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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os 102-02-23 18:03

我們在去年底請法拍仲介業者代標一間廠辦, 當時仲介主張廠辦現有公司使用中, 可在得標之後續租給該公司. 因此與仲介口頭約定得標成功時給付16萬的服務費, 之後仲介代為斡旋取得租約後另行支付16萬的仲介

我們已於拍定後支付16萬的服務費.但是後來仲介並未取得租約, 卻主張房子過戶即可收取另16萬之服務費

日前收到仲介寄來的存證信函, 主張若不支付將追訴我方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法339條詐欺罪.


在此次案件中, 我方未與仲介簽訂任何書面契約. 同時得標時支付的服務費也有存款證明可佐證.請問對方於存證信函中揚言的提告內容可行嗎?我方目前需要回應此封存證信函嗎? 或者須要另行準備其他資料以自保? 

 

還請大律師們指點迷津,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仲介提告仲介的權利,但是否告得成仍要視其有無理由,所以本件應回歸到您們契約如何約定,對於仲介存證信函,您可以據理力爭的回覆,現有的證據均應保存下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可回覆強調,其來函所述不實,按當初約定乃取得拍定(或取得產權)給付十六萬,完成租約再給付十六萬元,如昧於事實提出刑事告訴,亦將提出誣告告訴。

就此你們這方面是可以考慮回函表示仲介來函內容俱屬不實,並且強調對方如果虛構事實提出刑事告訴者,將提出誣告告訴追究到底的立場,至於詳細內容如何去寫、交易過程要寫到什麼程度,建議你們將相資料交由律師看過,並對可能衍生的民刑訴訟進行初步推演及詳細討論後再行決定,因為在實務上確實有許多案例就是因為一開始的存證信函寫上了對自己不利的內容,以致在後來訴訟上積重難返、救無可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Lulu 102-02-23 12:06
網路上的買賣契約是以什麼為標準呢?但是我已經在賣方出貨前就說我要取消訂單了 這樣算有成立嗎?
如果你發訂單 對方有回復 買賣應該已經成立
Rafael 102-02-22 16:55

您好 :

之前買了一間中古屋,於今年1月底交屋

我們過完年後要遷入戶籍時發現前屋主的老公並未遷出。

後來發現是前屋主想要等到3月底再遷出,方便請領生育津貼。

但是我們的買賣契約上有寫明屋主需要交屋前就將戶籍遷出,所以我們有請仲介連絡前屋主要求於這個星期 (2/23)前遷出。

前屋主看來是不理會我們的要求。

我知道至戶政事務所強制遷出需要四個月的時間,不知道如果我們如果走法律(民法)途徑的話,是否可以要求一些賠償

此外,是否也可以要求仲介公司退回部份仲介費,畢竟他們在這方面也沒有盡到責任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2-22 19:26

很難請求,因為你的損失到底在哪裡?有無證據?都是問題

Rafael 102-02-22 19:37

律師,您好 :

謝謝您的回覆,所以即使我利用 買賣契約上有寫明"屋主需要交屋前就將戶籍遷出,否則買方得暫停點交手續並主張第八條第一項違約罰則"處理,也不行嗎?

其中第八條第一項 的內容為 : 賣方若未依本約履行各項義務,每逾一日賣方應按買賣總價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予買方……

此外,不是可以以對方戶籍還在此處為證據?

Rafael 102-02-22 19:52

不好意思,或是應該說我主要需要能馬上強制遷出,而不是想要賠償。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是否又能做到?

102-02-22 01:01

我的房東因事業經營不善跳票跑了!我們去年(101年9月)續簽訂契約時,他有告知房子已轉賣出去,我有要求和接手的屋主簽新的契約,但他說和他簽就可以了,所以我每個月房租以樣交給他並請他開立收據,但他現在跑了,我也不知道新的屋主是誰,那我的房租押金要怎麼辦? 還有我需要搬家嗎?麻煩你們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2-22 19:42

新屋主要承接,你等新屋主找你後再簽新約即可

frog 102-02-21 23:10
我想問關於民事契約 網路拍賣下標的契約據不據有法律效力存在? 2/7我在網路上下標一樣東西 當日也匯款訂金給他 並協議2/18面交 也確認當天他會在場 他也給予肯定答案 2/18當天 我等待4小時 並於中途多次打電話嘗試與他聯絡 最後他跟我說 我不是賣家 我只是代賣 原賣家不賣了 要求取消交易 並返回訂金 這樣是不是算是違約 因為我已經匯款訂金給他了 在民法是好像是契約成立 如果我不願意取消交易 因為他造成我等待4小時的損失 我能不能要求他時間與精神的賠償 還有車費?
你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如下: 民法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frog 102-02-21 22:17

我2/7在露天拍賣上購買一樣商品3000元 並協議訂金1000 當日下午就匯款了

之後協議面交 日期為2/18

也在2/18之前連絡確認他當天會不會在現場 都給我肯定答案

最後2/18我到現場等待4小時以上

對方以我不是賣家 我只是幫別人賣 然後賣家不賣為由 取消交易

在露天拍賣上面要取消交易必須雙方同意 但是我方不想同意 因為他造成我的損失 希望他能補償

至今 他都未能回答一個令我滿意的方法

請問 我可以告他民法上的契約條例請他賠償嗎?

請問我在只知道他的聯絡手機情況下我能去申請調解嗎?

因為對方似乎不想處理

匯款證明與聯絡的內容都有拍照存證 但是手機連絡並沒有錄音

林智群 (klaw) 102-02-22 19:43

你們糾紛金額很小,打官司並不划算

Oasis258 102-02-21 20:26

問題請教

 

請問法律領域的朋友

 

小弟目前在醫院工作工作的相當不開心,因此有離職之意

 

我於102.01.07到職,雖說有試用期兩個月之說

 

但是沒想清楚就答提前改為正職醫事人員約,也簽訂合約了(102.01.07~103.01.07)(合約期間)

 

現在要離職,院方表示要罰一個月全薪(若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的話)

 

若少於一個月前告知要罰1.5個月全薪

 

對此感到相當不舒服,心裡也知道是自己該注意而沒注意,但是真的工作得相當不開心,也待不下去了

 

想請法律領域的朋友,給予協助與建議,是否可以調整罰金或免罰呢?

另外請建議何時提出離職對自己權利最佳?

(本院於每個月28號發薪,小弟上個月因為一月七號到職所以上個月未領到全薪)

麻煩大家協助了

 

感謝

 

附上醫院勞動契約

第四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欲離職時,自願給付違約金等於離職前一個月薪津之數額;乙方如未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自願給付違約金等於離職前一個月薪津之一點五倍之數額。

林智群 (klaw) 102-02-22 19:45

沒辦法救濟,約是你簽的,

是你同意至少服務一年的,提早離職的也是你,醫院扣你薪資完全站得住腳

Oasis258 102-02-22 19:5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沒辦法救濟,約是你簽的,

是你同意至少服務一年的,提早離職的也是你,醫院扣你薪 ... (恕刪)

如果這部分 原先醫院訂定試用期為兩個月

但是主任拜託我 提前轉為正職

這樣合約還是成立嗎?  

於理我是正職員工 違約是真

於情是人情 而答應提前轉為正職 但時間上在一般員工的試用期內

請指教  謝謝

 

小小羊 102-02-21 12:34

請問律師:

當初在申請 網址是用我個人名義申請,朋友要架站我借給他們使用,他們也付了一年的網址承租費用,這個網址的二級網域有綁定一個程式,因為他們公然在聊天室內誹謗我,我也不想再跟這種人有任何往來,也確定他們已經申請新網址,我寄出存證信函說要收回網址並退回當初承租網址的費用,網址我都還沒有收回也沒去更改任何IP位子,他們卻告我 侵占,並在偵查庭上說 我當初答應網址要過戶給他們,我只是借給他們並沒有要過戶網址給他們.

