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巧巧 105-03-10 16:05
我想請問我因為酒駕被衣公共危險起訴,當時檢查官說要讓我分兩期繳罰金,問我可以麻我說沒辦法可能要在分多期一點不然繳不出來,之後我2/22收到簡易判決書,但沒說我要罰多少也沒說判多久只說衣刑事訴訟第451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請問這是什麽意思?那我限在必須做什麽動作?
歐陽 105-03-10 15:53
我是在高雄市某大學工讀的學生,辦公室於104年10月01日02時41分(監視器顯示)發生竊盜案件,嫌犯闖空門,造成辦公室財務受損,其中有接近1萬5千元整是我在該大學班級上擔任總務所管理的班級財務,根據警方表示,嫌犯已落網,那我應該要如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如何爭取班上的權益? 倘若嫌犯把錢花光,沒有錢賠,那我們班的班費還是無法得到正義的伸張。
nodark 105-03-10 13:41

律師好: 目前確認到本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由非區權人召集,想提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無效),但因現任管委會任期只剩幾個月,管委會卻仍欲繼續為非作歹,亦會影響下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怕打訴訟緩不濟急,請問

1.可以憑會議紀錄及規約為證據先提出假處分嗎?

2.假處分會過的機率?有人說假處分不過的機會會很大?

3.因我是區權人的配偶,可以用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提假處分

4.提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也可以用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提告嗎?是提狀時直接具名還是需先聲請讓法官同意?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15: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程序違法,必須於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提暫時處分停止管委會全部職務,必須委員之資格有問題才可以。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或是撰擬民事起訴狀。住戶配偶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是必須知悉該決議的過程,並且經過法院同意。

 

 

星願 105-03-10 12:17

事由:遇到類似直銷系統的詐欺。對方說經營網路平台需要增加會員,以用0元可以參加,只要將手機門號交由他們續約。便可以成為會員,未來拉進會員一個也有3000元以上的高額獎金。當初告訴我們是門號續約,我們的這些獎金是電信業退給通訊商的佣金,不過事後到電信門市了解發現對方根本是去簽立綁手機約將高價手機洗出來變賣。事後找到這間公司,他們表示所有文件都是我們親自簽名合乎程序的。(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

 

詢問1.這樣的案件是否構成詐欺.偽造文書或是其他法律事項?     2.當初有簽代辦同意書,不過合約書內容他們都已經做過修改月租費金額及契約內容。這樣的簽字在法律上還是有效文件?      3.因為續約名字是弟弟的,是我叫他簽的,他並不瞭解所有事情,未來無論和解或是訴訟,弟弟是否可簽代理委託書給我全部由我出面處理?     4.未來如果進入調解委員會或訴訟時,我戶籍在新北市,對方在嘉義手機門事也在嘉義。對方戶籍在屏東。會要到嘉義或屏東處理?

 

拜託大家幫幫忙,不斷被這詐騙公司騷擾及威脅。實在不知道怎麼處理才好

 

 

 

 

淚痕 105-03-10 10:48

各位律師您好,

我這裡有支票退票的問題,事情如下:

事件關鍵人有甲公司、甲公司經理人及乙公司,

甲公司及乙公司有商業上往來,甲公司因購買貨物積欠乙公司貨款,因此甲公司經理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個人支票給乙公司,但在支票到期日前發現乙公司與甲公司有另外一筆債務糾紛(乙公司也欠甲公司貨款),結果乙公司拿甲公司經理人的個人支票銀行兌現遭到退票,因此乙公司拿這張支票退票去法院訴請支付命令

我的問題是,

1、甲公司經理人的支票退票紀錄可否經由民事訴訟而註銷此紀錄?(因為甲及乙公司債務上尚有糾紛需要調解

2、甲公司經理人個人實際上與乙公司並無私人債務關係,可否訴請該支票無效?(因為此債務關係為甲公司及乙公司)

因為支票為無因票據,所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退票紀錄及民事訴訟(支付命令),麻煩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0 11:56

您好,

 

先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再向法院提起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105-03-10 01:46

律師您好

本人在交易平台上與被告約定交換物品,然收到被告物品後發現為仿冒品,而被告避不見面,所以報警提出告訴,目前檢察官以不起訴處份書通知本人,而本人目前正準備聲請再議,不知是否可請律師們幫忙看看這樣寫是否妥當,另外聲請再議書我要如何給原承辦檢察官呢,是否要連同不起訴處分書一起附上 ?

PS.被告海還謊稱年齡為36歲,並且已結婚,且有優渥經濟來取得本人信任,是否能以此內容說明被告是行使詐術?

總覺得此為小案,檢察官不想麻煩所以草草結案

以下文有點長,還請見諒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

 

1. 不起訴處份書理由第二項提到,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而非告訴人無證據,告訴人明確以實體手機上的LINE上與被告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合理提出被告明確知情手機仿冒品.其中以附件A為最關鍵(對話時間13:36~13:58)

a. 被告明確向告訴人說手機請神腦(電信用品保固商)刪除程式,試問既然是仿冒品,神腦會接受仿冒手機做修改?

b.交易後被告立即向告訴人解釋手機已刪除程式、怕占記憶體等內容,又請告訴人抓程式從金山助手或電腦抓即可,有用智慧手機的人都知道,抓app程式都是由手機上的PLAY商店(正品手機內建程式)程式下載即可,是否擔心告訴人察覺記憶體容量與正品不符與無法使用PLAY商店下載等事宜,而發現手機仿冒品向被告追究?

 

c.被告既然會操作上述事項,證明對3C產品有一定程度了解,又會不知情此手機仿冒品?

然原承辦檢察官只憑被告辯稱請神腦刪除等對話(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也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就忽略告訴人提的證據,無調察被告說詞真實性,然而此對話真實性為最直接且為關鍵之證據.實非告訴人並無積極證據,而是原承辦檢察官無積極調察。

 

2.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所述「為審酌卷附被告所提出其與網路店家購買本件之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系向門號0979753812購買本件手機,0979使用者於LINE對話中確實向被告陳稱本件手機之來源是續約取得的等情,故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續約的,所以只是單純轉達這個資訊給告訴人等語,尚非臨訟杜撰. 」

a. 當天偵查庭被告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僅是紙本列印,告訴人當庭有提出抗議,要求被告提出原始手機對話紀錄,只因這樣的證據非常容易造假,告訴人只要隨便找個人對話後再裁切列印出或繪圖軟體修改列印即可.

b. 為何被告不提供與0979賣家完整對話內容?被告所提供的對話內容為分段無連貫性,是否刻意隱瞞對被告不利事證?檢察官無要求被告提出與0979賣家完整交易對話內容.既然如此,告訴人是否也能懷疑被告是在向0979賣家購買仿冒手機來充當正品手機藉此轉賣詐騙.

c. 被告提出的LINE紙本對話紀錄,刻意將對話紀錄上的人名裁切掉,意圖又為何?

