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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ie Yang 103-05-26 16:36

事情經過陳述如下:

2014/5/13接獲人力派遣資訊公司的面試邀請,於2014/5/20至銀行端面試後,2014/5/21獲得錄取通知並已事先約定2014/5/28至銀行端當日報到。人力派遣資訊公司於2014/5/22寄給我的人力服務委任契約合約內容,經本人審視之後,契約內容有多項條款疑似有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條款(包含「...乙方除需先行賠償甲方新台幣200萬元整之懲罰性賠償外,..及第五條保密義務第1款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內容..,應負擔保密義務等條款」,疑似有詐財的動機存在),故本人於2014/5/22透過LINE詢問,該契約合約內容是否可以修改?人力派遣資訊公司回覆:「基本上是不行的」,本人即回覆:「您的合約內容,本人還須跟相關人員審閱及審查。彙整後問題再回覆給您,謝謝~」及於2014/5/25 本人再回覆:「您的合約內容,本人正與相關人員進行審視及審查中,原訂5/28至XX銀行XX分行報到日期,因合約內容本人不同意並進行審查中,在合約內容雙方還未達成合意之前,將不前往XX銀行XX行報到。」

問題如下:

1. 本人因是個人身份是否可以合理主張採取合約審查作業程序的權利,依據人力派遣資訊公司要求本人簽署「人力服務委任契約書的合約內容」,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擬邀請(1)XX銀行XX分行面試官(2)勞動局-免費律師/勞資信箱(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提供中小企業免費法律諮詢服務(4)或貴法律諮詢家及相關單位或願意擔任審查人員),協助進行合約審視及審查作業程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6 16: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派遣合約通常無更動之可能,若您欲修改內容,通常派遣公司即不與您簽約,選擇與其他願意接受契約條款之人簽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契約是彼此訂定的條款,兩者一旦簽約完成,將視同法律生效,彼此就得依約履行。所以在簽約之前,必須詳閱並了解契約書內容,如對條文稍有不慎,損失將難以彌補,建議你簽訂任何條約,最好請專業人士協助【專業律師或專業會計師為最佳】,以維護你的權益。

客戶專線:0937-182-635 

1.如果已經在自由意志下簽立契約  除非雙方合意變更契約內容  否則契約還是有一定拘束效力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doris 103-05-25 10:54

時間: 102年四、五月份時

對象:精X保險經紀人 吳小姐與某位 小姐  一同推銷保險商品 

 

經過:

第一次或包含第二次:吳小姐與某小姐,帶著簡單的資料一同推銷保險商品,恰巧當時我要找個存錢的地方,便向他們表達我要找個地方存錢,對方跟我推銷了兩個保險產品,於是我就請他們下一趟帶保險單過來看。

第三次(第二次):對方帶了已經有用鉛筆畫重點的保險單過來,我知道保險表格上寫的一堆數字令人眼花撩亂,大家都不懂,期間內的解約會大虧,滿期拿回來才不會小賺,而且都不會列出真正的利率,所以我直接問業務員:「我在乎的是這張的保單反算起來利率相當於多少年單利?」 她就跟我比了比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條款說,上面寫2.25的利率

契約內容可參考https://www.fubon.com/life/indemnify_prod/XWL-MEMO.pdf 

契約內容如下: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金額為「」。

二到四省略

六、「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後略】

,而且是年複利,這有比郵局的利率高,我還有問整張保單我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他便指了幾處有畫線的地方(如照片其他),簡單查看後並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疑有他,買了兩張保險單,分別是六年期(某人壽)與十年期(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業務員為吳小姐與蔣小姐(我從來沒見過)。

今年5月前要扣第二次款項,翻出保險單,恰好有朋友有意思要買儲蓄險,翻出來講解利率時發現數字有些狀況,一方面想了解契約的第二條所寫之利率跟金額表算出結果哪一個才是正確的,於是連絡業務員向其表達朋友想買類似的保單,同時再次詢問同樣的保單之內容。

經由與吳小姐詢問之結果,當場試算發現契約所附金額表數字確實與契約的2.25%不符合,一開始吳小姐說契約裡面明明是寫2.25%的複利,之後吳小姐改說期間內大概有1.7%,最後我們再算一次,於是吳小姐表示會處理,我的期望是退回本金與今年的利息

 

吳小姐表示與X邦專員連絡後,專員表示可以退回本金,只是當初所發之佣金也會收回。……中間經過一連串過程,蔣小姐回電說是吳小姐不懂,保險公司很難退回本金,更不可能退利息,又說金額表我也有看到數字(一大堆),在看到後簽的契約就代表我對數字沒有問題…..可是實際上第十年卻差了八萬多元(我怎麼忍的下這口氣)

金額表內容如下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反算的利率

1--125320----38740

2--250640----133380

3---376012----230152

 4---501332----329108

5---626652----458952

6---751972----569400

7---877292----767520

8---1002664----897416

9---1144676---1030224

10---1295580---1295580----1.156%根本不到2.25%

11---1324752--1324752----1.322%比郵局一年定存還低

12---1354652---1354652----1.44%比銀行的兩年定存還低

問題一:金額表也附在保險單中,其中第二條之七以我來看是與金額表的數字不一樣,第十三條有寫身故應拿多少,第十條是寫解約就拿金額表上數字的錢,不過問題在我會第十年拿解約金(金額表呈現出:第十年起身故保險金等於解約金)。

問題二:假設契約真的有問題,契約有寫本商品若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金額表中的金額不符合契約內容第二條,我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及解除契約

 

問題三:保險業務明確告知我利率相當於2.25%年利率,我是否可以主張

精X保險經紀公司負連帶責任(詐欺侵權行為)

20140609補充

這段時間細查發現:
第二條第七款加計利息指的是投保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才能領的錢,所以跟我這個一個已經出社會工作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我沒關的條文卻拿來解釋我的提問,而且保險單是業務拿來前就畫好重點的,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被這一條誤導了.....

有的時候問題簡單,但處理起來卻一點也不簡單,若總是要走法院,相信一般人是負擔不了的,就算沒有賠了夫人,也會有折兵,目前我的這一件有八成以上機會向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做其他方面的要求嗎?若有才有必要拉長戰線,以對方額外的賠償支付相關費用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5 1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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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30 20:46

 您的問題很簡單, 保單都已載明是以2.25%複利計算保費利息, 當然是以此計算才是. 契約後附的表, 經您折算後不到2.25%的利率, 不影響以2.25%核計, 因為契約已如此載明, 文義上毫無疑義, 又經雙方當事人簽立, 當然是以2.25%核計, 可主張試算的金額表有明顯的誤寫誤算. 又, 保險公司是否同意以2.25%核計? 若也同意則可另立新約, 把試算的金額調整過來. (http://www.lawmed66.url.tw)

doris 103-06-09 20:45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您的問題很簡單, 保單都已載明是以2.25%複利計算保費.........

