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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103-03-07 07:03

各位律師好:

我向法院標購一塊土地,其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門牌並設有戶籍,土地被鐵門圍住,當初法拍債務人,設籍於此,但似乎沒住在這,因為門口有郵務送達通知書,我有在門口貼告示,依舊聯繫不上相關人士,請問我能做何處理?如果提返還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訴訟,又該向誰提起?因無法確認房屋所有權為誰!訴訟後若法院也聯繫不到相關人又會做何處理?以上,謝謝,感恩.

法院原先的拍賣公告內容有無標示拍賣標的物上有地上物占用及其使用狀況、法律關係?是否點交?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Tommy 103-03-07 13:56

 依現況點交,法院有註明上面有鐵皮建築,但實際為磚屋,書記官說點交只是告訴我們在哪裡而已,其他的她們不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該建物所有人請求拆屋還地,若對方均不出庭,您於取得一勝訴判決,待該判決確定後,即可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50

 提拆屋還地訴訟時,法院會要求提供對方戶籍,如果無法送達則聲請公示送達

 原則上就目前所知之債務人及於該處設有戶籍之人提告,再視訴訟進行情況追加必要或相關之人,至於如果無法送達,在訴訟有公示送達程序,如仍有疑義,建議直接委請律師辦理為宜.

Tommy 103-03-07 06:41

各位律師好:我們家非常老,我從小住在那,已超過20年,當初因為大家買不起土地,左鄰右舍皆是跟地主租地蓋房,蓋完後有些人不租了就搬離了,之後我父親是跟土地所有權人買了土地上的建物,有合約,一直到現在都沒有任何糾紛,只是因為房屋老舊,想要合法改建,不知是否能申請地上權?

沈恆 (沈律師) 103-03-07 08:58

您好!您對土地使用權利頂多存續到所買建物得使用期限內,若想合法改建,必需取得地主同意才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要改建,您應爭取地主同意,是否就該建物對土地取得地上權,或租地建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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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土地法第10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但須承租人在租約生效後的15年內,請求出租登記地上權,依您所述,應已超過15年,無法逕以上開規定請求登記地上權人,是否得以解決,須再就租賃契約相關資料認定,建議您及早處理,以免法律關係越趨複雜,仍請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51

 除非地主同意設定,不然無法設定地上權

 要看合約內容,找尋是否有解決之道,至於地上權部分,除非對方同意,否則實務上幾乎不可能.

john frank 103-03-06 21:47

本人以公司承租國有土地,鄰地建商以威逼利誘強行使用該筆土地,此事本以家父為主處理,建商則以某股東h為主,也發存證信函給建設公司及h先生要求返還土地,建商以h為擋箭牌撇清責任,現h以雙掛號寄出佔用時期租金支票,抬頭為家父名字,試問我們該收下該筆支票嗎?不知對方會以何種方式羅織入罪?本事件我們尚未提告,除擔憂建商財大氣粗會以各種方法尋釁之外,也不願因此影響公司營運,想平和解決此事,不知有何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既然是承租該國有地之承租權人,則您們自有權可以請求排除,而若是您們收受該筆款項,則有可能被視為默示,且若提供給對方使用,也可能違反承租國有地之契約內容,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承租人,可起訴請求排除對方之侵害。關於對方之支票,可以掛號寄回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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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04

 收下可能會被認定為就此事與對方以該金額和解,

不建議收下,建議提告主張權利

HiBioman 103-03-05 21:04

四年前購買房屋土地是國有財產承租,都有按時繳付土地租金房屋緊鄰一塊空地,該地主最近有打算出售,有請地政機關來鑑測,發現我們房屋有越界建築大概1~2坪土地,現在寄存證信函要求10天內拆屋還地,依照民法767條。

 

因前屋主缺錢跑路,買賣房屋時,也未曾提及房屋有越界建築一事,因土地是國有,所以房屋沒有產權登記。其實地主私底下透有過仲介來找我們,希望我們搬走,而不是拆屋還地

 

現在我該如何主張,我們越界建築,但土地是國有財產局的,我們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主張民法796條嗎?還是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您們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但對方所請求的標的是您們所有的房屋,除非能證明蓋屋當時鄰人同意,否則您方會比較站不住腳,仍應盡力朝協商方向去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HiBioman 的發言內容:

四年前購買房屋土地是國有財產承租,都有按時繳付土地租金房屋緊鄰一塊空地,該地主最近有打算 ... (恕刪)

你好:建議你先去確認越界建築跨越到何人的土地???是否確實為鄰居所有??何況你也可以申請鑑界,先搞清楚狀況再行動為妥~~

HiBioman 103-03-05 22:4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您們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但對方所請求的標的 ... (恕刪)

除非能證明蓋屋當時鄰人同意

↑前手屋主是鄰居,當時是自建,但因倒會跑路已聯繫不到↑

即便當時地主有同意,現在也不可能承認,而我們也不可能找到證據

現在存證信函要求10日內拆屋還地,該怎麼辦?真的要拆嗎?

地主由外縣市寄存證信函,到時候也是要去外縣市的法院嗎?還是土地所在縣市的法院?

 

 

感謝謝律師 的講解!

 拆屋還地訴訟之案件專屬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因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動產涉訟者,得由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既然前屋主亦非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是國有財產局的),無適用民法第796條之可能。本件無合法占有土地權源,不論善意惡意、長期或短期之佔用,均應拆屋還地,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HiBioman 103-03-06 00:39

假設我們真的拆屋還地,地主會藉此要求國有財產局把土地收回,而整棟全部拆除嗎?

(PS:因為目前有建設公司有意願購買土地,怕會中圈套陷阱)

 

曾有麻煩仲介向地主轉達,可事先簽合約,當建設公司要蓋房屋時,順便幫忙拆除佔有土地(1~2坪)的房屋,我們補償拆除費用,但最後沒下文,因為目前無多餘支金拆除及拆除後的修繕,市場上的房價又高攀不起。

 

(PS:房屋是透天,占有約1~2坪土地是狹長形,所以整面牆全要拆;不是一角拆除即可)

 

目前土地所有權人仍是地主。

建商有意購買,但尚未購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僅能針對您們房屋侵占到他土地的部分拆除,至於建物座落在國有財產局的土地,仍需視該建物是否有占有之權源,若無,則國有財產局會要求您們拆屋還地,此為您們與國有財產局間之事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佔用國有財局之土地,國有財產局是否向您請求返還為國有財產局與您之間之問題,至於您是否有侵占到退方之土地,對方向您求拆除,您是否有占用對方土地之權源或對方是否屬於權力濫用或是否有同意使用等,均是您與對方之間之主張與抗辯。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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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103-03-05 19:22

請問  我阿公在生前有把ㄧ些財產分配給我爸和我伯父  如今他過逝了(大概走了十幾年了)

我爸分的是土地 伯父們分的都是房子 而因為現在我爸那個土地ㄧ直在漲,伯父們看不下去 所以要求財產重配  因為是我阿公生前就給的應該算是贈與對吧!!!!

