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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勝 103-04-28 22:24

事情是這樣的..

前幾天我媽媽收到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的通知

內容上是說我媽媽涉嫌偽造文書要請她到案說明

 

今天我媽媽有到警察局去做筆錄

警員告知我們說 我們的IP有在網路鐵路局訂票 一共有4筆

但都沒有去領票(無付費) 

警員有告知我們票上的乘車時間(不是在網路訂票的時間)

4筆定票資訊裡面都有個"竹南"站

 

警員也明確指出 是因為IP位置登記的名字是我媽媽 才會找我媽媽到案說明

並不是用我媽媽的身分證去訂票

(警員的意思就是 可能有人用身分證製造的軟體然後用我們的IP去訂票)

筆錄做完就叫我們等法院通知

 

我們家兩兄弟在這期間也沒有在網路上訂過火車票

我媽媽從未碰過電腦 

 

想請問各位熱心的律師

如果我們家的IP被盜用的話要怎麼證明是被盜用?

我們要如何跟法官證明自己的清白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說明您從未為此行為,由檢察官證明您確有為此行為並構成犯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請你們不用過度擔心,既然員警都這樣說了,代表他們已經不是第一次遇到IP被盜的狀況,應該不會有事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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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只是IP位置被盜用  這部份網路警察應該還是會確認  不會因為是屬於你母親申設就認定成立犯罪  所以不太需要擔心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全案仍會移送給檢察官,而IP既然是您們位址,則檢察官仍會進一步調查,除您母親外,也可能會傳喚其他家人到庭,仍應小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斐斐 103-04-19 10:52

前幾天收到類似報稅單的東西才知道被盜用

經過查證是之前同事竊取公司資料

偽造我簽名去傳直銷人頭

 

目前雙方先談和解條件

請問談和解

1.需要什麼必要的東西嗎?

2.那他必須賠償我什麼?

3.擔心和解之後這件事情又有後續發展,可以寫切結書要他負責嗎?

必須注意對方可能有偽造文書之嫌疑,必須準備對你自己有利的文件,至於賠償金額視你受到的損失而定,當然也必須看對方願意給付多少,是否能達到你的預期,和解成立應該要有和解書證明, 將來如果沒有履行,可以執此和解提告,因此和解書越清楚越好,建議您找具有專業的人士或專業的律師,來維護您的權利。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歡迎來電特助0937182635 Line ID:k8883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至地檢署告發您同事偽造文書,避免您承擔相關責任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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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e 103-04-09 16:35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現階段該如何做下一步打算 我的案件是意圖販賣毒品 目前偵查結束,但收到檢察官起訴書 他說犯罪事實(1)在我包包內搜到二級毒品犯罪事實(2)有證人1名指證 但偵查庭證人未到,並無犯罪事實,我也聲稱那些東西非我所有 我堅持我並無販賣任何,也沒有任何新的證據可以指認是我販賣 因證人1是說透手機軟體line發現是我的照片,我說照片人人都可以盜用,何以證明? 所以檢察官是以意圖販賣及持有罪名但無犯罪事實起訴我 我現在是要如何將傷害降到最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6: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閱卷,了解目前檢方之相關證據,若證據不足,可為無罪答辯。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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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是進入法院審判程序,針對證據部分反駁,例如證據能力具備與否,證人的交互詰問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09 16:51

你好

由於販賣毒品的刑則較重

建議你委請律師閱卷

再來研擬辯護方向

 

您好,他應該是用意圖販賣而持有,在你包包搜到要辯稱不是你的,這很困難,建議你要找律師協助處理,不然這是很重的罪。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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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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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ley Hou 103-04-02 15:24

前陣子我朋友和男朋友分手,沒想到她前男友開始騷擾她,甚至還盜用我朋友的Line,他猜到我朋友的密碼所以偷看,還刪掉我朋友的聊天紀錄。我朋友想提告可是我們沒有證據該怎麼辦?

可以具狀向地檢署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證據部分可以聲請地檢署調查,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15: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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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02 07:05

對方為外國人,在國外起爭執時,警方有來,但是我沒有提告

可是回國後,對方並沒有停止,甚至跑來台灣找我

對方從國外到國內長期以網路簡訊辱罵誹謗

期間不乏盜用我前男友的帳號攻擊且不歸還盜走的帳號

我只能一直換電話帳號、密碼等

對方還是透過我其他網路帳號找我攻擊

而在我換電話時,我前男友跑去找她

對方繼續盜用我前男友的帳號電話攻擊

而對方先前也有對別人網路騷擾

我前男友是否可提列幫兇?因為他都知道卻不積極拿回帳號,甚至替她滅證,還害我的電話又洩漏給她

這斷期間造成我極大的精神壓力跟傷害,我可以如何舉證?(例如:電話錄音?)

如果要在台灣提告需準備多少證據

提告哪些罪項?

提告的期限為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02 09: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您所謂的攻擊是如何攻擊?請詳述.

2、又倘若您前男友借用帳號用作犯罪之用跟提供您個人資料給對方的部份,可能涉及違法.

103-04-03 21:5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您所謂的攻擊是如何攻擊?請詳述.

... (恕刪)

就是不斷辱罵,寫得洋洋灑灑一堆

有時候是只罵個幾字

還把她破壞我跟當時男友東西的慘況拍下來給我看

還翻拍一些我男友手機裡的私密照以及我的生活照

把這些東西傳給我看,繼續罵

我換電話,她也會想辦法拿到我的新電話

我封鎖她帳號,她就再弄一個

我換信箱沒讓人知道,只拿來改帳號的信箱,她也找得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18: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相關辱罵之信件及錄音,您得蒐集相關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亦可提出強制罪之刑事告訴。若有恐嚇之相關言論,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可提出恐嚇危安之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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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包 103-03-28 01:22

      今天我個人的部落格收到留言看到對方留言說我盜用它的圖片,當下立即撤下他的2張圖片並立即道歉,但對方堅持要提告送我去保智大隊解釋。

以下連結是我網站遭檢舉並和他的對話

goo.gl/bwcJqu

上網查詢著作權法 五十二條 有個其他正當使用及引用

因為我是個人的部落格並沒有營利,圖片兩張引用(未標示出處)其他都是自己的圖文這樣有算違法嗎??

在上網搜尋發現它是個名人,也經常的檢舉的動作 對方有寫到:

[沒差拉...我都等盜圖要好好大賺一筆 靠這個賺零用錢字眼 ]

這樣算落入他的陷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28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盜圖的部份,不論是否用作營業,都可能成罪,主要還是要看您如何使用.

2、有關對方藉此獲利,尚未構成不法,且,也不會因此免除盜用者之責任.

3、本文建議您可以先提出合理使用的抗辯,然後尋求和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試圖與對方和解之,陳報和解書與檢察官請求緩起訴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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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木 103-03-26 19:04

我之前在網路遭到一位自稱訟棍的人一再以不堪的言語公然侮辱及性騷擾
我公開說要提告

對方公開揚言說他是訟棍我告不到他,就算一ip位址找到他他也會否認是他並會申請移轉轄並對我提出誣告之訴

警察依IP位址找到人後他不應訊

我遞狀的檢方開庭也不應訊直接申請移轉管轄,並否認是他幹的〈他辯稱網路盜用之類的,菜鳥檢方竟然說他不承認那就沒辦法了〉
他也申請移轉管轄成功,並對我反訴誣告

想請問:
1.網路妨礙名譽等犯罪告訴人只能蒐集當時罪正請檢警依IP查人,若對方否認那些是他PO的辯稱

 是被盜用IP或WIFE分享等等,難道就無法查出犯罪者是誰嗎?有沒有方法可以請檢方調查更清

 楚的資料確認被告身分?
2.我只是提供被罵的截圖證據,由檢方指揮網路警察查出IP位置的主人。人是警察找的,他否認犯罪否認PO文,倘若檢方拿她沒轍而不起訴,他能告我誣告嗎?我這樣算誣告嗎?

