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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嘴貓 105-03-30 13:44
我媽媽今年2/27像仲介房子合約書一式兩份房東的資料已經寫好蓋章,我媽媽的部分還沒提供身分證及任何承租人的資料及簽約,媽媽在3/18住院,目前只能退租,想請問押金但部分能否退還?我媽媽尚未清醒,所以媽媽的物品我們已經清空帶回了,另3/20號已經匯同房東進行屋內清點,房東當場說沒有任何物品遺失,但是隔了一個晚上房東電話來說缺鞋櫃、電風扇、延長線?等等的,這部分該以什麼依據證明房東說欠缺的物品是否歸房東所有???我媽媽已經付了一個月的租金和一個月的押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0 17: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質上屬於我方片面無法履行租約,所以應該會有違約金的問題(大多以押金抵扣)。

2、不過倘若雙方事後已將約定可以無條件解約,並且確認沒有物品遺失等,則對方不得無故扣留我方的租金及押租金

3、倘若房東數個動產出租,則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否則就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還款。

小李 105-03-29 13:52

演藝經濟合約通常認定為委任契約
 但是也有看到不認定為委任契約
如 95年度簡上字第16號

請問差別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看合約內容而為定性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會影響到請求權基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9 21:2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按照民法現有的規定,應該這樣說明,您所述的「經紀合約」並沒有明文規範在民法的規定裡,但因為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因此原則上,有關法律爭議的處理,都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其實目前多數實務見解都是採取這樣的見解,因此除個案特殊情形之外,有關爭議的處理都會依照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寶寶 105-03-29 10:11

你好:

最近想買房子,在一家建案中心簽了訂單,我買的是預售屋,並且預付訂金共15萬元,紅色訂單上買賣價金寫了2000萬,備註欄寫上出價1500經公司同意保留,後來有再去代銷公司詢問,他們表示買賣合約書價金要寫上2000萬,並不是實際買價1500萬,實際買價的部分用附加條款的方式退還500萬,我問了後續如何付款,對方說對這一塊並不清楚,請我簽約並付清1成價金後再跟代書聯絡,因為涉及到後續價金必須要向銀行貸款才能撥付給建商,想請問律師這樣的買賣預售屋方式,因為要提示買賣合約書給銀行,建商要求我們全額貸款,這樣是否有偽造文書?附加條款退還500萬價金的部分是否有法律效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1: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文書倘若是雙方同意簽立的,則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2、不過因為金額不正確,可能涉嫌違反相關稅務之規定,並且造成我方貸款
     履約糾紛求償的權益,建議應該跟建商要求更正,否則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小杜 105-03-28 20:03

號碼借朋友用,朋友接到客服續約電話,告知了我的基本資料續約成功,結果不繳手機費,亞太說因為當初基本資料電話中已經確認,就算不是本人,他們也沒有責任,也說沒有紙本合約,只有電話錄音,如果只有錄音我能提起訴訟嗎?亞太這樣說法是合理的?當初寄續約新手機過去給我冒名的朋友,名字和地址都不是我的

您好:

您朋友冒用您的身分私自續約,並取走您手機的行為,已經構成詐欺罪,您可對您朋友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此外,電信業者具有查核身分之責任,為了業績就擅自續約,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續約無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pp 105-03-28 11:33

您好!

 

我想請教:

 因為公司之前有委託顧問公司做“門市品牌定位規劃”,我們均已經依照合約支付訂金跟第二期款(訂金-簽約時支付/第二期款-門市開業時支付)給顧問公司,只剩尾款一些些還沒付而已。

目前為止,顧問公司給的規劃,根本天馬行空的規劃,沒有實際的市場調查或參考資料,甚至有些資料都從網路抓下來,這樣的內容,根本沒辦法作為我們門市營業的指標,且還比大學生的報告還不如,請問,我可以拒絕支付尾款,以及再向顧問公司要回之前已付的款項?如果不行,還可以請求甚麼權利?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8 12:01

您好,

 

1、須先檢視雙方之委託契約內容,就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一一確認對方是否有達到定水準。

 

2、您可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對方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交付完整之計畫報告、減少酬金等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您們契約如何約定,再為主張債務不履行,但若只是主觀的差異,則尚難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璇 105-03-28 02:29

事情是這樣,原本我是在外面剛租房子還沒兩個月,因房屋的廁所要修理,所以打給房東委託人,結果房東委託人請一個跟他租屋的租客來家修理,卻房東委託人也沒跟著修理的人一起來,當時我人又在上班,導致家裡東西被偷 ,但人也沒抓到,我是個單親媽媽,我跟房東委託人說,我和小孩都不敢在住這邊,可不可以提早解約,好讓我拿押金去重租房子,結果房東委託人,叫我自己找房東說,問題是我的租屋合約房屋一個人名,委託人又一個人名,匯款房租帳號又一個人名,我搞不清楚房東到底是誰,請問能怎麼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07

出租人可指定受委託人,也可指定接受匯款帳戶所有人,但出租人並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權人。解除租約的問題應該找出租人處理,也就是在租約中簽名的出租人。

小璇 105-03-28 05:0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出租人可指定受委託人,也可指定接受匯款帳戶所有人,但出租人並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權人。解除租約的問 ... (恕刪)

我們合約只有委託人簽名,但委託人也跟我們承認,這間屋主的名字只是個掛人頭而已,不是真正房東,但真正房東都是不出面的,可是當初簽合約完全沒告知,是發生事情,才不小心說出來的!請問這樣沒辦法告她嗎?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8 14:01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陳麗文 105-03-28 02:05
我是房客,在目前租屋處已居住三年。合約是一年簽一次,每年的3月到期。房東3月租約滿前曾經主動要求續一年約。前幾個月外牆滲水導致房屋潮濕,我們曾經數次要求房東修繕卻未果,剛好也到了續約的月份,我們向房東表示不再續租,但未言明何時搬遷,雖未再續約,卻有將4月份的房租如期?入房東戶頭,房東也收受了。過一星期,房東希望我們簽定一個月份的契約,並希望我們一個月內搬走。因為孩子今年7月要考試,我們跟房東商量希望能住到7月孩子考完試之後,所以要求是否可以簽定期約到7月?但房東不答應。我們是很好的房客,3年來都準時交租,也非賴著不走,只因孩子要考試,無法立即搬遷,像這樣的狀況,房東已收4月的房租,是否已由訂期契約轉為非定期約?對我們有保障嗎?要找個不影響孩子考試的房子,並非短短時間可以完成,一個心急如焚的媽媽請求幫助。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22

