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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蠍 105-05-05 10:02

我是國外代購網路賣家(小兼職) 上個月寄店到店給買家高單價商品(約5000$)
寄件前有跟買家說明:
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 寄了之後商品被全家遺失 後來幫買家跟全家申請賠了商品一半的金額 買家原本同意並且給我了存摺封面 請全家匯款入帳 但過了大概兩週後要求我賠償他剩下的一半金額 還有說我的備註,依照消保法為不利於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不生拘束力,他是跟我商品,最後就是沒拿到商品,不全額退費或補同樣的一雙鞋子給他的話,就跟消保會申訴,同時走民事訴訟程序 但是我是依照他的選擇為他寄商品 有提供面交 但他選擇要店到店 是在他同意下使用的 後來我又打給全家要求全額賠償, 但可能是過太久被駁回, 客服說仍然只賠償一半金額 請問該如何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5 10:40

您好,

 

您可主張雙方地位平等均屬店家而非一般消費者,是沒有定型化契約不公平之情事,從而,本件雙方約定之內容均仍有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5 15:1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您所從事的代購業務,若不是單純偶而為之的行為,應認為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所定「企業經營者」。

2. 但您有向賣家說明「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不必然就是定型化契約而可能是「個別磋商條款」,則對方的主張失其依據;況且,即便認為屬定型化契約,「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還必須要在個案中判斷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才有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被判定無效。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andra 105-05-05 09:05

您好

我想詢問,我們公司與離職員工有勞資糾紛,該員工也有上訴民事法庭,針對該離職員工我們於法庭上有提列相當之證據作證她所謂之薪資短缺為不實之言論,證據包括她的出勤紀錄、LINE留言、FB發表文章,我的角色是扮演我們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於出庭日該離職員工委其父親為代理人出庭,她本人尚未出席,但於出庭日後,她針對我於法庭上的答辯內容,跑至當地之警察局提告我個人,說我於法庭上的言論,嚴重影響她個人名譽,要告我毀壞她的個人名譽,請問律師這樣是能提告成功嗎? 另她這樣的行為,我是否可以反提起相對之訴訟?


你好: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若在法庭上之陳述經過相當查證,且係針對對方主之事實所進行之答辯,依照釋字第509號解釋揭櫫之真實惡意原則及刑法第311條規定,可以主張阻卻違法,會構成誹謗罪。 至於對方有所誤會提出告訴不會構成誣告,除非對方是虛構事實才會構成誣告
黃國政 (Sam) 105-05-06 05:46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魚魚魚 105-05-05 01:56

 日前我先生請我使用8591寶物交易網出售手機遊戲的遊戲幣。刊登後,有一個帳號留訊息給我,請我加他的LINE,LINE聯繫上後的對話內容中,我們雙方同意以新台幣1萬元出售遊戲幣144萬,原本請對方於8591下標,但對方請我撥打電話給他,並於電話中表示他直接轉帳給我即可,並且可提供轉帳單據。至此我以為是會是先轉帳進來,才轉遊戲幣給他,所以雖然覺得怪怪的,但沒有特別的反應。然後對方說請我先於遊戲中敲他的遊戲帳號發訊息給他,因我沒有玩那個遊戲,不熟悉流程,所以將手機交予我先生跟對方聯繫,我先生按照他說的步驟發送訊息結果就把遊戲幣轉出給對方。

後來對方回LINE說已經匯款,但我沒有收到錢,才發現我給錯了帳號。(我的卡是有信用卡功能的提款卡,所以卡片正面是信用卡編號,背面是銀行帳號,我給到正面的信用卡帳號)。

我向對方說明這個情形,但對方堅持他已經轉帳成功了,這時我打電話給發卡公司諮詢,發卡公司表示絕無轉帳成功的可能,並且我自己用其他張卡片嘗試轉帳,交易結果確實顯示無此帳號,於是我向對方道歉及說明疏失,並表示願意支付他1000元的查帳手續費,請他確認此筆款項轉帳不成功後,僅需匯9000元至正確的帳號即可。但對方仍堅持他已經轉帳成功,請他提供成功的單據,卻遲遲不願意提供,事發約2~3小時後,我與他電話聯繫,他於電話中表示會馬上提供單據,但一直等到晚上都沒有給我(這通電話錄音)。

與遊戲公司聯繫,遊戲公司請我先跟警方備案,於是當晚去了警局,警察表示整段對話內容,對方無明顯的詐欺意圖,所以建議我不要用詐欺罪起訴。

後來我一直持續詢問對方幾時可以提供轉帳成功的單據,對方仍然拖延不願意提供,打電話去,他說他沒有辦法提供單據,要我自己想辦法去查一開始匯款那個帳戶,叫對方還我錢,我說那個帳號根本沒有辦法轉帳,對方就叫我提供證據,說有證據才願意給我轉帳單據(這段對方不願意提供單據還東扯西扯的對話有錄音。)

我致電發卡公司,於對話中詢問『是不是給錯帳號,給成信用卡卡號的話對方不能轉帳』,發卡公司說對,我又說『我的卡號是xxxx,是否確定這組號碼無法轉帳成功』,發卡公司說對,並且我詢問了這通電話的服務員編號以供後續備查。然後我把這段跟發卡公司的對話錄音傳給對方,告知發卡公司說這帳號確定不可能轉帳成功,請對方提供單據。但對方仍然咬死不願意提供,並且於LINE對話中留言辱罵難聽羞辱性字眼。

一開始因為對方誘導的因素,我們並未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交易,
對方現在的最新說法是要我提供我的8591會員編號,他要開賣場給我下單,下單後買賣雙方可以看到對方的電話/姓名/匯款帳號等交易相關資訊,他要先取得我個人的資訊,才能"放心"把轉帳單據給我。

PS.對方疑似專業買賣遊戲幣的專家,但所有的交易過程都是用分身帳號進行。


我現在手上有:

1.對方說可以提供單據的錄音

2.對方死活不願意提供單據的錄音

3.對方辱罵的文字紀錄

4.對方的手機號碼,LINE帳號及8591的ID(是無任何資料的ID,但也許可能可以查到IP)

5.遊戲內建交易機制,交易成功的截圖

我不但損失了金錢,還被對方辱罵
想請教專業的您們問題如下:

1.我如果提告詐欺,但過程是我有疏失在先,並且對方沒有足夠明顯詐欺行為,只是咬死不提供轉帳資料,要是判決敗訴可能會被反提告誣告。參考以上過程,我可走詐欺告訴嗎?

2.如果投訴消保官,但對方非企業公司行號。我還有其他辦法透過公平的官方機構(消保會或其他)解決這筆糾紛嗎?

3.對方要求我提供8591帳號,說要開專屬賣場給我下單,否則不能提供我轉帳成功單據。
我覺得這兩件事情沒有絕對關係,以及我不確定他一定要我提供這個資訊並且執行"下單購買"這個動作背後有什麼其他目的,所以目前尚未提供。如果我提供了的話,有什麼隱藏的風險嗎?

4.我有反向對方提出,我開賣場,請他下單,一樣可以取得雙方的資訊,達到他原先的目的,但他不同意,反咬我才是詐騙,只有我提供帳號他才願意提供轉帳單據給我,我可以針對他『非必要卻強行索要』我個人資訊這件事情,採取什麼步驟嗎?

5.如果想走民事訴訟,我又沒有對方真實的個人資料,不知如何提出。
請問我還可以怎麼辦?有其他可以突破的方向來解決這件事情嗎?

