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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 105-06-01 10:55

那時候因為要還一筆錢,所以被一個業務問說要不要辦車貸,然後在超貸,多出來的錢能讓我還錢,那時候被錢壓到昏了,所以什麼都沒想就答應了,車子下來以後車子會給他一個朋友開,所有車子的開銷一切都由開車的人繳清,車子貸下來是在去年的11月底左右,之後要開始繳車貸的部分,卻每個月都在推拖都拖到20幾天後才繳車貸的部分,直到最近開始怎麼打電話都連絡不到人,而且一開始簽的合約書地址也不是車主本人的地址,我一直跟當時承辦的業務要車主的個人資料,承辦業務也一直推托說沒有時間,都要等到時間急迫了,才連絡我,但最近已經聯絡不到人了,怎麼打都不接不然就直接關機,我現在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辦,之前承辦業務待的公司也是被這個業務騙得團團轉,所有承辦業務的資料都是假的資料....現在我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1 1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詐欺罪,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2、待檢察官起訴對方之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佩佩 105-05-31 22:43

目前我是學生,不小心簽了份合約,已經繳了頭期款,但由於近期身體不適無法前往工作履行合約合約上提到如我匯錢後改成放棄不去,代辦無須退還費用,還需要我繳清代辦費,請問這項條約合理嗎? 或者能依照比例原則,進行趴數要求退款,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31 23: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滿20歲,且內容沒有違法,簽立之後雙方都受到拘束。

2、建議您應該備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必須上班....那是屬於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是僱用人給被雇用人薪水,而且薪資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喔!此外,勞動基準法有關於勞保、健保、勞工上班時間、勞工休假、請假等規定,如果雇用人與你簽訂的勞動契約低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你都可以主張該契約相關規定的條款無效。

你需要先給付頭款,這是什麼道理呢? 是詐欺看你輕率無經驗,騙你簽署契約嗎?

如果是消費性的契約,那妳可以向消保官提起申訴,請求進行調解。如果是勞動契約,請向勞工局尋求協助,如果發現是詐騙的行為,請向檢警機關提起詐欺取財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張土豆 105-05-31 21:22

請問律師

我因租房子房租契約飣103.07.01~104.06.30

租約到期 我續住 房東也未要求重新簽約 

現在我要搬家 房東押金兩個不退還 這樣合理嗎?

房東主張 當初契約內有寫”租約到期日前二個月告知是否再續租:如未告知則視同續租”  以此為由不退還押金

1.這張合約有效期是103.7~104.6 這樣這條約定還存在效意嗎?

2.雖有寫到未告知表示續租,但並未寫續租時間是多久 這樣我不能隨時搬家 拿回我的押金嗎?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租賃契約如何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租賃契約期滿後,你仍然繼續居住,而出租人並未反對,租賃契約因默示更新變更成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此時可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隨時終止租賃契約,惟要提前通知出租人,出租人終止租約則受到土地法第100條之限制。 若未提前通知,可與出租人協商,如何彌補出租人之租金之損害,若無損害,無法請求以押金抵償,此時可以請求返還押金,惟實際情形仍要依照個案情形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5-31 22:17

您好!

租約到期後繼續居住並繳租,租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您可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因此您告知後再繳租居住一個月後搬離,即有權要求返還押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張土豆 105-06-01 01:10

請問律師 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 是因為我房租是每個月繳 所以才要一個月前告知嗎?

只提前一星期告知是不算數的?

我查詢民法450條第2項:

未訂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租約到期後繼續居住並繳租,租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您可隨 ... (恕刪)
Jayden 105-05-31 19:22

各位好,

我去年10月 貸款裝潢 與設計師簽約於今年農曆年前(2月)交屋

我已付了八成工程款 目前進度不到五成 

 但現在設計師說他自己周轉有問題 無法持續派工 也無法退錢給我

只願意簽本票 讓我自行去借錢完成剩下工程 

但他是個人 沒有公司行號 也沒有設計師執照 而且名下根本沒有財產 而且當初匯款給他 他都請我匯入他女友帳戶(合約上有寫工程款匯入此帳戶)

我很怕這種情況下 本票只是敷衍我而已

目前手上只有當初簽訂的合約 上面有總工程款與應該完工日期 

這筆錢對我來說真的很重要 請問有任何方法 增加還錢的機率嗎

謝謝

 

 

得以對方已經遲延工作完成期限為事由,解除承攬契約,即可請求對方返還已經受領的酬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因您有與對方在合約上註明完工時間,對方未依約完成,可以依照契約上是否有制定違約金事項,如果有,對方必須要賠償您「違約金」,若是未有制定違約金,您可依照請求減少報酬、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延遲而導致的損害。

2.依您的狀況,對方已經資金周轉不靈,建議透過法律程序追討相關賠償,包括將與對方聯絡對話內容紀錄、裝潢的狀況、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限期完成以及當初簽訂的合約,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避免對方最後不認帳。即使對方願意簽本票,您亦要對方的女友在本票上簽屬為共同發票人。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S邏 105-05-31 15:15

由於老闆買了一台醫療儀器但是簽約後

隔天反悔想要解約 可行嗎?

但是業務給的合約未註明七天鑑賞期  (簽完隔天我才看到) 

這算是郵購買賣範疇  儀器是需要國外訂 目前未付款

畢竟一台機器幾百萬沒深思去簽約不太好...

(老闆請的律師太兩光希望能尋求其他意見)

買賣如果屬於通訊買賣,除了特殊情形(例如保存期限很短的蛋糕)外,消費者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可以有七天的時間可以不附理由請求解除契約。這個條文的前提是,買商品的一方是消費者,也就是當事人的一方是以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從你們買的商品屬於醫療方面的機器、買方是公司(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的主體),應該是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如果你們考慮要解除契約,除了合意解除、契約規定的中止或解除規定外,可能還可以朝著物品的瑕疵擔保問題或給付遲延方面看有沒有機會。

達覆如上,祝福妳們能夠順利解決此一棘手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5-05-31 15:41

您好!

