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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 102-10-30 16:21

本人在師大商圈(泰順街4*巷**號6米巷住三)承租一樓店面,一開始房東說上任承租方是做服飾業的,因為很賺錢做太好了所以移到別處去了,本人不疑有他,便立即承租後向銀行貸款借了20萬裝修房屋並進貨,營業不到一個月都發局就告知此區域不得開設經營服飾店,還被都發局開罰單~將此事告知房東,房東說不租就算是違約了要付違約金~故無力經營下去,因無收入又要支付銀行貸款,本想尚有押金房東,藉此抵銷房租,不再續租~豈料房東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並同時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根據租賃契約要我賠償每月租金的五倍~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我是否可以告房東詐欺?

Mir 102-10-30 10:10

朋友A從事的是未立案補習班,每月收入約4~5萬左右,因補習班未立案故不用報稅,個人所得清單上也沒有記載

去年起朋友A因怕以後有需要需向銀行借款,但無所得紀錄,故將其放在另一朋友B所開設的公司名下,朋友B幫他報勞健保、勞退、並以每月最低薪資呈報。

上月朋友A因有資金需求想向銀行貸款,跟朋友B說因為每月接報最低薪資,希望朋友B幫她開張薪資證明可以每月至少有5萬,朋友B一開始說好,請朋友A自行填寫再去公司蓋章即可(有留下Line紀錄),但最後不之為何B反悔了(也有Line紀錄),也不願意開出薪資證明,朋友A情急之下自行製作了薪資證明,並自行刻印朋友B公司章蓋印。

想請問一下各大律師,若是案件通過,但朋友A每月皆可按時繳款,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在網路上查到的是,向銀行提出借貸申請,不管是否本人申請或委託代辦者申請,只要
1.借貸者提出證件上非偽造證件
2.契約簽名系為借貸者之親筆簽名
即無法構成偽造文書
1.銀行有撥款給借貸者,借貸者承認為事實,且借貸者有收至借貸金額
2.借貸者有依繳款時間正常繳款,持續3次以上
3.借貸者無逃亡
即無法構成詐欺之罪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查到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所以這樣A背上偽造文書罪嗎?

謝謝

對於貸款銀行來講,貸款人提出之所謂「薪資證明」既係出於偽造,則基於此項偽造文件所為之徵信程序難謂全無瑕疵,故貸款人此部分行為應已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同時構成詐欺罪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維維 102-10-29 21:51
各位律師好 因為工作臨時外調,必須在11月到外調地方報到,但現在問題來了
我是租"學生套房",契約打->本契約租貸期限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7月31日至,共"兩學期" ,押金5000元

房東說,租金只能退"下學期"部分,至於102年11月~103年1 月這期間租金不能退,因為這是屬於上學期,一直強調此契約是"學期制" 不是採月制

但他在特約事項:有寫到(租期未滿而提前退租之承租戶,"押金"恕不退還")

因為我不是讀法律的! 但在字面上~我的解讀是!!

押金必須給房東(因為我租約解約,這必須給!我同意)

那這樣我102年11月~103年1月的租金(房東表明不願退還部分),是不是沒理由不退還給我!!
不知道我這樣說法是否對

拜託律師可以幫我解惑 因為租金+押金我就要賠1萬5以上~~ 想說看能不能拿回來!

 

 

小王爺 102-10-29 20:26

朋友因為升大三的暑假.要搬出宿舍.想在外面租套房.我們有看到在學校附近的套房

房租每月七千.為期一年.我們有簽租賃契約.因為屋主他本身在外地有事業.所以我朋友都是用

匯款的方式來繳房租.我們有天在他那煮火鍋.不小心燒毀廚房.沒有很嚴重.就牆壁黑黑的一片

後來有請求屋主重新整修廚房.但是屋主要我們自行負責.因這樣我朋友不爽就沒繳房租

屋主竟然因為我朋友不繳房租強制我朋友搬離.馬上又把房間組給別人

那這樣該怎麼處理?

 

雅雅 102-10-29 02:07

當初購物房屋時因為土地持有人太多所以賣家沒辦法馬上辦理過戶,可是契約書有寫到等土地可以買賣時我們就可以辦理過戶,可是現在突然有建商要來收購土地 但是建商是跟賣家收購,但是賣家是已經把土地賣給我們了 怎麼還可以賣給建商呢?但是我們當時契約有寫等土地可買賣時就可辦理過護 但我們孩沒過戶他又要賣給建商 那我們怎麼辦?爾且已經過二十幾年了現在還可以辦過戶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土地應該尚未過戶給您們,但土地之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惟本件應有時效之問題),所以對方再賣給建商,則屬對方違約,另本件若該土地移轉予建商,則您們可能會面臨拆屋還地的窘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您所述事實,恐怕應先釐清基於買賣契約所得主張的土地過戶移轉登記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完成,若係如此則賣方是可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的,從而即使要對賣方主張因無法再履行過戶移轉(給付不能)而請求損害賠償,應該也是在法律上無理由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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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 102-10-28 17:13

請教律師

我家土地被建商看上預合建房屋

契約訂定時是否需要代書律師在場?

合建過程中土地與建物是否要信託?

建案必要支付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應該由誰來付錢?

土地與建物過戶時機?

ㄧ般保證金該所取多少合理?