然而我伯父他們說如果我們不拿出來 他們要請我阿嬤去ㄧ趟法院 要求贈與重估, 我想請問如果我阿嬤去法院的話  那我爸那個土地真的會被重新分配嗎???

我阿公還在時都是我阿公掌權  現在他走了換我阿嬤掌權

是想問若阿嬤要求贈與重配的話 就真的有效益嗎???

現在他們每天都在肖想我爸的土地!!!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05 20:37

您好!如果是阿公生前已經贈與財產,其他人都沒有權利干涉,更不可能在過世後要求返還重新分配;您可以拒絕此種無理的要求,對方無理由上法院也沒用。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大大 103-03-05 20:46

所以就算是阿嬤上法院要求重配也不行囉??

謝謝

遺產協議分配完成之後,依法即應受原遺產分割協議內容之拘束,再者,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部分,本來就不構成遺產之一部分,也不在遺產分配之範圍內,故依您所述情形而論,對方之主張似乎於法無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3-05 21:07

您好!我只能根據您片面的說法認為對方沒有理由,但只要進入法院,就要謹慎看待攻防雙方向法院提出什麼理由及證據而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已於阿公生前贈與完成,即使叔叔伯伯起訴請求重新分配,亦不一定有理由,就對方之主張可拒絕並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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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4 18:38

  本人名下有一動產,且在早年已和妻子在法院登記財產分開制,因此房產價值不菲,今想做生前節稅規劃,做法一:產權平均贈與給妻與2子女共三人,妻子一次贈與,可免繳贈與稅及土增稅,而子女採分年(220萬/年)逐年贈與,免繳贈與稅但要每年繳土增稅及契稅都要繳,到產權完全移轉之後,生後應無遺產稅要繳(指動產)。要問的是贈與的額度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做依據嗎?但每年這些都會變化,應如何操作?做法二:妻子贈與照舊,贈與產權三分之一,而子女2人待吾生後自然依民法繼承剩餘產權三分之二,但是否必需另立遺囑規範之或請妻子在吾生前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權(單指動產的部份),因動產部份仍是妻子要繼承的,要問的是在法律的規範下要如何操作?或者此法行的通行不通?

以上問題請幫忙解答,謝謝!

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依法是沒有辦法拋棄繼承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生前逐年依公告地價之最低免稅額度內為贈與。至於未發生繼承時,不得拋棄繼承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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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103-03-03 11:24

請問

父親在生前賣了一筆土地、父親口頭上說錢通通要給我、要我照顧他一輩子、存款簿跟印章也通通交給我、而我因為上班關係無法一次把錢匯入自己名下、而是每天去ATM領錢、在用ATM存入自己銀行、很不幸的父親過世了、因辦喪禮每天都要花用很多錢、我在父親過世後、還有提領父親帳戶幾萬元、現在我收到調解庭來函、其餘兄弟姐妹要申請回復繼承權、所以我是需要把父親給我的錢通通拿出來的意思?還是只需要把過世後領的錢拿出來就好呢?

陳先生您好,

一、父親口頭上說明,賣土地的錢都要給您,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這會是開庭時一個關鍵。

二、您的案件,必需探求父親生前時的真意而定,才能判斷要不要、及應該拿多少錢還給兄弟姊妹。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陳先生 103-03-03 12:07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陳先生您好,

一、父親口頭上說明,賣土地的錢都要給您,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這會 ... (恕刪)

父親都已經不在了、因為父親根本不信任其餘兄弟姐妹、不然簿子印章怎會通通給我、要我照顧他一輩子、當初也沒有想太多、所以也沒錄音或白紙黑字的證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3 12:29

您好

如果你拿不出證據證明父親生前有說要把錢都給你的證據

基本上父親過世後留下來的錢你還是要與其他兄弟姊妹分

即使有證據

其他兄弟姊妹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受侵害而行使扣減權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陳先生您好,

您的狀況,必需強調父親與您的信任關係,所以才會將重要資料交給您。建議開庭前,先與律師諮詢,避免做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5: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可證明父親於生前將相關財產贈與您,則您父親既贈與您,即無相關遺產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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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 103-03-03 09:58

我父親過世之後相關土地與房產均分配子女完畢,唯母親與我同住1年多後因不習慣都市生活搬回鄉下老家和哥哥同住,現母親過世,發現存款約350萬(含存簿存款.銀行定存單-已被解約)被兄嫂以生意週轉需求用票據(客票或自己公司票)換現金的方式挪用僅剩20餘萬。另又有一張100萬銀行定存單被其拿去銀行設定擔保抵押貸款,及母親貼身收藏的黃金手飾亦被兄嫂代管,請教我如何主張母親的遺產分配權。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對方挪用之時間點是在您母親生前或死後,若是生前,則要進一步確認您母親是否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宇您好, 一、按民法第1172條之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二、故您的問題,要主張存款與定存單相當於被兄嫂借用,故兄嫂必需於應繼分內扣還。倘應繼分不足,再按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兄嫂請求分配不足之部分。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小宇 103-03-03 13:20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小宇您好, 一、按民法第1172條之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對於100萬定存單在銀行抵押設定部份,是不是第一順位債權人是銀行優先於遺產繼承人的分配權呢?

另外母親生前是默許兄嫂以票來換現週轉,但因視力不良.行動不便事後請多位親友查看餘額卻越來越少(因存簿.印章皆由兄嫂保管).屢屢向親友及大哥抱怨錢被越調借越少,且母親與其同住還按月貼付6000元(老家建物及土地原是父親名下但已過戶給大哥),對此我可以以侵占對她們提起告訴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03 18:16

您好!不論有沒有質押,債權人都要優先受償後,繼承人才能分配;如果母親是默許,要成立侵占罪並不容易。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4: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依不當得利向您哥哥主張您應有之遺產應繼分。另針對您哥哥挪用您母親財產一事,若您母親並未同意,您哥哥亦可能有偽造文書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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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田 103-03-01 18:55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住家門口出入口屬於私人土地,隔壁住戶把貨車停放在出入口!

