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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古力 102-06-13 00:51

我接到一張稅務局來的公文,通知我們辦理一些有關稅賦問題,但是公文上的繼承人數,令我有些不解

是這樣的:父親與母親結婚幾年後就有了小三,在以前男尊女卑的社會,母親根本無力反抗,小三順理成章的搬了進來,當然孩子也就一個接一個的生,我的母親(大老婆)很年輕就過世了(民國51年),小三因此扶正(結婚)

1.我的父親是72年過世的,當時家裡的財產全部變成在二媽的名下,現在二媽也過世了,原以為只有二媽生的小孩才有繼承權?但國稅局的資料卻是父親的小孩全部都有列出來,請問這是代表不管大媽或二媽生的小孩全部都有繼承權嗎?這跟夫妻財產制的劃分年代有關嗎?

2.如果一直都沒有辦理繼承過戶,最後房產是否變成政府收回充公?

3.若要辦理繼承過戶,如果任何一位繼承人不拿證件,或不辦理是不是全部的繼承人都無法辦了?

補充:財產是父親出意外過世後,二媽的小孩自己將財產辦理過戶到他媽媽名下的

麻煩各位了

第一個問題,你父親續弦的妻子所生的子女

除非具有你父親的血統

否則沒有繼承

建議你可以找律師幫你排除他們的繼承

其他問題,也可以由律師一併為你解決

yvan 102-06-12 12:12

律師您好…

請問我的財產假扣押裁定主文說明我可以反擔保。

1、請問反擔保有期限嗎?

2、我想要等起訴後,屆時敗訴確定再反擔保,可以嗎?

以上謝謝律師

chase 102-06-11 18:42

您好,

家父生前幫母親及三個子女理財, 直至去年過世後因為必須要繳交遺產稅; 子女才開始了解父親的財務內容. 三弟一直無業所以住在家裡, 而我和哥哥則在外工作. 據母親的說是父親為了方便操作(ex:簽名蓋章...), 所以將1/2+的資金放至三弟名下, 即便母親希望將財產平分三分, 但三弟目前採取完全不配合的態度, 揚言若是動他帳戶裡面的錢就要提告. 請問在此情形之下我們有機會可以公平處理嗎? 母親和哥哥都曾因和他爭執被攻擊受傷, 但母親希望息事寧人...

遺產分配的部分他也揚言若不把他認為父親應該要給他的過戶給他, 則會拒絕任何文件的簽署, 遺產稅也要從父親帳戶內扣繳. 只要不從就要讓大家都拿不到遺產, 請問這我們又能如何處理?

感謝您的幫忙!

 

 1.本件在財產部分恐怕必須進一步看看是否得以主張借名或者信託關係而構成被繼承人應繼財產之成分,此部分後續可能是免不了要以訴訟程序來處理或者解決。

2.刑事部分若能正式提出告訴或許能夠使對方態度轉變亦未可知,惟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必須在事發時間起算六個月內提告,此部分尚請留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這個要向法院主張借名信託

才有可能把錢要回來

這個不是很好處理的問題

建議你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vivityo 102-06-11 15:38
律師,您好,之前向您請教過毀損債權的問題,我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了,但是內容非常奇怪. 我是在民國102年4月12日拿甲的債權憑證去監理所查甲的車籍資料, 監理所告訴我甲在民國101年4月20日過戶給乙了, 所以我在民國102年5月21日對甲提起刑事毀損債權告訴, 但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上卻說我當時是拿乙的債權憑證去監理所,機車是在甲名下,所以甲根本從來沒有處分機車.但我跟乙根本不認識,也沒有債務糾紛,怎麼可能我會有乙的債權憑證? 我今天又向監理所確認,原來我在民國102年5月10日在法院跟甲開庭的時候,有對他說要提起毀損債權告訴,然後他在民國102年5月16日又去把機車過戶給自己,所以檢察官收到我的告訴狀(民國102年5月21日)才會誤以為甲根本從來沒有處分機車,但事實上101.4.20-102.5.15這台機車的確有暫時過戶給假車主即乙. 所以被告是在知悉我已提起強制執行後,有處分機車財產的行為,但他在知悉我要提起刑事毀損債權告訴後,又去把機車過戶給自己,這樣的行為構成毀損債權嗎?
是否構成犯罪係以「行為時」來判斷 如甲確有處分機車行為,原則上還是構成毀損債權, 可試著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但承辦檢察官很有可能認為… 反正甲都過戶回來了,您就直接聲請執行即可,並無法益受侵害, (簡單說,就是認為您這只是單純民事糾紛…)
vivityo 102-06-11 15:11

請問以下狀況是否構成毀損債權? 我於民國101年3月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但都沒有財產可執行, 只扣到2萬元保險費,我於民國102年4月去監理所查閱被告機車資料,監理所告訴我被告在民國101年4月20日早就把機車過戶給他人,我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在法院跟被告因他案對簿公堂時向被告表示會提起毀損債權告訴,我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提起刑事毀損債權告訴, 但我再向監理所查詢,在我提起刑事告訴前,被告在民國102年5月16日又把車籍過戶給自己了!!  但是民國101年4月20日至民國102年5月15日,這機車明明假過戶在別人名下,他是因為聽到我要告他,才趕緊又去過戶給自己,這樣成立毀損債權嗎?

損害債權罪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換言之,如其所負債務受有確定之終局判決,或受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以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終結以前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即已構成損害債權罪。

本件如果債務人確實是在您取得執行名義後,將該機車予以過戶加以隱匿財產者,其行為即已構成損害債權罪,並不因為事後將財產回復原狀而解免其刑事責任,且就本件其事後回復所有人登記之情形而言,實際上更彰顯被告先前所為過戶他人之處分行為其目的即在於隱匿財產,逃避債權人追償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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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an 102-06-11 13:54

律師您好…

請問我手上有一份81年的財產分割約定書與六份收據,

1、約定書的第一行說明「立約定書人等就將來分得財產,事先約定並切實履行」,

2、其他內容則為如何分割財產,誰得那些土地等,誰應該給誰多少錢。

3、有收錢的人就簽收據交予付錢的人。收據內容為「…給付金額為補償金…」等語

請問:

這一份財產分割約定書到底是物權行為還是債權行為?