然而檢察官單憑被告辯稱手機遺失,無請被告再提出可讓人信服之證據,即以紙本內容判定被告說詞為真,此種辦案法如何讓告訴人信服?

 

3.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末段所述,檢察官用其他買家與0979賣家的狀況來「核與被告陳稱向0979使用者購買本件之手機大致相符,益證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其無從辨別本件手機是否為仿冒品等語,堪予採信.既然尚查無事證足認定被告於交付本件手機與告訴人前,已知悉本件手機仿冒品,自無從以刑法詐欺罪責對被告相繩 .」

 

a.  被告既然辯稱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卻向告訴人稱手機為電信商續約.而被告當庭推責只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但為何不在與被告交易時說明,是否刻意隱瞞而使被告相信手機為正品.

b.  被告推責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的對話內容也是0979賣家向被告述說而向告訴人轉述而已.既然被告有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請被告提出證據(因對話內容合理判斷被告明確知情手機實際狀況,參考第一項a.b.c.)證明確實為被告與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

105-03-10 02:05

對了 這是事件的大概過程 給律師大大門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494301&p=1

一、 事前的準備比臨場應變重要:

(一) 臨場應變可遇不可求。朱元璋說過,以一擋百是可遇不可求的事,大部分打仗要打贏還是要以十打一。事先的準備充足,臨場要應變的東西就會變少。什麼都不準備就去開庭,就跟沒帶子彈上戰場沒什麼差別。

(二) 開庭做什麼準備最適合呢?當然是查判決來參考,查一些有罪判決來參考,也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看一下其他的案件別的律師、別的當事人搜集了那些證據,看手上的證據足不足,還有沒有搜證的空間。關於證據的部分,曾有人說「我就是證據我贏定了」,這樣說當然是錯誤的,法諺有云,證據訴訟之母,沒有證據就算檢察官認為你是無辜的他還是不能判你贏;也有人說「我覺得證據夠了所以已經告進去了」,這樣的做法也是危險的,因為你覺得證據夠了也未必會贏,得讓檢察官相信你才行。

 

二、 開庭注意事項:

(一) 開庭萬不可插話: 講話是一門藝術,插話來說是最要不得的行為,案件在地檢署起訴、不起訴、緩起訴都是檢察官決定的。至於在警察局也是一樣的,雖然警察不是做主的人(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但是得罪警察也不會有好處的。

(二) 開庭講話要慢,至少要書記官跟得上打字,還要確認書記官是否有照你的意思打字: 「有殺人」、「沒殺人」只差一個字;「我知道」、「我不知道」也是差一個字;「我認罪」、「我不認罪」也是差一個字。在警詢的時候講錯話的話可能會被持續誤會。另,在地檢署開庭的時候講話要慢讓書記官來得及打字,目的不是為了討好書記官,而是當你沒有每個字看清楚就急著唸下一個字,筆錄沒看清楚就急著簽名,「不認罪」變成「認罪」,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三) 開庭後要馬上做筆記: 台灣司法程序特重供述,如果你開完庭不馬上做筆記,那麼你下次很容易就忘記這次開庭的細節。這會有什麼影響呢?第一個當然是你下次開庭的時候會忘記上次開庭的時候講過什麼話,當檢察官或法官就同一個問題再問你一次,你很可能會跟上次說的有所出入。告訴人供述前後不一,很容易被認為在說謊然後做有利被告的認定;被告供述前後不一,很容易被認為在說謊然後做有利告訴人的認定;就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都可能因此被認定是偽證罪。所以,開完庭還是做個筆記回去,有空的時候複習一下吧!

(四) 開庭講錯話不要慌張: 有一個東西叫反敗為勝,以一個被告的立場,就算開庭講錯話都未必是一個輸,但是如果因為開庭講錯話就意志消沈進而認輸,那就幾乎是必敗無疑了。講錯話沒關係,當場可以改就改,之後還可以寫狀更正釐清;如果當場沒改或是當場沒發現,事後寫狀更正釐清,甚至是找其他證據也都還有機會。

(五) 是否馬上舉證?馬上寫狀? 急著寫狀或急著提出證據很危險,因為偵查不公開,你根本不知道檢察官手上有什麼東西,也不知道他手上的東西加上你的說法是不是會造成誤會。在不是很確定檢察官的想法,不是很確定檢察官手上有什麼證據之前,過早的舉證或是過早的寫狀風險都過大了一些。

(六)是否保持緘默:

1、 這個問題是兩難,有時候在事證未明的情況下你不保持緘默會講錯話,一旦被誤會了可能再也回不了頭;但如果你保持緘默,有的檢察官會認為你就是有做。

2、 是否要保持緘默會因為每個案件不同而做不同的考量,這個部分建議跟律師討論一下。 

3、 如果要保持緘默,除了人別(姓名、住那裡,電話等)及警方有沒有刑求你這個問題以外,其餘部分要緘默就全部保持緘默吧!但依照實務見解,部分的緘默是可以做不利被告的認定的,這個很多人不知道,要注意。!

 

三、 總結: 警詢前或到地檢署開庭前建議先找律師討論案情,了解應如何面對司法流程,及應對進退那些話該講,那些話不該講,勝算會比較大;如果事前沒有找律師那麼庭後檢討更不容忽略,建議警詢完或開完庭之後,寫下筆記找律師討論,以便更清楚後續應如何努力,例如:討論有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加強搜證、有沒有什麼盲點可以突破的、有沒有什麼地方檢察官已經誤會要想辦法澄清的,讓熟諳法律律師幫你把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kao 105-03-09 17:00

各位律師你們好

1.提告民事求償,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沒有辦法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免繳裁判費,請問是這樣嗎 ?

