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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hs 104-09-18 23:22

律師您好,有個關於遺產認定的法律問題詢問,

家裡居住之房屋原為祖母名下,在祖母過世前約三年左右,以買賣方式將房屋土地房屋過戶至父親名下,有實際的金流紀錄.祖母過世後,經國稅局認定此房屋非屬遺產稅之範疇;惟父親之弟認為此屋仍應列入遺產進行繼承,向國稅局申請訴願,經國稅局認定駁回,逕而提起行政訴訟,請問行政訴訟程序中,對於我方有何防禦或抵抗的機會嗎?目前雖當事人雙方為國稅局及父親之弟,但若行政法院撤銷國稅局原處分將造成我方重大財產損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8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行政訴訟,可彙整目前複查、訴願等資料,委任律師撰擬行政起訴狀、準備狀等,於法定救濟期限內,提起訴訟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並在叔叔提起之訴訟中主張權利。

您好:

可主張該訴訟之結果將使自己權益受損,而向法院聲請參加訴訟

frenzy 104-09-18 11:07

你好

最近哥哥接到家裡長輩說要繼承祖先的土地要開會

目前謄本上所有權人是日據時代祖先(似乎也在日據時期就過世了)

但是覺得很奇怪的是:

之前我跟哥哥要繼承爺爺的土地

但是因為爺爺是民國68年過世

我跟哥哥分別出生於73年、74年

因此沒有繼承權(爸爸那一輩都已經拋棄繼承)

為什麼對於日據時代的祖先我們就有繼承權?

請問是差在哪裡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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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柏青 104-09-17 23:09

民國72年我(甲方)向乙公司(乙方)購入土地與廠房設備,由於土地係屬乙方股東個人名下,且因當時不知道該筆土地屬農業用地,造成無法過戶

於今乙方股東過世將該筆土地過戶於兒子,乙方股東兒子現今控訴我方侵占

想請問我方是向乙公司(公司名義)買入土地,非向個人股東購買。此情形下,係屬侵佔案能成立嗎?

 您好,

就您所述,只要您拿得出當時購買契約及相關資料,要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是不高,因為您是善意的狀況下購買,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更無故意,故成立侵占罪機率低。惟是否有拆屋還地的問題,則要看看當時相關資料了,建議您還是尋找專業律師,將資料調出,當面諮詢。

所以刑案侵占已經被告,建議至少委請律師撰擬答辯狀,另外民事可能也會被起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成立侵占應較為困難,您方應先整理先前買賣的資料,而本件較為棘手的會是接下來民事的問題,對方會主張拆屋還地,而本件應先確認買賣的主體及您方是否仍可以向對方請求移轉土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8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犯罪之構成要件為易持有為所有,您可爭執您為符合構成要件之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而可能是借名登記之行為,您為真正所有權人,無所謂侵占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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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無尾熊 104-09-17 15:16

板上專業律師你們好,我住的房子土地我有二分之一持分,另外二分之一是我三伯持有,他不常住在這間房子(他還有住處)。


三伯(我爸爸的哥哥)


持有持分房子,都是我跟他們3個兒女2個孫女住。


3個兒女都大約30-40。


我自己一個人住在這裡,生活習慣跟她們完全不同。


他們有抽煙習慣,還常常帶朋友回來喝酒,都很晚睡又很吵。


我本身完全不抽煙喝酒。


我有跟我三伯說過,我三伯對他們唸一唸他們過沒2天又是一樣。


快受不了,我可以趕她們走嗎?

小ㄚ姨 104-09-15 18:57

晚安.想請教律師
我的債務人於101年9/30開30萬元本票給我.一直未還款.於104年7/29民事裁定下來.104/8/21收到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對方名下有一土地建物.土地謄本記載四位權利人共四筆1625萬元.如果我還是要聲請強制執行法拍對方的土地建物.有意義嗎?我知道房子應該拍不到1625萬元.但我拿不到錢.對方房子是不是也沒惹.謝謝

你好:

本票票據權利請求權時效為3年,而本票裁定只發生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請求之效果,你還要聲請強制執行才會發生中斷消滅時效之效果,否則依民法第130條規定,將來強制執行對方會主張時效抗辯,你就必須以原因關係(借貸、買賣等等)再去告一次,徒增勞費。 動產上已設有抵押權,若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不代表債權一定有1625萬元,你聲請強制執行時,會發生確定債權的效果,會去判斷執行有無實益,無實益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會撤銷查封,而民事執行處會核發債權憑證,記得每三年定期換發,等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時再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

建議查對方財產,看是否有其他動產動產薪資股票等,不然執行此筆動產可能會因為無益查封撤銷

小ㄚ姨 104-09-17 16:1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謝謝

小ㄚ姨 104-09-17 16:12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謝謝.
再請教
我知道真的法拍或許無實質意義.但我做這動作後.法院不是會通知這四位設定人 .到時這四位也會嚇到去申請法拍償還債務.我是第五位.我猜只有到第二順位可拿到錢.其他只會拿到債權證明.如果真的法拍拿到賣款.我當初先付出鑑價等的金額能先扣回嗎?我也是~賭~債務人會不會因為其他四人接到法拍通知後.會被追1600多萬的現金而趕快還我錢後讓我去撤銷.謝謝

建議查對方

懵懵懂懂 104-09-15 17:05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阿嬤過世前有交代他的遺產(土地/現金..等)要怎的分配!阿嬤是要口述..在場的人(超過3人)都有聽見!約分為長子(老公的爸爸).長孫(我老公).次孫.2個舅舅這樣!可是後來在處理喪事時,長輩就說所有現金都花在喪事,還有一些金飾/保險金..等也沒有看到,土地全部分為四等份大家均分!並沒有什麼長子 長孫份什麼的!!就大家均分,她是長輩它說了就是這樣分配嗎?我老公不但沒有分到現金而還要拿錢出來,土地也均分走了!阿嬤不識字遺言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就都不算嗎?日前有聽說祖屋只有土地上面都沒有房屋的存在,可每年要繳的稅還是有(平房稅還真不少)!日前祖屋也因年久失修請長輩們多少拿一點出來幫忙整修,意願不是很高,都是我老公一個人慢慢的修繕,出錢出力!