非常感謝您的專業回答

wood

 

您好,合建契約牽涉的利益比較龐大,而合建契約性質,是否信託,都影響到稅賦的種類及負擔,您所說的那些事項,其實都是可以談的,談一個對您最有利的條件再簽約,建議簽約前找律師審議契約,以求最有利的保障,如有問題,再請電話與我聯絡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合建契約牽涉的利益比較龐大,而合建契約性質,是否信託,都影響到稅賦的種類及負擔,您所說的 ... (恕刪)

附帶說明,所謂都可約定,不是指約定稅賦繳納名義人,而是約定實際出錢的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建契約的擬定,一定要好好審酌契約內容,畢竟建商有的是經驗,您們想要的條件一定要列進去,當然由律師審閱對您們也比較能夠保障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俊仔 102-10-27 17:04

您好: 我在2013/10/24向天堂私服裡的玩家購買帳號跟裝備,交易完成後,當晚那玩家有line我說他朋友不知道帳號已售出,向遊戲的管理者回報被盜用帳號,原來這個帳號有兩個玩家在玩,賣我的玩家並無向另一位玩家告知,隔天我所有帳號都被封鎖,兩個玩家是說會幫忙跟遊戲管理者釐清不是被盜帳號是誤會,但配合度蠻差的,不是打電話不太要接,就是line他門都很少回(因為遊戲管理者說並須3人同時上線跟他做釐清的動作),我也有問管理者如果有釐清我是買帳號並不是盜帳號的話,我其他帳號跟裝備是不是可以解鎖,讓我繼續玩呢?管理者說不一定,因為對方是報被盜帳號,所以他門是以盜帳號的方式處理,所以就算是釐清了也不一定會幫我解鎖,想請教律師像這樣的情形我應該要怎麼辦呢?賣方不太配合做釐清,遊戲管理者也不知道會不會把帳號還我,我要怎麼辦呢?(我有留交易的匯款資料.有在line留買賣的簡易契約.有裝備的照片)麻煩律師大大門幫我解答一下,3Q!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15: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線上遊戲都是禁止帳號買賣的,因此您可能需詳閱約定說明書。

2、倘若該遊戲沒有約定禁止帳號買賣,您可以請求對方依約履行,倘若無法履行,則可以要求解約,請求返還支付金額。

天天 102-10-25 18:42

律師你好..本人在前天買了朋友的中古車,朋友一再保證車子沒問題,而未簽訂買買契約,汽車過戶名下,但事後發現有重大瑕疵....,對方說汽車過戶不負責任,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若要主張民法92條因被詐欺撤銷意思表示,實務上我該怎麼做?   

以上問題  謝謝~~

您好,可主張價金減少,解約,或是損害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請教問題 102-10-25 16:08

7.8年前高中時,我很迷卡片遊戲,於是會網路上買賣收集,有次成交賣出 也收到匯款,但因為家裡的電腦壞了,無法用網路連絡該名買家,於是用電話告知情形,因為學校遠早上六點多上課五點多下課,常常來不及趕上郵局,於是我又拖了好幾天,而買家便罵我詐騙集團.要叫人殺我之類的,一時衝動之下,網路契約一共三張是700元,但透過問與答最後550元成交,可是我卻只寄給他兩張而已,雖然契約金額高於匯款金額,但還是多收了幾十元.......之後我也試圖彌補買家,但買家稱沒有關係.不願追討也不收補償物品,但我還是確實多收到匯款,也讓他拿到少於交易金額的物品呀....請問這樣算不算詐欺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8 16: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詐欺罪,是您一開始就是為了詐騙對方才與對方交易,並且做財貨的移轉,倘若是因為履約過程的誤會或是因為私人理由無法履約,則只是履約糾紛,尚與刑事犯罪有區別。 

coffeeman0628 102-10-25 11:25

律師您好:

於10月22日在郵局外面被要求做問卷調查,接著就跟我推銷健康食品,當下表明我要離開也不讓我離開,說明現金不夠也一直遊說可以用刷卡的或是去領錢但是要先押金,於是我買了盒裝60粒膠囊價值2000元的產品,回家晚間服用了兩顆。翌日上網蒐尋有關此商品的評價才發現公司名譽欠佳,亦有網友提到吃了商品身體不適(網址如右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21905445),於是我也不敢再使用此商品並且想依照剩下的商品比例(58粒)做退貨的動作。致電到公司專人表明已經開封了就不能再退。

這裡想請教律師,得知商譽不好後造成心理疑慮後想退貨卻又已經服用了2粒,但是有鑑於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訪問買賣又解釋為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際,並無足夠的時間或資料可供參考,以致往往在緊迫的時間和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

此買賣是否能夠退貨?

謝謝您撥冗閱讀 

本件銷售方式若符合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之郵購買賣或訪問式買賣時,消費者可依據該條規定主張解約退款,無須說明理由。如果企業經營者約定一經開封就不可退貨,此部分乃為無效之約定,不具任何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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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feeman0628 102-10-25 11:23

 律師您好:

於10月22日在郵局外面被要求做問卷調查,接著就跟我推銷健康食品,當下表明我要離開也不讓我離開,說明現金不夠也一直遊說可以用刷卡的或是去領錢但是要先押金,於是我買了盒裝60粒膠囊價值2000元的產品,回家晚間服用了兩顆。翌日上網蒐尋有關此商品的評價才發現公司名譽欠佳,亦有網友提到吃了商品身體不適(網址如右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21905445),於是我也不敢再使用此商品並且想依照剩下的商品比例(58粒)做退貨的動作。致電到公司專人表明已經開封了就不能再退。

這裡想請教律師,得知商譽不好後造成心理疑慮後想退貨卻又已經服用了2粒,但是有鑑於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訪問買賣又解釋為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際,並無足夠的時間或資料可供參考,以致往往在緊迫的時間和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

此買賣是否能夠退貨?

謝謝您撥冗閱讀 

coffeeman0628 102-10-25 11:01

 律師您好:

於10月22日在郵局外面被要求做問卷調查,接著就跟我推銷健康食品,當下表明我要離開也不讓我離開,說明現金不夠也一直遊說可以用刷卡的或是去領錢但是要先押金,於是我買了盒裝60粒膠囊價值2000元的產品,回家晚間服用了兩顆。翌日上網蒐尋有關此商品的評價才發現公司名譽欠佳,亦有網友提到吃了商品身體不適(網址如右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21905445),於是我也不敢再使用此商品並且想依照剩下的商品比例(58粒)做退貨的動作。致電到公司專人表明已經開封了就不能再退。

這裡想請教律師,得知商譽不好後造成心理疑慮後想退貨卻又已經服用了2粒,但是有鑑於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訪問買賣又解釋為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際,並無足夠的時間或資料可供參考,以致往往在緊迫的時間和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

此買賣是否能夠退貨?

