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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 102-08-21 00:24

父母結婚多年,母親在外工作,父親是職業軍人退伍,兩人都已屆退休之齡,小有積蓄,原以為靠共同存款和父親的退休俸,兩人晚年生活可無虞。但近日發現父親有外遇,並要求與母親離婚

父親數年前就曾有外遇,在母親的原諒下重返日常生活,但最近又再犯,並且坦承不諱。為了顧及情面,母親並未找徵信社捉姦,也不願與父親離婚。父親因而改為要求分居,母親不得不同意,但跟父親說必須將所有財產 (房子及存款) 轉至母親名下,並且每月支付二萬元給母親作為生活費用,以免母親老年生活沒有保障。

母親的朋友聽說後,警告母親,如果現在離婚的話,因為父親有不忠之事實,母親在財產分配上可以獲得較好的補償。但若只同意分居,過了幾年父親還是能以兩人並未生活在一起、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而訴請離婚。到時父親不僅有權平分財產,將兩人共同的積蓄拿到外面給小三,而且父親若在外面為了小三舉債,母親還有可能必須幫父親還債。朋友還說,雖然父親現在答應每月給母親二萬元,但若之後不付,母親也拿他沒辦法。

因為母親身體不好,將來可能需要請人照料,母親很擔心經濟狀況。結婚多年,母親也不希望斷然離婚,但朋友的意見讓她很不安。

請問,分居後,父親真的可以因此訴請離婚嗎?

父親的債務,母親需要幫忙償還嗎?財產分開制可以避免母親名下的財產被拿去還債嗎?

有什麼方法可以讓父親答應每月支付二萬元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呢?寫協議書有用嗎?

若留下証據証明父親是因外遇導致分居(如錄音等),父親日後要求離婚的話這項証據還有用嗎?

母親應如何讓自己更有保障呢?(要求父親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權?這有可能執行嗎?)

1.只能說如果母親有縱容父親外遇情事 將來要訴請離婚 或許會增加難度 2.夫妻長期不共同居住 沒有婚姻生活之實際 這將來父親確實可能以婚姻發生破綻訴請裁判離婚 3.如果夫妻雙方協議支付一定生活費用 這些協議都會有效力 4.至於如果父親負債 這跟母親原則上沒有關係 部會影響母親財產 5.令夫妻財產分配上 這部分最多就是 父親跟母親請求財產差額半數

小紅 102-08-22 19:51

謝謝律師回答。

 

目前家母是想要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和父親寫分居協議書。

協議內容大概是這樣:

父親必須同意,日後不得以兩人並未共同居住、婚姻難以維繫為由而訴請離婚

父親同意每月支付母親二萬元作為生活費用。

兩人去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同時,父親同意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人皆無負債)

 

請問:

父親若在協議書上簽字,那這份文件就有法律效力了嗎?還是需要找人公証呢?

如果他簽了名又不履行,可以提起告訴嗎?

 

父親簽了名之後,是不是真的不能以『並未共同居住為由』而訴請離婚

 

如果父親不付二萬元,母親可以依法追討嗎?

 

母親會想要先辦夫妻財產分開制,是怕父親日後在外欠債,銀行訴請代位求償查封母親的財產。請問,如果現在父親在協議書上簽名放棄請求權,這樣有法律效力嗎?還是一定要等兩年直到請求權自動消滅呢?如果父親簽完名,幾個月後又反悔,他可以再回來請求嗎?

 

很多人建議離婚,但家裡還是希望父親能回心轉意,所以考慮得很多,也弄得很麻煩。先感謝律師的回答了。

 

小邱 102-08-20 14:12

XX補習班

我因網路看到並且於網路報名

當天就接到XX補習班來電

隔天就去XX補習班報名並於當天被他們話術隱瞞實情(簡單講就是他們的義務並沒有講很清楚)

如果有講清楚那我應該也就不會簽下這份合約

所以他們的話術隱瞞最終導致我簽下了這個信用貸款合約,那我現在並無使用XX補習班之任何事物,只有拿到上課證以及預繳學費收據

那現在我的疑問就是:

我這個債務人為何沒辦法跟銀行進行這個合約解約處理

我為何要經由XX補習班來申請這個退費來逼迫我得先繳整筆信用貸款金錢

XX補習班代辦信用貸款巧設名目導致我必須付出相關費用是否合法?

XX補習班以話術隱瞞他們合約上的義務告知以其他方面來誘導債務人簽下合約是否有詐欺罪?

 

 

1.看來是單純履約糾紛 應該不至於有刑事詐欺問題 你應該還是有意願學習該課程 並非基於任何錯誤交付費用 2.課程部分是你跟補習班簽約 借貸部分也是你跟銀行借貸 只是透過補習班代辦 因為補習班已經拿到全額款項 是你尚欠銀行貸款 銀行自不可能聽你的 就直接解約 3.還是透過一般補習班退費程序去處理 如果認為有不合理 先向消保官或消保團體申訴

Vivian Hung 102-08-19 16:51

律師您好:

請教關於刑法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假設A為債務人、B為債權

B債權人於90年取得執行名義(經執行已換發債權憑證),而債權人B發現債務人A名下有一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僅280餘萬,而有私人一順位設定600萬,故當時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嗣B債權人於102/6月間調出A債務人之最新國稅局資料發現,A債務人之土地已於101/4月間以買賣名義移轉予第三人。

請問A債務人之動產過戶之行為是否構成刑356? 因符合「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但我的疑慮是該土地值280餘萬、設定600萬)屆時法院會不會以「不構成損害」為由而不起訴處分?

您好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至執行程序終結"前"那段期間,而執行無效果後發給債權憑證,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的原因之一,如果未再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此期間所為之財產處分,難謂符合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要件。

以上供參考

Vivian Hung 102-08-20 09:48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至執行程序終 ... (恕刪)

非感謝律師您的解惑!感恩不盡!

羅絲莉 102-08-19 11:22

我有兩個小孩,一個國小二年級,一個國小四年級,

我丈夫每次都會喝酒對我們大小聲,

每次喝酒都會在家發脾氣對我們暴力傾向,

都在外面欠債,債務也要我還,還在fb上罵我三字經...

這對小孩已經造成影響,小孩都會自殘罵三字經.

今年我想跟他離婚,但他不肯,他說就算要離

小孩也要一人一個,但是我也不放心小孩,

但我真的受夠了,想離婚,所以請大家幫我想辦法如果要打官司我能爭回孩子嗎??

要怎樣才能離婚??

