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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t 104-11-04 23:42
請問如果同意書上日期是90年元月,地目是田 使用分區是住宅區 ,當時法令土地可以做分割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地目是田的話,則原則上需有自耕農之身份,除非有農發條例第16條之例外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愷愷 104-11-04 20:11

律師您好,想要諮詢你一個問題

家族最近因長輩往生,繼承有分到一塊土地

有五位繼承人一同分配

其中有一名持有人最近因為民事糾紛案件敗訴,說怕被對方假扣押

現在需要大家的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等文件要去辦理說變成四個人持有

這個有什麼問題嗎?

這算是正常的程序嗎?

若他的部分被假扣押,不就只有他的名下部分被查扣而已,其他人的也會受到影響嗎?

是不是有什麼目的沒跟我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8 21: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不要,避免遭到偷過戶。 2、縱使對方說的是真的,債權人還是可以針對脫產的行為提起撤銷訴訟,實益不大。
小溱 104-11-04 15:38

各位律師好:

想請教我老家的村莊大部分人都是向同一位大地主租賃的,後來大地主過世之後其兒子要求目前還居住在村莊的人自行購買居住的土地,於是我就買了目前居住的土地以及門前的一小塊土地(為了要出入老家用),但地主要求我要簽訂出入道路不得封路或設路障之協議書,因為老家後方尚有土地且出入道路就是我買的小塊土地

請問我可否在協議書中加註如大地主欲出售我老家後方土地時必須要求新購買者跟我簽訂出入道路持分合約書,也就是要拿錢出來購買跟我一起持分

順便請問持分是否就代表拿錢購買呢?

煩請律師解答了...謝謝!

註:不好意思,沒寫清楚,這都沒有道路用地...是建地,只是大家都這樣走所以變成出入道路。

你好:

購買你後方土地之人不見得願意簽署,將來會發生爭議。 最好是把附近住戶會通行之道路用地登記分別共有狀態,也就是你只要買一定比例之應有部分就好,將來通行使用時,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如何使用。
圓圓 104-11-04 13:58

律師你好,問題情況如下 甲乙為兄弟,因繼承共同獲得A建物,甲兄擁有1/4,乙弟擁有3/4,現今乙弟欲將甲兄之1/4買回,代書簽約時表示,合約書上需表明賣價金額流向,甲兄配偶希望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甲兄希望將買賣所得匯入自已戶頭,沒有結論下簽約失敗。 現況甲兄擁有1/4之土地權狀被甲兄配偶掌握,表示不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便不交出土地權狀,並表示假設甲兄公告貴遺失,她會於30日內去戶政出示土地權狀,取消公告,甲兄也表示若不轉入他個人戶頭他也不願意簽章。 甲兄因生病故無法工作無收入,甲之配偶不願意負擔甲兄任何支出,已在外租屋與女兒自住,本與配偶一同住的甲兄,因此買賣意見不合吵架故之搬回與乙弟同住,並向乙弟借15萬元負擔醫療費用,並簽下本票已示負責。 甲兄提出願對其配偶提出侵占或權狀申告無效,先過戶房屋,但希望乙弟可以付其價金給甲兄,並讓甲繼續同住否則就不作為。 1. 乙弟若想買回那1/4持分也不想與甲繼續同住請問可以怎麼做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4-11-04 14:54

您好!

買賣是雙方契約行為,取決於雙方自願同意,甲方若因條件談不攏而不同意出賣,乙方無法強行購買。除兩願買賣外則可考慮依土地法第34-1條或分割共有物去規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圓圓 104-11-04 11:14

律師你好,問題情況如下

甲乙為兄弟,因繼承共同獲得A建物,甲兄擁有1/4,乙弟擁有3/4,現今乙弟欲將甲兄之1/4買回,代書簽約時表示,合約書上需表明賣價金額流向,甲兄配偶希望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甲兄希望將買賣所得匯入自已戶頭,沒有結論下簽約失敗。 現況甲兄擁有1/4之土地權狀被甲兄配偶掌握,表示不將買賣所得轉入甲兄之女(9歲)戶頭,便不交出土地權狀,並表示假設甲兄公告貴遺失,她會於30日內去戶政出示土地權狀,取消公告,甲兄也表示若不轉入他個人戶頭他也不願意簽章。

 甲兄因生病故無法工作無收入,甲之配偶不願意負擔甲兄任何支出,已在外租屋與女兒自住,本與配偶一同住的甲兄,因此買賣意見不合吵架故之搬回與乙弟同住,並向乙弟借15萬元負擔醫療費用,並簽下本票已示負責。

甲兄提出願對其配偶提出侵占或權狀申告無效,先過戶房屋,但希望乙弟可以付其價金給甲兄,並讓甲繼續同住否則就不作為。

1.  乙弟若想買回那1/4持分也不想與甲繼續同住請問可以怎麼做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4 13: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簽立協議書,由甲取得權狀之後,將所持有之1/4出售予乙,並約定交付價金之日期。

2、15萬借款的部份,可以由價金中抵充或是另行清償,倘若甲拒絕,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3、取得所有產權之後,甲拒絕搬出,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向法院請求強制分割

並請求某甲遷讓房屋

這是最快的解決方式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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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4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比較沒那麼複雜,並提出分割方案,由您補償價金,取得單獨所有權,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net 104-11-03 23:09
約十五年前,爺爺過世後祖產面臨需盡速繼承不然會罰稅金,因此次繼承人有大伯/三叔/姑姑,我父親排行老二已有爺爺贈與土地,其中三叔還得寸進尺要求我父親名下土地鄰近三叔旁的 需抽出額外給他三十坪,三叔才要履行繼承,我父親為了家族和諧答應簽此同意書,同意書時間90年元月,之後繼承不平順至法院協調後於91年3月三叔才完成分割繼承過戶祖父的40坪,至今要抽出我父親的30坪未完成。問題ㄧ:雖然我父親有將同意書簽署給他,但三叔未履行繼承平順(拖ㄧ年多上法院協調),是否此同意書視同失效?問題二:就法律觀點如何制止三叔這硬凹的舉止呢?也就是法律觀點撤銷這同意書成功呢?問題三:我父親該如何自身保護做法律設定呢?以上 請專業律師解惑,萬般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3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盡量拖延時間,快要超過對方向您父親請求之時效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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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3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盡量拖延時間,不要激怒對方,讓對方到法院提告,快要超過對方向您父親請求之時效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4-11-04 01:12
回覆 Janet 的發言內容:
約十五年前,爺爺過世後祖產面臨需盡速繼承不然會罰稅金,因此次繼承人有大伯/三叔/姑姑,我父親排行老二 ... (恕刪)

對方應該是知道快要過了15年時效,最近才會找上門...建議您儘速與我接洽,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104-11-03 19:50

律師您好:

 

我想問一下,我們老家那裏現在有人要來買土地

那塊地被之前的地主抵押給法院 也被查封

但是還有4~5戶人家住在那裏。

我家的人起碼在那裏住了50年以上有,但最近有人要來買土地

要求我們搬離 ,給予的補貼也只有幾萬元,我們是低收入戶根本搬出去

沒地方住,租屋也撐不了多久,而且上一年曾經用保險把家裡的房子整修過

花了起碼20萬(房子不修會漏雨)  後來家裡就一直很拮据。現在被要求搬走,補貼的比上一年修的錢還少 。

請問我們能對他們要求什麼?