2.如果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車損及撫慰金,假設50萬元,請問裁判費是多少,由原告或被告付擔? 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5-03-09 17:13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係無法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的。

民事案件請求500,000萬金額,第一審繳交裁判費用約5,400元,由原告先行繳納,待案件判決後會有裁判費負擔之比例。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9 17:36

檢察官不起訴,就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並須繳納裁判費

裁判費由原告於起訴時先行繳納代日後若是勝訴,則看訴訟費用多寡及分擔情形,於強制執行程序一併聲請執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9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出庭為您辯論,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10 11:07

您好:

1、是的,原告仍須繳裁判費,待勝訴而有確定判決後,始得一併向被告請求負擔裁判費

2、關於裁判費的試算,您可至司法院網站有裁判費的試算表可較精確地計算,實務上大約為訴訟標的金額的1%左右。

105-03-09 16:30

我是23歲的女大生,父母離異,目前負笈北上。我的父親在去年12月初過世,我在他房間整理遺物時,有找到2張本票同一人,我爸生前曾向我提起他有借別人錢,不過我不知道是誰。我將2張本票送去本票裁定後,對方(女)委任訴訟代理人,寄來民事起訴狀2張本票1張100萬,1張48萬,48萬的原告的說詞是她在104年發起互助會(有附名單),說我爸有得標,所以向我爸借50萬,扣除會款2萬,取得48萬,我爸於104年12月1日死亡後,自104年12月到105年10月尚有11期會款22萬,原告依民法第335條之規定主張抵銷,則本票債務額應減為26萬元。我不知道我爸有參加互助會,從名單上看到他的名字,附件有我爸親筆簽的本票4張(他寫道我爸得標簽本票11張,先附4張,待收集另7張本票後陳報,我的問題是對方指出來的這點是否合理?我爸去年12月1日過世,仍須繳會費,且對方主張48萬是會錢,我滿疑惑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9 16: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可以要求提出相關得標之後取得款項的證明。

2、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答辯,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ison 105-03-09 08:21

有甲乙丙丁四人,案件情景如下:
判決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告:甲(丙之債權人) (勝訴)


被告:乙(目前房屋登記所有人) (敗訴)   

丙(債務人,原來房屋登記所有人) (敗訴)


假設丙之債權人有多人,其中有位債權人丁先生在網路上看到這份判決書,請問丁先生可免經訴訟,直接向法院聲請要求地政事務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嗎?

若此時尚未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乙仍為目前房屋登記所有人,丙卻突然死亡,此時丙之債權人可稱此系爭房屋為丙之遺產,要求拍賣嗎?

作業自己寫。

jenny 105-03-08 10:04

我是第三者

我跟男方本來是朋友,長期聽他訴苦,兩人產生感情再一起

一直以來互相陪伴躲躲藏藏,直到男方真的決心不要這段婚姻

提出離婚,這時候多說女方不是已經無意義

可以確認的是男方已不想回歸那個家庭,不想維持那段婚姻

男方想離婚多次提出離婚,給她協議書她都不肯離

女方後來告訴我隨便我們,也告訴男方隨便他在外面怎麼玩不管

就是不願意離婚

我們想說之後分居滿一年訴請離婚

男方搬到我家住 女方現在說要告妨礙家庭

請問這樣告得成嗎?

男方現在想提出離婚訴訟請問該怎程序?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8 10:08

您好,

 

1、女方僅有你們住在一起的證據,但無其他直接證據證明你們有通姦,難以成立防礙家庭罪。

 

2、因分居狀態係男方所致,是以男方須以其他有重大無法維持婚姻之事由訴請離婚,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程序,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8 10:09

 您好
刑事通姦罪的答辯方向不外乎:
已逾告訴期間
告訴人已曾囿恕
未有性交之證據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提起離婚訴訟,由於破綻原因在於男方,所以恐無法讓男方如願,且由於男方的婚姻關係存在,所以本件仍可成立妨礙家庭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只要男方未離婚, 就是可以告妨礙家庭, 通姦罪較嚴格, 需較明確的證據

2.會建議請律師正式諮詢釐清個案是否有無其它女方的做為離婚證據資料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8 17:21

您好,若對方為無責配偶,又不想要協議離婚,在現行法下,難以向對方訴請裁判離婚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8 17: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您亦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若男方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enny 105-03-08 09:10

我是第三者

我跟男方本來是朋友,長期聽他訴苦,兩人產生感情再一起

一直以來互相陪伴躲躲藏藏,直到男方真的決心不要這段婚姻

提出離婚,這時候多說女方不是已經無意義

可以確認的是男方已不想回歸那個家庭,不想維持那段婚姻

男方想離婚多次提出離婚,給她協議書她都不肯離

女方後來告訴我隨便我們,也告訴男方隨便他在外面怎麼玩不管

就是不願意離婚

我們想說之後分居滿一年訴請離婚

男方搬到我家住 女方現在說要告妨礙家庭

請問這樣告得成嗎?

男方現在想提出離婚訴訟請問該怎程序?

你好:

通姦罪要能夠證明有性器接合之事實,不管是以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若無法證明就會不起訴。惟你與有他人之老公同居,在民事上妻可以配偶權遭受侵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無法證明通姦事實通常是10至20萬元)。 老公並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事由,只能以同條第2項以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訴請離婚,惟必須判斷何人有過失或需負擔較大之過失,無過失過失較小之一方才有機會訴請離婚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15 16:52

 您好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李少菁 105-03-08 01:30

想請問如財產繼承沒辦放棄 是一定繼承嗎?  

聲請人 與相對人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 對台端主張債權金額350萬 

已具清償還期而未受清償 

為此行時最高限額抵押權 

依非訴訟事件74條法規辦理

請問這是要相對人償還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8 01:46

知悉成為繼承人時可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果沒辦理拋棄繼承,就應繼承所有遺產債務。實行拍賣抵押物前相對人可清償債務,如果無法清償,抵押物將被拍賣,用拍得價金來清償債務

李少菁 105-03-08 07:22

超過時間還能辦理拋棄嗎?

因為爸媽離婚後就在也沒來往過了

突然就寄通知來說要償還這些金額

這麼一大筆  我們哪有辦法…

還是它只會扣那抵押拍賣的錢?

你好:

知悉得繼承後超過三個月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首先要釐清你何時知悉得繼承。 就算無法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現在之繼承制度改採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所以你知要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繼承人之債權人即可,毋庸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責任,而對方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只要確定擔保債權之金額即可。
汪汪 105-03-08 00:03

小弟我本身是大四生目前在房屋仲介業實習,今天守現聽到一位婦人說他朋友的遭遇,那位婦人的朋友與一位死了妻子的男子結婚,她朋友的丈夫與前亡妻育有四子(兩男兩女),自己本身無生育,結婚20年。在2015年10月,她朋友的丈夫去世,在2012年時已將第一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贈與),2015年6月又將第二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也是贈與),再2015年的9月前妻小孩發現後母欲處置父親所贈與之第二筆動產(有交予動產仲介公司出售),以父親名義告後母詐欺,目前訴訟中,動產假處分,然而他朋友想出售,目前的問題是因為當初他丈夫前妻的小孩以她先生的名義告她,先生現在不在了,前妻小孩積極使出各種手段想把動產拿回真的有辦法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8 00:19

