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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 102-08-19 10:56

三年前與房東簽立第一份契約,寫明押金兩個月,和租金一個月總共三個月一次付清(當中房東不小心把押金寫成好幾個月份也就是好幾萬的押金後來有修改回兩個月)。

續租的二、三年各簽立一年份的契約,此時房東押金寫一個月。

重點房東沒有已獨立契約來先環我們兩個月押金我們再給他一個月押金這樣的方式,而是雙方出於信任一直把兩個月的押金放在房東那,也不知押金被改成一個月。

退租時房東硬是不肯把兩個月押金環來,於是去調解調解過程房東辯論押租保證金兩個月裡面有包含一個月租金(但契約書上租金部分是另外寫開,也確定交給房東共三個月的錢,包括兩個月押金第一個月租金)

房東不肯環押金,堅持收一個月押金一個月租金調解不成功,我們決定提告,在已經和律師討論的過程(調解同一天),房東最後決定環一個月押金並把契約書全數交付給房東

但在調解過程中,房東說我們沒照合約住到上面的日期提前搬走,要跟我們要回一個月的房租

我在搬走前大概幾個月先跟房東說可能會搬走但還沒確認日期,房東知道。
在確定搬走日期再與房東說我們在某月某日幾點會搬走,房東也知道。

但在搬家前一天搬家公司搞錯日期提前一天來搬家,所以那天趕快去通知房東來到現場並告知因為搬家公司記錯日期提前來一天,順便請房東查看房屋並繳交押金(這時房東堅持環一個月),我把收到一個月的現金清點,並寫一個書面形式確認收到一個月押金房東簽名。

請問房東這樣成立嗎?以防萬一已備份契約拍照並且影印掃描存檔。

BenBen 102-08-18 20:44
請問一下.... 兩個月前我租了房子, 簽了一年的契約... 房東同時也是我的老闆... 但最近鬧的不愉快想退租... 兩個月的押金是否可要求拿回一半? 另外老闆本身鑽了很多法律漏洞... 不但不給病假, 晚班的工讀生也未保勞健保, 請問能投訴他嗎?
阿新 102-08-15 02:52

本人由XX人力派遣至XX電子工作,月排修8天,7月終就休12天,和當初月排休8天不符,和專員反應,卻說依XX電子規定。

另外6月期間,派遣X小姐介紹本人駕駛天車工作,本人已當下反應此工作不適合,第一:薪資差異大。第二:無駕駛天車經驗與證照,但派遣小姐表示:如不接受派遣公司所安排工作,就算自動離職。並於7月15日號傳一封簡訊通知於下午2點前辦妥離職手續。到達XX公司,派遣小姐拿出離職表格給本人填寫,並事先註名離職原因:另謀高就,本人從未說要另找工作。於是在雙方僵持不下情形,辦妥離職手續。但要求更改離職原因:本人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本人於7月22日收到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卻變成:該員現已確實離職,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修改內容。

 

問題1:離職當下能以違法調動五原則來終止契約

備註: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如下:一工作內容:派遣公司(甲方)聘用本人(乙方)擔任勞動派遣一職.乙方願接受甲方安排至要派單位工作.並由甲方按業務需要隨時調整要派單位.若因乙方私人理由無法配合甲方之要求調動職務.或更換派遣至其他要派客戶之工作地點時.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終止本契約.

違反調動五原則3和4條再先~這樣算是本人私人理由嗎?

 

問題2:當下X小姐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會影響薪資發放~勞動契約內容也有註明~讓本人不得不辦妥離職手續~離職原因:本人也要求更改成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這樣成立非自願性離職嗎?

 

問題3:這樣訴訟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機率有勝算嗎?

備註:派遣公司休了8天無薪假.~沒經過本人同意

aa20316 102-08-14 23:29

A與B租屋 繳了押金  在第二個月時欠2分之1租金已繳了一半{第一個月已繳清 第二個月的押金繳了2千以及當月的水電費都繳了} 到下個月時 與房東協商當其租金延後依星期,之後房客自行搬離未通知房東 租屋處有垃圾 扣掉押金還欠房東2千餘元 問題來了 租約未到期 房東未寄存證信函扣除押金 租約上也沒明文未繳房租可從押金扣除 當時房客因為沒有工作而搬離  而房東要告房客詐欺罪 這能成立嗎? 房客之後有找到工作但要支付機車貸款與吃的和上班車馬費 而未有多餘的錢 房客也很缺錢 然而之後這位房客又失去工作了 生活入不敷出  賺的錢不夠用的 幾乎沒有剩餘的錢 生活也很困苦 而房客並非有意不接房東電話協商 而是限期繳清對於房客也是個很大的困難 房客現在又沒工作 因此房客不敢接電話 就算現其下個月 但工作並無信心能快速找到 找到了當月做的天數 錢也不夠 又不能不繳機車貸款 因為只有那台機車代步上班 因此防課很為難事要繳租金還是機車貸款 而因為房客機車貸款積欠達2個月之久 固機車貸款公司說要收回機車 房客怕沒機車上班因此先繳了機車貸款 但因為積欠所以有滯納金  又分了三期繳清 又再加了滯納金 越加越多因此賺的錢繳了又沒了 加上生活開消  房客目前也在找工作 就算下了月也未必能繳清租金 再加上機車貸款  這是否會被房東提告?請問會被告哪種罪?

