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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i 104-03-25 23:29

律師您好:

101年9月結婚當天,原本請的婚攝人員因當天有事無法前來,請他朋友來幫忙拍,事後他朋友嫌錢太少,作品不給我,我因該如何處理!!當天因婚攝是我朋友,所以沒簽合約,但有臉書通話記錄,請問我因該如何處理!!當下有付3000元訂金,總金額:5000元!!

陳彥彰 (陳律師) 104-03-26 00:40

您好:

委託婚攝時,是否已經談好價錢,據您的問題所示,似乎總價為5000元

雖您的婚攝朋友當天沒空,請了另一位婚攝來進行拍攝,但契約仍存在於您與您婚攝朋友之間

臉書之對話,若有價錢及拍攝內容等重要之點的合意記錄仍可構成契約證據

您可直接發一份存證信函給您的婚攝朋友(副本可給實際拍攝者)

告知若未交付照片者,則除了不給付後酬外,原所給付之訂金亦將請求返還。

同時定期線限請其履行契約義務,若不履行則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然而,在此事件上,對方並無構成詐欺之情形。

以上謹供參考,希冀對您有些許幫助,謝謝 !!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6 06:40

1. 雙方若於臉書對話有約定金額,責仍應以該金額為準,對方不得任意再爭執。

2. 您可發存證信函,陳明對方已可能有相關民刑事責任加以嚇阻,要求對方依約履行。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6 08:52

您好

 依您所述,應無刑事詐欺之問題,僅屬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供您參考!

                                       陳律師 

Dorrie 104-03-24 17:54

您好,想請問一下

不小心簽了分期付款合約,但尚未填寫財力證明。

今日去問過對方公司,對方說因為尚未填寫公司證明,所以已經將合約撕毀了。

1.合約上的身分證發證日期與現在的身分證資料(重新申請過身分證)不符,這樣合約法律效力嗎?(當初有給身分證影本且合約上有簽日期)

2.他們還能以我的名義申請信用貸款(分期付款)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4 20:22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已經表示銷毀,可以要求對方簽立銷毀切結書,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翰 104-03-24 00:48

律師你好!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我的手機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興趣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日期要我寫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想快快閃過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電信公司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您好: 1.關於妨害名譽部分,您既有留存當時事發之相關證據,證明您於網上所陳述之內容確有此事,即可證明其為真實,且此事乃與公共利益關連之事,原則上得阻卻妨害名譽罪名之成立,但還是要看當初網路上陳述內容為何而定,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書狀或擔任辯護人。 2.關於合約部分,因簽約當時有對您為詐欺之情事,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所為之意思表示,惟須視您發現詐欺情事之時間而定,若已超過一年的時效,恐無法主張。 歡迎您備妥相關資料來所詳談!
阿翰 104-03-23 21:01

律師你好!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是哪家,我答遠傳!她們就說她們公司與遠傳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遠傳的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遠傳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性向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就以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在閃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遠傳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3 23:13
1. 妨礙名譽如果是涉及公益而非私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大法官解釋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則可脫免刑責。 2. 會不諱上法院要看檢察官會不會起訴,基本上若是您有錄音,屆時就提出錄音證明對方確實有您所述的情形。
Dorrie 104-03-23 20:57

事情經過:在路上,被假借做問卷而被拉進對方公司,而後有進行身體按摩,且有付一筆金額,後來迷糊的簽了分期付款單(但尚未填寫財力證明),但給了身分證影本,這樣分期付款單有效嗎?(我有打電話詢問過對方,他說要等有填寫公司證明後送出才算,且未填寫公司證明前不會送出)

1.法律上有關美容方面的合約7天內都有鑑賞期,所以可以去要求他歸還合約嗎(還未滿7天)? 如果可以,但對方不還合約,該怎麼處理呢?可以以個資理由請他歸還嗎?

2.若重新辦身分證,這樣分期付款單上的資料還有效嗎?且舊的身分證影本有效嗎?(分期付款單上有寫當天的日期及身分證發證日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3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向對方表達解除契約之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23 22:23

Dear Dorrie,

如果是在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做的法律行為,又簽的金額很大時,建議聲請撤銷此一法律行為,但必須在一年內為之且須向法院為之。但若對方有誠意和解,可以先發律師撤銷先前的意思表示,不過強烈建議先搞清楚「債權人」是誰。由於這種美容按摩的契約通常會與不肖的銀行審查分期貸款的行員配合,所以要撤銷意思表示或解約的對象不見得是該公司,而有可能是銀行。以上回覆希望您滿意!

Dorrie 104-03-24 17:41

您好,想再請問一下

對方回覆說因為沒有填寫公司資料(財力證明),所以已經將分期付款合約撕毀。

1.合約上的資料與身分證資料不符,這樣合約法律效力嗎?

2.他們還能以我的名義申請信用貸款(分期付款)嗎?

阿翰 104-03-23 20:45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是哪家,我答遠傳!她們就說她們公司與遠傳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遠傳的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遠傳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性向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就以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在閃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遠傳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我是有在PO文上提醒網友接獲這家公司電話就當"畜牲詐騙集團"掛掉就對了 

小廖 104-03-23 18:41

DEAR 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上週小弟在FB上看到聯誼活動資訊,想說要報名,於是就留下基本資料,隔一天有位小姐打來,說是要先身分認證,於要我先到總部,結果就在昨天3/22我去到該公司,起初對方事先簡單詢和閒聊,後來拿出契約要我加入該社,費用為5萬,一開始我是不想簽,但對方不斷遊說之下我用信用卡付,合約則沒當場拿到,說是會計假日沒上班要我下次參加活動才會拿給我,再回去路上我越想越奇怪,於是用手機上網查看,發現該公司過去有很多糾紛,後來改用了很多名字在經營,網路上有很多受害者,都是有關退費上糾紛,我感覺這間公司信用有問題,因此想退費,但很怕他們會用各種方式不讓我退...我該怎麼處理?

PS 1.我都還未參加該公司任何費用和使用任呵軟體

    2.合約書我還沒拿到

想請問如果要退費,我能站在何種立場要求...該如何自保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3 22:51

您好,或可主張是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郵購訪問買賣,主張有七天猶豫期之適用。

阿哲 104-03-31 15:30

後來如何處理,我遇到跟你ㄧ樣的問題

阿翰 104-03-22 20:42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是哪家,我答遠傳!她們就說她們公司與遠傳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遠傳的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遠傳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性向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就以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在閃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遠傳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22 21:50

Dear 阿翰,

 

首先,構成妨害名譽罪有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是:是其社會上對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所以如果您所散布的資訊不致於使其評價貶損,舉例:比如未取得專科醫師的執照,您只是陳述○○醫師並非專科醫師,則只是散布事實,不致於使其評價貶損,但如果您說因為○○醫師並非專科醫師所以醫術很差、則有可能符合此一構成要件。

其次,實務上有一個「真實惡意」原則(釋字第509號),也就是「真實不罰」原則,「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只要您所散布之真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用誹謗罪予以起訴。以上回覆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函詢問,謝謝!