如果贈與過程都是合法且無附負擔,則受贈者應可自由處分財產,已贈與財產也不再是遺產。以上僅依您所述分析,詳情還是請當事人拿完整訴訟文件找律師討論才真的有幫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已經贈與了是無法要回來的

所以這部分可以放心點

但是還是建議要詳細瞭解狀況

才能規劃比較完整的訴訟佈局

以防任何差錯

畢竟兩棟動產價值不斐

要謹慎以對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8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繼承死亡前二年內對繼承人之贈與,可視為遺產,併入遺產加以計算之;至於二年以外之贈與,不列入遺產計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iwu 105-03-07 17:48

甲(A地地主)於104年3月對乙(B地地主)提起確認通行權訴訟,乙於104年5月賣出B地但未通知法院,以致法院仍將乙當作被告並通知甲乙雙方於104年7月出庭辯論,而乙如期出庭辯論時依然未告知法院賣出B地之事並以被告身分陳述意見,請教乙此種行為是否觸犯冒名刑責或其他刑責,煩請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7 17: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只是涉及要不要承受訴訟及判決效力是否及於新地主的問題,並不涉及刑事責任

2、可以依據訴訟程序階段來處理,不影響我方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5-03-07 18:03

訴訟中將土地出賣對於訴訟不會有影響,這是當事人恆定原則,乙並不是冒名,也不會有刑責,甲可將土地移轉之事告訴法院,請法院通知新地主參加訴訟

困惑的我 105-03-07 16:14
您好,我與丈夫在今年2/19日吵架,我帶著孩子回娘家訴訴苦,想說隔天回去,半夜先生打來問我是否回去,我沒回答,他便要我把孩子抱給他帶回去,但當時孩子又感冒又是嘔吐又是便秘,我讓他隔天再來帶,他卻堅持一定要馬上帶走,我媽媽跟他說「不是不讓你帶,是小孩現在就很不舒服,你要帶就明天再來帶,如果堅持一定要現在帶走,那以後就沒什麼好說的了」他馬上說好,並把孩子帶走了。在來帶孩子這個過程中對我媽態度很差,大小聲的,之後他讓我回去,我希望他可以跟我媽道歉,他打死也不願意,我媽被他大小聲已經不是第一次,我覺得我的家人很不被受尊重,我只是希望他來道歉,一切都可以安然無事,他卻不願意,現在說要向法院訴請要我履行同居義務,若我仍不回去,他可以再訴請一次,再不回去就算惡意拋棄,由法院訴請離婚。我告訴他不必麻煩,直接簽字,他說要叫律師跟我去簽,他不會出面。我想知道:1.這段期間我有回去看小孩,也有把小孩接過來娘家住三四天,他一樣可以對我提起訴訟嗎?2.他不讓我帶小孩回家,只同意回去看小孩,這方面我不能採取什麼行動嗎?3.在還沒離婚的階段,我現在適合回去把我的東西搬出來嗎?4.他現在遲遲沒有消息,我需要做什麼動作嗎?5.我應該如何更有機會爭取到小孩?5.從婚前在他店裡工作,他就未曾給我薪水,每天帶小孩又要上班12個小時有時甚至超過,或是要帶著孩子一起上班,還要回家洗衣曬衣,連當初搬家都是我一個人揹著孩子騎機車這樣一趟一趟的載,請問這方面有辦法成為離婚或是爭取小孩的依據嗎?6.我懷孕期胎象不穩,每個醫生都建議我應該停止上班臥床休息,我告知先生,他卻一直要我忍耐,最後終於到四五次後,我說不做了他終於同意,但在休息幾天後因腹部劇痛,急診後被強制住院安胎到生產,請問這點我可以拿來做為爭取小孩的依據嗎?希望能夠得到回覆,萬分感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7 16:21

1. 惡意遺棄必須是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若有正當理由則不構成。

2. 雙方還有婚姻關係,對方也不是把小孩藏起來讓你找不到,要說採取什麼行動,比較困難。

3. 若雙方對離婚沒有意見,可先就離婚部分協議,至於子女監護部分協議不成,可訴請法院酌定。

4. 多搜集對您有利的證據

沈恆 (沈律師) 105-03-07 16:38

您好!

回娘家不履行同居義務要有正當理由,對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時,法院就會審查理由是否正當。如果您也想要離婚,最好趕快處理,孩子與對方同住越久,可能對您爭取監護權會越不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本人不到是無法簽字離婚

而以你的狀況為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會判給你的

至於其他詳情建議您找律師商討策略

才能比較全面主張你的權利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益 105-03-07 11:31

甲方:老方,自小客車

乙方:小黃,駕駛計程車,正在營業

丙方:小美,小黃的乘客

肇事情形:

老方因突發心律不整導致駕駛的小客車直撞剛過路口安全島中央,突如其來的意外,導致後方小黃正在營業駕駛的計程車煞車不全,輕擦到前方由老方駕駛衝撞安全島反彈的車尾,想請問一下在計程車上的乘客小美,當時未繫安全帶加上下車後然然能夠平安自行上班數日,這樣小美在事後能夠對小黃提告嗎?

問題如下....

1.賠償乘客部分:小美在事後(非肇事當日)再去醫院驗傷,這樣的驗傷報能對小黃求償嗎?此外...若是因車禍導致輕微的膝蓋擦傷,可由保險公司理賠嗎?

2.和解書部分:如果小黃以簽訂和解書方式來與小美進行和解,避免日後的訴訟案或是民事賠償,和解書需要甲乙丙三方簽署?還是乙丙即可?和約書的內容有正式的法律效用嗎?

3.五天內部分:對於肇事案件理賠(對方或乘客),一般的強制險申請要在五天內提出提出,如果超過五天這樣還能申請到理賠嗎?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7 12:04

您好,

 

在事後才去醫院驗傷,難以證明傷勢與車禍間之關聯性;和解書一經簽署就具有效力,有簽名於其上者就須受到拘束;而超過五天未申請強制險,依規定就無法再為申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謝榮裕 (謝律師) 105-03-07 12:43

小益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建議如下:

1.非當日到醫院之驗傷報告,若能證明是該車禍所致,則可向小黃求償,且可由保險公司理賠

2.和解書部分只要雙方合意並簽署,則簽署雙方就受拘束,有法律效力。

3.強制理賠超過五天,保險公司仍有理賠義務(強制保險法第34條第2項),所以仍然可以申請理賠,所需相關文件則需向保險公司洽詢。

以上建議。

謝榮裕律師

Nelson 105-03-07 08:06

鄰居(甲方)房屋位於死巷最末間,我方(乙方)為倒數第二間,甲方以其

 「房屋位於死巷道路(公有地)最末間,乙方車輛不得停放干擾其車輛出入

動線」為由報警驅離乙方;目前甲方房屋為租客承租,租客表示以甲乙方

協調停車方式為其執行依據,但甲方不肯與乙方進行協調,請問:

1. 乙方有法規依據可強迫甲方面對協調嗎?

