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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嘉 102-06-10 17:54

律師您好~想請問一下日前簽定借據因當時朋友說要保障所以金額簽10倍說是假如以後我跑掉的話要跟我要的...並且於借據上註明茲收到現金450萬並已點交完成...但事實上並沒有借那麼多只有借45萬而且最後完全沒收到半毛.....現在很害怕...想請問假如到時候借據債權人至法院向我討,我可否說無資金流向抗辯簽契約但沒收到麼錢,還是只要借據上寫了茲收到及點交完成就可以就足以證明金錢所有權移轉事實的存在...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拜託律師解惑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您們已經有簽借據,則對方提告只要提出該借據即可,變成您要舉反證去證明您未借得450萬元,而民事訴訟為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所以要推翻並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布丁林 102-06-09 13:40

各位好心的大大~~不好意思,我星期一要交民主與法治的作業.可是我不知道怎麼解決這個案例,有大大可以幫我解決嗎?

案例如下:
攝影家甲與A出版公司合作出版一套食譜書,由甲拍攝菜餚,A負責文字說明部分,雙方契約約定書籍權利為共有。後來A另外要出一本綜合性食譜書,乃另外找人再拍攝菜餚,但襲用原來食譜一部分文字,甲乃向A主張A侵害其著作權
[請問觸犯哪些法律條款??].

布丁林 102-06-09 08:44

各位好心的大大~~不好意思,我星期一要交民主與法治的作業.可是我不知道怎麼解決這個案例,有大大可以幫我解決嗎?

案例如下:
攝影家甲與A出版公司合作出版一套食譜書,由甲拍攝菜餚,A負責文字說明部分,雙方契約約定書籍權利為共有。後來A另外要出一本綜合性食譜書,乃另外找人再拍攝菜餚,但襲用原來食譜一部分文字,甲乃向A主張A侵害其著作權
[請問觸犯哪些法律條款??].

優酪乳 102-06-07 18:35
如果保險業務人員受人委託代簽契約,但是後來客戶不承認,而且說沒有證據委託業務人員代簽名,而且要提告業務人員為照文書,該怎麼處理,拜託!律師大人
可能還是要其他證據資料去認定是否有授權 例如保費如何繳交 繳交期數 以及雙方是否有通聯 次數如何 是否有其他相關人員可能作證
CA 102-06-06 13:39

離職聲明

職 ***、***、***(以下簡稱施、林、黃)任職於**家股份有限公司**站,於102年6月1日起離職一案,詳述說明。

一、林、黃二員本於102年4月15日已遞交離職聲請書,已有向公司反映(於 102   年4月24日遞交現任僱主彰化區區長),未獲正面回應,再於102年5月27日重新提交,並催促提早派員接替以利業務執行,也未再獲得回應,遂於6月1日起停止上班,綜述已達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預告。

二、施 員於5月16日為辦理101年度綜所稅使用自然人憑證卡時無意發現當時任職於速遞家公司無預告即於102年5月3日終止勞、健保投保,經催詢原因也未獲任何解說及回應,顯已侵犯員工基本福利及權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遂於5月27日向新雇主(彰化區區長)提出離職申請,並催促派員接替,直至5月31日止並未見有人辦理交接工作,又再因本人當時身體長期不適,舊疾復發(腰椎間盤突出),工作量又增加已不堪負荷。

三、施、林、黃員任職於**家公司三月份薪資公司允諾給予28500元,不料短短一個月中更改數次,直至4月發薪時才知只剩23000元, 四月份工作時又不表明當月薪資制度是如何發放,經幾次協調後於5月領薪日時才告知,又於四月份薪資中之扣除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但施員於102年5月16日發現並無此提撥款項,後又於102年6月5日前往勞保局彰化分處查詢依然無此款項,顯有違法扣薪及違反誠信。

四、施員因向雇主預告離職但遲都未獲回應派人接替工作,於6月3日起停止上班,但經雇主一再催告下已於6月3日~6月6日前往與工作職編5977交接客戶及路線安排完畢。

請問該公司是否可告我未經預告而離職?

Jeff 102-06-05 11:06

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建管處要求管委會負責.(拆除回覆原狀).大家才發現.當初在買賣契約上.有一條文為:同意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
但是.當初文案宣傳中.契約中也記載.建案包含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也就是這樣.大家願意多花錢買屋.如今.建管處要求拆除回覆原狀.建商又置之不理.那我們住戶對於建商契約中所答應給予的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該如何應對及求償呢?
如果說建商已知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為違法的事.記載在契約中是否有詐欺之嫌.或是可提議無效(例如:違背法規.或是善良風俗...等).
另外.當初交屋時.成立的第一屆管委會多為建商的親朋好友.對於獎勵車位點交.明顯失職(未發現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是否有法可以追究責任?

對於建商因設置獎勵車位.當初已獲得容積率的獎勵(可以再賣出數億元的房子).住戶也願意以高於同區域平均房價購買.只因社區內有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建商說由於這些設施.所以公設比較高40%).而如今建商卻將此設施建置在獎勵車位上(屬住戶產權.公設部分).是否涉及一物雙賣.後來又發現建商將住戶機車停車位產權私自登記在建商老闆名下(並將此層停車場封閉.堆置私人物品).等於住戶花錢買公設.建商將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又建在獎勵車位上.再將原本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的空間公設歸入私人口袋.如此建商惡劣行為.如今卻要住戶管委會回復原狀.那住戶應如何依法求償?可以告建商侵占嗎?

請諸位律師幫忙.謝謝

老胡 102-06-04 20:09

承租承租土地,興建地上物契約言明到期拆屋還地承租人向主管機關聲請拆屋,工務局給予拆除執照,承租人依規定將建物拆除完竣,卻怠於向工務局報完工並解除套繪,致使地主無法向工務局申請建照,地主向工務局陳情,給的答覆是要承租人蓋章才可以,否則無法解除套繪,請問地主可以提出訴訟嗎?如果可以這是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之訴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透過訴訟程序來請求,但本件仍應屬財產權的部分,所以仍有訴訟費用計算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深藍 102-06-04 17:51
律師你好.我前任公司是家小公司.說公司或許也不是.無任何登記.我在這公司工作3年多.老闆並未幫我加任何勞健保.也無簽任何工作契約.員工只有2名.薪資發放現金.

毫無任何薪資所得明細.上下班均無打卡紀錄.等於有上班有薪水.無上班無薪水工作內容為理貨.送貨

當初為了與客戶打好關係.偶爾私底下會改送貨單據金額.將多出來之金額私底下塞給客戶員工

之後離職.老闆有發現單據遭竄改.老闆放話要提告.認為都是我收走了.經解釋後依然無效.

2.我也有跟老闆提過.你完全未加勞健保.也無上下班打卡紀錄.連薪資明細也沒有

換句話說.我根本不算員工.如何提告

請教律師.是否這樣老闆無法提告.而我後續10天薪資也是否很難領到.除非老闆自動給我.