保單第十三條有寫,所繳保費加計利息是針對被保險人不到十五歲者。也就是不適用於我。

 

謝謝

nini 103-05-24 22:45

我本來想向某家倉庫公司租用倉庫做為工作室使用 但因對方態度極為不佳 且於簽約當天放我鴿子 因此我決定不向該公司租賃倉庫 也未與對方簽下任何租賃契約 但對方卻突然打來說 因為當初我有說要把倉庫當工作室使用 因此對方自行在倉庫中加裝了電表 現在要求我支付安裝電表的費用 請問 我沒有跟該公司簽約 是否須支付此筆費用? 又 若對方強迫我支付 是否可以像對方要求證據或收據?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5-25 00:48

您好!契約不一定需要簽訂書面,有沒有成立契約要以對話內容是否已達成一致為判斷,並不是書面簽約才算數。但對方若提出請求,其必須證明契約已成立及提出費用證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5 1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與您簽約,您可不理會對方之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租賃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契約;而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第421條第1項、第422條分別訂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從而雙方若已就租賃關係中關於租金租賃標的等必要之點有意思表示之合致,則租賃契約即已推定成立,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

本件應視雙方是否已達成租賃契約之合意,或者已就租賃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而有推定契約成立之情形,當然不論是何種情形,根本上來講,應回歸到對方能否提出證據舉證證明租賃關係存在。

民法第421條
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民法第422條
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Hui 103-05-24 14:47

律師們好, 我本來在一間拉麵店服務,差幾天就滿三個月了, 但因為家裡因素,無法繼續再原職場上班, 也在事發當天跟老闆告知並跟他請辭, 因家裡急需用錢,且須跟他拿我本月已做了16天的薪水, 在電話中老闆也答應, 但是幾天過後,老闆開頭以勞基法為理由,而含糊不清地向我說明做為推託並不打算給予我多做16天的薪資.

起初,老闆已告知我應徵的內場的月薪是27K~30K 從早上十點做到晚間九點,中間休息一個鐘頭,且月休4~6天(排休) 並且說明要我先繳交制服費1000元,以及試用期前三天的錢會在公司任職滿三個月之後會給予退還和發放 在面試時,我有注意到公司都無明確的開立發票給與客人 所以開始工作後,老闆娘曾拿著一張自己製作的表格,說是要保勞健保 並且不是以正式規格的投保表格跟我們要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 而如此,我不敢唐突的繳交我個人隱私資料給予公司 進去之後我知道公司還有一家分店,也是沒有開立任何發票給與客人 錄用前後公司也都沒有給我們簽立任何契約, 所以至今這是我第一次沒有繳交身分證影本給予公司投保勞健保

當我進去做第三天之後,老闆已確切告知我為正職 因我剛進去時為2月21日,月薪以25000(月薪)/30(天)X4(實做天數)=3333 其實我進去的時候已經做了7天因要扣除剛進去老闆口中的條例 扣除試用期三天(在三個月後發放)+扣除制服費用-櫃台失現223元=實際領2110 但是在二月應為去除以28天才對,所以因實際給予我2348元才對,少238元 等於一天下來十個小時我只領到527.5元 而做到5月多,發現前兩個月的月薪都是以26K為底薪只是其中全勤獎金多了1000元 底薪其中包括本薪19100+獎金900+保險津貼2000+全勤獎金2000+逾時津貼2000=26K 我因而詢問老闆為何是領這樣的數字,而他告知我因人數不足而無法清楚劃分內外場 再開始前老闆並無告知我過,且他們付給我的薪水26K為外場之薪水底薪 跟一開始談的根本不同 並且我正職的時薪還未比工讀生115元來的高 其中這樣以超過正常時數,而用一些不明確的說法來加上去算我的薪水,這樣是正常的嗎? 而我做滿二個多月後,老闆也給予我店長之職位,要我幫忙教育新進員工以及處理分店之大小事務 但是薪水卻沒有因為這樣而跟著水漲船高,幾乎每天都還因為工作而延遲我下班時間20~30分鐘

我想請問的事是,

1.我還能跟雇主去拿取我工作時數所換來的金額嗎?

2.因為我離職而造成店裡業績有所虧損,那理應全數被扣光嗎?

3.而我擔心老闆以勞基法來做為回答,我應該怎麼樣去回應比較恰當呢?

4.我還應該能領回多少的薪資才是正常呢?

您好,因為您的案件事實較複雜,建議攜帶資料來所諮詢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4 2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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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22 19:31
先謝謝這網站跟眾位律師 因我白天需要上班沒法親自去法院申請免費律師諮詢 所以只能在這網站上詢問  謝謝  情況是這樣 民國88年間奶奶在代書事務所定契約財產契約沒到法院公證也沒律師見證由代書代筆 契約內容是將一塊地分割成4塊 分別贈予叔叔 大姑姑 二姑姑 我 我是孫子契約成立時我只有10歲我的父親在80年間就死亡 其契約內容就是要輪流居住扶養 每人3個月 該契約成立土地過戶後過了數月大姑姑又與奶奶在代書那邊訂兩人私約 契約內容大姑姑拿錢出來買當初奶奶贈與給大姑姑的那塊土地 在大約90年 二姑姑無條件將土地過戶還給奶奶 之後奶奶又將二姑姑還他的土地過戶給我並沒有簽訂契約  現今103年奶奶以我從88年訂契約完後就沒有依照契約內容行扶養之行為 要我歸還土地代書也說孫子扶養義務要跟著父親所以我有扶養義務  情況如上 我為這事很煩惱 也特地去買六法全書來看 想請問律師  一.奶奶說我從一開始88年分完土地之後就對他不聞不問也沒依照契約扶養她 姑且先不論我是否有扶養她 這情況是否符合民法第416條之2 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這法條是否能成立??  二.奶奶說還要告我沒扶養她 但是我是孫子是二等親 而她的子女是一等親子女扶養能力這情況下我可否依照民法第1115條 直系卑親屬,以親等進者為先 這樣是否成立???  三.因奶奶在分財產契約成立後數月又與大姑姑兩人私訂契約說大姑姑那塊土地是買賣行為 這私訂契約行為不就抵觸到當初分財產契約嗎?? 當初分財產契約是5人共同簽訂 如契約變更異動那也是需要5個人共同協議吧??不然對其他3個簽訂契約的人不就很不公平  這情況下當初奶奶分財產契約還具有效力嗎???  煩請熱心律師照我敘述的情困下為我解惑  感激不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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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該契約之有效性是值得懷疑的,若該契約有效,但您奶奶的撤銷是否有效,仍需進一步去了解,且該分土地是否已經有登記,也應先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先確認當初之贈與契約如何約定,您是否附有相關扶養義務,若贈與您所附之條件即為撫養奶奶,您若未履行該條件,即有可能遭撤銷贈與之;惟姑姑及叔叔依法律規定,亦有扶養奶奶之義務,若其拒絕扶養,可請求對方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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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木 103-05-22 14:23

關於以前傻傻誤入鴻森事業日期是2013/11/16 跟2013/7/11

這是幫朋友代辦不過沒有任何證據 

想要退出 可是人家說公司已倒

請問要怎麼處理? 又該怎麼填寫

是下面這樣嗎 空格是我不知道怎麼寫(空格要寫威寶還是電話號碼?)

本人 陳俊錡 於2013年 11月 16日與貴公司締結參加契約,本人決定將於 2014年 5月 22 日與貴公司終止契約退出貴公司傳銷組織,另本人擬辦理退貨退款計有 _____ 電訊門號1 支及 _____ 電訊門號1支,請貴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處理。


鴻森總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2號17樓之2 
鴻森電話::07-536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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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現在該怎麼辦?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16: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表明您退出之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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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168999 103-05-21 16:05

1.保單條款約定: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另保單條款第一條約定: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3.保險法第54條:疑義以有利保戶解釋
4.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疑義以有利消費者解釋

若此,保戶能否主張因保單條款並未明確規定除斥期間係自保險人知悉當日或翌日起算,故依保單條款.保險法及消保法〔疑義有利保戶解釋〕之規定,保險公司之除斥期間應自自知悉時起算,而非依民法規定首日不計(蓋若首日不計,則係為不利保戶解釋,似不符保單條款之規定)

harry168999 103-05-21 15:58

1.保單條款約定: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另保單條款第一條約定: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3.保險法第54條:疑義以有利保戶解釋
4.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疑義以有利消費者解釋

若此,保戶能否主張因保單條款並未明確規定除斥期間係自知悉當日或翌日起算,故依保單條款.保險法及消保法〔疑義有利保戶解釋〕之規定,保險公司之除斥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而非依民法規定首日不計(概若首日不計,則係為不利保戶解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0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不能依您解釋之方法為之,仍須回歸到民法之規定,自翌日起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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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該還是會依照知悉翌日起算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陳華明 (律杏) 103-05-22 16:08

 除斥期間涉及公益, 如何起算都要依法律規定, 所以一定要依民法規定起算(http://www.lawmed66.url.tw)

阿紳 103-05-21 10:10

想請教一下律師:

若我與房東簽訂契約,並且未來將進行二房東之行為(合約書由我準備)

合約的內容都可以自行訂定,只要雙方接詳細看過內容,

並且簽名一式兩份,整本合約就具有合約效力了嗎?