1.裁判離婚必須有法定事由 2.就你所述有機會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3.建議可以蒐集錄音 以及人證 將來離婚訴訟將會派上用場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對方是否也願意離婚,如果是,則雙方僅就子女監護權無法達成協議,可訴請法院裁判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如果對方不願意離婚,我方須提出婚姻具有法定離婚事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如您可以提出驗傷單、子女證人等,足以證實對方施予不堪同居之虐待。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邱冠銘 102-08-16 14:16

93年2月27父親死亡,當時留有幾家銀行欠款總和大概30~40萬,母親是擔保人,當時父親死亡時母親無任何法律觀念所以並未辦理任何繼承手續.,而那時候我13歲、妹妹11歲,弟弟9歲,當時我們年紀還小根本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

之前就有耳聞母親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他的帳戶有被強制扣款過一次,最近陸續有資產管理公司(信件表示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寄送警告信給我和我 母親,表示在不結清債務便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財務,但是我心裡想關我什麼事....,我又沒有跟銀行借錢,我現在在學中,我們家的小孩郵局戶頭都不敢放錢, 深怕也會被扣款,學生唸書夠辛苦了還要擔心這些真的是...

以下是我去蒐集到的法條 請法律高手幫我看看是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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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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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二個問題想請教或拜託法律高手,你們的回答將對我們家是無窮的幫助:

1.母親是擔保人所以會被強制執行這個無庸置疑,以前的法律父債子還這個也沒錯,不過我據悉之前已有修法都改為限定繼承的部分(如有錯誤請指教),不過那也是後來修法才享受的到,那請問在之前我們當時都未辦理任何繼承手續,我們家小孩豈不是要背我爸爸的負債?

2.請教上面法條所寫的 "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個是什麼意思?

3.假設我們小孩子真的不必負責這些債務,那麼資產管理公司繼續恐嚇我們的部分是否可以不必理會呢?因為根本不會強制執行?

 

就是由你們還債 是否公平  主要是以你們生活財產使用情形  及你們當時由父親繼承多少財產去綜合認定

邱冠銘 102-08-16 14:5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就是由你們還債 是否公平  主要是以你們生活財產使用情形  及你們當時由父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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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父親當時沒有留下任何資產阿... 就是一些生活用品

還有請教上面那些問題可否幫我解答一下 可能要耗時你一點時間了 謝謝哈哈~

 等對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對方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應即刻提起異議之訴,如自己無法勝任,建議委請律師辦理。

邱冠銘 102-08-16 17:26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等對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對方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應即刻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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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意思就是資產管理公司要請法院強制執行小孩的帳戶時,法院會告知我們嗎?到時候在提出異議嗎?

那法院明明知道這法律規定清楚,他不會直接駁回資產管理公司的無理要求嗎?哈哈

砲王 102-08-16 12:20

你好 

贈與有無時效消滅的問題 ??

民國三十三年,祖父擁有某地段土地二分之一所有權,另一親戚擁有二分之一所有權,當時這一親戚有欠祖父一大筆錢,所以這位親戚就將其二分之一所有權給祖父以抵債務,但只是口頭言明沒有任何證明或過戶登記。到民國五十四年,辦理遺產土地登記事宜,依照祖父遺囑分配上開土地,大房及三房各半,因此將祖父所擁有二分之一的部分登記到大房長子名下(大房於民國二十五年往生),便宜行事將親戚還給祖父的二分之一部份直接以贈與方式登記到三房長子名下(三房於民國四十八年往生)。

如今事過境遷,都快五十年了,如今大房長子竟然到法院提告,訴請當時親戚直接贈與三房長子的登記無效。

請問:大房長子又不是贈與人,他有權提出贈與無效之訴嗎?又,贈與登記已快五十年了,有誰可以出來宣告當時贈於事無效的嗎?贈與有無時效消滅的問題?

Thanks.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贈與仍屬一般契約行為,所以仍有時效之問題,且本件年代已久遠,會有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砲王 102-08-16 13:5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贈與仍屬一般契約行為,所以仍有時效之 ... (恕刪)

你好

其實我是三房的長子, 當時以贈與方式登記親戚的1/2持分到我名下, 是大家同意的方式, 且當時登記的相關資料, 地政事務所已不存放(據地政事務所說 : 保存期限十五年), 且贈與人, 贈與人子都已死亡, 大房長子憑甚麼提告, 且一審我勝訴, 現在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我想問, 無憑無證的提告, 告得了我嗎 ? 如果二審我再勝訴, 我可以反告他誣告求償嗎 ?

所謂「誣告」係指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刑法第169條定有明文。故刑事案件才有誣告民事案件不會構成誣告,而你的案件是民事案件自無所謂誣告,如果你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反而有可能構成誣告

Nelo 102-08-15 21:32
我的母親過世前欠債5百萬房貸款 可是後來過世了 那時家裡沒人知道這筆債務 我跟姐姐未成年 所以變成我跟姐姐繼承這筆債務 問題一 現在姐姐已經快要20歲了,可以去辦理拋棄這筆債務嗎? 問題二 因為姐姐繼承債務,可以買車嗎? 問題三 我們姐妹繼承債務,有什麼是不能辦的?例如郵件或是銀行或是助學貸款

您好

成為繼承人及應該如何清償,因涉及你母親去世的時點而適用不同的規定,此部分可能頗為複雜,建議你與家長就近於住所地徵詢專業律師

拋棄繼承,依法應該在得知自己為繼承人起3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部分請你計算,若仍未超過期限,是可以拋棄繼承的。反之則不能。

另外建議避免購買車輛,以免債權人依法取償,且如果你母親是在98年5月22日前去世,購買車輛會影響你們舉證顯失公平的可能性。至於助學貸款應該是可以申請的。

最後,因為繼承債務是房貸,無論是以什麼理由不清償,最後房屋都有被拍賣的危險,請一併注意。

以上供參考。

102-08-15 15:22
我被之前公司惡意欠薪是去年12月的事了,之後尋求勞資協調後,對方要求我再回去上班3天交接就付給我之前欠薪和回去上班3天加之前欠我的薪水共3萬元。之前已經拿協調證明請法院作強制執行了,不過後來公司又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之訴凹我沒去交接好,就以強制執行法第18條提出此案還在異議所以在終結前先停止強制執行,且提出4500(3萬*5%*3年的預計訴訟案時間所發生的利息)擔保,目前法院裁定給予先取消強制執行。 1.通常法院裁定後我這樣再抗告會成功嗎,有必要抗告嗎....在問一下通常提出擔保的金額或算法是法院算的還是債務人算的?有辦法直接請對方提出剛好3萬的擔保嗎?
2.目前沒人能保證公司取消強制執行後,我所執行強制執公司的那個戶頭是否會不會被轉出變0,且我知道該公司不只我扣押的那個戶頭且公司負責人也不只這間公司,我該用甚麼方法向法院提出抗告,才能取消這次法院的裁定,因為對方公司其實根本不想付錢給我.....目前還不知道該用甚麼方向來提出抗告..
麻煩知道的律師幫忙一下~真的很感謝!!
e5803033 102-08-14 22:34