以上,有點冗長,感謝大大們看完並不吝賜教,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5 08:58

您好,

 

1、本案還是可以提告詐欺,縱使最終不起訴處分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2、對方已有詐欺之外觀,且交易雙方須本於誠實信用為法律行為,我方給錯帳號對方有義務告知並重新匯款,是以本案仍可以提出詐欺罪告訴,由警方透過line及電話等資料將人找出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匠妞 105-05-03 14:17

起因(一)
甲方的車一開始停在路邊,結果乙方為了停車,就把甲方的車撞移到旁邊。
起因(二)
後來甲方回到停車處,看見自己的愛車,被撞移到旁邊,而且有毀損的情形,氣憤的拿石頭砸乙方的車,而甲方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也只錄到正前方,並未能錄到後方碰撞處,且附近路邊都無監視紀錄器在錄影。 
所以事後兩方都沒報警處理,也移車走人了。

提問1.甲方若怕乙方上門來找碴,並且爭論車禍糾紛,要求賠償,請問甲方要如何自保? (案發當時已過3-4天的時間)

提問2.乙方為了停車撞倒甲方的車時,有人看到可作證,但甲方生氣拿石頭砸車時,並沒人看到,若有糾紛產生時,請問這對甲方有利嗎?

提問3.若私下都無法和解,需走民事訴訟提出賠償告訴?還是走刑事訴訟呢?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03 14:51
你好,依你所述事實,以下回覆:
1、拿石頭砸對方車,依法有可能構成毀損罪(毀損只罰故意、不罰過失),除非甲方極有把握完全無證人、無監視器畫面拍攝或任何足以認定甲方故意毀損乙方車子的行為,否則乙方若對甲方提起毀損告訴,理論上係有可能成立的。
2、因毀損不罰過失,故乙方在停車不慎(一般而言,較無可能在停車時故意去撞他人車子)撞到甲方車子並造成損害之事,應無刑事責任,但仍應負擔民事賠償之責。
3、若本件未發生任何人身傷亡,則亦無過失傷害罪之問題,雙方和解應只針對車體受損部分,倘無法達成和解,承上述1、2所言,應係甲方較為不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3 14:53

您好,

 

1、甲方拿石頭砸車之行為屬於刑事毀損罪,乙方之行為則單純屬於民事侵權行為。

 

2、本案若無目擊者、監視器畫面,則無法證明甲之犯罪行為,且本件雙方未報警並已將車輛移走,也難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3 14: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乙方移車造成車輛毀損,應該只是民事損害賠償問題,至於甲方惡意石頭砸車,則恐構成刑事毀損罪。

2、建議可以嘗試以和解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和解,則可以檢附相關事證之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對方提告則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無名 105-05-03 13:23

我們是低收入戶 因為我媽被車子撞而無法工作

對方拒絕和解

我們也告了 簡易庭也過了

刑事一審也判決下來了 是對方要拘役40天或是1天1000罰金

民事訴訟也一起辦了 但我們的生活已經快過不下去

我也快被我媽唸到煩 說這樣怎麼活下去 一直被催賠償和官司什麼時候好

 

所以想問

1.最快什麼時候民事賠償才會確定下來 我們很急用錢

2.怎樣才能讓民事賠償快點下來 因為我們錢只能用到月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一審己判,則看判決有無宣告假執行,若有,則可以先去做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3 13:53

您好,

 

民事小額案件可上訴一次,是本件若對方選擇上訴,法院仍會受理審理,還需要數月的時間案件才能確定;若對方放棄上訴,判決後20天案件就告確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陳明彥 (Daniel) 105-05-03 17:33
回覆 無名 的發言內容:

我們是低收入戶 因為我媽被車子撞而無法工作

對方拒絕和解

我們 ... (恕刪)

您好:

請問是否已先申請對方強制理賠

如無請先向的對方強制險的業者申請

文龍 105-05-03 08:33

一、民國47年由祖父興建未保存登記房屋,被叔叔毀損、我請律師書寫訴狀、提起訴訟為何會敗       訴?

二、目前連同我在內共有22位繼承人,是不是要21個人同意當原告、才會勝訴

三、那我只好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拍賣共有房屋、我1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這時候我可以重新提       告嗎,這樣可以要求對方給付修房屋費用嗎?

四、目前土地共有的,22位繼承人、只有我      1人持有土地持分,那我應該有該房屋優先         取得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0 14: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任一共有人都可以提起訴訟或是提告,主要還是要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才能釐清為何敗訴,建議您備妥判決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2、倘若涉及遺產,倘若各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李好 105-05-02 16:35

各位前輩好---

本人今日因「公然污辱」及「誹謗」一案第一次開庭,今天是偵察庭

因為爬文的時候看到了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產生了問題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被害人或 其他得請求賠償的人應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始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若該刑事案件上在檢警偵辦階段,則不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

1.請問這邊所謂的「第一審辯論」.「第二審辯論」---是不是指說,在偵察庭整個結束後,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案子會送交給法官,之後由法官所召開的庭審?

2.所以案子還在偵察庭的階段是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對吧?

3.如果刑事部分最後不起訴,那附帶民事的部分是不是也會撤消? 那麼日後是否還能就民事部分再單獨的提起民事訴訟?

最後,希望各位前輩不吝指教,謝謝。

你好:

是的,要檢察官起訴後案件移到法院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沒錯。 不起訴就處分要聲請再議,並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問題,若不聲請再議要提起損害賠償,需要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但要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之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5-05-02 17:23

偵查終結起訴之後,案件移送法院才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偵查中不能提附帶民事訴訟,不會有撤銷的問題。如果偵查結果是不起訴確定,可另外向民事法院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2 17:44

1.請問這邊所謂的「第一審辯論」.「第二審辯論」---是不是指說,在偵察庭整個結束後,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案子會送交給法官,之後由法官所召開的庭審? 檢察官起訴後才可提起附民。

2.所以案子還在偵察庭的階段是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對吧?是的。

3.如果刑事部分最後不起訴,那附帶民事的部分是不是也會撤消? 那麼日後是否還能就民事部分再單獨的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若不起訴,就無法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以,差別在於前者原告不需要給付裁判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2 18: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能順利爭取不起訴處分,就沒有附帶民事訴訟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李好 105-05-02 18:51

非常謝謝徐律師.沈律師.顏律師.房律師的解答。

小人物 105-05-01 18:49

請問各位律師家裡目前遇到下列狀況,請問當事人A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A

當事人妹妹B

買家C 

代書D


前因:

A跟B是姐妹關係,民國69年時共同繼承她們母親一棟4樓公寓,A分得3&4樓,B分得1&2樓,她們母親心想1&2樓價值比3&4樓高,因此口頭分配頂樓地下室歸A所有、使用。 A於民國86年頂樓加蓋一層違建,使用至今,無書面證明與契約,只有姐妹默契與親戚證明,報稅時B亦向公所人員說頂樓歸A所有,因此A也繳交稅金多年。 A與B於民國99年因故曾共同簽屬一份證明,記錄地下室歸A所有,並由AB兩人與第三人(共同親戚)共同簽名,無另外公證。 C是對面鄰居,曾於多年前像A承租地下室放置物品,但目前無書面紀錄,只有鄰居可證明。 另外4樓公寓目前產權登記不包含頂樓地下室

現況:

B於去年(民國104年)6月將1樓賣給C,買賣過程中,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現在C要求A將放於地下室的物品(雜物)清空並欲建牆加門(原本樓梯下去
就是整個地下室空間),若A不從,除將以訴訟手段要求並另外要求5樓使用權與拆除5樓違建

想請教:

1.C主張B與A的地下室使用證明對他們無效,是否真的無效?地下室只能給C用?