 房客房東簽租另契約房東說下雨會漏水 房客問會漏很多嗎 房東說還好一點點  當下雨時 地面積一灘水 房客認為與當時說的一點沒有漏很多不符  請問房東是否有責任?而且租金也沒減低 反而和其他房客相同,房東也未拍照漏水的情形 之後下與積水房客拍照存證  是否房東也有責任呢?房客該如何解決 房東還是一直催款?

 

 

 

kan550421 102-08-13 08:31

各位大律師好,

事由:

A君口頭約定賣出一土地持分與B君,雙方並無簽立書面契約,B君同時借予A君30萬元為應急需要,A君則交付權狀予B君為質。事後,A君改變意願而不想賣出,償還B君30萬元,並向B君寄發存證信函提出解除土地買賣契約,但遭B君表示拒絕返還,且B君請求A君履行土地買賣義務。

請問:

1. 未經B君同意,A君可否單方解除契約

2. 雙方未約定解約罰責,A君對B君是否有賠償責任

3. 契約未獲B君同意解除前,A君是否得以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權狀”或”重新繕發權狀”之訴?

4. A君是否得以寄發之存證信函向法院提起”確認解除契約”之訴?

5. 訴訟時程及流程為何?

 

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幫忙,謝謝。

 

動產買賣契約債權行為非要式契約口頭約定亦可能達成契約,但是仍須舉證雙方就契約之價金及標的物內容等必要之點已達成合意,因此若真的打起官司來因為沒有書面做為證據,如何證明雙方已達成合意即為勝負之關鍵所在。

102-08-10 20:26

我家去年跟保全公司簽定合約合約裡面有一條載明:本契約期滿前,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以書面提出契約到期時終止要求,則視同本契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

但因為我們已經沒有保全的需求了,不想再續約1年,但未能及時於到期前提出申請,請問該怎麼辦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可以發存證信函,向對方公司表示終止之意思表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陳小姐 102-08-10 13:55

本人於2013/7/20透過代書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於當日支付現金十萬元於賣方,後又匯款至履保專戶六十萬元之用印款,現賣方藉故解除合約,請問依契約所簽訂之違約/解約條款(如下),我可以如何請求賠款‧ 第八條、違約處罰、解除契約:一、賣方若未依本約履行各項義務,每逾一日賣方應按已繳買賣價款千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予買方(自逾期日起至完成給付日止),該懲罰性違約金並應於買賣標的點交時完全給付;經買方書面通知限期催告仍不履行時,買方得解除本買賣合約且賣方應將所收之款項加倍返還予買方,作為違約賠償‧但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及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除外‧謝謝解答

發函催告限期履約,如仍不履約則解除契約, 嗣再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如有必要甚至要將系爭房屋假扣押,以確保日後能獲得賠償,惟建議委請律師辦理,以確保程序完整.

金魚 102-08-09 13:13

 買賣契約書上寫8月7號前要交屋結案,但房子糾紛還沒解決。賣方有寄存証信函要求8月7前完成結案交屋,否則告我違約,要付違約金。8月2號找賣方出來協商未果,也有寄存証信函給賣方。這樣8月7號沒結案交屋也算違約嗎?8月8號一直要找賣方出來協商房子糾紛,賣方一直不願意跟我談,這樣該怎麼辦?

再請問一件事,跟銀行申請貸款時,有幫賣方貸款代償,如果房子糾紛未解決,房子過戶,但還沒點交結案交屋,可以主張賣方先歸還幫他代償的金額到履保帳戶嗎?

 

Joanne 102-08-08 14:10

請問租約已再3月底到期,到期前也有寄存證信函不續租,但房客遲遲不歸還鑰匙,屋內也還有他的東西,請問我可以依照一般市面上販售的租賃契約條款,直接入內清除他的東西並更換鑰匙嗎? 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還是必須透過司法程序請求對方搬離 如果擅自侵入及處分對方財物 可能還是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melody 102-08-07 21:38

律師您好!我們房子是在102/06/19點交完成的(新北市,民國75年的房),花了一個月討論格局及裝潢終於開工(102/08/01),當做到將牆壁那層打掉的時候,發現柱的部分鋼筋亂七八糟的還嚴重腐蝕;然後原本天花板是用輕鋼架的(像辦公室常見的那種),這時拆掉才發現,真正的天花板有五分之四以上都是用鋼板檔起來的,甚至4根樑還有其中2根樑是整個用鋼板包覆,另2根還有龜裂的痕跡。第一時間,已通知仲介來了解,談到的內容是,他從那天開始通報公司,我們暫時得停下一切進度,要我們自己找廠商做氯離子檢定,如果是,看到時再來主張解除契約還是減價。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

 

1.接下來的過程,我們是直接就先要找律師了嗎?就是像可能會去找仲介談,或屋主或調解等等都需要律師陪同??因為生平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不知道該怎麼進行下一步?(我們現在是希望能夠退掉這間)

 

2.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仲介是有拿出過一份氯離子的報告。上面只做2個點(位置皆只寫客廳處柱位),平均值0.57。當時有問過仲介代書說:這數值我們也看不懂,這是什麼意思?她解釋了83跟87標準不同之類的,說房子屬於83以前的,然後回答說:這就是不是海砂屋的意思。但現在我們查資料發現,現行法規就是以0.3當標準,但好像也有一部分的說法(很常出現在仲介說)是0.6。這部分想請教的是:

(1)好像氯離子測試都是3個點,2個點算是正常?再來報告的取樣位置本來就只會寫的這麼簡單?還是至少會寫出比較明確的位置例如:客廳的第1柱、第2柱這樣?這份真的算是有公信力的報告嗎??

