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在主觀上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客觀上須具備「行使詐術之行為」,按照您的敘述,未見有任何詐術之行使,房租的糾紛應僅純粹的民事糾紛而已,與刑事責任應無關聯。
2. 至於提告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的部分,須先瞭解對方提告的內容為何,才能據以判斷是否有成立誣告罪之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租屋糾紛我該如何申
由於合約租約滿是到5/5號
但我已提前向房東告知我住到3/31號
也會履行合約將最後一次房租及電費結清
房東一開始表明會在4/6用匯款方式退押金12000元
後來又改口說4/20會統一請助理做退款匯款動作
要我在4/20在去確認是否已收到款項
但至今已4/26遲遲尚未收到退款的押金12000元
想要致電確認款項進行情況時
發現房東將我的電話號碼設定拒接 LINE也封鎖我
一開始請家人打電話去確認對方卻說我們打錯號碼找錯人
後來再次請朋友致電時 又在電話裡表明是房東先生
我現在無法與房東連繫上拿回當初退租的押金該怎麼處理?
合約上沒有房東基本連絡資料 只有簽名蓋章
但當初租屋時確認過房子是房東的名字
租賃期間房租及電費都是匯款方式 電話及LINE連繫
甲方與乙方簽訂合約合作 並要由丙方創立新公司 我是原定丙方的新負責人也是甲方負責人的兒子 因甲乙方都無支票可以使用 暫由丙方負責人開個人票 乙方執意想要將我支票保管 因為支票乃是私人之重要票據我不願交出又不想傷和氣 就想到銀行有要求條件須三十萬在甲存才有辦法領票 也與乙方說明情形乙方不信 我與乙方會計早上到銀行要領新一份支票時 銀行重新提起要三十萬存入戶頭才願意發票 當下乙方就此打消 重新要求剩餘二張支票與票頭(包括領票單)加上印章因要記帳暫由乙方會計保管方便支付貨款 結果下午他們就存入三十萬重新領票 銀行方面也未向我重新詢問是否發票 而且到現在還尚未將支票還我 而且還自己開票將自己存進的三十萬領出 這樣我該告他們什麼 可以做止付的動作嗎
(文略長) 今年一月敝人與某廠商交易兩台機器 於一月中交付訂金(預計交期為15天含非工作天) 因本人要求於農曆年後立即交機,故無於15天內完成交機 但後續交機時效廠商一拖再拖,在敝人持續追逼狀況下 機器於今年三月中交機(此時已對廠商失去部分信心) 而交機並非機器安裝測試無誤而完成交易動作 僅僅將機器運送至協議地址(廠商回覆機器到時會立即過來處理) 結果經過一個禮拜廠商仍無意過來將機器安裝並測試 敝人我又瘋狂追逼下(中間一度廠商閃避不回覆、不處理、不接電話),終於廠商願意過來一趟(期間有說過無數推託之詞,甚至有要求我自行想辦法安裝測試,重點是我無軟體可以驅動機器) 至廠商過來之日(四月初)原以為可以順利將機器問題解決, 結果又發生狀況 1.廠商對於自家機器完全不瞭解 2.安裝軟體過程廠商似乎自己完全不懂 3.詢問之問題雞同鴨講 4.需要其帶過來之耗材未帶(有答應要帶過來,因無耗材無法測試) 5.原先答應先行處理的簡易教學影片仍無下文(因為他說他沒空處理的時候我可以自行先看教學,節省雙方時間。) 6.其中一台機器此時已確認並非他所說使用方法十分簡單。(需要有一些基本基礎,非完全入門者可上手,與當初所說已完全不同。) 7.其中一台機器與當初所訂購之機器性能完全不同,而另一台則是尺寸規格不符。 也因此此趟廠商過來協助安裝測試等於作廢,完全無效果。 我的兩台機器等同廢鐵一般,我接著要求先將較易上手之機器耗材先送過來,我自己安裝耗材。 結果一等又是兩個禮拜,中間還是我持續追問,才逼出耗材交期。 後耗材於日前送至,敝人自行安裝耗材,又發生耗材出乎意料地造成機器設備毀損。 詢問後得到回覆是【這個發生的機會很小】 但就我認知內該耗材是無法造成任何機器原先設備的任何毀損。 目前與廠商協調後續處理中。 以上是我目前遇到的狀況 我目前想請教 1.假設廠商無法將機器設備測試無誤後交付給我,我該如何處理? 2.假設機器交付給我後,我該如何自保?畢竟其中一台耗材在尚未使用時就已產生造成設備毀損的情況,我會擔心會不會又突然發生這種狀況。 3.