女朋友(剛滿20歲)於半年前進入一家連鎖美髮業上班
連鎖美髮店跟我女朋友說想要上他們的技術課程,以及讓他保證3個月內升為設計師,就必須要簽他們的契約,而這個契約還附屬了一張36萬本票(本票簽名 銀行 時間),而我女朋友已經簽約超過4個月了,到現在還是沒有升,然後還推說是我女朋友學習進度有問題,然後一直跟我女朋友說他升了會賺不到錢而且還可能會比現在助理保底薪資更低......以控制自由意識讓我女朋友答應延後升設計師 (前幾天有去談說要解約,有錄音到原本說保證三個月升,以及後來他把問題推給我女朋友的內容).....

而我女朋友現在已經不想做了,昨天她也曠職一天,拜託拜託各位幫幫我們,我們沒有錢去賠這36萬 非常感謝各位!!! 感謝!!

PS:我女朋友有去上技術課程,而這個課程每個月還扣我女朋友1000元薪資,另外他們說升設計師要有集訓課程,而我女朋友根本沒上過.........而現在最遺憾的是契約上都沒有寫口頭保證的事情.....我現在頂多也只有錄音而已.......

ps:小弟附上契約內容 請各位大哥 大姊 參詳 感恩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boosking911&b=2&f=1331800966&p=0

Ash 102-01-10 21:59

公司工務所當初設立的時候,

有個年齡比較大的同事跟A瓦斯行叫瓦斯並且付了押金(7桶*500元=3,500元),

當時他應該不知道有所謂定型化契約,A瓦斯行也沒提,

於是就訂立了一張白紙打字保證金契約,約定屆時若空桶退還,保證金無息返還。

約2年後(民國101年3~4月間),因為熱水器的問題,請他們過來修理2次,

許是技藝不精曉得自己沒能耐修好,無論我們如何電話催他過來處理(至少催了3次),

只是一再欺騙我們會過來修理實際上都沒有出現;

不得已我們找了另外一家瓦斯行修繕

並且日後所有瓦斯都改叫B瓦斯行,也跟B瓦斯行訂立定型化契約

因為當初B瓦斯行回收A瓦斯行4桶瓦斯,所以押金為4桶*500元=2,000元。

自此之後A瓦斯行就不再出現,直至今日(102年1月10日)A瓦斯行突然出現,

表明要回當初留在此,後被B瓦斯行回收的瓦斯桶8桶(工地主任表示我們只認契約上的7桶),

他說已經與他們律師討論過,若要不回將要提告

我們與B瓦斯行聯繫,B瓦斯行表示,A瓦斯行較舊的3桶瓦斯他們沒有使用一直留置,

另外4桶瓦斯已經重新漆上B瓦斯行的行號使用,若果如此他將返還3桶未使用的瓦斯,

另4桶瓦斯將會請公司(我想是否是天然氣公司)與A瓦斯行協調。

請問若是A瓦斯行提告,我方是否會較不利?

因為當初我們認為,根據與A瓦斯行的保證金契約

我們若放棄保證金(押金)3,500元,不是就毋需返還瓦斯桶?

更何況,當初A瓦斯行屢催不至,也不回來處理自己的瓦斯桶,

我們留著沒用當然給B瓦斯行回收阿。

請問我們是否真的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就瓦斯筒而言  確實屬於租賃關係  你不願繼續租  瓦斯桶需將押金退回  你們必須將租賃物瓦斯桶返還   並非押租金可以當作瓦斯桶的對價  而不需返還

Ash 102-01-10 22:5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就瓦斯筒而言  確實屬於租賃關係  你不願繼續租  ... (恕刪)

所以假設說租賃物(瓦斯桶)全數弄丟,

我方除押金外,還需要賠償瓦斯行是這樣的嗎?

另外如此狀況,對方(A瓦斯行)當初不出面處理,

現在才提出返還租賃物,

對於我們而言,難道就只能任由他們擺佈嗎?

詳細的法律關係如何,應視契約訂立之內容而定,建議你們將契約交由律師看過,再行進一步判斷,這樣應該會比較合於你們實際的狀況,否則各項詢答恐怕未必能真正幫助你們。

Sasha 102-01-10 20:20

家人於今年初離婚(我們為女方)。離婚前因家中有債務問題, 男方有傳一封簡訊威脅若不離婚要將此事張揚到女方公司。

後又親筆加簽名寫了契約給女方, 書名只要女方願意, 隨時可再與她重新結婚

因對方的威脅與契約, 女方答應離婚離婚時是在先在速食店簽協議, 由男方找了兩個女方並不認識也未確定女方有無離婚意願的證人來, 四個人輪流簽名。後由男女方兩人到戶政事務所手續

離婚後有半年時間, 男方皆不斷保證他會履行契約, 甚至屢次將女方帶回婆家, 與親戚家人聚會(只有男方爸媽知道他們離婚, 其他人並不知道)。今年八月開始, 男方表示不願履約並另外結交女友。女方因此事精神重創, 甚至必須看精神科治療。

想請教各位律師, 事後我們才得知, 此契約恐無效力。從頭到尾男方早已知道這契約無效, 卻仍拿來詐騙女方離婚。懇請各位律師幫忙指點, 此事該如何處理? 從恐嚇簡訊證人部分或是精神求償部分, 有哪條路可走? 實在不能接受家人就這樣被欺瞞欺負。

萬般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女方無離婚之真意,且證人也未確認女方之真意,則可以提起確認婚姻存在之訴,藉以拘束男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19 22:55

如果對方真的如此惡劣,離婚解除彼此間關係是最好的

寶寶 102-01-10 15:59
律師您好: 感謝您! 是否請專業律師擬定贈與契約法院公證就具有強制執行力且先生不能中途後悔? 會有行使權利期限嗎?(如多久不辦過戶 就算無效呢?) 可是 萬一以後離婚 先生可以要求財產一半請求權嗎? 再次麻煩您!感謝您!
1.經公證贈與契約就不能撤銷 不過最好還是在15年內請求 2.夫妻間贈與應該還是屬於無償性質 該房屋不會列入夫妻財產分配
小琪 102-01-10 08:49

律師您好:

       我媽媽於101年11月16號與慶云公司簽訂了生前契約,買了46000的骨灰罐及1000元的入會費,其業務早晚不斷的打電話要我媽媽去退勞保買更多的商品,令媽媽不堪其擾,請問媽媽˙患有憂鬱症並持有重大傷病卡,簽的契約是否具法律效力?我昨天問總公司是否可退錢47000,他說只能退36000不能全額退費是真的嗎?