(2)以102年來看,海砂屋的標準到底是以0.3還0.6為準呢??

(3)如果是0.3標準,而仲介代書是這麼回答我們的情況,我們可以主張他應負什麼法律責任嗎?如詐欺嗎?或資訊不對等情況下不正確的說法誤導消費者等等??

(4)合約書上明列出如果是海砂屋輻射屋、或什麼結構的問題的話,可以解除契約,如果現行就是以0.3為標準,我們有需要再照仲介講的,多做一次氯離子檢測嗎?還是以當初仲介給我們的那份0.57就足夠了?

 

3.另一個問題,就是整片輕鋼架拆掉之後,才發現超過五分之四以上的天花板都是用鋼板檔起來的,甚至4根樑還有其中2根樑是整個用鋼板包覆,牆壁部分也時有水泥修補的痕跡,我們真的覺得這太誇張了,明顯與那現況說明勾選的部分不符,我們覺得那輕鋼架根本就是故意把它擋起來隱瞞的,請問這樣算惡意隱瞞嗎??這部分也可以主張解約嗎??還是最多只能做減價??

 

4.因為我們工人施工順序的問題,做下去的部份有點多才發現。這裡要請問,可是不做下去根本不會發現這些問題,目前是都全部停了,結至目前的花費我們也認了,但查一些資料好像對方都會要你恢復原狀,這我們就只能默默的接受再花一筆幫他們做回來嗎??還是依照我們這件案子的特性,有什麼方法或可以主張的呢??

 

懇請不吝撥冗指教,在此先感謝您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報告出來確實是屬於海砂屋,則您們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對方明知而故意隱瞞,恐有刑事詐欺之嫌,不僅僅是民事解約或減少價金問題。

dani 102-08-06 20:00
律師您好:我在yahoo拍賣上拍賣自己的二手衣服,衣服都是實品拍攝也說明二手衣服不退貨,買家收到衣服後,卻說衣服“內裡”有瑕疵!要求退貨,我拒絕了!(((他卻說契約跟買未成立,我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向您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問這樣成立嗎?謝謝
買賣應該已經成立 對方應該是主張買賣標的有瑕疵 將來也是解除契約 請求返還價金 不過這只是法律 你們這交易如果要這樣 似乎不太符合經濟效益
冠華 102-08-04 20:36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因為媽媽比外婆早過世 所以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那時不知道有債務 沒有申請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在去年底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到了超過20天才去申請再審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因為查到後來陸續有修法 現在繼承是改成一概限定繼承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嗎(94年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再審駁回還是我的債務

可以跟法官聲明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如果可以的話這是要提再審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如果法官駁回你目前的再審聲請,你必須等到對方提起強制執行時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的法條就是你問題裡面所提到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規定)。

冠華 102-08-09 20:05

請問陳律師

有以下這樣的說法規定嗎

還是即使未異議還是能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有條件回溯限定繼承

謝謝

"因為收到支付命令未異議,形式上的債務人變成繼承人本人,不能聲明限定繼承"

冠華 102-08-03 20:08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所以94年時沒有限定繼承也沒有拋棄繼承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那還是我的債務或是被駁回

可以提再審跟法官訴求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法院的支付命令究竟是何時寄發至您的住所?外婆過世之後還是過世之前?另外,您目前進行之訴訟,是債務人異議之訴還是?這部分需要檢視您的案件資料方足以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另外,如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前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且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冠華 102-08-04 11:21

律師你好

支付命令受到是外婆過世8年後

外婆94年過世 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當時不知道有債務所以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去年底才受到支付命令

請問這樣可以主張限定繼承

目前是在提再審審理當中

請問如果要主張限定繼承是在再審提出還是之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律師

 

小威 102-08-02 17:15

請問一下大律師
我之前因義務性去幫朋友的公司協助處理一些雜事,對方簡稱B
沒有訂任何的工作契約
幫忙期間我自告奮勇的用我自己早就有的部落格帳號數十組跟幾個其它非此公司的朋友的數十組帳號簡稱C,
在部落格裡一直與B的部落格帳號互相推薦彼此公司的產品,

我 推薦 B
C 推薦 B
B 推薦 C
依此類推...互相交叉推薦

這兩個月幫忙期間他有給我一些幫他處理雜事的零用錢,
約一萬多塊現金,也沒簽名,兩個月後我離開了,
離開後我持續用自己的數十組部落格帳號跟C方朋友的部落格帳號推薦自家的產品,
我推薦C
C推薦我

結果被之前幫他忙的B在網路上看到,

B心生不滿我離開後就不幫他推薦了,所以他就對我提告業務侵佔竊盜罪,

說我利用他公司的帳號來推薦他人家的產品,但這些都是我離開B公司前在B公司互相推薦的事,我離開後也僅使用我自己的個人帳號來和C朋友互相推薦

但B認為我在他那邊使用的帳號是屬於B方的,不是我們的,我都能舉證帳號是屬於我個人的。

我認為他是想利用我還在他那邊幫忙時,按推薦的內容(互相推薦)推給是我離開後做的事情

但對方所提出的畫面截取資料皆是我在離開B公司前所互相推薦的殘留內容

他一直要硬賴到是我離開後才做的事,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自己的嗎?

