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原委是這樣
我太太是獨生女,我岳夫有一哥哥,姐妹五各,當初他們父親過世時候有留一筆田地給我岳父的名下,沒有立遺屬, 前兩個月岳父把田地賣掉,我太太有分到三分之一,錢我們也拿來運用了。
事情過了兩個月現在姑姑跑來吵說要分一點還要分給岳父的哥哥(過世了),
我想請問的是
1.我太太不拿錢出分給他們來會有侵占的問題嗎?
2.姑姑和大伯在沒有立遺屬的情況下有權力分嗎?
麻煩請教各位大大~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原委是這樣
我太太是獨生女,我岳夫有一哥哥,姐妹五各,當初他們父親過世時候有留一筆田地給我岳父的名下,沒有立遺屬, 前兩個月岳父把田地賣掉,我太太有分到三分之一,錢我們也拿來運用了。
事情過了兩個月現在姑姑跑來吵說要分一點還要分給岳父的哥哥(過世了),
我想請問的是
1.我太太不拿錢出分給他們來會有侵占的問題嗎?
2.姑姑和大伯在沒有立遺屬的情況下有權力分嗎?
麻煩請教各位大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授權銀行行員可提領,該行員之行為可能有侵占及偽照文書之犯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解僱部分,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跟老婆分居中,5/8吵架後她帶小孩出去到今天都沒有再見過小孩,可以猜到她把小孩帶回娘家,期間我有要求她帶小孩回來,但是都沒有理我,我如果要去警局報案樣怎麼說?若要提起善意父母條款的告訴,是要寫書狀到家事法庭提告,想請教此部分如何書寫?
另外我工作多年的收入都被她提光了,結婚時她要求把提款卡存簿印章都給她保管,中間我也很信任她沒有去追查,這兩年要求她給我看存簿明細也一直拖拖拉拉,每次都是換新簿子才給我看(婚後六年多看不到五次),看到金額的時候問她怎麼那麼少?就說她去投資或定存,但是她的投資跟使用都沒跟我說,且基金股票定存戶名都是她的,今年初開始吵架叫她東西還我,但是都不還,所以我5月去把郵局存簿提款卡印章報遺失,之後大吵一架她就搬走了,我去查餘額只剩4000元…想請問這部分可以告侵占嗎?我要怎麼做才行?
我們夫妻有兩個小孩,每年收的紅包錢我們有開戶幫他們存進去
當然也都講好不要動用小孩的錢除非緊急事故或特殊原因
這樣結婚2年後大吵小吵每天吵不停剛好去吵到小孩的錢
才發現說我好婆偷偷拿裡面的錢來用而且還不少
用途卻說不出原因但,因該是花在自己身上
我兩個小孩裡面各有4萬跟3 萬,當時每個月固定給1.5萬活費不夠會在拿
單純小孩奶粉尿布錢跟晚餐錢而以還有政府補助可領5千
其他帳單水費電費房貸我都另外繳, 當時知道我非常生氣
老婆用的花的我都出錢買,兩個小孩一個月2萬買奶粉尿布不夠嗎?
也講好不要去花他們的錢,這事情就這樣過了想說算了
這陣子夫妻打算離婚才發現戶口錢花的差不多了
距離上次發現偷領錢也才半年這次卻剩沒1 萬
該給都有不夠也會在拿但一定要偷拿裡面的錢嗎?
請問律師是否能提告侵占 或偷竊呢? 需要哪些證據
會走到這部是真的逼不得已 在麻煩律師解答了
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當時有簽訂放棄繼承之文書,則不會有您所述之犯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之友人小明於4月5日11:00am搭乘900公車,至A站下車,並於下車後馬上發現皮夾遺落在車上之原座位,皮夾內之金錢為小明與我本人所共有。
下車後,小明立即致電給我告知此事,而我則馬上打給900公車總站之站務人員,告皮夾遺留在車上的事(此時時間約11:20am),並請求他將致電給公車司機請司機保管。
站務人員回覆我,公車行進中司機無法接聽電話,必須等到公車回到總站。
而在12:30,站務人員回電給我,有在我指定座位上拾獲皮夾ㄧ枚,但裡面應有金錢4200$已經被竊取,只留下提款卡與發票等雜物。
問題1:
又若為侵占罪,又是侵占罪中的哪ㄧ條呢?