雖然車子本來就無法進出,但機車出入也極為不方便!

警察也說無法可管因為土地屬於私人的!無法開罰紅單!也無法劃紅線

想請問這樣如果控告住戶妨害自由會成立嘛?

又或者有其他解決辦法~能給小弟一個解答嘛!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0:31

 雖是私人土地但也要提供你們家進出,

這應該是民法袋地通行的問題,

至於是否會成立妨害自由罪,要看具體狀況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至於是否構成刑法妨害自由,仍應視全案具體情況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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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田 103-03-01 22:48

 那我想請問土地也不是隔壁住戶的,那貨車是隔壁住戶停的,

我們裡面屬於袋地~

那這假如要訴訟到底該屬於民法還是刑法呢!訴訟時間會很長嘛?

對象是地主還是隔壁住戶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2 15: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擋住您出路的非隔壁土地所有權人,而是其他人以貨車阻擋您,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嫌觸犯刑法強制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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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小姐 103-02-28 20:14
您好, 有一問題想請教您: 我舅於外婆往生前(1個月內)把所有土地過戶給自己兒子,那我母親有辦法要求此過戶無效嗎?或有什麼方法可以追溯呢? 若當時我外婆意識未清住院能改變嗎? 或有其他方法可以改變呢? 謝謝您的協助.

石小姐您好,

一、按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二、您的情況,必須主張撤銷外婆移轉動產的意思表示,回復母親的繼承權。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被繼承人生前移轉財產時,確實處於意識不清的情形下,則您舅舅移轉過戶之行為,可能涉及偽造文書之問題,因此可以先調取被繼承人之病歷,以確定其當時之病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建議您先設法查調病歷資料以證明被繼承人於過戶移轉當時確屬無意識能力之狀態,另外要想辦法釐清對方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之原因為何?及持用印鑑證明書何時核發?...等過戶移轉之細節,俾以作為日後提告刑事偽造文書時之論據及基礎,否則貿然提告,輕則因證據不足遭致不起訴處分之結果,財產無法追回,重則恐有遭到提告誣告罪之風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0:56

 建議先向醫院調閱病歷,

確定你外婆去世前確實有意識不清楚的情形,

再考慮相關法律動作是要提告侵占塗銷原本的過戶行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可能有偽造文書之情形,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D 103-02-28 11:33

您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我爺爺有一筆土地,土地上有一間別人的房子,我爺爺把這筆土地租給那間房子的所有人,但最近我家人才得知那筆土地道路用地,那我們可以請房子的所有人把房子拆掉嗎?

既然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嗣後以該土地道路用地為由請求承租人拆屋,恐怕於法不合。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16: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租賃契約到期後,您不願意續租,可請求對方返還土地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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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a 103-02-25 18:46

請問~一筆土地合建案訂金參拾萬元整,因土地產權問題無法完成簽約,導致此筆合建案無法完成,但對方不肯退回訂金,此保證金有依據可循,試問該使用何種條例要回保證金?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5 19: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民法第249條有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如果產權的問題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

建議您可以發存證信函或請律師律師函向對方告知返還訂金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未簽訂契約,則訂金之返還即應回歸民法,應先釐清本件違約之可歸責性應歸誰,才能決定訂金是否可以請求返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0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對方簽有契約,可依契約規定請求返還訂金。若無簽定契約,方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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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是屬於可歸責付訂金一方的事由無法完成簽約動作  那確實可能會有沒收訂金的問題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moko 103-02-25 14:30

您好

家有一幾十年以上的祖傳三合院其中一邊,沒有地上物權狀。家父為土地共同持有人之一(持有份為第二大)。此地號上的地上物均為祖先老一輩分家時口頭約定使用。家父持有土地坪數為此三合院建物坪數2倍,但因為土地牽涉到太多代繼承人無法辦理分割,所以這邊無法判斷那些坪數的範圍和地上建物是誰所有。

目前此房屋狀況為免繳房屋稅,有繳地價稅,我們從出生也一直設籍在此戶籍,有繳水電,有門牌編號。

為了保障權益,想請問有辦法可以辦理申請到這半邊的地上物權狀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二、門牌編釘證明。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四、繳納水費憑證。五、繳納電費憑證。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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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從分割訴訟下去著手,由於已經好幾代繼承關係,所以仍應先從請求繼承登記開始,並一併提起分割訴訟,否則土地仍會一直處於共有之狀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可以申請,詳細辦理流程去地政機關問就知道了

 

 1.先確認你所述地上物是否有經過保存登記  如果沒有  那也應該沒有所有權狀的問題   可能從房屋稅繳納之人去從旁認定應該是屬於誰   2.另可以考慮是否聲請分割土地以解決祖產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leven314 103-02-25 09:40

請問我先生收到他為朋友擔保貨款所簽的本票土地權狀設定 收到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狀,要就本案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要如何寫陳述意見,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您是否願意與債權人協商,以暫緩拍賣程序。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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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要還是在認定你先生對擔保債權額是否有意見  2.另外如果你有其他意見表示也可一併陳述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leven314 103-02-25 14:10

請問我是2/15收到的 要十天內陳述意見 請問如何計算十天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4: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從收到之日起,起算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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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從收到隔日起算十日

但因為這是法院裁定時間

可能是不會有失權的問題

Hugo 103-02-24 23:43

請問~我家在68年買了一塊土地,在100年賣掉,102年8月地政機關向當時的買主發函說,那塊地因為64年時,地政機關舊簿轉新簿期間登記錯誤,導致面積虛增,後來我家歸還價金給買主!因事情發生是在我家買之前,所以103年1月,我家向地政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但被拒絕,原因之一是已過了追溯期!!