我想請教法律上真的也是這樣分配的嗎?沒有所謂的長子 長孫 次孫..等,是長輩說的算嗎?若不是這樣分配,我老公要重新做分配,要準備什麼文件資料或是需要什麼嗎?如果需要繳費的單據,都在長輩那裏,有點難拿!!

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被繼承人定有遺產分割辦法或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為之,否則無效。你所述的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無法依祖母的意思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但是否構成死因贈與要依具體證據認定,若構成死因贈與,祖母死亡贈與契約生效,可以請求交付贈與物。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由於祖母未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繼承人只能以協議分割裁判分割方式分割遺產,並依民法第1138、1139、1144條規定繼承遺產,孫輩親等較後,應由親等近的子女繼承,你老公沒辦法主張有應繼分存在。 老公代墊的修繕費用可以向繼承人請求返還。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遺囑存在,則仍需回歸法律之規定,所以並非長輩說了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樣的方式是不能成立遺囑

所以要按照法律規定去繼承

只有子女與配偶有繼承

其他都沒有權利

孫子也是一樣

但如果大家私下協議當然就不同

前提是沒權利的人其他人不見得會跟他們協議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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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雖說當初有口頭上的交代財產分配,但是遺囑要依一定的方式為之,您說的情形未符合遺囑格式,故不能成立遺囑,在沒有遺囑的狀況下,繼承會依照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一順位,並非其他長輩說的算,而祖屋的修繕費用,可收集相關單據,向祖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修繕費用。 

楚楚 104-09-14 22:19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家現在情況是這樣的本來是自己房子但因為家務事所以被別人買走,但土地是自己的(土地有11個人繼承,但還未繼承),1樓是營業場所,但現在別人要來收房租,因為卡在地是自己的,所以房租有算便宜我是想問如果我們不租房子了,可以跟他收土地錢嗎?因為房子是蓋在我們的土地上,這樣有算他跟我們租土地嗎?

 如我方不再向新屋主租房子,則房子新屋主當然要支付使用土地租金不當得利土地所有權人。

brianlife 104-09-13 12:18
如果用土地擔保跟民間個人借錢,之後如果還不出來,可以直接把土地過給債權人就了事不用再還錢嗎?還是債權人可以像銀行一樣,申請拍賣土地,再跟債務人追討不足的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12: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物保不夠的話,債務人還是必須負清償責任。倘若雙方另外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個原則

就是要把借的錢還足

至於債務實際上要怎麼還

就是要雙方協商

如果過戶就可以抵銷

那當然就是按約定

但如果是銀行

銀行是不會跟妳協商

所以如果是私人借貸要寫清楚如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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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104-09-12 21:41

房子重建申請鑑界 92年   有4坪多土地鄰居屋內

鄰居不處理 曾申請調解未達成和解

目前鄰居要賣房子

我們可已採取哪些措施保障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2 21:52

您好,可以提起民事物上請求權,主張鄰居無權占有您所有之土地

另外,縱使鄰居將該房屋出賣與第三人,還是可以向該地三人主張之。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2 21:54

您好,可以依據民法物權篇第767條,請求鄰居返還其所占用之土地

 如果土地鄰居合法建物內,法院判決拆屋還地機率不大,僅能請求不當得利,反之,該建物如為違建,除可拆屋還地外亦可請求不當得利

坦克娘 104-09-12 20:45

您好:想詢問兩個問題,因為我們家算是巷弄裡面的透天住家,一條巷子有兩排住家,大家面對面這樣!住家一樓本身都會有個停車位,但是大家都很有默契的習慣不停自家裡面的停車位,而改停在外面的向弄道路上.也就是早回家有車位,晚回家就要看機會,可是在人口越來越多的時代,真的是一位難求,有些人乾脆就停在那裏極為少動(大家都會很有默契的固定停在同一面方便大家進出).然後自從隔壁的老奶奶不見取而代之的是他們的兒子媳婦孫子出現,就會故意在停車的道路上放置他們自己的機車讓他們外出工作的丈夫回來一定會有車位可以停!(這個可以處理嗎? 沒有辦法約束管制他們嗎?)變成我們不可以停朋友到也不可以暫停一下!
第二個問題就是對面的人說他們住家旁邊是自己的私人停車位(對面的一戶是我們這裡的二戶半),可是卻有圍牆圍住自己住家卻沒有圍住他們停車的地方,這個可以請它們證明嗎?如果是私人土地就算沒有圍牆圍住也不能他人使用嗎? 

你好:

巷道若未畫線,在未阻礙交通的情形下,任何人都可以停車,不可擅自認定公有道路屬於專屬停車空間,你仍然可以在不阻礙交通的情形下停放車輛,若有阻礙交通可以請求交通大隊處理。 私人土地,依民法第765、767條可以自由使用,並請求排除他人之侵害,就算沒有圍圍牆,你仍然不可以擅自占用。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4 10:03

您好:

1、第一部份,如果道路所畫的就是白線,本就是任何人皆得停車機車汽車在所不論,除非她們係以其他障礙物或人力佔住車位,始有構成強制或非法使用的問題,否則道路白線內停機車,之後再移走給對方家的汽車停車,雖在觀感上不佳,但不構成違法
2、第二部份,如您對該土地是否為私人用地有疑義,確實得請他們證明他們的土地所有權範圍,但與對方是否有使用圍牆無關,如確實是他們私人土地,即有權利排除他人使用或侵害,無須以修築圍牆排除之。

洪X峰 104-09-11 16:15

各位律師好,家父於104年4月20過世,家母也已過世多年,遺下房產土地各一筆,兄姊拋棄,我繼承,今日收到通知函,姑姑於92年有債務過世,姑丈及子女都拋棄繼承,第二順位只有家父沒拋棄繼承,因從來沒聯繫,也無人通知家父因第一順位拋棄而為繼承人,現我繼承家父遺產,而債權人向我追討此筆款項,我該如何處理?先感謝解答

先提醒:還是那句老話,該花的律師費用不要省,至少帶著資料去諮詢,付個撰狀費,請律師幫你撰狀,會比你土法煉鋼來的有效。

先提供處理方向建議(有順序):