2. 甲方以其 「房屋位於死巷道路(公有地)末間,乙方車輛不得停放干擾其

車輛出入動線」為由報警驅離乙方行為有法條依據支持嗎?

3. 若需民事訴訟,請問乙方需準備、搜集資料項目為何?

感謝您的回答,謝謝!

補充說明,前方公有路段無紅、白線標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7 0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比較快之解決方式應打電話向縣市政府為民服務專線申訴,請求派警察前來前往畫設紅線,若對方仍繼續於紅線上停車,再拍照檢舉及請求拖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7 09: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比較快之解決方式應打電話向縣市政府為民服務專線申訴,請求派警察前來前往畫設紅線,若對方仍繼續於紅線上停車,再拍照檢舉及請求拖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ussell 105-03-06 21:55

某一建設公司來電告知有一筆為我已過世阿公名下約150坪流失地(土地法定義之"浮覆地"), 表明願意負擔所有訴訟及行政費用所有權辦理登記至所有繼承者名下,但要求3成土地持份之報酬.

眾長輩皆覺得建設公司要求之報酬太高,由於未有任何簽約, 吾人可以根據建設公司所提供之地號, 自行委外律師向所屬機關提繼承所有權訴訟?

請問此舉對於建設公司會有法律責任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22:13

如果確實是浮覆地,繼承人可以自行或委託律師協助辦理登記所有權人,不需要讓別人抽成。

你好:

首先土地要回復原狀,即浮覆,還要水利機關將浮覆地劃出河川區域以外,才有辦法申請,通常都是修建防洪工程後會產生浮覆之情形。 要準備證明阿公是原所有權人之證據、資料及繼承系統表,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向所屬地政機關申請復權登記。 行政實務上要注意有民法第125條規定,1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要在水利機關公告水道區域線公告後,15年內提出申請。 司法實務上有自動回復說與核准回復說之爭議,惟若未罹於15年消滅時效,基本上可以不用管。 先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即可,三成持分報酬顯然太高了。
巧巧 105-03-06 20:30

我想請問我因為酒駕被衣公共危險起訴,當時檢查官說要讓我分兩期繳罰金,問我可以麻我說沒辦法可能要在分多期一點不然繳不出來,之後我2/22收到簡易判決書,但沒說我要罰多少也沒說判多久只說衣刑事訴訟第451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請問這是什?意思?那我限在必須做什?動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起訴書,之後再等法院判決結果

alejandro 105-03-06 01:08

律師好 請問

我父親生前委託律師民事刑事訴訟, 給律師代理委任狀是到民國106年.

今民國105年 , 父親不幸過世了. 我跟我媽都是繼承人. 我們也想要繼續幫父親打完這民事刑事訴訟. 請問現在還要給律師新的委任狀嗎? 還是到民國106年再給新的委任狀.   另外委任狀授權人是寫我 簽名還是我跟我媽都要簽名.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02:00

民事訴訟方面,當事人死亡應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您與母親應共同與律師簽新的委任狀,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刑事方面,告訴權並不能繼承,但您及母親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都有獨立的告訴權,您與律師簽新的委任狀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將您父親的死訊告知給律師知悉,律師即會幫您們辦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妤 105-03-04 10:30

律師你好 因交通事故案件訴訟 提告肇事者 向對方求償三百萬,或申請先扣對方財產三百萬,這樣要繳多少錢給法院。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4 10:52

如果是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話可免繳裁判費,若是一般民事訴訟,我這邊算得裁判費是30700元。

纕纕 105-03-03 17:29

被對方小客車從後面追撞,只有車損,

產生的修車費用和拖吊費用,

對方只回答委託保險人員處理,

但是保險人員又不願意負擔全部的拖吊費用,

民事訴訟 會獲得全額理賠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3 20:59

您好,

 

車禍判定之結果肇事責任均在對方,則所有損害皆應由對方或其保險公司負擔,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車損賠償及相關費用之支出(拖吊費、交通費等),但車損部分須有折舊之計算。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走民事雖然可能獲得全額賠償,但也需考慮到訴訟成本之問題,且法官是否會全部判賠,也是風險之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lly 105-03-03 17:05
一、 查債權人於103年7月28日申請狀有內載請依債務人文北街住所送達,而 鈞院通知函要求調債務人依戶籍地送達,而未同時皆依狀兩處住所雙掛送達給於債務人為誤,因使債務人在超過法定期間仍有理由提出行政爭議依戶籍送達不合法管理員未登記簽收為異議,乃皆因 鈞院行政疏失未合法造成誤發而非債權人之過請, 鈞院事務官應知悉此件已影響本人權益。期間使債權人花費時間,精神,金錢抗告到高等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駁回 鈞院送達不合法為誤發。 另查一二審內詳載(送達不合法,若本件經法院誤發撤銷確定證明書確定 後,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起五年內,法院即應依上開第515條第2、 3項之規定應另通知債權人為後續程序之處理為起訴)。若經駁回撤銷確定證明書之聲請確定,而債務人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司法事務官依修正後之上開條文規定自應另駁回之裁定,此為民事訴訟法就督促程序修正由司法事務官處理後之法定程序。但至今經債權人電摧問多次未收到該院通知義務及績極協助債權人事後民事起訴處理。 二、 本件係源起於 鈞院授理查債權人於103年10月6日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皆經 鈞院合法取得強制執行併依法已繳交執行費44240元103年司執字第155613號在案,而該聲明抗告債權法律訴訟權之行使。 準此本件之法律上問題為: 法院即應依上開第515條第2、3項之規定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應『通知』債權人為後續程序之處理,所稱就何指?如前所述,對支付命令確定裁定駁回聲明抗告、再抗告債權人之訴訟權之行使,該等裁定鈞為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程序、顯非所謂通知;亦此,上開裁定均僅於末尾「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於10日內向本院抗告或再抗告等語而非記載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等語」。 倘各審級裁定亦為民事訴頌法第515條第2項所稱「通知」,則債權人根本無從「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該條「基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之規定亦將成為贅文。 三、 基於法院若已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之信賴保障事宜,故依民事訴訟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佈之第515條即規定此時應處理之程序。 因債權人有先告債務刑事案件在案而有二年時效問題,須依103年7月28日支付命令民事起訴為基準,若不行使則無效,影響甚大,故請 鈞院 體諒因此件被行政烏龍搞得多次波折勞命傷財,債權人為此操勞得於重症,因被債務詐騙金額龐大,實不該使其債務人鑽於法律漏洞銷遙法外,故請 鈞院事務官應知悉兼顧債權人實體及程序利益,且保障當事人不暗法律之一般民眾訴訟上之權利,請協助速發通知函不宜再拖遲,反之必究,以便債權人在民事侵權訴訟起訴之請求時效權利,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權意旨,實感法便。
歐陽 105-03-03 13:25