                                                                       感謝您

1.可以考慮主張在無意識狀態下簽約 主張契約無效 不過這舉證程度甚高 不容易舉證成功 2.另外要看購買之商品 是否有相關猶豫期間之規定 如果有是否可以不附理由主張解約請求返還價金 3.另外解約所扣的錢是否過高 這些你都可以考慮看看

問題並不在於你的母親精神狀況如何

 

應該在於,對於這種強迫推銷(訪問買賣),是否有辦法解除契約

一、七天之內可以無條件解約退貨

二、超過七天,可以以契約有瑕疵,解約退貨。若無瑕疵,則無故解約,也只要賠償損失。具體,還是要看使用情形、損害狀況而定。

三、從早到晚一直推銷,還叫人解除勞保來購買,有可能亦違反公平交易法。

 

建議你向消保會直接申訴,請他們幫忙處理。

102-01-08 21:16
我本身和妻子就沒感情(連婚姻她也是計畫好後威脅我給她一百萬加結婚,不結要更多錢)也沒小孩但她不想離婚 後來我外遇 他說每個月給她五千當作遮口費 然後說要離婚可以,但是要另給她五百萬才會離婚(她就是想要錢),也不會告另一個她,錢拿到才會簽字離婚(這些內容會寫在紙張上還有附加我們兩個的簽名,當作以後離婚的證明),這樣契約算有效嗎?
原則上協議離婚還是需要有2個證人 且見證雙方當事人有離婚合意 況且離婚屬重度身分行為 不能附帶條件 使契約效力沒辦法確定 所以你們這樣約定法律效力可能有點問題 建議還是直接書寫離婚協議將財產分配事宜記明清楚

還沒有離婚

就先預立賠償金或是撫養

實務上,可能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被法院認為無效

 

建議你們,要離婚還是要找律師幫你們擬妥離婚協議書、並為你們作見證

對於雙方權益才較有保障

yugo 102-01-06 15:19

你好

我在一家保全公司上班
101年11月進公司時是作固定點的大樓保全
但12月時公司將我調往機動保全專門代定點保全的班,我接受後於12月底已不習慣為由跟本公司反應過希望調單位,不想在待在機動組,後因為沒有得到處理,我就先行找其他工作並於1/5找到別的工作
於1/5當天便向公司主管反應要離職,但公司主管以當初簽約離職需預告十天為由,
要我必須在做十天直到公司找到人頂替我職位並交接或者等超過十天才讓我離職
我在機動組工作是幫定點保全放假時我去代他們的斑,我想不到有什麼需要等人跟我交接的問題,以我之前經驗公司若有機動組離職也只是將定點原訂放假的員工將假往後延來處理。


我11月進公司到現在未滿三個月也於1/7上班日(1/5.1/6無上班)之前兩天跟主管電話報備離職
我要去別間公司工作但現在這間公司以公司規定及合約離職預告十天為由不讓我辦妥離職
並以公司放假為由要我再繼續上班直到公司補好人才讓我辦妥公司離職手續除非不算離職
我欲轉往的新公司希望我儘早辦妥離職並行報到,否則若這幾天有人在去那間公司應徵的話缺就會被佔掉,但現任公司不肯讓我離職,我可能會失去去別間公司工作的權利
我查過勞基法
(一)需預告的離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摘要):「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作未滿三個月

當初與公司簽訂合約未註明工作幾天以上需要預告十天離職

根據勞基法也未註明工作未滿三個月需要幾日前預告

請問公司契約這樣是有效嗎?

還是會因為勞基法未註明而使民法契約這條讓公司契約有效使得我必須在作滿十天或等公司補好人才能離職呢?

我現在該怎麼做才能順利離職

希望各位律師先生小姐能幫幫我

謝謝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06 18:47

勞基法最大。

工作未滿三個月,依法不用預告即可離職

102-01-03 22:44

律師您好:

看到之前有人請教:銀行向法院申請撤銷贈與(貸款中的房子)乙事!

內容:

依照您的敘述,您將房屋無償贈與給妻子,如果依形式上,基本上是有害於銀行債權,所以銀行是可以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契約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不過撤銷債權的除斥期間是自「銀行知道您無償贈與房屋給妻子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不得再行主張。如果銀行是在知道您贈與給妻子滿1年後才向法院聲請撤銷,您可以向法院主張已經超過除斥期間,銀行聲請撤銷是無理由的。另外一個方式就是主張當初購買是信託或借名登記您名下,其實真正所有權人的是您老婆,但是這樣的主張是要有金錢的流向來證明。

(參照民法第244、2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是在離婚贈與,新法通過,對上述案子有幫助嗎?

另外請教的是,除斥期間是自「銀行知道您無償贈與房屋給妻子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不得再行主張。如何得知銀行知道無償贈與房屋給妻子時的時間點呢?

感謝!