紅梅揚姿 102-06-04 14:40

各位好
小弟於一年前承租台南郡緯街的一間兩房一廳的公寓
當初因租金便宜且又交通便利所以承租
但因有與房東反應"廁所外牆有點斑駁脫落"
希望我們自請補土粉刷自己喜歡的顏色
當下房東電話口頭答應且"沒有"批註在契約
再這一年當中有許許多多的問題發生
例如排油煙機,沒有安裝排油管請房東詢價到施做往返了3個月
還是從房租裡扣除
沙門破了,要我自己找廠商施做後,單據寄回房租裡扣
馬桶不通最氣人,半年前就說了,前前後後房東找了2個水電師傅
通了兩次還是不通,水電師傅也說了,因該式馬桶舊了管路不通需要更換
說了半年,直到我表明不租了,才找人樣來換馬桶...
契約,我ㄧ個月前就告知不續租,26日搬走直至今日押金還不會還,
問其原因說,因為我將房屋牆面顏色變更,所以要8000做油漆工的錢
我問他找的師父,他說他一路報價從8000喊到6000還跟我報8000的價格
再找,您當初有口頭說我們自己油沒關係,且您的壁癌我前後補了3次還是斑駁
您還要跟我收錢,我要求他行使第五項,返環我押金
房東要我先將契約書及key 銀行影本給他,他會匯還給我
5/30寄出的信件,至今還拿不到兩個月的押金
請問,在這類過程中!! 是否有什麼爭議是我的疏忽嗎??
房東有扣留押金的情況要如何解決呢??
ps 我房屋是自己油海洋風的海水藍,門框白色

蛇蛇蛇 102-06-03 23:04

今天在學校遇到書展的問卷調查,填完問卷對方開始拿出MENU讓我選並向我介紹,當時一時心動就簽了約,490*24期,但沒付訂金,對方說明天會再打電話過來,然後會寄書給我,但是我到了剛剛就後悔了,想要退款。對方給得名片是公司電話,剛剛打過去可能是過了上班時間所以沒有人接。

 

        爬了些文說未滿二十歲簽約需法律代理人同意(我到今年十月份才滿20),還有訪問買賣收受商品七天內可無條件退還,請問這些條款是到現在還適用的嗎?我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契約呢??

訪問買賣 還在猶豫期內 直接解除契約比較直接

蛇蛇蛇 102-06-04 18:2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訪問買賣 還在猶豫期內 直接解除契約比較直接

        我已經打電話過去,接電話的小姐也說會直接幫我取消掉了,請問這樣我還需要以書面方式解除契約嗎??  如果真的要以書面方式的話,內容書寫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嗎??

 

yingho 102-06-02 20:15

如果房東把房間租給我們 
請問他還可以擅自進出我們宿舍嗎?

他現在其他房間再整修,可是我的房間明明就沒有整修,每次常常一回到宿舍地板被弄髒,東西也被亂丟沒有歸位。

 

租屋契約理面沒有寫說不能帶其他學生回來宿舍

房東事後才說不可以這樣

請問這樣口頭講有算法律效益嗎

美美 102-06-01 16:20

您好我想詢問一下我在某家幼兒園上班 合約到期日是7/31我在4~5月時已經提出不再續約了,但上級現在百般刁難讓我擁有提早解約的念頭,但契約上有一條

乙方於聘任期間內,若未經班部同意或未完成工作交接而逕行終止契約,願付甲方第三條所定薪資總額兩倍之懲罰性毀約金,如有其他損害並願負賠償責任

 

所以是否代表我不能提前離職呢?

a613204 102-05-31 00:30

想請問一下

若我為個人賣家 , 與買家訂定買賣契約

勢必會需要對方在契約上面簽名 , 請問根據目前個資法的規定

需要什麼特別處理嗎?? 例如聲明收集的目的等等

林智群 (klaw) 102-05-31 19:01

 你是賣家,不寫對你比較有利,

或是加上對方同意讓你使用在商業行銷上之類的字眼

bird 102-05-30 13:38

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去年在花蓮泛舟發生傷害意外,泛舟業者拒絕北市消保官的申訴協調,以法院管轄權及以原就被為由,要受害消費者到花蓮申訴、調解訴訟,現在準備去法院提起小額訴訟,以下主張是否可行?被法官接受機會有多大?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者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而消費關係發生地,可解釋為消費契約成立地、付款地、貨品交付地等等,原告預訂民宿同時,即同時利用傳真及電子檔提供個資,請業者訂購被告之泛舟行程,故契約成立時亦屬台北,該泛舟行程乃係住宿契約之附屬契約。事故發生當下,原告沒有支付被告泛舟費用,而於102年2月8日自台北匯款,請求民宿業者代為支付費用被告,付款地亦屬台北,故原告提起之訴訟,應屬台北法院管轄。由於消費者多屬於分散之一群,消費者個人財力、法律力及資訊力往往無法與企業匹敵,因此消費者於消費爭議發生而受損害時,如欲循法律途徑向企業經營者求償,在訴訟上多處於較不利之地位。消費者保護法乃就消費訴訟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期以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訴訟上之地位,使真正於消費爭議中受損害之消費者,能有有效之救濟管道,向知法玩法的不肖企業經營者求償。望 貴院對責任管轄權做原告最有利之解釋,以避免消費訴訟障礙,讓原告在為生活打拚工作同時,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

       緣原告同親友於101年7月22日,參加被告提供之泛舟旅遊行程,當日連續豪大雨且被告亦聲稱當日大水,從船上第一位成員被沖下水後,全程皆由被告所屬之救生艇及救生人員,以拖繩拉著原告同親友所乘的船,原告完全沒有自主控制的行為能力,被告所屬救生人員,因執行工作過失,沒有在第一時間將原告同船上成員,拉至安全處所安置,反而越過安全區域,一路將原告拉進急流處,解繩索、拋拖繩、棄原告同船上14人而不顧,致船上14人接連數次沖撞山崖,最後翻船下水,造成數人受傷送醫及隨身物品財產損失。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向北市消保會提出第一(北市法服字第10230360000號)及第二次(府法保字第10230611710號)申訴。第一次申訴被告以報名表之注意事項視為定型化契約,作為推責依據拒絕賠償,但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所述,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此定型化契約應屬無效。 第二次申訴被告責任管轄權為由,拒絕出席消保官調解消費爭議之協商會議,意在製造消費者申訴訴訟障礙,讓受害消費者因長途奔波知難而退,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消費者可向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調解被告利用種種手段,拒絕消保官居中調解協商,其目的為躲避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請各位法律先進,提供您的法律見解,如何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與被告之間在臉書上的陳述,是否可以提供給法官,當作佐證的一部份? 若想了解詳細經過及消費申訴的過程資料,可到以下網址查閱資料!

謝謝。
http://tw.myblog.yahoo.com/jw!_jTFBCCQGQWQLCArLSH6pg--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在台北地院提告,並主張台北地院有管轄權,若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則之後會再移轉給花蓮地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陳小姐 102-05-27 12:36

20年中古屋交屋後3個月,現任屋主反應磁磚碰估告知是因為漏水問題,有幾個問題請教各律師:

1.因為我也有詢問3位泥水師傅,師傅是告知是因為屋齡久了才會造成磁磚碰估,想請問若是因為社區大樓外牆因屋齡久了有裂縫造成室內磁磚碰估,這責任歸屬是社區管委會還是原屋主呢?因社區外觀有規定一致性不能擅自施工

2.因為有問題的磁磚在驗屋時現任屋主就已經知道(磁磚早已缺角裂開),合約上也註明現況交屋,完成交屋3個月後才要求賠償,我已告知於交屋時現任屋主已知道故無法請求賠償,結果現任屋主一直強調他知道磁磚有缺角破損,站在我的立場既然知道那邊已經有問題卻同意交屋,事後卻要要求賠償?不同意他們開的金額就要寄存證信函,請教律師這樣我站的住腳嗎?