我是在高雄市某大學工讀的學生,辦公室於104年10月01日02時41分(監視器顯示)發生竊盜案件,嫌犯闖空門,造成辦公室財務受損,其中有接近1萬5千元整是我在該大學班級上擔任總務所管理的班級財務,根據警方表示,嫌犯已落網,那我應該要如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如何爭取班上的權益?
倘若嫌犯把錢花光,沒有錢賠,那我們班的班費還是無法得到正義的伸張。 

林小姐 105-03-03 13:11

屏東縣政府外聘包商 所包下工程是油漆粉刷
卻因為飛漆造成 我們家兩台車子覆蓋油漆嚴重
修車廠估價兩台車大約是三十萬
一開始包商賠償時 我們都沒有接到通知
後來追著包商要求賠償時 包商置之不理
於是就向屏東縣政府請求協助
屏東縣政府養工處在這一年多時間連續開了兩次協調會

包商卻一樣不賠償
有人建議我 乾脆向屏東縣政府求償
但我剛剛看了一下民事訴訟
如果我要向屏東縣政府求償
我自己寫的起訴狀 就直接寫屏東縣政府?還是屏東縣政府養工處
或是要有一個特定被告呢?

wumhi 105-03-03 06:46

律師你好~因為車禍我方有人骨折受傷~但受傷的當事人不願意對對方提告(只剩2天刑事訴送期就已到期)~說怕告不贏怕要一直跑法院麻煩~那麼若不提告了~只在期限內做車禍鑑定(等結果出來~刑事訴訟期效已過)~那車禍鑑定還有什麼作用嗎? 是否就沒用了呢? 另外若半年內有調解過一次但不成立~半年後還能繼續調解嗎? 調解是否有期限呢? 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民事求償時還是用得到鑑定報告(兩年)

而且如果鑑定對我們有利

刑事當然會贏阿

如果不想出庭建議可以請律師處理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甜甜 105-03-02 17:47
請問一下 對方提出小孩監護訴訟 因雙方已經有兩年沒聯絡了?? 現在法院寄來社工家訪通知! 我能拒絕嗎?直接跟社工說放棄監護權 需要撤銷告訴嗎? 直接跟對方約定時間去離婚 在直接講小孩歸他就好 因為在外地所以不知道有訴訟的文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可以直接以協議書的方式就包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及其他事項進行約定。

2、並且約定對方撤回起訴。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1.法院會依照社工的訪視報告作為監護權判定之標準,若想要爭取監護權,就必須讓社工進行訪視,若您欲放棄監護權,可直接與對方聯繫並協議監護權內容,只要能達成私下協議並撤銷監護權訴訟即可。

2.雖然您放棄監護權,但您仍擁有小孩的探視權,因此在協議過程中,必須約定您以後能探視小孩的時間及方式。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2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放棄監護權,對方仍會對您請求扶養費,建議您仍應出庭針對探視權扶養費辯論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2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放棄監護權,對方仍會對您請求扶養費,建議您仍應出庭針對探視權扶養費辯論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當然可以說完之後不出庭

但是事情不一定那麼單純

聽起來雙方尚未離婚

對方也有可能請求撫養費或剩餘財產分配

這對你權利傷害都很大

如果不想出庭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幫你全程出庭就好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阿斌 105-03-02 05:52

你好,我有個問題想請教說,我跟一位朋友買車認識,中間過程由於他需要清理車貸便向我借錢,且會用身分證跟提款卡的照片做為保證,我就相信他,之後又一些理由急需要錢要我再借他,當時我就沒想太多就借他,等事後要他還錢他卻不聞不問,且會說下個月會還當推拖藉口,當時有用臉書跟line談話但沒有立書借據只有匯款紀錄,想請問律師,我想請他還錢是否申請支付命令存證信函,或是提出訴訟呢??如果證據屬實,能有辦法直接假扣押他的財產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2 06:43

可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還錢,若未還則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對話記錄若有對方坦承向你借錢的意思的話,亦可為佐證。

1.  閣下可逕發存證信函催索、遞狀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程序,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阿斌 105-03-14 18:58

律師請問,如果對方有欺騙的嫌疑,除了民事告訴以外,也可以提起刑事告訴詐欺罪嗎??

多多 105-03-02 00:47

小弟我的房子在101年6月被我媽偷過戶走,我老婆發現稅單才知道,房子持分了6分之1是我爺爺留給我爸,我爸過世後我繼承的(帶我去戶政辦印鑑證明,當時我根本不知那是做甚麼用的,後來發現實際上過戶的那份印鑑證明跟我當時申請的那一份印鑑證明不同日期)

發現偷過戶那時跟我媽協議好(我,我弟,我媽)各拿100萬,如今一毛也沒有

104年11月被變賣1000萬元整,我跟我弟原本各持分6分之一,我媽媽跟兩個伯母變賣後分三份,我媽媽實拿320萬,原本以為3年的老房子應該沒人要,直到最近被我查實價登入才發現!

請問!能怎麼做?

告當時幫忙過戶代書,偽造文書?

後來我有跟我媽溝通過,照理說我應該拿160萬,僅要她拿出來當初講好還我的100 萬而已,還罵我不孝...(這年頭先當小偷的人,變賣人家的祖產還罵人家不孝真的是,怎麼會有這種媽...

他說他要留著養老(他自己本身就有定存200萬幹嘛跟我搶這一百萬的錢) ! 說我弟賺錢都交給他(我弟沒結婚,單身),說我賺錢一毛也沒給他不孝不應該!我有老婆小孩要養房貸車貸要繳!一個月3萬塊的收入根本沒錢給...是想逼死誰!480萬的房貸有這一筆錢拿來繳我可以輕鬆不少

從小把我丟給別人顧,顧跟別的男人約會也就算了,現在還當小偷搶匪搶我的

財產,還以為不承認悶不吭聲就沒事!我已經決定要提告!不管有沒有拿回錢,我只想給他個教訓!讓他承認自己的錯誤!

