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有幾個問題請教~~還請熟悉這方面法律的大大能幫個忙回答一下
狀況1:小弟於4年前(剛滿4年)購買了森聯建設所建之透天屋...交屋後未入住的一次颱風天~即發現會漏水..漏水原因為2樓和3樓的外牆接縫..建商為了美觀有蓋了一個躉(L型)..但可能是接縫沒處理好~導致下大雨時水就會漏進內牆..導致屋類牆壁濕掉..當時即請建商的工地主任處理~當時的處理方法是以高壓灌注的方法...是暫時止漏了...但隔了沒5個月~又開始了~此時工地主任已辭職..只能請工地襄理處理~這時候的處理方法為~~在外牆的L型上..隨便補上矽利康..但是似乎沒效~隔了一個月又發現會漏水了~此時森連對該建案的工地已撤..挖勒~~找不到工地襄理了....因為漏的不嚴重~~所以就醫直沒再處理~但最近似乎有擴大的趨勢..所以想處理外牆...但想到是建商的錯~~卻要我自己負擔就有點不平衡~所以想請問~~這種問題是算在一年保固內~~還是主體的15年保固請求權內呢???我該如何跟建商請求???
狀況2:一樓的廁所打一入住到現在都沒使用過~但會按時清理~一直到有一次也不知道哪裡有問題~水淹了起來~我才發現~一樓廁所的排水管阻塞..不太通~水流的很慢才會淹起來..等水退後~我發現~排水管理竟然混雜著垃圾袋和水泥~~而且還年死無法清理...請問~~這也能跟建商請求處理嗎???
感謝各位的幫忙~感謝
(1)房屋發生漏水情形,基本上均屬於可歸責於對方之瑕疵。但請求對方就瑕疵負責,有請求時效之限制。如果是簽定由對方負責興建房屋的承攬契約,您的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自「瑕疵發見後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瑕疵發見期間則為「交付工作後5年內」,如果超出這期間才發現瑕疵,仍然不能主張權利。
(2)如果是簽訂買賣房屋契約,您應自「通知對方有瑕疵後6個月內」請求解除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或請其修補瑕疵。如果您有持續請求,仍未修補好,就只能轉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對方就施工有所過失的話,而造成其他損失的話(比如淹水造成家具損害),是可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
(3)廁所排水管基本上也是可歸責於對方之瑕疵。您可與上述漏水情形一併主張。
(參照民法第226、365、490、499、51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有位朋友是成年了,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對方今年要年滿15,
但他本身有酒駕前科....目前是不是在緩刑中我不確定。
對方其實是個滿嚴重的精神病病患...
但兩人算是出於你情我願的~
事情剛開始對方母親早就知道了,
大約是去年九月是第一次,對方母親只有反彈,並無威脅提告與取財,
但男生懷疑其實對方的母親"可能"也有精神疾病問題
外加身體似乎有傳染病(愛滋),然後她母親的男友也有黑道背景....
大概是今年三月多吧,因為我跟男生有過節,爆料給女生知道說,他與她發生關係,
有刑責問題,接著對方開始揚言要提告、
(手機這件事情是成了,有對方媽媽的簽名與他的簽名)
然後也是大概三月多四月左右
畢竟這件事情到了六月了,女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女方家長不與女生同住歐!!!然後大概五月初有社工出現,
是女方母親找來的,似乎還對於他的所作所為有所添加誇大~
由於女生是慣性自殘的精神病病患,之前就有這樣了,
情緒起伏很大,所以好像有什麼不如意
他就會挺喜歡拿美工刀劃自己,連帶男生要阻止,也被他傷害到
法律上有遺棄罪,所以如果男方對於女生棄之於不顧,好像也是有罪...
但也如此,所以無法脫離,也因為這樣不堪其擾...
這件事情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單憑女孩子那邊的所有說詞,算可以定死證據嗎?
而且網路上他們有聊天錄音等等有談到發生關係,那這能算證據嗎?
而且他們三月多再度發生關係的時候,女生方面確確實實知道說,
與男方發生關係,男方會有刑責問題~所以這到底怎解決呢~?
女方方面是可以完完全全坦護男方,但由於情緒的問題,
不知道如果上了法庭之前發生什麼小事,影響她的情緒,會不會讓女生改口供~不袒護他
另外對方母親是有對他提告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對於女生的妹妹有性騷擾,就是妨礙性自主,發生時間約莫是四、五月中旬~,六月提告作筆錄,但目前還沒上法庭傳喚
總整理:
問題一:請問法律上女方的精神病史這樣,算不算情緒行為反覆,在法庭上的說詞認可的可能性低?
問題二:我"懷疑"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所以對方父母這樣子,算不算利用未成年子女取財,我記得是有這一條罪的吧?
問題三:女生方面我想我確定沒有任何那男生的相關證據,了不起就是通聯紀綠、
網路上的談話之類等等~
問題四:怎樣子對男方有利呢?要蒐集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讓男生無罪或是不要到
坐牢~
問題五:女方後續知道這是有罪的....會不會變成刻意引誘犯罪?~或是能夠證明些什麼呢?
我有位朋友,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對方今年要年滿15,
但有酒駕前科....目前是不是在緩刑中我不確定。
對方其實是個滿嚴重的精神病病患...
但兩人算是出於你情我願的~
事情剛開始對方母親早就知道了,
大約是去年九月是第一次,對方母親只有反彈,並無威脅提告與取財,
但男生懷疑其實對方的母親"可能"也有精神疾病問題
外加身體似乎有傳染病(愛滋),然後她母親的男友也有黑道背景....
