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因中風,需臥床,可以對談,無法寫字、下床。有天,大哥跟婆婆說,想要拿公公的一分土地去貸款,貸款後的錢要付公公的醫療費,若是貸款成功會將支出的收據明細列出給大家知道,婆婆就把公公的個人印鑑章及身分證拿給他。不料大哥私下把公公的所有土地過戶給自己及二哥,唯剩下房屋及此土地權狀未過戶,因所有權狀在婆婆身上。幾個月後,大哥又私自至地政所辦理房屋及此土地權狀遺失補辦及贈與,收贈者為他本人,經婆婆問過公公後才知,公公不但不知情,也並未同意將此土地過戶給他,婆婆大怒至地政撤銷駁回,因此房屋及此土地仍保留(所有權者為公公)。經過幾個月,婆婆收到通知單,表示大哥已把公公的農保退掉,共34萬全拿走,此事公公竟也不知。婆婆欲拿回公公的身分證及印鑑章,大哥卻不給,大哥利用這些東西把公公的老人年金、土地、農保占為己有,且沒有一項是公公允許的,我婆婆也都是收到通知單才知道這些事,近日大哥威脅說要把這家及此土地權狀拿走,婆婆很害怕,接下來我們該做什麼反擊,才能替婆婆留下他唯一和公公一起辛苦蓋的房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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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你們要提告侵占跟偽造文書,這樣才能保障你的權益,至於過戶你不用擔心,印鑑在你手上的話,他們是無法過戶的,你們要下定決心提告,才能保護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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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母親的行為涉及詐欺,如果你不想鬧上法院,就只能告誡他,要求他返還,或者向仲介告知該土地產權有爭議,請他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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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農地贈與與一般贈與一樣,如果超過220萬就會刻贈與稅,但不建議與母親共有,因為這樣可能會被銀行強制執行,建議用孫子名字即可,至於被賣掉這問題不用擔心,印鑑證明第一次必須要本人去辦,且要出賣不動產必須雙方法定代理人均同意,所以不用擔心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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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弟因為拍定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但因土地未併同拍賣,土地所有權人正對小弟提出訴訟中。該土地及建物原均屬同一人所有,後原所有人贈與給其配偶,但因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所有,故債權人查封拍賣,而被小弟拍定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想請教幾點:
1.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但小弟查到原所有人係得知法院即將進行查封後,才緊急將名下十多筆土地及建物以贈與方式過戶給配偶及子女,過戶後一個多月,原所有人名下其他不動產即被查封,經過十多年才由小弟拍定建物。小弟是否可主張原告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不具有優先購買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若您為建物拍定人,對土地似有地上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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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動機問題 還是真的被脅迫 這你們可能要自己舉證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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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十年多因為和先生無法溝通,去年八月因為一次爭執我負氣離家出走。後來協議先分居讓彼此冷靜。到過年前我偶爾會回家過夜也偶爾在假日帶小孩回娘家過夜。
過年後他態度轉變,小孩說他幾乎每天晚上七八點就出門十一二點才回家。我發現他很常在一個女人的臉書那留言我懷疑他外遇了,三月份一次我回去發現他手機螢幕所是那個女人的照片。而且房內有汽車旅館的面紙盒,發現裡找到一張汽車旅館休息的發票,和溫泉會館泡湯的發票。(我有拍照起來)他爭辯是朋友丟給他的。我試著套話錄音可是他有所防備,手上也沒其他的證據。
他說我沒權力要求財產他的財產,都是公公車禍後繼承的土地和房子以及賠償金。可是賣掉的土地高於公告市價,而且也用那筆錢幫他做了投資也賺不少錢。所以我可以要求嗎?如果他在我離開後投資失利是不是就要扣除獲利的部分??我離家不久後他們怕我要求財產把房子和土地通通過戶到婆婆名下了。他說他名下只有一台汽車和二台機車而已,存款我就查不到。
過去十年他也不讓我工作只能在家帶小孩,我沒存款也沒零用錢。四月初掛急診醫師診斷需要開刀,有告知他我經濟上有困難術後二個月無法上班無法搬重物。而且因為小孩想復合搬回去住被他拒絕。開刀住院他也沒來探望沒打一通電話關心,這樣可以算惡意遺棄嗎?
我現在又負病也無法上班。未來的生活費都是問題!目前我還有負債。。。
我想替自己爭取一些基本保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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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父乙母,並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A、B、C,而甲父名下有ㄧ間不動產,這間不動產就住著甲父乙母與其A女兒與其老公,BC子女則是住在外面,但其乙母卻是揮霍無度,常私挪家用亂買名牌,甲父為了避免自己的老婆乙母把家產敗光光,就私下與其A女兒協議真買賣過戶,
甲父與其A女兒是真買賣(其他B、C子女也了解甲父的苦衷與其買賣),而甲父也的確收到不動產的匯款,但其實A女兒匯款的錢是甲父費盡心思避免任何查稅方式匯到其A女兒身上,而A女兒也只是拿了甲父的錢再轉匯給甲父,但過了15年後,乙母的確把所有現金敗光光,而雖說女兒A仍給甲父乙母一頓飯吃,
1.但BC子女還是覺得他們的權益受損,一樣都是小孩為什麼沒分到,
2.假如A女兒不幸過世,按照繼承法是其配偶與其子女繼承,那請問律師基於
3.假如換甲父不幸過世,並在生前已看破A女兒的無情表示無力爭取了,請問 律師基於BC子女立場有無救濟方式????