2.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實,代書D是否有法律責任?

3.若"B曾提到地下室為A所有,但代書D仍於買賣契約中載明買賣包含1樓及地下室全部"屬不實,B是否有法律責任?

4.地下室是否一定要照C所說清空或整理?

5.C是否可要求5樓使用權? (買賣契約沒有說明頂樓部份)

內容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指出,先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1 1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使用約定,倘若未經登記,無法對抗第三人。

至多就是權利行使有無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

建議可以嘗試以和解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和解,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小人物 105-05-01 19:43

請問曹律師:

誠信原則是指?

即使買家C一開始就知道地下室是為A所使用, 使用約定也無效嗎?

謝謝!

你好:

先確定地下室之產權狀況,是否有辦理區分所有之登記,有辦理登記,就依照登記狀況去認定何人是所有權人。 其次要判斷地下室是公寓之共用部分或是有其他狀況,亦或只是一樓建物之部分,法律關係會不同。 若地下室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及實務見解,認為受讓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默示分管契約契約存在,就要受到拘束,原則上受讓人有到現場看屋,很難不會發現共用部分已經遭占用,通常都會被認定要受到拘束。 是否拘束C與B、代書之締約行為無關,B跟代書都不會有責任地下室是否要清空要先依上述判斷後才有辦法釐清。 如上所述,頂樓屬於共用部分,C是否有權主張拆屋還地或使用頂樓,要看C是否要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契約之問題,若無法雙方協議解決,無論您擬定合契約條款,均有無法公式問題,而無法對抗其他人,至於對方是否明知,為您所需舉證之問題,建議多錄音蒐集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擬定對您自己不利之契約條款,仍不自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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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惠 105-05-01 17:28

結婚期間公公出資匯款給先生買房.登記夫妻名下各1/2.之後先生外遇將他名下1/2贈與我.現在公公提告動產借名登記及寄存證信函(內容不實並抹黑我).請問公公是否拿的回房子?(並無借名登記之文件.房地契皆在我這).是否可反告對方汙告?(需另提出訴訟嗎?)(還是開庭直接跟檢察官提出?).現在房子公公霸住著不讓我使用.有何方式讓公公離開房子.還我使用權???

沈恆 (沈律師) 105-05-01 17:58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要件,原則上登記所有人就會認定為實際所有權人,例外如果確實有借名登記的約定才可能主張所有權,但畢竟是例外實務上主張借名登記成功的案例並不多。因此,對方若無確實的證據,要回動產的機會很低。但對方是提出民事訴訟,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有誣告的問題。對方占用您的動產不還,可先發函警告,無效果則可提出竊佔動產刑事告訴,民事亦可提出遷讓房屋的請求,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你好:

若你有實際管理、使用、處分動產,不會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公公之主張無理由,要詳附理由提出答辯狀。反之,若動產實際上由公公管理、使用、處分,你無權置喙,就算沒有借名登記契約,還是可以從間接證據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此時公公主張為有理由。 你公公只是提起民事訴訟,並無意圖使你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不會構成誣告罪,若有散布不實言論或散布存證信函,造成你名譽之貶損,可以提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若你是真正所有權人,而公公無權占有(沒有租賃、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等),可以請求公公返還所有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至於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公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予理會,待公公對您提告,再撰擬書狀答辯之;針對公公目前霸佔之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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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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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公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予理會,待公公對您提告,再撰擬書狀答辯之;針對公公目前霸佔之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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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02 12:2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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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105-05-01 13:28

我祖父剛過世,我最小的叔叔在我祖父過世的隔天就去把郵局、農會的存款都領出來。
並且都未經過我爸和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就直接領走。
請問這樣要如何訴訟

沈恆 (沈律師) 105-05-01 13:33

從過世那一刻起,存款就已成為全體繼承人的共有財產,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擅自領取,否則可對其提起偽造文書侵占罪的告訴,可檢附證物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3:37

您好,

 

1、可向警方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或直接撰擬書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2、這些款項並非祖父交由小叔保管,小叔不是將持有轉為所有,是以本案沒有侵占的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5-01 16:49

可搜集證據提出偽造文書侵占之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20: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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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的部分,是要讓您小叔受到刑事責任的處罰,但若要追回存款,仍應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5-0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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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01 12:23

案件描述 民國95年我先生是受顧僱於我哥哥和另一位合夥人成立的宅配企業社,共工作內容是和運送家電安裝為主的,月薪為3萬5千元,隔年我哥哥主動向我先生提起工作以區域來做為分別,要他和另一位同事來合作吃下這個部份,所以他們各買一輛大貨車18萬,小貨車12萬,權利金2萬5千元,加上自己下去工作所得的金額扣除我哥哥要扣回10%的稅金及固定的支出,剩下的金額兩人平分後,再和我哥哥平均分擔一個員工來補貼他們休假的時候,每個月會領到3萬至7萬不等,98年6月和我先生合作的覺得這樣只是更累,決定退出,所以我先生買回他的車輛以及還他一半的權利金,所以本來平均分擔的員工,就算是我先生請的,他的工作內容是兩邊都要跑,所以大部份的工作是我先生吃下來了,100年4月時,我哥哥說希望他可以把他這邊區域拿出來一起分,因為另一合夥人因故被取消該合作廠商的合約,所以希望他以後可以和他們共同均分,他就不用自己記帳,請的人也變是大家一起請的,所有的支出和收入就是變成三個人平均分攤,到103年,感覺工作量沒一樣多,錢卻沒那麼多,之後就常對彼此有意見,104年9月時,有一次,被對方廠商誣陷弄丟貨物,要求賠償2萬4千元,不賠就扣貨款,我於是插手出面和對方說如果被我查出此事非是事實,我會對他們的行為提出告訴,也和我哥哥理論,但我哥哥表示一個物流人員弄丟東西就視為是偷竊,影響他的商譽,說叫我先生休息一陣子,不然就離開,叫我別害他們都沒了工作,別人是大公司,憑什麼和別人鬥,我先生堅持要繼續工作,後來就在他們要扣我們貨款的前兩天,我真的查出沒有不見的貨品,因為跟本沒這貨品,我先生沒弄丟東西,我用無記名的方式po文到他們公司的FB,該公司的主管拜託我撤文,也放下身段向我道歉,我寫文回覆該主管,要觀察他們的行為並保留追訴權,這件事便告一段落,104年10月,我和我先生到我哥哥家要求要要看每個月的賬款明細,因為有一段時間都沒給了,當時要釐清不清楚的部份及不明的支出時,幾乎是要吵起來了,後來表面上平靜後,說從11月起,我先生送多少就算多少,像論件記酬,扣除成本後才算是我先生的,我們問起9月時,其中之一的合夥人因家裡有事,休息一個月且有支付薪水,當時有一個前員工來貼補缺,又分走營業收入,現在也還在,等於多一個人來,要求告知其代表的身份,我哥說那不干我的事,我說我們是合夥關係,有人要來分我的東西我有權利過問,結果他說你們沒有什麼合夥關係,就是這樣,我生氣的說你是不是認為如果這樣,就直接離開什麼都不要算最好,他回答是,我先生說這工作他很熱愛,無論如何他都不願放手,後來有另一合夥人隨口說5萬就算了...,到了104年12月,說他因為未達到物品送達基本安裝的原則,客戶在自行安裝時發現瑕疵後客訴,總公司來函要物流賠償,金額2萬1千元,要我先生賠償,雖然有客戶在貨單上的簽名以示送達完成,說這不算數之云云,結果,我說為了工作得以繼續,我認賠以分期5000元為一期,把壞的拿回來,卻說修理完全已送交客戶,我連張收據都沒見到,結果,我哥說該廠商反映我先生工作瑕疵,所以該廠商就換那位身份不明的前員工送,我……,105年1月又有一台9個多月前安裝的貨品,在使用上有問題,維修人員說是安裝的問題,該廠商主管 又說要叫我先生賠,再認賠1萬6千元,2月初,叫我先生載新全新貨品去替換回來,3月中後我先生說他可以撐到完成工作,剛開始好像還好,但我希望他該休息一下,他不願意,直到3月底,他在體力不支倒下,才到醫院說醫生說一看就是A型流感,回家服用特效藥,5天自主隔離,我向合夥人及他負責的廠商告假,第六天他上班時,原來負責的廠商說已經被別人簽走了,我問原因是他們有權利選擇要找誰合作,後來,我要去替他完成一件未完成基本安裝的工作時,該客戶說當時看他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打電話到廠商那裡關心他是否安好且該廠商隨即將物品送達完成,我的心裡很痛心,訴所以以line告知我我哥的會計也是我大嫂,就從4月開始我們要退出了,向她將權利金退給我們,她說沒這回事,之後我請她如期發放貨款,又有未經同意的莫名扣款及收入差異,她的回答是,她是會計,負責人怎麼說她怎麼做……;我收支明細證明合夥關係及當除初給我記算的方式,權利金的數目在和我先生合作的人退出時有寫出,但未註明是權利金,受到誣陷指控有證明文書可上呈,第三認賠也有該廠商人員證明未換取新機一事,所以我為此想討一個隱名合夥拆夥民事訴訟,對該廠商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訴訟救濟

