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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千 100-10-06 19:14

您好,故事內容為下

星期二10/4在路上有兩人(女生)向我問路,我說了不知道,但是他們就是表現得很親切,說自己從哪裡來,問我是不是這裡學生,因為我也不趕時間,於是也是跟他們小聊了一下,突然他們問到我的臉皮膚,A就很嚴肅的臉說,你的臉怎麼這麼紅?過敏嗎?  B就說"你幹嘛這樣講人家啦"﹐A又說你怎麼不去好好看皮膚,又說這附近就有阿,很厲害的老師耶,你不知道嗎?  B又說"唉呦,人家又不一定要看,你幹嘛管那麼多啦",我說告訴我路,我自己去看就好,結果他們回說老師只看熟客,剛好今天星期二免費諮詢,問我想不想把皮膚照顧好,我也是想要漂亮的皮膚,想說免費諮詢就去看看算是住宅,他們用來做成美容室,一進去很多人,但是很多人都坐在那裏(現在回想起來,好像是故意讓裡面很多人,他們應該都是自己人),當然也是有人在排隊做臉,一進去A、B就一直說老師有多厲害,說老師人有多好,簡直把老師神化了,老師說什麼,就要我跟老師說謝謝。

後輪到我,我躺著給老師看臉,她說了我皮膚狀況,問我願不願意搭配她們的療程治療,A一直在旁邊慫恿我,又說老師很厲害,我說好,我在填資料卡上寫著"待業中",問我大概預算多少,我說一萬以下,他說一萬的療程太慢,後來搭配產品加上療程總共要20193元整,我驚嚇了一下,老師說可以分兩期繳,於是我說我沒帶錢,結果櫃檯的美容師要A帶我去超商領錢,我也傻傻地去領,我付完錢後(新台幣10193元整),他們把產品拿出來,總共6、7罐,要我親自拆開加上在單子上面簽名,表示拆封就不能退貨了,我也簽了,但是他們沒有把產品完整給我,用了幾個小罐子裝進去一些,讓我帶回家,還說先不要洩漏給任何人知道,開了一張收據,上面有統編,但是我去查都查不到有這家公司或是營業所,又上網查產品,發現這產品很多人砸下重金,很多人都是事後才發現不對勁,覺得收費價錢不合理,又很多地方都以同樣手法帶人去試驗產品,都是兩三人一組,以親切感降低你的防禦心,現在我後悔了,隔天我就打去說我要退費,我先打給A說我要退費,他要我自己打去名片上的電話問,美容師卻說老師不在這兩天美容院也休息,要我星期六再過去。

請問

1. A、B這樣算有罪嗎?有法律責任嗎?後來我朋友幫我打電話給A,他一副很不耐煩,說他只是把東西介紹給我使用而已,但是A也一直慫恿我、還把產品誇大、把老師神化了,沒有時間讓我思考,沒有問我願不願意付錢,直接帶我去領錢,讓我相信,但擦了之後臉部有時會癢癢的。

2. 我還在商品7天鑑賞期間內,我可以完全的拿到退費嗎?因為我查了一下,消保法第19條好像是可以的?也有人跟我遇到一樣的產品詐騙,後來也有拿到退費。

3. 他們的統編為45845270,但是我卻查不到他們任何資料。算逃漏稅嗎?

4. 我現在上網申訴了,還要寄存證信函嗎?申訴有保障"7天鑑賞期"嗎?

0.0 100-10-06 18:29

承租租車把車子撞毀後,即避不見面連損壞的車子也不知去向,請問應該提出何種案由,方能使他吃上刑事責任。(租金不付,且從此失去聯絡,將不知如何對他提告?)他是個糾纏不清,吃人夠夠的人。請律師幫忙!!

TOMY 100-10-06 09:06
我們經營的民宿是用租賃的,當初簽約時,因不知是違建,且房東也未告知,今年六月初,這裡的國家風景管理處,接獲檢舉,我們的民宿是違建,所以就來這拆除部分設施,因部分房間無法營業,以導致民宿營業造成損失,所以在這裡想請問,當初我們在租賃民宿時,房東未告知這裡是違建,房東如此行為是否構成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另外我們租期還有二年,因當初在承租時,陸續也花了不少錢,整修民宿內部,我們可否向房東提出,不再續租,並要求房東賠償,後面二年營運損失及房屋內部整修的花費,還請律師大大告知,該如何做?謝謝!! PS.當初房東使用房屋的用途,就已經是經營民宿,因經營不善,所以才又轉租給我們,我們不是承租房屋後,再改變成民宿營業,特此說明,謝謝!!

因為案子性質較為複雜,且損害金額相信已超過50萬元以上,你的問題都涉及到當初租賃民宿契約內容「條款的解釋、分析」問題,所以建議你拿著完整的契約書、相關資料,去找你可以信任的律師詳細討論。在無法充分檢視你的合約內容和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貿然在這平台上提供意見,對你們的幫助事實上較有限,恐怕也不夠精準。

TOMY 100-10-08 14:16
回覆 吳俊達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案子性質較為複雜,且損害金額相信已超過50萬元以上,你的問題都涉及到當初租賃民宿契約內容「 ... (恕刪)

 首先謝謝吳律師的回覆,剛剛詳細看了當初契約內容,契約內容裡沒有任何提及建物本身,如使用執照等等的問題(未提及建物違建,房東也未告知是違建),均是一般房屋租賃內的條文(如房屋主結構漏水由誰負責等內容),所以是這種情況的話,目前房屋本身違建,可否提出求償(如果依一般這樣的情況而言),謝謝!感激不盡!!

一、租約裡有沒有條文提及:租賃目的是為了要經營民宿?若沒有,如何舉證你們簽約的目的,就是為了要對外經營民宿營業?或者,你們有無告知房東承租目的是為了要經營民宿?

P.S.「當初房東使用房屋的用途,就已經是經營民宿,因經營不善,所以才又轉租給我們,我們不是承租房屋後,再改變成民宿營業」這點,在法律上並不能當然據以認定:房東知道你們承租後也是要繼續經營民宿。

二、在你們裝修後,總共有有多少房間可以對外營業?涉及到有違建設施,因為報拆受影響無法提供住宿的房間,又有幾間?你們目前計算出的損失金額是多少?違建報拆及復原費用、停業期間每天損失如何估算?你們所說的「違建設施」,是指什麼樣的情況?請具體明確說明。

三、另外,違建設施部分,在你們開始裝修時是否有發現?你們裝修的施工範圍,有沒包括「違建設施」部分的「再裝修」?就是你們在原本已經存在的違建設施範圍上面,又加以裝修,有無這種情況?

四、依照你們的合約條款內容,在什麼樣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租約?請將條款文字提供清楚。此外,違建設施在報拆「復原」之後,是否會影響民宿日後無法經營下去?或者,「民宿」仍然可以繼續經營?或者,遭拆除的部分違建設施,對於民宿經營上有何重要影響?足以影響客人上門住宿的意願?

五、依照我目前的想法,租賃房屋涉及到違建房東沒有告知,導致後來被檢舉報拆,依照雙方租賃契約關係,不論你們承租目的是否要作民宿用途,或房東知不知道,房東都需要對你們因此所受損害負起賠償責任。但是以上提出的問題,都會涉及、影響到法律上你們可以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計算(賠多賠少、賠償範圍的問題)。這就是為何前篇我會回說,你們的問題應該要去找律師當面開會討論了,而不適合在網路上尋求建議而已。

Sran 100-10-06 03:01

發生車禍

馬路上有分隔島,有汽車道與機車

我是綠燈機車道直線行駛中,右側有加油站

因有加油站+紅綠燈,所以中間有空一小段出來可讓汽車右轉經過機車道進入加油站

我直線行駛看到前方有輛轎車停在分隔島中間,那時他停下來我想說他要禮讓直行車先過

因為我離他並不遠..時速約55左右(限速是40),我想說他要禮讓直行車先過

我就繼續騎過去了.....但是呢騎到了接近他不到幾公尺的距離他突然右轉

他有無打方向燈我根本不清楚,因為完全都沒看到他打方向燈,他說他有打

之後我看到他車右轉根本來不及閃開急煞也來不及就撞上了他的右邊前門而導致我整個跌倒受傷

對方說有注意到我車還在很遠他才轉的,但照理來說他如果都有注意到我車為何會再我這麼接近他的車子時才右轉,這根本是沒注意到吧? 還是說是他想擺脫責任?

要是都有注意到我車怎麼可能會撞上,一定都先等直行車過了或是遠方一段距離都沒車才該右轉吧? 事後回到家我認為她說來說去都很矛盾

這樣錯誤點是誰? 當時交通警察並無判斷只有做簡易型紀錄然後幫我們申請調解委員會

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對方似乎想要我賠他車子的錢,並認為他沒有錯..還說要等判斷出來

請問現在是要等什麼判斷呢?

另外想請問是否我車上只要因此次車禍撞壞或斷裂或摩傷或需要維修的地方都是否可列入維修範圍

因為我沒交通工具可使用,最近要維修了...是否都要自行拍照留紀錄以及請車行留估價單

懇請律師回答,大恩大德感激不進

如圖  

===分隔島===

汽車

===分隔島=====________汽車停此_無分隔島處__ ===分隔島===

機車道_________________我在這與他撞上!!

-------------------------加油站!!加油站?????!!加油站!!加油站!!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06 10:12

與本件車禍有關之費用支出若欲請求對方賠償,皆須提出證據,因此,機車在送修前,就毀損部位必須仔細拍照存證,且需將相關收據保存好,以利在提解委員會時提出。

Sran 100-10-06 13:18

 請問律師可否幫我判斷以我這樣敘述過程是誰的責任比較大或是誰錯或是如何處理?

 你可以向警方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便研判事故之責任歸屬問題。

Sran 100-10-06 22:5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向警方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便研判事故之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可否請律師先幫我判斷這樣是誰對誰錯 以文字上敘述的判斷

 

非常感恩您!!

edwin 100-10-05 09:57

有關車禍和解書中「乙方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的內容,想請教:

1.乙方真的會因為這樣的內容日後就無法再為任何民事或是刑事上的請求或告訴嗎?還是說民事的部份會受限制,至於刑事的部份不會受限制?

2.另外為保險起見,最好是不是應該在「乙方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的前面加上,在「甲方賠償完○○○金額」後,「乙方才會拋棄…. 」,這樣對乙方比較有保障?