或者他們應該補償神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3 2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看我方房屋使用土地的權利是什麼,地上權租賃?使用借貸?若我方有使用土地的權益,則我方沒有配合遷離的必要,除非雙方另行約定。

倘我方沒有權利使用,則恐遭拆屋還地

佳欣 104-11-03 14:08

您好:

今收到法院寄的通知,我外婆現住的地方因當時買土地的時候,有幾位共有

其中一位共有人因為欠債款,把屬於他的一小部分拿去抵押,又因還不出錢

所以債主到法院申請要進行法拍,收到法院的文件中有註明:該土地只拍賣債權人的一小部分土地,此土地上有建物,建物不列為拍賣範圍,(建物指的是外婆現居住的房子)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阿,假如真的有人去買了下來該債務人的那一小部分

會影響到外婆的房子嗎?會因為這樣房子就跟著被法院查封嗎??

 

你好:

民事執行處之拍賣公告只列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沒有包括坐落其上之房屋,但將來拍定人取得土地應有部分後,會依照原先土地共有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租賃土地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只出售土地推定租賃關係存在、使用借貸地上權)去主張,要依照房屋所有權對於土地是否有占有泉源去判斷有無影響。

法律人 105-02-25 14:26

一、依照你的述說,應該是這種情形,房子未辦理保存登記所有權人是你外婆,所以這個房子無法列入拍賣(註:你外婆沒有欠人家的錢,所以無法對房子進行拍賣)。

二、若是有人去標的此部分土地,可以想見的是:他要進行變價拍賣的法律程序,他可以取得土地之後,再來再向你的外婆請求拆屋還地,這是市場上常見的手法。

三、因為是你外婆的案子,所以我願意在網上回答你的問題,我的看法很簡單:如果有人標的土地,建議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將其持分部分買回,以免有我說的第二點的情形。

四、你所提供的資料太過於簡略,所以只能回答在這邊。

Janet 104-11-03 00:18
情況:祖產面臨需過戶 稅務機關會罰款問題,三叔要求除了繼承部份還要額外三十坪土地,因此立同意書 父親不甘願情形簽署同意,但至今三十坪未過戶給三叔。 問題ㄧ:同意書裡面寫到因「產權分配需要」必需抽出鄰近土地給三叔,但立同意書時間90年1月(父親/三叔/代書),之後三叔又對繼承爭議 上法院調解土地時間91年3月才完成登記,請問三叔不履行承諾這樣對同意書視同失效? 問題二:同意書寫到三十坪給三叔所有未過戶土地前 先由三叔地上權登記絕無異議,請問三叔至今才要討回土地,他可以強制登記土地嗎?過了那麼久才翻舊帳。以上 詢求各位專業律師解惑,萬般感謝!
janet 104-11-02 21:51
情況:祖產面臨需過戶 稅務機關會罰款問題,三叔要求除了繼承部份還要額外三十坪土地,因此立同意書 父親不甘願情形簽署同意,但至今三十坪未過戶給三叔。 問題ㄧ:同意書裡面寫到因「產權分配需要」必需抽出鄰近土地給三叔,但立同意書時間90年1月(父親/三叔/代書),之後三叔又對繼承爭議 上法院協調後 土地滕本時間91年3月才完成登記,請問三叔不履行承諾這樣對同意書還有效嗎? 問題二:同意書寫到三十坪給三叔所有未過戶土地前 先由三叔地上權登記絕無異議,請問這在三叔立場他可以強制做什麼? 以上 詢求各位專業律師解惑,萬般感謝!

你好:

同意書是債權契約之性質,三叔可以請求過戶30坪土地,在過戶前可以請求設定地上權請求權時效是15年,罹於時效了後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法院協調是何意思?判決或調解和解筆錄?有無約定拋棄先前同意書之權利? 現在三叔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將30坪土地登記在其名下。
狗哥 104-11-02 19:17

這是民事判決

 

請問我有一個案件是「拆屋還地」的訴訟,那我是被告,結果是敗訴。

法院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在判決書上沒有寫到訴訟費用多少,這部份是要如何去知道多少。

 

大約內容如下:

原告原本訴狀是說要拆屋還地外,再賠4萬5600元,加從民國101年5月1日至拆完建物後,每月付800元(當時是請地政事務所來測量),之後我在法院又申請國土測繪中心測量完後,對方原告又改,拆屋還地外,再依租金不當所得(房子在菜市場有租人),要求從96年8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止,付佔用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乘8%為利息賠償8萬1492元,加102年7月1日至拆完建物後,每月付1087元。

 

法院判決,1.要拆除建物。2.要賠15122元(這是依公告現值去乘6%),加從民國102年7月1日至拆除建物,每月付209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一點我房子拆了,地也還了。第二點金額我也知道多少。第三點,判決書上沒有寫到多少錢.…………

 

請問我要如何知道訴訟費用要給對方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裁判費可以請書記官核算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方城 104-11-02 17:00

您好:

我想請教有關繼承權的相關問題,主要問題是我父母自小離異,法定撫養權是在母親這邊,父親家屬近日有透過親友通知已去世,有詢問我們姐弟二人是否有意願承他的遺產,父親生前偶爾主動找我們聯絡並告知爾後會把他名下的土地留給我們,但因父親走的突然,雖然父親家屬方面有詢問我們是否有意承他的遺產,但是因為長久以來平日彼此生活上根本沒有交集也幾乎沒有在聯絡,所以想了解就算我們小孩想承他的遺產,但是否會連同他的負債方面(!?不確定有無公家機關或是私人的)也會一併繼承嗎?或是可以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保護我們自已的?如蒙惠覆,不勝感激。