公教人員死亡時依規定配偶可領取其一半之退休金
請問這月退休金屬於遣產嗎
如果公教人員死亡前擔任保人負擔債務且每月薪資皆被銀行申請扣薪
那配偶領取的一半月退休金,銀行可主張扣除償還債款嗎
這種情況下應該辦理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較有利呢

謝謝~

 如果不能確定遺產是否大於債務,建議是採取限定繼承的方式。反之,如果確定債務高於遺產,那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可避免後續處理債務問題的麻煩。

小菁 102-08-14 12:22

阿公之前過世,房屋是以前違建無法登記加上房屋稅都未繳,土地也非阿公所有,

繼承人兒子與配偶(父親又過世),如今阿嬤與阿伯又過世,我們都尚未有財產繼承

卻害怕政府討繳房屋稅及阿公阿嬤父親與阿伯(阿伯有兒女)債務問題,

是否政府有權力追討債務我們晚一輩的孫子

繼承權以當今規定政府會追討嗎??

是否該辦理拋棄繼承呢!?

 

 如果確定債務大於被繼承的資產,且你們屬於代位繼承人,建議儘早向法院提起拋棄繼承聲請

小菁 102-08-15 12:36

 那請問房子都未繳稅,政府是會採取法拍動作,還是進一步向我們繼承強制薪水,這個部份是比較擔心的一點,請律師解答!!謝謝

Lee 102-08-11 15:29
請問律師離婚協議書中有條「雙方婚姻存續時所負之債務各自負擔,並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為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之行為而生之刑事告訴權。」 但對方曾未經同意擅自?刷我的信用卡以及在網路社群寫些辱?我的字眼,如同意上述條例,是否意味我曰後無法對對方提起告訴?那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謝謝!
王耀星 (Eric) 102-08-11 16:48

假如還沒簽,當然別簽。假如已經簽了,找個好律師還是能解套!

Lee 102-08-11 17:44
回覆 Eric 的發言內容:

假如還沒簽,當然別簽。假如已經簽了,找個好律師還是能解套!

 謝謝律師!!目前尚未簽字。再請教如下:
若此條例保留前半段將「以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之行為而生之刑事告訴權。」此句刪去是
對我較有保障?
若對方於婚姻存續內有擔任保人之類的,刪除這句是否將來也會連累我需負連帶責任?謝謝

Andy 102-08-10 10:04

本人因為年輕時不懂事,又因為是志願役士官,所以85年時辦卡容易,跟三家銀行申辦了不同額度的信用卡,均於89年因為退役沒有良好的經濟收入而被強停,總金額約20來萬,實屬不多,但今年終於要面對了,有些問題需要諮詢。
早期因與多家協商,金額是本人負擔不起的天價,而那時債務公司又是凶神惡煞,無所不為的討債,所以十多年來均無法順利清償至今(想還也是個無底洞,那時全都賣給了民間財務公司),去年因緣際會讓我有個重生的機會,在公司的支持下,我順利的償還了台X、中x信託兩家的債務並取得清償證明(台X銀行強停7萬,要16萬,協商後以10萬成交,中x信託強停9萬,要16萬,以12萬成交,順利清償),唯最後一家是美國銀行,後來承讓給荷蘭銀行,最後被民間財務公司買下呆帳(因為兩家銀行均已撤台),去年當時也找不到承債公司,故只有自然而行。
今年,當我工作事業正好時,他們來了,首先打去公司凶神惡煞的討錢,被我們財務訓一頓,過了兩個月,在無預警通知下,寄送了法院扣薪執行命令,公司一貫常態要我詢問還款金額,我以為可以順利清償,沒想到承辦員說,欠10萬按利息算要還50萬!!!

我的問題是:
1、同樣是信用卡強停利滾利,接近同數額的中x信託是24萬,他們卻是50萬,算法有沒有問題?
2、遇到這種執行令上是載明欠10萬,他們私下卻要50萬的行為真的無法可管嗎?
3、如果要抗告,要什麼理由?怎麼作?還有成功機會大嗎?會有什麼效果?

我沒有勞健保這麼多年了,人都要滿40歲了,期待老天能給個機會讓我作正常人,但是公司不可能平白無故借我50萬,更不可能留一個被扣薪的員工在公司,所以如果最壞的打算,是我只能自動離開公司,放下一切,這是我所不願的,為了一個強勢的債權管理公司,我一來認為沒必要還他這麼多錢,但至少金額要合理;我二來又不想為了此事放棄我的人生,雖然我可以留在國外就不回去了,但我真的有心想要清償,要不也不會讓公司借我20幾萬去還債還我一個清白的人生,我努力工作來得以回報!

拜託各位看倌大人,律師高人們,指點一下我的迷津,讓我能在事業正起時,順利渡過我以前造下的孽,順利的浴火重生,給我的家庭一個最起碼的幸福,謝謝!

小新 102-08-10 08:57

不好意思想請問,我跟前女友交往一年多,常常因對方家裡需要錢跟我週轉,當中等於我到處借錢,對方也答應要一起償還債務,中間對方陸陸續續有一起償還一些,但是最後整個債務已經高達三百多萬,等於都在繳利息,本金根本都尚未償還
 
可是最近對方又說急需三十萬的週轉,可是我真的已經沒辦法在週轉,於是對方就開始避不見面,手機都關機,剩下債務等於是我自己要背負,想請問各律師我有甚麼方式可以請他出來面對?
 
感謝~~~

 

Glady 102-08-09 21:22
債權人已寄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二十天內未提出異議,也未償還),債杈人不清楚債務人資產情況下,如何查得?如何執行強制執行?
沈恆 (沈律師) 102-08-10 04:08

您好!可以拿確定的支付命令去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確認適合執行的財產後,再遞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上謹供您參考。

本件待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可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冠華 102-08-09 19:32

各位律師

外婆於94年時過世 當時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因為當時不知道有債務 所以94年時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在去年底時收到支付命令 當時不知道要去異議

因為現在民法篇改為一概限定繼承 有條件回溯98年以前的繼承

請問我的情形是否能聲明限定繼承

代位繼承.未同居共財.不歸因於己責之事去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之前在其他地方有人回答可以提

因為是代位繼承 而且沒有同居共財

也有人回答

"因為收到支付命令未異議,形式上的債務人變成繼承人本人,不能聲明限定繼承"