你好:

依你所述,本件應該是一般的合夥契約,並非隱名合夥,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依民法第686條規定辦理,並進行結算,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返還股分。 可能會違反你們與廠商之契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另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2:53

您好,

 

1、本件可能不涉及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2、關於拆夥問題,建議可委請律師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應得之款項,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5-01 14:5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廠商惡意欺瞞的行為是否已有觸法,似乎擁有足以證明清白的物證仍是沒有用的一般,與廠商訂立的契約一面利於他方,屆時牽連造成退夥後行不利合夥之事,我們根本無處申冤,倘若我尋求訴訟救濟可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廠商惡意欺瞞,仍要看是否有構成詐欺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wegt 105-04-30 21:34

各位您好


有兩件事情需要大家的幫忙協助

甲乙雙方皆為台灣國籍

事件發生當下在德國

甲方是在台北由經濟部於結合民間團體設立之公益性財團法人之市調員工

乙方是一名在德國拿學生簽的長期留學生

甲方請乙方做為翻譯的臨時人員

甲方有先將工作內容詳細條列給乙方(保有郵件證明)

乙方也已告知不是本科系可是自己會做一個月的基礎認識此產業

彼此確認後過了一個月

本案為甲方為出版雜誌寫專欄而做的市場調查

錄音是為了確保受訪者日後的訴訟糾紛      

拍照是為了做發表會以及雜誌或許需要

 

1.

到了展覽會期間 第一天甲方要乙方用德文採訪企業家

甲方在一旁筆紙紀錄(乙方同時也有記錄) 結束後閒談時談及此企業與下一家需拜訪的企業 乙方詢問有關問題甲方卻訓斥怎麼連SEMs等等專業術語都不知道

接下來幾場的研討會 用德文演說

甲方要求乙方全聽打成郵件式的報告跟心得給他 (後因乙方沒有相關器材就用手書寫)

請問截止這裡是合理的嗎?

因為最初工作條文明列是「德文翻譯」

也並無註明我要採訪企業家

以乙方的立場他是翻譯而不是甲公司的市調人員

 

2.

工作條文內有註明乙方會協助錄音以及拍照 (皆會事先詢問受訪者意願)

展會第二天乙方詢問甲方確認

用這台相機有拍到乙方的相片(和廠商合照)可否複製給乙方留底(乙方有說只是自己看)

甲方口頭同意 直至最後一日 甲方反悔

言說這是公司財產 乙方你是我請的人

不願將任何乙方的照片相給

期間多次斥責乙方拍照技術不夠厲害

規定一定要雙手拿相機

並且多次看著甲方和廠商的合照不滿說到  乙方不可以切到後方展館樑柱等

工作時間五天每天09-18

有兩天接近15時甲方坐在外面椅子上亂晃使用手機 (因為當天都已採訪完)

乙方靜候在旁看照片/查專業術語等等

到了18時下班時間 甲方才慢慢往攤位走 要求乙方留下來加班與之討論隔天行程

第一次乙方答允

第二次乙方因為事後另有要事婉拒說晚上可否用郵件等軟體溝通

甲方震怒

 

遂在展期最後一天17時左右    準備下班

乙方向甲方尋求備份有乙方的照片時反悔

也在最後才拿出簽到單要我一次全部簽完(按理應是每天簽到)

因為已經超過下班時間許久

同仁們在旁等著乙方

甲方嫌棄乙方寫字醜陋療草(簽名欄簽名簽的醜陋)

百般刁難


試問:

以上甲方或者乙方有犯什麼可言明的法律過失嗎?

乙方非甲方公司之員工(為臨時人員為期五天)

乙方是否保有肖像權的使用或者隱私權?

甲乙雙方先前都不認識 乙方只能讓有許多自己面目清晰的照片供他人使用嗎?

憲法22條保障人格權是否適用呢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希望專家們能幫忙解答了

謝謝

你好:

最直接的方式是跟德國當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先把你們簽署之契約拿出來審閱,看看是否有約定到你拍攝照片使用權部分,以及你是否同意對方可以使用包含有你在內之照片、你的肖像權。若未同意對方使用你的肖像,可以要求刪除,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國際參展在展覽場之活動,屬於公開之活動,在展覽場的人不會有隱私權合理之期待,且餐參展之人都可預見會有人拍攝照片,通常不會侵害隱私權。 個人資料部分若只是單純之照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不適用個資法。 勞動法部分有強烈之屬地性,直接尋求德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即可。
晨馨 105-04-30 15:38

