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考慮聲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製作調解筆錄,較能保障雙方之權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你好
我之前在拍賣網站和賣家訂購商品,但因為一些原因所以雙方協議取消交易,但商品已經由7-11寄出
對方告訴我如果直接取消會讓商品無法追蹤,希望我不取貨直接讓7-11退回,而我的疑慮是如此一來我的拍賣帳號將會累積一筆「商品未取貨紀錄」使我的信用評價受影響,對此賣家表示他們可以向拍賣網站的客服提出取消紀錄的申請,因此我就讓商品退回了
對方在收回商品後告知我已經向客服提出申請,但是經過快兩個月仍然沒有消除紀錄,經我向客服詢問後客服表示賣家並沒有向客服提出申請,也就是說賣家欺騙我,而我也連絡不上賣家
因為這次交易使我的信用受到損害,與賣家間的對話皆有存證,請問我可以採取哪些行動呢?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嗎?還是有其他法律途徑呢?謝謝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2014年10月訂了一間預售屋,當初跟代銷的銷售小姐確認過可交屋的時間是在2015年10月,但後來因一直沒有接到通知,故自行打去詢問,銷售小姐才說因工程延遲所以要改到12月,但後續仍然沒有接到通知,故直接登門至代銷中心詢問,才告知要延到2016年5~6月,當場直接表明銷售小姐跟我們當初約好的時間與內容,代銷留守人員才改口說會跟主管反應,代銷主管於1/19號回覆說,跟工程人員確認過要到7月才能交屋,還說合約未到期。
我們當初在簽約的當下就有針對合約上的交屋時間跟銷售小姐與他們副理確認過,他們說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時間,所以合約上只能這麼寫,銷售小姐還一直強調不會這麼久,叫我們放心,但現在小姐也調到別的地方銷售了,代銷主管現在又不認帳,我想請問難道銷售小姐的口頭承諾都是無效的嗎?那我們消費者直接面對的都是銷售小姐,為何公司卻告訴我們銷售小姐的話無效,那我們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打電話問之前之銷售人員,並進行錄音,蒐集證據;再者,關於合約約定之交屋日期,目前若亦有遲延之情形,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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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
事由經過
本自小客車停靠在路邊黃線位置(靜止中),無端遭受行駛中的車輛由左後方撞擊,雙方並沒有受傷,但是肇事者撞到當下並沒有立刻停止,還擅自移動車輛,經由家人跑下樓制止才停止移動車輛,下車後說直自己連日熬夜,身體不適,要求我方不要報案,警方到場釐清事故後,發現該肇事者已被吊銷駕照,肇事駕駛惱羞成怒大聲咆哮,【林北不願賠啦,要走法院還是怎樣來阿】,事後,我方還有以電話聯絡肇事者要求好好坐下來談賠償事宜,但是對方都拒絕接通電話,目前案件進度到了第一次調解委員會,區公所依照肇事者上頭聯絡方式寄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單寄發通知,肇事者推拖因搬家未收到通知,故此沒到案,調解委員會要求第二次一定要到,否則將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給我方。
請問
1.若肇事者如期不到場,請問可以採取甚麼法律途徑?
可以告他甚麼罪?
2.請問司法院網站內哪一類的訴訟表格才適合此類案件?
3.由於我們的初判表上有說明車輛停在禁止停車黃線上,由於我們是住在大馬路邊,車輛都停一整排的,警察當下也沒開立罰單,請問這樣會影 響案情發展嗎?(肇事者初判表上是說明肇事者身體不適撞擊路邊車輛)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後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或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後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或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兩年前先生外遇被我抓到,因為在LINE的對話裡談分手,我因想了解的情況下 ,我跟女方在LINE繼續理論,留言裡女方一直叫我快去離婚,先生不愛妳之類的話來激怒我,我也跟她聊了幾句,但是沒下果,兩人承認在一起近一年,朋友說這樣的留言無法提告,因此我跟先生協議,口頭跟我保證絕不在來往,
誰知道,這只是安慰我的話,她們還是私下再一起,第二次又再次被我發現,又一次的大爭吵,再次親寫協議書(我知道這沒法律效用所以看看就好),
後來,這兩年來,我也看淡一切,但是先生,有做到讓我相信他的動作,他也說沒再跟對方聯絡, 但是因為我前天手機送修,我拿先生以前的舊手機來用時,發現 女方還在自已臉書裡, 公開她跟我先生的(勾肩之類)照片, 說還是很想他(我老公)還有她傳給先生的留言,因先生沒用這隻舊手機,所以不了解,我想請問
這樣兩年來,女方還是一直糾纏不清,雖說兩年前我已不在追究,是針對自已老公,但是這兩年來,她還是想著我老公,了我在生活與家庭的不安感,我該如何解決這樣的事件?
