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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103-01-30 15:42

律師您好:

      本身因為和ETC解除契約 

      但因為中間手續問題+ETC公司網路還存有本身的資料 

        怕日後存有糾紛 想寄存證信函 

      本身有擬定一份 但不夠專業

       1想麻煩律師幫忙修正and補充.... 

        2附件我除了當初解除契約相關文件外..還需要甚麼?

        3內容我該補充些什麼...?

        4此行為屬於終止或是解除契約?

 

本人之前向 貴公司締結 ..... 契約 

 已於民國..年..月..日 終止契約

並以存證信函告知 聲明雙方意思表示生效,已無契約之拘束
日後如有任何  ...."這邊不知道怎麼寫"        概不負責

趙浩程 (Jayden) 103-02-03 16:57
存證信函的目的 最主要是告知留證,以備不時之需 只要把你的內容表達清楚,具體明確,其實就可以了 附件得部分當然越詳細越好 因為 一般請律師 修正或補充 還是要收費的 在這只能提供你較簡便的法律諮詢~抱歉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3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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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魔咪 103-01-30 13:49

您好,本人於一月二十七日前往台北電玩展參觀,約下午三點左右時,被某大電腦補習班業務拉進去做課程推廣的活動,當時該業務自稱李姓主任,任教於高雄分校的專業講師,當時告知此活動為一○四人力銀行合作推廣,由教育部推廣,主要訴求為讓國人能夠學習電腦,並且輔導轉業,且課程全程免費,且參加資格需要審核,預計審核一百五十名學員,當時有感疑問,於是請他們出示所謂的教育部公文,可是該業務卻拿出不知名的紙帶過,接著一直強調免費,而且未來工作多好,又會協助輔導完成接案等大餅,最後拿出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分期付款申請書,還將本人的身份證拿去影印,當下急問不是說先要審核嗎?為什麼要簽這些?該業務強調只是做信用調查,並不會做分期付款申請,身分證是因為要兌換一○四人力銀行的推廣紅包,當下不疑有他,便拿出身分證,隨後該業務請本人於契約上加註一些規避責任的字樣,例如本人已知曉分期付款等,當時因不甚了解,於是被哄騙填寫,此時業務請來另一位所謂的承辦人,要求需要錄音,錄下證明這些保單皆為本人填寫,最後拿了一千元推廣紅包離去,此時時間約莫四點。

 

隔日下午三點左右時,接連二通電話打來通知已審核通過,叫我辦理後續領取教材及付款事項,當下驚覺可能誤觸陷阱,立即口頭回覆將會再做考慮,並詢問如何退選該課程,該員表示需要告知承辦老師,接著前往中壢分校繳回推廣紅包即可,掛斷電話後,本人立即重新審視契約,發現簽下的是短期補習服務契約書,上面寫著若於實際開課日起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將只退還百分之五十,且開課日為一月二十八日,且契約註明三十六期共十萬八千一百元學費皆由分期付款,且契約上該補習班戳章為宜蘭分校,業務承辦人簽名則簽另外一位林姓承辦的名字,並非李性主任,明顯違反誠信原則,這時才發現已經中陷阱,本人深怕該分校用此契約錄音作證,私自申請分期付款,因此立即打給高雄分校,卻多次辯稱李性主任不在,且態度轉差,最後終於有位李姓主任打來,只叫我去還錢,就直接掛上電話

 

當下本人立即前往中壢分校繳回推廣紅包,且要求該分校退還當初的報名費一百元,該分校卻辯稱此為高雄分校的事情,需自行要求該業務人償還,竟有可以幫忙收錢卻不能幫忙退錢之事,離開後因怕該分校賴賬說無收到本人償還推廣紅包,因此返回要求該分校協請開出退還收據。

 

本人上網查詢資料,發現許多受害事實與本人相似之案例,因怕貸款公司未經本人同意便私自撥款,因此急忙致電貸款公司,但因致電時間為下午五點因此無法順利接通,接著致電高雄分校要求告知該事進度,卻又辯稱該員不在,會轉告知,本人要求退還報名費一百元,並用一百元當作郵資寄回當初填寫之定型化契約分期付款申請單、身分證影本。

 

目前因卡在年節期間,所以後續動作皆無法處理,但是該案尚有許多疑問,所以想要詢問。

 

一、因當下接獲審核通過電話時,隨後立即表達欲取消之意願,但依舊怕對方私自拿契約錄音佐證,私自辦理分期付款,假若貸款公司也未打電話向本人確認,請問是否合法?若對方確實辦理分期付款,是否違法?該怎麼處理?

 

二、由於當時並未仔細審閱開課日的部份,假若按照契約所說開課日起未達時數三分之一只退還50%,那是否與契約審核時間作抵觸?假若貸款公司已撥款,那是否本人就得當冤大頭繳納50%學費?且因適逢年節期間,至開工早已超過七日,但本人於當時隔日便已拒絕,但未即時錄音,未能佐證。

 

三、謊稱教育部、一○四等機構名稱哄騙填寫各項契約分期付款申請等文件,明顯違反誠信原則,且被害人於不清楚的情況下遭受他們誘騙於契約書上填寫規避字樣,例如本人已知曉分期付款等,甚至錄音,請問這樣契約是否成立?是否形成欺詐行為?可否提告

 

四、報名費若需高雄分校承辦負責,那可否要求他們將當初所寫的文件及身分證影本寄回給本人?若可,請問如何用有法律效果的方式請他們歸還?若不行,那日後若該校又以同份文件私自辦理分期付款,該如何解決?

 

五、若是口頭拒絕(未錄音無法佐證)他們依舊私自辦理分期付款要被害人付款是否違法?私自將本人填寫分期付款申請單交給貸款公司貸款,是否違反個資法?

 

註:本人口頭拒絕後未領取教材及試聽任何課程

感謝律師抽空查閱並回覆

感謝您們,辛苦了,新年快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3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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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茂 103-01-29 20:25

請問一下,本人任職於一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因公司承包公寓警衛工作及大樓管理,就叫我簽另一家保全公司的契約,才能擔任警衛兼管理員工作.

這樣我的工作違法,我犯法還是公司犯法

阿茂 103-01-29 20:17

請問一下,本人任職於一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因公司承包公寓警衛工作及大樓管理,就叫我簽另一家保全公司的契約,才能擔任警衛兼管理員工作.

這樣我的工作違法,我犯法還是公司犯法

Night Kids 103-01-27 16:29

各位好,小弟去年到一間公司任職(工程師),簽了如下的保密條約今年因為公司要開發新產品,公司要我再簽另一份保密條約。(此份要我找保人)二份保密條約都是相同公司。
1.我想和公司談合成一份,想請問各位,合約有那些地方不合理?讓我可以和公司討論。
2.公司從設計、發包、組裝,我都需要參與。合約內容是否會有問題?
3.合約內沒有離職後多少年不能從事相關產業,是否會連工程師都無法任職?
4.當我們重新訂定合約,是否有那些福利是簽署保密條約可以要求的?
5.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不要找保人?


