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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104-09-02 15:00

請問

我去年有跟同事合夥開一間店,後來因為理念不合而離開了

在我回店裡收拾我的東西時,我遭到我的股東,用門惡意夾傷我的手

當時我剛好全程有錄音

事發是去年12/26  在fb,po了一則影片

我指控我的股東有惡意傷害的行為

但我在今年八月收到,被告通知單

他告我,妨礙名譽

但我是事實的呈述

我有當天錄影,還有證人可以證實

請問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成立誹謗罪,可能仍須細觀您所張貼之完整內容而論,不過若依您所述,您所張貼內容應只是單純陳述事實經過,亦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不涉及誹謗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Max 104-09-02 11:19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本身的工作內容在於外撥電話與客戶照會

因有件案子,客戶未接到電話回撥回來,由同事接到處理

期間同事未與我討論此案,不久後,信箱內收到一封內容:

他好像響一聲掛斷發簡訊給客戶

此信件除了寄給我(似乎誤寄)以外,還另外寄給另外兩位當班的資深同仁

事後經向主管查證並調音檔,確實我並非響一聲即掛斷客戶電話

且客戶回電內容也隻字未提僅聽到一聲電話的字眼

主管向該同仁求證時,同仁表示僅是討論? 但卻未第一時間找我反映

而是直接寄給第三者傳述不實的質疑內容

請問這樣構成職場上的妨礙名譽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內容並無名譽之侵害。

小洲 104-09-02 10:47

律師妳好,我是一家汽車改裝公司的員工,我在今年的時候跟我們公司一位總監洽談過兩張自家公司產品椅子要安裝到我的車上,納當時總監的意思是說叫我先安裝後,有賣到產品了再來談付款的方式,後來談好是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但是在8/31號的時候我們公司總監被惡意的請辭,那到昨天我被我們公司一位總經理叫去辦公室,他直接問我說在我車上的兩個椅子有沒有付錢了,我是說還沒因為總監說是要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總經理就說那你給我簽下一張本票,簽完我們直接到警察局去,她說要告我侵占公司產品,他還強調我跟前任總監一直在惡搞公司,掏空公司公款來做其他事情,但是我跟前任總監沒有做任何對不起公司的事情

我當下很無言我想要回到座位上去拿手機,她堅持不讓我去拿手機也不讓我跟我們公司另一位總經理說話(因為我是歸屬於另一位總經理底下的人),堅持我跟她簽一下一張14萬多的本票,還說這張本票簽完他會去叫地下融資的人來找我要,每天還會加收利息,我被迫無於無奈才簽下了本票,他也還是不放行我去拿我私人的手機,堅持要我跟他到警察局去,一直脅迫我說我跟總監搞公司,叫我一直要講實話,不然他要函送我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我這樣有構成侵占嗎?他這樣有構成恐嚇妨礙人身自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1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還沒有達到恐嚇妨礙自由

2、有關於購買公司產品的部份,是否有簽立契約或是訂單等?費用是否曾經有繳過?

3、對方倘若已經對您提起侵占告訴,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至少應該尋求正式諮詢避免因為不熟稔法律規定而講出對自己不利益的話。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02 14:27

1.公司逼你簽本票,其實你無須同意簽本票,但加裝公司產品,依你所述是總監說賣出去再付錢,總監有此權限嗎?還有其意思是何意?為何你跟總經理說是分期付款?如果分期付款,有何購買憑證?如果是因買賣而取得,較無侵占問題,而是民事債務糾紛

2.公司似要你做為汙點證人咬出總監,但詳情如何,你咬出總監就沒事嗎?尚有疑問

3.建議對方提告委任律師處理,又目前對方雖尚未提告,但已在蒐證階段,宜謹言慎行,或與律師詳談較佳(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人生 104-09-01 23:50

6月初老公騙我說出國,結果是出去玩三天兩夜,因為電腦有搜尋清境農場的紀錄,所以知道是去清境。同時間女方FB也有PO出在清境的畫面。

自6月初開始老公每個禮拜六都外宿,說去睡朋友家,甚至最近是一週2次外宿...直到我發現影片...

影片內容:一開始單獨拍攝女方屁股沒有穿內褲的慢慢鏡頭移動到女生的側臉→(轉換場景)女方背影下樓雙方一起牽手並男女雙方入境→一起穿情侶鞋等畫面

我藉由此影片得知女方家住哪、女方是誰

女方應該知道老公有家庭,畢竟安全座椅還在老公車子上,更不用說配偶欄

有老公傳給對方的簡訊說禮拜六晚上要去住對方家,甚至要帶對方出國

因為老公遲遲不更承認也不簽離婚協議書

想藉此談離婚並告對方即先生妨礙家庭不知道是否可以,證據是否足夠

如果不足夠,請問我還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2 0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於您所述之情況,可能需要再蒐集更多之證據。然若尚未離婚,而與異性同居一室,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另外,縱使未達通姦之程度,但依據您所描述之情形,或可解釋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並以此為由提起裁判離婚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人生你好:

妨害家庭(通姦罪)必須能證明至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但離婚與損害賠償在對方有外遇(與異性不當交往)的情形下即有可能成立,建議可與律師討論協助起訴。

以上供參。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再蒐集看看有無他們性交之影片,若有,較容易成立通姦罪,並可以對女方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以此為由訴請離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你目前手上的證據,以民事提告請求賠償是可以的,不過刑事通姦的部分就有疑慮,當然可以以離婚對方有外遇為由來起訴離婚,也可考慮請求離婚損害,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2 10:12

您好

  建議您再多蒐集證據  目前的證據還稍嫌薄弱

  先找位律師將相關法律概念 訴訟步驟及策略  RUN過一遍

  相信您會知道您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的

  應特別注意告訴期間的問題:

  按刑法第23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
    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23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稱
    「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
    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
    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
    間(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提供以下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 102年度易字第993號)供參:

  就告訴人之指訴部分,依告訴人於偵查中所述:是因為被告
    甲○○自白,知道被告2 人有性行為等語(見他卷第18頁)
    ,是其所告訴被告2 人通姦、相姦之內容,均係事後聽聞自
    被告甲○○所述,而非親自見聞,無從資為被告甲○○證詞
    之補強證據。另外,告訴人固提出被告2 人於103 年3 月19
    日、3 月21日、4 月12日之錄音譯文,陳稱被告丁○於告訴
    人提出告訴後,密集以電話騷擾被告甲○○,被告丁○之行
    為顯係畏罪之舉,公訴意旨並稱譯文內容有被告江鑾稱「我
    若這樣我認拉,我甘願去關,這樣好嘛」、「我沒害你,現
    在是你自己害你自己,現在是你自己捧石頭砸腳盤,是你自
    己跟你太太說」、「你賣豆漿」、「被抓水管塞涵管」、「
    你伯甲你鬥陣那麼久(臺語)」,足證被告2 人之犯行云云
    。然查,就上開通話內容代表何意,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
    供陳:會提到「賣豆漿」,意思就是叫甲○○做牛郎,這樣
    就不用借錢;提到「抓水管塞涵管」,就是抓我去擋人家的
    意思,所以我才會一天打20幾通電話罵他,因為朋友當成這
    樣等語,被告甲○○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鬥陣」,如果
    以我的理解,就是相處,有性交的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51頁、卷二第62頁)。觀之被告2 人上開對話時間,係於本
    案發生之後作成,業與附表所示最後一次性交行為相隔半年
    之久,2 人關係如何,是否另有衝突、糾紛,均屬不明,得
    否以此補強被告2 人本案犯行,尚有可議;再細究上開譯文
    內容,被告丁○於對話內容中,始終否認有與被告甲○○相
    姦一事,甚至數度指摘僅有與被告甲○○吃飯,被告甲○○
    為何向告訴人表示2 人間有性行為,對此事深表不滿,被告
    2 人間並無任何提及「被告甲○○、被告丁○間確有發生性
    行為,或有何通、相姦之關係」之相關對話,有該錄音光碟
    及譯文可參(見他卷第24至28頁),仍難遽以此等涵義不明
    且有多種解釋可能之事後對話,為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

             陳律師0972367907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2 1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雙方性交及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之證據,可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若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亦可提出證據同時對配偶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起訴訟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水革命 104-08-31 14:25

前任女友曾主動要求在性愛過程攝影留念,此影片目前也依然存留著,並且清晰完整。
雖然女方背叛我,與我道歉並協議分手;近期前女友曾來電告知我已交了新男友,

大約過了一星期多,在臉書上知道此人。

一時興起下,我私人訊息與他對話,並告知他我是你現任女友的前男友。
我私下對其提議是否有興趣互相交流,以上內容當下都是已讀不回。

我覺得對方是否在疑惑、懷疑、或猶豫。
我立即從網錄影片中擷取了一張下體照,並傳送於他。此張照片畫質模糊,單純只下體裸露毛髮,與雙腿內側照片。
此時不料,我前女友剛好在他旁邊,看到此內容;立刻打電給我,問我傳這張照片是甚麼意思?

