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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穩 104-08-07 14:36

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85年過世,當時我17歲未成年
我父親有五個小孩,我是最小的,前四位小孩由父親配偶所生,而我母親與父親並未有婚姻關係,但我一出生就被父親領養,戶政事務所也有我是父親小孩的證據
而我父親85年死後,前四位子女皆辦理拋棄繼承,我沒辦,父親的配偶也沒辦,
我在今年104年去拿我身分正和父親除戶謄本去國稅局查遺產清冊,國稅局竟說我不是合法繼承人,說當年繼承資料由父親配偶辦好了,我不能查
國稅局叫我去告父親的正式配偶,請問要怎麼告??要告什麼??
告他侵害我的繼承權嗎??  我一定要告才能查我的遺產清冊嗎??
遺產清冊只有國稅局查的到嗎? 那些辦事的公務員有權利不讓我看嗎??
現在告的話離我父親過世已將近20年,繼承時效還在嗎??
國稅局當初辦理把我漏掉,國稅局是否有疏失??

謝謝律師,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8 20: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及回復繼承訴訟,不過因為已經超過10年的時效提告恐有對方提出時效抗辯而遭駁回。

Sue 104-08-06 12:10

請問,手上握有老公和其他女性出遊的照片(最親密的一張是接吻)。請問除了從知道起的半年內,可以告通姦之外,「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則為二年」,是什麼意思呢?

(1)從知道起2年內,都隨時可以告對方?

(2)那對方會付出什麼代價呢?

註:除了照片,也有mail和line,有承認確實有交往。

註:但發現照片之後,有在line和對方談過,算是會原諒二人;這樣還可以再提告嗎?

謝謝!

您好

一、通姦罪的部分,因為實務上,必須要能證明他們有『性行為』,若只有出遊照片、承認交往的簡訊等,要成立通姦罪恐有難度,需要另外蒐證證明之。另外,刑法有規定,若配偶有原諒該次性行為之表示者,也無法就該次通姦行為提出通姦罪告訴。

二、民事部分,仍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可以請求侵害配偶人格權益的精神賠償,需要要知悉上開事情時兩年內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仰賴詳閱訴訟資料,若能提供資料,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Sue 104-08-06 13:06

感謝回覆。

再請教,「民事部分,仍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可以請求侵害配偶人格權益的精神賠償」:

(1)就算已經原諒他們的事,也可以在2年內再提告嗎?

(2)無法證明有性行為,僅有接吻照片和簡訊承認有交往,就可以提民事訴訟嗎?

(2)精神賠償,指的是對方的金錢賠償嗎?那對方可能留案底會被關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縱然您有原諒他們,至於刑事的部分,證據可能會不足,但民事的部分應可以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6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異性同居一室,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6 23:19

您好,是知悉後開始起算兩年。

可以主張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Sue 104-08-05 18:06

請問,手上握有老公和其他女性出遊的照片(最親密的一張是接吻)。

請問除了從知道起的半年內,可以告通姦之外,「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則為二年」,是什麼意思呢?

(1)從知道起2年內,都隨時可以告對方?

(2)那對方會付出什麼代價呢?

註:除了照片,也有mail和line,有承認確實有交往。

註:但發現照片之後,有在line和對方談過,算是會原諒二人;這樣還可以再提告嗎?

謝謝!

Ellis 104-08-02 08:43

各位專業律師先生好:
家母目前有些抵押權問題
想請教律師先生~感謝


事件流程

69年 甲男跟父母親借款甲男拿自己父親名下土地抵押給我母親<委由代書辦理,約定70年還款完畢>但之後每月利息跟本金都無償還也有多次到甲男家催討<甲男跟父母親 是姻親關係>

73年 甲男父親往生<父母親直到 90年才知道甲男父親往生><土地已被全部繼承人所繼承>
76年 跟 90年 父母親因甲男無法償還都有跟甲男合意變更還款日期簽訂借據切結書到101年前 甲男未償還任何債務
102年 因為甲男積銀行債務銀行執行法拍名下土地,被法拍.<也就是抵押給我母親那塊>母親收到法院來函要求提出債權計算書及參與分配母親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金額不足清償母親全部債務
103年 母親委託律師聲請抵押權拍賣透過拍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土地清償母親剩餘債務<當初抵押的土地以被所有繼承繼承>並於104年收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
但是過幾個月後,母親收到簡易庭到通知書<辯論庭>原告是 甲男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案由是塗銷抵押權登記


其實目前有問題的是
當時時空背景跟知識水平
父母根本不懂,所以也不知有無問題
當初委託代書辦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並未註名 債務人 也並未將債務人載明為甲男)
他項中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債務人一欄 蓋橡皮章 同設定


所以對方律師說  抵押權債務人是甲男父親
而且按照清償日期,目前抵押權請求權時效已滅
而我們宣稱 實際借款人是甲男
甲男父親實為義務人
但對方律師答說,那麼甲男父親跟母親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
所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


所以這真的無效了?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身所有繼承人當初的認知
應該都跟我母親一樣 
債務人是甲男 義務人是他們父親
不然繼承後沒多久,怎會打電話來詢問
如何解決甲男債務以及抵押權問題
過了所謂對方律師的請求權期效
沒有提出抵押權失效告訴
還有當初甲男土地銀行法拍
最後是兩位繼承人給買下
土地謄本也有載明土地目前還被設定
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債權不存在
或是時效問題
直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後
委託律師後,因為土地不想被拍
所做的告訴

Ellis 104-08-01 21:28

各位專業律師先生好:
家母目前有些抵押權問題
想請教律師先生~感謝


事件流程

69年 甲男跟父母親借款甲男拿自己父親名下土地抵押給我母親<委由代書辦理,約定70年還款完畢>但之後每月利息跟本金都無償還也有多次到甲男家催討<甲男跟父母親 是姻親關係>

73年 甲男父親往生<父母親直到 90年才知道甲男父親往生><土地已被全部繼承人所繼承>
76年 跟 90年 父母親因甲男無法償還都有跟甲男合意變更還款日期簽訂借據切結書到101年前 甲男未償還任何債務
102年 因為甲男積銀行債務銀行執行法拍名下土地,被法拍.<也就是抵押給我母親那塊>母親收到法院來函要求提出債權計算書及參與分配母親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但金額不足清償母親全部債務
103年 母親委託律師聲請抵押權拍賣透過拍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土地清償母親剩餘債務<當初抵押的土地以被所有繼承繼承>並於104年收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
但是過幾個月後,母親收到簡易庭到通知書<辯論庭>原告是 甲男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案由是塗銷抵押權登記


其實目前有問題的是
當時時空背景跟知識水平
父母根本不懂,所以也不知有無問題
當初委託代書辦理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並未註名 債務人 也並未將債務人載明為甲男)
他項中 權利人是我母親  義務人是甲男父親
債務人一欄 蓋橡皮章 同設定


所以對方律師說  抵押權債務人是甲男父親
而且按照清償日期,目前抵押權請求權時效已滅
而我們宣稱 實際借款人是甲男
甲男父親實為義務人
但對方律師答說,那麼甲男父親跟母親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
所以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


所以這真的無效了?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身所有繼承人當初的認知
應該都跟我母親一樣 
債務人是甲男 義務人是他們父親
不然繼承後沒多久,怎會打電話來詢問
如何解決甲男債務以及抵押權問題
過了所謂對方律師的請求權期效
沒有提出抵押權失效告訴
還有當初甲男土地銀行法拍
最後是兩位繼承人給買下
土地謄本也有載明土地目前還被設定
繼承人也沒有提出債權不存在
或是時效問題
直到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後
委託律師後,因為土地不想被拍
所做的告訴

卓皓 104-07-31 14:53

想請問律師~借據之約定還款日(清償期)可以定在15年以後嗎??有朋友說因請求權時效之關係~建議借款不要超過15年...但請求權之起算日不是依約定還款日起算嗎??如約定還款日訂在15年後是否就可產生超過15年還可請求返還之借貸關係呢??還是說借據有什麼期限之類的呢??

