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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mp 101-07-09 14:52

各位好~小弟有幾個問題請教~~還請熟悉這方面法律的大大能幫個忙回答一下

狀況1:小弟於4年前(剛滿4年)購買了森聯建設所建之透天屋...交屋後未入住的一次颱風天~即發現會漏水..漏水原因為2樓和3樓的外牆接縫..建商為了美觀有蓋了一個躉(L型)..但可能是接縫沒處理好~導致下大雨時水就會漏進內牆..導致屋類牆壁濕掉..當時即請建商的工地主任處理~當時的處理方法是以高壓灌注的方法...是暫時止漏了...但隔了沒5個月~又開始了~此時工地主任已辭職..只能請工地襄理處理~這時候的處理方法為~~在外牆的L型上..隨便補上矽利康..但是似乎沒效~隔了一個月又發現會漏水了~此時森連對該建案的工地已撤..挖勒~~找不到工地襄理了....因為漏的不嚴重~~所以就醫直沒再處理~但最近似乎有擴大的趨勢..所以想處理外牆...但想到是建商的錯~~卻要我自己負擔就有點不平衡~所以想請問~~這種問題是算在一年保固內~~還是主體的15年保固請求權內呢???我該如何跟建商請求???


狀況2:一樓的廁所打一入住到現在都沒使用過~但會按時清理~一直到有一次也不知道哪裡有問題~水淹了起來~我才發現~一樓廁所的排水管阻塞..不太通~水流的很慢才會淹起來..等水退後~我發現~排水管理竟然混雜著垃圾袋和水泥~~而且還年死無法清理...請問~~這也能跟建商請求處理嗎???
感謝各位的幫忙~感謝

 

(1)房屋發生漏水情形,基本上均屬於可歸責於對方之瑕疵。但請求對方就瑕疵負責,有請求時效之限制。如果是簽定由對方負責興建房屋承攬契約,您的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自「瑕疵發見後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瑕疵發見期間則為「交付工作後5年內」,如果超出這期間才發現瑕疵,仍然不能主張權利。

(2)如果是簽訂買賣房屋契約,您應自「通知對方有瑕疵後6個月內」請求解除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或請其修補瑕疵。如果您有持續請求,仍未修補好,就只能轉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對方就施工有所過失的話,而造成其他損失的話(比如淹水造成家具損害),是可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

(3)廁所排水管基本上也是可歸責於對方之瑕疵。您可與上述漏水情形一併主張。

(參照民法第226、365、490、499、51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阿家 101-07-09 11:44

我在網路遊戲中  私人密語  密他並罵了你媽是妓女  等難聽的字眼  結果他說要告我

叫我等法律通知信   請問他這樣告的了我嗎?  

如果告的了我!  那我觸犯了民事刑事的哪些法規?

 

(1)在網路遊戲中以私人密語罵對方媽是妓女等難聽字眼的行為,基本上不構成刑法犯罪。雖然以難聽字眼罵人屬於侮辱行為,但以私人密語方式並非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然情狀,原則上不成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則需意圖散布言論至公眾,如果僅向對方密語的話,基本上不構成誹謗罪。

(2)但以密語的方式辱罵對方,仍可能因為侵害到對方的名譽權,而成立民法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是可以主張您故意辱罵的行為侵害名譽權等人格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要求道歉的。

(參照刑法第309、310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伶 101-07-08 23:29

你好~我有些婚姻問題想請問

因為我的先生已有三次精神出軌

還跟網路上的那個人有曖昧的字言

但我先生認為那只是聊天

沒有曖昧行為

我很怕他有一天真的出軌

所以我跟他協議說~我們來訂合約

如果我的先生在有一次精神或肉體出軌違約的話

就要把小孩監護權,有贍養費,精神賠償

我的先生也同意

為了確保我日後的保障

請問我的合約因該要怎麼寫才會對我將來在法律有利

謝謝

 

小伶,妳好:合約可能要請律師替妳設計會比較洽當,妳可以去想民代申請法律扶助,或是就近向縣市政府的法律諮詢律師請求協助。若有疑問請電0960735031與陳國瑞律師聯絡,謝謝!!

日不落 101-07-06 02:05

臉書收到陌生人私訊辱罵,有警告過對方,對方依然繼續辱罵。請問這樣到警察局報案嗎?有哪些法律名詞是對方觸犯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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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事上雖然誹謗公然侮辱須以散布於眾為必要,但對您個人辱罵仍有民事侵權行為的責任,建議保留證據(找民間公證人製作公證書)請求損害賠償

日不落 101-07-06 14:23

需要先報案嗎?因為對方資料我完全不清楚,如何提出賠償?

麻吉 101-07-04 22:00

本人因為重利罪被誤判2年2個月.2審定讞不得上訴.可是我真的什麼也沒做.更無被害人指認.我真的不懂法官是用什麼證據判我.我書讀的少.更不懂法律及法條.有哪位大律師可以幫我看看我的判決書以及相關卷宗...至於費用希望能少算一些.因為我的收入有限..謝謝..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1-07-05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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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娃娃* 101-07-04 17:00

我有位朋友是成年了,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對方今年要年滿15,
但他本身有酒駕前科....目前是不是在緩刑中我不確定。
對方其實是個滿嚴重的精神病病患...
但兩人算是出於你情我願的~
事情剛開始對方母親早就知道了,

大約是去年九月是第一次,對方母親只有反彈,並無威脅提告取財

但男生懷疑其實對方的母親"可能"也有精神疾病問題
外加身體似乎有傳染病(愛滋),然後她母親的男友也有黑道背景....
大概是今年三月多吧,因為我跟男生有過節,爆料給女生知道說,他與她發生關係

有刑責問題,接著對方開始揚言要提告

而且陸陸續續的開始取財,像是替女孩子辦手機、要證件之類~

(手機這件事情是成了,有對方媽媽的簽名與他的簽名)
然後也是大概三月多四月左右

他又被推倒,但好像也沒有直接證據說是他們發生關係

畢竟這件事情到了六月了,女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女方家長不與女生同住歐!!!然後大概五月初有社工出現,
是女方母親找來的,似乎還對於他的所作所為有所添加誇大~

 像是說,男生還有與另外很多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等等之類的,

由於女生是慣性自殘的精神病病患,之前就有這樣了,

情緒起伏很大,所以好像有什麼不如意
他就會挺喜歡拿美工刀劃自己,連帶男生要阻止,也被他傷害
法律上有遺棄罪,所以如果男方對於女生棄之於不顧,好像也是有罪...

但也如此,所以無法脫離,也因為這樣不堪其擾...

這件事情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單憑女孩子那邊的所有說詞,算可以定死證據嗎?

而且網路上他們有聊天錄音等等有談到發生關係,那這能算證據嗎?
而且他們三月多再度發生關係的時候,女生方面確確實實知道說,
與男方發生關係,男方會有刑責問題~所以這到底怎解決呢~?
女方方面是可以完完全全坦護男方,但由於情緒的問題,
不知道如果上了法庭之前發生什麼小事,影響她的情緒,會不會讓女生改口供~不袒護他
另外對方母親是有對他提告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對於女生的妹妹有性騷擾,就是妨礙性自主,發生時間約莫是四、五月中旬~,六月提告筆錄,但目前還沒上法庭傳喚


總整理:

問題一:請問法律上女方的精神病史這樣,算不算情緒行為反覆,在法庭上的說詞認可的可能性低?

問題二:我"懷疑"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所以對方父母這樣子,算不算利用未成年子女取財,我記得是有這一條罪的吧?

問題三:女生方面我想我確定沒有任何那男生的相關證據,了不起就是通聯紀綠、

網路上的談話之類等等~

問題四:怎樣子對男方有利呢?要蒐集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讓男生無罪或是不要到

坐牢~

問題五:女方後續知道這是有罪的....會不會變成刻意引誘犯罪?~或是能夠證明些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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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娃娃* 101-07-0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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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娃娃* 101-07-04 16:32

我有位朋友,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對方今年要年滿15,

但有酒駕前科....目前是不是在緩刑中我不確定。

對方其實是個滿嚴重的精神病病患...

但兩人算是出於你情我願的~

事情剛開始對方母親早就知道了,

大約是去年九月是第一次,對方母親只有反彈,並無威脅提告取財

但男生懷疑其實對方的母親"可能"也有精神疾病問題

外加身體似乎有傳染病(愛滋),然後她母親的男友也有黑道背景....

大概是今年三月多吧,因為我跟男生有過節,爆料給女生知道說,他與她發生關

係,有刑責問題,接著對方開始揚言要提告

而且陸陸續續的開始取財,像是替女孩子辦手機、要證件之類~

(手機這件事情是成了)

然後也是大概三月多四月左右

他又被推倒,但好像也沒有直接證據說是他們發生關係

畢竟這件事情到了六月了,女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女方家長不與女生同住歐!!!然後大概五月初有社工出現,

是女方母親找來的,似乎還對於他的所作所為有所添加誇大~

像是說,男生還有與另外很多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等等之類的,

由於女生是慣性自殘的精神病病患,情緒起伏很大,所以好像有什麼不如意

他就會挺喜歡拿美工刀劃自己,連帶男生要阻止,也被他傷害

法律上有遺棄罪,所以如果男方對於女生棄之於不顧,好像也是有罪...

所以才會到至今,沒有辦法脫離~所以我想問~~~

這件事情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單憑女孩子那邊的所有說詞,算可以定死證據嗎?

而且網路上他們有聊天錄音等等有談到發生關係,那這能算證據嗎?

而且他們三月多再度發生關係的時候,女生方面確確實實知道說,

與男方發生關係,男方會有刑責問題~所以這到底怎解決呢~?

女方方面是可以完完全全坦護男方,但由於情緒的問題,

我也不知道如果上了法庭之前發生什麼小事,會不會讓女生改口供~

另外對方母親是有對她提告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對於女生的妹妹有性騷擾

就是妨礙性自主,這件事情已經作筆錄了,但目前我記得是沒有上法庭傳喚,

發生時間約莫是六月中旬~


請各位律師或是有法律工作經驗者,請回答~~

總整理:
問題一:請問法律上女方的精神病史這樣,算不算情緒行為反覆,在法庭上的說詞認可的可能性低?

