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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105-04-02 11:59

律師您好

民國87年 a跟b 在父親土地上各自出資蓋屋(未合法登記) 後來b繼承這片土地

89年ab 有寫協議書 地上物歸b所有 b現在要求A搬離此住處

目前b補房屋稅籍資料但未包含a興建房屋

請問a 能主張此屋為自行興建請求b補償 或拆屋還地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4: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既然雙方有簽立協議書,就要檢視協議書的內容,倘若內容沒有違反法令規定,雙方都必須受到拘束。倘若該協議書無效,則地上物所以權屬於出資興建者。

2、建議可以備妥該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沒那回事 105-04-01 23:53

大家好~大致上說明一下情形,十多年前我媽媽過逝後留有三百萬元的現金,媽媽生前有口頭上囑咐過我還有我四姐說他過逝後錢要由我四姐保管,因為我四姐不想要他婆家的人說三道四所以把錢存在我爸爸的戶頭裡,可是三年後我三姐因拿我爸的土地貸款沒還錢,法院要求限期還款要不然就要法拍土地,那時我跟我四姐就拿我媽媽的那筆錢去還,當時有讓三姐簽下借據債權人是我爸爸的名字。

現在因為這筆帳的問題,我家唯一的一個男廢物一天到晚鬧事,打人。

我想請問我可不可以用我媽媽口頭上的囑咐為由把債權人轉到我四姐名下,或是把這筆帳當成我媽媽的遺產大家平均分配,這樣可行嗎? 還是有其它可行的方法,這帳沒快點處理好早晚要出人命了,拜託賜教,感激不盡。

PS.我爸爸是孝子,他那廢物靠爸族兒子說啥他就唯命是從,好無奈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08: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囑咐方式不符合法定遺囑方式,所以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除非有喪失繼承權的狀況)。

2、倘若對方有對家人施加語言、身體等暴力行為的話,可以蒐證提告刑事責任並且聲請保護令

你好: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財產之處分要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母親生前以口頭方式將款項交由四姊保管,並沒有指示由四姐繼承全部款項,頂多是由四姊管理,惟母親指定方式不符合遺囑之要件,繼承發生後款項仍然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要處分,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構成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其他繼承人拒絕承認可以向四姊或父親主張權利,請求返還款項。 惟四姊將款項存入父親帳戶,現金會因為民法第813條混合而由帳戶所有權取得所有權,全體繼承人只能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父親返還該款項,但此時仍係公同共有狀態,依然要以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方式行使(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你與四姊又將父親之款項借予三姊,雖然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四姊與三姊之間,若未經父親同意,一樣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父親依法可以主張權利,此時可能會涉及偽造文書詐欺之情形,但會有追訴權時效問題(95年2月1日以前為10年、95年2月2日以後為20年);若經父親同意,父親可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三姊返還借款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消費借貸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本金部分消滅時效為15年,利息部分為5年,若要行使權利,切勿罹於消滅時效
Elena Tseng 105-04-01 23:33
以下賣方簡稱為甲,本人簡稱為乙,另一人簡稱為丙,賣方女兒簡稱為丁 甲方因為急需用錢以賣大同路段某土地向乙方借了一筆錢,並於104/3/6簽約,並陸續付清完契約中之餘款。事後代書又來電告知土地因為有貸款問題沒辦法過戶,甲方若改為房屋是否同意,乙方便於電話中口頭答應了。直至104/7月回到南部拿權狀及契約才發現契約內容與先前約定的內容並不一樣,且是影印之前的契約內容去變造更改並在最後手寫註明該棟房屋也有貸款,甲方願意負責清償繳息至結清貸款且乙方同意之類的話。且貸款並不只是A房屋單間貸款,是A,B,C三間房屋一起貸款。還在商討處理的時候,甲方又於104/12把B房屋賣給了丙(但丙只付了頭期款就發現貸款問題)。最後想說那要求甲方把C土地過戶給我們,貸款的錢就能跟丙方一起分攤掉了。殊不知在近期甲方偷偷把房子過給了她女兒。 如果以銀行角度來看因為C的價值大概只有AB的1/6而已,所以賣掉AB就能還清甲的貸款了,C就不會去賣了,這樣不就等於損失都是我們,她女兒還能保住一間房子? 請問甲方、代書契約上的變造並沒有任何一處有請我們再簽名確認,只是蓋了他們自己去刻的印章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有辦法把錢都要回來或把損失降至最低嗎?

你好:

要先確定你是否有授權代書刻印章、使用印章及變更原本契約之內容,進而要討論授權之範圍為何?是否有逾越授權之範圍?若你有授權,代書依你授權辦理並無任何問題;若代書明知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之範圍,進而決意變更契約內容導致你受損,會構成變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偽造印章罪、背信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要先判對是否有授權代書變更契約,若有,代書之行為並無問題,你要變更後之契約拘束。若無,則要討論使否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適用,若有,你要負授權人之責任,變更契約會有效,你只能轉向代書請求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無,或者甲與代書共謀變造契約,則你不受變造後之契約拘束,可催告對方履行原本之契約,若不履行,可依買賣契約民法第254條、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若受有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09:32

如果契約確實遭變造,變造部分無效,對您沒有拘束力,但您口頭同意將標的物變更仍有效力。又如果因受詐欺或錯誤不知A屋無抵押權設定,您才同意變更為A,則可於發現起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但因抵押權設定是公開可查詢資訊,您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而不可撤銷。此部分如果是代書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您的損害,可請求代書賠償。另外,若ABC是共同抵押,ABC應依比例分擔擔保債務銀行雖可指定拍賣AB而受償,但清償後,被拍賣AB的原所有權人可承受銀行債權,轉而主張拍賣C來取得C應分擔金額,並不是丁就可完整保留C的產權。