(下面還有問題2.3)
參考:
“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以下摘取法律知識網-----------------
遺失物的定義
首先要先定義何謂遺失物,遺失物與無主物及遺忘物有所不同,由於我國民法物權採一物一權主義,所以基本上每一件物品都會有一個所有權存在,所有權人或許只有一人,或許為共有。
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
比方某甲出門帶著錢包,撘了公車後到目的地欲購買東西,卻發現錢包不見了,某甲已經喪失了錢包的持有支配關係,惟其不知道如何尋回錢包,也不知道錢包掉落何處,只知道偶然間將錢包弄丟了。而錢包因為偶然因素脫離甲的持有支配,或許在公車上,或許在陸上,此時錢包即屬於遺失物。
遺忘物
另外,刑法學者林山田提出遺忘物之概念,遺忘物與遺失物之不同在於,遺忘物並沒有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持有狀態了。比方某甲去餐館用餐,將雨傘或是包包放在餐館,用餐完畢離開之後過五分鐘才驚覺,並且知道物品放在哪邊,雨傘和包包實際上沒有脫離某甲的支配管領範圍,這樣雨傘與包包屬於遺忘物。
又比方某乙出門帶了錢包,做了公車下車之後買東西,發現錢包不見了,她已經無法尋找到她的錢包了,也不知道錢包掉在哪邊,這樣錢包已經脫離了某乙的支配管領範圍,屬於遺失物。
區別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意義是,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但是對於遺失物侵占之,只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度會差很多。
然而實務上並沒有遺忘物這樣的名詞,只是如果情況在模糊地帶,物品雖然好像是遺失中,然而尚未脫離持有者的支配管領範圍中的話,他人將之占為己有,還是可能成立竊盜罪的,不可不注意。
------------------------以下為問題2--------------------
此案我本人協同小明於4/5當日已到派出所做遺失備案,並同員警一起到公車總站要求保留監視錄影器畫面,總站方面回答:無法保留,必須警方自行行文至總公司上層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後警方要求我們先返家,等候回報。警方當日警方當時並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
因期後致電派出所,發現他們完全沒有偵辦此案,於是我于4/16再次去到派出所詢問與催促,警方4/16才傳真監視器調閱申請表給客運公司上層。
客運上層機關表示:已保留畫面,將會寄快遞于派出所
於是警方便要求我先行返家。
其後又未收到回覆,於是我在5/14又到派出所詢問,當日有與警方詢問偵辦進度,發現他們根本未追查此案!於是我要求立刻補開三聯單給我,他才補開。
補開的三聯單內容中,警方定義為侵占罪,並以書寫三聯單完成列印給我。但是我本人根據法律內容認為此為竊盜罪,請問是否可要求警方更改筆錄?又檢察官之後會以侵占罪來偵辦此案嗎?
--------------------問題3-------------------------------
聽說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但目前我沒有找到侵占者,那是否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此案?因我聽聞警界有人告之,侵佔罪不偵破並不會影響績效,是否檢察官就會讓他這樣擱著!!?
--------------------問題4------------------------------
客運公司之後又反反復復,不願提供錄影帶畫面,又有可能已經自行刪除或覆蓋,請問這是否算是淹滅證據呢? 刪除時間點是在我開立三連單(5/14)之前。
但我在4/5日遺落皮夾當日早已協同警方到公車總站要求保留畫面,公車總站也在4/7告知有權保留畫面的客運公司上層此事,客運公司上層也已知曉。
請問若為淹滅證據,那麼刑責在哪ㄧ方呢?