您好:

依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489號判例:「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自期限屆滿時起即可行使,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期限屆滿時起算。」您如果有約定返還期限,依民法第128、478條規定,消滅時效應自期限屆滿時起算。

阿國 104-07-31 11:34

妳好~

父親於 今年5月10日往生 由於在大陸往生 所以是 姑姑去大陸那邊辦理手續帶火化骨灰回來

因為 在從民國89年早已無與父親往來 死訊是由姑姑託警察局連繫我的 

知道父親生前有簽本票4千萬 給 債權

我現在應該辦理 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父親沒有遺產 我原本就打算辦理 拋棄繼承  但是又看到限定繼承 又模糊了

我應該辦理何種才正確

由於父親死於大陸  文件需公證  目前還在跑流程 我致電給海基會請教該怎麼 做

我有看到 辦理拋棄證明 死亡證明也可以替代 除戶證明  因為 沒有公證 文件 除戶無法辦理  所以我是否可以先拿死亡證明去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眼看時效也快到3個月了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律師建議您辦理限定繼承較妥,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Peggy 104-07-27 16:47

您好

父親於今年的5/4去世

經查詢,有資產也有負債

負債因金額不高,故已快償還完畢

因"限定繼承"需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截止日為8/4,故想請問:

1.債務已快償還完畢,那麼還需於8/4前辦理"限定繼承"嗎

2.若已過"限定繼承"時效,會被罰款嗎

另..遺產稅部份,想請問

1.因父親的資產不多,是否也要申請遺產

2.是否需於6個月內辦理

以上請再回覆,謝謝

您好:

您如果確認已無其他債務可以不用辦理,但是將來有其他債權人主張時您還是要就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若您先前清償債務的行為有損害到其他債權人,債權人有權利向您主張權利,此時在原本得受清償範圍內,您可能要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人之債務。 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第23、4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被繼承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會加處遺產稅額2倍之罰鍰。如果遺產不多,依同法第17、17-1條規定扣除後通常是不用繳遺產稅的,建議您按時申報為妥。
Peggy 104-07-28 09:03

謝謝您的回覆

所以是可以理解為:

1.若債務確認已償還完畢,就可不需於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2.另需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遺產

因父母離異,所以本人是第一繼承

若可不辦理"限定繼承",那麼父親名下的資產會因為不辦理而被充公嗎???

還是會被直接認定為繼承

以上請再回覆,謝謝

 

Peggy 104-07-28 15:3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的回覆

所以是可以理解為:

1.若債務確認已償還完畢,就可不需於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2.另需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遺產

因父母離異,所以本人是第一繼承

若可不辦理"限定繼承",那麼父親名下的資產會因為不辦理而被充公嗎???

還是會被直接認定為繼承

以上請再回覆,謝謝

 

 

您好:

除非所有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遺產才會歸屬國庫,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與遺產是否歸屬國庫無關,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遺產當然由您繼承,無須擔心。

hikari0331 104-07-25 03:52

家中有一筆土地是我奶奶生前與她弟弟們跟人所購買的,好像約民國6.70年樣子,當時因為政策關係附近的土地是禁止買賣的,所以他們就只有私下打契約等到可買賣土地時再來過戶,可是直到現在過戶的程序都沒完成,

近幾年附近的土地因為要徵收蓋科學園區所以就想到土地產權的問題,想找對方來完成契約時,對方家人卻推說不知道而且因為雙方契約人見證人(我奶奶跟對方)都過世了,對方就以買賣契約超過15年的時效所以失效的理由來推拖,

想請問各位律師這樣子還有機會把土地拿回來嗎?

契約目前還在我們手上,而且該土地自從買過來後我們有蓋鐵皮屋農舍之類的紀錄(空拍),也曾發生過火災(這個能找到紀錄嗎?),也曾經租過人當作倉庫目前還在租人收租金,而且附近的居民鄰居也知道該土地是我們的(如果需要作證可以協助)

有這些證明是否還有拿回土地的希望呢?

謝謝 麻煩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朝附條件買賣的方向去主張,現在應釐清當時基於政策而無法移轉,是到何時才解禁,而主張時效應自解禁才開始起算,是比較可能的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可以依照契約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是會涉及到條件是否成就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問題,徵收補償款請領權人是土地所有權人,且實務認為並非民法第373條規定之利益,在尚未過戶前您只能依照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請求賣方之繼承人交付徵收補償款,詳細狀況還是要看契約後才能研判。

ycc 104-07-18 23:57

請問各位律師:

     學校在民國45年已向A價購校地,  但超過15年的登記時效 ,學校未辦理移轉登記, 校地所有權人還是登記為A  A過世後  其兒子B繼承登記  曾爭執校地所有權 法院也依據證明文件判決認定學校是真正權利人 , B敗訴後將土地贈與妻子C , C又把校地抵押土地代書D借款15萬, 現在D要將抵押的校地強制執行拍賣,  法院也要進行拍賣來文詢問第三人(學校)有無要提異議之訴?

請問律師  有沒有辦法不讓法院拍賣校地呢?

您好:

校地是否已經交付予學校占有?法院判決之內容是否係依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89號民事判例意旨而為判決? 基於債權關係相對性原則,買賣契約債權關係,學校只能對出賣人主張,代書抵押權人依法行使權利,學校無法阻止。 您可以考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對B等人主張侵權行為,但要符合該條之要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提出異議之訴,並聲請暫緩執行,否則執行程序會一直下去,本件也應看您們之前的案件是如何的情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提起異議之訴,針對強制執行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9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提起異議之訴,針對強制執行救濟之。

阿哲 104-07-15 22:34

你好

我因為95年積欠威寶電信10740

而現在104年 外包公司打電話來進行催繳

而說我名下有一部汽車 如不繳納 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扣押

我想了解 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申請時效消滅呢

這樣的狀況如果打官司贏的機率高嗎

您好:

您可向外包的催收公司請求交付計算式及催收之依據,電信公司通常會在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並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不會讓請求權罹於時效