 增加對方限期付款作為拋棄民事請求權及聲明不提起刑事告訴的條件,可以降低和解契約簽訂後對方不付款的風險。

喬安 100-10-03 20:04

台灣的工廠做零件的買賣通常都是口頭約定,大部分沒有在簽約,
但如果受託方做到一半毀約,原因竟是說客戶每次來查看都碎碎唸,讓他壓力很大

委託者該怎麼辦?

已經做了半年有的工作竟然突然毀約,會造成委託者和其他客戶非常大的損失
但受託方這時就說大家無憑無據,委託者也無法拿他怎樣

雙法無法達成協議,受託方不做了就是不做

請問在法律上,委託者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受託者真的不用負沒有任何責任嗎??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10-04 08:51
回覆 喬安 的發言內容:

台灣的工廠做零件的買賣通常都是口頭約定,大部分沒有在簽約,
但如果受託方做到一半毀約 ... (恕刪)

 只要舉證沒有問題

就可請其父該負之責任

100-10-03 16:56


事情是這樣~以前我有買過一間房子(四年前)~
後來因為週轉不過!而又有欠銀行錢~怕會被法拍
所以把房子過去以前第女朋友那!拜託他幫我賣掉!而後我出國去作生意!
因為當初沒想那麼多!也不知道要做預告登記!也沒有任何地書面協議
結果房子過去她低名下之後!
她就跟我耍賴!然後說我在國外就跟我分手!
可是現在房子所有權人是她~她有在正常低繳款!
不過因為我是債務人~而她繳房貸的帳號也是我低~
也跟她協商很多次看事情該如何處理!不過她咬住我對她沒辦法!
紙跟我說她不想做任何處理!就是這樣慢慢繳!繳到房貸完之後房子就是她低了!
而我也跟銀行說叫她們跟前女友講!請她辦理轉貸!就是把債權人換成她的名子!
而我也看破!不想跟她有任何關係!但是她也跟銀行說~她沒辦法負擔轉貸過去低費用
所以我打算~現在她每各月會匯錢繳房貸(我的帳戶)~
如果我把這些錢領走!到時候房子假如被法拍低的話
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請有專業地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因為她現在跟人結婚生小孩住在那邊!所以我很不平衡!我甘願房子法拍!債我背!也不願便宜她@.@

吉法師 100-10-03 10:53
各位先進好,
我朋友今天發生無妄之災,
開車要左轉時一輛機車可能天雨路滑或車速太快轉倒,
家屬可能會要求賠償
我朋友已經去做了警局做了筆錄交警建議先出險,
他說這樣有問題可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不知道是否應聽從其建議。

我朋友的狀況是這樣:
1. 朋友沒有撞到對方,對方也沒有撞到我朋友。
2. 該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閃燈,我朋友停等時有超越槽化線。我猜這部分應該會被交警開單,且可能有責任歸屬問題因為自己超過槽化線沒有在空白處停等,就算是對方自己先摔倒我看也有理說不清。
3. 對方家長來處理時說有被撞到,但是當事人自己說沒撞到。
可是我看有一條強制險的條文是這樣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
看到對方家長的態度真的不太想裡他但是我朋友人心地好,怕對方有閃失,我只好幫他請教一下律師了。

昨晚我陪同朋友去幾局做筆錄
我對員警的筆錄的問話方向有一些疑問,
一開始他就言明這是車禍
我以一般常理認為若無碰撞事故應該是屬於單方面的行為而問他,
他說雖然車輛沒有互撞但是若因為是過失導致對方摔車也屬於車禍
我對這樣的說法很不能接受但是礙於車輛確實壓過槽化線我也沒有再說甚麼。
很多自發性因素例如機車駕駛車速過快、機車胎紋或胎壓不足、槽化線濕滑等因訴該警員都沒有考慮到我真懷疑他的專業性。
郭詠晴 (律師) 100-10-03 14:44
問題: 各位先進好,
我朋友今天發生無妄之災,
開車要左轉時一輛機車可能天雨路滑或車速太快轉倒,
家屬可能會要求賠償
我朋友已經去做了警局做了筆錄交警建議先出險,
他說這樣有問題可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不知道是否應聽從其建議。

我朋友的狀況是這樣:
1. 朋友沒有撞到對方,對方也沒有撞到我朋友。
2. 該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閃燈,我朋友停等時有超越槽化線。我猜這部分應該會被交警開單,且可能有責任歸屬問題因為自己超過槽化線沒有在空白處停等,就算是對方自己先摔倒我看也有理說不清。
3. 對方家長來處理時說有被撞到,但是當事人自己說沒撞到。
可是我看有一條強制險的條文是這樣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
看到對方家長的態度真的不太想裡他但是我朋友人心地好,怕對方有閃失,我只好幫他請教一下律師了。

昨晚我陪同朋友去幾局做筆錄
我對員警的筆錄的問話方向有一些疑問,
一開始他就言明這是車禍
我以一般常理認為若無碰撞事故應該是屬於單方面的行為而問他,
他說雖然車輛沒有互撞但是若因為是過失導致對方摔車也屬於車禍
我對這樣的說法很不能接受但是礙於車輛確實壓過槽化線我也沒有再說甚麼。
很多自發性因素例如機車駕駛車速過快、機車胎紋或胎壓不足、槽化線濕滑等因訴該警員都沒有考慮到我真懷疑他的專業性。

您好,您的問題大致回答如下:

1.是應該先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一併處理,否則依保險契約約定,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之任何和解條件,保險公司可能都不會據此出險。

2.其實警員不是學車禍鑑定的專業人員,只是他們常常在現場負責蒐集(畫線)或保留證據等,也看過很多汽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所以會比一般人還熟悉這個領域,不代表他對車禍鑑定就有受過專業訓練。

克莉 100-09-29 19:10
早上七點半在國道上發生連環車禍,是三台車的連環車禍,我是最後一台車.第一台車緊急煞車,第二台車聲稱他有煞住車,是我撞到他,他才撞到第一台車.
我知道我有責任,但是如果第二台車先撞前車我才撞到他,那第一台車及第二台車車頭責任歸屬就應該不是在我身上.
但是今天第二台車車主一而再再而三的打電話要求我負責他車頭車尾的全部的修車費用.我知道第二台車尾的部分是我應該要賠償,但是交通裁決還沒有下來,第二台是"追撞"或"堆撞"這都還不知道。第二台車主態度非常強硬,要 求在今晚要去他車子的維修廠負維修費。他願意寫切結書,若日後裁決出來,車頭損壞的責任不在於我,他會將款項退給我.但今天才出車禍,叫我要馬上付錢,我也跟他保證,交通裁決出來,我該負的責任我會負責,但他就是要我現在馬上付錢.若我不付錢他也不願意維修,這三十天內等待裁決的期間,他所有的交通費要我全部負責,他要去租車當代步工具,一天兩千,三十天六萬塊,到時也要我一併負責.
我今天有去詢問轄區的警察,警察先生也是要我們等交通裁決出來再做賠償的動作,但是剛剛和那位先生聯絡,他卻說他不用等三十天的交通裁決下來,它就會有所行動.這樣算是恐嚇嗎? 第二台的先生他主張在等待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期間,他所有的交通費要我負責,這段等待期間要我額外付六萬元,這樣合理嗎?三台車子車主都沒有受傷,第二台車主如此的要求,讓我很擔心,但我不是不賠錢,我只是想要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再來釐清責任,請問,我該怎麼做?

你撞到第二台車的車尾,因此你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責任的範圍包含回復原狀及因此所增加的支出(例如這個期間沒辦法用車造成的支出增加)。

至於第二台車的車頭及第一台車的部分,你需不需要負責任,則應該看是不是因為你推撞而造成。

小扉 100-09-27 16:53

上個禮拜收到通知單說我違反商標

因為在奇摩拍賣販賣了印有名牌LOGO的物品

上網查了資料

通常初犯大多是罰款加緩刑

拍賣的帳號跟匯款帳號是我的

但是販賣物品的是我姐姐

我連物品實品都沒有看到過

想請問責任歸屬是全部都在我身上嗎?

請問罰則會很嚴重嗎?

 既然賣的是你姊姊,那責任應該是在他身上。你提供帳號,如果沒有明知你姊姊要用來買賣仿冒品,那還不至於構成幫助犯。

你應該與你姊姊談一談,看他是否要出來承擔他所犯下的罪。

小扉 100-09-27 18:25

 因為貨源是來自於她

也是她放上網路拍賣上

我只有瞄過拍賣上的圖片

沒有仔細看過

如果去警察局作筆錄時這麼告知

如果她願意承擔責任

那請問責任就變成在她身上了嗎?

謝謝回答~

 你的陳述可能會使得你和你姐姐都變成被告

小扉 100-09-28 09:48

 所以我應該怎麼陳述才好呢?

是無論如何都會有責任嗎?

 你後面那個陳述表示了:

1.帳號是你的。

2.賣的人是你。

3.你說你不知道那是仿冒品。

4.貨源是你姊姊提供的。

檢察官對於你稱你不知道那是仿冒品,通常會以買賣的價格不合理,而認為你的說詞只是狡辯。而你的陳述又把你姐姐供出來,檢察官會要你姊姊出庭說明他知不知道你要賣這個東西,還有他知不知道這個東西是仿冒品。

所以你的陳述可能會使得你和你姊姊都會有被起訴的風險。

小扉 100-09-29 15:46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丁丁 100-09-29 18:4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既然賣的是你姊姊,那責任應該是在他身上。你提供帳號,如果沒有明知你姊姊要用來買賣仿 ... (恕刪)

我也有相似的問題,我在網路上賣印有香奈兒圖案的衣服,現在違反了商標法,那會被罰多少錢阿?我還只是個學生,會罰比較輕嗎?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八 100-09-27 11:50


不好意思!想請問有關詐欺的問題

因為我的帳戶被當人頭,不過是我自願提供,沒有任何的好處(因為被脅迫)

原因如下:

某一天,我的皮夾不知道是不見還是被偷走,因為放包包裡

回家的時候沒有特別發現,因為那天我跑了很多地方,後來回到家

大約過了2~3小時左右,有人按我家電鈴,問說請問某某某(我)在嗎?