謝謝您撥冗閱讀 

cally2283 102-10-24 17:24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本身身為屋主,第一次將店面出租,與房客簽訂租屋契約日期訂為明年1∕1 ,房客並無明確說出房屋點交日期,也沒明確說出所需裝潢時間,但日前卻催促我盡快將房屋給予他裝潢,但到租屋契約時間未到,還差距兩個半月之久,他也不願意支付我未來兩個月內的租屋損失,卻在昨天強行將他個人開店所需私人物品放置我店面內,如果現在我想違約,收回房子承租給該房客,需要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嗎?? 由於簽訂的是一般市面上的租賃契約,我本身需要賠償房客任何違約金嗎??(我有收簽約金了) 如果房客提出訴訟,我有任何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理由嗎?? 期望您盡快回覆,這事情非常的困擾我,且急需處理,十分感謝您的答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您們有另外的約定,否則應以您們租賃契約內容約定為主,您的租賃契約的日期既然尚未開始,則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說明租賃契約的始期,並告知未到期前,不得進行裝潢或置放東西,否則即解除契約等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魚 102-10-24 15:34

我在這家公司工作已10個月,因為身體近期不適,仍持續正常上班,但實在忍受不住身體病痛,想在家長期休養,所以在今年102年10月14日當天,上班後,於上午便口頭告知"老闆",因為本人身體不適,需要在家長期休養,所以只能做到今天,並在當天6點下班前,將我負責做的工作內容以WORD整理好並印出來,並與公司大門鑰匙一同交給"老闆",但"老闆"不肯讓我離職,"老闆"認為我未完成交接工作,還說離職要在30天前說,但我跟這家公司並沒有簽訂任何合約,於是在“未遞出辭呈”的情況下,我隔天102年10月15日就沒有去上班了,於10月15日當天,我怕事後會有糾紛,在複診時,請醫師開立證明,醫師的"診斷證明書"的日期是10月15日。

在102年10月21號,我收到此公司的存證信函,以下是內容:

「台端請假應依規定辦理,不應任意連續多日不到職,無故不到職即應視同曠職,台端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至102年10月17日間共計3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於知悉三十日內終止契約;本公司特函知台端終止雙方雇用契約,台端日後行為與本公司均無任何關係,並請台端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前回函說明並辦理離職手續,若預期不為回函表示,造成公司營運上之不便,本公司得依法主張法律相關權益。」

1、"老闆">>我公司的負責人是掛"甲"的名字,但是運作與實權都是"乙"在掌控,"甲"只是"乙"之前的合夥人,且員工都稱"乙"為老闆,但"乙"並沒有在公司有任何資料,也沒報勞健保。 當天我離職是跟老闆(乙)說,"甲"當天不在場,所以我回函時,是要寫"親自告知老闆"還是寫"親自告知上司"?

2、收到及看完這封存證信函,我非常緊張又很擔心,很怕自己人生會留下案底之類的不良紀錄,我想我已經親自去離職,何來曠職,是否要補寄辭呈嗎? 

3、我在網路上查過,收到存證信函後,若對方所說事情與事實不符,一定要回函表示,不然等於默認對方所說的事情,日後上法庭,就沒有證據說明一切事實。

4、我只想認真把這件事圓滿解決!回函到底要怎麼回,才能婉轉表達我已離職及我要離職的事實呢?

沈恆 (沈律師) 102-10-25 08:38

您好!合約不一定要有書面,既然已工作了10個月,「未簽任何合約」可能說不通;依照勞基法規定,員工應該於10日前預告離職,不能隔天不請假就不上班,而對方已因無故曠職三日發解雇通知,您也不用補寄辭呈了;回函只要能正確表達想法即可,不確定乙的職稱,可以直接寫姓名;不會有案底,但難免有不好的就職紀錄。以上謹供您參考。

阿威 102-10-23 20:37

我想這是從事我們這行常見的問題

我從事資訊方面工作,常常需要及時處理系統問題

所以中午休息時間常常無法休息,一年下來累積了上百個小時做義工

勞基法不是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我休息時間是12:00-13:30,30分鐘吃飯...1小時都在工作,有保留詳細的工作紀錄文件

???請問這可以跟公司要求加班費嗎

這部分的權益公司可以用契約要求員工放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4 15: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一天超過正常工時的部份都算是加班時數,雇主依法應給予加班費。(倘若因為中午位休息而使工時超過8小時,則亦算是加班

2、倘若於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之下,勞工可以事後自願放棄加班費。雇主不可以強迫放棄。

3、倘若雇主確實有積欠的問題,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102-10-23 19:49

今天上午簽了一張汽車買賣契約。原價185萬,業務員說現金折10萬,
也就是175萬,同時付了訂金10萬。但回到家仔細一看,契約書上寫的卻是185萬。
而訂金竟然是10元。像這樣的契約解約的話,押金拿得回來嗎?或者給10元即可?
契約內容如下圖。謝謝律師大人撥冗回答,感激不盡。