104-07-13 11:54

有親密對話,但沒有發生性關係,對方用對話內容斷章取義認為我與她先生已發生關係,我故意破壞對方家庭,導致她輕生等等向我索賠(已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他給法院的證據是對話紀錄,但是電子檔形式的不是截圖,還有合照,但並沒有特別親嘴誇張照等等。事隔兩年,當初我也是迫於無奈為了保住飯碗才會跟他有對話、出遊等,但我並沒有留下任何證據,雖然當初女方不聽我鬼話解釋,但也說不會找碴,我信她了所以銷毀這一切噩夢相關東西。怎知男方突然沒了工作(原本我與男方同一公司,男方事後換工作),女方可能覺得失去經濟支柱還是怎樣我不知道,就突然告我要索賠30萬元。我只是大學生,半工半讀,一年所得也不到25萬,哪有錢給他,再者從當初男方1月說他太太知道了,我就再也沒跟他有任何交集,又經過這麼久,我根本不想給他錢,我當初已經負責了(本來是我離開公司,後來沒有),現在又來反咬我一口。在女方給法院的對話紀錄裡,當初男方有在1月份(民國102年)寫說:我老婆已經知道一切了。雖然事後102/05男方有寫下他違背家庭倫理等等內容切結書給他太太,但切結書內容並沒有提到我的名字。想請問:

1.我可否主張已過兩年時效請法官不起訴?(有做過我們地方法律諮詢,當時律師告知那對話無用,因為是男方說給我聽的,原告一定會主張以切結書日期為主,原告送法院的日期是5月,所以無效!但當時因為匆促自己也慌張,沒注意到那張切結書上並沒有寫下任何關於我的名字資料,所以沒有詢問到律師否也可主張那張切結書無效?)

2.我根本也忘記當初到底跟他聊了什麼對話,女方給法院的資料我也收到一份,我仔細讀了一次,發現左不過是聊公司聊家裡聊朋友,偶爾穿插一些愛你等親密甜言蜜語及稱呼彼此寶貝、老婆等等,而且是電子檔形式她有沒有改過我也不知道,那我是否可以主張對話紀錄可以修改,而且是斷章取義,所以不構成證據?而照片頂多就是兩人合照並不能證明什麼?

3.假如對方拿出證明說對話紀錄沒有修改,我是否可以答辯說:那些甜言蜜語內容我都只是說著好玩,為了迎合男方保住我工作而已?因為當初我才大一,又要顧家計又要學費,男方是有權力叫我回家吃自己的,一切我都只是迫於無奈。

4.若問到一些我真的忘記或者不利於我的事情,我是否可以說:時間過太久我忘記了,這樣會影響最後判決嗎?

還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兩年前的事情我已經受到教訓而且實不得已,對方現在還有請律師來跟我辯論,我根本請不起律師,煩請各位律師可以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3 12: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切結書的部份雖然是該男的片面之詞,不過對方可以傳該男子出庭作證,因此單純的否認並沒有意義,還是必須提出對於我方有利的事證來推翻。

2、迫於無奈而與對方親密對話之詞,恐太牽強。

3、可以主張時效,不過對方可以提出是事後知道的就可以了。

4、建議還是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答辯狀才能保障權益。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2:08

您好:

1.建議您還是可作已罹於2年的時效抗辯,並作未侵害其配偶權之實質抗辯。

2.如果沒錢請律師,建議您應儘速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看看是否有扶助律師可協助您打官司。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佳,您好:

婚外情案件法律上定義為侵害配偶權,求償依據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依第197條規定,時效是知悉時起算2年,且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故將來訴訟中妳會面臨二個難題,第一是如何舉證102年1月時元配已經知悉,如果能舉證,自然可主張原配之請求權已超過時效而免負賠償責任,第二是縱使原配102年1月已知悉,是否包含知道實際對象即「賠償義務人」,原告律師一定會否認,仍須舉證。 本件因有長期親密對話紀錄,及出遊之照片,依目前法院態度,主張因懼於權勢而交往,恐不被採信。 訴訟必須要舉證,縱使妳單純否認或主張忘記,法院仍可透過其他一切證據(例如:先生、切結書、照片)來綜合判斷,況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項尚有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並非主張忘記即可令原告敗訴。 如果無法聘請律師,可考慮連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但有申請資格限制,請參閱http://www.laf.org.tw/tw/a2_2_1.php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GR 104-07-12 20:39

您好,我有個關於遺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

爺爺為被繼承人,繼承共有其配偶(奶奶)與其他四名子女

爺爺於日前過世,且未訂立遺囑

 

由於我父親是唯一一名兒子,三位姑姑又已出嫁,故爺爺奶奶順理成章與我們共住,亦因此,爺爺日常生活所需與照料,一概由我們一家負責。

爺爺過世後,三位姑姑不願與我父親進行遺產協議分割,只放話一切均分。當然,就其應繼分應屬當然,但我父親覺得這樣不甚合理。

因此我們碰到幾個問題:

(1) 我們目前只想到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方面著手,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較利於我父親以分割遺產金額?

(2) 如果採取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所謂的墊付扶養費,理應包含所有食衣住行娛樂與看護,但是否有一定的舉證費用支出之必要?又或者有無所謂每月扶養費的金額可循?

(3) 即使對簿公堂,若依往例,法院是否仍會傾向均分遺產,即使我父親分得較多一些,其金額亦可能沒多出多少(爺爺遺產約600萬),進而走民事訴訟的利益非鉅?

(4) 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返還有無時效之限制(例如只能請求15年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立遺囑,所以應繼分每人各四分之一,而扶養費用應另行請求,且僅能請求十五年的扶養費用,但您配偶的財產少於被繼承人,則或許就配偶部分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查一個判決來參考就知道怎麼算了。例如,台北市的話扶養一個人最近是認為要二萬多元。

二、法官還是可能會要求提出一些資料證明爺爺是誰養的。

三、遺產分割的協議其實只要大家談好即可。

四、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

五、奶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奶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之後,其餘才是均分。

六、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後,方為爺爺之遺產,就遺產部分,若無法協調,可先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在提起訴訟請求按應繼分分割遺產;可向三位姑姑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可以先評估奶奶的婚後財產是否低於爺爺的婚後財產,如是,則奶奶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爺爺剩餘的財產才是遺產繼承人僅能就遺產進行遺產分配。至於代墊扶養費之請求,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有15年之時效。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案件提出具體規畫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3 10:38

您好:

1、如您爺爺的財產大於您奶奶,建議您父親可先請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再就遺產的部份為繼承分割,嗣後如奶奶願意,可再由其立遺囑以預作奶奶之遺產分配
2、關於扶養費扣除的部分確實是可以主張的,惟恐亦須提出其他相關單據為宜,否則法院難以採信,或僅能依主計處公佈的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來計算扶養費用,而此各縣市皆有不同。

3、在正常情形下,法院確實會傾向均分,但亦可能考量扶養費之情況斟酌判斷,其實扣除訴訟費用或您要請律師費用,應當仍有盈餘,您父親可謹慎考慮後決定之。確實最好是能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處理較為經濟。

4、另如您父親欲請求給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確實僅以最近十五年之扶養費為限,超過十五年則以釐於時效而消滅。

如有其他詳細問題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洽詢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1:48

您好:

你父親可就您爺爺生前所支出之相關日常生活費用,通常是以行政院主計處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計算基準,當然如果有請看護且有收據的話,亦可一併向您姑姑們請求返還。請求返還的時效為15年。提告後,才能作為您父親與您姑姑們的協商優勢,不然對方一定不肯讓步的。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超美品 104-07-04 02:34

請問律師

6月底出國前和律師確認過,和對方的調解條件,是否會再和我們聯絡後再決定,律師答是(未錄音律師應該自己有錄),出國期間有傳簡訊律師狀況,律師沒有回覆,因為都沒有回,而且調解日前中後,都沒有任何聯繫,我們才請台灣的朋友打電話去事務所詢問,才得知律師己跟對方和解,但條件我們非常不滿意,律師己要求對方先行撤銷對我們的告訴(己撤銷),事發後律師現在才主動打電話給我們,尋求補救之道,但他的補救之道依舊是賺錢。

問題:

1.是否能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起和解撤銷或無效之訴?有沒有時效性?