 

 

ALEN 103-03-22 18:38

你好.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因為被合夥盜用..被害人已經告他詐欺..而我則是列為證人..合夥人已經跑路(通緝中)...已經開過一次檢查庭了..另外也被他跑了180萬..我也向法院告他詐欺..我現年50歲信用一直良好..今天也去聯徵中心調信用報告...才知是被金山分局通報警示的....請問我信用一向良好..又是證人身份..有何方法可以解除警示帳戶..還是真的要等到案件結束呢..如果這個壞蛋都抓不到該怎麼辦..因為警示帳戶問題..我心情很差..無法開戶..也無法找工作..請問有方法嗎....謝謝你

ALEN 103-03-22 18:24

你好.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因為被合夥盜用..(遭盜用的帳戶我已於102年1月銷戶了)...被害人已經告他詐欺..而我則是列為證人..合夥人已經跑路(通緝中)...已經開過一次檢查庭了..另外也被他跑了180萬..我也向法院告他詐欺..我現年50歲信用一直良好..今天也去聯徵中心調信用報告...才知是被金山分局通報警示的....請問我信用一向良好..又是證人身份..有何方法可以解除警示帳戶..還是真的要等到案件結束呢..如果這個壞蛋都抓不到該怎麼辦..因為警示帳戶問題..我心情很差..無法開戶..也無法找工作..請問有方法嗎....謝謝你

luke 103-03-22 03:08
您好 不好意思 百忙之中打擾您 

想請問您: 我本身從事女裝服飾 在FB經營粉絲團 
衣服的照片來源是來自於廠商~所以每每有新品 我都會上傳到FB上 

就在昨天收到一封信來自 好像網路上很紅的女MODEL 
內容寫:我是XXX(model名),你盜用我的照片還key上logo做商業用途,請負擔肖像權費用5000元外(這裡寫郵局帳號),並立即刪除!!!否則我將請律師跟之前一樣盜用的廠商直接求償20萬費用,tks!! ps.三天內付款後請告知帳號後五碼,不然直接處理。 

我連結到他的FB 是有幾款穿搭照在他相簿裡有看到 ;目前我已經把所有照片全部刪除 

我目前的做法是 這model似乎有個人的FB和粉絲團 他是用個人FB寫訊息給我 

但現今社會 FB也可能作假 我怕是詐騙 所以我沒回覆她 他在粉絲團上有"工作洽詢"的mail ,我傳了MAIL詢問她:這個FB(用來傳訊息給我的FB)是您本人嗎?還是被盜用呢? 但還是沒收到回覆~ 

請問這種情形我應該怎麼做呢? 他直接留下這些訊息 若是詐騙的可以不用理 但若是真的呢? 我該賠償嗎? 他直接留下帳號 是否構成恐嚇取財呢? 

再麻煩您抽空回覆了 很需要您的幫忙 

謝謝  

 

 

您好,這種事情確實有可能是詐騙,建議你留言給他,表明不清楚對方身份是否真實,可否請他聲請調解,並由本人到場,否則無法付款,免遭詐騙,其實這種照片沒多少錢,不需要現在立刻就付款,而且通常肖像權遭侵害,不會只開五千元,有可能是故意壓低金額提高詐騙機會。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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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luke 103-03-22 19:1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這種事情確實有可能是詐騙,建議你留言給他,表明不清楚對方身 ... (恕刪)

您好 謝謝您抽空幫我解答 您真的很熱心^^ 
不好意思 再打擾您~ 
我目前的作法是 等3天後 看她如何回應? 這樣會不會不妥?(因為期限到了) 

還是說~因為她也有經營粉絲團 我用我本人的FB問 還是用賣衣服的FB 留言問經營粉絲團的她

(不要問可能是假的本人的FB)請問這樣妥當嗎?---不知這樣說有沒有不清楚。 

若是本人 要請他拿出證據嗎? 相約和解應該是最好的方法吧?! 畢竟用匯款風險很大,那麼應準備什麼來做和解依據呢? 
再麻煩您了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準備和解契約契約載明和解金額及對方收受金額和放棄民刑事請求權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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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1 08:38

您好

請問有人盜用我fb帳密

按讚幫別人衝人氣,請

問這樣有違法嗎?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涉嫌觸犯妨害片腦使用罪,您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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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0 18:15

律師您好:

因為fb帳號密碼被盜用,向警察局報案,警察找到3位竄改我密碼的人,
他們要和我和解,想請教如何擬定內容可達到他們不再盜用的目的而我也可以獲得應有的賠償
警察說這樣的情形無法移送調解委員會,想請問真是這樣嗎?又如果和解和解書的內容是由我們其中一方書寫嗎?有制式的格式嗎?需要注意的重點及需有第三人在場嗎?另外我的訴求是對方能承認並賠償,請問賠償金額的合理範圍是多少,又我們需要各別擬定3份調解書? 6;?我可否附帶禁止他們再盜用帳密的條款呢?
因為調解在即,麻煩律師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21 15: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需想定一個金額,並且明訂在和解書裡.

2、您可以要求對方不得再次盜用,否則應該賠償您(如新台幣20萬元整)

3、倘若您無法聲請鄉鎮市調解的話,本文建議您還是應該尋求正式協助,以避免日後又發生爭議.

103-03-21 17: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再請問一下若和解不成移送地檢署,

若那時再庭外和解,那他們是否會有案底呢?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案所涉為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能協商和解撤回告訴,則被告不會再受到刑事追訴,不會構成刑事案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6: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待對方與您和解及履行相關和解條件,再撤回告訴。和解書得記明賠償金額及若再違反之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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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雪 103-03-03 14:52

你好~~我自己分享我自己瘦身有成照片.被人盜用照片去行銷她們瘦身產品

這樣可以提出告訴嗎??

對方有違反個資法,並且可對對方請求民事侵權賠償不當得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呂超群 (呂律師) 103-03-03 14:58

您好:

如果您的瘦身照片被他人盜圖用以圖利,則該他人已觸犯刑法,有違法之情形,您可依法提出告訴 。而且此亦涉及肖像權之侵權,您亦可依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5: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得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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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Chen 103-07-21 11:23

你好~我有在facebook社交社團裡使用網拍,可圖是由廠商提供的,但昨日有對方私訊我盜用他圖片犯賣產品,說我有

 

侵權行為.肖像權,我看到以後有點慌,也先道歉了,之後詢問廠商,確又找不到人,對方不要求原諒,說我盜了圖有很大的獲利,有了收入當然要提告,但我表明自己完全沒入帳,且一直要求提告,要我法院見,請問我該怎麼做?