請問:我現在要提告要怎麼擬訴訟狀?可以提告甚麼罪名? 刑事?民事?

沈恆 (沈律師) 105-03-02 05:42

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提出偽造文書告訴,民事則可起訴請求賠償損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2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2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文強 105-03-01 22:35
已經離婚了,但是還沒6個月,可以那之前外遇那時候的協議書內容有男女不能再有任何聯絡,在聯絡要賠100萬 還有婚生子女,如何打親子訴訟,最少要拿到探視權 當面諮詢很貴嗎???

小孩目前是誰在照顧?年紀多大?這些都牽涉監護的爭取,可以來電討論

黃國政 (Sam) 105-03-01 22:51
回覆 文強 的發言內容:
已經離婚了,但是還沒6個月,可以那之前外遇那時候的協議書內容有男女不能再有任何聯絡,在聯絡要賠100 ... (恕刪)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2 00:14

您好,

 

因您所述案情尚不明確,建議可與律師預約時間會面詳談,以提供您完整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ric-Lai 105-03-01 21:52

這次車禍僅有車損部分,有以下問題想請教專業的律師
1.對方估價單(原廠)與實際行情相差甚大,該如何解決?
我方(機車)估價單修多少報多少,也有請車行開立收據證明,少部分車殼受損實修3千多元;而對方給我的估價單卻高達2萬多元,現場他的車損僅有前保險桿(Honda Civic 8th),事後得知他報的價錢為改裝品全新修繕費用,且含有非我方毀損項目之修繕費用
2.對方事發當下未表示他是改裝,是我方自行查證他的前保桿非原廠,請問車損部分該不該賠他改裝品?
3.若關於民事訴訟,若和解談判破局,我方是否有權拒絕繼續和解調解,等待對方上法院提告,或者等2年民事追訴期?
到了法院,法官對於獅子大開口通常會有哪些保護我方之措施"?例如 : 折舊率之類的嗎?
若對方謊報其車損部分,是否也涉及詐欺, 估價單也未詳載修繕項目(改裝品名稱,僅寫「前保桿」)的話呢?
感謝律師團對們幫我解答,由衷感謝 ^_^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09: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零件費用的部份,可以主張折舊。倘若並未因為該次車禍所受到的回損而有修繕的必要,相關的費用我方可以拒絕給付。

2、改裝品的部份,倘若確實受到損壞,對方仍可請求。

3、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可以等對方提告即可。

4、到了法院,我方可以針對證據表示意見,法院自會斟酌。不過此類事件比較不會被認定涉及詐欺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ric-Lai 105-03-02 23:07

謝謝律師您的寶貴意見,我方仍希望以和為貴,盡可能以和解為主,謝謝 !!

chien 105-03-01 15:40

在個人國小時期(2004年9月)時母親用他個人的名字辦了一支台灣大哥大的號碼給我,常打電話跟朋友聊天,後期收到帳單被家人罵了一頓,沒收手機後,也沒在收到催繳通知,母親因為我這支電話號碼也把自己手中的第二支台灣大哥大號碼停用後就沒再理會。

(2016年1月)近期收到法律事務所通知我們,台灣大哥大將債權轉移至第二資產公司。上網查過有人提說若未收到起訴書可寄存證信函主張時效消滅,但又有法律諮詢回答我們說,當我們跟資產公司談說我們現在沒錢繳或是可以分期繳費嗎?就是承認債權,等於時效延長了?也不知道去哪裡能查詢到我媽有沒有漏收起訴書,目前沒收到支付命令,在這幾天母親收到了資產公司的簡訊:「因您積欠XX第二資產管理的帳款己逾期多時未繳,情非得已將提起法律訴訟,請立即處理,以免訟累;如有任何疑問,請速與承辦人員」。

請問我現在能直接寄送存證信函至資產公司主張時效消滅嗎?
還是只剩能只資產公司協商的餘地?
或是有更好的辦法呢?

知道是自己造成的局面,但都過了十幾年了,請問能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或是能減輕一點金額嗎?資產公司說一次付清是四萬元,如分期付款 需繳至五萬元,這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還有其他貸款要繳交。

 

麻煩律師們能回覆了,煩惱了好幾天,謝謝 

你好:

依資產管理公司簡訊來看,該債權先前均未取得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所以才會強調要提出訴訟請求。 電信費實務認為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品,適用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此部分可主張時效抗辯。 違約金並非民法第146條之從權力,與電信費請求權各自獨立,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此部分尚未罹於時效。 固然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但要衡量協商金額是否低於違約金之部分,若低於違約金可以同意條件。 罹於消滅時效,若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債權人仍然可以請求履行,若有拋棄消滅時效之利益之情形亦同。
chien 105-03-02 15:2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謝謝徐維宏徐律師的回覆 感謝您!!
vamp 105-03-01 15:18

想請問下,有關袋地通行之問題:

原告一審勝訴,被告上訴二審時和原告達成合解,卻在訴訟期間將土地賣給第三人(親戚),原告是否可依一審判決聲請強執?還是要另行向第三人提出訴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1 15:51

您好,

 

1、雙方如已和解,就表示將案件撤回了,那原告就無法再依據一審判決去執行。

 

2、如第三人知情,可以與被告和解契約主張袋地通行;若第三人不知情,則可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另須與新地主重新協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威良 105-02-28 23:37

請問當初朋友跟當鋪用機車借6萬,但是他現在繳不出利息決定放掉

那我當他保人,面對當舖提出訴訟,到時候他不出面是否我要負責,

全部的金額替他清理這些債務呢?

你好:

原則上當鋪業會直接從流當物行使權利,此時當鋪業取得質當物所有權,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若只是單純借款,而你擔任連帶保證人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你清償全部債務;若只是普通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求償。 你清償債務後會在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權利,可以轉向債務求償
豆豆 105-02-27 21:10
律師您好~我有一好朋友是一名陸配,去年離婚後回大陸,她前夫要她來台灣才能給小孩扶養費,她想提出訴訟,請問她一定要本人來台灣打官司嗎?可以要求前夫把錢送去大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7 21: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委請律師在台灣提告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7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於台灣委任律師代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台幣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7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於台灣委任律師代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台幣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ison 105-02-27 20:18

一般判決確定書是寄給勝訴者,但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當事人是否包括敗訴者?

敗訴之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判決確定書嗎?