雲飛 105-04-01 17:40
父親住在台南市、生有二男一女、是乙級營造廠老闆、有九間透天房屋土地、總價值約一億多元。十多年來已陸續登記轉給二個兒子、媳婦、長孫。父親名下已無動產。但女兒30年前已出嫁、因重男輕女、30年前父親已告知女兒不要回來分家產。故女兒從沒分到父親名下家產。一年前父親罹患阿滋海默症及帕金森氏症、請外勞在家照顧(目前還活著)、但父親所有銀行的存款金錢全部轉入大兒子的名下、女兒也沒分到。請問 1.女兒有權利分到部分比率的家產或金錢嗎? 2.目前兄長不理不睬、可以提告嗎?贏的機會多大?

你好:

父親目前在健在,尚無繼承問題。 繼承發生前,父親有權處分名下財產,此部分子女無權過問,但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規定主張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將特種贈與部分加入遺產中,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依應繼分分割遺產,若兄長先前受贈與部分超出應繼分得分配之數額,就無法再對遺產主張權利。 繼承發生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決定繼承順序,並依民法第1144條定應繼分,民法並未區分男女,若無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之情形,均有權利繼承。 若父親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以遺囑方式指定應繼分或其他方式處分遺產,可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受侵害,請求扣減。 惟上開均係繼承發生後之問題,若兄父親因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是,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應聲請監護宣告,讓法院介入,選任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父親之權利。 若父親以無行為能力,兄長趁機將財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可以提告偽造文書
沈恆 (沈律師) 105-04-01 17:58

您好!

父親的金錢動產只有父親本人能決定如何處分,只要是父親的自由意願,不管登記給誰,任何人都不能干涉,父親在世時子女也沒有權利要求分產,因此您若要提告分產並無勝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新仔 105-04-01 01:33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未果)…

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

說B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B雖然為A之父親,但B若有個人債務,在法律上也不會與A有牽連,因此B的債權人在法律上沒有理由向A請求清償債務,更無理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影響到A的個人財產

2. A會直接遇到的問題,就是扶養的問題,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A對B負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9條規定,也不是要求A要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而若A有受B「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B對A「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請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如A對B的財務狀況不甚清楚,雖然現行民法已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但您仍可考慮未來在B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4. 另可去詢問個地社會局(處)詢問可否提供協助(例如是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情形等)。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你好:

要分兩部分討論:父親在外面積欠債務子女無關,子女若未擔任共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毋庸代替父親還債;醫院費用部分若持續不繳,醫院會通知社會局進行安置,社會局安置後所產生之費用會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分擔相關費用,若催告後仍不繳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屆時你名下之財產、所得就有可能會被執行,若你沒有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以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減免(看起來父親有扶養你,所以只能減輕),還是會面臨行政執行之問題。就算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因屬於形成權,只能在裁判確定後向後生效,先前產生之費用仍無法減免。 若經濟能力有困難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等規定辦理補助。 若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遠大於所留下之財產,選擇拋棄繼承可以不用再處理債務問題,若尚有財產,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依照法院辦理程序,將來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新仔 105-04-01 13:38

謝謝律師們的細心解答

日後若有問題會再來詢問

感謝

新仔 105-04-01 01:23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該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說B一定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打官司是否有贏面?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小綠老師 105-03-31 19:44

您好

 多年前父親起了互助會

被會腳倒會老人背負起所有責任

最後無法償還所以得積欠期他會腳的會錢

現在有會腳甲積欠別人乙債務所以想要把父親欠的會錢

轉移至乙當初有和甲口頭約定土地賣了會償還

如今土地一直無法賣出去那我們要如何解決

因為父親很擔心對方威脅要叫黑道小弟來門口站

拜託了!萬分感激!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1 20:29

您好:

民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原則上是可以讓與的,因此甲是有權力把對您父親請求的債權讓與給乙。 若遇到人身安全上的威脅,仍建議要妥善蒐證,直接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即便到時候的程度不至於構成刑事責任,也可能也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到時候一定要尋求檢警機關的協助,若一再容忍,只會讓討債者變本加厲。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ava 105-03-31 15:38

阿公有5個小孩,在阿公過世時財產分配就是不合理的,ex:有一筆6分的土地,我爸爸佔2分、叔叔佔2分、三個姑姑佔2分…當時阿?跟大家說,因為叔叔是農民的身份,把土地轉在叔叔名下說可以節稅,等土地可以賣錢後再分。可是後來阿嬤偷偷把3分轉給我爸,留3分在叔叔那,結果我叔叔霸佔我姑姑們的土地不願還,現在叔叔過世了,雙方爭執很多年…想請問有辦法再拿回來嗎?或可用應繼分的方式提出告訴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31 16:06

繼承權可分的財產只限於遺產,如果是阿公生前已經分配過戶財產,就不再是遺產繼承人不能主張分配財產。除非繼承人能證明當初不是真的要辦理所有權移轉,只是暫時借用叔叔名義登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當時有無借名登記之約定去爭執,才能有機會取回應得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若要主張借名登記,主張之人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土地是由借名人實際管理使用處分。 若是當初是以遺產分割協議,暫時將土地登記在叔叔名下,姑姑有權要求叔叔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可以依當初之遺產分割協議請求。 叔叔之繼承人會繼承上開法律關係,可向叔叔之繼承人主張權利。 要注意請求權時效之問題,通常為15年,罹於消滅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yoz 105-03-31 14:58

想請問各位前輩:

奶奶被叔叔騙去當連帶保證借錢,奶奶親口承認說他有簽了兩張100萬的本票,但我今天去閱卷時,發現本票是兩張各為156萬的金額,並非100萬。再者,本票上面並非奶奶的字跡,可是上面有按指紋(不知是否真假),但因為當初債權人申請本票強制時,法院來函因奶奶不懂所以沒有理會,那現在法院已經排定查封土地的時間了(因奶奶名下有兩筆土地)。奶奶因為都被叔叔騙著打轉所以目前也無法直接問奶奶實際情形。

想請問下列兩個問題:

1. 假設兩張本票的確是偽造,是否要另外打刑事訴訟?