問題二:我"懷疑"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所以對方父母這樣子,算不算利用未成年子女取財,我記得是有這一條罪的吧?

問題三:女生方面我想我確定沒有任何那男生的相關證據,了不起就是通聯紀綠、
網路上的談話之類等等~

問題四:怎樣子對男方有利呢?要蒐集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讓男生無罪或是不要到
坐牢~

問題五:女方後續知道這是有罪的....會不會變成刻意引誘犯罪?~或是能夠證明些什麼呢?

唉官司難斷 101-07-04 16:54
回覆 *雙娃娃*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那個人應該就是你吧  我是覺得 犯錯了就該面對 不管今天是否你情我願 因為對方未滿十八歲還好有滿十四歲不然罪更重  但是我認為若是可以盡快和解的話 快一點吧 不然就沒有機會了唷最少三年以上還要強制工作 PS 真是不是你本人犯的話 那麼你也很重視朋友幫助朋友阿 因為沒有你的事情你義務幫忙處理  真是好朋友唷  哈哈哈  !!!!!!!!!!!!疑點問號        最後希望快點處理此事情吧 快找律師吧 或是親自到對方的家裡談和解吧 最好有第三者ㄚ這樣子可以保護你 你也可以錄音起來談論過程中 確保你自己的利益    不管是否你情我願的 就算強上 也要快去談  一但到法院的話 就沒有救了  基本上你有聽過男生告女生強姦的嗎  哈哈哈

*雙娃娃* 101-07-04 17:18
回覆 唉官司難斷 的發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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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刪)

不是我...但我跟這人有淵源就是了辣ˇˇ"今天他被威脅提告,算我有分,這事情吵很久,我也是陪著這件事情走過來的人,可以和解,可是和解之後又提告呢ˇˇ?和解我知道有一條法條可以和解不被判刑~可是他本身有酒駕前科耶~....而且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ㄋㄟ?

唉官司難斷 101-07-04 17:24
回覆 *雙娃娃*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唉官司難斷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先求和解在說吧  如果對方其目的要的是錢 那很好解決 和解部份要請教律師吧 若是走別的路線也是可以解決的 指示游走法律邊緣 而且你是不可以出面的當作沒這回事情吧  哈哈哈

若是想知道快速解決此事的話 在寫信箱吧 我會回你的    法律是保護犯人的 記住 私刑或許也不錯ㄚ   只是沒立法ㄚ

*雙娃娃* 101-07-04 17:38
回覆 唉官司難斷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雙娃娃*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蛤,信箱來信,我沒有看到你的信箱ˇˇ....,拿來拿來,我想聽聽你的快速解決方案~

而且你講的是不是

如果說對方「沒有」滿十六歲就和你發生性行為,那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三項規定,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只要你有跟女方家屬和解,並且證明是出於你情我願,又沒有前科紀錄的話,通常可以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結案。

這個??我是希望最好不要有紀錄.....而且還可以永遠不要跟那女孩有聯繫的狀況...

*雙娃娃* 101-07-04 17:41
回覆 *雙娃娃*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唉官司難斷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而且萬一獅子大開口~十萬二十萬三十萬這樣哩ˇˇ?如果萬一以後提告,這不就成為最有利他們有發生關係的鐵證ˇˇ"?你說我無法出面當作沒這回事的意思是......?有方法可以讓他們無法提告提告後也不會成立嗎ˇˇ.....可能針對一些細微可能成立的刑責去談~....

唉官司難斷 101-07-04 18:29

 collin0520@gmail.com

優優 101-07-03 23:10
律師您好 是這樣的,首先呢我媽媽她是房東,他有租出一間房間給房客 可是合約到六月底就到期了,本來都跟房客講好了,但他卻突然說要到7/22號才能搬走 而且從7/1~7/22這段期間,她不肯付房租,更不用說水電費!!!!! 重點是她押金也沒了 他就這樣賴著不走,警察說這是民事的問題他們沒辦法參予頂多協助和解 但那房客就是不搬走卻又不付這22天的房租跟水電,還叫我們一直去法院告他 她說反正等法院通知下來也要一個月到時候他也已經搬走了,態度相當惡劣 難道就真的拿他沒辦法???有什麼辦法逼他就範嗎!? 很怕他破壞房子,或是把房子內不屬於他的東西搬走,所以只能讓他繼續住下去束手無策嗎? 還有就是那房子所有權是我媽媽的,錢當然也是我媽媽付的 可是我媽跟我爸還沒有離婚,如果離婚了那房子爸爸有權利拿一半嗎? 那若是分居呢?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她拿走這一半 我媽很怕房子的事被我爸發現,因為他一定會要分一半走 難道沒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分走嗎? 如果還沒離婚分居的話呢?我爸還是有權利拿房子一半的所有權走嗎? 我媽如果有立遺囑說要留給小孩的話,那我爸還有權利拿走那一半嗎?? 因為房子才買1年半,還不到5年所以沒辦法把房子過戶小孩 我媽跟我爸也分房很久了也沒再交談 若是房子的事被他發現,他如果要求離婚告我媽沒有履行夫妻義務然後離婚了 那他是不是可以奪走房子一半的所有權?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奪走嗎? 麻煩幫我們解答一下法律的知識我們也不是很懂,謝謝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租房部分,房客逾期承租這段期間,仍可以向他請求房租,您們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於何時搬離,若將來他一直不搬,則可向法院請求遷讓房屋. 二.房子部分,夫妻離婚後則有夫妻財產分配問題,但您父親是否可以分配房子,仍應視該房是否屬婚後財產,及夫妻雙方財產狀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優優 101-07-03 23:10
律師您好 是這樣的,首先呢我媽媽她是房東,他有租出一間房間給房客 可是合約到六月底就到期了,本來都跟房客講好了,但他卻突然說要到7/22號才能搬走 而且從7/1~7/22這段期間,她不肯付房租,更不用說水電費!!!!! 重點是她押金也沒了 他就這樣賴著不走,警察說這是民事的問題他們沒辦法參予頂多協助和解 但那房客就是不搬走卻又不付這22天的房租跟水電,還叫我們一直去法院告他 她說反正等法院通知下來也要一個月到時候他也已經搬走了,態度相當惡劣 難道就真的拿他沒辦法???有什麼辦法逼他就範嗎!? 很怕他破壞房子,或是把房子內不屬於他的東西搬走,所以只能讓他繼續住下去束手無策嗎? 還有就是那房子所有權是我媽媽的,錢當然也是我媽媽付的 可是我媽跟我爸還沒有離婚,如果離婚了那房子爸爸有權利拿一半嗎? 那若是分居呢?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她拿走這一半 我媽很怕房子的事被我爸發現,因為他一定會要分一半走 難道沒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分走嗎? 如果還沒離婚分居的話呢?我爸還是有權利拿房子一半的所有權走嗎? 我媽如果有立遺囑說要留給小孩的話,那我爸還有權利拿走那一半嗎?? 因為房子才買1年半,還不到5年所以沒辦法把房子過戶小孩 我媽跟我爸也分房很久了也沒再交談 若是房子的事被他發現,他如果要求離婚告我媽沒有履行夫妻義務然後離婚了 那他是不是可以奪走房子一半的所有權?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奪走嗎? 麻煩幫我們解答一下法律的知識我們也不是很懂,謝謝了
蔡明哲 (阿哲) 101-07-04 00:47
對付這種爛房客的話,要走法律途徑的話,就只能去告他民事訴訟而已,除非你們採取一些「特殊」手段,當然前提要合法。 另外,你父母如果離婚的話,原則上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問題,大致來說,就是就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有償財產離婚時,夫妻之一方少的人可以向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如果只有分居的話,不會有這個問題。 最後,就算是寫遺囑,除非你父親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你父親仍可要到部分遺產
jojo 101-07-03 19:59

去年五月份樓上搬來新住戶,在他們搬進之前整個室內隔間及地板都全部打掉整理,從他們搬進後,我們家的天花板不斷的傳來赤腳走路的重重的腳步聲,傢俱翻倒的聲音,用力重踱地板的聲音,他們家中並沒有小孩,是大人發出的聲音,整天天花板都?到他們走來走去的聲音,起初跟他們反應還很客氣說會改進,現在已經越來越皮了,連管委會去反應,還辨稱他們都很安靜,打110報警,警察來了也不想管,我們這幾個月來都有錄音存證,可是想用手機錄影卻無法錄到走路的那種低音頻,而且重摔傢俱和重踱的聲音也都不具持續性,雖然不是非常大的噪音,但是整天有人在頭上走來走去發出的低音頻,不時還要承受傢俱翻倒的巨響,我和先生二人都快精神崩潰了,所以我們想要走法律途徑,想要告他們因為自行打掉地板及隔間,才破壞原有的房屋結構,要他們重新做好樓地板的隔音,這樣的官司不知是否可行,勝訴的機會高嗎?另外要告噪音問題一定是要夜間發出的噪音而且還要有持續性才能告嗎?請問各位大大,我要如何搜證,將來在法庭上才是最有力的證據?請問這樣的官司要找律師費用大約要多少呢?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7-0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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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上住戶製造噪音影響您的生活安寧,由於對方產生的腳步走動聲以及傢俱翻倒聲屬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原則上不適用噪音管制法規定。您應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向警察局或是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檢舉對方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而妨害公眾安寧的行為。但是如果僅是影響到你們家,就只能依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處理。

(2) 當您蒐集好對方製造噪音影響安寧的「錄音錄影」證據後,可以提出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改善;縱使不是在夜間且持續性的噪音也是可以提告。而如果因此你們受有憂鬱症或其他如嚴重失眠等心理疾病,記得要就診病取得診斷證明書,而為提出訴訟的依據。

(3) 由於對方是鄰居,如果能透過調解或是和解方式解決的話,其實並不一定要透過審判程序來處理。若要請律師進行訴訟,一個審級的費用約數萬不等。

 (參照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jojo 101-07-12 18:20
回覆 jojo 的發言內容:

去年五月份樓上搬來新住戶,在他們搬進之前整個室內隔間及地板都全部打掉整理,從他們搬進後,我們家 ... (恕刪)

再請教各位律師,我有在深夜打110報警來處理樓上噪音的問題,在警察到後我打室內電話告訴管理員先請警察到我家,我有錄音存證,但是警察的處理態度卻很鄉愿,直接到樓上告訴他們有人報警說他們很吵,樓上住戶當然是否認,警察也就離開了,下樓時還跟管理員表示我看他們也沒在打牌,很安靜嘛!現在噪音的主管機關是警察局,可是警察大人的這種處理事情的處理態度,下次樓上再吵,我該如何處理,想請教各位律師.謝謝!!