                     員工保密合約書立合約書人     甲方:我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任職於乙方,經雙方就保密義務達成協議如下,以資遵守:一、機密資訊1.本合約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甲方任職於乙方期間所取得、研發所得或知悉之乙方(含關係企業)或其客戶之機密資訊,且該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乙方並對其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2.前述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概念、各發展階段之原始碼、目的碼、構圖、產品規格、技術、模型、資料、文件、圖表、流程圖、研究、發展、製程、流程、配方、特殊製造或生產方法、機器裝置、模具或其他設備以及專門技術,或其他內部文件資料,如合約書、財務報表、行銷策略、客戶名單、廠商名單、薪資、人事資料等。3.雙方同意任何有關機密資訊之筆記、資料、參考文件、圖表等各種文件媒體之所有權皆歸乙方所有。甲方於離職或乙方請求時,應立即將其交還乙方或其指定之人。二、保密義務1.甲方同意對其受聘乙方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乙方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且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前述機密資訊為違背其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或將其洩漏、告知、交付或轉移他人或對外發表。2.前項機密資訊包括乙方依契約或法令所持有或知悉之他人機密資訊,且乙方對該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者。3.本條保密約定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仍然有效;但對乙方自願公開而使其成為眾所周知或公共財之資訊者,不在此限。三、違約責任甲方如有違反本合約條款之情事或有損害乙方權益之行為時,甲方除應依乙方管理規章接受懲處即先行賠償乙方新台幣五百萬元外,並應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四、管轄法院凡本合約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五、本合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合約書人甲方:我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地址:

乙方:公司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會有一段競業期間,但不至於到終身無法擔任工程師,就保人部分,通常公司均會要求提供保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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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athe 103-01-26 23:27

目前為空服員,最近有離職打算, 但是聘雇契約有如服務未滿三年需賠償20萬條款, 想請問此份合約是否合法?感謝各位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7 0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久任條款,目前法院是採納的,但是必須視該條款是否有顯失公平等問題調整,因此恐需由您提出該合約檢視後才能作精確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該份合約之相關約定是否合理。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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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o 103-01-24 18:47

想請問:
勞基法第9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那對於不定期契約,若終止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也算是不定期契約繼續嗎?

麻煩了,感謝!

林智群 (klaw) 103-01-24 22:52

 如果資方已經明確用書面表示終止合約,勞方當然沒有強迫資方接受的空間

qoo 103-01-25 07:06

若是勞方終止的情況,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算是不定期契約繼續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0: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勞方表示終止,契約即應終止,即使勞方繼續工作,也不代表資方須加以接受。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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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 103-01-23 10:25

因個性不合於102年7月23日與前妻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育有1子(100年3月11日生),
我跟前妻都非常的愛孩子 前妻表示一定要孩子跟著她。
離婚協議書上因草率同意了前妻寫下的內容(必須支付小孩費用,直到小孩有謀生能力,每個月兩萬元整 父親有探視權力)
,因雙方皆無任何法律常識所訂下的契約。事發後102年8月,9月有依約將每月兩萬元匯入前妻指定戶頭,
10月時因自身家庭變化而造成支付上的困難,有同母親找我前妻到我父母親住處口頭協議將此費用改為1萬元(用來支付小孩的學費(因前妻工作的關係
無法長時間顧小孩 以致於送到私立幼兒班就學))。事隔半月,前妻表示因工作無能力繼續照料小孩的生活起居,
希望將小孩寄居在我父母家給我父母親照顧(母親無工作於家中管事),學校轉於我父母親家附近的私立幼兒園,學費依然是由我支出。
且口頭協商要將監護權變更給我。同意後我找她訂定契約,前妻藉由工作繁忙無法抽空為由,告知我將訂定契約之事宜延期到12月初,
因我體諒她工作繁忙並同意,12月初時我再度連絡她,她卻反口表示:我朋友說不用把監護權給你。為由拒絕訂定契約
過了兩天後因在電話中跟我妹妹起了口頭爭執,負氣將孩子從我爸媽住處帶回也把孩子轉學。
接著又向板橋法扶分會申請扶助(扶助律師:陸正義),向板橋地方法院提告我102年10月起並未依約給付兩萬元整的差額。
在我收到她寄的存證信函後我也多次跟她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有保存相關對話紀錄)詳述我的經濟狀況並商量如當初改約一萬並訂定合約,她態度強硬表示依約寫兩萬,私下通融我給付一萬,
等我有能力在給付約上的兩萬。(我無法妥協是因私下通融的並無法律效溢萬一哪天她又翻臉追討那我就積欠她一筆鉅額了)
如今板橋地方法院已寄送家事法庭通知書調解種類。給我。因自身法律常識不足。整個過程又倍感無奈 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我想問的問題是 1.這流程下來法院會不考量我經濟狀況而依離婚協議書上的判我應付還是有其他可能性)
2.小孩子的監護權是否我有空間去爭取(因考量到她經濟狀況不好及她母親也無力全心照顧小孩)

補充:離婚後我也時常想探望小孩但常常被前妻刁難(不是說沒空就是不回應),少數幾次探望到小孩甚至帶回家探望父母時對小孩疼愛有加,孩子也非常想念我。
除了依約給付的金額外平時也時常花費在小孩身上(比如收到前妻通知小孩感冒就醫的費用等)

補充:我前妻家的經濟狀況不好 無動產 單親(我前妻爸媽在她國中時已離婚),她家全戶成員及資產收入她媽媽(成衣廠工作 月薪:20,000)我前妻(耳鼻喉科診所助理25,000)
資產(價值10,000機車一輛) 我家經濟狀況:父母與弟妹在外租房(父在塑膠工廠擔任幹部 月薪:60,000 母:家管(無收入) 妹:中醫診所助理 月薪:25,000 弟:在學)/
我與奶奶及叔叔同住在奶奶名下的房子只有我有收入(運輸 月薪45,000上下)家中由經濟我負擔(包含奶奶 叔叔 生活起居 水電瓦斯費)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6 22:30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應該是希望法院能改定小孩監護權

由於你們先前的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我無法得知

如果你們當初是協議由前妻監護

則你可以考慮請求法院改定監護

法院主要還是以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來裁判

為了能完整給你建議及維護你的權益

你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所(板橋站一號出口 王品那棟)

或來電諮詢

 

qoo 103-01-22 18:46

想請問,我在網路查到一段話:

1.『勞基法第二十七條:雇主不得因勞工未於約定契約終止日期前離職,逕以曠工視之,並溢發工資、特別休假。』

2.『勞基法第九條: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不論終止原因為何。雇主未能於勞動契約消滅當日結清工資,則應自次日起,負遲延責任。』

可是我對照勞基法的法條內容,並不一樣,所以想請問:
A .藍體字敘述的部份是正確的嗎?

