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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佩 104-09-11 21:31

不好意思~請問如果一個未滿20歲的女生被公司要求簽合約~再收5萬6千元的押金~要離職了公司卻不退還該怎麼辦~

還有該負責人並未說明那5萬6千元是入股費用~等到要離職了才說是入股費用~~但他的營登卻是獨資~這又是怎一回事呢~

當初合約是寫說~甲方是公司~乙方是那女生~

乙方繳交5萬6千元的費用來任本店的店長一職~時間未到離職要沒收5萬6千元~

甲方會提供30萬元來交給乙方經營公司~但從未給過錢來買貨經營~~給的只是薪水~

還有乙方上班時數超過10幾個小時~該負責人又說乙方是股東所以多出來的時間不算數~公司所有的出入帳全由甲方負責~乙方只負責告知甲方~由甲方來支付公司的款項~

還有一條說~甲方提供30萬~但未來的6個月~若公司有虧損18萬左右的話~乙方得付全責~

甲方還時常不開門營業~當然會虧損丫~所以乙方才想要離職拿回5萬6千元~

沒拿到所謂的30萬還得付全責~還不能行使他口中所謂的股東權力~

甲方要求乙方準時上班打卡~遲到扣錢~當乙方父母找甲方談時~甲方說~他是股東丫~不用打卡丫~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跟甲方要出勸卡時~甲方也不肯拿出來~還要乙方去告他~稱自己完全合法合理~

重點是當初並沒有說那5萬6千元是入股費用~只說是一線負責人~

請問~何謂一線負責人呢~

請問這樣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在這先跟各位說聲感恩~謝謝你們的回答~謝謝~

 

 

你好: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雇主不得要求員工給付保證金,依同法第67條可處6到30萬元罰鍰,建議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開罰。 另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押金。 建議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若對方異議,可在訴訟程序主張押金契約無效。
M 104-09-11 20:56

日前我以前的公司承接一份室內設計案,但因為是老闆自己朋友的案子因此設計合約從簡。

於是該份設計合約內也未曾提到結案後業主可或不可使用設計圖,我是該平面設計圖的原著做人,最近發現業主找人去採訪並使用當初我們公司繪製的平面配置圖,這一個行為是沒有告知我們的,請問這樣有算是侵犯著作權法嗎?

你好:

要看你們室內設計契約約定的範圍或習慣。 如約定不明,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推定未讓與或未授權,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104-09-11 12:48
律師好,我朋友成立的公司向租賃車公司租了一輛賓士車,當時除公司負責人簽署合約外,還要ㄧ個保證人,他有詢問過我但我不同意,就私自代簽我當保人租賃車公司也核準了。現在公司營運不佳,每個月租車款項無法支出,經朋友告知我是保人,如果租賃車被租賃公司牽回賣出,會要求保人補償差額(公司負責人已無法償還),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1 13: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提出我方遭到偽造簽名的抗辯,並且可以提起偽造文書刑事告訴。

 

您好:

因該簽名非您本人親簽,自然可以提出抗辯,不負保證責任,另可對對方提偽造文書之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1 20:05
若對方未經過您的同意,偽簽您的名子於契約上,可提起刑事告訴。 另外,若租賃公司向您求償,可以抗辯是遭偽造。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1 20: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授權給對方,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客兄 104-09-11 11:55

各位好

案件陳述:
朋友1個月前遭台灣大哥大直營門市盜辦門號(並未提供任何證件)
今日(9/11)朋友已與台灣大哥大指派人員&轄區員警約定,晚間一同前往該直營門市調閱合約
(因事發當時欲向該直營門市及台灣大哥大客服調閱合約均以推拖之詞遭拒絕,且該直營門市與台灣大哥大客服人員均希望能私了)

1.是否能向該直營門市盜辦人員提出刑法210條&216條之告訴?或者還有其他可依據之法條?
2.在此案件中該直營門市以及台灣大哥大所應負擔之責任是否有法源依據可以提告?(譬如可向該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提出民法188條之告訴)
3.此案拖了一個月餘已造成朋友生活上不小的影響(朋友於百貨服務業就職,工時長下班還得處理嚴重影響生活),對於該直營門市員工及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求償的基準為何?
4.此類型案件比較建議是由警察機關為公訴人或是親自至地檢署提告?

對於法律不是很了解若有引用不當還請不吝指教,感謝撥冗閱讀。
 

律師 104-09-11 19:21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秀秀 104-09-11 09:48
我借給同事一筆數目不小的金額,但我覺得沒有任何契約非常沒有保障,所以請問我是需要什麼樣的合約,來保障自己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09:57

 寫一張借據,請朋友簽名蓋章。也可以找另一位朋友做見證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以白紙黑字寫下借款金額,時間及款項交付方式,對您才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借貸契約借據開票動產設定抵押,看你能要求到甚麼程度,前二者通常比較容易取得 實務上常發生訴訟債權人因為無法舉證「消費借貸契約合意」及「交付借款之事實」,而慘遭敗訴判決,建議在借據上載明借款時間、金額、借款人已實際收受款項(時間、方式)、兩造簽名,以求自保。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

建議寫一張借據,並請他簽名,最好有其他見證人,而如果給現金,要有收訖的簽名,不然用匯款保留證據比較好。

阿豪 104-09-11 08:31

您好

我在今年7月底本人向私人購買一輛中古機車,但過戶後發現車子引擎有很嚴重的問題,目前狀況是

1、車子有改裝,引擎內部損壞嚴重

2、本人車子買來只騎過兩三次就放在車行待修了

3、後來經認識前車主之朋友得知,前車主知道引擎狀況不好,也曾經因為引擎內部耗材應更換而未更換,也長期使用不適合該引擎的便宜機油導致引擎耗損。而前車主並不承認他知道引擎狀況。

合約書上也表明前車主事後不負任何責任,但本人認為前車主有意隱瞞車況並刻意以合約書卸責。請問這樣還有辦法退回或者有其他辦法嗎?拜託了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10:07

民法第 366 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本案合約書上也表明前車主事後不負任何責任,可解釋為以特約免除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但如果前車主有意隱瞞車況,依據民法第 366 條之但書規定,該特約無效。

建議,立即發存證信函告知該物(該機車)有瑕疵,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價金。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按民法366 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閣下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連小姐 104-09-11 08:28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

因為之前房屋漏水,因為前屋主不出面處理,故我寄出存證信函民法要求減少價金及支付修繕費用,現再前屋主肯出面了,卻只肯支付部分修繕費用,因為也不想為了這件事一直費神,目前我是想要接受前屋主的支付修繕費用,但試想要有書面雙方簽收註明若房屋還是有滲漏水事宜(因為仲介所找的抓漏師父說,應該可以先以窗戶包框方式去改善這有滲漏水的情況),前屋主還是要出面處理。

但是有朋友提醒我,如果我們私下和解,但是如果之後還是有爭議,會不會前屋主說,此次的修繕費就是我同意減少價金?!我以後要自負責任?!我們自己私下雙方一式兩份的合約也不具法律效律?!