以上謝謝律師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約定書屬債權行為,而物權行為則屬履行問題,所以若對方不協助辦理登記,則應提起訴訟來請求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v 102-06-11 01:54


事情的經過如下:

媽媽的兄弟姊妹以下用代號表示:

大哥 = A  、  二哥 = B  、 小弟 = C  、  大姐 =  D

由於C非常惡劣用盡任何手段奪取親兄弟姊妹的財產
首先C先把D的財產給獨吞了,弄到D的家庭支離破碎
再來C又找B聯合想盡辦法把A的財產也是瓜分掉了
過程慘不忍賭全部省略,再來就是輪到我媽了
現在C一樣又和其他人聯手想盡辦法要把我的母親財產給瓜分調

有太多案例在前,詳細經過不說明想請教該怎麼辦
我不能眼睜睜看著這樣的事情發生,雖然房子名字
是母親的,但是其實都是父親在繳的,首先C先把
我父母的感情弄得支離破碎,而我母親還搞不清楚
狀況什麼都聽C的,幫他繳貸款、管理費諸如此類
目前什麼全部都被C支配著,完全不管父親和大哥

但我說的話媽媽還是會聽,畢竟我是小兒子懂體貼

 

父親和兒子們都知道他們可能正進行財產移交動作
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有太多案例再前,想聽聽各
各專業人士的詳細說明,拜託了!請問還有什麼補
救的方法,如果有該怎麼辦理過戶或凍結的方法

以上拜託了!

胖胖 102-06-10 23:43

我想請問..酒駕過失致死..沒跟家屬達成和解..法官大人會怎判..我今年25.名下財產只有一台車肇事車輛.還在貸款中.目前剛失業..當時朋友喝太多已經醉ㄌ..原本開車的我..朋友絕得還喝不夠就去旁邊便利商店在買瓶啤酒喝..我就叫他..你別喝太多..就把他手上的啤酒拿過來.喝掉ㄌ..酒測值0.26.誠心想跟家屬和解..保險強制險.200萬.但事後財團法人會跟我追討..家屬開價500但..我實在能力有限..我知道事情發生ㄌ我不會逃避..!畢竟喝酒開車就是我的錯..!一條人命在我背負在我身上.我也很自責!所以想請教各位大大門..要是沒達成和解 我會被判多久?? 沒前科紀錄!對方7X歲的老人家..事後我幾乎每天去上香 拜拜 下跪!因為事情發生了...只想解決!想請教各位幫幫忙

 

 依經驗應該是7個月有期徒刑以上。

102-06-10 22:41
各位律師您好:   目前我遇到離婚房子每人持分二分之一問題:   1.此屋是本人與前妻於婚姻關係中購買的,權狀上每人持分二分之一,雙方都是共同借款人 但是由本人帳戶作為扣款帳戶.   2.自從99年下半年度離婚後,前妻繼續同住一起至101年初正式搬離開此住所,目前是本人與家人在使用房子.   3.多次明確告知請前妻決定繳納其名下持分二分之一貸款,或簽名委託仲介賣掉,全部都不回應,要不然就是當面同意事後反悔....(明確耍賴行為)   4.從離婚後至今前妻要繳貸款共約40萬.   5.如果有律師願意陳接此案,本人願意將此債權當作最終判決勝訴報酬,, 另外此報酬包含法院裁判費,律師費,書狀費用等,也就是說如果打輸那就沒有任何報酬,最終判決贏了就以此債權當作報酬. (我只知道目前...前妻財產只有此房屋二分之一)    以上皆屬事實,如果有意願律師請留言,最好桃園地區職業律師,因為比較近方便前往與溝通. (我住中壢附近)   如果各位律師有其他專業上建議與說明也請指導說明,我想儘快解決這位題, 不想把這問題與難題再留給其他人來解決,造成困擾與麻煩!    感謝!

 

 

南柯一夢 102-06-10 18:17
離婚後2年8個月前妻坦言婚姻期間不到半年竟有外遇且用騙的方式說欠下地下錢莊取得另一半金錢,並時間長達8年2個月金額共拿了3x萬,供外遇對象使用,請問在法律方面是否有條文能夠還我公道,請懂法律的提供意見p.s前妻離婚後2年8個月後還想用分配財產條文,是否有法源依據拒付,且反告前妻呢?(於法院並無登記夫妻財產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已罹於時效,不能再請求,至於離婚前之外遇,也可能已罹於時效,要再提告恐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iris 102-06-10 10:38

請問已經完成離婚登記後,覺得財產分配不公,經過協商兩方願意重新分配,可在協議書上更正後雙方簽名嗎?或是要寫切結書

如果雙方同意重新分配 只要協議書載明清楚就可以 建議重新擬協議書 盡量不要塗改先前協議

iris 102-06-10 12:4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雙方同意重新分配 只要協議書載明清楚就可以 建議重新擬協議書 盡量不要塗改先前協議< ... (恕刪)

謝謝張律師,所以就算已經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完成,還是可以重新擬協議書並簽名嗎?

1.離婚的部分可能沒辦法 主張協議離婚無效 要透過法院訴請確認無效 2.但單純就財產部分 從新協議 法律則沒有禁止

iris 102-06-11 11:5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離婚的部分可能沒辦法 主張協議離婚無效 要透過法院訴請確認無效 2.但單純就財產部 ...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熱心回答,另外還想請教,小孩監護權雖歸男方,但是協議中女方探視權是每周五晚到周一早,也就是每個月有將近一半時間孩子由女方照顧,當然照顧期間費用都是女方支出,但是每個月還要另外給男方扶養費,感覺太不公平,請問可否協議扶養費由雙方照顧小孩時各自支付,教育費才是一人一半?

寶寶 102-06-08 20:24

請問有個人欠我錢都不還怎麼辦ㄋ?

之前哇有向法院提告一條竊盜一條借款但有和解可是他答應一個月要還5000

但沒有正常每個月還有時候兩個月才還3000哇該怎麼做才可以讓他還哇錢ㄋ?

他私下沒有財產

竊盜哪條還完了另一條借款都不太想還

林智群 (klaw) 102-06-09 10:47

 對方沒錢你用什麼方式告都沒用,

建議取得民事執行名義後按時調閱對方財產,等對方有錢再執行

寶寶 102-06-09 11:43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對方沒錢你用什麼方式告都沒用,

建議取得民事執行名義後按時調閱對方 ... (恕刪)

請問那他永遠都沒有錢那就要不回來了阿~!