我跟老公於96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老大男生6Y.老二女生1Y10M)我們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剛開始結婚前幾年我跟老公生活很辛苦娘家爸媽會不時的資助我3000~5000元,後來老公說要考乙級電匠我爸還包了6000元鼓勵他,希望他考取後能讓我們家的生活越來越好,但事實是他考取證照後開始嫌棄我在家照顧二名子女不去工作賺錢,進步的腳步跟不上他,以前老公就長期每天給我100~200的生活費,後來小孩出生了還是一樣沒有增加(包含小孩的奶粉.尿布.我機車加油.日常生活用品....等等費用),錢不夠用生活過得很苦,完全都要靠娘家爸媽的資助我跟小孩才得以生活,後來他更變本加厲常故意忘記給錢讓我在寒流來襲風吹雨淋下載著二名幼兒遠到他的林口公司要錢吃飯,有時候他會給有時候他不會給完全都要看他的心情來做決定,我這樣一忍就是8年多,直到今年的2/29號因為我幫小孩洗完澡我全身溼透叫小孩出去找爸爸穿衣服吹頭髮,隨後我又刷洗廁所他突然衝到浴室把我的門撞開,一拳重重的落在我的臉頰和耳朵上,又用腳大力的往我的大腿踢了一下,手順勢的掐住我的脖子,我受到驚嚇問他我到底做錯什麼事你要這樣對我?他說我叫妳幫二個小孩洗澡!我回說我洗了啊!他說妳要出來幫他們穿衣服.吹好頭髮啊!!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是我只做了半套,後來我忍無可忍報警申請報護令(去年9月分我也曾經打113通報過社工也有來訪視,原因是我們住頂樓加蓋鐵皮屋9月份室內溫度都還在32~33度他把冷氣的電線拔除斷電,老二身上異位性皮膚炎很癢也越來越嚴重,我請他復電不成我才打113通報家暴)後來保護令於4/14開庭,老大是證人他目擊爸爸掐住媽媽脖子一幕,他心生不滿開庭結束後對老大不理不睬,也對我說妳準備找工作吧!我不再給妳一毛錢養妳了,還說8月份要帶小孩搬回台中婆婆家,我很難過他不需要我了就想把我一腳踢開,還說就算我偷偷的把小孩帶回娘家他也不會再付我一毛錢,現在我想要帶著二個小孩跟他離婚,並且要他付小孩的教育和生活費,可是我不知道要怎麼申請離婚訴訟?怎麼請求這幾年來我為家付出的精神賠償贍養費?還有最重要我要二名子女監護權,我本身生第二胎之前是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的有照保母,小孩從出生都是我照顧的,他上2個班月收入5萬元,很少參與小孩的照料和陪伴,我娘家經濟狀況比公婆家都好(公婆已離異),離婚後我會搬回娘家住我爸願意幫我再出發他也想要2名孫子,能否請律師大德幫幫我,萬分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5:48

您好,

 

1、可以對方家暴、精神虐待、屬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理由訴請離婚

 

2、於離婚訴訟中可請求婚姻財產分配、爭取小孩監護權、並請求對方支付小孩扶養費。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並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30 19:20

依您所述情形,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贍養費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裁定監護權小孩扶養費,相關程序較複雜且費時,最好委任律師處理,若經濟確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指派免費律師協助。

你好:

直接撥打法扶專線4128518預約時間申請扶助。http://www.laf.org.tw/ 可尋求社會局協助安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法扶基本會申請看能否指派律師協助您打離婚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30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驗傷單、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可先具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未來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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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4-3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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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驗傷單、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可先具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未來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現。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1 11: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離婚事宜,若無法由雙方進行協議,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而依您述之情形,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同條第2項「有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作為理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保護令的存在是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且法院判決離婚並酌定監護權的時候(裁判離婚和酌定監護權可同時進行),會讓對方很難取得監護權。 而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因此您有權利向對方請求給付。 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因此,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一併要求對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 對於對方施暴的部分,可以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起傷害罪的刑事告訴,並且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 最後,關於對方給付贍養費給您的部分,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由於您長期在家擔任家庭主婦操持家計,因此在法律上來說因離婚在一定期間內會有生活困難之情形,因此是可以請求對方在一定的期間內每月給付一定費用贍養費。 最後,若對方再有任何的失序行為,務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以免再危及個人安全。

7.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CINDY 105-04-29 18:42

爸爸突然生病過世,生前94年到現在有160幾萬銀行卡債(約有4~6家),已去查詢聯徵清冊,跟去法院閱卷看不懂,看到有台新、華南、國泰世華有訴訟,有八筆(幾分之幾)的土地被最大債權國泰世華給假扣押債務清償支付命令等等,也沒有存款,我對於法律實在不太懂,銀行在過幾天就要再次拍賣爸爸的八筆扣押土地,如果我限定繼承,會不會扣到我薪資? 而且不知道土地是否價值大於債務,該怎麼辦才好?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9 19:31

閱卷資料沒能力解讀,可找律師重新閱卷並當面諮詢。如果不拋棄繼承,應於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依程序辦理才能確保限定繼承的權益,則債權銀行就無法執行繼承人自己原有的財產

你好:

先確定土地之價值是否高於父親之負債,可參考公告現值,或附近之實價登錄資料。 若高於負債,可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登報進行公示催告,嗣催告期限屆滿,依清償繼承人之債權人,就可以繼承剩餘之遺產。 若土地價值遠低於父親之負債,可考慮拋棄繼承。 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無法對你之固有財產主張權利,毋庸擔心。
玖玖 105-05-09 14: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徐律師

登報公示催告,若催告期屆滿了,土地一直沒有被拍賣出去,我還是可以繼承土地,他們撤銷查封嗎?
小梁 105-04-29 17:22

個人在去年六月發現自己的攝影作品遭到某產品公司盜用於展覽並補助銷售產品.當下隨即報案對方知曉後更派人於我方網站上惡意謾罵.並於文字訊息中承認該員為公司員工

出庭後負責人辯稱不知是誰.檢座應為併案處裡至今時隔將近一年.兩起案件皆於年初開庭後便無下文擔心如此是否有追溯期限問題

想了解這樣的狀況是否應在刑事未判決之前先行提起民事訴訟並請律師建議我們該如何催促案件偵辦.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9 17:58

若已提出告訴,就不用擔心刑事告訴期間之問題。

然若要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記得要於知悉後兩年內提出告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9 18:00

您好,

 

1、刑事案件已經提起告訴由檢察官偵辦,案件之追訴期就已停止,且侵害著作權公訴罪,追訴期很長。

 

2、民事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是如刑事案件遲未有進展,應先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避免時效經過;另可撰狀促請檢察官加速辦案,或致電該股書記官詢問案件進度。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的部分,可以擬陳報狀請檢察官加速辦理,至於民事部分,應注意二年之請求權時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9 22:51

若已提出告訴,就不用擔心刑事告訴期間之問題。

然若要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記得要於知悉後兩年內起訴。

105-04-28 22:00

律師您好:

夜間騎乘騎車逆向行駛(雙向各僅一線道且非十字路口)之機車撞上而骨折送醫開刀, 經過警方初判表為對方未依規定行駛並跨越雙黃線駛入我方車道(我方則尚未發現肇因亦未有超速等行為). 交通事故分析則因為責任歸屬明確而尚未申請.

目前爭議點主要在醫療費用和精神賠償不願意且無力賠償, 因為手術醫生判斷傷勢應當使用自費固定材料避免術後鬆脫, 但對方知悉後表示應該使用健保即可, 表示未先通知對方且應當自行支出.

請問若不得已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 法院會主動申請交通事故分析, 是否有可能因為有1%肇事責任而被檢察官起訴? 另外醫療費用自費之主張法官將會如何見解呢? 感謝您的耐心閱讀與回答.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4-29 03:36
回覆 信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夜間騎乘騎車逆向行駛(雙向各僅一線道且非十字路口)之機車撞上而骨 ... (恕刪)

你好,回覆如下 :

 1、

依你所述,倘若對方堅持對你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縱使你的肇事責任輕微,確實仍有機率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2、

以我處理車禍案件的經驗,通常來說,鮮少遇到對方很乾脆、主動說要賠償你一切醫療支出及慰撫金的,頂多要保險公司和被害人聯絡,即已稱得上所謂「有誠意」,所以關於這點,我認為你不用太過擔心,此為人之常情,若屬於你在法律上應得的權利,日後仍可藉由訴訟程序索償回來。

3、

所謂醫療費用自費部分,若屬於必要支出,依損害賠償法則,仍係對方應負之責任範圍,舉例來說,若你的傷勢需要持續復健,那日後復健費用,亦可要求對方賠償;又例如,若係因傷所造成勞動力減損,則勞動力減損部分,亦屬於損害賠償範圍。

105-04-29 22:15

感謝吳律師詳細解答說明, 我先試著跟對方談看看, 若對方誠意不足再考慮委任律師提告.