2. 如需另打刑事訴訟,那土地查封的事宜是否可以暫停?還是必須繼續進行??

沈恆 (沈律師) 105-03-31 16:14

要應對強制執行應先提出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另外 應先確認是偽造,再提出刑事偽造有價證券告訴,以免自己觸犯誣告罪。

你好:

若簽名係遭偽造,刑事上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民事上要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後,法院會依職權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若無,可聲請停止執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1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

2、至於刑事的部份,建議可以等到民事案件審理的時候,再依據事證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1 2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針對強制執行之部分,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供擔保停止執行;刑事部分,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音音 105-03-31 11:38

請問…

(原文)

甲為往生者,有遺留一筆土地(甲當初土地取得為繼承其父親遺產)

請問:此筆土地為甲之遺產,但不是夫妻間共同打拚所有的財產

配偶仍在世,是否可分配到此土地

若是可分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一半的遺產”?

 

接續貴網站律師之回覆:

配偶無法主張先生在世前所繼承土地分配請求權要求1/2土地遺產

是否代表配偶只能跟子女一起平均分配土地遺產

配偶是繼承人,得以繼承人身分分配夫的所有遺產,包含夫原繼承自父親的財產,那為何不可以分配到1/2土地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11:45

您好,

 

1、正常情況下,配偶會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甲一半之財產,剩餘的一半才是遺產,配偶與子女再平均分攤。

 

2、但繼承取得之土地不屬於婚後得分配財產,是以本件配偶無法主張婚姻財產分配,甲的土地全部屬於遺產,直接由配偶與子女平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分配財產限於婚後取得之財產,而像遺產贈與所得之財產,並不在分配範圍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土地只要是婚後購買

且無法舉證配偶無參與努力(這很難證明,因為照顧家裡也算) 

那麼配偶就有剩餘財產請求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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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音 105-03-31 10:42

請問:

甲為往生者,有遺留一筆土地(甲當初土地取得為繼承其父親遺產)

請問:此筆土地為甲之遺產,但不是夫妻間共同打拚所有的財產

配偶仍在世,是否可分配到此土地

若是可分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一半的遺產”?

 

你好:

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特別順序繼承人,依第1144條規定與其他順序繼承繼承遺產土地係甲繼承而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不計入婚後財產,故無法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將該土地計入婚後財產計算差額,但仍可就其他婚後財產主張權利。 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剩餘部分再與其他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31 10:53

繼承自父親的財產不列入夫妻財產分配,因此配偶仍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計算剩餘財產時不能包含該繼承自父親的財產。另外,配偶是繼承人,得以繼承人身分分配夫的所有遺產,包含夫原繼承自父親的財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1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就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才是遺產,再請求遺產之應繼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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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ME 105-03-30 17:23

家人三年前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最近發現屋後緊鄰一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佔到我家土地近五坪,我要求拆屋環地因雙方調解不成,故想提起訴訟,想請問除了提請民事拆屋還地及反環相當租金的不盪得利訴訟外,我可以提請刑事的竊佔訴訟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17:32

您好,

 

本案已罹刑事犯罪之追訴期,況且要證明興建之人主觀上有竊占之故意也很困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0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除須有客觀之犯罪事實外,尚須具有主觀之犯罪故意,您似甚難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主觀上之犯罪故意,不建議提刑事告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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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0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除須有客觀之犯罪事實外,尚須具有主觀之犯罪故意,您似甚難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主觀上之犯罪故意,不建議提刑事告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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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難以構成,應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玲玲 105-03-30 13:42

您好:

    想詢問我的爸爸有三個兄弟,大伯過世,二伯跟奶奶同姓氏,目前伯公留下一塊土地,可是伯公已去世,目前土地將由伯公三個姪子繼承,目前有資格繼承只有爸爸,請問在法律上需要將土地分給大伯和二伯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30 18:30

如果確實只有父親有資格繼承,當然沒必要分給他人。但伯公的遺產只由父親繼承,這似乎與法律規定不符,應先釐清

MOMO 105-03-28 22:25

爺爺在105年2/14去世,在去世前已神智不清躺在病床上1.2年了,
這期間我大伯和我爸爸每月固定各出1萬3千元,支付照顧爺爺的看護及生活上所需之費用,二伯因工作不穩定,有沒有出錢就不得而知,

現在爺爺去世,大伯去調爺爺的銀行紀錄發現,我二伯把爺爺名下的動產全部轉到自己的名下,請問

1.如果遺囑是我爺爺神智不清時所立的,有效用嗎?

2.我二伯拿我爺爺的錢去買動產或把錢花掉,有何方法可追回?

3.若爺爺神智不清下立的遺囑有其他親戚作證,有效用嗎?

4.爺爺動產全部轉到二伯帳戶,金額追回的勝算有多少?

5假如辦理限定繼承,而現金或土地被其他兄弟轉至其名下,以後會被追繳遺產稅或其他稅額嗎?

6.辦理限定繼承後,還會要繳遺產稅或其他稅額嗎?