那當初法院怎叫我們用和解然後對方沒還

再拿單子ㄑ投訴.......

陳先生 102-06-08 08:23

我爸約四年前,被在X先生慫恿下,將名下土地銀行貸款後,直接轉入給X先生的貨運行生意周轉,後來X先生並未如期還錢,當初未寫借據,最近要求X先生寫借據,他也不願意,目前手上僅有他寫的本票約1600萬(分每月10萬,開了160張),

而他目前依然不願意依本票日期還,一直以來皆表示其生意狀況差,無錢可還,即使去告他也沒錢還。

請問債務人與妻子名下無財產,在目前的證據之下,該如何處理,才能有效要回。希望有台中市律師可以協助,謝謝!我的mail:gamin1987@hotmail.com;電話:0952678283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應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以免罹於時效,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對對方聲請本票裁定,且雙方是屬於借貸款關係,也可以直接起訴請求,但要給法院之裁判費金額不小,且可先對對方為假扣押,以查明其現在之名下財產,並避免其脫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06-08 01:58

您好:

祖父母育有五子,而家父過世至今已25年,與祖父母也因大伯阻撓未曾有過聯繫。前陣子調閱戶籍謄本得知祖母已於八年前過世,且聽家母說以前祖母名下有一筆土地,但是有可能在這些年已經過戶給大伯。

想請教律師

1.如果土地已經在祖母生前過戶給大伯,我們該如何維護自身被侵害之權益?

2.如果請求分配遺產,除了土地之外,祖母生前財產該如何取回屬於自己的一部分?

3.如果真要打官司,勝算高嗎?

撥空解答,不勝感激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祖母名下的土地是在生前還是過世之後移轉至伯父名下?如為生前,則須檢視祖母是否係出於自由意志移轉給伯父?還是伯父私下辦理?又如為祖母過世之後方移轉,則該部分財產屬於遺產,您可以主張繼承權遭受侵害,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您的權益。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煜您好, 

1. 您的情況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按民法第1146條之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注意時效之規定,切莫超過時效影響自身權益。

2. 由於您的父親早於祖母去世,法律上您得按民法第1140條主張代位繼承, 亦有繼承權。

3. 法律上成敗為何,必須視您得提出的資料判斷,可能要麻煩您攜帶相關資料到事務所。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致電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攜帶所有資料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

律師敬上

若您認為上述內容有所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

102-06-14 23:39
回覆 煜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祖父母育有五子,而家父過世至今已25年,與祖父母也因大伯阻撓未曾有過聯 ... (恕刪)

您好:

前些日子前往地政與國稅局調閱祖父母名下財產動產已在祖母生前轉移伯父名下,所以國稅局並無辦理繼承紀錄。請問這樣是否有資格可以爭取特留份?

karen 102-06-07 15:13

二月中辦理限定繼承,今天電話詢問法院通知已結案,請教以下問題--1.陳報財產清冊的時候沒有陳報債權人,那麼是六個月內有向我們陳報債權債權人(法院的裁定書是要債權人跟繼承人聲明債權)才有要求遺產分配的權利?還是債權人清冊裡面的都有權利(最近才知道要去聯徵中心調了資料,想向法院陳報也來不及了);2.在已知債務大於資產的情況下,被繼承人名下的土地動產過戶嗎?(地政方面說六個月內要過戶,但是還沒有過法院催示公告期間);3.在有欠稅及罰鍰還有銀行債務的前提下,過了六個月催示公告期間,被繼承人的財產要如何處分?(僅有小塊土地及車輛)

落星 102-06-07 03:01

之前跟朋友合夥~有合約書~也寫明債務四個人共同負責~但事後股東債務丟給我背~電話也不接~最後我告對方詐欺~在上個月初偵查庭第三次結束~要出庭時撿查官要我們四個私下解決比較快~但一出門三個股東馬上不見~~我打電話問書記官偵查結果~~書記官也問當天事後的事情~~我也回他~~他們三個馬上走掉不跟我處理~~書記官只跟我說刑事沒那麼快下案要我在告對方民事~~但我真的不知該告對方民事什麼部份~~因為當初是現金拿給對方沒有認何的票據証明~~只有在偵查庭時撿查官問他們我有沒有拿出那些錢他們有回答~~有~跟其他有利我的錄音~~請問我是不是要先調兌偵查庭的錄音在告對方民事呢~~還是可以邊告邊調兌???

另外最近跟朋友聊天時對方跟我說~~我其他三個合夥人~聽說又找人要開店了~~明明沒錢還我卻又能跟別人在合夥開店~~有點故意讓我背債~~句我所知他們都是用家人或是女友的帳戶所以查不到他們的財產~~請問各位律師~是否有辦法告他們讓他們不要在害人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刑事上仍可能會被認定為民事糾紛,要告成立詐欺罪恐非易事,但您仍可以盡量蒐集證據,以利將來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落星 102-06-08 02:30

律師~可否在請問一下~刑事民事有沒有提告的期限~另外代償的話要全部償還才能提告民事賠償嗎?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刑事上仍可能會被認定為民事糾紛 ... (恕刪)

 

胖胖 102-06-07 00:01

請各位幫幫忙.因為本人酒駕過失致死.酒測0.26..撞到一個當地里長.74歲 有2ㄍ兒子!我想請問的是!因為對方跟我說!一定要理賠保險強制險200萬 跟第三責任險的150萬!而後要我再自己出100萬來做民事和解!可是我有酒駕.保險第三責任險根本不理賠..她們有交我去找立委跟保險的談..但效果並不大.我上網查詢!酒測儀器.有法定的0.1~0.2的誤差值!因為我本身酒測0.26!說真的.喝不到一瓶的啤酒.所以我今天有去檢理站申請 酒測值的誤差!希望能沒變酒駕!因為當時員警要求我們酒測!也沒叫我們休息15~30分鐘因為這是酒測的流程! 我想請問的是要是這樣申請會過嗎? 還有對方這樣要求..會太過多嗎.. 因為事後強制險的200萬.財團法人會對我追討..我才26歲.雖然事情發生ㄌ.我也想面對!但是金錢太多..實在負荷不了!我名下沒財產!只有一臺車 還在貸款中.也剛失業..請各位幫幫我..好無助..雖然發生ㄌ說在多也沒用.但我能力真ㄉ有限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6-07 13:08
回覆 胖胖 的發言內容:

請各位幫幫忙.因為本人酒駕過失致死.酒測0.26..撞到一個當地里長.74歲 有2ㄍ兒子!我想 ... (恕刪)

您沒看新聞,喝酒是不能開車,

您有想過對方家庭破碎的心情嗎?