租約到期房東仍繼續收租,且沒有立即表示反對的意思,應已成立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很不利於房東房東無法任意終止租約。您若不願接受一個月的租期,仍可主張以原來的承租條件繼續維持租約,想終止契約時再提起通知房東即可,只要正常繳租,房東沒有權利片面要求搬遷。

文強 105-03-27 18:18
本人因不熟文書方面,請朋友幫我負責我合約跟匯錢方面等於就是我的記帳員,從103年2月我把存摺跟提款卡放在她身上提款卡而條款卡她自己去變更密碼,直到105年2月她歸還我存摺跟提款卡,我發現存摺裡面的錢短少很多,朋友又電話不接避不見面,我已經把訴狀送到地檢署了,這是業務侵佔嗎?處了業務侵佔還可以多告怎麼罪名? 1,我頂讓店50萬有兩張共30萬元朋友沒有存進我的帳號開票人可以當證人) 2,她建議我賣一台車19萬5000元,我委託她去拿錢,但是也沒有把錢匯進我的戶頭,(車行可以當證人) 3,我別家店(高雄)的加盟金58800有存進我戶頭但是有3萬5千元她給她自己的帳號(有證據證人) 4桃園店的加盟金拿現金還有廚房的押金轉讓給桃園店的老闆還有一些器具71000,當時我跟朋友跟加盟的老闆都在場,拿現金也是交付我朋友要存進我戶頭,但是沒有存進去 105年2月朋友將存摺跟卡歸還後才發現,到現在她電話不接避不見面,連她的名字也改掉了,因為信任她結果錢都不知道跑去哪,合約書也都在她那邊不歸還 請問以上是業務侵佔還是普通侵佔?還可以告其他罪名嗎?有構成一罪一罰嗎?如果判下來她的刑責有多重? 有必要我會請律師?感謝大大們幫我解答

一、民事部分也要布局。

二、你會想告刑事多少是因為她背叛你。沒有人喜歡被背叛。

三、如果她願意跟你和解把錢都還給你請考慮是否堅持繼續告下去…

四、證據的部分要先做清點及搜集,訴訟最重要的就是證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如果成立犯罪,量刑的部分就要看對方是不是跟你和解及你是否原諒他而定了。

如果你們和解你並且原諒她而且法官認為是業務侵占的話,可能會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然後緩刑[定一個時間,如果緩刑期間緩刑沒有被撤銷的話她就完全沒事了]。

如果她認罪並願意和解的話可以考慮請檢察官以附條件緩起訴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好處是如果她不履行緩起訴的條件的話,緩起訴就會被撤銷,然後她就會被起訴。也就是說如果你讓她分期但是他不履行的話她就是要去面對刑責。這樣對她來說是一個壓力…

附條件緩起訴的前提有二個,一個是證據要充足,第二個是她要承認才行…否認犯罪是不可能給緩起訴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8 09:38

您好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也未必是數罪併罰  要視具體情況

例如: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要告業務侵占背信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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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Karin 105-03-27 16:31

    發問者的同學於103年提出自己的姐姐要結婚,想委託發問者的姐姐擔任新娘秘書。在正式結婚前4個月已提醒要預約試妝,但委託者〈新娘〉一直沒有出面,直到某次公開活動〈3個月前〉臨時委託家姐去幫忙上妝當試妝。上妝結果委託者沒有特別表明不喜歡,反是同學提出多項批評,也說自己的母親不喜歡,因此我們有建議提前換人服務。但不知為何他們決定不換,要利用討論進行調整,也傳了造型圖片,此時依舊不肯播出時間試妝。訂婚前夕已有告知委託者要先行染髮與剪髮,當日造型前勿洗髮,但委託者訂婚當天是頭髮半濕來開門,且未染髮與剪髮,導致造型與圖片不符。同學事後在臉書上公開批評,也推說造型不專業,導致發問者不滿,在私訊中爭執,但發問者未在爭執中說任何侮辱性字眼,只說審美觀不同、理念不合。家姐深感專業不受尊重,在沒有針對結婚簽下正式合約前終止合作關係,委託者也同意這項決議。三天後,委託者婚禮落幕,同學開始在【PTT-結婚版】上公開批評並提供家姐粉絲專頁,聲稱地雷新秘,也在自己的【噗浪】版上公開批評,單方面說法導致發問者受到其他同學不諒解,直至目前尚未撤下。請問發問者想對同學進行提告,該如何準備相關資料?是否需要人證?一般的警局能提告嗎?這樣的訴訟案件能成立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6: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將相關的網頁擷取下來,並且提供人證等,提起報警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並且要求民事賠償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小城 105-03-26 13:55

律師您好 

我跟同事(呂)有黃金買賣 有委託他幫我賣黃金(約18萬)

沒有合約書 白紙黑字簽名 只有賴的紀錄

事件發生在105年1月20日距今都用各式理由拖延

後續又恐嚇我他老闆是竹聯幫信堂二哥

有槍 怎麼樣之類的

最近呂 在過年期間有行車糾紛在彰化與他人 高速公路亮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案號 案由 智股 105年偵字第1874號 妨害自由案件

想說 他不只這件還有其他 網友上傳他的行車紀錄器 惡意逼車

如何提供給法官加重他的刑罰

據我所知他還是地下放款 高利貸

刑事警察應該會很熱意調查他吧

可以麻煩告知我怎麼辦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4:19

您好,

 

1、呂所犯之詐欺背信行為,與其他持槍或恐嚇案件無關,但就因積欠您買賣黃金價金還出言恐嚇之行為可對其再提出恐嚇罪之告訴。

 

2、待案件起訴後可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或直接以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款項,line的訊息紀錄均可做為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k8883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對您的行為已經觸犯恐嚇罪及背信罪,此外對方放貸的行為亦涉及重利罪,您可以將與對方通聯記錄、對方恐嚇您的錄音錄影證據,直接向警方報案,亦可以委任律師向檢方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6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告發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6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告發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法蘭克 105-03-26 02:59

律師您好:

小弟目前身分為一位研發替代役,目前於公家"研究"機關任職,因服役規定須於該單位工作滿三年,第一年以一般替代役身分於服役,而二到三年則為以勞方的身分工作於該單位(有勞健保)。然而,我有所疑問的是當初與該單位簽訂合約時的工作內容實屬於協助該公家研究單位執行研究計畫內容工作,但後來發現工作內容卻是變成在處理公務員的行政業務處理(跑文件),其內容包含(內部簽呈內容撰寫及上簽與標案計畫內容撰寫...等),個人覺得這樣的工作內容所屬不妥,理當由公務員自行執行(但該公務員又說這些工作所屬執行計畫內容的一部分),所以在此想請教律師們,該主管公務員的舉動是否有違背公務員應盡職任的義務?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2:31

