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汽車停紅燈,我的汽車從後方推撞到對方的車,對方後保桿沒有凹陷,接縫處有些許位移,當天對方說他脖子不舒服,於當日去驗傷,當天晚上告知我說醫生診斷骨頭無異常,修車部分保險會理賠,但是修車期間對方要求接近2000元一天的代步費用,代步費用保險公司說不再理賠範圍內,目前對方說需要留車場七天,我覺得金額太高,跟他說等實際修好車再來協商,他說我沒誠意,說要對我提出刑事的過失傷害,我要求他傳診斷證明書給我參考,他說我懷疑他的誠信的話到時在法院見就可以看到診斷證明,就沒有給我診斷證明。我想問他的車子不是營業車,提出代步費用是合理的嗎? 若代步費用是合理的,我是支付部份的代步費用還是須全額支付。我不了解對方診斷書上實際內容,若診斷書上寫骨頭無異常,他可以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嗎? 以上 煩請幫忙回答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對於對方車輛所受的損害,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並無疑義。 但就所謂的代步費用而言,對方若非以駕駛車輛為業(如計程車司機),一天要求給付2000元左右不盡合理,法院實務判決常認為車輛受損的情況,應加以變通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而非借此機會恣意搭乘計程車或其他高昂交通工?費用,再執以請求。 至於刑事傷害罪之告訴,也必須要對方在客觀上確實有傷害產生,才得據以提告。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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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小弟親人因騎車發生車禍骨折住院!
要詢問各位
(1)賠償金是否不合理?
(2)是否有理賠專員可提建議?
(3)如上法院可獲的的金額?勝算?
(4)肇事責任?
(A)傷勢如下:
1. 骨盆腔 右骨盆上恥股枝 > 骨折
2. 骨盆腔 右座恥骨枝 > 骨折
3. 右大腿內縮
4. 多處擦傷
(B)事故說明: (甲=汽車, 乙=機車)
汽車行駛到紅燈號誌路口,闖紅燈撞上綠燈直行機車
(C)賠償項目
1.醫藥費 86831 (有收據)
2.看護費 2200*140=308000 (醫院診斷書有記載住院50天,出院後3個月內需用助行器)
3.收入損失 20008*12=240096 (有勞保投保證明 & 在職證明)
4.機車 80000 (剛買3個月內,目前是要求賠一台同款的)
5.學費 15000 (已辦休學,只退回2/3有收據)
6.精神賠償 400000 (住院期間經歷3次手術,每道手術傷口都達10cm)
**總金額1129927**
我於3/30 國一南下182km,閘道口停止線後方等紅燈,遭後方來車推撞
事故當下找國道警察做了筆錄,雙方皆有提供行車記錄,100%為對方肇責
事故隔天去診所檢查,我的脖子肌腱發炎,導致肩頸疼痛
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愛理不理的,大部份都是我主動回電追蹤
因車損嚴重,原廠預估修理費用要512000多,加上我保險與代步費
我提供了2個方案給保險公司參考(車修/車不修報廢),求償約52萬左右
保險只願意付34萬,並叫我剩下的自行付擔
目前我打算先去調解委員會,以下是我列的清單,請功力高強的律師朋友幫忙審查
方案一 (車報廢處理) 方案二 (車維修處理) 1 財損-車子 1 財損-車子 1-1 主體 1-1 主體 汽車公會54321法 538,667 *權威車訊 (天書) 車可貸 470,000 VW原廠維修 512,239 1-2 折舊 (可變動) 4,575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2 折舊 (可變動) 13,430 *經濟年限:15y,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3 稅金 (可變動) 1,01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3/31至4/30止,31day 1-3 稅金 (可變動) 2,972 *燃料/牌照稅,目前估事故處理1個月+維修2個月 1-4 拖車 1,500 1-4 拖車 1,500 1-5 VW估價費用 3,000 *已估/報價不維修 1-5 事故車價差 100000 *基於安全考量,修車後事故車欲出售 2 人身損失 2 人身損失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650 (含診斷證明) 2-1 脖子-肌腱炎 650 *1個療程(含診斷證明) 2-2 請假 (可變動) 2,464 *薪資證明,事假@1232元/天,病假@616元/天 2-2 請假 (可變動) 616 *薪資證明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3 公司-家裡往返 3,344 *單程22km,4元/km估價,僅19工作日與同事共乘 