4.如果當初A女兒真的是用自己的財產跟甲父作真買賣,請問律師基於BC子女立場有無救濟方式????
您好,無論是買賣或贈與,其他子女均無權爭執,至多就是算進遺產範圍,就是提前取得遺產,因為父親的財產他有權利處分,他沒有義務留下任何遺產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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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父可主張房子為借名登記與A女,提出相關現金流向表,證明其未收到A女之款項,雙方真義非買賣,請求A女返還房屋,該房屋若順利返還,即為甲父之財產,甲父若欲剝奪A女之繼承權,可明白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發存證信函表示剝奪A女之繼承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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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家中有四個小孩,爺爺在五年前去世 ,在爺爺去世的前一年 , 爺爺怕奶奶不知道在農會有一筆四百萬的錢 ,於是將錢領出來過戶給奶奶, 在五年前爺爺一去世 ,姑姑馬上就帶奶奶去將爺爺帳戶剩下的200萬領走並過戶給奶奶 ,但過沒多久,姑姑就跟奶奶借了四百萬,但沒留下借條 ,只跟大家口頭通知,姑姑跟大家說土地公同共有,金錢都過戶給奶奶保管,但私底下去不斷五鬼搬運,只跟奶奶說要領一些錢,卻領走許多,且奶奶患有癌症 精神狀況不佳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各位律師
請問爺爺帳戶被過戶前剩下的200萬 ,大家現在是否可以要求分配遺產?
姑姑跟奶奶借錢沒留下借據,在奶奶死後, 這筆錢算是是大家的遺產嗎
有沒有任何辦法使姑姑不再將號稱是奶奶借的錢提領到自己的帳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爺爺給奶奶之四百萬元,可能為贈與,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似可嘗試主張亦為遺產。再就姑姑領取之二百萬元,亦為遺產,姑姑無權單獨領取之,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其返還公同共有之遺產,若屆期仍未返還,可能有涉犯侵占罪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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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請教一下:
我先生今年因甲狀腺風暴引起心律不整,心跳停止,造成腦部缺氧,現在是植物人狀態,有跟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原本送件時監護人只有寫我一人,但後來法院來函要補他母親及兄姐指定由誰來擔任監護人及共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後來她母親也要加進來共同監護,但這樣一來我這個監護人就形同虛設,他家人相當強勢,只能照著他們得意思走,且他們只想把我先生都丟給我一人照顧,誇張的是現在已經在吵我先生名下的財產,說當初公公過世時,遺產繼承都是我先生辦的,且說有很多東西都被我先生過戶到他的名下,我先生的大哥亦來吵他拿到的太少。另一方面他家人對我極度不尊重,一直以來都是我在忍耐及退讓,尤其先生出事後更變本加厲,認為都是我的錯。請問法官在判監護人時,是否都傾向於共同監護?我可用什麼方式來自救?
我先生名下有一間不動產,我想把他信託起來,以支應他未來的醫療及照護費用,但若一旦共同監護,他家人一定不同意,請問可在目前法院尚未選定監護人時,就透過什麼方式來辦理?亦或有更好的方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97條規定: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求法院為受監護人為最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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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您可證明對方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即可提侵占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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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因為是同公司的外勞,我跟她溝通過後,她目前是想跟男方斷反而是男方苦苦糾纏,所以現在我想請徵信抓姦在床,訴請離婚應不可行
因此我想問,如何保證自己的權利,我辛苦賺來的錢不想因為離婚得分一半給他,好讓他去養第三者,婚前他有一堆負債都是我辛苦幫他還掉,除了婚前他有買房產貸款由他負責,我主要是家庭開銷跟幫他付欠債,所以我想問有什麼辦法可以保障我的財產
1.我的婚後財產不想與他分
2.他的房產我要求一半的所有權
3.如果我去請求夫妻財產分開,是否只要登記我名下的銀行帳號跟股票帳號,他就不能申請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如果我將他名下房產沒有過戶的情況下登記到我名下,會屬於我的嗎?或者他的部份不特別註名那些是他的財產,只有我的提出申請,這樣以後離婚我能對他申請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4.如果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帳戶裡的錢是以當天申請的金額是屬於你的,日後存的也同樣算嗎?還是會變成共同財產要一直去提出申請
5.如果以上都不可行,我要如何保障我的財產,轉入其它人名下可以嗎?如果跟朋友借帳號將錢存入那邊,男方還能追討嗎?還是我要在離婚協議書上要求對方放棄對我申請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這樣是不是我也不能要求他名下房產的1/2
總結就是我要保有我的財產不跟他分,但他名下的房產我希望至少能拿1/2,為了我肚子裡面的??,我得好好打算,我不認為離婚後他會養我們,他都能在我懷孕時外遇了,生下來只會讓事情更複雜。
拜託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