阿翰 104-03-22 23:10

 

 首先謝謝姜律師妳的解答!

那我想請教一下,如果照你文章下面那段所提到的"真實不罰"原則,如果我獲得不起訴處份的話,那我是否也不必賠償對方任何費用?

林恩 104-03-22 20:41

各位律師您好。 

網路朋友您好,小弟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我的情況如下---------------------------------

我是某餐飲店店長,105.2月時與某廣告行銷公司的業務小姐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大意如下:

甲方(廣告行銷公司)

乙方(我.餐飲店)

甲方提供app廣告平台為乙方廣告銷售餐點,「所得之費用為甲方所有」。

乙方需提供半價餐點供甲方銷售做為app廣告的供應鏈之一。

 

違約事項:

乙方若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執行合約內容,將以一間分店10000元做為違約賠償

 

------------------------------------------------

合約內容如上,說實話,是我自己當下沒理解清楚合約內容,【誤解以為半價銷出去的餐點費用,最後會是收還給我】,而事實上是廣告公司拿走全部的餐點營業額做為廣告費用。(但我相信業務小姐有解釋,只是我還是誤解了。)

 

之所以會誤解,主要是因為以往類似的廣告模式公司有過多次合作【ex. 夠麻吉、17LIFE、groupon、123團購網等知名企業】,其收費方式皆為營業額的20%~25%,而不是100%,至少我們可以拿回食材成本。

 

另外亦有合作過其他app軟體公司初創時期是採用不收取任何費用【ex. Pushme超贈點(晶美行銷公司)】,只要求我們餐飲商家提供折扣餐點做為他們app軟體的特約廠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而難處在於,現在每當有消費者拿此app軟體的優惠方式來消費

每一位消費者來用餐,我們每日將損失約300~450元的食材成本,消費者付款則全數給予廣告公司,我們無法負擔如此不合理的巨額赤字。

合當初業務小姐給我的概念,「無需支付高額廣告費用」背道而馳。

---------------------------------------------

anyway,合約已於105.2月簽了,但當我105.3.20日第一次要和該行銷公司請款時才驚覺原來一切的合約內容都和我當初的認知不同。

業務小姐告知,合約已簽,就只能照合約內容去走,不然違約就需賠償每間分店10000元違約金。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情況,

1. 可否要求修改合約內容?

2. 可否解除合約?

3. 若不能解除合約,是否建議我直接賠償違約金10000元,或是另求法律管道協助?

4. 個人疑問,為何賠違約償金是10000元,事實上該廣告公司除了將「我個人提供的圖片上傳至他們的app程式外」,沒有其他的廣告協助,我能主張他們收取的違約金過高嗎?

 

p.s(您好,其實我們店家不是無法負擔這筆違約金,只是覺得,該公司於此期間為商家做的事情並不多,餐點也是我們提供的,錢卻是他們在收,三月已收取5000元費用了,深覺十分不合理,想求個公平而已)

 

現在我們這裡有了解到

(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

(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不知道我們和該廣告行銷公司之間的這個合約,能否憑此無效化。

 

 

最後祝各位律師

網路上的朋友們,平安、喜樂、事順心  謝謝您的幫助,謝謝您。

 

林恩 104-03-22 20:19

各位律師您好。   因求助無人,又來發第二次文,但這次我自己有查了一些簡單的法律,請教是否可行。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原問題連結在此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71403&tid=1035&ccode=PostDate%20desc

我們有查到了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

請問各位大大,

因為事後深覺此合約的不公平之處異常明顯

1.(餐點我們出,消費者付出之收費他們100%全額拿走),

2.(此app廣告上架之所有圖片拍攝皆出自我們自己,廣告幾乎我們自己做的,收取違約費用為10000元之理由為因為他們有付出許多廣告成本,個人覺得如果只是照片上傳花了10000元也過多了些。)

不知是否可以依循此法尋求合理的幫助,謝謝您^^

最後祝您平安、喜樂、事順心,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3 10: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所謂「所得費用由甲方所有」,應該解釋為,扣除乙方成本之獲利歸甲方所有,而非營收歸甲方所有。

2、民法247-1條,基本上以定型化契約為限,此類商業交易,ㄧ般而言難以試用。

 

 

104-03-22 15:41
請問一下 同意書已簽約半年各甲乙本(有簽名 電話 地址 身份證 蓋手印) 一開始我有向公司索取乙本契約 但公司的回應是怕洩漏機密也怕我弄丟 到時契約時間已到會核對甲乙本 合作同意書不是合約 任何人都是放在會計師的保險櫃保存,至於妳如有任何問題直接在公司觀看既可 就是不能拍照也不能領取 合作書內容頂多是公司薪資如何拆帳 工作內容 未滿半年離職如何處分 偽約金以及禁忌部分等等並無機密 這樣的同意書合法嗎?既然合法為何不能領取我要的保障?避免問題一堆我該如何完轉的跟公司反應?

不管與多少人簽定任何的書狀,理論上是任何一方均應要有一份才是正確的,彼此簽定任何書狀,都必須要面面俱到,以免產生日後無謂的糾紛,所以最好找專業的律師或會計師來書寫,似乎較為妥適,雙方如對合約書有任何疑慮,建議您委託專業的柯律師+柯會計師來書寫。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您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又柯律師具有律師與會計師雙證照資格,讓柯律師為您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咨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12 14:32

Dear 英,

本案應該有個背後的故事,例如您可能質疑公司的薪水及福利 與當初所載不同,或您現在想要離職 或被指控一些無端的罪名 導致您想要回當初所簽的契約 

若您想要離職或對公司之間的糾紛澄清的話可以在 沒有契約的情形下直接發函,屆時他們就會拿出契約來回應, 我們可再針對契約內容例如約定是否公平來爭取我們所要的權益。

 

 

 

 

 

 

Wallis 104-03-22 13:05

請問當初簽合約共三本(房屋土地、車位),建商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已從今年一月一日起違約了,”房屋”及”車位”合約都有提及一天萬分之五已繳款利息賠償金,唯獨”土地合約沒有提到,但依”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為萬分之五已繳"房地價"款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而非房屋價)。

所以想請問建商土地合約是否有違內政部之契約範本?買方可主張甚麼爭取自身權益?內政部契約範本有無法律拘束力(是否為訂定契約之最低標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2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內政部所頒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關於應記載事項的部分,倘若雙方契約內容未約定仍然屬於契約內容。

2、不過有關於遲延責任的部分,內容包含開工、取得執照及交屋,並無針對土地的部分。

Wallis 104-03-22 16:2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內政部所頒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關於應 ... (恕刪)

先感謝曹律師熱心的回覆。

想再請問”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所謂的房地價款是指已繳出去之總額之萬分之五嗎?還是要將繳出去的錢再細分房屋、車位、土地,然後將土地已繳款排除嗎?