另外,如果我在七月發現有漏水事情,九月我同意和解這次修繕方式,即使和解書註明如果日後還是有滲漏水,是否過了半年(民法不是規定半年內不主張即滅失)對方就可以說不關他的事了?!因為民法我看是自己看的,畢竟不是主修法律~我自己的解讀也不知道會不會有誤,因為我有主張權益了,應該不受半年限制吧?

不好意思,在煩請解答,感謝。

你好:

你現在發現瑕疵要主張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就必須受到民法第365條6個月除斥期間之限制,除斥期間無法經由當事人更動,除斥期間屆滿你的形成權就會消滅,跟請求權不同。 你們如果要私下和解,建議委由律師撰寫和解書,避免產生你文義所述之爭議。形成型和解契約成立就要受和解契約拘束,無法再依先前之法律關係主張。確認形則單純在確認先前的法律關係。 房屋漏水你如果不找專業人員鑑定,很難用肉眼就可以觀察瑕疵的範圍,訂定和解契約對你將來的紛爭幫助不大。
瘦瘦 104-09-11 03:38

您好:

當初房東在簽合約時,房租裡面就有包含水.電費及瓦斯費。現在某一個月的電費暴增,房東卻堅持要我們支付全部的電費,況且房東這期間也都會來這裡使用冷氣、電腦、電視、洗澡等等。所以電費也不全部是我們使用的。

另外因為這件事情後,房東堅持要變更合約,但是我們並沒有同意,房東卻說那你們可以搬走啊,他說他這樣不划算,請問發生這件事情,我們該向哪個單位申訴?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06

您好!

1.  您沒有同意修改租約的義務,只要租約還沒到期,大可依目前的租約條款繼續住下去,房東沒有權利要求您提前搬離。
2.  如果再有爭執,可找調解委員會調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律師 104-09-11 19:22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小高 104-09-10 22:46

想請問律師!近日因為隔壁鄰居先生喝醉在家煮東西造成他家廚房起火,延燒到我的家,導致房屋及物品都完全燒光,因為我們兩戶都是無產權的房屋,鄰居他們還是因為早年屋主租給他們,屋主死亡後他們就占用到現在(20多年),聽家人說他們夫妻早些年因為先生欠債而假離婚,想問如果他太太小孩戶籍都在房子裡,太太是戶長的話可以跟他太太求償嗎??

另外我們家是1.2樓的透天,一樓有出租房客火災時有燒毀到房客一些家電,目前跟房客談退租的時候,房客要求我們補貼他家電損壞的的錢,我們是要求他跟我們一起向肇事鄰居求償,押金部分會退還給房客.當月租金也不會再跟房客收,房客如堅持要我們先賠償他家電的錢才願意搬空交還房屋的話,請問該如何走法律的方式中止合約請他搬走呢?

部充說明租約剛好是到約了,在還沒有補簽約時發生火災的,目前房客已經先去租到別的房子,房子裡面還有一些物品沒完全搬空,我們可以進去房子裡面嗎?可以換鎖嗎?   

煩請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你好:

只能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鄰居太太雖然是戶長,但非侵權行為人,亦未違反注意義務,原則上無過失,你只能向造成火災之人求償。 你並非造成房客電器損害之人,無須賠償房客損害。 租賃契約期滿後有無表明期滿不續租?如果有,不會發生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之效果,但若你繼續讓房客使用,並在約滿後又收取租金租賃契約會變成不定期租賃,此時必須具備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能終止契約。建議你儘速發函告知不再續租,催告房客搬離。若房客堅持不搬,就只能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 擅自進入房客承租房屋容易引起糾紛,要儘量避免。
律師 104-09-10 23:54

或許有辦法解決

歡迎來信討論

小高 104-09-11 00: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只能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鄰居太太雖然是戶長,但非侵 ... (恕刪)

 再請問徐律師因目前火災鑑定報告還未出來,如果最後起火原因是鄰居電線走火造成的話呢??

鄰居戶長是否有責任呢?

房客部分能否用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收回自住  來終止契約嗎??

所以徐律師的建議是先寄存證信函房客表明不再續租,再用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收回自住

來向法院來訴請遷讓房屋嗎?

煩請解答 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徐律師所言,若是電線走火,則該戶長也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誠如謝大律師所言,如果戶長有管理房屋之權限,電線老舊就必須更新,若繼續使用致生火災就有可能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電線走火若是鄰居造成(例如電器過載),難認戶長有違反注意義務。 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各款就可以終止租約,記得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以免將來遷讓房屋訴訟舉證上產生困難。
104-09-10 13:19

您好,我在網路上遇到大陸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銷售員,說加盟1880人民幣(約台幣九千多)協助開網店,公司商品全包郵,在合同上也有備註台灣運費甲方承擔,線上看過合約同意後需先付款,公司才會寄合約跟收據給我,付款後才發現這銷售員跟當初說的都不同,也不回應我的問題,也已經超過10天了我還沒收到合約,我這只有合約網路照片,後來我找公司的經理談退費,經理完全沒有要退費的意思,一直說開會再忙,一直不處理問題,我氣不過,直接在我自己的部落格跟即時通頭像更改照片,打上騙錢公司也公開公司網址跟即時通帳號,經理看到後說我這是在毀謗他們公司了,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建議先釐清行為人,是否能確知?如果連嫌犯姓名都不知道,無論民事刑事都很難處理。跟被害人甚至律師比凶的詐騙集團頗多,不意外,對方若真的敢提告誹謗,倒也是好事(你就不怕找不到要告的對象,而且只要你指摘傳述的是事實,就不用怕他告)。

