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滿20了,我父親在我大班時就過世了,我爸剛過世之後我爺爺和姑姑叔叔們騙走(去貸款)我媽所有的財產,因此我媽除了撫養我們家三個小孩還要付貸款,也從來不噓寒問暖,而且他們就住在我們家隔壁,而且左鄰右舍的親戚對我們也都不聞不問,我們是依靠著媽媽那邊的親戚長大的,一直到最近聽媽媽說爺爺從樓梯摔下摔斷腿,從姑姑和叔叔開始照顧爺爺起,就開始挖爺爺的錢,一直到現在錢花完了,姑姑就說我們要負擔扶養爺爺在養老院的所有費用,聽說之前錢拿去給姑姑拿去她的公司了(好像經營不善吧),我也知道爺爺的所有醫療費用可以節稅她的個人綜所,所有好處他都拿光了,就恐嚇我們不養爺爺就是棄養,他會寄存證信函之類的,他們都沒有養育過我們,一見面就是要討錢,請問這樣構成棄養嗎?我跟妹妹還在半工半讀念大學,我弟也是半工半讀唸高中,我媽她身體也不好,所以也就時有工作時無工作,請問我們會有棄養罪或遺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尚不致於構成遺棄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跟老公結婚六年 有一個女兒5歲
六年中老公薪水只有一年超過30萬 其他都在10萬上下 (所得證明應該查的出來)之前的工作都是做一做就不做了
這兩年開了一間店 也是愛做不做 一開始生意不算好 又陸續貸了2.3筆貸款 (25 20 30)
兩筆是我的名字 第三筆是他的 後來再我逼他之下最近先把第2筆還清
平常都說店裡要用錢所以沒拿錢回來 都是用我的薪水支付
但沒有留存什麼證明
保母費也是我出 六年來的開銷都是我一個人 再加上結婚的錢 也都被用光ㄌ
住在婆家 環境也是差強人意 加上這一兩年房間漏水(有拍照)
一直到最進非常嚴重我才搬回娘家
回娘家這段期間 更是不定時開店 上班有酒味 所以考慮離婚
兩人說好要共同監護
說他有錢小孩不可能會給他(對話都有拍照留存)
要我放棄小孩
可是婆婆公公現在退休 婆婆一星期三天洗腎 公公常回山上務農 雖然說是公務員退休 但是說實在手頭上的錢也不多 不規劃 常不到月底就沒錢了
公公痛風卻還是愛喝酒
婆家環境也不好 潮濕 (往下走的關係) 養狗卻不常給他洗澡 都有很重的味道
家中五位兄弟 也是偶爾回家偶爾不回家
一位還在就讀國中的妹妹 到現在都沒有自己的房間 還跟公婆住
我的工作已經六年 年薪至少都有50萬以上
除了那筆幫他開店的25萬 就沒有任何借款
娘家雖不是豪宅但也整齊溫暖 爸媽也很疼外孫女
請問這樣判給我的機會大嗎
會不會就這樣判給爸爸或是公婆
其實我是不想走到要打官司但是公婆的話語真的逼的我不得不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我解答
一位心酸的媽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您好,我想詢問關於健身中心中止合約的問題。
我在日前加入蘆洲某健身中心會員,目前因為上班上課的關係也沒時間可以去,所以我現在想終止合約。
但是,我看了會員規章上的會員終止說: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
A.所有已繳之入會費、手續費$5388不得退款。
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原本簽約前是要先繳入會費手續費等等,本人因沒帶這麼多現金在身上,葉物還一直用他所謂的優惠價格,然後幫我用免手續免會費加入,實質上是連同月費加進分期付款,共22期/一期1232元,從下個月才開始記帳單付款,等於我沒付任何錢就簽約成為了會員,當時的一頭熱,事後越想越後悔。
如因個人因素上班上課沒時間去,電話詢問後,業務表示解約還需支付$5388元,等於他要收當下沒收到的入會費跟手續費,可是我一毛錢都沒給這樣算法是對的嗎? 還是說在7日內解約可以免付任何費用,可以全額退款,去個健身房參觀加入會員好像變得像是貸款一樣 銀行那邊會有所謂信用的影響嗎?還是我需要先找消保官協助?最近阿公一過世,家裡就亂成一團,叔叔跟姑姑都狼狽為奸
1.前年阿公被叔叔帶去偷改遺屬,把房子寫成叔叔的名字,可是就我們所知,阿公之前就有在住院跟看醫生,這樣遺屬成立嗎?是否要到醫院調出病歷以及確認設立遺屬時間呢?
2.在遺屬裡面,有聽說寫房子給叔叔,但要把錢給爸爸,現在變成叔叔不把遺屬拿出來,自己偷偷跑去過戶自己名下,請問這樣又該怎麼處理?
3.所有繼承人是否可以上法院要求他把遺屬拿出來,甚至執行應繼分及特留分的權利呢?