那如果是繳出之總額賠償土地合約上卻沒記載這部分賠償,也一併適用內政部契約範本賠償嗎?
感謝熱心律師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2 17: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向建商請求限期給付依契約規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恩 104-03-22 12:38

各位律師您好。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我是某餐飲店店長,105.2月時與某廣告行銷公司的業務小姐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大意如下:

甲方(廣告行銷公司)

乙方(我.餐飲店)

甲方提供app廣告平台為乙方廣告銷售餐點,「所得之費用為甲方所有」。

乙方需提供半價餐點供甲方銷售做為app廣告的供應鏈之一。

 

違約事項:

乙方若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執行合約內容,將以一間分店10000元做為違約賠償

 

------------------------------------------------

合約內容如上,說實話,是我自己當下沒理解清楚合約內容,【誤解以為半價銷出去的餐點費用,最後會是收還給我】,而事實上是廣告公司拿走全部的餐點營業額做為廣告費用。(但我相信業務小姐有解釋,只是我還是誤解了。)

 

之所以會誤解,主要是因為以往類似的廣告模式公司有過多次合作【ex. 夠麻吉、17LIFE、groupon、123團購網等知名企業】,其收費方式皆為營業額的20%~25%,而不是100%,至少我們可以拿回食材成本。

 

另外亦有合作過其他app軟體公司初創時期是採用不收取任何費用【ex. Pushme超贈點(晶美行銷公司)】,只要求我們餐飲商家提供折扣餐點做為他們app軟體的特約廠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而難處在於,現在每當有消費者拿此app軟體的優惠方式來消費

每一位消費者來用餐,我們每日將損失約300~450元的食材成本,消費者付款則全數給予廣告公司,我們無法負擔如此不合理的巨額赤字。

合當初業務小姐給我的概念,「無需支付高額廣告費用」背道而馳。

---------------------------------------------

anyway,合約已於105.2月簽了,但當我105.3.20日第一次要和該行銷公司請款時才驚覺原來一切的合約內容都和我當初的認知不同。

業務小姐告知,合約已簽,就只能照合約內容去走,不然違約就需賠償每間分店10000元違約金。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情況,

1. 可否要求修改合約內容?

2. 可否解除合約?

3. 若不能解除合約,是否建議我直接賠償違約金10000元,或是另求法律管道協助?

4. 個人疑問,為何賠違約償金是10000元,事實上該廣告公司除了將「我個人提供的圖片上傳至他們的app程式外」,沒有其他的廣告協助,我能主張他們收取的違約金過高嗎?

 

p.s(您好,其實我們店家不是無法負擔這筆違約金,只是覺得,該公司於此期間為商家做的事情並不多,餐點也是我們提供的,錢卻是他們在收,三月已收取5000元費用了,深覺十分不合理,想求個公平而已)

 

最後祝各位律師, 平安、喜樂、事順心  謝謝您的幫助。

若到了最後關頭,還請需請您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是否如此簡略或還有尚詳盡的約定,為本應先釐清之處,當然本件若簽訂有合約,原則上會以合約內容為主,但可能會有解釋之空間,仍需進一步詳閱後才能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恩 104-03-23 00:5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是否如 ... (恕刪)

律師謝謝您的幫助 ,謝謝您。 祝您一切平安。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12 14:38

Dear 林恩,

您所簽署的應該是定型化契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其內容無效。

而本條第2項列舉三種顯失公平之情形,您的情形至少符合契約違反平等互惠之原則 此一款,因此您可委由律師發函主張原約條款無效(自始無效、確定、絕對無效),而請求就該條款重新商議擬定。以上建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you 104-03-22 09:38

律師先生您好:

我們在去年訂了間預售屋,但出現了一些問題,想請教您,狀況如下:最近銷售小姐傳來了房子外觀照,竟然與當初廣告文宣完全不一樣,當初廣告文宣上及銷售小姐都說外觀建材為玄武岩,但後來卻是木紋磚,使得當初這家建設的黑灰白層層疊疊的風格完全走樣,可合約書上又有寫<外觀建材依立面圖為準,正立面背立面側立面採二丁掛.洗石子配合小口磚.玄武岩.木紋磚施工,整體外觀設計由設計師依造型風格選擇搭配>,合約裡頭有提到了玄武岩也提到了木紋磚,這樣代表建商得依合約得未經買方同意下更動建物外觀嗎?而我們就只能乖乖接受我們所不喜歡的變更了嗎?但又有朋友說廣告文宣也算契約一部分,可否教教我們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2 1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消保法的規定,建商應履行的責任不得低於廣告,不過倘若雙方契約已經另行約定,且建商已經盡到告知義務,則就不以廣告為限。

2、就您所述的狀況,您之前是否取得相關圖說?

3、法理上,有關於外觀不同的部分,可以要求建商回復,倘若建商拒絕,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廣告文宣是契約的一部分這件事,是說如果契約沒有特別寫的話是這樣。但是預售屋的建商通常會在契約上特別加註條款排除廣告的部分內容。最高法院曾有判決認定這樣子是可以的(我看過那個判決,因為我最近研究了一下預售屋)。

二、所以你應該把契約拿出來好好的研究一下,再決定怎麼處理。

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先研究再搜證,你的搜證才不會漫無邊際,搜證後再處理你的處理才會有力道,減少因為證據不足挨打的局面。

四、還有,不建議貿然解約,通常房屋買賣都會約定單方解約時高額違約金,這個很可怕的…如果你出的招式力道不夠,反彈回來違約賠償不少呀(我曾任二家動產仲介公司的顧問,曾設計課程幫仲介公司人員上過課,相信我,研究清楚前萬萬不要貿然解約)。

五、如果還有問題可以就近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2 17: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建商違反契約約定建材之瑕疵存在,並請求限期依契約修補之,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建商依契約履行及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2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建商違反契約約定建材之瑕疵存在,並請求限期依契約修補之,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建商依契約履行及違約損害賠償

104-03-22 03:30

跟朋友合作接案,當初因姊姊說要簽合約,對方才特意北上來簽合約,可後來父母看了說裡面用詞不對,有些事情對方只對我跟我朋友進行口頭上的說明而已,並無在合約裡面,所以要解約,可是對方不同意,說如果我們堅持要毀約就要進行法律行程了。3/20簽約,不到24小時說要解約,有期間內可以解約的事情嗎?這樣算我們毀約嗎?要進行什麼賠償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2 06:54

1. 解約賠償要看合約如何約定。

2. 若認為對方口頭說的跟合約內容不同,可要求修改或加註條款在合約中。

一、要看契約內容怎麼約定。

二、如果契約內容沒寫清楚,則看對方因為你們解約受有什麼損害,損害一百賠一百…但對方要舉證損害在那裡。

三、如果契約寫的違約金過高,一般可以聲請法院酌減違約金。

四、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約來律師事務所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楊彧 104-03-21 16:17