二、 對方若為大陸公司,建議你向165專線報警處理就好,但也不要報太大希望,金額不高,討回來的機會渺茫。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1 10:04

您好:

1、針對加盟的部份,您可先將手邊握有的證據交給警方報警楚哩,請他們查清楚對方究竟是哪個單位或是有人頭操作,因為民刑事提告最基本都需要當事人真實姓名和送達地址,且對方如確實是大陸地區人士,恐涉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屆時要提告會較麻煩,須等狀況釐清後再做定奪。

2、誠如上述陳律師所說,如對方確實向您提告誹謗,對您處理加盟糾紛而言不見得是壞事,您可依此身分資料另行告他刑事詐欺或直接起訴請求民事賠償誹謗部分目前看來則有爭議空間,您可主張所言是可受公評之事,且有相當理由確信您發言係為真實等答辯,詳細內容亦要對方如確實提告後,視其內容判斷。 

ㄚ香 104-09-10 09:55

任職公司為運輸公司,與客戶簽訂配送合約,客戶為履行合約要求我司開立商業本票金額173萬,由客戶經辦人至本公司親自收取並簽名,後續該客戶又要求需以本支或現金為履保金,所以本公司只好請銀行開立85萬本支去替換173萬商業本票,不料85萬被客戶收去,應退還173萬商本,客戶居然說沒收到或不知情,經辦人離職了,173萬本票不知所蹤,接下來我司該如何處理?

你好:

沒有其他證據要證明有侵占犯罪事實會有困難,可能要提供更多證據。 現階段票據遺失必須先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保障自身權益,程序如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5.as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0 1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於我方所交付之商業本票不知所蹤,已經涉犯詐欺罪或是侵占罪,應該要求對方公司協助釐清,否則應該就相關人員提起刑事告訴,單純聲請公示催告或是除權判決並不能完全保障公司之權益。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您好:

建議先將商業本票公式催告及取得除權判決以保障自己權利,而在民事上,取得該商業本票之經辦人當時既為客戶公司員工,是您公司若受有損害,應認為需由客戶公司負責,在刑事上,該經辦人則可能已構成業務侵佔罪。

小山風 104-09-10 00:15

律師你好:

我在103年6月底時買了套書兩套,每套一百本共兩百本

書錢是分12期付款

繳費期間,因為他們公司自己系統的問題,繳費單都沒準時來過,

錢都是交給業務,但公司有收到金額,有寄收據給我,

104年4月完全繳清,

但在這一年內,業務只有跟我要錢的時候才出現,

平時都無法連絡,打電話不接簡訊不回,也不寄書給我,

103年月底,我自己打了很多次客服,才由客服寄出一套書(100本),

還有另一套,後來業務說要等到104年5.6月才能收到就又失去連絡,

等到104年5.6月,我不但完全沒收到要寄書來的聯繫,

還收到他們公司的催繳警告單,說我沒交錢 

此時,我已受不了這一年來,一直拿不到書業務和書籍公司的不文不問,

我上了消保會申請訴求,要求合約解約

之後公司只打來,告知無法解約,且強調當初兩套書一套是贈品,

但是我合約書上清楚的就是寫我有兩套書,

之後書的下落依然不聞不問 

我能告書商公司詐欺嗎? 我如何能跟他們這惡劣的公司解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0 07: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性質上比較接近民事消費糾紛,比較建議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2、倘若要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並避免誣告問題。

TOM 104-09-09 21:59

外包程式設計師已結案,
但在最後因突然要多收合約外之費用,
有種被被恐嚇的感覺,
我方不同意, 
他就登入網站後台,修改破壞
(應該就是他,因為談完1~2天內就出問題了?)
而且通訊問他, 他只說不關他的事~
要我自己想辦法,或要再另行收費數萬元再簽約執行!
我方有備份被破壞前及後 之相關電子資料備份,及大部份之對話~

請問要如何處理?
這樣他有犯罪 那些罪?
另外,他這樣有算是"恐嚇 "?~
請問這樣的案件追訴時間多久?(我方須在多久內去報案,不然就無效不成案?)

先感謝您的說明~ 

律師 104-09-09 22:16

可能有方法幫到你

歡迎寫信到我信箱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至於恐嚇,依您所述之情形,可能尚需有更多的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工程師可能觸犯刑法第358、359條之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建議你蒐集證據提出告訴,偵查中可與被告和解,若被告不願意,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你所述情形看不出來有恐嚇之犯罪行為。
Connie 104-09-09 11:50

如提,

屋主來電表示因出租房子要進行都更,建商要求3個月內搬空。原定租期:5年,租期還剩約2.5年。

最近又剛做裝潢整修,應該如何與業主爭取權益。

+-----------------------------------------------------------+

合約內經查,並無規範都更的條件... >0<..

 

再麻煩各位專業律師建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3: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租約未超過5年,所以基於房屋轉讓不破租賃契約之規定,我方無需搬遷。

2、倘若要搬遷,依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您可以檢附相關裝修費用單據及其他損失之單據請求賠償,否則可以提告

 

蓓蓓 104-09-09 08:40

想請教律師,關於租賃房屋的事:

就是租屋合約於8/10到期,房東卻要求有損壞的部分給她回復原狀,基本上人為損壞的都已替他修繕完畢,冷氣機的部分有請冷氣師傅來看,那是25年的冷氣,是裡面壓縮器損壞,屬自然損壞,也向房東談依物之使用性質,若為自然毀損,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房東表示"我不管,你們就事權不給我回復原狀,不然托到的時間,照算租金",現在就卡在冷氣,房東不退租...請教律師,該如何處理?謝謝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9 08: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契約約定合約到期時雙方權利義務行使之方式,如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履行契約點交並返還押租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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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要求房東限期點交及返還押金,以作為已返還租賃物證明之用。

小妹 104-09-08 19:06

您好:因為急著租屋,所以急著簽約

沒想到問題一直出現

簽約那天,房東說他第一次當房東

所以要求我們一年內要給他到家裡檢查

看看房子有沒有被我們破壞

因為我們也沒有要做壞事,所以就答應他

房東還特地在合約上註明

我們以為房東就大概大致的看看

沒想到,房東說也要看我們的房間

那就太誇張了,我們無法接受

房東說:合約上有註明,如果不遵守,就要趕我們走

合約上只註明:一年內看2次房子,不過要提早通知我們

我們同意才可以!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我們有權利拒絕,讓房東進屋嗎?