大概是今年三月多吧,因為我跟男生有過節,爆料給女生知道說,他與她發生關
係,有刑責問題,接著對方開始揚言要提告、
而且陸陸續續的開始取財,像是替女孩子辦手機、要證件之類~
(手機這件事情是成了)
然後也是大概三月多四月左右
畢竟這件事情到了六月了,女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女方家長不與女生同住歐!!!然後大概五月初有社工出現,
是女方母親找來的,似乎還對於他的所作所為有所添加誇大~
像是說,男生還有與另外很多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等等之類的,
由於女生是慣性自殘的精神病病患,情緒起伏很大,所以好像有什麼不如意
他就會挺喜歡拿美工刀劃自己,連帶男生要阻止,也被他傷害到
法律上有遺棄罪,所以如果男方對於女生棄之於不顧,好像也是有罪...
所以才會到至今,沒有辦法脫離~所以我想問~~~
這件事情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單憑女孩子那邊的所有說詞,算可以定死證據嗎?
而且網路上他們有聊天錄音等等有談到發生關係,那這能算證據嗎?
而且他們三月多再度發生關係的時候,女生方面確確實實知道說,
與男方發生關係,男方會有刑責問題~所以這到底怎解決呢~?
女方方面是可以完完全全坦護男方,但由於情緒的問題,
我也不知道如果上了法庭之前發生什麼小事,會不會讓女生改口供~
另外對方母親是有對她提告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對於女生的妹妹有性騷擾,
就是妨礙性自主,這件事情已經作筆錄了,但目前我記得是沒有上法庭傳喚,
發生時間約莫是六月中旬~
請各位律師或是有法律工作經驗者,請回答~~
總整理:
問題一:請問法律上女方的精神病史這樣,算不算情緒行為反覆,在法庭上的說詞認可的可能性低?
問題二:我"懷疑"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所以對方父母這樣子,算不算利用未成年子女取財,我記得是有這一條罪的吧?
問題三:女生方面我想我確定沒有任何那男生的相關證據,了不起就是通聯紀綠、
網路上的談話之類等等~
問題四:怎樣子對男方有利呢?要蒐集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讓男生無罪或是不要到
坐牢~
問題五:女方後續知道這是有罪的....會不會變成刻意引誘犯罪?~或是能夠證明些什麼呢?
回覆 *雙娃娃*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那個人應該就是你吧 我是覺得 犯錯了就該面對 不管今天是否你情我願 因為對方未滿十八歲還好有滿十四歲不然罪更重 但是我認為若是可以盡快和解的話 快一點吧 不然就沒有機會了唷最少三年以上還要強制工作 PS 真是不是你本人犯的話 那麼你也很重視朋友幫助朋友阿 因為沒有你的事情你義務幫忙處理 真是好朋友唷 哈哈哈 !!!!!!!!!!!!疑點問號 最後希望快點處理此事情吧 快找律師吧 或是親自到對方的家裡談和解吧 最好有第三者ㄚ這樣子可以保護你 你也可以錄音起來談論過程中 確保你自己的利益 不管是否你情我願的 就算強上 也要快去談 一但到法院的話 就沒有救了 基本上你有聽過男生告女生強姦的嗎 哈哈哈
去年五月份樓上搬來新住戶,在他們搬進之前整個室內隔間及地板都全部打掉整理,從他們搬進後,我們家的天花板不斷的傳來赤腳走路的重重的腳步聲,傢俱翻倒的聲音,用力重踱地板的聲音,他們家中並沒有小孩,是大人發出的聲音,整天天花板都?到他們走來走去的聲音,起初跟他們反應還很客氣說會改進,現在已經越來越皮了,連管委會去反應,還辨稱他們都很安靜,打110報警,警察來了也不想管,我們這幾個月來都有錄音存證,可是想用手機錄影卻無法錄到走路的那種低音頻,而且重摔傢俱和重踱的聲音也都不具持續性,雖然不是非常大的噪音,但是整天有人在頭上走來走去發出的低音頻,不時還要承受傢俱翻倒的巨響,我和先生二人都快精神崩潰了,所以我們想要走法律途徑,想要告他們因為自行打掉地板及隔間,才破壞原有的房屋結構,要他們重新做好樓地板的隔音,這樣的官司不知是否可行,勝訴的機會高嗎?另外要告噪音問題一定是要夜間發出的噪音而且還要有持續性才能告嗎?請問各位大大,我要如何搜證,將來在法庭上才是最有力的證據?請問這樣的官司要找律師的費用大約要多少呢?謝謝!!
(1) 樓上住戶製造噪音影響您的生活安寧,由於對方產生的腳步走動聲以及傢俱翻倒聲屬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原則上不適用噪音管制法規定。您應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向警察局或是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檢舉對方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而妨害公眾安寧的行為。但是如果僅是影響到你們家,就只能依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處理。
(2) 當您蒐集好對方製造噪音影響安寧的「錄音錄影」證據後,可以提出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改善;縱使不是在夜間且持續性的噪音也是可以提告。而如果因此你們受有憂鬱症或其他如嚴重失眠等心理疾病,記得要就診病取得診斷證明書,而為提出訴訟的依據。
(3) 由於對方是鄰居,如果能透過調解或是和解方式解決的話,其實並不一定要透過審判程序來處理。若要請律師進行訴訟,一個審級的費用約數萬不等。
(參照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你好:
我有一個女生朋友,我把他當妹妹 他當初住在嘉義 而她男友被關
所以我才把她接來跟我一起住 不然他會跟她男友的爸爸住在一個破貨櫃屋
剛來的時候 他身上都沒有錢 我有勸他去找工作 他也跟我說好
後來他跟我說他要去看男朋友怎麼辦? 我跟她說 妳沒錢怎麼看?