感謝~

林小姐 105-04-28 18:01

律師,您好!

想請問,因我之前有辦門號換現金....辦了3支...一開始費用都有繳,但因為工作不穩定,還要負擔家人的費用...真的繳不出來。

原本想不開又跟高貸借款,想說還掉手機錢,結果家裡輪流住院甚至開刀....把這筆錢用掉了。也沒解約手機

目前有工作,一個月大概3萬左右,有計劃先還清高利貸的錢,再把手機還清。

但電信業者說,無法這樣讓我分期還,並要求我繳清,然後說我的案子已經上訴訟了。

 

我想請問,關於她說案子上訴訟,再過多久要上法庭呢? 我盡量每個月都繳1-2千,總欠款6萬,高貸也是6萬,想先2-3個月還清高貸再還手機。但電信業者說已經送公文了.....

請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到法院後,仍可以先聲請法官移付調解,再看電信公司能否讓您以分期方式攤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萬萬 105-04-28 12:03

您好:

一位大企業公司中,一個小部門的小組長(管理3人),

對於員工私生活過於關切。

因本身是與離過婚的老公結婚,老公有兩個小孩,而我目前懷孕中。

但肚子中的小孩是在離婚後,才有的。

此位小組長,不清楚時間點與事情的始末,

在私訊LINE中,對我說小孩是"尚未離婚通姦"的證據

請問此不實指控,是否可以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之方式提告?

以及是否可以對主管過於干涉員工私生活,進行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8 12:24

您好,

 

1、針對該不實指控,可提起刑事加重誹謗罪之告訴,並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2、對於干涉員工生活一事,須有更明確之侵權事證才有可能提告,單純探聽他人隱私並沒有法律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8 14:3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是否會構成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若組長只是以私人間的line與您對話,尚不至於會有誹謗罪之刑責,但如果是有在群組內張貼、或是轉述給其他人,就會有誹謗罪的問題而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而且即便最後沒有論罪科刑,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另外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主張名譽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4-29 21:51

您好:

如您所述,小組長之行為確實可能構成刑法誹謗或加重誹謗罪,建議您將Line對話保留或截圖,可向檢警單位提起誹謗告訴,倘順利起訴,則您可再向被告請求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可藉此省下裁判費

yvan 105-04-27 16:37

各位律師好…

請問一下,我為原告,一審已確定,已取得確定證明書,訴訟費用由15個人分擔。但訴訟費用部分須要再向原法院申請裁定, 因判決書並未把金額寫明。我的問題是我還在私下與各對造協調要回訴訟費,但某對造一定要我向法院申請裁定才要給我費用,不知向法院遞狀申請裁定可以拖多久再申請,不知會不會有時效問題?

100年2月8日起訴,104年10月26日確定,從100年始有郵資費,估價費,裁判費證人費,調節費、地政鑑定界址複丈費,調存款歷史明細費用

以上謝謝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應請法院計算出訴訟費用額後,再依判決主文來向大家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van 105-04-28 01:1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應請法院計算出 ... (恕刪)

謝謝回覆,感恩。

阿杰 105-04-27 15:25

A向B開玩笑的說想要打我
但並不是直接告訴我
而B來向我說A要打我這件事

但A並沒有真的來打我
 那A和B會有甚麼刑事上的訴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7 2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A可能涉嫌恐嚇罪,不過恐嚇罪還是必須依據當時的情境、雙方的身分地位等來綜合判斷,倘若只是戲謔之詞,並不會構成。

2、程序上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且要求民事賠償

wing 105-04-27 00:14

事情始末狀況是…
1.不當得利起訴,起訴書中有寫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2.民事調解筆錄中沒有載明利息計算,僅登記一些分期償還相關條例、一期未還視同全部到期
3.分期第一期償還日期到期時,債務人未聯繫也未還款
4.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單上有載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之後也經過了查封鑑定估價的程序)
5.收到估價報告後,債務人對法院表示願意還款
6.法院要求債權人提出還款清單
7.債權人提出本金、利息裁判費、執行費…等相關清單給法院,法院回應「裁判費無法請求」、「因調解筆錄未記載利息部分,故利息無法請求」
8.債權人再次毀約不還款

我想請問,利息部分有沒有其他管道可以求償
畢竟調解筆錄是在雙方都認同還款條件的情況下簽立的,但現在債務毀約在先,債權人在這段法律訴訟期間直到拍賣債務財產成功還款前利息是否可以請求?

勞煩好心律師幫忙解惑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7 09:28

執行法院只能依照調解筆錄的記載執行,否則執行會違法,既然筆錄沒記載利息裁判費,就無法依據筆錄執行利息裁判費。若要請求筆錄成立後的利息,應另外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判決。

Ting 105-04-25 14:47

我的案件是屬於保健食品廣告的部分,因之前有訴願,但因為某些原因,裁決書晚收到,導致訴願時間超過,但仍然提出訴願,最後被判因逾時而訴願不合法

所以才要提出行政訴訟!!

這樣的行政訴訟起訴書,也是把當時重頭到尾的情況和理由重新寫一次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您所述,但本件那一重要問題是程序是否合法,所以應著重此去爭執,否則法院會直接以程序予以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4-25 12:54

我男朋友卡了一件妨礙性自主 現在對方要和解了 

但因為她已經提告了 我的和解書是否可以註明說她和她家人和解後 放棄刑事民事訴訟權外 已提告的部份是否可以撤銷

陳明彥 (Daniel) 105-04-25 13:04
回覆 潔 的發言內容:

我男朋友卡了一件妨礙性自主 現在對方要和解了 

但因為她已經提告了 ... (恕刪)

您好:

民事的部分固然可以和解使對造無法再為損害賠償請求

刑事部分除了刑法第229條之一:「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其他性侵害犯罪情形均為非告訴乃論,無法撤回告訴。因此屆時仍須於開庭時由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始有機會獲得較輕刑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罪機會不大,則應積極與對方和解,以爭取緩刑之機會,故內容可以註明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4-25 14:0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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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責90年1月1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之例外,為發生於配偶間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於一審判決前撤銷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上述為何性交?並不是重點,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就是犯法。即使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也是違法行為。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5 20:42

您好,因妨害性自主犯最多為非告訴乃論之犯罪,故一經提告就無法撤告,但若有載明願意撤告,有可能會影響到量刑而對男朋友有利故可載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5 21:21

您好,因妨害性自主犯最多為非告訴乃論之犯罪,故一經提告就無法撤告,但若有載明願意撤告,有可能會影響到量刑而對男朋友有利故可載明。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類案子無法撤回

但如果已經和解

可以用緩刑的方式處理即可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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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 105-04-25 12:01

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某某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我是去下載行政訴訟起訴狀嗎?(不是交通案件)

案號和承辦股別怎麼填寫??