請問哪樣的說法是對的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09 21:14

您好!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後,要對其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限定繼承的事由發生在支付命令成立後才行;因此,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前,已經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就應對支付命令提異議,進而主張限定繼承,否則等同放棄限定繼承的抗辯。本件,主張限定繼承的依據即繼承法修法於98年,而支付命令成立於101年,當時已經可以依法主張限定繼承,卻沒有對支付命令提異議而讓它確定,已錯過限定繼承抗辯的機會;因此,即使事後再以同一限定繼承事由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勝算也不大。以上謹供您參考。

恐怕只能再審,至於是否有理由則另當別論.

aa 102-08-09 11:23

母親多次以我及家人名義辦理信用卡,在我及家人名下積欠債務,我發現後馬上向銀行反映我名下的卡片皆非我本人辦理亦非我使用,惟銀行告知「是否被冒用,銀行並無法詳查」告知我必須到警察局及法院對我母親提告,並自己舉證,經法院確定判決後,始得確定債務非我所有。

但我實在不希望為了這種事情上法院,錯並不在我,又聽說只要一進入法律程序就要拖延很久很久,月休2日的我實在沒有時間去處理這問題,只想快點解決,加上我母親得知我要告她之後,一哭二鬧三上吊,我只好認了這筆債務並還清,解決這件事情。(然後我停止給她約一年的生活費約12萬,做為賠償我的損失,但這期間她仍頻頻伸手要錢,而她自己其實是有工作薪水的,只是沉迷賭博死性不改...。)

事後她似乎食髓知味,以我的名義辦理房屋貸款約300萬元,我一樣不想為了這件事情上法院,且舉證困難,天曉得她怎麼辦理成功的?銀行一口咬定債務人就是我,並發公文要執行我的薪水,我不希望自己被債搞得在公司待不下去,搞得前途黑暗,只好在大吵大鬧後,消極的、默默的慢慢還掉這筆貸款(預計要還20年QQ)。

 

我想請問,我為母親付出了這麼多不是我應該付出的錢,是否可以不扶養她?(她日後會不會告我棄養?但我已經被他搞得聲敗名裂,為了繳貸款生活都要出現問題了。)

還是我應該要堅持證明他偽造文書呢?(曠日廢時我實在不想搞得那樣,而且他可能會自殺)

小盛 102-08-08 18:47

繼承負債的問題...

我爸爸 約14年前跟用房屋二胎將近30萬元

父親過世將近五年.剛過世的兩個月內銀行打來說他有負債 沒告知的很清楚

之後再也沒提過到今天102年8月6號才又打來說我要負責還這筆債務

到現在連本帶利金額100多萬元

要請問..

1.如果沒辦理 拋繼繼承 或限定繼承..再加上過了時效 是否就要接下此債務.

  (當初有跑過法院~法院裡面的人說 現在不用辦理這些 自動會改成限定繼承

  留多少遺產 還多少債務)※約死亡後 2個月內我跑法院的時間

2.修法的日期印像是 民國98年5月22/ 父親死亡日期是98年4月22/

  那如果如第1.上面說所的 不用辦理 那這條法規有效用嗎?

3.當初這個款項 上面有(保證人)這筆帳務 是否應該保證人處裡?

4.這樣所繼承債務!是否有追溯期?

5.銀行說如果我不還錢要跟法院申請"止付命令"這個.

 我是想問.我只是個繼承人.沒留遺產給我.四年後才清楚知道有這筆債務與金額?

 行員打來一開口就跟我提到止付命令?這項命令會影響到我以後的信用嗎?

 止付命令適用於在繼承人身上嗎?

6.像這種負債是否都要簽名印章 才會成立?還是無條件下轉移到繼承人身上?

7.我現在也沒什麼能力可以還這些錢..假設我沒能力還這些錢

 我會受到法院跟銀行的什麼命令那些的嗎?

 能否舉些例子!

   謝謝各位律師   感激不盡

Vivian Hung 102-08-08 15:49

律師您好:

請教您,假設債務人A欠債權人B錢,債權人B已取得執行名義,後發現債務人A名下有間房子,但被抵押權人C公司設定一、二順位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登記日期:82/6/2;無訂定存續期間),經查C公司在經濟部已為廢止登記,那麼請問:

(1)抵押權人C公司的抵押權還存在嗎? 有沒有方法可以使C公司的抵押權塗銷?

(2)債權人B有什麼方法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對抗已被廢止登記抵押權人C公司?

那個翔 102-08-06 22:39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我爸在民國99年時候過世,當初也辦法好限定繼承

但是這幾天卻收到債務人(銀行卡債&現金卡)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想請問一下我接下來要怎麼辦???

PS:我爸名下有一筆不到一坪的土地遺產,這筆遺產我們也都沒有去處理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2-08-07 05:57

不論如何,先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再說吧。以上謹供您參考。

小盛 102-08-06 22:33

繼承負債的問題...

我爸爸 約14年前跟用房屋二胎將近30萬元

父親過世將近五年.剛過世的兩個月內銀行打來說他有負債 沒告知的很清楚

之後再也沒提過到今天102年8月6號才又打來說我要負責還這筆債務

到現在連本帶利金額100多萬元

要請問..

1.如果沒辦理 拋繼繼承 或限定繼承..再加上過了時效 是否就要接下此債務.

  (當初有跑過法院~法院裡面的人說 現在不用辦理這些 自動會改成限定繼承

  留多少遺產 還多少債務)※約死亡後 2個月內我跑法院的時間

2.修法的日期印像是 民國98年5月22/ 父親死亡日期是98年4月22/

  那如果如第1.上面說所的 不用辦理 那這條法規有效用嗎?

3.當初這個款項 上面有(保證人)這筆帳務 是否應該保證人處裡?

4.這樣所繼承債務!是否有追溯期?

5.銀行說如果我不還錢要跟法院申請"止付命令"這個.

 我是想問.我只是個繼承人.沒留遺產給我.四年後才清楚知道有這筆債務與金額?

 行員打來一開口就跟我提到止付命令?這項命令會影響到我以後的信用嗎?

 止付命令適用於在繼承人身上嗎?

6.像這種負債是否都要簽名印章 才會成立?還是無條件下轉移到繼承人身上?

7.我現在也沒什麼能力可以還這些錢..假設我沒能力還這些錢

 我會受到法院跟銀行的什麼命令那些的嗎?

 能否舉些例子!