2-4 公司-家裡往返 98,400 *因無法長期共乘,需租車代步以格上租車toyota 1.5vios @2400元/日計價 總計 555,212 634,7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於您所述情形,民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而最高法院見解另認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因此必須先為車輛回復原狀的費用進行區分,例如工資、烤漆、零件費用等,就零件費用如果是以新品替換舊品的情形,法院判決實務往往會再計算折舊,以您所述車齡的情況,新品替換舊品的費用應僅能請求十分之一而已,至於其他費用則仍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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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於去年11月份被警察攔檢查獲到安非他命,過程中配合調查坦承不諱,於1月份時收到1張6萬的罰款我向監理站辦了分期到現在已經繳了三期,因第一次犯罪以為這就是我的處份,前幾天又收到一張法院裁定應送勒戒的單子,上面沒寫勒戒的時間跟地點,我向警察詢問後才知道還會再收到一張單子勒戒時間的話大概會在1~2個月,目前我擔心的是,我現在跟爸媽還有外婆住,父親目前沒有工作,母親做直銷前陣子住院醫生檢查有小中風現在吃藥控制,直銷的收入可想而知,我的收入除了支付自己的帳款跟生活開銷之外每個月得固定給我媽1萬5~2萬做為家裡的開銷,我的工作是汽車的維修技師目前在一家待遇還不錯的汽車百貨上班,收入還夠打平自己跟家裡的開銷,勒戒的時候那個月的重擔便會壓在我媽的身上,我爸個性比較急也比較暴躁,所以我的事只有我媽知道而已不敢讓我爸知道,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
男子廖國勝自稱法律事務所律師,得知許姓友人急欲追討一筆206萬元債務,佯稱可代向法院聲請扣押,三度偽造法院公文,以執行費等名義向許詐得736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廖嚴重損害國家公務員公信力,輕視他人財產權益,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各判廖1年4月、1年8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廖國勝2010年結識開設汽車材料行的許姓男子,僅高工畢業的廖卻以「千繼」法律事務所律師自居,還拿出記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廖國勝」的偽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名冊影印本,刻意讓許男誤認他有司法背景,心甘情願掏錢委託追債。
廖先後以電腦繪圖軟體,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等法院公文,向許姓男子謊稱「已執行債務人高雄市大寮區民富街房地,但須繳交99萬元執行費」,成功得手99萬元。
許姓被害人對廖國勝深信不疑,面對廖三番兩次以執行費名義索討費用,還向友人、母親借款支應,總計交給廖736萬元,直到廖2012年因他案入獄,許四處打聽後才知受騙上當。
審理中,廖雖部分認罪,但認為刑度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廖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且遲未賠償被害人,法院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2000347-260106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1條定有:「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復定有:「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339條亦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依報載,廖嫌之行為可能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復亦同時觸犯刑法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等罪。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各位律師好:
請問:
1. 一樓a小姐告我二樓無權占用,通往二樓有一個430*83公分的走道,一樓的第一手屋主在40年前,已在這走道與他們一樓隔了木板牆,走道已有40年,一直是我們再使用,現況我們停一台機車,也放一些安全帽和雨衣,今年1 月被a小姐告我們佔用他們的一樓,他們已經買了10年,現在才告?(走道確實屬於他一樓的樓地板面積內)請問我真的不能停放機車嗎?