七日無條件解約僅適用於消費關係,一般公司間的商業買賣並不適用。除了契約內有任意解約的約定外,契約成立後雙方均有守約義務,不能任意反悔,否則對方除了可請求違約賠償外,也可主張解約不合法,訴請法院強制履約。另外,若商品有瑕疵買方也可能主張解約退還,但這需要交貨後才能主張。綜上,本件可先協商取得對方諒解,或許花少許代價即可合意解約,直接訴諸法律會較不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31 20: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現在還沒有付款,可以不要理會,等對方對公司提告,再就違約金之金額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31 20: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現在還沒有付款,可以不要理會,等對方對公司提告,再就違約金之金額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恐無解約之事由,若冒然解約會有違約金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mine 105-05-30 11:39
我們大樓與保全公司當初簽訂合約時已談妥簽約金額並簽署合約,但事後簽約完,近日保全公司卻以不符勞工局規定基本上班時數金額與放假天數為由,他們需要再加派人手,要求我們要再增加金額,但是這應該是他們簽約前就應該要想到的事情,然而現在已超出且不符他們當初與我們協議的合約金額,請問這樣有符合法規嗎?或是應以簽約金額給付就好,不足金額應是保全公司自行負擔呢?

你好:

原則上雙方要受當初訂定之契約之拘束,惟若有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之情形,可以要求變更契約之內容,至於是否有情事變更之情形,要就具體個案判斷。勞工法令之變動是否屬於情事變更,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沈恆 (沈律師) 105-05-30 12:38

可與保全公司協商等本次合約到期再調整金額,否則就堅持依現行合約約定金額給付,若還有爭議,可能就需透過法院解決。

原則上都要照當初簽約的內容履行,對方不得任意以其他理由要求增加金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亮亮 105-05-29 23:21

我曾經在未有性自主權的年紀下與男友發生雙方兩情相悅之情況下的性行為,事後家屬發現與男方簽屬合約,內容包含妨害性自主權等等條款,使我與男方從此無法見面與禁止做任何溝通方式。我即將成年,也不希望有這種合約繼續的存在(畢竟它本質上禁止了我與其他人來往的自由權)。請問此類合約是否有法律追溯期法律使我方家屬不能提告男方?或有其他方式使其合約無效?

你好:

若合意發生性行為時,男女雙方均未滿18歲,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超過6個月未提出告訴,告訴不合法。 若男方已滿18歲,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時效可能為30年(未滿14歲)或20年(14歲至未滿16歲),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告訴權,而和解契約剛好可以佐證犯罪事實。 受否要受到和解契約拘束,要看到書面資料才有辦法判斷。
小徐 105-05-29 17:24

您好,因為我的租屋合約內容有註明:1.不得養寵物,2.每間房間限住簽約本人(因為需分擔公用水、電費用),3.非人為因素損壞的家電,房東修繕時間太久。以上三條條文房東違約,尤其是上述第1點,早在半年前多次跟房東反應,因為常常在12點之後影響我睡眠品質半年以上,房東回答都沒遇到有寵物的聲音,所以沒辦法捉到養寵物的人跟約束,後來直接找寵物主人討論,才發現是房東私下允許其他房客寵物,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

 寄存證信函嗎?

還是償還我違約金部分?如果是,那還可以繼續居住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9 19:24

您好,

 

房東有違反租賃契約之情事,可以存證信函限期改善,否則可以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亦可要求繼續居住但減少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hungbao 105-05-29 01:06

律師你好:

   本人於今年5月6日在XX公寓裡被一位女性(甲)要求加通訊軟體line,在line裡面她有詢問我的感情狀態,我回答單身,然後她才透露她從事聯誼相關的工作,問我有沒有興趣參加看看,我先詢問費用的問題,對方是說除了排約對象一次500元,沒額外的費用.  費用我可以接受於是我就答應對方找時間過去了解.     5月11日晚上下班後我到了婚友社,她要我填寫一些基本資料,寫完以後變成女性(乙)來洽談,(乙是負責男方排約的老師),聊天內容對方拿出合約並說明一年的入會費要36000元,入會之後排約一次要500元,我聽完就很不開心的說:為什麼到現場又是不一樣的說法, (乙)則是推卸責任說(甲)是新來的,所以不懂.   聽完我很不想加入,此時(乙)又改口說可以先試約,但壓金要先付3000元,試約後覺得ok再簽約不ok則退費.   我答應先試約並壓金3千元.

 5月15日下午3點,(乙)幫我排一位試約的對象(S),說明聊天只有30分鐘和收費500元,與(S)聊天結束後,(乙)說(S)對我印象不錯想再約並問我感覺如何,我說還不錯可以再約,當下跟(乙)簽約刷36000元退3000元訂金.(合約有說7天內有問題可解約退費)      簽完約後(乙)找了(丙)過來跟我聊聊天,(丙是負責女方的排約的老師),也是感情專家.  和(丙)談了許久,(丙)說我聊天有問題,要我自己回家想好與聊天對象的話題,想好話題再找時間跟(丙)驗收.

    自從5月15日簽完約後,(甲)(乙)(丙)從沒主動密我,提有關於驗收及排約的事情,我大約3~5天會主動問(丙),但(丙)都說有事情要改天,提了兩次後還是沒結果,我火了我說可以快一點驗收嗎?(丙)說我這麼急幹嘛,我回再拖我都快忘了(S)了,此時(丙)就說5月28日來驗收.