 

 

 

阿杰 103-02-23 20:34

我是個上班族
除了白天工作上班也有在網路露天拍賣賣東西!
每樣賣的東西刊登的照片也都是自己花時間拍很多重複的
再從裡面才挑滿意的來刊登使用
因為以前常常發現有很多賣家懶得拍照就盜用我的照片賣一樣的東西
所以我現在都會把我的每張照片打上大大的我的帳號專用的文字在照片上
防止別人盜用我的照片
但是昨天無意間發現有一位台灣網路賣家
在香港雅虎拍賣賣和我一樣的東西
物品的所在地寫台灣
儘管我的每張照片都已經打上了我的帳號專用
他還是照樣盜用我的照片再賣他的東西
而且還不止幾件而已
以往我遇到有人盜用我的照片
我會去對方賣場用問與答功能點一下對方
對方都會知難而退而刪除照片
但是這位惡劣賣家我去抱怨反映後不但不回應還把我封鎖加黑名單
不讓我再繼續發言而且繼續使用盜用我的照片賣東西
我很生氣我想去警局報案
但是警察說我的照片沒有註冊專利不知道我要告什麼罪?
說我如果告智慧財產權如果實際上不是的話反而我會變誣告
還說這應該只是民事問題叫我自己去問律師或者法律諮詢再決定怎麼處理
我已經把他很多盜用我照片的拍賣網頁都已經紀錄下來了
請問我這樣到底可以去報案告對方什麼罪?
而且是肯定不會站不住腳的
對方是在香港雅虎賣東西但是他人和物品所在地都在台灣
會不會警察很難追查辦案呢?
而我又能和對方請求什麼要求呢?
感激不盡

 http://hk.f1.page.auctions.yahoo.com/hk/auction/1137315896?u=dryadsluo 盜圖網頁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11214240573 我的網頁

這只是其中一項

依您提供之事實初步來看:

行為人並非合理利用,應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上之重製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屬告訴乃論,另並可依同法第88條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您敘述事實部份,仍須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若無確切證據足供證明,亦可能無法認定犯罪事實,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證據資料(網頁照片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爭點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阿杰 103-02-23 22:16
回覆 蘇毓霖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提供之事實初步來看:

行為人並非合理利用,應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上 ... (恕刪)

 請問我先把一個他盜圖的網頁給你看  http://hk.f1.page.auctions.yahoo.com/hk/auction/1137315896?u=dryadsluo

我的網頁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11214240573 這樣能當證據嗎?

他目前盜用我10件商品照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對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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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豪 103-02-13 20:43
我有關一些問體想請假妳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無幫助詐欺故意及幫助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定豪 103-02-13 20:42
我有關一些問體想請假妳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同學無法舉證證明受騙的證據,則仍會被依幫助詐欺來判刑,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必須提出相關您亦是受詐騙者之被害人證據,無幫助詐欺故意或詐欺故意,避免被認定成立幫助詐欺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楠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刑事被告翻告是不會另外有刑責的  只是講的話可信度就會有疑問   2.涉及幫助詐欺  還是需要證明確實沒有幫助詐欺犯意  不知道提供帳號會被做不法使用   需要自己提出相關證明   例如對話資料 求職資料等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說明您無詐欺故意等犯罪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定豪 103-02-13 19:57

我有關一些問體想請假妳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同學無法舉證證明受騙的證據,則仍會被依幫助詐欺來判刑,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必須提出相關您亦是受詐騙者之被害人證據,無幫助詐欺故意或詐欺故意,避免被認定成立幫助詐欺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楠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刑事被告翻告是不會另外有刑責的 只是講的話可信度就會有疑問 2.涉及幫助詐欺 還是需要證明確實沒有幫助詐欺犯意 不知道提供帳號會被做不法使用 需要自己提出相關證明 例如對話資料 求職資料等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相關求職資料等,證明您無犯罪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媛媛 103-02-05 12:03

2014/02/05 收到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我不知為何上頭起訴書寫說,我提供證據並所犯法條???

所以我是有牽扯到犯罪囉?!

那我該怎麼辦??

由於上頭寫的一大篇又看不懂,懇請有專業律師幫我做解答拜託~~

那事後要怎麼處理??

起訴書上頭寫說:

被告某某某幾歲、住哪,被告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蔡某某,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或匯款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掩人耳目,因此客觀可以預見一班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詎仍基於放縱有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5日,在新竹市工業一路某便利商店內,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號xxxx-xxxxxxxxx38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學府郵局第xxxxxxx-xxxxxxx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郵寄給某自稱「程某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表示容任該不詳人士使用,以行不法之事。該「程某某」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以下之行為:(1)於102年6月7日17:30許,自稱鄒xx,佯稱係「露天拍賣伊林服飾」之員工,撥打電話給鄒xx,佯稱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鄒xx陷於錯誤,於台灣大學大一女舍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存入(下同)2萬9123至合庫帳戶。(2)102年6月7日19:29分許,自稱係「露天拍賣」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鍾xx,佯稱其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成分期物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至鍾xx錯誤,於同日某時許,至新竹東門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存入9,009至合庫帳戶。還有(3)、(4)、(5)是我本人,於102年6月7日21:30,自稱係「露天拍賣」之客服人員,其購物時付款,撥打給我,佯稱其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成每月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依指使操作,存入2萬5989至郵局帳戶。(6)前面跟我狀況類似,被害人楊XX,存入2萬多塊至郵局帳戶,又依指示購買12張「智冠MY CARD」遊戲卡(價值六萬元),並將帳號、密碼提供給「程某某」。嗣因(1)鄒XX、(2)鍾XX、(3)、(4)、(5)、(6)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然後下面又有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很多詳細被告與被害人證據東西和需待證事實,上頭寫很多也看不懂的說。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一般人至銀行申請開立帳戶,其目的不外乎利用金融機構帳戶作存、提款、轉帳等財產金錢支配處分,故對於帳戶印章及金融機構非給金枝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等物品、資料,無不妥為保存,以防遺失或被盜用,損及個人財產權益,並遭濫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個人存摺與金融卡、印章、密碼結合,專有性甚高,更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他人使用,亦必基於信賴關係或特殊事由,自不可能隨意交予部熟識之人任意使用。

還有

三、訊據被告蔡xx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在102年6月1日因缺錢而撥打門號097-1xx-9xx號詢問貸辦款事宜,對方表示貸款需有薪轉證明,且可代為製作假薪轉證明,伊才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及提款卡正本給對方云云。查閱0978-1xx-9xx號之通聯紀錄,發現該門號與被告持有之門號0983-2xx-3xx號間,在102年5月28日、29日、同年6月5日、6日、7日間,有異常平凡之通話紀錄,此情已顯示與一般申辦貸款有違,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實有可疑;苟認被告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核發紀錄,應立即報警掛失,為何在102年6月11日之後,既無與對方電話聯繫,亦未就合庫、郵局辦理掛失手續,更有與常情有違,被告所辯洵無足採。中間還有詳解....後 本件案事證明確,被告被告犯嫌以勘認定.....

 

真正被詐騙事實原因:

去年6月份時,那時剛好有在上個月五月底在露天拍賣有買過手機殼,是7-11取貨付款的,那時候去報警,警察有問過先前是否有買過很多西,警方事後問我也不清楚是哪些、哪時候都有線上購物....,那時候在剛剛下課回到家,大約九點半,忽然接到一通電話來電號碼為 " +18660800 "