領出來是可以,如果要協議,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可以,沒有太多限制,感覺你應該看了一些資料,但理解都不太正確,一些不相關的事項都混在一起考量,建議是就一次處理好,不管是要協議(可把扶養費還有其他事項寫清楚),還是要起訴,沒有那種先簽協議,等之後怎樣再來請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您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監護,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就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平分之,故目前可先將您婚後財產減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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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保障我的財產,轉入其它人名下可以嗎?】老公都不可靠了,你還要再次將錢轉入其他人名下,如果你又被他人騙一次,怎麼辦?你容忍得下嗎?請記住,唯一可靠的是自己,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柯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特別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0937-18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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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兩年內死亡的話,這些部分會被視為遺產的範圍。建議要做規劃的話,還是要清楚表明想要達到的目的,才能夠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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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權,喪失繼承權則須符合民法第1145條規定始可。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只需要申報一次即可,不需要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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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完納贈與稅後才能辦理不動產之移轉過戶。(贈與行為只須辦理這一次的贈與稅申報,令友須申報二次之說法應與法不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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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必須要無人繼承才會變成國家所有,否則不會有這問題,但你們不交還所有權狀,很容易會被告侵占,畢竟他有權利可以繼承,誰都不能逼他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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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底 外婆去世 因為外婆一直由大舅照顧
存摺等也都被大舅保管著 我覺得不會留下財產 因此也沒去辦理拋棄繼承 前天 大舅才通知我(我媽已過世 我是獨生女)
說外婆還有一塊已經賣掉 但是還沒有過戶的土地要繼承
(那塊地是農地 買方已經先付了錢 用我外婆的名義在上面蓋農舍
但是農舍蓋了很久都沒蓋好 所以買賣契約拖到現在已經三年了仍未過戶) 現在的問題在於 我大舅二舅 是知道土地還沒過戶
我跟我三舅 完全不知道土地還沒過戶這件事 另外一個嚴重的問題是三舅現在是失聯的狀態
大舅二舅在喪禮時就已經用各種方法去找人了 但是仍找不到三舅
Q1.我前天才知道有這塊棘手的土地我還可以拋棄繼承嗎???
拋棄繼承的"知悉時" 是指外婆死亡開始算 還是前天開始算?
要如何證明?(請我大舅寄一份通知我繼承的存證信函之類的有用嗎???) Q2.在我沒有辦法拋棄繼承的狀態下
(大舅+二舅+三舅+我)同時有著要將土地過戶給買家的義務
但是三舅找不到人的狀態下 得不到他的同意和印鑑證明
該如何過戶給買家???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以使用這條法條 不經過三舅同意就把土地過戶給買家 來完成買賣契約嗎?還是有更好的解決方法 也請告訴我 謝謝~~
您好,從知悉死亡時三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如果無法過戶,可以用土地法三四條之一,或者請對方用訴訟的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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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過戶與貸款是兩回事,不會跟著移轉,因為反正房子上面有抵押權,銀行也不會擔心,如果還在三個月內,可以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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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們可以告他侵占詐欺、背信等罪,因為他願意幫你們處理不等於他能過戶到他的名下,你們沒付錢至多就是他不處理,怎麼可以登記到自己名下,這說法是不合邏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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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好:
小弟於去年向一位投資客購買了一間預售屋!該預售屋建商表明是不可換約!所以交屋時建商會先把物件過戶給投資客,再由投資客過戶給小弟!
當初同意購買時與賣方一同至賣方所選的代書處進行簽約,但由於小弟是第一次以這種方式購買預售屋,並沒仔細觀看合約內容,後經朋友指點發現該私契內容明顯偏袒賣方,買方幾乎無任何保障(無論是之後買方交付工程款,賣方需提供予買方的任何本票或其他書面保障),契約上雖有違約罰則,可是並無紀載賣方於建商過戶完成後須於多久日期內完成房屋過戶與小弟(違約起算日期)!
請問小弟目前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購買的權益,朋友建議向消保官申訴!請問此方法可行嗎?此問題已經困擾小弟數月之久,還請各位幫忙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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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簡單的說,你母親在生前要做任何財產的分配,都與子女無關,繼承不是母親的義務,他沒有一定要留遺產給子女,所以沒有什麼保全未來繼承權的方法,繼承權不會消失,但死亡發生時,不見得有遺產。當然,如果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歸扣,這也是在你母親往生後才會發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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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有你父親能夠告,因為你父親仍在生,繼承權根本尚未發生,所以這基本上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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