誠心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要求的金額並不過份。

煞祿 102-06-07 19:10

 

誠心和解

賠償一百多萬可以分期付款

保險部分你要跟保險公司談 跟他說 是你完全過失 保險公司才會給你賠償到最高理賠金額

能賠多少是多少 最主要是誠意 你是否有悔意 還有就是不斷道歉

你可以做點別的~ 佛教徒 可以抄經文 多抄點 上法院可以交給法官

法律情理法 只要法院看到你誠意到了 又有心悔改 會給你機會改過

只是你要面對 千萬別躲藏

FA 102-06-06 21:59

請問在28年以前, 財產繼承權與土地所有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哥哥移轉拋棄自其名下, 還在可追溯的年限內嗎? 需要找哪些文件參考證明? 非常感激~

FA您好,

1. 您的問題敘述並不清楚,倘若是繼承權受侵害,按民法第1225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倘若是一般財產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howie 102-06-06 14:41

法律諮詢家你好.

我現在己經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裡注冊了我的個人商標.但在網站上查詢時,己經有記載,但情況屬於"有優先權"情況.

 

那是否得等到這個優先權變成正式登記後,才可跟侵權提告呢??

感謝回覆!!

林智群 (klaw) 102-06-06 19:21

 現在就可以提告求償

howie 102-06-06 19:55

但上經濟部網站查, 註冊日期還未出現呢

這樣也可成立??

 

感謝回覆!!

Doggy 102-06-05 23:26

1.我爸當了某人的保證人(以下簡稱A) 5~6年前A有還不出錢來 銀行有通知我爸 我爸在那當下把他所有的財產動產過戶到我名下 如今已沒有再收到催繳通知 可能是有在還錢了 A膝下無子且擁有兩塊土地 但還是會怕哪一天又會收到..倘若我爸不在後 我或是我媽會繼承到那保證人責任嗎? 銀行會有可能控告我爸過戶無效嗎 ?     (我爸過戶動產給我已有2年以上的時間)

 拋棄繼承必須要 被繼承死亡才可辦理嗎 ? 若拋棄繼承後 已過戶動產是否會因為過戶無效而回歸繼承者且因又拋棄繼承而無法再繼承那回歸的動產呢 ?

該如何達成不用幫A還到錢 且不危及我們的家 及解除保證人的關係呢 ? 

 

2..我姊姊也有欠錢失蹤很久 但不時的還會收到關於她的帳單及法院傳票

(我們家房子的戶籍裡沒有我姊) 

她已經25歲了 如果她的債主是地下錢莊的話 我們家人沒有任何人幫助他簽條約也沒當她保證人地下錢莊找不到她的話會涉及到我們嗎? 還是地下錢莊認定只要是親人就暴力討債呢 ?

 滿懷誠意的拜託各位大哥大姐幫幫忙...

lin 102-06-05 21:03

若是不想奔波補習班

付了補習費 請別的同學-----1位(非多位)

去聽全部的課  請她幫忙copy音檔(補習班一般上課都同意同學錄音)

抄版書  

 

請同學把音檔跟版書給我

 

這樣我算不算違反智慧財產

 

謝謝

小民 102-06-05 11:22

各位律師

朋友想跟小弟借20萬

1.若想寫一張本票裡面有但書一個月還一萬
   甚至加上年息1%的條件
  請問本票內容有辦法這樣寫嗎 ? 如何寫 ?

2.因為借貸者名下財產, 擔保人財產, 這樣尚稱安全吧?

3.若以後該朋友結婚, 夫妻財產共有, 可以強制執行另一半還款嗎?

懇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忙

1.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沒有規定的事項,不生票據上的效力,所以這樣的記載是沒有票據法的效力的,本件建議您可以書立分別借據本票各乙份的方式來辦理,此種作法在銀行貸款也很常見,您可以參考看看。

2.目前名下有財產,不代表未來出狀況時名下仍會有財產(沒有脫產)可供執行,重點還是有沒有提供物保(動產抵押等)或人保(保證人),本件您得評細借,、保人之資力和過去的信用狀況等自行判斷,這不全然是法律上的分析。

3.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除非其配偶有擔任保證人,否則是無法對於該配偶要求負擔此項債權清償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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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 102-06-04 20:09

承租承租土地,興建地上物契約言明到期拆屋還地承租人向主管機關聲請拆屋,工務局給予拆除執照,承租人依規定將建物拆除完竣,卻怠於向工務局報完工並解除套繪,致使地主無法向工務局申請建照,地主向工務局陳情,給的答覆是要承租人蓋章才可以,否則無法解除套繪,請問地主可以提出訴訟嗎?如果可以這是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之訴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透過訴訟程序來請求,但本件仍應屬財產權的部分,所以仍有訴訟費用計算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昱盈 102-06-04 16:26

101年度訴字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和解筆錄:

當事人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101年6月起至民國102年3月止,於每月十

   日前各給付新台幣柒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被告同意給付原告原求償金額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柒仟

   貳佰玖拾玖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金額.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被告對於原告之尾款請求權新台幣陸萬零參佰伍拾元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被告(公司)未依和解筆錄之約定給付債務,原告(公司)未收到任何一期款項.

請問該如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已向國稅局查被告(公司)之財產及所得,只有1台1992年的車子,無任何財產

或如何再讓被告再次上法院進行訴訟?

 

 

 

 

 

1.本件以和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另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再行訴訟應會遭到法院駁回。

2.本件依照查調財所清單之結果,恐怕無財產、所得可執行,後續可考慮聲請扣押其勞保投保單位之薪資或郵局存款(以上二個部分一般情形未必會在財所清單上顯示,此種情形聲請強制執行須依債權金額徵收千分之八計算之執行費),或者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費用是1,000元,只不過日後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時,要補徵收按千分之八計算執行費之差額。(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債權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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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盈 102-06-05 09:28

 請問賴律師:

1.債務人為公司非個人,請問還能向法院聲請扣押其勞保單位之薪資或郵局存款?