我覺的很誇張

若是反過來說,B是否也利用我和C的帳號來推薦B,B同樣也是侵佔竊盜我和C的帳號?

非員工無契約業務侵佔能成立?

竊盜罪 : 帳號是我私人的,朋友的帳號也是他私人的,歸屬很清礎,

我離開後也沒把B的帳號拿去推薦別人,或改掉密碼侵佔

請教大律師這樣B告的成嗎?

 

小樺 102-08-02 00:45

我跟一個很熟的仲介去看房子
他對我說,這間房子真的很棒,你可不可以幫忙下斡旋金不要給別人買走,到時候你要是不買的時候我再退錢給你。
我在他的慫恿下斡旋金了,結果他開始逼我簽約的時間,
我後來跟他說,我不買了,你退錢給我,
結果他跟我說,不行,公司規定屋主簽了斡旋單,就不能退錢給買方。
我跟他大吵一架,後來他傳簡訊給我說 ,如果你不買,那我明早退斡旋金給你。
我很期待他退錢給我,結果到晚上還沒有等到他的電話
他後來跟我說,公司主管禁止他退錢給我
我很著急,請問我可以告他嗎?
那我可以告他背信詐欺嗎?
他明明答應可以還錢給我的,我放了十萬塊的斡旋金就這樣子不見了,我很不甘心!!

這個契約是一式兩聯,甲乙雙方各執乙聯為憑 我的契約屋主沒有簽名 這份文件沒有公昭信用!!

本人訴求此契約無效,屋主沒有簽我這份文件,不應該算是完整的文件,這文件應該是沒有公平性的吧??。

小草 102-08-01 17:19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小弟有房屋買賣糾紛(我是買方),急需各位的協助提供意見,謝謝您的幫忙,大致情形說明如下:

1.交易流程現況:已代償賣方之銀行貸款房子已經過戶到我的名下,履保專戶我方已存入部份價金,我方貸款銀行尚有約80多萬元餘款未撥入履保專戶(是我向貸款銀行要求暫緩撥入),原契約是約定102年7月22日辦理結案交屋

 

2.交屋前一日(即21日)仲介邀約至標的物現場驗屋,若OK則辦理後續點交事宜,至現場檢視到一半,即發現露台有磁磚彭管、空心等情形,當下有要求賣方修繕,賣方於當下即表示:「那個沒壞,不可能修繕」,又說:「房子不賣了,早知不賣你們」云云(代書仲介公司人員可做證)。代書提議請廠商至現場評估,復回到標的物現場,討論未獲致結論時,賣方即又提起:「你們就不要買」云云。當下本人即不願再繼續驗屋,旋即離開現場。

 

3.仲介於7月22日另邀請廠商(與第一次的廠商不同)再至現場勘查,除發現(1).4樓露台有彭管情形以外,尚發現(2.)3樓房間有漏水痕跡及(3). 3樓房間窗框有漏水痕跡,(4).4樓房間有漏水痕跡等情形,現場由仲介公司電話通知賣方。

 

4.賣方的屋況說明,是打勾無漏水,且賣方口口聲聲保證不會漏水

 

賣方曾如此強硬的不修繕,現存的瑕疵問題,又說,我們買房子自己沒看清楚,等要交屋才在說有問題,賣方的意思是說,是我們自己看完房子才買的,所以有問題都要我們自己負責。

但當初賣方是還住在裡面,我們是等賣方搬遷後,幾乎所有的程序都跑完了,才在點交前來驗屋。

 

 

要請教的問題:

能否由水痕來認定房屋漏水現象?但賣方口口聲聲說沒漏水。問題是水痕存在表示有漏水之可能,有時候是需一連好幾天的大雨才會漏水。 現在賣方的態度要修不修的,拖了10多天未交屋,對於修繕的方式雙方也沒有共識,我們已經開始在繳利息了,對此我們應如何辦理才好? 如果賣方同意修繕現在發現的瑕疵,對於日後的其他瑕疵我們也很難指望他會出面來處理,基於這點無法信任賣方日後會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是否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契約。 本案是否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可能?提起訴訟可以成功解約的機會大不大?對於我們付出的契稅、仲介費、代書費、過戶相關規費可否要求對方支付? 另外,對於尾款80餘萬元尚未入履保專戶,我方會不會有什麼違約問題?(是因為驗屋時發現有瑕疵,而原屋主又不願修繕,所以我才叫銀行不要撥款進去,一撥款就又開始計算利息了。) 另外,當初我有跟仲介提起要使用要約書的方式來進行談價,結果仲介說不行,一定要拿斡旋金,簽買賣委託書時,也沒有3天的審閱期,這些是否可以當做提起解約的理由?

萬分感謝您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若是賣方說不賣而解除契約,則賣方即有違約之情事,依一般仲介的買賣契約內容,您們應可向對方請求違約金.

二.本件即便未解除契約,您們仍可以向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並請求減少價金.