他問我說 那怎麼辦?
然後我男友就提議說。。找報紙的代辦公司 有退佣金可以拿
然後我們有經過討論 我妹就答應了。。
然後去辦完差不多 2個多禮拜 他覺得那些費率太高 所以問我們怎麼辦?
我男友看她可憐就因此把他的門號拿來玩線上遊戲用。。(因為我男友 有在工作 那女人沒有在工作)
然後。。過了過一~二個月 他媽卻兇巴巴的說要告 我詐欺 我男友詐欺~侵占
這未免也太好笑了吧?? 名子是他女兒簽的名 我們又沒逼他
還說 賣手機的錢跟退佣金的錢 是我跟我男友拿走的
那女人還在警察面前說他沒拿到錢。。 他如果沒拿到錢
怎麼去看她男朋友?怎麼買東西給她男朋友? 怎麼寄錢給他男朋友?
而且 他住我們家 拿個3~4000繳房租 水電費 生活費
那些 不算什麼吧??
請問各位大大。。。。
這樣他們告的成嗎???
而且當初做筆錄 都是他媽在講???
這樣有具法律效力嗎???
那女人滿20了。。。
還有他們告完之後 他媽媽還曾經打電話來說要請吃飯
還叫我跟我男友要找人辦過戶
就是因為我們不照他意思她才去警察局
請問這該怎麼處理?
(1)是否要對爺爺跌倒的結果負責,必須視爺爺的身體狀況而定。如果爺爺身體狀況必須要靠他人協助照顧,那「子女」未同居照顧的不作為,可能會構成不作為遺棄致死罪。但是扶養責任並不只限於大姑,由於叔叔也是爺爺的子女,如果本案有涉及不作為遺棄致死罪,基本上叔叔也是要負責任的。
(2) 如果子女不打算與年長者同居的話,確實送至照護中心是比獨居妥當的,年長者所受到的照顧也會比較完善。且如果有因此照顧不週的責任,是由照護處所負責,不是家人。
(3) 要成立誣告罪,告訴人所提告的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才會成立。如果告訴人僅是有所懷疑或出於誤會而提告,還不會成立誣告罪。
(參照刑法第169、294、2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處理)
(1) 通常保護令之所以限期1年、延長之期間為1年以下,並以1次為限的原因是基於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以及一同生活的考量。如果對方還繼續進行施暴行為,您還是可以再聲請保護令的。而且也保護令之後,一般來說當事人都續而會提出離婚訴求,所以實際上要到兩年以上需求的是比較少的。
(2) 聲請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需要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但如果對方並未再行施暴,家暴原因已除去,原則上就是無法提出的。
(3) 未經同意就強行摸下體的行為,原則上成立強制猥褻罪;若是對未滿14歲者進行上述行為,更會成立加重強制猥褻罪。縱使對方並未以強制手段猥褻,仍可能因為利用家庭親屬關係進行猥褻的行為,而成立「利用權勢猥褻罪」。關於拍裸照的行為,若是偷拍可能成立無故竊錄身體隱私罪,如果是直接強制拍攝則成立強制罪。
(4) 追訴期是自「成立犯罪行為時」開始起算。刑事追訴期限長短須視犯罪行為在何時發生而定,如果是在95年7月1日前發生的話,追訴期是比較短的:加重強制猥褻罪為10年,其他罪則為5年。若是在95年7月1日後(含當日)發生的,追訴期會比較長,加重強制猥褻罪為20年,其他罪則為10年。另外無故竊錄身體隱私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須自知悉犯人的犯罪行為起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
(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15條;刑法第80、224、224之1、228、304、315之1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處理)
我是被騙被詐欺約200萬,去年11月報案今年2月中旬嫌犯抓到也上新聞,因為該位10年前也詐欺被抓到,起初我僅報案135萬被詐欺故檢察官說嫌犯135萬還完就沒有刑事了,3/5嫌犯至地檢署和解其方案為101年3月25日還8萬,101年4月25日始至103年8月25日止每個月25日還1萬,103年9月25日還91萬,同意給予嫌犯緩起訴處分,但我還有保留另65萬民事訴訟權力(因當時之前存摺更新舊存摺己剪掉,所以手上只有135萬的匯款單,但後來有去補發65萬的資料了),
抓她到的警官說該嫌犯有幾筆土地及房子,但檢察官都僅聽一面之詞當下我也無請律師就去和解,嫌犯說土地為祖產要經過兄弟姊妹同意才可以賣,而房子本身也已經二胎了還欠銀行200萬且她本身有12張卡債,檢察官當下就說不和解就提起公訴,也說我又無請律師說不定公訴後我就拿不到錢了,導致當下簽下和解書,目前有後悔想討回公道,以下幾件事情煩請賜教。
1. 當初報警僅提供135萬收據,那怎麼補上65萬收據讓嫌犯有200萬刑事,而不是僅135萬刑事。
2. 可以精神補償嗎
3. 詐欺金額可以算利息嗎
4. 警官說她名下有土地及房屋還有車子如何了解他們夫妻財產。
5. 和解書已經緩起訴處分,起初或許很安分還我錢但最後一筆91萬沒有還我,是否嫌犯被關完就沒事情了,我錢也拿不到呢,且會不會就失蹤了或逃到國外,是否可以詐欺案由他們夫妻共同承擔。
6. 嫌犯為累犯感覺有點詐騙集團只是警官還沒發覺,但警官說後續還是會一直追蹤,想說先提出公訴讓她受到處罰,但我又可以有保障拿回我的200萬。
7.警察有查出對方有不多筆不動產,但檢查官沒有再調查,只聽信對方一面之詞,而不利於我.