2.因7月底才回國,能否先行委託他人提出訴請,還是一定要回國後始能提出?

3成功率高嗎?

4.和解內容要求我們要撤告,若不撤會有什麼影響?多久要撤?

5.其他尚請指導。

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準用再審之規定,必須於知悉理由後30天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2、您可試著主張授權律師洽談之和解條件與和解書內容不一致,或如您當初未授權給您的律師

     為和解之特別權限,亦可提宣告調解無效之訴試試。

3、只要和解仍生效,即便您未依和解內容撤告,檢察官仍會為不起訴處分。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超美品 104-07-04 14:08

感謝林律師的回覆。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可遞狀提宣告調解無效之訴,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hoho 104-06-28 00:46

家父有一祖先留下一筆200多年的土地,該土地長久無地上物,只有家父偶爾會去耕種,家父以民法第七百七十條(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經多年和縣政府打官司後,經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勝訴,但縣市國有財產局,均不理會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再對家父提出無權登地土地訴訟

想請教懂得這方面的專家:

1.如果國有財產局只要判決我們勝訴就提出訴訟,有無辦法讓國有財產局停止對家父的訴訟強制國有財產局要將土地登記給家父?

2.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的意思,如果偶爾前去耕種也算嗎?並無居住在該筆土地的縣市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勝訴判決之內容,通常法院審理的範圍僅會以提告之範圍為限,所以該勝訴判決是可以作為現在訴訟有利之主張,仍要看該判決之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oho 104-06-28 00:20

大家好有個問題請教:

            家父有一祖先留下一筆200多年的土地,該土地長久無地上物,只有家父偶爾會去耕種,家父以民法第七百七十條(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
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經多年和縣政府打官司後,經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勝訴,但縣市國有財產局,均不理會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再對家父提出無權登地土地訴訟

想請教懂得這方面的專家:

1.如果國有財產局只要判決我們勝訴就提出訴訟,有無辦法讓國有財產局停止對家父的訴訟強制國有財產局要將土地登記給家父?

2.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的意思,如果偶爾前去耕種也算嗎?並無居住在該筆土地的縣市內?

煩請專家解答.....

訴訟有一事不再理的規定,一訴訟如果已經起訴且法院受理後,原告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法院會直接駁回後訴。因此,國有財產局應該是對於法院判決你們的勝訴的判決提起上訴,而不是另外提起訴訟

另外,你們如果證明有經常去耕種,且有四鄰可以證明你們自200年前就在該土地耕種,應該是可以證明你們有所有的意思。不過比較麻煩的可能是,該土地是不是沒有登記所有權土地,如果沒有登記所有權,你們才能主張時效取得。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rowland 104-06-24 10:30

我因一條很久以前的欠費被追討強制執行,就去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時效消滅做為抗辯,結果被告撤銷強制執行,讓我的債務人異議之訴變成無理由,雖然我在開庭時有述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時間是在對方提撤銷強制執行之前,法官還是判決因對方已撤銷強制執行,故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無訴之利益,請求撤銷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我查文的結果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得勝訴,有消滅原強制執行執行名義的效果,即有終止強制執行程序的作用,亦有使債權人不得再依同一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

想請問難道是因為我在訴之聲明只寫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程序應予撤銷的關係才會被駁回?  如二審上訴該怎解決  謝謝~~~

阿佳 104-06-23 17:37

你們立法者訂立的法律為何不能保障真正的勞工家屬 ?

某勞工 ( 即申訴人手足 ) 過世數年,日前申訴人收到勞動部寄來通知勞工遺屬請領死亡勞工退休金,申訴人便依指示提供個順位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並附上依民法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第二順位其一之人無請領資格,結果,仍遭駁回之情事。

 

想請問的是 :

一、                一個素未謀面,自與勞工及申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離異後,即未曾教育、扶養、監護過其子女的人,居然在40年後可以理直氣壯,臉不紅氣不喘的地跳出來請領自與其配偶離異後再婚另組家庭後對其親生子女不聞不問,未曾養育過子女一日的第二順位之遺屬,何以得請領該死亡勞工退休金 ? 反之,真正跟該勞工過日子的第五順位遺屬卻只能眼巴巴的看著這位第二順位的遺屬將原屬於第五順位的遺屬的退休金領走,這種法律符合照顧系爭勞工之遺屬 ?

二、                經詢問律師,居然勞工退休金條例無民法之適用,為何不曾教養過子女的長輩有權利奪取晚輩應有的權利 ? 律師竟說 [ 對方領出來給他不就得了 ]。問題是這種遺屬既然當初不顧親情,不負責任,基於何種理由可以信賴該第二順位之遺屬把退休金領出來後會乖乖交給第五順位之遺屬 ?

三、                這種法令之設計令竟完全未考量實務上在社會中多有這種不負責任家屬之排除設計,實不合於時下社會現象百態之多元考量,連民法都已於99年1月27日修正1118-1條,這就是表示在社會上多有存在這種不負責任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形而修法增訂以維公允之本旨,民法第1116-2明定無論在結婚撤銷離婚等情形下,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而受影響,如今,未依法盡後開法律扶養義務者,法律都以增訂之前開法律予以排除,並依民法第1145條相關判例之類推適用 ( 參考最高法院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判例 ),規範人民與人民間私權的民法都與時俱進的修法了,何以晚於民國94年7月1日所訂定之法律未將上述一般社會實際發生之具體情節卻落後於社會現狀而未為修法 ?

四、                接著,申訴人就打去勞動部詢問由於申訴人亦找不到該第二順位遺屬,如何由第二順位的遺屬請領,勞動部人員居然回答法律規定應由第二順位的領就應由第二順位的領,那申訴人就問可是並不知悉該勞工死亡啊 ! 如何請領,他說這不關他們的事,他們也是找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申訴人就反問,連你們都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那他如何知悉有該請求權來請領 ? 是否得依知悉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 他居然又說依規定請求權時效就是5年,超過就不得請領,沒有知悉的問題。

五、                試問,勞動部的說法合理嗎 ? 勞動部在勞工身故近4年後發文給第五順位之遺屬,原來是找不到第二順位之遺屬,既然請求權時效為5年,為何不必該遺屬知悉後起算 ? 如不必待知悉日起算,為何勞動部無義務盡必須找出該順位之遺屬之責 ?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不是明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 ] 之規定,何以該律師卻說上開法律不適用民法繼承之規定 ? 法律分明以 [ 繼承權 ] 之法律用語規定由其餘順位繼承人請領啊 ! 怎麼說不適用民法呢 ?