我是加盟萬物(二手)寄賣店,加盟合約有規定我們(加盟店)是他的通路,也就是要幫他賣東西,因為我們很清楚有些商品是他們自己批貨,卻說是廠商會員,因為我們廠商會員的拆帳比例比一般會員多5%,300元以下廠商會員拆帳比是4:6,廠商拿6,300-1000元是3:7,廠商拿7,九月份的會議加盟主提出要吸引廠商會員加入所以300元以下要改為3:7,結果在9月底加盟主無告之下更改拆比例,我10月會議提出,他卻推給電腦公司說是電腦公司弄的,因為她開放加盟店可以當總店的廠商會員,他把責任推給因為9月會議後隔幾天有加盟店提供商品,還有我們有所謂的上架費,廠商會員拿東西去她馬上收上架費1件2元,自從他開放加盟店可以當總店廠商會員,系統馬上更改廠商會員的東西賣了不用上架費,我們東西賣掉才收管理費跟上架費,所以他之前是兩邊收上架費。

我的問題

1.加盟主自行更改拆帳比,導致加盟店要多繳商品的錢,常理這個月的會議決議案應該也是下個月執行吧,如有要提前也
要決議中有提出,我更有疑點他一更改,下個月馬上多很多300元以下的商品,加上偷改拆帳比,很明顯在圖利自己,這部分有無涉及不法我想請教一下

2.上架費兩邊收有無涉及不法,我想請教一下

3.如果走法院我有立場嗎?

以上問題懇請大家給我意見

沈恆 (沈律師) 104-03-21 18:22

您好!

不論是上架費或拆帳比例都應依契約或雙方同意的會議決議處理,如果違反約定致您受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您當然有立場走法院,但應僅限於民事程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您們事後有再特別約定,否則應回歸契約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1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此為契約內容之民事爭議,似尚未構成刑事犯罪,若對方善意變更契約內容,您亦可不同意,若雙方就契約解釋有所爭議,亦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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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彧 104-03-22 08:48

就上架費,她已經跟廠商會員收取了,又跟我們又收一次,這樣不算構成詐欺嗎?

此點我有點存疑,因為我們的規則是賣掉才收取管理費及上架費。

以下是我們規則:

 

 

一、本平台寄賣採會員制,入會須配合身份查核,首次託售即代表您已完全了解並同意下列規則。
二、會員託售物品的售價,皆由店家制定與調整,物品託售前務必自行完成清潔,無將一律拒收。
三、物品依店家建檔日起,寄賣期為六個月(每月以三十日計),到期前將循電子信箱寄發通知,
  但會員必須提供並維護信箱正確且最新。
四、物品銷售除特價品外,均設「每月降價五%機制」即上架三十日未售出,系統將依「初訂價」
  再打九五折繼續銷售,次月若仍未售出即打九折,依此類推至物品售出為止。
五、電器類及電子類物品,售後須保障七日良好可用,若託售信譽不良達三次或意圖私下交易者,
  將恕不接受日後寄賣,大型落地物或動產,均採相片刊登方式寄賣,會員須提供詳實照片,
  及相關資料方可上架。
六、物品到店託售時須主動告知注意事項(如:較貴重、特殊、易碎品等),如為店家公告拒收、
  污穢或故障瑕疵品等,店家將不另行通知會員,代為捐贈公益單位,或採資源回收方式處理。
七、會員物品若整批捐出,願將售出所得捐做公益,店家將配合調降收益比例五%,以響應公益。
八、託售物品售出十日後,方可限本人攜證件取款,其銷售狀況可上網或到店查詢,不另行通知。
九、會員無法到店取款者,須先向店家索取制式「取款委託書」,填妥後方可由委託人代領款項。
十、未售出物品到期前三十日,可上網或到店供三種方式選擇處置:
 (一)依循「每月降價機制」再續賣乙期(六個月),若第二期仍未售出,則無條件捐做公益。
 (二)以款項捐做公益方式,再續賣乙期(由店家專戶集合捐出並公佈)。
 (三)訂價五佰元以上物品,可自行取回(選後須七日內取回)。
十一、物品寄賣滿六個月到期,如會員皆未依規則第十條選擇主張,即視為您同意採第二項處置,
   將爾後售出得捐做公益,店家亦有權視物品狀況實捐或下架或調店續賣。
十二、會員若連續達一年以上,均無行使任何會員權益(如:物品託售、續賣、取款、消費等),
   將自動喪失其會員身份,該剩餘託售物及款項均以公益方式處理。
十三、店家商品採開放式陳列,為展示有權去除外包裝,並不提供物品託售期間折舊損壞之損失,
   若物品遭竊或毀損因素歸屬店家,則以會員所得五十%作為賠償
十四、店家收費方式:【物品未售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但取回已上架物品須收訂價10%作業費】
 

小凱 104-03-21 00:39

律師您好

若我之前曾在旅行社打工

但是又有兼一份工作

後來因工作無法與旅行社的長官連絡 導致我失聯

到後來他到我公司來找我

提出一份合約給我寫 合約內容是寫若有相關責任問題 則由我這方做全額賠償動作  

長官的意思是:如果有跟校方作聯絡動作 就算責任問題

提出一份合約的時候他叫我先寫 然後才給我當天帶團的薪水

重點是沒有保勞健保

時間是早上七點開始到下午五點 

今天給我的錢是800元

有見證人 有看到合約 

也有監視器

我該如何是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1 21: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論述過於片段,且表達甚清楚,請詳述過程及契約內容,始有辦法分析。

2、另外,目前對方是否有所要求,抑或需要何種協助,亦請說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1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就契約解釋有所爭議,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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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 104-03-20 22:46

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同學(總共五位)

在一家客製衣服的設計公司訂了5件衣服

而每人付了100元訂金

他們跟該公司沒有簽任何合約,只留下個資(他們那時每個人都未滿18)

後來該公司以"2D"的圖案用LINE問我們確不確定

我那朋友說確定

但後來他們就想說不要去拿了...頂多訂金會被他們收去吧

我那朋友總是避開該公司要他們去拿衣服的電話

後來該公司打電話到我們學校的科辦,說他們在不去拿衣服的話就要採取法律途經

也傳簡訊給她如果在3/25以前沒有去拿衣服的話就要通知校方並採取法律途徑(再傳這簡訊前他們已經打到我們科辦過了= =)

後來我打給該公司問要對我朋友採取甚麼法律途徑他們也說是他們主管在管這個

我叫他把主管手機號碼給我他說會洩漏個資

 

請問,他們會採取甚麼樣法律途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1 21: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未滿20歲所訂立的契約,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始生效力,因此民事契約責任不會構成。

2、不過建議應該妥適與對方處理,倘若自己無法處理,則應該由法定代理人協助,否則對方可能對您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是否會構成是另外一回事,因為屬於少年法院管轄,還是會有點麻煩)

妮妮 104-03-20 17:39

請問在fb公開po文說公司沒有勞健保,但公司事實沒有幫我們保,只有補貼錢而已,這樣構成誹謗嗎?

po文po一天就刪掉了,因為有十幾個好友在文章上留言關心,但沒有說公司的名字,fb工作經歷也沒有填公司名稱,因為po文有提到初一到初三薪水沒有加倍

過兩天公司的主管來說初一到初三沒有加倍沒錯但是我們有補貼勞健保的錢給你 你這樣算是誹謗欸!