8.和解書內容第一筆需還我8萬,但拖了一天才還我6萬罷了...剩下2萬又拖了1週,這樣和解書失效了,我只是公務員對法律專業不懂,正想委託專業律師專案處理,給個建議。
最近我看大樓公布欄的管委會會議紀錄寫(100年度消防缺失,因設備損害`缺設數量多(99`100年度未修繕),遭消防局開單罰款),並於公共基金的財務收支明細表有一筆違反消防法規罰款12000元,請問如果是住戶在地下二樓停車空間通往受電室及排風室的通道上設置停車位停放車輛的行為,向市府檢舉後,市府要求管委會依規處理,管委會卻不執行職務,若主委或管理委員被罰款時,也可用公共基金來支付罰款嗎?如果不可卻用公共基金來支付,委員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答,可否再請教一下, 處罰對象是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 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逕自使用公共基金繳納罰鍰, 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可以刑法第336條第1項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嗎?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嗎?
對方把小孩推倒致傷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您可以在知悉小孩受傷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對方也同時成立民法侵權行為,必須要賠償醫療費用、夫妻倆因為照顧小孩所導致的損失和看護費用、小孩留下疤痕的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但不包含復保費部分,因為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與對方的傷害行為之間沒有關聯性。您當然可以告知對方如果不願意賠償的話,就要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並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是由於對方是家族成員,建議真的談不攏,請長輩或者去調解委員會調解都是可以的。
(參照刑法第284、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33、237條;民法第18、184、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依照您的敘述,如果往生者只有一個女兒且並未再婚,但是因為受人領養,所以除了女兒是繼承人外,養父因屬第二順位,所以在女兒優先的情況,繼承權還未輪到。
而一般來說,遺體原則上是由繼承人所有,繼承人因此擁有處置遺體的權利,但是處置方法仍不能違背善良風俗。而在此因為往生者的養父、姐姐都沒有繼承人身分,依法是沒有遺體處分權的。又因為繼承人未成年無法自行處理後事,所以這時就會依習慣由其他親屬出面,共同協商處理後事。而養父自己不做也不准任何人替往生者辦理「任何儀式」,事實上已經侵害繼承人的權利,這時姊姊及朋友都可出來主張,幫未成年子女主張權利,直接辦理後事。
往生者的車輛屬於遺產,會由往生者的女兒繼承下來,當然也只有繼承人才能處分財產,養父原則上並不能賣出車輛。由於前夫擁有女兒的親權,依法在為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方可處分女兒所有的車輛。但是如果車輛名義人是別人,自然推定由名義人擁有所有權,由名義人方可處分。
又既然保險受益人是女兒,保險金就應由女兒所有,養父是不能取得保險費的,因為有約定保險受益人的話,保險金並不計入遺產做分配。由於女兒尚未成年,所以保險金和遺產等特有財產會暫時由前夫管理,但是可召開家庭會議監督使用狀況。
(參照民法第72、767、1087、1088、1144條;保險法第11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您所述的”半個公務人員”,語意不是很清楚,只能為以下的假設:
(1)如果您父親給假是比照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人員,是可以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若是在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跌倒的話,就能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一年因公受傷的假。縱使不是在上述時間跌倒的,至少也能留職停薪一年。
(2) 如果您父親並非依照公務人員給假,原則上也應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由於勞工未住院請病假的話,一年內最多只能請三十天病假。而有住院的話,兩年內最多可以請一年病假。如果超過上述病假的期間限制,您父親仍可選擇留職停薪一年休養,之後再繼續上班。
(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4、5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您好,我是一名程式設計師,任職之前公司,欲對我提出告訴,告訴原因為
"任職期間所留下來的原始程式內容不完整導致我方損失,為維護本公司的權益,我方將採取法律行動"
我為這家公司服務一開始為part time性質。後來才轉正式員工。
我在這家公司任職期間曾交付過一次那時候的所有原始程式(包含part time所設計之原始程式,part time是不需要提供原始程式碼的),未元全交付之原因為在今年4/某日當日中午要我立即離職,本來談好的離職日為4月底。因離職過程過於突然而導致沒有辦理交接過程。而導致未交接後來的原始程式碼。且離職當日要我填寫志願離職單。我在同事長官的壓力下已經簽署此一文件。
請問我可以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尋求何種法律協助?
或者可以以甚麼方式補作離職交接(如存證信函請他們盡速辦理未完成之離職交接),將此一事件解決。
如果仍無法解決此一事件,我可能得到甚麼樣的結果,需要負擔甚麼樣的責任及相關責任衍生的金額可能為多少?