電話是我接的(對講機),我說我就試,她說她撿到我皮包,我就跑去看我包包裡

真的不見,我也不疑有他下去樓下拿,到樓下的時候沒看到人,

不過看到我的皮夾在機車上面,我看了一下,我的錢跟證件都在,想說遇到好人

(因為我也曾經直接撿到別人皮夾送到對方家去,然後送給她家人)

沒想到隔幾天後,在我出門的時候,拍了我的肩,問我說我是某某某嗎?

我說是,他就拿了一些照片給我看,裡面有我家人也有鄰居

我就覺得有點怪怪的,因為我家這邊有個公園,他約我到公園那邊談

說上次撿到我皮夾的是他,她要我幫他個忙,不然他可以對我家人不利

這時候我就開始擔心,因為我家隔壁出入也複雜(常有人來打牌 門禁不嚴)

我就問她是甚麼事,他就問我說,我有沒有郵局的帳戶,我說我沒有都沒再用帳戶

然後他說,可以是看到我皮夾裡有提款卡,我就只好默認....

然後她要我提供帳戶,我就說要幹嘛,因為我也怕是詐騙集團的要騙我錢之類

不過他跟我說,因為他們是在做放款的(就是高利貸),到時候借款人要還錢他們

需要轉帳給他們,(我也沒想到我會被當詐騙集團人頭)所以需要帳戶,因為有重利罪

然後我當下當然就支支嗚嗚不太想答應,她就說給我回去想想,還留我電話

因為他又威脅我說,他可以對我家人不利,我回家查了一下資訊,

重利罪只有放款人有責任匯到誰的帳戶不重要,因為不是帳戶放高利貸

然後我想說,為了家人安全,所以答應她,等她電話,後來就提供她2個帳戶

我也沒得到任何好處,然後她有一天早上打給我叫我去換印章,然後把帳戶給她

我也就做了,然後這中間都沒甚麼事,他有跟我說,帳號只能用一次,所以用完就還我

不會找我麻煩,然後有一天我又接到電話,叫我去幫他領錢,我也不疑有他的去了

那天我得到的好處,只有吃一頓頂呱呱,因為早上11點跟他去,等到快1點多

然後他請我去吃頂呱呱,那天我領了42萬,之後她就沒有再聯絡我了!

然後我就被銀行告知被列為警示帳戶,我就去警局查,發現是詐欺,被當詐騙集團人頭

不過當下沒作筆錄。大致上是這樣的情形~

<我想應該會有人問,為什麼不報警處哩,老實說我有想過,

不過警察不可能24HR保護我家人吧,家裡剩我弟我妹我媽,我會擔心,所以就答應

我想請問一下,像這樣子我該怎麼辦,做筆錄時該怎麼解釋?或是跟檢察官怎麼解釋

有查了一下,這種是大概會被判幫助詐欺,判刑幾個月或易科罰金

老實說,我不缺錢那點錢我可以分期付款繳,不過冤枉,這種事是否可以跟被騙的人和解

然後就沒事?因為我現在想法是,與其被易科罰金(錢應該給的不是受害人吧)

我可以跟他談和解,這個罰的錢給他這樣OK嗎?因為我在網路上看到的

幾乎都是賣帳戶的,不我不是賣帳戶,我也不缺那點錢去賣帳戶,賣一個帳戶

價錢3000~5000不等就算給他5000,2個才一萬,我裡面的帳戶,

提供的裡面本來就有幾千塊,我的其他戶頭全部錢加起來也幾十萬(剛退伍)

我很多朋友跟我借的錢收回來也快10萬,過去在學校當替代役,弄合購,錢我也都先墊

一次都好幾千或上萬,還有我都會買狗罐頭(一次都賣半個月大約1000塊左右給校狗)

等等事情可以證明我不缺錢,這樣有用嗎?我之後要自己開店做生意,不知道這個

會不會被影響到,不想要有很多麻煩,也不想讓家人知道,不想給他們擔心跟念

很抱歉~文章那麼冗長,但很真心的想請專家幫我解答!!拜託拜託...

如果還有甚麼問題可以跟我說,我再補充希望可以解決,謝謝

 

 你所陳述的案件事實部分,要說服檢察官或法官可能很難。不過,你如果有意思和受害者和解賠償當事人金錢,那或許可以請求法官可以從輕量刑,判個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緩刑

oran 100-09-22 23:04

9月8日時與女友2人騎機車環島 到花蓮赤科山。

下山時,時速維持在20~30,

當時的路是赤科山產業道路,只有單線沒有分汽車機車

在一個轉彎處和一台上山的小客車擦撞了(我的機車前方左側撞到對方的車牌上)

因為轉彎的反光鏡模糊(很髒),我當時看過去是沒有車(相信對方也沒看到)

但為了以防萬一我往右邊靠過去(當時以我的方向下山是左彎)

但對方車速很快 所以在閃避不及下就擦撞

對方和我方都沒事,機車也沒有倒

對方一下車就開始破口大罵,但當時已經下午六點我急著趕路到

台東市投宿的地方

所以在沒報警也沒有做任何動作的情況下我就離開了

本以為在對方肇事責任較大的情況下對方應該不會有所動作

(對不起我的觀念錯了)


結果在昨天接到了到案說明的單子


要帶著當時騎的機車到當地的派出所到案說明

 

想要請問

1.我覺得肇事責任對方該負比較大,因對方的車速與開車的魯莽

(但還沒有做鑑定,而且我下個月才會買行車紀錄器等於是我沒有任何證據)

如果要單純和解我覺得我吃虧(屏除沒有先報警的部份....)

 

2.當時很不理性的沒報警沒做任何處理是我的錯,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才能讓自己不吃虧。


3.因為我還是學生,目前還在高雄讀書,但我母親跟我說單子上(我的戶籍地在台中)

要請我到當地的(花蓮玉里)派出所說明,請問有辦法讓我可以在高雄的派出所

筆錄與說明嗎?

因為是學生現在開學了假日也有家教與打工,這部份真是非常的後悔

 

沒有報警與做任何動作是我的不對,已反省

但後悔已經沒有用了


請問一下接下來有關到案說明的部份我該怎麼做呢?

 

我還需要補充什麼資料與詳細的部份說明

還請不吝指教

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和更正觀念


謝謝

 你的案子,因為對方沒有受傷,因此不構成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亦不會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此外,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只處法故意,不處罰過失,所以根據你的陳述,你的行為也不會構成此罪。

你與該貨車司機間應該只有民事的損害賠償問題。

關於管轄的問題,因為發生事故的地點在花蓮,所以該地的檢察署及司法警察對此案之偵查有管轄權,你可以陳情請求移轉管轄,可是我認為花蓮警察局應不會同意。

oran 100-09-22 22:55

9月8日時與女友2人騎機車環島 到花蓮赤科山。
下山時,時速維持在20~30,
當時的路是赤科山產業道路,只有單線沒有分汽車機車
在一個轉彎處和一台上山的小客車擦撞了(我的機車前方左側撞到對方的車牌上)
因為轉彎的反光鏡模糊(很髒),我當時看過去是沒有車(相信對方也沒看到)
但為了以防萬一我往右邊靠過去(當時以我的方向下山是左彎)
但對方車速很快 所以在閃避不及下就擦撞
對方和我方都沒事,機車也沒有倒
對方一下車就開始破口大罵,但當時已經下午六點我急著趕路到
台東市投宿的地方
所以在沒報警也沒有做任何動作的情況下我就離開了
本以為在對方肇事責任較大的情況下對方應該不會有所動作
(對不起我的觀念錯了)

結果在昨天接到了到案說明的單子

要帶著當時騎的機車到當地的派出所到案說明


想要請問
1.我覺得肇事責任對方該負比較大,因對方的車速與開車的魯莽
(但還沒有做鑑定,而且我下個月才會買行車紀錄器等於是我沒有任何證據)
如果要單純和解我覺得我吃虧(屏除沒有先報警的部份....)


2.當時很不理性的沒報警沒做任何處理是我的錯,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才能讓自己不吃虧。

3.因為我還是學生,目前還在高雄讀書,但我母親跟我說單子上(我的戶籍地在台中)
要請我到當地的(花蓮玉里)派出所說明,請問有辦法讓我可以在高雄的派出所
筆錄與說明嗎?
因為是學生現在開學了假日也有家教與打工,這部份真是非常的後悔


沒有報警與做任何動作是我的不對,已反省
但後悔已經沒有用了

請問一下接下來有關到案說明的部份我該怎麼做呢?


我還需要補充什麼資料與詳細的部份說明
還請不吝指教
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和更正觀念

謝謝

Jessie 100-09-05 16:17

律師您好

我於國外專門店以現金購買一條知名國際廠商的水晶項鍊

購買時該公司未提供保證書  因專櫃人員告知不需要保證書即可送修

今年初曾送修(補水晶)  國內專櫃門市小姐告知首飾盒內之冊子即為保證書

但並未蓋上當初購買之店章及載明購買日期

但門市小姐依然有免費替我送修

近日因項鍊之金屬部分損毀送修時(非人為拉扯斷裂,應為自然磨損) 

國內門市小姐告知金屬部分損毀無法維修

而保證書摘要如下:

所有從XX公司購買的產品,倘若出現保證範圍外的損毀,XX公司可向顧客提出維修服務。

XX公司因應顧客需要提供維修服務,此維修服務需要收費,收費多少視乎產品損毀程度及其他個別因素而定。

請注意只有當產品可以按以下指引維修時,XX公司才會考慮提供維修服務,因此:

*該產品為印有XX公司標誌的原裝XX公司產品

*如可以維修︰產品必須能夠以原來狀態帶回店舖

*尚有配件供應(停產產品一般沒有配件供應)

如果產品的任何瑕疵,經XX公司判斷是因濫用、不正確使用、?品改動、發生意外、顧客疏忽或擅自修理而致,該等瑕疵一律不在本保證範圍內。

上述的保證和維修替換服務是XX公司向顧客所負的全部及所有責任。但是,最終消費者根據本國適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所享有的必要權利並不受本保證的影響。由本公司之產品有保證範圍之外的任何其他損毀,本公司概不負責。

現在該公司說我無法提供保證書,視同已過保固期(保固期為兩年),且該公司亦無法修復屬金屬損壞之情形

我的問題:

1.因當時國外專門店未蓋店章及載明購買,而購買時以現金交易,國外亦無提供發票,故無法舉證購買日期,但我當時是有問過該公司門市人員,所以可以認為是該公司之問題嗎?且依照消保法規定該公司本來就應該主動提供保證書。