HOUKI 101-07-03 19:49

父親與兄弟共有一塊土地土地上的登記人有四人,其中一人為我的父親。我的父親在前些日子透過兄弟口中得知自己的應有部分已登記為前妻的名字。前妻在得到應有部分所有權時,急忙辦離婚手續。請問,現在應該怎麼處理呢?且法律追訴權的期限又是多久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7-0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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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7-04 00:17

這應該已經構成侵占罪了,追訴期是20年

您好,

       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應先將該土地登記相關資料調閱出來,原本是您父親共有土地,若要移轉給前妻一定會有買賣或贈與之類的法律關係,再以此相關資料為偽造為由提告

Bridgit 101-07-03 10:08

律師您好:

我的婆婆在多年前,以自己的名買下一塊土地,在上面自行建了一棟二層的房子; 但房屋登記者為公公的名子,但因一些因素,只有土地有權狀,可房屋卻無法申權狀。然而多年前,因心疼大姑嫁到婆家會受苦,接受大姑及她的先生兩個小孩回來居住。

自公公過世後,大姑以房子是為公公的名為由,將房子霸占不讓婆婆回家; 想請問,我們該如何請求法律的協助,讓她們搬出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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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7-03 12:47

建議先將房屋名字過戶到所有繼承人名下,再由其他繼承人發函表示要求搬離的意思,如果對方不願意,那起碼要給付租金給你婆婆,再不行就只能走法院趕對方走了

您好,

      既然房子登記在公公名下,公公死後應該歸全體繼承共有(至少有您婆婆、您丈夫及您大姑),建議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後,由您婆婆及您丈夫發函請求大姑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可追溯前五年),並請求返還您婆婆及您丈夫之持分,甚至分割共有物。

amanda 101-07-02 23:36

熱心的律師您好:

    想請教幾個問題:

1.姐夫2年多以來持續傳簡訊給岳父和小姨子,內容大多數是要求離職離婚辱罵甚至出手的言詞,目前只有簡訊仍有保留,電話的謾罵並無錄音記錄,可要求或法律限制不再有如此不當的行為嗎 ??

2.姐姐因擔心無法探視孩子,即使受到家暴也不願報警或驗傷,倘若簡訊中姐夫有自己提及

出手打人和辱罵等,可由家人提出申請嗎?

3.請問我爸爸與我可否對姊夫提出精神上的賠償 ?

謝謝您撥冗回覆 !! 

                                                                               AMANDA

王耀星 (Eric) 101-07-03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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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萌 101-07-02 20:39

律師你好:

我有一個女生朋友,我把他當妹妹 他當初住在嘉義  而她男友被關

所以我才把她接來跟我一起住 不然他會跟她男友的爸爸住在一個破貨櫃屋

剛來的時候  他身上都沒有錢  我有勸他去找工作 他也跟我說好

後來他跟我說他要去看男朋友怎麼辦? 我跟她說 妳沒錢怎麼看?

他問我說  那怎麼辦?

然後我男友就提議說。。找報紙的代辦公司 有退佣金可以拿

然後我們有經過討論  我妹就答應了。。

然後去辦完差不多 2個多禮拜  他覺得那些費率太高  所以問我們怎麼辦?

我男友看她可憐就因此把他的門號拿來玩線上遊戲用。。(因為我男友 有在工作 那女人沒有在工作

然後。。過了過一~二個月  他媽卻兇巴巴的說要告 我詐欺 我男友詐欺侵占

這未免也太好笑了吧??  名子是他女兒簽的名  我們又沒逼他 

還說  賣手機的錢跟退佣金的錢  是我跟我男友拿走的

那女人還在警察面前說他沒拿到錢。。 他如果沒拿到錢  

怎麼去看她男朋友?怎麼買東西給她男朋友? 怎麼寄錢給他男朋友?

而且 他住我們家 拿個3~4000繳房租 水電費 生活費  

那些 不算什麼吧??


請問各位大大。。。。

這樣他們告的成嗎???

而且當初做筆錄  都是他媽在講???

這樣有具法律效力嗎???

那女人滿20了。。。

 

還有他們告完之後 他媽媽還曾經打電話來說要請吃飯

還叫我跟我男友要找人辦過戶

就是因為我們不照他意思她才去警察局

還三不五時半夜喝酒醉電話來鬧!!

 

請問這該怎麼處理?

DS 101-07-02 15:55

您好,國外學研單位想跟我們簽MTA,但是準據法的部份,對方希望不要以他國法律為準據法。不知道有沒有相關影響?

如果強勢依我國法律當作準據法,會不會到時候發生問題,對方直接擺爛,大不了不來台灣。這樣的話,以我國法律當準據法還有約束力嗎?

感謝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強烈建議你們以台灣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並以台灣的法律作為準據法。

理由如下:

一、如果對方起訴,相對於外國,台灣的訴訟成本算是相對較低的,你們將來赴國外應訴除了訴訟成本較高,來回的機票食宿費用,造成你們將來訴訟上吃虧的局面,甚至你們可能完全沒有能力應訴。

二、如果對方因為你們沒有應訴而獲得勝訴,可以拿勝訴判決來台灣進行裁定裁定下來後就可以對你們執行,所以以外國為管轄法院,雙方將來若有爭執,你們肯定會一路輸到底然後被強制執行。

三、在台灣訴訟你們如果勝訴,只要對方所在的國家與我國有訴訟上互惠關係,將來要在他國強制執行應該遠比從頭到尾打訴訟來得簡單、省錢。

最後,還可以選擇以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法,建議你們選擇台灣的仲裁機關並使用台灣的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作為程序上的準據法。

懶貓 101-07-02 14:38

律師您好,我有一個家族的法律問題想要請教,煩請律師撥冗看完。我爺爺目前88歲,由大姑負起照顧的責任,但是因為沒有讓爺爺與照顧者同居,只有送飯菜而已。若因跌倒導致死亡,擔心叔叔會告大姑,要求金錢賠償或者坐牢等,請問大姑會被判有罪嗎?

此時比較好的照顧方式是不是送老人院,然後費用子女承擔,若於醫院中跌倒過世,其責任歸屬是屬於院方還是大姑呢?若叔叔無理取鬧還是要告大姑,這樣可不可以反告他誣告呢?

以上,煩請解答我們的掛慮!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7-02 19:09

你大姑的情況應不至於有罪,畢竟他有按時送食物給爺爺,爺爺跌倒不見得是姑姑的問題,不必過度擔心,

(1)是否要對爺爺跌倒的結果負責,必須視爺爺的身體狀況而定。如果爺爺身體狀況必須要靠他人協助照顧,那「子女」未同居照顧的不作為,可能會構成不作為遺棄致死罪。但是扶養責任並不只限於大姑,由於叔叔也是爺爺的子女,如果本案有涉及不作為遺棄致死罪,基本上叔叔也是要負責任的。

(2) 如果子女不打算與年長者同居的話,確實送至照護中心是比獨居妥當的,年長者所受到的照顧也會比較完善。且如果有因此照顧不週的責任,是由照護處所負責,不是家人。

(3) 要成立誣告罪,告訴人所提告的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才會成立。如果告訴人僅是有所懷疑或出於誤會而提告,還不會成立誣告罪。

(參照刑法第169、294、2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處理)

 

be 101-07-02 09:06

請問為什麼家暴防治法,通常保護令期限最長只有一年,並且只能延長一次,以一年為限? 期限到了,受暴者就不受保護了嗎?

多年前曾經被家人性侵,一直仍與施暴者同住,但目前無安全之虞,似乎不符合申請保護令條件。但是受暴者無法擺脫過去陰影,無法面對施暴者,無法同住一個屋簷下,請問受暴者有何法令可以伸張,可以命令施暴者離開?

最後再請問,拍裸照和摸下體算是法律上的性侵害嗎? 性侵未成年人,告訴期限是多久呢?

謝謝您!

林智群 (klaw) 101-07-02 19:11

通常保護令期滿後得再聲請延長一年,不過只能延長一次,至於觸摸下體等行為應構成猥褻,沒有到性侵的程度,被害之後建議在六個月內提告,較為穩妥,其實這類犯罪追訴期間都是二十年以上,所以針對二十年前的事情提告也無不可

(1) 通常保護令之所以限期1年、延長之期間為1年以下,並以1次為限的原因是基於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以及一同生活的考量。如果對方還繼續進行施暴行為,您還是可以再聲請保護令的。而且也保護令之後,一般來說當事人都續而會提出離婚訴求,所以實際上要到兩年以上需求的是比較少的。

(2) 聲請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需要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但如果對方並未再行施暴,家暴原因已除去,原則上就是無法提出的。

(3) 未經同意就強行摸下體的行為,原則上成立強制猥褻罪;若是對未滿14歲者進行上述行為,更會成立加重強制猥褻罪。縱使對方並未以強制手段猥褻,仍可能因為利用家庭親屬關係進行猥褻的行為,而成立「利用權勢猥褻罪」。關於拍裸照的行為,若是偷拍可能成立無故竊錄身體隱私罪,如果是直接強制拍攝則成立強制罪。

(4) 追訴期是自「成立犯罪行為時」開始起算。刑事追訴期限長短須視犯罪行為在何時發生而定,如果是在95年7月1日前發生的話,追訴期是比較短的:加重強制猥褻罪為10年,其他罪則為5年。若是在95年7月1日後(含當日)發生的,追訴期會比較長,加重強制猥褻罪為20年,其他罪則為10年。另外無故竊錄身體隱私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須自知悉犯人的犯罪行為起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

(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15條;刑法第80、224、224之1、228、304、315之1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處理)