律師你好
我父親把一大箱東西當作要回收的拿去放在家中前面約 20公尺處的地方回收(大樓三樓),當天晚上約七點半經過回收處發現,但是箱子內的物品不見見了(箱子還在),大樓監視攝影機已壞掉多年無法觀看,於是經過管理員同意後便在住家大樓電梯內.重要出入口張貼遺失公告.(整棟大樓共貼6-8張)
內容提到把拿走東西拿走的人還回物品並附失物圖,再加上法條(侵占罪/竊盜罪)
張貼完隔天卻不知道被誰撕掉,前後共撕掉三張,因為黏的算緊,不太可能是自行脫落,而且也沒看到脫落的紙張
雖然不確定但是感覺是拿走東西拿走的人故意做的,於是再加貼一張新公告
---------------------
內容如下: (這張貼在電梯內)
張貼在大樓內的尋物公告被可疑人士惡意撕毀多張,再次呼籲拿走東西的人請盡快將東西物歸原處,失主不會追究法律責任,若執意不還只好交由警方處理並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追訴行動奉勸,不要以為可以閃躲躲的過去因為已鎖定本案的可疑的目標本次將是失主給的最後機會!
---------------------
後面幾句是有點要嚇唬侵占東西的人,目的只是要他把東西還回
張貼後隔天一位大樓住戶也張貼了一張紙回應我
----------------------
如下:(這張貼在電梯內)
我不知道你是誰,也不知道你的東西為什麼會被偷走,即使知道小偷是誰了,建議你趕快報警處理,讓事情告一段落,然後把你在各出入口所張貼的”警告字條”拆除,牆壁洗一洗,把殘膠清乾淨,還給大樓住戶一個乾淨的空間.還有,從你的字裡行間裡的,你把大樓的人都被當成是賊了,難道你東西被偷走,你自己就沒責任嗎?這麼多天了趕快報警阿,以我在這方面的經驗,拖這麼久找回的機率不高了,趕快報警吧,你不報警難道有甚麼顧慮嗎??????"不要把住戶都當成是賊阿,別人會以同理心待你的"
附註:""內的文字字體放大+用大紅色
---------------------
從我貼第一張公告到住戶回應我約6天的時間
看完住戶的回覆公告很不舒服.完全不是事實
思慮六個小時後把這篇文章拍照存證後並撕下
---------------------
我想請教的是關於內文幾個段落是否涉及到毀謗名譽過是其他罪名呢?
1.你把大樓的人都被當成是賊了
2.不要把住戶都當成是賊阿
---------------------
我的行為或住戶回應內容有任何不當的地方嗎??關於這件事情
如果是放在公開場合,外面的人也可能拿,裡面的人也可能拿;就算是放在大廈裡面,外面的人也可能會偷。直接貼在大廈中的確看到的人會不舒服。
失竊,的確要報警,我家的整台摩托車失竊了,報警好幾年了,連個屁都抓不到…照像機在花博被偷了,幾年了也還是抓不到…
如果在意的話快報警吧,時間越久越不好抓…所以報警是正確的作法無誤。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放在公開場合,外面的人也可能拿,裡面的人也可能拿;就算是放在大廈裡面,外面的人也可能會偷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很清楚遺失物要報警,但是這裏我想問的是那位回覆的住戶是否涉及到毀謗名譽過是其他罪名呢?