如果房東強行硬要進屋,我們該怎麼辦?

拜託教教我們

你好:

房東未經承租人允許擅自進入出租房屋,會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你當然可以拒絕。就算你同意讓房東進入房屋,視察的範圍也是要經過你同意,你還是可以要求房東離開,房東不離開還是會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侵入住居罪。 房東要強行進入就報警處理。 建議你先跟房東說明,租賃契約約款可能會有觸犯刑法的問題,請房東更正,或聲請調解調解委員協助。

一、如果你已經明白拒絕房東進入房屋房東還是進入房屋,或是你已經請求房東離開房東硬是不離開的話,可能會有侵入住宅的罪的問題。

二、但是不建議你去告房東刑事,一般租房屋就是租一年而已,期滿不要續租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李文進 104-09-08 17:59

房子的時候我們電費是採取預繳的 一度要7元我知道這可以跟台電申訴可是想說算了人家也是想多賺錢 租前幾個月都好好的到了今天晚上睡覺時突然沒電被熱醒我打給代理人說怎麼會沒電他幫我問房東怎麼會這樣房東說我電費扣完了可是我每個月預繳的電費都比平常用電還要多照理來講我應該還有3000多元的電費 代理人叫房東先幫我入5度的電試看看不過我按時繳房租電費他們也說會幫我入電看我匯多少他們就入多少可是今天跟我說沒電了是不是他們根本沒幫我入電費阿 我覺得這樣對我來講很不公平想要退租可是合約上面寫退租押金拿不回來 想請問各位律師假如提告可以拿回押金部份嗎? 我們房租跟電費是用轉帳的有轉帳證明

你好:

房東無故斷電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供電是出租房屋之人之主給付義務,若對方拒絕供電你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組金,亦可依民法第226條規定主張可規則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同時請求返還押租金
曙光 104-09-08 08:15

請問 當初女朋友進入房仲工作 跟我借用黃金門號好方便她做房仲 於是她要求她要4G可上網 我簽了一年合約 借給女朋友使用僅SIM卡無手機 結果後來沒幾個月 女朋友房仲沒做了 電話費累積三期也沒繳 人還跑到澳洲 這中間有LINE的訊息往返 對方也同意使用者付費的概念 也同意繳費 但一騙再騙還是沒繳 於是我寄出一份存證信函 請他繳交欠款給予7天時間 對方家人收件 仍置之不理 我寄出第二份存證信函 主張歸還門號SIM卡 並繳交欠費和負責違約金 仍置之不理 請問我能否告她侵占?(LINE上面有對話紀錄 對方說有催家人繳 但遲遲未繳 若是能告侵占 未來上法院會不會法官的認知認為電信號碼歸該電信公司所有所以沒有借用的問題?? 但門號也應該屬於私人財產吧? 因為是黃金門號屬於有價物 且人際關係所謂的人脈 也屬於個人資產不是嗎??)所以能否告侵占? 感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08 12:05

對方很可能已侵占罪,您可具狀提告

您好:

此情形可能已構成侵佔,可提出侵佔告訴。

小棄 104-09-08 07:12

你好,我想問某人已做保拍法頂將他爸名下動產過我名下卻拜託我貸歌抵押。—直請求只好答應。也向我她會的期還款。貸15年。在今年因他遲繳害我註記聯徵。並來跟我有過戶還她們房子,都跟人說,我是人頭,借名,侵佔,。想請交,所有權狀在我這,當初賣買合約。和房屋稅。地價稅還都我們繳最多,我能向他做什麼嗎ˇ謝謝。

寅? 104-09-08 05:15

律師您好:

我9/4在世界健身中心簽了入會合約,入會時要付入會費2088+首末月費1288*2=4664,但是簽約當時只先付了100元當作訂金,剩下4564是要在10/4付款。

這幾天想了想還是想解約,但是已經過了3天審閱期,

合約上面還有一條寫著:繳納入會費後七日內,如未使用本公司設備者或本合約所載之開始日尚未屆至者,會員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但是我前天有去參加一次團體課程,已經使用設備了....而且我剩下的4564還是要繳給他嗎?還有違約金怎麼辦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8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已經使用了,所以就使用的部分依比例負擔費用

2、繳納之後,應該由對方簽立費用結清切結書等,才能保障我方的權益。

mouse 104-09-08 02:21

朋友的朋友買車,因為朋友跟我保證說會幫我請他朋友簽合約(說他朋友家有房子)跟本票保障我,還會錄影存證,我也因為人情因素沒想那麼多就答應當保,之後成功跟和潤貸款25萬,一期6958共分48期,結果我朋友也沒給我這些保障我的資料,剛開始都有繳款,這幾個月開始嚴重遲繳,結果兩期未繳我戶籍收到雙掛號的法院本票裁定,事後朋友的朋友代墊一期,貸款開始到現在只繳了5期,現在剩一期未繳,我卻找不到我朋友跟他朋友還有車子,銀行那邊一直打來我這催繳,現在能聯絡他們的資料都沒,請問我該怎麼辦,也都不太敢接銀行那的電話...但我真的有心想要處理了,有打算尋求銀行那協助...但不知到銀行那會不會幫忙,也不知道該怎麼跟銀行說...已經有做最壞的打算花錢消災了...但怎樣才能讓傷害降到最低...不用白白背那麼多債...

沈恆 (沈律師) 104-09-08 05:48

您好!