B.若正確,那各是出自那個法條呢?

C.比如終止日為5/10,但05/01雇主就不准勞工進辦公室,然後以曠職處分不給薪,是否就如同所謂『雇主不得因未於約定契約終止日期前離職,逕以曠工視之』呢?

D.所謂負延遲責任,勞工是可以請求什麼責任呢?

麻煩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1-22 19:15

 你寫的法條內容都錯,再討論該錯誤法條內容並無意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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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103-01-22 15:56

您好,小弟10月透過XX房屋加盟店購買一棟透天厝約40幾年老屋一,二共兩層主建物二層共30.11坪土地面積約21坪,前面過程從訂金,二次付款和尾款都已經交付到[履約保證專戶],動產契約書有特別註明:依空屋交屋,但問題來了,首先本來是要開心交屋的,但1/3號屋主未依歸定把屋內物品搬走,我透過仲介這樣還無法交屋,再來1/4號我請室內設計師來幫我看房子順便估價,結果發現主建物室內坪數不足一層少了約5坪兩層共約10坪,我當場就心涼了一半,土地坪數沒問題,再來又發現建物平面圖和室內設計師丈量出來的圖落差也很大,地政建物平面圖是長方形,室內設計師丈量出來的圖是梯形,我整個暈倒,之後急call仲介把圖給他看,並告知地政建物平面圖與實際物件不符坪數也短少了約10坪,再來我就請房仲去幫我處理,也告知如果覺得不信任室內設計師量出來的圖也可以請比較有公信單位來測量大致是這樣,我的狀況是房屋已經過戶在我名下,但還沒交屋,我全部的錢和尾款都繳清在[履約保證專戶]裡面,屋主沒辦法拿錢,代書房仲業者他們指定的,請房仲去幫我弄清楚,時間已經過了二個星期了,1/22房仲跟我約碰面告知時間久遠竣工圖已經調不到了,代書說這個情形要找地政單位重新丈量等於是不可能的,原因是地政不可能承認自己的錯誤而且態度很強硬這是代書說得,但我現在可以很確定,地政建物平面圖和實際主建物對不起來,有明顯有瑕疵,想請問,因為屋況有瑕疵要求解約,我要怎麼求償,權益才不會受損?

應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示房屋有瑕疵還有不完全給付的情況,限期出面處理,之後才能進入訴訟主張對方有瑕疵擔保責任,要注意要盡快發函通知,並儘速處理,因為時效不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2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您應儘速向賣方已存證信函通知該瑕疵,並得向其請求對該屋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另外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規定及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仲介亦違背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須對您之損失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若賣方或仲介有惡意隱瞞之實,亦可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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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1-22 18:40

 你先想清楚是要解約還是請求減少價金(依照短少坪數比例),

不管是哪一個,建議立即發函表示有瑕疵並在半年內提告,不然就喪失權益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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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 103-01-21 20:20

我想詢問有關於離職的疑問(第一份工作)

(1)
現在已滿三個月想離職是要於10日前告知公司,而10天是否有包含假日?

(2)
   在公司擔任工程師,進入公司之時,並無簽訂任何特別契約

   而一進公司就要開發產品,但主管不懂相關技術並未強制說明使用A語言開發,在沒人帶的情況下,而且是我是新人經驗嚴重不足,加上對A語言不熟悉而改採我熟悉的B語言開發,主管也未表示不妥,產品開發至今(還未對外販售),成果不好,

若此時我提離職需要賠錢嗎?或者公司有可能以"因故使公司損失"而告我嗎?

謝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2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期間之計算,除非有明定僅限工作日,否則原則上是包含假日的。

2、離職是否造成公司損害並需負賠償責任,必須看您與公司的約定,倘若沒有約定,則需要判斷你是否疏於執行您的職務造成公司的損害,此部份需要進一步的釐清細節才能進一步的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2 1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與公司之僱傭契約如何約定,有無特別就計算離職日期之方式加以約定或其他相關規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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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1-22 19:00

 十天包括假日,

至於公司是否會告你,除非你有放惡意程式,不然不會成立

阿成 103-01-22 20:10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再請教一下

因為我算是要把既有的古老語言所開發的產品(未更動過該產品),僅將其以新的語言重新實現,

但是重新實現的成果不佳,擔心提離職並跟主管說明後,

怕會被要求賠錢,或是被以"因故使公司損失"提告,這樣可能會被告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09: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提告需要具體之事證,若對方無具體之相關證據,亦無法提告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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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鴉 103-01-21 14:24

之前租套房住的很痛苦,同層的住著一家三口(媽、女兒、兒子)
幾乎每晚都在那吵架,關門聲也都碰的關很大力
這幾個月下來的幾乎腦神經衰弱求助醫生
房東反應也都沒用,房東反而還叫我忍耐,對方女兒有病不太正常
我實在受不了決定和房東解約,嚴重影響到我的健康及精神,我告知房東民法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我不想住的原因也是在於房東實在太計較錢,不裝獨立電錶,電費用分擔的,當初我要租時,答應我一個月200元電費吃到飽(無電腦、無冷氣),租約是一年,一次繳上半年房租結束後,下半年要再繳房租時,卻說要改照電錶分擔,電費也全都由房東自己計算收費,完全沒有一個依據,實在很不合理,但我也只能默默接受

他答應解約,但堅持要扣我違約金3500元(一個月房租),後來盧了好幾天,好不容易殺到扣1500元,我下半年住了兩個月,說什麼未住滿約,所以房租要以4000元計算,所以扣了我八仟塊和電費,但我很驚訝他為何沒扣到我押金1500元,已經過了快兩個禮拜,房東簡訊來追討1500元的押金,但我已和他完成解約程序,我還該去理會他嗎?好煩惱~

煞祿 103-01-24 14:04

契約 雖然已經處理好 但是那是屬於金錢算錯

好比你去買東西 找錢 多找了500給你 你還是要歸還的 不然有侵佔之疑慮

之前新聞就有案例 有個傢伙 去提款機領錢 他多吐出來 結果還爆好康給朋友去領

最後 那些錢花光 還不是要還 ( 強制執行分期歸還 )