此一事件對我來說很急迫,感謝您的幫忙。謝謝。
(1) 如果您和公司簽訂的僱傭契約內容有要求您提供原始程式碼,那對方是可以要求您提供原始程式碼的。但除非您是因故意或過失而未提供原始程式碼,公司才有理由向您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您的敘述,您未能提供原始程式碼是因為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交接時間所導致的。您當然可以要求完成完整交接程序,而屆時再提供原始程式碼即可。
(2) 如果仍無法解決事件,在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前,會先進行調解程序,由雙方互相協商如何解決事情。就算調解不成立,因為損失必須由公司舉證,而且公司本來就沒有給予您充足交接時間,基本上公司就一般員工未完成離職交接一事,可以請求到的損害賠償數額仍是有限的。
(3)如果涉及違法解雇,還可以主動聲請勞資爭議協調,要求資遣費。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第一:我今年 55歲,我是3個小孩的媽媽
老大(男):無業遊民 整天好吃懶做,在家有網路就可以過生活 今年33歲
老二(男):無業,今年32歲 當流氓 有槍砲彈藥前科 喜歡上一個女人,但這個女人 結過3次婚 有6個小孩,我不喜歡這個女的 因為她會和我吵架,而且我懷疑 她再利用結婚賺錢,如今她有身孕,我非得把我的財產都給我最小的小孩也就是第3個小孩。我說有她 就沒有媽媽 選一個,她說他都要,如今 我不承認我這個孩子是我的小孩。我要跟她脫離母子關係,但是法律上行不通。
老么(男):台灣科技大學畢業,現在正在創業,而且我發現他是我們家唯一非常正常的小孩,有女朋友 是東海大學畢業的, 如今 我想把財產連同房子都給我這個最小的小孩。
不想給第二個小孩,因為不希望 她的女朋友得到我的任何一分錢,這該怎麼辦呢???
在法律上我該如何處理,或有什麼律師諮詢可以去詢問的嗎???
本人於網路討論區po上一篇文章,標題將公司名使用諧音取代.
P.S:這是一家十多人的小公司,並非知名大企業.
舉例:公司本名為"兆安國際" , 本人於網路文章標題將公司名改為"[趙氨]公司"
實際的標題內容是 : [趙氨]公司,天下烏鴉一般黑...
以下藍色字體是是發文內容 :
小弟受公司通知面試維修工程師
面試時表示本人無維修經驗,公司人事經理說沒關係,邊做邊學.
公司報到第一天,我的主管經理是個近60歲的大哥...就是那種有經驗很臭屁的老師傅.
口頭禪就是 : 你不知道嗎.? 你不懂嗎.? 你不會嗎.? 不是嗎.?
我自第一天上班勤做筆記,當然不太會發問,因為完全不懂不知從何問起....經理也不做說明,自己弄來弄去.
有硬體部份的故障排除,有軟體的操作等等....
第一天看經理東忙西忙測試一台設備....其實有看沒有很懂..
沒想到過了一週他就要我去高雄測試同機型但是大一號的設備..我說我不會.他還跟公司其他經理級的同事說已經教過我,我可以獨立作業,結果當天我因為做不出測試,被罵到臭頭..
這類狀況經常發生...有次我問他冷煤怎麼灌,他回說 : 我就是這樣灌..(XD..你講廢話嗎..),結果我是上網才知道要怎麼灌.
有次經理拿張auto cad的模具圖給我,要我去買材料給車床師傅車,我問說材料那裡買/怎麼買,他叫我自己找....
只好上網查304不銹鋼/PP柱去那裡買....又問我說圖會不會看,我看了一下告知他圖面我看的懂.
(因為我以前是畫2D刀模圖的工程師)
結果又被他打一槍,說這裡沒標尺寸你沒發現嗎.? (XD,你是要我找圖面問題就直說,還問我看不看的懂..)
當天東跑西跑總算買了材料,拿給車床師傅製作,結果師傅說他不太會看圖...還說你們經理是白癡,要做什麼也說不清楚,亂七八糟的,當下把我們經理罵一頓( 我這才知道,經理就是不懂才不敢去找車床師傅,把爛攤子推給我....)
有次無意間聽到同事說公司有補助新進同事購買電腦的費用,補助購買價格的50%,但我進公司時卻是被要求要自備電腦,只好把家中一台近四年的10"小筆電拿到公司去勉強著用,心想,為何沒人告知我可以購買新電腦.?!!
當初面試要求薪資35k,公司說本奉 30k,每月還有停車津貼2k / 車損2.5k/電話1k,總共5.5k津貼,應該有達到你的薪資要求,但做滿一個月下來,只領到29k,經理確告知,你試用期沒有津貼....當下我覺得我被騙了.
公司也有補助外務人員油資,1600cc以下車輛,補助金$2.9/km(我算一算我的福特1600cc一公升跑11km,平均$3/km油費耶,這補助好像不太夠.....)
這個月因家裡有事臨時請假一天,隔日到公司卻被經理警告請假要填寫請假單,我心想我連公司表單放那理都不知道,上班一個月也從未有同事告知我公司任何式項的規定跟程序,我怎麼會知道要怎麼請假,當然只能打電話給公司請假不是嗎.?
還問我有沒有上公司伺服,我說沒有,還問我說怎麼沒有幫你登錄.? (靠,我怎麼知道....)
昨日我經理告知我,因為評估後發覺我什麼都不會,對公司沒幫助,所以要請我去辦離職手續...
一開始我即表明沒維修經驗,一個月以來,部門經理沒教過我什麼東西,很多事問他也不說或簡單帶過.
我自己努力記錄做了五六份維修SOP,有這樣的主管真的好累,不知該怎麼學東西.
做了一個月,每天下班後回到家還花一兩個小時做筆記,到頭卻被閒什麼都不會.
這樣的公司為何當初不找一個有相關經驗的人去上班比較適合公司需求.
欺騙勞工,又愛教不教,這樣的公司過不了多久一定會有維修上的斷層,等著看吧
內容大部份是我上班的實際感受,並無指名道姓任何一位公司同仁或主管,也無惡意批評,但有提到主管對於新人的指導愛教不教,且薪資與面試時提到的有落差,感覺受欺騙,並表示這樣的公司欺騙勞工,不願將技術授予新人,日後會有技術的斷層.