三.若房屋之瑕疵重大,則您們也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若解除契約,則雙方即負有回覆原狀之義務,屆時您們也可以向對方請求所支出之過戶費用.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草 102-08-01 21:34

律師,非常感謝您的用心回答

之前有錄到屋主說"不然你們不要買"的錄音,這樣的證據是否可用

另外,如果屋主要維修上述的瑕疵了,那麼他維修後,我們還可以再主張減少價金嗎?

價金的減少又該如何計算?

 房屋漏水是否屬重大瑕疵的一種?

又或者屋主屋況說明是勾沒有漏水,結果實際有漏水,是否構成隱瞞屋況,而要求解約呢?

林智群 (klaw) 102-08-01 22:39

先想清楚要不要這個房子,如果要,

那就先處理過戶,過完戶再來處理瑕疵的問題

如果不要,那就雙方合意解約,

不過相關費用對方不可能會付,還是要上法院

小草 102-08-01 22:44

感謝林律師熱情回答.謝謝您,後續我再考慮一下,再決定如何辦理,謝謝.

alan 102-07-31 22:37

因為卡債,我於99向法院提出債務更生,後來經法院裁決清算,但不免責;於是又於102年3月與銀行談定一致性協商,另外簽訂10年還款計畫。在102年5月時接到法院信函,因債務清償條例修正(降低免責條件),於公布後兩年內可提出覆議,申請免責裁定。想請教律師,因為我於3月又跟銀行簽定契約,這樣我還可以申請免責裁定嗎?會不會有其他影響?

frog 102-07-31 21:58

我朋友之前租了一間小套房

租期是一年

但是過了兩天他決定不租了

房東同意也把押金還他

但是房東那還有當時的租屋契約

那之後後房東能不能拿契約來要租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當可提出主張契約已解除,但此部分需舉證,所以有利的作法,就是雙方可以寫明租賃契約何時終止或解除,以及押金何時退還,並經房東簽名,才能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Hwei 102-07-31 18:46
我有一房子,在今年4月的時侯,因一些突發狀況,我急需用錢.在跟家人借貸無著的情況下,我就跟我三姊的女兒聊到我要賣房子以解?那些突發狀況所急需的錢,而且我明示我要賣與他人(先前我三姊的女兒有向我要求要將房子賣給她,如果我要賣給她,但價格要任),我三姊的女兒告知我三姊我要將房子賣與他人後,我三姊即要其女兒請求我將房子售於我女兒,因其所出的價錢低,一開始我當然不願意,經我侄女一再請求我才同意將房子售於我侄女.

現在問題來了,我二姊在4月之前,就和我三姊講,她有意買我的房子.我三姊在我同意將房子售於她女兒後,請求我不要將此交易告知我二姊,因我不知道她們之間有談到我二姊要買我的房子,我三姊編一些理由請求我不將此房屋交易告訴我二姊.

我二姊現今得知我將房子售於我三姊的女兒,問我說賣多少?她說她願意以高於我售出的價錢多50萬來跟我買,如果4月時我將與我三姊的女兒交售跟她講.而我二姊也明確跟我說在今年4月之前有跟我三姊講她有意買我的房子.
民法上是否有相關概念或法規可適用來處理我的問題,好取消我與我三姊的女兒房屋交易契約?我對我三姊的欺瞞行為實在非常火大!!!!!!!

PS.契約當初約定分三次付款,已付二次,在我二姊跟我講此事後,第三次付款我還沒簽名蓋章及收取第三次款項,房子已過?.
林智群 (klaw) 102-08-01 22:55

都已經收2/3款項了,不建議解約,

毀約的話你要加倍還你三姊女兒,保證高於你二姐要多給你的50萬

要怪就怪你自己,畢竟是你自己做的決定

學思 102-07-30 14:09

我家是一樓店面住家 後面有一塊17坪的旱地 我們擁有此旱地的獨立所有權狀 
三十年前我父親在旱地上加蓋一樓建物 並口頭允許二三樓住戶往上加蓋在我們的一樓建物其上 但屬無償亦即沒有收任何租金 也沒任何契約  沒有借貸
純粹是好心讓鄰居加蓋在我們一樓樓上的
現在我父親想要求二三樓住戶拆掉二三樓住戶所加蓋的部分 但是他們不肯 我想請問一下
1.我們是否有絕對權利以民法刑法來要求二三樓無償拆掉它們加蓋在我旱地上的建築物
2. 要用刑法侵占亦或民法來訴之
謝謝 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江皇樺 (江帥) 102-07-30 15:07

您好,

      1.本案涉及「空間權」的概念,也就是說對於該土地的利用除了地表以外,也包含地底跟空中。所以可先行確認的是,您父親對於原本二、三樓鄰居搭建加蓋建物原本的空間,也是具有權力的。

      2.但因您父親當初同意鄰居加蓋建物,原則上無法以鄰居無權占有為由請求鄰居拆掉加蓋部分建物;只是另一方面還是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可以往前請求五年的部分,往後並得請求其給付使用「空間權」之租金

彭小閔 102-07-30 09:46

事件描述: 去年九月與朋友合資開店,一人各出資二十萬,今年八月底協議退夥,因為是好朋友,所以想要公私分明,明確一些,請問這樣的退夥協議書是否會觸犯法律,或是有不恰當的地方呢?