請各位律師協助幫忙一下,實在看不慣這種惡人,甚至把房子過戶名下後,竟直接貸款全額,把錢拿走不願拿出來照顧阿嬤,惡毒的要把阿嬤送去養老院等死,我們家雖然想好好照顧阿嬤,但經濟也沒有很寬裕,叔叔把阿公的錢都騙走,真的很過分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依您所述,如您阿公於立遺囑時已無意思表示之能力或,則其所立之遺囑應為無效,然就這部分您要負舉證責任。又您叔叔持有遺囑,依民法第1212條於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即應通知繼承人,且在繼承人要求其提出而不提出時,依民法第1145條之規定,其將因隱匿遺囑而喪失繼承權。至於您叔叔擅自處分遺?之行為,可能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繼承權之問題,可依民法第1146條請求回復之。
你好,因為在幾年前替家兄的銀行貸款做保,後來因為家兄因投資失利導致銀行貸款無法繳納。
後來因為家兄和銀行協商沒有共識 , 銀行請法院強制執行 , 我因為擔任保人有共同分擔債務的責任。
後來我出來和銀行協商 , 有了共識,先出20萬元當做頭期還款 , 並且每個月連本帶利還款一萬元。
我也因此和家兄訂利還款約定書面 , 家兄每個月必需匯款至少 5000 元到我的指定帳戶,我負責對銀行還款。
而且當初我念在兄弟情誼 , 我代為償還的部份不計算利息。
約定書面中有註明我可以要求家兄一次或多次將我先前支付的頭期款 20萬元先償還予我。
我與家兄雙方這幾年都依照這個書面協議進行。
但是因為我發現家兄轉換工作薪水比之前多很多, 大約有 6 萬元 , 加上還有公司分紅獎金 , 但是卻只願意依照每個月只還5000元;
我最近因為醫療關係急需用錢 , 與家兄多次協調,家兄都不願意先償還我支付的頭期款 20 萬元 , 每個月也不願意每個月多付擔一些還款。
看樣子他只想託時間。
我想問以下問題:
1. 如果我用當初雙方親筆簽署的書面協議走法律途徑強制要求家兄先償還我20萬元的頭期款 , 有哪些程序要辦?
2. 如果法院發開庭通知給他, 他如果先跟公司說把勞健保都退掉 , 這樣不就等於先通知他做好不被強制執行準備?
因為我想就算開庭也應當不會有共識的;只是做強制執行前的法律程序而已 。
我該如何做才能夠在他不願意和解償還 , 還能夠對他的工作薪水強制執行呢?
3. 如果要強制扣他的銀行帳戶的錢該怎麼作呢? 要滿足哪些條件?
4. 目前我知道他名下沒有不動產, 但是有一台汽車和機車 , 如果查不到他的工作薪水,可以查扣他的汽機車嗎?
要滿足哪些條件? 有哪些程序要辦?
5. 另外還有一點麻煩的地方就是, 我和他都住同一棟房子裡的不同樓層 , 因我都上白天班, 他上晚班 , 寄到家裡的信常常都是他在收。
如果他把法院寄給我的出庭通知收走, 不讓我知道 , 我就會錯失出庭控告他的機會 , 這樣我是不是就會敗訴?
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這種人為的弊端呢?
這問題真的很急 , 因為我目前是靠我的積蓄在付醫療費用 , 所剩不多 , 所以我要在最近決定怎麼做最好。
感謝大家的幫忙。
狀態描述
日前辦理投資型房貸對保時簽認2張XX銀行制式本票,
因對保完成後當日即口頭告知業務員取消辦理後續貸款業務
便向該業務員要求取回對保簽認之相關文件,
惟該業務員表示本票已送進碎紙機,
雖其將號稱本票的碎紙屑蒐集起來欲歸還予我
但是仍難以辨認是否為我原始簽認的本票,
故決定暫時不向其取回,
業務員表示將透過拼貼的方式讓我辨認出本票,
惟其無保證何時能歸還
目前僵局中
有考慮業務再沒回應將先透過存證信函表示相關內容
目前待釐清之問題
1.據對方友人表示(係為第三方銀行合作社經理),我簽認之本票無票號,故無法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免除本票之債權,是否真如此?
2.銀行業務一再表示,因為貸款業務程序沒跑完,故本票債權不會成立(但其制式本票上註明:憑票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無條件支付XX銀行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貸款金額)
----->借貸之債權與本票之債權應屬兩個獨立的債權?
3.如果[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真無法辦理,我該如何處理目前的窘境?
4.如欲提出存證信函應主張返還請求權,業務侵占?對人或對銀行?
以上內容,再請各位律師及版大解惑
你好,我在一家公司用不當手法拿了一些錢
比如客人吃了A 100
B 320
C 280 總金額結帳是700,
我就從電腦刪單,刪了320 (所以我就拿了320)
我在這家公司103年5月~9月拿了大概10 萬以內
這13萬(也包含其他員工點錯單子一並算在我身上)
老闆這部分我沒意見,因為我有錯我也沒說什麼。
重點在這裡~
我是普通員工,我那個會計說我這樣的行為害她補了8萬塊!
她跟老闆說了,老闆說那是我跟她的事
疑點 1. 為什麼事發之後才說她補8萬塊,之前不說有少錢。
疑點 2 她月薪3萬每個月他就己經借資花掉5000,所以每個月領25000
4個月內她補8萬,難道她每個月只用5000當零用錢嗎?
疑點 3 就我所知道她外面還有貸款。
疑點 4 其實我跟他在公司不錯,她很多話都跟我說,她有從老闆那裡拿了10萬(老闆不知道),所以我懷疑她拿8萬去補她欠老闆的錢 !
問題 : 我要跟她要什麼證據? 來證明我拿的這8萬!
要怎麼跟她說才能站的腳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上訴的話應主張無罪,至於能否爭取到無罪,則需看目前的事證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是這樣的
後來我每期都繳忘了幾期後來繳到剩下2萬零幾百元!就沒再繳了!
因為那時候自己愛玩!又失業我當時18~19歲!所以把機車賣到車行去!後來過了三個月後收到了貸款公司的信函要求我必須繳清剩餘的款項!