你好:

遺囑屬於單獨行為,為意思表示之一種類型,依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若爺爺在作成遺囑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遺囑無效。 要先判斷二伯取走爺爺存款之原因為何。若二伯若在爺爺在世時未經爺爺同意挪用爺爺銀行存款,繼承發生後其他繼承人可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二伯將款項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爺爺與二伯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可請求返還借款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係贈與則無法請求返還。 如1所述,無效,且遺囑有嚴格要式性,你要先判斷該遺囑屬於何種遺囑以及是否符合要式性之要求,此部分最好把遺囑交給律師審閱以免權益受損。 如2所述,要先判斷取走動產之原因為何。 爺爺在世時過戶已經繳納相關稅捐,繼承發生時之遺產則要課徵遺產稅。 還是要繳納遺產稅,但可以減除免稅額等。
GS 105-03-28 15:05

各位好:

最近阿公過世,目前家族對遺產有諸多的問題,想詢問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

阿公有三位兒子(ABC),兩位女兒(DE),生病到到過世約兩年

這期間子女約定好由C照顧,並由AB每月支付一筆金額給C

過世後現金返還當初每月匯款總合後,分成三分,一份公基金,其餘給DE

土地部分則有ABC繼承

在過世前一年,阿公銀行內金額全數被轉至C去→最近查詢到的

而最近C不避見面,想詢問是:

1.若C將土地部分去私自借高利貸,如何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目前遺產未處理好)

2.阿公過世前一年,銀行帳號被轉走的部分,是否已無法要求C拿出分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8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一次處理,又此部分涉及遺產範圍及生前贈與等,
    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起訴才能保障權益。遺產未經分割之前,屬於公同共有
    確實可能發生債權人出來就遺產主張權益的情形。
2、有關於挪用款項的部份,倘若未經本人同意,已經涉嫌偽造文書竊盜或是侵占罪。

你好:

若未分割遺產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除非C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印鑑、印鑑證明並及權狀,否則C無法以個人名義在土地設定抵押權。 若以分割遺產,C取得土地之應有部分,C可自由在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他人無權干涉,只是將來拍賣時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C之債務與其他繼承人無關,所以不用擔心。 要看被傳轉走之原因為何,以及是否得到阿公同意,若未同意而以偽造文書方式轉走款項,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沉默的螺旋 105-03-25 17:32

律師您好:

想請教公司遇到的狀況,A公司跟我們公司租了一塊土地,同時付了租金權利金,租期20年。現在租約走了10年,A公司希望提前解約
因為租約中沒有提到提前解約的罰則,所以沒有罰款的問題,但A公司希望權利金可以按比例退還給他們。
想請教的問題是,租約中並沒有明文說明權利金租約到期後是否會退還給A公司,因此提前解約的現在,對於權利金的歸屬變成各執一詞,我自己個人的認知是,到期會歸還的不是應該叫押金嗎?一般對於權利金的定義會要歸還給承租方嗎?另外,雖然沒有明訂罰則,但A公司提前解約,我們公司是否可以主張權利受損而要求賠償呢?

 

 

 

你好:

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不應拘泥於文字,而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公司與承租人間有租賃契約存在,除非契約定明該權利金之用途,否則承租人給付一筆金錢出租人擔保契約履行及將來損害賠償之請求,名稱就算使用權利金還是會被解釋為押金。 若無違約條款,仍可向承租人請求因提前終止契約所受之損害,並從權利金中扣除,但要舉證證明受有何種損害及損害之範圍。
Raymond 105-03-25 16:21
各位大大好 我現在想承租一樓店面開間“沒明火”的咖啡廳, 也不烘培咖啡豆 我也有去查土地使用分區, 其實是連餐廳都可以開的 這是一棟老大樓, 我的店面右邊是有開賣衣服的(中盤沒什麼人出入) 現在麻煩的是 雖然是店面,以前房東是把他當住家使用, 昨天我去拜訪管委時, 我其實是想問裝潢時間, 跟打好交道 管委人不錯, 當時口頭說只要我的設計圖給他們看就沒問題 但今天打電話給我, 要我做問卷 而問卷內容是要我做兩個選項, 就是願不願意給我開餐廳, 而且強制我晚上不准營業(這因該是我的讓步底線) 這問題來了~~ 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開店一定要有問卷嗎? 我可以拒絕嗎?因為萬一問卷下來(不用想就知道一定拒絕)~~那我還能開嗎?

你好:

要先看使用執照及土地使用分區,判斷是否可以經營咖啡聽。 再來要看規約有無明文限制。 若無,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經營咖啡廳,但需要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保險。 若使用執照或土地使用分區限制不得經營,就無法開設。若是規約限制,則要探討限制之原因為何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誠信原則而構成權利爛用。 至於提出問卷僅有諮詢效果,正確作法是召集管委會會議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並作出決議。
文記 105-03-25 16:20
土地鑑界人員第一天用儀器測量良出鑑界點.噴上紅漆.招到申請鑑界者抗議.於是隔天又在重新鑑界一次.但第2次鑑界未用儀器.是用目測再拿皮尺直接量完就噴漆.導致第一點跟第2點相差30公分.我們跟鑑界人員問他為何不用儀器測量.他說儀器量不出來.就直接給對方界釘請他先釘.後續在協調.這該如何處理.