102-10-23 20:48

補上契約內容圖片一張

hoho987 102-10-22 21:24

事情發生如下,上個月我們家買新房子銀行員是到建商那邊對保簽約. 貸款金額1100萬
後來貸款順利下來房子過戶完成了.但是問題來了.對保的時候銀行員有要我多簽了兩三張
證人契約當時也沒看的很仔細就簽名了(身分證影本跟印章都有給代書,代書銀行員非常熟是建商找的).後來銀行給我們借據契約影印本,我看過之後發現我的身分並非保證人而是共同借款人.銀行員有
跟我解釋說當時不能確認我的身分所以才讓我簽之後再回去審核.可是我後來也有去銀行查當時對保所
簽的正本文件,發現並沒有當時所多簽的兩三張保證人房屋貸款契約書.也有問過行員他說我沒有多簽文
件.所有的都在這裡了..(我非常懷疑行員有夾帶非銀行契約給我簽名,因為當時我所多簽的保證人契約
格式記的很清楚.只能怪自己沒經驗沒當場要他影印或自己再看仔細..)
我非常擔心很怕他會亂來拿去給第三者或是地下錢莊把我當成人頭..畢竟那上面保證人有我的簽名..
如果他真的亂來拿給第三者或錢莊..我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再跟法官要求對質或測謊..畢竟借貸也要
有對價關西或者匯款證明之類..很怕被當人頭證人或被冒貸..我這樣獲勝的機會大嗎?
還有我目前這情況要先報警嗎??可是我也沒辦法證明他確實有讓我多簽名..畢竟當時對保簽很多份文件我也沒錄影或要求當場影印...
律師幫忙感激..

就您所述問題,建議您可以向該銀行申請查調目前所有授信案件(包含核貸中的案件)中有擔任借款人或保證人之全部資訊,以澄清您的疑慮。

KIKI 102-10-20 18:37
本人曾於99年7月與某醫美診所簽和解書,既簽訂過和解書,即表示醫療疏失存在、病患也信任了陳醫生當時所言的玻尿酸施打錯誤所產生的凸痕會在一年半、最多是兩年,玻尿酸所造成的凸痕會被吸收而消失。然而,一等再等一再信任,如今已屆102 年10月,凸痕根本未消失。本人主張,當時所簽的和解書為診所片面以專業知識錯誤引導與隱瞞。否則,不會有任何一位病患臉部已破相卻連退費都不去要求。(還同意放棄刑事民事請求) 不公平不對等的契約完全建立在醫生專業的隱瞞。當時和解書所寫〝診所會提供專業妥善醫療照顧至痊癒〞,事實卻證明,三年多了,並沒有所謂痊癒的一天,3年多來消腫消脂針多次施打約有8次左右,還包含事發當時所施打的降解?等,近期最後一次打完之後,本人已產生輕微副作用,本人在擦拭乳液至患處(凸痕)時都有輕微異物感以及輕微的痛觸感(最後一次到院打針時,我有錄音),這些都代表,舊問題未解決反而製造了痛苦的新問題!!!!整個過程已造成本人身心莫大負擔與難過,每次攬鏡自照都無限後悔,當時為何要輕信貴院與陳鴻英醫生。本人查詢報章相關知識得知,玻尿酸施打層的深度或是劑量錯誤才會造成不平整現象,於是寄存證函,願放棄診所所謂的〝持續治療到好的醫療照顧〞因為無法再等待與繼續相信下去,人生有多少個三年? 本人如今請求一次性的永久賠償。8天前所寄發的存證信函一直未獲診所回應,不知律師能否給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視您們當時簽署之和解書內容來看,才能再討論您能否再對該診所及醫師追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m 102-10-19 23:08

發生情況是
家裡位在公寓頂樓,常常颱風下大雨家裡也跟著下雨,天花板都是斑駁及咖啡色的水痕,請抓漏專家來看,專家說是因為頂樓平台一開始建造的就不平坦,且排水孔位置在相對高處,所以水根本不會流到排水孔,造成積水然後讓我們家屋等頂漏水

之後請人修理卻被鄰居破壞(但是不知道是誰),將填補好的材料挖,出一個一個手
指大小的洞,總共挖了快十個洞吧。之後報警了請求損害賠償,但因抓不到犯人而不了了之。

抓漏師父說因為挖了洞之前的工程要重作所以要又要付一筆錢...然後跟我們提出建議,如果頂樓屬於社區公用的話,就請管委會出錢。管委會一開始推說要等社區大會再提出來說。

昨天社區大會,一提到頂樓漏水問題管委會的人就直接拿出房屋買賣契約書其中一條,上面內容寫著
屋頂專利權利之規定:本社區屋頂建築物除供公共設施者由各層共同管理使用外,其餘屋頂平台(即非公共設施部分)甲方等同意專屬各棟頂樓所有權人單獨管理使用維護,其他各層所有權人不得擅自佔用,亦不得堆積物品。至於其使用方式應符合政府法令許可之規定,且維修費用由頂層所有權人自行負擔。(本項條文為本約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約定之條文,為永久性權利。)

管委會表明不付維修費,之後我方提出:那是不是代表頂樓平台屬於我們私人使用。
管委會及其他住戶都說不可能

以上情形讓我覺得矛盾,又說所有權屬於頂樓住戶所以維修費用要我們自己吸收,接下來又說不能私人使用(因為頂樓常常有人拿衣服棉被去曬,或是曬菜乾,抽菸,烤肉,小孩子在頂樓亂跑...等等),讓我覺得甚麼好處都被他們占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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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

去找財務委員拿規約,財務委員不願意拿給我影印只推託說規約除了警衛管理的部分其餘跟政府機關公布的版本一樣,所以叫我自己上網去看
然後說維修費用拿收據就可以跟管委會申請。但是後來主委卻又改口說要先請廠商報價,他再考慮管委會要不要出這筆錢

我想請問
Q1:有甚麼法律可以解決我的難題?請舉出實例或明確的法律條文

Q2:將頂樓約定專屬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Q3:如果財務委員說的規約內容幾乎沒變更的話,那頂樓法定屬於共有,不管是之前維修的費用或是第二筆因人為破壞又要維修的費用都因由管委會從公共基金出錢吧??