   謝謝各位律師   感激不盡

小劉 102-08-06 21:50

律師:妳好

                   我爸去年過世,留下一棟房子,我跟妹妹繼承而姐姐因有債務問題。放棄繼承沒做拋棄繼承,最近接到銀行電話說他們可代位姐姐放棄房子繼承的一部份拍賣,有這回事?ps:姐姐無力償還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07 06:07

您好!只要姐姐未依法辦理拋棄繼承,在法律上就仍是繼承人,因此銀行的主張是可能成立的。以上謹供您參考。

冠華 102-08-04 20:36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因為媽媽比外婆早過世 所以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那時不知道有債務 沒有申請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在去年底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到了超過20天才去申請再審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因為查到後來陸續有修法 現在繼承是改成一概限定繼承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嗎(94年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再審駁回還是我的債務

可以跟法官聲明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如果可以的話這是要提再審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如果法官駁回你目前的再審聲請,你必須等到對方提起強制執行時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的法條就是你問題裡面所提到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規定)。

冠華 102-08-09 20:05

請問陳律師

有以下這樣的說法規定嗎

還是即使未異議還是能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有條件回溯限定繼承

謝謝

"因為收到支付命令未異議,形式上的債務人變成繼承人本人,不能聲明限定繼承"

明仁 102-08-04 16:16

你好!因債務問題,債務人於8月份支付一千元後已搬家,目前想以依舊地址提出支付命令,請教以下支付命令的撰寫是否可行?請指正建議~謝謝!!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拾萬元,並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民國 年 月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債務人劉XX於民國102年1月1日向債權人借得新台幣捌拾萬元,

約定始於民國102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

計付利息,未料支付前二個月,第三個月後不再清償利息,經聲請人一

再催索要求清償本金,均置之不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此 致

 

 

             法院 公鑒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如果本件您已經可以確定債務人住居所的地址已經變更而不在該處居住的話,則以原地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最後恐怕會因送達不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白忙一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冠華 102-08-03 20:08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所以94年時沒有限定繼承也沒有拋棄繼承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那還是我的債務或是被駁回

可以提再審跟法官訴求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法院的支付命令究竟是何時寄發至您的住所?外婆過世之後還是過世之前?另外,您目前進行之訴訟,是債務人異議之訴還是?這部分需要檢視您的案件資料方足以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另外,如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前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且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冠華 102-08-04 11:21

律師你好

支付命令受到是外婆過世8年後

外婆94年過世 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當時不知道有債務所以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去年底才受到支付命令

請問這樣可以主張限定繼承

目前是在提再審審理當中

請問如果要主張限定繼承是在再審提出還是之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律師

 

阿昌 102-08-03 18:08

本人於三年前跟朋友借款200餘萬元,除第一筆100萬簽具本票借據外,其餘二筆各50萬,因朋友信任皆未簽具任何形式的文件。(100萬本票已歸還,借據未歸還)

三年多來本人每月均按約定支付三萬一千元給朋友,目前債務也僅剩90萬餘元

當初基於信任原則,還是用簡訊約定每月還款金額及到期日期,簡訊至今我仍保留,也依這簡訊內容還款

但是因最近與朋友友情生變,本人也多次與對方針對債務問題電話討論,本人強調依當初約定按月付款,可是對方要求全數歸還。所以談判也無結果。現在對方即出具存證信函要求本人立即於三日內清償所有剩餘債務

存證信函內也寫明要對本人名下銀行存款採取法律扣押程序,請問律師小姐先生我應該對這份存證信函如何處置或進行後續處理之法律行動

 你可以用存證信函回覆,說明你們之間對於債務之履行有約定分期及金額等履行的方法,你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違約,因此該債權剩餘之部分仍應依原先約定的方式履行,對方不得以自己之意思使剩下的債務提前到期。

彭小閔 102-08-01 16:38

請問 本票上已記載了受款人姓名,日期,金額,發票人簽名蓋章,發票人住址,應記載之所有事項,有可能被拿去另外地下錢莊或當舖借錢嗎?

還是債權債務關係只存在於發票人與受款人這二者之中?

本票可以轉讓嗎? 那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謝謝解答。

票面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彭小閔 102-08-01 17:13

是書局買的商業本票右側記載欄寫”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事由通知義務”,背面空白。

那”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應寫在哪裡才不會被拿去借款另作他用?

禁止背書轉讓的位置,票據法並無規定,一般多以發票人簽章處的票面附近蓋上「禁止背書轉讓」印章戳記或以文字記載,即生有法律效力。

另外,發票人於該無記名票據票面上所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因無受款人的記載,於法不生效力,從而執票人仍可行使票據權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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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102-07-31 22:37

因為卡債,我於99向法院提出債務更生,後來經法院裁決清算,但不免責;於是又於102年3月與銀行談定一致性協商,另外簽訂10年還款計畫。在102年5月時接到法院信函,因債務清償條例修正(降低免責條件),於公布後兩年內可提出覆議,申請免責裁定。想請教律師,因為我於3月又跟銀行簽定契約,這樣我還可以申請免責裁定嗎?會不會有其他影響?

小信 102-07-31 21:34

律師們好  

在年初我有個朋友  向我借了筆錢(例:兩萬)並簽了一張4月底為期限的本票給我

但我所借出的資金卻不到兩萬(例:一萬六)  而四月底之期限已到   我朋友告知

歸還此債有困難   一直延期到現在   而我先前已告知過  可分期慢慢歸還 

近日內 臉書留訊息承諾30號以前 會還部分債務(有留歷史訊息)

然後近幾日    人卻沒消沒息  刻意失蹤  

經過是如此

而重點是  我想知道 本票跟實際借出的金錢不符合的話  報警或告他有用嗎? 

本件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聲請支付命令以進一步強制執行取償,但是若支付命令遭對方異議(後續會成訴訟程序)或您想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的話,您須負擔有此借款事實之舉證責任,若您無法證明交付借款的事實的話,在訴訟上還是可能會因此遭到不利的認定。(後續您可以臉書訊息等做為證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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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妮 102-07-31 18:17
問題有點多,但其實緣由相互關聯,還請回覆,感謝!!
日前因債務關係被對方強制執行,但因我有請律師寫異議之訴狀(請求權已過5年),對方在法院撤回執行,我也同意。
問題一:在對方撤回執行前,我已遭扣押3個薪水(3分之1),是否可因對方撤回執行而將扣押3個薪水(3分之1)向對方拿回?(法律依據)
問題二:撤回執行跟法院直接判對方敗訴差別在那?何者對債務人較有利?
問題三;債權憑証過期(已過5年以上),對方是否還可以至法院換新的債權憑証後在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若可以那債權憑証是否是從法院換新的債權憑証後在算5年(請求權)?
問題四;對方在法院撤回執行(聽別人說該執行命令仍是有效),為了避免日後麻煩我應如何作為才可保障自己權益?
林文嘎 102-07-31 15:56
那請問一下 如果債務失蹤 最後該怎麼辦 我知道債務人還在當兵!!有看到戶籍謄本!!
你好: 1.如果你查明債務人在當兵服役中,就不算是失蹤。 2.依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可以向軍人送達。因此,建議你向處理的法院書記官陳明,除了向債務人的戶籍地送達外,亦可向債務人服役的軍事機關為送達,以達到合法送達的目的。 以上謹供參考
明仁 102-07-30 20:44