1.這個網址,在沒有白紙黑字下的契約,是不是所有權還是屬於我的.

2.網址有綁定程式,我只提出存證信函要收回,可是我都沒去變更IP也沒去動過網址,這樣算侵占嗎?

謝謝律師回答

 

 

 

 

依你所述的告訴意旨,對方的主張是你依約應將網域過戶給他們而未辦理,從這點來看對方也不否認權利的移轉程序並未進行,該網域權利還是屬於你的,從而,該網域既然不是「他人之物」,自然不會有構成「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而成立侵占罪。另外,關於網域的權利是不是可以構成侵占罪的行為客體(物),其實也是有疑問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jason 102-02-21 01:06

我是網路賣家(簡稱A),買家(簡稱B)在我所刊登的網頁進行下標,並完成付款動作,A依B所提供的對帳資料確認無誤,並完成A所提供的服務,B也於A的評價告知,收到A的東西,問題來了~,突然來了個C君對A提告民事訟訴(當然A的收款帳戶也被列為警示帳戶),說他購買的是數位相機,並非與我交易,並主張返還不當得利,但對A而言,收到B所提供的匯款資料,當然是提供所刊登的服務,目前判決書指民法第153 條第1 項規定,從反面解釋,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時,契約並不成立。又按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請問我要如何主張我的權益,畢竟我收到款項,也付出我應服務的東西,沒理由又叫我賠償,我豈不也是受害者?

蔡律師 (蔡) 102-02-21 01:39
回覆 jason 的發言內容:

我是網路賣家(簡稱A),買家(簡稱B)在我所刊登的網頁進行下標,並完成付款動作,A依B所提供的 ... (恕刪)

您這樣講沒人看的懂。

為何不將裁判字號提供給律師看呢?

依判決書及你的描述,你們二個人確實都是被詐騙集團配對詐騙的對象,你也是被害人,趕緊去備案提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jason 102-02-21 18:49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判決書及你的描述,你們二個人確實都是被詐騙集團配對詐騙的對象,你也是被害人,趕緊去備案提告。 ... (恕刪)

目前已進入司法階段,惟民事部份,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畢竟我並無用任何騙術詐取財物,也交付我所刊登的服物,並非不當得利~~

JJ 102-02-20 15:58

案子是這樣: 甲方是買家, 乙方是賣家, 丙是承租方, 甲方付完款項(包含貸款撥款完成)要交屋才被乙方告知”丙方已拖欠一個月租金 ”, 三方有簽移轉同意書(同意原契約移轉, 租期3年, 押金2個月), 當時丙方拿不出積欠的一個月押金, 同時表示下個月租金也有些問題, 乙方扣除一個月租金只拿出一個月押金給甲方, 這時原契約移轉就有問題, 當下甲丙雙方同意簽立一半年契約, 同時也作為觀察期, 契約內註明下個月租金延期, 一個月押金分期付款方式清償

請問:

乙對甲有詐欺的行為嗎?

 

目前半年契約即將期滿, 由於丙方偶有延遲付款的情形, 所以甲方協調丙方期滿不再續約, 但丙方表示與乙方原契約為三年, 甲方應再續約至三年滿為止, 若不續約不搬遷且將對乙提告 

請問

1. 甲丙已簽立半年契約, 原契約移轉精神是否還存在, 甲方可否選擇不續約?

2. 丙對乙提告是否會成立?

3. 若甲方選擇不續約強制執行搬遷(已公證), 丙對乙提告是否會影響強制執行?

4. 強制執行從提出申請到真正搬離, 最壞的情況大概會是多久?

5. 如委請律師辦理強制執行, 費用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涉及三方如何約定問題,所以要先視您們的契約內容,且是否成立詐欺,也要視行為當時是否即明知無法履行而定,由於關係較為複雜,建議檢附相關資料,才能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瑋瑋 102-02-19 12:51

我在1月份透過仲介公司承租了一間套房

簽約租期為一年(提供家具有:電視、冰箱、洗衣機(都九成新)等等)

但是原屋主在2月份又透過仲介公司把這間套房賣掉了

然後新的屋主認為租的太便宜想要漲租金

我用契約內容告訴他一年之內都不能漲

後來新屋主只好作罷

買賣雙方交屋時原屋主會把家具帶走然後由新屋主補齊

但是新屋主只提供電視、冰箱(非常老舊)沒有提供洗衣機

這樣子跟合約內容不符合是否可以要求降租金??(問題1)

另外

如果我認為新房東的條件太苛刻了是否可以取消租約??(問題2)

如果取消租約可以拿回當初押的2個月押金還是會被沒收??(問題3)

如果屋主想漲租金而不租給我是否可以跟屋主要求相關賠償(押金部分、當初給仲介的服務費等等)??(問題4)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但是真的覺得新屋主有點過份(根本想錢想瘋了)

1.新屋主應該繼受原租約 如果提供家具有變動 應屬於租賃條件有變動 可以研究一下這樣程度是否符合終止租約規定 2.租約終止後 當然可以拿回押租

蔡律師 (蔡) 102-02-19 21:06
回覆 瑋瑋 的發言內容:

我在1月份透過仲介公司承租了一間套房

簽約租期為一年(提供家具有:電視、冰箱、 ... (恕刪)

您不能直接終止租約,會有違約的問題,押金會被吃掉。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

Kelly 102-02-18 23:37

我3/25日租約到期,因為之前有些糾紛,未免房東拖欠或藉故不還兩個月押金,我預想用押金抵付二月和三月的房租.所以到今天為止有一期的房租未繳.但我房東今天說過幾天要換鑰匙和搬東西,請問律師我該怎麼保護自己?

p.s房東說當初他有在契約書上寫:付租日可延遲一星期.如違約房東有權換key及處理屋內物品不得異議. 但我一直以為他寫的約是指「租賃契約書本文」,他卻以此說只要超過7天就可以這樣做.請問這該如何處理呢?

1.租約到期就是到期了,該搬就搬,趁早去找別的房子

2.房租該付就該付,以免房東去告你欠錢不還

3.至於「如違約房東有權換key及處理屋內物品不得異議」

我想這個房東應該是有專業律師指導過,

契約內容不見得一定是要寫在本文裡面

只要可以證明雙方都有同意,寫在其他部分,也可以認為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或是另外一個補充契約

4.至於押金抵銷的部分,你可以寫存證信函告知房東,你打算要用押金抵銷。

 押租並不能在租賃期間內抵償租金  所以還是需要給付租金  於期滿後再請求返還押金

Green 102-02-17 16:36
您好! 我想請問,如果門號不用要轉讓,但是對方未滿20歲 對方願意立約,蓋手印與印章。 那麼應該怎麼立契約內容與如何做,才能有法律效益?
請法定代理人同意
阿輝 102-02-15 23:29

我簽了1年的房屋契約

但是要實習所以已提早告知房東太太說我不租了 (每個月11000)

但是她都依直拖,一下子說老公開刀,一下子說我們這樣不行,要我們找人(找過了,但是沒人願意)

我們是學生合租的

合約上有寫

第12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訴訟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等,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18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貸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貸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所以要怎麼辦,他都打電話來說要告我們 但是押金全數27000沒收         請問一下他們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因為我們有提前說,押金也不敢要回來 但是12條跟18條紅字部分感覺把我們吃死死的 我們該怎麼辦?下禮拜我們就要在學校面對面說了 還有押金之類的是要怎麼辦? 請幫幫我們!我們會非常地感謝您!!!