       銘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03 23:28

1.這跟新法沒關係。

2.舉證超過除斥期間的人不是銀行,是您方。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詢問

佳蕙 101-12-31 10:08

狀況說明:
本來因為滲漏已經沒有一般市價價值的中古屋,做簡易裝潢後在第一份契約
上註明沒滲漏(3月22),並要求買方簽租賃契約(閃奢侈稅)與付訂金100萬,並於11月中換約,直到被發現有滲漏後就付小錢治標不治本(由賣方請仲介出人,她出錢),而且效率很差浪費買方很多時間,且拒絕換人也拒絕賠償請假費,於奢侈稅到期後的第二份契約才註明"有滲漏"與"於交屋修繕完畢",且仲介再三保證修到完全沒漏水,買方始以同樣價格簽契約,但是簽完後一樣請原本那位亂修的人繼續來,當然也就沒有解決滲漏根源,而且因為再來也收不到錢,服務態度也變成乾脆就種種藉口都跑出來了,漸漸的交屋期限快到了,實際上根本沒有解決滲漏(有照片為證),直接約買方交屋代書還對買方說"我們4月份就點交完了,10月多已經超過半年,屋主還願意幫你修,我站在公正角度,認為這樣已經是很好的解決方式了",直到買方扣留30萬尾款堅持不轉帳,才願意把原本那位工人換掉,由她找別人跟買方連絡,而且修好才要交屋,而後因為買方有去找人對於抓漏修繕的估價,竟然嚴重到有兩面牆壁必須打掉重用的地步了,基於希望修復滲漏根源,買方提供報價給賣方,但並無出言希望賣方用買方請的人,只是給買方自行決定,而後賣方說要用買方請的人,由賣方出錢(12/28),但是契約寫明最後交屋期限是12/30。


我是買方,因為我覺得我花450萬元卻變成上述情況,非常不甘心,因為我為了買下這間,投注所有存款,還辦信貸,希望能自住而且未來明顯漲價的話還可考慮賣人。很想要扳回一成,於是我開始積極的問同事、問1950專線、去地院做法律諮詢,問來問去,得到結果是賣方有瑕疵而未告知,我可以要求降低價金,而且他超過12/30沒修好他得付違約金,而配合修繕費用,跟屋主請錢也是合理,甚至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我跟不同人再三確認的答案都差不多,我斟酌著,都問那麼多次了,應該沒問題了吧,應該不會指控她,卻反被告吧!!於是我帶著滿滿的信心寄給賣方存證信函,並約時間交屋,但是卻變成下述情況,因為是今天才發生的,賣方透過仲介居間傳話與協調,我在下面盡量詳細敘明:

Δ約定交屋日當天,我向前屋主請求為修繕而請假之費用

她說:我付錢請工人包到好,修繕時間是你跟工人自己約定的,怎麼會跟我有關?根本就不合理。

我說:要請誰、要花多少錢 是你決定的,那你請人來,他根本就不想解決滲漏根源,怎麼可能解決?你就憑著”有在處理”理由,害我得浪費時間重覆的請假陪同他修繕,怎麼會說聲不關妳事?

她說:好那請假費5500我出,但是雖然租賃契約期限只到11/30,但是12月 份你也不能白住,因為你沒有“切結交屋”,那租金1萬元拿來,要不然你就2選1,沒有別的選擇。

仲介說:她要再出一次錢就是”很願意處理”了,在乎5500這種小錢幹麻?談不攏要上法院你還要花更多請假錢耶!

Δ我向她請求因超過契約最後期限12/30而滲漏尚未解決,因她於期限屆至前才說要換我自行請工人維修而由她付錢(換約前有他可不可以換人修,被她拒絕),這樣會產生請問修繕時間她無法控制的不公平現象,那不然違約金就計算到存證信函上寫的期限1月15號好了,我請的人沒修好的話當然就跟她無關係。

她說:我有同意由你認識的人來修理而且也願意再付一次錢了,我根本就沒有違約,為何要付違約金,要拿違約金是不可能的,不同意的話就上法院,而且今天也不用交屋了。

仲介說:不依她的話她又不怕拖時間上法院,上法院你也告不贏她阿,幹麻一直堅持要要那些有的沒有的?順利請人修好不是才最重要嗎?她本來也不想跟你收這個月租金阿,還不是你在那邊堅持要什麼請假費!讓她很不高興,房子修好住的舒服不是就好了嗎?


沒想到人家只要會推託或講的好像她根本沒違約就什麼都不用賠償,而眾人也一直說上法院要跟她拖一兩年實在非常麻煩,乾脆就簽了最好。只得到她原本就不想討的1萬元租金,其它全部都失敗,屋照交,點交書照簽,明明契約上她勾選”交屋修繕完畢”,就因為她在期限屆至前說要用我找的工人,她的責任一乾二淨,而我又得自己損失請假費,反而她一點也不怕,簡直是大獲全”敗”,挫折到了極點。難道”合理”這兩個字是為了有錢人而設的嗎?為何我努力詢問卻敵不過她只是不爽我就得照單全收?

但是因為我去做法律諮詢後隔天有去調解委員會申訴她了(關於契約寫沒滲漏實際卻是個滲漏屋的事情),今天交屋卻是我以為已經很完善的合理要求全部被打槍,請問申訴她是不是也是根本沒效,只要她再堅決的拒絕降低價金,不然就法院見,我又得吃鱉?降低價金這件事情扯到法院去,我真的得付很多金錢在這上面嗎?

我真的非常想要討回公道但是我根本沒接觸過什麼叫做訴訟程序,如果是我的思想錯誤那我就不再胡思亂想,希望在這邊能有相關回應讓我知道我應該怎麼處理。

前面提到:
基於希望修復滲漏根源,買方提供報價給賣方,但並無出言希望賣方用買方請的人,只是給買方自行決定,....
這邊要更正,我問到12月26號左右我們這邊有熱心同事幫我打電話給賣方,說你的人修不好不然換我找人。所以要更正為~我在交屋期限屆至又再請求賣方換修繕工人,而她於的回應是ok

我會說他付小錢治標不治本,因為原本我們是發現2處漏水、3處壁癌,原本那位工人有處理漏水部位(雖然她壁磚貼的很爛),對於壁癌他是估局部”表面”處理的價錢,並且”保固”修到好,根本不是處理根源的價錢,其中兩處壁癌太嚴重了他處理完就很快復發,所以後來變成他再來也只是再一次”表面”處理,而且藉口一堆最後一次甚至我請假在家裡等他來,等不到人我打電話問他,他竟然說他忘了,後來人馬上到了又說他忘記帶工具了,今天無法處理,等我假日有空再打給他。我當天有打電話仲介而它們根本沒啥反應,所以我後來的訴求都只是那兩面嚴重壁癌的根源。

林智群 (klaw) 101-12-31 12:53

你只要考慮一件事:要不要成交買這個房子?