您好,

 

1、工作內容記載協助計畫執行等語,實際上屬於不確定之概念,任何與執行計畫有關之工作項目均可含括在內,關於計畫之簽呈更應包含在內,是以本案難以主張工作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之情形。

 

2、縱使工作分配上有不完善之處,也非達到違背公務員義務之程度,至多也僅為工作能力考績的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吳 105-03-25 23:21

請問我去年4.5租屋--當時房東就知道房子漏水淹水問題---然後說會處理--收完錢就都不主動處裡--我找他好幾次他都說颱風來才可以處裡(他說想一次用好)--去年颱風都過幾個了--每次一過就叫他處理--他都牽拖東牽拖西--直到今天的3月我在也受不了想提前終止合約---他卻不退我押金---合約明明有說經勸告多次不處裡--可終止合約---他這樣不退我---我該怎辦??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2:42

您好,

 

1、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並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如房東仍不退還押金,您可向房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押金並請求多年來因房屋狀況無契約保證之品質之損害賠償(或減少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以調解為優先,若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tie 105-03-25 16:24
您好~因樓上住戶露台違建(有違建時照片)被檢舉需拆除,拆除後導致樓板產生裂縫,下雨時就會滲水,導致住處天花板多處有滲水現象,曾經透過總幹事協調處理,但樓上住戶要我去找建商負責,但因他們違建在先,房屋買賣合約書有條文說如有違建就不符合保固,因樓上住戶不住在這,房子也交由房仲欲賣出,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麻煩您~謝謝!

你好:

可先尋求管委會出面協調或聲請調解。 若無法協調或調解,可以樓上住戶為被告,請求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漏水所受之損害。
michele 105-03-25 16:24
您好: 我在103.11.01向沐庭美學生活會館購買30,000元整課程,已用信用卡支付全額價金並簽訂無使用期限合約,105.02.20致電向業主提出解約並退還剩餘價金, 105.02.26業主主管表示可解約並退還剩餘金額約定105.03.10到店簽解約協議 ,105.03.10業主表示我不用到店裡簽解約協議,因為合約超過一年所以不能退還剩餘價金只能兌換商品 ,但是合約內容並無規範店家所說退費標準,合約內容關於退費說明了解約時按原價扣除已使用金額及手續費後退還剩餘價金,並無規範需多久合約期間內申請,105.03.10當天我再次向業主提出退費申請並向消保會申訴,105.03.18業主致電通知無法退費並訊問是否可以將合約移轉他人或是一半退費一半兌換商品,我還是再次提出不兌換商品並退還剩餘價金。 因為業主的老闆一直沒有出面,我請求主管出面溝通,服務人員也只是不斷道歉,並回應老闆在國外,讓我感覺對方不是不能而是不想退費,目前消保會尚無回應,我希望可能另外通過法律上的專業協助解決這件事。

您好:

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規定,已使用課程後,若消費者欲中途解約時,店家應於30天內,將收取總費用扣除已使用的課程費用及提領商品金額,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剩下的餘額退還給消費者。但須注意的是,手續費不得超過總費用扣除已使用的課程費用及提領商品金額後的10﹪。因此對方向您表示只能換產品或移轉給他人的要求並不合理,您仍可以繼續要求退回剩餘款項,並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退款,若對方遲遲不願解決,您就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小晨 105-03-25 16:19
當事人有: A(本人) B(A的朋友) C(原告) D(車商) 因A跟B有合作一起找缺錢的客戶辦理機車貸賣的工作(即機車換現) 辦理出來的車子則都由B牽車並簽屬機車機車買賣合約讓渡書 並販售給D 但是A後來一直沒有拿到錢 還收到了傳票 並被C告詐欺 後來A才了解原來B帶C去貸款機車 並把機車販售給D 而且C也沒有拿到半毛錢 目前已經開庭快一年了 因一開始A一直沒有收到傳票 所以偵查庭沒有開到 最近幾個月才開始開庭 但開庭之後才知道B跟D兩方面一口咬定車子是A牽去賣的而錢也是A拿走的 實際上是D跟B有交情在 D想幫B脫罪而作偽證 請問現下狀況 A該如何自保?
儒儒 105-03-25 16:15
我有頂下一間補習班,由於房子是原主人的,經營期間須按月繳納租金。某日房東忽然說要漲租金,因合約上已約定好租金,因此我們拒絕漲租金提議,房東因此不滿,期間一直騷擾(如告訴家長這家補習班很差、門口徘迴等),總之能找碴就找碴,就是不要讓補習班好好的經營。 期間我們也溝通很多次,但都無效(存證信函也試過);後來我們就以不繳納租金對之抗衡:{想拿租金,你就得盡好房東義務,不要再鬧事} 目前未繳納租金已達第二個月(第二個月未滿),房東銀行郵局帳戶凍結,請問該怎麼辦? 又繳納租金,房東可隨心所欲鬧事,無法對之抗衡
小魚 105-03-25 09:59

您好  我從淘寶購物請大陸集運運回約74公斤貨件,大陸拆分三大件包裹寄回,委託台灣超峰快遞轉嘉里大榮配送,我3/19只簽收到兩件在3/21打電話追蹤未簽收包裹,嘉里大榮站所告知另21公斤貨件他們有點收到但不見了,找到3/25還是沒有,我打去超峰快遞詢問理賠,說他們跟大陸集運那簽合約最高只賠10000元,我貨總值30000元,大陸說因貨台灣確定有點收叫我找台灣負責,這是超峰第二次將我貨物弄丟,請問有方法可以處理嗎?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5 10:57

您好,

 

1、本件中您與超鋒實際上並無契約關係,可依據侵權行為為請求權,請求其賠償貨品之損失,但您須舉證貨品之價值。

 

2、您是與契約關係大陸集運成立契約關係,但要在大陸對該公司提告,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3-25 10:59
回覆 小魚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從淘寶購物請大陸集運運回約74公斤貨件,大陸拆分三大件包裹寄回,委託台灣超 ... (恕刪)

你好,這種數運送人就同一運送物依次繼續完成之運送,民法上稱為相繼運送,按照法律規定,數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係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注意義務上乃通常事變責任,即除非遇到不可抗力 如颱風 方可免責。所以建議是向台灣這邊的運送公司求償,至於他的說詞,乃內部責任分配問題與你無涉

Melissa 105-03-24 15:22
您好 我們於去年7月跟房東合約租屋 簽兩年 但口頭上有跟 房東說如有什麼狀況最短ㄧ年 但住了將近 9個月 發現兩個問題 1 大樓的公設 至今都還未能使用 於 是跟房東反應 但房東只解釋 建商與管委會未達成共識所以什麼時候能點交他也不敢保證 只能跟我們抱歉 2房子還出現疑似爐渣屋的現象 我們提出對我們的居住安全疑慮 想提前解約房東賠償未能使用共設之損失 也未能解決房子有暇疵的狀況 請問我們該如何爭取我們的權益 ?謝謝