 

 

林智群 (klaw) 102-02-16 22:07

租約如果是訂一年,你提早解約違約沒錯,押金可能會被沒收,不是後來你有事前講就沒違約

gordon 102-02-15 21:43

平常與對方聯絡都是由B(台灣人)來進行,但簽訂契約(在大陸簽的)是由A(韓國人)所簽的(簽a的名,蓋a的章),契約中對方給錢後,必須在一段時間內,履行合約.
但現在拿到了錢,a感覺想要一走了之.

那b會有相關的責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仍由契約上有簽名之雙方當事人負履行契約責任,至於其他第三人,則應另視有無委任關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2-16 22:08

如果B沒有在契約上出現應該沒有違約問題,但對方可能會告A跟B詐欺

DAY 102-02-06 17:01

請教一下

1.當初租屋時一次繳完一年,一年的水電於租約到期時結算,到期時房東告知金額,一開始我因為要回家才有錢,就說要用匯的,但後來一直沒空就沒去匯,之後回租屋房東說怎麼還沒有匯,我就當面給他了,他把契約上的水電金額劃掉而已,契約一式兩份,房東的跟我的他都畫掉了,可是過幾個月後,他說我沒有給他,該怎麼辦? 真後悔當初沒有要收據簽名...

2.我有續住第二年,但是沒有重新簽合約房東只有把第一年的合約日期劃掉旁邊寫上新的日期,修改處我沒有簽名蓋章,請問這樣合約有效嗎?

 

由於是第一次租屋,真的很多不懂,現在學會了收付都要有單據為證...可是這些問題該怎麼辦呢請幫幫我 謝謝

一、還好他劃在你和他的兩份租屋契約上面,這個就可以當作證據,他沒有辦法抵賴

二、契約是否有效,還是要整體來看,如果兩份都這樣寫了,表示你把租約交給房東修改,房東改完之後,你也收回那份租約,就表示你也同意了。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小茜 102-02-04 11:49

本公司與員工訂定的聘雇契約載明工作期間一年,勞雇雙方如有一方違約須賠付一個月薪資($35000),但該員工自101年9月9日到職,至101年12月我們即預告要資遣,如依照勞基法計算,雇主只需支付約8千元,但如依私約要賠35000.雇主可以主張私約無效嗎?

蔡律師 (蔡) 102-02-04 12:10

不行:90%。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是唯一本尊,然後發文告知已按讚後再詢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小茜 102-02-04 13:25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不行:90%。 ... (恕刪)

 我已經按讚!

小茜 102-02-04 13:28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不行:90%。 ... (恕刪)

 為什麼勞工可以主張私約違反勞基法無效,但是雇主遇到爛員工卻不能如此主張?

 這個契約是你們擬的定型化契約契約如有過於不利員工的約定,民法對此為保障弱勢的一方,依照情況可能會對契約的約款認定為無效。

反過來說,擬定定型化契約強勢的一方反而沒有保障。

不過,如果你可以證明對方有可歸責的原因,還是有可能免賠的。

歡迎瀏覽本所網頁。

蔡律師 (蔡) 102-02-04 14:2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個契約是你們擬的定型化契約契約如有過於不利員工的約定,民法對此為保障弱勢的一方 ... (恕刪)

1.樓上陳大律師所說甚為中肯,一語道破為何您不能主張該約款無效。

2.另外,這還涉及到您有無請律師幫忙您審閱契約。一個好的法律顧問會依照員工年資分別訂立不同的賠償金額,這能幫您省下很多金錢,而您只需要花費少許契約審閱費,就能避免這種無益的人事成本。


小茜 102-02-04 15:40

 那雇主就一定是強勢的一方嗎?所謂可歸責之原因?上班擺爛屢勸不聽如何證明?身為雇主要如何保護自己?遇到了再請律師嗎?對不起我太激動些,第一次當雇主就遇到這種面試時人模人樣,錄取後不像樣的人,偏偏勞基法又.....請教教我,下次該如何做才不會重蹈覆轍,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2-04 16:18
回覆 小茜 的發言內容:

 那雇主就一定是強勢的一方嗎?所謂可歸責之原因?上班擺爛屢勸不聽如何證明?身為雇主要 ... (恕刪)

您在訂立契約之前,應該要先拿契約律師幫您審議,或找事務所當您的法律顧問。

小茜 102-02-04 16:26

 請問每一份合約都要審閱嗎?還是定型化契約只需審閱一次即可適用多次?

費用又如何?

蔡律師 (蔡) 102-02-04 17:47
回覆 小茜 的發言內容:

 請問每一份合約都要審閱嗎?還是定型化契約只需審閱一次即可適用多次?

 

1.請問您的員工有發生業務過失行為嗎?如果有,您可以主張抵銷。

2.審閱契約與否,端視台端有無需要請到律師。基本上律師審閱契約,必須看您所在地而有不同價格。有的按時計算,有的按件計算,有的加入法律顧問可以打折。您可以諮詢您當地的律師詢價後再做決定。

哈哈 102-02-03 12:48

我成年原先已有一台機車騎乘
後來又買了另一步機車
將其機車借給學弟騎
我想要立契約避免造成出事後得糾紛
他還未滿十八歲,我可以參考什麼協議書?

 對方尚未滿十八歲,因此應該沒有駕照,將來如果對方出事,被害人往往會連帶的將你列為被告

你和對方即使簽了契約,這個契約並不能拘束第三人,對你並沒有什麼保護的效力。你明知對方沒又駕照的情況下,建議你最好是不要借給對方。

 

歡迎到本所網頁瀏覽: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你可以借給他的父母或是已經成年的兄弟姊妹

hardy 102-02-02 00:34

律師你好

最近接到承銷未上市股票公司的電話

在經過他介紹某公司各種獲利機會後

表示有意願申購該未上市股票,但需考慮一下

隨後依他的要求傳真身分證正反面過去,他也回電表示有收到

並詢問我是否申購一張(1000股)的股票,我以口頭答應他願意申購一張

但隨後我反悔,不想買了,打給他(承銷人員)

她表示我的資料已經交給亞東證券的人員帶回去了,可能無法取消,而且說我若未付款

會有違約交割的問題。

想請問律師,這筆交易是否成立?

我若未付款會不會真的有違約交割的問題

感謝律師的回答

P.S.

我並未簽屬任何契約

沈恆 (沈律師) 102-02-02 08:36

只要口頭在價錢、數量達成合意,契約就已經成立,不一定要簽書面;既然契約成立,雙方均有履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就會有違約問題。但未上市股票,應不會有證券交易法上違約交割的問題。另外,若對方告知的公司獲利機會有不實情形,可以主張詐欺撤銷意思表示或損害賠償。 以上謹供您參考。

林智群 (klaw) 102-02-02 21:13

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並不經過股市,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你這個情況尚未簽訂任何委託買賣契約,應不至於有違約交割之情況,

可能是該經辦人員對法令有所誤解

hardy 102-02-02 22:3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只要口頭在價錢、數量達成合意,契約就已經成立,不一定要簽書面;既然契約成立,雙方均有履約義務, ... (恕刪)

律師你好

今日早上有打電話過去給該承辦人員(以電話推銷股票的小姐),他表示有自行刻的我的印章,並且用我傳真過去的身分證,填寫一些購買的資料,但電話中她並未告知我有刻印章這件事,是非經過我委託,而逕行刻製,並且使用。

這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

該承辦員在電話有表示該股票前景看好,上櫃市後會有兩倍以上的價格(跟現行購買價相比)

這樣是否有誘騙的行為產生?