您好:

現在繼承採限定責任制,只以繼承財產為限負償還義務,所以原則上不會使您之固有財產受損,建議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依程序公告償還即可。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2 23:45

 父親在98年5月之後去世的話,償還父親債權人之債務,以繼承人所得繼承財產為限,因此您不必擔心繼承龐大債務的問題。

小游 104-11-02 09:45

請問民法第789條讓與或是分割袋地所有人的通行權,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如果A地號土地同時分割為A地號及B.C地號,C地號再分割為C地號及D地號,C地號即成為袋地,現況A地號及D地號非袋地;請問C地號請求通行權,僅得通行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是指應向A地號?B地號?D地號?請求通行權,有無判例及引用法條?謝謝

不一定。要看哪次分割造成袋地,及從哪過會比較好

LALA 104-11-01 21:28

想請問一個問題,我爺爺過世了,父親跟大伯各可繼承一塊土地,但父親想由我來直接繼承,請問父親可以指定某位子女繼承他的部分嗎?(不需要透過他先繼承,再後贈與兩道手續)?假設我父親先繼承那塊土地,之後把土地賣掉,賣掉所得的錢,日後我母親可以用夫妻剩餘財產全來請求1/2嗎?因為我母親好賭,父親怕家產被母親敗光....麻煩各位大律師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1 2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父親的遺產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讓您繼承,不過不可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2、繼承所得之遺產不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疇。

您好:

1.  因為繼承必須依照順序,除非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順位繼承人才能擁有繼承權。因此只要您父親在爺爺過世後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順序就會輪到身為後順位繼承的你,亦即孫輩的直系血親繼承爺爺的遺產

2.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因此您父親因繼承獲得的財產,並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當中。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1 22:42

 因為您父親並非在您爺爺之前過世或者喪失繼承權,因此不得以拋棄繼承方式由你代位繼承。應該先由你父親先繼承,再透過逐年贈與持分的方式或者立遺囑之方式將該筆土地分給予你。

一、萬萬不可拋棄繼承,拋完就歸叔叔伯伯所有了。因為先順位還有人在。這個地方可參考民法第1140條及1141條。除非子輩全死光或是全拋棄才 輪得到孫輩,你說的狀況若父親拋棄繼承也不符1140條代位繼承的情況呀。所以說有時候律師也是會答錯的,你這金額應該比較大不要亂拋棄權利呀…

二、若要避贈與稅,非無其他方法可合法避稅,千萬別因小失大。

三、繼承所得非剩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之標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沈恆 (沈律師) 104-11-02 12:31

您好!

如果父親拋棄繼承遺產會由叔伯姑共同繼承,您就完全沒機會了;反之,父親若不拋棄繼承,父親會與叔伯姑共同繼承,成為土地的公同共有人,之後父親可以將繼承所得再轉給您,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這是必經的程序,爺爺的遺產不能直接讓您繼承
另外,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在觀念上很簡單,但若將該遺產賣掉成為金錢,將來極可能發生舉證困難而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強 104-11-01 11:08

我想請問一下.目前工廠是我父親十幾年前與其他兩個朋友成立的.當初因為其他兩位沒有錢.所以土地是我父親一人出錢所購買.登記在三人名下.而近年由於景氣不好.所以工廠可能要收了.我父親是否可以主張土地是由他所購而獲得百分之百所有權?

您好:

可以主張當初是借名登記所有權人應只有您父親一人,建議先蒐集相關出資證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1 15:45

 您好,您可以提出當初土地的價金都是父親出資的證明,或者是父親有與其他二位協商借用名義登記證據,向法院請求塗銷其他兩位名義共有人之訴。如需要律師協助,歡迎來電洽談。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1 17: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為借名登記,請求對方返還土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1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出當初購買土地之金流證據,主張為借名登記,請求返還,亦可先蒐集對方二人之錄音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應朝借名登記去主張,但借名登記的重點,在於舉證證明當初確實有如此之約定,所以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雪兒 104-10-30 19:23

各位律師

在17年前外公跟伯公各持有一半土地

可是伯公去世後土地由伯公女兒繼承沒錯(只有女兒)

但是外公持有一半土地,外公去世後土地不是由直系血親繼承

反而是伯公的女兒繼承,我們只有地上屋

現在伯母說要歸還土地給我們?  

口說無憑該如何是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30 20: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為何外公的財產是由對方繼承?當初使用土地的約定是什麼?請詳述,以利協助。

2、倘若我方確實是無權占有,則恐遭拆屋還地

雪兒 104-10-30 20:19

當初土地是伯公跟外公一人一半

但是伯公去世後伯母也沒有特別談土地

聽父親說她當初請人偷偷把地過戶給兩個女兒名下

就是這樣我很疑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過戶,則要取回會很困難,舉證會有其困難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4-10-31 01:03

Dear 雪兒:

伯母說要歸還、但又口說無憑,那當然便是立下白紙黑字的協議!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31 14:09

 對於土地登記在他們名下,初步看起來你沒有請求權基礎。但如果伯母承諾願意把土地移轉登記給你們,建議應以契約為據,將來若他們反悔也可以做為請求移轉土地的根據。如需要律師代為擬定契約或協商,歡迎來電。

伊盛 104-10-30 01:17

您好:

家父於兩年前過世,遺留兩棟房子與幾筆土地,但家母已失智多年(無就醫紀錄),當時先就我與家母,哥哥,弟弟,四人將遺產辦理公同共有至今

請問:

可否不影響家母的情況下辦理遺產繼承

1.我們三兄弟對遺產分配本有共識無爭議

2.家人無意將家母送醫鑑定(會亂跑)

3.其中一棟房子尚有貸款想賣掉減少經濟負擔

謝謝各大律師

你好:

母親若罹患失智症可以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幫忙維護權利,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母親對於遺產有應繼分存在,在公同共有關係中有潛在應有部分,除非母親放棄或不行使,否則不容任意侵害。 若要出賣部分公同共有動產,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採多數決同意辦理(可參考94年4月28日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07680號函),但母親的權利依同條第3項規定,要提出受領或提存之證明,否則無法辦理。

您好:

若家人無意將媽媽送鑑定,建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予以處分,並保留媽媽應分得之部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30 22:17