你好:

首先要看你們租賃契約對於此部分是否有約定。 你們在看屋及承租時即已發現1樓公設無法使用,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可供使用,否則要以此為由終止契約會有問題,出租人可能會以違約條款處理。 若有確切證據是爐渣屋而有影響安全或健康,可以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押金,若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惟你們要證明有上開情形存在。
Melissa 105-03-24 15:18
您好 我們於去年7月跟房東合約租屋 簽兩年 但口頭上有跟 房東說如有什麼狀況最短ㄧ年 但住了將近 9個月 發現兩個問題 1 大樓的公設 至今都還未能使用 於 是跟房東反應 但房東只解釋 建商與管委會未達成共識所以什麼時候能點交他也不敢保證 只能跟我們抱歉 2房子還出現疑似爐渣屋的現象 我們提出對我們的居住安全疑慮 想提前解約房東賠償未能使用共設之損失 也未能解決房子有暇疵的狀況 請問我們該如何爭取我們的權益 ?謝謝
Donna 105-03-24 11:29

???我跟幾家廠商申請聯合展覽,申請的政府補助核准也下來了。中間我們並未簽屬任何合約,僅有補助公文

不過後來我們在跟展方要資料時發現可以攜帶的產品數量遠不及當初我們想要帶的,造成參展效益沒有當初想的那樣。並且在合作規畫這段時間發現其他廠商配合度不好,因此有想退展的想法。不過其他廠商說如果我要退展,會告我們背信

我想詢問背信是否成立? (他們要分攤的展費會因為我司退出而增加)或是有其他法律問題嗎?

你好:

你未受委任為他人處理事務,且你們是契約當事人,你處理的事務是自己的事務,並非他人事務,頂多是民事債務不履行,不會構成背信罪。 但民事責任上還要討論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問題,要就實際狀況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4 14: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刑事背信之告訴,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對方須盡其舉證之責,不甚容易之;雙方或許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可能,但對方仍須舉證說明其損害為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en 105-03-23 11:04
我在進公司前簽了份合約,公司主要販賣科技業相關零件及維修,我的職務為業務,現在我離職了,想請問以下條款是否會影響到我日後找科技業的相關工作?若下份工作是科技業,但職務不是業務,是否因為以下條款我需要付法律責任? 乙方應盡保密義務且勿洩漏公司商業機密或將公司資料任意攜出,將於離職後不得盜取公司資料,且乙方是否在職並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乙方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行業,如有違法,願負法律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1:24

您好,

 

1、就前半段之部分為保密協議,原則上如您有接觸原公司營業秘密例如客戶資料或報價等,都應遵守保密之約定不得洩漏予其他公司。

 

2、後半段為競業禁止條款,依據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競業條款僅有在符合該條所有要件下才會有效,並須提供您相當之補償,本件看來原公司並無做到上開條件,系爭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零士 105-03-23 10:07

律師您好

本人於2016/03/09申辦企客優惠單門號方案$699月租(合約24個月),由中華攜碼至遠傳,於2016/03/15開通換SIM卡,後於2016/03/19促銷網頁發現相同合約內容費率調降為$599月租費率,本想說這為集體方案應會同步調整,2016/03/23打至客服企客方案專線詢問,諮詢時因提供客服其方案網頁網址,再點入相同方案內容又調降為$499月租費率,便詢問客服我辦理此企客方案是否統一調降費率,相隔不到幾日價差達$4800(24個月*200),客服的回答是我合約內容就是$699,除非退租付違約金$2800再去申辦$499否則無法變更,即使我跟他一再強調此2筆費率方案內容相同...

想諮詢律師的是:電信資費合約此類問題該如何向消保會申訴?

PS.電信企客促銷網業費率調整均有拍照時間留存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0:24

您好,

 

1、NCC網站有一個申訴管道,您可將您的問題按照流程輸入後向NCC投訴,後續會有該電信公司人員與您聯繫調解

 

2、就法律層面來說可能沒有規定認為合約內容一樣費用就要一樣,僅能以協調之方式看電信公司是否願意退讓。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am 105-03-22 19:20

跟人合股生意法律問題請幫忙


多年前 我投資我朋友開飲料在國外
ABC個人各3股 ;裡面 我1股是跟C檯面下要我投資他 私底下打合約
除了第一年有報表外;還以設備折舊說沒賺錢;當初答應會給我看報表;結果第二年遲遲尚未有;如今已第三年

1:開飲料店有設備折舊攤提這說法嗎???
2;想退股既然說無法退股?

3.是否可提詐騙&背信


 因為鬧翻了 如果提告清算然後退股
 拿回應該屬於我的部分
 贏的機會大不大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先釐清究竟是隱名合夥關係,或是只是您與C之前協議。

2、攤提的部分應該不影響您行使您的權益。

3、倘若是合夥關係,必須其他合夥人同意,或是符合約定才能退夥,不過您可以要求看相關的帳冊資料。倘若只是您與C之間的協議,則可以隨時終止。

4、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提告及是否有刑事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文文 105-03-22 14:24
我跟先生住婆家 只有一個小孩 小孩1歲9個月 孩子滿月後就給保姆顧24H 週末六日帶回自己顧 先生家是做餐廳 所以假日接回家中我是主要照顧者。我有工作2.6k(有薪資證明且繳稅,先生在家工作薪資證明(前兩年有領過失業補助),但其實他都在工作小孩未滿週歲前我有跟先生要求平日晚上接回來自己顧 但先生不同意 這件事吵了好幾次 終於答應這次農曆年過後可以讓我接回照顧 但保姆說要我們買一張床給孩子睡 可是房間只剩70公分位置可放床 我跟先生說不然我們早點搬去舊家(也是先生家的產業 目前出租中 未打合約)但他又反悔不搬過去(去年他有答應要搬去舊家不住婆家)。隔天聽到小叔批評我 先生在場只回我ㄧ句:我什麼都沒有說。再隔天就傳訊要我搬出去 車子還他,這次我沒理他。事情過快ㄧ個月 我們都沒有互動 我有找先生聊 可他不理睬我。上禮拜他又叫我搬出去車子還他,這次我真的搬了 因為婆家也很冷淡,我要搬出去前有跟公公說他兒子要我搬走 小孩法院見 ,但公公說他兒子很好 要我退一步。 1.先生父母健在 我只剩爸爸健在 媽媽過世 2.先生家開餐館 而我是比照公務員上班 3.我目前搬到我爸租屋住 我爸名下有房子在外縣市 1.請問先生可以訴請離婚嗎 2.我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3.我想拿到孩子完全的監護權 但希望能要求先生給撫養費1個月1萬 4.若無法完全拿到監護權 法官會判共同監護或都給男方嗎 會影響我看小孩嗎 雖然我有探視權 但我怕被刁難 5.目前未離婚 若先生把小孩藏起來我可以怎麼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5:06

