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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臻 103-09-30 22:00

我大學讀音樂系,本來夢想是成為一位小提琴演奏家,但不知道是幸還是不幸,我大三的時候,認識了我先生,讀醫學系,成績很好,很優秀,現在是一位有名的皮膚科醫師,我公公婆婆大姑小姑大哥二哥全部都是醫生,甚麼科都有,我不懂,生活過得很優渥,大家也都對我很好很好很好,但就是不准我實現成為小提琴演奏家的夢想,我連想說收幾個學生教小提琴都被禁止,只能待在家裡,照顧小孩,為了我先生升主任,跟一些達官顯要的夫人們應酬,但這都不是我想要的,我真的只想好好拉小提琴,我跟我先生的距離是越來越遠,他寧可看一個青春痘,都不肯聽我拉帕格尼尼;寧可看富貴手,也不要看我拉小約翰史特勞斯,我可以主張個性不合離婚嗎?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2:46

婚姻不是兒戲,建議夫妻雙方先溝通,當然如果很堅持要離婚,就離吧...

依你所述,如果想離,要依雙方婚姻有重大破綻來主張,但難度不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1 17: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沒有民法1052條第1項各款之離婚事由,若要離婚沒有這麼簡單,若雙方爭對是否離婚都喬不攏,可能會托非常久唷!建議如果真的想離婚,看能否直接談兩願離婚

婚姻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本來就會有思想本質的差異,有時候退一步想一想,或許有不一樣的答案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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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1 1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想離婚,您應蒐集是否有對方或公婆對您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之證據,如此才有離婚事由。 

sana 103-09-30 18:16

 年初離婚,前夫答應每個月要給小孩6000的扶養費,但是遲遲都沒給,只好去法院申請強制扣薪,結果第三人也就是他們公司竟然說他不在那裡工作,可是他工作的地方就在我娘家後面,我天天看到他在上班,第三人根本裝死…我該怎麼辦?難道真的要換成債權憑證嗎?可是我當初沒有附註“一期未給,視同全部到期”,那我要怎麼申請憑證呢?真的很不甘心~對方一個月3.5萬的薪水,竟然6000都不付!

沈恆 (沈律師) 103-09-30 19:20

您好!第三人應已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薪資債權不存在,法院會將第三人的異議通知您,您若認為第三人聲明異議的內容不實在,應在接獲通知後10日內,對第三人起訴確認新資債權存在,勝訴後才可繼續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ana 103-09-30 19:32

請問要如何起訴第三人呢?

還有就是如果我要申請債權憑證,我可以一次申請到孩子成年的總金額嗎?謝謝

 

1.執行法院對此項第三人之聲明,並無實體調查認定之權,不得為准駁之裁定,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俾其決定是否對第三人之聲明提起訴訟以為爭執,債權人非得有確定勝訴之判決 (確認債權存在訴訟) ,不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2.是否得主張全部到期,應視原先有無喪失期限利益之約款而定。

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清償;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依前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及第120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對於執行法院依同法第115條第1項所發禁止命令,聲明異議,與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所為之聲明異議有別,執行法院對此項第三人之聲明,並無實體調查認定之權,不得為准駁之裁定,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俾其決定是否對第三人之聲明提起訴訟以為爭執,債權人非得有確定勝訴之判決,不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14號裁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項第1款規定參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菲菲 103-09-30 10:05

因先生對我家暴,目前擁有暫時保護令

10/14要開庭(通常保護令)

而先生在前幾天和我起了衝突

拉扯中我受了傷,警察趕到,我便隨警察到派出所做筆錄以及拍傷照

做完筆錄後我就逃回娘家了

目前很思念小孩(兩歲半),那天混亂之中我沒有帶小孩

詢問社工可否幫我變更保護令內容增加暫時監護權

她說因先生沒有對小孩家暴行為所以目前我也沒有權力可以要求我要帶走小孩

上述變更保護令內容,叫我在10/14開庭時(通常保護令)跟法官當面要求

保護令核發下來後我再訴求離婚還是那天可以一起要求呢

到開庭前我將近半個月都不能看小孩,我也不敢回夫家

我當初是不是應該就先帶走小孩才不會遇到目前這種狀況?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0: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暫時監護權需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酌定監護權時一起請求。

2、您的配偶有經常性暴力,建議儘速起訴。真的情況緊急可以報警協助帶回子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子女有遭遇急迫之危險,則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但需有充足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求助無門 103-09-29 11:52

請問好心的律師

因為先生不讓我回家 我也無法看到孩子 也不跟我聯絡 甚至故意跟我拉扯

然後去驗傷告我傷害 我也有去驗傷申請保護令

最近要開調查庭 我是否可以請求法官 讓他給我探視孩子

或是要求法官 讓小孩子也可以一個禮拜跟我住一二天呢?

還沒離婚 我也是孩子的母親  難道孩子在誰手上就先搶先贏嗎?

法律會給我一個公平的機會嗎? 請求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你們

祝福你們平安喜樂

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求能先跟孩子相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03-09-28 23:08

我已離婚三年,監護權歸男方。孩子出生至幼兒園大班畢業,都是由女方照顧,直到今年就讀小一,回到男方那邊。

自從男方親自照顧小孩又得做生意,分身乏術的他已感到非常疲憊,有意想再將孩子交由女方照顧。

但,我要怎麼向對方合理要求孩子的學費及平時給女方照顧的費用??因為男方堅持只要負擔每月一萬含學雜費。

林智群 (klaw) 103-09-28 23:47

一般一個小孩一個月生活費大約是一萬塊,不過學費就不一定了, 

建議先談談看,

如果談不攏,只能上法院讓法官決定應該支付多少撫養

小如 103-09-28 05:21

請問一下

與先生目前是分居狀態,並無離婚,可以爭取監護權嗎~

因為小孩讀書,有時要申辦一些資料,卻無法取得先生的證件

沈恆 (沈律師) 103-09-28 06:47
您好!
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可以向法院聲請由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法院會參酌民法第1055-1條以決定監護權歸屬:「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分居長達六個月以上,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如 103-09-28 12:26

謝謝回答...對我幫助不少

祝一帆風順

誠誠 103-09-27 18:06

求教家事專科律師:

我前妻竟然用小孩生命安全來威脅我要錢,當初離婚小孩還小,監護權先給前妻,想不到現在小孩一歲八個月了,前妻竟然用小孩生命安全威脅我,跟我要高額贍養費,我可以把小孩監護權要回來嗎?

有家事專科律師可以救救我的小孩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7 18: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贍養費是裁判離婚才有唷!所以依您所描述雙方已經兩願離婚,故無贍養費之問題。又若前妻以不利小孩威脅您,您可蒐集證據改定監護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7 18: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舉證由對方監護,有不利於小孩之情事,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法院會派社工作成訪視報告。 

may9582 103-09-27 19:58

版爸您好:您的遭遇跟我差不多,但我跟您相反我是先生搞外遇以不付扶養費威脅趕我跟孩子走,意思就是想要他付錢養孩子就帶著孩子搬走,而他也真的付了一年,不過他現在想擺爛不付錢威脅我說如果要他付錢他就要把孩子帶回去,他那個人聊天聊到搞外遇連小孩都不要卻為省錢硬要帶孩子走我怎麼可能把孩子交給他?我是認為您太太既然願意把孩子帶在身邊應該還是很疼愛孩子的吧?如果他真的會對孩子不利怎麼可能帶個麻煩在身邊呢?我想他的目的只是要錢吧,而放話要對孩子不利只是要逼你乖乖付錢的手段而已,真討厭孩子就自己在外面逍遙自在了還帶在身邊幹嘛?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7 2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配偶真的以小孩的安全威脅您,則已經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您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2、您並且可以據此爭取監護權

3、倘若監護權在對方手上,則可以請求您給付扶養費(不是贍養費)。

林智群 (klaw) 103-09-27 23:46

 建議將你前妻威脅你的對話內容錄音下來,有app對話也保留,

對你前妻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

至於對方要求的贍養費,如果你們已經離婚,依法是無法再請求的

 

may9582 103-09-27 15:09

您好:我先生因為外遇逼我搬走否則他要離家不回來連孩子也不扶養,因為結婚後是家庭主婦無收入為了扶養孩子只好搬離原來住的地方,(孩子我帶在身邊因為那個爛人每天只會聊天亂搞不會顧孩子)但他付了一年的錢以後昨天打電話告訴我他根本可以不理我跟小孩可以不付錢,以後他不想付了要我別再打電話給他,我可以告他嗎?要如何告呢?