關於以下他的留言內容
我不知道你是誰,也不知道你的東西為什麼會被偷走,即使知道小偷是誰了,建議你趕快報警處理,讓事情告一段落,然後把你在各出入口所張貼的”警告字條”拆除,牆壁洗一洗,把殘膠清乾淨,還給大樓住戶一個乾淨的空間.還有,從你的字裡行間裡的,你把大樓的人都被當成是賊了,難道你東西被偷走,你自己就沒責任嗎?這麼多天了趕快報警阿,以我在這方面的經驗,拖這麼久找回的機率不高了,趕快報警吧,你不報警難道有甚麼顧慮嗎??????"不要把住戶都當成是賊阿,別人會以同理心待你的"
附註:""內的文字字體放大+用大紅色
1.你把大樓的人都被當成是賊了
2.不要把住戶都當成是賊阿
這兩句話是觸到我的點的地方
律師們好 :
以下先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懇求律師協助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經過]
(一、)
先由仲介介紹A男為工地主任與建商老闆熟識可幫忙議價。先見面並交付10萬元當斡旋金房屋議價,A男當下也簽署簽立等值本票作為擔保。十天過後又稱議價需求,再與我商討更多斡旋金20萬元當斡旋金。與A男確認表示已開現金票給建商,若議價同意售出,此斡旋金款會轉為訂金與簽約金。
A男再拿其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來欺騙已買到房屋,表示需再補足房屋一成尾款57萬元。說話反覆,拿斡旋金前稱A男談成之後由我的名字去簽約。但拿到斡旋金之後,表示先與A男公司簽定簡易合約,一年之後執照下來辦貸款才過戶於我,但我還是要按照建商繳款日期去付款。
簽定『簡易合約』表示建商合約書用印後補,此時我發現A男與我簽的『簡易合約』<總價格865.4萬元,含車位120萬>,與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總金額共915萬元,含車位125萬>金額並不符合,A男稱此為提高貸款用,建商會另作合約給銀行,因此不疑有他的匯款。
因多次催討不到建商合約書,A男卻在一個月之後又告知議價未成。表示建商要求款937.486萬元,意圖向我提高單價,我拒絕A男與當初簡易合約金額不同即退款於我。A男甚至又威脅我稱他簽定簡易合約是不包含車位的。
與代銷中心確認之後,實際上A男並無轉交此斡旋金款30萬元,卻只開92萬跳票支票,導致委託購屋未成。而支票跳票後A男從未向我坦承,繼續欺騙我說合約正在用印…等各種理由的欺騙推託不給。一再催討退款,A男卻說要收用別筆工程款才有錢,把金錢挪其所用個人資金周轉,並藉口賴帳沒錢無法還款。我馬上報案處理。
(二、)
房屋事件過程中,另因A男騙已購買到房屋,拿議價房屋才能拿到低價條件為人情,用途為發送工資所用,我相信A男並認為支票能如期兌現兩星期還款,才不疑有他答應交付金錢幫忙客票兌換現金。客票兌換日將近,又指示領出寄回,我才要求A男需提供等值本票擔保才可換回。多次催還A男總是要以其他工程款來抵沒錢為藉口,把金錢運用在自己資金周轉用途之上。最後致電銀行,再次照會支票,戶頭已成拒絕往來戶。
[問題]
1. 發現A男提供的本票名字與地址都是錯誤的,住址非他所住,名字是用很早更名前的名字。此可以構成詐欺詐術成立要素嗎?
2. 不知以上事件過程能構成詐欺、侵占罪名成立要素嗎? 因為很擔心我的看法與專業看法不一樣。
3. 締約詐欺是否能成立? 先簽約後稱議價未成。也讓我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認知已議價購屋成功,總金額865.4萬含車位,報案之後A男表示簡易合約不包含車位)。
4.目前已報案送刑事附屬民事處理,但A男都未到案說明,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查他名下財產也早已脫產,是否就無法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討回這些錢?
5. 若匯款都是到A男兒子名下,有辦法也把他兒子列為關係人逼他出來處理嗎?