問題很多抱歉,實在是因為這件事困擾了我好幾個月,昨天開會又受了一肚子鳥氣,所以希望找到解決方法,而且兩筆費用加起來要25萬,對我來說負擔真的太大了,所以請各位多多幫忙!謝謝你們

肉包 102-10-19 22:31

因為夫妻個性理念不和而離婚,而小孩監護權本來男方有意爭取,但男方耳跟子軟聽信前岳母好聽的話,說要讓女方長大擔起當媽媽的責任【因為女方只有20歲還很愛玩】,先把監護權''讓給女方'',然後男方傻傻在''契約'' 答應讓出監護權!!!(只有契約沒有上法院,也沒有律師)
契約內容概要
1.假如女方因為經濟不許可,需無條件讓出小孩監護權,歸還男方
2男方不需支付任何金錢給女方
3.只要正常時間隨時可以帶小孩出去
4若監護權讓出為男方時,女方也可依1、2、3條作為依據再度要回監護權

起初讓出監護權的時候,剛開始還有照著契約走,雖然說好不用付任何金錢,但男方都會固定買一些小孩的用品(奶粉,尿布,等等..)給保母(女方的奶奶但不同住),保母跟男方氣氛還不錯(但保母跟女方不是很好)

可是過沒多久...狐狸尾巴跑出來哩..............
前岳母開始酸男方,說你買這些...到不如給實質一點(錢)
但男方並沒有直接給錢,還是持續買小孩的必需品,因為跟契約內容不一樣!!(其實要是給錢,就怕實質不是用在小孩身上)

但現在男方最怕的事情來了,怕見不到小孩.............
講 好男方可以正當時間帶小孩出門,但後來因為女方的一些理由(明明就是錢的關西),不是理由不讓男方帶出門,現在只能探視....而且連探視也越來越困難﹝ 以前只要去保母家就能看見小孩,但女方跟保母吵架....把小孩帶離,因為男方沒有女方電話,唯一管道要透過前岳母來聯繫女方,要是前岳母故意不接電話,就不能看 了!!﹞,很怕小孩忘記有我這個爸爸!!

幾使現在男方很後悔....很想要回監護權,但對女方依然還是''溫柔的說''.........
妳 經濟能力不許可時,還是任何原因,都可以隨時把小孩給我,不用不好意思,我願意當小孩的備胎,還有我們之間講好的約定還是一樣的,小孩只要給我,小孩任何 費用由我來負責,這是相對的,妳不用擔心,我一定會給小孩最好的教育,不會給小孩餓到,唯一我跟妳不同的一點,就是妳要來我家看小孩,還是妳要跟妳男友陪 小孩出去,只要是正當時段我都可以,我不會阻斷妳的母女親情。


我想問的是......
1.這張契約,在法律上有效益存在嗎?

2.契約內容概要1.2.3條都具有法律效益嗎?

3.若女方故意不讓男方見到小孩該怎麼辦?

4.監護權還可以要回來嗎?機率大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2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契約的概要內容,尚與法無違,應可認為有效。

2、但是家事案件,有關小朋友權益的部份都不是夫妻雙方說的就算了!倘若對小朋友不好,均可透過法院介入,因此縱使約定了監護權,若不利子女,亦可聲請法院改判。

3、訴請法院改定監護權,原監護權人未照顧子女或是有其他不利的行為,法院才會採信。

4、不論監護權如何定,父母均可探視小朋友,倘若夫妻一方拒絕,則可訴請法院酌定探視方案。

Eason 102-10-18 20:37

想請教你一下存證信函與公司違約法律問題本人於國內航空維修廠上班。

因公司有培訓五個月,並與公司簽訂三年雇傭合約書但我只做了兩年而離職了,公司寄存證信函請我繳交違約金十萬元整,因我兩年期間,有四個月已照顧家人為由申請留職停薪,並繳交十萬元整,且公司給我離職證明,與違約金的收據紀錄,並"口頭"表示,帶家裡安頓妥善,便能復職,並歸還十萬元整。

而我留停四個月後,回到公司,公司也匯給我十萬元整,但,只有在存款簿裡顯示此筆紀錄,並沒有明確表示此筆為當初的違約金。回公司三個月後,又因照顧家人為由再度離職,公司依照契約未滿三年,請我歸還十萬元,因我無力償還,而公司也沒能給離職證明,並在離職後半個月收到存證信函。請問,我能以當初第一次離職時,公司所給我的違約金紀錄證明嗎??證明我有繳交過?法律上,我是否可以依服務比例申訴,不需歸還十萬這麼多嗎??培訓五個月,服務兩年,卻要賠十萬,這個數字合理嗎?

非常感謝你的答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若進入訴訟程序,則一切都以證據為主,以上希望對您幫助

語潔 102-10-18 13:28

發生之事實過程如下:

    於 102年08月14日,銷售人員 劉x吟 (以下簡稱為甲方) 及 臧x章 (以下簡稱為乙方) 至本人 (以下簡稱為 丙方) 公司推銷 柏x萊文化有限公司之童書,在當下一再強調每個月僅要付1980元,共36期之金額,並以刷卡之方式繳納訂金 5000元,另口頭承諾將給予贈品事宜,過程中還一度教導丙方以瞞片手法,勿將此事告知家人,至始至終皆未讓丙方有充份時間熟慮,也未給予契約書相關文件可留存,且隻字未提以何種方式繳納未來之36期貨款及也未曾告知 消保法第十九條之消費者7日內鑑賞期可無條件退貨之事宜,日後,收到匯款單,繳納款項時,還多出額外的手續費用,且發票金額也與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目前已經使用匯款單繳納第一期費用,且只收取部份商品,尚有部份商品仍未領取。

是否可用下列主張此契約無效(退全商品)?或是退部份未領取商品? 是否有哪一法條不適用? 我還能使用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嗎?該以何為主張?