小陳 101-07-01 23:02

我是被騙被詐欺約200萬,去年11月報案今年2月中旬嫌犯抓到也上新聞,因為該位10年前也詐欺被抓到,起初我僅報案135萬被詐欺檢察官說嫌犯135萬還完就沒有刑事了,3/5嫌犯至地檢署和解其方案為101年3月25日還8萬,101年4月25日始至103年8月25日止每個月25日還1萬,103年9月25日還91萬,同意給予嫌犯緩起訴處分,但我還有保留另65萬民事訴訟權力(因當時之前存摺更新舊存摺己剪掉,所以手上只有135萬的匯款單,但後來有去補發65萬的資料了),
抓她到的警官說該嫌犯有幾筆土地房子,但檢察官都僅聽一面之詞當下我也無請律師就去和解,嫌犯說土地為祖產要經過兄弟姊妹同意才可以賣,而房子本身也已經二胎了還欠銀行200萬且她本身有12張卡債檢察官當下就說不和解就提起公訴,也說我又無請律師說不定公訴後我就拿不到錢了,導致當下簽下和解書,目前有後悔想討回公道,以下幾件事情煩請賜教。

1. 當初報警僅提供135萬收據,那怎麼補上65萬收據讓嫌犯有200萬刑事,而不是僅135萬刑事
2. 可以精神補償嗎
3. 詐欺金額可以算利息
4. 警官說她名下有土地房屋還有車子如何了解他們夫妻財產
5. 和解書已經緩起訴處分,起初或許很安分還我錢但最後一筆91萬沒有還我,是否嫌犯被關完就沒事情了,我錢也拿不到呢,且會不會就失蹤了或逃到國外,是否可以詐欺案由他們夫妻共同承擔。
6. 嫌犯為累犯感覺有點詐騙集團只是警官還沒發覺,但警官說後續還是會一直追蹤,想說先提出公訴讓她受到處罰,但我又可以有保障拿回我的200萬。
7.警察有查出對方有不多筆動產,但檢查官沒有再調查,只聽信對方一面之詞,而不利於我.
8.和解書內容第一筆需還我8萬,但拖了一天才還我6萬罷了...剩下2萬又拖了1週,這樣和解書失效了,我只是公務員法律專業不懂,正想委託專業律師專案處理,給個建議。

沈恆 (沈律師) 101-07-0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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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1-07-01 23:45

當初報警只有135萬收據所以被告緩起訴處分為135萬,和解書上有提到我有保留65萬(另申請存摺依據)民事訴訟權益,而本案刑事緩起訴條件在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有提到:應於101年3月25日賠償被害人8萬元(實際上晚了一個禮拜才給我已未履行約定),書記官有打電話告知我如果對方沒有履行時間還償就打電話給他,檢察官就會撤銷緩起訴直接公訴處份了,只是這次我不想讓累犯詐欺人那麼好過,且抓到她的警官有提到她有登記房子一筆及土地數筆,這次我想要強制執行查封轉讓動產,讓她坐牢,或許我這樣的行動讓她們更積極處理,目前一直在找律師,想要委任律師專案處理,是否可以有建議人選,被告人家在新竹縣 。而

沈恆 (沈律師) 101-07-02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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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1-07-01 17:18

最近我看大樓公布欄的管委會會議紀錄寫(100年度消防缺失,因設備損害`缺設數量多(99`100年度未修繕),遭消防局開單罰款),並於公共基金的財務收支明細表有一筆違反消防法規罰款12000元,請問如果是住戶在地下二樓停車空間通往受電室及排風室的通道上設置停車停放車輛的行為,向市府檢舉後,市府要求管委會依規處理,管委會卻不執行職務,若主委或管理委員被罰款時,也可用公共基金來支付罰款嗎?如果不可卻用公共基金來支付,委員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答,可否再請教一下, 處罰對象是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 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逕自使用公共基金繳納罰鍰, 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可以刑法第336條第1項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嗎?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嗎?

如果政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以下處罰對象是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就是針對個人所做的處罰,所以是不可以用公共基金來支付罰鍰的。由於公共基金是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基金;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逕自使用公共基金繳納罰鍰,除了可能涉及刑法侵占公物罪之外,也應負返還公共基金的責任。但是如果是對管委會管委會自然可用公共基金先行支出,而如果該違規之住戶所造成,另外亦可就此罰鍰的支出之損害向違規有責的住戶求償的。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26條;刑法第33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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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101-06-30 20:42
想請問律師: 我上個月5/29因為有事不能照顧小孩.女兒早上托我先生的弟媳帶.希望她能煮晚餐給小孩吃...順便接下午娃娃車送回來的兒子一起照顧.交代會到吃晚餐後才能回來..... 晚上快9點.跟先生回來時接到小叔打回他家電話說我兒子耳多朵受傷流血.要送他去醫院.掛完電話我跟先生趕去醫院.到現場了解.醫生說:耳軟骨斷裂要縫針...折騰到12點多才離開醫院..事發是這樣{小叔未經過我同意把小孩帶虎頭山頂玩.而且跟小孩玩推人遊戲.小孩被叔叔從石步道的高度推撞到草皮.腳站不住身體滑下去.整個力道讓左耳裂開有3公分長.軟骨還縫了10針}事發在急診室到現在只有跟我先生道歉...跟我完全沒有!!因為小孩的保險停保不能理賠.他在急診室跟我先生說如果能補復保.他來出錢...因為我們詢問後小孩停保超過半年不能馬上補保.時間也接不上....所以他就對這件事不了了之.依週後我把急診跟醫藥單據給他老婆叫他們要負責.還有我們準備要給小孩復保險.希望他能拿出賠償責任付復保費.這件事就到此為止..結果過4天後.他終於敢第一回面對我了.但是只有給我醫藥單據費用.至於賠償他說沒必要他負責.我聽到很生氣!!我當面罵他的不對罵了一堆.甚至揚言要告他.他才說讓他們考慮依下.我說可以..結果從6/11說要討論到現在都當作沒發生.我ㄧ周前已經跟他老婆說:你們再不決定我要追朔法律處理...這次一定要給他教訓!!!.. 請問: 我可以告他嗎? 還是可以申請法律單據要求他賠償?我真的很生氣.他對這起事件的態度.而且我的小孩在他手上都受過小傷.他每次要帶我小孩出門沒有一次知會我過.都是事後才知道.也從不尊重過我.所以我先生也不反對我對這件事情的處理....希望專業的法律人能給我方向.讓我得到應有的公平.... 小孩5/29受傷..(他跟他老婆帶我2個小孩一起上山) .6/7拿單據給他老婆 6/11他拿醫療單據金額給我 請問:我本意是單純托小孩給先生弟媳照顧..小叔回家後再帶小孩出門沒知會我.又用不當的遊戲方式造成小孩受傷.兒朵一輩子的疤痕.我不能要求損害賠償嗎?還是有另外的方式呢?
Vicky您好: 簡單回覆您如下: 小叔在未告知你們夫妻的情況下,把小孩帶出去玩,還導致他受傷,有機會成立民法第174條第1項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責任,所造成的損害即便他沒有過失,也應該要賠償。也有成立民法侵權行為的可能性。

對方把小孩推倒致傷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您可以在知悉小孩受傷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對方也同時成立民法侵權行為,必須要賠償醫療費用、夫妻倆因為照顧小孩所導致的損失和看護費用、小孩留下疤痕的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但不包含復保費部分,因為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與對方的傷害行為之間沒有關聯性。您當然可以告知對方如果不願意賠償的話,就要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並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是由於對方是家族成員,建議真的談不攏,請長輩或者去調解委員會調解都是可以的。

(參照刑法第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3、237條;民法第18、184、193、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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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 101-06-29 14:14

員工到職切結書中員工需要簽署的內容中有一項:

若違反切結規定,本人願接受公司之規定處分,賠償公司之一切損失,接受法律之制裁,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請問放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呢?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6-29 14:30

民法第745條: 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也就是所謂「先訴抗辯權」。 亦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求償,並拒絕在執行完全無效前負擔債務。 

小魚 101-06-29 14:39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民法第74 ... (恕刪)

條文我知道,但是不是很懂。

切結書中所說的是放棄先訴抗辯權指的是公司就可以直接找保證人求償嗎?

那"放棄先訴抗辯權"的部分是應該由員工本人簽,還是是保證人簽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6-2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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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放棄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不必等到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無效果,就直接向保證人求償,這對保證人是比較不利的。不過依您的敘述,員工到職切結書應該沒有牽涉保證契約,因此公司切結書中所寫的放棄「先訴抗辯權」,一般來說都是誤用,而應該是指「預先放棄訴訟權利」。然而公司要求員工預先放棄訴訟權利的這個約定,顯然是對員工不公平的,因此這個約定基本上是無效的。當公司依據切結書對員工做處分時,員工仍然可以主張訴訟權利,而不受該約定拘束。但是如果是在保證契約當中簽立,就是有用的了。

(參照民法第247之1、7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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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 101-06-29 11:35

律師您好:

家裡有台機車登記於母親(新竹)名下,使用者為外地(桃園)工作的姐姐,半年前姐姐將機車口頭出借給朋友使用,但近期姐姐欲要回機車,卻已聯絡不到朋友,擔心害怕機車用來做不法用途。因此想將機車報廢。

 

跑了以下幾個單位獲得的回應仍不知該如何處理:

 

監理站:需報案三聯單+車主才能將機車報廢。

派出所(新竹):應前往桃園報案,並提醒先傳簡訊給對方要求機車歸還。

派出所(桃園):不受理,要我方自行把人找出來再報案。

 

請教律師,這情形是否可報失竊或侵佔,或是有任何可行的處理方式,將機車作廢並免除失竊或侵佔期間的法律責任,謝謝。

 自己借給他人使用

 對方惡意不歸還且連絡不到

 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比較屬於侵占的問題

 可以先提出刑事侵占罪告訴

iris 101-06-28 10:10
請問..我朋友30歲.日前自殺身亡.她自小就讓人領養
她養父對她很差...連他身後事頭七也不幫她做..她離婚過.有女兒還很小

我的問題是...我已故朋友的親姐姐或她前夫可以有權幫她做頭七嗎...(他養父不肯.然後也不准任何人替他做)
她養父口口聲聲說.在法律上只有他可以決定...難道其他人沒辦法了嗎
還有她是在車上自殺...她養父想要變賣她的車..車主名登記我朋友的名字而非他養父.她養父有權變賣嗎...她養父還想領她的保險金..她生前保險受益人是填寫她女兒..而她女兒由她前夫養.....