另一台較困難之機器,待我自行測試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後,因為可能需要自行學習一些知識,才有辦法使用,我又該如何確保廠商不會推託時間過久有問題不處理?畢竟當初說機器很簡單可以隨時上手的是廠商! 4.假設最後廠商無法協助完成滿意的交易,我可以尋何管道協助取回我的機器費用?畢竟我需要買的是可用的機器,而不是買回來兩台廢鐵。 (目前我仍希望將交易順利完成,雖然已心灰意冷,但交易的機器不是一般家用,而是屬於較偏可商用的機器,所以也怕此類交易的問題會比較複雜難處理,所以先來這邊提出問題尋求後續可行的處理方式。另因不想傷到廠商商譽故不將廠商及機器名稱說出。) 以上 再麻煩協助給予一些建議!謝謝!
你好,
大致如下
因急需資金而透過介紹房仲賣屋可先付代墊金 。第一次接洽因交付權狀和印鑑。卻沒有像介紹人所說先支付代墊款。而因趕去上班就權狀印鑑留放在那。工作中感覺不對於是去電房仲說我要拿回不動產文件。終止委託 。原因告訴房仲因跟介紹人所說不同。沒有先支付代墊款所以我要終止。此時房仲叫我下班過去拿墊款。文件已交代書處理了 。就是下班過去一趟。下班半夜1點多到房仲業者那。我,甲方店長,還有一位以為是員工後才知乙方(通路)名間借貸放款。大部分乙方和我洽談。我授權代為處理住裡面有人談搬遷或合法驅離 。簽了授權書。委託尋找買家。開價200。賣出扣除費用。塗消設定。剩下金額我收取。如賣高出200以上扣除所需費用如185我只拿15其他我歸業者。此時乙方開口。扣除增值稅和行政代書約1~20萬以上。塗銷借款100萬,裡住的人搬遷費。在整修裝潢一下。還有等等墊款15萬。所獲利不多。聽同意只拿墊金後賣出金額歸業者 。但住裡的人要處理好。並簽名委託不動產的地址。乙方解釋證實我有收入墊款。甚麼一般。專任。不動產說明書。連買賣合約。都沒看過。而後又偷偷過戶。有人告知去阻止。業者得知。說要告我背信,和我到處借錢的惡行公諸於世。要我下班跟他說清處。被業者說服。同意過戶。要業者撰寫一份保障書給我。他也同意。如今已過戶。對方業者代書給我只有稅單。塗銷本票。買賣契約。沒了。也沒和買方簽約。賣買合約。看也沒看過。簽名兩份文件都是乙方叫我在那簽名。其他也沒有解說。我是授權由業者全權處理住裡的人。另一份是我確實收下墊金由業者託賣找買家。至今業者也沒來電。而買賣契約價160幾萬。公告現值就快150幾萬了。我能主張甚麼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損失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提告,法將會要求原告舉證建商之施工部分是否確有瑕疵,需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建商之工法是否有差錯,鑑定費用相當昂貴,可能會超過您維修之費用,再加上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及訴訟耗費之長時間成本,訴訟解決,不一定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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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賣方無過失,沒有賠償的問題,僅有依比例減少價金之問題,若有疑慮,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目前先不用太緊張,要注意對方有無錄音蒐證,與對方接洽時,要小心,也可準備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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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仍應回歸契約約定
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坪數短少的處置方式
那麼就針對短少部分進行找補即可
無須賠償一百萬元(除非少的坪數價值這麼高)