2. 承1,她現在要和解,要求我方簽一張協議書,內容是二樓住戶及親屬人員自簽立本協議書7日內,清空走道所有的東西,包括機車和安全帽雨衣,如有違反,經通知未予改正時,可以依廢棄物處分或以物品價值2倍計算請求民事賠償,我方不得有異議……協議是兩方同意才叫協議書,,,這是甚麼協議書?...這根本就是割地賠款…..若我方不願簽,她則會繼續提告上去
3. 為了反制,我申請了鑑界門口,法定空地的坪數,我與一樓a小姐,土地產權為共有,各持分1/2,建物產權個別所有,我家前本來是私設巷道,現在已經過20年,前面的路已屬既成道路,我房子前的法定空地約2.5坪有落在這個既成道路上,a小姐一直門口停放汽車,甚至過分的用汽車擋住我二樓的機車出入,她認為一樓門口本來就能停放汽車,(她停放的汽車並不會擋住其它汽車通行),只是我認為這2.5坪我應該也有一半的權利,請問我可以要求他不能停嗎? 或 我停她也能停?...她不讓我停裡面走道,說我占用,那我也能說他占用我的土地嗎?她家的貨車停放在門口,差不多就是2.5坪 ....那我門口也停機車,土地也有我1/2的權利…
我現在想申請調解,,,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你好:
先確認該處之產權狀況以其有無約定可供你使用,只有所有權人(包含共有人)才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主張物上請求權,若a小姐並非所有權人,無法以無權占有要求拆除地上返還返還建物遭占有之部分,若該處建物是所有權人,a小姐更無權利要求。其次,若是共用部分,要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特別約定、有無分管契約,去判斷是否可以供你使用及停放機車。 是和解契約,是否願意接受要看你的意願,並無強制力,但簽署和解契約後就要受到契約拘束,將來不履行對方會依此提告履行契約。 法定空地停車要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而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否則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若可以調解要在調解書詳細記載有關停車、共用部分、車輛出入等相關部分之使用方式,經法院核定後,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徐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我不太懂到底是要用法定空地法規,還是既成道路的法規,因為現況它就是道路了,但政府沒有徵收,土地還是屬於我們私人的名字
我查了一些既成道路的法規,但我看不太懂...請您幫我看看,這些法規能幫助到我嗎?
a小姐是1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爸是2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則是我爸的委託代理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既成道路之利用
(一)上空或地下利用權-只及於地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上空或地下部份,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上空或地下部份使用收益。
(二)法定空地利用權-既成道路如果不是坐落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是屬於住宅用地時,則其在週邊土地建築房屋時,依其情形在一定要件下可以將既成道路納入作為建築基地範圍,作為建蔽率計算基礎。內政部64年10月29日曾函釋:「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物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份,水圳加蓋部份之土地,如屬起造人所有,或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作為建築使用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惟不得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否則不得允許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作為法定空地」。
既成水路在不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之情形下,得作為法定空地,基於同一法理,既成道路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條件下,自亦得作為法定空地。
(三)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之行使雖受限制,惟該土地既未經徵收,仍為私人保留,則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能,對於無權占有其土地者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土地,僅在公法上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及不許擅自圍堵已成之道路或變更作建築基地之限制而已。
易言之,僅於既成道路土地上之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對於既成道路土地上空或地下土地所有權人仍得排除他人之占有使用。
一、緩起訴的話,緩起訴期間期滿期緩起訴未被撤銷的話就不會起訴了。這樣的確是比較好,但是檢察官未必會給緩起訴。