重點補充...請問我朋友的身後事.他前夫一樣有處裡後事得行使權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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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您的敘述,如果往生者只有一個女兒且並未再婚,但是因為受人領養,所以除了女兒是繼承人外,養父因屬第二順位,所以在女兒優先的情況,繼承權還未輪到。

而一般來說,遺體原則上是由繼承人所有,繼承人因此擁有處置遺體的權利,但是處置方法仍不能違背善良風俗。而在此因為往生者的養父、姐姐都沒有繼承人身分,依法是沒有遺體處分權的。又因為繼承未成年無法自行處理後事,所以這時就會依習慣由其他親屬出面,共同協商處理後事。而養父自己不做也不准任何人替往生者辦理「任何儀式」,事實上已經侵害繼承人的權利,這時姊姊及朋友都可出來主張,幫未成年子女主張權利,直接辦理後事。

往生者的車輛屬於遺產,會由往生者的女兒繼承下來,當然也只有繼承人才能處分財產,養父原則上並不能賣出車輛。由於前夫擁有女兒的親權,依法在為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方可處分女兒所有的車輛。但是如果車輛名義人是別人,自然推定由名義人擁有所有權,由名義人方可處分。

又既然保險受益人是女兒,保險金就應由女兒所有,養父是不能取得保險費的,因為有約定保險受益人的話,保險金並不計入遺產分配。由於女兒尚未成年,所以保險金和遺產等特有財產會暫時由前夫管理,但是可召開家庭會議監督使用狀況。

(參照民法第72、767、1087、1088、1144條;保險法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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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霖 101-06-27 22:13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你一件有關法律的事,我爸爸是一個半個公務人員 但她在上班途中突然得到重病 也拿到身心障礙手冊 但我爸爸硬是撐了十年 主任和同事也幫忙許多 但主任退休 換了一個新主任 很不幸我爸爸上禮拜又不小心跌倒了 我們想給爸爸請個一年病假 主任跟課長前後說好 後來又說不行 又說假如要請病假的話 我就向總公司說一些話 然後彈劾我爸爸 這樣退休金就會很少 就是要我們退休 可是我們家裡經濟不好 只剩下爸爸在上班 那有神魔法律可以保障我們家嗎 或是可以繼續上班的辦法
一、公務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準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如果你父親是適用公務員法,請病假長達一年,當然需要長官同意。若是一般勞工,也必須有住院情形,才有可能請如此長之病假,否則除非勞動雙方另有其他約定。

您所述的”半個公務人員”,語意不是很清楚,只能為以下的假設:

(1)如果您父親給假是比照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人員,是可以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若是在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跌倒的話,就能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一年因公受傷的假。縱使不是在上述時間跌倒的,至少也能留職停薪一年。

(2) 如果您父親並非依照公務人員給假,原則上也應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由於勞工未住院請病假的話,一年內最多只能請三十天病假。而有住院的話,兩年內最多可以請一年病假。如果超過上述病假的期間限制,您父親仍可選擇留職停薪一年休養,之後再繼續上班。

(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4、5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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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101-06-26 11:15

你好 
我本身從事設計.最近接了一個活動案子.對方有跟我訂了一份合約.合約內容就是先付頭款3千元..事後完成確認沒問題6/20再付尾款七千元...那對方在上禮拜一6/18號(一)已經投標這案子...6/20我尚未收到款項七千元...我用寄信告之..對方回覆我下星期一6/25會匯款項給我...但到了當天我還未收到..對方居然說我還沒修改給他們..所以無法給我款項...還搬出合約....我現手上有這陣子跟他們的對話紀錄跟信件...都是表明要匯款給我..但現在再耍無賴不付錢..想請問我手上這些證據具有法律效應嗎??

 手邊有的資料將來訴訟過程都可以提出當作證據並沒有問題

 重點應該是 是否你們的約定對方已經必須支付金錢給你

 而你所提出的證據能證明什麼事實

alan 101-06-26 15:48

證明他們得確要在禮拜一6/20號付尾款給我...

------------------------------------信件內容 Alan 您好:   由於作業上的一些疏失 我們將於6/25(下周一)匯尾款給您   不好意思 造成您的困擾

宋先生 101-06-24 00:52


您好,我是一名程式設計師,任職之前公司,欲對我提出告訴,告訴原因為
"任職期間所留下來的原始程式內容不完整導致我方損失,為維護本公司的權益,我方將採取法律行動"

我為這家公司服務一開始為part time性質。後來才轉正式員工。

我在這家公司任職期間曾交付過一次那時候的所有原始程式(包含part time所設計之原始程式,part time是不需要提供原始程式碼的),未元全交付之原因為在今年4/某日當日中午要我立即離職,本來談好的離職日為4月底。因離職過程過於突然而導致沒有辦理交接過程。而導致未交接後來的原始程式碼。且離職當日要我填寫志願離職單。我在同事長官的壓力下已經簽署此一文件。

請問我可以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尋求何種法律協助?

或者可以以甚麼方式補作離職交接(如存證信函請他們盡速辦理未完成之離職交接),將此一事件解決。

如果仍無法解決此一事件,我可能得到甚麼樣的結果,需要負擔甚麼樣的責任及相關責任衍生的金額可能為多少?

此一事件對我來說很急迫,感謝您的幫忙。謝謝。

王耀星 (Eric) 101-06-24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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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您和公司簽訂的僱傭契約內容有要求您提供原始程式碼,那對方是可以要求您提供原始程式碼的。但除非您是因故意或過失而未提供原始程式碼,公司才有理由向您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您的敘述,您未能提供原始程式碼是因為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交接時間所導致的。您當然可以要求完成完整交接程序,而屆時再提供原始程式碼即可。

(2) 如果仍無法解決事件,在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前,會先進行調解程序,由雙方互相協商如何解決事情。就算調解不成立,因為損失必須由公司舉證,而且公司本來就沒有給予您充足交接時間,基本上公司就一般員工未完成離職交接一事,可以請求到的損害賠償數額仍是有限的。

(3)如果涉及違法解雇,還可以主動聲請勞資爭議協調,要求資遣費。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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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乖 101-06-23 15:46

第一:我今年 55歲,我是3個小孩的媽媽
老大(男):無業遊民 整天好吃懶做,在家有網路就可以過生活 今年33歲
老二(男):無業,今年32歲 當流氓 有槍砲彈藥前科 喜歡上一個女人,但這個女人 結過3次婚 有6個小孩,我不喜歡這個女的 因為她會和我吵架,而且我懷疑 她再利用結婚賺錢,如今她有身孕,我非得把我的財產都給我最小的小孩也就是第3個小孩。我說有她 就沒有媽媽 選一個,她說他都要,如今 我不承認我這個孩子是我的小孩。我要跟她脫離母子關係,但是法律上行不通。
老么(男):台灣科技大學畢業,現在正在創業,而且我發現他是我們家唯一非常正常的小孩,有女朋友 是東海大學畢業的, 如今 我想把財產連同房子都給我這個最小的小孩。
不想給第二個小孩,因為不希望 她的女朋友得到我的任何一分錢,這該怎麼辦呢???
法律上我該如何處理,或有什麼律師諮詢可以去詢問的嗎???

看起來你都已經決定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 只是說過戶手續時可能涉及贈與稅的問題

王耀星 (Eric) 101-06-23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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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三位兒子都是您的法定繼承人,縱使您訂立遺囑分配遺產,未受到遺囑分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仍然可以主張特留分。依您的情況,建議您可以在生前處分財產;但要注意因結婚分居營業贈與財產可能會被當作遺產計算,如果您是在兒子結婚分居營業時進行贈與,就要以書面聲明這些贈與財產並不算在遺產之內。另外在往生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話,這些贈與財產會被視為所得遺產。另外一種方法,則是可將房子贈與給小兒子,再加上約定”負擔”,要供養你老年生活,否則可以撤銷贈與,這樣子一方面也算將所有權移轉,一方面對您也有保障。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chiyun 101-06-22 15:30

高雄鳳山一筆私有土地遭到鄰居違建侵占,在爺爺那一代有打過官司判決拆屋還地,爺爺當時和鄰居稱"甲方"訂定土地租賃關係,爺爺過世後甲方仍有持續繳交地租于我父親,甲方約7~8年前過世後,甲方後代未曾繳過地租于我父親,也不出面處理

問題1:如果我們私自拆除他們的違建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問題2:在私有土地上的長期違建30~40年報請拆除大隊來會拆嗎?

問題3:我們必須採取哪些作為才能確保我們私有土地的權益?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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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yun 101-06-27 11:42

感謝 謝律師的解答,但個人還有一點疑惑,查詢過相關資料,租賃關係不是沒有繼承或轉移嗎?當初有租賃關係的甲方已過世,我們和甲方的後代是不是已經沒有租賃關係了?

王筱亞 101-06-21 14:40
律師您好~我是大學生,老師出了期末考報試題目是: 開飲料店會遇到的相關法律?? 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法) 拜託一下律師
您好:既然這是老師出給您們的問題,應由您們自行作答,才會有所成長.
薇薇安 101-06-22 12: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既然這是老師出給您們的問題,應由您們自行作答,才會有所成長.

哈~ 謝律師的回答好酷!! 有道理!!