謝謝律師的回答

hardy 102-02-02 22:3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並不經過股市,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你這個情況尚 ... (恕刪)

律師你好

該承辦小姐(某投顧公司電話銷售給我的人員)表示,該未上市股票委託亞東證券做申購買賣,若股票下來了,我未付錢,就有違約交割的情況。

我沒有委託他幫我做申購(只有口頭答應她買),也沒有親簽或親自蓋印章任何文件

這樣有違反什麼法律的風險嗎?

 

謝謝律師回答

hardy 102-02-02 23:48

另外想請問各位律師:

該投顧公司的小姐以他們公司的名義推銷股票,是不是已經違法了?

他們不是證券商,在網路也查不到該公司...

沈恆 (沈律師) 102-02-03 00:30

對方若未經您同意,擅自刻印章欲辦理過戶,可能涉及偽造印章、偽造私文書等罪。再者,若對方提供財報數字,或具體的預測基礎有不實,比較可能構成詐欺;若只是單純說前景看好,則可能還不致構成詐欺。另外,若對方公司未經金管會核准即推薦、仲介未上市股票,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yvan 102-01-31 09:05

律師您好…

我手上有一份「財產分割約定書」,訂立日期為81年。但被繼承人於100年死亡

約定書內容第一行為「立約定書人等就將來分得財產,事先約定並切實履行」。

其他內容為被繼承遺產分配狀況,由十位繼承人簽名,無被繼承人簽名。此時約定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

請問:

1、這約定書可解釋為一般契約嗎?如果解釋為一般契約那是不是超過15年請求權了?

    因約定時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並不是十位繼承人的,所以沒請求權。但民法128條說明,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那被繼承人於100年死亡,不就可從100年起算?

那到底什麼時候起算?

2、若這約定書解釋為被繼承人死後的遺產分配,那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

3、因約定時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並不是十位繼承人的,那依民法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那此契約不就無效了?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書既然是繼承人針對遺產分配所簽訂,生效日期應自被繼承死亡時生效,被繼承死亡後其遺產即由繼承人共同繼承,所以繼承人簽訂分配遺產契約書,應無違公序良俗,本件契約應仍屬有效,若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談不合,則可向法院請求依之前所簽訂之契約來進行分配,屆時該契約之效力仍會成為爭執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van 102-01-31 09:5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書既然是繼承人針對遺產分配所簽訂,生效日期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

1、46年台上字第1068號說明如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財產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應繼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

2、該契約其中1位繼承人已先被繼承人過逝,且不識字不會簽名,但有其簽名,蓋章與手印。

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所分配財產不足特留分

請問:

1、若解釋為遺產分配,此情況與46年台上字第1068號一樣嗎?

2、契約其中1位繼承人已先被繼承人過逝,且簽名為偽造的,那契約有效嗎?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應該與46年台上字第1068號不同,該號判決是有排除其母之應繼分,您們這件應無這個問題.

二.簽名偽造會影響到本件契約之效力,且他又先於被繼承死亡,所以現在該契約會變成有問題.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LULU 102-01-30 12:23

大致上是

在十幾年前(大約時間我不太了解)
我爺爺與甲購買土地(地名目:墓)
當時有簽訂買賣契約 我們一家住了有40年以上 
隔壁也有3戶是與同地主購買

因買賣當時法律條例 使我們無法登記名戶
故無土地權狀 直到土地條例更改後 
我爺爺也忘了 沒去登記 (其他3戶也無登記)

後來甲地主 已過世 但甲地主欠債
所以法院將甲地主之土地拍賣
但是我們所以住在此地的屋主完全沒接收到法拍消息
也沒有見到其買主點交動作

如今卻收到民事陳報狀 (簡易法庭通知書)
請問大家我們這些地主該如何處理 !!!

1. 這可能會非常複雜 你認為動產應該是你們家的 只是當時沒有過戶 所以仍在出賣人名下 現在他被法拍了 該出賣人可能屬於無權處分 但第三人買受後 現在請妳們要搬走 2.你們大概很難跟現在所有人主張權利 可能還是要找出賣人

LULU 102-01-30 12:52

可是買賣雙方都已故那該怎麼辦><...

林智群 (klaw) 102-01-30 19:16

地上建物是你們的嗎?有沒有辦理建物登記

如果有,法院拍賣時要通知你們,沒有通知就賣掉,可以主張拍賣無效並以拍定價格購買土地

地平線 102-01-29 23:35

我跟我先生88年2月結婚到現在14年左右,91年3月31日因為我發現他這個人很不守信用,於是要求他寫一張同意書,某某地段的一塊地要過戶給我,因為這是他當初結婚的時候答應過我的。96年9月26日我發現我先生去嫖妓,於是我就跟我先生取律師那邊寫了一張如果他在去嫖妓就要給我500萬的契約。就在去年年初,我發現我先生有去嫖妓,而且已經持續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於是我就要去法院控告他嫖妓那張契約還有91年寫的那張同意書(因為那塊地他在95年已經把那塊地過戶給他兒子了,我們是再婚),於是去年3月27日他就請了律師寫了新的一張土地協議書給我,內容是把以上兩張同意書及契約取消,然後換成另外一間工廠要過戶給我,並且還有很條件,然後我去撤銷告訴。

但是去年4月中他又反悔,然後這兩天,每天晚上都一直對著我罵髒話三字經,一開口就是要跟我上床其他都不要,這樣光憑  嫖妓 和 他對我的態度 我可以申請離婚嗎?成功機率大嗎?因為我已經50多歲了又領有輕度殘障手冊,我沒有工作能力,這樣法官會判給我贍養費嗎?我先生非常有錢,納法官會怎麼判?


沈恆 (沈律師) 102-01-30 03:2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離婚的法定事由,只要您有具體的嫖妓證據,就可以此訴請離婚訴訟上可以請求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最多可以分得婚後剩餘財產的半數。

林智群 (klaw) 102-01-30 19:25

建議你可以先行提履約訴訟,至於離婚訴訟也要有直接證據,不然很難成立

太笨 102-01-29 00:03

你好
之前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障給付為何保險公司無法給付
富邦的書函說明中
一.查本次交通事故和解契約,雙方並未約定不得扣除之
二.(醫療費用48009元及殘障給付200000元),惟此金額尚不足扣除本公司已賠償之450000元,依前述之規定,本公司無給付責任

和解45萬和解書上(包含汽機車強制險),和解書上也未提及包含殘廢賠償給付部分
可是事故發生到醫療行為結束共三年我的長短腳也是拆完鋼釘後才確定
當初和解金額中本人將理賠明細提出,並沒有殘廢這一條
之前可以申請45萬是因為對方還有第三人責任險)
現在富邦把強制險的醫療費用及殘障給付搞在一起

96年汽機車強制保險死亡或全殘給付15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

請問富邦的做法是對的嗎??
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9 08:36

真的很抱歉,我真的看不懂您寫的意思,您應該先敘述何時跟何人和解,然後什麼時候向哪間保險公司請求何種保險,金額是多少。

太笨 102-01-29 22:45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真的很抱歉,我真的看不懂您寫的意思,您應該先敘述何時跟何人和解,然後什麼時候向哪間保險公司請求 ...