二、一般認罪的酒駕案件比較常見的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很少用起訴的方式處理。其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性質上也是起訴。
三、只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話法官要判決的速度非常非常的快,通常一個禮拜到二個禮拜就判了,所以如果檢察官是選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不是選擇緩起訴的話,如果你想爭取緩刑[暫不執行刑罰,緩刑期滿緩刑未經撤銷,則刑的宣告失其效力]的話,於收到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話要儘速具狀跟法院表示意見爭取緩刑。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某日上班途中,開車由某巷內南往北方向行駛時(我方)與一台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的機車(對方)發生擦撞,而且那台機車行駛於人行道上,路口並無號誌燈。初判表判對方『違規行駛人行道』,而我方則『未注意車前狀態』。當時發現對方無法站立,立即打電話叫救護車送至醫院,經醫生說明了解當下只有腳踝挫傷,且對方是位懷孕三四個月的孕婦,當下留到醫院待對方完全做完檢查,確認寶寶沒問題後離開,事後與對方談論賠償事宜,對方只跟我方保險員說他要實拿30000萬(醫藥費及機車維修費各1000多,剩下的為精神補償),我覺得很不公平,因為她違規騎在人行道上才會發生擦撞,但現在卻覺得自己好像被詐欺(而且我的汽車都還沒有修理...)請問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是說的過去的嗎?查了資料,發現很多人都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而受拖累,但難道那些犯錯比重高的人可以完全不用付任何的責任??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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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記載,雙方都有過失(當然,對此內容不服的話還可以再向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依照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對方所受損失不應由您全額負擔(以過失比例而言,雙方若皆具50%之過失,則對方請求賠償的金額的一半要由其自行承擔,不可向您全額請求)。
2. 但以現實而論,對方既有受傷,可能已經提出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告訴,對方可能以此為籌碼而要求一定的和解金才願意撤回告訴,而和解金不必然和民事賠償數額劃上等號,所以此部分亦應一併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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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車子價值減損的部分,實務上仍有承認可以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我之前的老闆他要買一台二手車.那時他說他因為之前酒駕不能辦理過戶.要我先幫他辦理好過戶.過幾天後在過戶到朋友或親威那邊.結果他車子一直都沒過戶.之後我沒在那工作了.我卻收到傳票.那個老闆告我侵占和詐欺..說我欠他貨款錢沒還.還跟他借走了那台車子..現在跟他在走官司..想請問有什麼辦法能保有我的全權嗎.那台車現在有2~3萬的罰單..這些罰單能怎麼處理...現在那台車還是一直都在我的名下..我現在能做什麼讓這台車跟我沒關係嗎?
(SP.開庭時我有跟檢察官說了.我沒有跟他借車.我也沒有汽車駕照.也不會開車.我們是做擺攤的金錢問題也都是當天結清.不然他也不可能讓我拿貨)
只是我現在為那台車子的事真的很傷腦經.我是單親媽媽現在那台車的罰單越來越多..我還有2個小孩要養.在這樣罰下去我真的快瘋了
請問有什麼好的結決辦法嗎?還是只能等開完庭法院的判決呢?
麻煩你們了謝謝
律師您好:
昨天中午我們家去宜蘭餐廳用餐離開之後, 已經在高速公路上往台北的方向, 接到警察的電話說我們撞到別人的車, 請我們回去處理, 我們當下在雪隧裡面無法調頭, 所以並沒有回去處理, 但是有和對方互留聯絡方式
接著我們請朋友去餐廳查看監視畫面, 撞到對方的車的車並不是我們的車, 監視器畫面很模糊無法分辨車牌車款, 但依照我們在停車場車子停放的位置, 我們很確定我們的車子並沒有開到他車子旁邊, 更沒有去撞到他, 而對方只是因為我們的汽車車跟撞到他汽車的車款式顏色類似, 他就指認是我們撞到他們的車, 當時13:00我們也在現場, 而他車子是12:16被撞, 他們12:20發現, 卻在我們離開現場一個小時14:00的時候才報警
他們報案的方式是用餐廳很模糊的監視畫面拍到有一台車可能撞到他, 以及他去拍我們車子的車牌和我們車子的舊刮痕, 就向警方指認是我們撞到他的車
我們看過監視器畫面之後打電話給對方, 說明我們不可能去撞到他的車, 你們可能搞錯對象了, 他們卻說已經都交給警察處理了, 表示不願意和我們處理
依照這樣的情況, 他對於我們的精神損害以及時間上的損失(我們昨天一整個下午再查監視器以及打電話給警察局了解情況), 已經很明確告知不是我們狀他, 他卻不予理會
我覺得他對於造成我們的困擾, 我們需要他合理的道歉, 這應該要如何處理?