這樣一篇公開在討論區的文章不知怎麼會在離職後兩日就被公司主管發現,並對號入座的打電話給我,說我的文章內容很過份,內容不實,且造成公司幾位主管(文章中所提)很大的傷害,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
我想請問 :
1.網路文章標題使用諧音表示公司名,是否可免除責任.?
2.文章中無指名道姓,僅以主管/經理表示之,是否有法律責任.?
3.表示公司欺騙勞工,這樣的說法是否造成誨謗.?
4.公司會以什麼法律條問告我.? 我站的住腳嗎.? 可否表示公司是自願對號入座.?
(1) 使用同音異字表示公司名稱,並不代表必然免除責任。如果同音異字已足以使閱讀者知悉您所指涉的對象,您還是有可能要負責任。
(2) 如果無法憑文章內容知悉主管和經理是何人,對於主管和經理個人部分並不會成立妨害名譽罪。但是如果主管和經理屬於公司的核心人員,亦可以遭受特定,如指涉公司主管和經理的行為並不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卻已對公司的名譽造成侵害,所以您仍有可能要負法律責任。
(3) 在公開網路上發表文章指涉公司「欺騙」勞工的行為,若未有欺騙卻指稱欺騙,由於足以貶低公司的名譽,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誹謗罪。
(4) 公司確實可以提告刑法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誹謗罪,也可以主張您侵害公司的名譽權,要求您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支付賠償金或是回復名譽(例如公開道歉)。但是就加重誹謗罪部分,可以主張所述均屬真實,且公司對待勞工的方式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不成立加重誹謗罪。且您還可以您所說的皆是可受公評之事,另外一般人並沒有辦法從同音異字辨識實際的公司為何,自無侵害到公司名譽,所以無需負任何責任。
(參照刑法第309、310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您好:)我是大學剛接任的系學會會長最近常常接到廠商的電話
昨天接到一通電話 是一家衣服廠商打電話來因為我已經有考慮好的廠商 所以直接拒絕他他就說了很多很多理由 要我再考慮 並且前往他的公司詳談於是 我想說 多聽一家廠商也好 所以我就過去了
一開始當然是笑臉盈盈的跟我說他們的衣服品質多好多好但我也一開始就表明我的態度: 我在乎的是價格 品質是其次然後就講了很久很久 差不多一小時後= =他就跟我說 「要我先決定與他們合作,其他價錢好談」於是我拒絕,並且說要回去跟其他幹部們討論然後他就一直盧一直盧最後我受不了了覺得好像也就那樣所以我就答應了(但是沒有很情願)
一切談好以後 什麼價格優惠什麼的都談好了!!!!!!!!!!!!!合約也簽了
由於我未滿二十歲 也沒有帶印章(私章)(會章)所以蓋了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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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家想想覺得自己被半強迫的決定並簽下合約而且自從我答應了說要跟他們合作 他的態度就變得很強勢重點是現在算了一算 別家比較便宜
我想問的是如果我想毀約 可以嗎?
因為我未滿二十也沒有付訂金但是蓋了手印 可是沒有蓋私章與會章這樣合約成立嗎?如果毀約 要負法律責任嗎?
PS合約內容第九條(違約罰則)1。此合約從101年六月十八日後正式生效,時間內郁取消務必本人親自攜帶合約至甲方門市辦理,逾期即成立生效。2。簽約後需於101年九月三十前下單製作,如逾期訂購者視同違約。以方如有違反或未能履行本合約任一條款規定之情事者或以方解除契約,除乙方所付訂金由甲方沒收外,乙方並應賠償甲方總標的金額之1/2做為懲罰性違約金,如甲方仍有備料損失,乙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一條:本合約書所衍生之糾紛,甲、乙傷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方需負擔相關訴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
謝謝你~~~~~~~~~~~~~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蓋手印跟簽名一樣有效,你只能主張你未滿20歲,由父母出面把你的意思撤銷,不過對方也可能主張你的 ... (恕刪)
我知道了 謝謝你~~~~~~~
但是由於過程是半強迫的方式
不能主張這點嗎?
對方可能主張什麼???
(1) 如果您是”代理”大學系學會簽訂契約,但因為你本身未滿20歲,雖然您是系學會會長應該也有代理權限,但是您可以告知您父母這樣子的狀況,基本上如果他們也認為不妥,還是可以不予承認或同意,這時是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者是如果你跟對方說系學會後來不同意,不承認你定的契約,也是另一種方式。又如果您是以個人名義簽名,而非代表系學會的話,更可以請您父母出來處理,只要這時您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認契約的話,契約就會無效。
(2) 如果契約是無效的話,那就不必受契約所拘束。但有效的話,就要按照合約的9條第2項付違約金;至於定金部分,由於還沒付定金,所以對方是無從沒收的。
(參照民法第3、77、10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對方未經同意就自行進入住宅的行為,可能成立無故侵入住居罪。即使您家習慣不鎖門,也不代表他人可未經您或爸爸的同意,就自行闖入住宅。另外要注意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或爸爸必須在知道對方侵入後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
(2) 至於對方把狗帶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竊盜罪,必須依據何人擁有狗的所有權而定。您提到狗是對方買的,如果沒有約定是買給你的,或者是你們共有,那麼狗的所有權,應該是認為是對方所有的,原則上並不成立竊盜罪;但如果對方之前已經把狗贈送給您所有,那對方侵入住宅把狗竊走的行為,是會成立加重竊盜罪。
(參照刑法第306、308、321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熱心的律師,您好:
一、事情是:
我奶奶今年去世,我奶奶只有二個小孩,一個是我爸、另一個是我姑姑,我爸、我姑姑要分我奶奶的遺產,不知有那些款項是可以作為遺產分配前的扣除額?