我對其解釋,我只是想找你男友交流,我跟妳不是早說好彼此沒關係了嗎?
然後前女友的現任男友接過電話問我,我到底是甚麼意思,我回答他:我沒有其他意思,你沒有意願,此後我不會再私訊你了。

緊接著對方又問,這張照片是甚麼?哪來的?甚麼意思? 我回答他:那是網路上抓的,參考一下,我沒其他意思。對方回答我:網路上抓的喔,那沒事了!電話就掛了 (以上對話我都有錄音)


約過幾分鐘後,我甚覺不妥,直接回播給對方,並以懊悔的口吻告訴他,我剛剛的行為是我自己太過於無聊,重覆了幾次表明我剛剛的行為實屬無聊。對方以不削的口氣回答:不會阿,你這樣很厲害啦(台語) (此段對話也有錄音)

沒想到過了一周後,我前女友到派出所控告我【妨礙秘密散播猥褻】罪。

當我收到承辦員警來電要求我前往進行筆錄時,我真的當下很憤慨。

因為我感受到前女友對我有強烈的[意圖使我受到刑事處罰]。

或許前女友以為我有把當初的影片刪除,只留下某些截取的照片。

她的指控與主張是:

我傳給他男友的下體照,【右大腿內側位置,有一顆一模一樣的痣】,一定是她的下體照;又因她認為我早已刪除性愛影片,認為死無對證;固而以『偷拍』指控提告我[妨礙秘密罪]。

又因我私訊於她男友並傳下體照,她連同提告[散播猥褻];所以整案為[妨礙秘密散播猥褻]

進而,更向周圍朋友對我進行人毀謗;一再說我偷拍、續意破壞情感、挾怨報復...等等。


當然我絕不擔心【妨礙秘密罪】因為影片會說明一切真象,前女友肯定『誣告』我。


但是,我與她現任男友私下之對話內容,雖然總共沒有幾句,對方看到照片就來電了,因為我傳送一張故意大腿內側有痣的下體照,與我們性愛影片中,幾乎可以說假以亂真95%以上。

該張下體圖的影片截圖出處,我也準備好要提供給檢調查閱、判斷。


1.我希望了解的是,是否已經構成【散播猥褻罪】,因我查閱法條似乎不符合構成條件。

2.亦想知道,倘若檢方也認為那張照片,的確為我前女友之下體照,這對案情有影響嗎?

3.此案終結後,是否屬於兩罪之分;一為[妨礙秘密],一為[散播猥褻]

4.我是否有條件對前女友於案件終結後,針對前女友此案提告意圖與動機,

對其提出『誣告』控訴,以及『毀謗』控訴的權力?

5.倘若第一次偵查庭開庭,前女友主動提出撤銷告訴,我是否也擁有上述之權力?


請大律師能給予我,相關的建議;所有佐證資料,案件陳情內容,我都已經準備好,甚至我還蒐集提供了近百張右大腿內側有痣的圖片,可供檢察官審度,接受諸如此類,雷同照片之廣泛性。


備註:我與前女友的性愛影片並未曾給過任何人觀賞,除非雙方都同意下才會給予。


還望有大律師能對此案內容,能給予精闢的指點;與需防範事項,萬分感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8-31 14:41

您好

建議您先備齊相關資料 尋找正式之法律諮詢

歡迎來電討論  0972367907

                                                                陳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散佈猥褻物品的部份,有見解認為,私訊不會構成散佈於眾。

2、有關於妨礙秘密的部份,倘若確實由對方所同意拍攝,則不會構成犯罪。(不過還是要依據實際內容而定)

3、建議可以備妥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並判斷日後提告誣告罪的可能性。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31 15: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無提出更積極之證據,其實可考慮否認犯罪,照片部分亦可如您所述於網路上抓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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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y 104-08-29 14:11

前幾天剛回國,進海關時警察說我被通緝便上銬帶走。
原因是我被人告妨礙名譽,因傳喚不到所以被通緝

就這樣從11點多開始居留,然後早上被送到台中地檢署拘留到下午五點左右才離開。

我想問的是:
地檢署傳票不是因該寄到戶籍地址(同通訊地址)嗎?  他們不經調查寄錯地址是地檢署疏忽吧? 所以理所當然的我不知道這案件,害我卻被通緝、被拘留?讓我在大庭廣眾下顏面盡失、身心疲憊,這樣合法嗎? 是否有方式可以申述或者申請國賠?

沈恆 (沈律師) 104-08-29 19:45

您好!

您應該先查清楚被通緝的過程公務員是否有過失?有何過失?因為公務員過失是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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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9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但機率不高,不建議為之;但您目前亦應考慮如何處理您為被告之案件,亦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確認有無送達合法,則只能針對送達證書予以確認,然偵查階段您也無法閱卷,但您可以向檢察官提出您的質疑,以便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您先直接向檢察官提出送達方面之質疑,並先針對被偵查案件作防禦,若事後真發現係屬公務員疏忽所致,再考慮提起國賠事宜。

沉默 104-08-28 06:50

請問男方因為妨礙性自主 被判緩刑四年

因為和解書內有說 不能和女方見面或是聯直到女方滿18歲

被判緩刑四年是就算女方滿18歲也不能在見面及聯絡嗎。

(我是女方  我很著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22: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會影響緩刑必須依據和解的內容來判斷。

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大雄 104-08-27 21:40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現在該怎麼辦....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我們一家人從台中回屏東掃墓卻被管理員刁難甚至控告我和父親妨礙公務、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

(我們並沒有動手也並沒有罵他,然而我與他站在階梯上交談距離太近他卻對檢察官說我用肚子"頂"他,檢察官認定說我有用肚子頂他構成妨礙公務中的脅迫...把我們起訴了)

檢察官拿著只有影像沒有聲音的監視器錄影帶將我與父親兩人起訴了....調解庭這名管理員的要求實在太無理,所以並沒有成功 。而且我們家也無法接受他在事情發生當下警察試圖調解時他堅持提告,並對我們一家人和警察說:要和解我沒興趣,不好意思我沒興趣,如今我和父親被起訴後卻獅子大開口的要和解金,擺明就是仗著他當時是公務員的身分欺壓我們老百姓。

 

調解失敗後,我和父親對於他所控告的事情堅持否認,並告訴法官說,當時這名管理員雖然讓警員陪同我們家的人入內祭祖然而卻未依規定時間關門,他提早將鐵門拉下,將我們一家人還有一名員警關在在靈骨塔內,除此之外我們的貢品一部分放在一旁的地藏王廳也被鎖在裡面,他並沒有開門讓我們拿出來。

 

法官說我們可以針對這點對他提告妨礙自由並且有機會讓兩罪相抵...請問,這樣可行嗎? 我該怎麼對他提告妨礙自由? 還有他將我們的貢品和金紙等..物品鎖住,也並未讓我們將貢品和金紙等物品拿出來,這可以對他提告侵占嗎?

我們並沒有物證,我們當下只有人證,而證人是我的媽媽與妹妹還有我女友, 請問這樣聲請人證有效嗎?還有當時辦案和我們一家人被關的員警也可以當證人嗎?(我不認識這名警察也不知道他的名字,但我當時的筆錄是他幫我做的)

如果我要對他提告妨礙自由的話我該怎麼提告? 是在下一次開庭對他提告嗎?還是到警局備案提告?或是直接按鈴申告呢?