一、姑姑12年前過世,先確定請求權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原則是15年,但要看各別狀況,先查沒壞處)若是,根本不需理會。對方若去提告聲請支付命令,向法院主張對方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即可。

二、若時效未完成,你必須以父親繼承人身分,代位父親去主張限定責任,表示父親因未與姑姑同財共居且姑姑死亡時未受到前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主張就被繼承人(姑姑)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為沒有(從姑姑那邊)所得遺產,故父親就姑姑的債務並無清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一、對於有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的情況部分,還是要去主張[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 並為限定繼承之答辯,法官不會主動幫你主張事實,這個是因為我國採辯論主義,事實及證據的提出及解明要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所致。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6628號。[ 被告既為其繼承人,且未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等情,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信用卡欠款負償還責任] 。

二、我查了一件認定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沒繼承遺產就不負責]的判決摘要給你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板小字第1143號:[ 高○○死亡時為30歲,已為成年人,生前係設籍在…又被告高○○、高○○均係設籍在…,被告高…係設籍在…,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等抗辯渠等於訴外人高○○死亡前未與訴外人高○○同居共財等情,堪予採信,且倘若被告高…等5人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豈有不限制或拋棄繼承之理?足徵被告高○○等5人無法知悉系爭債務存在,況債權人即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由繼承人即被告高○○等5人負限定繼承責任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高○○等5人即應以繼承繼承人高○○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積任]。

三、也就是說,開庭的時候一定要去開庭,建議是寫個狀紙答辯,還有就是記得要去主張你爸還有你們跟姑姑都沒有住在一起,也就是沒有同居共財,這樣的話就有機會爭取到限定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洪X峰 104-09-12 20:44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感謝您撥空回覆在下     如您方便    在下想問的詳細些

當時家父過世    在下僅就兄姊拋棄繼承的部份     去過士林地院家事科送件   並無其他動作

其後     地政房屋土地過戶皆獨力完成已在我名下     並無辦理限定繼承    提交財產清冊

辦理登報催告隱藏債權人或其他作為        目前僅有一位債權人通知我      並無收到支付命令

電話聯繫對方後      表示債務總額約一百多萬      家族內一到三順位繼承人僅家父沒辦理拋棄繼承       狀況大概是這樣

在下想請教的是:

目前我並無收到任何法院的公文     僅民間公司一紙通知涵     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去士林地方法院      我該申請代位限定繼承?或是其他方式?需準備些什麼資料?

因經濟狀況不佳     實負擔不起律師費用    故前來尋問    盼能穫得解答     先在此謝過您的幫助

沒那回事 104-09-11 00:36

目前的情況是,我父親尚健在但他把所有的土地過戶給他兒子,我有撫養照顧母親與父親十年多的時間且他的兒子一家子都是靠我父親的存款度日 ,請問我可以打官司要求分配那些己過戶土地嗎? 另外 我父親現有的現金我有權利要求分配嗎? 不好意思 我表達能力不太好..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42

您好!

1.  父親過世前有完全的權利處分自己的財產,您並沒有干涉的權利,除非父親是您的債務人且過戶是為了脫產不還您錢,此時您可主張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2.  若父親處分財產不是自願的,則可協助父親先將財產追討回父親名下。但父親還在世,您的繼承權還沒發生,還是無法要求分配任何屬於父親的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1 10:35

您好:

請問您是您父親的兒子女兒、媳婦何種身分呢?因從您問題中看不出來,而這會影響到法律上的判斷與您爭取權益之方式。
1、就現階段,您父親本就有權處分他名下的所有財產,與何人扶養扶養與否無關,只要他本人高興,他要將財產送給其他人也無妨,您無法對他人的財產有任何主張。
2、但如您想問的是您父親百年後遺產分配,就跟您的身分有關,如您是父親的兒子女兒,他的遺產您本來就有權繼承,只要您未填寫拋棄繼承,您就一定有一份,縱使您父親有立遺囑要分給其他人,您亦可主張特留份;惟若您是媳婦的身分,僅能透過您丈夫繼承自您父親的財產,或是您兒子透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法律上媳婦是無法直接繼承公公的財產的。 

JHChang 104-09-11 00:23

你好,

繼承共有房屋一戶及其土地(5人共有)被兄弟其中一人霸佔居住且不分割也不出售(若委託房產公司出售則就大鬧趕人致無法進行正常售屋程序),請問有何種方法可以處理?可有可引用的法律條款?

請指教    謝謝 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52

您好!

如果沒有約定不分割,則可依民法第823條提起分割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拍賣後由五位共有分配房地價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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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提共有分割訴訟,且若實物分割有問題,亦可主張變價分割分配價金。

hje 104-09-10 23:55

    爺爺過世後 為了讓奶奶可以領老農年金 父親將遺產中 原本分給父親一塊土地 登記給奶奶使用 這事當初親戚都曉得 但是沒立下任何書面契約 奶奶目前身體不太好 可是叔叔姑姑卻想要分這塊土地.

    請問 這事情有解嗎? 原本就是我父親的地 現在卻又要來分.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47

您好!

如果能請奶奶立下書據交代清楚只是借用土地,應能避免將來糾紛。但如果連奶奶都不認同您的說法,那可能就要有更充分證據,並盡速訴訟要求返還土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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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1 10:24

您好:

此為實務常見之借名登記,您現在所做的就是盡量蒐集證據,以防將來過戶時發生爭議。包含上述沈律師提到的請您奶奶寫書面或是立遺囑交代該筆土地實際所有權皆可,如您奶奶不願意或無法幫忙證明,將來如發生糾紛,只能透過其他物證人證證明,例如父親與奶奶或其他親戚對話時,可自行錄音蒐證,或是找其他知悉此法律關係的親朋好友作證。如以上證據都無法取得,則僅能依實際使用該筆土地之狀況間接證明,例如稅金、修繕費用租金收入或實際使用該筆土地之人,如皆係您父親,則可透過這些繳款單據或關於該筆土地收入支出費用收據來間接證明您父親是實際所有權人,惟此方法僅係間接證據,如之後有訴訟糾紛,不同法官恐有不同心證,影響結果便有不同。

您好:

可主張當初僅係借名登記在奶奶名下,建議先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奶奶證明之文件或第一手知悉事實之證人

104-09-10 23:40

目前土地是我爸的名下 有兩棟房子 而一棟房屋是我的名下 另一棟房屋是我大哥的名下  所以這兩棟房子土地是我爸的名下   現在土地的資料都被我大哥拿走了

請問下他能偷偷過戶到他的名下嗎?  或是我要怎麼樣才能確定有沒有被偷偷過戶走    我該怎麼做才能保障我的部分??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58

您好!