6. 在(二、)部分詐欺有辦法成立嗎?(明知為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卻持以向他人購物(調現),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律師們好 :
以下先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懇求律師協助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經過]
(一、)
先由仲介介紹A男為工地主任與建商老闆熟識可幫忙議價。先見面並交付10萬元當斡旋金房屋議價,A男當下也簽署簽立等值本票作為擔保。十天過後又稱議價需求,再與我商討更多斡旋金20萬元當斡旋金。與A男確認表示已開現金票給建商,若議價同意售出,此斡旋金款會轉為訂金與簽約金。
A男再拿其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來欺騙已買到房屋,表示需再補足房屋一成尾款57萬元。說話反覆,拿斡旋金前稱A男談成之後由我的名字去簽約。但拿到斡旋金之後,表示先與A男公司簽定簡易合約,一年之後執照下來辦貸款才過戶於我,但我還是要按照建商繳款日期去付款。
簽定『簡易合約』表示建商合約書用印後補,此時我發現A男與我簽的『簡易合約』<總價格865.4萬元,含車位120萬>,與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總金額共915萬元,含車位125萬>金額並不符合,A男稱此為提高貸款用,建商會另作合約給銀行,因此不疑有他的匯款。
因多次催討不到建商合約書,A男卻在一個月之後又告知議價未成。表示建商要求款937.486萬元,意圖向我提高單價,我拒絕A男與當初簡易合約金額不同即退款於我。A男甚至又威脅我稱他簽定簡易合約是不包含車位的。
與代銷中心確認之後,實際上A男並無轉交此斡旋金款30萬元,卻只開92萬跳票支票,導致委託購屋未成。而支票跳票後A男從未向我坦承,繼續欺騙我說合約正在用印…等各種理由的欺騙推託不給。一再催討退款,A男卻說要收用別筆工程款才有錢,把金錢挪其所用個人資金周轉,並藉口賴帳沒錢無法還款。我馬上報案處理。
(二、)
房屋事件過程中,另因A男騙已購買到房屋,拿議價房屋才能拿到低價條件為人情,用途為發送工資所用,我相信A男並認為支票能如期兌現兩星期還款,才不疑有他答應交付金錢幫忙客票兌換現金。客票兌換日將近,又指示領出寄回,我才要求A男需提供等值本票擔保才可換回。多次催還A男總是要以其他工程款來抵沒錢為藉口,把金錢運用在自己資金周轉用途之上。最後致電銀行,再次照會支票,戶頭已成拒絕往來戶。
[問題]
1. 發現A男提供的本票名字與地址都是錯誤的,住址非他所住,名字是用很早更名前的名字。此可以構成詐欺詐術成立要素嗎?
2. 不知以上事件過程能構成詐欺、侵占罪名成立要素嗎? 因為很擔心我的看法與專業看法不一樣。
3. 締約詐欺是否能成立? 先簽約後稱議價未成。也讓我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認知已議價購屋成功,總金額865.4萬含車位,報案之後A男表示簡易合約不包含車位)。
4.目前已報案送刑事附屬民事處理,但A男都未到案說明,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查他名下財產也早已脫產,是否就無法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討回這些錢?
5. 若匯款都是到A男兒子名下,有辦法也把他兒子列為關係人逼他出來處理嗎?
6. 在(二、)部分詐欺有辦法成立嗎?(明知為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卻持以向他人購物(調現),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我在前一份工作有幫忙公司保管餐券,我的職責是負責把餐券拿給主管販售,有一位同事(A)曾經跟我拿了30本餐券去賣,結果並未回帳。事情相隔半年之後被公司發現這筆帳(30萬)沒有入帳,向我提出和解賠錢不然將要提告,由於同事(A)有承認拿餐券無回帳之事實、並無分贓給我,但是公司說因為我是管理餐券之業務人,所以必須對此事負責,於是我自認倒楣將公司積欠我的薪水加上現金全數給了公司,也簽下和解書但是卻沒有給第三方公正,事情就這樣落幕。
在相隔半年之後我收到了傳票,上面說我是嫌疑人、侵占等罪5/11號即將被偵訊,於是我打了電話問了以前協理,協理表示是要提告同事(A)我是以證人的腳色去協助辦案,可是我為什麼在傳票上面會是(嫌疑人)而不是(證人),另外我該怎樣向檢察官訴說呢?我這樣算是業務侵占嗎?我沒有前科紀錄這樣會被判刑嗎?我真的很急.....