 

請問~~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就時效之起算點爭執之,若可主張起算點為發現時即102年,則時效尚未經過。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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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 103-02-24 22:30

請問

我們目前住家是以前約民國70年時跟一位遠親購買

當初雙方簽下買賣契約(應該是長輩互相簽署而已)

因為目前土地遇到徵收  然而土地對方也不願辦理分割歸還

不知道要如何處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當時的買賣的內容為何,之後土地是否由您們在使用,均是本件應先釐清之處,才能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4 23:21

您好

由於您的問題需要看過契約後才能詳細分析

可以寄到r01a21017@ntu.edu.tw

再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簽定買賣契約,可依照契約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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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只有辦理買賣但是還沒有過戶  遇到政府徵收土地  ?   2.因為相關請求的時效可能已經經過  所以你可能還是先行確定目前土地情況如何?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Karen 103-02-24 13:18

您好, 我與男友各出一半買一間房產自住, 說好要登記我名下, 但因我名下已有一間房子, 政府打房, 無法順利貸款, 就算共同持有 也算第二間房, 銀行核貸成數很少, 所以登記在我男友名下, 我男友貸款. 如果做債權第二順位, 每一百萬要收費一萬 太貴了, 而且也不知道房產以後價值多少. 他的工作是大貨車司機, 萬一以後有什麼意外, 如果不夠賠, 房子可能不保. 所以想, 是否能我跟男友間寫個合約合約內容要怎麼寫 才能讓房子貸款期間, 是屬於我的? 贈與? 承認房產為我所有(土地跟建物)? 或者怎麼寫? 然後到法院或者第三方公證? 公證的收費? 怎麼寫合約 可以有效且花最少的錢跟時間.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您男友訂定契約約定,該房子僅為借名登記為您男友,實際所有權人仍為您。若須公證,可至法院之公證公證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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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4 14: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與您男朋友寫個借名登記契約

約定只是借他的名子

所有權還是你

你可以請律師幫您擬定合約

公證可以找民間公證人或是到法院公證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並至法院公證處加以公證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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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3-02-27 11:52

我問了兩家民間公證人, 回覆都是 他們不公證耶. 那法院會接受借名登記契約公證嗎? 

如果不公證, 這個契約也是有效的嗎? 萬一以後我男友欠債或者出車禍 不夠賠, 查到他名下有房子, 被要求拿房子來抵債, 或者可能被查封拍賣, 可以拿出契約來證明這不是他的房子 不能被拿來抵債嗎?

----------------

1. 借名登記契約目前在公證實務上,因契約內容所有人約定與地政機關公文書內容登記之所有人相抵觸 故無法辦理公證 -----------------

2. 因為我們辦公室不接有涉及「借名登記」的案子,所以無法給你提供意見。

因為按公證法規定:對於與地政機關登記內容相左的事實不能公證。 所以很抱歉。

有關借名登記 :

因為法律是保護登記人(依土地登記

如果客人以為公證後可以保障(沒有登記的人),但是將來還是有可能發生登記人私下轉讓或者遭法院拍賣,以致於我們不公證這種法律不保障的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民間公證人不願意公證此份契約,亦不代表此份契約不具有契約效力。日後若有相關訴訟,該份契約亦可提出作為證據使用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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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 103-02-24 11:37

一、緣本人ooo於民國101年10月底經由永慶房屋介紹,並以新台幣2000多萬元向OOO小姐購買台北市OOOOOOOO街OOO號7樓(3房2 廳2 衛)及頂樓加建(3房1 廳1 衛)之房屋土地乙戶。本人購屋要求條件為自住、坪數60-70坪,以便將年前因胃癌開刀切除五分之四胃部且領有中度視障之85歲高齡之祖母遷入同住,經永慶房屋仲介OOO先生極力推薦本案之標的物連同頂樓可使用面積高達65坪,本人唯恐頂樓使用會有爭議,多次要求確保頂樓使用權益,永慶房屋及賣方均信誓旦旦保證,該棟住戶非常友善且經住戶同意提供住戶所簽同意書(請參見附件) ,讓本人誤信頂樓使用權無疑,於民國101年12月中旬完成產權登記交屋

二、隨後進行裝修時,有住戶對頂樓使用表示異議,本人要求永慶房屋及賣方說明及解決,與住戶協調中發現永慶房屋並無詳盡調查屋況,仲介也保證賣方說詞,與買賣時所提供資訊完全不同,事後向永慶房屋申訴,店長多次也避不見面並將經手仲介OOO先生調職,並稱賣方已遷往台中,無法提供賣方聯絡資訊,本人無奈只得於公餘及假日多次與住戶協商,住戶宣稱原賣主脾氣凶爆且霸佔多時,賣方所提供各樓層同意書簽署人有些已搬離,並於102年12月報請拆除在案,致本人無法使用頂樓,顯然與永慶房屋及賣方對標的物保證不符,更無法達成本人購屋之目的。

永慶房屋及賣方為建物能順利成交,共同謊稱全樓住戶同意且提供不實及不全之同意書,誤導本人購買本物件並花費裝修,永慶房屋及賣方買賣標的物有嚴重瑕疵及詐欺行為。

三、以發存證信函于永慶房屋及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如逾期未獲回應,屆時本人將提起訴訟,擬聘請律師協助。

如果房屋缺少賣方保證的品質,那有瑕疵擔保責任,可向對方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等,賣方也有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而針對仲介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這些請求都有期限,要注意時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們當時之買賣契約書內是否有將協議事項記載在契約書內,且事後發現瑕疵後,是以何種形式告知?有無留存告知之資料,此均會影響到您權利的行使,應先確認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起訴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再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仲介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一併對其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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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103-02-23 21:39

經家中長輩告知漁塭被親戚使用二十多年(雙方未打租賃契約,僅口頭約定),頭2年有收取租金,後因養殖歉收被拒付,目前對方已多年沒繳租,前二年他又將漁塭簽約出租給別人使用,並將租金挪為他用,事後才告知........我方有土地所有權狀,請教如何追討回漁塭,拿回使用權利?

問題:時日已久又沒書面合約,可以跟對方索討過去積欠租金嗎?為證明對方有使用我方需要舉證嗎?
問題:其出租他人之租金是否能一並索討?

我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他歸還漁塭使用權,其方法如何?

還想要請教:

1.租金會因為時效問題,而不能追討嗎?

2.不是很確定對方一直有使用,就只能依照對方的說法來計算使用時間嗎?