 

若內容標明『因未裝修前之建物,所造成之漏水火災、自然意外等,甲方(房東)皆需完全負責;因裝修之附加物,所造成之漏水火災等,乙方(本方)皆需完全負責並恢復』

此標明能否詳細區分責任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5-21 10:42

民法443條,若租賃物為房屋,且契約上沒有列出「不得轉租」等規定,房客可將其中一部分轉租,建議先取得房東同意。

可以,建議將裝修之附加物詳列出來。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於契約中詳細區分,以釐清雙方責任之歸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5-20 20:43

 

最近委託房仲賣屋

簽了專任委託

過ㄌ1星期

說反應不好

又叫我簽1張委託事項變更契約

將價錢降低

委託委託事項變更契約

只能降價格不能提高價格嗎

如果他不讓我提高價格我有權解除專任委託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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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6: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拒絕降價,拒絕簽屬該變更委託書,併發存證信函通知解除該專任委託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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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103-05-20 15:31

您好~ 不好意思想請教個問題

今年12月向補習班簽定 定型化契約 並且向遠東商銀貸款47900分30期

來上課 實際開課日為2月~4月(5月沒去上課)

然後我已經繳了3期費用了不想在上課了

但是補習班要求我付擔2成的委約金 請問是否合法?

並且我該如何解除合約? 因為補習班現在再拖我的時間

1.已經開課  你確實也有去上課  主管機關就退費有一定標準規定  2.所以如果補習班沒有超過一定標準  未必是不合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6: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契約規定,主張退款成數,您應先發存證信函表示您解約之意,若對方違反合約規定之成數,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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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015 103-05-20 15:22

事情緣由:

        去年八月朋友告知其男朋友A君要開居酒屋,尚缺資金缺口30萬,因開店在即,所以請我協助投資開店並言明往後要退出只要兩個月前提出即可將資金全額退回。在去年九月底簽訂投資契約,原訂10初開店卻一直延誤到10月底,契約內容也言明由A君辦理工商登記,但至始至終都沒看到,且所有的支出收入也提不出任何的明細,就連營業額也都是口頭說說。去年年底A君退出居酒屋經營也完全沒告知,只在今年二月突然來通電話說,他用了120萬頂另一間居酒屋,我投資的金額直接轉換成股份,當下即拒絕並請將資金退還。至此A君即以各種理由推託且還會不接電話,在3月時我依契約至他新開的店裡請他簽本票,現時間已到,A君依然沒有任何作為還是一樣用藉口理由不還錢,還擺明要告就去告,請問這樣的情事是不是可以提告詐欺,另外今日已去法院裁定本票,這樣會有影響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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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015 103-05-20 16:18
回覆 cash015 的發言內容:

事情緣由:

        去年八月朋 ... (恕刪)

能否先請各位專業律師先解答小弟心中的疑問,這樣的行為是不是構成詐欺

1.如果借款投資目的跟當初協議的不同  確實可能有詐欺的問題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cash015 103-05-20 23:07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如果借款投資目的跟當初協議的不同  確實可能有詐欺的問題   ... (恕刪)

感謝張律師的發言,另外請教如果要提告是不是可以直接去警察局報案還是一定要去地檢署,需要訴訟費用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6: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投資契約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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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103-05-20 11:06

事情是這樣的 
我一個好朋友她想跟她男朋友分手
可是她男朋友拒絕且多次出言要對她不利
但是苦無留下直接證據證明
且在外租賃房屋的鑰匙那男的手上也有一副
租賃契約上是簽上女方的名字
多此請男方歸還鑰匙也都無法並多次突然進房吵架
想請問各位律師 以上不知道能否構成 恐嚇 侵占 及非法入侵
朋友已不堪其擾想走法律途徑
感謝律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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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可以先發函給對方  請求他返還房屋鑰匙  將來比較不會發生爭議  對方也比較無法繼續主張有權使用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5: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鑰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且若對方再隨意侵入,可報警對對方提出侵入住居之告訴;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可錄音對其提出刑事恐嚇危安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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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罵號 103-05-20 00:11

各位律師好:

小弟於近期將房屋委託仲介售出

於簽約時一再表明我們需要時間找房子搬遷

買方當時也欣然同意

並口頭承諾讓我們自行提出搬遷時間

然而於過戶完成要簽租賃契約

買方表示他們目前居住的房子也已經售出

只能讓我們住到五月底

並於契約內註明若延遲交屋一天需罰五萬元

然而我們購買的是新成屋

目前建商只說大約六月初可以交屋

想請教在法律上是否我們一定得在契約上訂定的時間遷出?

一天五萬的罰款是否有法律效應?

或者有其他的辦法可再與買方協商?

第一次發問煩請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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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已簽立有罰款五萬之契約就比較麻煩,反之,如果僅有買賣契約就回歸買賣契約交屋時間及買賣契約上遲延交屋賠償約定,於此種情況下,遲延交屋賠償如不多就住到6月,因為至多僅需負此部分之遲延交屋責任

罵罵號 103-05-20 10:40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已簽立有罰款五萬之契約就比較麻煩,反之,如果僅有買賣契約就回歸買賣契約交屋時 ... (恕刪)

大致了解

感謝您熱心的回覆

罵罵號 103-05-20 14:40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歡迎到所或線上諮詢,為您佈局訴訟策略。

歡 ... (恕刪)

您提出佈局訴訟策略的建議是因為勝算很大嗎?

訴訟程序依此案須多久時間可以定案?

1.契約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原則上都有效   2.至於五萬元是否過高  那是法院可以職權酌減的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5: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有定遲延一天罰五萬,建議您先遷出,避免訴訟紛爭,除非對方願意再讓您延一個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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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 103-05-19 16:45

狀況:新房子(非中古屋)自購買到今年八月將滿五年,於去年底發現天花板兩處滴水(分別屬於兩個排水孔),已通知建商(尚未通知賣我們房子的阿姨),建商來勘查後,說會請人修復,但遲遲沒有動作。

剛買房子的時候並沒有入住,大概從一年前才開始使用房子。去年冬天發現下雨的時候,落水聲相當的大,使無法入眠;雨勢大的時候,就會開始滴水。

想請問:

1.此種狀況是否應通知當初與我們簽契約的賣方才對(而不是建商)?

2.將屆滿五年,目前該做的事是寄存證信函嗎?

3.若要求減少價金,可要求對方償付所有維修費用? 還是金額會打折?

4.還有哪些事情,是該趕快做,才能保障權益呢?

感謝回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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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建商還有保固問題  可以同時通知建商跟賣方  2.房屋有瑕疵可以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建議可先用存證信函通知對方  將來舉證會比較容易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0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仍未修補,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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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源 103-05-19 11:00

這問題是看了蔡丁貴教授在1993年借調台北縣政府的時候,最後他選擇放棄借調保留美國籍而來。

 

我查了國籍法第二十條寫著: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我想請問,像蔡教授這樣是否可以以那五條例外之一來避免放棄美國籍,且同時保有借調的工作呢?