六、                是以,懇請立法者解惑,到底該條例應否修法,以符合時事,抑或其實已明訂於法律中有排除不適格之繼承人。

 

懇請大律師解惑,無任感激。

就此,如要提訴,可以試看看。但在此之前,何不多問、多聽、多想,不要預設太多立場。畢竟跟國家打交道,不比跟私人為訟爭。祝福您能順利找到方法。

roy 104-06-17 14:29
1.5/14與房仲及屋主簽約,並於5/18支付價金共200萬,但屋主配偶於5/18向法院提出棄養並申請扣押(6/10法院查封扣押) 2.屋主說很有誠意要將房子賣我,我也願意買下,但目前因家事官司而無法明確提出履約時間,請問我該如何向屋主及房仲提出履約賠償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且時效期限建議多久
Miu 104-06-03 20:41

上個月收到一張法院來的支付命令,匯誠第二資產公司追繳多年前的電話費需支付金額3萬9千多...
多方詢問後寫了異議狀回法院,於6/3收到簡易庭調解通知書,因先前有在網路看過類似案例及法條,想請問我的案例是否能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
2年消滅時效來寫異議狀“主張時效抗辯”?送出異議狀後還需要去開庭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3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仍應開庭,並與對方協調金額打折,至於時效問題,不一定法院採納之。
104-06-03 09:04
竊盜罪的證據、證物有時效嗎?

刑事上的時效是說過了若干年被告就是有做也不用負責,跟你說的不太一樣。

你說的是不是證據多久會不見的意思呢?錄影的話的確過陣子就會被洗掉。

annika 104-05-28 16:02

想請問

當初親戚因走私毒品.販毒而被判刑,然後當初有罰款兩百多萬..不過因為他沒有錢所以沒有繳.. (不太清楚是罰金還是罰緩.只知道他是走私被罰)

之前已假釋出來.隔沒幾年又累犯.是二次入監(95年判刑17年 目前已經服刑快10年)

想請問那筆罰款有時效性嗎?還是可以肯定已經與刑期折抵?

如現在受刑人名下有財產.房產話 是否會遭法院催繳當初的罰款?或直接扣押?


請專業人士解答......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8 21:40

可能是涉及海關緝私條例,若是,則行政執行之時效為五年。

dada 104-05-28 11:20

由於10多年前積欠台灣大哥大電信費

中間這段期間並未受到台哥大的催繳通知

最近收到資產管理公司的催繳

聲明債權轉讓並可已優惠方式結清(60xx元)

此帳不清不楚  本人想主張時效已過 拒絕繳款

請問該用什麼書面資料聲明?

電信費用有兩年短期消滅時效的適用,你可以用信函回覆說該筆債權已經罹於時效,因此你拒絕給付即可。如果對方提起給付訴訟,你也可以用相同的抗辯理由,法院即會駁回對方的起訴。

Yuan 104-05-21 13:24

緣起:

本人有一位姐姐、二位哥哥,在民國80年初時,父母為向農會辦理貸款,便聽信承辦說詞將我們全都拉進來當連帶保證人。現在因為借款無力償還,導致我們被銀行追債。

狀況:

1. 支付命令:因父親不願面對,故父親收到支付命令時,即將其撕毀。導致債權確立,目前我們已經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每月扣薪三分之一

2.授信約定書:除姐姐外、我們三人均為未成年時所簽署,但該文件上並無本人父母(法定代理人)簽字,亦無騎縫章(與借據之間),請問此文件是否有效力?

3.借據:經農會幾經轉換後,借款時間均已在我們成年後,但該文件上的任何簽名均非我們的簽名,全部為本人母親簽名。請問此文件是否有效力?

4.關於母親簽名部分,已在98年時經土城地方法院判定偽造文書(冒用簽名及盜用印章)。唯時效性已過故不起訴

5.目前我們應該是要進行執行命令異議、支付命令再審或債權不存在等哪一類訴訟

6.如果要訴訟應該還需要申請哪些文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1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且聲請停止執行。

2、此類案件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訴訟為佳。

沈恆 (沈律師) 104-05-21 18:27

您好!

未成年時所簽的保證契約效力可能有問題,被冒名借貸本就不用負責。債務若已經在執行中,只能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白 104-05-15 06:01

朋友因案判刑確定而通緝
行車違規被攔下開單因通緝冒名哥哥名義
未出示證件口頭報哥哥的身分字號
警察比對有認為長像不太一樣未帶回警局查驗身分
簽收紅單有告知冒名會有刑事責任偽造文書
當時有簽名 卻不記得是否有在紅單蓋指紋印
事情約已過一年罰單早已繳清也都尚未收到法院來的開庭單
朋友想詢問這樣是否有偵辦偽造文書
如果紅單未蓋指紋是否可以跟他凹不是冒名
如果有的話大約刑期是多久 有判確切類似案例的"時間"可供參考嗎
另外我朋友約97.98年的案子
確定判刑3年8個月~100年7月發佈通緝
他想另外請問當時他好像有詢問律師放給他通緝不會加重刑期
他才跑的因為想說不會有加重問題
可是他最近有看到
"案件經過通緝,還要在原定的時效期間上,加長四分之一期間"
這是後面才新加的還是當初哪個律師就亂講呢?
請幫忙解答我朋友的疑問感謝不盡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5-15 06:23

您好!

不管有沒有蓋指紋,只要簽他人的名字就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處五年下有期徒刑
另外,通緝加四分之一是指追訴期加長,並不是增加刑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菜根 104-05-13 00:56

===簡述===

您好, 這邊有土地抵押權設定的相關疑惑.

父親說他買房子的時候被騙, 今天我就帶著土地登記謄本去地政事務所詢問.

父親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上的"土地他項權利部"有以下兩個登記,

(0001)登記次序:銀行,抵押權,登記日期:84/05/19

(0002)登記次序:陳先生,抵押權,登記日期:84/05/19,擔保債權總額:1,180,000,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 我父親.

銀行的部分沒問題, 但是實際上我父親並沒有跟陳先生借過錢.

note 1: 84/05/19陳先生私人設定時, 我爸並不知情.

===目標===

將陳先生的抵押權塗銷

===發生過程===

84/05/19的時候我的父親委託陳先生(代書)處理買房的相關事宜.

幾年後, 父親想要轉貸到別家銀行. 經過銀行的調查, 原來"土地他項權利部"還有陳先生額外設定的一筆資料, 父親才知道被陳先生騙(詐欺?詐騙?)了.