因為我有先查詢一下以下這三條民法,這對我有利嗎?

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7 13:54
回覆 陳小姐 的發言內容:

20年中古屋交屋後3個月,現任屋主反應磁磚碰估告知是因為漏水問題,有幾個問題請教各律師:

這是舉證的問題。您能舉證點交時,對方知悉而無異議即可。

法律不是簡單的事,要如何主張及抗辯,這都是律師的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給律師

律師是服務業,也是要吃飯,詳細諮詢部分,建議您拿資料跟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如果您要找免費律師,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資力審查才有免費律師服務。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陳小姐 102-05-27 13:58

 Dear 蔡律師:

目前有交屋時照片及line對話確認當時的交屋狀況及買方確認之情,那這兩項算舉證嗎??

外牆磁磚掀起掉落或是缺角
可向住戶管理委員會請求處理

陳小姐 102-05-28 08:33

Dear 張律師好:

磁磚缺角部分是室內磁磚,現任屋主是懷疑社區外牆因屋齡久有些裂痕造成室內磁磚會碰估!

DAVID 102-05-26 13:33

律師您好:

於上週我至桃園看屋,看上一間店面經仲介公司告知屋主開價1820萬,並告知底價為1726萬

於是最後我門達成協議出價1730萬.我另外支付30萬仲介費.因為雖然已達屋主底價但仲介表示她們還要再跟屋主要服務費請我再給她們1星期的時間去調價.

最後我便開立現金支票173萬交予仲介公司並表示既然已經市屋主願意賣價格那直接填寫訂金收據即可,但業務員表示因為上須向屋主調服務費所以暫時先以斡旋方式

此事到此對我而言.這間房子已經買到了.房屋公司已表示如至最後無法調價成功亦只好如此價位成交.

於是一個禮拜過去ㄌ.房屋公司居然向我表示找不到屋主.又表示屋主部願意以這個價錢成交(目前該房屋公司是有與屋主簽訂專任契約的)

按照專任契約內容房屋公司市有權再達到屋主委託之銷售底價後直接幫屋主代收訂金並連絡逋主出面千千.但我的到ㄉ答案卻是她們要將支票還給我

後來我從旁得知.這屋主根本已經打算跟另一位買方成交

在此想請教律師:1.如果這位客人亦也是該房屋公司的客人那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我是第一順位)2.如果這位買方式屋主自己找的客人(或許屋主想偷偷賣自己的房屋不給該房屋公司出售)

我又該如何主張我得權利.?

海轟轟 102-05-21 16:03

一.房屋租賃契約公證,可強制執行

二.押金已扣完,尚欠2個月房租

三.存證信已發並表明期限內未繳房租即終止租約(也就是 租 約 未 到 期)

1.請問接下來我沒收到租金的情況下,是否還是要去法院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取得執行名義之後才能強制執行遷讓房屋?

2.可否直接訴請強制執行查封屋內動產?

3.能有其它更好的建議嗎?

還請熱心的律師幫忙解惑,不勝感激.

您好

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不用另外再行訴訟取得勝訴判決

如尚有積欠租金,自得就遺留物取償

海轟轟 102-05-21 17:06

感謝律師熱心回覆

敝人是看到此篇有疑慮才來發問的

 

發文字號: 司法院第二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0 日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64.04.22 版 ) 
法律問題:公證書載明承租人如不依限給付租金,或租期屆滿不交還租賃物時,就所 欠租金租賃物各得強制執行,如承租積欠租金之總額已達兩期以上,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並聲明苟不依限支付欠租即行終止租約,嗣承租人仍未於期限內支付欠租,出租得否本於該公證聲請強制執行,請承租遷讓房屋? 
討論意見:
乙說:強制執行法第一項第四款,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之執行名義,係以依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得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等,及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為限。本件出租人以承租積欠租金,終止租賃契約為由,請求遷讓房屋,其內容既非請求租金,租期亦未屆滿,應認為不在前開公證書執行力之範圍,且此涉及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債權人另行起訴,以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法院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研討結論:採乙說。 

您好:

以下裁判供參~ 裁判字號: 86年台抗字第348號 案由摘要: 聲請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28 期 939-942 頁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85.10.09 ) 
公證法 第 11 條  ( 69.07.04 )  要旨:
利息租金之給付,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
付之金額或其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
。且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之執行名義,須以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等為限。故
於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時,其請求如已確定存在者,即得為之,至屬灼然
。

    再 抗 告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與許文耀等間聲請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
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五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許文耀、詹裕文以再抗告人向伊承租房屋,租期為民國八十
三年九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經法院公證在案。依該公證書及房屋租
賃契約書所載,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為: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租金違約金
,及於期限屆滿交還房屋。再抗告人自八十五年六月份起,即未付租,伊自得就已到
期之租金聲請對其逕行強制執行等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相對人雖主張再抗告
人欠租,惟就公證書形式上審查,無法證明再抗告人確有積欠租金之情事,又依再抗
告人律師函所示,其對於應否給付租金,復有爭執,相對人能否請求付租,已屬實體
審酌問題,僅依公證書既無從認定其請求權存在,自不得逕為強制執行為由,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相對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利息租金之給付,約
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付之金額或其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且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證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執行名義,須以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等為限。故於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時,其請求如已確定存在者,即得為之,至屬
灼然。經查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時,已向執行法院提出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
及租金計算表各一份為證。依兩造所訂租賃契約書所示,其第四條前段已明載:再抗
告人應於每月起租日前將租金淨額電至相對人指定帳戶,最遲不得過三日付款等語
,且租約期間為五年,其每年(月)租金金額亦均詳載於契約第二、三條內。又相對
人主張自八十五年六月起,再抗告人即積欠租金,金額如附表所示,即再抗告人收受
相對人之催告函後,回覆稱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故而暫不給付租金等情。是由相
對人提出之公證書為形式上審查,應認相對人之租金請求權已經確定存在,揆諸首開
說明,相對人自可聲請強制執行。至再抗告人為同時履行之抗辯,係屬應如何依法請
求救濟之問題,應無礙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相對
人之聲請,尚有未洽,認有發回原執行法院妥為處理之必要,乃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所為不利於相對人之裁定廢棄,發回該法院,經核於法並無不當。再抗告論旨,仍執
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再補充一點:

司法業務研究會的「研討結論」僅供法官參考,對法官並無實質拘束力,最高法院的裁判則有~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2 00:08
回覆 政通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以下裁判供參~

這個判決是要執行所欠租金

至於高院業務研討是在講執行搬遷,

兩者是不一樣的執行標的,並無矛盾。

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海轟轟 102-05-22 00:42

是,謝謝蔡律師,其實是我沒問對重點,我的重點在遷讓房屋

現在我的總結就是:

1.雖然我有公證,可是租約未到期,就算主張租約終止,但遷讓房屋還是要提起訴訟才能強制執行.

2.每期租金,保證金,違約金,須等保證金消耗完後才可強制執行,並且可每個月為之.

3.很想對房客罵髒話.

謝謝兩位律師熱心參與,好心會有好報的.