我該如何做,因為這件事,又再次造成我心中對婚姻的障礙,非常沒有安全感!
我想寄存證信函,先生說她在某百貨公司上班,只是我不知道她住哪,這樣寄去我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嗎?
存證信函我該如何寫呢?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律師函,請求對方停止一切騷擾行為,若仍持續騷擾,則考慮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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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證券營業員
去年八月客戶發生了違約交割,中間處理過程本人沒有違法的地方,程序也都依法辦法,公司也沒有怪我疏失,公司有對客戶提訴訟,案子就進入法律程序。
但從九月開始,每個月我的薪資,獎金的部份都沒有發給我,他們說因為客戶違約的款項在收回之前,我的獎金都會保留,不論我是否有疏失,這就是程序(?哪來的程序)
我有去查我們都有簽過員工承諾書,第一項就是:本人願恪尊公司各項內部規章及公告、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證券交易或管理法令,並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但內部規章並沒有讓我們一條一條看過
我在公司的內部網站裡,翻出作業辦法的獎金制度,裡有有兩條關於客戶違約時的規定,我拿給同事看真的沒有幾個人知道…
1.客戶違約發生致本公司產生損失時,其損失應全數由營業員負擔之
2.違約損失之追償加計營業員已扣抵金額,補足公司損失部份後,倘有餘額,營業員得以書面報請分公司經理人或單位主管核可,並呈報人力資源部後,領回其已扣抵之獎金,該獎金於次一月份隨薪資合併發放。
上週五,我口頭提出說我要離職,主管用這件事擋我,軟硬兼施,說如果我離開是不負責任並且不聰明的,離開公司後,沒有公司保護我,如果要對我求償呢?叫我待到案件結束要走再走(時間跟本是未知數)
想請問:
1.公司那樣的內部規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嗎?因為非常明顯的不平等條約,我們的底薪兩萬五、兩萬六,如果就因為簽過名,就要蓋括承受可能五百萬、一千萬的債務嗎?
2.公司尚未討回的款項,是可以這樣先扣營業員的嗎?
3.如果我現在尋求勞工局的協助,即使離開了,公司是否可以立刻對我提出求償?假扣押?支付命令?( 那筆欠款的案件是證券公司跟客戶已經在法院等開庭的案件),況且被報違約,欠錢的人是客戶,我也不是客戶的連帶保證人
我們只是領兩、三萬的小小營業員,真的不懂為什麼沒有犯法也被威脅可以扛上百萬的債務,我不知道我能相信誰,希望有人可以告訴我法律是不是可以保護小老百姓?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無與您協調處理之誠意,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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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先生賭博積欠卡債及地下賭盤爆發債務,因為我已有代償還經驗不願再背負(留有收據),夫自100.09離家至今.期間有要求孩子生活費,雖有拖欠但還有匯款.
期間均不太想理會家庭與小孩, 任職外商公司擔任小主管年收有70左右,直到105.10小姑傳訊說失蹤了,才發現無匯生活費,且不斷有銀行來電來函找人不勝其擾.他的戶籍在離家時早已被我求遷出到台北市(因不願坦白欠債實情,怕討債的找上我和小孩),公司找到我卻說因婆婆不願報警,希望我能協助確認是否安全?
問1:若是為了躲債持不付生活費或避不見面,要循何管道順序才能讓我有機會離婚?
問2:現在一人撫養小孩,名下現住房屋是結婚前幾個月以我名義購買也由我帳戶支出,外債或行有權力主張要求扣押拍賣的可能嗎,連我名下的帳戶也有危險嗎?
問3:我還有背負房貸,能逕行處分房屋還貸好維持生活,以後離婚會有法律上的 糾紛嗎?倘若能協議離婚時,要注意甚麼?我不想再有瓜葛了提心吊膽過日子....
非常感謝解惑
律師您好,本人甲於104年六月和學弟乙及同學丙兩位共三位藥師合夥出資開設藥局,出資比例三人皆為1/3,推派學弟乙擔任藥局負責人,並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藥品商行為獨資,乙也擔任藥品商行負責人,但至今三人都沒有簽白紙黑字合夥合約,只有口頭型式。會一起合夥的原因是本人之前任職之藥局生意不錯,故丙便希望我能出來在附近另外開設新藥局,並找了乙一起創業,但由於本人擔心前公司觀感和合夥風險,雖答應合夥但不希望擔任負責人一職。
想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1.一直不簽合夥合約,若不幸有朝一日本人想退夥,這樣拿得回出資金額嗎(當然這部分會牽扯到折舊的問題)?或是乙丙兩人可說當時未簽合約故一毛都可不退給我?不太了解口頭形式的合夥對於本人這部分是否有任何保障?由於店面是承租的,當時租約是三人都有簽字,是否可作為合夥之依據?