如果還是要,那就只有降低價金的問題,這個部份對方不會同意,只有上法院,

打官司是很曠日費時的,要有心理準備

佳蕙 101-12-31 13:4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只要考慮一件事:要不要成交買這個房子?

如果還是要,那就只有降低價金的問題, ... (恕刪)

所以我之前在申訴書上面是寫希望減低價金,但礙於申訴書能容納字數有限,我的狀況比較複雜,我只寫有瑕疵未告知希望由公正第三方重新估價,因為交屋時怎麼會合理的要求都被打槍,跟降低價金來說這算小錢,但是我開始怕他們厲害到我連去申訴他,她都有辦法檔而使我根本就白做工,或者花一堆錢與時間結果要回來的錢不多,根本不值得,畢竟我希望的就是討回這間房子現在陸續發現而應當降低之價金,

只是我步驟怎麼做才會讓他無法抵抗。我同事說那會很拖時間,至於怎麼處理這種事情我沒接觸過我覺得如果”確實”會贏,會拿回我應得的錢,我願意!

 

 

佳蕙 101-12-31 14:34
回覆 佳蕙 的發言內容: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大部分人都跟我說~唉唷~最後他願意用他的錢、你請的人來修,有確實交屋這樣就好了~ 但這樣我感覺很不公平阿,那每個賣方都像他一樣先簡易裝潢,再用無滲漏的價格出賣,被發現了就花小錢拖時間等交屋就好了!

 

佳蕙 101-12-31 15:53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點交前她答應用我找的人修繕而他出錢,因此點交就變成無瑕疵點交了,那是不是就沒理由主張他一開始在契約上註明"無滲漏"而生的解除契約或降低價金的相關法律問題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為常見之黑心中古屋事件,本件賣方也可能會涉及到刑事詐欺罪,而民事部分,您可先發函預告賣方限期修繕,逾期未修繕則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當然若瑕疵尚未大到解除契約,仍可向對方請求減少價金,基本上本件雙方既然已經走到此種程度,則上法院應該是免不了,就要看您如何決定,而所謂的公平正義是要爭取而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01 17:06

你這種瑕疵只能減少價金,沒辦法主張解除契約

這種多處壁癌的房子

會使得空氣中充滿了有毒黴菌

這種房子根本就不能住人

而且賣家根本就是存心欺瞞買家

瑕疵已經非常嚴重

你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你可以寫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不會寫可以來信問我

QQ 101-12-27 14:27

請問~舅舅生前把房子分租給2位房客,往生後找不到租賃契約,最近房客又把房子租給別人,請問要怎麼把那些房客趕走(包含原先的2位房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該房客房子租給別人,已屬轉租行為,所以您舅舅的繼承人可以先發函終止與房客租賃契約,並限期搬離,若房客不遵守的話,最後就要透過法律途徑予以強制搬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傑 101-12-26 21:46
請問大樓原是平面車位的房子搭機械車位賣 平面車位的坪數及持分不知要分割.所以沒分割 買賣是契約有寫明機械車位 現在還有辦法要回平車的坪數及持分嗎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車位應依您們社區的分管契約來認定,且平面車位若是在地下室,應該屬於共有部分,應該是不能分割,因此,您仍需視您們社區是否有分管契約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傑 101-12-26 21:42
請問大樓原是平面車位的房子搭機械車位賣 平面車位的坪數及持分不知要分割.所以沒 買賣是契約有寫明機械車位 現在還有辦法要回平車的坪數及持分嗎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車位應依您們社區的分管契約來認定,且平面車位若是在地下室,應該屬於共有部分,應該是不能分割,因此,您仍需視您們社區是否有分管契約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oney 101-12-26 09:25

1.購買家具預付訂金;

2.未定出貨時間;

3.在廠家未倒閉情況之下;

4.使用者在不違反契約原則之下是否終身適用?

 

 

問題看起來不是很明確 不過應該不可能這樣的契約有拘束契約當事人終身之效力 否則法律效果這麼不明確 當事人如何預測雙方應有之權利義務

林智群 (klaw) 101-12-26 21:35

如果訂得這麼不明確,則依業界常規辦理出貨事宜

Rex 101-12-25 22:23

各位律師
目前我遇上了租屋上的困擾,我是房東,租賃期間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30日止,我的房客A從民國101年10月1日到至今都未繳納,但其房客A已經人跑走找不到了,而現在有位自稱幫忙處理房客A的債務簡稱房客B,那房客B線已經占據我租屋的所在地且尚未將房客A積欠租金付清

那現在我想問的是,目前我不想再追討房客A所積欠租金,因為他之前有筆押金壓在我這,我認為這可以補償我的損失,而現在我想讓我的房客B不要再佔據我的租屋所在地,我只想要請他將東西搬離還我空屋,可以尋求哪些捷徑,可以請房客B立即搬離

其他訊息如下:
1.我是跟房客A打契約
2.我都尚未與房客B有任何文件形式上的承諾
3.房客B自稱手上有我與房客A所打的契約,這部分我也想問這對他是有任何作用的嗎?

感謝細心看完

1、你應先確認原本租約有無承租人可以轉租之約定。2、如果沒有此約款,你可先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搬離。3、如對方仍不願意搬遷,可以考慮民事起訴他。有問題可以再寄信發問。

Michaelia 101-12-22 17:34

12月3日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答應了。本人也寄了存證信函終止勞雇契約。12月19日收到公司存證信函說本人曠職並解雇,還貼公告讓全公司員工看,請問這樣構成毀謗嗎?公告有拍下來可當證據嗎?謝謝!