但我又沒錢於是我就不理會一拖就拖了9年多!而現在我有心想嘗還但是我找了很久才找到的貸款公司!也連繫上了!後來該公司請承辦我的專員跟我說!卻開口就口氣差到極點(我能體會這感受)但是也太差了!還出口恐嚇!說如果我不一次付完我就告到法院並說我這已經夠成普通侵占罪!後來我詢問我剩餘的金額確切數字後他卻給我說7萬2千多!我聽了嚇一跳!他說因為利息!要我一次嘗還不能的話最多寬限5期 每期1萬多的繳!我根本沒有那麼多!我家經濟沒那麼好!怎麼多出來這一萬多繳這錢!我說不能用1年或兩年嗎!他說不能!很堅決!所以我無奈我只好不再說了!我也只含糊說我有錢就會跟你聯絡!
我知道自己不對在先!不過錢的數目有點大!而且只能分五期!我負荷不來!
不知道該怎麼多!他最近有傳簡訊給我說已經遞狀給法院了!要我留意傳票之類的話!我該如何啊!九年前的事情現在才告法院!讓人無奈!是否有甚麼辦法請律師大大幫個忙
最近透過仲介下了1成訂金買中古屋 ,簽約者為我本人,有做履約保證,合約上有註明:買方欲辦理房貸xxx元,若無法達成,所收價金應無息返還買方,而買方應負擔解除合約的一切費用。(當場有問仲介,所謂的一切費用為履約保證的費用跟設定費,此外會全部歸還)
後來貸款送審後,銀行認為我財力證明不足,不願意核貸我想要的金額,除非我提供我丈夫的銀行戶頭一起審核,或是我丈夫當保人,這樣就應該會過,但我丈夫一直不願意當保人,也不願意提供他的銀行戶頭給銀行審核,每天跟他提這件事,他覺得煩我也累,眼看案子一直卡住,只好向仲介提出解約的可能性,但仲介除一直說這樣是我的問題,因為看房子時我丈夫有提過貸款不能過的話,他可以當保人,但我丈夫只是隨口說說(不知對方有無錄音),後來反悔,而簽約的人是我,簽約時也只有我在場,簽約時他們有問我請丈夫當保人的可能性,我回答我還要回去跟他討論,但現在貸款不能過,他們認為是我的問題,還說夫妻是一體的,一起買房子,另一半就有義務要作保,因此不願意還給我訂金。
請問我真的不能拿回訂金了嗎?我應該怎麼做呢?
你好,我在一家公司用不當手法拿了一些錢
比如客人吃了A 100
B 320
C 280 總金額結帳是700,
我就從電腦刪單,刪了320 (所以我就拿了320)
我在這家公司103年5月~9月拿了大概10 萬以內
這13萬(也包含其他員工點錯單子一並算在我身上)
老闆這部分我沒意見,因為我有錯我也沒說什麼。
重點在這裡~
我是普通員工,我那個會計說我這樣的行為害她補了8萬塊!
她跟老闆說了,老闆說那是我跟她的事
疑點 1. 為什麼事發之後才說她補8萬塊,之前不說有少錢。
疑點 2 她月薪3萬每個月他就己經借資花掉5000,所以每個月領25000
4個月內她補8萬,難道她每個月只用5000當零用錢嗎?
疑點 3 就我所知道她外面還有貸款。
疑點 4 其實我跟他在公司不錯,她很多話都跟我說,她有從老闆那裡拿了10萬(老闆不知道),所以我懷疑她拿8萬去補她欠老闆的錢 !
問題 : 我要跟她要什麼證據? 來證明我拿的這8萬!
要怎麼跟她說才能站的腳 ?
各位版大好
小弟目前遭遇房貸對保取消後,本票無法取回的問題,內容如后,再請指引明燈,感恩
@遭遇情境:
小弟於本月1號與某銀行房貸業務對保,因係投資型房貸,故對保簽約時亦簽2張本票做為借據,後因某些考量,小弟於對保完成當日即告知該業務要取消貸款,並告知將請朋友(亦為該業務之朋友)去找他把資料取回。本月3號,接到我朋友來電表示,該業務員已把上述2張本票用碎紙機銷毀(但是其他資料尚存),將在把已銷毀之本票拼貼完整後返還。
@目前處理選擇:
1、已向該業務員表示,毀損之本票拼貼完成後可能難以辨識真偽,是否可請其本人簽一份本票以確認由他銷毀之切結書,但是其拒絕簽認任何切結書,僅願意歸還拼貼完成之本票。(如接受,是否有權益受損之疑慮?)
2、該業務為朋友介紹,基於情面尚在考慮是否直接向該銀行告知此狀況,由銀行出面處理。(ex: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但是銀行會否主動處理不得而知,是否要寄存証信函?)
@想詢問之問題:
我該以哪種或何種方式確保我的權益?畢竟本票不知去向是一件相當嚴重的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取回本票,不論形式為何,自業務員或銀行,避免本票在外流通,並向銀行通知此情形或向金管會申訴,若本票並無遺失之情形,不要做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除非確定本票已從銀行中遺失,方去做公示催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前男友返還車輛或返還您所繳交之金額,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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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本票有無效事由,否則即使您對本票裁定抗告,提出確認本票裁定不存在之訴,實益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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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95年朋友缺錢 我借現金25萬給她 沒多久朋友希望我去銀行信用貸款"借錢給她 "口頭上約定" 房屋賣出後全部還給我(當時她有不動產) 於是我去借貸54萬給她 在房子還沒賣出去前 每月有償還銀行信貸的錢 後來房子被法拍了 當然也沒有一次還清 後來銀行信貸部分由她償還 但到後期還款變得斷斷續續 以至於我還要自己幫她墊付信貸費用 扣除她所繳的及欠我現金還有代墊的金額大約30萬元 從借錢給她後 就一直避不見面 電話也沒有回應 LINE也不回 簡訊我傳了上千通 她久久才回應一次 到現在都找不到人
當初借錢給她 有寫借據跟本票 也有打民事債權認定判決(簡易)勝訴(對方應該沒出面)但她名下就是沒有任何資產根本不能扣到一毛錢 前些日子看新聞有關於詐欺的
想請問當初 ~95年"口頭上約定"房屋賣出後全部還給我~ 結果並沒有 至樣算不算"使用詐術"讓我陷於錯誤資訊 現在103年我可以告她詐欺嗎??