103/02/26 收到陳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 "....現已屆清償期, 特此通知, 請台端自收受通知起七日內速向本人清償...."

note 2: 84/05/19~104/05/12 期間陳先生都沒有聯絡我們, 也沒有強制執行

note 3: 陳先生沒有在寄出(103/02/26)存證信函後六個月內起訴

note 4: 我們社區有七戶被陳先生用相同的手法詐欺, 一戶調解庭三十幾萬和解(抵押權塗銷), 其他五戶光是銀行貸款就放棄了.

note 5: 現在連絡得到和解的那戶人家

===小問題===

1. 請問我方是否採取控告他詐欺(刑事)?(告陳先生詐欺, 取得法院的判決後,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

如以下公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五六○七四號函

【要旨】以詐欺取得之土地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駁回

【內容】本案陳○○君以詐欺取得土地,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權利取得顯有瑕疵,是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駁回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修正後為第五十七條)

資料來源:網路摘錄

2. 詐欺罪的追訴期是不是到1 04/05/19, 也就是我要在六天內告他詐欺, 不然我就告不了他?

3. 84/05/19起十五年內陳先生並沒有行使請求權, 此情況是不是符合"消滅時效"?  (雖然103/02/26 收到陳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 但也都超過15年了, 而且也沒有在六個月內起訴.)

4. 我母親有去問銀行/律師, 他們表示這個陳先生已經是有案底的(詐欺罪), 但是真正去確定說他是不是就已經是詐欺犯, 甚至已經入獄又出獄了呢?

如果他有詐欺的案底是不是對我方的控告較有利?

5. 另外想請問有推薦免費的法律諮詢(實體)?

===最後===

小時候不懂事, 只知道父親因為這件事情得到憂鬱症(中度殘障). 直到今天(剛出社會半年)我才搞知道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眼看法律追訴期即將過期.花了一天整查詢了很多相關資料(消滅時效, 詐欺罪, 抵押權塗銷...), 現在急需要各位法律上的幫助.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3 20: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陳 104-05-06 05:03

請問一下:

     我有一張支票於一年內經提示跳票,而支票自始即有保證人支票背書連帶保證(並非前後手背書轉讓行為),請問對於向背書人即連帶保證人主張連帶責任權益有無時效注意問題?請不吝指教說明,非常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5-06 06:08

您好!

支票並不適用票據保證的規定,只能依背書來處理,執票人對背書的前手追索權時效是4個月。但是如果因保證人的簽名而造成背書不連續,您可能已經喪失票據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純 104-04-29 18:27

最近有位小姐打來說手機欠費兩家將近十萬,一間是在96年3/6一個是102-7/9一直說看能不能私下和解對我比較好才不會產生利息纍積,一直打到現在工作的公司要我私下和解手機欠費時效是兩年?那我現在應該要讓她強制每月直接扣薪嗎

電信費用債權有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適用,你應該向對方表示該筆債權已經罹逾時效,或於訴訟中提起時效抗辯,以免除支付已經罹於時效債務

小昆 104-04-27 19:01

現有一問題麻煩請教專業律師大大......

哥哥於88年過世,當時其銀行帳戶有一筆15萬元,在哥哥生前時有說該筆15萬要給父母(僅口頭承諾),後來父母將這15萬部份捐給慈善機構,哥哥的配偶(大嫂)也知道這件事,她當時並沒有反對。
大嫂當時也繼承哥哥其他全部的遺產....

現在(104年)因某些原因,大嫂和夫家這邊撕破臉,提出民事告訴,要父親返還這筆15萬款項。已屆開庭之日‧...請問?
1:父親是否可以主張《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但回復請求權須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一樣...
所以大嫂的主張繼承該筆15萬已超過追溯時效???
2:父親還有甚麼主張可以保障自身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7 20: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所主張之權利為何?是借款返還還是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檢附民事起訴狀以供判斷。

2、當時候存款如何領出的?請詳述過程,以利協助。

小昆 104-04-27 20:3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所主張之權利為何?是借款返還還是繼承回復 ... (恕刪)

 曹律師好:

1:對方主張"借款返還"

2:88年哥哥過世後,隔幾天戶頭領出這筆15萬 .但是是誰領出?以查無原由細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之舉證應有困難,且時效上也可能逾期,但仍要視其請求權基礎為何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單媽 104-04-26 16:06
請房律師幫助我!救救我!單親媽,要告業務詐欺!! (解除契約)《拿回壹佰伍拾萬元》 &&&重點:非常重要: 業務她答應的說: 今天先送資料,絕對不會過信用卡; 我才把信用卡交給業務證據:(給我一張日期23號的臨時收據), 明天24號才會過卡; <<只是我放在心裡沒說出口來>> 就這樣被業務設計:《損失壹佰伍拾萬元》 《損失這壹佰伍拾萬元》是要給國三女兒未來(高中、大學)教育費用生活費》 回來收到信用卡帳單: 《才知道8月23日就過卡了;》 讓我考慮一個晚上的時間都?有, 就這樣被業務設計,我非常不甘心。 (因為這不是平常的我, 因為單親; 10元、20元都必需要花在刀口上) 聖經上說的惡人; 麻煩您!房律師或法官來主持正義! 可以約時間嗎?公司地址? 當面把所有的文件、資料給房律師看; 我害怕詐欺的一年時效會到期。 我和女兒都是受洗的基督教; 因為看到蒲公英月刊, 裡的一段經文: 你不要害怕,因為我與你同在; 不要驚惶,因為我是你的神。 我必堅固你,我必幫助你...。 以賽亞書41章10節 祝您!萬 事 平 安!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6 1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有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若無法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似亦難以成立詐欺犯罪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單媽 104-04-26 15:51
請房律師幫助我!救救我!單親媽,要告業務詐欺!! (解除契約)《拿回壹佰伍拾萬元》 &&&重點:非常重要: 業務她答應的說: 今天先送資料,絕對不會過信用卡; 我才把信用卡交給業務證據:(給我一張日期23號的臨時收據), 明天24號才會過卡; <<只是我放在心裡沒說出口來>> 就這樣被業務設計:《損失壹佰伍拾萬元》 《損失這壹佰伍拾萬元》是要給國三女兒未來(高中、大學)教育費用生活費》 回來收到信用卡帳單: 《才知道8月23日就過卡了;》 讓我考慮一個晚上的時間都?有, 就這樣被業務設計,我非常不甘心。 (因為這不是平常的我, 因為單親; 10元、20元都必需要花在刀口上) 聖經上說的惡人; 麻煩您!房律師或法官來主持正義! 可以約時間嗎?公司地址? 當面把所有的文件、資料給房律師看; 我害怕詐欺的一年時效會到期。 我和女兒都是受洗的基督教; 因為看到蒲公英月刊, 裡的一段經文: 你不要害怕,因為我與你同在; 不要驚惶,因為我是你的神。 我必堅固你,我必幫助你...。 以賽亞書41章10節 祝您!萬 事 平 安!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6 2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小金 104-04-25 10:36

商業本票的效力和一般本票的效力期限相同,票據法上稱為”票據時效”或”追期”,而本票票據時效又有兩種:

1. 對發票人請求的時效,時間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票據法第22條第一項),

2. 對本票背書人的請求時效,是一年(票據法第22條第二項)本票

 

時限:本票從票面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有效,逾期失其效力

請問上述是指如果本票發票人是我,上面還有背書人我朋友,那這樣是指持票人對我請求的時效是3年,而對我朋友保證人(背書人),請求時效是一年,是這個意思嗎?? 過了時效期是否也代表本票無效了  請教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25 11:32

您好!