2.購買時專櫃人員並未告知金屬損壞無法維修,而保證書上亦未明載金屬損壞無法維修,如果保固問題可以視為未過保固,是否可要求該公司免費維修或更換存貨給我,若視同已過保固,則是否可要求該公司提供維修管道,消費者自費維修?(詢問過其他飾品公司,焊接可能會損壞其它金屬部分)

3.若我認為此狀況為該公司瑕疵品,該如何舉證?(此項鍊本人平時甚少佩帶 該公司也表示僅有本人之項鍊有問題  未見過其他客戶有反應過此問題)

以上   麻煩陳律師  感謝您

 1.你的問題因為涉及到在外國與外國人交易的問題,法律的適用方面,應該是適用購買當地的法律,而非我國的民法及消保法。
2.保固期間屬於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並非法律強制規定。我國法律對於買賣有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不過你需要舉證物的瑕疵存在於交付之前,這個要件的舉證應該是很難達成。此外,瑕疵擔保也有期間的問題,你還要舉證交付的時間及發現的時間等。
3.你可以用你出國的時間及手冊的後方應有管轄的規定,證明你大致上購買的期間。
4.如果對方沒有意願與你協調,那你只有聲請調解或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因為台灣的公司與你購買物品的公司間可能不是同一個法人,所以被告應該是你購買物品的那個公司,而不是台灣的公司。

網站管理員 100-09-05 09:55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shan 100-09-02 13:36

您好:
我表妹騎機車載同學一起去打工的路上被大車撞,導致表妹多處挫傷,同學一腳截肢、脊椎受損。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兩次鑑定結果皆為"大車駕駛為肇事原因,我表妹無肇事原因"。
目前經過地方法院刑事庭:移付調解>調查>準備程序>審判程序

上個月底開庭(審判程序),聯結車司機有請辯護律師 [我表妹跟她的同學是告訴人]
對方的律師針對我表妹說對同學覺得很內疚,詢問使用什麼方式與同學連絡,進而要求查看email內容(回家後要把內容寄給書記官)
信件中有那位同學對表妹情緒性、攻擊性的字眼出現(ex詢問律師,考慮附帶你的法律責任/害人精/報應...)
目前信件已經依照規定寄到法院了

請問接下來還會再開庭還是就直接等宣判了?
會因為信件內容而對判決結果或對我表妹不利嗎?若會的話,目前有辦法做補救嗎?

麻煩請為我解答或給予建議,真的非常感謝您!!

蔡明哲 (阿哲) 100-09-02 23:23
回覆 sha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表妹騎機車載同學一起去打工的路上被大車撞,導致表妹多處挫傷,同學一腳截肢、 ... (恕刪)

 「對方的律師針對我表妹說對同學覺得很內疚,詢問使用什麼方式與同學連絡,進而要求查看email內容(回家後要把內容寄給書記官)
信件中有那位同學對表妹情緒性、攻擊性的字眼出現(ex詢問律師,考慮附帶你的法律責任/害人精/報應...)
目前信件已經依照規定寄到法院了」,這一段話我看的不是很懂,可否再說明詳細一點?開庭多久會宣判,其實不一定,原則上該調查的都調查完,法官有心證後,應該都會結案。提醒你,依你所述,應賅是已提出刑事告訴,那就要注意提出民事訴訟的時間點,不要罹於消滅時效

shan 100-09-04 08:31

非常感謝蔡律師的回覆!!
不好意思沒有表達清楚以下再重新描述,若還是不夠詳細請再告訴我

法官詢問表妹現在跟同學關係如何?表妹說對同學有點內疚。
被告律師詢問:為什麼會”內疚”?
表妹:因為他傷的太嚴重了。
被告律師:有沒有跟班代聯繫?用什麼方式連絡?
表妹:用facebook
被告律師要求表妹提出這份資料。(法院要我們寄過去)


車禍發生以來,表妹跟同學兩人關係還是很好,
直到今年同學復學,開始對表妹產生不滿。
信件中很多對表妹情緒性、攻擊性的字眼出現(以下節錄)
ex1.同學:...詢問律師,考慮附帶你的法律責任...
表妹:...我知道總有一天要負起這個責任...
ex2.同學:...害人精...
ex3.同學:...會有報應...
兩人的信件資料已經依照規定寄到法院了


請問這樣還會再開庭調查嗎?
有可能因為信件內容而對判決結果不利嗎?若會的話,目前有辦法做補救嗎?

蔡明哲 (阿哲) 100-09-06 00:24
回覆 shan 的發言內容:

非常感謝蔡律師的回覆!!
不好意思沒有表達清楚以下再重新描述,若還是不夠詳細請再告訴 ... (恕刪)

 可能還不是很清楚,我盡量回答:看樣子,妳表妹跟那個司機應該都有可能成為過失傷害或損害賠償的民刑事被告,只是依你所述,目前正是遭起訴成為刑事被告的只有那位司機,若經過6個月告訴期間,原則上妳表妹刑事上應該會沒事,但是仍有民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最後建議,趕快去聲請閱卷,把資料給專業人士看一下尋求建議,有時在網路上講不太清楚,如妳仍有疑問,建議來電詢問。

葉翠琳 100-09-01 17:21

我們雙方都有過失 在 "與有 過失"的規定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今天由於乙方未戴安全帽而造成頭部受傷縫了幾針 , 由於乙方未戴安全帽已經違反的交通安全規則,與有過失 是否不可要求甲方賠償所有醫療費用?

今天甲方已強制險全權賠償乙方的所有的醫療費用 我想問說強制險是 義務上 還是 道義上?

事後乙方出院後 要求甲方說 "因乙方車禍由於他兒女照顧他生活而減少收入" 要求甲方賠償

乙方的女兒因照顧這段期間沒收入的金額" 請問甲方應當賠償嗎?

由其親屬看護 雖無現實看護費支出 ,但由親屬戴照顧乙方的起居所付出的勞力 ,

是否不可以評價為金錢上之請求? 且此種親屬間基於親宜,恩惠所付出之勞力,

是否不可以嘉惠於甲方?

 

蔡明哲 (阿哲) 100-09-01 23:42

 所謂過失比例的問題,白話說,就是依過失比例去計算雙方應賠償對方之損害範圍,依你所述,若對方確定有與有過失,妳當然可以主張依過失比例減少賠償

另外,看護費用如屬必要,當然可以請求,實務上若由親屬照護的話,當然可以評價為等同看護費的性質,不過既然是看護費性質,所以不可以實際照顧者之薪水去計算。

葉翠琳 100-09-02 13:53

 那強制險是義賠給對方嗎 !! 您後面訴說的我有點不懂

"實務上若由親屬照護的話,當然可以評價為等同看護費的性質,不過既然是看護費性質,所以不可以實際照顧者之薪水去計算。"  <<<<< 這句話是 前面可以後面不可以

所以......對方這樣要求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

蔡明哲 (阿哲) 100-09-02 23:15
回覆 葉翠琳 的發言內容:

 那強制險是義賠給對方嗎 !! 您後面訴說的我有點不懂

"實務上若由 ... (恕刪)

 就是說,只能依一般看護行情請求賠償,例如:全天可能是2000元,半天可能是1000元。但是不能以實際看護親屬的工作收入計算,例如:「郭懂」沒去工作,而去照顧他因車禍受傷的「狗狗」,不可以「郭懂」的工作收入請求賠償

許小妹 100-08-23 11:17

我想請問...

房屋出售多個月後,接到仲介打來叫我們要付維修的費用

請問我們該付費嗎?

仲介是說 熱水器的管線破裂 導致房子內會有漏水現象

以前住在那裡的時候有發生過樓下說天花板會漏水

已經維修過超過半年(還居住在此地方)  都沒有再發生問題

為什麼在又過了快半年後(房屋出售後已搬走) 才又告知有這問題

據我所知  新屋主是沒有搬進去居住... 那怎麼會漏水  (不明白?!)

我知道維修有些是簽半年內要負責..

可是我有疑問的是...

 

1. 半年的時間是從哪時候開始算起? 簽交屋的時候開始嗎? 還是出售後開始算起?或是搬走後算起?

2.出售的房屋已被新屋主再賣給另一個屋主,維修的責任在誰?

 

麻煩 幫幫我解答  謝謝 ..

 

郭詠晴 (律師) 100-08-24 12:47
回覆 許小妹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

您好,簡單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半年計算方式,應該要看合約約定是從哪個時間點起算。

2.如果有簽交屋後還是必須負擔維修責任的約款,那麼您對您的買方(後手)應該負擔這樣的義務,如果後手又將房屋賣給他的買方(後後手),他們的約款如果也有這樣的條款,那您的後手也應該對後後手負責。不過法律也有規定代位權,如果您的後手不願負擔這樣的義務,有可能後後手可以據此向您請求。

郭詠晴律師02-2507-2646

Rhea 100-08-08 13:05

事實經過:

我有一位年近60歲的長輩(舅公,我媽媽的舅舅),
他有三名子女,目前皆有工作並買了房子

幾年前,嬸婆因病去世之後,三名子女就各自離家對舅公完全不理踩,
舅公名下並無資產存款,
一個人租屋計程車為生,但因年事已大又是個人計程車
所以連三餐溫飽都很困難。

我媽媽因為從小是外婆帶大的,所以對舅公能幫多少就給多少,
每個月幫他繳房租水電健保等等

問題是我們家自己手頭並不寬鬆
我媽媽也五十多歲了,每天凌晨兩點半起床,磨黃豆煮豆漿賣包子,工作到早上10~11點
就為了多賺一點錢能支付舅公的生活費
為了生活費,我自己5月份時才借了一筆50萬信貸,每個月光是生活費貸款
就快撐不下去~

曾經有跟舅公的三名子女溝通過,請他們負起扶養責任
他們表態不會拿錢出來,叫我們不要管舅公

 

問題:
1.想對舅公的三名子女提出告訴,告他們遺棄。但舅公曾有酒後動手打了家人,
警察局有記錄在案,這樣的案件會成立嗎?

2.因為只知道舅公的長子是自己開公司,其它兩名子女似乎沒有勞保,這樣有辦法申
強制執行,讓他們負起扶養責任嗎?媽媽先前代替他們支扶給舅公的生活費用有可能
向他們一併追討嗎?