您好:
1. 若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必須準備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只有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才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2. 若父親對母親及子女多來不聞不問,有惡意遺棄情形存在,依民法第1052條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您母親可依「惡意遺棄」向法院訴請離婚。
3. 父母將房子過戶給子女,係屬贈與行為,辦理過戶中需繳納費用為增值稅、契稅、代書費、印花稅及規費等,因此不建議先過戶。
4. 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通常採用聯合財產制,離婚時將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扣除債務後,依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原則上父母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可自行約定,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因此您可向父親先協議房子歸屬問題,若父親執向法院請求將此筆房子歸屬於夫妻剩餘財產,您亦可提出父親惡意遺棄及房貸都由母親繳納事實,要求您父親賠償及給付對子女的撫育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因為孩子還小,我怕開了偵查庭被關……交保又沒錢……真的很無助,拜託誰可以告訴我怎麼做!
我的車已經在去年沒繳利息時被當鋪拖走了!
反告他重利吧,月利十分超過當舖業的規定了。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上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國民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 字第51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第1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9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素行不佳,前曾犯傷害、殺人未遂、妨害自由、公共 危險等罪(均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乙○○為「統 立當鋪」之負責人,基於重利之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乘甲○○急迫之際,於甲○○持車號五 一○五-GD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及來源資料向其質押並留 用該自小客車後,貸與甲○○新台幣(下同)八萬元,約定 利息為每月一期,每期利息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六千四百元 ,並預扣第一期利息,嗣並取得甲○○陸續繳交九、十月份 之利息計一萬二千八百元之利息。 二、案經甲○○訴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承認確有上開貸與告訴人甲○○八萬元款項 並取得利息及保管告訴人甲○○所持有前開自小客車行車執 照及來源資料等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利犯行,辯稱: 利息並未先扣,本件借款係告訴人甲○○持車號五一○五- GD號自小客車前來典當,因告訴人甲○○需用車輛故再出 借與告訴人甲○○,如此做乃對告訴人甲○○有利,當舖法 亦未禁止車子不能再給出典人使用,而伊所收係利息四分, 倉棧費四分,亦均屬合法,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 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五號刑事判決要旨亦認:「依內政部頒 定之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一條規定當舖業之管理,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當舖業為專業 ,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經營。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當舖業之月息利率,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等有關機關及該同業公會依照當地銀行業擔保放款通行利率 ,參酌物價指數、當地經濟情況及公營當舖利率分別議定之 ,有當舖業管理規則可參。準此可知當舖業之月息利率係由 上開管理規則授權行政機關及當舖同業公會制定。按當舖業 設立之意旨,乃為貧民融通資金,兼具社會救濟功能而設, 其利率應含有商業營利性質,大都以毛利為本位,一般商業 利潤均在一成以上。而台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於八 十三年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依據台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 日府建三字第四二五0六號函所核定民營當舖利率為九分及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告:當舖業收當物品利率 為九分,得加收棧租及保險費四厘五,此有該公告影本一份 存卷可查。因當舖業之設立,採取許可制,有其一定之資格 限制,並須受政府之嚴格監督,而本件被告既以經營當舖為 業,其依上開議定之九分利率取息,並未逾越法令所許可之 標準,即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再按質權人不得使出質 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而消滅。返還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 效;固為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八百九十七條所明 定,惟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亦規定民法物權編關於質 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故民 法並未禁止當舖業者於設質後,由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 之行為,且當舖業管理規則亦無規定禁止典當車輛之人可原 車使用之情形。查本件被害人確有將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典 當予當舖,並由該當鋪押下使用執照等情,亦據被告供明在 卷,並經被害人等二人分別證述屬實,因此被告縱將典當之 車輛交予典當人使用,被告與典當人間之滿當或取贖等典當 效力並不受影響。綜上所述,被告以經營當舖為業,其所收 取之典當利息並未逾越當舖業管理規則授權行政機關及當舖 同業公會制定之標準,又未違反當舖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即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 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構成要件 不符,其既不成立重利罪,自無常業重利罪之可言。檢察官 上訴意旨雖指稱被告等二人出貸金錢時並未收取典當物品而 不負保管責任,就不是「當」,即無適用當鋪業管理規則之 餘地云云。但查民法並未禁止當舖業者於設質後,由出質人 代質權人占有質物之行為,且當舖業管理規則亦無規定禁止 典當車輛之人可原車使用之情形,已如前述,況被告等二人 縱有違反當鋪業管理規則亦僅得由主管機關依該規則第三十 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之問題,在未經主 管機關撤銷其營業許可之前,並不影嚮本件典當之性質。」 ,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判決該案被告無罪在案,伊係依照 典當業規定收取費用,依照當舖業法規定利息不能超過百分 之五是以收當金額計算。典當留下車輛對當舖業者是保障, 但是客人如果要求還要使用車輛,並願意繳納倉棧費,業者 也能接受。又當舖業者收當物品,如超過三個月就無法再計 息,所以利息部分最多只能收取三個月,超過以後就是流當 品。被告不是藉此機會收取高額的利息。目前合法之利息是 百分之五加四乘以十二,即百分之一百零八,已經超過三十 六,但只能收取三個月,當票上面都有寫利息、倉棧費用, 是依據當舖法規定,伊也有告知借款人。如果業者留車,可 以收取月息百分之八,不留車反而只能收百分之四,對業者 沒有保障,一定是應客戶的要求,業者才會這樣做,伊並無 重利犯行云云。惟查:(一)、告訴人甲○○係僅持上開自 小客車行車執照及來源資料向被告任負責人之統立當鋪借用 上開款項,告訴人甲○○留用上開自小客車,統立當舖僅保 管上開證件一節,業經告訴人甲○○指訴及被告乙○○供述 屬實,並有統立當鋪當票、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台中市當 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證,應認告訴人甲○○ 未曾現實交付上開自小客車與被告乙○○;被告乙○○預扣 第一期利息並已收取九十三年九、十月份二期計一萬二千八 百元之利息一節,亦業據告訴人甲○○指訴綦詳。而按質當 :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 付利息之行為;收當: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 產,貸與金錢之行為;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當舖業法第三條第四、五款、民法第七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質權之設定, 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其移轉占有,固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 六條之規定為之,惟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既規定質權 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則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 二項之規定,自不得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於質 物之移轉占有,最高法院著有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一○號判 例可資參照。則告訴人甲○○既未曾將上開車輛交付與被告 乙○○,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乙○○自未曾取 得質權,當不得依當舖業法規定取得高於民法所定利息上限 之利息;況被告既未曾保管上開自小客車,更無由依當鋪業 法第二十條規定收取倉棧費,卻猶仍假籍收當及倉棧費之名 收取上開利息,該利息換算為年利率為百分之九十六,顯屬 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被告乙○○犯行,當屬既遂。(二) 、按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而消滅;返還質 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民法第八百 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則縱上開交易方式應認告訴人甲○○於 借款之初已現實交付上開自小客車與被告乙○○,惟被告乙 ○○既旋將之出借與告訴人甲○○,依上開法律規定,質權 亦隨消滅,被告乙○○與告訴人甲○○間所為質權繼續存在 之保留當屬無效,被告乙○○當不得依當鋪業法規定並假藉 倉棧費之名收取高額利息,卻猶仍收取上開重利,依上開說 明,亦應認被告乙○○犯行已經既遂。且按當舖或其他以受 質為營業者之質權即營業質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 條規定,無民法質權規定之適用。關於此等營業之質權,有 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法業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 當舖業管理規則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廢止)可資適用。依其 規範,一方面無禁止流質契約之規定,一方面純採物之責任 。前者乃當期屆滿後,當戶不取贖者,質物所有權即歸屬於 當舖;後者為質物價值超過受當債權額,當舖不負返還餘額 之義務,若質物價值不足受當債權額,當舖亦不得請求當戶 補足,此為營業質權與民法上動產質權之最大差異。營業質 權固非民法上動產質權,惟當舖既占有當戶為擔保債務之履 行而移交之物品,於債務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物品,屆期當 戶不取贖,當舖即取得該物品之所有權資以抵償,是營業質 權自屬具擔保物權性質之特殊質權,以質物之占有為其權利 存在之要件(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二七號 判決意旨)。是當舖業雖屬營業質權,仍以占有質物為其權 利存在要件,苟非占有質物即無從成立營業質權,亦非屬當 舖業之營業範疇,自無從主張係依當鋪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標準收取利息及依當鋪業法第二十條收取倉棧費,而解免常 業重利罪之刑責,且當舖業係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 號,而質當則係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向 當舖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若持當人未將動產交付於當舖 業,即非質當行為,自無當舖業法之適用,更無倉棧費可言 。此亦有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授警字第○九二○○ 七八○七三號函在卷可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 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如保管質押 之車輛,因須提供場地保管車輛,亦須負擔汽車遭竊之風險 ,則收取倉棧費或屬合理,然既未收質保管車輛,即無須支 出相關費用及花費心神,當不得巧立名目再收取之,又告訴 人甲○○因急需金錢周轉,本案告訴人甲○○固提供車號五 一○五-GD號自小客車供作擔保品,但均僅留存行車執照 及來源資料,前開自小客車均不在被告任負責人之統立當鋪 占有中,有當票一紙在卷足憑。足見前開自小客車並非實際 典當於「統立當鋪」,而被告以告訴人甲○○留存之行車執 照及來源資料於「統立當舖」,以上開車輛之行車執照及來 源資料充為質押物,圖以經營當舖業以掩飾其重利犯行。觀 諸前開借款人即告訴人甲○○係因須現金周轉等情況,急需 金錢,而向被告經營之「統立當舖」借款,以現今一般借貸 市場行情(如存款利息僅有年息百分之一左右,貸款部分即 以現金卡為例,利息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觀之,苟非告 訴人甲○○確有急迫情形,焉會以年息百分之九十六之高利 率借貸;且告訴人甲○○雖有提供自小客車車籍資料供「統 立當舖」製作「當票」,實則該自小客車自始均為告訴人甲 ○○所占有使用,並未由「統立當舖」實際占有該質物,無 從成立營業質權,應屬一般借貸性質,非屬當舖業之營業範 疇,被告自無從主張依當鋪業法之標準收取利息;又被告貸 款方式換算週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六,顯見被告係利用經 營「統立當舖」為掩護,從事地下錢莊放款業務,並利用借 款人經濟陷於急迫之窘境,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無訛。綜上,足證本件被告借錢予告訴人甲○○之 情形,並不符合質當行為,無當舖業法之適用,被告自不得 收取倉棧費,竟仍加以收取,顯係變相收取重利,其所辯顯 不足採。