您好:

首先對你們的刑事案件和對他人的刑事案件係屬不同案件,所以應該沒有相抵的問題,建議就妨礙公務部分認真防禦,另妨礙自由部分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當時的員警當然是有利的人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8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撰擬聲請調查證據狀,請求傳喚證人;撰擬準備狀、答辯狀為您及父親辯護之;另關於欲提告對方之部分,應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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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 104-08-26 23:56

在別人的臉書上留言一些事實  

(如:請不要讓老人家幫你繳你自已的一些費用   都已經幾歲的人了還要讓老人家一直花錢)

我並能有罵他不孝的相關字眼   或是罵人的字眼 

而且我所留言的內容都是事實  我還可以提出證據

對方指控我罵他不孝之類的汙辱   要告我

請問各位律師  這樣足以構成侮辱妨礙名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7: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涉及公然侮辱誹謗罪。

2、蓋倘若屬於私德,縱使證明為真仍然構成侵害名譽(隱私名譽的一環)

wang 104-08-26 19:11
你好 由於涉到 妨礙家庭被告 由於網路遊戲 認識一個人妻 常常找我訴苦。有一天 不知道怎麼聊 聊到互傳 裸露照片 影片 還有不堪入目字眼等等 但是 實際上都沒見過面 只是當時覺得好玩 只有約過一次喝咖啡聊天 但沒有成行 當時還有強調 純聊天 沒有其他的 後來 他手機被老公搶去破密碼看到 隔一段時間找上我 說感情破裂 要連帶告我 妨礙家庭 對方本來說 要我包紅包 他就不追究 問他多少 他說 心意給。我也跟他強調 我手頭不寬鬆 他說隨心意 我匯款一萬給他 他反悔嫌少 後來 說要跟我要求200萬賠償 我說 我沒那麼多 只能被關的準備 談成總數5萬和解 要我期限內在匯款4萬 請問這樣被告。我會被判那一種成立

一、這個部分,就算是有性行為,頂多也只是賠個二十萬到八十萬元,說二百萬元太跨張。

二、有可能是仙人跳,你自己注意安全。

三、如果是有性行為的話,大概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或是五個月得易科罰金。所以十二萬元或十五萬元就可以解決的事,一般來說比較少看到要關的,不用太擔心。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64號,主文○○○犯相姦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 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簡單來說,做了十四次,也只有判四個月易科罰金而已。十二萬元就處理了。

四、如果單純的傳照片的話,我幫你查了一個類似的判決,無證據證明有性行為,但是有證據證明有在交往,有裸照,判賠十萬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9號。

五、不用太過擔心。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6 19: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交行為之證據,及您知悉對方配偶惟已婚之證據,於刑事妨害家庭之部分,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對於對方之請求,可不予理會,您無須過度擔心,即使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亦無法取得二百萬元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6 19: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建議不要予以理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應尚不致於成立通姦罪,對方若要提告,則屆時再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大雄 104-08-25 20:16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現在該怎麼辦....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我們一家人從台中回屏東掃墓卻被管理員刁難甚至控告我和父親妨礙公務還有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

(我們並沒有動手也並沒有罵他,然而我與他站在階梯上交談距離太近他卻對檢察官說我用肚子"頂"他,檢察官認定說我有用肚子頂他構成妨礙公務中的脅迫...把我們起訴了)

檢察官拿著只有影像沒有聲音的監視器錄影帶將我與父親兩人起訴了....調解庭這名管理員的要求實在太無理,所以並沒有成功 。而且我們家也無法接受他在事情發生當下警察試圖調解他堅持提告,如今我和父親被起訴後卻獅子大開口的要和解金,擺明就是仗著他當時是公務員的身分欺壓我們老百姓。

 

調解失敗後,我父親與對於他所控告的事情堅持否認,並告訴法官說,當時這名管理員雖然讓警員陪同我們家的人入內祭祖然而卻未依規定時間關門,他提早將鐵門拉下,將我們一家人還有一名員警關在在靈骨塔內,除此之外我們的貢品一部分放在一旁的地藏王廳也被鎖在裡面,他並沒有開門讓我們拿出來。

 

法官說我們可以針對這點對他提告妨礙自由並且有機會讓兩罪相抵...請問,這樣可行嗎? 我該怎麼對他提告妨礙自由? 還有它將我們的貢品鎖住也並未開門讓我們拿出來,我們的貢品這可以對他提告侵占嗎?

我們並沒有物證,我們當下只有人證,而證人是我的媽媽與妹妹 請問這樣聲請人證有效嗎?

如果我要對他提告妨礙自由的話我該怎麼提告? 是在下一次開庭對他提告嗎?還是到警局備案提告或是直接按鈴申告呢?

心潔 104-08-24 11:35

律師您好

我想問的是,我87年2月17 今年滿17歲了 我男友現在23歲,我從去年就開始自己離家,是自願出去 而不是我男友指使我也不是拐我出的  我男友有要載我回家很多次,可是我一直不肯,(我不回家的原因是我監護人會一直打我,卻對外不承認,所以我就自己離家),在外面也沒聯絡我監護人,後來我監護人報警找到我跟我男友之後就說要告我男友妨礙家庭 和誘罪,之後我又繼續偷跑去我男友家住 也沒聯絡我監護人,第一次開庭的時候我也沒去 我監護人跟我男友有去(是不同天去開庭的)之後法院對我男友上訴了,前幾天我回家後我監護人撤消告訴,可是下個月還要開庭,那這樣我男友還會有罪嗎?會被關嗎?如果會的話會被關幾多久?(很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5 12:3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和誘罪不算輕,且倘若雙方有發生性行為會更重,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2、您的部分,倘若您持續離家,可能會遭到強制安置。 3、建議您的男友和您應該一起委請律師協助針對家暴的部分提出事證才能保障權益。
EricChen 104-08-22 10:36

 分別為三人 先以ABC為分

因為跟人發生爭執  然後大家開群組討論 大概有8人

 

當然對方也髒話連連  說要找人打架之類

之後就跟A的哥哥說 A要找人打架之類

然後A就私人訊息跟我說

幹你娘機掰  你娘小心點  出來輸贏之類 等等等很多謾罵字眼

當下就真的受不了  決定提告

 

然後也去翻群組內容  B有提到 機掰你是白癡嗎

C是 事後幾天 跑來密我說  臭俗辣雞掰  出來輸贏啦

我回說 你是否要打我  對方回說知道還問

 

就一併提告 三個人  AB妨礙名譽  C 恐嚇

對方年齡都15~16歲  因為我目的想給對方教訓 不要這樣講話

法律不是很懂  AB應該是可以私底下和解+求賠償金  然後沒事~~

至於C部分 恐嚇 公訴罪 所以就算和解 一定要跑法院

警察也說 也是到法院那邊和解 之後好像輕判~~然後之後沒事~~

 

那想請問 有需要注意事項之類嗎~~因為對法律不是很懂 第一次要上法院

感謝

一、告訴人在法律上的立場是證人,原則上是說實話。

二、就恐嚇罪及公然侮辱罪,你的理解原則上是對的。

三、一個人告三個人的話開庭不建議你一個人去,要注意安全。

四、民事部分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有要請求的話請注意時效

五、關於恐嚇公然侮辱民事賠償金額,我幫你查了二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94號,判賠六萬元;台北地院102年度簡字第7號,判賠四萬元。

六、這三個人都未成年的話可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請求他們的父母連帶賠償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姵姵 104-08-21 00:11

我抓到我老公外遇、並把他們聊天內容用手機照起來、這樣可以構成妨礙家庭嗎?我是否可以提高?

沈恆 (沈律師) 104-08-21 00:20

您好!