一、行政訴訟的話比較不容易打,這你要有心理準備。

二、正因為這類訴訟不容易打,在提告之前建議先查一下以前其他法官怎麼想這件事的,你不先研究就提告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

三、提告之初根本就不會有案號股別,所以案號股別的欄位是不用填的。

四、建議你先研究然後再來寫起訴狀。這就像是先準備武器再開打一樣的意思,千萬不要先打仗之後在戰場上找武器…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Ting 105-04-25 13:11

我的案件是屬於保健食品廣告的部分,因之前有訴願,但因為某些原因,裁決書晚收到,導致訴願時間超過,但仍然提出訴願,最後被判因逾時而訴願不合法

所以才要提出行政訴訟!!

nel 105-04-24 17:21

您好,我居住與工作都在北部,約莫一年1半前,我與妻子因為待純意見不合發生爭吵,後來聽從岳父母建議分開冷靜一陣子,3個小孩(現今3,4,5歲)也一同被妻子帶南部娘家,這段期間我每個月都有固定給她要求的生活費,我平均2個月會去探視小孩3次左右,今年9月,大兒子要念大班,我提出將小孩接回北部念書與照顧,但是他堅決不讓我將孩子帶走,我也請問她說我要怎麼做她才願意,但是她也不回答我,不然就是提出非常不合理或是我做不到的要求,就跟我說無法再跟我生活在一起,請問這樣的狀況下我應該怎麼辦?

另外因為家裡之前有合法申請外勞幫傭,老婆因而在家中裝置監視設備,有一天我無意中在監視硬碟中發現了一段老婆用藤條打大兒子的畫面,時間長度約2分鐘,但是也是約一年半前發生的,請問假如以後雙方真的打離婚訴訟或是爭監護權,是可以當佐證的嗎?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8:19

您好,

 

1、可提起離婚訴訟,一併請求婚姻財產分配與爭取小孩監護權

 

2、該監視器畫面可作為未來爭取小孩監護權之有力證據之一。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除非你們要兩願離婚,否則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事實才有辦法訴請裁判離婚。你們是協議分居一段時間,可研究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離婚,同時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聲請暫時處分。 在尚未訴請離婚時,若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可以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訪視,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由何人行使負擔。可以提出監視器畫面主張對方行使負擔對子女不利,並聲請法院暫時處分,讓你可以先探視子女,以免時間經過產生不利之影響。 未行使負擔之一方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4 23:25

您好,因您與太太已分居長達六個月,故可向法院聲請暫時之監護權,另外亦可法院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105-04-22 16:33

因公寓頂樓漏水(1/10),管委會一直不予以修繕,造成室內天花及油漆損壞,因此已於105-02-06提出民事訴訟,因漏水修繕,室內天花損壞範圍持續漫延......

問題一:因為損壞持續中,無法估價,如何確認訴訟標的?或者可以寫說"裁定後補"

問題二:地方法院來函要求於文到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要如何去因應函文要求?補狀嗎?如何補?內容如何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7: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損害賠償案件,可以表明先請求最低金額,不過您還是要說明所謂最低的金額。

2、倘若您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不熟稔,建議至少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完整書狀,以保障權益。

你好:

可以先找工程行來初步估價,並以估價單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將來鑑定後再陳報確切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修復漏水所需費用+其他請求),並補繳裁判費

moonbar 105-04-22 01:10

各位律師(先生/女士)好:

我有一塊土地

公告現值25000元

105當期申報地價4400元

現有部分土地約142平方公尺遭人侵占迄今約一年九個月,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一、請問訴訟標的金額是要依照土地公告現值25000X142=3550000元下去填寫嗎?

二、若向被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問租金該如何計算?之前有爬文以市價或者依照土地法第97條(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若遭佔有期間為103、104、105年,計算方式是否要依照每年的申報地價,分別算出每年租金,再合併加總?

三、若有請求租金不當得利訴訟標的的金額是否為問題一之3550000再加上問題二租金之總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訴訟標的金額依照土地公告現值25000X142=3550000元下去填寫即可,法院會另行裁定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二、若向被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目前的申報地價下去計算即可.

三、若有請求租金不當得利訴訟標的的金額即為問題一之3550000再加上問題二租金之總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2 10:03

您好!

同時提起拆屋還地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其中不當得利部分有法院會認為屬於拆屋還地的附帶請求,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也就是不當得利部分不用加計,也不需另行徵收裁判費。其餘問題可參考樓上謝大律師的意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一併請求不當得利,原則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需計算該不當得利部分之價額,倘若法院要求將此部分計算,且您尚未繳納任何裁判費,建議撤告重告,因為其他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看法,以免多繳裁判費

阿軒 105-04-21 00:42

今天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地檢署處分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為緩起訴處分.

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這是什麼意思?接下來我是會收到緩起訴執行書嗎?還是其他?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代表您的緩起訴已確定,若緩起訴有附帶條件,則之後您會再收到執行之通知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軒 105-04-20 23:14

今天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地檢署處分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為緩起訴處分.

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這是什麼意思?接下來我是會收到緩起訴執行書嗎?還是其他?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Arens 105-04-20 08:49

我是男方,我曾經外遇過,但現階段是沒有,老婆知道事實跟過程,而我無法維持這段婚姻所以我提出離婚;我跟老婆薪水差異不是很大約略都年薪100萬-150萬中間,雙方家庭也是正常家庭,我們育有一對雙胞胎(男女)目前1歲3個月,我們其實有協議過(兩人私下但未簽字),打算把一棟房子所有權給女方,車子個人一台,兩個小孩都給他(他要求),但在協商後跟要與律師簽字見證過程中,一直接受到諷刺言語的對待,而我也很愛我的小孩,我是否可以直接提出離婚訴訟,而在這過程中我需要付出多少的費用?跟時間?依律師的經驗我能得到一個小孩嗎?扶養費我應該付出多少?(原來有協商兩個小孩歸她我一個月支付4萬扶養費)法院大約會如何判?

你好: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其一,兩願離婚;其二,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時可以調解離婚),若無法簽署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要訴請離婚,目前看不出來你有何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離婚事由,是否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目前也看不出來。若無離婚事由,冒然起訴只會敗訴。 訴請離婚通常會伴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監護權人)、給付扶養費、贍養費、損害賠償等等。 若無法協議,扶養費部分會參考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消費,台北市約為2萬7,新北市約為2萬,你與妻各負擔二分之一,若你們能力更高,可以酌量提高。
Arens 105-04-20 09:3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律師您好,

如果我自行承認有與配偶外第三人交合?那這樣可以提嗎?還是說我先分居到一定年限處理比較好?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您要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必須指出對方有哪些言行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當面詳細討論,透過討論的過程中,律師可以協助您確認事證,以協助您解決此一紛爭。

又,離婚訴訟尚涉及其他諸多法律關係,包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請勿直接在網站上回覆律師留言,因為律師無法收到您的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09:43

如果您有外遇,即屬可歸責的一方,只有對方有權訴請離婚,且可請求賠償。您以自己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只會敗訴。另外,單純分居也不是可請求離婚的理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婚姻的破綻會歸責於您,所以您提出離婚訴訟可能會較為不利,建議還是用協商方式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4-20 11:47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

建議您可提請離婚訴訟,並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扶養費,且可於訴訟時即先就離婚部分為和解,主軸放在監護權扶養費,而監護權之歸屬參考要件很多,是依您所提資料仍無法判斷,建議可尋求律師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針對婚後財產之部分,建議盡速安排處理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分配,甚至可分配對方之婚後財產;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可主張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不建議任意簽訂條件對您不利之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ORIS 105-04-20 07:48

請問要送交民事訴訟狀,所寄交的法院是指被告人戶籍地之住址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08:01

需看訴訟類型而定,多數案件被告戶籍地法院會有管轄權,但有些案件有專屬的管轄法院,不歸被告戶籍地法院管轄。

DORIS 105-04-20 09:54

如屬於金錢借貸不還訴訟,是否歸戶籍地法院管轄!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訴訟採以原就被原則,所以可以在被告的所在地或戶籍地來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andore 105-04-20 03:39