2.當時出資時,本人忘記用匯款的方式留下紀錄,而是由我戶頭先領出四十幾萬再存入乙之帳戶,也無任何備註,這在法律上有證明出資的效力嗎?
3.當然本人知道合夥簽合約對三方都比較有保障,但若反過來說,不簽合約究竟對本人或乙的危險性較高呢(目前藥局營運都有成長)?
謝謝律師熱心的回答
大家好!我想要請教各位有智慧的律師們一個對你們來說可能很簡單的問題, 但是對我來說是人生當中美好的回憶上面留下的不堪回憶!
大概在前一年我到了某一間知名品牌 鑽戒經銷商門市購買要求婚用的鑽戒!
我在店家服務人員話術之下及 自己有些許購買意願之下 簽署了 鑽石商品訂製單 也很爽快的一次把金額付清! 但是我並無取走商品因為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訂製
後面問題來了我離開店家之後, 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我回到了門市 要求取消訂單 把錢退還給我 因為我發覺他們賣的只是品牌並沒有實質的質量讓我感覺到不划算, 所以出此要求但是被拒絕!
沒錯我也有問題沒有想清楚就簽下的訂單 也沒有貨比三家後來發現為時已晚
最後我敗訴了, 很簡單的就因為一張合約!
簡單說我現在想知道我還有沒有上訴的勝算
我這邊對民事審判長的說詞是我覺得我沒有把東西拿走了而且事後不到一個小時 而且他們也還沒有開始訂製 甚至還有戒指的尺寸還沒決定他們根本無法訂製 為何 無法返還我金錢
A在宿舍公共區(有電視、沙發、冰箱、烘衣機等之類物品,另有三扇門分別通往外面、寢室、另一公共空間)與B發生一些爭執,A隨即離開(走到外面),過一會兒B回到寢室且C(為B室友)也在寢室內,此時A又折返回來,並在寢室門口與B發生爭執,爭吵中A大聲咆嘯(音量在戶外也能聽到)並表示B將他的物品弄遺失並且要賠償他,但B表示並無證據欲尋求報案,A表明自己可以受理報案,僵持不下後,因為A算是B的上級,所以B向A表示道歉(原因是B將A放置於公共區的物品移動造成A的感受很差),而A又對B說了一些注意事項,才結束對話。過程中C都在寢室內,由於A是在門口咆嘯,C全程都有聽到但是沒說任何一句話且在做自己的事,而B在A到門口開始造謠B將A的物品弄不見時開始錄音,前面一些爭執沒錄到。
在這案例中想請教幾個問題
1.A在大聲咆嘯時,A是否表示自己放棄自己聲音隱私權的合理期待?
2.在此空間上是否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A在寢室門口雙手扶門邊,B與C人在寢室內)?
3.B將與A對話錄是否違法(刑事or民事or個資法or其他)?
4.A對B的不實指控以及宣稱自己可以受理報案,B是否能對A提起任何訴訟(公然侮辱or誹謗or其他)?
姊姊的老公外遇,現在他正在努力求得原諒,雖然還不知道姊姊是否會選擇原諒他,但想先先詢問各位律師相關的幾個法律問題,之後等姊姊作出決定才知道應該要怎麼做。
1.最壞的情況應該就是訴請離婚,想要成功的訴請離婚是不是也不容易??也需要很多相關的證據照片錄音等才能勝訴嗎??
2.想請問婚後夫妻的財產都會平分,但在打官司的過程財產多的那方是否就有足夠的時間脫產了??
3.姊姊的屬經濟基礎較弱的一方也是受害的一方,是否有利贍養費的爭取??
另一種情況是姊姊選擇原諒他,但基於他不是第一次外遇了,就算原諒也至少要寫協議書,例如在外遇的話就給予對方多少錢的精神賠償之類的。但寫這類的協議書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還是應該要透過律師來簽屬這樣的協議書才有效??