 

爭議點:

 1. 未經熟慮的情況下,訂購童書。

主張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未被告知尚需支付手續費,造成額外費用。 15(每期) * 36期= 540 元

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

如以消費者已受領第一期寄送之商品後逾7日為由,即剝奪消費者就未受領商品部分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將有悖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本旨,故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郵購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於收受第一期商品後雖逾7日而不得解除該期商品之買賣契約,然對於尚未收受其餘不同內容之各期商品,應許其解除買賣契約,方為公平。

4. 未告知商品有7日鑑賞期事宜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5.       甲方並無給予丙方相關之要式契約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6. 收到發票金額和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仍可發函終止本件契約,另發票的部分,確實有可能涉及逃漏稅,也可以以此作為協商的籌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施小姐 102-10-17 19:57

事件:租約未到期,因房客欠租逾4個月,已於8月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目前房客開立三張本票作為現金支付房租(若全部可兌現,租期算一算到明年1月27日),請問下列問題:

1.終止租約法律上是否成立?若成立,那現在是否視為無定期契約,可否循民事訴訟請對方遷讓房屋返還屋主。

2.目前房客採開立三張本票(兌現日期分別為9月30,10月31及11月30)--於10月17兌現第一張本票,房客表示以後會如期兌現)--房客多次藉故拖延,已無誠信可言。回歸問題1,現在可否循法律途逕要回房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顯是可歸責於房客違約行為,故本件之終止契約應屬合法,從而,您自可請對方限期搬離,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遷讓房屋,另也可以就其未給付之租金部分,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asa 102-10-17 16:43

您好!

日前因生產完畢需返回職場工作,所以有委請社區保母托育小嬰兒,也因保母本身有加入社區保母協會,雙方有擬訂托育合約,其中也有請保母代為處理我方這邊的托育補助津貼。

但保母托育剛滿一個月,突然臨時來電表示不願意繼續帶小孩,且態度非常情緒化,經由我們自己跟保母協會確認,當時希望代為處理的補助津貼,也才發現保母完全沒作處理。

保母臨時違約的行為,按照合約內容:一方欲終止契約,應於二個月前通知他方,若未依約預告,需給付對方預告其間差額。之後我們也有申請協調,但保母也未出現。所以希望了解,如依照以上所述,因影響到我方工作權益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臨時請假也影響業務進度,該如何跟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賠償?該注意哪些?訴訟狀怎麼寫?有哪些條款可針對此事件?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5 17: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保母違約的部份可以以違約為由,請求對方賠償所受到的損害。

2、然有關訴訟進行、及訴狀撰擬,恕無法於此完整描述,建議您可以以面談方式處理。

bast 102-10-17 09:33



因上個月 在  露天拍賣 購得 一只 手機皮套 購買後 因手機門號 是舊號碼,向露天提出更新資料要求、露天卻無法讓我認證,原因是手機認證次數超過.也寫信給客服.也無法認證.我想就算了.至少還有email ,時效過了.沒也收到取貨通知email.商品就被送回原寄處  今2013/10/15日早上9時(購得快有1個月時間)  居然接到買家電話要求賠償 但我不解要賠甚麼東西,是你要寄出的,是你設定711取貨付款,我也沒和你簽定契約  恐嚇我不給錢就上法院 而且我追問下他要我賠償 車馬費 及 所有往來費用 這分明是坑錢嘛!
 賣家他表示、只是討公道,3天時間沒匯錢到指定 帳號  就要報警走法法院途徑
 以下是賣家傳的訊息

郵局700 帳號2441531 0095144 依法賠償 代墊露天郵資及手續費 150元整    2013/10/15 AM9:38

目前還沒收到您的匯款,最晚18號中午1200前請匯款
 本人依法 7-11不取貨付款的刑事案件 .請參考露天梢梢話訊息 請勿以身試法.   2013/10/16 PM10:18


請問 律師大人 這案件到 檢察官 那會成立嗎?

賣家一提告,我可以用哪條 反駁?我個人認為 我 身命財產遭受 恐嚇 威脅

bast 102-10-17 09:28

因上個月 在  露天拍賣 購得 一只 手機皮套 購買後 因手機門號 是舊號碼,向露天提出更新資料要求、露天卻無法讓我認證,原因是手機認證次數超過.也寫信給客服.也無法認證.我想就算了.至少還有email ,時效過了.沒也收到取貨通知email.商品就被送回原寄處  今2013/10/15日早上9時(購得快有1個月時間)  居然接到買家電話要求賠償 但我不解要賠甚麼東西,是你要寄出的,是你設定711取貨付款,我也沒和你簽定契約  恐嚇我不給錢就上法院 而且我追問下他要我賠償 車馬費 及 所有往來費用 這分明是坑錢嘛!
 賣家他表示、只是討公道,3天時間沒匯錢到指定 帳號  就要報警走法法院途徑
 以下是賣家傳的訊息

郵局700 帳號2441531 0095144 依法賠償 代墊露天郵資及手續費 150元整    2013/10/15 AM9:38

目前還沒收到您的匯款,最晚18號中午1200前請匯款
 本人依法 7-11不取貨付款的刑事案件 .請參考露天梢梢話訊息 請勿以身試法.   2013/10/16 PM10:18


請問 律師大人 這案件到 檢察官 那會成立嗎?

賣家一提告,我可以用哪條 反駁?我個人認為 我 身命財產遭受 恐嚇 威脅



 

 

 

 

初步來看本件是民事糾紛,要構成刑事責任之機會相對很小,只不過對方若真的提告,您還是得依法到案說明待調查完畢後才會獲證清白。

bast 102-10-17 14:48

 

我相信 這位 賣家 的確會告 而不惜代價

如果他告了,我請你們律師陪庭應訊(雖然這種事很小朋友吵著吃糖,不過萬一需要出庭)

若我勝訴

我可以告對方 誣告 並且要求 賠償 500大元 嗎?