協議書內容如下:

退夥協議書

合夥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 退夥人 XXX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退夥事宜,與合夥人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合夥經營店家名稱  XXXXXXXXXXX 。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範圍
未經甲方遷址之前,店家住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  。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間從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8月31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第五條  退夥日期
茲經甲方同意以民國102年9月1日起,脫離合夥關係。

第六條  退回出資額方式
退夥金額十八萬元整,每次金額一萬元整,每月5號為匯款日,得寬限三日,至8號為現金面交日,總期數為十八期,共十八張一萬元簽名本票,收到款項後該月之簽名本票即退予甲方收回,本協議書附雙方交易紀錄簽名表乙份。

退款期間從民國102年10月5日起,至104年3月8日止,共十八個月。
匯款帳號: 郵局代碼700
帳號            戶名 XXX

第七條  債務關係
自退夥開始生效後,有關於登記於第二條住址之所有債權債務、店家出資購買之設備、房屋租賃契約及第一條合夥經營店家名稱,應歸甲方所有,爾後該店家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甲方全權負責,與乙方無關。

上開條件均為甲方同意事項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甲、乙方各執乙份以昭佶守

契約人:
甲方            乙方            
(匯款人) (收款人)
見證律師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這樣會違法嗎?或是有不需要加的嗎?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初步看來,內容尚無違法,至於有無要增修,則視您們的需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newtype 102-07-29 17:13

您好~

本人於今年二月經由認識車行介紹賣一台中古機車給某位車友(以下簡稱乙方)

買賣中交易愉快

也有給乙方試騎車輛後同意購買

整起交易僅以口頭約定價錢及一些原廠零件和車籍資料的交付

無簽訂任何契約


沒想到過戶後當天乙方騎乘引擎熄火損壞

當下我也盡前車主道義

請當初介紹的車行進行維修

結果對方不耐久候反到去消基會申訴車行

以至於車行不願意繼續進行維修並請乙方將車輛取走

事後我方也代墊了維修費用兩萬多元

乙方後續將車輛推到其他間車行開了維修估價單四萬元

雙方因為意見紛歧並無結論

如今乙方至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

請問我方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我需要注意或準備什麼嗎??

謝謝

 

 

 


建議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進一步了解對方的主張及訴求、目前提出之證據,再來研議後續如何處理。

學思 102-07-29 15:40

您好 :

我家是一樓店面住家 後面有一塊17坪的旱地 我們擁有此旱地的所有權狀 

三十年前我父親在旱地上加蓋建物 並口頭允許二三樓住戶加蓋在其上 但屬無償亦即沒有收任何租金 也沒任何契約 

現在我父親想要求二三樓住戶拆掉二三樓住戶所加蓋的部分 但是他們不肯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來要求二三樓無償拆掉它們加蓋在旱地上的建築物

謝謝

 

 如果屬於使用借貸關係  那合法終止後  應該可以訴請對方將增建拆除

學思 102-07-29 17:10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屬於使用借貸關係  那合法終止後  應該可以訴請對方將增建 ... (恕刪)

律師  您好 :

當初沒有任何借貸關係  純粹是給鄰居方便 讓他們增建

現在要請他們自行無償拆除 是要訴以民法還是刑法

謝謝

小藍 102-07-28 21:51
律師您好!請問: 我能否於租賃契約中與承租人約定將來若是我把房子賣給第三人承租人必須搬出去? 煩請解答~ 謝謝!
雖然法律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的規定 但如果出租人跟承租人願意另行約定 還是有一定效力
小藍 102-07-28 21:50
律師您好!請問: 我能否於租賃契約中與承租人約定將來若是我把房子賣給第三人承租人必須搬出去? 煩請解答~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仍可約定,但應設一些免責條款,以免吃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rnold 102-07-28 21:43

我想請教幾件事情,如下:

1.我目前在這間公司服務約5年5個月,工作性質是幫公司送貨到客戶端並收取費用或簽收單據回公司,一星期只上班二,三,四,五共4天, 因為其間5年多未休過特休,我是否只能就今年度的特休日期是14天休特休假?!如中途離職這14天有未休完的假該如何處置?!

 

2.公司詢問過律師此一情形,律師建議老闆調整我的上班時間為月休六天,四天固定其餘兩天任選,以前答應我的休假方式是按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休假方式來休假,要改成公司規定,並要把協議打成文件讓我簽屬,因之前休假方式只有口頭約定,若我不同意簽署該份文件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 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如勞工不同意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 這項規定呢?!

 

3.病假按照勞基法規定是否該給予半薪?!若未給付員工半薪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

 

4.老闆可否惡意引用勞基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來逼迫我離職呢?!

 

 5.我該如何保障我的相關權益?!

 

 關於特休假未休,如果是因為公司不准或突然的資遣,造成特休假未休完,因屬可歸責於公司造成,受雇者可以請求公司將該部分未休完之特休假折算現金給付之。如果特休假是因為員工自己自願離職而未休完,則屬於自己能休而不休的情形,屬於自願放棄的情形,公司沒有補給假或折算現金發給之必要。

 給假部分,雙方先前已經有勞動契約約定,如果有變更應取得雙方的同意。

關於請病假部分,如果公司扣員工全薪者,公司的扣薪會違反勞基法,員工可以舉報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並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ORC 102-07-27 11:59
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小弟我有個問題想請教。 內人先前在一間公司當業務,被老闆半強迫的簽了合約。 主要內容是"十年內離職必須賠當月薪水的15倍作為違約金。" 但是該公司業務部門為無底薪制度,內人已數月無收入。 單靠小弟我微薄的薪水實在無法支付房貸、車貸及小朋友的生活開銷。 上個月因負荷不了經濟壓力,內人主動離職,另外找工作。這個月被前老闆告知,將以當初簽的合約內容提出告訴。 但是仔細想想,合約內容實在有問題,業績不好,一直說下個月會更好,但是一直賺不到錢連生活開支都無法維持,這樣的狀況下離職,老闆卻要提告,像這樣的契約內容,在法律訴訟會成立嗎?