所以這樣看你們契約約定
如無約定就按一般常理處理
如果只是少一點點恐怕對方也無法解約
縱能解約也不可歸責於你
你也無須賠償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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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設定為解約條件,應於契約中明文紀載,方成為解除契約之事由,若無明文紀載,且須記載清楚,不要有模糊的空間,包括違約金之額度等,若無記載清楚,恐造成日後無法解約,僅能主張減少價金之,建議若有疑慮,可考慮委請律師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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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想好好的學美容,進了一間公司,公司要我簽3年的合約,若是毀約,需要賠償5萬,然後我已經簽本票,上面有備註是合約毀約金,公司給我的低薪是2萬含勞健保跟加班費,所以我必須自己去投保,然後我從11/5做到現在4/16了,已經快半年的時間了,但是公司並沒有給我該有的培訓,然後就是教我做身體,不過就是教一點點基本的,這半年幾乎都是我自己上網查,自己去學習,然後我每天每天就是打掃做身體,連做臉都沒教,公司也沒有針對新人教學,沒一個專業講師教我,可是說是綁我3年,然後沒有培訓我…
我想問… 這樣若是我不做,真的要賠5萬跟半年不能做美容嗎? P.s. 公司都沒有上課,沒有照片證明,沒有簽名代表來上課,所以他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有正常培訓,大概只能請其他美容師出來作偽證說有培訓而已。
我實在不想在那邊浪費3年,也不想毀約浪費5萬跟半年不能做美容,我該怎麼做才好?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雇主並未進行專業培訓,亦未提供合理補償,你的工作基本上替補性很高,故你與雇主訂定之最低服務年限可能違反勞基法規定而無效,若要離職可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有所爭執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調解,無效果訴訟時再委請律師協助。您好
勞基法第 15-1 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正當理由解約,訂金將被沒收作為違約金,酌減之機會不高,建議與對方好好協調,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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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從事業務性質工作,與公司每年都有簽定底薪及獎金之工資合約,內容明確規範業績之認定及何時發放之標準,其中合約規定獎金發放時間會依照客戶付款時間而定,因本人生涯規劃於去年年底離職?,,離職後上仍有多筆獎金需等客戶付款後才能發放,今年初期公司每月都有依據合約按時發放,直到這個月初開始,公司開始以主管尚未簽核之理由,故意延遲發放剩餘之獎金,我知道勞工局有調解方式解決此問題,但我想問的是:
1.前公司故意延遲或擺明不發放獎金,沒有相關法令可以直接對該公司進行裁罰嗎?
2.如果真的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會議我該將我手頭上的證據一併拿出來一一證明嗎(Ex.勞資雙方合約、對話錄音等)?哪些細節我該注意?
3.因為保障我的權利,當發現公司有意拖延工資時,我已經開始錄下與公司HR及GM雙方的對話紀錄,其中對話內容雙方都有承認及明確指出獎金金額,但對於發放時間一直拖延等錄音證據,我這樣做合法嗎?適合在調解會召開時提出此證據嗎?