另外對方沒錢是否要離婚就無法一次請求撫養費呢?但他去年8月份與人發生車禍卻可以因為不想坐牢而請他哥哥先代為處理賠償200萬元給受害者家屬,這代表他是故意不想處理與我的問題而已,關於這點我可以告他嗎?可以請求他比照辦理一次付清扶養費這樣我就能放心簽字離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7 21: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要求對方離婚、放棄監護權、一次給付扶養費用,倘若雙方可以達成協議,並有兩個見證人、辦妥離婚登記,就會有效。

2、倘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僅能訴訟處理。您可以一起全部請求,或是先請求酌定監護權扶養費就好。

3、本文建議您可以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9-27 23:58

 建議先收集你先生外遇證據,即使是他不否認外遇的對話都好

再行提告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至於小孩撫養費也可一併請求

NaNA 103-09-27 04:15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0歲老公26歲

以後如果打算離婚,老公目前就學貸款有將近10萬沒繳又幾乎每天都在玩電腦還會買點數。

有時候一個遊戲的點數可以買到5000~10000

目前他有在工作,可是有時候會不去就翹班。

而我現在沒有工作在顧小孩,之後打算找工作

目前我銀行裡有存一些錢,小孩沒滿一歲。

之前我懷孕的時候他有去找過小三但是我們哪時候還沒有登記結婚,可是我有證據

還有懷孕期間他有打過我幾次巴掌可是看不出來有傷所以無法驗而且他也把我的手機跟錢包都搶走。

如果以後我想爭取小孩監護權機會大嗎?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ice 103-09-27 02:20

律師您好

1.本人目前與太太相處非常不睦進入協議離婚階段,小孩自出生後便被帶至太太娘家,目前小孩2個月,自出生後始終未抱回過婆家,太太以餵養母乳為由,拒絕將小孩讓我帶回婆家。由於本人在台北而太太住在高雄娘家,父母均已年邁70歲以上,為探望孫子父母得奔波至高雄才能探視。幾經溝通太太始終以餵養母乳為由拒絕將小孩讓我抱回照顧幾天,請問該如何是好?

2.太太自結婚後始終以工作為由,無法履行同居義務,本人只得南北奔波,此狀況已經兩年,長期下來精神與金錢上都是相當大的負擔,法律上能有何辦法可協助改善嗎?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建議婚姻關係存續中還是盡量與對方協議能夠讓您將小孩帶回台北同住之時間

分居已達六個月、已協議離婚或訴請判決離婚而對小孩監護權或探視方法無法達成協議,

則可向法院聲請監護權人及探視子女之方法(包括可將子女帶回同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ice 103-09-27 11:50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建議婚姻關係存續中還是盡量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目前有很多監護權判例小孩還是襁褓期間,通常監護權都是判給母親,

太太就是憑仗這點非常跋扈的拒絕將小孩讓婆家抱回,僅答應要探視就到她家探視,

而且娘家刁難婆家要配合探視時間,請問這樣狀況申請有獲得監護權的機會嗎?

分居6個月以上?從結婚至今從沒同居超過2個月以上,而且都是本人南北奔波前往其住處

有詢問過律師分居2年以上,法院亦未必會判準離婚,所以才會進行協議離婚,但在小孩監護權上女方拒絕共同監護,無法達成共識,該如何是好?

廖小姐 103-09-25 14:53

各位律師你好:

      我是一個離婚ㄉ女人 2個小孩在前夫那  每次回去看小孩 小孩叫我破盤子 我ㄉ小孩  一個男生小二  一個女生幼稚園大班  小孩也曾說那是爸爸說ㄉ小孩是由前夫與他媽媽一起帶 

我有些都有錄音 請問我能對前夫提出損害名譽與精神損失嗎 

我明天還要與前夫開調解庭  是針對與小孩會面交往ㄉ方式 我能在開調解時一起提出告訴嗎 拜託請盡快回答  萬分感謝與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15: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事案件與財產訴訟(您提告先生精神損害部分)原則上無法合併。

又若孩子如此說,代表是先生教孩子們的,如此會對孩子有不好之影響,建議您蒐集證據向法院要求改定監護或退一步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方案。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16:11

您好:

如同房大律師所述,另補充如下:

1.如將來要對前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則除原有之錄音資料外;尚可以傳喚小孩當證人,指

   證他所說的話都是爸爸教他的,藉此證明爸爸故意以小孩為工具並教導不雅字眼,達到侵害您

   名譽之目的。

2.建議必須儘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因小孩的記憶力不如大人,時間一久可能就忘了當初是

   爸爸教他的。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小孩之言論錄音,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關於對方阻撓探視或向小孩汙衊您之行為,為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廖小姐 103-09-25 23:12

        感謝各大律師熱情都回覆,讓我如獲至寶,萬分感恩在心中。我現心頭一頭亂,先請教各大律師,明天的調解庭,一定要去嗎。如沒去,那之後的程序會怎發展。明天是這次調解的第二次。請各大熱心的律師,因現以亂了腳步,看到拜託先回覆我一下,謝謝。

 

 

 

廖小姐 103-09-29 18:17

再請教律師 每次回去小孩叫我破盤子 在錄音部分現有2次是非常清楚ㄉ 那損害名譽部分 我可如何提出 程序怎做 損害名譽ㄉ部分可提出甚麼求償  那精神方面可求償

geniale 103-09-24 22:25

請問若要求配偶支付扶養費(妻照顧小孩)會影響日後離婚監護權的取得嗎?育兒費又該如何計算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4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婚姻存續過程中,請求配偶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並不會影響到監護權之爭取。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4 23:08
回覆 geniale 的發言內容:

請問若要求配偶支付扶養費(妻照顧小孩)會影響日後離婚監護權的取得嗎?育兒費又該如何計算呢?

您好:

1.離婚後要爭取小孩監護權是要比較小孩跟父或母生活才是最有利;所以與要求配

   偶支付扶養費無關。

2.育兒費如何計算,可用列舉方式舉出現在扶養小孩每月多少錢來計算,惟此方法舉證不

   易;另可主張依各縣市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來作扶養費依據,此方式較為簡便。

離婚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原則上依雙方協議定之,若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加以酌定。另外針對請求給付之費用部分,可按實際支出之數額請求配偶分擔。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9-25 18:59

 撫養費跟日後離婚監護是兩碼子事,不會互相影響,

至於幼兒撫養費一般是以各縣市生活所需費用為判斷標準

黃先生 103-09-24 05:37

請問一下 我跟我前妻已經離婚三年了 我前妻是外籍新娘 當初因為他將小孩偷帶至國外 獨自回台 然後將我跟他一起買的車子拿去跟當鋪借錢 當初還沒有離婚時 他就在養生館上班 然後有了別的男人 後來我花錢將小孩子抱回台灣時 他跟我協議離婚 協議內容為 我不要至法院提起對他的告訴(當時準備告他委造文書跟妨礙家庭) 然後監護權歸我 在不影響小孩子的課業及身心發展的狀況下 他可以來看小孩 當初他是"口頭"跟我承諾 每個月會給我5000元 當作小孩子的生活費 然後小孩的健保費 及保險都算他的 但從離婚到現在 他沒有給過任何的扶養費 也沒有幫他保險付健保 都是我自己努力賺錢來扶養小孩的 想說我能靠自己把孩子扶養長大 不需要靠她 但是她的所作所為真的太離譜了 在酒店上班 到處騙人家的錢跟感情(這是她個人行為跟我沒關係 但是騙到外面的人跑來跟我說她的騙人行為 ) 常常吵著要來看小孩 不給她看 她就要告我 然後跟我爭監護權 我都要請假來給她看小孩 那讓她來看 問她為何看似很關心小孩 為何不偶而幫忙出點生活費 她都只回我說 她現在沒工作 生活也很苦 等她找到工作再給我 都找工作三年了 怎可能會沒工作 現在我已經到法院對她提起扶養費的告訴了 我想請問
1.當初只有口頭協議 現在要她付扶養費有辦法嗎? 若是可以 那能要她付多少? 離婚小孩一歲 現在小孩快4歲了

2.她若是反過來告我 要跟我爭監護權 怎麼辦 會輸她 被她爭回去嗎? 她在酒店上班(臨檢紀錄可證明嗎?) 我只在工廠上班 賺得一定沒有她多 (我一個月大約42000 她一個月大概12萬 她還有買一部車)

3.有沒有請律師 差別會很大嗎? 如果會的話 新竹有專門在打這種官司的律師嗎?

???????????