   5月28日晚上我依約前往,(丙)大約跟我聊了十幾分鐘以後對我說:你還是有蠻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建議你把36000的合約改成145000元的合約(原價270000元),145000元的合約可以免費上感情課程`免費排約`有專人服務(期限一年),聽完後我跟(丙)說:我想先用36000元的合約排約幾次看看,如果真的有問題我再轉合約,但(丙)不接受我的說法,還說以後轉跟現在轉有差嗎,一直盧,盧十幾分鐘盧到我很火,我直接火大說那我不要轉了,(丙)就說你有認真思考過嗎?耐性怎麼這麼差,口氣這麼不好,不用跟我道歉嗎?  我就說太貴了不想參加一直盧幹嘛,之後就不歡而散了.

*抱歉文章很長,我覺得這家婚友社不是很主動很積極的幫助會員,繳費後的態度大轉變,目前也才排約過一次(簽約前排約的),合約期間沒使用到婚友社的任何服務,請問這樣能退費嗎?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到婚姻媒合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若有節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約定,可以先依開約定主張權利,依你所述7日猶豫期間已經經過,則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以下規定判斷定型化契約是否有給予審閱期間、定型化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等等。 建議可以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無效果再尋求律師協助。
黃國政 (Sam) 105-05-31 22:13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

小陳 105-05-28 11:24

律師您好,上個月我在網路跟一個自售的人買一台中古車,當初有去附近保養廠請技師看過說沒事故泡水之類,但我很不放心於是跟對方簽約一份合約保證沒事故泡水,但買完後我去檢定卻發現車子是營業車且車頭有事故過,可是我拿合約去警察局報案卻查不到合約上的人,但有找到前車主可是並非當初賣我車的人他推托說是車子給人家賣的跟他無關,請問這樣我要怎麼處理??警察找的到當初賣我車的那個人嗎?? 

我當初是現金跟他購買 我甚至連她叫甚麼我都不知道.... 警方說原車主也不知道他是誰,但我覺得他們是認識的只是故意不做證....如果這樣我能怎麼處理??警方說這樣他們很難找到人還是需要給他們壓力??

另外請問我有辦法跟原車主要求購回嗎??或是有甚麼處理方法?? 因為我存很久的錢才買第一台車,但是遇到這樣的人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你好:

可以先提告詐欺,找出出賣人後,再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撤銷詐欺之意思表示,再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即可。

報案後可以索取報案三聯單,上面會有編號,可以追蹤進度,若擔心吃案,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檢察官會指揮警察偵辦,查明被告之年籍資料。

小陳 105-05-28 23:3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是警察說這樣很難查到當初出賣人是誰........ 是不是代表警察婉轉的表達吃案?? 我已經有提告詐欺  警察那邊也有傳車主本人 可是車主堅持不是他賣的而以他車當初已經給那個出賣人 去負責出售 跟他無關..... 那我要怎麼處理才有辦法得到我要的補償??

小陳 105-05-27 23:16

律師您好,上個月我在網路跟一個自售的人買一台中古車,當初有去附近保養廠請技師看過說沒事故泡水之類,但我很不放心於是跟對方簽約一份合約保證沒事故泡水,但買完後我去檢定卻發現車子是營業車且車頭有事故過,可是我拿合約去警察局報案卻查不到合約上的人,但有找到前車主可是並非當初賣我車的人他推托說是車子給人家賣的跟他無關,請問這樣我要怎麼處理??警察找的到當初賣我車的那個人嗎?? 

我當初是現金跟他購買 我甚至連她叫甚麼我都不知道.... 警方說原車主也不知道他是誰,但我覺得他們是認識的只是故意不做證....如果這樣我能怎麼處理??警方說這樣他們很難找到人還是需要給他們壓力??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7 23:25

您好,

 

1、您應提起刑事詐欺罪之告訴,可向警局報案製作筆錄

 

2、若您未有對方任何資料,則要找到這個人確實有相當之難度,並不是警方怠惰或吃案,縱使對他們施加壓力也無實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8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考慮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8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考慮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陳 105-05-27 10:20

律師您好,上個月我在網路跟一個自售的人買一台中古車,當初有去附近保養廠請技師看過說沒事故泡水之類,但我很不放心於是跟對方簽約一份合約保證沒事故泡水,但買完後我去檢定卻發現車子是營業車且車頭有事故過,可是我拿合約去警察局報案卻查不到合約上的人,但有找到前車主可是並非當初賣我車的人他推托說是車子給人家賣的跟他無關,請問這樣我要怎麼處理??警察找的到當初賣我車的那個人嗎??

你好:

明知是事故車卻隱匿不報,佯稱正常中古車,導致你陷於錯誤購買,會構成詐欺罪。 可以蒐集當初你在網路上與對方連絡之資料、帳號電話等,以及你匯款與對方之資料,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請警察、檢察官查明被告之年籍資料或帳戶之申請人,屆時可查明被告係何人。
小陳 105-05-27 11:1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當初是現金跟他購買 我甚至連她叫甚麼我都不知道.... 警方說原車主也不知道他是誰,但我覺得他們是認識的只是故意不做證....如果這樣我能怎麼處理??警方說這樣他們很難找到人還是需要給他們壓力?? 
庭庭 105-05-27 03:48

您好 我在12月底購買美容課程 年限三年 不限次數 費用10萬 先繳了4000 剩下96000分12期 已繳四期 當初耳跟軟 被兩個人一來一往 當下雖有拒絕 但還是傲不過 就買了 我也認了 乖乖繳費 時間上大多以業者時間為主 但業者常常臨時更改已排定時間 至今快半年 才做11次療程 跟當初講的有落差 我想要終止合約 有辦法嗎 請幫幫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妹妹 105-05-26 12:28

想請問, 依市政府工務局大廈管理法中, 如果要罷免管委會或管理委員改選, 需先經由1/5以上的區權人聯署推薦招集人, 向工務局陳情後 , 依法公告10日, 才能由招集人招開臨時區權大會.