3.出租他人之租金也直接向對方一併追討是嗎?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先以存證信函催告積欠租金,併主張轉租未經同意,終止雙方原有租約後,再訴請法院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土地,可一併主張積欠租金,另您不可直接向他人主張出租租金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人須負舉證責任,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有土地所有權,則可以先發函終止法律關係,若對方不理,則應提起返還土地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若貿然發函主張對方有權占有而欲為終止之,則後續返還所有物訴訟恐怕將自陷泥淖,而反過來須針對您係為合法終止有權占有之法律關係乙節負擔舉證責任,建議您妥謹慎思考謀定而後動為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可先對對方起訴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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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2-24 14:05

 1.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 不以訂有書面為要, 口頭訂約亦可. 但本件為動產租賃,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 因未立字據而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又不定期限租賃, 依第450條規定, 您可隨時終止契約. 可以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後, 再依民法第767條或第455條規定請求返還土地

2. 但您必須舉證證明租賃契約的存在及您已交付合於使用收益之土地承租人, 而非證明對方有使用土地的情形, 才能請求積欠租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其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等。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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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103-02-22 19:34

我的田地位於高地,位於低地的鄰地地主,告知我們需把土地的排水缺口圍好,不能讓雨水流入鄰地的田地中,否則要提告。但我的田地中的排水缺口只單純用於排出雨水,並不排其他的水,如不排除雨水則我的果樹會泡水而死亡,而位於低地的鄰地屬於稻田(水田)並不怕雨水。鄰地地主卻要求我必須完全把缺口圍好,但雨水不可能完全留住而不往低處流。這時應該如何應對鄰地地主的提告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相鄰關係,您仍可以主張排水權,故您也可以先提起訴訟以便確認您的排水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鄰地所有人有過水或承水義務,您可訴請主張有過水權,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79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故您似可依該條主張您的排水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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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該是土地相鄰關係糾紛  原則上低地的所有權人應該是不能阻止臨地自然流經的水流   2.如果雙方還是對於排水有意見  可以訴請法院判決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堅持不讓您排水,可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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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shine 103-02-22 16:06

您好

因友人於去年底急需現金約300萬,向我商量將一塊現值超過600萬的農地以300萬元賣我一半,我於去年底分兩次匯款支付共三百萬現金給他,但遲遲未辦理過戶,年初要辦理土地過戶時,發現賣方需補繳200多萬的增值稅,但他繳不出來,也有誠意解決問題,請問目前我在沒有任何買賣證明文件條件下,該如何保障我的土地買賣權益?是否能在他有能力過戶之前在律師公證下簽署任何聲明合約,以確保我的一半土地所有權?

又萬一他在過戶前即已過世,我該如何確保我的權益?

非常感謝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50

 建議盡速補簽訂協議,以確保你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對方有誠意解決,則應簽訂契約以保障您的權益,並可以藉由公證來強化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與對方簽定相關合約,並至法院公證公證之,以確保您的權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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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a 103-02-20 20:59

想請問我爸他有3個兄弟,而我阿公在我爸讀國小時就過世,當時阿嬤還在世結果就把土地登記在我大伯的名子下,請問我爸他還可以去要求分配土地嗎?土地過戶是在40幾年前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有時效問題外,尚有舉證之問題,恐難以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似有時效問題,請求上似有相當之難度。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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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森嵐熙 103-02-20 14:26

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時效有沒有過要再研究,如果對方有作中斷時效的動作,就沒有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本件建議您先向法院聯繫閱卷了解對方主張之內容後再行回應為妥,原則上在調解階段未提出答辯狀尚不致產生逾時提出的失權效力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對方之相關證據及主張,視是否得主張時效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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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0 08:27

律師您好

我父親已在五年前往生,家人已拋棄所有繼承,最近我要拆除地上違建鐵皮屋卻發現五年前已被假扣押並取得父親債權,其鐵皮屋是橫跨在父親土地(已拍出)與我的土地上,有甚麼方法可請債權人解除假扣押?

感謝

安安 103-02-20 08:24

請教:

30幾年前我奶奶花了不少錢,請代書辦理一塊土地登記(這塊地除了我們家,也包含其它地主的地),目前地狀也已經過戶給我爸爸。當初那塊地要過戶給我爸爸時,有請地政人員來做土地鑑界,四周的界主(長輩)也知道,並也在我們的土地鑑界完後在土地邊界種植植物以示界線。但事隔多年後(長輩相繼去世),某方的界主子孫們卻跑來爭論說當初這塊土地有一部份是他們長輩的,以前也有登記,只是不知道我們怎麼亂搞的,去地政事務所查出,我們用買賣過戶的方式把他們的土地過戶佔為己有,說我們當初欺騙他們,騙走他們長輩的印鑑偷辦理土地過戶等,又說即然是買賣過戶,要求我們把買賣合約拿出來給他們看,但事隔多年了,奶奶也已過世了,我們也無法提出買賣合約資料,當初奶奶還在世時,他們的長輩也沒來爭討土地,等現在我們把土地整頓之後(看起來很有價值了),他們這些晚輩們才開始來跟我們爭吵說我們侵佔他們的土地,現在他們要聯合其他(過戶登記前的原先地主們)要告我們偽造文書侵佔騙走他們的土地等等的,感覺真的很無言!

1.目前土地地狀已登記在我們家30餘年了。

2.如果要打官司,我們有勝訴嗎?

3.前地主的子孫四處誹謗我們家,說我們黑心騙走他們的土地,甚至見到我們家的人就出口惡言、亂吐口水、欺人太勝!請問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對他們提告?