在開始到被詐騙電話都是同一支,電話裡頭的女生告知我說 他說我在收件時,超商人員拿錯單子給我簽名,變成我簽到是要訂手機殼12個,之後變成從銀行帳戶扣款,要求將我之前有在拍賣留的金融卡帳號後面的客服電話給他,然後會請郵局或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我,客服人員事先會跟我確定是要取消什麼,把原因告訴她,然後去附近ATM用金融卡查詢其他餘額,並且告知列印單子下方,訊息上頭是否有出現取消代碼4118,如果沒有,他就再跟妳說,再重複動做好幾遍,查詢下方是否有出數字代碼4118,接著問說可能不是這家帳戶銀行的,你是否有其他家的銀行,然後我又回去翻其他家帳戶銀行,之後又接著一樣前面動作去查詢表單列表訊息下方是否出現代碼4118,之後他就教你把金融卡一樣插進去,進入轉帳,先輸入他們給的人頭帳號對方的郵局及郵局代碼,接著按轉帳金額12元,然後按確定動作,然後列印表單再印出來,下方仍然無出現取消代碼,反倒是出現一批奇奇怪怪的數字,後來他就問你把帳號5位數字給他,他要查詢系統,卻認是否取消動作了沒,之後他教我跟著她說的步驟操作,然後一步一步來,那時候心急又頭腦亂了頭緒,聽他的指示講還依然照做,我又太快動作,錢就轉帳出去了,一去不回,我本人後來發覺到有點不點不對勁,然後向她說,我沒按步驟走,已經把錢轉出去了ㄟ,他說沒關係,不然你請妳的家人有沒有金融卡帳戶,去向他們借,並且再去ATM插入進去,之後我就去向母親借,跟她借金融卡,母親那時候剛好忘了金融卡帳號密碼,就沒能依照他指示繼續做下一步驟(不然我猜他們可能還要更多金錢,比想中更多更多轉過去給她們)。其實在後面我把錢轉出去了,她說沒關係,我會透過系統把錢退還給妳,那我說不能再直接退還給我嗎?她就說要帳戶裡頭有5個數字,才能退還回來給我,不然就是你還有其他金融卡帳戶,才能錢轉回來給我,我說沒有了,就只有一個帳戶,才接著說你去向父母親借金融卡這回事,才有更後面的後續動作持續,幸虧是剛好卡在我母親,忘了自己金融卡密碼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已經被起訴,接下來即為法院審理程序,若法院仍認為有罪,即會判刑,所以若您認為無辜,應於將來開庭時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應該是起訴幫助詐欺犯行  主要看你是否有幫助詐欺故意  如有故意或是未必故意  就可能認定你成立犯罪   2.你要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確實不知情  不知金融帳戶會被做不法使用  否則法院還是可能判罪  3.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c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已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您應考慮是承認犯行或否認犯罪,採無罪答辯,並應視目前卷內證據資料為何,建議您得委任律師閱卷釐清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媛媛 103-02-05 23: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已經被起訴,接下來即為法院審理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媛媛 103-02-05 23:28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應該是起訴幫助詐欺犯行  主要看你是否有幫助詐欺故意  如有故意或是未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媛媛 103-02-05 23:2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已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您應考慮是承認犯行或否認犯罪,採無罪答辯,並應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熊晴晴 103-01-30 00:28

有個人(jack)用line問我有沒有代儲/代付,我說有(我本身自己有網拍有刊登淘寶商品代購/代付。有少數網友想要自己買東西也會詢問我是否可代買淘寶的商品)

對方由我的拍賣得知我的郵局帳號之後,當下就通知我有入帳,前後共有7筆,我因懷疑對方是不同帳戶轉來,即刻請對方出示證件,對方也出示了身分證跟健保卡,確認姓名跟身分證後,就在1/25號晚上共計7筆入帳3萬餘元,分別幫他儲值五次。

後來隔了幾個小時後,1/26凌晨00點我發現我帳戶被凍結,當下便趕至警察局報案,才發現我的帳戶被凍結成警示戶。
原因是因為有別的買家(受害人) 跟這個叫jack的人買了商品 (jack盜用他人拍賣帳號賣商品),但jack給那些受害人的是我的郵局帳號,現在那些受害人付了款東西沒收到就去告詐欺,也就是網路上的三角詐騙法。
-----------------------------------------------------------------------
我想詢問一下
1. 我戶籍地在台中,現居住在桃園,開庭的時候我是要去哪邊開庭呢?
筆錄時,發現已有一筆受害人在花蓮報案,所以之後我需要去花蓮做筆錄嗎?

2. 轉帳七筆金額約三萬餘元,如果我想以認賠的心態退款給那些受害人,有辦法提前結束嗎? (因為交易前後時間不到半天,一般網拍出貨時間約1-3工作天時間,且我帳戶裡面的資金也未全部領出)

3. 我雖然在第一時間有報案,但我不知道我做筆錄的身分是被界定在哪裡? 要如何知道筆錄上我是受害者? 還是協助詐欺者? 要如何得知呢??

4. 對方在line裡有提供他的 身份證 跟 健保卡 (我想應該也是無辜的人頭),我該採取什麼法律措施保護自己呢?

5. 請問我這樣會不會有詐欺罪 或 銀行法(從事網拍代付/代購) 的罪呢?

6. 如果請律師,一般的費用約多少? 如果沒錢請律師,自己可以替自己辯護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30 1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問題眾多,回答恐未詳盡。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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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祝

馬到成功

新年快樂

闔家平安

恭喜發財

 1.案件原則上由戶籍地法院管轄  但當然可能其它因為在不同法院或檢察署開庭  你收到傳票就可以確認   2.如果有意願和解解決  可以向檢察官陳明  看是否移送調解   3.如果委託律師協助  一個審級案件多收費5萬元以上  提供你參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lisa 103-02-09 00:31
我跟你遇到的應該是同ㄧ人耶,您有mail 或line嗎?回覆 熊晴晴 的發言內容:

有個人(jack)用line問我有沒有代儲/代付,我說有(我本身自己有

湯包 103-02-10 00:33

你好`我也發生跟你一樣的事情請問要怎麼處理呢

ㄚ澄 103-03-27 21:41

我也是被JACK騙的~是否有聯絡上妳們的資訊?

LINE ID:JERRY0221

阿彥 103-06-14 01:58

原來不只一個受害者 ... 

被害到依詐欺罪起訴了

shin 102-12-23 22:43

我想請問那種盜用人家文章直接複製貼上改一改的那種可以告的成嗎?

但是我上網查過好像要有證明那篇文章是我自己打的才能夠告
那麼我跟盜用者的對話 他已於對話中坦承盜用
這樣可以告的了嗎?

您好,這樣的行為是構成侵害著作權,你只要能證明你比他早發表即可.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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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2-12-24 12:34

 對方應該已經侵害你的著作權了,可以提告,

不過你要證明你的損失數額為何,這部分比較困難

shin 102-12-24 13:32

 倘若沒有所謂損失數呢?
只是看到他盜用我的文章這樣子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您無法證明您的損害,則請求損害賠償上,似有相關難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ro 102-12-23 21:25

你好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我近日收到我因為LINE使用跟人一樣的ID後,他去報警說,我盜用他的帳號。但是我並不知道他的帳號,只因為ID剛好一樣所以我就犯法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只是純屬巧合而未有盜用帳號之行為,則尚未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沒有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是不構成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6: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使用他人之密碼登入,即不構成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龍 102-12-19 01:23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新台幣七萬元整代替人事保證人為受雇之保證金,繳交並開具履約保證金證明書後,後簽屬勞動契約並於隔日正式開始上班

 二、事實經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九點,由公司主管謝欣樺以講話態度不佳為由直接開除,當下即向公司表示物品點清、離職交接完畢後,理應依約規定返還保證金七萬元,但未得到肯定答覆。 隔日與區域主管劉晏嘉清點物品、交接完畢後(告證三),仍未收到保證金七萬元,公司反以各種莫須有理由,如可能有盜用公款、可能物品短缺等,拒不歸還保證金。

在職期間我從未收過任何款項,公司未有任何事證,惡意拖延拒不返還保證金

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提告侵占罪嗎?

還有我是在中壢上班~他總公司是在台中~那我可以在中壢的哪個機構提告

還是一定要去台中才可以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9 0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本案似乎僅為民事糾紛,本文建議您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支付命令,要求對方返還保證金。

2、倘若您在中壢的分公司上班,則於中壢提起救濟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09: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您必須證明對方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似有相當之難度,除非您具有更多之相關事證資料,否則比較傾向提起民事訴訟,對其先聲請支付命令。在您可向您上班地點之桃園地院請求相關救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刑事部分有侵佔問題,民事則是用支付命令追討比較快速經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阿凱 102-12-09 20:54

本人101年8月19號因金融卡被凍結列為警示帳戶,才知某張置於老婆保管的金融卡遺失,被詐騙集團盜用犯案。經過檢查官兩次偵查後,於最近收到檢查官簡易判決刑書,我對於這樣的結果無法接受,自認清白什麼都沒做就要無顧受罰並留下前科....各位律師大人可以教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理嗎?