是綜據上述,被告乙○○供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 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 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乘他人急迫 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又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業 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施行,由「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並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之 規定,提高為「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且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依修正施行 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即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 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乙○○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 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仍 未與告訴人甲○○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據,惟被告行為後前揭法律業已修正公布施行,原審 未及比較新舊法而為法律之適用,自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 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等情,雖無可採,但原審 判決既有如上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1萬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重大瑕疵通常指涉及結構安全之虞,若有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報告,說明結構設計或施作有危險,即為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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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是否有人跟我一樣的情形 如果有 可以與我聯絡嗎??我們可以互相幫助 也可以分擔律師費用
3月多朋友介紹他的長輩給我認識,長輩本身有在投資(房地產、健身房、酒店 飲料店…等),他也教我們投資的方法 然而長輩表示她目前正在投資健身房邀我跟我朋友一起入股健身房投資,每個月有紅利足夠繳交信用貸款及利息還有剩,不必擔心利息的壓力,過沒幾天長輩找了遠東行員為我辦理信貸(當時我並非很有意願 做投資)長輩表示只是試算信貸 也不保證能貸的下來(我本身就有助貸) 於是繳交了資料 等待過程中我有向我朋友表示我不想投資 我朋友也答應我不用投資他投資就好 但長輩打電話來表示這樣我會害他(長輩)跟我朋友無法拿回那些錢 我又不想害我朋友 想說朋友的長輩應該不會害我 於是就硬著頭皮投資了 過沒多久長輩與銀行行員就連絡我簽名(當下我並不知道簽了名就是對保 因為有辦理存摺我一直以為是領取存摺) 之後拿到存摺與印章(長輩刻的)後就被長輩全部拿走表示投資需要用到 連4月簽的合約書也沒還我(表示因時間急促 還沒蓋大小章 他回公司代完之後拿給我)但一直拖我表示我身上沒存摺本我不知道錢匯進來了沒我很沒安全感 一直要求還我直到5月才拿存摺跟印章給我朋友拿來還我 但表示合約還在處裡還沒好 拿到本子後發現本子的錢都被領完了(被長輩領完了)但他也一次匯了三個月的紅利進來當下並沒有想太多直到第四個月紅利沒有匯進來(我自己先拿自己的錢墊信貸) 打電話催繳一催再催一樣無動於衷 當下我開始覺得奇怪 我就開始想要回我的合約 長輩一下說太忙了過幾天 一下說不見了一拖再拖 (直到最近10月初才拿到) 第五個月一推再推在我電話狂打催促下她匯了一個月的紅利(詢問不是應該要兩個月嗎 長輩很理所當然的表示就沒錢壓 一推工程在動(但並非我們投資的工程)我身上錢不夠) 但離我們當初講好的匯款日期延了8天影響了我信貸的信用 第六個月 依然未給予紅利打電話給他還罵我說我一直打電話給他影響到他做生意他不是整天吃飽閒著接我電話就好 有時甚至不接電話要不然就說手機不見 在地下室理由一推 要不然就理所當然的阿就是沒錢壓要去借錢壓也要看人家要不要借我 我真的對他沒有辦法了 請問有人跟我一樣的嗎??我們是否可以互相幫忙 請留下E-MAIL我會跟你們聯絡 請問有人認識Betty的嗎??還是Betty你有看到請連絡我好嗎??我需要你的幫忙??我們也可以一起幫助更多的人 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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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因為孩子還小,我怕開了偵查庭被關……交保又沒錢……真的很無助,拜託誰可以告訴我怎麼做!
我的車已經在去年沒繳利息時被當鋪拖走了!
您好! 一個多月前我老公突然跟我提出離婚,說是彼此個性不合及觀念不同,我們已結婚10年並育有二個女兒,原本於桃園貸款買房子(房子登記為老公名字&婚前他購買的),他因工作於今年初辭職說要回婆家種田照顧父母,並於今年7月底賣掉房子搬回婆家居住(賣房子的收入皆是入他帳戶),而二個小孩其中小的就由公婆照顧,我們平常在桃園上班,是假日父母,老大幼兒園時與我們在桃園同住並上課,直到他賣掉房子連同老大一起搬回婆家,預計在那邊唸小學,又因為學籍區關係,目前老公跟二個小孩是在同一個戶籍,我則與公婆一家在同戶籍。
我在桃園有固定工作及一份收入,當初跟他溝通也同意我先留在桃園工作賺錢養家(目前住公司宿舍),他回去婆家做未來規劃,我平常工作五天假日則回去婆家陪伴照顧小孩,生活繁忙但也充實,卻沒想到他在搬回去一個多月後跟我提及離婚,主因是我跟他不同心,他跟小孩搬回去後我沒立刻答應回去,沒有儘到照顧小孩及公婆責任,又說10年婚姻他很委屈及痛苦,我說願意辭掉工作回去照顧他們,但他回說已來不及了。
一開始只有他跟我談的時候,他原本要我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告知小孩若我可以照顧的話,二個都給我帶走,但後來他父母及大姐介入,就立刻將家裡大門門鎖換掉,又要我自動遷移戶籍出去,並要求我搬走放在他家的東西,還有可以回去看小孩但不許在那裡過夜,他們要求的離婚條件就是二個小孩都歸他們,因是他們家子孫,而我們各自財產各自管理,若我堅持要帶走小孩,就直接走法律訴訟,當時我回應要跟我家人討論我們這邊的條件,目前尚未決定和平簽字或打官司。(remarks: 就他及他家人說,並非因為第三者介入導致他有離婚衝動,純粹是彼此不適合)
上週回去看小孩,他們說為了小孩安全著想,以後不准我帶小孩出去走走或過夜,要看小孩只能在家裡,並在小孩房間陪他們玩而已,在他們家我感覺很不自在,但為了看小孩我只得忍耐,我現在想問的是在還沒正式簽字離婚前,我始終是小孩的親生母親,他們有權利阻止我帶小孩外出或過夜嗎? 我可以帶警察去使用公權力,執行我生母的親權,要求可以自由帶小孩外出嗎? 以我目前狀況,有勝算爭取一個或二個小孩的監護權嗎? (p.s. 雖然他們將門鎖換掉,但並未限制我進去家裡看小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如上述事件再繼續,今年二月份他工作辭掉時,曾要求健保要加入我公司眷保,但因當時有些爭執與誤解,所以當時沒有立刻讓他加入,後來發現他以夫妻分居名義去市公所加入健保,有即刻跟他說請他辦退出,再轉入我公司加入健保,但他堅持回應說已不需要了;又二個小孩健保一直是掛我公司名下扣款,但今年5月中時他要我將小孩保險從我公司轉出,他說要用農保名義轉入他名下一起扣款會較便宜,當時有再三跟他確定這做法是否可行,他回說確定可用農保方式做扣款,因此自6/1起小孩健保即從我公司眷保內轉出再加入他的戶口,後來才知道他並未加入農保,而是將小孩同樣轉入市公所名下用夫妻分居名義做扣款;因此想請問是否法律有規定夫妻雙方分居多久,離婚條件即算成立呢?