請問我這樣有構成誹謗嗎?

因為公司沒有照勞基法走,還叫我們簽合約書,冷氣沒有關扣5000玩手機扣2000等內容 上一次盤損還扣了四千多 加班費也沒有照規定給 生理假要請假還叫我去看醫生 要收據證明 那天是假日扣了一千多(因為平常日請假一天扣1000,假日請假一天扣1500) 想要去投訴把我改拿到的薪水要回來 怕他們拿這點來告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0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尚未收到刑事被告傳票,您無須過度擔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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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0 22:35

您好,依您所敘述並不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不需過度擔心唷!

另外,建議可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1 18:13

1. 補貼跟投保是兩回事,沒有投保是事實,是事實就不致於成立誹謗

2. 公司如有違反勞基法或相關法規,或是有明顯不合理剋扣,可向勞工局檢舉

哲毅 104-03-20 16:48

事件如下~
我爸是個人承包一般家庭修改的泥作師傅
今年1月幫一個屋主稱包了浴室及臥室地板換新的工程
因為剛開始屋主是只跟我爸說要做浴室
當我爸做完浴室才又說要順便改臥室
所以算2個階段的工程

問題來了~~
浴室完工後
施工臥室之前

屋主只希望更換原本表面磁磚就好
底下的原本水泥底不希望一起打掉
但我爸已經有先跟他說過如果不一起重作,會有問題
比如:磁磚跟原本的底之間會有空隙
     進一步可能造成完工後敲打地面會有聲音之類的問題
但因為一起打掉的話需要加錢,所以屋主想省這一筆

在1月底完工後,要跟屋主請款時
屋主才賴說臥室那個地板他不滿意拒絕支付"所有款項"(包括前面浴室)
就是耍賴一毛都不想付
說地板做了有缺陷,敲了都有聲音
更扯的是還說那種磁磚不是他們要防滑的(防滑比較貴)
而明明我爸已經有事先帶著樣品去給他自己挑了
也有跟他們說他選的那種不是防滑的
而且不是只有屋主一人還有他的太太跟兒子(已婚)都在也住在一起
施工時全家也都住在裡面,等於說我爸在施工他們都在場

農歷年前已經有說好過完年元宵節會匯給我爸,最後當然沒有匯
去跟他要了4.5次,他還撂下一句"叫法官、警察來他也不怕"的狠話
都找了里長一起去,他還是在耍賴

我爸已經決定要告他了
但現卡在到底要告他什麼名目比較合理,這算詐欺嗎?

而且我爸並沒有跟他打書面上的合約(個人接案幾乎都是這樣)
但是有可以證明我爸確實有幫他們家施工證據(包括人、物證)
所以是否我該先寄存證信函之類的呢?
還是直接去告他即可??

104-03-19 23:06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目前跟公司簽了半年合約 各甲乙本 但公司兩本都沒收 一開始我有爭取要乙本合約 可是公司的理由是怕我洩露公司機密 如果不放心可以請親朋好友或請律師到公司觀看 公司是很願意的 但我覺得合約上並沒有什麼公司大機密問題 頂多是公司多少給薪一些基本合約法則 (合約簽名 生日 地址 身份證 蓋手印)這樣算合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0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偌合約記載各執1份,則對方無權禁止您索取您要的那一份,倘若有保密問題,可以簽立保密協議書即可。

2、惟,此部份沒有違法問題,至多可以向法院請求對方交出一份合約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0 09:05

您當然有權要求取得其中一本合約,如此雙方都可提出核對條款,避免產生爭執。至於保密的問題則同上曹大律師所述。

104-03-19 22:34

您好

我是大學生,與室友合租一間套房押金每人五千元,租金每人16500元(含水、瓦斯、第四台、網路,電費另計),租約一年即上下學期,現在下學期室友退租了,房東扣下他的押金五千,以及增加我的租金(單人27000元),租金對我來說太高了,我該怎麼辦?

房東合約的是我們兩個人,合約上分別是乙方1(我)、乙方2(室友),這樣我還需要負擔高額租金?還是我可以繼續付16500元租金就好?

租約上沒寫租金多少,只寫押金五千 且契約書視同押金收據,可是我們兩個人押金總合應該是一萬,房東這樣寫是否合理? 租期滿了會不會又只退我2500元押金?

已經跟房東協調三星期,房東堅持室友違約押金,我一個人住就付單人租金,我該怎麼辦?

 

瓔慧 104-03-19 18:34

我的工作有簽合約,與本票三萬六千元整,只要我在合約期間有意離職就必須賠償違約金,請問公司與我簽合約是否違法或是妨礙自由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3-19 18:56

您好!

這並不會拘束您人身自由,不是妨害自由

違約金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不能一概而論,要考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通常如果雇主有提供訓練或在職進修等而花費相當成本,且限制離職期間不過長,則違約條款就可能被認定合法有效。但即使違約金條款有效,違約賠償的數額若過高,仍有請求酌減的空間。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0 09:57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另外若約滿要離職,請記得向公司要求取回本票

恰恰 104-03-19 18:13

其實是去年七八月的事,只是我住外面都不知道

回家吃年夜飯才得知,弟弟去年夏天跟也是智能障礙的朋友逛展覽

然後旁邊有電腦公司在拉設計課程,也不知道對方是怎麼說的

然後我弟就簽了,因為我弟雖然成年,但領有殘障手冊

他智商好像停留在國中生哪樣,根本沒有辦法自己決定一些重要的事

 

於是年後我幫他問想退費的事

對方說其中一個課程已經上完課了,36800……所以無法退

但我弟只去了前面兩次,重點我弟一個月只賺一萬多,卻簽了信貸九萬

 

可能還有一個課程還在上,所以也許可以退三分之一,感覺很不合理

可以跟對方要求終止合約,全部退費嗎?

你可以寫個存證信函給對方,表示你弟弟是領有中度殘障手冊的智能障礙者,依照民法第75條規定,於精神錯亂下所為的法律行為無效,因此當時所簽訂的契約全部無效,請求對方返還契約的價金。如果對方不服,你們需要另外提起確認契約無效之訴,然後再請求返還支付的價金。

為了後續不會繼續有類似的情形,你們最好替你弟弟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這樣將來可以直接提出監護宣告裁定,直接告訴對方你弟弟簽的契約都是無效的。

恰恰 104-03-20 09:54

弟弟好像已經繳了五六期

弟弟是輕度的智能障礙

一樣可以提出他當時所簽的契約無效嗎?然後請她們償還之前付的分期費用?