問題一.我們如何取得合法張貼公告:物業收下我們的公告之後, 一直不蓋公告章, (原因是管委不簽核, 不能公告之) 請問..我們要彈核管委會的人, 管委會一定不會同意簽核公告. 沒有公告10天,即無法招開臨時區權大會, 請問...我們該如何讓物業協助住戶合法張貼公告!

問題二. 我們已取得超過1/5的聯署, 可否自行公告?

問題三. 如果我們張貼了公告,管委會的委員自已撤下我們的公告,是否可以告毀損侵占 ?

問題四. 住戶申請影印財報及廠商合約, 均以個資法告知,只能看不能印.其中疑問很多...我們該如何處理 ?

 

你好:

程序可參考http://www.dbaweb.tcg.gov.tw:8080/intra/rules/front/Rule_show.aspx?entry=501 簡言之,若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召集人就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召集臨時會議,若拒不召集,可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會令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連續處罰鍰。 若有撕毀文書之情形,可提告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但單純撤下,不會構成毀損,應視具體情形判斷是否構成其他犯罪。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或影印,個資法部分可採遮蔽之方式處理。若管委會拒絕,可依同條例第48條處理,方式同上述。
judy 105-05-26 09:31

父親在不了解何為?專任委託契約?的情況下,與房仲簽訂,在簽訂契約5日內已向仲介表示欲取消委託代售(並且房屋出租中,還需一個月才能有所謂帶看行為),在簽訂契約7日內曾去找仲介商談,表示父親並沒有要出售房屋,但仲介表示怕父親解除合約又另委託其他仲介售屋,因此表示無法解除契約,但願意在?專任委託契約?上註明此房屋不出售等字眼,請問註明書寫於?專任委託契約?上是否有效?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委任契約原則上可以隨時終止,但應注意契約上有無違約金之約定,並建議終止契約應寄發存證信函,以保全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委任契約可以隨時終止

不需要對方同意

對方只是怕生意被搶走而已

而且有判決前例

這樣的違約金是無效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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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6 2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專任委託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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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6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專任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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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綺 105-05-25 23:40

我方公司與A公司簽訂工程合約,合約內容載明A公司須於約定時間內為我方公司蓋好約定好之物件,在簽約同時我方公司已支付A公司總工程費之80%作為訂金,但A公司至今(已超過約定時間一年了)仍未蓋好任何約定好之物件,請問我要如何走法律流程?是要提告A公司背信還是詐欺呢??提告需要做哪些動作呢?一定要請律師嗎?

你好:

民法第50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50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工程合約應該有約定違約條款,直接依照違約條款主張權利即可(遲延利息違約金、解除契約等等)。若無約定,可依民法第502條、第503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依目前所述事實看起來,只有單純民事糾紛,除非對方自始就沒有履約之意思,否則不會有詐欺刑事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5-05-26 06:52

民事糾紛應依民事程序處理,貿然提刑事詐欺等告訴可能會貽誤時效。對方施工遲延應先發函催告,再依契約遲延的約定方式處理,若未約定或約定不完全,則可依民法規定主張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等方式處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除非他是收了錢完全沒有辦事

否則如果只是遲延

這是民事訴訟的範疇

不能告刑事

否則你會有誣告的風險

建議提出工程契約跟相關圖說

民事官司才比較有實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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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6 21: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有民事違約損害賠償之問題,可委任律師撰擬存證信函,限期催告請求履行契約,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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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循民事途徑較有效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OUROU 105-05-24 09:33

5/20的時候跟公司簽了 105年6/1至108年5月31止的合約

請問有辦法在合約生效前解約 並不用附帶公司要求的賠償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4 10:51

您好,

 

1、依據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非有本條之情形者雇主不得限制勞工之最低服務年限。

 

2、是以,若無15-1條之情形,您本就可隨時終止定期之勞動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ROUROU 105-05-24 09:31

今年5/20與公司簽訂合約時間為105年6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止

但因覺合約內容不太合理想解約 請問可以嗎?

公司合約內容說  如違約遭受損失 應負全部責任賠償 但是沒有載明詳細賠償內容  所以 想提前在合約開始前取消 在麻煩幫忙解答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終止契約,但應注意違約金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倖 105-05-23 13:20

您好,我們是做室內設計的,近日遇到一件法律問題:上月已簽合約客戶,於工程動工一個月後,近日口頭要求解約,原因為房屋要變賣,但我們在合約書上並沒有明確要求"中途解約需支付解約金"...

合約內容:

"甲方任意終止契約及結算

 甲方欲終止設計委託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依第八條規定,按乙方已完成且經甲方確認之階段工作,支付服務費用。"


這樣還有辦法可以跟她要求解約金部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3 1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受有損失,還是可以依法要求對方賠償

2、至於違約金的部份,倘若雙方沒有約定,無法請求。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撰擬相關契約書,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歸責於對方,所以仍可以依約來向對方請求解約所應賠償之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倖 105-05-23 14: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歸責於對方,所以仍可以依約來 ... (恕刪)

那請問賠償金額正常是可以依照什麼法律條規來跟屋主要求求償呢?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5-23 14:47

您好

依您們雙方之合約以觀

倘對方未依約書面通知解約

該口頭解約法律效力誠屬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契約沒有明文記載

就只能請求你們已經支出之成本

以及對方違約後你們的損害

這是你們可以請求的

但要記得談好在撤場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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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3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須證明損受損害及損失利益,若無法證明損受損害,也就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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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an 105-05-22 19:50

各位律師好,

 

小妹我先前應徵A派遣公司刊登出來的職位(在人力銀行網站上有明確寫出派駐公司與職稱),經派遣、派駐公司共兩關面試後錄取、開始上班

月中被派駐公司主管通知『本公司與派遣公司A的合約到本月截止,接下來這個職位會由B派遣公司繼續徵人』,然後主管好意表示會替我做後續安排,若我願意接受的話可以調派到其他部門(尚不曉得是以何種形式轉調)

這期間A派遣公司都沒有出面、當初在面試的時候A派遣公司也完全沒有告知我他們的合約只剩下一個月!