希望有人可以幫幫我謝謝您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因為父親過世,然在國民年金補助部份,有一筆91410的補助及每月3500元的補助,這些應該是給媽媽的,但是姊姊只有辦理每月3500元的部分給媽媽,而91410元卻是匯到自己戶頭,請問這樣算是侵占嗎? 另外一個是屬於我們自己申請的勞保喪葬補助費也完全私吞,完全沒有告知我或者是媽媽(媽媽一開始基於信任,但誰知後面卻私吞)這樣可以控告他嗎? 另外一個問題是 大姊是60年次,我跟大姊是同母異父,但大姊概略在12歲時被接回與家人一起同住,而我也不知道當初爸媽是如何讓他加入戶籍,也不確定他是否跟我同姓,但就以前戶籍機制不完全的狀況下,應該沒有法定認可,這樣他可以與我一同分擔財產嗎?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姐姐非父親之婚生子女,對父親無繼承權之;又若姊姊擅自處分父親之遺產,亦有侵占犯罪之疑義,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是這樣的小弟於去年以分18期方式購買了一台新機車(車主是掛我自己名字)買了之後每期都有按時繳款,當繳了第六還七期時因為家中缺錢逼不得已去將車跟當鋪抵押借款,後因還不出當鋪的錢被當鋪以流當方式拍賣辦理過戶給了新車主之後也陸續繳了幾期剛好繳完一半了之前都有工作及收入但是本月因為我發生了一些事故導致我失去了工作也完全沒有收入,於是我本期無法繳納了,我也有打電話去致電車貸公司的業務說明,我已經找到了新工作,希望他們能夠讓我延一期到下個月發薪日到時兩期一起繳,也很有誠意要還這筆錢,但是對方卻不肯讓我延期只說這樣子我已經犯了詐欺及侵占損害了公司的權益說要告我,我想問問若他們真的要告我這樣子真的會成立這兩樣罪名被起訴判決嗎?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於去年八月遭網路禮券詐騙共87萬,對方藉由多次小額買賣(第一次購買2013.12月)培養買方們信任感,2014年08月時以友人們任職銀行最後一次使用禮券作為公司分紅名義,及父母陸續死亡無週轉金入殮為由(有電話及來往簡訊佐證說謊,其父母接健在)象20-30位買家騙取千萬匯款後已脫產,二度改名,姓(非父/母/夫姓)使其具有低收入戶資格且已有國家指派法扶律師協助幫忙,被告者除了她自己本身上尚包含其母親,丈夫共四人.(合理懷疑共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前本案原告22人中已有6-8人(皆欠款十萬內,且接受其和解條件為分期每月三千無任何擔保人或擔保品)簽立無任何保障之和解書,想請教問題如下:
1.被告法院屢傳皆會出席(因其有侵占公款緩刑等前科,法官已告知未到直接通緝)因原告方人數眾多,金額不一,委請律師追查本案不法所得是否符合經濟效益?
2.被告方積極想簽立,收集多份和解書,無奈其提出條件極欠缺誠意(欠八十七萬只想每月還三千的前提簽和解書(夫妻兩人都只用簡訊回覆聯絡,內容淨是他很有誠意要還款,無奈打工薪水微薄而欠金額過於龐大),我手上有對方說謊對話簡訊(騙子一人分飾二角,父病亡母跳樓等瞎扯蛋漫天謊話)/夫妻雙方簽立蓋手印的本票/相關電話錄音("...我老公說大不了進去牢裡坐一坐啊..還是沒錢還..."; 假裝自己是名門貴族之親戚/生活過得很好/公司高階主管等等喝咖啡時的錄音)目前尚未開庭亦未將錄音檔整理剪輯交付檢察官,前面已跑了事務官傳喚及地方調解委員會的流程,詐騙夫妻面對眾人時總擺出自己也是受害者,很有心要和解的矯情樣貌,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若對方無財產,是否仍需花費訴訟費用提告,您即須加以考量是否核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01月底~104.04.30任職行政會計因從未碰觸這行業所以很多事情不懂
老闆一開始說會教 也沒有教 很多事情都是自己去搞懂 我覺得她常常對我說的話很難入耳
而我所認知的他又不信任於我 讓我在這工作上備受壓力
要我打掃不是用說的 是用刁難的! 老闆整天有一些不是顧客的朋友來 某些還直接在老闆辦公室吸毒
我受不了這樣的工作環境 所以從四月中左右策劃了不告而別的離職
4/30的早上 我提前把5/5要發的薪水轉入了我自己的戶頭 用訊息方式告知老闆所有的交接事項以及我要離職我已薪轉了的訊息給他
他說要告我侵占以及挪用公款 他在對我說的時候 立刻去轉帳還了公司的帳戶 也在訊息告知他已退還而本人並無惡意侵占~只是公司沒有行政會計擔心自己5/5無人可幫我匯入薪水才私下做了這動作 很抱歉造成公司困擾
我想請問 我這樣的行為會要富甚麼責任與罪名!