廖先生 102-05-20 18:19
您好 我在今年3月29日向仲介買了一棟房子 房子有七個套房出租中 簽約時屋主連同租賃契約一同轉讓,房間內的設備也一同轉讓(契約中有設備清單) 只因屋主委託套房經理人租屋,所以屋主也沒有房間鑰匙進房清點確切財務 反要我自己跟套房經理人清點,並結算房客房租 當時我問現場的代書房屋仲介,這樣的交屋不太妥當 最後是因為我有意讓原來的經理人繼續管理,當下雖覺得不妥也就接受了 4月23日我自己找了套房經理人之後, 經理人告訴我他才不管我們買賣如何,經理人堅稱他要拿走房間的冰箱與電視 且不跟我合作 我當時問了代書律師律師說既然不合作就要交出冰箱與電視 我只好讓經理人進去拿走設備 經理人還說連冷氣和桌椅都會去搬走 這下我才意識到不對時,契約中明訂的設備轉讓呢??? 當我請屋主出面解決,屋主置之不理,還反調侃是我自己讓他去搬的 我才知道房間內的設備都是套房經理人提供的,屋主根本狀況外 這下房客跟我要冰箱,我得去買7台冰箱(5000元)和電視(3000元)了 我還要防止經理人後續去房子裡搬東西 我錢付給屋主買了設備,卻被經理人這樣拿走,屋主還說是我同意的, 我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了,我該如何要回設備 有什麼法律可以幫助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請先確認您的買賣契約內容,最重要的是您說的「設備清單」,是否包含您所述之電視及冰箱或冷氣等。 二、確認您的契約內容後,才能判斷該針對賣方還是套房經理人主張權利。
廖先生 102-05-20 18:13

您好

我在今年3月29日向仲介買了一棟房子

房子有七個套房出租

簽約時屋主連同租賃契約一同轉讓,房間內的設備也一同轉讓(契約中有設備清單)

只因屋主委託套房經理人租屋,所以屋主也沒有房間鑰匙進房清點確切財務

反要我自己跟套房經理人清點,並結算房客房租

當時我問現場的代書房屋仲介,這樣的交屋不太妥當

最後是因為我有意讓原來的經理人繼續管理,當下雖覺得不妥也就接受了

4月23日我自己找了套房經理人之後,

經理人告訴我他才不管我們買賣如何,經理人堅稱他要拿走房間的冰箱與電視

且不跟我續約

我當時問了代書律師律師說既然不續約就要交出冰箱與電視

我只好讓經理人進去拿走設備

經理人還說連冷氣和桌椅都會去搬走

這下我才意識到不對時,契約中明訂的設備轉讓呢???

當我要請屋主出面解決,屋主置之不理,還反調侃是我自己讓他去搬的

我才知道房間內的設備都是套房經理人提供的,屋主根本狀況外

這下房客跟我要冰箱,我得去買7台冰箱(5000元)和電視(3000元)了

我還要防止經理人後續去房子裡搬東西

我錢付給屋主買了設備,卻被經理人這樣拿走,屋主還說是我同意的,

我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了,我該如何要回設備

有什麼法律可以幫助我嗎?

您好

你應該先確認屋內家電設備是誰的,

簡言之,經理人要搬之前,請他提出證明(如購買單據),確定是經理人的,才讓他搬,如果拿不出證明,硬要搬,馬上叫警察來,敢動任何東西就告他,順便請他把鑰匙繳出來(你們之間無契約關係,他已無權再管理套房)

拿到鑰匙後,第一件事「找鎖匠來換鎖」

如果東西是經理人的,等他搬完,拿著他出示的證據,再告賣你房屋的前屋主。

廖先生 102-05-20 20:02

律師您好

那麼我現在可以請經理人出示購買證明,逼他還給我設備嗎?

因為經理人說,即使是他自己進門去搬,但有經過我的同意,他不必負法律責任

所以我對經理人沒輒了,是這樣嗎?

我的冰箱和電視在被經理人搬走之後,

我趕緊跟房客講不准再讓經理人進去搬東西

但我的房客反而跟我追討冰箱與電視

現階段我到底該要如何才能請經理人還我設備呢? 

我應該針對經理人提告或是前屋主提告呢?

然後要告什麼名目呢?

是不是又會拖很久?

這期間房客的權益又要找誰申訴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必須先確認該設備之所有權人到底是誰,若是該經理人,則他確實是有權利搬走,且現在他既然已經搬走,要再請他出示購買證明,顯有困難.但若可以確認該設備非屬經理人,則該經理人已涉及竊盜侵占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廖先生 102-05-21 16:58

律師您好

如果經理人能提出房內的設備所有權證明

是否表示經理人可以將尚未搬走的冷氣床舖桌椅給搬走呢

如果是的話

那我的權益如何主張

房客的權益如何主張

胖胖 102-05-19 18:24

律師, 您好,

想請問關於債權清償的問題, 謝謝!

事實:
1. 先父於民國54年請人(甲先生)蓋屋, 給付工程款後, 甲先生捲款而去, 沒有完工, 因此先父說要告甲先生, 但沒有跟家人交代訴訟內容及過程.
2. 至101年9月先父彌留之際, 接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家人才知當初先父有設定甲先生六筆土地抵押權, 而該六筆土地經拍賣後, 先父被通知參與分配(A案), 且為第一順位.
3. 甲先生於民國72年歿.
4. 先父於民國101年底歿.
5. 當初設定抵押契約已找不到, 只有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地籍資料中載明先父為抵押權人, 且地政事務所已銷毀15年以上之申請文件.
6. 本案的另一個參與分配債權人(乙銀行, 清償債務, 優先權為普通)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認為我們繼承人的債權有存在疑慮, 因此要我們舉證.
7. 乙銀行分配表中債權計算起息日為民國72年.
8. 法院於乙銀行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後, 馬上又寄一封通知, 以民法第125條及第880條認為請求時效已過, 要雙方具狀說明.

問題:
1. 是否以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具公信力及公證力可做為有效反辯?
2. 債務人乙先生的繼承人於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時沒有提出民法125條抗辯, 法院有立場可以提嗎?
3. 若乙銀行也過15年請求權, 因為他後面還有一家銀行沒有分配到錢, 是否可以此為籌碼, 要求乙銀行撤告?
4. 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言詞答辯庭時, 應強調什麼比較好呢?

您好::
1. 是否以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具公信力及公證力可做為有效反辯?

法院以民法第125條及第880條認為請求時效已過, 通知您們兩造具狀說明

就是以地政的資料「認為您們是抵押權人」才會這樣通知 

民法125:15+ 民法880:5 =20 ;民國72年距今→ 30年


2. 債務人乙先生的繼承人於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時沒有提出民法125條抗辯, 法院有立場可以提嗎?

依您所述的事實,是銀行代位債務人對您們時效抗辯,不是法院


3. 若乙銀行也過15年請求權, 因為他後面還有一家銀行沒有分配到錢, 是否可以此為籌碼, 要求乙銀行撤告?

銀行不會撤告,銀行對您們提分配表異議之訴的目的,就是要將您們債權剔除,他才分的到錢


4. 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言詞答辯庭時, 應強調什麼比較好呢?

這問題太籠統,而且沒看過卷證資料,無法回答您

胖胖 102-05-19 20:48

律師, 您好,

關於問題2, 債務人乙先生, 更正為債務人甲先生, 另外我要如何知道乙銀行代位債務人對我們時效抗辯? 因為是法院事務官寄出的通知, 並不是乙銀行分配表異議之訴的告訴內容.