你們可以先寫張分割協議書,再各別去辦理登記。如協議不成,遺產公同共有人可以提起分割遺產之訴,將所有公同共有財產一次分割。如需要代為擬定分割協議書或是題分割之訴,歡迎聯繫。

a874839 104-10-29 20:58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居住在家鄉的爺爺最近被告知地不是爺爺的,但是他已經居住在此70年餘(日治時代的祖父母便居住於此) 但是爺爺有地契!!土地在40年時被財團買下又轉手他人!!現在他要要回地,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土地登記在他人名下,則處理上會有困難,而其上之建物,仍可以依該地契來主張合法占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先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詢光復後有無辦理土地登記釐清土地產權狀況。 若土地由你爺爺出賣給他人,他人當然可以再轉賣,至於是否可以繼續居住要看土地房屋在買賣當時始否屬於同一人所有,可以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有租賃關係存在。 若當初是被偽造文書辦理過戶,現在轉讓的第三人可能會主張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759條之1信賴登記之公示制度主張公信制度,善意受讓。
Janet 104-10-29 17:46
父親基於家族合協與分擔年長母親的困擾,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十日與三叔簽立"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寫因產權分配需要將抽出鄰近土地三十五坪給三叔所有未過戶土地前先由三叔地上權登記! 想請問1.此同意書具有何法律效力呢?過了法律追溯期? 2.三叔擴大自身利益 惡意欺壓父親簽署,可以反要求賠償? 3.立同意書上只有父親親筆簽名,無三叔親筆簽立,這具有法律效應嗎? 4.父親立場需要做什麼設定防止侵權嗎? 以上 先感謝各位專業律師解惑!

一、同意書如果沒有去登記就只有債權效力。

二、同意書如果已經去登記了就有物權的效力。

三、只有債權的效力的話,會有時效的問題,時效是十五年,照你的說法九十年到明年才會有十五年,這個部分如果現在翻臉的話還是在十五年內,對方可以請求依約履行。

四、 同意書是一個證據,如果對方主張你父親同意要過戶而且他也同意,就會變成是債權契約

五、如果已經登記地上權,對方原則上就有地上權,如果已經登記所有權為對方,那麼對方就有所有權

六、主張脅迫的話要負舉證責任,如果證明不出來脅迫的話對你爸不利,這個部分搜證要多點心。不建議先翻臉或先提告再搜證,因為先翻臉或先提告之後對方就會防著,你要再搜證就不容易了,應該是先搜證再提告或是先搜證再翻臉。

七、同樣的問題其實可以一次問完,這樣的話你得到的訊息會比較完整。問個片斷的問題律師在回答的時候可能會造成誤會,進而回答錯誤,這就是所謂的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Janet 104-10-29 14:46
父親基於家族合協與分擔年長母親的困擾,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十日與三叔簽立"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寫因產權分配需要將抽出鄰近土地三十五坪給三叔所有未過戶土地前先由三叔地上權登記! 想請問1.此同意書具有何法律效力呢?過了法律追溯期? 2.三叔擴大自身利益 惡意欺壓父親簽署,可以反要求賠償? 3.立同意書上只有父親親筆簽名,無三叔親筆簽立,這具有法律效應嗎? 4.父親立場需要做什麼設定防止侵權嗎? 以上 先感謝各位專業律師解惑!
葉葉 104-10-29 11:20

我想請問一下有abc三人 土地甲乙丙

a為bc的姐姐 b為c的哥哥

債務關係a有甲的三分之一抵押權  其中三分之一為b所有 c三分之一

                   乙的全部抵押權

                   丙的三分之一抵押權  其中三分之一為b所有 c三分之一

但是a已故,其配偶子女及兄弟姊妹均已拋棄繼承

唯獨c還沒決定

今天姑且不論是否能讓房子全身而退

如何塗銷抵押權,或者是可以供人居住無後顧之憂就好

如果c繼承a 再來做塗銷的動作 然後c再將土地過戶給我 在申請破產

是否可以躲避a的不明債務 不知此舉是否行得通?

再請大家幫忙解惑 拜託拜託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因現在繼承採限定責任制,建議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依流程公告,則最多以繼承財產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可避免後續問題。

Janet 104-10-29 03:47
約十年前父親簽署同意書給三叔三十坪土地! 目前土地尚未移轉,意思三叔過去尚未執行債權,今天才提出告訴追回, 請問是否已過法律追溯期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9 09: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是15年。

2、當初同意書的內容為何?遺產分割?買賣?還是贈與?請詳述,以利分析。

 

Janet 104-10-28 20:56
N年前(約十年)三叔依提告取得財產後,又以脅迫方式逼迫父親簽署給予三十坪土地,請問1.這有過法律追溯期?2.三叔對家族從未付出心力,可以向其討取等值回饋嗎?3.在答辯與處理方向請各位專家建議,謝謝!

你好:

返還財產依經判決確定,你們要受既判力拘束,不能再爭執。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意思表示,但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現後1年內為之。你的情形,除斥期間已經經過,撤銷權消滅。 當初如果有代墊扶養費,可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三叔應負擔之扶養費。 三叔為繼承人,享有應繼分,得請求依應繼分分配遺產,除非三叔願意拋棄或無意見,否則不能侵害其權利。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8 21:15

 通常被脅迫的人當下就會發現,依民法93條規定,被脅迫之人撤銷意思表示應於發現後一年內為之,恐怕你這情形已經離逾時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30坪土地是否已經移轉?若是已移轉,則再要回來的機會恐怕是不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依判決取得財產這個沒辦法再去爭執的。

二、主張脅迫的人要就被脅迫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個部分即使是剛發生的案件都要花點時間去舉證,在多年後要舉證更形困難。雖然有一個舉證方法叫民間測謊,但是單純只有民間測謊力道應該是有點不足。

三、三叔對家族的貢獻的話,如果他是沒有分擔扶養費用,你爸可以請求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DAVID 104-10-28 18:01

9/16AM0844,桃園客運司機黃XX,從慢車道將大客車急切道路旁停在我店門口,時值上班尖峰時間,機車亂鑽,險象環生,黃姓司機共違停了4分多鐘,才將大客車開走,開走時將我的店外懸掛式招牌(底端離水溝人行道3.1米)整個扯下損壞(ps. 招牌啟用約3個月,未依法申請),報警及製作筆錄,黃姓司機說要申請調解,但實際上並沒有.甚至到新北市工務局檢舉,我的招牌是違法設置在車道上,事實上招牌是掛在我的私人土地水溝人行道上, 大客車違規停在新莊區交通繁忙的中正路的黃線實線上,黃姓司機從頭到尾未曾到過歉,甚至檢舉後,到我店裡嗆聲要走法院, 我店門口有裝監視器,清楚拍下其違停的事實與時間,請問我可以告他什麼罪名? 毀損他人財物? 公共危險? 而對於桃園客運, 我又可以告他們甚麼罪名?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向對方及桃園客運公司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AVID 104-10-29 20:25

 要到桃園提告,請問有哪些費用, 費用大概多少? 有律師願意接此案子嗎? 