 確實是遺失嗎? 開庭時有跟檢察官說嗎? 可先將聲請書傳給我看一下,可電話聯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判決通常一個月就會下來,所以若您認為您是冤枉,應該要趕快聲請開庭,否則法院可以不經開庭即判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一般這狀況要向法院聲請以通常程序審理,你必須表明你不認罪,希望用通常程序調查證據,否則你單純寫要開庭,法院恐怕不會理會.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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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0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以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檢察官聲請合理,就會依照「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做裁判,而不會開庭,因此大部分的情況就是法院會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若您在檢察官偵查時坦承犯行,對於檢察官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許比較沒有爭議,但若您在檢察官偵查時並未坦承犯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必須特別注意,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您。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1 19:27
就是本人在這禮拜收到一封結案通知書, 告訴我本人名下有門號曾經有過毒品交易行為,但已經結案了(這樣我本身名字會留下案底嗎?) 一開始本人以為是詐騙,但後來到各大電信去查,才發現真的有這一回事,
還是在台X的名下,於是我很生氣地打電話去詢問客服,並前往門市去調資料,
才發現是因為我兩年前確實曾經在台X的門市辦理過預付卡,
可是因為當時門市說可以調到我所想要的手機.叫我回去等待.
但事後又說已經調不到,因為我沒有拿到門號也沒拿到手機,
所以我請門市幫我做取消動作,門市也說好.但門市並無做取消動作.
反而將我的資料呈報上去,之後又在同年的幾月以後,
將我"個人資料"轉借給下一家分店(同為台X門市)讓下家分店使用偽簽+蓋印章方式,
一口氣升辦了三張預付卡的門號.我想問的就是上述這樣店家已經是偽造文書了吧?
而且我強烈懷疑內部有問題!不然怎麼可以轉來轉去?? 我個人真的覺得太可怕!
第一間店是特約 (聽說特約資料很容易外流?) 但第二間是"直營"(你沒看錯真的是直營)
直營店也可以出現這種情況?? 如果今天不是我收到那張通知單,
我根本不知道我早就有被冒用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 我這禮拜極度過的不爽,
也過得很不安心,睡覺都睡不安穩,如果求償的話 我能索賠多少錢???
如果要告對方的話,我可以直接告他們公司,還是要告門市呢??
我有打電話向客服申訴,但他們說需要作業時間還不含假日(因為假日需要休息)
讓我有點無言以對. 因為這種事情對我來說很重要,可是我居然還要等一段時間我才
能得到我的答案.

另外我強烈懷疑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因為他們第一次接到我詢問電話時,就請我先到門市去做非本人切結書聲明!!這是不是告訴我,這種電信以後都不能相信呢??還有我本身是做幼教老師的行業,我很怕這種情況會讓我自身留下案底,這樣要是被園所或是其他查出來 ,對我自己的名譽會是一大打擊吧!!!本人都只用遠傳都只用遠傳只用遠傳.今天是因為收到那張通知書,這件事我才得以知道,要是我沒收到那張通知書呢?是否我的資料就繼續被他們盜用下去啊!!!!!!

P.s 如果對方找我私下和解的話 我能跟他求償多少錢? 還是我比較適合去告他們偽造文書?? 這樣的話我是要告店家跟公司 還是只能選一個來告呢?

 要告實際做偽造文書的人,不知道確實為何人也沒關係,檢察官可以查,另外還可請求民事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地檢署提告偽造文書,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時,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金額多少視個案情形而定。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2 21:3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告實際做 .. 可是我剛剛去問員警,員警說我只能找第一間告,第二間只能算受害者!!!!而且現在問題是因為第一間已經倒了,他們叫我要去找到第一間當初承辦我資料的人他們才能受理啊!!! 所以我現在問題卡在 我要如何告發呢 

102-12-02 21:3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地檢署提告偽造文書,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時,可附帶提 ... 所以我要去地檢署提告還是警局提告呢?問題警方給我的回應是說 他們無法受理阿! 他們說我必須去找到第一間店當初承辦的人,我才有辦法去告,不然他們說第二間店是算受害者,可是那些印章簽名本來就不是我! 這樣到底要怎麼辦呢 員警是說 沒有損失什麼東西或財務就不用特別去告發,但我怎麼知道他們事後會不會拿我的資料去地下錢莊之類借錢= =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5: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涉及了兩個犯罪,一個是洩漏個資的部份,倘若您沒有簽署願意使門市使用您的個資、並得轉讓,則第一家門市違反個資法,依法必須負民刑事責任

2、另一個是偽造文書的部份,除了持您的個人資料去申辦之人涉嫌偽造文書之外,處理門號的人員也涉嫌偽造文書的共犯或是業務登載不實,不是單憑員警三兩句說是被害人就連辦都不用辦。

3、本文建議您可以依法直接提出告訴,或是再次前往派出所報案,倘若員警拒絕,您可以要求填寫報案三聯單,倘若員警聯報案三聯單都不願意給你,你可以直接打電話到勤務中心(110)或是請督察單位協助。

4、為了避免您的個資日後在遭到不法使用,建議您一定要留下報案或是提告記錄,以求自保。

102-12-04 20:5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涉及了兩個犯罪,一個是洩漏< ... (恕刪)

第一間店已經倒了,然後他們公司客服也推拖,說他們只負責留底稿,無法知道原本的客戶簽名是圓是扁,什麼的然後就說這不再他們的管轄內,我去警局問警局是一直問我是否有損失自身財務還是權益什麼,我說都沒有可是我被他們偽造文書這樣,但警方的回答是沒有損失就好啦!因為外面這種事情太多啦!防不勝防 你只能自認倒楣 ==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7: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可自行斟酌如何處理,倘若還有需要幫忙,請不吝告知。

雨萱 102-11-30 14:16

如題所說姐姐盜用其他兄弟姊妹的身分證印章到法院告我

並故意不讓我知情(姐姐知道我不在戶籍地址那,收不到傳票與判決書)

因我未出庭法官判我姐姐勝訴

如今隔了半年我才知曉此事

請問姐姐盜用其他兄弟姊妹的身分證印章到法院告我

若我可以證明姐姐是盜用其他人的

其他人並沒此意也不知情此事

並法院判決姐姐偽造文書

那此判決書是否可駁回

 

 

 是關於遺產訴訟? 單就你所述,似有再審事由,但提起再審有時間限制,但你對訴訟內容、送達情況、所謂的盜用印章提告等,都未詳加說明,還無法明確判斷是否可提再審,另或許對你姊姊有侵權行為可主張,此外盜用印章部分有刑責,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判決確定,則可就偽造及送達不合法的部分提起再審,在法律上一定要推翻前判決,否則前判決是具有執行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仲 102-11-25 20:08

您好,我是網拍賣家,我們自行製作的圖片發現被直接盜用,之前有通知該賣家移除,該賣家至今依然沒有移除,請問可以採取何項法律行動呢??謝謝!^^

 可先委請律師發函給對方

依您所述事實,該名網友未經同意而直接轉貼盜用您創作之圖片,已侵害您的重製權,其行為應已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此項規定,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文章等)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據此來看,本件後續若您可以證明您是著作人且未載明得予轉載,則對方未註明著作人即逕予轉貼之行為,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機會很高,就此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俾以促使對方終止其非法之盜圖行為。

著作權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宇 102-11-03 07:19

事情是

假設店員有擅自盜用該店vip會員的優惠

優惠之一就是該品牌當月壽星vip會員享有折扣1000元禮卷

請問店員這樣的行法有觸犯法律

是根據哪項依據?

 

先謝謝各位律師答覆

店員可能會觸犯刑法背信罪.

小宇 102-11-04 14:25

前幾天有詢問過該公司客服人員

得知vip禮卷的消費日期是有被紀錄的

此可證明並非本人所消費之事實

而若非電腦記載錯誤店員所為機率是大大增加

呈主題店員的行為對於消費者可能構成背信

那對於該公司若要追訴  店員可能構成的犯罪為何?