這樣提告成功率多高??

bast 102-10-17 09:03

因上個月 在  露天拍賣 購得 一只 手機皮套 購買後 因手機門號 是舊號碼,向露天提出更新資料要求、露天卻無法讓我認證,原因是手機認證次數超過.也寫信給客服.也無法認證.我想就算了.至少還有email ,時效過了.沒也收到取貨通知email.商品就被送回原寄處  今2013/10/15日早上9時(購得快有1個月時間)  居然接到買家電話要求賠償 但我不解要賠甚麼東西,是你要寄出的,是你設定711取貨付款,我也沒和你簽定契約  恐嚇我不給錢就上法院 而且我追問下他要我賠償 車馬費 及 所有往來費用 這分明是坑錢嘛!
 賣家他表示、只是討公道,3天時間沒匯錢到指定 帳號  就要報警走法法院途徑
以下是賣家傳的訊息

郵局700 帳號2441531 0095144 依法賠償 代墊露天郵資及手續費 150元整    2013/10/15 AM9:38

目前還沒收到您的匯款,最晚18號中午1200前請匯款
本人依法 7-11不取貨付款的刑事案件 .請參考露天梢梢話訊息 請勿以身試法.   2013/10/16 PM10:18

 

請問 律師大人 這案件到 檢察官 那會成立嗎?

賣家一提告,我可以用哪條 反駁?我個人認為 我 身命財產遭受 恐嚇 威脅

 

 

 

 

 

 

 

 

 

gg 102-10-15 21:36

律師您好:請問:朋友的房子位在金瓜石,以前買時是付清再去過戶(因只有過台糖的承租權及水電,沒有稅籍),然今買方想押約3.5成的尾款,等台糖承租過戶完成..才要付現,以往過戶大約3-4週即可OK,然今台糖在明年初要出售土地,所以承辦這裡會.......很難保證何時會下來,(若二個月沒辦成,買賣不成立)買方怕付清了..沒過戶,朋友怕過戶了..拿不到尾款,不知有什方法可以雙方圓滿歡喜,買方有說這只是承租轉讓房屋讓渡且是小錢不能用也不需要用動產價金信託,真是如此嗎?介紹人說要請對方開遠期支票付尾款,若到時過戶完成..支票不能兌現..那要如何提告?只有讓渡書及買賣協議書..這樣會勝訴嗎?要如何打買賣契約書內容才好?

誠盼律師教導,感恩!

gg 102-10-16 10:51
回覆 gg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您們好:

懇  請諸位律師們能在百忙之中播空解憂,感恩!

 

敬祝  安康

 

 

林靜歆 (林律師) 102-10-16 15:22

 要確保買賣雙方權益的方法很多,由於您的案件稍微有點複雜,在不能取得物權的情形下,建議要尋找公正第三人公證或見證,或找律師詳細規劃較佳

威望聯合律師事務所 www.wewon.com.tw

gg 102-10-17 14:12
回覆 林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林靜歆律師播空回應!


junghung 102-10-14 14:37

本人在一家公司擔任特殊技術人員(確定不適用勞基法之對象),工作主約在今年7月屆滿(一年簽

一次)但在屆滿前,公司另外要求本人簽一張備忘錄-附約,附約期限是到101年11月到102年11月底。

附約內容除要求本人必須配合三班輪班、及擔任某單位主管,長期值夜班 搞的精神、身體狀況很

差,

問題一、因為主約已經到期了,可否視為契約屆滿,還是要等到附約的期限到了,才不算違約(違

            約金兩個月薪水)

問題二、主約規定,必須在離職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是否合理?

 由於附約是在主契約生效之後再協議簽訂的,因此會被認定是對於主契約的修正或補充,你和雇主間的契約期間應以後面簽訂的契約為準。如果你的工作不適用勞基法,且你與公司間已經約定了三個月的預告期間,提早離職公司可能會以你需要賠付教育訓練等費用的理由向你請求,屆時你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賠償的金額。另外,因為你和公司簽的是定期契約,等契約到期就失去效力了,不需要再預告,只要不再續約就可以了。

junghung 102-10-31 11:44

我想補充問一下律師,如果契約有條規定,契約屆滿前三個月不提離職,視同續約,但是也沒有要本人另外簽服務契約,這樣視同續約的效力為何?

如果無效,那就是本人的定期服務期限屆滿,不要續約即可。

如果有效,是不是一樣要前三個月書面提離職

包仔 102-10-14 10:24
工作的關係需與人共用一台貨車,對方說我如果給他一筆錢,他同意讓我跟他共用這台車,並會教導我工作的細節,包括他的客源,性質屬於貨運業,我怕受騙下午會去找他寫契約,但內容我不知要寫什麼,我怕錢給他後他不照我們說好的做,我要怎麼保障自己,怕錢給了車子還是他的,怕錢給了他不教我了,怕他也跟第三人說同樣的話,請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30 14: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您所述的投資合作協議契約書,建議您委由律師替您撰寫,以保障您的權益。

(此類契約有複雜的法律關係,所以不建議由不具法律專業知識之人撰擬)

香菇 102-10-12 00:10

事情是今天朋友帶我去聽一場說明會

在這之前什麼都不清楚

後來聽了才知道公司名稱叫"慶云"

然後是行銷生前契約

 

之後也被哄簽了契約和文件

現在有點後悔 那麼容易被人哄...

請問要解約的話該怎麼辦

我還沒付錢 只有簽約...QQ

沈恆 (沈律師) 102-10-12 16:22

請先仔細審閱雙方所簽的契約如何約定;若主張解約,可直接發函通知對方,但恐難免要付些違約金。以上謹供您參考。

香菇 102-10-11 23:58

今天被朋友拉去聽了個說明會

到了那邊才知道公司名字叫做"慶云"

然後也才知道那個是在行銷生前契約

 

之後被慫恿下簽下了契約那些的

但是我都還沒付錢 另一方面也是沒錢可付啦...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還沒付費但已簽約了 若想取消這契約該怎辦呢?

還是說放著他不管它也可..?

麻煩解答了!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辦..