還有 雖然我沒有證據可證明吸毒 或是他言語上對我來說備受壓力 請問直接不告而別的離職又有甚麼不妥的地方?
真的走上法院 對我非常不利嗎?
謝謝看完長篇 拜託解答 感恩
104.01月底~104.04.30任職行政會計因從未碰觸這行業所以很多事情不懂
老闆一開始說會教 也沒有教 很多事情都是自己去搞懂 我覺得她常常對我說的話很難入耳
而我所認知的他又不信任於我 讓我在這工作上備受壓力
要我打掃不是用說的 是用刁難的! 老闆整天有一些不是顧客的朋友來 某些還直接在老闆辦公室吸毒
我受不了這樣的工作環境 所以從四月中左右策劃了不告而別的離職
4/30的早上 我提前把5/5要發的薪水轉入了我自己的戶頭 用訊息方式告知老闆所有的交接事項以及我要離職我已薪轉了的訊息給他
他說要告我侵占以及挪用公款 他在對我說的時候 立刻去轉帳還了公司的帳戶 也在訊息告知他已退還而本人並無惡意侵占~只是公司沒有行政會計擔心自己5/5無人可幫我匯入薪水才私下做了這動作 很抱歉造成公司困擾
我想請問 我這樣的行為會要富甚麼責任與罪名!
還有 雖然我沒有證據可證明吸毒 或是他言語上對我來說備受壓力 請問直接不告而別的離職又有甚麼不妥的地方?
真的走上法院 對我非常不利嗎?
謝謝看完長篇 拜託解答 感恩
時間:2014年11月24日
人物:親戚等共約10名,A為被罵者,B為辱罵A之某親戚,皆在現場,A之母親不在現場。AB為同父異母之兄弟。父親年邁有健忘症,記憶力甚差。
地點:私人聚會廳。
物證:錄音檔。
事由:親戚聚會,於處理事情途中,B不滿A之出席,罵A之母為小三,A為小三之子(然事實並非如此,與會親戚皆知),亦當眾散佈錯誤資訊如父親之房產股票車子遭A侵占等于眾親戚面前(然其錯誤資訊之事實並非如此,與會親戚皆知),且講的極為難聽。
想請問A,能否提告毀謗、公然侮辱、還是妨害名譽,又何者為宜?
又A之母親無端當眾受不實言語所辱,事後聽錄音檔後可否提告?若能該告何罪為宜?
*因親戚們較同情A,若需要人證應可出庭作證;物證則有錄音檔錄到清楚聲音。
曾曾祖父卒於民國24年
曾祖父入贅於民國16年
對方主張:未與戶主同戶籍之戶主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繼承權
原證:
1.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448頁
2.內政部頒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點
3.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1127號判決影本乙份
4.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乙份
5.日據時期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6.大法官解釋第668號理由書影本乙份
我們並不是唯一的被告,只是其中幾個家人
如果按照現在的時間點來說,我有幾項問題想請問:
1.日據時期的法律跟民風,是否不能在現代做為依據?
2.現在嫁出去的子女也有繼承權,是否可以這樣說?
3.土地是否有追朔期(事情過去70多年),我們並無侵占(無人認領)?
4.之前對方的長輩們也沒有去領取或者出意見,是否可算是默許?
但是土地之前都無人認領,直到去年才通知我們要去登記辦過戶,辦完過戶之後,他們才突然跳出來說,要我們去塗銷繼承權,並且一狀告上法院,拿出我們看不懂的法條,我不知道對錯,所以想上來請問一下各位專業內行的律師
請問今天如果在網路拍賣上
他寫5天內要匯款....我因為不熟悉拍賣的系統..兩個多禮拜匯款
賣家說我太久才匯款違反他賣場的規則
但是我錢已經匯款了
對方說要取消這筆交易還要扣掉他匯款的手續費用15元這樣是可行的嗎?