您好,

 

1、訴請離婚須有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事由,本件目前尚看不出有符合訴請離婚之條件。

 

2、您有收入且可自理生活,並不會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是您無法請求贍養費

 

3、4、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小孩監護權,並請求他方給付小孩扶養費,縱使未取得小孩監護權之一方,法官亦會酌定探視小孩之方式、時間,不會致使無監護權之壹方無法看小孩

 

建議應委請律師處理離婚之訴及爭取小孩監護權等程序,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ndra 105-03-22 08:20

若因婆婆房貸借款問題我一定要作保證人,請教我該如何行使"先訴抗辯權"?

若我想與婆婆簽定白紙黑字的合約,以降低我作保證人的風險,我應如何將"先訴抗辯權"寫入合約中,又如何讓此合約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何明諺 (何律師) 105-03-22 09:14

您好:

1.請於合約明確載明妳只是「保證人」,且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

   絕清償

2.該合約債權人、婆婆、你三人均簽名後,即生效力。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2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擔任保證人,且銀行債務證人通常都是連帶保證連帶保證先訴抗辯之問題,就是債務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雅痞 105-03-22 01:25

小弟去年加入一個國外旅遊公司的會員,一個月要繳約110美金的月費,

其中100美金是旅遊基金,要繳滿一年(1200美金)我才能動用這筆錢

出國去玩,但我現在想退會了(大約只繳了半年),他們就說之前繳的錢

全部都不會退,後來看到合約有這條:

9. 您同意選擇哪種您想使用的福利及/或DreamTripsTM或您購買的其他旅程是您自己的責任;且未選擇參加所有或任何所提供之福利並不構成違反本約。您進一步同意,除非按照本條款及條件之規定,您無權因您未使用任何專案福利而要求全額或部分初始會費或每月月費之退費。可使用之福利係按所選擇之會員級別而不同,且WorldVentures得按其自行決定,隨時變更或由其他替代福利而取代。已支付所有每月月費之會員,得隨時於有效之升級日或降級日,按照可適用而有效之升級或降級條款與條件,選擇升級或降級其會員級別,並自下次預計收費日起實施。

請問是否真的無法拿回這些旅遊基金了?謝謝 

Charles 105-03-21 09:42

律師您好:

我有兩塊土地買賣,一邊是建物及土地是個人所有,一邊則是共同持有合約相關標的物皆已完成過戶及完稅,買方在代書那邊要一同付尾款完成合約時,要求賣方在合約上加註”買方有2/32土地上的產權及使用權,若買方不加註則不給付尾款。
2/32的土地上實質上有3棟老舊建物,有兩棟為買家所有,一棟為賣家叔叔所有,因建物原來居住者已往生,由其子偶爾過去打掃清潔建物,且因是非常老舊房屋,戶政及地政皆無該建物資料,也無稅籍資料,現賣家不希望影響到第三人,也覺得合約上並無提到此建物而現所載明的房屋門牌號那邊已完全過戶(個人持有部分),不願意再加註其他條件,想請問老師賣家能否再不加註條件下向買家催討尾款?
若買家不願意付款賣家可否取消交易

你好:

雙方就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時,買賣契約就會成立,雙方都要受到拘束。 加註部分並非原本買賣契約之內容,買受人要求增加,你若不同意,不會成契約之內容,買受人仍需要依原本契約履行,若你已完成尾款相關事宜,就可以請求買方給付尾款,若買方不願意,可以發函催告,並依違約條款主張權利,向法院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你所述建物與土地之關係,要看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所規定之租賃關係存在或有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並可能要考量誠信原則此因素,但與本件買賣契約無關。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一、 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並無義務配合買方做任何的加註。

二、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對於加註的內容已有合意,那就算是不加註的話也是契約的一部分,這個部分最後會變成是怎麼舉證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1:57

契約加註是實質變更契約條件,需雙方同意才有變更效力,如果不同意變更,雙方仍需按原契約條件履行,如果對方因此拒付尾款,可發函催告,無效果則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則需詳閱契約內容。另外,即使不同意加註,仍應注意出賣人依法本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契約既已簽立並過戶完成,我方沒有義務再加註文字,如買方不給付尾款,可發函限期催告給付尾款,逾期仍不付得解除契約,甚至沒收買方已付之款項或請求損害賠償

吳啟安 105-03-21 09:09

一、      覆 貴公司於104年12月11日傳真之催收函。

二、      本公司於先前電話聯絡時,已告知貴公司該款項已扣除,貴公司並於104年12月7日派員至工地協調,經查證 該款項已於104年7月25日該期請款扣除,並說明緣由如下。

說明: 事情緣由為公司發包清潔公司(xx企業有限公司) 承攬室內清潔及 貴公司(xx清潔有限公司)承攬室外清潔,雙方皆告知兩家公司屬互助關係,xx企業有限公司- 賴xx於104年6月工務所時,已告知室內外清潔有未完善,104年6月中旬 (xx企業有限公司 賴xx小姐)派員至工地改善 ,表示無法配合施作清潔,故當下告知,工地會安排其他工班配合交屋做清潔工作

三、      於104年12月7日貴公司派員(xx清潔有限公司-廖xx)於工地討論,討論過程中表示,如工地人員有告知xx企業有限公司或xx清潔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任何一人有告知工程未完善事項,亦認同室外清潔保留款扣除事宜。

四、      工地人員告知說明為何扣除該款項,為室外牆面泥渣清潔,但(xx清潔有限公司-廖xx) 強調表示只負責清潔外露樑並無清潔外牆,經查證合約明細(詳如附件),如依合約所列 貴公司並未達施作該工項。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1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工程款爭議,必須釐清雙方所訂立的契約、施作的項目、完工與否即有無瑕疵,並且要提出相關事證供法院參酌。

2、此案件算是比較複雜的案子,建議應該委請律師代為訴訟才能保障權益。公司亦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依文內所述,本件似為雙方公司之函覆,若有訴訟,則會有舉證責任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ora 105-03-20 15:07