小弟的媽媽去年因老闆提出經營困難,同意以六位數現金借出都沒寫借據本票,只口頭同意按月利息一分,及未約定還錢日期,後來因老闆未按月給出利息,我媽後來多次提出還錢要求,老闆他們都以各種理由拖延,如店經營不佳,工作表現不佳回覆。並耍賴當初未約定利息之事。小弟首次與媽媽前往與債務人面談,並有私下錄音存證,面談內容中債務人有說出同意以每月底付八千元償還,但利息的部份卻否認當初這約定此事,有詢問對方如果提出向債務人測謊要求是否可同意,債務人不直接回答同意與否,只說出可對天發誓。另外要求債務人以白紙黑字寫明償還方式,卻又遭口頭說不相信就算而拒絕,我們確實無法再相信,在沒有明確下的約定,在長期間內會定期償還。

請問

1.是否可針對債務人不支付利息部份及償還金額過低提出支付命令?雖債務人有口頭同意償還?

2.債務問題如提告是否可要求對方測謊,以確認証明當初有談到利息的部份?

3.支付命令要如何申請?該準備資料為何? 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你們可以提出支付命令聲請,請求的範圍包括本金、及約定的利息等。對方如果對利息或本金有異議,聲請支付命令會變成一般的訴訟,你要勝訴必需要舉證(可以提出雙方談判的錄音譯文)。另外,測謊對於當事人心理造成的侵害頗大,刑事案件要求測謊應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民事訴訟屬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你們應負舉證責任,法院屬於聽審的腳色,不會同意你們聲請測謊。

彭小閔 102-07-30 09:46

事件描述: 去年九月與朋友合資開店,一人各出資二十萬,今年八月底協議退夥,因為是好朋友,所以想要公私分明,明確一些,請問這樣的退夥協議書是否會觸犯法律,或是有不恰當的地方呢?

協議書內容如下:

退夥協議書

合夥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 退夥人 XXX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退夥事宜,與合夥人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合夥經營店家名稱  XXXXXXXXXXX 。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範圍
未經甲方遷址之前,店家住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  。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間從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8月31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第五條  退夥日期
茲經甲方同意以民國102年9月1日起,脫離合夥關係。

第六條  退回出資額方式
退夥金額十八萬元整,每次金額一萬元整,每月5號為匯款日,得寬限三日,至8號為現金面交日,總期數為十八期,共十八張一萬元簽名本票,收到款項後該月之簽名本票即退予甲方收回,本協議書附雙方交易紀錄簽名表乙份。

退款期間從民國102年10月5日起,至104年3月8日止,共十八個月。
匯款帳號: 郵局代碼700
帳號            戶名 XXX

第七條  債務關係
自退夥開始生效後,有關於登記於第二條住址之所有債權債務、店家出資購買之設備、房屋租賃契約及第一條合夥經營店家名稱,應歸甲方所有,爾後該店家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甲方全權負責,與乙方無關。

上開條件均為甲方同意事項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甲、乙方各執乙份以昭佶守

契約人:
甲方            乙方            
(匯款人) (收款人)
見證律師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這樣會違法嗎?或是有不需要加的嗎?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初步看來,內容尚無違法,至於有無要增修,則視您們的需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Sakoe 102-07-29 23:17

大家好,小妹家人遇到事情,相當煩惱,由於內容混雜民法刑法

查了一堆資料,但還是相當混亂,在此寫出經過和問題,

事由很長,雖煩還請大家不吝指導一下,謝謝。 m(_ _)m

 

事情經過:

媽媽以前為了投資與預備養老金,在某大學附近購置房產租學生,前幾年因為身體每況愈下,所以轉交姊姊處理。由於多半是學生,所以並沒有實際到法院去申請公證,只有檢查證件並簽合約

去年九月租給一位(應該是延畢的)S小姐,由於S小姐百般求懇說他必須要每個月20號發薪水才可以繳交當月房租,姊姊基於好心同意,並且在合約上都有清楚註明:每月20日要繳當月房租。剛開始半年S小姐多半都沒有過期太久,今年三月重簽了一份合約到今年底八月。結果今年重簽完合約以後,S小姐開始嚴重拖延房租,想要住完這整個月再繳錢,甚至拿房租去旅行(我們電話催繳時,他本人說他正要去玩個十天八天沒空繳,玩完以後也沒錢繳,在我們堅持下,後來是有跟朋友借錢並請朋友拿過來)。

母、姊已有共識預備不續租S小姐。而S小姐的房租以往拖延幾天我們也不會催繳,上述事件發生以後,只要超過20日我們就會透過電話催款、催到他繳費,省的他又拿房租去玩而沒錢。

最近7月房租S小姐又故意拖延,甚至變換手機號碼(不知何時變更也都不曾告知),房內分機也不接(但是他常常會用打電話),敲門就裝不在....等,合約上寫的緊急聯絡人填他家的電話,20日下午電聯,但是他的姊姊都不願意轉告(理由:我和他沒有聯絡。但後來S小姐有出示姊姊傳的LINE,內容完全是斷章取義過的、我們沒那意思的內容),21日姊姊終於趁機找到S小姐,兩造發生爭執,姊姊有錄音重申請他25日下午5點以前繳款,若有繳款則合約期滿截止不續租,若無繳款則要提前終止合約

25日下午,我們一直沒有接到任何聯絡,中午時去刷銀行存簿也沒有任何紀錄。手機電話還是一樣打不通;打他的緊急聯絡人電話,他姊則是乾脆拒接;輾轉聯絡到第一份合約填為緊急聯絡人S小姐的朋友a,他說他們已經絕交,但她被告知只要提供S小姐的資訊,自己就得小心一點,所以也不願給電話號碼。房間所有電燈都大亮,(透過走廊氣窗和門下縫隙都可看到)但是敲門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在這種狀況下,姊姊私自開門查看,確認電腦等多數個人物品都還在且人並不在房內,隨即退出房門。