您好:

1.如果能夠有證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就可以請其出庭作證。

  若無證人,亦可依照政府公布之各縣市消費性支出標準請求扶養費。

2.如對方也請求改定監護權,應證明您有對子女不利之情事,不是只看經濟能力。

  但建議您亦不能阻礙對方探視小孩。

3.有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當然還是會有差別,如您有委任需求,

  本所有可於新竹開庭之配合律師,歡迎您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103-09-23 23:30

老公在我懷孕期間開始外遇,我完全不知情,他家的人完全知情還幫忙隱瞞,現在孩子都快兩歲了。現在又騙我離婚後連贍養費養育費也不給,我一個女人家現在又要找工作又要養小孩。更過份的是離婚後兩天馬上在臉書公開交往,(7/29登記離婚的)證人是老公自己簽的,印章也是老公自己蓋的,證人也不在現場,請問這樣離婚有效嗎?算偽造文書嗎?如果算的話!要如何提告偽造文書,申請離婚無效呢?程序要如何進行呢?

 

麻煩各位律師細心的幫我解答,謝謝!

 您好:

1.如證人確實均不知情您與老公是否有離婚之真意,則離婚無效。

2.如證人並未授權老公簽名於離婚協議書,則亦屬刑事偽造文書之情況。

3.您可蒐集相關證據後撰擬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罪告訴。

4.訴請離婚無效亦應蒐集相關證據後撰擬家事起訴狀向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訴訟

5.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阿倫 103-09-23 21:25

我想跟我先生離婚並取得孩子監護權,但他不同意跟我協議離婚,還說他要小孩也要錢,所以我們常常為了離婚的事在吵架。我們因懷孕結婚,婚後就因為我懷孕身體不適獨自住在南部娘家,他則是在北部工作,兩人沒有住在一起。他一直在他的公司說我很花心並散布不實傳言,把我說得很難聽,連同我的家人也一併罵進去。

前幾天他沒有任何告知就跑到我娘家,連聲招呼也沒打就直接進我娘家房間睡覺,當時我媽媽跟孩子都在睡覺,就被他突然的闖進給嚇醒了,而我那時正在上班。我下班後又跟他提起離婚的事,兩人爭吵,因他一再諷刺而激怒我,我就先動手打他,然後他也揍了我幾拳,他離去前還放話說他隨時會來抱小孩走。雖然我當場沒報警但隔天有去驗傷。後來去警局報案時,警察卻說:你先生進你家是天經地義,而且你們沒住一起,聲請
保護令也不會過啦!更何況是你先出手打你先生,你先生沒告你就很好了,還想要聲請保護令

我想請問:

1.我先生未打聲招呼就直接闖進我娘家是合法的嗎?如果我不在家,他直接來我娘家,想抱走小孩,我父母可以拒絕讓他直接抱走小孩嗎?

2.我想聲請保護令,會因為是互毆且未共同居住而不符合聲請要求嗎?如果不能聲請保護令,我可以提起訴訟告他傷害嗎?

3.我可以因為他打我或者常在公司裡用言語侮辱我而訴請離婚嗎?我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在內;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言。又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2條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雙方既具有配偶關係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法院即得依聲請核發保護令。又所謂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原則上應以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危險為前提,若僅是單一偶發之肢體傷害行為,恐怕會被法院認定尚不符合核發保護令之要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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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翠 103-09-23 14:47

~我想跟我老公離婚,但他不肯~
因為他喝了酒會變成很恐怖ㄉ人
會跟我拉扯然後讓我受傷....
對我疑神疑鬼,猜測我,操控我
他是沒有打過我,只是我們常在爭吵中互相拉扯
然後我總是會受傷
我有跟他講過好幾次,說他喝過酒會變另一個人
希望他少喝或戒酒,而他每次都說好
結果..... 沒有改變過
這幾年好幾次是因為看在孩子ㄉ份上
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直到上個月,因為他對我的誤會跟懷疑
又喝多了,我們又爭吵了
他最後把我壓倒在地上掐我脖子,也弄傷我了(小孩跟表妹當場都在)
那時我真正ㄉ覺悟了,但扔然沒有採取行動
隔天只是請他暫時離開分居,沒想到分居ㄉ這陣子
他每天酗酒來我住的地方鬧
還鬧到他喝酒自己騎車跌倒
警察幫他叫救護車去醫院擦完藥後
警察還送他回來我住的地方
現在他再等法院通知,因為酒駕

就在這期間,他也用LINE傳了一些汙辱攻擊我的文字言語

這件事情發生後的幾個禮拜

他一樣的對我疑神疑鬼,懷疑,猜測

喝了酒變鬼一樣的在孩子面前對我發怒,凶惡
最後他徒手抓傷我的手
在之前就有跟他說過,若再有下一次就離婚
當下他在喝醉的時候,說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只是一股氣讓他變這樣
每一次他喝酒弄傷我時,都會道歉都說不會再這樣了
喝醉的時候什麼事都敢做,什麼話都敢說
清醒的時候,就像個俗辣一樣,都不說話
在我家人面前他總是好好先生,喝過酒也不會對我發怒
終於我去驗傷了,也通知社會局了,社會局也來家裡過了
帶孩子回來娘家,告訴我家人我跟我老公的所有事情,他家人也來過了
因為我們之前住台中,跟幾個朋友住在一起
只有在台中的朋友可以清楚知道我老公是怎麼對待我的
所以我覺得我們雙方的家長在其實也沒有什麼可以說的
因為他們不知情,我講我的,我老公講他的
都已經有驗傷單了,他還堅持說沒有弄傷我,只是對我拉扯
說我外面有男人,他卻沒有證據
我說我要離婚,因為我已經對我老公感到恐懼,無法繼續生活下去
大家都一直要我們為孩子想
甚至我家人希望我能再給我老公一次機會
我只是淡淡的回答(非得要等到他把我打死之後,才會有人相信我或同意支持我離婚嗎?) 
我很崩潰.... 我以為我的家人會支持我
現在連小孩(3歲)對她爸爸都已經感到恐懼了
自己跟大家說(爸爸會打媽媽,我很怕爸爸)

我們分居也快要四個月了,回來的這一個月他都沒有拿錢給我跟小孩

而且他還偷偷的跟我親妹妹私聊說(如果我堅持離婚,他會告上法院,說孩子不可能會給我,因為我現在沒有工作沒有能力養小孩)

我真的很想離婚,因為他的暴力讓我跟小孩都活在恐懼的陰影中

尤其是一個才三歲兩個月的小女生,每天告訴妳說(媽咪,如果把拔對妳很兇動手的時候,妳要馬上告訴我,我會保護妳)

建議驗傷後,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向警局或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待通過保護令後,或可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以「不堪對方同居之虐待」提出離婚聲請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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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翠 103-09-23 14:30

我想跟我老公離婚,但他不肯~因為他喝了酒會變成很恐怖ㄉ人
會跟我拉扯然後讓我受傷.對我疑神疑鬼,猜測我,操控我
他是沒有打過我,只是我們常在爭吵中互相拉扯
然後我總是會受傷...
我有跟他講過好幾次,說他喝過酒會變成另一個人
希望他少喝或戒酒,而他每次都說好
結果..... 沒有改變過
這幾年好幾次是因為看在孩子ㄉ份上
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直到上個月,因為他對我的誤會跟懷疑
又喝多了,我們又爭吵了
他最後把我壓倒在地上掐我脖子,也弄傷我了
那時我真正ㄉ覺悟了,但扔然沒有採取行動
隔天只是請他暫時離開分居,沒想到分居ㄉ這陣子
他每天酗酒來我住ㄉ地方鬧
還鬧到他喝酒自己騎車跌倒
警察幫他叫救護車去醫院擦完藥後
警察還送他回來我住ㄉ地方
現在他現在再等法院通知,因為酒駕
就在此事件發生過後的一個禮拜,他一樣ㄉ對我疑神疑鬼,懷疑,猜測

喝了酒變鬼一樣的在孩子面前對我發怒,凶惡...最後徒手抓傷我ㄉ手

在之前就有跟他說過,若再有下一次就離婚
當下他在喝醉的時候,說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只是一股氣讓他變這樣
每一次他喝酒弄傷我時,都會道歉都說不會再這樣了
喝醉的時候什麼事都敢做,什麼話都敢說
清醒ㄉ時候,就什麼都不說
這次我終於去驗傷ㄌ,也通知社會局ㄌ
帶孩子回來娘家
現在連小孩(3歲)對她爸爸已經感到恐懼了
自己跟大家說(爸爸會打媽媽,我很怕爸爸)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3 14: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比較危急,您應該報警處理,並且申請緊急保護令