另外,上上週回去看小孩時,他們家要求小孩不准帶出去外,又說他們家離婚協議條件為保有二個小孩監護權,可以給我探視權,而我跟他各自財產就各自管理,至於我這邊條件我回說仍要時間跟家人討論詳細;但上週回去看小孩時,我跟他們據理力爭要帶小孩出去走走(小孩有要我帶他們出去,但受限於爸爸及奶奶限制不能跟媽媽出去),若他們不放心可以找個人跟我們一起出去,但他們回說現在那裡是小孩法定居住地,且他們戶籍又在那裡,而爺爺奶奶又是他們自小的看護人,所以我這個半個監護人的媽媽,沒有權力帶小孩出去外面,另外他們又催著我要我提出協議條件為何,我回說還在跟我家人討論中,他們就非常生氣的告訴我要我即刻搬離東西出去,並且戶籍自行遷移出去,又說他們家族所有人都贊成我們離婚,並希望在過年前解決這件事,說他們已經不勝其擾要過平靜的生活。
而他大姐也出面表明若我繼續拖延不簽字,他們打算訴諸法律途徑,並要求律師處理婚後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打算將我這邊存款要求婚後共同平分(因她知道我老公實際帳戶存款沒剩多少),對他們家的無情與?情,我真的是非常心灰意冷了,要不是考量到小孩方面,我真的是很想跟他早點兒簽字斷乾淨。
我不想一直處於被打的狀態,看來他們迫不及待想盡早結束婚姻關係,我也想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他們已經說要訴諸法律行動,我是否也該先寄發存證信函給他們,告知並非是我不回去行使夫妻及媽媽義務,是他們將大門門鎖換掉,又不許我回去過夜,另外小孩也不准我帶出去外面,又威脅要將我的東西丟掉,還有戶籍也要自行遷移…等等內容,告訴他們我並非任由他們擺佈好欺負,未來走上法律訴訟,至少可以爭取對我相對有利的條件及權利。
敬請各位律師幫忙提供好建議,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況說明書的部分仍有主張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我先生在102年七月份颱風天,有公告停班停,但被公司要求上班,開公司車送貨途中發中車禍(我先生追撞停紅綠燈的自小客車),造對小客車駕駛人昏迷不醒,和解調節三次,家屬索賠金額開價3600萬,後降到2600萬,和解失敗,現已開刑事庭。
我想請問,
1. 我先生是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註,但他沒有肇逃,且一開始也是天天探視,可能面臨的刑責會是多重??
2.我們的房子是在婚後二年買的,房子是我的名字,頭期款是我出的,而房子貸款人也是我,只是我先生每個月會固定存一定的金額至我的帳戶供扣款。我們的房子會被查封或是被強制拍賣嗎???
3. 對方所開的賠償金額遠遠高於我們能負擔的,扣除了公司的保險公司賠償,剩下的金額是否要我們獨立支付?? 公司是否有連帶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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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因為對方要用錢,所以找我朋友尋找到我先以買方的名義將房屋買下,我依程序並向銀行申貸六百多萬清償他房子的所有負債,(目前所有權是我)當然他也給我貸款金額的4%作為酬金另外向他借了30萬元,而且他要求9月將房子買回,當然的,他借住於此,房貸由他繳交,並要按時!而我這段時間內我不能將房子變賣他人,不能拿去扺押借款之類.....這全部都有寫一分合約書為證(沒有按時繳納房貸,我就可以處理房子)
但9月過了..對於並沒有買回.也沒聲沒息........房貸也全部沒按時繳(銀行有催收),102年12月及103年3月、5月等,我也有一直催他,而且我還去了房子所在地找他,.....
直到103年6月我開口說要自己處理房子.....他才說有找到銀行可以將我房子買回....但要我先還他30萬,因為要放在銀行做財力,,,,,,,,,,,,,,
後來我錢也委由當初介紹買他房的友人拿去給他,但我怕他耍賴...並要求重新簽具乙份切結書,(裡面是寫我什麼時候買他房子,而當初先借他住,他說要買回而沒買回,現在房子所有權人是我....我錢還他了....考量他的生計問題,同意他延長到103年10月21日前將房屋買回...否則請他搬出..我要自己使用房子....),當然他也簽具了....
誰知簽完隔天..又接到銀行來電...本月房貸未繳.............我生氣傳line給他....我說房子不賣了..我信用被他破壞了....我下次要買房會有困難,因為在銀行眼中..我是會?繳的人...