證人的功能就是當主債務人不還錢時應代付清償責任,故您應先代為清償,事後再找主債務人追償。因債權人已聲請本票裁定,若不及時代償,您的財產恐遭查扣拍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ouse 104-09-08 14:3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證人的功能就是當主債務人不還錢 ... (恕刪)

果凍先生 104-09-07 16:10

向外交部提出國賠請問如何寫國家賠償申請書?
請問是向外交部該主辦部門請求還是對於整個外交部?
協議失敗該向何處何種層級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裁判費如何計算?

原本合約書有提到若有犯法之行為將被取消資格,本人當時出團在印度,的確拾獲遺失物,但其發現物品之方式為趁我不在時偷翻我包包才發現,違法蒐證,然而致使我被開除並且無法繼續旅程,侵權地發生於國外但簽署合約地在台灣,後續影響地也在台灣,提出民事訴訟是否有效並有證據?

kai 104-09-07 13:49

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4-09-08 00:40

您好!

1.  借名登記除非立有契約,否則本就很難成立,但既然只是讓父親借住,還是要趕快收回來。

2.  公保給付不是遺產,您可以自己留著。

3.  喪葬費可以先從遺產扣除。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舒妤 104-09-07 13:40

原委說明:厄長請見諒

重機新車貸款55萬

我有需要貸款而在網路上找上民間代辦公司,原本拿土地要申請貸款60萬,但代辦公司說土地不值錢,無法貸款那麼多,只值10幾萬,而後代辦公司說他們公司有個方案是買重機換現金,先向A銀行貸款買重機,然後在由代辦公司向B銀行申請代償,償還重機在A銀行貸款,在申請代償時就可以還完,原在A銀行的車貸,且會協助申請多貸,而B銀行代償後,車子就沒車貸問題,而後在經由代辦公司宣稱有合作的買賣機車通路商,把車子交給通路商做買賣,所以我當下不假有他就簽了合約委託辦理過戶機車過戶無爭議、中古汽車買賣、委託友人讓渡機車委託書),在簽名後,對方只給我影印的合約書,但都無對方的資料,合約書上只有我的簽名及手印,其於部分全未填寫,交車當天,就把重機交給代辦公司說的通路商賣車。

但之後機車買賣通路商就找一堆理由,說車子那裡有問題等等?都沒匯款給我,我想去通路商那裡了解,也順便看看車,但通路商卻說一大堆理由阻止去看,我認為有詐,所以想要回車,他們不想歸還,就說我違約,要我付40萬違約金,說都有合約,我故意同意付違約金,但是要當面點交,在這其間對方推、拖,而後卻演變找他們的員工出來說,我在上面那幾個合約書上是有簽”當票”的合約(當時對方未對我表明有當票),主張我沒影印到,現在說車子被員工買走,所以對我說不能提告,如果提告,他們就會拿出我親自簽名的合約書反告。

找代辦公司處理,對方卻說是我的問題,問他們合作的買賣通路商在哪裡,他們卻說不知道,我認為遇上集團似的詐騙

問題:

1,我在消保官的建議下,到警局先報機車侵占,而後到刑警時就在加詐欺的告訴,現在我只有對方的電話、line、機車車號。(警方有讓我指認,確實是交易的人)

2、如果警方找對方說明,對方拿出我的親筆簽名合約,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3、我手上有的資料是,l

ine記錄,和他們的通話錄音(包含代辦公司、買賣通路商、自稱買主的員工)整整一個月的通話錄音錄音當中,對方有說到“合約書上的資料都是他們後填的),請問這些資料對我有幫助嗎?

4、買車時需付頭期,但代辦公司說,頭期款費用買賣通路商會付,等到車賣了會從中在扣除,但中間出了狀況,我自己先付了2萬2頭期款,而後交車時,剩餘的5萬4,是由買賣通路商支付。

我家境雖普通,但有能力負擔貸款,也按時繳交貸款,沒惡意把車變成權力車,現在束手無策的我很急,希望律師們能提供我專業的意見。謝謝

kai 104-09-07 13:28

父親死後  其96年娶進的外籍配偶-已有身分證 提出遺產分配部分

1. 我於民國94年購買給父親居住的房子--當時登記在我未成年兒子名下    被對方告借名登記    但我有向信義房屋購買的合約書  並且有當時 贈與我   兒子的  國稅局贈與證明   還有房屋稅繳納證明   對方只能提出一個媒人的說法   說我父親表示房子是他的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2.  除了父親的農保     因為我為教職人員    對方要求把我所申請到的公保喪葬補助費一並納入遺產分配     請問這於法合理嗎    公保乃屬於我個人保險   保險費也由我繳交    為何納入遺產分配

3. 請問我個人支出的喪葬費用 是否可以訴請先從遺產扣除   再將遺產進行分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3: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我方出資購買、實際所有人(您的兒子)持續使用管理該動產才有辦法主張借名登記

2、是否有記載受益人?若有,則非遺產,反之,則屬於遺產(倘若被保險人是您,則與遺產無涉)

3、可以。

 

kai 104-09-07 14:25

律師你好  先謝謝你

對方主張 我購買贈與我兒子的房屋 是我死去父親的借名登記   但我並沒有居住在該房屋     目前我擁有 1. 當初我購屋合約書   2. 我贈與我兒子國稅局的證明文件   3. 房屋稅繳納證明     請問這樣對方的訴求還會成立嗎    謝謝您 

kai 104-09-07 14:30

 另外    公保是我的/我即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        並非我父親的   公保費是由我繳交    故因父親去世我可以請領  公保的喪葬補助費    與我父親無關   這樣須納入遺產分配嗎      謝謝

fan 104-09-07 11:55

您好

想詢問下關於新成屋代書費有疑慮的部分,分為2項

1.為保存登記費用--5000

2.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含登記費)--2000多

該2項費用於買賣合約上並無表示為買方應附款項,如該2項費用為建築成本含在代書中由買方支付是否合理.