謝謝回復    DAVID

 

cc2 104-10-28 15:54

各位律師好,

這個案例是一棟超過30年的5層樓公寓,1樓佔用全棟住戶之共有地搭設違建出租(持續約30年),若被其他層住戶提告"侵占"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問:

1) 就"侵占"而言, 若事實(違建出租)於30年前即成立(之後並無任何"侵占行為"之擴張), 是否就刑法已過法定追訴期(10年?)而無法成立侵占罪.?

2) 關於"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民事賠償若判決成立, 依法賠償金範圍年限僅為5年(非30年)?

3) 續2, 此所謂"租金"是否僅就土地(不含地上違建)而論? 而不論此違建實際租金為何, 其所謂"相當租金"之定義是否即依照土地法,以公告地價總額年息之10%為上限?

4) 若提告人僅一戶(含1樓共5戶), 那1樓對於此不當得利返還是否只需針對此戶賠償1/5權利範圍之金額? 

5) 另, 假若1樓之侵占行為並無出租(違建自用), 其他住戶是否仍有權要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你好:

占用共用部分蓋違建,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竊占罪是即成犯,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提告會不起訴。民事上可以訴請拆屋還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164已登記動產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實務認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是5年,超過部分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一樓住戶是占用共用部分之土地,當然只就土地部分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計算。 就其對於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去請求。 不管有無出租,只要有占用之事實就享有利益,就要返還利益,惡意占用又出租才會有民法第182條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致於成立,但民事可能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致於成立,惟民事仍需負不當得利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致於成立,但民事仍需負不當得利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c2 104-10-28 14:59

各位律師好,

我的案例是一棟超過30年的5層樓公寓,如一般老公寓其樓梯間主要是供2~5樓住戶進出,樓梯間所在位置並不在1樓住戶室內,但確定有納入1樓建物權狀內,1樓住戶因無鑰匙故無法進入此樓梯間,更無法上至樓頂.請問如此狀況,

1) 1樓住戶是否有權對2~5樓提出 "侵占" 及 "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告訴?

2) 若可,侵占範圍是否包括 "樓梯間土地持分", "樓梯間建物(於一樓)" 以及 "頂樓空地持分"?

3) 此案例2~5樓之於1樓, 是否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因鎖門),及刑法第189條之2阻塞逃生通道罪?

cc2 104-10-29 19:41

懇請解答阿~感恩

吳郭魚 104-10-28 14:57

我爸繼承阿公的一塊土地土地上被人蓋上矮房子已40_50年了。後來去查原來已被對方設定地上權了。阿公的名字也在上面。沒有寫設定的使用時間。有寫租約5元。他們房子出租。我們有辦法可以叫他們拆屋還地嗎?我們也沒拿地租。謝謝

那在請問一下。因為我爸土地只有1/2。現在另外1/2的地主要賣我們。為何代書說如果另外1/2的地主要賣我們土地。我們要跟只有地上權的人告知。不然他可以告我們。有這種事嗎?把房子蓋在我們土地上。還可以告我們那有這種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0-28 15:28

您好!

1.   拆屋還地應先除去地上權才有可能,可能除去地上權的理由有存續超過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而終止地上權、欠租二年經催告仍不支付而終止地上權、未依設定目的或約定方法使用土地經阻止仍繼續而終止地上權。符合何等事由仍需依實際事證才能判斷。
2.   倘若還無法除去地上權,則可請法院增加租金額度以符公平原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8 22:00

你好依民法833之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又依民法第833之5條,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
得請求法院增減之。您的案例5元租金實屬過低

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地上權或請求法院增加租金,如需要律師撰狀歡迎致電。

您好:

主張拆屋還地前要先除去地上權設定,可能可以主張租約係屬不存在,但仍要以實際情形觀之,建議尋求律師幫助。

法律人 105-02-25 14:39

一、你的問題我建議找律師

二、地上權的問題我研究過有一段時間,通常分為兩種情形:1、是民國45年之前設定地上權,現在有地籍清理條例可以做為請求權2、當事人之間真的有設定地上權,這就比較難以處理。

三、民國99條民法有針對這種情形而有民法833-1的立法,這種情形已經有順利塗銷地上權的處理方法,有律師打贏這種官司。

四、如果你沒有法律基礎,建議你找律師,請律師分析這種案子可能遇到的問題,當然這種案子的律師費絕對不會便宜,你要有心裏準備。

小游 104-10-28 12:38

本人有一筆土地,因故與鄰地所有權人於法院訴訟,但在訴訟中該筆地已過戶給朋友,目前地院已判決;本人如果繼續提上訴高院並出庭,請問是否有法律責任?謝謝!

Sean 104-10-28 08:52

本人外公於民國94年間與鄉公所簽訂土地使用契約書,

內容為提供土地無償給鄉公所使用以建造涼亭、免費停車場及告示牌,但當時並未註明歸還年限,

後因外公考量年事已高,且聽人告知,無定期限的借貸契約,未來可能會影響我們土地使用權,恐拿不回土地,故於民國100年間向縣政府陳情,希望能夠更改為

1、六年為期限

2、期限屆滿地上物是否恢復原狀由地主決定

3、若因此增加稅負應由鄉公所負責

4、停車場的環境衛生應派員處理。(此期間外公一直無償服務維護環境清潔)

 

縣政府回函表示契約訂定時為無期限契約,該陳情應以新辦理工程為由,原契約書不予更改。

 

 

現在我們後代子孫聽外公提起方知其嚴重性, 

想請問:

1、該土地借予鄉公所已逾十年,我們何時可以拿回自己使用?

 

2、若我們要求拿回自用,會不會有所謂的違約金發生?