甘男 104-03-19 11:39

請教兩個問題,我(簡稱甘男)名下有棟房子,因父親(簡稱甘爸房東)已退休,請父親(甘爸)代為房東管理,進行套房出租以收取生活金,套房合約立約人為約40歲以上男子(簡稱A男)立約不久後,有一女朋友年約40歲以上(簡稱B女)一起入住進所租貸套房

於104年年初,因套房內物品損壞,A男通知甘爸房東進行修繕,但A男常於外地工作,平日只有B女居住,甘爸和A男談定好修繕日期及時間,但因當日聯絡不上B女,因修繕時間問題,甘爸於A男同意下,開啟套房進行修繕

之後因A男和B女出現感情糾紛,A男動手歐打B女,B女一怒之下告上警局,B女向A男提告傷害,並將套房立約人A男趕出套房,並自行居住於套房內,B女卻向甘爸房東提出私闖民宒,

請教問題一:B女向甘爸提出私闖民宅能成立嗎?
問題二:於2015年4月5號後,租貸合約到期,立約人A男表明不願再租貸套房,租貸和約解約但長年A男和B女居住一起,B女已有套房備份鑰匙,

若A男搬離後,B女不願成立新的租貸合約,不願付房租情況下,長期賴在套房內並無搬離意願。

請問我(房屋擁有人)是否能對B女進行擅闖民宅或侵佔罪名還是有其它罪名可提告

證據可證明當時A 男友同意? A男願意出庭作證嗎? 這部分可以打無罪,有證據的話機會就很高,之後不起訴的話,可對B女提告誣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9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女對您父親提出之告訴,可爭執有權進入,而不構成犯罪;令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B女限期返還房屋,若B女就其置之不理,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9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女對您父親提出之告訴,可爭執有權進入,而不構成犯罪;令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B女限期返還房屋,若B女就其置之不理,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

甘男 104-03-20 10:34

謝謝

jennypapa 104-03-18 18:34

您好,本人為小型公司負責人,我公司在網路上協助其他公司代銷商品,代銷合約有規範若對方有侵犯商標等行為我方可免責,但合約效力僅102年起3個月,後續與對方僅有默契沒有書面續約但持續銷售(有進貨單),近日104年收到某公司存證信函表示該品牌產品上面標示的英文字樣有侵犯以註冊的商標,且為同類型產品,對方1個月前有電話通知我們下架,我們也立即下架,但近日收到書面存證信函,想請問律師下列問題

1.這部分我公司仍需付賠償責任嗎?(因為代銷合約已過期但我們與對方仍有進貨銷售)

2.是否有觸犯商標法的刑事責任問題。
3.對於賠償認定一般會如何認定?因為我們銷售該產品數量不多,且該註冊商標的廠商在台灣也是近期才開始銷售,所以不知道與對方談和解一般金額認定與計算會以何種方式為基準?

4.我公司代銷產品在網路上標示中文與英文,舉例大狗BIGDOG,但對方註冊商標為Big dog,這樣認定上是否仍為侵權行為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3-18 19:03

您好!

若確認有侵權商標權人可以向您求償,因為即使合約仍有效,也只是合約雙方內部間責任歸屬的問題。 會有刑事責任。 請參考商標法第71條,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如果只有大小寫的不同,通常會構成侵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約的部分應注意有無展延之約定,雖然合約上註明您方不負任何責任,但商標權人仍可對您提告,只是之後您可以向對方去求償您的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3-19 00:11

 您好,如同沈大律師所言。

另外,大小寫絕對構成使消費者發生混淆或誤認情形,這點你上網查智財局就知道,這有判斷標準及舉例。

以上,如有進一步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律師

回覆 jennypapa 的發言內容:

1.這部分我公司仍需付賠償責任嗎?(因為代銷合約已過期但我們與對方仍有進貨銷售)

2.是否有觸犯商標法的刑事責任問題。
3.對於賠償認定一般會如何認定?因為我們銷售該產品數量不多,且該註冊商標的廠商在台灣也是近期才開始銷售,所以不知道與對方談和解一般金額認定與計算會以何種方式為基準?

4.我公司代銷產品在網路上標示中文與英文,舉例大狗BIGDOG,但對方註冊商標為Big dog,這樣認定上是否仍為侵權行為

 

1.不一定,這部分需要看具體個案資料分析有無迴避之空間

2.商標權之侵害刑事責任的問題

3.此類案件和解有一個大概的市場行情,我可以提供過往和解案例給您參考

4.只要容易造成混淆,就有高度可能性被認定是侵權

本人對於商標及著作財產權爭議相關案件經驗豐富,如需諮詢得洽詢sonny@taipeilaw.com與我聯繫,謝謝

 

ooa 104-03-17 23:32

小弟我去年五月因為大筆房租遺失 不想讓父母知道 因為不想讓他們擔心 輾轉透過網路看見地下錢莊借款訊息 進而給了自己郵局及第一銀行的資料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接著就變成詐騙集團下的羔羊 成為人頭帳戶 一毛錢也沒借到 

以上都是透過電話 及信件交付資料 沒有碰面 後來等待法院偵查的過程等了數個月 因為當時在南部發生,那裡的警察告訴我等北部戶籍地的派出所發通知你再去說明。


期間我不能使用我的帳戶 後來去年八月因為工作關係開了玉山銀行的帳戶,後來九月到台北讀書,因為個人還有其他債務,又上網找了借款管道,用line及電話聯繫,總共有金主、業務專員、跟我接洽的黃先生三人,同樣也是要我交付資料。

但我有上次經驗所以有防備了,我告訴黃先生我之前的經驗,他說如果我不相信他的話,他會派專員到我家附近跟我說明借款及還款方式,讓我放心,因為那時候很急,狗急跳牆,我心想他都敢跟我見面了,還講很多事情要讓我放心卸下心防,我就赴約了,見面時是業務專員跟我碰面,他拿著公司的識別證給我過目一下,說明他們公司主要客戶對象,還有問我為什麼想借錢,及他們利息及還款方式,還要我蓋指紋,簽借款合約書同意書。 

種種一切,我覺得跟第一次的經驗比起來要我直接寄資料什麼都沒交代,放心多了,我心想應該不是騙人的,也很感激他們幫助我,此外他們還帶了一杯飲料請我,跟我聊天。真的覺得他們很辛苦因為那天是半夜23:00,因為我隔天急用錢,拜託他們跑來,所以我真的沒有一點覺得是騙人的。直到隔天line的聊天紀錄變成沒有成員、三個人的電話都是無法使用,接著我就去刷玉山存簿,沒有轉入轉出,然後我想說算我倒楣沒有想到還會被拿去當人頭,所以也沒去報案,因為隔天就已經跟家人出國十天了。回台灣之後才收到去派出所的到案通知。玉山也被凍結了!