執票人對發票人(您)請求時效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對背書人(朋友)請求時效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不行使而消滅。但時效消滅後並不是本票無效,本票還是有效,只是發票人或背書人於時效消滅後取得拒絕支付票據債務的抗辯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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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求助的人 104-04-23 15:35

第一個問題~~

我有一個六個月小孩,

 在滿月時,就雙方家長同意將小朋友放在我娘家照顧,

我也待在我娘家照顧小朋友,未回~

小朋友目前一直娘家照顧,對方在2月初就再也沒有見到人,

2月初前即便來看他,也是一至二週來看一次,每次待不超過二小時,

對方最近來存證函,要求三日內回家,否則將採取離婚法律圖徑~~

我想問的是...小朋友的監護權,我有多大的機會?

第二個問題~

我在102年01月結婚的,

我在(結婚前)100年02月還104萬多元房子信貸 (本金+利息)...

   (我先用我的名義存入他的存褶,再去銀行提現還款,

   但因為是不是本人,銀行無法提供還款單)

又在(結婚後)102年03月還30萬房貸...

  (一樣我用我的名義存入他存褶,再去還款, 一樣沒有單據)

我想問的是..我能追討代還信貸/房貸部份嗎? 時效多久?!要怎麼做?

 

謝謝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若先生訴請離婚併同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目前法院實務上關於監護權的酌定

一般會參照雙方的經濟能力 支持系統 子女意願 幼年從母原則及現況維持原則等

依照你的敘述小孩幾乎都由你照顧 若上法院爭取是有機會的

但建議你還是先跟先生談談看離婚的部分 畢竟上法院解決曠日廢時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

歡迎來電詢問

0912613529

謝憲愷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3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之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另就您借予對方之款項,亦可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3 23:40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再者,法院也會基於幼年從母原則及基於不輕易變動小朋友習慣之現況等等判斷小朋友監護參考原則,若小朋友從小由您照顧,對方縱使想爭取監護權,在沒有其他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下,判給您之機會還是很高。

Jennifer Li 104-04-21 11:23

父親94年車禍過世,當時我與弟弟皆未成年。這十年來半工半讀扶養弟弟總算也即將大學畢業。當年並未辦理任何拋棄繼承、並繼承了一間鄉下的房子。(父親生前已與母親離婚繼承人僅有我與弟弟。)103(去)年底遭到資產公司發支付命令催收父親生前卡費,本金加利息高達20多萬元。(我們希望保住爸爸留下的房子因此無法使用限定繼承)在提出支付命令異議後已於上週開第一次庭,由於我主張利息時效抗辯,因此對方在庭上主動降價將金額壓至11萬。但我們姊弟倆仍無力支付。計算後父親當初本金其實僅有五萬多元,我們願意償還本金部分但資產公司不願接受。

目前正在等待六月開二庭,並且有查詢到其他疑點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整理如下------------------------

一、繼承開始:民國(下同)94年5月間。

二、第一次債權讓與(中華商銀-X豐資產公司):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93年10月28日。

(二)登報公告代通知:98年 6 月 2 日。

三、第二次債權讓與(X豐資產公司-X誠資產公司):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97年12月27日。

(二)以存證信函通知:103年11月20日

----------------------------------------------- 

第一次債權讓與之公告代通知,竟在第二次債權讓與後始補行,時序倒置,不合常理。且依行為時相關金融法令,該不良債權民法第294條第1項不得讓與之債權,93年第一次債權讓與時,主管機關尚未開放銀行得將信用卡

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95年才開放)

且依當時金融法規,不良債權不得再次轉售予第三人。〔(金管會)95年5月12日,以金管銀(四) 字第09500190540號函〕

現在來跟我催討的資產公司卻已是轉售第三人...但目前我都只有查詢到金管會的相關函釋、找不到法律依據...因此想請問這筆93年就被讓售、並且還再次轉售予第三人的債權我是否可向法官主張債權無效?(但顧慮到僅有相關函釋、擔心法官不會接受)或藉此與對方談判金額? 謝謝各位大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1 15: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主張當時候未成年,故而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明細,並且主張時效抗辯(利息的部份是5年),只要沒有時效中斷,都可以主張。

3、倘若讓與行為無效,則催告也不生時效中斷效力。

小王 104-04-20 16:56

您好,事情是這樣。
某日行經二線雙向道路上(雙向各一6M道路),前方一輛公車停於道路中上下客(旁有公車停靠區卻沒有駛入,是停於隔線外)。我騎機車在遠處已減速,確認乘客已上下車完成,判斷公車準備關門駛離於事我稍微加速(車速35Km/Hr左右)從公車右側要通過。
通過前門時一位乘客剛好跳下車就這麼撞上(公車仍處於靜狀態)。
當下公車司機報警而我被送到醫院開刀住了三天出院,乘客則是輕傷(僅瘀青)。
本人機車有安裝行車紀錄器,但警方到急診室做筆錄時未交付警方。
七日後向分局申請事故現場圖及照片,但現場圖與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比對後不符(現場圖標示我從公車右方切出,但實際畫面我是同車道靠右直行。另現場圖公車位置與實際退後了2m,而當時在急診室雖然意識清醒但實在過於疼痛所以並未仔細閱讀就簽名了。
想請問:
1.現場圖與實際行車紀錄顯示資訊不符該如何申訴?

2.現場圖載明我方為A,乘客為B,公車為C。C未依規定於停靠區內上、下客(距路緣3M),而A則與C同車道直行C車右側擦撞下車乘客B,B下車未注意後方來車(低頭族),請問依經驗判斷肇責何者為主、次因?

3.現場圖標註A移動車輛,雖我方移動車輛未標註位置,但有行車紀錄器可看出當時撞擊倒地的位置(地上剛好有個人孔蓋)是否可供為佐證?

4.和解是否需三方共同和解?A與B可否先自行和解?

5.A車並未與C車碰撞。A是否可向C提出強制理賠?因公車至今仍未與我聯繫故不知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我該如何查詢?事發至今已逾25天是否已過申請時效?

6.倘若A方為肇事主因C為次因,因A方駕駛受傷是否仍可向法院提出C方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以上各點再煩請釋疑,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0 21: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肇事責任的部分,您應該盡速將行車紀錄器交給承辦的員警,使其可以更正現場圖,並且避免初步判定表錯誤。倘若對於初步判定表不服,則必須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2、和解後,建議應該三方一起,避免日後又發生爭議,倘若無法三方,則於釐清車禍事故責任之後,還是可以先行部分和解

3、可洽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4、有過失者,必須負過失傷害罪,倘若是公車司機,則是業務過失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0 23:33

1.現場圖與實際行車紀錄顯示資訊不符該如何申訴?可申請鑑定

2.現場圖載明我方為A,乘客為B,公車為C。C未依規定於停靠區內上、下客(距路緣3M),而A則與C同車道直行C車右側擦撞下車乘客B,B下車未注意後方來車(低頭族),請問依經驗判斷肇責何者為主、次因?此部分涉及交通事故分析專業,非律師專業,要看鑑定

3.現場圖標註A移動車輛,雖我方移動車輛未標註位置,但有行車紀錄器可看出當時撞擊倒地的位置(地上剛好有個人孔蓋)是否可供為佐證?同上。

4.和解是否需三方共同和解?A與B可否先自行和解?如可以三方和解當然最好,但若能先行和解,建議和解書要詳盡。

5.A車並未與C車碰撞。A是否可向C提出強制理賠?因公車至今仍未與我聯繫故不知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我該如何查詢?事發至今已逾25天是否已過申請時效?