由於樓下一直有人,而進出的大門則是透過中控鎖管理(但是可以跟隨別人進去,也可以到樓下請我們開門),因此我們暫時刷除對方門卡,並在其房門貼上存證信函(一般自己打字的內文,非郵局那種)請他務必和我們聯絡。當晚S小姐發現門卡有問題以後,雖有向樓下反映,卻未等到姊姊下去處理,隨即躲進房間不願出來,電話照樣不接,敲門照樣不回,但是門上的存證告示已經被他撕下;隔日晚上S小姐就帶了警察過來,說我們要對他不利(=_=),要求警察保護他回來和房東談判。並且在員警L先生告知下得知,S小姐已經告房東刑法侵入住宅罪和強制罪。並提到當月房租他已經在25日下午繳了(轉帳但是都無告知),我們卻還是沒有解鎖他的門卡。(員警L先生並同時要求姊姊留下個人資料,但S小姐堅持電話還是不給我們,只給該員警。)

27日確定有繳款以後,恢復他的門卡後,隨即趁特定郵局有開周末,到郵局寄了正式的存證信函,內文大致與當時貼在他們上的一樣,只是改正一些錯字,並再次同時表明合約期滿不再續租的立場。(是正式的格式)

然後27日當晚11點多接到"派出所"電話,由員警L先生打來,說S小姐要求要"現在立刻"退房。要求我們必須立刻派人去幫他辦退房。但是姊姊已半夜人不再附近拒絕。家人因為出外旅遊也都不再,所以該員警同時陪同他一起進房拿部分東西並離開。

今日(29日)下午5點左右,接獲其他房客電話,說S小姐帶了兩個警察(其中一個是員警L先生)正在對房間內外拍照。電聯派出所詢問,派出所只說L先生外出巡邏說等他回來再回覆。結果一直等都沒有任何回音,直到晚間7點多,S小姐終於願意聯絡我們,說要"協議"提前解約,要我們到派出所解決。家父母反對,認為合約相關的事情是民法問題,為什麼要跑派出所,因此拒絕。後來S小姐帶了兩個員警在樓下(皆非員警L先生,後來有再加派一位資深巡佐,也不是L先生),員警才發現是民事案件,因此拒絕入內。

僵持之下,我們也不欲和S小姐多談,所以我們只提到:"到時候押金會扣除相關費用以後退給你。" S小姐就情緒失控大吼大叫,認為我們應該押金要全退,不管怎樣都不能扣款,並拿出他房間自己錄的錄影存證,證明我姊有開他房門,所以告他侵入住宅,下午員警L先生就是來採證的。S小姐的意思應該是意圖以刑逼民,甚至可能是想要我們賠償他(不過他只聽到我們提到會扣除必要相關費用後他就失控,後面的部分因為他太不理性所以我們也沒談下去)。此時員警想要離開(不願意介入民事案件),但是S小姐情緒則是更加失控,最後發現沒辦法讓員警逼我們退押金時,就大聲尖叫,吵著明天要找記者來"公諸我們的惡行"、"給我們好看"之類惡狠狠的話,就與友人離開。員警與我們解釋一些疑問以後,並願意幫我們與L先生約筆錄時間後,也離開了。

 

疑問:

1.關於家姊開房門的事情:

家姊的確有沒腦袋的地方,這是我們的錯。但是我們只是確認他沒有偷搬走而已。開門看到電腦還在也就出來了,完全沒有踏進去甚至是甚麼翻找等都沒有,時間也很短。

網路上我找了一些相關討論,裡面提到侵入住宅罪其中有"無故"字樣。也有網友曾經提到可以使用刑法第24條主張緊急避難狀態。也查到曾經有房東因為房客用電量過大私自翹門關掉冷氣電源而不起訴侵入住宅的案例。此外,在合約裡面並沒有提到有關於開房門的相關事宜,但是在簽約時都有口頭告知非特殊狀況我們不會開房門。

請問家姊若在此處陳述"是因為多方連絡不到所以才開房門,並非無故"、"連家人都不願聯絡他怕他發生意外(之前社區內有學生也是自殺,但是都沒人連絡房東去檢查才導致憾事發生,不然該房房東其實同住可以馬上救援)",是否可以獲得不起訴?

附帶請問家姊做筆錄的時候,是否需要準備一些東西(如之前提到的錄音或者是公告的照片、甚至是通聯記錄等)佐證說,我們的確是百般連絡不到所以才開門確定他還住在這裡?(附帶一提,我們也有證人證明S小姐電燈是24小時開著但人都不確定在不在,而S小姐絕交的友人則是出於害怕,因此會拒絕不論是作證或是其他任何我們和S小姐相關的事項。)

 

2. S小姐現在意圖找記者爆料

由於事由起因於S小姐不照合約規定拖延繳款,若到時候有名譽損失問題,是否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嗎?另,若記者到時候的報導並不公正,是不是可以將記者當作共同正犯告妨害名譽呢?

還有S小姐也提到將會把家姊開門的影片放上網讓所有人撻伐,如果不起訴的話,這是否更構成妨害名譽呢?

 

3. 房屋退租部分

今天合約的"協議"並不成功,感覺S小姐極有可能不會再來找我們退租。因此想要預做準備若他不搬離我們可能可以採取的動作。網路上有些人主張要經過民事簡易法庭判定>強制執行>在警察陪同下搬走他的物品,三個曠日廢時的步驟。也有些人主張,在經過存證信函後,已經明確表明不再續約,因此若房客拒不搬走,可以改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也有些人認為,到時若不搬走,可以因為合約到期,所以協同里長或管理員或員警搬走他的物品,妥善保管並行使留置權,房間可另外租人,屆時再與他求償

因為三種都有人主張,感覺也都有他們的理由和立場,請問在我們的狀況下,應該採取怎樣的作法會比較好呢?

另外,如果他到時候留了一堆垃圾也不願意來退租、不願意繳費,此類債務糾紛向法院控告民事應該是要告甚麼罪名呢?可以同時告他竊占罪附民事嗎?

 

4. 關於員警L先生

我們保證絕對無意為難員警,只是有些程序問題我比較疑惑。為了以後遇到這類事情能有相關知識,因此提出想請教一下。

員警不介入民事我是知道的。連後來的資深巡佐也是反覆重申這個立場。但我疑惑的是,本次案件員警L先生卻多次陪同S小姐進出房間或代替他聯絡,甚至電聯要求我們半夜讓他退房,請問這是正常且適當的程序嗎?(起初員警L先生是提到這是為民服務....但我是蠻懷疑,為民服務可以幫忙半夜打電話房東退房......這好像也太熱心了點......)

另外,請問一下像這種明知道是學生套房,那時候該員警也有我們的聯絡方式,可以不連絡房東就逕行來蒐證而不用通知、不用附甚麼證明EX搜索票之類的嗎?我們絕對不會妨礙蒐證或拒絕員警進入,只是當時我們甚至樓上樓下都有人在,但是員警都沒有通知,是正常的嗎?

另,資深巡佐也提到,如果我們有房客因為員警蒐證而嚇到,我們可在判決結果出來,如果是不起訴的話,可以轉而向S小姐求償。這.....是要怎麼求償?還是因為員警是執行公務,所以我們也只能配合辦案自己吃虧?

