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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勇維律師(清流法律事務所 律師所長)
學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曾任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司訓所四十三期結業
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87年地政士考試及格
89年書記官考試及格
89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考試及格
90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101年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家賠償審議委員
高雄及屏東法律扶助律師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每星期三晚上7:00-9:00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
執業地區:台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南、雲林
專長:刑事案件
邵 勇 維
律師 - 事 蹟
壹、
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使用連結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台非
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無罪。
(運輸第二級
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
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字第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
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
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
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
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
撤銷發回,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 高院
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
撤銷改認定
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
自白,二審
撤銷認為偵查中
檢察官未詳盡提
示,改認有
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
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
未成年人
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
年人
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
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
強制罪,
有期徒刑六月,
緩刑二
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
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
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
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六 月,得
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四、擔任告代,高院
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
撤銷一審
毀損無罪之判決,改
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
代理人)
五、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
毒品的案件,內勤
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
被告,在
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
羈押之
聲請,交保十萬,現在
檢察官對
被告販賣二級
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
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以遭臺
灣
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
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
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
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六、
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販賣第二級
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
檢察官之
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以
被告有勾串
證人及反覆實施
竊盜之虞,
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七、我方
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我方
業務過失致死,
有期徒刑六月,
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
有期徒刑六月,
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我方違反兒少條例,
有期徒刑三月,
緩刑四年,
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八、兒少
緩起訴處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
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
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
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
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
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
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
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
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九、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本件
被告被移送及告訴
刑法第222條的加重
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理由
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
被告下藥的,在勇公
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
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
被告下藥,而改起訴
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
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貳、
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駁回對造再審
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准我方
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
選舉案件)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