另外建商有提出該2項費用為買方貸款時,所需做之動作(保存登記及複丈)

如建商堅持該2項費用由買方支付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

 

 

 

miriam 104-09-07 11:11

想請問我在一間足底按摩館任職已10個月,期間薪資皆是以月薪計算,6月份因要店長離職,老闆要我協助承擔管理責任所以加薪並加保勞保(6月以前都沒保勞保或就保),但老闆要求要簽三個月合約書,內容說明工作內容、薪資,三個月到期新店長來了,老闆要求要將月薪改成以時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公司之前有幫我們投保勞保,但如果轉成時薪計算,公司就不幫我們保勞保,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老闆現在又強迫員工要認股,認股就是股東要一併承擔虧損,如不認股就要我們離職,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以上三個問題請求協助,如果公司違法我們可以依那些法條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以實際任職人數計算),若是,則屬於強制納保,反之,則公司可自由決定。

2、有關於勞動內容、條件、薪資等有所調整,都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否則我方沒有配合的必要,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3、認股的部份,我方可以拒絕,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4、倘若公司有違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miriam 104-09-07 11:2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若是,則屬 ... (恕刪)

 謝謝曹律師回覆

公司含聘請的店長及兼職員工共有6人,但有2人自願不要加保勞健保,這樣是否還是可以強迫投保呢?

hanhan996 104-09-05 23:15

你好, 最近家中有一塊土地買賣, 經鑑介後發現土地前馬路排水溝佔用到私有地(應已超過20年但馬路也是私有名下), 目前有詢問公所如何處理, 公所是有提出申請鑑介複勘(不一定申請通過也不確定時程), 但看起來一直拖延並不積極處理, 如要請公所移動排水溝退回私有地是否可能? 買方提出總價需扣除排水溝佔用坪數金額, 請問如此合理嗎? (代書是提到買賣合約中有一條會對我們不利寫到"賣方應負責出賣標的物所有權之完整無他項權力設定負擔,無租賃關係及上手來歷糾葛等事, 如有上情, 買方應負責塗銷及解決, 否則致買方受損害時, 賣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感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5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雙方買賣契約違約規定如何約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買方要求扣除可能會不合理,應是協商如何由買方來承受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建議您們可以再協商看看,也可以直接聲請調解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和 104-09-05 15:51

民法第245-1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問賠償二年不行使消滅,可是目前發現對方諦約未誠信告知已超過二年,是否再可求償,而目前最主要的的訴求是解除合約,不知能否可行?   謝謝!〔依民法245-1〕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5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法第245-1條規定是以契約沒有成立為必要要件,倘若契約未成立,則無解約問題。

2、有關於店面是否屬於違建所衍生的問題,建議可以以損害賠償的方式處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邱耶 104-09-05 15:28

律師們好,前陣子簽了一張設計約與工程約合併的裝潢合約,但後來發現那位設計師他的木作品質不符我們的預期,因此上星期(工程尚未動工),我們去和他談,是否可以不做木作的部分?但那位設計師堅持裝潢的總金額要達到五十萬(我們當初的合約簽七十五萬,百分之三十訂金已付了二十二萬),若取消木作部分,裝潢總金額大概只剩三十萬。

 

然而工程契約上並未載明非要做到五十萬,只有在「工程總價」一條寫上七十五萬元的總價;而在「工程變更」一條則寫著:(1)甲方於必要時得變更工程之設計及內容,其因此而需變更承包造價及工程時間,由甲乙雙方協議用書面訂定之(2)由於上項原因,致乙方蒙受損害,甲方應補償之。 想請問: (1)我們是否可以單獨取消木作部分?而不必非得要做到五十萬? (2)若對方以材料已經叫了為由,要我們補償,我們是否該補償?
Zoe 104-09-05 03:15

到人力公司接受派遣工作為期五天

當週有日睡過頭下午有去上班

被派遣公司以矌職為由扣掉當日薪水

5天薪資只拿到3天 半天因為曠職被扣

一天薪水押在公司

之後也去其他地方工作為期兩天

也告知這次派遣結束要請假

結果事後被告知要去辦理離職

接受公司派遣15天就可離職

但是有事無法接受派遣

公司私自接下工作又以矌職將薪水扣除

有跟公司談願意被扣薪一天要拿回兩天薪水

對方不理睬有告知要上勞工局調解

對方說: 合約有簽名收到調解庭通知會寄存證信函過來

當初簽約為一式兩份但是沒有拿到合約

想上勞工局調解庭又怕被對方提告

因為沒有拿到合約怕對方修改合約內容

再者公司現在也不要求我接受15天的派工

因為我三天的薪水都被扣掉了

但是我並沒接受與同意對方派遣

麻煩幫幫我該怎麼處理

我只是想拿回辛苦錢

 



 


 

 

你好:

可以請求派遣公司給付你有工作時的工資沒有問題。 但你曠職造成派遣公司損害時,派遣公司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等勞工局及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之結果再來判斷應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速獲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oe 104-09-06 02:10

謝謝您的答覆!

我想請問一下

我並沒有答應要接受對方的派遣

對方單方面認為我會接受派遣也能提出損害賠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6: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取得契約書的影本。

2、我方是否有接受派遣的部分應該由對方舉證,本文認為本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無不妥。

小妹 104-09-05 00:44

您好:是這樣的,日前租下屋子

不過還沒進去住,因為房東下個月才能交屋

所以我們簽約了,先付一個月租金

也付清了仲介

說好交屋時再付清訂金

合約上有條例說:因為租金所以房東

年底報稅時,會多一條租金收入的稅金

和每個月都要付二代健保費

我們租屋10年第一次聽到這條款

當時簽約時,房東說要自己負責

過了2天,就說這2筆費用應該我們房客

所以要求我們負責,真是晴天霹靂

為什麼我們每個月繳房租

增加收入的是房東,而他的稅金

健保費要我們出呢?

我們當然不答應,堅持按照合約

而且壓根就認為那2筆錢,不應該由我們負擔

根本無法商量,於是我們說不租了

房東說是我們自己悔約

所以一個月的租金,不還我們

仲介也幫房東說話,說是我們自己悔約

所以仲介費也不可能退還

我們是遇到什麼啊?

現在法律真的這樣規定嗎?

房客要負擔,房東租金收入延伸的稅金

二代健保費用嗎?