郭詠晴 (律師) 100-08-29 11:52
回覆 Rhea 的發言內容:

事實經過:

我有一位年近60歲的長輩(舅公,我媽媽的舅舅),
他有三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如有正當理由沒有扶養依法令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恐怕無法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違背法令遺棄罪。建議提起民事「給付扶養費」訴訟,請求小孩應該要給付扶養費用較適合,也比較能夠達成拿到扶養費用的目的。

2.是否能聲請強制執行,首要是必須取得執行名義,就是上述的給付扶養費的民事判決。取得可以要求小孩給付扶養費的民事確定判決後,就可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注意需按要請求的數額繳交一筆執行費用),可以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狀況。沒有勞保只是沒有工作,不一定代表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3.您母親所支付的費用,可向這些有義務扶養舅公的小孩請求「不當得利」的給付。與上述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又是不同的訴訟。請注意不當得利時效問題,也就是說,只有五年內您母親幫舅公給付的生活費用可以向舅公及他的小孩請求。

郭詠晴律師02-2507-2646

SUN 100-07-25 23:20

事發經過:

六個月又五天前, 第一位機車騎士(我朋友) 騎在機車車道上, 路口為閃黃燈, 但天雨路滑,加上沒有路燈,撞上一位失智老人, 撞擊點老人正過馬路在斑馬線的側邊上,我朋友撞上老人後,就昏迷了,而後又有另外一位同學撞上, 最後還有一位機車騎士路過,嚇到也跌倒

當出車禍完後,家屬領走了強制險的保險金160萬後,家屬並無提出和解.而後老人出院,但在三個月後老人過世了,因此家屬在兩週前像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因此家屬指控是因為車禍造成的死亡,再次要求賠償金,在第一次調解時要求賠償金350萬(家屬精神賠償+傷葬費), 但我朋友家裡本有巨額負債+自己身上有60萬學貸(根本就快被鬼抓去了~~~), 當初說最多可以只能給到30萬,而另外一位撞到的同學,其父母答應可以給到50萬, 但對方家屬認為價錢不夠,最後要求兩方各賠償80萬, 金額過多因此談判破裂. 因此有以下問題想詢問:

1.由於當初老人住院受傷一個月, 便出院了,而後三個月才造成的死亡(敗血症死亡). 因此我們合理的懷疑其實老人的死亡車禍無關.然而事實真相,一定要到上法院才能釐清責任歸屬嗎? 抑或我們可以在調解會前,要求家屬給予病例(如果家屬真的好心給了),想請問需找哪個具有效力的判讀機構來判斷死亡車禍的相關性?

2. 雖然過了6個月的追溯期(過失傷害),我想請問我朋友還可能遇到哪些相關的民、刑責??(只剩下刑事過失致死及民事過失傷害這兩者嗎?)大約要賠或關多久?( ex. XX萬以及兩年以下?)

3.倘若真的上法院的,因為車禍地點在花蓮,另外一位機車騎士是在台北,而我朋友在台中上班,想請問地點可要求在台中嗎? 出庭的話,是否只須律師出庭即可嗎?亦或本人也得出庭.再者這樣整個上法院的費用大約會需要多少呢? 倘若和解金低於上法院的金額,希望還是走上和解

4.再者當初車禍的時候,我朋友昏迷後在醫院有做過筆錄,但是因為之後老人死亡,好像有通知說檢察官要再次做筆錄,但直至現在大約兩個多月,都沒收到相關的訊息,問警察卻的到說"檢察官案子很多很忙",因此想請問是否我朋友需要主動聯絡誰呢?亦或繼續等待通知.

以上我有部份做了點功課,但由於不是相關科系的學生,因此還望律師能詳細解說或更正

萬分的感謝你的回答^^

 

蔡明哲 (阿哲) 100-07-26 01:04
回覆 SUN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

六個月又五天前, 第一位機車騎士(我朋友) 騎在機車車道上, 路 ... (恕刪)

 你的問題有點多,我建議比較有幫助的應該是找律師協助你打官司,然委任律師需要律師費,依你所述,似乎經濟狀況不佳,如果你符合無資歷等條件的話,可以向各地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的法律扶助,白話來講,就是有免費的律師,可以上網打關鍵字搜尋。

SUN 100-07-26 21:28

委任律師的意思是-->上法院,不再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嗎?

因為今天朋友剛去肇事鑑定委員會,結果要十日後才會出來,但是在三天後,第二次調解又要在花蓮進行了, 想請問律師您的意思是指不要進行調解,然後聘請律師上法院來釐清事後死亡原因與車禍的關係,然後在打官司嗎?對我朋友比較有利! 抑或該在這週趕快和解,較有利呢? 但和解完後,我朋友還需要面對什麼民法刑法呢?

不好意思 在麻煩一下律師解答 萬分感謝

SUN 100-07-27 01:54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回覆 SUN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委任律師的意思是-->上法院,不再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嗎?

因為今天朋友剛去肇事鑑定委員會,結果要十日後才會出來,但是在三天後,第二次調解又要在花蓮進行了, 想請問律師您的意思是指不要進行調解,然後聘請律師上法院來釐清事後死亡原因與車禍的關係,然後在打官司嗎?對我朋友比較有利! 抑或該在這週趕快和解,較有利呢? 但和解完後,我朋友還需要面對什麼民法刑法呢?

不好意思 在麻煩一下律師解答 萬分感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7-27 17:33
回覆 SUN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是否一定要在哪一天調解是不一定的,如果有正當理由,是可以請假請求調解改期,例如鑑定報告尚未出爐。

至於是否需委任律師打官司,要考慮的因素很多,首先,律師費就是一個問題。還有要看雙方和解條件的差距,如果差不多,則建議你和解,如果差距很大,超過你的能力,且判斷官司有一定勝算的話,那麼就可以考慮打官司。

wars 100-07-25 20:15

以下是假設問題,但來台灣就常看到發生。

我在開小客車過十字路口,是綠燈

但有機車從右邊的路口紅燈右轉。(PS在台灣右轉是否不用看交通燈?因為我常看到很多車都這樣右轉)

然後就撞了。我車右前方全毀,要花20萬修理

情況一: 騎車沒事,機車修理要2萬。那責任在誰?誰要賠誰?

情況二:騎士手斷了,那責任在誰?誰要賠誰?

情況三:騎士沒載安全帽,送院7天後死亡。那責任在誰?誰要賠誰?

情況四:騎士當場死亡,那責任在誰?誰要賠誰?

我常看到很多交通上危險的情況,自己也有遇上幾次,但還好都停得住。

但難保下次也停得住,所以想要知道台灣的法律是怎樣。以免以後有所損失。

蔡明哲 (阿哲) 100-07-25 22:27
回覆 wars 的發言內容:

以下是假設問題,但來台灣就常看到發生。

我在開小客車過十字路口,是綠燈

 

在一般的交通車禍事件中,有無違反交通法規當然是判斷過失或故意責任歸屬的重要依據,但仍須判斷其他情況,依你所述的情形,很有可能是對方紅燈機車騎士要負賠償責任,而他自己的損害當然要自己負責,除非雙方有過失比例的問題。

另外,你所述的情形應係假設狀況,在實務上比較困難的是舉證責任或調查事實部分,當事人或厲害關係人多會陳述對己有利的部分,趨吉避凶,人性使然,白話來說,就是如何確認你所述的事實為真?如果實體上,你所述的事實為真,那當然對方即要負責了。

wars 100-07-25 23:01

 所以問題是在怎樣證明我的是綠燈,他的是紅燈嗎?

蔡明哲 (阿哲) 100-07-25 23:28
回覆 wars 的發言內容:

 所以問題是在怎樣證明我的是綠燈,他的是紅燈嗎?

 這是實務上常見而且比較難的部分,我想這也是最近流行行車紀錄器的部分原因吧。

wars 100-07-25 23:46

 那為什麼很多人都說,大車撞小車都是大車的錯

蔡明哲 (阿哲) 100-07-26 00:58
回覆 wars 的發言內容:

 那為什麼很多人都說,大車撞小車都是大車的錯

 原因很多,這也牽扯到一些審判心理,不過多數的車禍,通常雙方都有過失,只是有過失比例的問題,而「大車」撞「小車」的下場,相對的通常是「小車」損失比較嚴重,可能車毀人傷(亡),「大車」可能人車微恙而已,如果過失比例不是很懸殊情形下,「大車」可能要負擔較鉅額的賠償,造成「那為什麼很多人都說,大車撞小車都是大車的錯」可能的錯誤觀念。

wars 100-07-26 11:52

 那假如雙方有過失,請問法庭跟陪審團是根據什麼去判斷比例?

我的是跑車,修理要400萬,他的是機車只要修4萬。50/50下,是不是他要賠我198萬?

 

蔡明哲 (阿哲) 100-07-27 17:02
回覆 wars 的發言內容:

 那假如雙方有過失,請問法庭跟陪審團是根據什麼去判斷比例?

我的是跑 ... (恕刪)

 首先說明,目前台灣沒有陪審團。

過失比例判斷,主要還是依據證據,例如人正、物證、或鑑定報告,反正法官原則上均需做出判斷,不符的人,請繼續上訴。

另外,你的比例計算方式原則上是對的,但是仍須考量折舊的問題。

norelle 100-07-22 00:13

本人於網路上購買筆電,但遭到詐騙,經過一番波折,該帳戶使用人(甲)卻遭不起訴處分~

甲宣稱自己的金融卡遭到詐騙集團使用,且一發現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遺失,便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

檢察官不起訴(幫助詐欺及洗錢防治法第九條)的原因如下:
1.此帳戶甲從去年7月份後就沒使用,且一發現遺失立即辦理掛失,

  成功阻止第四位受害者的錢轉出~


2.甲個人存款超過30萬,故沒有必要出借或出賣帳戶~

3.甲沒有前科及警示帳戶~

4.甲的存摺及印鑑章皆為甲所有,與一般販賣帳戶之行為顯然不同~

我的疑問:

1.該銀行戶頭共詐騙四人,我為第三位被害人,且四位被害者皆為3/1當天轉帳,而且都在不同拍賣網上受害,但甲卻這麼剛好在3/1晚上十一點多發現半年多未使用的金融卡遺失,且主動提出掛失~
由於甲主動告知遺失,所以甲沒有涉嫌幫助詐欺之嫌?

2.甲將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放在一起,但卻遺失,遭到他人不法使用,

  難道甲不需要負些責任嗎?