Sean你好,有關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或收回借用物的問題

原則上得依民法第470條請求返還,或依民法第472條終止後請求返還,但因本件另涉及公益,建議備妥相關資料洽詢律師,以利提供個案分析、處理。

以上供參。

Sean你好,有關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或收回借用物的問題

原則上得依民法第470條請求返還,或依民法第472條終止後請求返還,但因本件另涉及公益,建議備妥相關資料洽詢律師,以利提供個案分析、處理。

以上供參。

小志 104-10-27 21:18

請問律師

本人父親於民國78年三兄弟分祖產土地坪數均相同,然而在民國84年市地重測

我父親未接獲通知單(有詢問過地政所我父親未於市地重測上簽名而他弟弟有)以至於父親的弟弟誤導測量人員把我父親土地約15坪劃入其持有土地之內,直到今年7月才知道土地坪數減少15坪多

問題1:請問土地被占有20年時效性嗎?被錯誤登記的部分能更正嗎

問題2: 土地鑑界有3%的誤差值是真的嗎(是聽人說的)所以說我父親500多坪土地

有15坪的誤差是這樣嗎?

問題3: 若要打官司是告地政所或是控告父親的弟弟

麻煩各位律師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內政部88年9月30日台(88)內地字弟8811240號函釋指出:「測量」與「登記」依法係屬二個獨立之行為,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情形(按即登記錯誤或遺漏,現已修訂為第13條)致受損害者,自應依土地法第68條及70條規定辦理;如純屬測量錯誤致受損害者,自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辦理。是本件對於地政機關應以國家賠償法來主張,但會有時效之問題.另若當初確實有約定平均分配,則可以依不當得利之關係來主張,但也會有時效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可以您父親之弟弟為被告,提起確認界址之訴訟,要求返還該15坪土地

Rita 104-10-27 13:37

有五兄弟(以下簡稱A, B, C, D, F)共同持有一塊土地,其中C將這土地銀行抵押貸款,C過世後,子女拋棄繼承,四兄弟因故未拋棄而接收此項債務

土地銀行法拍未成,現稅捐單位向繼承人要求繳地價稅…

問題一、已超過拋棄繼承期間,是否有其他方法可解決此問題?

問題二、四兄弟其中一人(A)已過世(比C早過世),債務由其配偶及子女繼承,結果佔了5/8部份,而非1/4,是這樣計算嗎?

問題三、土地雖為共同持有,卻是其中一人(A的一名子女)收到繳款單,其他人收通知書,是否可申請各自負擔?會有其他責任或義務需注意嗎?

問題四、若可申請各自負擔,當兄弟B, D, E有人過世時,其繼承人(配偶及子女)需負擔的部份為1/8?或是全部重新計算(過世者之配偶及兩名子女),即原有八份再分為十份?若其配偶、子女拋棄繼承,是否由其他兄弟家人重新分配承擔,即原有八份變為七份?

你好:

未辦理拋棄繼承繼承繼承人之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但抵押權人還是可以實施抵押權拍賣動產求償。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A先於C死亡,C死亡時A以不存在,而A的繼承人不在C繼承順序上,亦無法主張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不會繼承C的權利義務。 分別共有會依照應有部分去核發地價稅稅單,公同共有會寄給管理人,但可以聲請分擔繳納地價稅,惟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代繳納稅捐之責任。 可以參考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7133090651548346672?tagCode=
沈恆 (沈律師) 104-10-27 14:40

您好!

1.未拋棄繼承已經確定,應依繼承關係來處理。
2. A先過世,但A的配偶及子女對C的遺產不適用代位繼承,並不會繼承C的財產債務,1/4、5/8都不對,C的財產債務只會由BDE三人繼承
3、4.不知道是什麼繳款單?但若繼承人間很計較,早日辦理分割才不會越來越複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ita 104-10-27 16:10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不好意思~

   後來再求證是... C 死亡先於 A,這樣的繼承部分仍是佔其中債務的5/8(A配偶及四名子女)嗎? 不是債務的1/4(A的部分), 再由A的配偶及子女五人分擔?

  如徐律師所回覆,如申請地價稅稅單分單後,因其中有人未繳而須負的連帶繳納稅捐責任是指甚麼? 有繳交者須付未繳者部分金額?

 再如稅單分單後, 對於該土地抵押給銀行債務是否有分配上的問題?

 若B D E 過世後,其繼承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會列入,將債務重新做比例分配? 若其繼承人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對該債務或稅單有何影響?

謝謝

新好男人 104-10-27 12:37

您好:

我有一塊土地被對方停車占用,後來經法院訴訟調解,也簽定調解書內容對方不得再繼續車,因為那條巷道產權是屬於我們的我們只提供人行走,但對方簽定和解書後根本不理我們繼續停車,我們本來想申請強制執行的,但如果法院來強制執行後對方開走過二天又再把車開來停,我該怎麼辦,因為我又不可能用鏈子把土地圍起來,還有和解書已簽了是不是可以在簽定後(30天內)徹回和解書,這樣會被法院退回徹回和解書嗎?還有徹回和解書有範例可以參照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7 23:19

您好!訴訟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亦為執行名義之一種。 

強制執行法第129條: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因此您這種情形,可以向法院請求對他處以怠金。

新好男人 104-10-28 10:46

如拿法院和解筆錄執行強制執行時,狀紙內容怎麼敘述,一般強制執行申請效用多久,因當初簽定於11/23拆除完畢,那我可以11/23日對方不拆的話之後拿和解筆錄申請強制執行嗎

李小姐 104-10-26 20:43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個問題

20幾年前老公的小叔叔拿了家裡的土地借款.然後阿公當保證人.

後來叔叔一直沒把錢還完.

後來阿公過世土地都變成大家都有分..(因為我公公也過世所以老公的姐弟也都收到了)

最近寄來一張單子說要我們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請問登記或不登記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嗎?(畢竟叔叔的債務未清除)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6 2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時會同時繼承財產債務,除非有辦理拋棄繼承,否則都必須負責處理債務,不過屆時仍可以向小叔主張因為代償所生之權益。

2、是什麼樣的單子?請詳述,因為倘若只是動產的相關登記,應該去辦理,否則會有罰鍰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10-26 21:21

您好!