去年12月開了第一次偵查庭,偵查內容包括這兩次的詐欺案,今天收到起訴書。 上網查了查,有人說起訴等於無法清白的機會,現在很慌張,因為自己太急於一時,毀了一旦,我手中有第一次寄帳戶資料的收據還有和對方的通話錄音,可是去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說派出所沒有呈上去,現在我的證據都無法提供我要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7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提出,並加以求情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ooa 104-03-17 23:4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提出,並加以求情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 ... (恕刪)

諮詢費用如何計算呢?

法律小學生 104-03-18 00:04

大大你好 你有兩次的詐欺案 而且又被起訴了

             你先前處理的不好 現在整個情況對你都是相當不利的

             但目前你的情況 還是有無罪的空間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1.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3-18 22:54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 id ncc101ds)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櫻桃妹1 104-03-17 20:25

本人是出售人,透過仲介和建商簽訂一份房地買賣合約書,因建商要大批購買約30戶左右的房地再重蓋大樓,故一開始的簽約金就與信託綁在一起,且合約書內容有載明收購於某個時間點時若收購不完成則買賣不成立,雙方同意解除此買賣契約,已支付之價金無息退還.可如今建商因本身財務況狀不佳導致付不出幾戶的簽約金,爾後更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此買賣不成立且解除買賣契約,要我到銀行辦理終止信託價金,否則信託價價的手續費要我自己負責支付,但因違約的是建商不是我,所以我不願去終止信託價金,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建商簽約金應轉做違約金呢?又或者我應該如何處理?

黃先生 104-03-17 19:23

本人以公司負責人名義與某水電二包商簽訂檢視承攬契約書,因故水電二包承包商放棄與水電大包之契約,故水電大包負責人出面承諾換約,以利工程進行。簽訂簡式合約當日本公司已完成用印對方公司以未帶公司大小章為由,表明要帶契約書回公司用印後再行交付契約書。數日後對方公司依職位交付契約書經本公司數次催討合約、依然未交付合約。固本公司於數日前停止該項工程人員進場施作。卻收到對方公司之存證信函,請問我該如何回應。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7 21: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該合約還沒有簽立,但是倘若已經合意,契約還是成立。

2、對方的存證信函內容為何?原本締約當日的過程為何?

3、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口頭約定的話

基本上契約算是已經成立

但是你仍可主張需以書面為主

否則你不需與他簽約

因此他發函給你不需理會他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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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羅奇 104-03-17 17:22

各位律師好,本人的弟弟,少不經事沒什麼社會經驗。於一年多於友人所開設之餐廳工作。其間該餐廳之實際負責人,以免出錢,出人頭為由邀本人弟弟「入股」,要求他擔任店面租借合約中的連帶保證人。一年多過去,本人弟弟與其實際負責人之間有問題,該實際負責人便拖欠薪資達三十幾萬後避不見面,弟弟一狀告上勞動相關部會,調解會亦不出席。爾後,弟弟便收到房東寄發之存證信函,指房租未繳向合約中戴明連帶保證人的弟弟催繳。而該負責人亦不出面。想請教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何應對方式?或是解決之道?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7 18: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於連帶保證責任的部分,除非當時後輩詐欺脅迫等,否則就是有效。

2、有關於積欠薪資的部份,因為有投資入股,因此是否屬於勞資糾紛,仍然有爭議,是否有相關事證可以提供判斷?

3、就您所述的情形,相關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建議由您的胞弟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in 104-03-17 13:07

我個人於今年一月中以分期購買了健身房會籍以及教練課會籍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是在教練課程上教練課共購買了32堂 一堂是1575元但至目前為止只上了兩堂課覺得工作時間較長較無多餘時間去上課 加上兵役已近 已接近入伍時間所以想要退課於三月初時告知教練 並且前往健身房協調卻被告知說須補繳三萬一千五的費用我知道我個人違約在先 畢竟也有上課 該繳的錢還是要繳但兩堂課需要繳交三萬一千五的這金額實在是讓人難以去接受我想這部分該如何去處理合約內容較重要的部分我會詳細補上另外 以分期去購買教練課這部分 是否能以協調解約中請分期公司暫停分期付款的動作?

3.為快速有效達到所定立之訓練目標,因此所有訓練結束必須於協議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其有效期限為1節/5天內、12節/60天內、24/節120天內、36節/180天內,喻期視同自動放棄此權力,並不得任意要求延長有效期限,但若為特殊情況並提出有效之證明者,且經過本公司同意將不在此限。5.課程僅限本人使用,若因故轉讓須經公司同意核准後始可生效,若因不可規則於會員之事由,而導致須終止契約者,將依照會員總繳費用扣除已使用堂數乘單堂課程費用2625元後退款。
剩下的條例大部分都是規定上課要簽到 以及關於身體損傷 保險等等的條例
謝謝

jofy 104-03-16 16:23

能請問一下,如果投資一家社區型小健身房,約莫10萬,已經滿兩年,但因為一直未發紅利之類的,所以想取回款項。合約上載明投資兩年後 可先拿回投資額的一半,但是負責人卻一直藉故拖延還款,請問可有什麼的做法,讓負責人趕快還款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訂有契約,則您們自可以依契約內容來主張,若對方一直不理,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3-16 16:43

您好!

可根據契約約定,先發函催告負責人還款,若仍無結果,可以循法院途徑聲請支付命令調解訴訟請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梁維珊 (成鼎律師) 104-03-16 22:28

 

您好,

建議您先提供律師審閱當時簽署的投資契約,究係應解釋為投資契約借貸契約,二者的法律效果不甚相同。

當然,如果解釋為是借貸契約,則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對方是沒問題的。如果擔心對方脫產,可以聲請假扣押,雖然金額標的不大,但總是辛苦錢。

以上,如有進一步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律師

Joanna 104-03-16 15:28
請問ㄧ下!因為我媽媽有頂ㄧ間檳榔攤做生意!然而當時是和頂讓的小妹妹付頂讓金!後來在另和房東簽租店面合約ㄧ年!當初只有說ㄧ個月店面7000!合約上也並沒提到水費和電費比外面貴!因為媽媽第ㄧ次開店!不知道房東水電費比外收費還高很多!是有天和朋友聊到水費根本亂收!電費ㄧ度11塊(正常最貴才6塊)、水費ㄧ度30塊(正常是17、8塊)!曾經兩個月ㄧ期要3~4000元的水費!我們已經租賃3年了!跟房東反應、他說頂讓的人沒告訴我們他們費用問題嗎?房東開始卸責!後來我發現水錶有問題!我沒用水它ㄧ樣會動!我問房東房東說,你沒用水、錶會動是正常的!還說、你要是什麼都嫌貴乾脆都搬走別租!後來我堅持要求房東換新錶!之後平均兩個月才使用10度!以前沒換時、兩個月要60度以上!多收1500元以上持續三年!我可以要求房東退這三年多收的錢嗎?但是收據我只有留這四個月的收據!這裏是違建屋!所以水錶是另裝的!無法調資料!還有我房租還沒到期!我提早搬走押金能拿回來嗎!?畢竟是他趕我走的!我可以告房東嗎!?還是我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水電費均需先回歸契約內容來看,若雙方無特別約定,則應依一般水電費來收取,所以若對方超收,則可以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來向對方請求返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osola 104-03-16 11:02