有那些款項是得作為扣除額的?
二、想請問下列費用,可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一)、奶奶去世後的大大小小喪葬費用 (例:喪儀社的費用、火葬場的費用、祭拜水果用品的費用、祭拜期間請餐廳置辦午晚餐的費用等)
(二)、我姑姑早在民國70年左右即出嫁到外縣市,在奶奶生前,我姑姑平均一年回來二次探望奶奶;在我姑姑出嫁後,奶奶都是由我爸爸獨自扶養,奶奶的一切日常生活開支都是由我爸爸獨自負擔;想請問「奶奶的醫藥費、看護費、健保費、生活費、營養品費用」這些費用得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三)、上面所說的「奶奶的醫藥費、看護費、健保費、生活費、營養品費用」若是得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的話,該怎麼證明呢?
1、醫藥費,若是已無單據的話,可否直接向醫院申請「所有奶奶就診的費用紀錄」,以此作為證明?
2、健保費,若是已無單掾的話,可否直接向健保局申請「所有奶奶的健保費繳費紀錄」,以此作為證明?
3、看護費,付錢給看護時,並無收據之類的紙本證明,該如何證明呢?
4、生活費、營養品費用,這是長期每日的花費,該如何證明呢?
(四)、在奶奶去世後,我爸爸就主動拿給我姑姑「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並說「這是奶奶的遺產」,試問這筆「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1、若上面所說的「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作為扣除額,因當時僅有親屬當面作見證,並無紙本收據之類的證明,則該怎麼證明呢,僅有人證能成立證明嗎?
2、若上面所說的「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作為扣除額,則計算方式是否為:假設奶奶的遺產有100萬,由我爸、我姑姑分,則我姑姑最後可拿到的遺產數額是否為「34萬 [ (100萬 / 2人 ) – 16 萬 = 34 萬 ] ?
三、我爸爸 和 我姑姑 在均分 遺產時,須不須要立紙本證明,以證明彼此已確實拿到應得的遺產數額,避免以後再生任何糾紛?須不須要有其他的人作為證人?
四、額外問的是:我爸爸在奶奶去世後的第二天,就把奶奶在郵局所有的定存轉入我爸自己的戶頭內,試問,若是我姑姑要走法律途徑時,我姑姑能否向法院請求調出我奶奶生前在郵局定存的名細,以此作為分配遺產數額的依據?
最後,感謝各位熱心的律師耐心看完我的問題,也煩請能給予一些意見。
小女子萬分感激。
(1) 網路遊戲公司在玩家註冊帳號時,都會先要求玩家同意「線上遊戲服務契約」,之後才能進行遊戲。當玩家按下同意後,除非契約內容違反誠信原則、對玩家顯然不公平,不然原則上玩家還是必須受契約所拘束。通常網路遊戲公司會在「線上遊戲服務契約」中規定自動練功程式、按鍵精靈、加速器、作弊軟體、外掛或駭客軟體等「非官方提供而影響遊戲公平性的程式」屬於非法程式。由於非法程式種類甚多,所以定義是比較概括抽象的,實際上哪些程式屬於非法程式,還是要透過個案認定。
(2) 不論是否有使用真的金錢去購買遊戲裡的物品,由於玩家和公司有簽定遊戲服務契約而成立消費關係,所以當玩家被遊戲公司不合理的停權,就可以向遊戲公司或消基會申訴。如果您不滿申訴結果,還可向當地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 遊戲公司單純以玩家提供的照片作為停權理由是否妥當,並不一定。如果從照片內容就可輕易得知玩家使用非法程式,公司把玩家停權原則上是合理的;如果仍難以判斷是否有使用非法程式,公司也沒有調出資料做進一步調查的話,公司是不應該把玩家停權的。
(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2、43、4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先生外頭欠債簽下本票,會連累妻子嗎?
在奇摩知識找到 這樣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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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都誤以為,夫妻間只要沒有互相擔保的法律關係,夫妻就算沒有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登記,而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的情況下。夫或妻之ㄧ方的負債另一方是可以不用負責清償的!但按現行法律而言;這個說法可能很危險!
如果夫或妻的一方有負債之事實存在,而其另一方名下有婚後之不動產或動產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時,債權人就有權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將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作平均分配,而後再將分配所得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甚至在離婚2年或5年內,債權人都還有權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目前這種案例已越來越多,債務人之配偶不得不多加注意!建議應乘早作避債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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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如此嗎??
所以丈夫在外欠下的債務妻子也是有可能要負責的?
另一個問題
若已經收到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已扣走銀行的存款一部份
但不足以清償行政法上的罰鍰,那麼對於妻子的財產是否會有影響?
前一陣子我跟一個同學發生摩擦
我找他想把話說開
結果他跟我說他的朋友早上自殺過世了
我以詢問的口氣問他 那我不會占用太多時間 很快事情就結束了 這樣願不願意談
結果他對我說出"死者為大"這四個字 內容如下:
"基本上死者為大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意識到你這樣是不尊重我朋友
換個角度想,如果是妳愛的人走了,
當下衝擊有多少人能理性處理事情?
你真的做得到這樣嗎?"