有關契約效力問題,無法一概而論,需視雙方於訴訟上之攻防,建議委請律師辦理,以便有效防禦,甚至轉守為攻.

無雙 102-07-26 23:34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全體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則只能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應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之,並提出分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無雙 102-07-26 23:33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沒有明示分管契約,不代表沒有默示分管契約,故還是要提供詳情與律師判斷為宜.
無雙 102-07-26 23:33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無論是分割共有物或是拆屋還地糾紛皆可透過法院提起訴訟救濟,至於上面有三十年建物建議及早提起拆屋還地訴訟,避免建物所有人先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這樣後續就很麻煩了。
無雙 102-07-26 23:06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林立捷 (林律師) 102-07-29 12:24
1.您說土地上有建地又有農地,這說法有點奇怪,應該按登記謄本來看其用途。 2.建地上有建物,要看該建物與坐落之土地間有何法律關係,才有辦法判斷是否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3.共有土地或建物若不採取訴訟分割,於土地法第34之1條另外有規定調處的方式,不妨可以向當地區公所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處,效力比調解強大些。
無雙 102-07-26 23:04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吳忠德 (律師) 102-07-30 10:31
你好, 1.首先,建地和農地是兩塊地號,需要分別處理,你們可以起訴要求分割,請求法官跟給你們農地和建地相連的,但是法官可以自行決定怎麼分割 2.如果沒有分管契約,那麼對方的地上物就是有侵佔你們建地的權利,可以主張拆屋還地,建地上有三十年的地上物,只是地上物可以在土地登記地上權的請求權,不代表取得地上權,所以仍然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3.如果對方不願意調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因為這是強制調解案件,對方不到場協調更好,讓法官的心証可以偏向你們一點
無雙 102-07-26 23:03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鄒玉珍 () 102-08-01 17:22
你好:若調解不成就可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而分割方式分為「實物分配」及「變賣價今分配」二種。至於地上物的部份,若沒有分管協議應係屬無權占用,當然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太平法律事務所:鄒 律師、TEL:03-4269505、0936588909、中壢市裕民街26之1號9樓
無雙 102-07-26 22:56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1.如果調解不成 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2.雖然沒有明示分管契約 但如果各共有人各自使用一部分 是不是可能評價為默示分管契約 你可以考慮看看 3.至於土地上之建物 可以同一訴訟請求拆除
102-07-25 19:29
1.一年多前購買的預售屋(集合式住宅),年初交屋了,交屋鄰居家陸續有漏水現象產生,建設公司很有誠意了將"防水"保固由原先的1年延長變為2年(重新出保固書)。
2.近期蘇力颱風來襲,交屋將近"半年"的房子,此颱風造成全社區每戶幾乎都有漏水情形,建設公司也開始處理補漏作業,防水保固期將由2年延長為5年(會重出保固書,但尚未取得)。
3.因社區公共工程一直尚有瑕疵,管委會並未與建設公司完成點交。
想請問
a.依據民法規定一定需要於"半年"內要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建商若拒不修復,則要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責,這半年的時間界定是依據"交屋日"起算?還是依據"漏水"之實開始起算?以公設點交後起算?
b.向建設公司提出,一定要透過"存證信函"這種法律文件嗎?(因為目前建商還在處理善後,很擔心一提出,建設反而不處理了),建設一直重出延長"防水"保固,不能以此"證明"建商也承認"瑕疵"的存在嗎?
辛苦大半輩子努力換來的房子,需要有最佳的法律保障,麻煩協助回饋,感謝萬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物之瑕疵擔保之主張,是要於發現瑕疵後,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行使之,所以您們要確認一下時間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MBER 102-07-25 15:12

原本房子夫妻是2人共同持有,離婚時,協議書上明白說明,雙方不得變更所有權內容,否則須賠償對方100萬,而且監護人父親必須在孩子20歲時要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前妻才肯離婚), 孩子跟著父親!
2年前,孩子14歲時,前妻過戶給孩子的父親,目前房子已是父親一人所持有!
當初協議離婚是公開且有公証(和証人的),這算不算是"公証的契約"?
如果是有公証的契約,生活過不下去,把房子變賣掉,除了賠償100萬外,還會有什麼刑責或問題嗎?
第二個問題當初他前妻也"變更"所有權,把房子給他,這部份也是可以向她索償100萬嗎?
第三個問題,孩子今年16歲跑去母親同住,母親搶監護權在即!
想知道房子若已變賣,標的物消失後,是否就可以不用過戶給孩子! 免得糟母親利用!這樣是否會違反契約內容?會有什麼形責和問題?
第四個問題,若變賣是可行的,多年後,重新買房,(不是原來之標地物)還須遵照契約過戶給孩子嗎?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的幫忙了

 

 

 

沈恆 (沈律師) 102-07-28 03:39
算是公證契約。若因經濟窮困,變賣自己的1/2財產並不會有問題,100萬元賠償也有減輕的可能。 不行,這與契約目的不合。不能機械式解釋契約。 變賣後是給付不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100萬元。 上述3已經賠償過了。
AMBER 102-07-30 13:5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算是公證契約。若因經濟窮困,變賣自己的1/2財產並不會有問題,100萬元賠償也有 ... (恕刪)

 謝謝律師回覆,第3點有點不懂,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100萬元。

什麼是損害賠償責任?這是要賠多少錢啊?