而我們不但沒房子住,錢也拿不回來

拜託各位大律師

求求您們幫幫我們

救救我們,拜託

 

 

補充:我們的租約並沒有公證

我們也沒有要報稅

你好:

繳納租賃所得之稅捐原則上由房東繳納,但是可以轉嫁由房客負擔,但租賃契約上你並未同意負擔稅捐,房東當時亦表示自己負擔,所以你沒有繳納義務。你只要給付租金即可使用房屋,若房東拒絕你的要求可以發函催告,無效果再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你並無違約情形,房東無權沒收押金。 建議你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小哈 104-09-03 11:39

因最近要離職,才被公司人員才提醒進公司時有簽定「同意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才能離職,否則須罰一個月薪資」的條約,但當時進公司面試的人員以及公司都未提到會被罰錢,都是透過同事得知合約內有提及若未任職滿一年須罰1個月的薪水,且公司人員只給我看我當初同意任職滿一年才離職的條約,並未給我看相關會罰錢的條約,想問若當初真的有簽定這種條約,是不是真的會被罰錢,罰的錢會按照比例原則罰?

你好:

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雇主與勞工可以約定最低服務期限,但是否適法還是要從必要性、合理性去判斷,要依照具體個案情形才能夠回答。 基本上你有簽訂勞動契約書面,內容就會記載相關約定。
小哈 104-09-03 12:1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公司另有表明離職須於30日前提出,但不是工作3個月以上1年以下,10日前提出即可嗎?

我的工作電話客服,當初契約內提及若有「未滿一年即離職」、「未於30日前提出離職」,可求償一個月平均薪資及簽約金當違約金,這是可以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9-03 18:25

您好!

工作未滿一年,離職時依勞基法規定10日前通知即可,約定要提前30日通知,此部分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無效。 但未滿一年離職違約條款勞基法並未禁止,並不當然無效,仍要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是否屬於必要、合理的要求,倘若該條款有效,則未滿一年即離職仍應依約賠償違約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enry 104-09-02 15:50

律師好,

請教一下,關於建商違約利息問題:

建物跟土地是分開的兩本合約,只有『建物』的部分有逾期以『已付價金』的每日萬分之五的延遲利息給予買方,以下是合約所載明並計算日期:

合約最後開工日:2013/8/31前開工
合約完工日取得使用執照:400個『日曆天』
應取得使用執照日期:2014/10/5
實際取得使用執照日期:2015/4/14
總共延遲天數:191 天

延遲完工日的利息為:

房價已付價金(不含地價)X 違約利息5/10,000 X 天數 191 =這樣對嗎?

謝謝你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17: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算法沒問題,不過要注意是否有例外條款等。

2、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並請委請律師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向建商主張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注意契約內有無其他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玲玲 104-09-02 09:43
家人當初投資開了家店面,讓我發揮專長,因為我們只是小型店面員工只有我一人,勞保、獎金、該有的制度都沒有,連最基本的合夥合約都沒有,都只是口頭上說,2年後店面回本了,家人卻無意將店放給我,這中間營收的部分看情況對分或37分,請問這樣的情形 我還能保住我的權益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合夥契約之成立生效,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能證明雙方確實有合夥關係即可。至於出資額,因為你的情形當初未對勞力出資部份估價,故應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你的出資額。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陳小巴 104-09-02 03:22

我於2015/9/1約莫晚上7點半左右到健身工廠簽一年合約
但因扣款未成功,我提出在2015/9/8重新簽約
返家後已不想加入會員
所以在我尚未付款及尚未使用器具下(但先前有免費體驗)
解約需要付違約金嗎?

如需要付違約金,最高上限應為多少?

你好: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第一項)(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二)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第二項)消費者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雖已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七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解除契約。(第三項)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消費者得保留本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上開應記載事項會成為契約的內容,可以以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建議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您好:

免費體驗應不算已使用,所以您應可依法主張解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2 23:05

若為訪問買賣,依據消保法有七天之無條件解約權,故建議若遇解約,要在期限內進行,若對方不予理睬,建議直接寄發存證信函解約,以避免日後舉證之問題。

吳君燦 104-09-01 18:25

我在4年前買了一隻狗,也留著買賣契約書 但就在今年的2月,我跟男友分手 我用手機的line和facebook說過把狗送給他 但沒有簽下任何贈與或其他的合約 而在這兩個月不斷哀求他把狗還給我 他堅持不要 請問,手機的line和Facebook的聊天內容能夠成為我贈與他的證據嗎? 可是我們沒簽下任何合約 狗身上的晶片也沒更改主人名字 能夠以沒有簽下契約為理由把狗要回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1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贈與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因此雙方只要合意就會生效。

2、除非有被詐欺脅迫等事由撤銷贈與契約,否則恐無法取回。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1 21:26

您好,狗狗在法律上屬於動產,又動產贈與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又您已經交付狗狗給對方,故除非他自願還你,否則難要回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1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難以請求返還,可考慮領養流浪狗,解決社會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吳君燦你好:

若對方有妥善照護狗兒,那麼你應該可以感到放心。

若對方未妥善照顧狗兒,可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10條、第11條等規定向各縣市政府動保處檢舉

以上供參。

阿聖 104-09-01 12:32
您好,我是在102年10月加入的,因有打電話解約,他們說六個月後沒辦法解約, 可是我不想要他們的合約了,為什麼不能解約,希望律師能給我方向,我要怎麼處理比較好,我投了不少錢進去,負面消息也很多,在麻煩有遇到的,或是更好方式處理可以提供給我,感謝!

要看具體事實細節是否能找出中止或解除契約的事由,或是依簽訂的契約條款是否能有支持中止或解除契約的約定,必須要詳細了解才能判斷

您好:

若您是生前契約之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您應可隨時終止契約,並拿回不低於80%之價款(若殯葬業者已有提供服務,需扣除該些費用)。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內政部發布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六、不得排除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之權利。」 就消費者言:在簽訂契約後14日內,得以書面向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解除契約(毋須載明理由)。而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30日內,返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價款。若簽訂契約逾14日,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最高得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之金額後,不論消費者是一次躉繳或分期多次繳納,於最長不得逾30日內,退還消費者所繳價款。若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已經開始服務,消費者仍得要求解約退款。惟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除得扣除總價款百分之二十外,已服務之費用也得扣除。 其他參考資料:http://www.funeralinformation.com.tw/Detail.php?LevelNo=83http://www.funeralinformation.com.tw/Detail.php?LevelNo=86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阿聖 104-09-01 22:16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要看具體事實細節是否能找出中止或解除契約的事由,或是依簽訂的契約條款是否能有支持中止或解除契約 ... (恕刪)

 謝謝黃律師的回覆,我那時候所花費用是在骨灰罈、入會費,一個46000元,預定生前契約一件,分期繳款:分期繳分48期,每期3900元(聽人家說,好像要一個月有賺三萬四萬塊那邊才會扣3900到信託)

那我不知道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寫存證信函?可是我又不會寫!