想請問各位律師,若我沒有接受派駐公司主管的安排,派遣公司是否有違法的嫌疑?因為當初很明確地就是應徵這個公司的這個職位,現在這個職位在我面試時沒有被告知的情況下即將被撤銷,我只能自認倒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2 20: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動契約依法是存在您與派遣公司之間,因此主要是要看你與派遣公司的契約,倘若涉及違法解雇,您可以向派遣公司要求資遣費。

2、至於新的派遣契約,您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並且要求從新簽立派遣契約

一、要看當初你簽的書面是什麼來判斷。

二、如果你當初是跟A派遣公司簽約,這個契約依債的相對性原則是不能對抗派駐公司的。

三、如果派駐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不錯的話請考慮是否接受。

四、可以查一些派遣公司的相關勞資糾紛判決研究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2 2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公司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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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via 105-05-21 21:51

原本報名了線上的英文課程,繳費方式如下先繳頭期款24999以線上刷信用卡方式付費,之後兩年是每月繳3000做分期。頭期款的部份已於5/14信用卡繳費了,定的契約是從5/22開始,因為是線上英文課程於5/21該公司資訊人員有用電話做系統的測試(原本對方是說用手機介面也可以上課,故是測試手機的運作是否正常),但依照他從電話中的教導手機一直無法操作上課所需的界面,請問我可以無條件取消這個消費合約並請對方刷退我的信用卡繳款嗎?契約有寫到七天的鑒賞期,這部份是不是只要我覺得有不便的地方就可以取消該筆消費??

我有詢問過對方,但他們一直不給我正面回應,請問我剛怎樣保障我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5: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無法以手機介面上課的原因是補習班造成的,我方可以要求退費,反之則否。

2、鑑賞期的時間倘若已經超過了,在沒有符合法定或是約定解除合約的事由情況下,我方無法任意解約

3、倘若對方均拒絕處理,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DAVID 105-05-21 14:51

當時告我的人跟他一個朋友來門市申辦手機門號2門,代辦委託書有簽名,事後他LINE來說他要加辦門號,我辦了但是合約書的申請人是我簽告我人的名字,有LINE的聊天紀錄是他要我幫他辦理,我有匯款紀錄但告我的人說那個不是他的帳號,請問我現在要怎麼做會比較好,謝謝

你好:

可以提出告訴人簽署之代辦委託書及LINE對話紀錄證明你係受委任代為辦理加辦門號程序,就算LINE對話紀錄不是告訴人本人,也可以證明你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行及故意,頂多具有過失,但刑法對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無處罰過失之規定。 民事上,對方若確實未委任你代為加辦門號,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要求除去開門號及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已繳納之電信費、違約金等,若無,則無法請求)。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 歡迎加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5-21 20:21

若被提告,可提供對話紀錄證明是對方要求代為簽名申請,並無偽造文書的故意。但對方若因此受有損害,您仍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1 2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遭人提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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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1 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遭人提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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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賢 105-05-21 00:24

我們向地主承租土地做生意,地主隱瞞該地為區域計畫法區域,仍然承租給我們,一直到第二份合約的內容上,依然沒有跟我們提及該土地為區域計畫法區域,直到該地主見獵心喜,認為我們生意不錯,想提前解約收回自己做,但我父親認為應該依照合約,不該提前解約,該地主一邊收著租金一邊卻跑去向縣府檢舉我們違反區域計畫法,在該土地上興建房屋做生意,但我們事前完全不知道該地屬於區域計畫法區域,地主也從未告知,甚至合約內容也未提及,我們直到縣府來了公文才知道,官司纏訟了也2-3年多,最近臺中高等法院調解下,讓我們只能再承租一年,等於提前了兩年解約,到這以為算是平安落幕,只需繳交罰款,怎知道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官,卻執意要我們拆屋還地,合約上明確寫上第一份合約結束時,地上建物歸地主所有,這讓我們根本無法處理,地主也被起訴違反區域計畫法,卻可以繳交罰金了事,而我的父親也被起訴違反區域計畫法,但檢察官卻執意要我們拆除不屬於我們名下所有權之建物,不肯收受罰金,非要拆了才肯收,如今我父親在該檢察官的草率之下,被發監執行,所有權不是我們的 卻要我們去拆除,連罰金都不肯讓我們繳交,卻肯讓隱瞞實情的地主逍遙,想請教各位律師 能幫幫我們怎麼處理這件事嗎.

你好:

刑事部分除非有判決違背法令或新事實新證據而可以聲請非常上訴、再審,要針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但檢察官有裁量權,除非有裁量瑕疵之情形,否則要救濟成功會有困難。 民事上,要先研究契約如何約定,若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或過失未告知,而違反契約約定,可依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但興建房屋時理論上會就管制部分進行查詢,若未查詢,承租人可能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免賠償金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房屋所有權非屬於您們,您們也無權拆除,就發監執行部分,只能再循異議程序,至於其他部分,則需瞭解事件全貌後,才能進一步研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aniel 105-05-18 12:56

你好!下面是請教的事由,

請教事由1,

因為第二大股東拿有公司大章,導致公司很多文件無法使用公司大章,導致公司一些國家補助申請案無法順利申請,或是廠商簽訂之相關合約或是請款都無法完成,這是否可以對他提出賠償呢?或是對他提出什麼樣的告訴?