你好:

不服鑑界結果,可申請土地複丈。 不服複丈結果可向法院提起確認經界訴訟
淺白色 105-03-25 16:18
您好~ 奶奶的子女有父親及姑姑,在生前有交代名下土地要全數給長孫,當下有錄音,但還來不及公證,請問這樣的錄音是否能當遺囑?姑姑主張土地一半是她的,是否只能照姑姑所說,一半要給她?如果長孫有異議是否有權力主張?如果父親放棄繼承,是不是繼承順位會變成四個子女繼承,那這樣姑姑的繼承權及特留分還是一半嗎?

你好: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定有明文。 口授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否則無效,遺贈必須以遺囑方式為之,遺囑無效,遺贈當然也無效,但若奶奶之意思是死因贈與,只要奶奶與長孫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就算是死因贈與也要保障繼承人之特留分,姑姑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長孫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但姑姑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父親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遺產會由姑姑繼承,你們兄弟姊妹無法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姑姑之特留分還是應繼分(全部遺產)之二分之一。
咪咪 105-03-25 12:06

個位律師您好!現在我家的房子3分之一蓋在親契的地上,最近他們要賣地說已找到地主,要我們下個月就搬,但搬家找房需要時間,土地上還有一棟舊房無人住

我想知道他們要賣地,土地上舊房是需要拆嗎?由誰拆?我們住的鐵屋也拆嗎?

不拆可以賣地嗎?

我們完全沒緩衝期,我們可以找買主談嗎?

可若他們不願告知買主是誰?該怎麼辦?

走法院要花多久時間?我們只需要緩衝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5 12:42

您好,

 

1、拆不拆除地上建物,土地都還是可以出賣,但通常土地價值會因此下降或不好出售。

 

2、原則上應由建物之所有人自行拆除地上建物後,將土地返還予所有權人,若由他人代為拆除,該他人可向您請求拆除之費用

 

3、也可待土地所有權人至法院起訴您拆屋還地,自起訴時起至一審判決可能也要數月之時間,但相關訴訟費用會須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淺白色 105-03-25 11:37
奶奶的子女有父親及姑姑,在生前有交代名下土地要全數給長孫,當下有錄音,但還來不及公證,請問這樣的錄音是否能當遺囑?姑姑主張土地一半是她的,是否只能照姑姑所說,一半要給她?如果長孫有異議是否有權力主張奶奶生前交代的事要執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符合口述遺囑之要件,否則就是由繼承人平均繼承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2、倘若符合遺囑要件,可以依據遺囑執行,反之,則應該由繼承協議分割,倘若無法達協議,則可以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Alicia 105-03-25 09:54

請問一下,如果農保被保險死亡,本身名下土地已賣掉了,但有農保資格,也一直有繳保費,是否可以申請農保死亡給付?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5 11:01

您好,

 

有農保身分者,會員資格讓渡、戶籍遷出、農地異動、面積不足、農地所有權死亡農地被徵收或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均喪失農保資格,是以農地出賣後,應已不具備農保被保險人資格,須主動申報主管機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咪咪 105-03-24 16:12

律師您好!我家有一塊地及一棟舊屋,原跟大伯奶奶住一起,我們出生後,我爸爸便在旁邊空地蓋鐵皮住屋住,現在土地是証府所有,奶奶那代承租,最近她離開了,大伯的子女去辦繼承承租,並拿著權狀來告知要我們搬離,不搬就告我們侵佔

家人去相關單位查過,土地承租者還是奶奶名子,

該單位也告知繼承承租,需出示所有子女証件,大伯子女如何取得權狀?

若我們不搬會有問題嗎?該如何解決?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4 16:37

您好,

 

1、繼承承租關係應由所有繼承人一併辦理,是大伯並無權單獨獲得此項繼承項目之權利。

 

2、您可主動提出訴訟確認系爭權狀並非真正之訴訟,或待大伯提告後於同一訴訟中爭執系爭權狀之形式真正或取得程序之違法而應為無效。

 

建議後續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idd 105-03-23 23:40

我家在民國38年前就有居住在此地了,目前政府寄單子來說要付承租的錢(300多萬) 怎麼有能力一下繳這麼多錢!!

由於在網站上看到民國38年前居住在目前土地且有地上建築可以跟政府已當時的地價購回土地

我媽媽跑了一趟國有財產局和地政科,他們卻說這個方案在104.01月就結束了

他說我們有符合資格,看目前是要購買或是承租

但是都是一大筆錢啊 ....

那請問目前我們這樣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試試看嗎

備註: 目前土地已有購回約120平方公尺剩餘的都是國有財產局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租金的請求,則只能有五年的時效,所以要看對方請求的租金內容為何,若必要則可以待案件進入訴訟來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INA 105-03-22 15:05

您好:請問目前有1000坪共有土地要以土地法34條之1出售,如果買方有3位,但其中一位是原來出售的地主之一(只有一位,其他2位不是),那不同意的地主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5: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是不同意的共有人,都可以行使優先承買權。同意出售的共有人沒有優先購買權

2、倘若有數人合法主張優先承買權,就是依據主張人的應有部分的比例購買。

TINA 105-03-22 16:53

請問:因為34條之1的優先購買權,聽說內賣共有人之一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就無法行使...所以想請問,若是買方3人當中,其中1人是共有人之一,也算是內賣嗎?這樣不同意的共有人還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嗎?謝謝!

TINA 105-03-22 16:59
回覆 TINA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問目前有1000坪共有土地要以土地法34條之1出售,如果買方有3位,但其中一位是原來出 ... (恕刪)

請問:因為34條之1的優先購買權,聽說內賣共有人之一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就無法行使...所以想請問,若是買方3人當中,其中1人是共有人之一,也算是內賣嗎?這樣不同意的共有人還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嗎?謝謝!

星影 105-03-22 10:21
你好!家中有長輩是三七五租約佃農,但因地主要調漲租約,想請問以佃農身分可去申請分割土地呢?