1.  對方如果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偷偷過戶,可提告偽造文書罪。

2.  土地權利人是父親,如果要保障權利應找父親授予您占有土地的權利,例如借用契約地上權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李 104-09-10 14:10

102/10月因為一場車禍阿公昏迷,當時候家人都很緊張,因為還有一些土地還沒辦理過戶,也還沒立遺囑,但是過了三個月的搶救,阿公恢復清醒,但是意識不清楚變得健忘,有點老人痴呆

在一次放假,阿嬤找我跟小姑及阿公去地政士代書那辦理A土地過戶,(ps:在阿公還沒出車禍之前,每個家人都知道,A土地是阿公說要留給長孫(我)的,但是阿嬤比較偏疼愛小姑,所以帶我們去地政士那辦理A土地過戶一半給我一半給小姑,當時我有愣住,因為這塊A土地是阿公出事前說好要給我的,現在因為阿公意識不清楚下,阿嬤偷偷的帶我們去過戶一半給了小姑,但是由於現場都是我的長輩,我一時之間還沒有提問出來到現在!再有一次單獨只剩我跟我阿公在家,我偷偷問阿公A土地是要給誰,阿公也當下說當然是要給你的,我試探了一下說可是阿嬤過戶一半給小姑姑了捏,阿公當下非常生氣說怎麼會這樣,叫妳阿嬤出來,可是一下子就忘記了(車禍後變得健忘),但是實情是阿公還不知道已經被我阿嬤強迫過戶一半給小姑了,我當下真的很生氣。

聽到朋友說在所有權人意識不清下過戶算是偽造文書,所以我對於這點很想了解,請客位專家能夠替我解決問題。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5:32

祖父有意識不清,不能辨別意思表示之效果的,可以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設置監護人,該監護人為祖父的法定代理人。選任監護人時,您的祖母也是當然人選之一。若有設置監護人,處分動產,應得法院之許可。

依題意,祖父似乎未到代書的事務所去,則授權代書辦理土地過戶之文件,過戶的原因似乎是贈與(祖父將土地分別贈與你以及你小姑),是否為祖父親自簽名,還是由他人代簽,可以從此方面著手。若有未經祖父同意而代簽情事,可能涉及偽造文書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1: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錄音及病歷證據,具狀至地檢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錄音及病歷證據,具狀至地檢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林老師 104-09-09 19:19
事由:因長者過世,繼承祖產共有地。現有其中一人提告,希望由法院裁定分割,因共有人多達100多位,無法一一連絡,故對100多位共有提告。 問題: (1)答辯狀一定要提出嗎?因自己不會寫,但共有人數眾多,土地價值恐不足聘請律師打官司、寫辯狀。 (2)言詞辯論開庭無法出庭(開庭法院於外縣市),會有什麼影響嗎?

 您好,

若您沒有出庭意願,至少撰寫個答辯狀為妥,否則法院將可一造辯論判決(按對方所起訴的內容判決)。但因為被告人數過多,如果別人有請律師或是撰寫答辯狀,符合法律有利的部分可能將反射到您。

如果判決結果對您不是那麼重要,那也許就不用太掛心處理這件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將您想要方割的方案提供給法官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9 22:24

您好,為了自身之權益,縱使不出庭,也最好寫答辯狀會比較好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9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既不出庭,也不寫答辯狀,若判決結果對您不利,也不用太驚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如果不想去開庭,建議寫答辯狀保護自己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judy 104-09-09 14:18

請問父親生前有一土地過戶給他人,並跟他約定他要照顧父親至父親過世,但此人未儘照顧之責並將土地過戶給其子女,那我們做子女的可以將土地要回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土地移轉法律關係為何,若是贈與的話,則應確認當時有無約定負負擔之贈與,才能進一步分析是否可以取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民法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因此,若可證明有扶養的負擔,而對方為履行,確實有機會撤銷贈與。另雖已經贈與給第三人,仍可能有民法87條第1項通謀虛為意思表示而無效。

此案應先當面了解狀況,並且查看相關證據資料,才可以確定是否有勝算。若欲約談,歡迎來電。

您好,視當時約定是否為附負擔之贈與,若是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得請求撤銷贈與,如果因為房子已經過戶子女而無法請求移轉登記,則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對方損害賠償

 

judy 104-09-14 11:24

如果當初是以低於市價賣給對方的,而對方未履行照顧合約,我父親也不在了,那還可以對對方提出告訴嗎?勝訴的機會大嗎?

judy 104-09-09 14:04

請問我父親生前有跟人約定土地過戶給對方但對方要照顧父親至父親死亡,但此人未遵守,中間其又將土地過戶給其子女,我們做子女的可以將土地要回嗎?

杏仁 104-09-08 21:08

您好:1.我想問說今年同居人的親人受贈土地給他..若今年同居人把土地贈與給自己親生未成年子女可以嗎?哪要再繳稅嗎?

2.同居人若將土地贈與給自己親生子女後 若往後同居人有債務(不管是擁有土地之前所欠 或者擁有土地後所欠) 這樣是否未成人子女要承擔呢?謝謝

你好:

遺產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扣除負擔及免稅額220萬後,依贈與淨額課徵10%之贈與稅。 原則上父母的債務子女不用負責清償(繼承除外),但是若有詐害債權之問題,產生無資力清償債務的狀況,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贈與行為。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遺產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依題意因二次贈與贈與人不同,故無合併計算贈與額或減除已繳贈與稅額之問題,仍須納稅。但同居人把土地贈與給自己親生未成年子女,依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100萬元範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依同法第22條規定,每年有220萬元之免稅額度。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題意中之同居死亡後,其子女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土地如已事前贈與,則不在遺產範圍。但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立法理由敘明:「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 」,故如果有上開情形,該受贈土地仍會納入遺產用來清償同居人之債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鳳梨 104-09-07 22:29

您好:

    我與前夫離婚小孩(3女1男)監護權歸我,目前兒子(87年次)跟爺爺住在南部,日前我前公公請我把我兒子的監護權轉給他,因為他要處理以下兩件事情...