請教事由2,

第二大股東,不管公司發任何開會通知,不請假也不參與。導致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讓公司的增資案無法通過,而導致公司陷入資金困難的情況,這樣是否也可以對他要求賠償嗎?這樣他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嗎?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8 20:27

您好!

可先發函催告返還公司印章,若無效果,可提訴訟請求返還,若對方占用印章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但仍需有因果關係。另外,股東不開會並不會違法,沒理由要他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8 22:2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公司大小章應屬於公司所有,若第二大股東拒不返還的話,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返還,若未獲置理的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提起訴訟請求股東返還大小章(但若是之前有基於特別的委託關係而由公司委由其保管的話,則是必須先終止委任契約後才能要求其返還,此應再仔細研析個案去判斷)。 關於股東會決議的部分,其未參與股東會並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因為沒有一個法規有強制股東必須負擔參與股東會之責任,但可以考慮個案中是否有適用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這樣就可以在出席股數僅3分之1的情況下通過決議(至於需要三分之二股數同意的情況,公司法也多有條文規定僅要以二分之一股數的股東出席通過假決議)。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105-05-18 12:56

想請問一下,勞工局規定的最低薪資,是否就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例如勞健保或強迫一定得施打的針劑來扣除薪資?那如果我以這點來要求和診所解除合約離職。是否可以不用支付違約金?然後離職的這個月薪資,診所是否也得給我?包含之前少給的加班費?怎麼做會對我比較有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105-05-18 03:08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診所工作合約違約金的問題。面試當天被要求馬上簽約,如果不簽約就沒辦法得到工作,或領不到薪資。簽完合約後也只有診所有,並未給我一份,詢問是否可以影印一份影本給我也被拒絕,所以我趁隙用手機拍了下來。合約內容要求工作2年,提前離職賠償30000。合約裡寫明在合約期間,每月給予簽約金2000。可是我們第一個月卻只能領20008,且還得被扣員工福利金100,勞健保695,還有被強制要求一定得在診所打的百日咳針劑的900。實際領的只有18313。並未有簽約金。且加班超時也沒有給予合約內載明的休假或任何補償。只被告知第一個月不管怎樣,就算超時也只能領20008不會有任何金錢或休假補償。我當初應徵的是櫃檯行政人員,卻95%的時間都在診間跟診,我並非護理人員,但卻被要求要幫醫師登打看診的內容在病歷上,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如果要離職,是否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直接跟勞工局提出申訴,並且要求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短給的薪資加班費等。

2、勞工局會要求公司提出相關資料,包含勞動契約、人事紀錄、出勤紀錄、薪資紀錄等。

Gordon 105-05-17 18:10

本公司于2年前跟A 公司采購無線滑鼠50萬只,由于搭配自有電腦,發現不良率很高,經過測試,是滑鼠的問題。對方于一年前同意更換5萬只,但是后續對方不承認是他們的問題。不同意再進行更換。由于當時基于信任,雙方并沒有任何買賣合約產生。這樣是否可以告對方詐欺,及假扣押對方公司賬戶?

懇請律師能夠解答目前發生的問題!感謝!

你好:

若對方知悉滑鼠均係瑕疵品,謊稱功能正常,使你陷於錯誤,僅而購買並給付價金,才會構成詐欺罪。若無法證明,檢察官可能會為不起訴處分。 發現滑鼠有瑕疵,要先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從速檢查並通知出賣人,再於通知後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因而受有損害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若金錢請求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簡單講就是脫產、增加負債、浪費財產),可以聲請假扣押裁定裁定下來並供擔保,可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或扣押對方之財產、所得。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7 19: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詐欺告訴,須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為物品瑕疵,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瑕疵擔保及損害賠償,目前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7 19: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詐欺告訴,須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為物品瑕疵,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瑕疵擔保及損害賠償,目前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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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應不易成立,而民事部分,您們應舉證證明瑕疵的來源,則當時有無及時通知對方,以及時間已經經過多久,都應先釐清,否則易有敗訴之風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5-18 01:24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黃鴻運 105-05-17 17:44

我想請問

我有跟公司簽合約,但是我要提前離職,公司叫我賠剩下未履行的剩下月數,一個月3000元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7 17: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久任條款,是有要件限制,必須是提供合理補償或是培訓費用,且必須考量工作的性質、久任時間等,不能一蓋而論,請詳述以利分析。

2、程序上倘若雙方可以和解,建議簽立和解書。

黃鴻運 105-05-17 18:11

律師您好,我已將資料寄給您了

calotani 105-05-17 11:45

我最近(105年/3月)跟公司申請勞資協商失敗,目前準備進入訴訟,但我於95年簽的合約(只簽一份,一年一約,後面說沒收到書面申請終止就自動續約),一式兩份,我自己那份怎麼也找不到(我也不確定到底有沒有我那第二份),當初人事會計說可以印給我,卻從三月中一再拖延,怎麼辦呢?公司可以不給我合約影本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17 12:01

既然已經進入訴訟,法院應會要求對方提出合約,您也可要求對方提出來。

calotani 105-05-17 12:05

 還沒進入....準備中而已...現在是我的律師要寫訴狀...跟我說要看合約裡的條例當依據來寫加班費的訴求(我是請求下班後的待命加班費((偶爾提供線上勞務--在家接電話處理狀況)),假日配合值班並主管同意出勤4小時即可卻未領到一日薪資)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7 12:07

您好,

 

可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請法院向公司調取勞動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5-17 12:1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具體而言,民事訴訟法第344條以下有相關於您此處疑問之解決方式。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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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雪紛飛 105-05-17 10:24