您好:

若公司所述確屬不實,則相關人員即會涉犯誹謗罪,可以提告並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Michaelia 101-12-21 21:16

本人於100年2月8日受雇於私人公司(補習班),於101年11月查明該公司所提撥勞退6%以多報少,故寄發存證信函表明即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在寄之前也和公司表明過立場,公司也答應了。

101年12月19日卻收到公司寄的存證信函,指認本人無故曠職超過三天所以解雇,11月份第二次薪水要與公司委任律師連繫才將薪水發還。信函還說要在收到存證信函的三天內聯絡。

本人於12月19號,去了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須等一星期,在調解開始前,是否該公司表明的收到三日內與該律師聯絡?這樣去了該律師事務所會有什麼風險呢?

另,本人於12月20號得知,公司發了公告表明本人無故曠職已解雇,請其他同人不能與本人有任何其他公務上的接觸。還誣告我同事對小孩施暴、對上級不禮貌等。

不知本人該如何處理?請各位律師大大們給點建議,感激不盡。

 

 

您好,回覆如下:

是否應於三天內跟對方聯絡,可以研究一下對方發函的內容,再決定。

去跟對方談,應不致有什麼風險,你可用錄音存證保護自己。

對方如有散佈不實言論,您也可提告妨害名譽相關的罪名來反制。

Michaelia 101-12-22 10:58

想再請問一下律師,如果和對方律師約好時間,是否我也請個律師會比較有保障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已經申請調解,建議直接在調解中談即可,至於對方的存證信函,您可以先不用理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Michaelia 101-12-22 16:08

想再請教一下律師們,因對方說三日若不聯絡將起訴我方。

而我方本跟對方律師約好協談時間,該怎麼回拒比較好呢?

 

 

許小姐 101-12-21 15:07

最近家裡有外婆因為跌倒送進私人照護中心,一個月就要26000元.因外婆共有2女1男.當初協議好3人共同分擔費用,但因為我家人口僅我和母親而已,母親因為有憂鬱症無去工作,只剩我一人在工作而且每月要繳房貸,很擔心無法每期都繳滿.又害怕觸犯法律的問題,請問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免支費這筆費用還是可以少繳的方法,可否幫幫我解決的問題,謝謝~之前上知識家有網友告知有民法第1118條規定 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可以主張,但我不知道從何著手,請求律師先生告訴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張祐豪律師回覆如下:

所謂扶養,是你母親和你外婆之間的義務關係,和你並沒有關係。而照護中心也是和你的上一輩打的照顧契約,與你也沒有關係。所以,
如果你母親沒有辦法支付照護中心的費用,你就其他叔叔阿姨講,我母親現在沒有能力,付不出來外婆的照護費用

也就是,建議你先和叔叔阿姨協商看看,請他們兩個自己盡孝道,你媽媽現在沒能力,等以後回復健康了,再來回報。這樣子,就沒有必要在訴訟的漩渦中打轉。
如果以後還有比較具體的進展,你再來發問好了。

看得出來你真的很孝順,上一代的問題,你也一肩扛起了,實屬不易!!給你拍拍手!
另外,你可以試著去問看看社會局或是其他基金會,有沒有在協助你這種家貧、孝順、上進、有責任心的好孩子,也許會更有些幫助。

 

感謝張祐豪律師對我的回答,但是因為母親的兄弟姊妹每個人都推托生活不易不願支付更多,而且我和母親也很擔心他們會直接撒手不管<因為舅舅長年在大陸經商,只有太太和小孩在台灣工作,且舅舅夫妻?名下無任何動產動產;而阿姨部份雖然沒有工作但據我所知她名下還有存款保險動產..>但若和她再進一步討論關於扶養費用的事,就開始說要去自殺,在台北生活不容易..等等>為了自保所以才詢求律師的幫助,若非到不得已的地步,我也不想走到訴訟的這個階段,所以必需作最壞的打算,想請教律師關於這樣的情形訴訟會到一年那麼久嗎?而起訴的部份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嗎?因為母親身體很不好,之前7~8年都是母親固定帶外婆上醫院看病,買一些生活日需品,再加上這陣子外婆生病住院讓她長期失眠的症狀又加重,我不忍心看母親這麼累,所以在面對舅舅和阿姨時可讓他們知道我們還可以循求法律途徑;至於社會機構我亦詢問並無實質上的幫助,所以懇請律師再幫幫忙讓我心裡有個底接下來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風花冷月 101-12-20 14:38

不好意思 各位 我想替朋友詢問一下

他現在有一塊地 在三十幾年前 爺爺那時候 簽了無償使用土地契約

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 現在想要討回來 想請問的是

1.地上權的使用期限是否以20年為基準?

2.若建物要增建還是改建,是否經過原土地持有人的同意?

3.若建物是公共設施,是否就沒有20年的期限?

 

現在朋友想拿回土地,另一邊好像增建了二樓,三樓,都沒有通知他們

又懷疑因為三十幾年前 爺爺不懂字,所以簽名是偽造的可能性

風花冷月您好:

如果沒有登記地上權,就只是單純的土地使用借貸而已
只要終止借貸關係,就可以要回來了

至於建物是增建或改建,如果借貸關係還存在,那就沒有干涉的餘地。

建議你先找律師存證信函,終止借貸關係,再展開其他行動。

林智群 (klaw) 101-12-26 22:21

看起來是沒有設定地上權,只有單純無償借貸,建議發函表示終止借貸關係,並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Angel 101-12-18 21:42

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

我在2008年(18歲,未成年,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報名台北市某短期補習班語文課程,該補習班是以購買時數方式計費,

將時數用至剩下8小時後(已少於當時購買時數的1/3)

剛好上到較高階的語言班,因為人數不足,未能成功開班

補習班要求我等他們的通知,我前後辦理了三次延課(每次可以延半年)(當時亦未成年)

補習班皆未能成功開班,一直到2012年12月18日(已成年),補習班才以電話通知已有班可上

但是因為我後來沒有再去辦理延課,我剩下的8小時時數均歸失權,

「不辦理延課會失權」這件事情並沒有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上。

請問我有何權利可以主張?是否得要求補習班讓我上完那8個小時?