因不知道怎麼選擇問題只好選了隱藏&涉外(雙重國籍)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0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諮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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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旦貓^ 103-05-19 09:46

各位律師你好:
爸爸在99年11月因都更一事,把古厝賣給建商,當時會賣的原因是肩客騙這裡的年長者說,我們這邊都是屬於山林地,沒有價值等等,一直慫恿大家要快點賣一賣,危言聳聽之下,其間陸續有人賤價賣出....因當時也急需用錢,所以家人勸說之下就用當時建商開的便宜價格賣出。

爾後得知因為在很早之前地政士登記錯誤,爸爸的朋友地產權其實在我們這,我們的在爸爸朋友那,所以那位朋友目前跟建商還在協商條件未賣出,因他們還未談妥,所以要求我們東西先別搬走幫他顧房子,以免無良建商三不五時跑來破壞古厝、要我們搬離。

但後來肩客一直電話騷擾威脅我們,最近無良建商更提告我爸刑事侵占民事返還,所以前陣子爸爸跟那位朋友在商討時,拿出買賣契約書給朋友查看之下,朋友發覺我們坪數被建商給A去了,(因此地所有權本為爸爸及叔叔,還有兩位表叔)四人均分之下,一人有12.5坪(契約書最末頁有記載,但第一頁實賣只有10.99坪,爸爸跟叔叔提及當初就有因為此原由有詢問建商,但建商當時騙說為畸零地無法蓋房子所以沒用,爸爸他們什麼也不懂,所以就簽了;接著,爸爸的朋友更說出,據他所了解我那兩位表叔卻賣出實際坪數12.5坪,但爸爸跟叔叔兩人都只實拿到10.99坪的錢,他們都只任建商宰割,嘴裡說算了,簽都簽了還能如何?但心裡著實很氣憤,氣自己為何當初不再多想想...
看爸爸這樣子無助,我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就此部份我們有能力主張此買賣契約書無效嗎?若不能,那能提告建商詐欺還是請求民事求償之類的嗎?請幫忙回覆給個方向好嗎?感激不盡!

 

您好,這部分可能要詳細看契約才能判斷有無機會翻盤。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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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0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建商與您之間之合約條款如何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為何,對方有無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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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dkill 103-05-18 23:20

律師您好

我之前在世界健身房,被用話術簽了約,給了訂金,約定6月1日才用,但是一次都沒用過,當場也沒有給我副本合約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有說,10天內業務要跟客人催費..合約載明7天鑑賞..我在第9天在電話裡說不要,結果業務說可以等我..算軟化

約3星期後,我去拿到副本..之後就因為業務很煩,不想去了..

一次都沒用,也沒有完成付錢的動用..因為還未提供卡的資料給他

貨未收,銀也未訖,最多就是沒收訂金,

今天去處理,說要違約金6000???

而且上網爬了一下,似乎很多人都跟我遇到同樣的問題

簽了約,付了訂金,超過7/10日,不想去

而且一次都沒用..這樣還要給違約金嗎??要怎樣解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0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與對方之契約如何約定,您有何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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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 103-05-17 22:31

各位律師好:

想請教關於勞資糾紛的事情,本身有一位親戚先前任職於一間spa芳療館,之後因個人考量計畫於今年2/28離職,經向公司提出離職後,雇主請他在2/28前就離職,嗣後客人因為親戚離職,無法接受其他芳療師的服務,所以要求公司退費,公司自認損失,但要我親戚賠償部分費用3000多元,先前工作契約中並未約定更換指定芳療師需負賠償責任,今公司要求我親戚賠償因其離職導致客人取消退費之損失是否合理?煩請貴律師們幫忙解惑了,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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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9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離職是否造成公司損害的部份,必須依據您的親友與該公司所訂立之契約關係而定,倘若沒有約明賠償,則無須理會,倘若公司逕行扣薪,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人生下半場 103-05-15 11:56

您好!

雖然這方面相關的討論在網路上資料滿多的, 但是有地方還是不大明白的在這邊發問, 還請多多包函, 謝謝!

在今年買了人生中的第一間房, 這個月之前都是租屋, 而這次想要報租屋稅折抵稅金, 但是問題來了房屋契約書上有明載房客報稅所產生的稅金由房客負擔!

目前我已經退租了,而我報稅出去那這契約是否還生效?

房東是否可向我追討這筆費用?

 

 

 


陳華明 (律杏) 103-05-15 12:31

 您應是把房租列為扣除額而申報綜所稅吧. 國稅局會找房東租賃所得部分的綜所稅, 然後房東可以依租賃契約再向您請求這筆多出的稅金(http://www.lawmed66.url.tw)

人生下半場 103-05-15 12:50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您應是把房租列為扣除額而申報綜所稅吧. 國稅局會找房東租賃所得部分的綜所稅, 然 ... (恕刪)

 

謝謝律師~還有個問題再向您請教!

如果我不將租屋納入列舉申報綜所稅, 改由向國稅局檢舉的方式, 房東是不是就無法跟我請求這個部份的費用了?

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5-15 14:23

 即使是向國稅局檢舉, 房東因此遭補稅及罰款, 補稅的部分仍可向您請求. 房東雖是納稅義務人, 但約定由您負責補貼他的稅金費用, 仍是可以的. 只是房東不能跟國稅局講, 因為房客沒支付稅金補貼給他, 他就拒繳租賃所得部分的綜所稅(http://www.lawmed66.url.tw)

人生下半場 103-05-15 14:42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即使是向國稅局檢舉, 房東因此遭補稅及罰款, 補稅的部分仍可向您請求. 房東雖是納 ... (恕刪)

 

To 陳律師:

感謝您費心回答

 1.你們私法上的約定還是有效  但不影響報稅的問題  只是最後誰負擔這筆費用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與房東租賃契約中已約定租稅之負擔,房東仍得依契約規定向您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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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mber 103-05-14 10:08

律師們您好

我本來和房東簽約租期到7/30,不過因為熱水器在隔壁間,晚上其他人洗澡時會有聲音,因此想提早至六月底終止契約,本來有拿過我們簽的契約律師律師是說我們的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只要提前告知即可,但是想說不要跟房東撕破臉,還是看能不能找到有人能在七月開始租這間房子房東也拜託我幫忙刊登租屋資訊給學校同學,但我有在租屋資訊的貼文下方留言跟大家說在熱水器旁邊會有聲音,之後來這邊看房子的同學也沒有問我這件事,加上房東在旁邊我也不好意思說甚麼,只能說些客套話。

請問我這樣會構成不作為詐欺嗎?

主要想到:

1.我希望能找到有人繼續租七月,以便跟房東終止契約時比較順利算是不法利益嗎?因為其實我本來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只是想說不要跟房東鬧翻才想說幫忙貼租屋資訊在FB社團

2.不作為是要有保證人地位,我這樣算有嗎?我僅是以一個房客身分幫忙傳達租屋資訊,非仲介也無收取費用,我看過新聞有報導租凶宅的仲介房東構成不作為詐欺,應該不會因為刊登租屋資訊在網路就有保證人地位而有告知義務吧?

3.熱水器在隔壁是一望即知,但是不確定簽約的同學有無預料到他會有聲音,這樣有算不作為詐欺的隱瞞重要資訊嗎?因為熱水器就大辣辣地放在隔壁,看屋時也有讓房客知道,實務上是否為重要資訊的判斷為何?