因畢竟小蝦米要對抗大鯨魚...很多細節想進一步多了解...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建議可蒐證再據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地政處;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2.另可先以存證信函及律師函提醒該管理員可能觸法,遏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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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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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契約的成立生效並不需要以書面為之,雙方對於交易的金額及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有意思合致,即使只是口頭答應,仍然可以認定契約成立生效。因此,雖然你們三方面沒有簽訂書面的契約,你們之間仍有委託設計契約及委託製造契約存在。
你與業主間應有委託設計契約存在,如果雙方面沒有約定設計創作的著作權歸屬,則著作權屬於創作人,但是委託人因為付費,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權。
因此,如果你們之間的契約是要設計可以製作家具的圖形著作,業主可以主張為了達成製作家具的目的,他對於該圖形著作有重製、改作的權利。
因為你提供的資料有限,僅能簡單回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郵局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茲因XXX工程之請款,請款金額與合約金額不一,尚有差額未請,本公司通知前會計小姐XXX於收到本信函三日內回覆。
因前老闆有上班喝酒的習慣,常常喝酒醉跟我們亂發脾氣罵我們,之前有同事受不了跟老闆提離職還被老闆拿文件丟。3/1老闆又開始喝酒,我很害怕於3/2晚上傳LINE告知老闆我要離職,隔天老闆發脾氣說離職要作滿14天,一直要我去公司交接(但公司沒有任何公司規定,也從沒有告知離職要14天交接),後來幾天老闆一直傳LINE騷擾我,3/10老闆請我3/11至公司辦事,3/11我找員警陪同我去,老闆卻不應門,結果我上周五4/11收到這張郵局存證信函。
請問:
1.本張存證信函如不回應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有什麼不好的後果嗎?(我不是很想回應,以我對前老闆的認識,我一回應老闆一定又會沒完沒了。)
2.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前老闆不要再騷擾我。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估依勞基法的規定,您應於離職前十日通知離職。 另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得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有:「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您或許可以考慮「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此一事由,您可思考老闆是否有對您「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倘若肯定,自得直接辭職,且還得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要求給予資遣費。 存證信函有可能是為未來預做損害賠償或其他諸如刑事背信、侵占的告訴而預做準備,但如果您合法離職,並不會有賠償的問題;以要請款金額與合約金額不一致為由提告刑事背信或侵占也相當困難。 至於您所說「騷擾」還必須看具體內容而判斷是否有構成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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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我在104年9月租下一間透天的3樓房間
原先我自己沒有發現是頂樓加蓋,房東也無主動告知,合約內容也無備註是加蓋,簽約後有一天我自己發現是加蓋,
房客:以前的加蓋嗎?今天去整理東西發現有一面牆敲起來不是水泥的聲音
房東:是重新整理的時候加蓋的,所以安全跟環境不用擔心
房東:那是公寓才有這種問題,透天是屬於私人土地沒有共用空間,所以比較沒有這麼強硬
想請問這樣加蓋算是合法嗎?!
當下雖然有想退租~但是礙於有押金的問題~
因為租此屋我是用來當練習室跟放東西比較多~
但是礙於頂加非常的熱~使得我的東西遇熱比較容易壞!
現在我想退租但是合約還沒到~
不想被扣押金~
想詢問如果是頂加問題有什麼途徑可以談到免扣押金退租呢??
謝謝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房東擅自更換門鎖之行為已屬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可具體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至警局提告的話,一定要拿去報案三聯單,案件才能確保依刑事訴訟程序所定的流程進行。
2. 另外,租屋處內的物品畢竟還是您個人物品,房東若不願意讓您取回而將之占為己有或是毀損,亦會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或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此部分亦可考慮一併提告。
3. 關於押金50,000元之部分,在租賃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給您,若可歸責於房東而導致您無法進入房間收拾物品,押金亦應返還予您,此部分之後亦得循民事訴訟途逕向其請求。
4. 房東實際上將10,000元租金虛偽記載5,000元於租約,此租約亦應有檢送至國稅局申報稅務,已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雖然主要責任是在於房東,但幫助者亦有可能論以同法第43條幫助犯責任,此部分雖然不常論究,但宜謹慎思量。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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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樓下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論,請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為您爭取有利之判決;您亦可委任律師對前屋主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好:
我家是舊式五樓公寓,我家是三樓,四樓為租客,103年10月左右有向四樓房東兒子反應漏水事情,因租客104年7月合約到期,房東兒子說可否等租客搬走在修繕,因是廁所漏水,故我說可以,結果7月到租客仍沒有搬遷,因廁所水日益嚴重,我再度向房東兒子說這問題,我與租客、房東兒子三方到房東兒子那協調,同意租客105.3/10搬走,結果,3/9租客又因其他理由說要延3/22,我也同意了,3/21又要延到3/31,3/30又延到4/7,4/6又說要延,房東兒子說他們也沒辦法硬是趕他們走,要我直接跟租客協商日期,我只好請里長來,我與租客當里長的面說好,4/8他們就會慢慢搬遷4/20前搬完,讓房東進行修繕!!