所以建議你 把多餘的錢給他 大過年的 別因為官司而晦氣

烏鴉 103-01-21 14:16

之前租套房住的很痛苦,同層的住著一家三口(媽、女兒、兒子)
幾乎每晚都在那吵架,關門聲也都碰的關很大力
這幾個月下來的幾乎腦神經衰弱求助醫生
房東反應也都沒用,房東反而還叫我忍耐,對方女兒有病不太正常
我實在受不了決定和房東解約,嚴重影響到我的健康及精神,我告知房東民法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我 不想住的原因也是在於房東實在太計較錢,不裝獨立電錶,電費用分擔的,當初我要租時,答應我一個月200元電費吃到飽(無電腦、無冷氣),租約是一年,一 次繳上半年房租結束後,下半年要再繳房租時,卻說要改照電錶分擔,電費也全都由房東自己計算收費,完全沒有一個依據,實在很不合理,但我也只能默默接受

他 答應解約,但堅持要扣我違約金3500元(一個月房租),後來盧了好幾天,好不容易殺到扣1500元,我下半年住了兩個月,說什麼未住滿約,所以房租要以 4000元計算,所以扣了我八仟塊和電費,但我很驚訝他為何沒扣到我押金1500元,已經過了快兩個禮拜,房東簡訊來追討1500元的押金,但我已和他完成解約程序,我還該去理會他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4: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予理會房東之要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1-22 19:08

 不用理會,房東不太可能為了1500告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東訴訟成本之考量,可無須理會。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Zoe 103-01-21 12:35
律師你好,我目前任於人壽工作,前幾天與上司發生一件糾紛,不知道對方要不要負法律責任?我給客戶寫了一件新契約,因主管特別交代內務在文件全部到齊前不可予我做入金動作(已詢問過可先入金在做補辦)結果主管拖過該投保年齡,需寫公文,我本人也打去詢問過說如果寫公文是否會承保,公司的回答也說不會,因單位業績較好也再次確認不會因為任何關係而承保,公司也說絕對不可能,結果後來公文下來之後卻同意承保更竟然叫我以年齡上填寫錯誤蓋章而去修正,重點是從頭到尾的公文都非本人我招攬人所寫,也沒與我討論過,公文內容也不是依據事實呈報,等上級主管發現已不能入金才私底下做寫公文的動作,並告訴我的主任說等事情辦好了再告訴你們。(以上我有紙本資料證據錄音可証明) 謝謝律師的耐心詳讀。

你所謂的公文是甚麼公文? 要看該公文內容不實是不是會有生損害的危險,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1-23 16:21

 你的問題及情況非常不明確,無法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0: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尚需要更完整之資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ilicoco 103-01-19 23:40

本人為公司合夥人之一,因公司經營理念的不同及個人生涯規劃.意欲退出公司合夥身分.並要求公司退回當初設立時的股金權分.目前公司已經營運5年之久,獲利也相當不錯及正常.然而因本人業績向來不錯,每月貢獻公司有相當比例的淨利.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不甘紅利減少的損失不同意本人退出.並提出若堅決要退出權分,本人必須承擔拆夥後到公司店租約滿到期(約10個月)內因本人拆夥因素無法貢獻給公司利潤部分的損失. 

本人詳閱當初簽立的合夥契約,似乎不應該被如此對待.請教各位法律專家,本人應該循何種途徑及作為以主張合理合法之權益?謝謝 

以下為當初簽立之私約內容. 

1.合夥人得以依權分比例領取XX公司每月之營業淨利. 
2.非經營團隊之合夥人有權利了解XX公司營運狀況及資金流向但不得干預營運決策. 
3.合夥人於2年內不得要求退權分,否則XX公司得以無償還方式取得該合夥人之權分,除分合夥人有嚴重影響公司營運之作為,否則負責人不得任意解除或修改權分比例,如需修改權分比例須由合夥人共同決議. 
4.合夥人不得將XX公司權分轉讓給他人,若要轉讓給他人必須向負責人報備並由多數合夥人同意方可轉讓
5.合夥人於2年期滿之後欲退權分(將權分賣給XX公司),由負責人連同所有合夥人開會決議.並以當時的權分取回.屆時若無人要其權分,則有所有合夥人及負責人出資共同吸收. 
6.XX公司之合夥人僅為權分之所有人.若XX公司開設分店,合夥人不得參與投資.一切由負責人及合夥人開會決議決定之. 
7.若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XX公司負責人得以直接解除合夥人身分.並以無償還方式取回公司之權分. 

先謝謝撥冗釋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退夥必須先符合程序,所以應先寄發存證信函向其合夥人表示退夥之意及退夥之日期,退夥後再依您們的合夥契約來主張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0 1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退夥須符合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是此,您應先發存證信函,定退夥時間,再依契約辦理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ne 103-01-17 17:26

 我於去年委託房屋仲介銷售一筆土地,最近房仲傳達有某買主要買土地,可是因該買主是幫其老闆買的,買主想從中賺差價(如跟我買10000,回頭跟老闆報15000),房仲說如果我同意賣土地房仲公司不能出價差的資料,變成我必須取消房仲契約,並支付違約金,私下再跟買主交易。我想請問這種做法對我有無風險?人是房仲找來的,取消契約房仲多賺了一筆違約金且不用負責任嗎? 我如果同意買主的交易,屆時其老闆發現價差問題與我是否有關連?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7: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您的問題並未po文成功,請重新po文,或直接mail至alex4279@gmail.com 來信詢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作法除有違約金之虞外,若您知情而與對方達成買賣,有被認定詐欺之風險,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8 1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專任委託契約期限簽多久?若您真的不想賣,請不要再簽任何名及收任何斡旋金,或許還有機會針對契約條款爭執。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omars 103-01-17 14:27

我是從事泰式按摩業者,今日有位男客上門消費,進入包廂隨即向小姐要求打手槍,小姐表示沒有這個服務,不到半小時當按完肚子小姐出包廂拿熱毛巾進來擦肚子,隨即警方持搜索票衝入包廂抓人,警方訊問男客有無打手槍,男客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並告知我紙褲沾有精液,隨即帶我們回警局作筆錄.  男客回警局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服務和交易金額,   (我們被釣魚栽贓了)輪到我們做筆錄當然否認沒有從事色情交易,  請問到法院會怎麼判? 會有甚麼罪行?

再請問如果到法院判有罪,我因此無法營業(因房東有告知只要判有罪,就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子).

我可以向該小姐申請賠償,可以告她甚麼罪?

我們當初有簽工作契約,店裡經營單純按摩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如判有罪後果自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5: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能主張該小姐違反與您訂立之契約,而向其請求違約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7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遭刑事法院認定涉嫌容留、媒介性交易,並經判決有罪,則您恐無法說服民事庭法官,該小姐造成您的損害,並主張您與小姐的關係為普通的僱傭關係。

johnny 103-01-16 10:23

請問如何去法院辦理,婚前契約,他的流程是如何?要準備那些文件?

michelle 103-01-15 20:58

您好:甲乙雙方簽訂土地分割交換契約契約中未明訂違約賠償,若有一方違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分割及交換嗎?或者有其他自救方式嗎?