小鍾 102-05-17 17:00

各位律師們好:

小弟六年前為女兒投保中國人壽迎向陽光乙型六年期保本型保險每年約9萬一千元的保費,六年過去了要去解約時中壽確告知這個保單是沒有保本的設計,如果要領回只能依契約上公告的解約金約36萬元,我這六年繳了將近快55萬,與原本的保本設計差了18萬多,我也向評議中心申訴了,我也有當初賣給我保險業務員的計劃書,業務員也清楚的載明這是有保本設計的保單,現在中壽想把這案子推給業務,對我也不理不採,想請問律師這上法院要提告什麼項目,可以說明一下如何提告嗎?謝謝你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提告前,您應先確認保險契約內容如何約定,而起訴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才能達到您的目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agle 102-05-14 19:05

結婚後我資助太太與他人合資開店,現在談到離婚,請問是否有資格爭取相關財產?問題點如下:1.當初是以現金給付,沒有匯款紀錄,且現在太太改口堅持當初是借款,不是合作,因店獲利分紅已償還借款。2.當時開店時本人有協助尋找店面,也有協助經營。3.該店沒有營業登記,當初合資也未與其他合作對象簽訂契約書,所有帳款都在太太私人帳戶中。4.我目前資產扣除負債(銀行信用貸款+保單貸款)後是負值,反倒太太因為帳戶與公司帳戶相通,帳面上有現金。想請教如果我主張該店的持份是夫妻共有,是否成立?或是否可以採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太太帳戶中的一半金額?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5-14 19:42

如果能證明有持續獲得分紅,也許有機會主張合資權利。否則,只能從剩餘財產分配著手。以上謹供您參考。

alala 102-05-14 03:54

請問版上律師

最近在看預售屋,目前正在審閱一個建案的預售合約,有些問題想就教專業的律師,感謝~

問題如下:

 1.訂金問題:代銷公司要求說要下訂金,才可攜回空白的買賣合約書審閱,因談妥的價位是我們可負擔的價位,乃用信用卡刷卡先支付了訂金24萬元,但看了合約書後,發現有些問題需要與建商討論修改合約,但目前建商態度很強硬的表示合約書一字都不能改,在還沒簽約的現在,請問我是否能取回訂金呢?該怎麼做呢?

2.房屋土地合約土地所有權人非建商,建商說是公司的股東,因而簽約時需要簽「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及「土地買賣契約書」二份合約,但二份合約內容有些地方並不一致,需要以哪一份為主呢?

3.契約有效期間:在「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中有一條寫到:「本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有效期間自簽訂日起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方名義,且買方應負之義務均已屢行完畢之日止」,請問一般預售屋合約的有效期間真的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方名義為止嗎?如果後續有保固問題的話,該以什麼為基準呢?

以上,麻煩專家們協助解惑,萬分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訂金的部分,仍可要求取回,建議您們先以書面終止契約,以利取回.

二.依您們房屋土地合約,基本上房屋土地應該是分開賣,此種契約必須小心審閱.

三. 房屋交屋後,建商仍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ala您好,

1. 「訂金」與「定金」不同,前者性質為契約之預付款,後者則為履行契約之擔保。您的情形若為訂金,因為只是預付契約之部分款項不代表契約成立,得請求返還之。但詳細情形還必須視當時約定與契約檢視之。

 

2. 這是兩份分開的契約契約客體各為土地房屋,效力各別,審閱時應該分開檢視。

 

3. 按民法第365條規定,於房屋交付時起5年內,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有發存證信函催討訂金之需要,也歡迎不吝致電(諮詢免費)。

 

戴家旭律師敬上

hsiujho 102-05-11 19:00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102年4月21日跟仲介簽署斡旋金契約書提出購買意願,當日隨即成交並簽立動產買賣契約書,目前已完成至第二期款(備證用印款)。

在此有個問題: 若能證明斡旋金契約書無效時,是否能主張動產買賣契約書無效呢?

如何證明斡旋金契約書無效:因簽署斡旋金契約書後,仲介並未將該契約書給我,而是我在102年5月11日提出索取才取得該契約書。

其中斡旋金契約書第六條表示:   本契約書及其附件壹式三份,由買賣雙方及受託人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認日起即生斡旋之效力。這樣能證明斡旋金契約書無效的嗎?

感謝您的回答!

林智群 (klaw) 102-05-12 18:35

只要是你簽的就有效,那條文只是你可以跟仲介契約正本而已

faxer 102-05-11 01:15

我在40天前簽買了一間房子(頂樓),今日是預定交屋

但在過去40天中我很難得能進去屋中驗屋(三次,因為屋主不給鑰匙),前兩次都有發現

小瑕癡,但屋主都能親自找工人維修,然而在第三次我發現頂樓(公設)屋頂有瑕嗤後

屋主卻不回應,一直到我們寄存證信函請他出面面對(拖一個星期),他才說不知情,並要

求買賣繼續進行。後來我與房仲額外立但書,說明我如不能說服管委會處理,他們會出

資補強。這段時間,因有爭議,代書也幫我們暫緩稅務,但履保與頭期二款繼續履行。

重點來了,我們一直沒有說不履行契約,但屋主卻於今日交屋前日發存證信函

若今日無法如期交屋,要繳滯納金(我想是要我們補償他的維修費吧),我們從代書

那邊知曉這件事,故於今日請假在家火速聯絡銀行與地政幫我把(1)土地謄本(2)

所有權狀轉移(3)還完舊屋主借貸(4)繳足履保金額 做完,兩家銀行都證明我沒欠

他東西了,只差(1)原屋主塗消借貸申請(2)賣方銀行確認屋主償清債務這兩項沒完

成。然而這兩項賣方銀行確認我無關,反到是賣方決定進度,一來塗銷申請與

權狀/借貸無關(舊屋主該在交屋期間就該先申請的),二來銀行於收到款項即能

在特急件狀態於1小時內完成審核作業,簡單說上述整個工作一日便可以完成了

我能做的都做了,剩下由屋主決定進度,吊詭的是,屋主本可親自至貸款銀行塗銷

卻選擇於交屋日以郵寄方式寄送,造成工作天展延成3天以上才能完成

這段時間他卻仍要罰我違約,我真的很無言。我照著合約走,卡在他那一關,本可以今

交屋的卻演變成3-5日後才能交屋,然後交屋時間他定,延遲算我的。

想請教律師,讓交屋我該怎麼應對房仲與屋主才好(房仲顯然是幫他的),是

說"今天只談交屋,不談違約違約律師發函"還是我乖乖付他違約金?

謝謝大家

ps.對方經理人很強勢,每每我要項屋主表態,他就插嘴,我可以請管區陪同嗎,謝謝

1. 法律面上,被罰違約金必須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按您所述交屋過程屋主故意遲延,自不應由您負擔違約金。

2. 可以請當地有力人士陪同(例如民代,村里長,議員),致電警局因為並非刑事案件未必會答應陪同。

Andy 102-05-10 19:32

你好

我們居住二年多的新社區,在前陣子過年後,發現地下室牆壁嚴重滲水,請了抓漏工程行來看,說可能是一樓的景觀樹木生根,導致地下室牆壁龜裂,導致滲水,但也無法確認,想請建商來

處理,卻接到建商表示已過保固期,不願處理,想請問,二年多的新建物,如果發生牆壁滲水問題,是否屬買賣契約糾紛? 是否屬於建商該負責保固的部分? 