還是可主張按比例退費?

謝謝您!

 

小遠 101-12-18 15:09

因之前簽約的房東於今年10月將房子賣給別的房東  而新房東也說我可以繼續租房子  但是要重新簽契約及繳押金  我就告知新房東  我不繼續租了  將住於今年10月10號  當時已經全部搬好 新房東交屋時才告知  我之前的押2個月的租金他不負責 要我去跟之前的房東押金 我就找之前的房東押金 他拿出他們的買賣房屋契約書給我看 表示說我的押金已經包含在買賣上面  應該要跟新房東要  可是新房東說他不知道 當初房仲並沒有跟他說有這筆錢 又變成我要去跟房仲要 現在變成互踢皮球 誰也不肯部負責  而我也有找之前的房東談過  他說不想太麻煩 同意付一半的押金給我 但是他要我把契約書還他 其餘的押金他不管 我不太服氣 怎麼可能只拿一半 我告知他說我會寫存證信函 他好像也不把這當一回事  請問我該怎麼辦

如果請求沒有結果 你可以提起訴訟同時對他們兩個請求 主觀上列為先備位 因為不是原屋主要負擔就是新屋主要負擔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18 16:07
租金必須看它是否僅供擔保房屋損害或供租金擔保而有不同,多數是向債權受讓人即新
房東請求返還。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發訊息詢問,或與蔡律師預約面談。

小惠 101-12-18 00:59

先說出前因後果

我剛去了一家麵店待了一個月,因為餐飲業辛苦,加上大多數人喜歡待公司,所以老闆的員工流動率非常的高,老闆的夢想是在三年內總共持有三家店,老闆要留我,所以打算跟我簽合約,給我的大餅是,兩年內讓我當店長,但條件是我要做滿三年,之前也答應會慢慢推出網拍讓我賺,等人力夠,就當作是我跟老闆批貨,在網路賣,而只要我願意留下來,以後我想加盟,資本不夠,也可以跟老闆借,但是要算利息,今天已經簽了一張,但是卻跟我當初想像的不一樣。

 

-----------------------------------------------------------------------

契約內容如下:

儲備:23000 全勤1000   調薪期:6個月 無紅利

組長:24000 全勤1000  調薪期:6個月  任滿六個月,申請考核   無紅利

副店長:26000 全勤1000  調薪期:6個月  任滿六個月,申請考核   無紅利

店長:32000  調薪期:2年   有紅利

總店長:38000   有紅利

 

說明:紅利獎金已工作滿一年者,依當年度營收獲利情況,結算後,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員工,給予紅利獎金,發放時間為次年六月。

正職人員每跳一個級數,須經考核,通過後始可調薪。考核未通過者,需一個月後,才可申請補考。

工作時間:正職人員,每日出勤工時9小時

正職人員每月四天公休日,須配合本店公休日,外地人員排除假日,可連休2天,事先排假

餐費:正職人員,本店提供65元以內餐點

 

 

-----------------------------------------------------------------------

老闆當初說,會和我簽一張,我該有的福利都有的合約,而我也一直以為當了幹部後,假會變多,但假卻只有四天而已,我問老闆,店長假只有四天? 老闆說,服務業假你要多少? 不要不知足了。

我也跟老闆說,其實紅利每月發,幾百塊,員工就會幫你賣命了,我看到要一年才發,有點嚇到。老闆回我,他們每月表現不錯的,都會發獎金了,每月的獎金,跟年的紅利不一樣。

而老闆跟我說,他以前打過一整本的公司制度,但因為員工流動太高,所以就沒拿出來了,我有跟老闆要來看。

 

而我的問題是:我在意的點是,待這個店,老闆給我的大餅是當店長,以及未來加盟麵店,不收加盟金,沒有資本可以跟他借,但要算利息,這樣的契約,能給我甚麼保障?

而我跟老闆說到,不是要簽三年嗎? 老闆回我,你現在就想簽三年啊? 我說不是,我以為是現在就要簽,老闆說,你怕我找人替掉你喔? 老闆說,不會啦! 我這麼缺人手,要人就來不及了。

老闆跟我說,這樣的合約簽了,保障是我,不是他,因為他要按照合約內容給我薪水,還有升遷,

當一開始看到假只有四天,但也知道到了店長和總店長之後,就會很閒,所以無關緊要,就簽下去了,而剛剛看到網路有所謂的特休,為了避免萬一,想要問問懂法律的人,我該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利? 我在意的點是,老闆畫的大餅,要執行而已。

例如:

1. 升遷

2. 薪水福利

3. 未來加盟不用加盟金,沒資本可以借

4. 在網路賣麵,由我來賣

小惠 101-12-18 01:02

 我在意的點不是特休,就像我說的,當了店長之後就會很閒了,雖然只休四天,但是在店裡會很閒,不用做事

而我在意的點是,在老闆說,餐飲業你要休幾天,不要不知足了,老闆也說,這裡附近的店長,也都是只有四天而已,這個休假,我是覺得還好,畢竟現在工作難找,而老闆說,他沒有照合約走,我可以去告他,而我跟老闆說,不過這樣的合約,沒有照合約走,也沒關係吧!上面又沒有註明,沒照合約走,會怎樣。老闆卻說,這種合約,是沒照合約走,我可以告他,他是有事的,而我要離職,我是沒事的。

 

因為休假天數,讓老闆那樣回我,我才閉嘴想說沒關係,看到有所謂的特休假,才讓我有點擔心老闆回我的話,才會想避免萬一,來問問懂法律的人。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每年特別休假,是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來計算。