HOWARD 102-07-24 17:12

你們好,我現在的情況是

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定型化契約後,

9/3要出國,而我現在因為身體疾病所以無法搭飛機出國,在7/24告知旅行社

而旅行社現在要求我除了當初所繳3000元訂金外,我還要再付給他簽證費1200+機票退票手續費2000元=3200元!

我跟他討論說契約上面有寫若在旅遊前31日前告知,我只需要賠償全旅費的10%(總團費共23600),也就是應該只須賠償2360,他說:下面幾行有寫若旅行社能出示證明,則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害金額,當初的訂金包含機票訂位金+當地導遊的一些處理費,訂金方面是拿不回來的

我想請問他說的是正確的嗎?所以我還需要再給他3200元嗎?還是我除了當初的3000元以外都不用再給他錢了呢?

 就此部分問題您可以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消費糾紛申訴

?
AMY 102-07-24 16:41
A是二房東有二位房客C1與C2,日前要求其C1搬離,對方不悅要向原始屋主揭露。
當初C1與C2是以受託代管理房屋,有簽認協議書。
與原始屋主簽租賃契約的是A,協議書是由B簽。(B是A的母親)
請問此份協議書是否構成原始屋主與A之間違約問題? 如果C1搬離,C2是以友人名義續住,是否構成原始屋主與A之間違約問題?(未簽任何書面資料)

 

 

有關您提到的問題可以參考一下民法第443條之規定,若是將房屋全部轉租給他人(次承租人),必須得到房東的允許,若僅是房屋全部部分租給他人(次承租人),則可由房東房客自由約定,若沒有約定,則法律是允許房客可以再分租給他人使用。

?

民法第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CK 102-07-24 00:03

您好:

目前我遇到動產裝潢糾紛

情況如下:統包商與我簽約要在三個月內完成屋內裝潢,可是如今已經四五個月了,卻都仍未完工,而且屋況極差,幾乎沒有一項工作有確實完成。在約定施工期間內,我請他按時施工,可是卻有時愛來不來,或者來了沒認真作,導致進度嚴重落後。

原本想走法律途徑,因此先請朋友幫忙看之前的契約書。然而經朋友告知,契約書是完全對統包商有利,即使他每項工作都沒做完,然而只要有做一點點其實也都沒有違反契約內容。而且契約內容還有一項是說,在款項尚未全部付清前,所有內部材料皆歸統包所有。當初契約書是統包準備的,我也沒想到文字內容有這麼多陷阱,這使得我很擔心,不知該如何是好。

目前我也僅剩最後10%的尾款未付,朋友說款項尚未付清之前都還有一點機會。但我不知道後續該如何處理,因為統包還是有來施工,但是完全不提供施工完成日,很怕他之後反而還來跟我算加班費之類的。而且因為僅僅只剩10%的尾款,我也擔心萬一他直接不做,之後也找不到人來接手這個半成品的裝潢,甚至他會把屋內的東西都拆走。

請問對於這樣的統包商,我該怎麼處理呢?或者有什麼途徑是可以給他壓力讓他在一定期限內完工呢?或者可以提出那份可怕的契約無效而重新訂新契約嗎?請幫幫我,謝謝。

 發函告知:工程已於完工期限,並限期修補瑕疵否則將自行修補再向其請求修補費用,至於修補費用及逾合約完工期限部份所生之損害,將直接由尾款扣抵,不足部分將另行請求賠償

小吳 102-07-23 20:29

本人是大學畢業生,大學4年跟同學合租4房1廳,在台中租屋

房東是台北人,我也是台北人,同學桃園人

契約當初是我跟房東的先生打的

契約在7/4到期

6月多就說要我們搬空6/30要看到我們搬光要點交房子

但是因為有同學認為既然約是簽到7/4,當然可以住到7/4

7/4因還有同學東西沒搬乾淨,房東拒絕點交,說要改時間

7/5同學確定搬空

7/12恰巧遇颱風

7/23房東約說點交,並說因為我們之前沒關門窗,以致颱風吹得裡面木板地板被雨淋壞掉,還有天花板甘蔗板也被風吹壞,要求我們修繕,並不返還押金

 

請問颱風不是算天災嗎?如果是天災修繕責任應該是房東負責吧?

7/4契約到期後但是到7/23點交程序完成前,我是否還需負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但是7/4搬出後房東太太就打電話說要把"鑰匙給警衛並禁止我們進入那屋子",而且我也搬回台北(事實上不能)

那沒關窗戶後面導致被(颱風)(誰知道1個禮拜後有颱風?欠缺期待可能性??)損毀可以歸責給我們嗎??

 

房東如果不還押金,會構成侵占罪嗎??易持有為所有??可以去按鈴提告嗎??

如果之後房東說要提告法律途徑求償,但是我要當兵,那會有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