105/4/7上午租客的太太,去跟我的家人說,他老公跟我們說的,都不算,搬不搬是他們與房東的事,跟我們沒有關系,我也告知房東兒子這情況!!
房東兒子說若租客不搬,他們也沒辦法處理,我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我該如何處理??
租客有幾天不在家,我家就沒有漏水,他們一在家就又開始漏水,我觀察很好幾次了, 也有拍照存証!!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因此您可要求四樓應讓您偕同水電師傅進入修繕,且修繕費用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應由三樓及四樓共同負擔(若經判斷完全是可歸責四樓的事由的話,則由四樓自行負擔)。 倘若四樓執意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而若該漏水情況對於您居家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現行法院實務判決也肯認除了可請求財產上賠償之外,也可以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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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故建議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免個人財產權益遭到侵害。 至於您所提到的20日,只是差在法院要主動要求您提供擔保、還是被動依發票人要求再令您提供擔保,並不影響您可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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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購買了一棟預售屋, 合約註明應於"本戶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102年9月1日之前開工,民國10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訂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 賣方如逾前項期間未開工或完工者,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款價萬分之五延遲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完工,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第23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請問:
建商到4/6前仍未拿到使用執照, 是否已經違約?若是房屋的使用執照在4/30申請下來, 我是否可以請求建商"賠償延遲利息30 天", 就是我已繳房屋款的萬分之五?例如我已繳600萬房屋款, 延遲利息是否為600萬x 萬分之五x 30天=9萬元?
謝謝
你好:
要看到預售屋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預售屋契約通常會約定: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其期間,若有此種情形建商可以請求順延,不會構成違約。 若無上開情形,可依契約約定之違約條款主張權利,通常違約條款會約定違約金及可以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若不選擇解約,可請求違約金,如你所述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已繳納600萬 x (5/10000) x 30 = 9萬
您好
這要看契約內容的訂立
一般來說是以你能交屋時間算遲延
因為對你有損害的是交屋時間
而非使用執照
自然會導致交屋遲延
所以建議看契約內容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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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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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原則上可以請求,而建商抗辯之事由,多為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所以此部分應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公公跟先生共有一土地權跟建物權今年2/21公公過世,在過世前已經有把公公自己名下的財產部分過戶到再娶的大陸妻子的兩個小孩名下,前提有設定小孩要滿20歲才有財產動用權,但礙於還有5間房屋有出租,想請問大陸妻子是兩個小孩的監護人,是否有那個權力去收租金及出租給別人?
因當初只有過戶土地跟建物的部分,並沒有細分那出租的5間房屋是如何收租及動用權,因此衍生出現階段問題,大陸妻子以小孩監護人身分自行跟各租屋人簽約及收租,都未讓先生有接觸,可是和租屋人都是以大陸妻子名字去簽租屋合約,請問這些合約具有效益嗎?