回覆 Andy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居住二年多的新社區,在前陣子過年後,發現地下室牆壁嚴重滲水,請了抓漏 ... (恕刪)

這種問題訴訟多半複雜,需要直接找律師再細談。
地下室滲水這問題,日後倘進入訴訟都需要專業單位鑑定,才能釐清確定原因,另外也需要看你們完整的房屋買賣契約(才知道有無特約排除責任),以及當初設計的平面圖。
<一樓的景觀樹木生根>這件事需要了解詳細,才能判斷是屬建商設計瑕疵或屬於後續管委會過失。 另外地下室空間是屬於私人還是公共空間絕對未來如何求償方法。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1 01:35
回覆 Andy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居住二年多的新社區,在前陣子過年後,發現地下室牆壁嚴重滲水,請了抓漏 ... (恕刪)

您可以拿契約書跟本所律師預約面談諮詢。基本上買賣沒有所謂保固期。

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地下室的部分是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以便釐清地下室所有人係您個人或者全體住戶,此涉及得以誰的名義主張相關權利;另外如果景觀樹的設計是賣方的原始設計,則其設計不良,導致地下室漏水,得進一步主張賣方所交付之房屋存有物之瑕疵,得請求減少價金,您先前已通知賣方處理,則應自通知後的六個月內行使該權利,敬請務必留意時效

建議您應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02-05-06 00:54
不好意思在問一下 你說契約仍有效力 是指影印本也是嗎? 因為正本已經撕掉了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5-06 09:57
基本上其他律師的回答都很正確,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你可以發個存證信函表示撤銷贈與,倘對方對你提告至少有個憑證。如果有進一步問題,歡迎私信喔!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因此,在民事訴訟上除非對造當事人不爭執「文書形式上的真正性」,原則上提出文書做為證據的當事人即必須先向法院舉證所提出之文書係由文書名義人有權制作而完成,若無法舉證證明文書乃係形式真正者,否則該項文書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依法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再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定有明文。從而對方若能提出您親自簽名之原本文件,則法院在確認簽名真正後,當然即有可能依照您所簽立之協議內容進一步審酌其協議效力。但就本件而言,設若對方僅持有影本,則訴訟上只要您否認其真正(影本之簽名幾乎無法證明為真正,複印太容易了...),則該項書根本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依法自不得以此項不具形式真正性之文書,做任何有利於對方之認定。

反之,本件如果您自行發出信函要撤銷前述影本內容之意思表示,則對方只要以此信函來證明影本內容為形式真正即可,後面只怕牽扯不清,這樣有弊無利的信函建議您還是別發出才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102-05-06 00:54
不好意思在問一下 你說契約仍有效力 是指影印本也是嗎? 因為正本已經撕掉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影本若對方不爭執的話,當然也是有效.
Irene 102-05-05 00:58

最近遇上一點難題,可不可以幫我解答一下

最近租了房子,而房子鄰近某大學,我是覺得房東都是被學生養成這樣態度才會這麼惡劣....因為學生們租房子鄰近學校也是比較方便,學校附近的租房房東很好賺,而房東可能利用這一點刁難其他房客

1.簽租屋契約時,若沒有一式兩份,而那一份放在房東那裡,房東是否違規?有無相關法律可治?

2.合約書上沒有標示"禁菸",當時簽約時房東也說可以在陽台抽菸,但在簽約後幾天口頭上說禁菸,然後就在本人的那份租賃契約上用原子筆寫上禁菸,這樣有效嗎?(言下之意就是還能繼續抽菸嗎?)房東房客有沒有相關法律問題?

3.一般公寓需要申請變更為出租套房才能租給別人嗎?如果是的話,沒有申請變更要罰錢嗎?

Irene你好,

1. 租賃契約法律未規定要一式兩份,重點是簽約時自己要留存一份,以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2. 一般契約事後如果有變更或增刪,會要求兩造簽名。在你的情形只有房東簽名,房東要舉證禁止吸煙是兩造同意便會有所困難。

3. 如果是要裝修改建(例如隔間)必須得到內政部許可,單純出租不用申請。

如果你覺得回答還不錯, 麻煩在感謝律師牆幫我留言, 謝謝! ;)

艾燁 102-05-04 09:38

出租人電費不合理,而租約方面不平等只全規範一方,請教
各位~應該有租屋過吧
我的情況是這樣:
出租人訂了一年租約押金2個月,租金新臺幣六千元整,
出租6樓,我租2樓,每一樓層僅2間套房,每樓層電費是分開算的
電費他要由我負擔,出租人僅負擔便宜的水費
除了承租房屋的錢,另替他支付臺灣電力公司的電費


但後來我發現:
一、他裝的獨立電錶,非屬臺灣電力公司的電錶,係是找民間或水電   行裝的分錶台灣電力公  司跟我說的,不是他們的。這樣合法,有  合公司規定嗎?
二、並規定電費以每度新台幣六元計算(即一度六元),由承租人負  擔然後另外他給我的銀  行帳戶還寫的電費算法  每月6000元租金  每月電錶○○○○-4268=0   (4268係是看  屋時的電錶數字此非  屬電力規定三碼。)    0乘6=電費        6000租金+電費
※這樣計算方法有無錯誤、或不對、不正確。
三、出租人也滿離譜的,明明臺灣電力公司規定每2月付一次電費,他  卻要租屋的人每月送他  電費的錢,是否不合規定或違法。又他是  從中謀取差額獲利,那豈不是變相是他在收電  費,以此獲得不當  得利。
四、但經查:臺灣電力公司客服推翻說,電費不是這樣算的,須依他  們規定的三碼電錶來   算,外面裝的4碼分錶計算比較容易搞錯,並  且一度6元收費,臺灣電力公司根本就沒怎  麼高,收費不超過最高  設定的4元,他比現在政府調漲電費還貴。並查:電力公司說該屋  主2樓電費從去年12月到今102年2月份,電費才542元而已,又享  省電折扣。他的總電  錶是307度,電費只跟他說收一度2.1元,並  非一度6元,又問電力公司他們沒有在收一  度6元的,最高不得超  過4元,這是政府他們的收費規定。     >>屋主規定一度6元牴觸  電力公司規定及命令,是否可主張暫不 繳其不正確錯誤電費,待他拿電力公司2樓電費帳   單,我就繳。
五、還有:
我是於2月22日搬入的,雖是2月16日簽訂租約的,但16至22日這段期間承租人並沒有使   用、居住,還是在台北住,21日才委託搬家公司搬下來,我於隔日22日搬入。可否主張1~2  月並沒有居主、使用上,這段期間沒有義務繳納其電費,並主張只等下度二月電費帳單,5月  帳單,即3~4月,可行嗎?

六、另外出租人對我起了爭執,後續要怎麼應對:  
因為屋主即出租人在4月27日有打電話給我,說他查帳只看到我的租金,說我沒付電費上幾月份電費。我跟他說,你那二月電費帳單是從去年12月25日起到2月22日止542元電費,這段期間我根本沒居住、使用上的問題,我沒有義務繳。還有你那個電錶算法都有錯誤,不對,你一度收6元也不正確,而且電力公司是每2月付電費一次,並非每月都送你錢。出租人卻在電話上說什麼不是看那期間怎麼樣,說要依當初簽訂租約寫的為準,無理要求我每月都要給他電費,他還說要到門前跟我對帳,或到電力公司對帳。我跟他說,5月帳單都還沒出來訝(即3~4月)。出租人就在電話辱罵我王八蛋,就掛掉我電話了。後來他也不找我來對帳,或是到電力公司對帳,另我曾電致給他,我要他跟我約到臺灣電力公司對帳清楚,他卻在電話中說要叫警察把我抓去關,然後又聽到他好像在派出所報警樣子。

然後又在當天我在請工人幫我組裝家具時侯,還看到他帶一個穿襯衫打扮的很像律師樣子,不知道是不是?還對我恐嚇說什麼,換門鎖沒有經過他同意怎麼樣,揚言要我搬走。

一般文具契約總不能拿來利用作為任意性予取予為的壓榨工具各位 你說是吧?