夫妻合租一屋多年,當年簽訂契約時為一年約,一年過後房東尚未再與夫妻簽訂新合約,但夫妻仍依照合約租屋,現夫妻有一方已搬出該屋至其他地方居住兩年,雙方目前也預計要離婚,請問搬出他地居住的一方是否有權利可以偕同律師或社工員強制進入過去同住的房子呢?仍居住在此屋的一方可以拒絕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37

您好,

 

如果實際繳交房租者為限居住在該房屋之一方,他方並無繳交任何費用,可證他方已無居住在此地之事實,他方自無權強行進入該房屋,縱使偕同律師或社工亦是如此,強行進入恐會觸犯刑法侵入他人住居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michele 105-03-20 13:58

您好:

我在103.11.01向沐庭美學生活會館購買30,000元整課程,已用信用卡支付全額價金並簽訂無使用期限合約,105.02.20致電向業主提出解約並退還剩餘價金, 105.02.26業主主管表示可解約並退還剩餘金額約定105.03.10到店簽解約協議 ,105.03.10業主表示我不用到店裡簽解約協議,因為合約超過一年所以不能退還剩餘價金只能兌換商品 ,但是合約內容並無規範店家所說退費標準,合約內容關於退費說明了解約時按原價扣除已使用金額及手續費後退還剩餘價金,並無規範需多久合約期間內申請,105.03.10當天我再次向業主提出退費申請並向消保會申訴,105.03.18業主致電通知無法退費並訊問是否可以將合約移轉他人或是一半退費一半兌換商品,我還是再次提出不兌換商品並退還剩餘價金,請問我目前除了向消保會申訴外在法律上還可以怎麼做?是否需要報警?

 

你好:

詳細之狀況要看到契約才有辦法釐清,但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第11條規定,可以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會扣除已提領商品後退費,如果有約定手續費(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還會再扣除手續費。 你所述之狀況屬於民事糾紛,警察機關不會受理。 若消保官調解不成,你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價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52

您好,

 

1、合約既有載明退費機制,且無期限規定,則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店家退還款項並加計利息,可一併請求因此衍生之損害賠償

 

2、本案純屬民事糾紛,無法報警處理,須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trl68 105-03-19 11:13

幾年前某A找了B、我及另3位朋友合資(共6人),主要經營項目為一網路平台

但當時A表示平台是A與另一位所共有,我們需出資把平台所有權買回並成立公司

出資金額由我們各自匯款到A原有的公司後,由A負責買回

(實際買回金額帳目並?有公開給所有股東,只有A知道)

 

因出自於信任關係,當初沒有簽署股東合約

而且公司設立時也只有登記A為負責人,其他人並未登記股東

依照出資額和股東比例換算,總金額應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但實際公司設立時資本額只有一百萬元

而且資金還是A去借款來的,公司設立後即還款,公司帳戶只僅有數萬元

這些年來平台運作正常,也有一些商業及產學合作

雖有收入,但也只有數萬元的金額

 

去年底,A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分紅」 (公司帳戶僅有11萬,拿10萬來「分紅」)

並且發布要結束平台及公司(平台註冊者需押金,結束平台需退還註冊者)

無論大家意向如何,A堅持他是大股東,所有事他決定

目前A已把平台賣出並把押金退回後依股東比例分給所有人

 

想請問一下 若當初A交付給平台共有人的金額和他所敘述的不同,是否有詐欺的嫌疑?

(例:A跟我們說要花150萬買回,我們只需出一半即75萬,但實際只給共有人38萬)

另事後得知B可能並?有出資,也未提供專業技術,但A表示B擁有一定比例股份

這是否也有詐欺嫌疑?B是否為詐欺的共犯

 

資本額低於應收資本額的部份,是否有問題?

借款設立公司後即還款,是否有違反公司法

公司設立後帳面金額從未高於資本額,這樣情況下分紅可行,一般認知不是應該有賺錢才算分紅嗎?

這些年偶爾提供簡易的excel表帳目給大家,但我們都不知道實際商業合約及產學合作內容

(例:3月份支付給學校6萬、4月份學校付款過來6萬,5月份支付學校4萬,6月份學校付款4萬,很多筆收支平衡的帳目,公司並無收益)

我們懷疑利益被輸送到A原有的公司,若確定的話這會牽涉到什麼問題?

雖然目前A已把帳戶清算,我們是否有權力要求他把經會計師查核的帳目給所有股東看?

實在不甘心這些年大家的努力被他這樣搞爛,希望能給我們一些建議,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15:21

依您單方敘述情形,可考慮對A提出詐欺背信罪告訴,但是否成立,則需看所掌握的證據而定。

Ctrl68 105-03-21 13:36

感謝柯律師及沈律師的回答

有2個小問題想了解一下

 

除了背信詐欺二項之外, A的做法是否有違反公司法?

 

證據方面因為沒有正式股東合約書, 大多數過程及內容都是在FACEBOOK的私人社團內

不知道這部份是否可以做為主要證據? 還是只能當作佐證?

hsiuchi 105-03-18 20:16

公司外包工程合約到期 一定要接受公司安排的新職務嗎?薪水跟原本職務有落差工作內容完全不一樣 也一定要接受嗎?因此離職有算非自願離職

阿翔 105-03-18 19:11

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我的曾祖母在民國70年就與地主簽訂375租約,我們是佃農一方,一直傳下來到現在,我祖父去年過世,由我來繼承35租約,由於繼承租約要告知地主,結果地主發函給區公所,不同意我們繼承,再來就是我們去區公所開調解會議,會議也不成功,我手上有的資料是民國70年到103年的地租收據,老人家說稻子稅,收據上有雙方簽名及蓋章,還有一份375租約,這租約目前在區公所,因為要送市政府調處,所以要跟著卷宗一起送到市政府,然後我們也有申請休耕及轉作,前兩天開調解會議,地主堅持說我們沒種稻子,但是內政部農糧署頒布的命令是說可以休耕轉作,而且全台灣的農地地主也都在辦休耕轉作不是嗎?我們的合約上頭也沒有硬性規定我們一定得種稻不可,所以地主現在要告我們,說廢耕根本沒在種植水稻,要收回土地,我查了很多法條但我尚未得到完整的答案,是否請律師幫幫我!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主無權終止租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59

您好,

 

1、依您所述情形看來,地主並無確切法源依據可以請求終止契約,您如正常繳交地租並遵照合約內容使用土地,地主應無片面終止契約之權。

 