你好: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條規定,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三七五租約之地租要依上開規定辦理,無法任意調漲。 佃農並非地主,無法請求分割土地,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租約,並佃農可以片面主張。
YH 105-03-21 23:12

本人近期購入一塊旱地 已完成過戶手續

地上有一帆布車棚 是鄰居先前未經原地主同意 即行佔用 (現車棚已破爛不堪使用)

土地購入後 兩次口頭請其拆除 未果 請里長出面協調 對方也不接受

請問:

1.個人是土地所有權土地佔用 我可以以廢棄物申報拆除嗎

2.我可以自行拆除 當廢棄物丟棄嗎

3.我可以拆除後 歸還嗎

4.或者 我應該循何管道以最快速的方式解決此案

5.若請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 該備妥那些資料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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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自行拆除可能會侵權之問題,建議可以循訴訟途徑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並請求占有時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火哥 105-03-21 09:44

請問家族繼承土地問題,大家已達成共識只剩一個人遲遲不辦資料及不表態是否要繼承或放棄、而對方只說等法院通知再處理,請問要如何辦理此問題謝謝

註:土地為老古時代繼承人數眾多

你好:

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該親戚若係後順序繼承人,在街到前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後,就會開始起算3個月之辦理期間。 若你們已經拋棄繼承,只要通知該名親戚即可,後續程序則由該名親戚處理。 法律上無法強迫他人辦理拋棄繼承,該親戚若不拋棄,就會變成繼承人,並對遺產享有應繼分。 繼承後,將來仍可以分割遺產之方式與該名親戚協議分割遺產

一、那要看你們的共識是什麼。

二、關於繼承分割,要先進行協議,只有協議不成才能進入訴訟

三、有的人會選擇以多數決來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有人不同意,則日後可能仍需以訴訟來解決,以能解決僵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1:49

繼承分割的協議需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會有效成立,其他人達成共識,但有一人不表示同意與否,則結論就是未達成協議。對方的態度其實很明顯,既已表示等法院通知,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解決。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準備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若共有人眾多,可考慮提出變價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harles 105-03-21 09:42

律師您好:

我有兩塊土地買賣,一邊是建物及土地是個人所有,一邊則是共同持有合約相關標的物皆已完成過戶及完稅,買方在代書那邊要一同付尾款完成合約時,要求賣方在合約上加註”買方有2/32土地上的產權及使用權,若買方不加註則不給付尾款。
2/32的土地上實質上有3棟老舊建物,有兩棟為買家所有,一棟為賣家叔叔所有,因建物原來居住者已往生,由其子偶爾過去打掃清潔建物,且因是非常老舊房屋,戶政及地政皆無該建物資料,也無稅籍資料,現賣家不希望影響到第三人,也覺得合約上並無提到此建物而現所載明的房屋門牌號那邊已完全過戶(個人持有部分),不願意再加註其他條件,想請問老師賣家能否再不加註條件下向買家催討尾款?
若買家不願意付款賣家可否取消交易

你好:

雙方就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時,買賣契約就會成立,雙方都要受到拘束。 加註部分並非原本買賣契約之內容,買受人要求增加,你若不同意,不會成契約之內容,買受人仍需要依原本契約履行,若你已完成尾款相關事宜,就可以請求買方給付尾款,若買方不願意,可以發函催告,並依違約條款主張權利,向法院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你所述建物與土地之關係,要看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所規定之租賃關係存在或有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並可能要考量誠信原則此因素,但與本件買賣契約無關。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一、 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並無義務配合買方做任何的加註。

二、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對於加註的內容已有合意,那就算是不加註的話也是契約的一部分,這個部分最後會變成是怎麼舉證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1:57

契約加註是實質變更契約條件,需雙方同意才有變更效力,如果不同意變更,雙方仍需按原契約條件履行,如果對方因此拒付尾款,可發函催告,無效果則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則需詳閱契約內容。另外,即使不同意加註,仍應注意出賣人依法本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契約既已簽立並過戶完成,我方沒有義務再加註文字,如買方不給付尾款,可發函限期催告給付尾款,逾期仍不付得解除契約,甚至沒收買方已付之款項或請求損害賠償

aa104 105-03-19 22:51

81年共有土地,我有1/3,共有人之一申請裁判分割

開庭的時候有幾個共有人私下來表示想要將持分賣給我

我可以買嗎?

如果我買了,那我的持分跟我當初訴狀被告時的持分不同

會不會不算數?

會不會讓官司更複雜??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2: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購買,屆時再依據新的共有關係請求法院分割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9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可購買其他共有人之持份,再將訴之聲明變更即可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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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9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可購買其他共有人之持份,再將訴之聲明變更即可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23:58

還是可以購買,將購買後的新謄本陳報法院,請求變更聲明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買,可先向法院陳報承買部分,並應提出新的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5-03-19 20:35

我爸欠債700萬~名下自耕農用土地於3年前經銀行法拍 

由於第4拍金額約300 萬

我爸請我小姑房屋借貸200萬給我爸標回,由於小叔與小姑說借錢需要抵押,便將土地所有人變更為小姑及阿罵共同持有借貸利息由我爸償還至有錢還清為止.