真抱歉沒前因
本人96年9月車禍97年1月與對方已和解45萬,和解書上(包含汽機車強制險)
但是我的大腿粉碎骨折治療時間三年
治療後長短腳3.5公分,可以申請強制險的殘廢給付20萬
101年向富邦產險申請殘障給付,拒賠

書函說明:
一.查本次交通事故和解契約,雙方並未約定不得扣除之
二.(醫療費用48009元及殘障給付200000元),惟此金額尚不足扣除本公司已賠償之450000元,依前述之規定,本公司無給付責任

當初和解金額中本人將理賠明細提出,並沒有殘廢這一條,也無法得知治癒後會殘廢
之前可以申請45萬是因為對方有第三人責任

現在富邦可以把之前和解金中的理賠項目與金額,額外把殘障給付附加上去嗎??

林智群 (klaw) 102-01-30 20:30

通常和解是針對車禍作一次總處理,也就是放棄一切請求的意思,

你要求對方保險公司支付殘廢給付20萬元,恐怕有困難

☆〃蝶兒 102-01-28 13:22

是這樣的。我們家前幾天買了一間房子房子是要登記我跟我妹的名字。

但簽約當天,我不在現場,只有我爸我媽我妹在場!我也沒簽任何的授權書、同意書、委託書。

本來仲介說,我不在場是否要改天簽,但我爸說沒關係,她(←指的是我)同意,所以由我妹代簽就可以了,但我有疑問,雖然我爸是我的法定代理人,但問題是我已經成年了,我也並沒有任何的授權書、同意書、委託書,這樣我妹可以代簽嗎?這樣的買賣算合法嗎?

還有,當初仲介有讓我爸簽議價書,付了100000斡旋金,但我想問,雖然是我爸付的金,但最後簽約的是我妹,要買的也是我們兩的名字,這個程序是對的嗎?不是應該要我跟我妹來簽這個斡旋書,這樣最後簽買賣契約書才對嗎?

另外,我妹簽了買賣契約書後過兩天,我才知道他們買房子,但我不願意,想解約,請問有審閱期嗎?如果我堅持解約需要賠償什麼費用嗎?會不會害到我爸我妹要背什麼法律責任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8 13:57

1.您妹不可以代簽,這樣的買賣屬無權代理,您不同意,對您不生效力,但仲介可以向您妹求償

2.斡旋金是第三人利益給付,雖非契約當事人給付,法律上亦生效力,買賣契約書仍有效。

3.是否有審閱期,必須看契約書怎麼約定,律師沒看不到契約書,沒辦法給您確實答覆。如果您堅持解約,需要賠償也必須看契約書約定,基本上定金都會被沒收。會害到您妹背上偽造文書之罪名,您爸有教唆偽造文書罪。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您真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你已經把問題複雜化了
你把誰去訂買賣契約和你把房子登記給誰給搞在一起

最主要的,就是你不想買這棟房子
這個其實是有解的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是有五天的審閱期

你還是趕快處理,以免時效超過
還有問題歡迎來電問我

☆〃蝶兒 102-01-28 15:27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已經把問題複雜化了
你把誰去訂買賣契約和你把房子登記給誰給搞在一起

 

 

律師您好!

我那天有去仲介那說要解約仲介解約的話我們可能會有賠償的部分。

我有跟他說,不是有審閱期嗎?

他回我說,並沒有審閱期這個東西

他說審閱期是他們公司的那一份議價(要約)書才有。

於是並沒有解約成功。那天剛好就是第五天。

那請問這樣有什麼解套方法嗎?

☆〃蝶兒 102-01-28 16:04

另外我想請問,我妹簽的買賣契約書中,有一條款是手寫的,意思是說,房子我跟我妹各一半,然後印章由代書代刻,代刻我的章沒有我同意,這樣是合法的嗎?

還有就是,這個房子投資客賣的,400萬成交,自備120,剩下的是要用我跟我妹的名字去貸款,沒有我本人同意,他們可以隨便拿我的名去貸款的嗎?

沒有我本人在場,投資客就這樣跟我妹簽約了,他這樣沒有違法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8 17:16

1.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是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但這規定限定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署的「定型化契約」,透過仲介成交的中古屋買賣中,買方與賣方同為消費者,並不適用契約審閱期之規定

2.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所以,現在仲介的「委託銷售契約」與「購屋要約委託契約審閱至少3;而與建商購買的預售屋或新成屋的買賣契約契約審閱至少5

所以您想以審閱期來解約,是否可行,您可以多詢問律師意見。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您是誠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就你的部分,也許你可以主張沒有授權
但是,對於問題也是無助益
這些問題還是給專業的來
你就可以不用這麼操心

另外關於審閱期的部分
既然他們認為沒有
那麼這個就不該是買賣契約
還是一樣,你把那些資料拿給律師
讓我們來幫你找問題、找方法解決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如果很急,下面有電話,打來問更快

SUSU 102-01-28 10:00

吾母為三姐.父親於民國88年10月3日往生.留下2筆田地.及一筆建地及建物.三兄弟以鄉下無女兒分遺產之由要求三位姐妹放棄繼承遺產.三位姐妹不依.以至延宕至14年無往來之後的民國101年1月三弟聯合2位哥哥要求簽署繼承遺產分配協議書.
第一份的協議書於101年一月擬訂.內容為:共同出售2筆田地.並負擔父母生前之醫療看護.喪葬等相關費用各1/6.而建地及建物.只由三兄弟繼承各1/3.
女方當時提出不公之處.所以最終為所有遺產(包含建地建物)均分6等份.父母生前之醫療看護.喪葬等相關費用理所當然願意負擔1/6.
但三個月後三弟反悔希望重新協議內容.希望三姐妹還是放棄建地及建物的繼承.還發生激烈的口角爭執.女方婦人之仁及念于姐弟情誼.無奈之下簽下第二份協議書.因氣氛火爆便無顧慮到分擔父母費用的部分.按放棄繼承部分比例.同時減少.因遺產最高價值來自該筆建地及建物.已遠超過剩下的兩筆田地.
女方希望再與男方協商分擔父母費用金額部分時.三弟已訴諸法律要求期限內付出分擔費用.開過幾次調解庭都無結果.有調解官要求提出有效單據.實銷實付.也有調解官提出案遺產繼承比例分攤費用.三兄弟都不予以採納.堅持走上訴訟一路.
三姐妹很有誠意願意在合理的比例與金額分擔費用.但詳閱之後發現浮報之金額高得離譜.母親喪葬75萬.父親喪葬95萬.父親非地方仕紳.葬禮也很低調.父親往生時又有農保.政府喪葬補助白包收入.火葬入塔的費用也不至高到95萬元.
所有金額也只以約略來帶過無法令人信服.父親3年看護費192萬.平均一個月5.3萬.依當時彰化地區物價與訪價.應為3萬很高了.另計畫將祖父母撿骨入塔12萬.未發生之費用何來索討.
此次的產生費用是父母生前費用.金額是此是訴諸法律的最大原因.該付多少爭議不休.錢乃身外之物.誰占誰便宜都不好.在合乎情理法的合理金額.再多都心甘情願負擔..合理的金額與比例分擔父母費用是三姐妹的訴求…大哥大姐都已是7旬老人.一輩子沒走過法院.調解庭就走了三次..

日前有買方欲購買三姐妹之田地.也已簽訂契約收了訂金.
三兄弟知悉後.對三姐妹繼承之田地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之法院公文已收到..
現有3個問題

1.如何寫抗告才有機會成功..
2.如何爭取合理之分擔費用的金額..