 

地政事務所常需用的訟終結證明(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敗訴之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7 20:30

您好,

 

無論勝敗,原告與被告均應各收受一份判決書,敗訴之一方為訴訟當事人之一,當然可以向法院聲請確定判決證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案例事實:

A公司為生產銷售消費電子之公司,A公司準備開發一平板電腦產品,為避免他人仿造該產品,不但對該平板電腦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同時也針對該平板電腦的內部電子組件申請設計專利。詎料,智慧財產局對A公司申請的「電子組件」設計進行審查後,認為該設計屬於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因此否准了該設計專利之申請,A公司不服,對該審定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  何謂功能性之物品造型

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係物品整體外觀形狀,其中所謂「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係指若物品之特徵純粹係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品之功能或結構者,即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亦即此等物品必須連結或裝配於另一物品始能實現各自之功能而達成用途者,其設計僅取決於兩物品必然匹配部分之基本形狀,這類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不得准予設計專利

 

2.  物品的交易客體並非一般消費大眾,仍能申請及取得設計專利

專利申請案之銷售對象或交易客體,並不侷限於一般的消費大眾或是終端使用者,尚包括大量採購的中間製造商、契約採購者或是專業維修人員等。例如電子產品的內部電子組件,雖然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注意到該等電子組件的外觀,但製造商或採購、維修人員在採購及使用時仍會觀察到該等電子組件完整之外觀形狀,並對相關元件配置、導線佈局等施以一定程度之視覺注意,而非僅針對電子裝置組裝後之完成品進行視覺性之統合判斷。因此,專利審查人員在審查此類電子組件產品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時,對於該等電子裝置組件是否具有可專利性進行有無創作性判斷時,仍應以該等電子組件整體外觀作為判斷之基礎。

 

3.  對於具有功能性之設計產品,若其上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者,創新性審查的重點應放在該等具有裝飾性之部分

設計係工業產品之造形創作,而工業產品常因其基本之機能與實用目的上之限制而使其在外觀形狀上形成一難以改變之基本形態,此等基本形態並非設計專利審查之重點。於審查是否有創新性時,應就其可透過造形設計技巧作造形變化之部分予以審酌,是否具有創意上之變化並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

 

結論:

設計專利係結合設計與產品,雖然該產品銷售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審查時仍應考量該等產品採購使用的人員,以該等人員的注意基礎進行創新性審查。其次,任何產品均必然有其功能性,故判斷一設計是否屬純功能性特徵,應在於所論斷的特徵除功能性外,倘尚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即不應認定其為純功能性特徵。審查時,應該將單純功能性的部分排除,就該等具有裝飾性的部分進行審查,確認該等裝飾性之特徵是否具有創新性。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電話:02-87872799

 

 

鋒仔 105-02-26 09:15

請問目前老婆處於分居狀態持續中,主因是因為錢的問題,認為沒安全感,本身我沒任何不良嗜好,更不是有做錯事被抓到,當初老婆說想要冷靜一下,搬回娘家,目前持續中,假如這樣是否她可以藉由分居事實去提出訴訟,例如分居兩年提出訴訟說要訴請離婚,真的訴訟了會離?

我們育有兩子,目前大的已經在就學,小的最近這兩個月也開始就學,大的就學費用是我在負責的,但因為經濟壓力小的就學了我沒有幫忙負擔,因為老婆也沒主動跟我提,這樣部分她如果用我沒撫養去連帶提離婚訴訟成功率?

只是我沒主動而已,當她如果有對我提出我一樣會給! 而離家的老婆我需要給予生活費? 她本身自己有經濟能力! 護理師

你好:

離婚要有離婚之事由,沒安全感不是離婚的事由。民法並無分居多久就可以訴請離婚之規定,妻離家造成分居之情形,妻是否可以訴請離婚,還是要回歸民法第1052條規定去判斷,實務上有因為長期分居以惡意遺棄(未經同意未履行同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無過失之一方或過失較小之一方),訴請離婚成功之情形。你所述狀況是否符合目前尚看不出來。 還是要看有沒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離婚事由,未履行扶養義務部分,子女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對方代墊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是分擔,分居後已無家庭生活費用,此時妻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請求你扶養。 若分居長達6個月以上,依民法第1089條之1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同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扶養費部分。
沈恆 (沈律師) 105-02-26 10:13

如果沒有設法挽回婚姻的努力,分居越久離婚的可能性就越大,沒主動付扶養費也會是不利因素。

鋒仔 105-02-26 10:5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沒有設法挽回婚姻的努力,分居越久離婚的可能性就越大,沒主動付扶養費也會是不利因素。

 律師你好!! 我目前很努力很積極要挽回婚姻!但老婆的態度跟行為就是很強硬! 連我要靠近也會覺得厭惡,因為得知他認為分居如果達一定時間就可以去訴請離婚,才會擔心上來詢問!!

鋒仔 105-02-26 10:5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離婚要有離婚之事由,沒安全感不是離婚的事由。民法並無分居 ... (恕刪)

 老婆目前是跟我說已經沒感覺了!! 所以不想繼續下去!! 想要離婚!!希望我給他自由!

 

狗哥 105-02-26 03:26

我大哥在94年就離出走,當時有欠卡債,我母親於99年往生,我們也在99年時去警察局報我大哥失蹤,我母親名下有棟房子,到104年我們兄都沒有辦繼承(因為大哥失蹤),104年有間資產管理公司,查到我母親過世,我們有棟房子,我大哥的戶籍也在這間房子,幫我們向法院申請了繼承,之後繳了罰款後,現在另一間銀行發現我大哥有動產,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院有寄信給我們,要我們寫答辯狀,其內容為:(內容白話填寫)
1.我大哥有欠原告銀行金額xxxxxx元,有無爭執?
2.我們兄弟因繼承而取得並登記為共同有,有無爭執?
3.我大哥得依民法329,330條主張分割共有物以資換價清嘗欠銀行的錢,卻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權利,原告自得代位行使,有無爭執?
4.原告主張房子共有人為三人,分配不易,應以變價分割適當,如部份分割有困難,得酌定我大哥應受補償金額,由原告受領之,有無爭執?
5.對原告如有爭執且拒絕時,請說明理由及依據。

因為我大哥失蹤,也已經報案了,這樣銀行還可以行使變價分割嗎?要補償金額,我們也拿不出來這麼多錢........

有關答辯狀,我們需要怎麼寫或是要怎麼處理才能保住房子,讓銀行等到我大哥找到後,再看我大哥要怎麼處理他的卡債,畢竟人還在,只是不見,不能這樣就把房子拍賣了。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6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銀行起訴的法律關係是合理的,針對此一債務,因為您的兄長拒絕出面處理,所以銀行可以行使代位權。

2、但是還是可以針對債務關係、繼承關係著手,釐清債務有多少,您的兄長是否有繼承權等,以判斷是否機會將影響降到最低,不過如果最終的目的是保住房子的話,變價分割補償可能是難免的。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