如果對方要提告,那他們要提出證據來證明,你們手上都沒有當初的文件資料了?如果還有留下一些,看內容能證明些什麼,或是你們可以提出確認經界訴訟來確認土地界線,另外,刑事部分可對對方提告妨害名譽,併同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梁維珊 (國民律師) 103-02-20 09:12

早安您好:

一、基本上土地登記為公示公信原則,且當初做地權調整時,勢必經過大家的協商,如果是同一地號的分割,更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過,詳細情形還是要請您提供資料與律師連絡。

二、對方如果對你們寫黑函,或吐口水,請務必蒐證,可以告他們誹謗公然侮辱

三、以上,待您蒐集到資料後,麻煩您再與我聯絡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時間已久遠,會有舉證上之問題,因此在訴訟上,您方應善用舉證責任之方式,才能好好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之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7: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向您起訴時,請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再者關於對方散布謠言情形,若有辦法蒐集相關錄音證據,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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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

 1.如果土地已經登記這麼久  對方要提出相關資料認定當時產權移轉有問題  舉證應該是不太容易   2.至少你可以先去調閱土地異動索引資料  釐清當時過戶情況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向您起訴,再要求其盡舉證責任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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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基本上您這件案子,對方必須要舉證證明當初您們有偽造文書土地並沒有,否則土地登記在您們家就是您們的,因此不用過於擔心。這部分您可以將相關資料攜帶與律師討論。另外前地主的子孫的行為是有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您們可以對他提起刑事告訴,也可以對他們請求賠償
辰星 103-02-19 21:22

各位線上律師...煩請賜教

家父在嘉義有一繼承土地,由於位於都市計劃外;又該土地周邊聯外道路是由約28戶人家所共同持分(持有土地大小不一)之6米既成道路。

據了解,當地有部分住戶對於該土地聯外道路未來的通行有所意見,而因家父本身也是上述28戶的其中一戶持分所有權人(約莫8坪大小)!

想請問律師,若將來有意出售此土地時,如果遭遇到部分人士的阻擾通行‧

我方是否有權提出,因我方本身即為該土地周邊聯外道路之其中持份者,故有權利主張並同意..該聯外道路之通行權無礙呢?

 謝謝 律師賢達們的熱心回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0 09: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該筆土地的通行問題,倘若該道路為連外的唯一通道,則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要求給予通行,甚至於是保留通行的道路,因此您無須過於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故您似仍享有通行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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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知 103-02-19 09:10

父親過世時,母親還在,但姐姐(大姐)將我和姐姐們及母親的繼承權益辦理拋棄,因為拋契並未經我們給與印章及同意簽名,經過30年,我還可以如何請求將我該繼承的部份歸還給我,要怎樣請求,一定要告姐姐偽造文書才能回歸土地重新分配嗎?還有其它方法?

知知您好,

1. 按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故倘若繼承已經30年,自不得請求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刑事部分可提告偽造文書民事部分,因為你姐姐未經授權代你們拋棄,應適用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的規定來主張返還,但30年已經無法主張權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過30年,可能已釐於民刑事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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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了年限已久   是否有超過法定時效的問題問  訴訟上要如何舉證證明也是個難題   畢竟相關資料要證明可能不容易了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繼承事實發生已過30年,民、刑事部分均無法再為主張。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5: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起訴請求,可能會遇到時效問題及舉證困難等難題。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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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8 22:39

請問各位律師

因本人要購置土地,但中人要求我寫委託委託他處理過戶買賣一事,但後來我發現土地價金跟實際不符,但委託書已經寫給他了,也有本人的附上印鑑證明,請問我要如何解除這張委託書的效力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要解除契約,應發存證信函解除,但本件買賣契約若已成立,則應朝無權代理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原先所為意思表示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故本件契約終止或解除乙事得否依法進行,其詳細情形應進視雙方具體約定而定,基本上尚無法一概而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2-18 23:27

 發函撤銷委託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儘速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解除委任契約,亦發存證信函通知買方已解除委託人之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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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進一步確認您的委託內容是否涉及居間動產經紀(仲介)、委託銷售等成份、有無授權委託最低銷售金額、代收定金權限及相關違約或終止契約之約定如何等項,一般而言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委託人似乎有權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在受託人開始銷售以後委託人行使終止權,也可能被認為是「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故委託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如委託銷售契約有約定「委託人片面終止契約」的違約金,則受託人依法基本上即無須舉證其終止契約的損害,即可逕行依約請求違約金。

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50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你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終止委託   2.因為你簽了授權書  也給對方印鑑證明  如果買賣契約簽立後  要主張沒有授權  機率實在比較低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發存證信函終止委託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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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太太 103-02-18 09:53

最近買的一個房子,原屋主鄭小姐告知只有一張土地所有權狀389,買賣完成後代書告知土地坐落在兩個地段(389 與 389-1),所以變成了兩張土地所有權狀,但之後發現其中389-1土地為公園預定地而不是住宅用地,代書之後有去了解情況(打電話至1999詢問),告知這是當初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舊手繪地籍圖改為電腦測繪地籍圖,因誤差關係導致部分房屋坐落在公園預定地上,目前此案正在審議中,無法得知什麼時候能夠結案。   此案我們有些問題想請教律師: 1. 在買賣過程中原屋主鄭小姐尚未告知有此情況(鄭小姐告知她知道有此問題,但她覺得那是政府的問題,日後依定會更改為住宅用地,故無告知買方),是否造成詐欺呢?? 2. 因為沒有人可以保證此地段可以更改為住宅用地,是否可以跟原屋主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多少為合理) 呢?? 3. 此地段(389-1公園預定地約有2.8坪),此部分當初是用住宅用地做買賣(一坪30.4萬元),那現在為該地段為公園預定地,是否可以要求原屋主退此部分的金額呢?? 4. 如果原屋主不肯處理,那日後此地段真的變成的公園預預定地,我們損失多少呢??政府是否會支付改地段的土地買賣費用給我們呢 ??  以上問題還請幫忙協助處理!謝謝您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需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所以您方仍可向對方來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視瑕疵程度而有不同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賣方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您可請求解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若您是透過仲介購買,仲介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似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可一並對其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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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為何買賣契約未載389-1地號土地或您未注意到?倘此交易上重要事項賣方未予告知,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嫌,至於購買價格高於同類型土地之價格,自可主張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建議您仍須攜帶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原屋主就該屋之瑕疵負責,進而主張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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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103-02-17 21:51

Hi, 您好

我家是7層樓公寓, 樓下有住戶抽煙,煙味都會經由廁所通風管線來我家廁所, 請問是否有法源可管? (P.S 家中有孕婦)

請問,

 一、 可否以菸害防制法進行規範?

二、可否以民法793條, 進行規範?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P.S 已進行道德勸說3次, 無效

謝謝

KK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然建議您與鄰居協調看看,民法第793條規定,除非已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之地步,否則法院可能否定此請求。另需證明鄰居製造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惡臭,才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但舉證上恐有難度。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及惡臭物質,但依該條第5項規定,您須先請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若制止不聽得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主管機關不理,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另您所住的公寓大廈規約中,如有規定不得排放二手菸規定,可先請管委會促請鄰居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鄰居遷離,但前提是有違反規約且情節重大始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捷運大安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ike 103-02-17 10:59

家父幾年前向某甲的父親購買土地,但未過戶

後某甲的父親死亡,某甲為繼承人之一,該土地登記在某甲名下。

家父向某甲請求過戶,某甲推說債務為共同繼承,不該要求他一人履行繼承到的債務,其他人就都沒事,這樣於法不合。

請問我們有權利要求某甲一人履行繼承到的債務嗎?