 您好:據您所述的內容,應起訴請求對方履約,供您參考,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視對方違約之理由為何,若其違約是可歸責性,則可以主張履行契約,若因此有造成您們的損失,也可以一併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對方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之,且賠償您依違約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若有約定違約金,亦可請求違約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淓媽咪 103-01-15 19:54

案由:每月應於10前繳納租金,但房客幾乎每個月都延遲繳。而上個月(102.12)至今都未繳納(原說這個月(103.1)要繳,也未繳,而這個月房租(103.1月份)應於10日前繳納,至今也未繳(有一直催,但都不理會),這樣是否夠成已達二個月以上呢?(但她有押金15000元,每月租金也是15000元),這樣算兩個月嗎?我是否能寄存証信函,請求終止契約呢?謝謝

必須要欠租金額達2個月,加上積欠時間超過2個月才能終止租約,所以目前你還沒有權利終止租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淓媽咪 103-01-15 21:04

 那請問律師,我是否能寄存証信函要求支付上個月(102.12)房租呢?感謝

另,租金押金是否需扣抵才算兩個月呢?(也就是他需積欠三個月,我才能寄終止契約嗎?) 

 是的,押一個月的押金的話,要欠租達3個月,發存證信函是ok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0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在您等待時間之同時,您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請求對方支付租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drew 103-01-15 08:44

競業禁止五項原則 ☆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牴觸了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二○○○年發佈的解釋令述及:「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外,勞工委員會特整理近年來各級法院的判決以及學理上的論述,歸納出五項衡量原則:一、勞工之競業行為,須具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的事實;二、雇主須有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的必要;三、勞工因擔任之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公司的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四、限制勞工就業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範疇;五、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儘管中央主管機關將諸多要點詳細彙製成「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以資勞雇雙方作為簽訂時的參考,但是,司法判決常因個案不同而衍生見解上的差異。例如:限制勞工再就業的合理期限難以界定;限制的區域範圍大小無一標準;再者,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

競業禁止窕款其中五原則中的第五項、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以及最後一句話: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可以針對這些幫我說明一下,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該段意思為即使雇主未定補償條款,亦不得僅以此認為契約為無效,仍須搭配其他無效事由。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shley 103-01-14 22:25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跟先生結婚時有約定夫妻財產為分別財產制,且有去法院辦理登記並登報,於登記分別制後一年多,我買了500萬的房子登記在我名下,房貸240萬也是用我的名義貸款,而我們在婚後五年 (房貸已繳80萬,剩160萬) 時,欲辦理廢止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變更回法定財產制。

 

請問廢止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變更回法定財產制,對日後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認定上有差異嗎? 我於分別財產制期間買的房子算是婚前財產嗎?

 

我找到: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條是否可解釋為:不管是廢止分別財產制或變更為法定財產制,都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所以我名下的房子可視為婚前財產,不屬於婚後剩餘財產?

 

日後若離婚,關於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婚後剩餘財產是不是需扣掉我的婚前財產500萬和房貸160萬? 另外,若離婚時房價已漲到1000萬,且房貸已繳清,則我的婚前財產算是增加到1000萬,婚後剩餘財產需扣掉婚前財產1000萬,剩餘的才能請求分配,請問是這樣對嗎? 

 

以上問題,煩請回覆,非常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09: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改用法定財產制後,所得之財產方為婚後財產。至於改用前分別財產下您的財產債務均為婚前財產,婚前債務。是此,婚前財產部分不用追加計算,但若您已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則該清償額必須追加為婚後財產計算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露 103-01-14 16:11

您好;

   家人與人車禍後不久死亡,但目前檢方僅以過失傷害起訴,想請教律師,如果依照民法195條解釋(以過失傷害來說),家屬可以代位向加害者要求被害者之精神賠償嗎?死亡時尚未起訴~還是法條規定無此權力就算要求仍無效?

紅字部分解釋為何意?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僅以過失致傷罪來起訴,對您們顯屬不利,所以您們應在一審中爭執本件應屬過失致死罪,如此您們繼承人才能進一步請求損害,且可以據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先免繳納裁判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4 16: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家人是因為該車禍事故所受傷害死亡,則您應該準備死亡之相關事證提供給法院,使法院變更審理法條為過失致死。

2、又有關精神慰撫金的部份,為一身專屬性權益沒有代位請求的問題,僅於民法第193、195條所列之人才可以請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6: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家人是因該車禍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及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上述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即精神賠償。且亦可爭執為過失致死,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露 103-01-14 17:0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家人是因為該車禍事故所受傷害死亡, ... (恕刪)

 曹律師您好;

       如果起訴已確定為過失傷害,家人已死亡,家屬可以代位提出被害人的精神賠償嗎?

民法195條所規定最後一句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此句話的意思可以嗎?

或者家屬完全無法提出被害者精神賠償

小露 103-01-14 17:1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家人是因該車禍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 ... (恕刪)

 房律師 您好;

       如果確為車禍過失傷害,但被害人已死亡,家屬可否代位要求被害人精神賠償

死亡時尚未起訴

 您好:

家屬並無法代被害人提出精神上損害賠償,但若被害人死亡,則家屬可以依195條第3項規定,來請求本身之精神上損害賠償,所以本件您們要朝過失致死去努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露 103-01-14 17:1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家屬並無法代被害人提出精神上損害賠償,但若被害人死亡,則家 ... (恕刪)

 謝律師 您好;

      (1) 目前起訴內容為過失傷害,刑事民事訴訟訴狀是否需依起訴過失傷害請求賠償或者依然可以計算死亡賠償刑事民事訴狀中?

(2)或者未變更為過失致死前,要求死亡賠償需另請求民事訴訟才行?

另訴狀及律師費如何計算,謝謝.

 

 

 

您好:

一.由於檢察官是以過失傷害來起訴,若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請求過失致死的損害賠償,則會有被駁回的風險,所以建議仍應另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才能避免被程序駁回的風險. 