3.可否控告甲民事第184獨立侵權或185共同侵權

4.銀行還款順序是否有瑕疵?因本人第一次去電,銀行告知該款項並未轉出,爾後又說只能領回兩萬,然而最後只有拿回三千,金額差異實在太大~另外,銀行還款是否應該按照比例歸還呢?不知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供依循?

5.既然不法所得被轉走,難道不能向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嗎?(還是我這想法太天真?)

再懇請解答了,非常謝謝您!

 

蕭蒼澤 ( 蕭律師) 100-07-22 15:17
回覆 norelle 的發言內容:

本人於網路上購買筆電,但遭到詐騙,經過一番波折,該帳戶使用人(甲)卻遭不起訴處分~

... (恕刪)

 確實有如您所說的疑點

民事責任應可主張

過眼雲煙 100-07-20 19:15


小弟於去年年底時,煞車沒煞好,撞到前面等紅綠燈機車

當天送對方去醫院,驗傷單顯示無異常,請了兩天病假在家修養


今年五月開始調解調解不成,原因是對方要求精神賠償五萬元

七月份要上法庭了。

現在的狀況是,對方當初驗傷無症狀,但是有看腰痛,半年陸陸續續

加上急診的醫療費約兩千元,當然肇事責任應該百分之九十是我

想請問像這樣的狀況,一般法院刑事判決大概都判多久?

民事賠償的依據我想應該就是車損,醫療費跟精神賠償

大概會是多少呢?

蔡明哲 (阿哲) 100-07-21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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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去年年底時,煞車沒煞好,撞到前面等紅綠燈機車

當天送對方去 ... (恕刪)

 依你所述及對方求償的金額,情形應該不會太嚴重,再加上你如果沒有前科的話,極可能獲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通常可以易科罰金

至於損害賠償,要看過失比例,依你所述,你可能要負較多的賠償責任車損及醫療費用通常都是看單據實報實銷,不過車損還有折舊的問題,醫療費用亦以必要者為限,例如車禍被撞導致骨折,你不能「趁機」去做整形美容或植牙,至於精神賠償則要綜合學經歷及各種狀況而定。

 

過眼雲煙 100-07-2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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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過眼雲煙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請問易科罰金的話,一天是用一千塊折算嗎?

車子我已經幫他完全修好了,醫療部份也有基本保險可以理賠,我想就是差在精神賠償這個部份

五萬對我來說真的太貴了

蔡明哲 (阿哲) 100-07-2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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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易科罰金不一定是一天一千,也有二千及三千的,這是法官的裁量權。
panny 100-07-12 22:10

友人在飯店工作,替客人泊車,不小心撞車,請問:

1.賠償責任是由泊車的人負責,飯店都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嗎?

2.對方本來只要求友人負責將車子送修並付維修費用,隔了一天,對方又說車子送修,他要搭計程車上班的費用也要友人負擔,而且他的車子要送原廠維修(較貴),還要連其它原來有問題的地方一起修,如此維修天數又要增加,計程車費也要增加;這些要求合理嗎?如果和解要注意什麼事項,才不會讓對方日後又索求無度,需要簽和解書嗎?

 

謝謝

王律師 (王志中) 100-07-13 00:24

您好,關於這個問題,說明如下: 

1.賠償責任是由泊車的人負責,飯店都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嗎?

泊車的人一般情形應該屬於飯店的員工,所以車主可以向泊車的人及飯店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不過縱使飯店賠償後,亦有可能轉而向泊車的員工請求賠償,惟此部分涉及過失責任之認定問題,不可一概而論。

2.對方本來只要求友人負責將車子送修並付維修費用,隔了一天,對方又說車子送修,他要搭計程車上班的費用也要友人負擔,而且他的車子要送原廠維修(較貴),還要連其它原來有問題的地方一起修,如此維修天數又要增加,計程車費也要增加;這些要求合理嗎?如果和解要注意什麼事項,才不會讓對方日後又索求無度,需要簽和解書嗎?

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所謂的回復原狀是指發生碰撞前之狀態,不一定是全新的。就法院判決的內容來看,一般是指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維修費用。所以如果對方要求修復其他部分,是不能算在賠償範圍內的。計程車費用的部分,應請對方提出證明,如果沒有確實支出也不應該算在賠償範圍內。

如果要書立和解書,建議可至調解委員會做成調解筆錄。如果真的要私下和解,應將賠償金額、給付時間、給付原因寫清楚,並於最後載明:「○○○就本次車損事件對○○○之所有請求權均拋棄,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以上簡要說明供您參考。

天晴空 100-07-11 12:14

各位大大好
小弟家中經營美容美髮商品
今日收到商檢局傳真與電話告知(未證實對方身分)
對方說公文已發出
故目前等待公文到來再處理

 

以下甲方為我們 乙方為推責任之賣家

傳真內容大意如下(未經證實的商檢局人員傳真過來的)

乙方於網路上販售未經檢驗之離子夾

但是乙方說是98年在甲方這裡購買
購買回去後覺得不好用
所以乙方把商品放到網路上販售

經過查詢
甲方未曾販售過此商品
乙方在網路上的賣場
也是專營離子夾、電棒等美髮器材
評價也達四百多
由此看來應該是專門的賣家
故乙方說覺得不好用在拿到網路上販售這點
應為謊言

感覺乙方是要把責任推給甲方

===========================
未經證實的商檢局人員要求我們店家到濟南路去做說明
但是我覺得今天隨便一個人說我在哪邊買的
商檢局就信了
這樣我們不就要全台灣隨便跑?
商檢局也沒有證實或者證據該賣家是在我們店裡購買的商品

未經證實的商檢局人員是說已經行文給我們了


問題一:目前我們是等待公文的到來,
還是有其他的事情可以做。

問題二:傳真內容中的乙方這樣是否足以構成毀謗?
因為他商品不是在我們這買的,
卻想把他販售未經檢驗之商品的責任推給我們;
這樣如果要控告他是否可告成?

問題三:從它賣場看就知道它是專門販售此類商品的賣家
卻說是來我們店面購買後覺得不好用才在網路上販售
明顯是說謊,這樣他自身會有何責任嗎?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大大協助
因商檢局人員是直接以手機聯絡
故無法求證是否為商檢局人員
但是他又說要我們至濟南路商檢局到場說明
這有可能是一場騙局嗎?

Donna 100-07-03 22:51

今年五月左右開始裝潢房子,我們買的房子是透天的(簡稱71號),
隔壁相連一戶也是同社區透天的房子(簡稱73號),六月時來了一個颱風,
隔壁戶73號2樓和71號相連的那面牆冷氣管漏水,造成他們裝潢毀損

漏水隔天73號設計師馬上到71號,請71號設計師馬上停工,
原因說是因為71號裝潢才造成73號漏水,所以71號也馬上停工,
進行71號、73號及建商三方面調解
71號:設計師說2樓的相連牆面完全沒有動到,所以共用牆水管方面的部分
也沒有去更改或者毀損的可能。
73號:設計師說雖然他們也是正在裝潢,但已經快告一個尾聲了,先前也有下雨
但也沒有淹水,所以一定是正在施工71號的責任
建商:雖然他們沒有按送審圖施工,也沒有做最後的設計變更申請,但房屋已經
蓋好兩年了,無淹水紀錄,所以一定不是他們的責任

事情現在已經是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了,所以71號屋主有申請全國土木技師公會
來做責任釐清的驗證,但經技師評估過後是告知三方面說,這個牆面就算是打
掉也未必能夠清楚釐清責任,以他的經驗判斷多半是私下調解;評估一週後
技師報價約24萬,71號屋主認為就算花了24萬做鑑定也未必會有水落石出的
答案,而73號房屋毀損修繕費用估價約15~20萬,所以71號屋主提出願意
出8萬元當作調解費用,但73號屋主反彈非常大,拒絕以8萬元調解...且說
不惜任何代價要查出原因(上法院),不然就是毀損修繕費15~20萬全付。

我的問題有
1.我們手上有建商提供的建造圖,裡面有完整的水電管路消防梁柱圖,建商無按
施工也無申請設計變更請問就漏水問題上,建商真的是完全無責任嗎?
2.先前諮詢全國土木技師公會時,他們有提到鑑定結果是法院會採信的認證,
鑑定後就如技師先前提到的責任是無法清楚去釐清的,那我們還需要付毀損
修繕費用嗎?若果在無法清楚釐清責任下,我們71號還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3.若無法和解或73號持續上訴,71號屋主是否就得無法進行施工?行使房屋使用權?

Donna 100-07-04 00:47
回覆 黑貓 的發言內容:
回覆 Donna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感謝您快速的回覆, 關於第一點您所提出的因果關係, 看起來建商好像是沒有責任的, 因為兩年來沒有漏水, 是開始施工才開始漏水, 但反向思考後, 如果他真的有照圖施工, 這樣漏水這個問題就不會存在, 這樣是否也算是因果關係呢?

那在他要提出完全證據時, 有權利敲71號屋主的牆嗎? (左右兩戶共用牆)

小美 100-07-01 12:13

我們公司算是服務業+業務性質,

員工簽約時,公司會在簽約書上說,

公司每週舉行"教育訓練",若是在兩年內提前離職,

賠償"教育訓練費用"!!(金額約4個月薪水之高)

請問,教育訓練不是公司的責任嗎?

為何會變成公司的"施捨",提前離職賠償教育訓練費用,這樣的合約合法嗎?

而且教育訓練時間,是上班時間外舉行的!

謝謝回答~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約若約定年限在合理範圍內

且無違反禁止之規定亦無違背公序良俗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該項約定仍屬有效

賠償教育訓練費用應可解釋為違約

勞工若已履行部分者

民法第251條規定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違約金偏高者

則依民法252條規定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0-06-29 18:21

最近小弟應徵了間地點在菲律賓的網路賭場的客服,因家人對於這項工作是否可能引發法律問題,

十分擔心.因此小弟想請教幾點:

1.小弟在網路上查詢,目前菲律賓不禁止線上博弈,其他國家的玩家加入會員並實際參予博弈,是否

會因違反當地法律而引起法律責任?

2.若是其他國家的玩家在網站上做出違背該國法律的行為時,身為客服是否也會面臨該國法律問題?