只要沒有拋棄繼承權,從被繼承死亡那一刻開始,土地就已經成為繼承人所共有財產,不會因為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而有不同,不登記也沒有任何好處。壞處則是如果長久不辦理繼承登記,則該土地有可能被國有財產局標售或登記為國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李小姐 104-10-26 22: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時會同時繼承財產債務,除非有辦理拋棄繼 ... (恕刪)

 他上面寫說依照土地登記規則120條辦理

您好:

辦理繼承登記繼承所有債權債務間仍有差別,即使您不辦理繼承登記,仍可能要承擔被繼承人之所有債權債務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27 10:19

您好:

1、首先,如同幾位律師所述,繼承是連資產與債務一起繼承,因此,如果您公公作保,而他的債務又尚未結清,確實有繼承債務之問題,您如有此疑慮,可在公公過世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惟若已經超過三個月內之期間,亦無須擔心,因現在係採全面限定繼承,即以繼承財產為限來負擔債務,換言之,您不需要付出額外的資產去償還債務,頂多就是繼承的利益為零而已。
2、另外,根據您所述之土地規則第120條,只是通知你們要去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登記,並沒有提到關於債務負擔的問題,所以你們可以評估是否繼承後,盡快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否則恐有罰鍰之疑慮。

您好,被繼承死亡後,繼承開始發生,不論您先生辦不辦理繼承登記,均為繼承人,繼承財產債務一起繼承,除非您先生辦理拋棄繼承,為全部拋棄,不過現在採取限定繼承,故若債務大於財產,您先生也不用負擔多的債務。至於地政機關通知您先生前去辦理登記,盡量前去配合,免有罰鍰之疑慮。

EMILY 104-10-26 12:53

我的車輛(新休旅車購入一年)在上個月底的颱風因屋牆倒塌壓垮車頂及後半部,此平房建物為基隆市立醫院的宿舍,宿舍已經年久無人居住也無修繕,內部構造為木板隔間,四面外牆為磚塊砌成,我至地政署查詢發現此土地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管理者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但是地政署資料並未查有建物在此筆土地上,這樣是否算違建?而我的車輛是停放在里民社區提供的無收費停車場的停車格裡,後方就是宿舍的側牆,請問這樣的責任歸屬是?可否請求國賠?感謝!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公共設施,原則上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除非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性,並有造成不特定之人民受到侵害之危險,已產生對外之公共性質,始例外認為亦屬公共設施以外,單純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自非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 宿舍非供公共使用,只是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不具有對外之開放性,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但可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規定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請求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免則就可以請求。 另外,除非依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揭櫫之保護規範理論,認定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
EMILY 104-10-26 14:46

請問此宿舍算違建嗎?倒塌的是醫院宿舍醫院本身沒有過失嗎?連公共意外險都沒承保算公務員過失吧?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6 2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成本,提起訴訟請求,再者,車子亦有折舊之問題,超過五年以上車子折舊殘值已近乎零,即使對方真的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折舊後,賠償金額亦不會太高,不見得真的划算,應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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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 104-10-26 10:03

生前3個月贈與土地期間贈與人身體狀況不好
贈與人主張贈與人沒遺留財產
贈與人生前有立遺囑
贈與土地全數要給被贈與
請問是否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應繼份霍特留分

你好:

贈與當時贈與人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下,可以主張贈與無效,請求返還贈與物,並請求分割遺產。 若贈與贈與時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意識正常,若屬於生前特種贈與可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請求贈與之歸扣,算回遺產總額計算應繼分分配之數額,但因已無任何遺產,依現行通說無法請求返還超過應記分部分之價額。若屬於普通贈與,亦無法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221條規定,遺囑人嗣後之贈與行為與遺囑有牴觸,牴觸之部分已經撤回,所以沒有侵害特留分之問題。
3cmail 104-10-25 13:47

土地佔用超過50年蓋了房子,想去告對方拆屋還地,但是我們只有3/4的產權,這樣告得成嗎?另請問除了律師費之外,還需要依土地價值去提出訴訟費嗎?比例是幾%?謝謝!

你好:

要先確定占有土地興建房屋之人對於土地是否有占有權源,例如租賃、使用借貸設定地上權等,若有要依照上開法律關係處理;若無,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斷、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房屋,將土地返還給共有人全體。 房屋已經占用土地50多年,可能會有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問題,處理上要特別注意。 裁判費通常是依土地之公告現值、附近土地實價登錄每平方公尺價額或鑑價報告為準,認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 計算公式可以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
沈恆 (沈律師) 104-10-25 14:31

您好!

3/4的土地共有人可以提告,只是要聲明土地應返還共有人全體。另外,裁判費並不是固定的比例,而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計算,大約是土地價值的1%左右。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5 15:02

 

 您好,依民法第769及772條,縱然是已登記動產,若和平公然占有動產達20年以上可以請求登記地上權人。然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向行政機關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在登記以前,土地所有權人仍然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高法院8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可資參照)。

因此在本案中,您可以先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看其上是否有地上權登記,如果還沒有,可以委託律師為您起訴請求拆屋房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占有時日已有,所以法院也不一定會判拆屋還地,您當然仍可以主張返還給全體共有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5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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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5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訴訟請求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

法律人 105-02-25 14:47

一、你絕對可以請求,就算是你只有萬分之一都可以。

二、但是訴訟費用驚人,如果土地的面積大,訴訟費用不是一筆小數目,我曾經在新店有一個案子,訴訟費用就要三百萬元左右,你用1%去計算訴訟費用是合理的。

三、如果訴訟費用的負擔你負擔的起的話,我建議現在就找律師打官司,這種官司幾乎都會打贏,只是時間可能會久一點。

HON 104-10-25 09:09

有關土地過戶事宜,此筆土地乃為A所有,但B不知以何許方式取得此筆土地地契,而B於民國66年將此筆土地地上物出售予C,因此C並未過戶,僅取得登記為A之地契,B與C的買賣契約書,與此筆土地地上物的屋契,又簽訂買賣契約書後房屋稅地價稅均由C在繳納,當初也並無設定抵押權等,想詢問現在C是否能完全取得此比土地所有權
66年以前       土地所有人A 房屋所有人B
66年買賣以後 土地所有人A 房屋所有人C

你好:

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首先先釐清土地房屋間存有何種關係(租賃設定地上權?使用借貸?),B為何會保有A所有土地所有權狀?借款的擔保?A有無將土地出賣給C之意思?買賣契約由何人簽名? 若買賣契約由A簽名或A授權B與C訂定,A必須受買賣契約拘束,無法向C請求返還占有,但不影響A仍為所有權人,此時C得請求A辦理所有權登記,但要注意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若無任何關係存在,即便B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C、BC間有買賣契約等,均不影響A為所有權人及C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之事實,A得向C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並以BC為被告訴請拆屋還地。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再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HON 104-10-25 10:2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變更非經 ... (恕刪)