二.至於訴狀及律師費用,您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謝謝

 

 

小劉 103-01-14 00:14
請問一下 1.我的租賃契約是在102.9.16號到期,我於102.8.30號搬離算是終止租賃契約嗎?我已經都把房租繳清了 2.我的租賃契約中並未寫明,若不繼續租約需於租約到期之前1個月通知,我於102.8.29號通知房東並於30號搬離所租的房子,這個通知需要於1個月前告知房東嗎? 3.契約中有寫明,本身是在台中租屋,他說一年之後若仍在台中讀書,則應繼續續租,這個條款是否是後面未訂定書面之租約之停止條件呢?本身的租約期間是101.9.17~102.9.16
1.看起來你的租約應該是定期租約 就是有約定一定期間為契約時間 而不是不定期租約 2.如果是定期租約 另外再約定若不承租應該一個月前通知 這作用是甚麼? 3.契約另外附有條件 如果在台中就應繼續承租 縱使條款有效 最多你也是負擔違約金的部分而已
kai 103-01-12 12:13

我在xx電腦報名a課程,後來他們說因為a課程的關係,b課程可以優惠1萬元,所以我又報名了b課程,a課程已上完課沒有問題,但是b課程的時間實在無法配合,所以都還沒有排課,沒有開課,沒有上過課,連附贈的線上學習卡、8科熱門課程都原封不動.

xx電腦的課程,比如說報名一項z課程,只要全省某分校有開z課程,只要還有名額,學員都可以去排課然後上課.因為我人在台北市,所以都以雙北的分校作為選擇,但是有適合時間的分校都額滿,有空位的分校我時間都不能配合.加上我之後要出國了,實在沒有辦法上課,我去問原來報名的分校主任,他說因為我的b課程跟a課程是算一起報名,所以只能退還70%.

我的問題如下:

1.我的a課程在台中報名,b課程在台北報名,而且有2張各自的契約書,a課程的開課與否,應該與b課程的退費沒有關係吧?

2.xx電腦的開課,是由學員依據自己適合的時間,再配合適合的分校去排定課程,然後上課,不像一般補習有限定幾月開始上課,我的課程跟各分校都無法配合,所以沒有排定課程,也沒有開課更沒有上課,且契約書內有一欄開課日期也是空白的,那開課日期到底要怎麼認定?連開課日期都沒有,那開課前60日,59-8日,7-1日等日期難道隨補習班自由認定嗎?

3.依契約書退費辦法,是依台北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裡面提到,開課六十日以前申請,退95%,另5%若超過1000元,仍應退還.
開課前五十九日至第八日申請,退90%.
開課前七日至第一日申請,退80%.
實際開課第二日(次)至下次上課前申請(未上過課),退70%.

補習班只願意退還我b課程費用的70%,代表把我認定在第4項,難道不能認定是第1項,退還95%或不超過1,000元嗎?畢竟連開課日期都沒有...

4.如果補習班只願意退還70%費用,那我應該怎麼辦呢?還是只能摸摸鼻子認了呢?

以上問題,還請幫忙解答~辛苦您了~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該規定不服,可縣市消保官申訴之,或直接提起訴訟加以請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1-11 15:51

甲方經由A房屋仲介,與乙方達成成交簽約,約定10日後回建商處完成換約對保。
此時發現第三方房屋交易網上出現B房屋仲介急售該甲乙方剛完成的交易物件之訊息,期限剛好是約定換約前。
甲方因初次買賣,讓A房屋仲介簽下專任委賣,並迅速被要求以底價完成交易,假若乙方為A房屋仲介所安排,此舉是否即所謂回殺,B房仲的網上售訊是否足以為證?
買賣契約特別條款,言乙方指定之產權人,甲方不得異議,但若換約時過戶對象出現丙方,而乙與丙之間有交易行為,此是否即為違法的三角簽,其契約所提不得異議是否專為規避此所設?
(附1:甲方希望買家為自住用,A房仲與乙方同稱是辛苦為其乙方孩子所買。)
(附2:A房仲於委賣約前後給與甲方的主觀意識態度截然不同。)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09: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契約中如何約定,對方是否有違約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倘已買賣成立宜依約履行,我曾搜集許多買屋糾紛且曾為二家仲介公司顧問,真的不建議你訴訟。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William 103-01-10 23:36
您好,我是營業的商家,之前承租五樓公寓的一樓店面時,房東地下室可以使用,且租賃合約也包含地下室範圍,合約也已公證,就我所知這棟公寓沒有區分所有人會議,所以應該沒有特別訂定過規則,地下室也只是拿來當倉儲沒有營業 但日前樓上住戶與房東一同前來說要收回地下室使用,請問,我們有可以主張的地方嗎?之前合約內容只有包含地下室範圍,還有如果因不可歸責與我方之原因而滅失,我方可請求減少租金,但若嚴重影響營業,我方可終止契約,另又有一條如果在租約期間,房東終止合約,我方可依照裝潢攤提請求房東賠償,這些都公證過,那現在遇到的問題有沒有比較建議的處理方式呢?請幫幫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您們回約已有明定,而房東若果真收回地下室使用權,您可向房東主張減少租金,若房東無法同意,您們也可以主張終止租約,並依合約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0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東違反租賃契約之內容,您可請求減少租金或解除契約,請其相關損害賠償。若無法協議為之,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XiANG 103-01-10 19:27

申請收養大陸籍小朋友
日前收到法院的補正函
需補正收養契約書與聲請
這兩份文書均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父母親筆簽名
再經大陸公證及海基會驗證
因為是自行辦理的
去年去大陸辦理的時後
並不知台灣方面也需要此份文件
現在
因為被收養者仍在大陸
並無法前來台灣簽字
現在
除了再到大陸簽名公證
還有何權宜之法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9: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表達目前之情況,若法院堅持需要該份文件,也只能再去一趟。

Ami 103-01-10 13:33

您好~想詢問下,因員工挪用公款被發現,員工口頭上願意賠償分期歸還,公司這邊要如何開相關契約和解書。  這份契約書也會具有法律功效嗎?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只要將雙方的條件列明於契約中,並經雙方簽名後,即生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雙方之和解條件寫清楚,雙方均簽名,即為一有效之和解契約。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契約要如何擬看雙方意思,不過要慎重不違法,慎重避免契約有太多漏洞,不違法約定條款才會有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1-10 17:41

 為了避免往後衍生爭議,建議由律師協調和解事宜並撰擬和解書,比較有保障

James 103-01-09 11:55

您好,有一法律問題詢問如下:因為租客違反租約及欠繳交水電費用,本人已於去年12月提出民事告訴,請求租客支付違約金及水電費用,經法院調解未成而進入實質訴訟程序,因先前雙方於租約中約定雙方同意就本件有關事項之認定,概依本中文租賃契約書為準,如有糾紛,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本人已收到新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進行辯論,請問本人可否於辯論開庭前提出聲請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規定,請求移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謝謝。

先不論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是否有當,單以移送管轄過程可能導致案件停滯二至三個月之時間來看,對您即未必有利,此部分尚請衡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5: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考慮移轉管轄對您之實益為何。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蔡偉芬 103-01-08 21:36
建商現以不交稅費,欲片面解除契約 想請問建商通知繳稅費只有通知我先生從未直接通知我 這樣是有效的通知嗎 建商並以有通聯記錄為訴求表示已有告知 請問我先生代接我的電話而得知建商通知繳交稅費,這是有效的通知嗎 若進入訴訟程序誰該負舉証責任呢? 是我要舉証不是我接的電話?還是建商要舉証是我接的電話呢?