煩請各位律師撥冗解惑 謝謝

 

小龜 100-06-27 04:47

如題,朋友最近買了房子裝潢商是她朋友介紹的,當時的估價是70萬硬體+裝潢
也沒打契約,就付清70萬,而現在裝潢商才拿出估價單說超出預算..
而且未加裝潢部分就已經超出140多萬,+裝潢部分又多35萬

而現在房子工程已經做到剩下裝潢,打算一次跟他算清金額
所以她們想現在跟裝潢商打契約契約書的內容大概是在這次結算金額後
就別在來說要追加什麼費用、銀貨兩訖到此為止,
請問有這樣類型的契約書嗎?

還有如果當初沒跟裝潢商打契約
那之後價錢談不攏,她們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很著急,希望有知道的人能回答,謝謝^^

裝潢契約部分裝潢公司應該都有,你可以要求對方提出,並讓你們帶回去審閱,因為這部分會有定型化契約的問題。

至於你說價錢若談不攏部分,因為裝潢費用是成立裝潢契約的必要之點,如果雙方談不攏,自可以主張裝潢契約因為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所以契約尚未成立。雙方契約既尚未成立,對方取得裝潢費用即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不當得利,你們是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全部價金。

小龜 100-06-28 02:57

非常感謝律師回答,現在還有點問題,                                                                             

如果說現在想打份契約契約內容是說付清裝潢商175萬,

希望裝潢商之後不要在說要追加什麼費用、到此為止,

請問此類型契約該如何打是好?

另外有板友說錢不要一次付清最好分段給,以免造成裝潢商擺爛

那分段的時間點該如何分配?

謝謝熱心律師回答^^

 

回覆 小龜 的發言內容:

非常感謝律師回答,現在還有點問題, ... (恕刪)

別人的契約裝潢商不一定會接受,建議你多方搜集裝潢契約及要求對方提供,你們再請懂的人看、比較!

付款方式部分,當然是要分期付比較有保障,之前有一個新聞就是付了60萬元,但什麼都沒作,那真的是氣死人,所以分期付款是必要的。而付款方式,我之前請人裝潢時是分成五期,第一期簽約時付10%、第二期施工圖面確定後即進場施工前付20%、第三期木作工程完成即油漆前付30%、第四期系統家具工程完成付30%、第五期驗收完成付10%。而契約內容應詳細,除付款方式外,對於工程內容如木作、玻璃、油漆、水電、燈具、壁紙等,其數量、單位、單價、金額等皆須逐一列出,因為將來涉及到追加減款及驗收的問題。

我搬家二次都請人裝潢,每次裝潢的經驗都是一肚子氣,就算是跟知名系統傢具歐X公司也是一樣,因為我們一般人對裝潢不熟,砍價格就怕裝潢偷工減料,不砍又怕被當作冤大頭,價錢機乎都是任他們開,所以你們自己要作好監工,每天看、每天照相,有任何瑕疵要馬上提出來,付款方式更要堅守,簽約前大家講清楚,簽約後才不會搞得雙方不愉快,每次想到就生氣!

小龜 100-07-10 15:52

律師你好,不好意思又有問題想請教你一下

我在PTT板友推文上看到,可以上營建署查詢是否有登記

 

我有先上經濟部查詢是否為合法設立的公司,他的確是合法設立的

但後來我上營建署查詢這家建設公司,卻發現他"沒登記室內裝修業"

 

我覺得很奇怪便在上經濟部看他登記的所營事業項目,

發現他登記的是"室內裝潢業"而不是室內裝修業,

 

我在查詢兩者分別後,

發現室內裝修必須要有合格證照的技術人員,才能進行

而室內裝修則是只能施工地毯、壁紙、窗簾、油漆、玻璃、廚具、門窗安裝等..

並不能從事天花板、打牆、砌牆、改隔間、格局等..工程

 

這樣的話,這家公司對我朋友家進行的工程不就是違法?

如果查證屬實的話,那麼我朋友在這場裝潢糾紛上,是不是有比較大勝算或談判空間?

 

非常感謝你的幫助^^

小寶 100-06-15 14:17
請教各位先進

小弟我於三年前也就是97年在偶然的情況下借用了友人的權利車
結果遇到臨檢~車子掛原牌~警察查了(發現這台車已註銷)之後開了一張註銷車牌於公路行駛(但這條法令是罰車主)
結果最近原車主找上門來跟我追討這幾年的稅金跟罰單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原車主現在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請問
1.我應該要繳稅金或罰款嗎?
2.原車主要以哪條名義告駕駛人?
3.我現在有什麼立場跟原車主協商?
4.駕駛人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懇請有相關經驗或法律知識先進告知
OKOK 100-06-15 01:21


一、車禍發生日期:

大概1個月內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開車 無受傷

對方騎車 一死一重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做筆錄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吧 聽說死的那個可領一百六十萬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就是我方開車載妻兒 準備回家 速度約40正常行駛下 在綠燈情況下


右後車門{休旅車}被紅燈機車撞上 機車騎多快不知道 只知道被撞就下車

報警後 送醫 一重傷死亡 騎車無照駕駛未滿18

我方有行車記錄器 但可能因撞的太大力 撞到後的的影像沒錄到

只錄到撞擊路口前一兩秒   那時我們是綠燈

速限50 行車記錄器看起來應該40左右

後來法院有調那路口有一個店家的影片 不太清楚

有看到機車是從橫的出來 也就是說 我們行車記錄器確定我們是綠燈的話

就代表騎機車紅燈

所以在這如果 我方無紅燈超速 無喝酒 無違規


對方 未滿18無照駕駛 紅燈 還疑似無帶安全帽

{因現場只看到一頂 且是好的無壞}

如果像我說的這樣子 須要賠錢嗎 或有什麼責任


六、問題:

就連檢察官都跟騎機車死者家屬說 你們卡輸面喔{台語}

1.現在我朋友就很雖阿 新車被撞 還死人 人家都死人了 也不好意思叫它們賠車 認倒楣

重點是死者家屬一直讓我們覺得 我們害死它們的兒子就是不對

它兒子只是紅燈無照 那些都小事罰錢而已 別人無照紅燈被抓只是罰錢我卻沒了兒子

且還在調解委員會獅子大開口要850萬 當然我朋友沒點頭

且一直放話說開車的沒誠意 一直以它們是對的姿態來跟開車橋  看在它們死了個兒子也\
都隨便它們了

現在問題就是


開車的想知道它會不會被判賠

或是幾分之幾責任

因為它沒啥錢 雖然看起來它對 但法官都會偏弱者那邊

它怕到時雖小要賠錢或被關就雖小了

被撞 還新車 找不到人賠 如果還判賠 或被關就真的雖死了

請專業的大大們幫它解惑一下 謝謝


民事刑事大概會如何判

還有那些該注意捏 謝謝唷 麻煩回答 謝謝

刑事是否構成罪責,主要是看你有沒有故意過失,就道路使用人而言,我們都相信每一個人都會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燈光號誌,綠燈行、紅燈停,開車時也不用隨時擔心有人會逆向行駛或行人突然橫越快車道,就法院判決,大都同意道路使用人在面對他人違反交通規則時,可以主張信賴原則,除非行為人很明顯的可以注意,也有足夠反應時間能夠採取防免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卻故意或輕率的不採取,這時法院才會課予行為人刑事責任

就這個案件來看,傷者、亡者若是經確認紅燈,且是橫撞小客車肇事,對於遵守交通規則的道路使用人而言,其既不能預見事故的發生,而能為防免措施,顯然欠缺期待可能性,自不能課予刑事過失致死及致重傷責任。06/24的聯合晚報頭條,有一個貨車司機撞死騎單車的婦人,檢察官予以不起訴的報導,其不起訴的理由可以作為參考。

至於民事部分,你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既沒有故意過失,自然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也就沒有損害賠償責任

面對訴訟時,刑事上可主張信賴原則及欠缺預見、期待可能性,並可將上開報紙作為答辯佐證,檢察官及法院應會了解你的主張。民事部分除了主張無過失、無責任外,也可備位主張傷者、亡者亦與有過失,即法院如認為我方亦有過失而構成侵權行為時,因傷者、亡者對損害的發生、擴大具有重大過失,故亦請求法院減免,甚至免除我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Lu 100-05-30 16:50

案情經過:

騎車路口時號誌是黃燈,對方騎車方向與我垂直他紅燈,兩車在路口發生碰撞,我車被撞後滑倒去撞路人,路人告我要求賠償20萬,法官都替路人講話,我見庭上如此態度,明明我也是受害者但也只好答應賠償8萬元和解

肇事責任在於紅燈的那個人,路人告我而不去告他這樣對嗎?如今我賠償路人8萬元,這8萬元我可以起訴叫他付嗎?

謝謝大律師

法院是不是認為你和紅燈騎士都有過失責任呢?

小良 100-05-03 18:34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96年成立時,代辦公司為達法定人數2/3涉及偽造簽名以使其合法.事後經起訴並於98年判決確定後,確定係偽造簽名須負刑事責任. 惟97及98年委員會仍正常運作,並依規定變更主委,至今仍正常運作.又96年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出席人數若去除偽造之簽名後,即未達法定人數,依法律觀 點,可否請教:
1.96年成立之委員會是否具法定效力,其法定效力之認定是否應經興訟後由司法單位認定或由行政機關逕行撤銷或廢止.
2.若原始成立之委員會係不具法定效力,但後續97,98年所依法變更之委員會並無非法成立之問題,爰此97,98年之委員會是否因原委員會(96年度)之不法而隨之無效?
3.行政機關是否得廢止原始成立之報備,而認定97年始為合法之報備並發給報備證明

YP 100-05-03 18:29

請問我是銀行業務主管,組員招募的客戶是被破獲詐騙集團成員,而對保資料是我的鑑簽,銀行徵信也審查資料無誤,法院傳我出庭~
1.銀行要我負起賠償責任?
2.須負法律責任嗎?
3.該如何自救?

代客提問 100-05-03 18:09

原告徐先生於民國96年六月19日開車帶家人由大雅路往台中市行駛到北平路口機車後方停紅綠燈無緣無故遭台中客運後方推撞以致連人帶車飛過北平路十字路口後方全毀家人受驚嚇和受傷隨即送醫報警處理
原告隨即把車送到豐田汽車維修廠進行評估估價單傳真給對方和保險公司經過幾次協調對方都把責任推給保險公司置之而不理而保險公司說車子的產值只有三萬元但維修費需二十二萬元難到對方一點責任和義務都沒有嗎難道我的車子原廠維修有錯嗎
我到地檢署告對方過失傷害也開了偵查庭後當庭就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驗傷單和其他資料當面交給檢察官一個月後行車事故鑑定委會來文告知我無肇事因素而對方變換車道時未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
請問何時開庭起訴後續將如何處理麻煩告知謝謝?