我們是任職知名汽車公司之汽車貸款業務部門正職員工,領有固定底薪及獎金
獎金計算分為按件計酬對保獎金每件1800,另加月及季績效達成獎金已十多年之久
公司未經同意將調降每件對保為1000,另設100+50+50+100共300元須達成嚴格條件門檻才能領取,並取消月及季獎金,經全體業務陳情此為減薪違法
但公司3/25會議宣稱如下:
1.因公司為經營及未來業務規劃之所需,且當初聘用信只寫底薪,經常性獎金可以隨時變更並不違法,你們告勞工局也不會贏
2.為體諒業務所以原定4/1實施之新法照常實施,但4-6月仍以較高舊辦法獎金發放,7/1一律改新辦法計算
想請問
1.公司可以此理由片面調降經常行給付嗎?合法嗎?
2.第二點是否是想規避勞基法勞工要求資遣之除斥期30天的陷阱?
3.如果告訴我們勝算有多少?或該採取什麼行動?
30天之時間急迫,請求協助解答
萬分感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由於債務人是您前夫,因此任何文件或意思表示都須寄送至您前夫的住居所才會產生送達的效力。
2. 而若您前夫確實未依約定每月給付贍養費的話,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給付。
3. 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採限定繼承之立場,也就是說,繼承了100萬元財產,但被繼承人卻有1000萬元的債務,則僅要以所繼承的100萬元負擔償還債務即可,不須要拿出自己固有的財產清償;而若不放心的話,尚可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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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於2月27日夜間時於新竹地區停在馬路旁。遭派出所員警攔查到車上有毒品(K他命)。被帶往派出所做筆錄 有配合做尿液採集 有些問題想請問...
問題1;承辦員警說我被攔查時車輛是屬於發動中狀態,所以會開我一張罰單,有對我做生理平衡檢測,這張罰單已於3月27日寄到我家中 內容如下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
生理平衡檢測測三項:抬腿單腳站立30秒,走直線來回,畫同心圓等三項,測試前員警有向我說明正確做法,前兩項做完員警沒說什麼只有畫同心圓他說我中間有停頓1秒可是畫完都有在線內。請問我這張罰單會是罰1萬5還是9萬元?
問題2:我這種情況還會犯下列這項刑責嗎?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請求各位律師給我正確及確定的解答,拜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簽名仍具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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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及第6條之規定,本票應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若未簽名或蓋章,依第11條之規定,本票即歸於無效。 至於一般契約,雖然口頭承諾亦足以成立,但日後有糾紛的話,在訴訟上會遇到舉證困難,因此仍建議要簽名,若要再求保險的話,可在蓋章或壓指印(指印又比蓋章難以偽造),以確保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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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底我們駕駛租的汽車撞到一位機車騎士,根據初判表的肇事原因,我們轉向疏失(右轉沒有注意右後方來車),而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態。我們沒有人受傷,而對方有挫傷 (挫傷是後來他提供的診斷證明寫的),事故當下有叫救護車,但對方選擇現場包紮,認為不需要就醫。事故後,我們有關心他傷勢也提出和解,但他們都沒有回應,拖到一個月後說自己休息兩週沒有工作,所以要求兩週薪資賠償,另外他們拿了10月初到11月底的就醫收據向我們車子的強制險申請了1600元醫療費用賠償。不過去年12月,對方媽媽突然冒出(在那之前有他老闆和他阿姨跟我們聯絡過,老闆是因為事故當時他是工作中),他媽媽先是說我們漠不關心,然後跟我們要求五萬元賠償金,說是包含精神賠償,我要他提出薪資證明,診斷證明他都沒有,只提供一份診斷證明說是腕挫傷,然後上方就醫紀錄是是去年10/8到今年1月中的,等於九月的就醫紀錄都完全沒有。
請問 他們若沒有其他有效的證明是否我們就可不賠償?
醫生診斷書會有因為沒人情況不同而不能寫宜休養幾天的狀況嗎?
他們這樣要求精神賠償合理嗎?我們可以要求什麼證明嗎?
最後,請問若是都談不攏,他們提民事訴訟,這樣的案子,會需要到出庭嗎?上法庭會對我們比較不利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