小賴 102-10-10 22:12
律師您好: 我有些詐欺的問題想請教,我大概在99年的時候在傳統菜市場做小生意,當時是跟人家批貨去市場賣,都是以現金批貨,後來因為攤位無法續租,生意越來越差,以至於開始有跟發貨方積欠貨款情況,而當時也有跟發貨方商量,他也答應讓我先拿貨去市場做生意,之後再慢慢還沒關係,我們也沒有寫下任何協議或契約,都只是口頭上的允諾,但是市場經營實在不容易,最後決定收起生意回職場上班,而欠的貨款也跟發貨方商量,而他也同意等我工作稍微穩定之後再處理,豈知突然收到警方通知我被告詐欺,要我去做筆錄,去了才知道是發貨方去告我,他跟警方供稱我避不見面,但是我家用電話手機號碼也沒換過,期間也接過他一兩通電話,我也從沒想過要跑,後來有開一次庭之後轉調解委員會,當時他拿出一本他自己寫的筆記本,上面寫著我欠他近六萬元貨款,天啊!我印象中欠他的貨款頂多一萬五,後來也是調解不成,所以想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1.像我這樣的情況構成詐欺罪嗎?對方可以告的成嗎? 2.因為我們批貨都是以現金交易,所以彼此也都沒有本票借據或出貨單,如果以他那個字記作的必記本可以當證據嗎?(我也完全不知道他有那本筆記) 望張律師替小弟解惑,這問題搞到上班都沒心情了,又是開庭又是調解的,公司請假請到主管都不爽了,謝謝律師
如果確實是積欠貨款 梅自始惡意倒債 實務上要成立詐欺罪機會較低 但並不是完全不可能 還是要看你們個案具體情況認定
Zeo 102-10-10 22:02

家人前幾天跟以前的同事吃飯後,被帶到慶X公司,
那是一間賣骨灰罈.生前契約的行銷公司,
當下被洗腦簽了好幾份合約書也給了身分證影本,
但事後家人覺得有問題,因為對方一直講跟著我們賺錢~
不要把事情告訴別人之類的,還有一點就是他打死都不讓人把契約帶回家看,
一直強調是因為個資法的緣故~~
所以家人才把事情說出來,大家知道後都極力反對,
今天陪她去慶X公司在對方面前把所有簽過的同意書加身分證影本撕毀,
對方說因為我們也沒給錢所以在法律上也不算有效力,
也沒在說甚麼然後微笑的帶我們我離開,

但就在我們回到家後就收到對方傳來的line
表示合約書一份要五十元,所以總共要150元,

所以請問我們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對我們而言,損失幾百塊事小,但怕以後會衍生一些問題,就很麻煩.

Yvonne 102-10-09 10:05

律師你好: 甲在重病前簽妥贈與契約書將名下存款300萬贈與其中一名子女A,重病住院期間A曾領取50萬元支付甲醫療費用,半年後甲過世,其他三名子女(B、C、D)告A侵占偽造文書,一、二審檢察官均認定贈與契約書成立,予以不起訴處分。

請問

1.不起訴處分是否代表該贈與契約是成立的???這樣存款是不是就為A所有呢???

2.因目前存款仍在甲之銀行帳戶內,所以銀行表示必須有甲之所有繼承人同意才可以領取存款,如果贈與契約書是成立的,請問A必須辦理何種訴訟認定才可以繼承並提領該存款????

3.若甲尚有動產價值約直400萬,甲所贈與A之300萬元存款是否也要列為遺產與其他子女均分?或是A可以得到300萬現金存款後還可繼承甲之動產嗎???

林智群 (klaw) 102-10-09 22:16

 刑事不起訴不等於贈與契約成立,那是民事法院認定的,

至於銀行還是要所有繼承人簽字才願意讓其領出,建議向銀行提告請求交付贈與財產

Yvonne 102-10-15 10:0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請問要如何認定贈與契約書是成立的???要提出何種訴訟???是否會影響應繼分???謝謝

小奕 102-10-08 08:41

你好 我家有一個房間租給別人 當初每六個月收一次錢

前一年都有收錢打契約 第二年開始因為因為太多事 忘記跟他收錢 打下半年合約

 人就不見 打電話也不接

請問有方法要回四個月的租金嗎?怕告他 他會說有給錢 不承認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有舉證之困難,但您們仍可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異議,則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Kiki 102-10-07 14:34

請問,

對方公司在新竹,我們向他下訂單,指定送貨地址在我們公司,我們在內湖

雙方只有訂單,但對方也沒簽回確認,現在要寄支付命令

管轄法院是用民訴12條,契約涉訟在士林法院嗎?還是要用對方公司所在地在新竹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0-07 15:47

您好!支付命令不是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由新竹地院管轄。以上謹供您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故支付命令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詳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二十條)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支付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六)債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得擇一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綜上,參照以上說明,本件應向債務人本公司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依您所述為新竹,不過建議可向經濟部公司查詢網站再次確認為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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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 102-10-06 15:23

父出資以子名義開戶買賣股票  此借名契約是否違反相關稅法規定  若每年父均以子名申報所得稅

是否就沒有逃漏稅行為

 

呼... 102-10-04 22:02
日前與屋主之代理人看屋,當日即下訂,隨即交付10萬元訂金定拿到訂金收據影本一份,訂金收據內述明數日後找代書簽定買賣房屋契約,隔日因個人因素須退訂,但對方告知以民法訂金將於予沒收,請問該訂金十萬元還可收回嗎???感謝
王友正 () 102-10-07 10:03
您好:您所說的個人因素並不明,所以無法明確告訴您是否可以取回訂金,不過,一般而言,除非您的個人因素並非是可歸責於您的事由,或是您並非因為自己的過失房子交易上認為是重要的部分認知錯誤,不然,通常訂金是無法取回的。
呼... 102-10-04 21:11
律師您好 日前與屋主之代理人看屋,當日即下訂,隨即交付10萬元訂金定拿到訂金收據影本一份,訂金收據內述明數日後找代書簽定買賣房屋契約,隔日因個人因素須退訂,但對方告知以民法訂金將於予沒收,請問該訂金十萬元還可收回嗎???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訂金確實有可能被沒收,所以您盡量與對方協調看看,至少看能不能減少沒收的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