2.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如何申辦? 須填民事申請強制執行聲請狀+千分之8的執行費 ?

3.為何不得再向法院申請進行訴訟?

桃子 102-06-04 13:53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刪除

文章日期:102-06-04 13:47  文章人氣:1 個人積分:2

您好~

想請教關於子女扶養費的民事訴訟問題.

我與前夫在民國96年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有註明監護權歸女方.男方有給30萬的生產費用.而並無註明有與子女扶養費相關的費用.

小孩離婚後就是我與我家人在照顧,男方說小孩上小學之後的費用要全額支付,但去年小孩上小學了,我告知男方小孩的安親費用,每個月7000元,男方嫌太貴,口頭要求一人出一半.我說好.

在農曆過年時,男方給小孩6000元紅包,而後我跟男方要小孩費用,他卻說不能先用紅包擋一下嗎? 我說小孩還有保險費要支付.紅包是要支付保險費的.但男方不願意付錢了,我說你知道這樣我可以告你嗎?男方說你去告啊....所以從離婚到現在小孩小學.男方只負擔過半學期小孩一半的安親費

    因為男方是一間大公司的高級工程師,在我們離婚時,他的月收入就有5到6萬元.沒有任何長輩要扶養也沒有其他子女扶養.且名下又有一間房子(不過還在繳房貸),而且今年出又換了台百萬的代步車(車子也有貸款).他的經濟狀況是OK的.但卻對我要求負擔小孩每個月4000元的費用斤斤計較. 雖然小孩是我生的,負擔小孩的所有一切是應該的.但為何男方可以不用付任何費用與承擔任何責任. 小孩姓氏也沒改,跟男方姓.原本家裡長輩說男方不想付,小孩就不要讓他看.法律規定裡我也沒有權力拒絕男方的探視權?????.所以想要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因為每次想想覺得為什麼男方可以過的這麼愜意,我卻要一個人工作負擔小孩所有的費用.還要麻煩家裡的長輩幫忙照顧.就覺得很不平.

想詢問專業的律師們以下的問題

1如果打這種官司.一般的費用是多少?(就照我所敘述的狀況)

2.我想要提告訴要求我們雙方依所得來平均分擔小孩子的所有費用.還要追溯男方償還離婚後至今男方應該要負擔的扶養費.但我目前無法得知男方實際的工作所得.我在訴狀上要怎麼寫男方的所得數字呢?要怎麼在訴狀上,要怎麼主張我們的所得與應負擔的金額呢?我個人是一家3C產業銷售的內勤業務助理,實際的月薪約3萬元.

3.我害怕男方收到法院的傳票後.就藉機脫產或用任何方式將他的財產轉移,我的提告步驟應該是怎麼做呢?

4.從我提告到整個判決確定執行,大概需要花費多少的時間呢?

5.判決確定後.我一定可以拿到男方應該要支付的費用嗎?法院的判決出來後,男方可以不付嗎?男方如果不付,我可以怎麼辦呢?

6.可以要求男方負責所有的訴訟費用嗎?(因為是他不肯負擔他要支付的扶養費,我才會要訴諸法律途徑的)

7.我提告打官司勝算大嗎?還有什麼是我該注意或遺漏的事項嗎?因為我既然已經提告了,我就是要男方一定要負擔他該負擔的

感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協助

 1.父母不因離婚而免除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所以你的勝算非常大.2.官司贏了可以聲請執行,如你所述,他在大公司上班,可扣薪資1/3,依一般扶養費分擔應已足夠,否則就要先提出假扣押聲請,因為他名下有房子,故應可扣押得到,至於費用可來電洽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子女監護權雖然是歸於您這一方,但是前夫仍應給付子女扶養費用,您應儘速提起相關訴訟請求,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確保您的權益,律師費用的部分,可個別與律師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至於對方所得資料,訴訟過程中法院會要求雙方提出,法院也會調閱國稅局之資料,屆時透過閱卷便可以知悉。如您擔心對方脫產,建議可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至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您可以執此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

daying 102-06-03 19:50

最近我們家的店面要更改,請了設計師幫我們設計,剛開始我們有簽訂一張有關設計圖的合約,我們付了3萬元(不含監工費)請她設計了一張平面圖.3D圖.立體圖,且合約書上有註明若要施工需再另訂一張施工合約.....等到要施工時,因對方開的價格我們實在不能接受,決定不交給她施工了,且對方也有把設計圖交給我們,請問,我可以拿著這張設計圖請別人代為施工嗎?這話會不會構成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謝謝

豬頭包 102-06-03 17:35

之前有去申請本票裁定.最近收到確認證明書

如果查無財產.可以不做強制執行

直接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嗎?

這樣是否還是要繳交千分之八的費用?

謝謝!

1.可以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

2.?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費用是1,000元,只不過日後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時,要補徵收按千分之八計算執行費之差額。(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債權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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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y362 102-12-06 08:4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同上問題,??????若直接申請核發債權憑證(1000元),"日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時,再補足8/1000,這"日後"的意思有時效性嗎,另外憑證是15年,到了再申請換發,直到債務死亡,可向繼承人追償,是嗎?若到時 ?繼承人放棄繼承,也就變成呆帳嗎?  我人在桃園,債務人所在法院是台中,申請核發債權憑證,可郵寄嗎?要出庭嗎?  ------ 林先生

 

 

 

小妤 102-06-03 14:34

您好~請問一下我的母親是養女,養父母還有另外再領養一個養子(舅舅),母親跟養父姓,舅舅跟養母姓,所以母親的身分證上父親欄為養父姓名,但母親欄為空白,舅舅則相反。這是在領養當時就協議好的。但舅舅在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去偷偷變更,所以舅舅身分證上面養父母都有。而養母在5月過世,對母親跟養母之間來說實際上是有扶養關係,母親是否有權利可以請求分配遺產?因為舅舅把所有財產包含養父的部份全過戶到自已名下,而母親則什麼都沒有。是否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請求分配?謝謝!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若您的母親在法律上與其養母並不具有親子關係的話(收養關係、戶籍資料上登記為養母),則並無權利繼承該名養母之遺產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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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102-06-02 11:35