2、若對方提起訴訟,建議可委請律師處理,以求周全完善所有攻擊防禦方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如果沒有自任耕作,三七五租約會整個無效。 三七五租約可以繼承,所以不是繼承之問題,主要是判斷是否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時,分將『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及『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併列為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法定原因,乃參照當時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十五條分別設有『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得終止之』、『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之規範而為增訂。是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係指承租人在主觀上已放棄耕作權之意思,且在客觀上繼續不從事耕作,任令承租耕地荒蕪廢耕之情形而言,承租人僅係為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為『休耕』,其主觀上並無放棄耕作權之意,即與該款所稱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規定有間,於此情形,自不涵攝在內而無該款規定之適用。」 若是配合農業政策及維護地力而休耕,主觀上無放棄耕作之意思,不會構成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出租人無法終止三七五租約。 應向耕地租佃委員會說明上開情形,若調解、調處不成,將來涉訟時要詳附理由,據理力爭。
阿翔 105-03-18 22:2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謝謝徐律師的回覆,我們並無主觀休耕之事實,我們一直配合農業政策在辦理休耕及轉作,是不知道為何,地主在開調解委員會的時候一直強調我們沒有種稻子,這根本就不是種稻不種稻的問題,是他想收回土地,又不願跟我們協調補償的事情,然後又嗆說我們私底下與區公所辦理休耕轉作,他要告區公所,當他講出這句話我即認為此人無法律常識之外,也完全不瞭解375租約內容及相關法規,總之我非常感謝徐律師的回覆!謝謝!

阿翔 105-03-18 22:26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依您所述情形看來,地主並無確切法源依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若有需要我會立即聯繫您!

阿翔 105-03-18 22: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看地主主張終止租約之理由是否於法有據,可主張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地 ... (恕刪)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在這看來地主是完全不懂法律,他只是想拿回土地,終止租約的條件在我們的租佃爭議中,一項都沒有實現,所以我一定會主張我的立場到底,謝謝房律師,若有需要我會連絡您!

 調解、調處不成立之後,就會上法院,所以配合政府政策所為之休耕,需先準備證據,供參考。

晏萍 105-03-18 17:06

我的房子房東一層樓的住宅內的ㄧ間房間(雅房)合約期效為2015/8/01-2016/07/31,3/15晚間,房東太太的媳婦將她的錢包放在房東家為帶走,因此喊門較房東開門,期間房東都沒有聽到她的聲音很久,最後才幫媳婦開門,而隔天3/16房東說媳婦認為我沒有聽到、沒有去知會房東很不妥,並要我在一個月內搬出,當時我人在房間帶耳機聽音樂並無聽到明顯聲音,而本人我認為並沒有義務需要幫媳婦叫她的婆婆(房東),加上,房東自己說,她看到陽台很多衣架我都拿到房間(承租時她說都可以使用,我自己也有帶自己的衣架,並不是都使用她的),我問她怎麼看到我房間的衣架,她說她進去我房間看的(用備用鑰匙),我很疑惑為何她沒經過我的同意就進入我得房間,於是跟她理論說為何沒問過我,她聲稱她想進去就進去,但是我們有簽契約,我認為她已經把那間房子租給我,就不應該隨意進入我房間! 我們生活習慣不同,她還提出奇她理由要我退租,例如誣陷我弄壞洗衣機,那台已經舊了,並且她也沒有證據就說是我弄壞的。
她私自進入我房間並且以牽強的理由要我搬出(合約還為到期)請協助我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8 17:58

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任意進入房間,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晏萍 105-03-18 18:24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任意進入房間,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你好~我有錄音存證她進入我房間的事實,那請問她要求我在一個月內退租是否合理?是否可請求賠償?  我們合約沒有講到租期未到解約的條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3: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構成刑事侵入住宅目前在法院仍有爭議。

2、不過我方可以拒絕房東的片面終止租約,繼續使用房屋或是要求房東給付違約金。

小晨 105-03-18 13:08

當事人有: A(本人) B(A的朋友) C(原告) D(車商)

因A跟B有合作一起找缺錢的客戶辦理機車貸賣的工作(即機車換現)

辦理出來的車子則都由B牽車並簽屬機車機車買賣合約讓渡書 並販售給D 但是A後來一直沒有拿到錢 還收到了傳票 並被C告詐欺

後來A才了解原來B帶C去貸款機車 並把機車販售給D 而且C也沒有拿到半毛錢

目前已經開庭快一年了 因一開始A一直沒有收到傳票 所以偵查庭沒有開到

最近幾個月才開始開庭 但開庭之後才知道B跟D兩方面一口咬定車子是A牽去賣的而錢也是A拿走的

實際上是D跟B有交情在 D想幫B脫罪而作偽證 請問現下狀況 A該如何自保?

附註: 車子確定是B牽去D處販賣 且買賣書 讓渡書皆為B所簽暑 但D開庭時並未提供出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21

您好,

 

1、其他被告證人證詞,不能作為認定A有罪之唯一證據,是以若契約非A所簽,則有相當程度可以證明車子非A所賣。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敘明事情原委細節,並委由律師擔任辯護,才能周全保障A的權益,爭取最大辯護之空間。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自己有利之處分,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ing 105-03-18 00:28

我預計3月底離職,因為我還剩五天特休,所以把那五天休在3月的最後五天,離職和請特休部分已用mail告知老闆,老闆也有回覆"收到通知",也在公司會議中向內部同仁公開宣布我要離職的日期以及放特休的時間。

老闆在回覆我信件同時,一併說明辦理離職交接及給我離職證明單的時間在我放特休前一天進行,但我沒有回覆他是否同意此安排的時間,後來我覺得我都提前20天告知他我的離職訊息,為什麼全部的事項都要拖到放特休前一天,所以我就寄mail先向老闆申請離職證明單,並且說明放特休前一天需要花時間做交接,因此才希望提前拿到離職證明以及確認內容是否有誤,但老闆堅持要在我放特休前一天再辦理,還要我去詢問所謂的"業界做法",還說他會再看勞基法規定,但因為我已經事先爬文一些勞基法法條,所以我也直接貼勞基法網址給他,請他詳略第19條條文,但他卻又表明"公司沒有拒絕,是在離職當天才會辦理",我也再次告知他我離職最後一天是月底,放特休前一天是他提前給我給我離職證明,但我認為我現在是先向他申請,之後老闆就回覆"好,就離職最後一天來辦",但我還是再一次的向他確認是否拒絕提前給我離職證明,最後他卻回覆我"公司對離職員工的流程:1.離職當天簽移交清單,等移交清單確認無誤後 2.公司將發給離職證明(一式兩份,雙方用印後成立) 3.公司將勞健保退保通知單寄送台北市勞工局。 所有事情在離職日16:00開始處理,約在17:00處理完畢。因為你當天請特休,所以公司提供彈性還請選擇:1.特休前一天 2.月底再撥空處理",但我並未回覆他,因為我認為他沒回答我的問題,而且在先前信的內容他就已經說明"月底在辦"。此事件我有以下問題請教:

1. 因我工作時間為兩年半,我已預先提早一個月以mail的方式告知老闆離職與請假的日期,他也在信裡回覆以及正式跟內部員工宣布,所以我離職跟請假的事情是否已成立並保有書面及口頭告知的證明?