您好,這問題首先要釐清房子是買誰的名字,以及當初是留誰的電話與建商接洽,倘若都是你先生,那麼通知他當然就合法,而且契約上面都會記載履約時間點,所以通常是要舉證很困難,所以要判斷建商是否違法解除契約,可能需要更多資訊判斷.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並分享給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繳稅費是否屬於解約事由,應回歸到您們契約內容來看,而建商之通知是否合法,也要視您先生是否有代理權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4: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是契約條款如何約定,以決定相關之效力為何。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貢小丸 103-01-08 13:38

各位律師您們好:先前因聽信代辦公司能協助申請整合負債降低貸款利息而讓代辦公司協助申請其間代辦公司之業務專員也口頭允諾如未整合成功將會退還其代辦費用我也答應讓代辦公司申請『整合負債』代辦期間代辦公司也向我收取了代辦費用但申辦到一半 我才發現代辦公司並不是用『整合負債』來辦理而是直接用『債務協商』來辦理我的貸款我一知道之後馬上就要求代辦公司停止辦理也自行打電話債權銀行要求退件辦理債務協商如今信用卡也都被銀行強制停卡代辦公司也無意想退還代辦費用想請問一下是否有方法能讓代辦公司退還代辦費用給我
詢問過身邊有打過官司的朋友是建議我先寄一份存證信函過去給代辦公司如果代辦公司還不退還代辦費用的話就直接上法院談了
想問一下律師們是否有不用上法院就可以讓代辦公司退還代辦費用給我
ps.順便附上當時所簽立之契約

http://www.flickr.com/photos/83006008@N02/11949392075/

我於民國97年期間即開始持有信用卡至今並未欠過任何一家銀行信用卡帳單

也未曾使用過分期付款也未遲繳過任何一家信用卡之帳單

因為我是用帳戶自動繳信用卡費的

再麻煩律師的解答了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協商不成,僅能以訴訟解決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貢小丸 103-01-10 00:58

感謝房律師的幫忙

看來還是得要上法院了

只是不知道房律師有協助雲林地區的網友嗎?

103-01-07 19:04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9 14: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短期或是約聘人員是有法定要件限制的,不是雇主說的算,本文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爭取權益,且其中可能另外涉及勞健保不實跟逃漏稅等問題,可以請勞工局一併處理。

淑婷 103-01-07 15:28

 因為房東以半年未補給我損壞物(電視),所以打算搬走。

房東現在說要補給我,不讓我搬。

1.請問因為他東西沒給我 這算是房東違約在先嗎?

2.我可以因為他違約(東西半年不補)所以要求搬走嗎?

3.現在房東說如果我要搬走的話是我違約,那根據以下條例,我是否能在不賠償的情況下搬走?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2500 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7 18: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吸引力 103-01-07 00:42

第一天上班有簽一份契約

開始2013/12/30~

2014/6/30到期    

契約規定三個月為試用期

且裡面提到離職要30天預告

不論是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若有簽訂服務年限者

則應按其約定而行?

或可以隨提隨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7 0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簽並服務年限約定,除非爭執該服務年限約定不合理為無效,否則若仍有效,您雖可隨時離職,但可能須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首先要說明的是,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規定的預告期間如果高於勞基法規定,則該預告期間的約定無效。定期契約除了超過三年以上的定期契約可以預告終止外,短期的定期契約不能預告終止。不定期契約則應該參考勞基法的規定。

至於最短服務年限規定,如果資方沒有提供任何教育訓練或培訓的資源,最短服務年限規定有可能構成民法規定的以定型化契約加不公平的義務於他方而無效,或至少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 最後,如果終止勞動契約是可歸責於雇主的,最短服務年限規定會失效。

吸引力 103-01-07 10:41

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

甲方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僱用乙方為         (請填職務職稱),訓練期間為 3  個月,訓練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契約時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

二、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並服從甲方工作規則與紀律,

三、工資

  (一)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元。

  (二)甲方給付乙方工資,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日期,每月發給1次,如遇例假日或休假日

        則提前(或順延)1天發給。

  (三)除非法律另有約定,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賠償之用。

  (四)另行約定(附件一)

四、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地點為: _______,必要時得配合甲方之需要,接受甲方

   於其相關分支機構或事業單位合理之調動。

五、工作時間:

雙方協議調配如下;
休六日制

週一至週五, 8: 30上班; 5 :30下班;午休息時間為1小時(12:00~1:30)二

人輪休。

    雙週六,9:00上班;12:00下班

    當日工作責任制,需工作完成才下班。工作未完成超出下班時間不計加班費。

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繼續工作或於應放假日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及勞動節日)出勤工作後繼續於延長時間要求勞工工作者,應

    給予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或補時間放假,其計算方式為延長工作時間幾小時則補

放假幾小時,或以時薪計算加班費。

(一)例假日及應休假日工資計算

乙方應甲方之要求其於應休假日出勤者,其正常工時內之工資計算方式為延工作時間幾小時則補放假幾小時,或以時薪計算加班

六、給假及請假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

乙方並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得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法),辦理請假手續

七、終止勞動契約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

    有關規定辦理。

  八、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身心障礙

    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保險與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乙方辦理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

十、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之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重視倫理與主動積極參與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技術、服務對象個人資料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其主管同意,不得擅離職守。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所舉辦之相關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六)乙方於契約期間所從事甲方所辦理之相關研究所得之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約定,則應屬甲方所有。

十一、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

十三、契約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同意以服務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協調調解單位,並同意以勞務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之所在。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後頁附件有一項

離職要提前三十天預告

契約內容沒提到違約金問題

工作內容算是客服人員、責任

 

Micro 103-01-06 18:47

各位律師好:

想請教各位律師,目前家族中發生一筆土地的相關糾紛,詳細如下:

家中有一筆土地是兄弟共有 (一人1/2),土地契約皆有,但是地上物的部分沒有實際證明,正當要申請證明時,哥哥已經將地上物已經剷除,目前有拍照存證。

1. 土地已有產權證明,請問地上物必須要為雙方同意才可簽章,如果對方不同意簽章,自己應該如何主張權利?如果對方欲蓋新房,該如何是好?

2. 因為土地糾紛是在外島金門,請問如果要提起訴訟,是一定需要在當地打官司? 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嗎? 有人說需要一位專業律師以及當地專業代書會比較好?

3. 請問如果要打官司,以這種糾紛來說平均多久才可結束?律師需要具備哪方面專業比較適合選擇?

4. 如果官司打贏了,法院會如何監督對方?對方如果不甩判決結果,又該如何是好?

以上問題,謝謝各位律師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對方要在該土地上蓋新房,仍需經由您同意,若雙方意見均不相同,則可能需訴請裁判分割土地才能解決.