    1。前婆婆年初過世,遺產分配時前公公有跟前姑姑們(前夫的姊妹)協商好預留300萬給男孫(我兒子跟小叔的兒子),但現在我前公公要去辦理時需要那些姑姑們蓋章,姑姑們不理,所以我前公公想要直接告到法院執行。

    2。前公公想將名下土地過戶給孫子輩(怕到時又發生以上情形)。

請問處理上述兩件事情,我需要將我兒子的監護權轉移給我前公公才能辦理嗎?又,監護權若轉給我公公,他事情處理好時可以不經我前夫同意就直接再轉回我名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7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公可直接將財產贈與給您兒子,與監護權是否在公公那邊無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贈與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7條規定,未成年人得受贈與無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允許,故無須改定監護權。 依民法第1091、1094條規定,必須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才會由祖父母或兄姐或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沈恆 (沈律師) 104-09-07 23:39

您好!

公公要將財產登記給孫子、協議遺產分配給孫子、讓孫子參與訴訟等,都不需要變更監護權,於需要法定代理人時,由您以監護人名義代理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舒妤 104-09-07 13:40

原委說明:厄長請見諒

重機新車貸款55萬

我有需要貸款而在網路上找上民間代辦公司,原本拿土地要申請貸款60萬,但代辦公司說土地不值錢,無法貸款那麼多,只值10幾萬,而後代辦公司說他們公司有個方案是買重機換現金,先向A銀行貸款買重機,然後在由代辦公司向B銀行申請代償,償還重機在A銀行貸款,在申請代償時就可以還完,原在A銀行的車貸,且會協助申請多貸,而B銀行代償後,車子就沒車貸問題,而後在經由代辦公司宣稱有合作的買賣機車通路商,把車子交給通路商做買賣,所以我當下不假有他就簽了合約委託辦理過戶機車過戶無爭議、中古汽車買賣、委託友人讓渡機車委託書),在簽名後,對方只給我影印的合約書,但都無對方的資料,合約書上只有我的簽名及手印,其於部分全未填寫,交車當天,就把重機交給代辦公司說的通路商賣車。

但之後機車買賣通路商就找一堆理由,說車子那裡有問題等等?都沒匯款給我,我想去通路商那裡了解,也順便看看車,但通路商卻說一大堆理由阻止去看,我認為有詐,所以想要回車,他們不想歸還,就說我違約,要我付40萬違約金,說都有合約,我故意同意付違約金,但是要當面點交,在這其間對方推、拖,而後卻演變找他們的員工出來說,我在上面那幾個合約書上是有簽”當票”的合約(當時對方未對我表明有當票),主張我沒影印到,現在說車子被員工買走,所以對我說不能提告,如果提告,他們就會拿出我親自簽名的合約書反告。

找代辦公司處理,對方卻說是我的問題,問他們合作的買賣通路商在哪裡,他們卻說不知道,我認為遇上集團似的詐騙

問題:

1,我在消保官的建議下,到警局先報機車侵占,而後到刑警時就在加詐欺的告訴,現在我只有對方的電話、line、機車車號。(警方有讓我指認,確實是交易的人)

2、如果警方找對方說明,對方拿出我的親筆簽名合約,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3、我手上有的資料是,l

ine記錄,和他們的通話錄音(包含代辦公司、買賣通路商、自稱買主的員工)整整一個月的通話錄音錄音當中,對方有說到“合約書上的資料都是他們後填的),請問這些資料對我有幫助嗎?

4、買車時需付頭期,但代辦公司說,頭期款費用買賣通路商會付,等到車賣了會從中在扣除,但中間出了狀況,我自己先付了2萬2頭期款,而後交車時,剩餘的5萬4,是由買賣通路商支付。

我家境雖普通,但有能力負擔貸款,也按時繳交貸款,沒惡意把車變成權力車,現在束手無策的我很急,希望律師們能提供我專業的意見。謝謝

Amber 104-09-07 00:20

請問

母親(共有五名子女)有100坪土地想贈予四個子女,並留自己一份=分割成各1/5

母親擔心自己若往生,另一位於近期應該會繼承父親全部財產子女(B),野心過大,會再搶其它四位子女土地,礙於自己還在世,無法請B做拋棄繼承,所以想把土地直接畫分成五份,並各自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所有權

1.請問可以嗎?

2.若可,請問程序可以找誰辦理?

3.母親的那一份,是否能預立遺囑,給未來對她最孝順的子女

註.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權狀,稅藉為B持有,這部份會想辦法先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母親生前均可以自由處分財產,另應注意本件土地分割有無法令上之限制,若以遺囑方式為之,則仍會有特留份之問題,建議可以生前即處理完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土地是可以分割贈與

建議你把詳細狀況找律師談清楚

律師幫你統籌分配該找代書.公證人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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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繼承法律關係係於被繼承人過世後始會發生,您母親生前本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又若以遺囑分配遺產,可能會有侵害特別份問題。

葉葉 104-09-06 23:23

想詢問專業的律師團隊

這個故事共分為ABC三人以及兩個土地甲乙

ABC為兄弟姊妹,A最大C最小,甲為C自住房子,乙為BC共有

但因ABC的哥哥,投資股票失利導致欠債。

為了避免房子法拍

而找A來做一個假設定

設定在C名下,假裝C欠A 400萬。但實際上是沒有的。

但因為A在上禮拜過世。但沒有做到塗銷的動作。

而A的家人沒有人繼承A的財產。因為不知道到底有沒有負債。

所以問題來了。

1.如果都不繼承會有什麼樣的問題?

2.如果要塗銷一定要繼承財產才能塗銷嗎?

3.如果不用繼承就可以塗銷,那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呢?

再麻煩律師團對替我解惑。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單純不去辦繼承登記,還是發生當然繼承的效果。要依照民法第1174條以下規定,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拋棄繼承,才不會變成繼承人。若上開四順位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清理遺產後將遺產歸屬國庫。 要成為抵押權人才有權限塗銷辦理塗銷抵押權(清償等除外,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以下規定,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辦理塗銷之規定)。 你們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製造假債權,可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但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葉葉 104-09-07 00:02

律師您好~您第二條的清償除外是指?