後來我房貸自己繳納,當然他還是會把錢匯到繳款帳號中..只是我有明確告訴他不用了.但他還是匯款進去...後來我告知他8月11日前搬離,,....他說不過...具然開始傳來說我當初是人頭...是他借名登記在我這,產權是他們所有........還說我是直當別的代書的人頭,,,,
後來他又找上當初介紹我買下他房子的那位友人出來協調,我只提出,他們要負擔稅金,他也同意了.....因為我在當兵.所以工作上沒時間和他見面,相關細節我請他和介紹買房的朋友說明,後來說明後他說考慮..........
因為過程中他一直拖我時間..我也要尋找人要買房子...只是卡在他還在和我打口水仗.......後來要買房子的人催我說要先送件銀行審查.......我傳line給前屋主向他說明我什麼時候會送件,他才告訴我說....他有說要買回丫...為何我又要賣別人........
我說明...等不到他回應,但我也沒有將房子額外送件賣其他人...誰知前屋主便傳line
向我說叫我出面處理房子.說他先生和軍中有熟識,不想讓我難看,在不出面就寄存證信函.................
而且..怕我停電..先行去電力公司...辦理電力不過戶事宜....害我去台電也沒法處理他....因為台電說要法院的公文........(什麼鬼丫.....) 這是103年8月7日了
接下來不說他和我line打口水仗的事.......從8月12日開始........ ....直到10月13日他
都沒有找我說房屋買回的事...............(合約明定10月21日前買回)..........我10月13日寄了存證給他..要求出面處理買回事宜.....他不但不出理...於10月16日回寄存證給我...說我明明說說房子要賣還他...但確又賣其他人...說我是詐欺,,,,,說我背信.....還說'本來要去提告...後來考量我幫他一年..才給我一次機會.....還說明我們是借名登記而以,我很清楚產權是他們所有...................
ps,我因為他遲繳房貸乙事,從7月起就按時自己繳納了......而他每次?入的時間又都是超過繳費時間.........................
現在我到底該怎麼辦呢..........10月21日到期了.........這房子是不是我的呢.....
自懷孕五個月,老公就在外面有曖昧甚至還說前女友要復合替他生小孩要我拿掉小孩,但跟他談過後他也不再提了也說分手了,可是陸陸續續都會甩我巴掌,甚至在坐月子那個月幾乎看不到人,本來想說小孩生下來他會有所改變,卻坐月子完的第一個月就查到通聯記錄發現我坐月子那個月他就在路邊搭訕七個女生那一樣還跟他前女友有連繫,接著硬熬到現在小孩兩歲半了也上幼幼班!在今年2月份他在兩個兒子面前用腳踹胸口兩腳(有驗傷),在10/3也錄音到他跟他媽媽通電話說他已經要精神分裂有時候想要做掉我的內容另外6月底也當著我的面也說過我如果再繼續錄影蒐證他可能控制不了自己的脾氣會殺掉我!我也在前些天申請保護令了!但他的動作越來越多,我要帶社工去幼稚園看小孩他通知園長我如果要帶走 要請他們報警處理,卻晚上又傳簡訊問我不是想帶小孩回去嗎?我很擔心他有什麼問題要騙我回家。我也不敢回去,要搬東西還得趁他們都上班沒人在家儘快搬家,現在他又說是我棄家棄子!但是他趕我回家的(也有錄音下來)卻又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我現在只想快點離婚 然後把小孩(監護權)帶走(之前他也甩過小孩巴掌-未驗傷)他時而罵我叫我快點搬東西走快點離婚,但隔一天又求我回家小孩需要我~我真覺得這樣讓我很驚慌!我也很擔心我小孩因為從小到現在都是我在顧的!已經一個禮拜了 雖然這禮拜小孩都還安全,但我還是很擔心小孩的安危!現在我有一些錄音檔有錄到 1.他想把小孩丟婆婆家帶回來很麻煩早知道不要帶回來,小孩回來就是找我又不是不知道小孩只找我 2.他跟我婆婆說 已經快精神分裂,有時候想要做掉我 3.也跟他前女友有連繫上談了內容..他前女友說 推算下來在我懷孕的時候他那時候就在挽回他回去,只是他踩很硬,他前女友也說他沒提過要我拿小孩的事情那是傷天害理的事情他做不出來(那就是我老公的意思了) 甚至也有說他脾氣一出來就會摔東西砸東西 4.他說他很後悔娶到我這老婆真的是娶錯人了!早知道聽他爸的話不要娶 5也有錄到他承認他之前外面女生的話 跟之前要我回家我跟我媽借10萬元的內容(但後續他當作沒這回事也不償還) 6.還有他常賭博 釣魚都沒在顧家裡的
目前他有車貸每個月繳13000(新車買81萬-101年5月買)..信貸3647(貸25萬)..私下個人借貸9000(貸款50萬) 因為他負債很我多又加上他之前沒錢我又替他預借現金信用卡已經累積10萬(包含也有家裡尿布奶粉-小孩學費 像這些費用都是我在支出)他就只知道釣魚.釣蝦.賭博.簽牌過自己的生活
而我要努力加班一直賺錢還錢!下班又要照顧在小孩教育小孩~在這樣的生活中 盡心盡力卻得到的回應是 謊言欺騙甚至言語暴力恐嚇(也曾因為他沒錢買奶粉我一開始小孩餵母奶餵了10個月 所以他也常說 我的胸部真的看了很噁心很想吐或是說我又老又醜老皮一個) 他們家的教育方式也很有問題~公公跟婆婆離婚 但婆婆在嫁老榮民卻外面有男友 上個禮拜又發現 婆婆的男友竟然跟我小姑(剛成年)發生性交易,婆婆知情卻沒告知或揪正。。公公有酗酒的習慣也坐牢過也有吸毒(每次跟我公公吵架他總是提~之前很反對你們結婚因為我兒子清清白白的卻娶到我這樣ㄉ人<這是我第二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是家暴離婚。大兒子是跟前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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