現在還沒接到對方的動作。

勇哥 102-05-03 19:39

律師您好

本人與公司簽定勞動契約,因有接受公司外派的訓練三週,所以要簽定兩年的服務契約.

契約註明若提前離職需要共同負擔訓練費用共20萬,雙方依服務年限攤提受訓費用.

(以上合情合理我可以接受)

契約上有註明兩點 :

1.提前離職需於30日前提出,否則以違約論處並要求賠償受訓費用.

2.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如天災或健康因素而離職者不需支付賠償金.

 

如今我因為健康檢查,並由公立醫院醫生開立診斷證明,確定我一個耳朵因為噪音造成高頻聽力喪失

,而我自行測定工作環境有持續長時間的噪音約70-80db,所以我以健康因素向公司提出離職!

我的問題點 :

契約上註明的離職預告日30日並不符合勞基法之最低限制,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需於10日前預告.但公司說明契約是雙方所訂立,且因我有接受外訓,工作特殊,所以30日的預告日是依法有據的.如今我於離職日前15日提出申請,公司表明我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違反勞動契約工作內容,情節重大者"要求我支付剩餘15日的薪資費用及受訓費用共約80,000元,我想瞭解我是否因為沒在離職前30日預告公司而違反了上述條款.?

另外我已提出確實的診斷證明書交給公司複印本,證明我聽力喪失確實是因為噪音造成,公司環境也確實存在這些噪音,我依契約是否不需要支付受訓費用.? 公司似乎只針對我沒有交接30日這點來要求我賠償.

公司說要請律師發函給我,要求我支付賠償金,我很擔心,怕影響接下來的新工作....因為新工作是努力多年才考上的公職....請問如果我收到律師函該怎麼處理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依照您的陳述,您與公司間似乎是2年的定期契約(定期或不定期仍需更進一步資料判定,訴訟上會為重要爭點)。而您引用的法條是適用不定期契約唷。

二、原則上,勞資雙方所成立之勞動契約關係若係合法之「定期契約」,則在定期契約期滿前,勞工是不得任意離職,否則造成公司損害,該違約提前離職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於契約中約定勞工提前離職應付違約金者,勞工亦負依約給付違約金之責任,除非該提前離職之勞工具有不可歸責性。

三、上開所稱不可歸責性者,可參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六款事由。

勇哥 102-05-04 08:29
回覆 李茂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依照您的陳述,您與公司間似乎是2年的定期契約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與公司是否屬於定期契約 .....我參考勞基法

兩年契約工作已不符合"臨時 , 短期 , 季節性"的期限要求.

因為我是公司外派至固定地點上班的人員.

而特定性....契約時間都已超過兩年,是否也不符合特定性的條件呢.?

P.S 我已在固定地點服務八個月,內容是設備維修,並非短期性可完成之工作,因為這機具客戶已經使用三年多了,只是前兩年的維修工作並非我們公司所承接.

若公司提出他與客戶有簽約兩年的保養合約,那我是否符合特定性的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而何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定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但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亦即勞基法規定僅有符合上述四類型之工作者,雇主始得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否則一律僅能約定「不定期契約」。

上班族 102-05-02 03:42

父親在20年前和三位朋友共同出資購買一筆土地,因為交情頗深加上信任將這一筆共同購買的土地登記在當中的某一位朋友的名下(簡稱A朋友),而當時父親和三位朋友也一同到土地代書有簽訂共同出租買地契約,但父親這份契約已經不見了,而父親也無法記得全部內容,大約僅記得彼此出資的比例。
購買土地後的隔年,這位A朋友和父親及另外兩位朋友協調說希望可以讓他在這塊土地上蓋廠房,因為起初創業希望能給予無償使用,父親和朋友都情義相挺都慷慨答應這樣的請求,過了幾年因為A朋友經營不善,導致工廠倒閉,但共同出資購買土地登記的名字還是A朋友,始終都沒變。
請問熱心的律師們以下幾個問題

1.如今我父親和另外兩位朋友是否可以請求將共同出資購買這塊土地賣出??如果A朋友不願意賣,那麼父親和另外兩位朋友有法律能保障他們嗎??

2.A朋友不願賣土地這樣是否有侵占?或有法律上的責任??

3.當初共同去代書簽訂共同出租買地契約請問有時效??時效多久??
4.我父親的那份契約已經不見了法律上還有權利??假使另外兩位朋友的契約也不見了法律上還有權利?

5.如果A朋友都不理會我父親和另外兩位朋友可以循法律何種救濟來保障權益??
懇請律師團們幫忙回覆~~~衷心的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有借名登記之關係,所以應可依借名登記請求對方塗銷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2 13:05
回覆 上班族 的發言內容:

父親在20年前和三位朋友共同出資購買一筆土地,因為交情頗深加上信任將這一筆共同購買的土地登記在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涉及有無證據證明是借名登記,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上班族 102-05-03 02:0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有借名登記之關係,所以應可依借 ... (恕刪)

首先先感謝律師的答覆~~

如果對方不理會我方借名登記請求也不願意塗銷登記??

對方有無侵占?或有法律上的責任??

我父親的那份契約已經不見了法律上還有權利??假使另外兩位朋友的契約也不見了法律上還有權利?

 

謝謝

上班族 102-05-03 02:07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上班族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首先先謝謝 蔡律師的答覆~~

我父親的那份契約已經不見了法律上還有權利??假使另外兩位朋友的契約也不見了法律上還有權利?因為20多年了

今天去打聽我父親A朋友的隔壁鄰居得知他在去年已經把那塊土地贈與給他的女兒了,請問這樣還可以請求對方塗銷登記??

他沒經過合買土地的其他人允許直接贈與給他的女兒這樣是否有侵占?或有法律上的責任??

謝謝

 

小藍 102-04-30 10:38
律師您好: 公司保戶表示招攬過程中由未具有證照之房貸人員招攬保單,並由有證照(不在場)之人員掛名,請問: 1.本案保險契約之效力? 2.依前項,如契約效力有疑義,有否其他後續補救方式以使契約繼續存在且效力無虞? 煩請解惑,謝謝您! ~by Antonia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4-30 10:53
招攬之業務員是否無該保單類型之證照(ex投資型保單業務證照)?若無請您閱讀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5項第1款之規定,然本規定僅為金管會保險局對保險業者裁罰之憑據。契約是否得解除、終止或撤銷,仍須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強制事由或民法相關解除契約撤銷意思表示之規範。然本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常有可能進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進行申訴,且因您的問題屬於開放式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來信詢問。
小藍 102-04-30 09:50
律師您好: 保戶表示招攬過程中由未具有證照之房貸人員招攬保單,並由有證照(不在場)之人員掛名,請問: 1.本案保險契約之效力? 2.依前項,如契約效力有疑義,有否其他後續補救方式以使契約繼續存在且效力無虞? 煩請解惑,謝謝您! ~by Antonia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此為一般保險業常見的情況,並無影響保險契約效力的問題,該保險契約並不會因為這樣的情況而導致契約效力遭受影響,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藍 102-04-30 09:41
律師您好: 保戶表示招攬過程中由未具有證照之房貸人員招攬保單,並由有證照(不在場)之人員掛名,請問: 1.本案保險契約之效力? 2.依前項,如契約效力有疑義,有否其他後續補救方式以使契約繼續存在且效力無虞? 煩請解惑,謝謝您! ~by Antoni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保險契約並不一定無效,若對方當時可以了解保險之內容及意義,並不會因為人員執照問題而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lex 102-04-28 10:01

請問您,購買預售屋時,與代銷公司所簽訂的"房屋訂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若買賣雙方 (買方與房屋代銷公司) 之間在所簽訂之房屋買賣訂單上所額外加註之條款,是否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呢?