3.在無奈與後悔簽訂的協議書.如何提出異議?才有機會在公平正義下爭取合理金額?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8 11:33

1、律師不可能向您保證怎麼寫假扣押抗告狀才會成功。此外,抗告有法定期間,這部分您必須在期間內委任律師代撰或自行聲請抗告,當然,律師是以專門技術人員,這部分是一定要付出費用
2.如何爭取合理之分擔費用的金額?這部分必須寫狀紙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證明當初寫第二份協議書時有合意放棄建地繼承,而醫療費等分擔費用是要由兄弟去分擔。

3.協議書沒有強迫之下所簽,是有效的。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先至本所部落格底部欄位按『讚』或『g+1』後,證明您是真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你要找律師幫你們把當初簽的那個協議書給撤銷
其他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不然現在這樣,你們連田地都賣不掉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harry168999 102-01-27 11:37
1.保單條款約定保險契約恢復效力及變更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始生效力
  (家庭型保單,即被保險人有多人)
2.但保單復效完成後,要保人又提出身故受益人變更,2者皆無被保險人簽名,但保險公司都受理且批註完成.
3.但現受益人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竟以當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故變更無效

請問:同樣都須被保險人同意,復效時家屬部份都未簽,可以生效,但變更受益人卻無效,請問何道理?可用甚麼法源抗辯.
是否可以主張保險公司先不遵守條款需經被保險人簽章之規定,故該約定無效
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7 19:49

變更受益人本身跟復效是不一樣的行為,不能一同比較。保險公司的說法是對的。至於保險金當然是歸於變更受益人之前的原受益人所有,或直接當作被保險人之遺產繼承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至本所官網按"讚"宣傳,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官網線上諮詢留言或來電洽詢。不過,還是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至於要找哪位律師,還請您自行比較,謝謝。

Janis 102-01-26 10:41


我們在101年8月份向某餐廳訂"102/6/29"婚筵席,
並且已付訂金五萬,也簽下契約,
我們在101年10月時有向餐廳變更日期 
且雙方有簽下變更協議書,
直到這幾天 ...
餐廳忽然來電告知他們因為內部疏忽所以沒有變更到日期

但是又於101年12月已與另一對新人簽下同一天的筵席契約,

所以希望大家可以洽談如何解決.......


目前我們還在洽談中,但是明天要到現場去所以緊急需要知道
若是最後我們不能改日期只能改其他餐廳,
那他們算是對我們違約,要怎麼賠償我們?
合約上沒有提到他們違約如何賠償
但有說"若有爭議依法處理"之類的
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他們這樣的違約要怎樣賠償呢???

因為今天晚上就要當面洽談,希望可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幫幫我 非常非常感謝!!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6 10:48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所以,如果您們契約沒特別約定的話,您可以請求對方加倍返還定金。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至本所官網按"讚"宣傳,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官網線上諮詢留言或來電洽詢。不過,還是建議您拿詳細契約跟當地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至於要找哪位律師,還請您自行比較,謝謝。

Janis 102-01-26 17:56
回覆 蔡律通 的發言內容: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 ... (恕刪)

謝謝您^^
想請問律師
"加倍"在法律上有詳細的敘述是幾倍嗎?如何判斷呢~?感謝您!!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6 22:08

回覆 Janis 的發言內容:

原則上您付定金五萬,就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十萬。

 

為為 102-01-25 00:07

您好:我是一位透過仲介公司取得海外工作者,那間公司有三段式收費:一:安排與雇主面試(收取NT4800),二:錄取後申請就業簽證等(收取NT24000),我目前已經到第二階段,根據合約載明,除複試不通過或是無法就業准證無法批准外,其餘因素皆不退費。但日前身體不適必須中途取消,由於這份合約有模糊地方。第一是:准證還未取得,我就決定退出。第二是:面試的步驟並未跟合約載明的一致(因為合約上說明”此契約於乙方提出時代表甲方通過初試,甲方必須匯NT4800給乙方,並進行複試”,但我拿到這份契約是在複試之後。)第二:契約上說明收到甲方的匯款後,乙方必須開立收據給甲方,並未甲方辦理工作簽證與保險等,但我簽訂合約到中途退出皆未收到乙方的收據,如此一來,這份契約能夠成立嗎?我的匯款能否拿回,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仍屬成立,至於第一筆匯款,若已經有面試,則要拿回來的機會不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arles 102-01-24 01:08

乙不履行本契約時聽由甲方解除契約乙方應即加倍返還其所受領之定金及價金作為違約賠償金不得異議。
請問不履行本「契約」的契約是指什麼?只要單單有一條沒有履行就算違約嗎?還是要全部都不履行才構成?
又應即「加倍」返還的加倍是指加一倍嗎?譬如訂金一百,加倍成二百,還是有其它的解釋呢?

1.如果是買賣契約 履行契約應該是指主給付義務而言 就是交付買賣標的物或是給付價金 2.加倍返還定金 一般都是返還定金兩倍

林智群 (klaw) 102-01-24 22:33

是指該份契約裡最重要的給付,如果是買賣房屋那就是房屋過戶或不給購屋

Charles 102-01-24 23:16

可是照二位律師的解釋,豈不是除最重要的給付外,都可以不履行?不用賠償

小黃 102-01-24 00:41

 

請問一下 我之前跟我前妻一起租房子(當時還沒有離婚) 後來他把我的錢都捲走 跑回越南去 然後跑走沒幾天錢莊的人找上門 因為她欠他們錢 他們上來討債當時我上沒有那麼多錢 他們堅決要把房子內的家電搬走(搬走了冰箱電視洗衣機) 隔天我爸就回鄉下借錢 買了一樣的家電要補回去但是隔天房東就把門鎖給換了 我們連進去都進不去結果他現在告我侵占 也不給我機會談 可是當時房租契約還沒結束 法警昨天打給我說我被拘提要我明天去報到 我會不會就被關了阿 小孩子我一個人再養在照顧 被關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有沒有人幫幫忙 還是有沒有認識桃園這方面的律師可以幫幫忙的 很急 萬一真的被判刑 會很重嗎

PS.法院的人打來通隻我 是用手機打給我耶 他說他是法院的人 要我去歸案 不然會通緝我 法院的人打來不是該用室內電話嗎 怎麼是用手機打給我

Roy 102-01-23 21:56

一、 法令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則規定,參加人於前條第1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 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 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當中
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 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不解的地方在於,如果我在鴻森事業公司所獲得的獎金要一併追回嗎??
但當初入會合約並沒有提到要追討獎金的部分
如果公司要我繳回獎金 我站得住腳嗎?
麻煩律師解答一下 謝謝 感激不盡

sophia 102-01-23 14:36

您好

  我於民國86六年左右與父親分別為我哥哥任職的工作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舖保」,約一年後我哥哥因職務之便挪用經手的公款約新台幣100萬元,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向我及父親提出賠償請求,經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哥哥任職的公司並未依約前往調解,故調解不成立,事後亦無法院判決。

  民國93年年底,我接到一封討債公司的信函,該信函內容提及因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替哥哥投保「員工誠實險」,而A保險公司已經民國90年5月完成賠款並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行使代位請求權,要求我賠償其所賠款之金額新台幣50萬元,故該討債公司係A保險公司所委託催收之單位。

  當時我有提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疑慮,要求A保險公司提出其名義為支付對象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A保險公司僅提出支付對象為哥哥原任職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此催討即不了了之。

  昨天我下班回家後收到一封雙掛號,為B保險公司所寄之存證信函,經查B保險公司原名即為A保險公司,而其存證信函內容即是要催討原其所賠款之新台幣50萬元。

  自民國87年我收到哥哥原任職公司之存證信函後,都未收到支付對象為該保險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且自民國90年5月起兩年內亦未收到該保險公司之存證信函

  哥哥目前有在工作,但他回覆B保險公司說他沒錢可賠(他不論面對哪一條債務都是此態度),因為我是連帶保證人的關係,我必需要跟B保險公司聯繫要求提出當年相關的事證,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問題一: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其所指之「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意思為何?是指保險公司賠款日?或是受理該賠款申請日?