上列被告因功過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項

一.XXX自民國105年3月4日XX時XX分許起至同日XX時XX分許止,在桃園市XX區XX路X段上某熱炒店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XX時XX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XX時XX分許,行經桃園市XX區XX路X段XX號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於下車買完物品欲駛入車道時,不慎與XXX所騎乘之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為據告訴),後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嗣於同日XX時XX分許,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XXX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XXX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以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請問 這張是在4月7日收到的 這期間我每天都有固定關心對方也與對方達成和解

我收到這張簡易判決處刑書 問別人 大家都說我大概要被罰9萬  可是實在沒這麼多錢   當天被關警局的時候 警察有開張紅單給我 查了金額是4萬5

有聽人說要去地檢署寫什麼自白書還是悔過書  不知道有沒有用 

有什麼辦法能讓罰金少點  我初犯也有悔改也與對方達成和解 賠了對方12萬  已經沒有那麼多的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向法官陳報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請求為緩刑之宣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周小姐 105-04-20 02:01
3/7號在臉書上買了相機也在當天匯款了,等了很久在上前去尋問時,在他的粉絲專頁上發現有許多受害者也說他們也沒拿到貨品 ,才發現賣家有詐欺前科,不知道什麼原因在4/10被抓去關 ,我4/19已經報案完了派出所員警叫我等法院通知,請問大概等多久?帳戶也已經凍結了!損失的錢回來的機會大嗎?因為受害者滿多的請問順序會是怎樣的?警員做筆錄的時候有問我如果人抓到要告他嗎,我說如果錢有拿回來就不告,是等於錢拿的回來我撤銷告訴嗎還是我現在是不算提告的?在開庭的時候是不是要提出民事訴訟?想請問那個是什麼?是能幫助我們把損失的錢拿回來嗎?還是是開庭的其他費用呢?要提出什麼才更有機會的把損失的錢拿回來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提出刑事告訴外,也應提起民事求償,比較簡便的方式,建議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nmore 105-04-19 10:04

各位律師好:

有關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民事訴訟後,往後就相同案件可否再行提出民事告訴,請求權是否還是兩年內呢? 感謝各位律師不吝賜教,謝謝。

你好: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只要未經終局判決,都可以再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依民法第131條規定,撤回訴訟時效視為不中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悉時起時效為2年,不知為10年,其他還有各種時效問題,若罹於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沈恆 (沈律師) 105-04-19 10:31

您好!

只要未經過第一審判決,撤回起訴之後還是可以就同一事件另外再起訴,請求權時效會繼續進行,時效期間則依請求權類型而有不同,若是侵權行為,二年期滿時效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周小姐 105-04-19 09:32
3/7號在臉書上買了相機也在當天匯款了,等了很久在上前去尋問時,在他的粉絲專頁上發現有許多受害者也說他們也沒拿到貨品 ,才發現賣家有詐欺前科,不知道什麼原因在4/10被抓去關 ,除了要上前去報案告他之外還要準備什麼嗎要告他什麼,是不是也要提出民事訴訟才不會多花錢?損失的錢回來的機會大嗎?
陳明彥 (Daniel) 105-04-19 15:04
回覆 周小姐 的發言內容:
3/7號在臉書上買了相機也在當天匯款了,等了很久在上前去尋問時,在他的粉絲專頁上發現有許多受害者也說 ... (恕刪)

您好:

     如確實知道賣方已因詐欺羈押,建議您也立即提出詐欺告訴,以便日後對方被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卡特曼 105-04-18 18:36

民事部分, 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如對方事後反悔, 可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就刑案(告訴乃論案件)部分, 通常法院都會等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到和解金後, 被害人或告訴人才會正式撤回告訴, 調解筆錄也都會記載類似的和解條款, 正如提問中所述調解委員有說拿到和解金才會撤告之情形, 所以如果被告事後未給付和解金, 原則上案件應該就還沒有撤銷告訴, 訴訟程序仍然會繼續進行。(以上是律師說明)

(裡面說案件還沒撤銷告訴,訴訟繼續進行)

1.請問訴訟繼續進行就表示法院那邊還是會傳雙方到庭說明嗎,我還能以刑事提告嗎??

2.原告沒拿到錢,就算強制執行~被告一方沒錢就能了事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8 21: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案件如果尚未經撤回告訴,法院即不能以不起訴處分終結訴訟程序,但您也不能再針對同一案件去提告。 至於被告將其財產藏匿而影響債權強制執行,這是有可能的,不過有兩件事要注意,一來,被告不太可能接下來的人生都沒有工作、沒領薪資、沒有其他動產動產,因此還是有機會以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的;另外,調解筆錄成立時,被告如果惡意隱匿財產的話,會有刑法第356條之刑事責任:「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據以提出告訴,以此為壓力要求對方清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里司 105-04-18 14:09

各位大律師 您好

小弟跟產險公司再車體險的部分有理賠上的爭議,已打過保險公司申訴電話保險通司仍依舊不願意理賠,所以打算申請民事訴訟

就個人目前所知申請民事訴訟需要

1. 起訴書 2.答辯狀 3.爭點整理

不知還須要準備那些狀書?是否能請各位律師們給予協助,整個民事訴訟所需要準備的狀書有哪些?

因沒打算請律師所以計劃自己來處理(因預算問題和不知實際費用多少)

所以在這發言請求幫忙,麻煩各位了

                                               非常需要幫忙與協助的林先生 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民事訴訟首需提出民事起訴狀,述明理由及請求權基礎,並檢附相關單據,向法院遞狀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林 105-04-17 05:39

經由atm被詐騙了15000元,已經報案,但是因為有一筆是跨銀存款,收據沒有列印到,銀行說需要由警方去申請,想請問:

1.我可以跟警方拿這份資料作為我民事訴訟證據嗎?

2.因為被詐騙時第一通電話是賣家(網路書店)打電話來告知我的訂單出現錯誤,而訂單內容,姓名,地點等等詳細資料詐騙集團都非常清楚,我可以提出對商家的民事訴訟嗎?以洩漏個資為理由進行補償

你好:

報案後已經開始偵查,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檢察官起訴前尚無法聲請閱卷,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前往閱卷,並以閱卷資料作為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要看網路書店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是否有缺失,若有並造成你的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小林 105-04-17 17:03

謝謝徐律師,想要在請問一下如果是向商家提前這樣的民事訴訟會需要準備怎麼樣的文件,然後我有查詢了該商家的會員服務條款有一條:本網站會員認知及接受條款

金石網絡若發現或合理懷疑您個人資料不正確、遺失或遭冒用時,將盡快通知您,並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且暫停該帳號所產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若您發現或合理懷疑您個人資料不正確、遺失或遭冒用時,請您應該立即通知金石網絡,金石網絡將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視情況進行調查,以上內容通知不代表金石網絡對會員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的責任。 那麼我這樣是否就無法進行求償了?
卡特曼 105-04-16 23:43

調解成立就算撤告嗎?????

不遵守約定還款還可提告刑事訴訟嗎??

法院調解~我的權利還在嗎??

笨蛋1號 105-04-16 16:51

各位大律師

前雇主基欠我薪資 本要題訴訟,前雇主得知後開始放話要找人對我不利,迫使我暫時無法提告。請問我能否現在把告前雇主的權力連同薪資賠償(如果未來勝訴)轉讓於他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將債權合法轉讓給他人,不過要提出債權轉讓證明並通知債務人。

2、可能另外涉及恐嚇罪的部分可以蒐證之後報警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