這個部份我比較不了解~~

在詢問一下~如果做第三步驟的話  成功保住房子的機會大嗎?

我是指在不接受A的任何債務下就能塗銷這部分

 除非A的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倘若只是消極未辦裡繼承,依法仍屬繼承,且為限定責任,故A的繼承人不論有無拋棄繼承,其個人財產不會受影響。如A的繼承人未辦拋棄繼承,之後可直接對A的繼承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訴訟

JACKY 104-09-06 17:58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這段話是不是說以暴力方式或是脅迫方式叫別人做某一件事才有違法!!

如果我請人告知他,請他拆除違建,時間1個月,若他完全不理會,我將在我的土地上蓋上圍牆,這樣有犯強制罪嗎?

 

你在你的土地上蓋圍牆不會構成強制

至於對方在你的土地上蓋建築物有經過你的同意嗎

違建的部分可能需要起訴請對方拆屋還地(民法第767條參照)

亞米 104-09-06 17:15

請問貴律師:

            我家是老舊的房子,因40~50年前在自家土地中央做了一條小型水溝,最近因為風水問題想要封溝,卻遭隔壁阻止不准封溝,並說這已是既定道路使用,我很納們我家土地何時變成了既定道路,政府也未徵收,以前是為了自家方便,如今卻不能封溝。請問:如果鄰居去法院告我們不能封溝會成立嗎?要怎麼處理較好。

QWQW 104-09-06 12:07

外婆過世多年,外公有1男3女,兩年前舅舅過世(舅舅有3名子女),最近外公因病突然走了也沒立下遺囑,只有口頭要大阿姨處理財產問題,結果舅媽馬上要吵著分財產,還說財產,土地要分成5等份(等於外公3名女兒,舅媽與大孫)還一直找外人來打聽外公剩下多少財產,現在舅媽每天都會去問大姨錢怎麼還沒給他

我想請問外公繼承優先權是不是外公女兒跟舅舅兒子才有繼承權?那繼承比率怎麼分?

還有舅媽有權力要求分舅舅(亡)那一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應該由被繼承人的子女共同繼承,舅舅的那一份由其子女及配偶繼承(就您所述的情形就是各1/4)。

2、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協議可以透過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處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配偶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依照您的描述,妳外祖父遺留遺產,已經由他的三個女兒及孫子(代替您舅舅繼承)共4人平分繼承他的遺產,您舅媽係無權要求繼承

2.  建議盡快清查相關財產,因為除財產外,債務亦會繼承,而拋棄繼承係有時間限制。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您外公財產應由外公女兒及舅舅兒子均分,即一人四分之一,舅媽非繼承人。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19:08

您好!

外公過世,法定繼承人是外公的子女四人,遺產均分各四分之一,但其中屬於舅舅的四分之一由舅舅的子女三人代位繼承,也就是舅舅的子女每人有十二分之一的應繼分,沒有男女之分,大孫也沒有更多權利。 舅媽本人不是繼承人,不能分得任何遺產,舅媽只能受其子女委任協議處理應繼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anhan996 104-09-05 23:15

你好, 最近家中有一塊土地買賣, 經鑑介後發現土地前馬路排水溝佔用到私有地(應已超過20年但馬路也是私有名下), 目前有詢問公所如何處理, 公所是有提出申請鑑介複勘(不一定申請通過也不確定時程), 但看起來一直拖延並不積極處理, 如要請公所移動排水溝退回私有地是否可能? 買方提出總價需扣除排水溝佔用坪數金額, 請問如此合理嗎? (代書是提到買賣合約中有一條會對我們不利寫到"賣方應負責出賣標的物所有權之完整無他項權力設定負擔,無租賃關係及上手來歷糾葛等事, 如有上情, 買方應負責塗銷及解決, 否則致買方受損害時, 賣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感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5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雙方買賣契約違約規定如何約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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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買方要求扣除可能會不合理,應是協商如何由買方來承受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建議您們可以再協商看看,也可以直接聲請調解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CKY 104-09-04 20:30

請問如果有人以刑法189-2 (公共危險罪-阻塞逃生通道)請律師寫訴狀,向地檢署告發,可是我住家是一般透天住宅,不是集合住宅(土地100%是自己,沒有持分,有自己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這樣檢察官會直接不起訴,還是用其他法條偵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刑法第189條之2規範之客體並不限於阻塞集合住宅之逃生通道為限,是否構成仍應視詳細情形而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阿化 104-09-04 16:19

小弟日前購入一個含有數個車位的標地物,其車位皆為平面車位,車位坪數掛在權狀的下面並無獨立權狀,但這些車位都有一張管委會和前屋主訴訟敗訴,被法院強制要返還前屋主使用權力的訴訟原文和使用權證明書,如今小弟欲分割車位售予同棟大樓住戶,前主委和前幾位委員卻出來說我的車位不可分割出售,我想請問我的車位是不可分割出售的嗎?買賣前我特地請問過2為土地代書,他們都說分割並沒有問題,是否有特殊法源是我所不知道的,或是他們那些人因為不滿所以亂說,若是如此我的權益受損可否對他們提告,懇請相關律師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4 17: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是什麼樣的停車位,倘若是法定停車位的話,只有產權,無權狀,無法獨立為動產地政登記。反之,則可以,並無其他限制。

2、不論是什麼樣的停車位要轉讓給住戶都還是可以的,並無法規限制,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有不當限制,可以提起確認會議或是規約無效訴訟

 

薇薇 104-09-04 14:16

請問,爺爺過世後手邊有塊土地,但因為長輩們不想讓媽媽辦理繼承,所以媽媽想要由我來繼承他應繼承財產(媽媽不辦理繼承),這樣是可行的嗎?
如果可行的話,應該要怎麼做呢?
我在網路上爬文到?棄繼承的部份,如果我媽?棄繼承的話他的部份會不會被長們們吃掉呢?我媽超煩惱這個的~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爺爺過世後你母親當然取得繼承權利

不去辦繼承登記也是一樣有權利

其他人沒有權利禁止登記給誰

你母親不簽字他們也不能登記

拋棄繼承只會讓你們權利受損

所以建議你們繼續爭取

或者登記你母親名字後再贈與給你也可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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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杰 104-09-04 09:18

大家好,小弟最近新買了房子,是社區型的透天

因後面有一堵擋土牆,擋土牆下方有一條導水溝,,經我了解這兩項設施應該是一體的,有擋土牆就應該要有導水溝

目前主要問題在於,擋土牆為社區公共設施,但是導水溝卻是劃在我的地界內,等於水溝是我的,但是因為下雨擋土牆有洩水的需求,因此導水溝很經常會溢出,造成我後院積水。

1.請問這樣我能要求建商將導水溝的面積購回嗎??將來擋土牆跟水溝就一概交由管委會保養維修。

2.這種不能劃分開的設施,可以一半公設一半私人嗎??