我在這個月被撤消假釋確定(十一個月)…但我該如何向檢察官聲請延後執行呢???因為我先生在去年八月過世,我想先讓我把我儿子的安頓好,留些費用讓他準備上幼稚園!!! 這樣我才有辦法安心服刑!!!
另有關我先生過世財產繼成的問題…因我們當時還未辦理登記他就心肌梗塞過世了 ,所以兒子跟我 姓 ,我兒子前面有四個姐姐,生兒子是我先生最大的心願!所以目前我在和他家人在打親子認養的官司(主要是要改姓)但這中間還會有很多問題是我不了解的,因他家在板橋是劉姓大家族,我兒子又是唯一的男孫又是長孫,我怕我 服刑後讓他們知道我會因此失去孩子…從先生走後他家人有希望我帶孩子過去跟他們住,但被我拒絕了! 從此再也不聞不問,還要我搬離(最後搞的很不愉快 ,等於是給我二次傷害) 所以我決不能讓他們 帶走我 兒子! 就算財產不要也沒關係!
(這樣的情形在這場官司中我能提出什麼對我們母子比較有益的嗎???或是能注意些什麼???
麻煩你了…七號就要開庭!!!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您是要問與親子認領有關的甚麼問題呢?建議您應將問題具體寫清楚,或者您也可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陳小輪 102-05-31 23:40
    關於新北市十大伴手禮第一名的猴硐貓型鳳梨酥鬧雙包的事件裡面,兩店家因此對簿公堂,請 問依照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以及商標註冊相關法律中,哪些權利是需要去申請的,才不會 使對方侵占自己的權利呢? http://tw.news.yahoo.com/%e9%83%bd%e8%b3%a3%e8%b2%93%e5%9e%8b%e9%b3%b3%e6%a2%a8%e9%85%a5-%e7%8c%b4%e7%a1%902%e5%ae%b6%e5%ba%97%e7%88%ad-%e6%ad%a3%e7%89%8c-063729087.html

   因為我的問題其實就是想要自己做東西出來賣,但是不知道那些項目是需要委託事務所幫忙,

所以列舉了這一個案例,幾乎跟我所面臨的問題幾乎一模一樣了。所以我再假設深一點的問題案

例中兩店家暫時分別命名為  甲方(猴硐貓王)  乙方(猴硐貓寶貝)兩店家是不是分別需要為自己的

店名去註冊商標?而至於所謂的貓形狀鳳梨酥,是不是由先申請通過專利權的取得生產資格?就我

了解,專利權是不是分為發明、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貓形狀鳳梨酥因為製作方法及配方幾乎

等同其他鳳梨酥,所以沒有辦法申請發明專利,但是可以申請新型或是新式樣專利嗎?問題是,假

設我本來是貓頭的形狀,而後來別人使用整隻貓的形狀,這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還有如果我

是做貓型鳳梨酥,假設有人做貓型綠豆糕,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假設都沒有?那申請專利

什麼意義?

Cathy 102-05-31 17:08

請問如果一個人民團體章程規定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這樣是免稅的嗎?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5-31 18:54

非營利團體還是要報相關收入跟費用

 

非營利人民團體之銷售行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原則上還是必須依法繳納營業

 

財政部92.08.22台財稅第0920453634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八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二條及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行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應課徵營業稅,該法所謂「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定義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2款:「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得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亦即免徵營業稅。

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則必須視其取得之收入是否應相對移轉貨物之所有權或提供勞務而定。

 

另外,可參考以下函釋

內政部六十年五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四一八六二一號令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釋示人民團體向會員收取費用,應否課徵營業稅疑義案。

案經財政部於六十年四月二日,邀請內政部、經濟部,及省市財稅單位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
(一)查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雖非營利事業,但其代理會員辦理業務收取會費,係屬佣金性質,應予課徵營業稅,前經本部(51)台財稅發第二八二九號令釋示在案,嗣五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營業稅法,於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九條增列「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有對外營業行為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法令均有依據,應無疑義。
(二)凡人民團體向會員所收會費,常年費或特別捐(非屬對個別會員提供勞務之代價者)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依法應免徵營業稅。
(三)凡人民團體接受會員委託辦理各項業務,其向會員所收取之費用,如係代收代付,實報實銷性質,有餘則退還會員,不足則向會員補收者,核非人民團體之營業行為,應予免徵營業稅。
(四)人民團體代會員辦理之業務,如提供勞務比率收取代價,非代收代付性質者,不論其名目如何核屬營業行為應依照營業稅法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五)人民團體非屬營利事業組織,無需辦理統一發證之營利事業登記,但如有營業行為者,仍應依照營業稅法之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由該管稽徵機關逕行受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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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30 18:11
律師你好 有問題想請教你 登記婚」,將於97年5月23日開始施行的民法第982條規定。 我母親離婚 後來在92年7月招贅 92年7月登記 如今我母親過世 它現在這個丈夫要爭財產 當初母親跟他結婚 只有登記 並沒有公開儀式 這樣打官司 可以推翻這婚姻嗎 他還有權繼承嗎?
如果所述屬實,當然可以藉由訴訟排除他的繼承權.
bird 102-05-30 13:38

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去年在花蓮泛舟發生傷害意外,泛舟業者拒絕北市消保官的申訴協調,以法院管轄權及以原就被為由,要受害消費者到花蓮申訴、調解訴訟,現在準備去法院提起小額訴訟,以下主張是否可行?被法官接受機會有多大?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者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而消費關係發生地,可解釋為消費契約成立地、付款地、貨品交付地等等,原告預訂民宿同時,即同時利用傳真及電子檔提供個資,請業者訂購被告之泛舟行程,故契約成立時亦屬台北,該泛舟行程乃係住宿契約之附屬契約。事故發生當下,原告沒有支付被告泛舟費用,而於102年2月8日自台北匯款,請求民宿業者代為支付費用被告,付款地亦屬台北,故原告提起之訴訟,應屬台北法院管轄。由於消費者多屬於分散之一群,消費者個人財力、法律力及資訊力往往無法與企業匹敵,因此消費者於消費爭議發生而受損害時,如欲循法律途徑向企業經營者求償,在訴訟上多處於較不利之地位。消費者保護法乃就消費訴訟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期以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訴訟上之地位,使真正於消費爭議中受損害之消費者,能有有效之救濟管道,向知法玩法的不肖企業經營者求償。望 貴院對責任管轄權做原告最有利之解釋,以避免消費訴訟障礙,讓原告在為生活打拚工作同時,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