在公公尚未去世之前,先生和公公有貸款這間房子不過是以先生當借款人,貸款出來的錢公公也有使用,那現在公公把自己部分財產給大陸妻子的小孩那是否小孩也要一起分擔貸款?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你好:
土地跟建物屬於共有狀態,關於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為之,若未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共有人擅自占有全部共有物出租他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將土地及建物返還予全體共有人,同時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租賃所得。 租賃契約係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至於是否可以對抗其他共有人,屬於債之相對性問題,若將來你先生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承租人會依債務不履行向出租人主張權利。 要看當初貸款時與公公是如何約定(借名關係、消費借貸關係或扶養),債權人只會向你先生主張返還借款,你先生應依該法律關係及繼承關係向繼承人請求,若是履行扶養義務,要看當時公公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若還可以維持生活,則屬於道德上之給付,無法請求返還。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民事判決確定,僅能從刑事著手,或許可考慮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但亦應提出證據,方有機會使對方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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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母親之間的糾紛可以用談的儘量用談的。
二、我是你的話我不會跟母親談這一塊。如果你尚未成年,可以的話還是儘量跟長輩維持好的關係,儘可能不要跟長輩翻臉;如果你已經成年,其實自己努力工作還是可以養活自己。母親如果本身沒有工作,她可能需要多一點的錢,就是讓她拿著父親給的錢去做一些娛樂的話也是在可以允許的範圍。尤其如果當初離婚是父親的錯的話更是如此。天下的母親,在生小孩的時候都是無怨無悔的照顧,餵奶包尿布之類的,並不會先檢查兒女口中有沒有含著金湯匙,還是會照顧自己的小孩。就算之後跟丈夫離婚了,自己的小孩還是自己的小孩…通常是這樣…正因為母親是這樣無條件的給予自己的小孩,當小孩長大的時候多少要回報一些給母親…
三、我可以了解你母親有可能真的是把你父親要給你的錢都拿走了花在她自己想花的地方,如果你真的要告的話證據要齊全一些,因為法官寫判決都是靠證據來判,如果你的證據不夠的話在不夠的部分有可能會敗訴。
四、是不是要告你母親仍請你三思,如果母親年紀大了真的是不建議你去告她。人的年紀大了之後需要花的錢比年輕的時候多,光生病就要吃一堆保養品了…還會有看護之類的需求。
五、能當家人是一個緣份,有機會跟家人一起吃飯的話要珍惜…不要等家人走了再來後悔。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我和生生於3/27日到建案的銷售中心下訂9.5萬,
當下簽了一張房屋訂購單
銷售小姐在訂購單上寫下了
1.本戶價格需公司同意,若不同意則退訂,同意需於約定時間簽約完成
2.貸款核貸不過則退訂
並寫上簽約日3/31,4/1匯款
於3/28接到小姐說公司同意此價格,但因價格比較優惠需簽定保密條款,並以高報成交價來向銀行貸款
和先生想了想經濟有些吃緊,也深覺簽定保密條款怕往後會有麻煩想退訂,於3/29和小姐反應要退訂的意思,但卻得到公司要將訂金全部沒收。
因為訂購單上有註記簽約日沒簽約則本訂購單自動失效(這部份註記當時簽訂時小姐並沒有告知,是本人回家後才看到),因為怕訂單失效,所以本人於3/31簽約日約小姐出面表達堅持退訂,並詢問小姐我們若不簽這保密條款公司會賣嗎,小姐卻說我們是不買在找藉口,當日當然沒有簽正式合約,他們依然是要我們回去等到下星期公司回應。(當天本人有偷偷全程錄音)
請問這樣還有辦法討回訂金嗎?
建商在我們簽訂購單後也完全沒有提供正式的合約回家審閱,到今天我們也都沒看過合約內容。
難道簽了訂購單買方就只能無條件接受建商所有的要求嗎?當天簽訂購單也沒說要配合建商簽什麼保密條款的,難道我們不能拒絕嗎?
請教教我該怎麼辦,感謝萬分!!
想請問好心的律師們
101年的時候我當時的男朋友用我的名字買機車,分期沒繳完就賣掉。當時的X富資融公司向我追討剩餘的款項。本來要我一次償還,但是因為我薪水不高,所以跟他們達成協議一個月還6000元,總共要還10次(原本合約剩餘的尾款是4萬8千多,他們說因為遲繳太久,利息一直加上去,所以要還60000)。我前三個月都有還,後來因為換工作,薪水更少,所以就沒還了。
到102的時候有收到x富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金額4萬8千多)。因為我後來在家顧小孩,所以沒出去工作,所以沒被扣到薪水。今天收到一封x誠國際資產公司的信函,說受到x富的委託處理逾期帳款催收。要我7天內向x富公司清償之前欠的款項(金額54651),如果逾期"x富公司將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想請問這是會變成2個強制執行嗎?如果將來我有工作,會被強制執行2次嗎?(2筆金額不一樣)
另外~我名下只有一台機車,如果強制執行機車會被牽走嗎?如果我現在這個時間點過戶給我先生可以嗎?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拜託好心的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