補充

請問我們未開庭判決可以申請支付命令或申請假扣押嗎?

原文轉貼: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11102128

原文出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107/2/nttb.html
交由影印店代為影印,由於影印店是以影印為業的營利單位,不管影印多少份,金額是多少,只要權利人提出告訴,都必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學生影印教科書合理使用的界限@

~經濟部智財局校園影印教科書問題之說明~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37.asp

(一) 一般人尤其是學校的學生,對於教科書的影印,大概都有幾個不太瞭解的疑問,例如學生可否影印教科書在學校上課使用?影印教科書會不會觸犯著作權法?如果可以影印,可不可以印全部?不能印全部的話,可以印多少?
(二) 對於教科書的影印,著作權法制訂了一些合理使用的規定,依照以下這些規定影印教科書,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1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學校和老師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書籍作為上課的教材。所謂的合理範圍當然要跟老師講課的內容有關係,就國際實務上客觀的標準來說,通常指影印一本書的一部分,如果影印全部的話,很難被認可為合理範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2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學生可以要求學校圖書館影印教科書裡面的一部分,另外也可以印期刊裡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3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學生可以用圖書館的影印機或自己家裡的影印機,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來使用,現在許多圖書館都採用投幣式影印機或出售影印卡,方便學生使用影印機,這種情況下,學生就可以自己印。
4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學生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而所用的部分,佔教科書整體的比例不大,對市場影響有限,客觀上可以認為是合理範圍 的話,甚至也可以利用影印店或便利商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拿來上課,學生、影印業者都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5 至於到底印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但是可以確定的說,如果影印整本教科書,是超過合理使用範圍的,一定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END~

但是,我很不解的是,對於合理範圍屬於(很難一概而論),可是罰則卻訂的非常清楚,沒有一個明確法定的範圍,那就算印一本書的10%?20%30%不是都有機會觸法!這樣不是暗埋地雷讓這些學生或是使用人去踩嘛!

這個問題連智慧局都不知道界定了
那我們小老百姓勒?真可憐,在利益跟權益方面,似乎就只是各犧牲品
等到法院要處決的時候卻是第一個被砍頭的

推薦文章~~@合理使用範圍協議失敗的宿命@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139
引用過去的資料
如果新的規範出來了,歡迎更正
我真的很希望可以知道引用多少才算是合理
不然以後只要去印一張,都是犯法的
那該脆不要再搞啥"合理使用範圍"替使用人爭取權益
越爭取的結果卻是第一個被犧牲的.....


[附錄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示

中華民國94年04月01日智著字第09400020960號
主旨:有關本局協助學校與權利人團體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進行協商一案,請查照。
說明:本案經本局於94年3月15日召開第2次座談會,會中部分參與協商之單位主張現階段不需要訂定協議,回歸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個案認定」即可。由於本案本局之角色僅在提供諮詢意見,現階段尊重雙方意見,爰暫不續處此項協商工作


[附錄二]
中華民國94年04月01日智著字第09416001350號函示
主旨:有關本局協助圖書館界與權利人團體就「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進行協商一案,請查照。
說明:本案經本局於94年3月15日召開第2次座談會,會中部分參與協商之單位主張現階段不需要訂定協議,回歸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個案認定」即可。由於本案本局之角色僅在提供諮詢意見,現階段尊重雙方意見,爰暫不續處此項協商工作

過客 100-05-03 18:08

去年底發生一件車禍,是被對方紅燈撞到受傷且車損嚴重,因對方不負責任完全斷訊,故向當時處理事故的警察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經過一次偵查,現在我收到 一封由地檢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和一張不起訴處份書,簡易判決處刑書的結論是對方罪證確鑿,我方勝訴~ 想請教各位:接下來我想提出民事部份的賠償,要怎麼做呢?
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嗎?


轉自http://www.rootlaw.com.tw/blog/life/?page_id=100

a960608 100-05-03 18:08

~~ 大法官 ~~ 是否...軟弱無能 ? ? ?

大法官兼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是全國司法機關最高行政首長 ,

都無法改革司法 , 只能感嘆「椎心泣血、痛苦萬分」, 如此

身居一人之下千萬之上的院長都無法改革司法 , 試問還有誰

有能力改革司法 , 難道是總統嗎 ? 他一定說 :基於憲法規定

尊重司法獨立之原則,對於司法問題,本府不宜介入或干涉

。難道台灣就無法做司法 改革嗎 ? 還是 大法官 無能嗎 ? ? ?

大法官的責任是維護憲法 ,捍衛人民憲法上保障之權利 , 而

大法官 無法堅守自己的職責 , 只能感嘆對的起全國民眾嗎

? ? ?


~ 大法官 ~ 所以... 軟弱無能...原因何在 ? ? ?

因大法官自我定位為 ...溫順綿羊 ...

而無法已以 ....自主的大象....自豪


寧願屈服於行政權之下


**** 實為司法自做下賤,迎合屈服於行政權之下****

之結果使然.

a960608 100-05-03 18:07

是否是 ~~ 台灣 司法 的 錯亂 症 ~~ ? ? ?

六法全書中民法 482 條有兩條判例 如下 :

1.
裁判字號: 45 年 台上 字第 1619 號
裁判案由: 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僱傭契約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係以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與報酬為其成立
要件。就此項成立要件言之,僱傭契約
受僱人一方,僅止於約定為僱用人供給一
定之勞務,即除供給一定勞務之外,並無
其他目的,在僱用人一方,亦僅約定對於
受僱人一定勞務之供給而與以報酬,縱使
受僱人供給之勞務不生預期之結果,仍應
負給與報酬之義務,此為其所有之特徵。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84 頁

2.
裁判字號: 56年台上第 1612 號
要  旨: 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固以約定一方於一
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務勞務,他方
給付報酬為其成立之要件,然其與第三人
間之關係,受僱人既係以聽從僱用人之指
示而作為,倘受僱人確係因服勞務而生侵
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時,僱用人即不能藉
口曾與受僱人有何約定,而諉卸其對第三
人之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8、482 條 (18.11.22)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5年~59年) 第 104-10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16、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10、28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九)第 745-747 頁

3.
56年台上字第1612 號:( 有 )...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

45年台上字第1619 號:( 無 )...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

同是民法 482 條判例 完全不同 , 在台灣 ~ 法官是否黑心 ~ 你來看 版中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 民事判決 , 引

用 45年台上字第1619 號: 無...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

而不敢註明引用出處 ,因為 56年台上字第 1612 號 :

有 ....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後來優先前者才對 ,

難道法官不知嗎 ? ? ? 還是麻木不仁 ? ? ?

難道是台灣 ~~ 司法 的 錯亂症 ~~ ? ? ?

故鄉 100-05-03 17:26

【行政法律問題】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搭機旅客狀況百出,空姐最怕遇到哪些事?據了解,台灣旅行團「愛換位子」常惹麻煩,另外酒醉擾鄰的案例也是一堆,但有空姐指出,最離譜的是遇到 HIGH過頭的旅客「胡搞」,直接玩起空中性愛,擋都擋不住。某國籍航空公司高層指出,他們的班機就曾發現飛行途中,有情侶檔就在經濟艙座位上「蓋著毛毯 玩起來」,一旁的旅客還以為遇到「亂流」,空姐也無力制止,只能要求旅客「聲音不要吵到別人」,其他的旅客只能當做視而不見,但如何證明真有其事,航空公 司低調地說:「毯子、位子…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同樣的狀況也常發生在外籍航空飛機上,某美籍航空公司的台籍空姐就指出,她曾在飛行中「堵到」剛辦完事 的男女,事發時她被嚇傻眼,只能守在廁所門口,等他們出來後才勸告旅客「請勿再犯」。另外,也有外籍航空公司最怕遇到台灣觀光團,因為旅客名單以英文字母 編排座位時,旁邊坐的未必是旅客親友,許多台灣旅客一看到沒人坐的空位,就會先「卡位」,尤其是靠窗的位子。空服員說,有些團員喜歡自行交換座位,但這樣 做往往造成空服上的困擾,例如有些人預訂素食等特別餐,卻常不知換到哪個位子。令空服員頭痛的,還有旅客跨到其他艙等的位子搶報紙、頻頻要酒,甚至醉倒躺 在走道機門等非理性行為。有的乘客習慣脫襪子睡覺,躺著躺著就把腳伸到前面座位,也容易引發乘客間糾紛。國籍航空因為了解國情,對旅行客大多「有求必 應」,但如果搭到外籍航空,有些非理性行為恐會踢到鐵板,因為外籍航空往往視飛機為該國領土的延伸,一旦被視為影響飛安,機長即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或 者一下機後馬上報航警帶走(註一)。請問,依臺灣法律,機長,有權拒絕鬧事乘客搭機嗎?

【解析】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 下: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三、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 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十、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 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分別為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10款、第45條定有明文,是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固得為一切緊急處 置;惟此稱「飛航」,乃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而言,是航空器於關艙門及尚未啟動引擎前,自不屬於「飛 航」狀態(註二),機長亦不得為緊急處置。但旅客在航空站(註三)有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規定(註四)者,航空站經營人非不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併予敘明(註五)。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5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空中「炒飯」 鄰座以為遇亂流。
註 二:最高法院91年10月31日91年度台上字第6155號刑事判決:「惟查:(一)、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 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上訴人行為時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固規定: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惟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標準三字第0000000號函,已明示:『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與起飛前、降落後所需於飛行場之滑行,均為『飛航』,…… 為避免航空器之導航及通訊設備受干擾,所有個人攜帶之電子裝備均不得使用。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 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七至二十八頁)。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係於登機後,飛機尚未起飛之際,使用行動電話與人通話。則上訴人之行為, 是否合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函示「航空器於關艙門前(尚有其他乘客登機),其尚未啟動引擎,不屬於『飛航』狀態,不致造成飛航干擾現象」之情形?原審未予 調查審認,理由亦未說明,即遽行判決,自嫌速斷。」參照。
註三:此稱航空站,係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而言(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款參照)。
註 四:民用航空法第 119-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 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 紙屑、菸蒂、口香糖、其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 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 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前項第八款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參照。
註五:另航空公司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苟有「在某事由下,得解除契約」之約定,航空公司自得在符合該事由之情況下,解除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拒絕其搭機。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