大家好   

上次有發一文,這次有幾個問題也想請教一下

我之前因為不瞭解  所以幫別人用我的名字去買房、貸款(借名登記)

現在貸款還未下來,房子過戶到我名下,但是我不願意在借名給他人買房

打算退還屋子給賣方

我想問的是

1.如果我這樣退還,我有奢侈稅的問題需要支付嗎?(本來我名下無任何房子)

2.可以直接在過戶給賣方,把之前合約解除嗎?(要我借名登記的人已經支付訂金給對賣方,賣方說如果要解除,那要沒收訂金)

3.賣方如果收回房子,那她在賣給別人需要支附奢侈稅嗎?

希望能幫助我解決我的疑問

感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6 11: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買賣契約經合法解除之後,無須繳納奢侈稅。

2、倘若沒有法定或是意定解約事由,則必須雙方合意解除,否則就是違約

3、收回之後再出售,財政部認為有奢侈稅的問題。

 

小蓁 104-03-16 06:39

我朋友103年4月1日就在這公司上班 我5月1日因她介紹也進入這間公司上班「我單親媽媽 小女兒目前一歲六個月大 跟我同住」

我們6月中就進入公司宿舍住 該繳交的錢我們也都有正常繳納

但上星期一經理突然叫我們兩天要搬離宿舍!

為什麼我們都還在職耶!

隔天經理又把我們叫去辦公室 他問我明日是否能點交宿舍

我回 沒辦法兩天時間太緊迫了 房子不太好找 一星期好嗎?

經理說好 下星期一可以吧! 

我回說好 我盡量趕

我下班還帶小孩 房子13號找到了 15號跟房東合約承租

租屋那還沒打掃好 宿舍也都還沒整理好

 

經理昨晚請副主任問我們星期一能點交了沒

我回 能再給我兩天時間 星期三一定點交給他

經理說不行!就星期一「今天」

怎麼辦 我到底該怎麼辦

而且我們都還在職餒 他怎麼可以這樣咧

從經理叫我們搬離宿舍 我心理就莫名感到緊張 害怕房子沒找到的話該怎麼辦

現在跟他要求再延個兩天也不准

我都快暈了 拜託 我體力有限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6 14: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理上相關的權利義務必需依據雙方約定的為主。

2、至於實際上,則可以以拍照、錄影等方式蒐證,避免自己的物品遭對方破壞或是清除,但是還是應該盡速依約搬離。

 

 

sai 104-03-15 22:16

簽訂定型化契約簽約兩年中途離職需賠違約

截至今年3月剛好滿1年但公司並無任何培訓計畫

按照合約上的第一年培訓 第二年模擬管理 分配職務行使職權

本人第一年已在做第2年的工作 是否能根據勞基法上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訴請離職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30天內的基準是已寄給公司存證信函的日期來算嗎?
還是以什麼為基準?
本人擔任的職務是屬於生產部負責 是公司主要生產的商品 其工作內容是否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是 那本人的合約 是否為無效
另外有簽訂保密條款 如果將來公司告上法庭 本人所提出的證據 是否會變成洩漏公司機密
其 本人的合約有些不合理 已及違約金過高 是否能已違反公平正義為原則 已及民法的247條之1第三款
判定合約無效
謝謝
ggininder 104-03-13 23:45

我去一間車行問了一台機車 那時詢問他報價是68800元 之後第2天決定跟他買機車 之後他就再打電話問了一次價格 之後在合約上寫了66800元 並且送第一次的機油跟齒輪油400元 我們當下沒有任何異議 之後就簽了這個合約書 就這樣交易完成1個多月後 他打電話叫我去車行 跟我說他合約上的金額寫錯了 是68800元 要我補2000元給他 他說如果不補給他 他就要提告 跟我說什麼等這收到法律傳票存證信函 並且要回機油跟齒輪油的錢 合約都寫這樣了 這樣他可以告我嗎??

楊律師 104-03-14 00:27

對於你提問的問題 看法如下

 

 

他要在民法主張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並且舉證成功(這不簡單)

 

可以等他告你 並留給法官判決即可

 

不須過於緊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除去告民事外,也可能提告刑事詐欺罪,但基本上均難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喬 104-03-12 14:08

我剛購買2014年的新成屋,卻買到所謂的獎勵車位,合約上寫產權是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所以沒有獨立權狀是跟房子寫在同一張權狀

但現在才發現,好像獎勵車位,需要被開放給公眾使用,我只是擁有優先使用權,在跟建商詢問後,他們告知社區管委會不允許外車進入停放, 因為我也是公眾,但這個認知似乎是屬於舊的法令,後來有修改過, 我想問的是,這種公有專用的獎勵車位在使用權益上會否被管委會犧牲掉, 假設之後他們硬要把閒置的車位出租給社區外的人,還是他們必須都要經過我們同意才可做這樣的決議?

如果管委會制定規範不讓社區外的人停放,是否這樣也不能說他違法? 還是如果被檢舉, 我們反而有罰則問題?

小喬 104-03-10 22:19

我剛購買2014年的新成屋,卻買到所謂的獎勵車位,合約上寫產權是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所以沒有獨立權狀是跟房子寫在同一張權狀

但現在才發現,好像獎勵車位,需要被開放給公眾使用,我只是擁有優先使用權,在跟建商詢問後,他們告知社區管委會不允許外車進入停放, 因為我也是公眾,但這個認知似乎是屬於舊的法令,後來有修改過, 我想問的是,這種公有專用的獎勵車位在使用權益上會否被管委會犧牲掉, 假設之後他們硬要把閒置的車位出租給社區外的人,還是他們必須都要經過我們同意才可做這樣的決議?

如果管委會制定規範不讓社區外的人停放,是否這樣也不能說他違法?

阿九 104-03-10 01:20

你好~

我於3/08到桃園仲慶汽車訂購汽車,因條件沒達預期,因此打算到台中車商比價訂購,因仲慶車商和台中車商,同屬代理公司,因區域競爭關係,把我的個人資料洩給台中車商,以傳真方式,以致台中車商拒絕賣給我,原本合約並未達成,請問這樣算是洩漏個資嗎?我可以採取何種主張?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0 0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確實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是要看對方所傳真的個人資料為哪些,當初是否有與該車商簽立授權條款等而定。

2、建議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救濟,之後再評估是否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