2、您可以檢具配偶喝酒、家暴的資料之後訴請離婚,並且爭取監護權扶養費。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3 14:51

您好:建議您先向警方報案,並且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以保障您的安全,此外,以主張被您毆打,有證人驗傷單等證據,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並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期間您必須提出與對方對子女照顧不週或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的事實證據,如驗傷單等證據,通常法院會徵詢子女意願,此時子女的意見亦對法院之判決有重大影響。另外,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則推定該加害人不適任監護子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4: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驗傷單等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您配偶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亦可同時至警局對其聲請保護令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不堪同居虐待之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撫養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聲請緊急保護令,之後法院會再核發通常保護令離婚部分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起訴離婚,監護部分依你所述,你爭取到的機會是大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Notme 103-09-23 00:17

男方不肯離婚,且育嬰假期間沒有給家用,只支付小孩部分的錢,本人需自掏腰包負責我的部份及房貸,房子名下為本人的,住進來四年多,但他只付過約五次的"部份"房貸,婚姻期間借了85萬,至今只還過幾萬塊

因育嬰假期間沒收入,經濟拮拘,所以打算出租現在住所,搬回娘家,他另外有可以居住的租屋處,但他堅持賴著不走,若我執意出租且將他的物品打包清出,他若還是開鎖進入,我在上法律有無觸法或保障的,或有什麼可以尋求什麼方法解決,謝謝,真的很困擾和害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3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任意將對方的物品打包,可能會有爭議,本文建議您應該盡量通知對方將,並請對方取走,否則就應該寄還給對方。

2、倘若您換鎖之後,對方開鎖,這個部份已經觸法,可以報警處理。

3、至於離婚的部份,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可以嘗試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房屋所有權人,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遷讓房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關於對方均不願支付撫養費之部分,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不堪同居之虐待之事由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撫養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無尾熊 103-09-22 20:31

律師團您們好,想請教律師,我與前夫於102年4月和平協議離婚,雖然協議書上有寫明兩名子女監護權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有探視權跟過夜權,雖然也有寫明女方必需每個月支付1萬元兒女教育費給男方本人,不能給與男方外的親人,但因為我們有各自的債務要還,也有經過前夫同意可延後付款,但前婆婆得知我沒付錢後,便百般刁難,不讓我跟小孩們見面跟過夜,一直到我兒子罹癌後,才願意讓我陪小孩住院治療,但小孩住院療程完成後,現在只要我要看小孩,或帶小孩過夜,前公婆又刻意刁難,甚至只要我私下透過前夫跟小孩連絡,他們就責罵小孩,原本為了小孩我都盡量配合不去打擾他們,但現在連我要帶兒子回診,也被拒絕,雖然小孩平常都是前公婆在照顧,但難道我真的都不能行使我的權益嗎?麻煩律師們有人可以撥空為我解惑,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2 20:54

法律的觀點來看,父或母對於子女之親權行使,絕對大於祖父母,甚至說民法,除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或義務時,才有選任祖父母作為子女之監護人外,祖父母並無行使對於孫子女之親權。但實際上,法律之外,未成年子女可能是由祖父母為實際管教,未必對子女有利,而經過離婚協議取得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或義務之人(可能是父或母),則有失職之嫌。

未支付扶養費,僅生前夫得向您請求履約之問題,不能排除您對子女探視權利。...除非您決定與前公婆決裂,那會建議您向法院聲請改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或義務行使或負擔」(一般被稱作監護權)之人(由前夫行使,改成由您行使)...舉證由前夫家照護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否則,在現有情況下,依照離婚協議,您雖沒有監護權,但有會面交往(探視...等)之權利,為長久計,仍委婉取得前公婆之同意(雖然前公婆在法律上並無同意權,但事實上存在),主張離婚協議上您原本就有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2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惡意不讓您行使探視權,您可直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法院裁定後,即具有執行力,對方不可無故不讓您行使探視權

又縱使您未給付扶養費用,對方亦不可以此為由拒絕您的探視,因為沒有任何人可阻擋母子或母女之聯繫,否則亦可以此為由提出改定監護。 

banana 103-09-22 10:15

律師您好::我前夫100年4月娶大陸仔,100年10月跟大陸仔在台灣已協議離婚,大陸仔在101年2月發現懷孕,她說是我前夫喝醉發生的,我前夫ㄧ直質疑說沒有,101年8月大陸仔被遣返回大陸南昌,她於南昌101年11月生下小男孩現已快2歲,聽我前夫說,大陸那邊他們還是夫妻,因為大陸仔不願意在大陸辦離婚,我前夫現在很懊惱不知怎麼辦,變成大陸仔恐懼他不去大陸的話就要告他,而且如果我前夫在台灣再交女友或結婚也要告他,是否可以在台灣這裡出示離婚協議書寄去大陸?讓大陸自動判離,不然我前夫現在如果要再婚或再交女友,怕被大陸告.....謝謝                                     1.大陸生的小孩聽說還沒入戶口也沒DNA ?                                         2.是否要請我前夫在台灣先拿離婚證給律師公證,再寄去大陸?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2 10:34

您好:

1.關於小孩是否為你前夫子女,可在台灣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2.有關大陸地區仍有婚姻關係之處理方式,請你前夫先持離婚協議書、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認證,其後公證人或將資料寄交大陸地區之戶政機構

   確認,待審核過後再至大陸地區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banana 103-09-22 11:53

律師您好,請問在台灣是否處理好再將資料寄去大陸當地的公證協會?,可以不要過去大陸嗎?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2 14:13

您好:

1離婚資料經公證後,公證人會將資料轉寄至大陸先讓當地戶政機關審核。

2.因離婚事涉身分關係之變更,非一般債務關係,則請先詢問當地機構是否接受委託代辦。

謝謝

banana 103-09-22 15:40

謝謝!!

大胖靜 103-09-22 09:32

甲方和乙方已離婚,兩個人有個小孩,去年年底協議離婚,協議書是乙方寫的,甲方只跟乙方說監護權他要。兩個人離完婚,但乙方還居住在甲方的居住地,協議書上有寫甲方或甲方的家人不能趕乙方走否則小孩監護權另議,今年7月底乙方自願搬走,但8月份第一週和第二週假日都帶小朋友出去,第三周沒有通知甲方就要來帶小孩,甲方第三週已計劃要帶小孩出去玩,乙方沒有經過甲方任可一個家人同意就進甲方的家裡而且還錄音。乙方也告上法院並且把錄音當成證據,現在要先上調解委員會,如果調解不成功要上法庭,乙方如果請律師甲方會知道嗎? 

蘇子良 (馬克) 103-09-22 10:03

 乙方之行為恐涉及侵入住宅,建議可另提刑事告訴,另家事案件之調解,若有委任律師,受任人必會到場,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律師出庭或寫狀,對方當然後知道,另外就你所述,針對監護部分胡亂約定,是有可能在進入訴訟後被法院認定約定無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除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亦可由法院報到單上看出對方是否有請律師協助處理

另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Nina 103-09-22 06:46

一開始認識並不知道他沒工作

他也給我確定會離婚

我也才決定搬下來高雄住

搬下來後租房子工作時他說為了生活為了房租等壓力更為了他可以跟我住,我只能做酒店

於是開始酒店生活

 

每個月還要拿錢給他拿回去給他那個家(為了可以跟他一起我忍)

他又不工作說什麼身體不適合做白天的(皮膚問題),整天只會玩電腦不然就是去玩電動,想到就想去小酒吧喝喝點小酒,還要有妹妹陪的(怎麼勸都不聽)

還不准我跟客人聯絡(怎麼經營怎麼賺多,是要我做多久阿)

 

一年後我懷孕了,他不得已才離婚,甚至還說了句:今天妳如果沒懷孕我是不可能跟妳離婚的,是因為小孩;有種受騙的感覺,當初說的那麼好聽,也過那麼好的日子,今天要他做出決定卻說出這樣的話……(傷人!)