4.就算上述有構成,如果我主張我在FB貼文下方有留言補充熱水器有聲音這行為可以算是我盡到告知義務嗎?我是當天早上留言補充的,那位同學是當天晚上九點後才簽約,我不太確定他有沒有看到

 

謝謝各位專業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4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尚不構成不作為詐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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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er 103-05-14 11:3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尚不構成不作為詐欺

以上,呈請  ... (恕刪)

請問房律師,不構成的原因是上述四點中的哪一點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4 1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非出租人,亦非仲介,更無與承租人成立任何契約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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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是租房子不是租熱水器,沒有詐欺的問題。

Amber 103-05-14 15:31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0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均不會成為仲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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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onne 103-05-13 11:20

律師您們好:

最近在某仲介簽訂了一間中古屋,原本五萬元的斡旋金在簽訂動產買賣契約書後,自然也轉為了訂金!簽約當天,壓了兩張房子價格的本票,要在7/5日前繳清!我本來就是要買,也很喜歡那間房子,所以就簽了本票

但是日後去看房子,發現漏水問題(房屋現況的有無滲漏水選項是勾否的),天花板大面積滲水,地上也留了一灘水...仲介是說因為大雨從沒有封住的冷氣孔灌入,可是我看了冷氣孔的位子,上方有超大遮雨棚,大雨怎麼下是絕對下不到仲介所說的那個冷氣孔的!

於是我請了熟識的水電師傅去看,師傅說造成漏水是因為樓上陽台造成的....可是售屋主只重新粉刷有水痕的地方,漏水的問題依然還在.....所以現在,我傾向不買了,五萬元被收走沒關係,但問題在那兩張本票,請問本票的金額還是要依約負嗎?還是我要賠償多少呢?若可以節約的話,仲介費還是要給嗎?

單以漏水瑕疵,要主張解除契約,困難度很高,減少價金比較有可能,除非要詳細論證漏水的程度到可以解除契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林智群 (klaw) 103-05-13 16:17

請盡快發函表示解約,不過瑕疵是否重大到足以解約的程度,要看每個個案,不一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發現該瑕疵,自應先發函通知對方,看對方是否願協商解決,若不願意則應保存證據,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8: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賣方修補瑕疵,並針對該瑕疵請求減少價金,若欲解除契約,僅有漏水瑕疵,似有困難之。再針對動產現況說明書部分,除非漏水情形非常嚴重,方有可能構成刑事詐欺。若真的想悔買,仍須視個案契約如何約定,加以設定停損點。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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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14 11:35

 1. 若是已簽訂了買賣契約, 就要付仲介

 2. 似乎還未交屋, 所以應該還沒有出賣人瑕疵擔保的問題, 減少價金, 解除買賣契約等瑕疵擔保規定都還談不上(民法第354條). 所以您可發函請對方修漏水到好才交屋, 限期修好, 若期限過後還沒修好, 則取得契約解除權(民法第254條). 解除契約後才能回復原狀而拿回本票. 此情形, 是可歸責於他方而解除契約, 反倒是你可以對對方請求損害賠償(http://www.lawmed66.url.tw) 

Jim 103-05-13 08:32

多年前爺爺(甲)跟人買了筆土地,當時對方(乙)只交付1/5的土地產權,
聲稱辦理完剩餘的繼承登記馬上交付剩餘的4/5,結果就是這樣一拖,就拖了40年(很多民法追溯時效也因此消滅)
我們當時也在該筆土地上建好房子,現在那4/5地的所有權人們(丙)要回土地打官司要我們拆屋還地,結果法院判我們敗訴,必須拆屋還地(因為當時賣我們土地的人(乙)根本沒有繼承剩餘的4/5,他並不是4/5的所有權人)
現在我們面臨拆屋還地的窘境,當初已經交付8成的整筆土地價金,結果對方只支付我們1/5的土地(契約都還在)約定剩餘土地過完戶後補足2成價金,當時的出賣人與爺爺都過世已久,我們是否有方式可以向那騙爺爺的人請求賠償(乙的繼承人們)...畢竟現在面臨拆屋又要背負多年土地佔用租金,損失非常慘重,
也是到對方(丙)告我們拆屋後,我們才知道事態嚴重,懇請大師解惑了

依您所述情形,則因債務違約債務不履行而產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恐怕也早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則債務人可能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因時效關係,所以要請求已很困難,但您們仍有土地五分之一,也可以向其他五分之四的地主來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判決是否確定...判決中租金自起訴時回算幾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7: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判決不服,可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之,惟因時效關係,目前您似僅有土地5分之1所有權,但房子或許可對土地其他5分之4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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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們如果有契約存在,你們可以主張基於契約關係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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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14 11:53

 您的問題應該難挽回了, 即使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也只是取得去登記地上權的權利, 不是已取得地上權. 丙不是契約當事人, 所以您主張契約也沒有用(http://www.lawmed66.url.tw)

angel 103-05-12 21:45

請問一下:

我最近有一個代買的糾紛 簡單來說就是對方請我幫忙買一個包包 匯款後我寄給對方 他說我尺寸買錯了 要求要退包包退錢
但是我收回包包後檢查沒有汙漬 保卡依然在 我不疑有他就把錢退給人家了 但過幾天後有人想了解這個包包 我重新檢視了一下   發現我根本就沒有買錯! 但不幸的是我錢已經退給他了 我打電話給他說   他有義務把它買回去 因為我沒有買錯!!!!! 但是對方硬是要說我買錯  還說我買大了?! 還硬ㄠ我應該要帶尺去專櫃量

我買的型號是正確的  他硬ㄠ型號各國有不同
我問他哪裡不同 又舉不出反例
一直說實品比官網標的大

因此他不履行契約跟我購買這個包包 我把包包用尺量完之後用照片傳給他   證明我沒有買錯 請他買回去  但他開始不理我  不看我給他的信
要我一個代買吸收七八千元我不喜歡的包 我實在嚥不下去 加上買方態度極差  一直說我買錯 還教訓我應該帶尺去量
詳情有關我們通聯紀綠 我都保存著 我想了解之後民事訴訟的過程 (我想了解他是否違法"不履行契約")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您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買方給付價金並受領標的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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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103-05-12 21:13

律師您好

我名下有一間房子於民國70年,家中長輩生前用我名字買的。父母親長年居住於此,我自己不住在這間房子,但是稅金都是我支付。大哥於幾年前搬回來與母親同住。

現在父母親皆過世,我想把房子賣掉,已經口頭請大哥搬離很多次,但是大哥沒有意願搬離,當初也沒有跟大哥簽租屋契約

請問,能採取何種的法律途徑,請大哥搬離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5-12 21:51

您好!「長輩生前用我名字買的」,意思是長輩出錢買的,但長輩有說登記您名下就是要送您嗎?如果有,您可以要求對方遷離,或賣掉後由新屋主要求對方遷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是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先發函請求其搬離,若對方仍不搬離,則只能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你只能以民事途徑請求遷讓房屋,本件無法構成竊佔罪,因為他本來就住在那邊,只是後來失去居住之權利,這不構成竊佔。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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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只能以民事途徑請求遷讓房屋,本件無法構成竊佔罪,因為他本來就住在那邊,只是後來失去居住之權利,這不構成竊佔。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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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房屋所有權人,可向您大哥請求返還房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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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仔 103-05-12 16:50

您好:

請問一下:「該起薪資糾紛,已於103.4.25上午10時30分至12時0分調解完畢,調解結果→成立 內容如下:

1.雙方合意由資方給付勞方所扣之訓練費用新台幣9,150元,公司將於103.5.12錢匯入勞方薪資帳戶,雙方和解

2.本案調解成立,自即日起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且勞資雙方本誠信原則同意放棄其他雙方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及終止事項所產生之勞動契約、勞健保之民事請求權、刑事訴訟權及行政檢舉申訴之權利。」

今天去刷本子後,資方未按照調解記錄支付該筆金額,只支付了一部分金額5,150元(仍扣了4,000元),我應該怎麼主張我的權利?