於2年前,小姑與小叔商議後說土地要給小姑,借貸的錢當作買地,要地步要錢,經阿罵勸說,改為5年後給小姑500萬作為土地償還條件,近期小叔跑來跟我爸說,小姑3年要先給300萬,2年後給餘款200萬元,才會考慮將土地還給我爸

我爸持有那筆土地近30年,基本一家生活費用都靠農產收入,卻因為親戚原因要被奪取,不知道口頭協議在法律上是否能有保障,500萬換5年緩衝,是否能受法律保障. 因為得標後,土地借貸的還有400萬在我爸身上,小姑用200萬即得到土地所有權

若五年後小姑堅決土地是她持有,不返還能有辦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以契約明定借名契約關係,否則日後若生爭議對您們會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楊先生 105-03-18 22:57

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清償之後,請對方撤回執行,或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翔 105-03-18 19:11

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我的曾祖母在民國70年就與地主簽訂375租約,我們是佃農一方,一直傳下來到現在,我祖父去年過世,由我來繼承35租約,由於繼承租約要告知地主,結果地主發函給區公所,不同意我們繼承,再來就是我們去區公所開調解會議,會議也不成功,我手上有的資料是民國70年到103年的地租收據,老人家說稻子稅,收據上有雙方簽名及蓋章,還有一份375租約,這租約目前在區公所,因為要送市政府調處,所以要跟著卷宗一起送到市政府,然後我們也有申請休耕及轉作,前兩天開調解會議,地主堅持說我們沒種稻子,但是內政部農糧署頒布的命令是說可以休耕轉作,而且全台灣的農地地主也都在辦休耕轉作不是嗎?我們的合約上頭也沒有硬性規定我們一定得種稻不可,所以地主現在要告我們,說廢耕根本沒在種植水稻,要收回土地,我查了很多法條但我尚未得到完整的答案,是否請律師幫幫我!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主無權終止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59

您好,

 

1、依您所述情形看來,地主並無確切法源依據可以請求終止契約,您如正常繳交地租並遵照合約內容使用土地,地主應無片面終止契約之權。

 

2、若對方提起訴訟,建議可委請律師處理,以求周全完善所有攻擊防禦方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如果沒有自任耕作,三七五租約會整個無效。 三七五租約可以繼承,所以不是繼承之問題,主要是判斷是否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時,分將『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及『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併列為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法定原因,乃參照當時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十五條分別設有『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得終止之』、『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之規範而為增訂。是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係指承租人在主觀上已放棄耕作權之意思,且在客觀上繼續不從事耕作,任令承租耕地荒蕪廢耕之情形而言,承租人僅係為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為『休耕』,其主觀上並無放棄耕作權之意,即與該款所稱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規定有間,於此情形,自不涵攝在內而無該款規定之適用。」 若是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休耕,主觀上無放棄耕作之意思,不會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出租人無法終止三七五租約。 應向耕地租佃委員會說明上開情形,若調解、調處不成,將來涉訟時要詳附理由,據理力爭。
阿翔 105-03-18 22:2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謝謝徐律師的回覆,我們並無主觀休耕之事實,我們一直配合農業政策在辦理休耕及轉作,是不知道為何,地主在開調解委員會的時候一直強調我們沒有種稻子,這根本就不是種稻不種稻的問題,是他想收回土地,又不願跟我們協調補償的事情,然後又嗆說我們私底下與區公所辦理休耕轉作,他要告區公所,當他講出這句話我即認為此人無法律常識之外,也完全不瞭解375租約內容及相關法規,總之我非常感謝徐律師的回覆!謝謝!

阿翔 105-03-18 22:26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依您所述情形看來,地主並無確切法源依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若有需要我會立即聯繫您!

阿翔 105-03-18 22: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 ... (恕刪)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在這看來地主是完全不懂法律,他只是想拿回土地,終止租約的條件在我們的租佃爭議中,一項都沒有實現,所以我一定會主張我的立場到底,謝謝房律師,若有需要我會連絡您!

 調解、調處不成立之後,就會上法院,所以配合政府政策所為之休耕,需先準備證據,供參考。

liwu 105-03-18 10:25

請教土地共有問題

A,B,C,D,E…..等共10人共有一塊土地(現為私有通行道路用,每人持分不一樣),本人欲藉由設定通行權取得通行權利, 請教

(1)全部地主均須設定

(2)只要設定一位地主,不管其擁有土地所有權多少

(3)只要設定數位地主其擁有土地所有權超過一半( 例如A,D,E,3人共擁有土地所有權超過一半)

(4)需要設定超過一半地主且其土地所有權超過一半

(5)只要設定超過一半地主,不管其擁有土地所有權多少

 

另若不藉由設定而改向 一位地主購買少部分土地, 例如購買1/20,可否取得通行權利?

又若取得通行權利後,經過一段時間地主可經由多數同意改為興建房子(該土地屬建地)而損害我的通行權利嗎?

 

煩請解疑,謝謝!

你好:

設定動產役權供通行使用,要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採多數決方式。 若你成為共有人之一,雖然可依應有部分使用全部共有物,對於共有物之管理則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也是採用多數決方式處理。但若要設定動產役權仍然要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 若設定動產役權,依物權之優先性,先設定動產役權不受影響。若未設定動產役權,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用多數決,可依多數決變更原本用途。
Raymond 105-03-17 17:46

各位大大好
我現在想承租一樓店面開間“沒明火”的咖啡廳, 也不烘培咖啡豆
我也有去查土地使用分區, 其實是連餐廳都可以開的 住四, 道路八米, 坪數少於40坪
這是一棟老大樓, 我的店面右邊是有開賣衣服的(中盤沒什麼人出入)
現在麻煩的是
雖然是店面,以前房東是把他當住家使用, 昨天我去拜訪管委時, 我其實是想問裝潢時間, 跟大樓打好關係
管委人不錯, 當時口頭說只要我的設計圖給他們看就沒問題
但今天打電話給我, 要我做問卷
而問卷內容是要我做兩個選項,就是願不願意給我開餐廳, 而且強制我晚上不准營業(這因該是我的讓步底線) 這問題來了~~
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開店一定要有問卷嗎?
我可以拒絕嗎?因為萬一問卷下來(不用想就知道一定拒絕)~~那我還能開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7 17:50