更誇張是他還一再一再的要求我去驗DNA,因為他之前都未曾讓人受孕過,怎麼我隨便就有(就因為我做酒店就因為沒住一起我就該受到這般的汙辱嗎)(為了小孩我也忍)

 

跟前妻離婚後、跟我結婚了,還依舊跟前妻糾纏不清,說什麼怕她想不開,說什麼不想傷害她,前妻打電話來必接,約就出去……完全沒考慮到我的感受及立場

更誇張還給她希望,說三年後一定會跟我離婚帶著小孩跟她複合

 

我為了生活懷孕了還做到四個月才休息不做,只能靠他來生活,結果他卻跟家人借錢(10萬),以為撐到做完月子用……結果他卻帶著我去夜市玩猜

號碼及要我陪他去電動間玩電動,我懷孕還要我去充滿煙味的地方窩著,他慶幸有中獎沒輸錢(不然我看我還要背多少黑鍋還更多的錢了)

 

生完小孩在診所一個禮拜(剖腹)

他有陪但陪到半夜他又去玩電動了

出診所回到家做月子到做完月子一個月,他依舊去玩他的電動,請他去找個工作畢竟壓力大了,希望他幫點忙,就說他可以從電動或電腦遊戲裡賺

 

日子一天一天過,每每想帶小孩回台北看父母,他就說車錢來回貴,去台北也無聊,到現在四年了,才回去五根手指頭都算的出來,有回去不到第三天他就說要回來了

而要我對他父母有禮貌及孝順相同的這樣對我父母也是應該的吧!他不是……不會主動叫人,從頭到尾一副很高傲的態度,使得我家人沒人喜歡他

而女兒(我之前婚姻的)也一再的跟我討論他為什麼不像其他的父親一樣的有工作,再次跟他說,他卻要我說謊去騙我父母及女兒,甚至還要女兒這樣去騙外公外婆及學校

 

我生活只有小孩工作,喜歡買點覺得對家對小孩是好的東西上,因為知道他會唸及罵所以隱瞞,結果他趁我去上班時搜我的東西,再來責問我為何亂花錢(上班這麼辛苦我買些喜歡的東西有錯嗎?甚至還要偷偷摸摸的)

 

然而心裡不平衡,當然會老是跟他唉沒錢,就只是希望他可以幫忙,不要老是我在賺,不然就是不要他不賺就算了還幫花(玩電動)

 

剛認識時他曾說過要讓我養他十年(他跟前妻七年就有五年是沒工作的,他前妻那時也是做酒吧的),我認定那是玩笑話,畢竟是男人有肩膀的是絕不會這樣做的,沒想到每跟他談工作事時他竟然還會說到這句話

 

他卻因為我愛買東西來說我就是因為這樣才沒錢的而跟我談條件及罰我(又是錢,他也拿去玩了,怕家裡不平靜我又讓步了)

吵架他都愛罵三字經及雞掰這難聽話汙辱我,甚至還會推我及掐我脖子

 

每週領錢他看到金額還會問怎麼會那麼少,都沒顧慮我上班有沒喝多及身體狀況

 

每次下班他都不管我累不累還是有沒有喝多,他都叫我去電動間陪他,不喜歡去他就說我都不陪他,什麼我的生活就只有小孩,甚至還說要喝就不要醉,我是工作不是玩內,他老是拿他十一年前做的男公關來跟我說

 

在家老是看大姊跟婆婆吵架,大姊嫁出去卻還是跟小孩住娘家(大姊的房子)而大姊老是怒吼,像歇斯底里般的發飆,甚至還會亂丟東西及隨手拿就砸她的小孩,最誇張的一次是吵到婆婆動手打大姊甚至還拿菜刀要砍大姊……(附近鄰居都清楚也常聽到爭吵聲)

 

試問這樣的老公這樣的父親這樣的家庭我還敢讓我的小孩在這環境下長大嗎?

可是他說如果要離婚他一定會用盡一切力量來跟我打官司的(現在我還在還之前的債,身邊沒有存到錢,他這兩三個月還輸光了我十一萬元,不敢讓家人知道)

 

我想要小孩監護權,我們家裡父母是雙薪有自己的房子(兩間,另一間海沙屋等重建)媽媽喜歡愛的教育

我可以辛苦賺錢,請媽媽顧小孩,也會多找時間陪小孩小孩教育我都自己用心的上網抓及找,就是希望小孩可以學及接觸的更多)

 

請問以現在的我該怎麼做

我要準備什麼還是有什麼可以幫我的嗎?

我都會盡量配合及為了小孩付出

蘇子良 (馬克) 103-09-22 09:57

 您的情形應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其他重大事由等理由訴請離婚,並可取得小孩之監護,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妍? 103-09-22 03:30

我跟前夫在98年2月離婚,我們是自己寫離婚協議書律師證人後然後去戶政事務所離婚登記!協議書中有約定好不得限制看孩子次數跟規定時間,監護權歸男方!因當時男方說小孩不可能給我!

從今年2月開始,我因跟現任男友生了一個孩子,前夫父母說怕影響到兩個孩子,本來不准我在去看他們帶他們出去,連過夜都不可以!後來同意讓我帶出去吃個飯就要帶回去給他們!  

這個月我再次去帶兩個孩子出來吃飯,前夫媽媽不允許我帶孩子過夜,兩個孩子我看了有點難過,並不是對方照顧的不好,孩子物質不缺,可是好像少了照顧跟教導!因前夫跟我離婚後沒幾個月就跟女友搬去新竹,兩個孩子就給父母照顧!

孩子身上因為跑出去玩傷口多,前夫的媽媽說兒子都不寫作業,都把作業放安親班不帶回來,女兒跟我說她想搬來跟我一起住,請問律師!我能取回監護權嗎?

前夫父母就因為我又生了一個孩子,原本生的兩個孩子寒暑假我都不能帶來住幾天,這次去帶孩子吃飯,前夫媽媽說兒子很壞,壞透了,試問這樣載孩子面前說這樣的話適當嗎?  前夫把孩子給父母照顧,自己跟女友搬出去住,孩子的監護權我該怎麼爭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蒐集對方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之證據(包括對方根本未照料子女、對方及對方家人阻撓您探視子女等),而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人為您,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2 13:59

您好:您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同時您必須提出對方對子女照顧不週或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的事實證據,如前夫將小孩僅交給父母照顧之人證、驗傷單等,以及您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的相關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並考量子女意願,應會將子女監護權改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妍? 103-09-22 14: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 ... (恕刪)

律師你好!該怎麼蒐證?因孩子住在台中,我住在高雄!前夫媽媽已經二次說帶出去吃飯就好不能過夜,說怕影響孩子!  她說的這些就要錄音是嗎?    還有前夫把孩子留給父母照顧這個我要怎麼蒐證?  目前我知道的是老二女兒想跟我住一起,大兒子我就不清楚了,可是依照前夫媽媽爸爸帶的方式,很怕孩子學壞,前夫媽媽淩晨三點就要去市場工作,孩子上課就由孩子的小姑姑載去,下課先去安親班!老大是屬於有心事卻不說的孩子,老二比較會表達!20號去帶他們兄妹倆吃飯,老二女兒一直說想跟我回高雄!我怕跟前夫媽媽說之後,他們會不讓我跟孩子見面,我也不希望彼此鬧的不愉快,所以我只跟女兒說,可是阿公阿嬤不同意!等妳大一點好嗎?(目前女兒小二)    回到高雄這幾天我就在想該如何解決孩子的問題!

 

您好:

除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並且會委請社工作到兩造家中作家庭訪視報告參酌。您也要盡量提供錄音驗傷單等證據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妍? 103-09-22 14:30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除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外

... (恕刪)

感謝林律師!所以我要先跟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嗎?

李紅 103-09-22 00:08

你好..

我今天想詢問的是

2014/09/20下午13點左右我和先生發生扭打 在場的有先生的阿嬤和我一歲三個月的兒子,先生先動手我也有還手(請問這樣算自衛嗎??)因為先生一直攻擊我頭部也拿東西敲擊我頭部也拖我頭去撞牆,我還手也有打了他頭部和咬他但是我沒東西攻擊他,後面我打113警察有來問我事情和資料只是先生都不在場(這樣算做筆錄嗎?)警察有問我要申請保護令嗎?還是先備案?(我選擇先備案)警察也後續說如果要申請保護令直接拿驗傷單去警局找他就可以了

在下午3點多時我第一次去醫院驗傷,醫院拿了家暴驗傷通報書給我寫..後面驗傷完了我也不知道後續該怎麼處理

請問我先生是職業軍人 我只是家庭主婦 如果要打離婚監護權官司我勝算會比較高嗎?友人叫我先申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如果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是怎樣的呢?

因為先生有固定收入但是他很愛賭玩六合彩跟台灣運彩

那這樣我收集他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還有他叫我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能當證據嗎?還有我先生根本沒什麼在顧小孩幾乎都我在顧要他顧像要他的命,而且我也算得出來一年內他換過幾次尿布幾次洗澡幾次泡奶大概都兩隻手數的出來...