二.土地案件,金門地院為專屬管轄,所以只能在金門提起訴訟.打官司一個審級就需要七八個月或許更長時間,建議仍委請專業人士來處理.

三. 官司勝後,該判決即具有執行力,若對方不理判決,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7 08: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涉案土地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對該土地均擁有1/2應有部分,且其權力及於土地之全部。故若欲利用該土地,須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成立分管契約,不得由任一方任意使用該土地。若無法協議為分管契約約定使用,亦無法協議分割,結束共有狀態,各自使用,僅能訴請裁判分割,已結束共有狀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ce 103-01-05 23:15

我是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在102/10/25找到一個私立學校當行政助理,當初在剛進去時有簽約是一年一聘,聘書上是寫專職聘書,每月薪資是23000,但在簽完約時她才告知說有試用期3個月但契約書上沒寫明有試用期,適用期間薪資是21000,當初也有說在試用期間就是你觀察我,我觀察這工作合不合我,不合可以走人,契約生效是3個月過試用期後才生效,因為契約書上有一條說我在任期內走人每月要罰5000給他們,但是我現在的狀況是,我是應徵行政助理,當初只有說要幫忙小朋友中午推餐車,跟燈管壞了要換燈管而已,但去做了2個月,這2個月中他叫我整理倉庫,洗桌布,打掃....許許多多跟行政無關的事,所以我想走了,因為跟當初簽約說的完全不一樣,但現在我怕說,我一走它會對我要求賠償,我想請問的是他們的行為,就是我上述的那些,是否已經違約,我走的話會被要求賠償嗎?請幫幫我,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該份契約之合法性及效力,若該條款違法無效,自不得向您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6 12: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合約裡並無約定試用期薪資另訂,則不得以試用期為由降新。

2、倘若雙方訂約之初就工作內容、條件有約定,且您可以提出證據,則未經雙方協議,不得任意變動。

3、倘若遭違法扣新、變更工作內容、條件等,您可以依法解除契約,並得像勞工局申訴。(實際狀況仍須是您所簽立的契約而定)

小佑 103-01-05 20:10

租約到期後房客押金遲遲不來拿我該如何處理??戶口也未遷出去?還有是否要請他還我契約書?

煞祿 103-01-25 02:12

租約到期後房客押金遲遲不來拿我該如何處理??戶口也未遷出去?還有是否要請他還我契約書?

建議你

你可以登報小廣告 聲明這些問題 請他看到跟你聯繫 如果押金不來拿 則先將金額寄存於你的哪個帳戶 為期多久 逾期不領將此金錢捐為XX單位

另外 戶口沒遷出去 你可以拿著你的租約跟你房子本人的資料 去戶政事務所 聲明 請求將房客的戶籍 移到當地戶政機關地址(非你房子地址) 就可以主動把它遷出 契約書也不用歸還 反正一式兩份 如果你怕有疑慮 可以將這些動作 全部弄好後 拿去法院公證

例如 你刊登報紙後 多久還沒出現 你可以刊登說

 

本人XXX住XXXXXXX 電話XXXXX 於XX年XX月XX日 租房子給XXX先生或小姐 但您目前已搬出 戶籍未遷出 故本人將於登報後1月內 至戶政機關 把您的戶籍除戶 並且將保證金 暫存於本人XXX的XX郵局XXX帳號(你可別全部打出來你的帳號號碼,中間要OOO幾個)戶內 時限多久沒來領取則將此金錢主動捐至XX慈善單位 期間仍未見有動作 則本人將此程序完成後 至法院公證 公證費OOO元由押金中扣除 (例如啊 押金5000 就是5000-XXX公證費=剩餘捐助出去的款項) 阿捏就好了

vincent 103-01-05 19:07

目前公司:

1.積欠二個月薪水

2.差旅費未給付(因為財務人員離職後就沒有做帳)

3.勞保投保薪資低報

因公司問題已影響個人生計,要如何跟公司解除勞動契約.拿回個人應有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6 1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只需要以可以留證據的方式告知公司必須依法給付您所述的欠款及資遣費等,並以欲解除勞動契約即可(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處理),倘若公司拒絕,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依照你的陳述,你的老闆的行為已經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的違法事由,根據該條規定,你可以與老闆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用、因為少報薪資的損害等等。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可以用存證信函或在證人見證下向老闆為告知,在終止勞動契約(你最好保留證據)之前,千萬不要在直接就不去上班,以免構成曠職三日,你的老闆反而可以主張勞基法第十二條與你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勞動契約之後,如果你的老闆不付資遣費及因為他的行為所受的損害等,你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接下來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依訴訟程序向你的老闆請求上開補償及賠償

蕊安 103-01-05 00:50

我15年前買了房子
一買~~就借給我弟弟住
15年之間沒收過他任何房租
也沒打過任何租賃契約
現在我需要房子
請他搬~~他不肯搬
臉書跟我朋友傳訊息說
交屋前私自進入~在刑法上屬於私闖民宅~~在民法房屋租賃~未打契約~形同永久居住
台灣真有這樣的法令嗎
我該怎麼辦才可以請他搬走
~~~~~~~~~~~~~~~~~~~~~~~~~~~~~
已經周旋了兩個星期了
他說他搬清了~~就是鑰匙不交給我
說甚麼他不欠我~~要算清十幾年的房租給我~~然後要我清點後~~要我畫押簽字後~~代表他沒欠我~~然後才願意給我鑰匙
我可以請開鎖的會同大樓管理處的管理委員自行開鎖進入嗎
這樣我會有甚麼法律上的問題嗎

我說他侵占~~他說要告我毀謗~~因為他要付房租給我~~所以不算侵占

還說我若自行開鎖進去~~要讓我死的很難看~~請問我這樣會觸犯哪一條法令嗎

跟他約時間~~都說沒空~~所以我覺得好煩~~才想自行開鎖進去

因為是弟弟~~不想太難看~~能不用法院就想說不用~~才想說他說搬清了~~那我就自己

請開鎖的進去~~然後把鎖換了~~但又怕他耍爛脾氣~~然後又鬧又破壞房子

然後他又恐嚇我~~說要讓我死的很難看~~所以我才想說~~先問一下~~我自行開鎖進入

這樣是否有觸犯法令~~~再來做選擇~~看是不是要走法院~~

 

如果有疑慮,就依法律程序提起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選擇提起刑事侵占告訴或民事所有返還請求訴訟,視您個案事實之差異,而有所不同之主張。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6 15: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向第三人購買房屋之後,借與您的胞弟居住,在法律上就交屋了。

2、並無所謂的未訂立租約就可以永久居住的問題。

3、又有關您直接開鎖進門確實可能引發法律爭議及事實上之糾紛,本文建議您還是應該先循協議方式處理,倘若對方拒不返還,則可以訴請對方遷讓房屋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