       緣原告同親友於101年7月22日,參加被告提供之泛舟旅遊行程,當日連續豪大雨且被告亦聲稱當日大水,從船上第一位成員被沖下水後,全程皆由被告所屬之救生艇及救生人員,以拖繩拉著原告同親友所乘的船,原告完全沒有自主控制的行為能力,被告所屬救生人員,因執行工作過失,沒有在第一時間將原告同船上成員,拉至安全處所安置,反而越過安全區域,一路將原告拉進急流處,解繩索、拋拖繩、棄原告同船上14人而不顧,致船上14人接連數次沖撞山崖,最後翻船下水,造成數人受傷送醫及隨身物品財產損失。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向北市消保會提出第一(北市法服字第10230360000號)及第二次(府法保字第10230611710號)申訴。第一次申訴被告以報名表之注意事項視為定型化契約,作為推責依據拒絕賠償,但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所述,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此定型化契約應屬無效。 第二次申訴被告責任管轄權為由,拒絕出席消保官調解消費爭議之協商會議,意在製造消費者申訴訴訟障礙,讓受害消費者因長途奔波知難而退,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第一項,消費者可向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調解被告利用種種手段,拒絕消保官居中調解協商,其目的為躲避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請各位法律先進,提供您的法律見解,如何可免受長途奔波訴訟之苦,爭取自身應有權益。與被告之間在臉書上的陳述,是否可以提供給法官,當作佐證的一部份? 若想了解詳細經過及消費申訴的過程資料,可到以下網址查閱資料!

謝謝。
http://tw.myblog.yahoo.com/jw!_jTFBCCQGQWQLCArLSH6pg--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在台北地院提告,並主張台北地院有管轄權,若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則之後會再移轉給花蓮地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賴 102-05-30 08:04

債務人是於民事庭與我們和解(共三位),並約定和解金要匯入我個人帳戶。但事後債務人沒給付,寄了存證信函也沒用,後來以民事和解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並訴明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扣押,請法院准許發給債權,待查得債務人有財產時再行強制執行。

但最近收到法院退還執行名義(即民事和解書),並加註新增執行費用金額,並函訴被告因查無財產所以退還執行名義。那是否意謂已經結案而法院不發給我債權憑證? 還是要另寫狀去要求發給債權憑證? 還是程序有什麼不對,以致於法院不發給我債權憑證? 不發給我是否就不會中斷請求權?

先感謝律師的回覆~

 

本案和解書經法院執行處註記執行案號、執行無結果及執行費等內容者,則該和解書即等同於債權憑證,日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而以該和解書為執行名義者,無須再繳交該部分之執行費。

以本人先前在銀行擔任法務時的經手案件,法院常常都是這樣結案的。此種簡化(不另行申請法院用印制作債權憑證)的作業模式其實在法院執行處也算是相當常見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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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否意謂已經結案而法院不發給我債權憑證?

是的,本案已終結,但退還執行名義,並加註新增執行費用金額,其效力與發債證同。(二者差別只有公文抬頭不同,實質內容並無不同,有的法院第一次執行後會換證,有的則是僅註記不換證,因換證需書記官將原執行名義內容重新繕打一遍,比較耗費人力、時間)

 

還是要另寫狀去要求發給債權憑證?

聲請,但無實益,理由參前述。

和解筆錄後面的執行章蓋到沒位子蓋,或書記官佛心來著時,法院會自動換一張新的債權憑證給您。

 

還是程序有什麼不對,以致於法院不發給我債權憑證? 不發給我是否就不會中斷請求權?

程序並無不對,您大可放心,請求權時效已中斷並重新起算!

小賴 102-05-30 12:33
回覆 政通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是否意謂已經結案而法院不發給我債權憑證?

是的,本案已終 ... (恕刪)

 另請教師律~ 由於和解書有議定給付到期日,我的執行狀同時註明到期日至書狀送達日計算利息5%,但退回的執行名義僅加註新增執行費用。那利息計算是否能待下次提強制執行時再行請求即可? 而法院不會先判這段時間的利息加註於退回的執行名義上??

 

債務人既未依約清償,則對於尚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在下次聲請強制執行時,當然可以一併列在請求金額裡面。(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000元及自民國0年0月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計算之利息

您好

利息計算是否能待下次提強制執行時再行請求即可?

是的 

法院不會先判這段時間的利息加註於退回的執行名義上??

不會,執行無結果,利息算了也是白算,

如有執行到對方財產,法院才會幫你算利息

因為利息「起算日」已確定,待執行到財產之日才算「清償日」

這段期間倘執行很多次都無結果,

債證上要記載多次利息,反而會更亂

所以法院的做法只需捉「起算日跟清償日」

利息一次算會比較簡便、單純~

陳小輪 102-05-30 01:17
     因為我的問題其實就是想要自己做東西出來賣,但是不知道那些項目是需要委託事務所幫忙,所以列舉了這一個案例,幾乎跟我所面臨的問題幾乎一模一樣了。     關於新北市十大伴手禮第一名的猴硐貓型鳳梨酥鬧雙包的事件裡面,兩店家因此對簿公堂,請問依照我國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以及商標註冊相關法律中,哪些權利是需要去申請的,才不會使對方侵占自己的權利呢? http://tw.news.yahoo.com/%e9%83%bd%e8%b3%a3%e8%b2%93%e5%9e%8b%e9%b3%b3%e6%a2%a8%e9%85%a5-%e7%8c%b4%e7%a1%902%e5%ae%b6%e5%ba%97%e7%88%ad-%e6%ad%a3%e7%89%8c-063729087.html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凡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皆可成為商標註冊之保護客體,不限於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建議您應攜帶您所創作之商品前往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針對您提出的案例,除了就品牌部分會有需要申請「商標權」的問題以外,另外就實際所販售的商品,也會有需要申請「專利權」的問題。此部分建議可直接洽詢專利商標或者是律師事務所,審閱相關資料後俾利詳細評估。

陳小輪 102-05-30 22:26

那我再假設深一點的問題

案例中兩店家暫時分別命名為  甲方(猴硐貓王)  乙方(猴硐貓寶貝)

兩店家是不是分別需要為自己的店名去註冊商標?