我並不想把兒子給他,因為他幾乎時間都在軍中雖然晚上會回來但是也窩在房間內,家裡只剩年過70幾的阿公阿嬤 他媽媽生他後又嫁到嘉義後面也生了兩個

而友人跟我說法律有一條(幼兒從母)我不懂這條法律

您好:

1.您還手也有打了先生的頭部和咬先生部分可能不能算是正當防衛,也會構成傷害行為。

2.只要有和警察作成正式陳述之記錄,就是作筆錄

3.離婚事由與職業無關,應視有無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而定。

  監護權部分法院會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

4.您友人建議您先聲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是正確之方向。

5.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與一般人相同,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6.您收集先生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以及其叫您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可以當作證據

7.幼兒從母之意即為通常法院會考慮小孩年齡較小,原則上由母親照顧較為適合之情況,

  除非父親能夠證明由母親監護會有不利於小孩之情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紫萍 103-09-21 21:11

我與先生因為吵架不合,我搬回娘家居住(已經一個月多),因為小孩才2個多月,因為喝母奶我帶在身邊,沒有阻擋過先生家人來看小孩,但先生未成來看過孩子,除了有一次去醫院打預防針有再醫院看過一次,如果我先生去申請離婚監護權官司我會有勝算嗎?已雙方經濟條件上來說,我們結婚不到一年他換了十個工作有存款約60萬,現在工作一個月約有34000上下,而我是一直一來從是美容(在娘家有個人工作室),每個月約有三萬(懷孕期間有收入減低)而我存款都是在保險躉繳上(約60萬)這樣監護權我會有勝算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1 21:17

您好,

訴訟勝訴率不在回答之範圍內。

如果先生提出離婚的理由只有吵架不合,那麼被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不高,理由是:先生必須證明具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但吵架不合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嗎?(個案認定)

尚未離婚之前,如果屬分居狀態(注意:如果離開婚姻登記之戶籍地,可能被先生告惡意遺棄離婚),對於小貝比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雙方意見不一致,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之。法院決定之標準並非是看誰比較有錢,而是看「對於小貝比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誰行使對小貝比是比較有利的。

 

 您好:

如同洪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您先生如欲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1 2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時,會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之標準,又若孩子一直都是由您照顧,原則上在雙方經濟能力都差不多之前提下,您可爭取到監護權之機率相當高。況且,您可強調您有完善的照護系統,娘家的人都可以幫忙您照顧幼子,則對您這邊來講也是加分。

但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需要有民法1052條之離婚事由,所以在沒有離婚事由之前提下 ,建議您向對方協調兩願離婚之方式(即雙方自願到戶政登記離婚),監護權若談不攏,在就監護權之部分於離婚後向法院聲請裁定,對您之現況來說較為有利唷。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1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小孩目前尚未年幼,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為高,若小孩為女生,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更高。至於裁判離婚之部分,您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等,須提出相關證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紫萍 103-09-22 08:33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離開戶籍地是指我沒有住在戶籍地嗎?假如他去提告而我因為不再戶籍地居住,所以怕法院寄傳票而我不知前提下去牽出我的戶籍會有所影響嗎

 

小凱 103-09-21 05:57

婚前老婆知道我有憂鬱症會常常想不開失志之類等等症狀

也許我的病證帶給老婆困擾

最近他要求要離婚,請問真的因為我的憂鬱他能訴請離婚嗎?

他的家人還找人打我要求我離婚...可是我真的不想讓小孩單親

該怎麼辦?

建議您和妻子溝通,並服藥或克制自己憂鬱症,不要讓您的病症影響到家庭生活,否則若讓憂鬱症影響您的生活,還是有可能難以維持婚姻,致您妻子訴請離婚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華兒 103-09-21 00:41
和先生是小吵不斷.分房也超過半年,每天見面就是吵架,我被他氣到身體愈來愈差,心情也愈來愈不好,他常要我自己搬出去.二個小孩不能帶走,三不五時要離婚,還說小孩一個都不給我,我每天要上班,下班後,和假日要顧小孩,家庭工作兩頭燒,也得不到先生和婆婆的體諒...

我想請問的是

1如果我真的在夫家待不下去,自己分居離家(但小孩我鐵定無法帶走,因為夫家很強勢,一定為了孩子去我上班的地點吵,很難看),我有法律上的責任嗎?最壞的情況,對方可以告我到什麼程度?我要等對方去告我,還是我自己先去訴請離婚比較有利?

2小孩我帶不走,在分居的狀況下,日後我要怎麼去爭取小孩的監護呢?法官會因為我離家而影嚮孩子的判決嗎?他們會去告我遺棄嗎?是不是等他們告我不同居時,順便一起判決監護嗎?如果我每個月再匯些錢給他,這樣可以表示我沒遺棄孩子嗎?

先生與我若要協議離婚,他說兩個小孩一個都不給我,所以我根本無法協議,我也有說先離婚,小孩給法院判,他也不要(他知道法院判決都會一人帶一個),他要兩個孩子,又要我每個月給他二個小孩生活費教育費.他要錢也要小孩.(他要我一個月付二萬),他的意思就是以後他可以去交女朋友,也不用煩惱小孩費用,小孩就丟給他媽媽去照顧

3我現在該怎麼做,好痛苦喔?這種生活我過不下去了?
我也不要失去孩子.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1 1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如果我真的在夫家待不下去,自己分居離家(但小孩我鐵定無法帶走,因為夫家很強勢,一定為了孩子去我上班的地點吵,很難看),我有法律上的責任嗎?最壞的情況,對方可以告我到什麼程度?我要等對方去告我,還是我自己先去訴請離婚比較有利?
您應先暫時不要分居離家,而是蒐集對您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有利之證據,如配偶辱罵您之錄音或配偶父母辱罵您之錄音,以利爭取合理分居事由及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若均無證據,似尚難提起訴訟請求之。
2小孩我帶不走,在分居的狀況下,日後我要怎麼去爭取小孩的監護呢?法官會因為我離家而影嚮孩子的判決嗎?他們會去告我遺棄嗎?是不是等他們告我不同居時,順便一起判決監護嗎?如果我每個月再匯些錢給他,這樣可以表示我沒遺棄孩子嗎?

 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可訴請法院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但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何人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先生與我若要協議離婚,他說兩個小孩一個都不給我,所以我根本無法協議,我也有說先離婚,小孩給法院判,他也不要(他知道法院判決都會一人帶一個),他要兩個孩子,又要我每個月給他二個小孩生活費教育費.他要錢也要小孩.(他要我一個月付二萬),他的意思就是以後他可以去交女朋友,也不用煩惱小孩費用,小孩就丟給他媽媽去照顧

取得小孩監護權之一方可向對方請求一個小孩一個月約一萬二千元左右之撫養費用。

3我現在該怎麼做,好痛苦喔?這種生活我過不下去了?
我也不要失去孩子

您應先蒐集對您有利之裁判離婚證據。以利說明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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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除非您已取得證據證明您有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否則配偶可以訴請您應履行同居義務,

  再告您惡意遺棄而訴請離婚。所以您如果還能夠忍受還是建議您先留在家中錄音搜證為宜。

2.法院通常會考量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各自是否有可以協助照顧小孩之人、小孩之狀況及意願 

   等條件定小孩監護權人。您離家如有正當事由就比較不會影響。

   訴請離婚或夫妻分居超過6個月就可以聲請法院定小孩監護權人。

  如果您每個月有匯些錢給對方,可以證明您並無遺棄孩子。

3.您如欲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故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小凱 103-09-20 19:29

跟老婆吵架

老婆偷偷帶走小孩回娘家

並不讓我入門看小孩

我真的沒辦法帶回小孩嗎?

我跟太太沒離婚也沒分居

 您好:

您可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讓您可以先探視小孩

再向法院聲請對方應交付子女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崴哥 103-09-20 15:49

事實:夫妻雙方於女方懷孕1個月時離婚,之後小孩出生共同監護但男方在小孩九個月內只見過三次其他時間由女方照顧而後男方想爭取單方監護權

男方之主張:1.家境優渥(本身無財產皆在其母親名下)

                2.女方工作不穩定

                3.爭取到監護權後想將小孩送養至外國,這樣對小孩及父母的未                    來較好

                4.小孩從父姓

女方之主張

1.小孩九個月來男方只看過三次,其他由女方單獨扶養

2.女方工作保險業務員(有底薪)

3.女方想自己扶養

疑問:

1.女方勝訴機會大嗎?應該如何主張較好?

2.爭取到監護權後需要男方同意改姓嗎?

3.男方爭取到監護權後可單獨送養嗎?若不行如何防範男方偷偷將小孩帶出國?