您好:
由於此留言板不能上傳圖片,故我提供派遣契約的圖片連結,http://i.imgur.com/dJOeWuk.jpg

目前我仍為派遣勞工
情況描述:
第十九條契約終止與第二十條身分轉進
第二十條寫如果要派公司想聘僱我當正職的要派公司員工,我需要依照此合約第十九條及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派遣與要派公司,經派遣公司簽收同意辦妥離職與交接手續才可結束派遣契約
問題來了
1.沒說離職申請單是自願離職還非自願離職?若叫我勾選自願離職違法嗎?
2.由於從派遣公司員工轉為要派公司員工,投勞健保單位不同,年資要重新計算,那我有權利領派遣公司的資遣費嗎?
3.我原本在派遣公司的未休特休,可以採取哪個方式處理?
(1)預告天數內都放完
(2)換現金
(3)保留,即使轉為要派公司員工也能使用
4.勞基法第16條是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的法條,既然此派遣契約寫我需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派遣與要派公司,那我有權利請一星期二天的謀職價嗎?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有權利拒絕我放謀職假嗎?
最後感謝您的回答

機械熊貓 105-05-17 08:59

Dear 律師

我有一個學長最近車子被撞到,

回原廠維修後發現當時購車簽約購買的原廠倒車雷達,

被當時的業務以便宜貨充當,

現在要回原廠索賠,

但怕原廠推托給當時的業務

請問當時的購車合約究竟要跟車商還是業務索賠呢?

Cici 105-05-17 07:24
2016/4/21 諮詢並下訂金2000(開立一般免開法票收據) 項目:提眼瞼肌手術訂金 原以用line排手術日 醫美說要現場簽合約才算訂日期 於是5/7到現場原本要排手術日跟簽合約 因個人因素決定取消 醫美資詢人說我中間有跟她敲手術日 所以訂金無法退還 只能換產品 我該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tacy 105-05-16 18:22
與知名大飯店於去年簽訂喜宴合約,卻在喜宴前兩個月在網路平台上看到他們推出的新優惠方案,比現行合約優惠並價錢相差許多。 要求換約要不然想要退訂,但卻完全無法協商飯店堅持原本合約。(優惠的喜宴日期已自行確認毫無規則可言,明明都是平日宜嫁娶的日子卻無法使用新的合約內容),非常生氣早訂的人卻毫無保障也沒有協商的空間,想要退訂但卻因為超過婚禮前三個月要收取我們保證金,想請教一下明明吃虧感覺上當受騙的是我們,但還要被收取保證金是合理的嗎?(確實合約上明文規定超過三個月收取保證金,但優惠方案卻是一超過三個月後才推出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6 18: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締約當時有約定,飯店推的優惠方案均可適用,則可要求變更適用最優惠方案,否則必須依據雙方約定的內容履行契約

2、程序上,倘若飯店有無約,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你好:

要看到契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喜宴合約在雙方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時,契約就會成立,雙方都要受到拘束,不容任意更改。 保證金看起來屬於解約定金之性質,可以放棄解約定金行使解除權,若非解約定金,金額過高,會被認定為價金之一部先付,對方催告並解除契約後,扣除對方之損害,可以請求返還。 至於飯店優惠方案是否適用問題,屬於飯店經營方面之考量,目前看起來並無法律上之疑慮,有問題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6 23:10

您好,要看契約具體內容是否有就事後優惠條件變更作特別規定。

建議可以直接向消保管聲請調解

105-05-16 14:16

不好意思,因為家母在5/5跟直銷接觸,被說動購買一張13萬的床墊,當我得知已是一個禮拜後的事情,這筆錢是我們全部的存款,對方表示因為已經拆封使用不給予退款退貨,但是家母有精神疾病,這段時間都精神不穩定有固定回診,在他簽定合約的同時,我不知情也不在現場,請問我可以用什麼方式要回這筆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6 14:49

您好,

 

1、現場觀看實品購買之商品無法要求退貨,若屬直銷參加契約之情形,則有14天之契約審閱期,可於期限內要求解除契約

 

2、您母親若無監護宣告,則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即具有效力,除非該業務有行使詐術、脅迫等情事,否則要解除契約取回價金恐有困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eris 105-05-16 09:40

買spa按摩課程共20堂,共36000元,只用了一堂課。因需搬離北部,故無法繼續使用,去電人員告知只能轉換產品,不可退現金,認為此行為非常不合理,當初並無簽定合約,只有給課程購買收據。請問此行為是否已違法,後續我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6 10: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可以任意終止並要求退費,至多只是扣除多少手續費、違約金等。

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6 16:4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消費者得任意解除契約,且業者須將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即便原契約內容與此規定不符,也會因抵觸而無效。 因此您仍可向業者請求返還先前所交付之會費。 建議可先向各地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若未獲解決,則須採取法律途逕(如支付命令訴訟等)向業者請求返還會費。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keris 105-05-16 17:56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瘦身 ...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另想再詢問,賣方提出需扣除手續費為12%,此為合理數值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原則上依合約上之手續費收取,但若費用過高,則可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傑 105-05-15 17:50

我同事請A先生幫忙處理先前的債務問題,A先生是我們之前認識但不太熟的朋友,他說他是某大徵信的員工,又有兄弟背景,說可以幫我同事處理,但其實他都是 騙人的,在我同事察覺時,還到公司要索取處理事情的費用,我同事怕他每天來亂,就把錢給了他,之後我同事有報警跟要告他,但是由於剛開始A先生都是以朋友 身份幫忙,所以我同事根本沒有簽合約或是留對話紀錄,發現有問題時質問A先生,A先生則是全盤否認,所以因為沒有證據,詐欺是不是告不成?我同事說要改告 恐嚇取財,並且希望我跟另一位同事能作證,但問題是我跟另一位同是都只知道A先生有到公司來,並跟我同事有爭執,但我們不知道他們的對話內容,這樣能當證 據嗎?還有,當證人是不是要出庭?因為A先生來公司就我們這幾個人知道,而且大家又認識,怕作證會被A先生狹怨報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讓對於受罰,確實是需相關證人出席作證,並可以持續蒐集對方之違法行為,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HANG 105-05-15 15:31