是對方不跟我交易他需要自行吸收退款的手續費吧?
賣家的自己賣場規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嗎?
我看拍賣有拍賣的規則:
您必須同意並遵守拍賣會員使用條款。一旦出價或購買成功,就無法修改出價或是取消出價與購買。.當您下標或購買的商品得標後,買賣“契約”便已成立,買賣雙方則必須各自負擔支付商品價金及交付商品的義務。
我已經下標匯款了雖然超出了賣家的時間但是我也算是履行了義務不是嘛?
因為賣家態度很強硬
謝謝~~
我與我女友都已將30多歲,各自住家中
自從女友家人(爸爸跟姊姊)知道我們在一起的事情後,她爸爸只表示兩個人各自考慮清楚就好,而姊姊總是不厭其煩的找各種方式,希望我們能夠分開
她姊姊做過不少事情:
1. 透過徵信社調查我(還傳訊息告訴我說透過徵信社要調查一個人的底很簡單)
1. 私下翻她妹妹(我女友)的個人東西找出手機帳密,未經同意私自查看我跟我女友在LINE的談話內容
2. 另外又說我是為了三年前她母親遺產才跟我女友再一起。聽我女友提她母親的事情時,我認為這是我女友家中的事情,只提醒我女友,拿自己該拿的就好,怎麼做自己決定,不是我該管的。
3. 說我污辱她們家,說要給我難堪。我只跟她姊談過一次電話,事後都是她姊單方面傳訊息給我,又如何污辱。
不論她姊姊傳簡訊、FB訊息都好,我都不想回應任何話語,但她姊姊這樣的做法已經讓我與我女友困擾好一陣子
1. 她姊姊這樣做,讓我跟我女友都覺得隱私被侵犯,是否真的如此?又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避免她姊姊再用其他方式侵犯隱私?
2. 說我要侵占財產,又說侵占罪、略誘罪,讓我有被栽贓的感覺,我又該如何做自我保護?
3. 她姊姊曾提及,若我跟我女友結婚後最好不要跟她有任何瓜葛,但依據她姊姊目前的動作行為,我跟我女友都覺得就算我們不主動與她有任何瓜葛,但她很可能又去找徵信社等等的去找機會打擾我們日後的生活,那我們又該如何避免?
4. 侵占跟略誘罪,我是找了一下罪名成立內容,由於對於法律不懂,因此還是詢問一下,是否真的在無意間有觸犯到侵占跟略誘罪
律師你好....這是我所遇到的問題
我父親於我19歲又8個月時過世.一個月後.因為父親死亡的關係農保好像要有名下一塊土地才能保.因此奶奶贈與了一塊旱地(不到5分)的樣子給我們這房讓我跟我媽與妹妹可以繼續保農保下去.當時奶奶意識清楚無受任何脅迫之類的
之後 奶奶因病去世.遺產前陣子也分了.我還因為奶奶先贈與給我這塊地就想說有一部分我們這房就不分了~我實在沒有貪圖這塊地 因為也不是特別值錢.
結果 我父親的兄弟姊妹.就向我追討這個奶奶生前贈與給我讓我們這房保農保的地~要我們還出來給大家平分否則大家就要告我侵占罪...
我都想說已經有了這地 我就少分了一些土地 結果親戚們還要告我侵占罪
我後來有去地政查詢.奶奶贈與過戶的日期與他死亡的日期~剛好不偏不倚的兩年整.也就是說他過戶給我後的兩年同月同日死亡~剛好滿兩年
而且我們這塊地也沒有去借錢~單純就是只有保農保而已.那些繼承人就要求我要還回去.不還否則就要告我侵占.我只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我怎麼能跟他們聯手起來抗衡.龐大律師費也是一個問題.特地來問律師~以上就是我的狀況
請問律師~我這樣被告侵占成功的機率會很大嗎? 還是說我穩得住腳?
我只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 如果因為這樣有了前科....前途就沒救了
謝謝律師解答 拜託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不構成侵占之犯罪,對方可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亦可委任律師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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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屬於您之物品,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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