工作年資達一年以上就有7天的特休,三年以上年資則有10天特休,五年以上年資則有14天特休,10年以上則每年加一天特休,最高30天特休(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基法第38條第1至4款參照)。

Chris 101-12-16 21:17

我是於101年9月7號經朋友邀約出來
聽完當下頗為認同才簽下合約並繳了500元
(兩個門號分別是台灣大和威寶+一支雙卡機)

直到最近才深深發現這工作是昧著良心賺人錢根本不適合自己
將近3個月手機也遲遲沒給我
於是下定決心要與鴻森終結契約
但還有個問題苦惱不已
就是兩支門號每個月共800元的負擔真的不小
在下還是個半工半讀的學生
也沒辦法選擇繳違約金這條路

無奈之下上網尋找方法
得知有寫存證信函一途
於是在101年12月13日寫了存證信函並寄出
寄給鴻森的高雄總公司
另寄一份給公平交易委員會

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

我既然已寄存證信函
那鴻森會跟我聯絡商討解決辦法嗎?

因為根據公平交易法二十三條之二:

參加人於法定解約權期間(自訂約日起14日內)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請各位律師先生告訴我下一步該怎麼做  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1-12-17 23:10

你的下一步要做什麼,應該等對方是否回應你再行打算,現在言之過早

Chris 101-12-28 13:5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的下一步要做什麼,應該等對方是否回應你再行打算,現在言之過早

請問存證信函已寄去多日,但公司還是尚未跟我聯絡
我該主動跟公司聯絡嗎? 

水色冰心 101-12-15 14:21

您好,我在2012年11月9日因為筆電無法開進系統,去電詢問筆電維修的維修員,該維修員說可能是硬碟故障,想說先送去維修廠檢測看看是否有。
到該維修廠附近後,維修員就說約在外面碰面,見面後簽單後就把筆電抱走了,當時有帶隨身碟,想說要先備份資料,維修員卻說這很花時間,他會先幫忙備份,並請明天把電源線送過去檢測看電壓是否異常。
至此,都還算很合理,但接著,維修員卻說一句:「如果維修費用3000元內就直接修囉!?」
回:「不行,不管多少錢都應先通知報價,才能決定,而且資料請不要隨意刪除!!」

維修員於晚上8點來電說:「你的筆電是中毒造成硬碟跟主機板壞掉,那他這邊維修很便宜,只要3500元就可以維修好,而且還可以幫忙回復到原廠設定,目前在備份資料了,但是由於資料很多,接近200g,詢問是否要直接代購外接硬碟,不然他的主機放不下。那中毒一般不會讓硬碟主機板有問題,這個是很強很強的病毒才會這樣!!」
由於我們覺得檢測結果不對勁,回說:「不必代購,有外接硬碟可以拿過去。」
(因為中毒根本就不會造成硬體毀損,聽維修員的說法是要把筆電按自動還原就想收費3500元,馬上再打回去說不要維修!!)
回電說不要維修,這時,維修員就開始盧了…
維修員:「你不修不行呀,我備份備到一半不能停耶,停了你的資料會不見哦! 你這樣是在懷疑我嗎? 我覺得我的商譽受損,你就算不修我也要收費至少2000元,不然你可以問其他家看修主機板跟硬碟有哪家會比我便宜的?如果有比我便宜我也不收費呀!!」
維修員:「我老實跟你說,其實你們的硬碟壞了,我是剛好有硬碟救援的機子幫你裝上去看讀不讀得到,讀得到才幫你們備份,原本想說要維修的話我就不收"硬碟救援"的費用了,不然你上網查看看硬碟救援要抓200g要多少錢? 起碼都要上萬元耶,這麼便宜你們不做嗎?」
我:「為什麼硬碟救援無法中止,中止後資料會消失?」
維修員:「因為我的機子就是這樣,不然我機子要開機一整晚來抓檔案,一定要收費呀!!」
我:「總之我們不要維修!!」
維修員:「我從沒遇過這種客人耶,好好的可以修好為什麼不修,我明天再跟你講」
 

隔天再打過去。

維修員:「你們資料我都抓進機子裡了,看你們要不要拿隨身碟來備份,那收費就是3500元。」
(昨天不是說放不下,為什麼今天又說放得下?!)
我:「我不需要請你備份了,也一直強調不要維修,請你把我的硬碟放回筆電。」
維修員:「那到時資料不見我都有告知哦,你要拿筆電要簽免責聲明,不要說我沒告知哦!」
我:「請問到底你的硬碟救援流程怎麼做,會讓資料不見,我問過你所說救援費要上萬的業者,他們都說不救資料就在硬碟裡,不會不見耶!?」
維修員:「請你搞清楚硬碟救援的方式再來跟我說好不好,反正我幫你弄這麼久,你們又一直反反覆覆的,我就照你說的做了,你還想怎樣?」
(明明就是你說詞反覆,在我們不願維修後就改口說在硬碟救援,既然硬碟救援可以收萬元為啥開頭不講,收這個就好了,有哪家公司這麼好幫人做白工的嗎?)
我:「那請你說明你硬碟救援怎麼做呀? 有拆硬碟嗎? 我到場要看你還原流程可以嗎?」
維修員:「就是有拆硬碟,剛好我們有機子才幫你救呀,我不幫你救怎麼知道能不能救,救了就是這樣,阿哪有人可以讓人看維修過程的!」
我:「那你覺得你這樣收費合理嗎?」
維修員:「(沉默...)」「我是不知道合不合理拉,但是我幫你做這麼多,你們要怎麼樣就怎麼樣,總之,收費就是3500元,看你們要怎樣自己看著辦,不修理就不要送我這邊嘛,浪費我的時間。」

由於維修員堅持收費3500元,故我們暫時不取回筆電,先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並於申訴期滿時再去與維修員當時對質:

---到場---
到場發現該維修「公司」位於私人大樓內,連新管理員都不知道裡面有人修電腦,另一位老管理員才知道有人在進行筆電維修。
---對質---
只能說維修員真的經驗老到,一見面馬上就避重就輕。
維修員:「我跟你說,我還是基於商業道德,幫你把你的硬碟救好了,並把你的檔案重新移入硬碟,但是因為你們沒有維修,所以現在開不了機,你看。」
(按開機,沒反應,但電源燈號顯示已無電力開機)
維修員:「你看你維修單背後就有註明說要救什麼資料,我都幫你做好了,所以如果你不付費,你就不能拿走筆電,要叫警察就叫,我們光明正大沒在怕的。」
我:「你備份資料前沒有說要收費,這樣請你備份我們也沒回收,你充其量就開機檢測費,請問你開機檢測費是多少錢?」
維修員:「開機檢測費是300元沒錯,但是我們作業時間花這麼久,你不能說你拿來說要修要備份,然後幫你弄好後你說不要,就不付錢,而且我們作業時間起碼一小時800至1000元,這樣收費很合理,要上法庭可以,一樣就是這個價錢,我還會再追討我們時間上的浪費。」
我拿出業界硬碟救援的收費標準,並把有劃線的部分拿給維修員看。
我:「業界收費,硬碟如果接上電腦就可以讀到,就只是假性壞軌,我自己就可以操作跑回復程式,業界也說如果操作是不收費的,請問你到底是怎麼做硬碟救援的?」
維修員:「是你說的假壞軌沒錯,我就是跑這個程式幫你救好的,你當初也有說3500你出,幫你救資料就可以了。」
(電聯及見面時明明就一直強調是做硬碟救援!!但實際上就如同專業硬碟救援的業界網路宣傳單所說,只要將硬碟取出,接上外接盒,再接上可正常運作的電腦主機即可進行資料備份及假性壞軌的自動修復。)
我:「當初我有答應你沒錯,但當時是你以你如果中止的話,我們資料會遺失做威脅我才會答應,但硬碟跟本就不像你說的有壞,你這樣收費哪裡合理?」

維修員:「反正我維修時數就3小時要收費3500元,不付錢就不可以取回筆電!!」

(為什麼明明承認並非專業硬碟救援,且業界也說明不收費,卻又推拖說要依工時收費?)

 

---以上---

是事件經過,我們有提出消保會的強制調解,但消保會說對方拒絕出席,要我們走法院。

對於維修員強調說在進行硬碟救援及見面時又改口說是跑程式,並看完業界單後改口說要依工時收費都有錄音存證。

請問我如果要走法律途徑該怎麼開始呢?

有詢問過法律相關的親人,說這是不等價契約契約不成立不應扣留筆電及要求不合理之收費。

希望可以再得到法律相關的議見。

IAN 101-12-14 21:00
律師您好: 有房屋買賣違約的問題請教 房屋買賣契約書上 寫著違約責任 甲方若有遲延給付之情形,應賠償乙方自應付之日起,按已給付買賣價款(如係簽約款遲延給付者,則按簽約款應付金額計算)每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至甲方完全給付為止。如甲方毀約不買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乙方於解除本契約後得沒收甲方已給付之全部款項。 要請教的問題是 我是買方(甲方),當初簽約時並未付簽約款,僅以10萬斡旋金轉成簽約金,並在簽約金入帳日前2日提出解約,並不是遲延的狀況。但賣方置之不理,並提告要求賠償全部的一百多萬的簽約金。若按照上面契約所記載,我是不是只需要賠償已轉成簽約金的10萬元就好?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確實有解釋空間,但依契約文義看來,對方要求要給付一百萬元的違約金,是比較困難,至於約違金如何計算,也是將來訴訟攻防的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哈哈 101-12-14 17:06

向我們借錢的A小姐,房子被法院拍賣,法院民事執行處來函告訴我們,可以領到錢,但是要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可是我們的問題有2個

1.我們手上只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的影本(找不到正本),我們該怎麼做才能申請到正本呢?

2.我們不知道什麼是債權證明?

法院民事執行處來函中的說明有一點,本院84年執字第13608號債權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A小姐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有上開案款應予發給。

請問"本院84年執字第13608號",可以當成是我們的債權證明嗎?

現在很急需要將這筆錢領出來,希望律師們能幫幫忙,我們該怎麼做才能將錢領出來,謝謝。

QOO 101-12-13 07:36

律師您好:我於民國100年8月簽訂一份興建房屋的工程契約.期間我都有依約工程進度做到哪..錢就付到哪..到今年9月時..對方說做我的工程賠錢..然後他就不來做了..他還有溢領10多萬的工程款..直到現在..期間我有一直催促他來做..他卻再三推諉..又不肯跟我解約..我現在該怎麼辦?是否可以跟他解約?該如何做呢?煩請律師撥空解惑..感恩..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13 08:30

如果您沒有約定特定期限完工交付,是不能解除契約的,頂多請求減少報酬賠償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要言之,你可發函限期催告對方履行,如對方於期限內不履行,可以解除契約

101-12-11 20:41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這個問題之前好像有回答過,基本上乙方會長應負有責住,至於甲方游泳池業者則尚須另行研究是否有設置管理的疏失,但仍可以先一同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1-12-11 20:40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這個問題之前好像有回答過,基本上乙方會長應負有責住,至於甲方游泳池業者則尚須另行研究是否有設置管理的疏失,但仍可以先一同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1-12-11 20:39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1.要看契約書內容。但以你所敘述狀況,如果甲方係單純將場地出租,且不負責安全維護者,難追究甲方之責任
101-12-11 11:53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一、游泳池業者已將游泳池出租,故個人認為除非死亡與游泳池硬體本身有關,否則游泳池業者應無責任。 二、早泳會並無法律人格,故民事責任應向早泳會負責人或全體主張,尚有待斟酌。至於刑事責任部分,可先對早泳會負責人主張未聘救生員而有過失致死責任
101-12-11 11:51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游泳池業者已結束營業所以應無責任 早泳會負責人有責任 可以向負責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