或者是版大應該要先思考~ 把想法打出來再詢問對不對~

王筱亞 101-06-21 14:37
律師您好~我是大學生,老師出了期末考報試題目是: 開飲料店會遇到的相關法律?? 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法) 拜託一下律師
潘艾嘉 101-06-21 15:13
您可以依據不同的對象,分析不同的法律關係, 例如飲料店跟加盟店、房東鄰居、客戶、員工間,都存在不同的契約關係, 用這樣的分類下去探討會比較清楚!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胖 101-06-20 12:30
律師您好: 我被一個女生告傷害恐嚇,因為被她騙感情一時衝動打了她兩巴掌(不久前才剛被錢女友背叛所以才會如此生氣)...還有傳簡訊跟她說:你以為長的漂亮就可以這樣玩弄別人嗎? 打你巴掌也是剛好而已!人在做天在看! 你這種人一定會有報應的! 你要是在去上班我一定報警抓你! 因為他今年九月才有滿十八歲!她是在酒店上班! 但我打了她巴掌的當天他有去驗傷報警~當時我還不知道~後來我也有傳簡訊跟他道歉求她原諒~ 她也答應了我~還說要跟我繼續當朋友~之後我們都有持續聯絡互相關心~ 但是6月15號左右我收到警察局的通知~要我6月19號早上10點去做筆錄~我打電話去問過她之後才知道她 那時候有報警~ 後來我們也在電話中有談到要和解~她也答應了我~甚至到了6月19號那天早上八點我都還有跟她連絡~ 也在三確認她要跟我和解~我到警察局之後有問警察能不能和解~警察跟我說可以~要我先通知那個女生過來~但是我打給那個女生她卻沒接電話~所以我只好跟承辦員警約隔天我在帶她一起過來和解。 但是到了下午4點半左右她忽然傳簡訊跟我說:和解金2萬~你能接受在打給我~ 於是我回傳簡訊給她:不是原本已經就說好要和解了嗎?現在怎麼又忽然跟我要兩萬和解金~ 而且我怎麼知道你會不會現在跟我說好了~過十分鐘又要從新跟我開和解的條件 要是這樣的話我們還是交給法官判決吧! 到了今天也就是6月20號早上她才回我簡訊 簡訊內容為:據我所知傷害可以判三到六個月!何況我是告你傷害恐嚇!保釋金就不只兩萬了! 所以你別傻了!你不用顧慮到你家嗎?要是真的給法官判的話你不但要負法律責任!還要負民事賠償! 你覺得你這樣划的來嗎? 我後來回她:不是我沒誠意要跟你和解!而是你現在根本都一直在騙我耍我!所以我已經沒辦法相信你所說的話了!我們交給法官判吧!請你別再回簡訊了! 後來她又回訊息給我:不然你說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價錢!這樣不是對彼此都好嗎? 後來我都沒回她了....... 我想請問律師~ 我這種狀況我很了解肯定是傷害罪名會成立....但是如果是恐嚇呢? 我這樣有造成恐嚇嗎?如果傷害恐嚇罪名都成立了!會被判多久? 可以用罰金或者勞動服務抵嗎?民事賠償部份法官也會判該賠多少嗎? 還是我只能任由原告宰割....... 我反倒是覺得有人在背後叫她要怎麼做~刻意要獅子大開口刁難我..... 而且還有一點威脅......好像是我不給她錢她要告死我的樣子...... 我該怎麼自救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本件是否構成恐嚇仍有疑義,即便最後成立傷害罪及恐嚇罪,刑度應該也不至於太重(須先確認您有無前科),至於民事求償部分,對方要請求必須先證明其確實受有此損害,損害的範圍有多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胖 101-06-20 12:20
律師您好: 我被一個女生告傷害恐嚇,因為被她騙感情一時衝動打了她兩巴掌(不久前才剛被錢女友背叛所以才會如此生氣)...還有傳簡訊跟她說:你以為長的漂亮就可以這樣玩弄別人嗎? 打你巴掌也是剛好而已!人在做天在看! 你這種人一定會有報應的! 你要是在去上班我一定報警抓你! 因為他今年九月才有滿十八歲!她是在酒店上班! 但我打了她巴掌的當天他有去驗傷報警~當時我還不知道~後來我也有傳簡訊跟他道歉求她原諒~ 她也答應了我~還說要跟我繼續當朋友~之後我們都有持續聯絡互相關心~ 但是6月15號左右我收到警察局的通知~要我6月19號早上10點去做筆錄~我打電話去問過她之後才知道她 那時候有報警~ 後來我們也在電話中有談到要和解~她也答應了我~甚至到了6月19號那天早上八點我都還有跟她連絡~ 也在三確認她要跟我和解~我到警察局之後有問警察能不能和解~警察跟我說可以~要我先通知那個女生過來~但是我打給那個女生她卻沒接電話~所以我只好跟承辦員警約隔天我在帶她一起過來和解。 但是到了下午4點半左右她忽然傳簡訊跟我說:和解金2萬~你能接受在打給我~ 於是我回傳簡訊給她:不是原本已經就說好要和解了嗎?現在怎麼又忽然跟我要兩萬和解金~ 而且我怎麼知道你會不會現在跟我說好了~過十分鐘又要從新跟我開和解的條件 要是這樣的話我們還是交給法官判決吧! 到了今天也就是6月20號早上她才回我簡訊 簡訊內容為:據我所知傷害可以判三到六個月!何況我是告你傷害恐嚇!保釋金就不只兩萬了! 所以你別傻了!你不用顧慮到你家嗎?要是真的給法官判的話你不但要負法律責任!還要負民事賠償! 你覺得你這樣划的來嗎? 我後來回她:不是我沒誠意要跟你和解!而是你現在根本都一直在騙我耍我!所以我已經沒辦法相信你所說的話了!我們交給法官判吧!請你別再回簡訊了! 後來她又回訊息給我:不然你說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價錢!這樣不是對彼此都好嗎? 後來我都沒回她了....... 我想請問律師~ 我這種狀況我很了解肯定是傷害罪名會成立....但是如果是恐嚇呢? 我這樣有造成恐嚇嗎?如果傷害恐嚇罪名都成立了!會被判多久? 可以用罰金或者勞動服務抵嗎?民事賠償部份法官也會判該賠多少嗎? 還是我只能任由原告宰割....... 我反倒是覺得有人在背後叫她要怎麼做~刻意要獅子大開口刁難我..... 而且還有一點威脅......好像是我不給她錢她要告死我的樣子...... 我該怎麼自救阿.....
蔡明哲 (阿哲) 101-06-21 00:56
傷害應該會構成,恐嚇罪責不一定,所以和解金如果確定是2萬元,我建議你慎重考慮接受,因為傷害有罪判決,易科罰金的話通常一天1000元,如果判30天的話,那就三萬元了(繳給國家的),另外他還可以向你民事求償,所以2萬元和解應該是划算的。不過如果和解的話,一定要記得請他撤回告訴。
勇哥 101-06-19 22:08

本人於網路討論區po上一篇文章,標題將公司名使用諧音取代.
P.S:這是一家十多人的小公司,並非知名大企業.
舉例:公司本名為"兆安國際" , 本人於網路文章標題將公司名改為"[趙氨]公司"
實際的標題內容是 : [趙氨]公司,天下烏鴉一般黑...

以下藍色字體是是發文內容 :

小弟受公司通知面試維修工程師
面試時表示本人無維修經驗,公司人事經理說沒關係,邊做邊學.
公司報到第一天,我的主管經理是個近60歲的大哥...就是那種有經驗很臭屁的老師傅.
口頭禪就是 : 你不知道嗎.? 你不懂嗎.? 你不會嗎.? 不是嗎.?

我自第一天上班勤做筆記,當然不太會發問,因為完全不懂不知從何問起....經理也不做說明,自己弄來弄去.
有硬體部份的故障排除,有軟體的操作等等....
第一天看經理東忙西忙測試一台設備....其實有看沒有很懂..
沒想到過了一週他就要我去高雄測試同機型但是大一號的設備..我說我不會.他還跟公司其他經理級的同事說已經教過我,我可以獨立作業,結果當天我因為做不出測試,被罵到臭頭..
這類狀況經常發生...有次我問他冷煤怎麼灌,他回說 : 我就是這樣灌..(XD..你講廢話嗎..),結果我是上網才知道要怎麼灌.

有次經理拿張auto cad的模具圖給我,要我去買材料給車床師傅車,我問說材料那裡買/怎麼買,他叫我自己找....
只好上網查304不銹鋼/PP柱去那裡買....又問我說圖會不會看,我看了一下告知他圖面我看的懂.
(因為我以前是畫2D刀模圖的工程師)
結果又被他打一槍,說這裡沒標尺寸你沒發現嗎.? (XD,你是要我找圖面問題就直說,還問我看不看的懂..)
當天東跑西跑總算買了材料,拿給車床師傅製作,結果師傅說他不太會看圖...還說你們經理是白癡,要做什麼也說不清楚,亂七八糟的,當下把我們經理罵一頓( 我這才知道,經理就是不懂才不敢去找車床師傅,把爛攤子推給我....)

有次無意間聽到同事說公司有補助新進同事購買電腦費用,補助購買價格的50%,但我進公司時卻是被要求要自備電腦,只好把家中一台近四年的10"小筆電拿到公司去勉強著用,心想,為何沒人告知我可以購買新電腦.?!!
當初面試要求薪資35k,公司說本奉 30k,每月還有停車津貼2k / 車損2.5k/電話1k,總共5.5k津貼,應該有達到你的薪資要求,但做滿一個月下來,只領到29k,經理確告知,你試用期沒有津貼....當下我覺得我被騙了.
公司也有補助外務人員油資,1600cc以下車輛,補助金$2.9/km(我算一算我的福特1600cc一公升跑11km,平均$3/km油費耶,這補助好像不太夠.....)

這個月因家裡有事臨時請假一天,隔日到公司卻被經理警告請假要填寫請假單,我心想我連公司表單放那理都不知道,上班一個月也從未有同事告知我公司任何式項的規定跟程序,我怎麼會知道要怎麼請假,當然只能打電話給公司請假不是嗎.?
還問我有沒有上公司伺服,我說沒有,還問我說怎麼沒有幫你登錄.? (靠,我怎麼知道....)

昨日我經理告知我,因為評估後發覺我什麼都不會,對公司沒幫助,所以要請我去辦離職手續...
一開始我即表明沒維修經驗,一個月以來,部門經理沒教過我什麼東西,很多事問他也不說或簡單帶過.
我自己努力記錄做了五六份維修SOP,有這樣的主管真的好累,不知該怎麼學東西.