如果要提告通姦罪,只有聊天紀錄通常是很容易脫罪的,應要有更具體的證據再考慮提告,貿然提告打草驚蛇往後只會更難蒐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1 01:22

您好:

可能要看聊天內容而定,如果十分明確,脫罪機率就會比較低,建議蒐集更多證據(例如錄音等)再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1 09: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犯罪須證明對方有發生性交行為及發生性交行為時知悉有配偶,若該證據能證明以上二點,即可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若無法證明上述二點,或許可考慮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對證據要求不像刑事那麼高,惟仍須一定程度之證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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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是看聊天的內容而定, 細節建議正式諮詢律師, 如冒然提告恐有誣告之嫌

2.因為您再另一篇有被歐打, 建議蒐集相關證據, 聲請家暴

3.從這兩篇內容感覺您都要提告, 所求為何? 有諸多不明之處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男女之姦淫行為,屬於極隱密之時空進行當然不易取得直接證據。要認定通姦事實,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只要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應依法判決。

因此,若對話記錄內容可以證明有性交的行為,且加上其他間接證據,仍有可能成立通姦罪。

惟若看完資料評估後通姦罪不易成立,仍可訴請民事離婚、損害賠償等。

建議您還是尋找專業律師,仔細評估狀況,再決定如何走下一步。

歡迎來電諮詢。

kiwi 104-08-20 16:34

對方在今年6月以私人號碼打給我說要對我的兩個FB帳號做出妨礙名譽提告,對方說他已經有收集到證據,因為他認為這兩個帳號傳給他朋友的訊息與貼文讓他被朋友們恥笑,如果我將帳號停用他將不提出告訴,我也在被他告知後馬上按他想要的處理方式確實將帳號先停用了,中間這段時間我請他提供收集的證據和趕緊敲定和解事宜,他一直推說工作忙也不願拿出他說的證據,是最近才敲定9月要簽和解書......
問題如下: 
1.看的到訊息與貼文只有他朋友, 這樣他能根據他朋友提供的內容提告嗎?
2.如果對方說等刑事民事追溯期過就好了而不願處理和解,我該怎辦呢?對方脾氣陰晴不定怕不簽他哪天又想提出告訴,這樣算變相的恐嚇嗎?
3.刑事民事追溯期分別是多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0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恥笑不代表名譽受到侵害,還是要依據實際內容而定,請檢附相關內容以力判斷。

2、不算恐嚇,但是建議還是要簽立和解書,才能確保雙方權益。

3、告訴期間為已知悉6個月內,民事求償則是知悉2年內或是行為後10年不得追究。

 

宛蓁 104-08-19 09:17

想請問~ 無尾巷~ 他的路不是柏油路 是紅磚路~ 也沒畫任何紅線 與機車格~ 
假如我停放機車 已不妨礙到通路為原則 像是放置在不擋到住戶的門旁靠牆那~ 
請問 那戶的住戶 是否有權拒絕我停放在那邊嗎? 因為是看幾呼根本沒什麼人停~然後我又是很晚才下班的~基本裡面停放空間已滿 ~ 加上他自己牆壁周遭(無尾巷裡)都有放他們自己的花盆 其實這樣也算是不行的對嗎?(花盆)  假如該巷子土地不是該住戶的 是否就不能強制別人不能停放機車呢? 尤其沒畫任何線~(而且以不妨礙通路為原則下) 

secrecy1111 104-08-18 15:42

我在101年的時候(未成年)因毒品案判決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三年

保護管束期間 犯圖利容留性交罪 遭判處有期徒刑3月 

檢察官認為未保持善良品行 遭聲請撤銷緩刑

我是否能提出抗告 有機會嗎

保護管束只剩下短短兩個月

我近年來在服兵役 當初會妨礙風化也是為了家

家中只有父親 (高齡62無業) 姊姊已經出嫁了

才會在年前一時糊塗犯下此錯

並且犯後當下坦言不諱且痛定思痛

為了不讓家中父親失望

今年來表現自認非常優良 我已經怕到不知道該如何於父親講明

更擔心父親得知此消息是否能夠接受?

我父親又該如何承受此打擊

在服勤單位的主管可以為了我作保證品格優良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8 16: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故意犯罪,遭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已經符合撤銷緩刑要件,要救濟很困難。

2、不過還是可以嘗試委請律師協助撰擬抗告狀爭取看看。

secrecy1111 104-08-18 16: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故意犯罪,遭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已經符合撤 ... (恕刪)

委請律師協助撰擬抗告狀需要費用

可以找法扶律師嗎?

 

並非故意犯罪 筆錄 上是

我不知情的情況下 小姐與客人的私自行為 

但是我是負責人 對此也有責任 所以 自願認罪受罰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您的案子確實已經符合刑法規定「得」撤銷緩刑之要件,坦白說,要讓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難度很高。 建議您可以著力點:二罪犯罪時間是否相隔較長?妨害風化罪之「犯罪時間」(非判決時間)是否在緩刑宣告之前?這些都是法院曾經駁回過的理由 另外,相類似爭取成功之案例,可以參考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4號裁定:「觀諸受刑人前後所犯妨害風化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者係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行,所侵害者乃社會法益,後者之犯罪態樣乃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兩者之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尚屬有間,關連性並非緊密,故難認屬再犯同一或相類之罪。是實難謂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後案發生,即得認受刑人存有高度之法敵對意識而一再犯案,故無從進而推斷前揭緩刑宣告預期之效果已然難收,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準此,本院尚難因受刑人於本件緩刑期內更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而受刑之宣告一情,而將前案之緩刑宣告撤銷,是聲請人前開聲請,礙難准許,容予駁回。」,但每間法院甚至每個法官標準不同,可以拚拚看,但不一定會成。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8 20:56

如果緩刑已經遭撤銷抗告之機會很低...

104-08-16 23:31

_你好:

先生為了小三離家在外租屋,原本小孩跟先生住偶而回家住幾天,後來先生搬去朋友家借住,這個朋友跟他太太原本跟我們夫妻來往很密切,來往過程跟我們借錢每天來家裡吃我們的,連出門吃吃喝喝都完全我們在付錢,男的幾乎都不做事我還幫他介紹工作,再他第一個月領錢時跟他要還欠我們的3千,他一付不知情說他老婆說都還清了,因為這樣他們夫妻吵架感覺很尷尬就沒在連絡了,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對我很不爽,在跟我先生聯絡上後沒勸先生竟然還挑撥先生幫他對付我,他曾經跟小孩說要他們選一邊,說選爸爸就不能跟媽媽,選媽媽就不能在找爸爸了,因為要抓先生跟小三證據我有在小孩手機裝APP可以遠程錄音,好幾次錄到那個朋友跟先生挑撥的話,比如我跟先生說我有錄到他跟小三上床的影片,希望他出面跟我好好談,錄到他朋友跟先生說(不用理我當我瘋子,說在法院不能當證據告訴他只要沒抓姦在床要打死不承認)(說我只是要逼他出來談我根本拿先生沒辦法),還幫小三算如果先生訴請離婚他要給的贍養費法院有一定的算法要小三不用擔心,不然就是錄到他朋友問你女朋友勒?要他找女朋友一起出來的話

而且自從他借住在朋友家後做的事越來越過分,到現在小孩他已經直接說他不要,連小孩故意帶去他公司給他,他都可以不理叫小孩直接去警察局,想請問這種情形我可以對他朋友提告妨礙家庭嗎?

你好:

要成立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有姦淫之行為,若無證據或抓姦在床,要成立恐有難度。 但你掌握到之證據還是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精神上之慰撫金。 你還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並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贍養費
周利皇 (will) 104-08-17 01:35

您好:

一、您先生的朋友應無法構成妨礙家庭之犯罪,僅可對小三提起通姦罪之告訴。

二、建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上之賠償,若提起離婚訴訟,應注意剩餘財產分配、         贍養費請求及親權、會面交往酌定、扶養費之請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7 09: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部分,須證明有與外遇對象發生性交行為,若證據充足,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亦可同時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龍祥 104-08-12 11:37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在下的大姐在FB網路社團請專門代訂演唱會門票的社團A幫忙代訂日本演唱會門票(該社團A經常有此業務),由於中籤率不高,因此訂了許多張,希望提高中籤的機率,言明每張400手續費。
於7/29得知全部沒有中簽,開始請求對方退款,總計匯款44200,扣除手續費5200,應退還39000。之後,多次以FB軟體Messenger連繫,要求對方儘速退款,但對方處理緩慢,感覺對方一直推拖,最後雙方同意8/7退款完成。但是等到8/7卻又延遲,直到8/10才匯9000,並說剩下30000明天再匯,因此造成在下的大姐的疑慮,認為有詐騙之嫌,於是在下的大姐向朋友X詢問要如何處理此事,之後,亦向我詢問此事該如何處理。
於是,在下偕同大姊到警局詢問報案可能性,員警建議大姊等到8/11確認後再報案,於是由大姊朋友發了一則Messenger通知對方願意等到8/11(因為社團A此時已封鎖大姊,大姊無法直接與他聯繫),大姊也沒再做任何動作,靜待8/11看社團A是否匯款。
但是大姊的朋友X透過追查匯款帳戶,查出此帳戶的擁有者似乎有詐欺前科,也不知道消息如何到了另一個相關的粉絲社團B。(大姊與社團B的版主完全不認識,只是平常會看該社團的消息)
社團B的版主po出了要粉絲注意詐欺的po文,並指出曾有粉絲受害被騙十幾萬。(文中也並沒提到大姊正在進行的這件交易糾紛)到了8/11,對方發Messenger要求大姊朋友告知大姊若他退款後要發聲明文,大姊同意若收到對方匯款會發聲明文,到了下午三點半,對方匯款入帳。
大姊依約定準備立即發聲明文,並在8/11晚上第一次連絡社團B的版主,詢問是否能發聲明文,社團B的版主詢問原委後表示同意,並且將注意詐欺的po文移除,於是大姊在粉絲社團B發布聲明文,聲明事件來龍去脈,也聲明收到對方的匯款,並解釋自己跟社團B並不認識,不可能一面通知對方願意等到8/11,又一面主導社團B的版主的po文,進行如此搬石砸腳的舉動,最後,並感謝對方全數退回餘額。
對方原本也回了Messenger,事件似乎到此為止,但過了不久卻又要求大姊去要求社團B發出類似的聲明文。大姊覺得此事太強人所難,既然不認識又如何能要求社團B的版主,而對方原本要求發聲明文已經依約達到,對方卻又坐地起價,連不認識的社團都要硬說有掛勾,於是想不理會此事。
請問,1.法律中是否有規定上述情形最晚應於何時完成退款,否則一直拖延豈非無法規範?2.若不理會此事,對方若告大姊或社團B妨礙名譽是否會成立?(大姊已經依照原本約定發聲明文,聲明文也寫到對方如有需要可以自行截圖,但對方的要求卻又再提升)(社團B也已移除po文)(對方亦已將聲明文放在自己的FB上)3.因為跟據朋友X查詢匯款帳號得知,對方可能有詐欺前科,假如社團A另外一個客戶D匯款買商品,社團A卻將大姊的帳戶拿去要客戶D匯款至此,以類似買空賣空的方式掩蓋問題,最後客戶D發現有問題,提出假扣押,是會扣押社團A的帳戶還是客戶D所匯款的帳戶(也就是大姊的帳戶)?又法律上會被當成同夥嗎?(有看到新聞,似乎會有問題)
盼能解惑,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7: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款項給付期限,倘若雙方有約定就依約定,無約定就依法催告知後對方就有給付義務。

2、本文認為,B社團的發文,除非您的大姐有參予或共謀,否則屬於其版主的個人行為,至於內容是否涉及誹謗,則必須依實際內容而定,不能一蓋而論。

3、司法程序上會有確實有這樣的問題,不過這是非常態,屆時再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即可(應該將雙方的往來資料都先留著)。

 

jessie 104-08-11 10:18

前幾天我去住家附近的超商

離開後不久又再度光顧

結帳時店員說有人客人說你拿了她的雨傘

我說我沒拿   但我有看到有一個女生拿走

當下我也有跟該位客人反應(但她什麼都沒有說)

過了幾分鐘該位客人又向店員反應她要看監視器

店員表示她不會操作

我覺得很不舒服我沒有拿傘

卻被店員質問我是否拿了人家的傘

無憑無據的店員就來問我(明明就有監視器至少確認一下啊)

會在那出入的很有可能是我的左鄰右舍

若被鄰居聽到了我如此被詢問

人家會怎麼想

不論是否真的是我拿走的

我都會承受別人異樣的眼光

我真的超級焦慮

明明我沒做錯任何事卻如此

睡也睡不好吃也吃不下

後來我有去超商找主管反應(好像是店長)

她說該客戶天天都會去

她事後也有看監視器確實不是我拿的

她會幫我處理跟該客戶說明

事發隔天她遇到我

她還說會好好幫我處理也交待其它的員工了

並會再與我聯絡

但今天第四天了

毫無消息

昨天我忍不住到門市問

她們說店長只有假日才在!

其它員工跟連是那位客戶都搞不清楚

讓我更是焦慮(可以證明我清白的影像不知保留幾天?)

你的員工在未查證的情況下只憑客人的片面之詞就來質問我

讓我難堪不舒服備感羞辱

我想為自己澄清

卻又不肯給我監視器畫面

讓我不明不白受質疑

也未見積極的處理

我真的很無法接受

我只是去超商消費卻憑白無故惹了一身腥

很無奈更是生氣明明我沒做錯什麼

卻連想為自己討個清白都這麼的困難

請問我可以告超商妨礙名譽公然侮辱人格受損嗎

謝謝!

kimi 104-08-11 10:14
請問有人在臉書上公開辱罵髒話,污衊事實,是否構成妨礙名譽,可否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1 1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銀行確實可能提起撤銷贈與行為訴訟

2、屆時必須釐清我方受贈的原因,及我方受贈的時候,銀行是否已經取得勝訴判決來判斷如何答辯。

您好,臉書辱罵部分讓您覺得不舒服、受侮辱,您可主張公然侮辱罪,加上其如果有不實陳述以文字流傳之方式,可能構成加重毀謗罪,故若您想主張相關妨害名譽罪,請收集相關證據,並將相關回復保存下來,提起刑事告訴,起訴後可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精神上相關損害賠償

Emily 104-08-10 16:22

律師你好,我發現我老公跟一個女生用line聊天,聊天內容兩個人互相叫對方老公老婆,而且晚上曾經約出去外面見面,不只一次,內容很曖昧,還有看到我老公問她經期來完了沒,不知道他們有沒有性行為,聊天內容已經被我截圖下來,這樣的聊天內容可以作為提告妨礙家庭證據嗎?

對方也是有老公小孩,而他也知道我老公已經有家庭,如果我想提告,要先到警察局備案嗎?還是要怎麼做?

請妳幫幫我,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對造可能涉及觸犯刑法通姦罪,也可能係侵害您配偶權,究竟應提起刑事告訴還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必須要檢視您的證據資料,方能夠進一步分析及規劃。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0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內容沒有涉及性愛,則要單憑對話內容提告刑事通姦罪恐有困難。

2、不過可以提起民事離婚訴訟

3、必須先釐清您如何取得對話內容的,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根據您的片面簡要敘述,您老公與該名女子有可能構成刑法通姦罪,不過通姦罪的成立,要有證據證明到『雙方有從事性行為』的程度,且目前法院對於通姦罪的認定採比較嚴格的認定,所以證據方面建議要蒐集更多事證,蒐證齊備後再發動,以免功虧一簣。

且請注意你登入老公的line擷取對話,對方有可能反告你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所以證據上除了line截圖外,建議要多蒐集事證審慎準備為宜。

另外,通姦罪有六個月告訴期間,請一併注意。

畢竟婚姻的事情,外人無法置喙,請多考慮你對這段婚姻是否還有期待,並試著與可信任的親人或朋友討論,下一步要怎麼走,其實訴訟只是一個手段,不是目的。

若有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條件嚴格,須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實務上常見提出性愛影帶或體液混合之保險套等證據,較有勝算。告訴期間為6個月,但是自「實際知悉」時起算,如僅有懷疑未得實證,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民事賠償責任認定較寬鬆,雖然沒辦法證明配偶與他人通姦,但如渠等行為已足以破壞婚姻,仍構成侵權,會判決賠償【新聞資料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204256】。消滅時效為2年,也是從知悉時起算。 聊天內容截圖可以做為證據,關鍵在內容可以證明到何種程度。如果要告刑通姦罪,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狀即可;如要告民事賠償訴訟,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即可,向警局備案並無實益。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0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他人過從甚密(比方說互叫老公老婆),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妨礙性自主 104-08-10 13:08

昨天受到從高雄記上來妨礙性自主的通知 ,地點是在台北發生的,但對方現在安置在高雄,102年發生的事,當時我不懂事去援交,對方13或是14歲  我家人因為我已經搞的很煩,請問我該怎麼辦 刑責是?能緩刑嗎 如果和解價錢是多少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未滿十四歲的話,可能觸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本罪若能與對方達成和解緩刑機率也是相當高的,即便無法達成和解,只要犯後態度良好,也是有機會緩刑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一、其實是不建議你在這個地方講太多,因為警察也可以在上這個網站的,語言是很容易誤會的別讓人拿著當證據了。