(因為是網路對話內容 因此有文字證據)
(他並不是一個國文造詣不好的人 甚至應該說他國文程度很好 不可能不明白這句話的意思 如果他國文程度極差 我也不會跟他計較這四個字)
死者為大
當一個人說出死者為大的時候
意思通常是表達
"那個人都已經死了 你怎麼還這樣對他呢? 你不能這樣對他"
但是 我並沒有侮辱過他朋友 也沒有批評過他朋友
而這件事從頭到尾跟他朋友沒有任何關係
因此這句話在這裡使用並不恰當
再者 我也沒有批評他本人 也沒有侮辱過他本人
後來 我跟他表明態度
"你說死者為大 但我既沒有侮辱她也沒有批評她 這句話是這樣用的嗎...? 如果說你覺得死者的朋友也很大的話... 那我也沒有侮辱你也沒有批評你啊?"
(因為是網路對話內容 因此有文字證據)
這之後
他沒有回應任何的話
也沒有對他那句話提出道歉或收回
甚至還在我背後到處宣揚他所說的死者為大 ←這句話是重點...
造成其他同學誤解我 覺得我做人沒有同理心
請問:
我所說的對話內容是我跟她單獨的訊息
因此在訊息中的言論 我跟她都沒有關於誹謗法律責任
但是事後她在背後造謠說我傷害死者 以"死者為大"扣我罪名
她這樣是否構成散布不符事實的誹謗罪?
因為"死者為大"雖足以傷及我的人格但並不是侮辱性字眼... 所以我才會有這種疑惑
基本上死者為大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意識到你這樣是不尊重我朋友
換個角度想,如果是妳愛的人走了,
當下衝擊有多少人能理性處理事情?
你真的做得到這樣嗎?"
如果內容只有這樣的話,應該還不會構成誹謗,除非還有其他上下文。
他跟我的對話是只有那樣啦...
不過我也不清楚他在背後是怎麼說的
只是知道的同學都來指責我說他的朋友都已經死了 我為什麼那麼沒同理心的一直糾纏他...
我真的覺得很冤枉 也跟他表明態度了 他仍然在背後這樣說
所以才會提出這樣的疑問...
要成立誹謗罪,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依您的敘述,雙方在訊息中應該無誹謗言論。但對方在外散布言論的行為是否會成立誹謗罪,關鍵在於這些言論是否足以貶低您的名譽,不過指稱您”傷害死者”,而為扭曲,是可能足以貶低名譽的。不過所謂「死者為大」的說法是否就是誹謗言論,由於您的敘述有點抽象,所以是否確實會成立誹謗罪,還是得看對方實際上到底說了什麼內容才能做出論斷。另外您所說的”確定誹謗”的關於男朋友的言論,或者說您已經跟妳男朋友發生性行為的言論,因為後者是直接有關您的私德或言行的內容,如果你有確實證據,是可以提出告訴;但是如果是說您男朋友的事,因為被害人是他,所以也只能由他來決定。
(參照刑法第31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回覆 下雨滴答滴答 的發言內容:
(1) 既然同學指責說:「您缺乏同理心,人家朋友都已經死了還這樣,根本就是不尊重朋友」,那對方應該是以不實事實貶低您的名譽才會有如此結果。不過還是要有對方誹謗言論的證據,法院才能下有罪判決;如果沒有辦法取得錄音證據的話,也可以請同學作證(如果同學不想做證,也只能請他們錄音承認了),以證明對方曾經傳述誹謗言論。
(2) 這裡的「眾」指的是多數人,一般而言「班上同學」已經符合多數人的要件。而且意圖散布於眾是指「想讓多數人知悉」,並不一定要等多數人都已經知悉才會成立誹謗罪。依您的敘述,對方應該是想讓班上同學都知道,進而傳述誹謗言論,所以符合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
?(3)自己的權益應該要去爭取的,法律的途徑是一種,如果學校有心理諮商的輔導,也是一種,也可以去試試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首先,我簽約時已滿20歲, 押金8000元,一個月房租3500元,房租分兩次付清,就是搬進來住的當下付19000,然後大概101/2月份在付清剩下的
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定為兩個學期急自民國簽約日(100/8/31)起至民國101年6月學期考試完隔天為止(101/6/23)。←這條請問合理嗎?因為這樣好像租不到10個月但是他算我10個月房租
然後租約即將到期,然後我才在裡面發現一條「如期滿前兩個月內才提出不續租則視同違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非一般市面上的租約,是房東自己打的內容)
我大概是在租約結束前剛好一個星期跟他說我確定不要續約,然後他就說不退還我這8000元,因為他一直說如果找不到人怎麼辦(這事實上這棟一直都是住滿的情況,根本就不可能會找不到人),除非是我去幫他找人進來頂替我的位置,但是前提是在我解約之前,若解約之後就算有人進來住,也不會還我保證金8000元
所以距離我解約只有1個星期之短,所以想找到人進來根本難之又難,畢竟誰想從7/1號就開始簽約一年,暑假期間學生又不會住這邊,但還是要付房租,所以我覺得他根本想坑我這兩個月的錢
另外,兩個月前(4月底5月初),他有問我要不要繼續住,但是我當時是說「可能會」繼續,因為我也在猶豫要不要搬家,但是房東好像就直接把我當成要繼續住
目前我還有電費兩個月還沒繳清,若是最後他不還我那8000元:
1. 我電費可以從裡面扣?扣完之後剩下的錢再從法律途徑拿回來?
2. 我一樣先把電費繳清,之後再法律途徑拿我回8000元押金?
若是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拿回我的押金?
我可以如何處理現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