4.除了第一個月男方有付扶養費12000元之後八個月就沒付,女方是否對男方成立債權?

 

 

 您好:

1.依您所述小孩尚且年幼且女方為主要照顧者並有經濟能力,故如再加強家中有可以幫忙照顧小孩之人,就會更有勝算。

2.爭取到監護權後,如男方不同意改姓,就要透過法院裁定決定是否能夠改姓。

3.男方爭取到監護權後仍不能單獨給他人收養,原則上還是需要經過您的同意,

   但法院還是可以依子女之利益考量決定是否可以出養。

  出國方面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男方將小孩帶出國,再聲請酌定子女之重大事項權利行使。

4.女方可就男方八個月未付之扶養費成立不當得利債權,不過金額通常為已支付扶養費金額之二分之一。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0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女方勝訴機會大嗎?應該如何主張較好?

可主張小孩年紀小,女方為主要照顧者,若為女生,由女方取得監護權之機會即較大。

2.爭取到監護權後需要男方同意改姓嗎?

若男方不同意,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同意改姓之。

3.男方爭取到監護權後可單獨送養嗎?若不行如何防範男方偷偷將小孩帶出國?

可約定女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法及方案,若男方違反,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或以妨礙行使探視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改定。

4.除了第一個月男方有付扶養費12000元之後八個月就沒付,女方是否對男方成立債權?

可向男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用之一半,一個月約一萬二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0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判斷監護權之依據在於以小孩子之最佳利益考量,故會委由社工前往探視並做成訪視報告,並以之作為判斷之依據之一,又若孩子自小跟著媽嗎,且媽媽有工作且有良好之照護系統,則會判給媽媽之機會很高。 

晨綺 103-09-20 10:46

客位律師好 我在101年11月離婚 因前夫讓我得到憂鬱症加恐慌症 因那時候真的被逼到會自殘 手上的傷疤很多也有想死的念頭 因不想在被前夫折磨所以我簽字離婚 但在離婚前他們家人要我把車子小孩的姓氏更改才能離婚 還有前夫把我們一起賺的錢托產到他爸爸的名下 我現在也因為生病沒辦法工作 在今年2014年7月份有前夫的恐嚇訊息 也有錄音檔罵我不要臉騙他的錢 也有叫小孩說我有說過祝福你們快點找到新媽媽之類的話 小孩不到11歲這樣有法律的證明嗎~我想要把我屬於我的車我跟他存的錢要的回來嗎?謝謝客位律師 辛苦了

蘇子良 (馬克) 103-09-21 12:38

 您好,

有關夫妻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若未於離婚協議書載明的話,依民法規定應於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之日起二年內主張,否則會罹於時效,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晨綺 103-09-20 10:29

你們好律師 因我在101年11月離婚 因要離婚是前夫讓我有憂鬱症加恐慌症

所以我們離婚但是他們家要我離婚時要我把車子小孩的姓更改才可以離婚我當時是不太願意的 因為那時病的嚴重 嚴重到我有想死的念頭 現在也還在就醫 對方也沒有要給我醫療費用 我又沒有辦法工作 2014年7月還有恐嚇的訓息 前父打給我還一直罵我不要臉 說什麼我騙他的錢 還有我們直前存在前父的存款他也脫產到他爸爸的名下 我該怎麼辦才好 謝謝客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0 12: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訊息內容涉嫌恐嚇,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實際上依據內容做判斷。

2、民事部分只必須依據雙方的約定為主。

3、您的敘述有點亂,請詳述希望的協助是什麼。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0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夫若有打您,您可至醫院驗傷,若有恐嚇您之簡訊,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恐嚇簡訊等,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恐嚇危安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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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19 22:57

我和我老公結婚一年 小孩目前一歲

日前他為了我出國跟我大吵要離婚接著不讓我看小孩

後來又因為我要繼續念書的事繼續跟我大吵

一直說要離婚我想請問這樣我搶贏監護權的機會大嗎?

我一直跟他提說如果要離可以但小孩監護權一人一半 他不肯

但他們家又沒人可以幫忙顧小孩 小孩我帶回娘家他也不要

還有為什麼女生打贏監護權官司的比例較少?

如果我們最後還是走到這步的話 我很想打贏官司

 您好:

法院通常是以小孩的最佳利益決定監護權之歸屬

不一定是女方就不容易爭取監護權

反而是因為您的小孩才一歲而較可能將監護權判給您

法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故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0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權之部分法院審酌標準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子女性別、年紀大小等,若子女年紀尚輕又為女生,女方取得監護權之機會則較高;另一方法為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您可不答應對方離婚,即使對方提起離婚訴訟,亦不一定會成功,則子女監護權仍為雙方共同持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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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103-09-19 20:28

請問~~我太太已離家出走3個多月~~這期間對小孩的關心問候也是數的出來~~而且我不知道她的住所~~我跟她並不是協議分居~~我大約之到她外遇只是我的證據很薄弱~~她前幾次跟我談離婚~我原先不願意~~後來看她對孩子的不聞不問~我想通了ˊˊ~~答應她的要求離婚~但是她卻又不跟出來談~跟辦離婚的事~不知道有哪條法律可以幫我解決我的問題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應可先向對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待該訴訟勝訴確定後,如對方仍不返家

則可再以其惡意遺棄為由向其提出離婚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為發揮婚姻功能,理應同居一處,相互扶持,故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如夫妻一方無故離去,不願與他方同居,非但婚姻家庭之功能無法發揮,夫妻情感亦勢必因此日趨淡薄,據此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在實務上雖然常見夫妻之一方於他方無故不履行同居,先行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若他方仍拒不同居,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不過應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者,並不以曾訴請履行同居義務而其後未獲履行始可。

如果其惡意遺棄之事實極為明確,亦得逕行依此請求判決離婚,毋須先經請求履行同居訴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燕子 103-09-18 22:58

大家好,我是幫我無助的哥哥問的,他跟嫂嫂離婚了,和平簽字,但協議內容只有小孩共同撫養的字樣,沒有其他條件,但5個月來對孩子不聞不問,期間哥哥帶孩子幾次南下讓嫂嫂看,但卻未得到好臉色,離婚後女方並未拿錢給男方撫養,甚至還伸手要錢,當然這男方甘願我們也不能說什麼,只是看女方對孩子漠不關心的態度,很失望,是否能有方式將監護權 ,改給男方,日後女方要探視則需經由男方同意呢?因小孩日常照護及費用目前也都是男方負責,有同意書或切結書,還是需要走法律途徑,該如何做?請協助,謝謝

因您哥哥和前嫂子簽字時是共同監護權,故若要改為令兄監護,須有事實足認共同監護不符孩子最佳利益,或前嫂子有不適任之情事者,可依民法第1106-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令兄);若令兄取得監護權,則前嫂子有探視權探視權不須經令兄同意。

至於扶養費部分,因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離婚仍有扶養義務,故建議在改定監護權時,一併請求前嫂子負擔扶養費。

 

民法第1106-1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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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9-18 12:38

您好,我去年7月底跟前夫協議離婚是自行去戶政辦理,在當時他只有口頭承諾說會讓我看小孩也說不要扶養費,但之後我要去看小孩時頻頻阻饒,我就去法院聲請探視權

到今年7月底時有去法院調解,但是他們也去申請扶養費的訴訟,而我是在調解當天才收到他們的訴訟,他們要求我必須付去年一整年沒付的撫養費8萬5(他們有答應說分10期給)另外每個月必須付7500,當時我開心能看到小孩並沒有想太多就全答應了...

但是付了兩個月後我真的吃不消,我的薪資2萬整扣掉小孩撫養費16000,我一個月只剩下4000元,我在外面自己租房子房租5000,已經兩個月都跟朋友借錢過日子了,我想請問我該怎麼辦?

因您同意支付扶養費且做成書面協議,應依約履行...建議有關扶養費部分再私下和您前夫協商。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miao 103-09-19 13:04

律師您好:

有關於您提到的書面協議部分,當時調解時有去調解這一塊但是我卻沒收到扶養費正式的解委員會的書面公文(但是有收到探視權的),可以請問您這個該怎麼查嗎? 我這裡的副本沒有寫任何字號之類的。

那我前夫踩得很硬,根本沒辦法溝通,我還能用甚麼辦法處理呢?