阿聖 104-09-01 22:20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內政部發布 ... (恕刪)

 謝謝曾律師的回覆,我那時候所花費用是在骨灰罈、入會費,一個46000元,預定生前契約一件,分期繳款:分期繳分48期,每期3900元(聽人家說,好像要一個月有賺三萬四萬塊那邊才會扣3900到信託)

生前契約的部分都還沒有使用到~~~~

那我不知道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寫存證信函?可是我又不會寫!

阿聖 104-09-01 22:21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您是生前契約之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您應可隨時終止契約,並拿回不低於8 ... (恕刪)

 

謝謝周律師的回覆,生前契約的部分,我也還沒使用到,

那我不知道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寫存證信函?可是我又不會寫!

潘潘 104-09-12 22:41

我也是超過六個月,他不給退的受害者。

我到現在還求助無門

我的line: luckysaturday

Pier 104-12-04 22:14

我媽也被拐去買,101年買的,我現在才知道想幫我媽退掉,可是困難重重

連小姐 104-09-01 11:21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因為我於104/01月交屋,20年屋,交屋前有詢問房屋是否有漏水情事,屋主表示沒有(買賣合約內容亦有說明無漏水情事)。因為我生小孩及裝修(僅裝修客廳跟廚房)緣故,於104年7月25日才搬進去,於7/31晚上就遇到颱風發現有漏水(客房)情事,因為位於高樓(8樓)所以我們打算要換窗戶(因為颱風讓我覺得主臥窗戶要換隔音的,但因客房窗戶有滲漏水也一並更換),亦請仲介去跟前屋主反映漏水知情事,但是,前屋主一開始說他之前沒漏水情事,但是我們說,這明明有修補過的痕跡,屋主說不知情不合理吧,然後仲介就請抓漏師傅來評估,評估出來跟我們之前找做窗戶的來看是一樣的說法:因為房子比較老舊20年了,所以以前的技術導致窗戶跟水泥之間所造成的漏水,但是這以前有修補過的痕跡,也修補的不好~所以目前都評估只能使用做窗戶包框來改善漏水情況而已。但是已經跟前屋主說了這樣的情況,前屋主只說"窗戶部分也覺得,已經使用一段時間、也不願意出面處理",我想法只是,如果沒搬進去沒遇到下雨,我們怎麼知道會有漏水情事?而且我們搬進去是7月的事情,其他住戶也都會知道!這真的跟使用一段時間有關係嗎?另外,如果走調解會她一直不願意出面呢><"

因為我們不可能等到他願意處理才處理窗戶事宜,所以已經有請窗戶的人員來更換了,並報價針對修繕漏水須包框處理的費用以及更換窗戶的費用,因為不可能僅包框而窗戶不做更換。並請窗戶的廠商在報價單上註明修繕漏水窗戶。

颱風過後我們僅拍照有漏水部分,但是可能沒有很清楚,我不可能在等到下次下大雨再拍照存證.....那如果前屋主說已經沒有漏水事情了怎麼辦

還有,因為當初交屋時,代書沒注意到有天然氣所以沒過戶,之前我們去申請時,欣彰天然氣說,因為之前屋主有欠費,所以被拆表,要我們繳清欠費跟安裝費(因為是被強制拆表,所以要覆錶安裝要跟我們收350的安裝費,不收拆裝費)這個部分應該也是前屋主要負責吧??((前屋主認為沒結清應該是無法轉移給我們,所以,不願意支付。))但是,如果當初在交屋時,代書有針對天然氣做過戶,前屋主就必須先繳清這些費用不是嗎?!

因為仲介說,天然氣這部分是售後服務,屋主沒要求是不會去注意要過戶天然氣,這樣合理嗎?

因為前屋主一直採不想負責態度,看了其他人諮詢部分,針對上述滲漏水事宜僅能做瑕疵擔保而已?無法減少買賣價金嗎?

努力這麼久才終於買了房子貸款壓力還在...竟然遇到這麼多問題><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在煩請律師們細心解答,感謝。

 

你好:

漏水部分可能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以請求減少價金,若是故意不告知瑕疵,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減少價金部分通常會依據修復費用來衡量減少的數額。 危險移轉前(點交前)的瓦斯欠費由前屋主負責,雖然契約沒有約定要過戶,但可以透過解釋的方式認定前屋主有配合過戶之義務。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依正常途徑主張權利。

屋主有瑕疵擔保責任,可向其請求減少價金,依具體狀況,仲介部分可能也有過失,也有賠償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1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建議您,盡量與賣方協調解決,不要輕易提起訴訟,以降低損失為目標,若提起訴訟,法院將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瑕疵歸責事由,您除須支出高額之鑑定費用外,尚有律師委任費用及給付法院裁判費,不一定真的核算,可能較自己修繕完成費用還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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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在進入訴訟程序,漏水部分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減少價金,對方已經在買賣契約表示沒有漏水,因此漏水部分對方要負責,至於瓦斯欠費則屬前屋主需負責範圍,如果您幫忙繳交以後可以依據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賠償

Yumi 104-09-01 10:10
之前的公司有在辦理移民的業務、之前已先跟客戶收定金、合約也標明10萬是付給我的獎金、我離職被告知客戶移民無法辦理、老闆要我退回獎金、前端辦理過程我均有服務、我認為我無須退回獎金、無法辦理是公司的問題、並不是我的原因、想請問老闆ㄧ直發訊息要獎金、請問我須理會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