3.公設的排出水往我私人土地這樣傾倒,是沒問題的嗎??

謝謝大家。

yngwiedon49 104-09-03 20:54

各位熱心律師,

您好!一個小事麻煩指點專業意見.

 

起因是颱風天,隔約30公尺空地的鐵皮圍籬飛來我家門口直接撞上了停在正門口的汽車.剛發生後,因我也認為天災非地主願意,地主也有誠意協調賠償.便在告知里長後,由里長轉區調解委員會協調.

 

第一次協調會,我提出原廠估價,並表示希望互相在誠意解決的前提下,各自損失一部分,把事情解決.但因地主願意出的賠償金額過低而失敗.第二次協調,我也應調解委員要求,提供民間保養廠的估價(並盡量以不換零件為原則).但地主就以鐵皮是蓋在他私有地正面的水溝上,不是他的責任拒絕溝通,在調解委員說明下,他也堅持希望我們以民事訴訟來解決.

 

以下問題,希望各位提供專業知識,以便在小額訴訟簡易法庭能夠有法律上合理的論述.非常感謝!!

 

鐵皮完全圍住地主私有地的正面,但卻刻意蓋在水溝蓋上.此圍籬已出現約一年,而地主經常來空地種菜,地主依然堅持非他所蓋.很明顯此圍籬出現的目的就是替他的土地作出隔離,請問法律上我有什麼說法來證明他有善盡保管責任呢? 一塊鐵皮完全包覆在土地正面,隔開道路與空地.很明顯地主是刻意把圍籬蓋在公有的水溝蓋上.請問在法律上這塊鐵皮就不屬於他的責任了嗎? 地主在一開始有向里長表示圍籬是他在使用,願意協調賠償.里長也表示需要的話願意作證.請問里長跟他談論時的說法,可以是有效證據嗎?

你好:

依照民法第191條規定,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採推定過失責任工作物設置或保管有無欠缺是工作物所有人要舉證證明沒有欠缺,才能推翻推定過失責任。 要證明工作物(鐵皮)是對方所有就可以主張民法第191條規定。 可以傳喚里長出庭作證。
Tammy 104-09-02 19:52

我有兩個妹妹,我自己也是女生。

但前一陣子爸爸在預立遺囑中交代將其擁有的動產全部給我大妹,我和小妹沒有份,看到遺囑內容後心裡覺得不太公平。想請問各位幾個問題:

1.我媽媽未過世,和爸爸感情雖然不好但仍保有婚姻關係,且我之前有看到配偶有特留份,那我媽媽可以主張配偶有特留份,而分得動產嗎? 我和小妹呢? 是否也可以主張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分得動產

2.假設動產為100坪之土地,我和兩位妹妹及媽媽可以各分多少呢?

3.爸爸(甲)曾和叔公(乙)簽訂約定書,約定內容為爸爸家可以供叔公和其妻女使用及居住,並在約定書中寫道:其效力及於甲方及甲方繼承人(大妹)。但若是我大妹未來想要出售房屋時,是否可以請乙方搬出?亦或是這棟房子繼承人並非只有我大妹時(聯名地),那約定書是否還具效力呢?

 

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2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來做遺產分割(以遺囑分配,但是我方主張特留分的方式處理)

2、討若無法以協議方式處理,則可以透過訴訟方式就被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主張歸扣。

3、討若出售恐有違約問題,恐遭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有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你母親、你與你小妹的應繼芬都是四分之一,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特留分都為八分之一。將來遺囑生效時你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 行使扣減權後回復之特留分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所以你們還是可以繼承土地。你所設例題100評的土地你行使後,你的特留分為八分之一。你可以主張塗銷大妹持遺囑辦理的繼承登記,通常都是提起訴訟主張。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還是會繼承使用借貸契約債權債務關係,但是你可以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或依民法第472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與母親均可以主張特留份,若生前有特種贈與,也可以主張歸扣,以保障您們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後續,家人可協議要儘量協議分割遺產

二、若協議不成而對方持遺囑過戶,可先辦假處分再提訴訟

三、我幫你查了兩個裁判,假處分可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11號。訴訟部分可參考台北地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3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Henry 104-09-02 15:50

律師好,

請教一下,關於建商違約利息問題:

建物跟土地是分開的兩本合約,只有『建物』的部分有逾期以『已付價金』的每日萬分之五的延遲利息給予買方,以下是合約所載明並計算日期:

合約最後開工日:2013/8/31前開工
合約完工日取得使用執照:400個『日曆天』
應取得使用執照日期:2014/10/5
實際取得使用執照日期:2015/4/14
總共延遲天數:191 天

延遲完工日的利息為:

房價已付價金(不含地價)X 違約利息5/10,000 X 天數 191 =這樣對嗎?

謝謝你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17: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算法沒問題,不過要注意是否有例外條款等。

2、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並請委請律師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向建商主張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注意契約內有無其他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小異 104-09-02 14:35

最近有朋友表示要投資我把既有的畜牧業做一個擴大經營的規模。由我提供土地、牧場登記證以及負責經營管理,他們那邊負責提供資金,以我土地現值除上總開銷作為持股的比例(ex:土地價值300萬/總開銷2000萬..這樣我持股比例為15%)。因為其他朋友是要我多小心一些,避免到時有爭議端出現,單看這些文字,我個人看不出有任何問題點或是有什麼法律糾紛會產生,所以想說詢問看看依照律師們專業的角度來看,這類容易產生那些法律問題或是到時我有什麼責任要承擔?