先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謝謝你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蒐集到外遇之證據,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財產部分,可先蒐集對方欲脫產之證據(如錄音),聲請假扣押;關於贍養費部分,若姊姊尚有工作能力,無法請求贍養費;至於協議書,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製作調解筆錄,相當於確定判決之效力,亦無須有任何花費;離婚是否對姐姐有利,其實需多加考量,目前姐姐為合法配偶,享有法律上之權利,即使欲離婚,亦應做好萬全之準備,不建議貿然提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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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蒐集到外遇之證據,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財產部分,可先蒐集對方欲脫產之證據(如錄音),聲請假扣押;關於贍養費部分,若姊姊尚有工作能力,無法請求贍養費;至於協議書,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製作調解筆錄,相當於確定判決之效力,亦無須有任何花費;離婚是否對姐姐有利,其實需多加考量,目前姐姐為合法配偶,享有法律上之權利,即使欲離婚,亦應做好萬全之準備,不建議貿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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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仍建議您先寄存證信函,將來才不會有舉證困難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向法院服務台查詢是否案件已經移到法院,若有,並詢問案號及股別,查到後,再打電話給該股書記官,並以書狀陳報地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於103年12月17日時,幫學妹做了汽車的保證人而12月2x日時,她又來電希望由我為她做機車分期付款的保證人!我當時拒絕了!因為已經做汽車怎麼可能再做機車的!所以她說那就聯絡人就好!
當下我沒聽清楚以為是聯絡人對資料!
而104年她就人間消失,於是汽車貸款打來,關於這個我本人有簽名所以我只能認了!
但她後來偽造文書由我做機車分期保證人,因為我並未給予她相關證件也未看過契約書!
於是我不予理會只回答她是偽造,我並未簽過名!
但對方提出電話照會的錄音檔,當時是照會保證人資料!我也同意了!(當時我在忙加上電話雜訊多,所以沒注意清楚)
現在分期公司認為我應付授權責任,因我在電話中已經同意做保!電話照會有實質上法律效力嗎
那我應付相關責任嗎?!畢竟我並未給與她任何證件
也未簽名,對方也沒看到我本人親簽當面對保!
你好:
建議先申請初判表、現場圖,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若受僱人有責任並造成對方損害,要對對方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規定:「(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第2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必須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才有辦法免責。但法院仍然可依第2項規定命僱用人賠償。賠償後再針對受僱人求償。 實務上若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要舉免責幾乎不可能。 被害人可請訴受僱人與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受僱人若逃逸或無財產,則會以強制執行方式全額向僱用人請求。 若對方有責任,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規定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可先向原廠索取估價單或直接送修,再以估價單或維修單據為依據與對方調解,調解不成立再訴訟請求。 受僱人若無任何肇事責任,無法對其請求損害賠償,公司只能向對方請求。若受僱人有責任,僱用人可依勞動契約、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受僱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您好,
1、分期付款的人,不需要繼續付款(除非是簽票據,要另有程序阻止付款),若補習班要求給付款項,可直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2、所謂假處分,是指例如我請求返還房屋,為避免對方在訴訟結束前就把房子賣掉,先聲請法院禁止對方賣房子而言。若您係指要假處份禁止公司惡意倒閉,可與律師討論研究可行性。
3、相關企業仍然是獨立之法人,除非補習班母公司是相關企業之債權人,否則較難向其他相關企業採取甚麼法律途徑。
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交由律師評估並協助處理後續事宜,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律師您好:
104年10月的婚宴請的婚攝,有簽約不過合約中沒提到作品遺失的賠償問題...
原本婚攝答應於104年12月交付所有檔案,不過105年1月才告知檔案在12月底時舊硬碟移檔時忘了移入新硬碟,結果直接把舊硬碟中的檔案格式化...
婚攝已先嘗試過軟體修復無效再找檔案救援公司,不過依舊只找回10張照片...說是格式化又被新檔案覆蓋。
目前婚攝提出的方案是全額退費和免費拍一次婚紗或全家福。
一開始是同意婚攝提出的賠償方案;但之後諮詢過其他專業覺得硬碟不無修復的可能性,所以要求拿到硬碟和記憶卡自己找原廠硬碟修復看看。
想請問,修復硬碟的金額賠償比例,應該要婚攝全額負責嗎?還是他退原本服務的金額就可以不用負責了嗎?需要和他簽訂甚麼合約嗎?還是一定要走法律途徑才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聲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將和解條件作成調解筆錄,若調解不成,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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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二級毒品(搖頭丸)五年以上;意圖販賣而持有三級毒品(K他命)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再考慮如何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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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僅進行形式審查,對於實質上之法律關係糾紛並不介入,提起抗告並無任何效果。 非訟事件法第72條:「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74條之1:「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第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若有證據證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虛偽債權,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抵押權人若聲請強制執行可依法聲請停止執行。 債務人脫產還是要先取得執行名義後再想辦法追查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