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租賃契約若是定期契約,無法請求調整租金,只能在租賃期間期滿後續約時,雙方再就租金磋商。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09號民事判決:「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 442 條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原約定之租金額在未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以前,並不因租賃不動產價值之昇降,而失其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是承租人於出租人起訴請求調整租金前,已依原租約給付租金時,出租人就其已給付之部分,即不得請求調整租金。」 就算要調整,在調整前按原來約定給付租金即可。 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若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可以終止租賃契約,請求遷讓房屋。 建議還是要按原來約定給付租金,以免出租人依土地法規定終止契約。 凍結帳戶有可能是房東去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可要求限期起訴,或按原定租金給付房東即可。本人與妻子育有三歲以下子女,因方便相互照顧目前與岳母家人租屋同住。本人小舅子已成年患有重度憂鬱症精神狀況時常不穩定且不願就醫,發病時就到處打電話投訴機關或營業店家四處報警提告,弄得管區警員一天要來家裡好幾趟。曾就醫住院因騷擾其他病患及醫師、護理人員而被醫院通知帶回療養,醫生有開藥給他但他不按照處方用藥只選擇服用會興奮的藥物,且過量服用吃完又回醫院領取,經常夜半不眠大聲咆哮製造聲響造成全家無法睡覺。日前他又在家中咆哮怒罵三字經被我勸阻進而引起口角,他報警告我恐嚇,隔日又言語挑?再次口角他又報警告我毀謗,他得行為已經嚴重造成我們其他人精神及生活上極大的痛苦及騷擾。因怕他會傷害家中幼兒所以想分開居住,有以下專業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1.租屋處的合約是由我與房東簽訂,每月房租也由我支付。請問我是否有權請求他離開不再讓他居住於此?我該怎麼做,準備什麼資料及證據?
2.以他目前狀況並無經濟能力,若強制驅離他他一定流浪街頭,因他患有精神疾病我們是否會觸犯遺棄罪之類的法律?是否可請求相關社福機構協助?
我家小妹3個月前去到通訊行辦理攜碼,
除了電信業者的合約外,還有一份店家自己的聲明書。
店家聲明書裡面有提到申辦後十個月內遭電信業者拆機造成店家佣金損失(含沒繳電話費/賺取價差後過戶給他人或是解除合約)要賠償雙倍的店家補貼款與佣金和罰款(5000~30000元不等)。如不賠償均屬詐欺。還要賠訴訟費與律師費
妹妹因為公司的福利不如以往辭掉了工作,所以這工作的門號也打算停掉不使用。店家聲明書中只提到不能解除合約,但沒特別強調不能退租(停止使用)。
但還在10個月內,妹妹很怕要罰款或是上法院。但每個月1500元的電話費都沒用到,很浪費,電信公司那邊只要付清違約金就可以,但店家聲明書內容比較令我擔心她,因為妹妹當初有簽了聲明書。
是這樣的
我舅舅跟人租屋快10年,跟屋主阿強一直保持良好的關係,也常常到家裡跟我舅舅聊天,在去年屋主突然過逝了。租金方面問題由屋主的妹妹負責,3個月前跟我們要房子,不租了,要我們搬家,但一時真的找不到房子,所以拖延到時間,在2月底搬走。現在搬走了,屋主妹妹要我們清掉管理費的費用,我舅舅剛好失業,一時也無法繳清,當時我們有押金$6000,我們想說直接抵掉,差多少我們再補給她,她堅持不願意,我舅真的拿不出錢,屋主妹妹說要告我舅,請問這樣在法律成立嗎?
原屋主跟我舅感情很好,所以都一直沒有簽合約,以前屋主還在時,我舅都是房租連同管理費一起匯給他的,也不知他是否有去繳交,因為我們也沒有收劇證明.......
現在卻一口咬定說我們7個月沒繳了
而管理費繳了也是白繳,根本沒在管理,電梯常常故障,停車位我們也沒使用,也沒任何保養的明細帳單
請問律師這樣我們要如何處理才好?
我們家是屬清寒的狀況
我在103年10月跟補習班買了國考函授課程
去年10月不考了,因此將課程轉售給同學的朋友
今年1月那位朋友也不考了,就將函授課程放上露天拍賣(我完全不知情)
3月初函授課程順利賣出
買家起先是跟那位朋友告知無法登入
補習班在3/10傳簡訊跟我說要立即下架商品並追回書籍,否則會依法追究法律問題
我馬上去詢問朋友請他下架並且將書寄還給我
3/12我才得知已經賣出去了
那位買家先前由於無法登入的問題一直提出要求退費
但朋友表示不是他的問題,所以不退費
3/12我們整天一直在聯繫那位買家
我們也傳訊告知他 我們希望能私下解決這件事
但依然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Q1.因為對方,而我有可能被告,請問我能告他或有什麼辦法向他討回書本呢?