沒有簽屬任何合約

買車時對方說車子基本都正常,能符合我代步與偶爾長途的需求

結果,第一天下午要驗車過戶前,遙控和煞車就出包
過戶後當天晚上電瓶直接沒電,充一整天也沒用結果第二天發現電瓶上頭寫著101年,早就過了正常使用年限
然後第三天跑個東西向,胎皮行駛中突然就脫落剩下紡織層(還好沒爆胎,不然就可能出人命了)
結果賣家車廠車廠朋友推薦的隔壁輪胎行發現已經超過法規的十年以上胎結果

以上我都還能接受,然而最大的問題卻發生了
第四天跑個高速公路,水溫表失靈,才導致引擎過熱出怪手拋錨

對方現在要我自行報廢,頂多再加退個六千塊... 
我想了解有沒有申訴管道? 覺得有點誇張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5 17:25

您好,關您的問題,可蒐集對方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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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5 17:27

您好,關您的問題,可蒐集對方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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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105-05-15 14:36

2015/06/01開始合約雇傭關係,甲方為台灣企業.乙方(我)為台灣外派駐大陸分公司經理,有年約合同在身至今年2016/5/31日 問題: 1.項目於2016年六月開始啟動.於九月份甲方無故終止項目進度,原因,甲方有更好的合作項目,因此停止乙方主管項目案件 2.原定2016/3/1起薪資調整為人民幣12000RMB.視開發進度有上下調整10%的空間,期項目停止為甲方無故停止,因公司利益而終止,無故員工福利與後續安排.因此簽訂合約薪資不同整,反降,甲方並言語挑明,若是不想做.回台灣打勞資仲裁.因此此事情產生兩個狀況 A:無故辭退,並無後續安排 B:簽訂合約協議應該薪資調升.無調升    綜觀兩項產生問題,想詢問,台灣法令在無故辭退上,給予勞工如何保障?其二為,合約明確簽訂2016/03/01起調整薪資.因項目早在,2015/9月停止,因此無後續安排員工事項與調整薪資,在這方面,台灣法令又如何界定?

你好:

雇主基於營運需求,可以調動勞工之職務,但要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揭櫫之調動五原則,否則調動不合法,勞工可以拒絕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必須有勞動基準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若非懲戒解雇,就要遵守預告期間(可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代之)並給付資遣費,違反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或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調薪約定為何目前看不出來,若原本之勞動契約有約定,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之條件,否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勞動法有強烈之屬地性,可直接尋求當地之主管機關協助,依當地之法令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5 17:28

您好,關您的問題,可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在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5 17:29

您好,關您的問題,可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在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大 105-05-15 11:40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102年10月設立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並在同年12月聘任三名無給薪顧問,這三名無給薪顧問於103年五月離開,103年七月公司結束,公司結束後我將另一家公司從台中牽入現址,現在其中一名無給職顧問於105年5月10日發存證信函給我,說他在我資產公司服務現改名為**公司,說我積欠他103年5月到105年5月,二年薪資,我有回覆他,該員並未於本公司簽立勞雇合約,請求款項於法無據回覆,然後他現在轉往法院要寫訴訟告我,我想請問一下,他確實非本公司員工,也沒有加入本公司勞健保,當時公司竭業時也有通報勞工局,並未積欠任何人薪水,他現在唯一就只有顧問名片,他能拿著顧問名片,或是找二三個人證,這樣法院會受理嗎?或是我能有什么反制措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5 11:57

您好,

 

1、雖公司未與其簽立勞動契約,但若其他證人證明該名顧問確有在公司上班,受公司指揮而有勞務之輸出,則公司就應該給予其薪水

 

2、公司可主張與顧問間僅為無償之委任關係,該名顧問並未在公司上班亦未提供勞務,且該公司已經解散,與現在之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15 12:39

與對方的顧問委任關係當事人應該是舊公司,若對方向新公司請求付款,基於債之相當性關係,對方的請求應會被駁回。但若對方起訴的對象是舊公司,則仍需實質審查有無欠薪的事實,依雙方所提出的證據認定。

對方只要提告,法院就必須受理,不過對方起訴請求給付薪資,必須舉證證明:曾成立僱傭契約工作內容及薪資內容,單以名片無法證明這些,至於證人部分要看到時候證人證詞內容,不法是先判斷證人是否足以證明上述這些,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大大 105-05-16 09:49

請教律師....像這樣的人.....從公司竭業到今天已經過了2年...這二年期間...他都沒出現在公司也沒在公司服務或提供勞務.....憑著一張寄給我的存證信函及過去的顧問名片....就說要來要這二年的薪水....這樣我都不能對他提出任何反制....只能被動式等法院傳嗎....因為像他在存證信函上寫著..如果不付法院見...因為他所寫的均非事實...我能告他恐嚇取財嗎?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只要

Alice 105-05-14 21:18
律師您好: 請問我有房子有壁癌要賣出去,合約上要怎麼註明以後才不會有糾紛或要求賣方負責之類的問題? 謝謝

你好: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只要在買賣契約中記載房屋有壁癌之瑕疵,並請買受人簽名,依民法第355條規定,出賣人就可以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另可以約定免除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只要不是故意不告知瑕疵,約定就會有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房屋就現況交屋,應附記壁癌之處,以免日後買方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4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合約註明瑕疵存在及因該瑕疵所折讓之價金額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4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合約註明瑕疵存在及因該瑕疵所折讓之價金額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5-14 22:45

現已經知悉的避癌瑕疵應在契約說明清楚,買方事先知道仍願購買,將來就不能以此理由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