 

感謝

102-10-30 20:54

首先,是我目前了解我身邊有兩起案例

同時都是104專案,合約金額皆為十萬。

在簽訂補習班合約時,並沒有給予身分證,卻被補習班盜用之前在補習班資料中的影本

,同時也沒有拿到合約副本就被對方收走。

因此在銀行致電後,暫緩了撥款。

一個被推銷了視聽課程

一個聽了一堂,現在補習班要追討百分比學費。

業者現在矢口否認事專案,明顯廣告詐欺

請問要如何去證明是補習班盜用身分?還有事後應該如何蒐證?

還有對方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還請各位律師幫忙,當事人相當著急。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31 15: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補習班終止契約的部份,依教育部頒佈的契約版本,必須有退費的規定,您所繳交的款項,必須扣除已經上課的費用跟其他的必要費用後,將餘額退還給您,倘若契約沒有約定,則是違法的,仍然可以主張。(簡言之,就是可以請求返還剩餘費用

俊仔 102-10-27 17:04

您好: 我在2013/10/24向天堂私服裡的玩家購買帳號跟裝備,交易完成後,當晚那玩家有line我說他朋友不知道帳號已售出,向遊戲的管理者回報被盜用帳號,原來這個帳號有兩個玩家在玩,賣我的玩家並無向另一位玩家告知,隔天我所有帳號都被封鎖,兩個玩家是說會幫忙跟遊戲管理者釐清不是被盜帳號是誤會,但配合度蠻差的,不是打電話不太要接,就是line他門都很少回(因為遊戲管理者說並須3人同時上線跟他做釐清的動作),我也有問管理者如果有釐清我是買帳號並不是盜帳號的話,我其他帳號跟裝備是不是可以解鎖,讓我繼續玩呢?管理者說不一定,因為對方是報被盜帳號,所以他門是以盜帳號的方式處理,所以就算是釐清了也不一定會幫我解鎖,想請教律師像這樣的情形我應該要怎麼辦呢?賣方不太配合做釐清,遊戲管理者也不知道會不會把帳號還我,我要怎麼辦呢?(我有留交易的匯款資料.有在line留買賣的簡易契約.有裝備的照片)麻煩律師大大門幫我解答一下,3Q!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15: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線上遊戲都是禁止帳號買賣的,因此您可能需詳閱約定說明書。

2、倘若該遊戲沒有約定禁止帳號買賣,您可以請求對方依約履行,倘若無法履行,則可以要求解約,請求返還支付金額。

小麥 102-09-29 13:47

我想請問,在沒有盜用帳號,沒有欺騙他人虛擬寶物時,
是他人願意贈與。事後因為感情糾紛他要把虛擬寶物要回去,但在爭吵的內容他也打出(阿不然都送妳啦與裝備妳要還就還不還就算了)這些字眼。現在又說裝備是他的,還說"那裝備妳有說要嗎?"(我底卻沒說要,但那些虛擬寶物本身就在我身上,當他贈與我時,是否就是代表我的東西?)現在卻說他已經去備案,要告我侵占。請問我這算是侵占嗎? 後來還說("妳等著.妳等著就好.還是要我特地回台南找妳這會不會太麻煩了.沒差我去找妳家人)這些字眼算恐嚇嗎?

熊熊 102-09-24 23:06

想請教吳大律師有關個資法實務上運用的問題
電信業者未善盡督導責任造成直營門市或加盟店員工知法犯法且透過偽造文書手段幫助歹徒申請到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電信業者未查證個資是否被盜用就算了,還將被害人個資完全未告知及授權情況下提供討債公司催繳違約金至少6個月之電話費,以上部分法律觀念在您熱誠幫助下我已經吸收不少觀念, 這些都會運用於訴訟方面 ,非常感謝你
最後我想再度請教的是----
該公司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且催告函上還記載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及欠費等資料,請問該公司濫用被害人資料;是否已經違反個資法規定呢?網路上有多人被害, 請問是否該提起集體訴訟才有勝訴可能呢?而且違反個資法最高賠償二億元,是否提起集體訴訟才有可能獲得該最高額賠償呢?如果個人求償可能會成功嗎?。

 

沒有幫到什麼,不用客氣

個資法的個人資料,應該是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基於某些原因,先合法蒐集或處理特定人的個人資料,但因該機 關違反了個資法相關規範,導致其管理的個人資料外流而遭他人不法利用等情況。如果你的朋友自始沒有使用該電信公司的服務,而是直接遭人盜用冒名,應該不屬於個資法的範疇。至於團體訴訟之勝率是不是比較高,還是牽涉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問題。

熊熊 102-09-25 11:21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吳大律師的回復 ,為了獲得訴訟勝利 ,所以想跟律師請教個資洩露之因果關係---討論前夕我們是否先思考電信業者取得被害人個資之過程及手段到底合不合法,所以我有以下見解不知是否正確,請指正-----

1.造成個資盜用原因,根本是電信業者對於員工疏於管理及監督造成員工膽大妄為違法亂紀行為 ,且員工還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歹徒申請到門號從事於危害社會秩序之行為

2.依照主管機關NCC及公司作業規定:客戶申請門號必須提供雙證件正本供查驗 且歹徒提供的證件為影本, 員工便草率的配合歹徒偽造文書連申請書上帳單地址及連絡電話完全不是我那位朋友的住址及電話 惟一正確的資料只有戶籍地址而已。 所以受理門號申請之職員是否該負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名呢?

3.而且運用及蒐集個資必須獲得當事人同意才能運用這在個資法裡頭有明確之規定, 該公司未查證個資是否為申請人所有就算了,更嚴重的是---使用個資未讓當事人知悉及同意,便將個資洩露給討債集團。

以上請問:該公司所蒐集之資料過程到底合不合法呢? 雖然不合法原因是員工不遵守公司及主管機關規定造成的,但是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讓員工違法蒐集個資,且提供無辜第三者資料給公司,最後造成個資被濫用及洩露的後果,請問兩者間無因果關係嗎?

 

 

 

 

 

我大概知道你對於該電信公司很感冒,所以對於該公司及相關職員都想究責,但電信公司將欠費債權讓(無論該債務人是否確實名實相符)與資產管理公司,應無觸犯個資法問題。

不過我真的建議,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逃亡而延宕或未開始,直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將該歹徒與共犯職員,與電信公司一起列為被告,前者主張侵權行為,後者主張民法第188條第1項請求電信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者,更為簡單乾脆。

熊熊 102-09-29 07:14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關電信公司將欠費債權讓(無論該債務人是否確實名實相符)與資產管理公司,應無觸犯個資法問題。

以上回覆想再與你討論一下--因為本人朋友根本不是該公司債務人 ,所以該公司無權再以債權人身分將朋友個資移轉債權公司逼債不是嗎?且該公司到底依據哪一條法律對於債權之轉移可以不問是否真正具備債權債務關係就可以隨便移轉債權的呢?是否違憲了呢?

法律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利及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條法律等於逼所有無辜第三人走上絕路,如果電信公司擁有債權達好幾百萬,法律也允許討債公司及電信業者不分青紅皂白胡作非為逼債嗎?

因為個資法也是我攻擊武器之一,為贏得勝利可否提供此方面之法律供參考呢? 以上請問電信公司與討債公司之間爭議空間不是蠻大的嗎?