以下為線上課程契約書:
甲方:學生
乙方:補習班
第十三條、終止契約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不得繼續上課並不得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1.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課程或教材內容而侵犯著作財產權者。
2.將自己或其他學員帳號密碼給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而導致乙方權益受損。
3.蓄意入侵或破壞線上學習系統導致立功或其他學員權益受損者。
4.透過學習平台從事非法行為,或蓄意干擾其他學員上課,使乙方或其他學員權益受損者。
5.本課程專為學生學習準備考試之用,若補習班同業或擔任老師工作者,恕本公司不提供服務。一經查獲,立即停止帳號權限,並依退費規定辦理退費。
Q2.請問依照合約內容,補習班是否只能終止我的上課帳號,而不能告我呢?(因為我轉售課程皆為正版,無觸犯著作權法)
謝謝!
您好:
之前有卡債的問題,後來某間行銷公司說可以協助處理,說法是可以把利率降到5%以下,每個月最低金額,代辦公司收了我88000的服務費用,也告知我一定會通過,我以為他們是銀行的人,因為他們真的講得很生動,反正到最後一樣都是銀行直接跟我談,他們也教我怎麼跟銀行談這樣而已,從頭到尾都只有我跟銀行接洽。
後來我到銀行簽約才知道,根本不需要代辦,也不需要錢
我最近要求他們退還錢,他們拿合約壓我說他們確實有協助我談低利率,還說我自己跟銀行談談不到這樣的利率
我問很久,他們都說錢拿不回來,因為我有簽約,但代辦是違法的,為什麼我的錢就拿不回來了呢?我還有合約內容.....
PS:我向金管會檢舉是不是可以拿回我損失的錢
後來我上網查很多都被這樣子騙,但卻沒有一個管道可以知道怎麼拿回那筆錢,難道我們要這樣摸摸鼻子認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MAIL來信,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申辦了亞太門號給朋友試用,在去年12月合約結束,一月時被亞太通知已經提前續約,且費用未繳納,詢問客服,他說續約單位都一定會準備文件讓本人簽名然後收取雙證件影本才會讓合約生效,可是我並沒有辦過續約,後來亞太同意先幫我取消合約,卻要我賠償續約配的新手機費用,我跟他要當初寄手機去的地址跟姓名,也不是我本人,是那個手機使用者,我那以前的朋友可以偽造簽名,但她一定沒有雙證件影本
如果是舊合約的任何費用,當然我要自行吸收,可是明明是個不成立的合約,產生的費用要我買單真的覺得不合理,且亞太續約單位作業真的很便宜行事沒確認,昨天我媽電話續約亞太,她手不方便,客服就說,本人一定要在,親眼看著我們幫她簽名蓋章並繳交雙證件影本,宅配人員才會讓她領新手機
事由:遇到類似直銷系統的詐欺。對方說經營網路平台需要增加會員,以用0元可以參加,只要將手機門號交由他們續約。便可以成為會員,未來拉進會員一個也有3000元以上的高額獎金。當初告訴我們是門號續約,我們的這些獎金是電信業退給通訊商的佣金,不過事後到電信門市了解發現對方根本是去簽立綁手機約將高價手機洗出來變賣。事後找到這間公司,他們表示所有文件都是我們親自簽名合乎程序的。(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
詢問1.這樣的案件是否構成詐欺.偽造文書或是其他法律事項? 2.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這樣的簽字在法律上還是有效文件? 3.因為續約名字是弟弟的,是我叫他簽的,他並不瞭解所有事情,未來無論和解或是訴訟,弟弟是否可簽代理人委託書給我全部由我出面處理? 4.未來如果進入調解委員會或訴訟時,我戶籍在新北市,對方在嘉義手機門事也在嘉義。對方戶籍在屏東。會要到嘉義或屏東處理?
事由:遇到類似直銷系統的詐欺。對方說經營網路平台需要增加會員,以用0元可以參加,只要將手機門號交由他們續約。便可以成為會員,未來拉進會員一個也有3000元以上的高額獎金。當初告訴我們是門號續約,我們的這些獎金是電信業退給通訊商的佣金,不過事後到電信門市了解發現對方根本是去簽立綁手機約將高價手機洗出來變賣。事後找到這間公司,他們表示所有文件都是我們親自簽名合乎程序的。(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
詢問1.這樣的案件是否構成詐欺.偽造文書或是其他法律事項? 2.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這樣的簽字在法律上還是有效文件? 3.因為續約名字是弟弟的,是我叫他簽的,他並不瞭解所有事情,未來無論和解或是訴訟,弟弟是否可簽代理人委託書給我全部由我出面處理? 4.未來如果進入調解委員會或訴訟時,我戶籍在新北市,對方在嘉義手機門事也在嘉義。對方戶籍在屏東。會要到嘉義或屏東處理?