個人是覺得,我們有權要求某甲過戶,某甲應該要求其他繼承人補償他的損失。請問,我這種看法是對的嗎?

感謝提供諮詢。

時效沒超過的話,可請求過戶,對方內部的問題,跟你們無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5:16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既然現土地登記名義人僅為某甲1人,自得主張塗銷所有權登記移轉登記與您父親。又本件若某甲無移轉登記之意,應即發存證信函,並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訴請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俾維您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對甲請求塗銷登記,再向全體繼承人請求移轉登記,而本件需證明當時您方有與被繼承人訂立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的管道,謝謝

 1.應該是對方繼承人有數人  但房產現在只登記在一人名義下   2.如果擔心提告對象有問題  可以將所有繼承人都列為被告   請求對方繼承人應該履行房產移轉義務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甲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向全體繼承人請求移轉過戶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hy047 103-02-17 10:52

我經與仲介買進一間房屋,在動產買賣契約書的土地標示上有2筆土地,在簽約後發現其中1筆土地的段落名稱,代書填的與所有權狀有誤(區域、地號、面積,都沒有錯誤)想請問1.這個契約是否有效?若無效我該如何保護我的權益?是否可以請求違約補償(已交簽約金入履約保證專戶,且銀行貸款已核准)。2.可否接受改約?改約時可否請求補償或降低費用

契約有效,要盡速發存證信函主張意思有錯誤,要撤銷購買的表示,再重新簽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5:27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應屬筆誤(其他部份記載無誤)於未辦理房地移轉登記前(錯誤之標的亦可能無法辦理移轉登記),若已發現錯誤,應可與相對人協商達成合意後,於原契約修改後蓋章,倘相對人不願意,則亦可再主張錯誤撤銷意思表示。本件土地涉及金額大,應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1.如果只是單純筆誤  這部分可以請求更正即可  未必會直接造成你任何損失   2.如果已經屬於並非你契約真意所要購買房產  是否要主張錯誤  撤銷意思表示  你可以思考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是筆誤,可請求更正。惟若已非您意欲購買之房屋,可主張錯誤,撤銷意思表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en 103-02-16 18:39

你好:

我有生兩個兒子及兩個女兒,共有四名子女,目前老婆已過世了。

我目前名下有一筆價值約1000萬的土地,我未來只想留給兩個兒子就好,我不想留給兩個女兒,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未來女兒才不會跟兒子爭奪呢?

1. 請問我立遺屬有用嗎?

2. 聽說立遺屬,女兒一樣可以有?"特留分"的權利???請問該怎樣處理才可以逃避特留分的效力呢? 謝謝。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6 19:03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1.可預立遺囑,依照自己意思分配身後財產。2.特留分,係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應繼份,故若留有遺產,是無法逃避特留分規定。

另預立遺囑為身後財產分配,有一定法律要件,不可不慎,以免影響遺囑效力,以及特留分相關問題,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可來電討論,俾維您的權益。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6 19:2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先立好遺囑分配財產

但要注意特留分的問題

若要避開這個問題

當然也是有其他解決辦法可行

如還有疑問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關於你想這樣分配你的財產,本所有方法可以達成你的需求,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該二名女兒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否則其仍得主張特留份,但若您在生前處分分配土地,即不列入繼承之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女兒就遺產享有特留份之保障,是此,您可於生前先就財產加以分配,避免財產成為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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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伊 103-02-15 13:41

我想請教一下
我們家族原有一塊土地是祖父的

他在生前在自己土地上建造房屋及農舍

過世後土地分別給我父親和伯父幾位兄弟姊妹等人

我爸是分到農舍和一部分土地

農舍建造的土地有一部分是三伯的

我爸過世後

我們一家三個小孩繼成下來

最近卻收到三伯那邊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們名下農舍侵犯到他們土地

要我們出面去協商或賠償

我們都很訝異...
這是祖產...都有合法登記

因為財產分配才有這樣的問題...

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梁維珊 (專業律師) 103-02-15 14:40

您好:

既然您說到這是【農舍】,那我要跟您確認是否有【建物登記】?如果沒有建物登記,則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另外,再請您確認祖父過世當時的遺囑,是否有書面?或者,祖父過世後,是否有遺產分割協議?這些資料都很重要,請您確認後速與律師連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房屋侵占到他人土地,確實可能面臨拆屋還地之窘境,所以您們應先釐清產權及地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1.如果是遺產分配的問題  縱使房子蓋在對方土地上  未必就屬於無權占用   是否可能被評價為默示同意相互使用  這部分你可以斟酌看看   2.但為了一次解決紛爭  還是建議看是否跟對方購買土地  否則將來一直繼承下去早晚需要處理這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農舍即使可能佔用到三伯之土地,惟該農舍亦可能對三伯之土地有使用借貸等合法使用權利,可先試圖加以協調,若三伯執意提起訴訟,亦未必不可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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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3-02-13 21:18

我們原住家土地收到即將法拍的通知,請問我們要怎麼做才能將土地買回呢?通常法拍屋需要多少錢呢?

債務人和房子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去投標買回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務人及相關保證人以外之人,均可投標買回。價錢則要視開標情形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因為法拍雖然是法院程序 但實務上還是認為屬於一般買賣契約   所以你需要請其他人去拍定   2.法院會先行鑑價  作為拍賣底價  這部分都會依法公告  你們可以自行評估是否值得購回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由債務人以外之人參與投標買回該法拍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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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103-02-12 20:50

您好,去年102年6月將土地委託動產公司進行買賣,簽訂了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於今年103年1月銷售員打電話向我確認銷售底價且轉告買方,買方考慮後同意購買,並於同意後隔日匯款訂金至我帳戶,但土地是我與親戚一同擁有,契約書是對方寄過來給我簽但只有我簽名親戚未簽名,已收到訂金後親戚反悔說不要賣了,於是我就跟銷售員說要退還訂金且不賣土地了,結果銷售員不給我買方的帳戶讓我退還訂金,還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違約要我還給買方加倍訂金且給銷售員6%的違約金,不然就告我詐欺罪、背信罪及民事違約賠償,請問該怎麼回復存證信函?