註:該公司位於台南永康,我居住在屏東里港。

可再跟資方溝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陳華明 (律杏) 103-05-12 18:29

 發存證信函限期請公司給付差額, 若還是不付, 直接拿調解成立的筆錄聲請強制執行(http://www.lawmed66.url.tw)

隆仔 103-05-12 20:13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發存證信函限期請公司給付差額, 若還是不付, 直接拿調解成立的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 (恕刪)

您好:

請問存證信函內容是否為這樣寫?如有錯誤,還望修改指正,謝謝。

「敬啟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勞資爭議調解乙案,業於民國103年4月25日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調解合意,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所扣之訓練費用新台幣9,150元,公司將於103年5月12錢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並經台南市政府依法備查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案將可強制執行,為免因小額金錢查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財產,造成更大損害,請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差額新台幣4,000元以函件掛號報值裝法定紙幣方式寄達本人,並請爾後不得拖延付款時程;若仍不願付款或仍推諉不為,本人將依法主張法律權益,特函催告付款,希勿自誤為禱。

 

您好,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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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先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再依法院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具有可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果,也就是等同於法院判決之效力。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以該協議書請求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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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 103-05-11 15:12

請問,我想買房子,找了永慶的房仲,但是永慶的特約代書說該間房子借貸二胎(民間的),有設定不可過戶,需要先將民間二胎的清償,才會回到銀行銀行間的辦理,所以代書需要我授權給代書先動用履約保證金內的價款,讓他跟二胎那邊先處理完成,取消不可過戶設定,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還有我有甚麼保障?擔心萬一錢動用了,但是房子又不能過戶該怎麼辦?能否給我一些資訊可以保障,謝謝!!(還有有機會取消買賣契約嗎?已經付了訂金10萬)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5: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解除買賣契約,可不配合清償二胎(除非契約有規定您必須配合,需視完整契約內容而定),讓賣方想辦法解決,若賣方屆期無法清償,構成違約事由,即有機會得主張對方違約,解除契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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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購屋問題,要格外小心,房仲說的都對,問題是如果中途有什麼變化,誰都無法掌控,至於訂金部分,若要取回可能有難度,你需要有正當理由,可再與房仲溝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一切依合約約定,如合約未約定,就不要理他。

shu 103-05-11 15:10

感謝能有機會詢問

日前買到房屋,在簽約的過程中,發現地板樓面不平,後來找到結構技師做檢驗,發現房屋傾斜為203分之一及210分之一,接近傾斜度200分之一合理的範圍,因事前仲介並沒有說明,而是在事後由買方詢問其他仲介才得知賣屋委託書中有註明房屋疑似傾斜。本物件已經買了兩年,賣不高,原因是房屋是如此緣故。

請問

1.買方可以取消買賣契約嗎?日前對方說是違約,我能主張為誠實告知嗎?取消這次的買賣契約

2.若違約,已經給了價款一百多萬元,是否可以拿回。

3.雖然位在合理範圍,但已經接近減價的範圍(200分之一,在此範圍,可申請折讓修復結構,)而且買方深怕如果買了,地震一陣即過合理範圍200分之一,在下次買賣時,勢必要折讓給下一次的買方。是否成立主張不買的理由。

4.

twobow 103-05-11 06:50

請教,拜託,萬分感激!
親戚(房東)出租房屋,遇到奧房客,請問以下狀況是否會達成不定期契約?
102/6/30 租約到期,房東早提前於

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出租

102/7/3  房東查閱帳戶,發現沒匯款(租約規定每月一日匯租金),以為是要搬走了,忙著102/7/10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入房租

102/8/9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入房租

102/8/10 房東才驚覺怎麼又收到七月及八月的款項

102/8/11 存證信函告知不再續約,並描述

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

102/8/12 房東將收到兩個月之款項提存到法院,並掛號通知房客領回

102/8/29 房客於法定期限15日未反駁第一封存證信函

102/8/30 房東第二次發存證信函告知不續約,並表示爾後匯款概屬違約金之一部分

102/9/1  房客又繼續匯第三次款項,企圖營造不定期契約之假象

102/9/16 房客於法定期限15日未反駁第二封存證信函

102/9/30 房客提不定期契約關係之訴訟,狀告房東


請問:1.七月及八月的款項會成立不定期契約嗎?2.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款行為,可主張房東默示續租嗎?
PS.經詢問銀行,帳戶不能拒絕他人匯款,除非銷戶,此為房東薪轉戶,不可能銷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2 14: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已經有不再續約的合意,則對方私自匯款並不會影響雙方合意.

2、但是還是必須視證據而定,包含雙方合意不再續約的部分是否能提出證據,有關契約期間屆滿之後是否有要求對方搬離等.

twobow 103-05-11 06:45

請教,拜託,萬分感激!
親戚(房東)出租房屋,遇到奧房客,請問以下狀況是否會達成不定期契約?
102/6/30 租約到期,房東早提前於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出租102/7/3  房東查閱帳戶,發現沒匯款(租約規定每月一日匯租金),以為是要搬走了,忙著102/7/10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入房租102/8/9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入房租102/8/10 房東才驚覺怎麼又收到七月及八月的款項102/8/11 存證信函告知不再續約,並描述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102/8/12 房東將收到兩個月之款項提存到法院,並掛號通知房客領回102/8/29 房客於法定期限15日未反駁第一封存證信函102/8/30 房東第二次發存證信函告知不續約,並表示爾後匯款概屬違約金之一部分102/9/1  房客又繼續匯第三次款項,企圖營造不定期契約之假象102/9/16 房客於法定期限15日未反駁第二封存證信函102/9/30 房客提不定期契約關係之訴訟,狀告房東
請問:1.七月及八月的款項會成立不定期契約嗎?2.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款行為,可主張房東默示續租嗎?
PS.經詢問銀行,帳戶不能拒絕他人匯款,除非銷戶,此為房東薪轉戶,不可能銷戶。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可證明您已通知租約到期不續租,可主張租約到期即失效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華明 (律杏) 103-05-12 18:41

 房東租約到期後還以存證信函表示不續租, 所以租賃契約於原到期日就已終止, 毫無疑義. 房東應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房客返還租賃物(http://www.lawmed66.url.tw)

twobow 103-05-15 11:04

樓上的律師們,謝謝你們。

此案件原以提出強制執行要求房客遷讓房屋,法院執行處也已受理,執行日也敲。

無奈房客提供擔保,向法院聲明異議,所以強制執行被暫緩。

後來房客提名民事訴狀狀告房東,要求確認不定期租賃契約之關係。現在訴訟中。

1.公證租約有載明期滿應返還房屋房東

2.期滿日前的電話通知不續約,房東錄音

請問這樣房東勝訴的機率應該較高吧!

KEVIN 103-05-10 18:01

公司常給員工亂扣錢  要如何打贏官司
我是做業務工作
每個月的獎金都被扣得亂78遭
我們公司獎金制度 沒公告沒公文 沒契約 沒員工手冊 沒員工簽名 啥都沒有
我們跟公司抗議
公司說被扣錢是因為你們違反內規  而且又不是扣底薪 所以沒有違法?
我說那為何都扣了才講 事先不讓員工知道
主管說: 規定那麼多 沒辦法詳述 你認真做業績就好
請問這家公司有違法麻?
如果打官司要主張 它們違反什麼法條?

您好,如果能證明公司沒有法律上原因任意扣員工薪資,可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等相關規定請求公司返還之,如仍有疑問,歡迎來電聯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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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14 12:12

 勞基法第26條, 預扣是違法的(http://www.lawmed66.url.tw)

YOYO 103-05-09 13:44

律師您好,我想問以下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

目前我租屋處是三人合租,契約上並未詳載關於水電網路瓦斯費是否該共同分擔,但就一般租屋不成文規定下,應是承租者共同均分負擔費用

今年三月我發現其中一名房客在收取電費繳交時,並未負擔他應付的費用,轉而是讓我與另一位承租者共同支付,也就是電費變成是除以2而不是除以3

發現的原因是我看到帳單與他收取的款項不符,第一次,在未告知我已知道實際電費之下我向他求証,得到的說詞是他以確認過就是他認定的金額(高過實際電費),後來我將電費帳單交與他之後,他仍辯稱是他實際信用卡扣款就是他所提的金額,隔天他為了圓他的謊,更撒下破綻百出的謊,編造是台電搞烏龍,把樓下房東的電費一併算計在他的信用卡扣款電費下,因為戶名一樣,電號編碼只差一碼!