2. 因前同事最近告訴我老闆會在移交合約上寫一些對公司有利對離職員工不利的保密條約,希望我多注意那份文書,而且剛進入公司已簽一份老闆說具有法律效益的"備忘錄",而備忘錄裡已有加入保密條款的說明,所以如果那份移交合約有我同事說的那些奇怪保密條文,我可以拒絕簽那份移交合約嗎?

3. 因我後續會放特休,所以我已將我的工作口頭告知我同事,並且請他簽署當我職務代理人的身分,如果老闆刁難我不簽他的移交合約就是離職不成立,或是說我沒交接完成等,這樣的說法合法嗎?

4. 因我認為老闆訂的時間已經提前了,而我也只是希望在放特休前一天(不含當天)拿到跟確認內容是否有誤,也有跟他說明此原因,但老闆堅持要在最後一天才辦理交接跟給我離職證明,老闆這樣的行為可以說明他在拒絕或推拖給我離職證明嗎?

5. 假如我四月初(我已不是他的員工)去找他申請離職證明,但老闆硬要我簽移交合約,說明如果不簽,就不給我離職證明,我是否可以拒簽並直接請地方政府協助我申請離職證明?

以上事件及問題有些冗長,還請專家多做說明,

對於回覆的律師至上無限的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10: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離職手續的部分,必須檢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不能一概而論,倘若公司有相關的離職程序規定,則我方無法以口頭交代為免責。

2、不過倘若公司趁機要求我方簽立不合理的契約,我方可以拒絕,且公司不得以此拒絕開立證明書給我方。

3、倘若公司有違法之情,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蝗蟲 105-03-17 19:20

親愛的律師們~你們好

我在於購買中古車上出現一些問題如何處置

我是第一次買中古車~所以並不了解中古車的買賣問題很多

本身住台南~

於昨天至台中某家中古車行購車

原本想購買一台福斯GTI店家出價81萬

但因本人條件不佳~所以對方告知我沒辦法貸到那麼高的購車款

後來該店家推薦改買福特FOCUS柴油車店家出價51萬5

我試開之後是覺得可以

填妥合約  並留下訂金3萬與雙證件

回家之後當晚在於網路上搜尋對於該車之資料

發現其他店家對於比這台FOCUS較新年份的售價也沒有這麼貴

於是我開始懷疑了起來~並至我購車之店家的網站觀看

結果發現他們在網路上賣的這台FOCUS就是我試開的這一台

網路上的車體照片有些地方特殊的特徵是一樣的~

但他們網路上該車的售價僅24萬8

同一台車竟賣我在網路上售價的X2以上

於是我想退除契約

我也於LINE中告知該店家

請將證件與訂金退還

但對方好像不願做退約動作

希望我能再北上至該店詳談

可是因價格上的落差問題~我已對該店家沒有信心與不信任

我想問律師~

我有在鑑賞期內~想拿回證件或訂金

但我已不願再北上處理

我是否可以用存證信函什麼的來告知對方必須歸還

而我這邊該注意些什麼

如是存證信函該怎麼撰寫(我沒寫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7 21:09

您好,

 

1、本件沒有鑑賞期的問題,因您是實體店面購買車輛。

 

2、應先檢視您的買賣契約,如契約未載明退費方式,則依據民法規定,原則上定金交付後如係歸責於您個人因素要解約,則店家是可沒收定金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蝗蟲 105-03-21 15:3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本件沒有鑑賞期的問題,因您是實體店面 ... (恕刪)

律師你好

因該事有要跟店家討回雙證件

但店家遲遲未有回覆

我是否可用存證信函討回

如因要回證件店家一直沒反應~

是否有侵占的問題?

有哪些法令可以依據?

我未曾寫過存證信函~

是否能提供一些範例給我參考?

謝謝您

阿閎 105-03-16 14:10

律師你好

我在一間健身房有會員的身分

入會時有買教練課程,先是買了6堂教練課程,後來因教練說缺業績想請我幫忙再買六堂課程,我因經濟關西無法再支付六堂教練課的錢(一堂課1680元),所以只跟教練再買兩堂課程而已........所以我總共買了8堂課程

上課期間發現教練會滑手機(質疑專業)且有時課上到一半人會不見,然後不會考慮到會員的狀況,會要求會員做出超乎體能極限的,雖然我是沒受傷,但感覺很差,也有發現他們把全身按摩也納入教練課程,實在是不想花那個錢來健身房按摩,他們一堂課是1小時,有時只上半小時,剩下半小時就叫你去跑步機跑步,有時也不足一小時,好不容易六堂上完了,剩下兩堂不想上了,我與教練提出我想退費,教練卻說無法退費,說"合約上有寫有效期限,我已經超過了"等為由(16堂課以內需在五個月內使用完畢),不給我退費
我想請問
按照他們擬定的合約,這樣真的無法退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便以調處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便以調處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6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向消保官聲請調解

小痕 105-03-16 00:12

請問一下,今天我一位朋友帶我去桃園的慶云,他們經理也跟我聊了好幾個鐘頭,之後叫我簽了一大多堆的文件,我朋友就說可以先簽約不用先繳錢,等有錢再繳之後這些文件才生效,因為當下就覺得怪怪的,所以他們才說先簽文件,日期先不要填。我簽了約!但是身分證給他門影了,合約會生效嗎?

後來回家後上網查發現很多案例,驚覺不對!!所以趕快上來留言。

想請問一下律師,這樣的話他們會不會拿我簽的文件強制跟我要錢??

蔡小猴 105-03-15 23:00
您好:我想請教有關,家人過世,而她生前申請的港都有線電視的合約,今天去電詢問,對方表示,當時家人有申辦數位機上盒,而合約是兩年(到106/11),這合約是免費的,不過由於家人過世我們想將其住處的第四台停用,港都卻表示,這樣必需收取每個月$250x20個月的違約金,我想請教這樣是否合法?既然是免費提供使用,為何往生了,家屬還要再額外付出這樣不少的違約金呢?再麻煩您為我解答,謝謝您。

您好:

雖然家人已經過世,亦必須依照當初簽訂的合約,只要仍在合約期間,家人代替解約,就必須須按合約中關於提前終止以及解約條款,且該筆違約金性質屬於債務,業者可以依照合約規定要求繼承人支付違約金,若你們不願負擔,就必須辦理拋棄繼承。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5 23:34

您好,若簽約人往生,其繼承人仍須就該契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