6.倘若A方為肇事主因C為次因,因A方駕駛受傷是否仍可向法院提出C方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可以,因為有過失

以上各點再煩請釋疑,感謝。

小王 104-04-17 16:33

您好,事情是這樣。
某日行經二線雙向道路上(雙向各一6M道路),前方一輛公車停於道路中上下客(旁有公車停靠區卻沒有駛入,是停於隔線外)。我騎機車在遠處已減速,確認乘客已上下車完成,判斷公車準備關門駛離於事我稍微加速(車速35Km/Hr左右)從公車右側要通過。
通過前門時一位乘客剛好跳下車就這麼撞上(公車仍處於靜狀態)。
當下公車司機報警而我被送到醫院開刀住了三天出院,乘客則是輕傷(僅瘀青)。
本人機車有安裝行車紀錄器,但警方到急診室做筆錄時未交付警方。
七日後向分局申請事故現場圖及照片,但現場圖與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比對後不符(現場圖標示我從公車右方切出,但實際畫面我是同車道靠右直行。另現場圖公車位置與實際退後了2m,而當時在急診室雖然意識清醒但實在過於疼痛所以並未仔細閱讀就簽名了。
想請問:
1.現場圖與實際行車紀錄顯示資訊不符該如何申訴?

2.現場圖載明我方為A,乘客為B,公車為C。C未依規定於停靠區內上、下客(距路緣3M),而A則與C同車道直行C車右側擦撞下車乘客B,B下車未注意後方來車(低頭族),請問依經驗判斷肇責何者為主、次因?

3.現場圖標註A移動車輛,雖我方移動車輛未標註位置,但有行車紀錄器可看出當時撞擊倒地的位置(地上剛好有個人孔蓋)是否可供為佐證?

4.和解是否需三方共同和解?A與B可否先自行和解?

5.A車並未與C車碰撞。A是否可向C提出強制理賠?因公車至今仍未與我聯繫故不知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我該如何查詢?事發至今已逾25天是否已過申請時效?

6.倘若A方為肇事主因C為次因,因A方駕駛受傷是否仍可向法院提出C方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以上各點再煩請釋疑,感謝。

晴晴 104-04-14 17:24

先生在大陸外遇生子.小孩目前四.五個月.他要離婚.他給的條件.一個月給兩萬.但現在每個月給的錢都不夠小孩的開銷.先生也打算去大陸生活.但他不是台商.他把停留時間廷長.如果法律時效過了.他是不是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他在台灣沒資產.留有負債.資金都在大陸.他在大陸的工作也沒薪資證明.而且我們自己的小孩已經十四歲.我自己的工作也不是很穩定.請問該怎麼做

您好:

1.依您描述,父親的行為恐涉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但因為臺灣法規不適用於大陸當地,建議您必須蒐證後,在臺灣法院提告。此外,因為破壞家庭屬於侵權行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除刑事告訴外,您母親亦可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您知悉對方有外遇行為後,必須在六個月內提起告束,以避免面臨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3.因對方外遇通姦具有過失,如果已決意離婚,您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但前提是您須符合「生活上陷入困境」,贍養費金額,則由法官審核有過失一方的經濟條件來決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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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晴 104-04-15 11:27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如果超過六個月之後.就沒有辦法了嗎?而且他打算躲去大陸了二年.他是否可以躲開以後的法律責任.他目前只給媽媽一萬我的生活費用.如果多跟他要.他就會托廷時間.還會說怎麼會不夠用.那他出國去.我們真的就沒辦法了嗎?

尤生 104-04-15 14:06

照您說的孩子都生了,那他的外遇證據很明顯,就差蒐證提告,這是其一,很多大陸姑娘在老家嫁人了,離鄉去到城市工作,結果和人同居,這就是非法姘居,互稱老公老婆這就是重婚,這是其二,這些在大陸都是可以提告的,不過重點還是得先調查,先查其二在蒐證其一。

有需要請與我連絡0989-518-276尤先生

Tb 104-04-13 00:19

各位律師好:

友人與母親借了一筆錢,約定每月一日各清償至少三萬元整,如有一期未依約定清償,視為全部到期,母親得請求一次清償全部餘額,對方並願逕受強制執行。當初有到民間公證律師公證,今年四月對方並未依照約定,於一日償還至少三萬元整。請教各位律師,就算對方後來拿錢來還,但超過當初約定的一日,母親是否可以拒絕收取並提強制執行?又欲提強制執行,是否有時效限制?如對方在某月一日未償還三萬元,則債權人需於幾日內提起強制執行,方有效力;過了幾日後再提,就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惑,感謝!

阿恬 104-04-11 15:44

您好

有一張罰單欠繳多年已被強制執行,想請問在過多久時效可以免繳?

違規日:98/4/5

應到案日:98/4/20

原因:須到案.債憑

罰鍰:90000

Genalex 104-04-03 07:29

各位大律師你們好,我想請教各位,我在日前收到支付命令,也已提出異議,先擋下來了 內容是有關兩隻陳年電信費的給付(本金大約64000),但如果自債權人請求權可行使日算來至今,有一張已經過了八年,另一張則是過了五年,而在這之前,雖有收到兩張移送法院前平信通知,但該債權公司後續從未起訴過我,理應視同時效中斷不成立且時效完成了對吧?(不管以民法126條或是127條來說)

還有我想請問,電信費可以從起算日至清償日加收5%利息嗎? 電話費可以收利息?

那這樣我要是輸了,豈不是要付出8~9萬了嗎? 到底該不該跟他們殺價哩?

坦白說,我現在提出時效抗辯之訴的勝算有幾成啊?

小弟先在此謝謝各位大律師

補充:收到支付命令當天,有打去跟債權公司談價碼(一時搞不清楚狀況,他要我匯8萬才和解)

這樣算時效中斷嗎? 但是至今已經是第8年了,應該算時效完成了吧?

我有爬文: 時效進行中(口頭/契約)承認視同放棄,時效完成後,契約承認才算放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3 1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時效是從清償日起算。

2、您可以先主張時效抗辯,以時效消滅的前提進行和解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實務見解認為電信服務費用之請求時效為2年。

由於請求權時效自得請求時開始起算,原則上是在次月繳納電話通信費,

所以請求權時效從您最初收到電話費帳單時起算。

依您所述這是5年、8年前的帳單,因此消滅時效已完成,對方無法向你請求電話費、利息

在您簽和解契約書之前,消滅時效已完成。

一旦簽和解契約書,即為承認,不得再主張消滅時效,建議您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