土地房屋間存有何種關係,因年代久遠也無從得知,B為何會保有A所有土地所有權狀,當初也無任何記載,是否因為債務關係也無從得知,買賣契約由B與C簽訂,B原為該筆土地地上物所有權人。
合約中最後記載如下
買賣動產標示:
OO地號,磚造住宅壹棟全部暨基地全部買賣,但基地名義業主係屬A,而出賣人係屬納稅管理人,對於該基地現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物一併暨附著門窗戶扇及電氣線路等包括買賣在內,倘該基地業主之過戶,日後能得辦理時,出賣人應負責提供完成履行之義務。 

一、要先確定你是A方還是C方。

二、從描述上看來似乎你是C方,但因為每個人的描述方法不同,為了避免誤會你還是說一下你的立場是那邊吧。

三、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是要在研究過後的基礎上再決定發或不發,尤其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讓對方拿著存證信函去找律師,後續對方律師如果建議對方堅壁清野,你要找證據會難如登天。

四、先確定你的立場是A或C,研究過手上的證據足還是不足,如果手上的證據不足,那麼發存證信函害死案件的話我是不建議了。如果是手上證據足而你打算做保全程序,那麼也是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而是在證據足的情況下先做保全程序,做完了要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再來發。

五、你講的情況如果你是C的立場,建議還是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沙盤推演後再決定怎麼處理比較好。不論你找那個律師,你都可以要求律師查一些判決來當依據,至少你在決定之前是有憑有據的。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HON 104-10-25 12:47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要先確定你是A方還是C方。

二、從描述上看來似乎你是C方,但因為每個人的描 ... (恕刪)

是C方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5 17:51

 土地所有權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A目前仍為合法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A、B之間有口頭或書面契約曾約定A要移轉土地給B者,您可以讓B先請求A移轉登記給B自己,之後B再移轉登記給你。且如果AB雙方曾約定A有義務要把土地移轉給B或B對A有權使用土地的話,雖然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您可以主張C對A有連鎖占有的權利合法使用土地。例如最高法院92台上289判決認為:
「次買受人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自買受人取得占有,而買受人對出賣人又有占有之權源,自應認為次買受人對出賣人有合法占有的權源。」

小胖 104-10-24 19:47

我有一位外婆,她有一兒二女,兒子已經去世,生有二個兒子,而二個女兒都是聾啞人士,因為外婆小時候的疏忽照顧,現在因為她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顧,而當初外公去世時又將大部分財產都分給兒子,兒子去世後,媳婦就將財產都賣掉帶走二個兒子遠走他鄉不理會外婆,所以外婆想要她二個女兒負責幫她養老,將她名下唯一剩下的房子一分為二分給二個女兒,而在之前都是我媽媽(二女兒)每天來回外婆家照顧外婆,阿姨(大女兒)的養女則是每逢過年才會回來探望一下,經過多年,今年因為外婆手骨折,阿姨養女依她說法她被強迫要帶外婆回台中住院開刀,現已出院,可是她卻沒經過我們同意要請外勞照顧外婆,要求我們負擔一半還要求每月將近7千的補品費,我們沒同意,她就擅自做主(我猜想,因為阿姨沒法明確表達意見)將阿姨名下被分到的外婆房子土地賣掉,一賣掉後錢也沒分給外婆甚至連外勞都還沒入境台灣,就放話到時要將外婆與外勞送到我們家,我們要先照顧外婆4個月後輪流照顧,可是我家境困難根本無法支付(這不是等於強迫我們也得賣掉外婆的另一半房子),這樣合理嗎? 有什麼解決方式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4 20: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過戶的部分,倘若阿姨的精神狀態無法同意,則已經構成偽造文書,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2、扶養義務的部分,第一順位是兩個女兒,除非都無能力履行才會輪到下一輩。

小胖 104-10-24 20:38

那我媽媽聾啞人士,父親已去世,生有二女,都已成年,一個有在工作,一個也是身心障礙人士,這樣算無能力負擔嗎? 平時收入只有父親的軍人半俸(半年一次)與一女兒的薪水

時間恐怕不足以我先提告阿姨養女,我目前最想解決的是外婆的住養問題,因為她已賣掉一半,無法在居住原本外婆的地方,我住的地方也不夠讓外婆居住,甚至加上外勞。

yoz 104-10-24 12:34

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家有一塊建地,20多人共有,其中有一位共有人在土地上建屋,約8年,有去請教過代書,他說走拆屋還地的話通常法官不會同意,想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如果分割談不攏的話可以要求他拆屋還地?

ps.該共有人在建地旁邊買了一塊毗鄰的農地,也有一部分蓋在上面,且不符合農地的1/10建屋規定,可以走報拆的方式嗎?

你好:

若在土地上建築房屋共有人當初沒有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此時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房屋因為未取得建照執照,屬於違章建築,可以向建管機關檢舉報拆(通常緩不濟急)。 若已取得提他共有人同意,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則要依與共有人間之法律關係判斷(租賃、使用借貸共有物之管理等等),在法律關係終止前,並非無權占有,自無法訴請拆屋還地。 農舍必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要求,並向建管主管機關聲請建照,才可以合法興建,你所述之情形已違反上開規定,可以向建管、農業主管機管檢舉,依法開罰及拆除。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4 17: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4 18: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

小傑 104-10-24 09:52

1.(爺爺過世,爸爸晚爺爺5個月以內過世),請問可以繼承爺爺的財產嗎?

2.(爸爸有一位姊妹),請問我們是否有繼承爺爺留給爸爸的遺產權利嗎?

3.目前因為爸爸的妹妹(姑姑),土地為公同共有,姑姑不想要簽字,請問我們可以怎麼申請,才能夠保障我們的權利呢? 

(因為姑姑很死愛錢,怕她做出一些更麻煩的事情) 

(如果可以的話,盡可能講白話一點點,用相對容易瞭解的說法)

 

4.請問(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差額)是屬於遺產嗎?

(如果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時,可以申請嗎?) 

5.請問如果有(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差額),債權人(討債的人)是否可以利用一些東西,逼我們將錢還給他?

(條件:限定繼承)

 

以上   謝謝各位  看完我們的文章

         謝謝各位  花時間幫我們解答    

         辛苦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父親可以繼承爺爺的財產,您們可以主張代位繼承,也就是繼承您父親繼承到爺爺的那部分,針對您父親那一份,您們可以主張分割遺產,勞保給付應是給遺族,針對債權人的部分,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爺爺一過世當下,父親已經繼承,當然可以。

2.當然有,均分。

3.訴請法院裁定分割

4.是

5.在繼承範圍內清償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