而至於所謂的貓形狀鳳梨酥,是不是由先申請通過專利權的取得生產資格?

就我了解,專利權是不是分為發明、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貓形狀鳳梨酥因為製作方法及配方

幾乎等同其他鳳梨酥,所以沒有辦法申請發明專利,但是可以申請新型或是新式樣專利嗎?

問題是,假設我本來是貓頭的形狀,而後來別人使用整隻貓的形狀,這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

還有如果我是做貓型鳳梨酥,假設有人做貓型綠豆糕,那有沒有侵犯到我的專利?

假設都沒有?那申請專利有什麼意義?

小A 102-05-30 00:20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又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因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 人並未支出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說 明。 想請問這樣假執行是有實施嗎? 如果把財產過戶可以嗎? 另外想問問如果收到們民事賠償判決書 下一步是該怎麼做? 直接賠償對方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假執行仍需向法院聲請執行才會進入執行程序,當然收到判決書,若是一審則仍可以再上訴,但若不再上訴案件確定,則您可以判決書之內容自動履行,若不履行,則對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vivityo 102-05-28 22:16

 如果有人為了躲避財產強制執行,而將機車過戶給他人,只有機車名義過戶,使用機車的人還是同一人,強制險也還是同一人,也沒有買賣事實,這構成偽造文書罪嗎?

這只是構成詐害債權 原則上屬於民事問題 沒有刑事責任 不過你要這樣提出告訴也可以 只是不會起訴

本件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行為主體以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債務人為限,亦即因有執行名義之存在,而應受強制執行之人。又所謂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乃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亦即已有債務執行名義得以強制執行而未執行之際或雖已開始強制執行而未完畢者而言。易言之,「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之期間,故如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前,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縱債務人實行該法條所訂之行為者,亦不能成立本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要旨參照)。

因此,本件若在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後而為機車過戶以隱匿其財產者,即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vivityo 102-05-28 20:51

我於101年2月底取得假扣押強制執行名義, 101年3月2日我提起民事訴訟,同一天法院發出扣押存款命令,被告收到後,在101年3月4日,5日接連兩天領光存款,101年4月9日法院發出扣押薪資命令,101年4月17日被告公司寄陳報狀給法院說被告離職,我什麼都沒扣到,於是對被告被告的老闆提告毀損債權,後來老闆答應我要幫我扣薪,我對老闆撤告,地檢署認為我對老闆撤告效力及於被告隱匿薪資部分,所以被告隱匿薪資不起訴,只有起訴處分存款部分.

我和被告民事訴訟,一審我部分勝訴,但兩造都不服上訴,二審預定102年5月底宣判.

我和被告還有別件民事訴訟,那件金額較少,後來102年4月8日我收到那件的債權憑證,我知道她騎機車上下班,我想拍賣機車,所以102年4月12日我去監理所申請被告車籍資料,但監理所告訴我她在101年4月20日已經把機車過戶給別人了,但她這一年還是每天騎那輛機車,還騎到法院來開庭,是假過戶!

律師被告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處分財產就是毀損債權,跟我有沒有直接把機車列為執行標的沒有關係。所以我這個月拍到她騎車的畫面後,在102年5月21日提起刑事毀損債權告訴,但102年5月28日今天卻在地檢署的網站看到偵查結果是不起訴!

(1)被告是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機車過戶. (2)強制執行程序還未終結. (3)監理所和警察局都說被告是101年4月19日以前的車主. (4)我102年4月12日知道她過戶機車,102年5月21日提告,符合告訴乃論期限 (5)我看過刑事判例有處分債權人未及查獲的財產被判有罪. 為何檢察官不開庭,才收狀一個禮拜就做出不起訴處分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應檢視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才能針對檢察官不起訴之理由進行分析,如您欲對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務必注意遵守再議期間,建議您應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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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a 102-05-28 14:20

因為父親年事已高,因分配財產為一棟透天店面,共有人為四位,其中一位有可能申請變價分割,因為不懂變價分割程序問題想請教,是只要其中一位共有人申請法院變價分割均可嗎?如果進入法拍是所有投標人出價,只要價高者都可得標嗎?如果非由共有人得標,我們所有共有人都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是嗎?但所有共有人都想要購買那又要如何解決?

 本件您可以參考一下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原則上法律所規定共有裁判分割之方式並不僅有變價分配這一個選項,而包括以下四種方式都是法官可以採行的,所以如果本案進行訴訟而令尊不同意變價分配的話,則應設法提供其他合理的分配方式供法院參酌。

另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因此在行使優先承買之前的階段還是以價高者得標,若是共有人以外之人來買受,而由多數共有人出面要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的話,則是以抽籤來決定。

共有裁判分割之方法:
1.原物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
2.原物分配金錢補償: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
3.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
4.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

民法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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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只要其中一位共有申請法院變價分割均可嗎? 

是的,只要共有人一人起訴(分割共有物主張欲變價分割),列其他共有人為被告即可。通常由持分最小的人為原告,可節省裁判費

 

如果進入法拍是所有投標人出價,只要價高者都可得標嗎? 

如法院判決准予變價分割,全體共有人皆得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變價(通常由持分最小的人為聲請人,其餘共有人為相對人,可節省執行費)

進入拍賣程序後,當然是「價高者得」! 

 

如果非由共有人得標,我們所有共有人都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是嗎? 

是的,拍定後法院會通知共有人。

 

但所有共有人都想要購買那又要如何解決? 

依條文規定,抽籤決定!

有的法院以前做法會依比例承買(不過這樣等於回到未分割前狀態)

共有人想買,但又不想跟其他共有人抽籤,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去競標!

kiki 102-05-27 22:39

如果以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 但有一方死亡 配偶還可分到對方的遺產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經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之登記後,於配偶死亡時,生存配偶無法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是生存配偶仍為繼承人之一,得繼承死亡配偶之遺產,如您有夫妻財產之相關問題,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律師得依據您的需求進行相關規劃,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