做了一個月,每天下班後回到家還花一兩個小時做筆記,到頭卻被閒什麼都不會.
這樣的公司為何當初不找一個有相關經驗的人去上班比較適合公司需求.
欺騙勞工,又愛教不教,這樣的公司過不了多久一定會有維修上的斷層,等著看吧

內容大部份是我上班的實際感受,並無指名道姓任何一位公司同仁或主管,也無惡意批評,但有提到主管對於新人的指導愛教不教,且薪資與面試時提到的有落差,感覺受欺騙,並表示這樣的公司欺騙勞工,不願將技術授予新人,日後會有技術的斷層.

這樣一篇公開在討論區的文章不知怎麼會在離職後兩日就被公司主管發現,並對號入座的打電話給我,說我的文章內容很過份,內容不實,且造成公司幾位主管(文章中所提)很大的傷害,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

我想請問 :
1.網路文章標題使用諧音表示公司名,是否可免除責任.?
2.文章中無指名道姓,僅以主管/經理表示之,是否有法律責任.?
3.表示公司欺騙勞工,這樣的說法是否造成誨謗.?
4.公司會以什麼法律條問告我.? 我站的住腳嗎.? 可否表示公司是自願對號入座.?

(1) 使用同音異字表示公司名稱,並不代表必然免除責任。如果同音異字已足以使閱讀者知悉您所指涉的對象,您還是有可能要負責任

(2)  如果無法憑文章內容知悉主管和經理是何人,對於主管和經理個人部分並不會成立妨害名譽罪。但是如果主管和經理屬於公司的核心人員,亦可以遭受特定,如指涉公司主管和經理的行為並不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卻已對公司的名譽造成侵害,所以您仍有可能要負法律責任

(3)    在公開網路上發表文章指涉公司「欺騙」勞工的行為,若未有欺騙卻指稱欺騙,由於足以貶低公司的名譽,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誹謗罪。

(4)    公司確實可以提告刑法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誹謗罪,也可以主張您侵害公司的名譽權,要求您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支付賠償金或是回復名譽(例如公開道歉)。但是就加重誹謗罪部分,可以主張所述均屬真實,且公司對待勞工的方式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不成立加重誹謗罪。且您還可以您所說的皆是可受公評之事,另外一般人並沒有辦法從同音異字辨識實際的公司為何,自無侵害到公司名譽,所以無需負任何責任

(參照刑法第309、310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屎蓋萬 101-06-19 14:44

您好:)我是大學剛接任的系學會會長最近常常接到廠商的電話
昨天接到一通電話 是一家衣服廠商打電話來因為我已經有考慮好的廠商 所以直接拒絕他他就說了很多很多理由 要我再考慮 並且前往他的公司詳談於是 我想說 多聽一家廠商也好 所以我就過去了
一開始當然是笑臉盈盈的跟我說他們的衣服品質多好多好但我也一開始就表明我的態度: 我在乎的是價格 品質是其次然後就講了很久很久 差不多一小時後= =他就跟我說 「要我先決定與他們合作,其他價錢好談」於是我拒絕,並且說要回去跟其他幹部們討論然後他就一直盧一直盧最後我受不了了覺得好像也就那樣所以我就答應了(但是沒有很情願)
一切談好以後 什麼價格優惠什麼的都談好了!!!!!!!!!!!!!合約也簽了
由於我未滿二十歲 也沒有帶印章(私章)(會章)所以蓋了手印
--------------------------
現在回家想想覺得自己被半強迫的決定並簽下合約而且自從我答應了說要跟他們合作 他的態度就變得很強勢重點是現在算了一算 別家比較便宜
我想問的是如果我想毀約 可以嗎?
因為我未滿二十也沒有付訂金但是蓋了手印 可是沒有蓋私章與會章這樣合約成立嗎?如果毀約 要負法律責任嗎?
PS合約內容第九條(違約罰則)1。此合約從101年六月十八日後正式生效,時間內郁取消務必本人親自攜帶合約至甲方門市辦理,逾期即成立生效。2。簽約後需於101年九月三十前下單製作,如逾期訂購者視同違約。以方如有違反或未能履行本合約任一條款規定之情事者或以方解除契約,除乙方所付訂金由甲方沒收外,乙方並應賠償甲方總標的金額之1/2做為懲罰性違約金,如甲方仍有備料損失,乙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一條:本合約書所衍生之糾紛,甲、乙傷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方需負擔相關訴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

 

謝謝你~~~~~~~~~~~~~

林智群 (klaw) 101-06-19 18:05

蓋手印跟簽名一樣有效,你只能主張你未滿20歲,由父母出面把你的意思撤銷,不過對方也可能主張你的言行看起來已經滿20歲了,契約應該還有效

屎蓋萬 101-06-19 22:2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蓋手印跟簽名一樣有效,你只能主張你未滿20歲,由父母出面把你的意思撤銷,不過對方也可能主張你的 ... (恕刪)

我知道了 謝謝你~~~~~~~
但是由於過程是半強迫的方式

不能主張這點嗎?

 

對方可能主張什麼??? 

(1)  如果您是”代理”大學系學會簽訂契約,但因為你本身未滿20歲,雖然您是系學會會長應該也有代理權限,但是您可以告知您父母這樣子的狀況,基本上如果他們也認為不妥,還是可以不予承認或同意,這時是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者是如果你跟對方說系學會後來不同意,不承認你定的契約,也是另一種方式。又如果您是以個人名義簽名,而非代表系學會的話,更可以請您父母出來處理,只要這時您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認契約的話,契約就會無效。

(2)    如果契約是無效的話,那就不必受契約所拘束。但有效的話,就要按照合約的9條第2項付違約金;至於定金部分,由於還沒付定金,所以對方是無從沒收的。

(參照民法第3、77、10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01-06-18 20:35

我和我前女友在去年十月份就分手了,期間我們都還有聯絡,

但在今年四月份時未經我的同意就自行開我家的大門到我房間,

把我們相處時一起養的狗帶走。狗是她買的,

但她未經我的同意就自行進我家,

在進我家之前她沒有按門鈴,

當時我爸在一樓睡覺也沒有叫我爸就直接到我房間,

等她把狗帶到樓下時剛好碰見我爸,

還跟我爸說是我叫她來拿狗的。

之前我有把鑰匙給她但還沒有拿回來,

我家的習慣是不鎖門的!

請問這種行為是否算偷竊

她是否有觸犯到任何的法律責任呢?

那再請問...關於鑰匙的部份呢?

 

 

(1) 對方未經同意就自行進入住宅的行為,可能成立無故侵入住居罪。即使您家習慣不鎖門,也不代表他人可未經您或爸爸的同意,就自行闖入住宅。另外要注意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或爸爸必須在知道對方侵入後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

(2) 至於對方把狗帶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竊盜罪,必須依據何人擁有狗的所有權而定。您提到狗是對方買的,如果沒有約定是買給你的,或者是你們共有,那麼狗的所有權,應該是認為是對方所有的,原則上並不成立竊盜罪;但如果對方之前已經把狗贈送給您所有,那對方侵入住宅把狗竊走的行為,是會成立加重竊盜罪。

(參照刑法第306、308、321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蓮妹 101-06-18 20:32

各位熱心的律師,您好:
一、事情是:
我奶奶今年去世,我奶奶只有二個小孩,一個是我爸、另一個是我姑姑,我爸、我姑姑要分我奶奶的遺產,不知有那些款項是可以作為遺產分配前的扣除額?
有那些款項是得作為扣除額的?

二、想請問下列費用,可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一)、奶奶去世後的大大小小喪葬費用 (例:喪儀社的費用、火葬場的費用、祭拜水果用品的費用、祭拜期間請餐廳置辦午晚餐的費用等)

(二)、我姑姑早在民國70年左右即出嫁到外縣市,在奶奶生前,我姑姑平均一年回來二次探望奶奶;在我姑姑出嫁後,奶奶都是由我爸爸獨自扶養,奶奶的一切日常生活開支都是由我爸爸獨自負擔;想請問「奶奶的醫藥費看護費、健保費、生活費、營養品費用」這些費用得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三)、上面所說的「奶奶的醫藥費看護費、健保費、生活費、營養品費用」若是得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的話,該怎麼證明呢?
1、醫藥費,若是已無單據的話,可否直接向醫院申請「所有奶奶就診的費用紀錄」,以此作為證明?
2、健保費,若是已無單掾的話,可否直接向健保局申請「所有奶奶的健保費繳費紀錄」,以此作為證明?
3、看護費,付錢給看護時,並無收據之類的紙本證明,該如何證明呢?
4、生活費、營養品費用,這是長期每日的花費,該如何證明呢?

(四)、在奶奶去世後,我爸爸就主動拿給我姑姑「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並說「這是奶奶的遺產」,試問這筆「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1、若上面所說的「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作為扣除額,因當時僅有親屬當面作見證,並無紙本收據之類的證明,則該怎麼證明呢,僅有人證能成立證明嗎?
2、若上面所說的「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作為扣除額,則計算方式是否為:假設奶奶的遺產有100萬,由我爸、我姑姑分,則我姑姑最後可拿到的遺產數額是否為「34萬  [ (100萬 / 2人 ) – 16 萬 =  34 萬 ] ?

三、我爸爸 和 我姑姑 在均分 遺產時,須不須要立紙本證明,以證明彼此已確實拿到應得的遺產數額,避免以後再生任何糾紛?須不須要有其他的人作為證人

四、額外問的是:我爸爸在奶奶去世後的第二天,就把奶奶在郵局所有的定存轉入我爸自己的戶頭內,試問,若是我姑姑要走法律途徑時,我姑姑能否向法院請求調出我奶奶生前在郵局定存的名細,以此作為分配遺產數額的依據?

最後,感謝各位熱心的律師耐心看完我的問題,也煩請能給予一些意見。
                                             
小女子萬分感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喪葬費用可予以扣除

二.奶奶的醫藥費看護費、健保費、生活費、營養品費用,此部分可以作為扶養費用,若可以證明均係您父親支付,而您姑姑未支付者,則您父親可以向您姑姑請求他所代為支付的扶養費.

三.即便是查詢到費用紀錄,但紀錄應不會記載由誰支付,所以此部分舉證仍有困難.

四.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當然屬遺產部分,可以先予扣除.

五.分遺產時,最好以書面寫明,以避免將來糾紛,此部分尚不須證人.