 要先看到委賣契約和對方的存證信函,才能找到有利的切入點,可先mail過來看一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方確實可能有違約之虞,且後續可能會衍生出更多問題,但仍應先審視您的合約內容,才能分析對您最佳之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應視您與仲介公司所簽之委託契約內容而定,及您究竟於哪些文件上簽名,是否有就訂金為簽收,目前您應避免再於任何文件上簽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看起來應該是單純委售契約的違反   不會有相關刑事責任問題   2.縱使未經全部所有人同意  但你還是可以簽立契約 應該不會影響契約效力   3.所以如果已經有買方付訂金  是否會被認定契約成立  或是有簽契約義務  可能就有爭議了  主要還是看契約內容如何約定  4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8: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可視您究竟簽了哪些文件,及該委託銷售契約之約定,有無機會可爭執該合約之效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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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 103-02-11 11:42

請問一下,目前友人碰到在購買一塊台北市土地的時候,隔壁地主不願意配合,但購買價金已經遠超過實價登錄的價格,對方土地大小約略18坪,

問題:

我們要如何走調處使得我們自身在建築的時候可以不要留法定空地給他,

建築法規也不要因為畸零地的因素受影響,請問如何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6: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畸零地為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依我國建築法第44.45.4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最小面積之寬度與深度,不得建築。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得申請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得照規定最少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將該範圍內之土地一併徵收後辦理標售.省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管理規則,報經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畸零保留地:如果申請建築基地的相鄰土地屬於畸零地,而且是惟一可以協議或合併的土地時,依規定就必須與該畸零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至可以建築之最小面積;如果畸零地地主不願協議時,可以申請調處,調處3次不成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但是因為牽涉到土地私權關係,政府通常是不可能辦理徵收出售,這時候就必須在申請建築所有基地範圍內,先預留分割畸零保留地,做為未來該筆相鄰畸零地可建築使用之最小面積,分割之畸零保留地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範圍內。以上供您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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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3-02-10 10:24

家裡最近買了一塊地,地上有很大一片芒果園

因為我們家不是主要務農,因此在土地附近雇用了一位當地的果農

想說等芒果收成的時候,雇用他幫我們收割芒果,然後拿去販售

也有談好雇用金額,並且也支付了

但是等收成期到了,該果農卻把所有的芒果收割,然後拿去販賣

沒有給我們任何的收成金額

想請問一下律師,關於這樣的問題,我們該如何處理?

對方有侵占背信的問題,民事部分有損害賠償責任,可提告處理,但要以證據來使提告成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如果是對方幫你們看管果園  對方應該會有刑事侵占罪的問題  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2.另外會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問題  可利用附帶民事起訴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嫌觸犯刑事侵占業務侵占罪及背信罪等,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告訴狀提出刑事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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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 103-02-09 20:54

律師您好

      請問婆婆身分為佃農 之前把土地出租給人當小吃店 去年底地主發現要收回土地 經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後 地主同意103年12月31日再將土地收回並要求要拆除地上建築物 該小吃店與婆婆簽的租賃契約為97年7月31至1004年7月31日止 您沒看錯 就是1004年 之前簽的合約都是6年為一期 這次竟簽了一千年>"< 多次與該小吃店老闆溝通 告知今年底地主要將土地收回 所以希望他們能在今年7月底前搬離 可是老闆卻說租約未到期 他們不搬 地主也拍照向苗栗縣政府舉發違建 (目前建管處尚未來拆除) 請問遇到這種房客不願搬離的情況 該怎麼處理 我們又該負哪些責任以及要如何做我們才能將自身的損失及責任降到最低 勞煩辛苦的律師為小女子解答 辛苦您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0 09: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以您所述的狀況,雙方契約的真意應該是存續期間到104年7月31日,且應該是明顯的誤載,因此雙方的租任契約應該是到104年7月31日屆滿,屆時土地所有人可以直接請使用人返還土地,倘若使用人拒絕,則可以由土地所有人提起訴訟

2、本文建議您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契約只是誤載,請對方屆期依約歸還,否則土地所有人將依法訴追。

天天 103-02-10 10:12

律師您好 可是今年年底地主就要將土地收回了 我們沒辦法讓小吃店繼續承租到明年7月(已經和地主調解完成 縣政府的公文也已經下來 土地將於103年12月31交還給地主) 這時候我們該怎麼辦 到時候跟地主約定的時間無法交還土地 小吃店這邊也不願搬離 真的是一個頭兩個大 再次感謝辛苦的律師幫小女子回答

1.  如果簽租約已經換約多次  每次都是六年一期  你所述的情況確實可能只是屬於文字上的誤載   租約時間應該還是到104年    2.  因為地主要請求返還   承租人如果不同意時  可能還是要等今年底期滿  再由地主起訴請求返還土地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0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契約時間部分可主張為誤載,真意為至104年七月,至於若於今年年底,地主欲收回土地,可對小吃攤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之相關訴訟。小吃店則可能對您主張無法履行租約至104年七月之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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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味道 103-02-09 09:17

有一筆小坪數土地,甲、乙、丙三人分別持分1/3,該筆農地因加入農村自辦重劃,將可配回持分建地。先前因有建商收購甲、乙兩人土地,但丙不願賣,現況為建商持分2/3,丙持分1/3。

 

最近重劃會通知因建商欲將該筆持分2/3的土地與其他地號合併分配,結果將造成丙所持分的1/3土地面積不足,不能參與分配土地僅能領取土地徵收的補償金,補償金與配地價值差了一半。

 

請教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9 10: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

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效力

所以丙不得再請求買回土地

但可以再訴訟請求賠償

因為您提供的訊息有限

再加上土地案件很複雜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及給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咨詢或來電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9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分析如下:

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購權僅具有債權效力,若甲乙違反,您似無法爭執建商購買無效,而主張買回,但可就相關損失,向甲乙提出訴訟加以主張請求之。除非您具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第107條規定或耕地375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方具有物權效力,可將該土地買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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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要請求損害賠償似有疑義,仍應先釐清整個案件事實,才能研議應如何進行下一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通知您行使優先購買權,您似得對其主張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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