拜託大家幫幫忙,不斷被這詐騙公司騷擾及威脅。實在不知道怎麼處理才好
您好,
我是一個剛大學畢業,從事soho接案的軟體工程師
近日接洽到一個某國家級管理處底下外包廠商包出來的案子
我方承接該廠商之網頁前端版型設計
其中包含某完成A版型之修改,但是同意收到訂金後
廠商方面請我們從A版型的進度0開始製作,但當初我方提供給廠商之報價單上並無此內容,只有提到A版型"精進"及修改
後來廠商提供合約,但只叫我用word打一打名子電話email回傳給他們
近日因廠商要求無上限的修改,雙方鬧的有些許不愉快,有提到所製作之A版型之內含程式碼智慧才產權問題
想請問如此
在合約方面未提及之A版型內容,版型完成後,程式碼所有權是否歸於我方所有?
及合約部份以電腦打名子方式,合約是否具有效力?
非常感謝提供此平台供解惑!
一、依法對方是可以不退訂的。
二、民法第249條規定列給你參考: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三、我摘要一個判決給你參考:
「亦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上述事由所致,自均未符上述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及系爭委任契約第12條之約定,即原告主張依 該等規定及約定請求返還系爭定金,自屬無據,為無理由, 而被告主張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不負返還系爭定金之 義務,洵為可採。」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 年 10 月 16 日(89)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 號函釋:一、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二、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2百47條之1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若是預扣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無效。若是另外繳納,可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該部分無效,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各位律師好:
小弟最近家裡在裝潢,有找一間設計公司,工期時間是104年10月1日開工~105年3月31日完工
這間設計公司有兩位人員,一位事業務性質(即朋友介紹)在這裡簡稱S先生,另一位是設計師兼任現場工頭簡稱H先生。
在開工沒多久後S先生跟我說,他跟H先生因理念不合因而拆夥,所以合約直接跟S先生簽約,
後來H先生看到房子在動工之後,馬上跟S先生說設計圖是他畫的,應該由H先生來動工,
他們之前的事我無法詳細得知,我只跟S先生連繫。
現在情況是動工部分由H先生負責,S先生負責我聯繫,目前已由H先生親口確認裝潢工程無法在105年3月31日完工,
H先生說要延到105年5月31日,因為105年1月整個月一直在下雨無法做屋頂而去延遲到。
問題來了,當初合約沒寫如果延遲工程要如何懲處,S先生也要我另外立假合約(有寫明如未如期完工每日需以總工程千分之一賠償)給H先生簽名負責,
以方便S先生來催促H先生能如期在105年4月30日完工,請問我如果同時跟H、S先生簽兩份合約是否有問題?
那我應該怎麼做?麻煩各位律師指教。
你好,目前本人租約即將到期,但房間壁紙有被貓咪抓壞部分,我們也從4個月前就向房東詢問怎麼處裡,可是房東一直不肯回復,一直到最近一個月我們請他找廠商來估價,他卻一直拖延,還說房屋未恢復原狀不可點交,合約有註明,他的意思是拖過我們合約時間我們還是得等到他請的廠商來修復完畢才可以交屋,至於合約過後的時間我們還是得算租金。
目前問題點有
1.合約有註明須恢復原狀才可交屋,我們合約到3/15,如果當天沒有恢復就不能交屋與退我們押金,如果他當天不肯出面我們可以報警嗎?
2.目前壁紙如果已經沒有相同樣式,就會全部換新,而整間套房的費用皆由我們付費,可是我們抓花的部分不到十分之一,請問房東這樣要求合理嗎?
3.合約賠償部分有寫出壁紙單張是800元和工資3000元/天,可是並未註明壁紙單張是如何計算,問過比只壁紙廠商是說只有算卷或坪,沒有"張"的單位,這樣我們想照合約賠償是該怎麼計算呢?
您好
要解除契約必須情節重大
單純變電箱縱使隱瞞
解除契約可能有難度
但減少價金應有機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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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非影響房屋結構安全重大瑕疵,無法請求解除契約,可請求減少價金,但請求減少價金之依據,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釐清減少價額之標準,鑑定費用可能近數十萬元,可考慮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建商,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以協商方式解決,可能較為妥當,貿然以訴訟解決,需考量所需耗費之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一定真的比較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