你好:

請問你們是要合夥做生意還是成立公司,兩者性質不同法律關係也不同。 建議你們可以共同尋求律師協助,由律師幫你們你擬定投資協議或合作契約,以免掛一漏萬。

您好:

契約內容不僅會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且常因部分約定或用語之變更,而產生重大變化,建議由律師擬具較有保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很多時候都是因為一開始沒有約定清礎,之後才又發生爭議,而本件確實應先確認您們是要成立公司或以合夥方式,所適用法規會有所不同,之後的利潤如何分配,也是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大筆金額者, 應該備妥資料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而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

2.是要如何合作, 如可簽定契約則細節的內文非常重要, 這個事關您的權益, 如對方有提供相關契約建議交由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書, 或是由律師代為確認並修訂對您不利的地方, 或委任律師擬定, 避免後續的糾紛

3.由於您所敘述的部份較不明確, 無法確認到底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4.這類型的投資還是要小心謹慎, 也要避免被吸金公司當成詐騙的幌子或題材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貝兒 104-09-01 23:12

請問:

前夫於104/6/10過世,目前兩個小孩都未成年監護權在我也由我在照顧,由於要辦理房屋 土地過戶,以及前夫公司告知要辦理勞保給付跟公司團保還有車險理賠必需提供前夫的除戶謄本,我去戶政事務所詢問,問到的結果是目前只有前夫媽媽能申請,我帶孩子去,戶政說孩子未成年,而我要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申請,戶政也說不行,礙於前夫媽媽又不提供給我

 

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請的到前夫的除戶謄本嗎?我該去哪個單位提出我的需求呢?要如何提出才有辦法順利申請到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0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不是申請對象的問題(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申請除戶證明要有死亡證明、亡者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您是否有這些資料?

2、倘若確實無法取得,則因為您所述的包含動產過戶勞保、團保等都涉及遺產處理,因此建議可以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處理。

 

Alice 104-09-01 10:04

請問若自己的父親有積欠銀行債務土地房子也有被法拍,目前父親目前還健在,母親是保人(因還健在無法申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但由於母親的帳戶會不時被凍結無法提領現金,因此擔心自己是否銀行也不能存過多的錢? 因此想詢問如下問題:

1. 我的帳戶或個人資產是否最好別超過多少錢?有無門檻?若被凍結有無方法搶救?

2. 我能否購買儲蓄險? 若購買儲蓄險是否最後欲領出的保險金會被扣押?

3.我能否做一些投資?例如外幣/黃金存摺/股票/基金? 外匯帳戶是否有被凍結的危機?

謝謝!

一、母親被扣是因為她是保人,並非因為她是配偶。若母親並非保人,你父親的債還扯不到她身上。

二、是以,若你並非父親的連帶保證人則不需太過擔心。

三、你父親的債你無義務代償,除非你自願擔債。

四、若為卡債一般不會找黑道,若對方找黑道你找警察處理即可。

五、不要亂簽名或蓋章,保證人就是亂簽名蓋章的結果。

六、還有就是投資理財還是靠自眼光就好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228717475,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若您非父親債務之保證人,則父母之債權人並無法對您主張任何權利,您應無任何帳務上之問題。

您好,您父親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您沒有為父親簽署保證人等作保行為,父親任何債務您皆不用負擔,所以您的帳戶、個人資產、儲蓄險等等或是想做其他投資街都可以,不用擔心會被凍結。

 

miki 104-08-31 00:49

事由: 建商不當購地, 對租地建屋戶(四戶)興拆屋還地訴訟.

我們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有租地建屋之事實達數十年之久. 原始地主及其繼承人也未曾對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提出還地之訴訟. 建商於中華民國102年購得土地後, 用盡手段要求租地建屋四戶人家賣房, 而後興拆房還地訴訟. 一審判決出來是卻是現四住戶必須拆屋還地於惡質建商. 我們為新北市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房子被建商假扣押, 急需有正義之律師協助, 幫忙我們保留一個棲身避雨的家. 

本四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當時在購買時有依法辦理過戶與繳納房屋稅和契稅之事實. 

原地主賣地並未依 民法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優先購買權)告知現有地上物住戶, 就賣給建商, 使我們可能失去唯有之棲身避雨的家.

建商在訴訟其間不斷對我們這四戶施壓,其手段包含將拆屋之重機械移至我們的房屋旁, 讓我們每天提心吊膽, 擔心自己出門後, 唯一的棲身之地就被建商損毀. 現一審後, 更經由其律師語帶威脅的告訴我們說如果我們上訴及反假執行, 上訴如果輸了, 保證金就會被沒收當作拆他們房子費用. 這假扣押的金額對建商而言微不足道, 但卻對我們是筆沉重之壓力.

對這樣惡質的建商, 請問有沒有地政律師可以提供幫忙,或訴之媒體 ?

感激不盡! 

你好:

建議你先在2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內,趕快攜帶完整資料(包含租地建屋契約、給付租金證明)及第一審判決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權益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租地建屋與能適用民法426-1條規定還是有差距,應該綜合判斷我方權利來源為何?

2、上訴屬於我方的權益,與執行拆除的費用無涉,不應該受到對方的影響。

3、不過有關於案情的部份,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又此類案件不宜自行處理。

 

 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需要,可以討論研究看看。

阿德 104-08-30 21:46

82年政府土地重測,我家土地因凹凸不平減少了4.5坪,當初父親不知道能申請土地複丈,今年父親過世土地由我繼承,最近右鄰地要進行都更,建商寄信說我房子侵占他們的土地,他們有權強制拆除嗎??他們沒有重測,怎會知道我們占用坪數呢!

鄰地則因土地買賣而重測,測量結果跟82年重測不同,於是我花4000元申請複丈,可是測量人員還是同一位,結果也越測越少,這樣我家不是變更小了

我到底該如何解決,有甚麼管道可以申訴呢???

你好:

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你必須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這是提請訴願的先行程序,必須要作才能提起訴願。  若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則需要向地政事訴所提起訴願,無效果再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課與義務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之行政處分(就是你認為地界在哪邊比較正確)。 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30日內為之,切勿遲誤訴願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