問題二:如果該時效已消滅,保險公司還寄存證信函給我,該行為是否已形成騷擾

以上問題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惑,謝謝!

1.關於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乃是針對保險契約當事人即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基於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保費請求權、理賠請求權)所訂之時效規定,本件保險公司向您提出請求應該是基於保險代位而來,應當沒有保險法第六十五條適用的問題。

2.本件保險公司對你主張之權利既係因為保險代位而承受原被保險人對於你的權利(連帶清償責任),則消滅時效有無完成應該還是回歸到該被保險之公司對於你的這項權利本身來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又如果本件保險公司及原本令兄任職之公司均未對於你依法請求(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者,是很有可能超逾時效的,不過這還是要視具體事實而論。

jianjie 102-01-22 23:54

這邊敘述一下內容;

民國72年3月間,跟一平地人購買一塊位於梨山的建地,是山地保留地也是崎零地,當時買的是權力、因為平地人只有租的權力不能買斷、那平地人簡稱某甲好了,某甲也是跟政府承租的我們跟他買斷了權力有契約書,當時買下後就在土地上蓋了房子房子是算違建沒申請門牌,不過我們蓋的人證物證都還有,我家的人使用到79之後,租給了一名山地人以下稱某乙,某乙從79年間到98年間一直跟我們承租期間都有租約,到98年以後她說她不租了,但是95年以後房租就沒再給我們了,房子也都沒交還,到了101年,我們發現她不經過同意就租給了另一個人,也就是95年間他不給房租的時候發現房子土地都被他弄過戶了。以下補充內容,我們有去區公所調異動索引,他是在民國84年設定的91年通過。某乙當初是鄉代現在又是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也是土地管理員,懷疑在84年間當鄉代時不法辦過去的,某甲賣給我們的契約書都在,當初土地稅跟電費都是我們繳的,某乙怎麼有辦法把土地辦過去不說,連門牌都重新申請過也另外辦了他的名子繳電費,有問過區公所的,他們也不清楚他怎麼有辦法辦過去,不過現在法律很保護山地人,雖然我手頭上很多證據,但是區公所也愛莫能助,但是區公所人員有說到山坡地保護法是79年公布我們買的契約是72年,認為我只有提告才有辦法翻盤,我手上有的證據有跟某甲買的權利書、某乙79~98跟我租的契約、101年某乙不經過同意租給外人的契約、當初繳納土地稅跟電費的稅單、當初幫我蓋房子的人也還在可以出來作證、某甲已經過世最近在積極找他的老婆子女

現在要問律師大人有哪些部份我可以告他的,我們又可以跟他討到我那些因該可以討的損失??

律師費用那些該怎麼算??

jianjie 102-01-22 23:54

很多東西要想到才會打出來,想到甚麼我盡量打甚麼,問過很多對這方面有研究的都說對方問題一看就很大,因為就山地保護法來說,就算他要辦過去也是會先找第一順位某甲詢問,我們是跟某甲購買的權力,他一個路邊蹦出來的就可以辦過戶很怪,而且就山地保護法來說是79年頒布的,72年買權利的我們因該是就地合法才對。還有異動索引是一個代書朋友要我申請出來的,異動索引上面有點也很怪...發現某乙是在102年1月才去補書面資料  因為這陣子有放風聲要告他....那....某甲的所有文件都在我手上,某乙能補甚麼書面資料??是否不是偽造文書就是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之不實,他101年間不經過我們同意轉租別人是否能告她侵占,如果他有利用他職位變造文書或者資料的話,也至少是偽造文書瀆職,總共有那些官司要告的,申請他的土地登記無效??房租95到現在可以跟他討多少回來??  而且好像很多人都跟她土地糾紛 聽說她現在不只一件在走法庭.希望有個律師能替我全盤的回答一下  我打算提告這樣@Q@ 小弟電話亞太0983244335

有內容想要詢問的直接來吧^Q^

PS.我朋友有說山地保留地跟普通的土地不一樣,我希望能找真的懂得律師幫我處理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3 07:34

因為您所陳述的事實年代太多久遠,且您也說您想要找律師,不如您就花個談話鐘點費,找您當地律師預約面談諮詢,看看每位律師的意見如何,讓每位律師看完您提供的資料後,再由您委任您所信任的律師,以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這樣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基本上像您這種複雜的案件,律師請求的鐘點費應該會滿高的,這必須事先提醒您自行比價,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問題,本人之前好像有回答過,本件土地既然是在梨山,則管轄地應為台中地院,而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方便,可以拿相關資料來所討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ianjie 102-01-22 23:11

這邊敘述一下內容;

民國72年3月間,跟一平地人購買一塊位於梨山的建地,是山地保留地也是崎零地,當時買的是權力、因為平地人只有租的權力不能買斷、那平地人簡稱某甲好了,某甲也是跟政府承租的我們跟他買斷了權力有契約書,當時買下後就在土地上蓋了房子房子是算違建沒申請門牌,不過我們蓋的人證物證都還有,我家的人使用到79之後,租給了一名山地人以下稱某乙,某乙從79年間到98年間一直跟我們承租期間都有租約,到98年以後她說她不租了,但是95年以後房租就沒再給我們了,房子也都沒交還,到了101年,我們發現她不經過同意就租給了另一個人,也就是95年間他不給房租的時候發現房子土地都被他弄過戶了。以下補充內容,我們有去區公所調異動索引,他是在民國84年設定的91年通過。某乙當初是鄉代現在又是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也是土地管理員,懷疑在84年間當鄉代時不法辦過去的,某甲賣給我們的契約書都在,當初土地稅跟電費都是我們繳的,某乙怎麼有辦法把土地辦過去不說,連門牌都重新申請過也另外辦了他的名子繳電費,有問過區公所的,他們也不清楚他怎麼有辦法辦過去,不過現在法律很保護山地人,雖然我手頭上很多證據,但是區公所也愛莫能助,但是區公所人員有說到山坡地保護法是79年公布我們買的契約是72年,認為我只有提告才有辦法翻盤,我手上有的證據有跟某甲買的權利書、某乙79~98跟我租的契約、101年某乙不經過同意租給外人的契約、當初繳納土地稅跟電費的稅單、當初幫我蓋房子的人也還在可以出來作證、某甲已經過世最近在積極找他的老婆子女

現在要問律師大人有哪些部份我可以告他的,我們又可以跟他討到我那些因該可以討的損失??