謝謝您的回答。

JILL 103-09-18 10:16

你好  如果跟先生分居已經6個多月

雙方為了看小孩子的事情常常有爭執

這樣我可以請求離婚小孩子歸我嗎

 1.如果分居超過六個月  可是否可以構成惡意遺棄他方的離婚事由  但法院還是會看造成分居事由應歸責誰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18 10:40

您好,必須考量您與先生分居的原因,如果是先生惡意遺棄,建議以先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若獲得勝訴判決後,再以另一方仍不回來履行同居義務之理由提起民事訴訟,依「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訴請判決離婚,通常這種方法離婚成功機率大。若是協議分居,您僅能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來訴請離婚,但依照您所提出分居時間點情況較為困難。因為必須提出足以說服法官相信婚姻已破裂到難以維持證據,讓法官相信婚姻已無實質意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8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可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提出您配偶阻撓您探視小孩及不適任照顧小孩等相關證據,並提出您較為適任照顧小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黃先生 103-09-18 07:18

請問一下 我前妻之前偷偷帶小孩子回越南(他自己小孩子幫偷辦護照 小孩1歲而已) 然後就獨自回來 把小孩子丟在越南 也不肯給我去見面 回來台灣後 他沒有回家裡來 跑去酒店工作 後來我花了大概50萬頃婚姻仲介 帶我過去越南 把小孩子給抱回來 請問一下 這是否犯了略誘法律追朔期是多久

 

我把小孩抱回來後 跟她協議離婚離婚證書上沒有寫說每個月要給我扶養小孩的5000元 學費她也會幫忙出 可是他卻沒有給我半毛的扶養費 也沒幫忙出過學費 現在常要我帶小孩給他看 可是我在工廠上班 六日有時候都要加班 跟她的時間很難配合 但是她都威脅我說 不給他看小孩子 就要告我不給她探視 天啊 前不出就算了 公司不能給我請假 我要拚用賺錢養孩子 難道這樣有錯嗎 就只能這樣任他無理取鬧嗎? 不知道是否能告她棄養 雖然離婚協議書上沒有寫說每個月要給5000 但是我有她傳給我的簡訊 上面她有說會給我扶養費 這樣有用嗎

她現在在酒店上班 結果被人家告妨礙家庭徵信社的還找到我這 徵信社去她的租屋處裝針孔 還發現了我父母的雙證件影本在我前妻那 幫我寄還我父母的雙證件影本給我 都離婚了 為何還拿著我家人的雙證件影本 重點是她何時印的我也不知道 那這點有辦法告他嗎

現在都離婚了她做甚麼事我知道跟我沒關西 可是她這樣三不五時就打來鬧說我不給他探視小孩 他要告我 一個月要來好幾次 那我都不用上班了 工廠上班不像她酒店賺那麼快  難道我辛苦養小孩有錯了嗎? 拜託 各位律師大人 教教我能告她甚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13: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用。

2、考量對方的職業,因此建議在適當的情形下在給對方探視,倘若協議不成就讓對方來告沒關係。

、證件的部分,考量這樣的蒐證方式是違法的,且暫無影響,因此建議先保留證據就好。

 

黃先生 103-09-19 00: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用。

... (恕刪)

 那像這樣的狀況 如果讓他來告我 我會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探視權的部份,法院要全部駁回的機會比較低,除非是很不適合碰面才會駁回,否則只是探視的時間長短、頻率的問題。

 

 

andstop 103-09-17 23:31

現年30歲,工作內容高危險,尚未結婚沒有小孩,父母離婚,與母親同住,有一個哥哥一個妹妹.

因為最近買了一棟房子,掛我的名字,我跟母親一起繳貸款.

請問我可不可以自立遺囑,將父親排除在遺產繼承之外.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7 23:53

您好:

 除非父親拋棄繼承或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如曾對您有重大之虐待行為),否則無法藉由遺矚,

 排除繼承人之繼承權,因法律繼承人設有特留分的保障。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17 23:54

您好!可以立遺囑指定遺產歸屬而不留給父親,但父親若真成為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的保障。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羽兒 103-09-17 21:41

各位好心的律師們你們好,我有個情況及一些問題想請教...

 

我與配偶目前尚未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3歲),日前配偶自行離家在外居住不願回家(至今約已2個月半),配偶離家後我並無限制配偶與小孩見面及接觸,甚至家裡的鎖也沒換,鑰匙他那邊都有。然而配偶於離家後約1個月半時,有次回家看小孩並?將小孩帶離家至今約已1個多月,期間我多次請求及要求配偶回家並將小孩帶回家,配偶一直不願意,另外我告知配偶我想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配偶要求我簽下切結書,要求我同意雙方係已達成協分居,要求我同意小孩由他監護照顧及撫養,我只能看小孩,且必須配合他的時間,並且要我保證看小孩時絕對不會有搶小孩及帶走小孩的行為(不得將小孩帶離他所在處所),我是不同意也不願意簽署切結書,我怕簽了之後代表我自己放棄了小孩監護權,他就說:「我沒有強迫你簽呀!」、「你不願意簽我不勉強」、「等你願意簽再來談你見小孩的事」、「你不願意簽那就沒什麼好談的,不要浪費時間...」之類(有Line對談紀錄),我已經因為他一直這樣子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再談我見小孩的事如此阻礙我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的行為感覺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他給我的理由是他因為害怕我會把小孩帶走,並且害怕我帶走小孩之後就不讓他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也就是他現在的行為),他能因為這樣就用要求我簽下切結書的方式來阻礙我的親權嗎?

(上述情況之前我發問時已經有大概提過了....)

 

目前我並無受到任何保護令之限制及約束

 

目前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之義務及交付未成年子女」的訴訟(之前有提出調解,他沒出席,調解的法官說相對人沒出席他會直接開立調解失敗的證明給雙方,叫我可以直接提訴訟了)

 

想問的是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因為我這段時間一直無法見到小孩,不能與小孩相處及接觸,連聲音都聽不見,真得很想念小孩,所以真的不知道有什麼方式去強制對方停止這樣的行為,有人說我也能去堵對方然後強行把小孩抱走,但我害怕自己會觸法或是當下會發生衝突嚇到小孩而造成小孩有陰影,所以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如果法律能解決這樣的問題,我真的希望能有更快速些....

懇請各位律師能協助我...拜託及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7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您應委任律師為您提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訴。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除提起訴訟外,比較冒險即為直接過去將小孩帶走。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您將小孩直接帶走為比較冒險之作法,您須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求助無門 103-09-17 15:33

婚後發現先生有同性戀之行為 為了孩子我隱忍多年

這期間他不停換對象 告訴婆婆後 對我不諒解 認為是我的責任

於是我想要離婚   現在我有二個孩子 一個男生七歲 一個女生五歲

我在台南上班 是公職人員必須賺錢養家 我想要爭取我孩子監護權

先生和婆婆把家門換鑰匙 已經不讓我回家 更二個月不認我跟小孩子接觸

他們常常帶孩子出去玩 對孩子教育有人問要說想跟爸爸 我無法跟孩子接觸

他們認為我在台南上班 所以監護權我一定會輸 我很難過 賺錢養家 換來這樣子的結果 請問各位律師難道我二個孩子都會沒有嗎? 只是因為我必須要在台南賺錢養家所以也必須要沒有孩子嗎? 現在他們已經不讓我看小孩

離婚以後 我更怕看不到孩子 請問通常二個孩子法官都會怎判決?

不是在台南工作一定就拿不到監護,監護要看雙方的經濟、教育、支持系統、教養計畫等等,這些都要釐清後,再判斷爭取監護的利基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7 16:16

您好,監護權部分,法院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之,會考量多種情況。

以下為民法1055條及1055條之一條文

社工會做訪視報告,資力並不是唯一因素。

在積極方面,我們要證明適合照顧小孩

消極方面,我們要證明對方不適合照顧小孩

這些要靠證據的蒐集讓法院得到確實的心證。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7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先生惡意不讓您進入家門並更換鑰鎖,可稱屬於民法第1052條地1項所稱之不堪同居之虐待;又先生與他人發生通姦行為,縱使沒有直接知通姦證據,惟若有親密照片或訊息對話,亦有機會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建議您蒐集證據訴請離婚,並可請求因離婚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小朋友監護權之部分,法院會於起訴後請社工前往做成訪視報告,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歸屬時,會以對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判斷之依歸,並非您在台南對您就不利。惟值得注意者是,因法院認為變動小朋友已經習慣之現況,對小朋友來說不是很好,故若依訪視報告內容可認為小朋友已經習慣跟爸爸同住,則就此部分可能對您爭取監護權較為不利,故若允許或有機會,建議可考慮將小朋友帶走。

最後,縱使您未取得監護權,您一定會有探視權,因為沒有任何人可以剝奪母子或父子間之感情或探視之權利,可向法院請求酌定探視方案,且若判決確定,則會有執行力,可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