 

??

資深巡佐看我們相當無奈,也是勸我們最好以後合約公證。(但是學生們...願意一起去的我想大概不多...)家母租屋已經十數年,當中也遇過拖欠房租機車的奧客,多數家母都會秉持著對學生的關愛也就算了。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欠租還大肆找警察、找記者的特殊案例。加上已經果然一百個人裡面只要有一個是這樣的就會讓房東欲哭無淚。

感謝大家回答。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30 10:32

您已經知道許多解決方法,也向很多人請教過了。現在應該就是下決定要採用哪種方法的問題

希望您找到最適合解決之方法,謝謝。

haosen 102-07-29 22:39

請問第一次的家暴保護令離婚.機率高不高?(聽說第二次的家暴保護令.法院才會判離.是這樣嗎?)如果第一次的家暴保護令申請離婚獲准了.那麼被告還有沒有談判的空間(例如財產.債務.監護權等等)?總不能都是原告提出條件.被告都得接受吧!

另外請問原告申請保護令.被告為何也被通知要去法院?是不是法官要聽取原告被打及被告打人之來龍去脈.才准不准核發保護令.是這樣嗎?

請各位律師大大不吝賜教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係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法院會審酌是否達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家暴令固為其中參考之因素,但法院仍會審酌其他情況綜合判斷。至於子女監護權的部分,法院會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綜合判斷。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haosen 102-07-30 08:57

因為之前已經原諒一次了.現在又犯.才會一時情緒激動出手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建議您不論是保護令事件或者離婚事件,都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明仁 102-07-29 00:37

小弟的媽媽去年未離職時,因老闆提出經營困難,同意以六位數現金借出都沒寫借據本票,只口頭同意按月利息一分,未約定還錢日期,後來因老闆未按月給出利息,我媽後來多次提出還錢要求,老闆他們都以各種理由拖延,如店經營不佳,工作表現不佳回覆。並耍賴當初未約定利息之事。

請問

1.無借據及未確認債務人真實姓名及住所,這種情形如何追討呢?

2.小弟與母親前往店提出還錢要求,是否因非債權人,對方可要求離開?

3.小弟想以未告知錄音或錄影方式詢問對方借錢事實,以當借錢之証據,請問是否構成竊錄罪?

4.我想去他們店門口寫還錢白布條抗議,不知道這樣作是否有違法嗎?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29 11:20

1.如果對方承認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可發支付命令、提起訴訟調解委員會來解決,但如果對方否認,又依您的情形,如果沒有證人願意出面作證,恐怕很難請求成功。

2.要看工作場所是否為公開場合,如果屬私人場所,即便是身為債權人您的母親,對方也得拒絕其進入。

3.刑法第351條之1所謂的竊視竊聽竊錄罪,必須您無故以設備竊視竊聽竊錄,且涉及他人隱私,今天假使您陪同您的母親一起詢問當事人關於債權債務的關係,只要不事先在談話場所預先設立機器錄音(影),而是利用帶在身上的設備來錄音(影),基本上不會有任何問題,因為談話內容不涉及他人隱私,且為當事人所為必要之蒐證行動。

4.如果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確實存在,白布條上寫欠債還錢等字,屬於事實陳述,自不會有問題。

但如果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定時,這樣寫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另外如果布條上寫人身攻擊之言語,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大略回答,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明仁 102-07-29 22:29


謝謝蘇律師幫忙,小弟又有問題請求幫忙,再次謝謝了
小弟今陪媽媽前往與債務人面談,並有私下錄音存證,面談內容中債務人有說出同意以每月底付八千元償還,但利息的部份卻否認當初這約定此事,有詢問對方如果提出向債務人測謊要求是否可同意,債務人不直接回答同意與否,只說出可對天發誓。另外要求債務人以白紙黑字寫明償還方式,卻又遭口頭說不相信就算而拒絕,我們確實無法再相信,在沒有明確下的約定,相信長期間會定期償還。

請問

1.是否可針對債務人不支付利息部份及償還金額過低提出支付命令?雖債務人有口頭同意償還?

2.如提告是否可要求對方測謊,以確認証明當初有談到利息的部份?

3.支付命令要如何申請?該準備資料為何? 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Alan 102-07-27 18:08

您好:請教一下,一年前幫某家旅行社製作網站,但該旅行社一年了還是不付清款項,上個月我已提出支付命令申請了,但我現在想要把已上線的網站下線,並在該網頁打上:很抱歉,因xx旅行社因網站上之債務尚未清償達一年之久,故網站已被本公司先行下線,如您有任何需要服務的事項,請直接和xx旅行社以電話聯絡,謝謝。讓上他們公司網站的人看到這段話,我這樣的用意是想要逼該公司出面處理債務的事項,請問在他們公司網站上留這段話是否會觸犯法律?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19

 建議寫"該公司與本公司有若干貨款糾紛"比較穩妥

憲? 102-07-26 20:53
電話信用卡繳到一半沒有再繳.業者會告上法院? 該繳人已報失蹤.....那算是債務嗎?那我家的人要負擔費用嗎? 假設告上法院.那家中會有影響嗎?
憲?您好: 你的問題似乎不太清楚,我嘗試回答給你參考 這些費用不繳的話,對方是會告上法院的 但跟家裡人沒有關係,如果家人沒有出名為這個失蹤的人辦理信用卡手機
憲? 102-07-26 19:18
電話信用卡繳到一半沒有再繳.業者會告上法院? 該繳人已報失蹤.....那算是債務嗎?那我家的人要負擔費用嗎? 假設告上法院.那家中會有影響嗎?
看不懂你的意思 如果是家中有人欠債未繳 原則上都不會影響其他家人
憲? 102-07-26 19:17
電話信用卡繳到一半沒有再繳.業者會告上法院? 該繳人已報失蹤.....那算是債務嗎?那我家的人要負擔費用嗎? 假設告上法院.那家中會有影響嗎?
如是應繳而未繳,對方當然是有權請求應繳人繳納,至於會不會告上法院,就要看業者了。另外您家人是否要負擔費用,要看家人是否為該債務之保證人,如果不是,就不用擔心。
憲? 102-07-26 19:16
我想請問一下 電話信用卡繳到一半沒有再繳.業者會告上法院? 該繳人已報失蹤.....那算是債務嗎?那我家的人要負擔費用嗎? 假設告上法院.那家中會有影響嗎?
1.電話部分:看申辦人是誰,由申辦人負責繳納。 2.信用卡部分:看主卡、附卡人各是誰。如果主卡人未清償,有使用信用卡之附卡人須連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