而且我還於網路上找到如此真實案例是否有共通之處提供討論--資料來源為網路,相關 內容照登如下

今年(2012)三月,金管會公佈了一件保險經紀公司違法洩漏客戶個人資料之裁罰案件。但是,這些可以算是少數明確可以得知之案例。 第 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客戶書面同意,透過萬榮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進行電話行銷業務,金管會認定遠雄人壽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罰處新臺幣10萬元 罰鍰。至於第一保經與萬榮保經之行為,則被依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9條第25款之規定,各被罰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以上請教-----該案例與台灣大哥大公司之案例有無類似之處----謝謝你的答覆

另外請教---- 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 :經營者之營運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

以上請問 電信業者應在主管機關監督下從事於營運行為, 且於民國96年主管機關NCC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聯合邀請電信業者召開--如何防範個資盜用的會議 --而且還決議通過---由警政署擬定計畫定期辦理身分證辨識訓練及技巧 且從開始執行本計畫至今已經有6年期間 該電信業者弊端還是層出不窮 網路上已經有多人哭訴--因為個資被電信業者職員及歹徒聯合盜用情事 甚至於被警方調查是否為詐騙集團共犯.

既然公司及員工都已經參加過警政署舉辦之--身分證辦織及個資防範訓練 ,6年期間個資盜用情形還是相當嚴重, 所以業者及員工根本是知法犯法 ,於核准客戶申請門號前夕理當依照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展開審核才對。

有關該法規定摘錄如下--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

一、申請人具備資料不全,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二、申請未達核配標準者。

三、申請人具備資料不全者。

以上請問該電信業者6年期間並未因參加訓練而降低個資盜用情事 ,因此合理懷疑該公司是否已經被犯罪集團滲透及利用。

所以請教律師 該電信業者營運上是否符合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已經構成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呢?

 

 

 

 

 

flycas 102-09-10 16:05

事實經過:
大約於一年前因樓下鄰居停車擋住我租屋處公寓門口3天,在我出門跟女朋友抱怨時
剛好被鄰居聽到,鄰居因此過來嗆聲後發生口角,從此以後只要有遇到他就會開口
挑釁或污辱,但我因為出門在外不想惹事,也都趕快離開現場不多做口舌之爭,怎知
他看我都閃躲不回應,以為我好欺負。於是變本加厲,於今年六月底因我早上出門
上班忘記鎖門,所以被他闖空門進入竊取我的威寶手機和扣繳憑單,利用我扣繳憑單
上查得的身份證字號進行手機小額付款,本人於八月初收到帳單後發現被盜刷後報警
處理,樓下鄰居於本月4日被警局偵查隊依循他儲直點卡的遊戲帳號IP約談後,經由
警察告知我的手機號碼後,私下來電想請我至警局和解,但我到警局後他也沒有承認
是他盜用我的小額付款,只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儲直帳號的IP會是他家,他只不過是

剛好有玩那個遊戲而已,因此我不願意和解

隔天我在打電話給警察後,警察告知說在我離開後對方有承認是他盜用的,但也未承
認竊取手機的部份,不過警方給他兩天時間來找我和解,但我直接告知警方對方毫無
悔意,請警察直接移送偵辦,而在昨天經由我的房東告知樓下鄰居的家長後,由被告
的媽媽邀請我到他家進行和解,對方終於據實告知他進入我房間盜取手機到使用小額
付款的經過,但是依然毫無悔意,在我告知他事情嚴重性的過程居然還有心情低頭玩
手機,在被我斥責後還反嗆我說:不然你想怎樣?要告就讓你告阿!
不過在對方母親苦苦哀求下,又斟酌對方工作不固定,因此只求償3萬,並要求他寫下
悔過書並載明犯案經過及贓物處理掉的時間和方式且簽名蓋指紋後交由我留存。
因為只給他一週的時間準備,所以在今天趕快把和解書打好,準備在偵查庭的時候直接
告訴檢察官已經和解完畢,希望檢察官能針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份進行緩起訴
(因為目前竊盜的部份只有他的自白,並無其他直接證據,且也未告知警方。)

所以想請問各位幫我看一下我的和解書寫這樣還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嗎?

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乙方 盜用手機小額付款 一事,雙方達成和解,訂立條件如后: 

第一條: 
對於甲方所受損害,乙方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 參萬元整,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以現金交付之。

第二條: 
乙方同意寫下悔過書,悔過書中需載明作案過程並簽章及以拇指畫押。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交付之。

 第三條:

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離前,不得進入臺北市xxx路x段xx巷xx號3樓以上之範圍。

第四條: 
於乙方完成本和解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賠償及協議後,甲方同意就本事件日後不得再對乙方為任何民、刑事之主張或請求,並放棄本和解書簽署前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第五條: 
甲方與乙方和解後,甲方如有受到乙方或他人任何報復行為,不論人身攻擊傷害或個人財產損壞,甲方得依法訴追,乙方並應付賠償之責。 

第六條: 
前揭條件係雙方同意訂立,乙方如有違約,則本和解契約自動失效,乙方願無條件給付違約賠償金 拾萬元整 予甲方,並由甲方依法律途徑處理。 
第七條: 
和解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見證人

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2年   月   日

 

照耀 102-08-25 09:45
謝謝吳大律師再次幫忙 接下來我想跟您請教的是 依據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問題 1.前項提問律師您已經解釋過了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成立要件就是該電信設備為被害人所屬電信設備被到用才成立本罪名 因為該電信社備為歹徒透過詐欺手段取得贓物不能享受財產權,是法律的通則 所以台灣大哥大公司才是真正被害人 所以只有被害人台灣大哥大公司才有權利控告歹徒不是嗎 2.打擊犯罪人人有責 且本人懷疑該公司已經被歹徒所滲透 不然網路上為何有那麼多網友在網路上詢問同樣的問題呢 而且本人存證信函臺哥大除承認其員工及其朋友涉案以外 同時已經將本案主動移送電信警察偵辦中 但我沒看到報案三聯單 所以我也不知道公司是否真的報案了 以上我想請問的是 台哥大公司於回覆朋友存證信函時承諾配合檢調偵辦 但如果台哥大未依據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論處該員工及其共犯是否構成背信罪呢 該公司是否有業務過失責任呢 如何求償
您好 該電信公司是否、及如何追訴該員工的責任是他的問題,若選擇不對員工求償,電信公司也不會構成背信,此部分毋庸太期待與計較對方作法。 被冒名者只要證明該名員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即可將該員工及電信公司(僱用人)列為被告,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照耀 102-08-23 22:10
感謝吳大律師幫忙解惑 但本人還有一些疑問請幫忙回答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律師您以經幫忙回答覺得受益非淺太感謝您了,接下來我想進一步了解的是 1.歹徒透過詐欺以及為造文書等手段向台灣大哥大公司所獲得之電信設備該不該屬於贓物一種呢? 而該贓物真正所有權人到底是歹徒 、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我的朋友所有呢? 2.如果該電信設備歸台灣大哥大公司所有 那台灣大哥大公司該如何追究員工及共犯刑責呢 還是根本無法可管就這樣算了 3.歹徒以朋友名義申請到門號及電信設備從事非法活動 ,而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與朋友無關嗎 ?但為何有被害人因為歹徒使用別人名義從事犯罪行為會無辜成為共犯且一直被警方調查呢 因為電信設備根本不是被害人的不是嗎?http://blog.udn.com/jrt1698/7980808提供本案例供參考 我覺得警方好像沒那麼認為耶
您好 財產犯罪之所得,均稱為贓物,而基於不法原因取得之財產,不能享受財產權,是法律的通則,受害人得依法律之規定請求返還或賠償。你朋友受侵害者為姓名權、名譽權以及直接相關連之損失,本案財產受害人為電信公司。 電信公司如何向內部員工求償或訴追是他們的問題,但你朋友可向該名違背職務之職員及電信公司,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照耀 102-08-21 14:35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法律本人感到迷惑的地方就是 貴律師認為我朋友被歹徒透過偽造文書手段取得台灣大哥大門號及電信設備從事違法行為 並未觸犯本法之規定