律師費用那些該怎麼算??

jianjie 102-01-22 23:18
回覆 jianjie 的發言內容:

這邊敘述一下內容;

民國72年3月間,跟一平地人購買一塊位於梨山的建地,是山地 ... (恕刪)

很多東西要想到才會打出來,想到甚麼我盡量打甚麼,問過很多對這方面有研究的都說對方問題一看就很大,因為就山地保護法來說,就算他要辦過去也是會先找第一順位某甲詢問,我們是跟某甲購買的權力,他一個路邊蹦出來的就可以辦過戶很怪,而且就山地保護法來說是79年頒布的,72年買權利的我們因該是就地合法才對。還有異動索引是一個代書朋友要我申請出來的,異動索引上面有點也很怪...發現某乙是在102年1月才去補書面資料  因為這陣子有放風聲要告他....那....某甲的所有文件都在我手上,某乙能補甚麼書面資料??是否不是偽造文書就是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之不實,他101年間不經過我們同意轉租別人是否能告她侵占,如果他有利用他職位變造文書或者資料的話,也至少是偽造文書瀆職,總共有那些官司要告的,申請他的土地登記無效??房租95到現在可以跟他討多少回來??  而且好像很多人都跟她土地糾紛 聽說她現在不只一件在走法庭.希望有個律師能替我全盤的回答一下  我打算提告這樣@Q@ 小弟電話亞太0983244335

有內容想要詢問的直接來吧^Q^

PS.我朋友有說山地保留地跟普通的土地不一樣,我希望能找真的懂得律師幫我處理

vicky 102-01-22 20:59

我是買方..在民國100年11月21日以470萬和朋友簽訂買賣房屋契約,隔日再以口頭協議以450萬成 交.當時有要求朋友再一起到代書事務所更改契約上的金額..朋友認為不必,我基於是朋友關係..也就覺得沒有關係..因該房屋國宅..直到民國101年 9月才開始幾付用印完稅款.直到12月18日幾付最後尾款20萬..合計450萬..完成點交..房屋過戶到我名下...事後朋友卻要告我少給二十萬...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如真的上法庭最差的情況是要再幾付20萬元,還是賣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契約..(當初簽完契約後..即搬入房屋居住...每月有幫賣方償還銀行的房貸11000元整..共有十一期之多..如要再多付20萬元..即共幾付480多萬) 我真的很無助..請幫幫我...謝謝您!!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2 21:17

對方是否能解除契約,必須看您契約條款怎麼訂立,沒有律師能線上給您確定對方的主張有無理由。建議您拿詳細契約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至於要找哪位律師,還請您自行比價,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臉書按讚宣傳本所官網,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能否解除契約仍有疑義,現在您應找找看有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當時您們當時約定四百五十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22 23:45

對方只是想多要錢,沒有主張解約,以你們的狀況也不會構成解約,請放心

小佩 102-01-22 13:02

你好我之前買房子有打契約房子漏水保固一年。在保固期間有跟仲介提出漏水問題;也有叫人來看說會除理;但一直拖到保固時間過說不除理(以保固時間以過不除理)請問有什麼方法嗎?謝謝!(我們都只以跟仲介電話的方式聯絡)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2 13:33

您可以花個三四千元談話費,拿詳細契約資料跟您信任的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蒐證錄音,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詳細諮詢可至本所官網按讚後留言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對於漏水有保固,則對方即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雖然現已逾期,但若您們確實於保固期間有通知維修,則您們之後的維修費用,可以另行向對方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K 102-01-21 22:29

律師您好:

1. 本人依胞弟朱凱建之授權書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與某公司(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

2. 依據雙方簽訂之租賃契約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3. 100年9月國稅局認定96年度胞弟居住國外不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而要求補稅及罰款。

4. 本人發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曾指出: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為所得稅法第88條所明定,納稅義務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扣繳率並不相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就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詳加查對確認,始得據以按正確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否則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不能僅以不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納稅義務人未予告知,即得免除其過失責任

5. 96年度簽約時乙方並未要求出甲方出示任何資料。乙方現擬向甲方求償,主張甲方應支付乙方罰金之等額補償,謂:

『甲方(租屋人)簽訂契約時故意或過失,導致乙方的損失。甲方故意或過失包含: (1) 未出示朱凱建君的授權書 (2) 未告知或出示房屋所有權持份 (朱凱建3/5持份, 朱凱民2/5持份)等等。因根據實際所有權持份,甲方出租人應有朱凱民君與朱凱建君,朱凱民君應提示朱凱建君的授權書,使得與乙方簽訂契約,否則甲方有明顯偽造文書之事實。』

請問補稅及罰款應由那一方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國稅局會先向出租人追繳,若您們的租賃契約另有約定稅應由承租人繳納,則您們向國稅局繳完後,也可以另行向承租人請求其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2 11:08

1.對方指出您涉有故意過失部分,實屬無稽之談,您只需發存證信函駁斥。

2.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1119 號民事判例。從而,您方契約已有明定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繳納,就是由乙方繳納。

您可以花個三四千元談話費,拿詳細資料跟本所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詳細諮詢可至本所官網臉書按讚後留言詢問。


KK 102-01-22 13:43
律師 在「台灣法律網」上有文章討論並由國稅局答復,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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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時,應注意所得人之身分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免因短扣繳稅款事而受罰 文 / 站務19 【台灣法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時,應注意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是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免短扣繳稅款情事,而遭處罰。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所得人A君已離境多年未曾再入境,戶政機關已除戶,並無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事實,惟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依居住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退稅。經查得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各年度給付所得辦理扣繳時仍按居住者之規定辦理扣繳,因居住者之扣繳率均較非居住者為低,致產生短扣繳稅款之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扣繳義務人受處罰後均主張並不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納稅義務人未予告知,不應處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為所得稅法第88條所明定,納稅義務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扣繳率並不相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就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詳加查對確認,始得據以按正確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否則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不能僅以不知納稅義務人之身分有所變更或納稅義務人未予告知,即得免除其過失責任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辦理扣繳時,應就納稅義務人身分加以查對,注意是否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情形存在,以免遭稽徵機關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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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與承租人均不諳法令而違法責任在哪一方??

請教您的高見!

 

 

和尚 102-01-21 01:53

本人前不久於2013/01/11號宇鴻森簽下了會員契約,並於01/13完成了門號過戶手續(2之威寶的門號,但SIM卡完全沒有使用),但簽約時所說的手機尚未給予。

 

可是現在發現其公司運作過程與我想要的並不相同,想要取消會員,但在網路上查到的資訊都說鴻森很會使用拖延的手段,所以想要請問一下有什麼方法能夠讓他們馬上處理(該公司說他們是多層次傳銷公司)。如:存證信函...等。

 

小何 102-01-18 14:59

民國100年,我與朋友們參加一間公司的投資,後來該公司倒閉,將所欠我們的錢,換成房子抵債,與朋友商議,因為金額較大由其中兩位收入較好掛名將房子登記貸款拿下。有簽立契約(賣出時依比例退款),後來,這段期間,又增加要求每一位朋友固定每個月繳貸款(這點合約上沒寫),但我有每個月的轉帳紀錄。後來,三個月前兩位持有房子的朋友私自將房子賣出,沒有告知,所得沒有退還給我們,
(1).該怎麼辦? 要怎麼將錢要回來?
(2).這件事,要提告的話是否有期限?
(3).如果賣掉房子的朋友說他還欠別人錢,我是不是討不回來了。

1.如果是借名在對方下登記 你隨時可以終止借名關係 請求返還你相關權利 2.民事部分時效應該是15年內主張 不過重點應該在怎麼證明是屬於借名之關係 3.目前房屋已經處分 所以如果對方名下沒有其他財產可以執行 你確實可能將來無法獲償

IAN 102-01-17 22:58
律師您好: 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如果單方面要求解約(買方) 但賣方不予理會 該如何處理? (目前已超過交屋日期) 怎麼樣才構成法定 契約終止的概念 謝謝 感激不盡
「解除契約」和「終止契約」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契約終止一般是在繼續性的法律關係譬如租賃、勞動契約之中比較常見,其效力是使契約向後失其效?,在終止前之時點,契約均為有效存在,至於解除契約則是債務債務不履行時,依法由債權人行使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消滅。

林智群 (klaw) 102-01-18 22:34

除非房屋有重大瑕疵,不然沒辦法片面解約,否則要支付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