但在我親自去電力公司查証下,事實並不是他說的如此,戶名不同外,兩者電費相加也不會是他所說的金額,後來才發現電費未負擔這情形已不只一次

請問這是否構成詐欺罪,我是否可提告

Yoyo您好,

詐欺罪必需對方一開始就蓄意欺騙您,且從中得到利益。按您所述,對方似乎符合這個法律要件,是可能構成詐欺罪。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與對方再溝通看看,畢竟錢又不是很多,打官司花費的錢或許比電費還要來的高,就得不償失(但敗訴者是要負擔訴訟費),你就自行評估,除非你對這種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9 15: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對方一開始即有施用詐術之故意,方有機會構成刑事詐欺,惟您可向對方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您多支付之電費。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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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103-05-09 16:30
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與對方再溝通看看,畢竟錢又不是很多,打官司花費的錢或許比電費還要來的高,就得不償失(但敗訴者是 ...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百忙之中的回覆

其實我也知道追討回來其實沒有多少錢,只是在我攤牌告知我已知事實後

對方一開始卻先是撒謊欺騙,後來雖承認,卻不肯認錯,對我直言這點小錢對他來說並沒有什麼

還反過來責備我,再加上對方家境不錯,也常在網路上炫燿他的財富,

我心有所不甘,他竟只是想隨便打發掉他所做的事情,

我沒有想要他多支付費用,但他本該支付的我認為一塊也不能少才是

所以我才想是否該透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給我公道之外,也給他教訓!

 

YOYO 103-05-09 16:4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對方一開始即有施用詐術之故意,方有機會構成刑事詐欺,惟您可向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對方的確一開始就沒有承認他所做的行為,就如同我所?述,他三番二次編造謊言試圖矇混過去

直到最後謊言戳破才承認所犯之事,而這之間的對話都是透過訊息間傳遞,

從一開始蓄意欺騙到後來承認犯行,我都有拍照紀錄下來,這應該可以當作有力証據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9 16: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可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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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5-10 10:23

 這應該已經構成詐欺,不過金額不大的話,建議與對方協調看看,不要輕易提告

Sandra 103-05-09 13:12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1年10月22日至某會計師事務所任職,與雇主簽有最低服務年限合約:若未滿兩年即離職賠償六個月平均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102年1月25日時因健康檢查身體有恙,向雇主提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負擔事務所之工作,家人擔心健康狀況嚴重惡化,是否可請長假或於102年2月8日離職(即做到過年)?雇主回應請家人至事務所協商去留及違約金問題,但因年關接近工作量大增,家人與雇主無法順利約定彼此都有空的時間。至102年2月8日時,同事皆表示已領到上個月薪資及年終獎金,我詢問雇主為何我沒有拿到薪水?雇主回應:「違約金都還沒談好領什麼薪水」於是家人憤而認為毋須再談,我便從此未再去上班。

過完年後2月18日仍未收到薪資,於是我發存證信函至事務所要求雇主給付薪資,雇主回應我無故曠職六天已違約,需賠償六個月薪資違約金,若要領回薪水請至事務所洽談違約金再一併處理。我又回覆:我並非無故曠職,而是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合約離職,且我事務繁忙不克前往,請按過去發放薪資之習慣匯入帳戶即可,否則將向勞工局檢舉積欠薪資。一周後我拿回薪水

昨天接到法院的民事告訴書,雇主向我求償:六個月薪資違約金132,000元、未辦理交接導致增加之人事成本34,260元、我任職期間業務疏失短漏報客戶營業稅之國稅局罰鍰7,100元、前述業務疏失造成之商譽損害賠償100,000元。

起訴狀上寫:「該等營業稅申報作業,乃係被告原本業務範疇內主要負責之工作項目,且非被告首次接觸之業務,故實不應發生此類短漏之情事,核被告之行為,顯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為此向被告請求 .... (略)」但當時事務所內皆為新進員工,大家都只是第二次申報營業稅,因此當時事務所作業流程是:員工做好的營業稅交付老闆娘檢查,檢查有誤退回修改,無誤才呈報給國稅局,流程並非我一人作業完成即呈報國稅局。

另起訴狀上又寫:「因被告一再表示『其父親會至事務所與原告就違約金部份進行協商』等示意離職之語,故暫未給付被告薪資,用意係出於希望被告能主動就去留問題明確告知。」

想請教律師

1. 積欠薪資的事實,會因為對方這番解釋而變成合理合法、我需賠償違約金132,000元嗎?

2. 未辦理交接所增加之人事成本34,260是否該由我負擔?

3. 漏報營業疏失造成之罰鍰7,100該由我全額負擔嗎?

4. 漏報營業稅之商譽損失100,000該由我賠償嗎? 應賠償商譽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感謝律師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9 1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可能被僱主不當利用,並以此限制員工離職,像是最低年限過長或高額違約金,這樣的約款並不合理,特別是在僱傭契約是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方式簽訂,受僱人無法修改的情況下,該條款可能會因為限制受僱人行使權利或對其有重大不利益,並有顯失公平的情況而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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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ra您好, 1. 離職違約金部分: 您必需舉證證明,離職違約金的約定顯失公平,可以降低違約金的數額。 2. 人事成本,罰鍰,與商譽損失部分: 您得要求對方負舉證責任,證明有因果關係存在,否則不應由您負責。 3. 積欠薪資: 在工作期間,自應領取相當報酬。與離職違約金是兩件事。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諮詢文中有兩段【A. 102年1月25日時因健康檢查身體有恙,向雇主提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負擔事務所之工作  B. 且我事務繁忙不克前往】,會計師事務所年底最忙,你選擇離職,雇主不高興是一定的。

律師本身也是會計師,也曾在會計師事務所待過一段很長的時日,所以你所述,柯律師都能夠了解。柯律師對你這類案情,有相當的深入,又,此網係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公開表示意見,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林智群 (klaw) 103-05-10 10:52

 該最低服務年限僅有兩年,不算過長,這個條款不見得會被法院宣告無效,

你到職僅幾個月就要離職,確實構成違約,

至於對方提出的相關損失,必須舉證與你有關,才會成立

 

jenny 103-05-08 12:03

您好 ~ 請問協議離婚契約內容有1.贍養費12000元(皆每月照時間付清) 2.子女教育費100萬(真的一次拿不了....)   問對方願不願意讓我分幾次付完那100萬 對方不願意  說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請問:100萬 強制執行期間   我還須負擔12000嗎  還是可以從薪水扣1/3來還清所有(包含那12000元) 以上   謝謝    感激不盡

A: 付12000元 外再付強制執行1/3薪水 給對方

B:不用付120000元   直接付強制執行1/3薪水給對方即可

C:付12000元 外  再付薪水扣掉12000元之後 的1/3 給對方

 

請問是何者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3-05-08 12:14

您好!倘若對方已取得執行名義,您沒選擇餘地,對方查到您任何財產都可執行;若您無其他財產,對方就只能執行1/3薪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如果只是離婚協議  雙方有不履行情形  還是需要家事法院判決或裁定後  才能去聲請強制執行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9 10:25

您好,關您的問題,若您覺得該協議對您不利,可不同意之,即使您同意該協議,對方亦無法直接以該協議請求強制執行,仍需取得法院之確定判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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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103-05-12 09:33

名下財產包含未付清上有貸款的車子嗎?  如果是 車子也會被沒收嗎~?