二、和解的話有人和解二十萬,有人和解五十萬,如果經濟能力不好可談分期。

三、未滿十四的話比較重點,但你的關鍵還是在於你什麼時候知道對方的年齡,是做的時候就知道還是警方跟你說了你才知道?這差很多。

四、我剛幫你查了個判決,一次一年七個月,很多次,應執行二年,和解十六萬,緩刑五年。台北地院103侵訴字第85號判決。

五、建議就近找個律師談一談吧。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6 15:12

您好

建議您先就近與律師諮詢後 再前往應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林偉 104-08-10 10:30

我是"妨礙名譽"之告訴人 最近又收到傳票(8/13開第二次開偵查庭)

想問的是:

告訴人可否請假? 合法請假之流程?

thx~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有正當理由可以請假,要寫「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給檢察官,附上請假證明(ex.機票、會議行程表),書狀格式: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7.asp編號14 您的時間(8/13開庭)較急迫,建議先以電話跟書記官聯繫,書狀再候補。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jasonc 104-08-09 23:16

想發問的內容如下

8/7(五)營業時間機車停放銀行騎樓最邊邊角落靠牆壁不妨礙行人通行的位置

8/9(日)晚間發現原先的機車被強行(鎖龍頭)移到騎樓外路邊的黃線處,並發現右手把疑似有倒車碰撞造成的變形,以及機車不易發動現象

預計近日向銀行申請調閱監視器紀錄

1.請問這樣移車者會構成民事上的損害嗎

2.明知8/7.8會有強颱來襲,還是將機車移到室外,颱風造成的傷害是否跟移車有因果關係

3.先到銀行申請調閱監視器,若不給的再到話警局報案拿三聯單請員警陪同並拿公文前往調閱,流程    這樣對嗎

3.還有其他適用法律可以支持車主求償的嗎,因為已遭擅自移車多次

 

先在此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0 07:53

問題在於移車導致您機車受損而非移車本身,若可證明特定人移車導致您機車損害自可要求對方賠償

jasonc 104-08-10 12:38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這樣算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謝謝~

邱先生 104-08-06 12:14

8年前曾經在各大A片論壇貼A圖

當然也被抓了,觸網路妨礙風化,罰則是去聽課

當下好像有聽警察還是法官說

因為該論壇沒有設定未滿18歲禁止管理員

所以才觸法

因為我當時貼了很多論壇

比較大的論壇都有這種未滿18歲禁止的警告彈跳式窗

有的卻沒有

所以我想問的是

設定這種未滿18歲禁止的警告彈跳式窗

就沒有違犯網路妨礙風化嗎?

我看很多大論壇都有裝這種彈跳式窗

例如

卡提諾論壇:http://ck101.com/forum-3285-1.html

捷克論壇:http://www.jkforum.net/forum-748-1.html

而且很多網友自主性的上傳圖片影片到該論壇

因為有未滿18歲禁止的警告彈跳式窗就沒有妨礙風化的問題嗎?

另外LINE的好友或是群組時常會有人貼露點圖片和影片

這種LINE私底下的互傳訊息也會有網路妨礙風化罪嫌嗎?


 

 

 


 

 

 

 

 

 

 

您好:

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之罪。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將猥褻物品區分為硬蕊、軟蕊而有不同之情形,硬蕊係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軟蕊係指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如果您的物品係屬硬蕊,且不具備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會構成刑法第235條之猥褻物品;若屬於軟蕊卻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仍然會構成刑法第235條之猥褻物品。 再者,依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235條之罪必須符合公然或者足以流傳於眾而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知覺之要件。 猥褻物品如有打上馬賽克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封套、網站18禁警語)不會構成本罪;好友間私下分享亦不會構成本罪。 但是若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仍然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之罪。
邱先生 104-08-06 14:0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如果我沒解讀錯誤的話

第四點裡面所說的

有打上馬賽克或採取適當防務措施(封套、網站18禁警語)不會構成本罪

也就是像卡提諾論壇或捷克論壇有網站18禁警語

所以裡面的網友上傳圖片影片,是不觸妨礙風化法嗎?

那如果裡面論壇網友上傳分享的影片是

李宗瑞案的影片

陳冠希案的影片

這樣的影片也不觸妨礙風化法嗎?

還是會觸其他法律?



您好:

對男女主角會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或第2項加重毀謗罪。然後男女主角可以向行為人求償

應看是否有構成妨害風化之要件?並非以是否提醒未滿18歲觀看之警示來論斷是否構成妨害風化

誠如周大律師所述,詳細狀況需就構成要件、個案事實認定,並非單純標示18禁警語即可免責,實務上尚有許多細節須要處理,本所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意見書、訴訟委任之服務,可以至本所尋求協助。

關於網站18禁警語免責部分可參考新北地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號判決,實務上爭議問題仍多。

邱先生 104-08-07 07:28

感謝上面兩位律師的回答

這些論壇可以存活好幾年

著實令人好奇

HH 104-08-06 01:42

你好 我與前公司有糾紛

前公司告我,但最後結果為應該不起訴處分

但公司居然心有不甘,打了一些他認為對的話然後附檔不起訴書E-MAIL發給全公司(我的個資:身份證字號.名字.住址等都未馬賽克)

想請問我是否可以控告他們?該控告違反個資還是妨礙名譽?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6 06:06

是否構成妨害名譽要看對方在貼不起訴處分外又貼了什麼言論,另外公告他人不起訴處分是有侵害隱私權,實務上層有類似案例判賠的,可考慮對對方起訴請求賠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公布他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依第41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這樣的行為,屬侵害他人隱私權,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張貼不起訴處分書內容部分,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但因為公司是該案當事人,將來檢察官或法院是否會認定成立犯罪,或認為屬正當權利行使而有言論自由保障,視個案而定,較不確定。民事責任亦同。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法律小學生 104-08-06 11:19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公司擅自洩露你的個資

             明顯違反個資法了,至於是不是有誹謗還要看具體內容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miffy 104-08-05 17:17

您好!先前有詢問有關於朋友欠錢未還問題,經過多次催討,他屢次沒依照他自己承諾日期返還欠款,上網查判決書案例,用他名字搜尋,他跑法院經驗還真不少,每次一副我就是欠錢不還你能拿我如何跩樣!『請問妳要拿錢還是上法院講?請速回應一下!!我明天要跑銀行,週四下午要出國了!!』態度之囂張!!!令人憤怒!!!!!!!!!

目前,手邊有的資料有匯款証明、LINE、簡訊,我知道要告詐欺不會成立,現在只能走民事訴訟,(支付命令部份,我並沒有他個人資料,只有姓名跟手機號碼,所以沒辦法申請)就算錢拿不回來,我也要讓對方上法院。在還沒到法院提告前,想去找對方母親跟她講這件事,看能不能在親情壓力他會還錢,試想請問,我如果去他母親工作地方,告訴她這件事情及提供相關資料給她,為了自保會全程錄音,這樣反而會被告嗎?如:控告我騷擾妨礙秘密…諸如此類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5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如下:

1、您與其母親的對話,對於您與對方的債權債務糾紛並無幫助,所以無故竊錄恐有不法之虞。

2、建議還是應該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權益。

小天 104-08-05 03:40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 我借錢給對方 七萬 對方也有親自簽下本票借據 並且壓下手印 償還日期並為期一年要償清借款金額 但要是一年後期限到的時候對方要是沒還清金額並且無工作或是名下並無任何動產 那麼我 可拿借據本票去法院提告並且請法院強制要求對方償還金額嗎?