但我想進一步了解的是

1.歹徒透過非法手段向台灣大哥大公司所獲得之電信設備該不該屬於贓物一種呢 而該贓物真正所有權人到底是歹徒 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我的朋友所呢2.如果該電信設備歸台灣大哥大公司所有 那台灣大哥大公司該如何追究員工及共犯刑責呢 還是根本無法可管就這樣算了3.歹徒以朋友名義申請到門號及電信設備從事非法活動 而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與朋友無關嗎 但為何有被害人因為歹徒使用別人名義從事犯罪行為會無辜成為共犯且一直被警方調查呢 因為電信設備根本不是被害人的不是嗎

 

您好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並行使,僅涉及行使偽造文書罪(法條競合的結果),你所列舉的規定,或許有重疊之處,但各階段行為的罪質均已包含在前述之罪內,而電信法第56條重點在於他人的電信設備有無遭他人違法利用,既然你朋友的門號、手機及贈品均是遭他人偽造文書取得,即非你朋友所有,所以與本條犯罪無關。

102-08-17 08:39

律師,我今天去到案說明了
甲方用我手機認證的遊戲帳號盜用乙方手機去購買點數,乙方發現後到警局報案,而警方在遊戲公司取得此遊戲帳號所用此點數,間接的找到是用我手機認證的 (乙方在三月份報案,八月份警方才通知我,因警方查到手機認證的時後已是八月份了) 原因是因為我之前幫遊戲裡的玩家認證遊戲申辦帳號,當時他說他香港的朋友需要台灣的朋友幫忙認證,才能玩遊戲,所以他是幫忙找人幫忙認證,我就幫他認證,而他告知認證完會送我虛寶,謝謝我幫他認證,幫他是因為出自於遊戲上認識的朋友關係,後來還問我能不能幫忙再繼續認證別款遊戲,後來是有再幫他可是越幫越奇怪,總覺得不對勁,因為覺得幫他認證的實在有點多,後來就果斷沒再幫他了,而幫他認證的時間在去年11月多,那時不知道事情會發展到現在這麼嚴重, 而今天警察先生請我回去整理資料,提出認證的證明和對於我有利的證明,我想請問律師大人,我有找到我跟他的對話的認證資料,那我應該還需要找哪些對我有利的資料? 如果出庭我該怎麼對檢察官佐證說明,如何向檢察官說明我並沒有利用人家電話去盜取買點數?! 而我是幫人認證我並沒有盜取買點數我該如何跟檢察官說明?!那我在偵辦期間,我需要去把其他認證或包括現在偵查的遊戲帳號停用掉嗎?這樣會不會影響到警方的偵查?反而對我不利?

您好

因為你已經有找到你跟所謂尋求認證人的對話資料,此部分對你有利。另外我建議你或許可以尋找當初遊戲的那位朋友,用以佐證商借認證的事實過程。若不知他的姓名地址,可將遊戲的ID提供給檢方,請求檢方發文給遊戲公司調查身分。但這部分不確定,因為他可能是同夥,反而做出對你不利的偽證,或他可能也是香港人因而無法傳喚。這部分你要自己評估。

最後建議你向檢察官請求調查竊取虛寶人的登入IP,以及時間地點,若IP及時間地點(通常都在大陸)與你當時的狀態不符,可以更有利。

以上供參考

102-08-18 13:25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你已經有找到你跟所謂尋求認證人的對話資料,此部分對你有利。另外我建議 ... (恕刪)

律師大人我想請問一下,那我幫她認證的那些帳號,我需要現在就跟遊戲公司停掉?!如果這樣是否會影響到警方辦案,而也擔心檢察官會誤以為我做賊心虛?!還是說等偵辦完這件事情後再跟遊戲公司停掉有關於我認證過的帳號呢?!
還有就是至於IP問題,因為盜取別人虛寶的IP是在今年3月22日的時間,而到現在時間有點長,刑警先生是回答我說登入IP過這麼久了要找不容易...
我缺少了IP證明這樣最有利的證明也無法替我佐證,那我該怎麼辦?! 

Zoe 102-08-14 22:06

8月13日下午我接到某家銀行行員打來,說我的戶頭被盜用,之後我親自打電話到貴銀行確認,以及我名下所有的戶頭,確實被不名人士盜用,請問我必須該如何處理這件事?銀行行員說我直接等法院通知就好,真的這樣就好嗎?

 銀行戶頭如果是被詐欺集團盜用,往往檢察官會認為你是詐欺案件的幫助犯,而將你起訴。不過,也有詐欺集團假裝銀行名義,欺騙民眾帳戶被盜用,來詐騙財物的。所以,你最好直接與銀行聯絡,看看是不是詐欺集團在欺騙你。如果不是,那就趕快去警局報案,表示有人偽造文書或侵入電腦的方式盜用你的帳戶,以免將來被認定是詐欺集團的幫助犯。

102-08-13 11:31

親愛的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您,我在臉書成立了一個社團一年多,人數有上千人,但最近卻被有心人士說服我身邊的其中一位社團管理員,將包含我在內的所有管理員都踢出社團,並將該有心人士提拔為唯一一位管理人員,等於我苦心經營多時的心血瞬間被人奪走,而這個有心人士奪取我的社團後就開始大肆破壞,毀掉一切我得來不易的成果。

請問,有以上行為的人構成犯罪嗎?

雖然不是盜用帳號、密碼,無法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但侵占他人社團算侵害我的所有權嗎?

雖然我已經跟臉書官方反映了,但總覺得石沈大海的可能性還是很高,請問我該如何在第一時間保護自己的權利呢?

感謝您的回答,懇求您能儘快答覆。感激不盡~

小米 102-07-26 13:49
律師您好: 我有幾張支票,上面蓋了我本人的印章 結果被朋友盜用去環他的賭債 目前我想中止這些支票,戶頭需要有支票上面開的金額嗎? 因為我也沒有這些錢。 因為對方是屬於黑的... 終止後怕對方找麻煩,如果我們提告。 那是什麼法? 有什麼徒刑?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26 15:59
您好,因為您的問題並不是很清楚,以下大略回覆之: 如果您欲對朋友提告,則他竊取支票時,如支票上只有您的蓋章,而無其他應記載事項,則他構成了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如果支票上都具備了應記載事項,則他構成了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您可以先向銀行告知支票遺失,再依票據法第19條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但是您朋友的賭債債權人仍得向你請求支付票款,除非他們涉及恐嚇,否則只算正當行使權利。以上簡略答覆,歡迎來電洽詢,謝謝。
阿德 102-07-26 09:20

有一件事情請教各位,因本人一時疏忽造成自己最大問題,因為家裡缺錢用,於是上網找借錢網,找到一支電話我就打電話詢問,我就把我的問題告訴他之後,他說可以辦,叫我準備二本金融簿子及金融卡及密碼準備好打電話給他,於是過了兩天準備好打電話給他,他叫我寄給他在桃園,我就說好,於是過了兩天他打電話給我說審核ok,他說星期一會下來高雄對保,結果等到星期一早上10點沒有消息,我再打電話給他已關機,我慌然一下我被騙了,我就趕快打電話到二家銀行遺失停止,結果我要到銀行辦理補發時,再等過程中就二位警方人員走向我說我的金融簿被盜用了,因為他那去做拍賣東西,人頭帳戶騙走對方金錢未寄東西給人家,怪我一時疏忽造成自己最大問題,現在人家已告,我該怎麼辦我也沒有錢打關司,請各位大大告訴我,請幫幫忙謝謝,我有到警察局作筆錄要等法院傳喚

依您所述情形,在法院實務上很可能會被認為是構成幫助詐欺罪,建議您可以向警方或者您原先所開戶的金融機構了解一下該帳戶內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有多少,若金額尚屬不大的話,或可朝向賠償和解處理,以尋求刑事責任檢察官偵查階段獲得緩起訴處分之?免,否則,一旦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恐怕還是會有遭判有罪卻未一併諭知緩刑之風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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