非常非常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5-12 12:37

包括車子,但車子不會被沒收,是有可能會被查扣拍賣。

jenny 103-05-08 12:01

您好 ~ 請問協議離婚契約有1.贍養費12000元(皆每月照時間付清)                            2.子女教育費100萬(真的一次拿不了....)   問對方願不願意讓我分幾次付完那100萬 對方不願意  說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請問:100萬 強制執行期間   我還須負擔12000嗎  還是可以從薪水扣1/3來還清所有(包含那每個月的12000元) 以上   謝謝    感激不盡

103-05-08 11:10

因外祖父過世,舅舅咆哮威嚇只有兒子才能分財產,不然要把祖先帶回去拜,已出嫁的女兒不知所措,他便叫在場的代書每人發給不明內容的契約,硬要大家都蓋章才肯罷休。

我想請教,依法繼承是正常的,逼別人放棄繼承,算不算違反公序良俗。

又,受威嚇在意思不合致或未審閱內容的合約契約蓋章,能成立其效果嗎?

因大家被弄得惶惶不安,代書又已拿去處理過戶手續了,可以用甚麼方法來處理這件事呢?

感恩您

 

沈恆 (沈律師) 103-05-08 12:09

您好!若能證明有脅迫的事實,可以撤銷意思表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是動機問題  還是真的被脅迫  這你們可能要自己舉證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9 10:19

您好,關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得證明為被脅迫,可主張所簽之契約無效,仍享有繼承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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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103-05-07 16:39

您好 ~

請問協議離婚契約有1.贍養費12000元(皆每月照時間付清)

                           2.子女教育費100萬(真的一次拿不了....)

 

問對方願不願意讓我分幾次付完那100萬

對方不願意  說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請問:100萬 強制執行期間   我還須負擔12000嗎  還是可以從薪水扣1/3來還清所有(包含那12000元)

以上   謝謝    感激不盡

millo 103-05-07 16:38

不好意思要再次請教律師,因為我有點混亂了:
契約A、契約B、契約C,發生先後 A早於B早於C,故雖然此三事件所造成的訴訟標的相同,但金額不同(A>B>C),
我已提A訴訟,B與C也有記載在訴狀,而訴之聲明則是(相同的訴訟)標的及A的金額
因為我原先訴之聲明沒有載明要審B與C契約確認,是寫A的確認,
但B與C與A的事實是不相容的(即需分別獨立審),
則:
如何請法官先針對事件A審判,若A我敗訴,則再審B,B敗再審C 呢?(只是隨事件金額會縮減)
這種情況是用追加之訴嗎?(備位的追加??)

再次勞煩了,謝謝幫忙!

 依您所述請求權基礎完全不相同,所以依目前法院所採之訴訟標的理論,其訴訟標的並非同一。(A契約的請求權不等於B契約的請求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7 17: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具狀追加B及C。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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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先檢驗一下,有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但書可為追加訴訟之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millo 103-05-08 07:25

謝謝大家!我試試追加,再來寫出法院辦理的結果

 1.三個獨立契約 很難想像聲明可以互斥  2.感覺有點想主張追加預備訴訟  實務上是否可以這樣  我覺得疑問應該很大  最好自己先找好相關支持的實務見解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pei 103-05-06 00:11

您好,想請問動產買賣問題:我們在102年10月買了一間公寓大樓,後來因為長輩不喜歡我們住高樓層,認為家裡有年幼孩子,比較危險,加上風水老師也說這間房子不適合我們,但是已經裝潢好了,想說如果要賣的話,就先別全家搬進去住,怕孩子弄壞裝潢,所以我們就是在考慮要賣之前偶爾去住一兩天。今年四月初決定要賣,卻接到前屋主打電話來說我們當初跟他買時,說要自住,結果都沒搬進去住,現在又要賣,一直說我們是投資客,說當初是我們以自住為理由,要求我們降低價格,使他誤信為真,現在要我們以後來賣出的價格跟他當初賣我們的差價的一半歸他,不然就對我們提出民事訴訟:民法第88條第二項動機錯誤以及第92條被詐欺而定約,依民法第90條及第92條得主張撤銷契約退還買賣價金。他之前一直打電話騷擾,我們現在又收到存證信函。我們當初跟他買也是高於行情,但是想說我們都蠻喜歡的,是自己要住的,沒差。現在我們想賣了,也是有參考最近成交價格,而且我們還有裝潢,當然賣得比當初的價位高。請問現在他寫存證信函來,我需要回覆嗎?他之前電話中一直說要告我們,請問這樣構成騷擾行為嗎?而且他知道我們家住址,我很擔心他會傷害我的孩子!!謝謝您的解答!!!

當初您買這間房屋有訂此契約嗎(自住)?對方之舉動已顯有不當之疑?您要審慎以對,又,此網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公開表示意見,為了維護您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簡介』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特別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當初您們無特別約定,則您們自得處分該房地,所以對方的主張並不一定有理由,而存證信函並不一定要回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6 1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存證信函可不予理會,至於對方欲提告也不一定告的成,您無須擔心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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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沒有具體列在契約書內容成為契約條件  那當初為什麼要交易的原因  都是動機而已  應該不會有詐欺或是錯誤的情形  2.你可以不用理會對方  等他提出訴訟再說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詐欺應以為法律行為時是否涉有施以詐術為斷,本件依您所述,確實是本於購買自住之意思而為承買,僅因其後情事有變才改變計畫,自不因此事後之狀況即可認為買賣當時您有任何施以詐術之情形,何況自住與否,實與系爭買賣契約內容全無關連,如何構成詐欺,恐怕亦難以說明,再者,賣方降價涉及其內心動機,基本上亦不構成意思表示之內容,其欲以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於法亦難認為有據。另就其主張而言,依法應由提告之一方負擔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對方提告法律上恐怕也討不到便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5-07 23:38

 既然已經過戶,你要不要賣,用什麼價格賣,對方無法過問,若對方再騷擾,建議報警處理

Jerome 103-05-05 16:06

小弟最近委託代辦公司辦理貸款,因位公司的401報表並不是很好看,所以希望透過代辦能有好一點的機會,公司所需的周轉金額大約30~40萬,資料拿給代辦後她們說經過評估的結果機會不大,不過它們在銀行有高層可以幫忙,代價是貸款金額的百分之十二加上近六千元的手續費,若同意的話只需要簽委託契約書,然後傳真給它們公司即可,重點來了,接下來代辦公司只是叫我自己去跟銀行申請,代辦說因為銀行討厭代辦公司,等到我自己去申請送件後,總公司自有人會幫忙,結果後來銀行通知我因為我是第一次與該銀行配合,核貸金額只有20萬,與當初的約定差異蠻大的,我想問的問題如下。

1. 當初在我簽完委託契約書以後直接傳真給對方,對方代辦公司並未在乙方處簽字,我這邊的這分委託契約書只有我自己的簽章,但是一般合約訂定不是應該甲乙都需簽字並且各留一份才能算生效嗎?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我所簽屬的這份委託契約書在法律上具有任何效力嗎?

2. 因為所有申請資料都是由我自己去申請,而且結果也與我想要的不符合,若是我拿了這20萬的貸款拒絕付給代辦費用,我需要付甚麼法律責任嗎?我贏的機會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5 16: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代辦公司未為您處理委託之事項,可主張其違反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不支付委任費用;若您與代辦公司尚未成立委任契約,亦可主張雙方之間根本未成立委任契約關係,進而不支付相關委任費用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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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ome 103-05-05 17:35

請問您諮詢的費用怎麼算,我可能會需要。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6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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