以下是借款契約書範本 諾是對方 親自簽下這份契約書 時間到要是真的沒有還清債款 我拿這份契約書以及壓過手印的本票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案件會成立嗎?提告費用是由我方還是對方付款?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 X X X (乙方) 因週轉需要,向債權人 X X X(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 7 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 7 萬元整,之本票1 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6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雙倍借款金額 14 萬作為償還 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

,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七、義務人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

任以本約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狀。

九、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倘因債務 新台幣 七萬元整 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一、本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特約事項:本件借款契約書當於債務人及債權人親自簽署 並以私人簽章及指紋證明 以茲證明無他人冒用名義 此文件一式兩份 債務金額 新台幣 七萬元 整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未償清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十三、諾債務人 所提供之資料 諾有任何不實 將可即刻 提告 願受詐欺罪論處 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17

聲請支付命令,也可提告,目前支付命令雖有修法,但相對還算是比較迅速的方式。

煩惱 104-08-03 21:49

我先生有妨礙性自主前科,那如果我們離他還會有小孩的撫養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3 22: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可以約定,則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處理。

2、倘若無法協議透過法院酌定監護權,則除了法院除了會考量對方有前科之外,還會斟酌雙方的經濟狀況、照料子女的能力、子女意願等作綜合判斷。 

煩惱 104-08-03 22:16

經濟狀況是如何衡量,如果他本身沒有固定的工作都是靠父母的經濟,這樣他還會有撫養權嗎?他有很多前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由法官來酌定監護權,則您先生的前科紀錄,經濟狀況等自然會列入考量,對他爭取小孩監護權會較為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妨害性自主前科有很多種,要看他的是那一種。

二、小孩的性別也會被列入考慮。

三、小孩的監護權的話法院的標準是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保護,所以在爭監護權的時候記得要多花點時間讓法官相信小孩跟著你比較好,而不是一直花時間去舉證小孩跟著對方比較不好,這個舉證的比例上面要特別注意喔。

四、可以談儘量談,法諺有云,肥的訴訟不如瘦的和解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專線0928967948。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4 05:51

您問的是監護權嗎?若是,這部份無論是協議離婚或是裁判離婚都得要您去積極爭取,至於另一種則是小孩已經由您監護,對方是有扶養小孩的義務。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而所謂妨礙性自主要看內容

並非所有都一概而論

而且如果是主要照顧者

基本上就會判給主要照顧者

但有前科確實在爭取監護上會有扣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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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4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機會較高,但對方亦可行使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煩惱 104-08-04 22:37

主要照顧者是我,小孩的讀書及生活費

大部分都是我在支出,這樣我爭取撫養權的機會大嗎?

Catcat2me 104-08-02 20:41
您好, 想請問,留學生取得國外護照,但尚未取得僑居加簽身分。近期收到公所公文,依據 「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清查作業要領」及「役男出境就學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執行清查作業說明」,必須於六個月內返台接受徵兵,不然依妨礙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想請問,役男如在國外因為婚姻家庭工作等條件,不能及時返台接受徵兵,如果選擇在37歲除役後返台,屆時還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妨礙兵役?五年以下? 又有無可能以易科罰金

您好: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 妨害兵役通常都判處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刑,只是會留下刑事紀錄而已。 您可以等20年以後再回國即可。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40號判決。

二、這個判決主文略為[ …核准出境,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 …等語。

三、也就是說,以這個判決為例,就是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如果檢察官不反對的話,就是罰十二萬元就可以了,但是有前科,五年內如果犯罪的話會加重其刑。另外是,要看這個移民國對於在台灣這樣的判決會怎麼評斷,會不會影響國外的學習、工作等。

四、當兵未必是不好的,之前我當完兵之後覺得整個人脫胎換骨,跟以前完全不同,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一、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Hazel 104-07-31 11:36

母親的朋友(他們在職場認識約5年)目前得腦瘤(目前我媽在醫院照顧她).母親為了她向孩子、先生借錢至少2次以上,但父親生病已7年沒工作且我曾跟母親說:「對方是同性戀,你拿家人的錢借給對方,你會失去孩子」.母親就把她所賺的錢都給了對方、現在媽欺騙家人都稱是同事要的.

 

家人為了對方不斷爭吵、只要對方一通電話,母親就把工作辭掉去陪她.我疑似對方是同性戀,因我媽去工作對方每天傳line要求去陪她、之前對方沒工作就去找我媽睡覺(我曾看過,但是睡單人床,至少1天以上),對方已造成我們家的困擾,且在下去會離婚,可去提告妨礙家庭嗎?但對方和媽不承認是同性戀,不然要怎麼作才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同性之間即便發生性行為,原則上應無法符合刑法通姦罪之構成要件,因此您父親可能

       無法提通姦罪告訴。

2、不過如果對方一直要求您母親離家與其同住,可試著提出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之

      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Kaltu 104-07-31 03:22

大家好,我是剛滿18歲的大學生。


昨天晚上回家時檢查信箱發現裡面有一張A4列印紙上面寫請我三天內到轄區警局領取司法文件,沒有署名承辦員警只有蓋轄區警局印章。
收到警察局不具名文件母親非常緊張晚上十點半馬上飛車前往警察局詢問,由於沒有署名不知道是誰發的文件,查了班表和負責區域人員之後才用Line通話聯絡已經下班的員警東翻西找找到三四張文件。


值班警察拿了其中一張給我其他的拿在另一名員警手裡
但沒有讓我細看,所以只看了一眼拿在櫃台值班警察手裡的文件,記得有?妨礙名譽?字樣,是台北文山分局發出,而我在高雄的一間派出所。
迫於父母與員警壓力,我沒有時間細看就在員警手指的地方簽名,所以沒有看到對於我的稱謂為何。


簽完名之後這張文件隨即被收回,我根本不知道我簽了什麼。
遠遠看到另一名員警在一張印有表格的紙上應該是?已通知本人?或者其他類似陳述的地方打勾。


臨走前給了我一張標準的警察局通知單,上面只有刑事案件和到案時間,到案時間已經是兩天前(7/29下午兩點)了。
值班員警電話連絡台北文山分局之後跟我父親(不是跟我)說後天下午直接打通知單上的電話跟偵查佐聯絡。 


剛剛在網路上到處找資料的時候發現,似乎根本不應該理會完全非正式的?通知領取?文件,也不應該簽一張我根本不知道是什麼的文件,我有哪裡做錯了嗎?

我後天要打那通電話嗎?
如果他要求我從高雄跑到台北辦事情一定要去嗎?
其他問題文有律師說修法後沒有正當理由可以直接請檢察官開拘票,沒有錢上台北可以算正當理由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1 05:41

可先回想一下先前是否有與人有紛爭,另警方傳喚建議還是要到場,請您打電話聯繫就是要您跟中山分局約妥時間做筆錄

Kaltu 104-07-31 14:13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先回想一下先前是否有與人有紛爭,另警方傳喚建議還是要到場,請您打電話聯繫就是要您跟中山分局約 ... (恕刪)

所以沒有辦法不跑整個台灣上台北作筆錄嗎?

Vicky 104-07-27 15:05

一直用手機簡訊侮辱, 毀謗, 是否可以提告妨礙名譽 ?

如果不能, 就真的無法可以限制那個可惡的人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7 2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與您之間的私人簡訊,不會構成名譽侵害。

2、倘若涉及恐嚇,或是簡訊數量過多,則可能涉犯恐嚇罪及強制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7 21:59

一對一的私訊部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

長頸鹿 104-07-25 22:22

第一次發問,如有不妥請告知及包含。

想請問:

1.我在line群組內貼上與某A的聊天截圖(某A不在社團內),但被告知我的行為可能違法,涉及侵犯他人隱私。如果某A要告我,那他不就要利用群組聊天訊息內容作為證據,那他這樣的行為不也涉及隱私呢?我的行為有違法妨礙秘密嗎?

2.如果在line群組內對不是群組的人進行毀謗辱罵,會違反公然侮辱毀謗罪嗎?群組算公共空間嗎?