若,買方於預售屋訂單上要求加註條款,如"若買方銀行貸款成數不足或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時,賣方應無條件退還已付之訂金與價金",而代銷公司也同意該條款並加註於預售屋訂單上,且已收受定金.

請問,若日後發生係因買方確實因銀行貸款額度不足等情事,而導致糾紛時,1. 賣方可否主張主買賣契約中已載明"可歸責於買方而致貸款成數不足,故買方應於期限內付清買賣房屋之不足剩餘價款" ?? 2. 買方可否以"當時所簽訂之預售屋房屋訂單上所額外加駐之條款"來主張賣方應全數退還已繳之所有價款?

煩請不吝賜教,謝謝您

另,若當時訂單上只有建案工地名稱的收款章,沒有代銷公司或是建商的大小章,則是否糾紛發生時,此加註條款之訂單是否仍具有保障買方可要求退款之效力呢?

主要關鍵還是要怎麼去證明對方有向你承諾

以後你沒有貸款成功,建商還是會讓你退錢的意思表示

建議你,帶契約及相關資料去向律師請教

是不是要寫個存證信函或是與對方再度協商確認等等動作,以保障自己權益等等

律師來向你建議,會比較妥當

您好,

      1.法律上代銷公司與建商間也會有個法律關係,通常是建商委請代銷公司代為銷售,所以您與代銷公司簽訂房屋買賣訂單時,代銷公司是處於建商代理人的地位,代銷公司所承諾加註的條款,只要有特別白紙黑字寫明並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就會具有法律效力。

       2.事後如果貸款成數不足,除非是可歸責於買方而故意造成貸款成數不足之狀況,否則該條文仍然會有法律效力,其效果也會同時拘束建商。

小菁 102-04-27 21:50

上個星期買了一棟透天的預售屋
購買的時候,賣屋的人有說一次施工、二次施工
當時並沒有什麼概念。
隔天詳讀契約書,
發現為什麼有虛線,覺得怪怪的
詢問賣屋的人說是虛線外為二次施工,而且是合法的,
電話問建築師,
他說二次施工的部分是違法,也就是違建
違建的部分是角間沒留截角,也就是蓋滿,及車庫、二樓陽台外擴,
沒有道路退縮的部分。

我的問題是,
我可以解除契約嗎?
賣方的人堅持是合法的,但請他們立下但書又不肯,
並堅持已做到告知的義務,
但事實上一般人那知道什麼是二次施工

本來有契約的鑑賞期做保障,
但這個部分也被建商做掉了。
我們18號簽的約,也第一次看到合約
但他們寫12號拿到合約,也五日鑑賞。
而我們也很白癡的沒有當場質疑。

有什麼方法,
可以保護我們自己的權利呢!

關於您所提問題,可主張被詐欺撤銷買受預售屋之意思表示,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始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諮詢,敬請來電0918099945或來信amoschao357@gmail.com。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4-28 01:07

您好,您的敏銳度很高,您擔憂的事情相當正確,倘建商未依當時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圖說建照房屋,縣市政府可能在完工後不發給使用執照,一旦如此,您的預售屋就無法為所有權移轉,這是非常嚴重的狀況!建議您先對建商發給存證信函。如有需要,歡迎與我聯絡。

JC 102-04-30 22:33

我也正為買預售屋所苦, 說真的第一次買屋的人誰懂一次施工,二次施工是什麼,建議妳可以先找消保官協商. 加油!

spcer 102-04-27 20:53

有以下問題想請教有經驗的老船長 希望可以給點意見
1:我們是承接營建商的下包 也有簽訂簡易合約 我是被騙簽的 因為我上頭有註明 工程款項要另訂合約 因為當初要簽訂合約時 金額營建商沒有寫金額 事後我也沒有副本給我 如果營建商有心要ㄠ 我們小包商會不會出事
2:工程施工中發現營建廠加工程太多偷工減料 導致我們小包就因為要安裝我們的東西 卻要幫營建商挖洞或調整地基 浪費太多我們小包的工資 但營建商又不肯給多出來的工資 該如何去討 ?
3:因為一開始是口頭契約 但施作後才發現 營建商現場根本沒有相關師父或工人 全部幾乎都是非專業人員在施作(簡稱粗工) 施工品質很差 導致我們又被迫花大把銀子在五金材料上 事後又不肯讓我們請款 請問這種有人遇過或有相關經驗嗎?
4:綜合以上 在請款結算出來後 總工程款約50萬 被扣到倒貼10萬(明細裡有五金 配件
少數材料 她們請的粗工 保險費 一堆名目 重點是買的材料較的人也做他們自己土木的工程 卻都扣在我們身上 甚至還要補好機萬的發票 請問有經驗的大大 像我們這種小包該怎麼辦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是屬小包,仍要回歸到您們與廠商間之承攬契約而定,若未有書面的合約,則要回歸民法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咩咩 102-04-26 13:36

最近買了一間房屋,
因為某些原因暫時要把房子過戶給弟弟
但是又怕弟弟以後不歸還房子,
也怕以後房價高要賣房時
,他會要求要分錢,所以想寫份保障自己的契約,
卻不知道如何著手寫...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您是基於甚麼因素的考量需要將房屋登記在您弟弟的名下?才能進一步規劃您用何種方式保障您的權利,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啟翔 102-04-26 14:59

或許可以考慮 ----信託登記

maplesaw 102-04-25 22:57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朋友跟我借數萬元 然後我怕他不還 所以想要自己寫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書 不知道該如何寫呢^^?  然後有需要甚麼證件嗎?  印章...身分證...手印?

然後他不能讓爸媽知道 所以有需要保證人嗎? 我們都滿20歲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您擔心對方日後恐無財產返還借款,建議您還是請對方找其他有資力的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以維護您的權益。至於借款協議書,建議您可與律師討論,委請律師代為撰擬,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maplesaw 102-04-25 23:28

律師您好,是一定要委託律師嗎^^?因為我們還是學生,所以並不想這麼麻煩

然後我朋友是私底下跟我借錢的 所以應該也找不到保證人 那就真的沒別的辦法了嗎><

借錢若怕要不回來,則必須對方提供擔保,擔保不外人保與物保,人保是保證人,物保主要是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權,若完全沒有擔保,純粹基於信任關係的話,即使約據寫得再好,也還是可能會要不回來的。
不過,借款關係一定要有借據寫明借款事實由借款人畫押交由貸與人收執,以免對方事後抵賴否認借款,另出借的金錢建議最好能有資金流向證明,切忌以現金交付,否則對方事後打死不承認有收到錢就會很麻煩(借款事實舉證責任在貸與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