您好,

 

法律上您是站得住腳可以開咖啡廳的,只要房東願意租給您您就可以開,無須理會管委會或其他住戶之意見,只要開設一切合乎法規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18 11:56

您好:

承租而言,您只要與房東談好,不管有無填問卷或問卷有無符合管委會需要,皆不得因此阻止你向房東承租房子。惟需注意的是,如承租後有涉及公有設施或共有部分的使用,仍須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否則屆時管委會仍可能以使用上有為大樓規範而檢舉、罰款或甚至令您搬遷,這點可能尚需您向管委會了解一下大樓的規範。

小尖兵 105-03-17 15:11

以下說明我一直無法明白,懇請專家指教:

"依民法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這是不是代表某土地L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債權人A申請強制執行未果(流標),並獲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1.當A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D日)後,爾後"每次"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為: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以內,對嗎?

2.當A超過時效後(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方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土地L,且順利決標,此時有債權人B因和債務人有其他債務,並申請參與分配,依上述"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說明,法院會如何分配呢:

(1)A債權已罹於時效,法院會直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2)A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可提出異議,法院會據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3)可以再次強制執行,且若債務人未提出異議,A和B都能以"一般債權",共同依比例分配拍賣結果?是嗎?

(4)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因A是抵押權人,故A先分完有剩餘,B才可以分

(5)可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可以分配嗎? A和B如何分配?

(6)債務人沒意見,但B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和B如何分配?

你好: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款,第137條規定,強制執行會中斷消滅時效時效中斷後從新起算,故不會有罹於消滅時效之情形,若係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只是罹於消滅時效債權不再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你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會確定,變成普通抵押權,此時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經確定。 如上述,不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你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起訴),但對方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然後你就會敗訴。
小尖兵 105-03-17 21:03

謝謝熱心大大的解答!

我又衍生出其他疑惑:

1.若最高限額設定50萬元,實際借款20萬元,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加計當初訂定契約利息(到強制執行時算1萬元好了),變成普通抵押權後,在流標的狀況下,利息還會依當初契約持續累算嗎? 還是從此一直就固定在本金20萬+利息1萬? 

2.若債務人不主張時效抗辯,其他債權人可以主張嗎?

感謝您的解惑,謝謝~

山下陳圓圓 105-03-16 18:06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本票退還的事情

之前對方無權占用公家的土地

我們請對方繳交土地使用補償金

我們依處理被占用市有動產作業要點第7點請他交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

後來對方已繳清

我們需退還此本票給他

想請問是不是有相關法令條文可以參考?

謝謝您

 

你好:

票據法第124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票據法第74條規定:「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本票為繳回證券,提示付款後,要將本票繳回,本票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準用第74條規定,支付票款後要交出本票
ava 105-03-16 11:06

限定繼承是以繼承財產償還債務,繼承土地原本已設定抵押給銀行,銀行債務以限有財產償還,而現有財產只有這已設定土地無其他財產,是否可將土地轉讓銀行償還結清債務呢?在法律上可以不需把土地變賣才結清債務嗎?因為這土地持分,很難售出,可直接把土地轉讓銀行清償務嗎?非常感謝你回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6 11:48

您好,

 

土地很難售出,銀行也不會要,是以銀行會對您的其他財產強制執行,但額度就僅限於您限定繼承後扣除債務尚有不足之部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有流押(流抵)契約之約定,債權屆期未清償,抵押物所有權會移屬於抵押權人。此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超過部分需要返還,不足部分則會向你請求清償。 惟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制度已改採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可主張遺產已無剩餘,無須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責任。 若無流押(流抵)契約之約定,則要看銀行是否同意你的請求,若不同意,清償期屆致未清償銀行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並強制執行,若不足清償,一樣可以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小傑 105-03-15 23:05

1.因為已經過了限定繼承的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的時間3個月,請問可以再補申報嗎,再請問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才可以去辦理遺產清冊呢?

2.請問如果要辦理土地繼承,但是其他的繼承人不願意簽字,無法順利繼承土地財產,我是否會因為這樣,而被地政事務所罰緩呢?

3.請問遺產稅申報,如果財產總額低於免稅額,而且沒有申報,是否會被罰錢呢?

 

謝謝各位律師 願意花時間來回答  

謝謝 感謝


你好:

除非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要求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否則在知悉得繼承時起超過3個月,就沒辦法再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需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任一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將遺產動產部分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需要全部繼承人都同意。若動產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依土地法第73條以下規定處理,可處罰鍰、列管、公開標售、轉戶儲存及歸屬國庫等等。 可參考遺產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
阿清 105-03-15 20:44
94年前我阿姨有向銀行貸款沒繳完,我爺爺再101年過世,我爺爺有ㄧ份土地,而土地有去帶書般理過戶給我媽,而我阿姨也有去寫拋棄繼承,而今我媽卻收到銀行要討錢,說我阿姨沒有去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所以可以討錢?這樣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5 20: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聲請才會生效。

2、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狀紙尋求正式諮詢判斷由無答辯空間。或是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首先拋棄繼承是向法院為之嗎?若是,則涉及債務人是否可以拋棄繼承之問題,此尚有爭議存在,建議可尋求律師協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能要確認一下有無拋棄繼承

可以向法院函詢有無拋棄繼承登記

且後來都改成限定繼承

所以本件應該仍有解套方法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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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