爆料誣指涂半套毀人名譽竟不起訴!涂醒哲:聲請再議

 

簡姓男子爆料嘉義市長涂醒哲接受按摩女「可樂」半套性服務,今(7)日獲不起訴處分。簡男下午拿一瓶「可樂」大辣辣到市府要請涂喝,並在臉書貼不起訴剪報諷?「市長,可樂好喝嗎?」但涂出國未遇,涂醒哲的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爆料完全不屬實,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將聲請再議。

 

簡俊平今年初向特定媒體爆料,指嘉義市長當選人涂醒哲於競選期間,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半套性服務」,涂醒哲怒告簡男妨礙名譽。嘉義地檢署今7月7日(二)偵結,檢察官認為簡男親自找按摩女「可樂」蒐證照片、錄音檔案,認定簡男並非無中生有造謠,處分不起訴。

 

簡男得知不起訴處分的消息,下午帶了一瓶可樂到嘉義市府大門前,揚言要請涂醒哲喝,且要求涂醒哲向全體市民道歉,否則要告涂誣告。由於涂醒哲今天赴澳洲參加城市論壇,市府無人理會簡俊平,簡隨後自行離去。

 

涂醒哲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的爆料純屬捏造,然而檢察官僅以簡男聽聞第三者的說法,而「親自」前往消費,即認定簡某的爆料有經查證,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聲請再議撤銷本件不起訴處分。

 

陳偉仁律師完整回應稿,全文如下:

 

涂醒哲市長未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女店員「可樂」半套之按摩服務,簡俊平僅因第三人向其稱「可樂」有在作半套,卻未向維納斯養生館查證,而到櫻花養生館接受「可樂」按摩服務,即以片斷之對話,臆測涂市長曾於維納斯養生館接受可樂作半套,進而向新聞媒體爆料,實屬無稽。

 

簡俊平所提出之證明,係自己接受分別於不同日期接受「可樂」按摩服務過程之2個錄音檔,其中第1個錄音檔,「可樂」並未指出其曾向涂市長提供半套服務;另第2個錄音檔,則為「可樂」向簡俊平說:「可是我還是不能幫你喔…因為我還是不會」之對話,而簡俊平與「可樂」該次之交易金額為1,200元,足見「可樂」並未替簡俊平作半套。

 

簡俊平所提供之2個錄音檔均無法證明「可樂」曾向簡俊平提供半套服務,更難以作為涂市長提供「可樂」半套服務之依據,簡俊平之爆料即屬捏造,本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未見於此,徒以簡俊平係自第三人聽聞養生館女店員「可樂」有作半套在先,而查證「可樂」親自作半套在後,並以「可樂」自稱係涂市長之專屬按摩師,認定簡俊平之爆料業經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涂市長有出入半套養生館云云,泛以簡俊平已盡相當查證而不構成偽證,除未就簡俊平之不法行為予以處罰,亦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新聞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153134705.html

 

作者記者陳俊廷/嘉義報導 民報 – 2015年7月7日 下午11: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同法第256條第1項定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同法第258條復定有:「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亦定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二)法律小教室:諸如本件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之罪,若經檢察官審理後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對此設有供告訴人救濟之管道。亦即告訴人原則於收受處分書七日內,得以書狀敘明不服的理由提起再議,而再議若認有理由,則可能會發由其他檢察官續行偵查抑或發由原檢察官起訴;若再議經認無理由而遭駁回,亦尚有交付審判制度得予以救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羊咩咩 104-07-22 18:27

您好想請問各位:

 被告傷害妨害自由傷害部分已達成和解並撤告,

妨礙自由無法撤告,所以必須去開庭,如果被告沒有去開庭的話,

會影響到判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1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已經和解了且沒有前科,可以爭取緩刑,倘若無故不到,法院可能認為犯後態度不佳,否準給予緩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2:02

到庭表示悔意,以爭取緩刑之機會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撰擬悔過書,向法院求情,請求緩刑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11:29

建議還是要到庭,並陳明雙方已和解,以爭取緩起訴緩刑的機會。

小涵 104-07-22 11:16

各位律師您好:

我老公被姪女告傷害經查證已到地檢署,但尚未收到通知要上法院,目前雙方有意和解,請問要做什麼動作才能完全撤銷傷害告訴案件,還是已經來不及一定要上法院這個程序?

另為求自保,請問各位律師,以下是姪女在網路散佈的不實文字,可否告她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1.不要把阿嬤當作老人癡呆,把所有事都賴給她,每次放到冰箱壞掉的東西都說是她用的(事實證明.有證人:就是老人家把東西塞到冰箱不肯丟,要煩請小姑丟才可以,不然老人家會不爽)
2.為什麼阿嬤過年要包紅包給兒子媳婦一個人$xxxx,我很好奇你們怎麼收的下來,你們不是有在賺錢嗎,真的很扯,她的生日或母親節你們有打過一次電話或幫他過生日嗎,晚輩沒拿錢給他就很扯了,怎麼可能還要她的錢阿(事實證明:有幫老人家過,證人:一堆)
3.帶阿嬤來醫院看病,最好她沒事,不然我和妳(指的是我)沒完沒了,你和她住一起也知道他生病也不理他,你們自已去看醫生也不順便帶她去,姓x的(指的是我),要跟我嗆,你年紀還比我小,我還會怕你嗎,不要叫你老公出來壓我,你們沒資格說要打我,只有我大舅舅和大舅媽才有資格,你們自已平常對老人家怎樣你們自已心知肚明,平常如果做的好,我會這麼肚爛嗎,我沒做錯事情也不可能跟你們道歉(事實證明,沒有不理老人家,沒有不帶她去看醫生)

以上的言論才會導致姪女回阿嬤家跟我老公起爭執,姪女失婚三個小孩還酗酒,因領政府補助跟本不需要工作,在家裡很閒,所以一直管閒事,三五不時回來鬧,真的快要受不...請各位大律師幫幫我吧,給我點意見,謝謝

您好:

和解同時言詞或具狀向檢察官表示撤回告訴。如已經起訴仍可向法院撤回告訴。 您當然有權利對您姪女提告,但是您該考慮是否要以這樣的方式處理紛爭,法院裡親戚間因互告而奔波於途數年、十餘年的情形屢見不鮮,建議您改用調解或協調之方式處理。

您好

若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建議雙方白紙黑字簽署和解協議書,通常是約定一筆和解金或者道歉,看雙方協商結果而定。

特別提醒注意,建議我方付錢或道歉後,對方要同時交付已經簽字用印的撤回告訴狀給我方,我方可以遞狀撤回告訴,避免對方收到錢後,甩賴不去撤回告訴。

和解協議書與撤回告訴狀攸關雙方權益,用語宜謹慎,避免將來節外生枝,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若要與柯俊吉聯繫,貴方可以在臉書留言、發訊息,或者直接致電、發電子郵件方式皆可。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啊斌 104-07-21 22:52

我叫啊斌 今年23 女方已滿20歲(男女朋友關係)

想詢問一下,女方因為家庭因素,想離家出走

但是在外無依靠,要投靠我

但又怕她家人找上門(因為我家是餐飲業,怕他家人來亂)

他家人知道我的姓名和大概的工作地區

如果她家人要報失蹤,請警察調查,是否會受理

協助她家人找到我的所在地

因為她長期在家受折磨,如今受不了(滿20想離家出走投靠我)

想知道她家人能否告我什麼?

如果來工作場所搗亂,妨礙工作有什麼法條可以自保?

如果女方自願待在我這,不跟家人走,會觸法嗎?

我只想幫助她,我女友她經常被言語辱罵,又抓傷,又打罵,睡眠吃飯都成問題...

建議她打113,但是顧慮家人不敢打

我告訴她20歲妳有自主權,妳不用受家人限制行為,請問這樣會觸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女方已滿20歲,且若您也未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不與其家人聯絡的話,基本上沒有犯罪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啊斌 104-07-22 08:31

那如果女方自己不與家人聯絡,但離家時有寫紙條給家人,

說明不會讓你們找到我,

萬一她家人要報失蹤,請問警方會受理嗎?

而警方會因為她家人報失蹤

而找到我的所在地嗎?(家人已知高雄某區和我的姓名)

若真的被找到,女方不願與家人回去,

而她家人在店門外妨礙我們做生意,我方可以採取什麼措施呢?

104-07-21 19:07

半年前,我與一名已婚網友有持續三個月的婚外情,當時並沒有要拆散他們夫妻,三個月後也主動斷絕聯絡,卻遭那名網友報復,將我的不雅影片放至色情網站,我是否該找警察處理,但是後續我是不是會被告妨礙家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2: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事後提告您涉及通姦罪的部分,確實可能遭認定有罪。

2、建議可以等到通姦行為6個月告訴期間過後,在就對方散步您的照片的部分進行提告

一、告訴期間六個月是從其配偶知悉時起算,但是你如果直接翻牌對方可能直接提告

二、妨害家庭一般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或是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通常錢可以解決。民事賠償約二十萬到七十萬左右,每個地方法院會略有不同。

三、每個人想法不同,你要想清楚再處理。

四、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

五、別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