六.您奶奶的定存,法院是調得到的.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驕傲貓 101-06-18 15:59
我的遊戲角色被遊戲公司停權~我去申訴公司說我使用非法程式
我想問何謂非法程式~非法程式的定義在哪裡有法律跟明文規定嗎??
在一點我遊戲的角色我有使用台幣去購買遊戲裡的物品~這樣隨便停我權我是不是可以去消基會投訴~遊戲公司可以只憑玩家給的相片就這樣停我的權嗎??

(1) 網路遊戲公司在玩家註冊帳號時,都會先要求玩家同意「線上遊戲服務契約」,之後才能進行遊戲。當玩家按下同意後,除非契約內容違反誠信原則、對玩家顯然不公平,不然原則上玩家還是必須受契約所拘束。通常網路遊戲公司會在「線上遊戲服務契約」中規定自動練功程式、按鍵精靈、加速器、作弊軟體、外掛或駭客軟體等「非官方提供而影響遊戲公平性的程式」屬於非法程式。由於非法程式種類甚多,所以定義是比較概括抽象的,實際上哪些程式屬於非法程式,還是要透過個案認定。

(2) 不論是否有使用真的金錢去購買遊戲裡的物品,由於玩家和公司有簽定遊戲服務契約而成立消費關係,所以當玩家被遊戲公司不合理的停權,就可以向遊戲公司或消基會申訴。如果您不滿申訴結果,還可向當地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  遊戲公司單純以玩家提供的照片作為停權理由是否妥當,並不一定。如果從照片內容就可輕易得知玩家使用非法程式,公司把玩家停權原則上是合理的;如果仍難以判斷是否有使用非法程式,公司也沒有調出資料做進一步調查的話,公司是不應該把玩家停權的。

(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2、43、4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櫻 101-06-18 15:45

先生外頭欠債簽下本票,會連累妻子嗎?

在奇摩知識找到 這樣的回答

====================================================

一般人都誤以為,夫妻間只要沒有互相擔保的法律關係,夫妻就算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登記,而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的情況下。夫或妻之ㄧ方的負債另一方是可以不用負責清償的!但按現行法律而言;這個說法可能很危險!

如果夫或妻的一方有負債之事實存在,而其另一方名下有婚後之動產動產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時,債權人就有權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將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作平均分配,而後再將分配所得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甚至在離婚2年或5年內,債權人都還有權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目前這種案例已越來越多,債務人之配偶不得不多加注意!建議應乘早作避債準備!
============================================================================

真的是如此嗎??

 

所以丈夫在外欠下的債務妻子也是有可能要負責的?

另一個問題

若已經收到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已扣走銀行的存款一部份

但不足以清償行政法上的罰鍰,那麼對於妻子的財產是否會有影響?

 

您好,

       據您所引用之內容的確會有這個問題。但是剩餘財產分配上,並不是所有女方的財產都會列入計算,列入者僅限於婚後工作所得,所以受贈或是繼承或是婚前就有的財產通通不會列入計算。

下雨滴答滴答 101-06-17 16:20

前一陣子我跟一個同學發生摩擦
我找他想把話說開
結果他跟我說他的朋友早上自殺過世了
我以詢問的口氣問他 那我不會占用太多時間 很快事情就結束了 這樣願不願意談
結果他對我說出"死者為大"這四個字 內容如下:
"基本上死者為大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意識到你這樣是不尊重我朋友
換個角度想,如果是妳愛的人走了,
當下衝擊有多少人能理性處理事情?
你真的做得到這樣嗎?"
(因為是網路對話內容 因此有文字證據)

(他並不是一個國文造詣不好的人 甚至應該說他國文程度很好 不可能不明白這句話的意思 如果他國文程度極差 我也不會跟他計較這四個字)

死者為大
當一個人說出死者為大的時候
意思通常是表達
"那個人都已經死了 你怎麼還這樣對他呢? 你不能這樣對他"

但是 我並沒有侮辱過他朋友 也沒有批評過他朋友

而這件事從頭到尾跟他朋友沒有任何關係
因此這句話在這裡使用並不恰當
再者 我也沒有批評他本人 也沒有侮辱過他本人

後來 我跟他表明態度
"你說死者為大 但我既沒有侮辱她也沒有批評她 這句話是這樣用的嗎...? 如果說你覺得死者的朋友也很大的話... 那我也沒有侮辱你也沒有批評你啊?"
(因為是網路對話內容 因此有文字證據)

這之後
他沒有回應任何的話
也沒有對他那句話提出道歉或收回

甚至還在我背後到處宣揚他所說的死者為大 ←這句話是重點...

造成其他同學誤解我 覺得我做人沒有同理心


請問:
我所說的對話內容是我跟她單獨的訊息
因此在訊息中的言論 我跟她都沒有關於誹謗法律責任
但是事後她在背後造謠說我傷害死者 以"死者為大"扣我罪名
她這樣是否構成散布不符事實的誹謗罪?

因為"死者為大"雖足以傷及我的人格但並不是侮辱性字眼... 所以我才會有這種疑惑

蔡明哲 (阿哲) 101-06-18 00:06

 基本上死者為大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意識到你這樣是不尊重我朋友
換個角度想,如果是妳愛的人走了,
當下衝擊有多少人能理性處理事情?
你真的做得到這樣嗎?"
如果內容只有這樣的話,應該還不會構成誹謗,除非還有其他上下文。

下雨滴答滴答 101-06-18 02:04

他跟我的對話是只有那樣啦...

不過我也不清楚他在背後是怎麼說的

只是知道的同學都來指責我說他的朋友都已經死了 我為什麼那麼沒同理心的一直糾纏他...

我真的覺得很冤枉 也跟他表明態度了 他仍然在背後這樣說

所以才會提出這樣的疑問...

下雨滴答滴答 101-06-18 02:1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要成立誹謗罪,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依您的敘述,雙方在訊息中應該無誹謗言論。但對方在外散布言論的行為是否會成立誹謗罪,關鍵在於這些言論是否足以貶低您的名譽,不過指稱您”傷害死者”,而為扭曲,是可能足以貶低名譽的。不過所謂「死者為大」的說法是否就是誹謗言論,由於您的敘述有點抽象,所以是否確實會成立誹謗罪,還是得看對方實際上到底說了什麼內容才能做出論斷。另外您所說的”確定誹謗”的關於男朋友的言論,或者說您已經跟妳男朋友發生性行為的言論,因為後者是直接有關您的私德或言行的內容,如果你有確實證據,是可以提出告訴;但是如果是說您男朋友的事,因為被害人是他,所以也只能由他來決定。

(參照刑法第31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下雨滴答滴答 101-06-18 11:23

律師您說"對方在外散布言論的行為是否會成立誹謗罪,關鍵在於這些言論是否足以貶低您的名譽"

那如果造成其他一些同學過來指責我說我怎麼那麼沒同理心 人家朋友都已經死了還這樣 根本就是不尊重他朋友

這樣他算不算是已經貶低我的名譽?

可是我都沒有錄音起來 如果他們都不承認這些事 我又要如何證明?

 

還有意圖散布於眾...我知道這句話好像是有規定要達眾所皆知的地步

可是他散佈的這些謠言 都僅止於我原本的那群朋友而已

其他班上同學跟我都不太熟 所以他們都不會聽過這些事

這樣還算不算是意圖散布於眾?

 

然後誹謗我男朋友的事

因為在班上認識我男朋友的人都知道這件事 所以應該就算是意圖散布於眾了吧?

下雨滴答滴答 101-06-1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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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下雨滴答滴答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說"對方在外散布言論的行為是否會成立誹謗罪,關鍵在於這些言論是否足以貶低您 ... (恕刪)

(1)    既然同學指責說:「您缺乏同理心,人家朋友都已經死了還這樣,根本就是不尊重朋友」,那對方應該是以不實事實貶低您的名譽才會有如此結果。不過還是要有對方誹謗言論的證據,法院才能下有罪判決;如果沒有辦法取得錄音證據的話,也可以請同學作證(如果同學不想做證,也只能請他們錄音承認了),以證明對方曾經傳述誹謗言論。

(2)    這裡的「眾」指的是多數人,一般而言「班上同學」已經符合多數人的要件。而且意圖散布於眾是指「想讓多數人知悉」,並不一定要等多數人都已經知悉才會成立誹謗罪。依您的敘述,對方應該是想讓班上同學都知道,進而傳述誹謗言論,所以符合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

?(3)自己的權益應該要去爭取的,法律的途徑是一種,如果學校有心理諮商的輔導,也是一種,也可以去試試看。

(參照刑法第310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阿翰 101-06-17 09:54

首先,我簽約時已滿20歲, 押金8000元,一個月房租3500元,房租分兩次付清,就是搬進來住的當下付19000,然後大概101/2月份在付清剩下的

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定為兩個學期急自民國簽約日(100/8/31)起至民國101年6月學期考試完隔天為止(101/6/23)。←這條請問合理嗎?因為這樣好像租不到10個月但是他算我10個月房租

然後租約即將到期,然後我才在裡面發現一條「如期滿前兩個月內才提出不續租則視同違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非一般市面上的租約,是房東自己打的內容)

我大概是在租約結束前剛好一個星期跟他說我確定不要續約,然後他就說不退還我這8000元,因為他一直說如果找不到人怎麼辦(這事實上這棟一直都是住滿的情況,根本就不可能會找不到人),除非是我去幫他找人進來頂替我的位置,但是前提是在我解約之前,若解約之後就算有人進來住,也不會還我保證金8000元
所以距離解約只有1個星期之短,所以想找到人進來根本難之又難,畢竟誰想從7/1號就開始簽約一年,暑假期間學生又不會住這邊,但還是要付房租,所以我覺得他根本想坑我這兩個月的錢


另外,兩個月前(4月底5月初),他有問我要不要繼續住,但是我當時是說「可能會」繼續,因為我也在猶豫要不要搬家,但是房東好像就直接把我當成要繼續住

目前我還有電費兩個月還沒繳清,若是最後他不還我那8000元:

1. 我電費可以從裡面扣?扣完之後剩下的錢再從法律途徑拿回來?

2. 我一樣先把電費繳清,之後再法律途徑拿我回8000元押金

若是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拿回我的押金
我可以如何處理現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