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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被告:羅女
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
判決結果:緩刑貳年
 
事實大綱:
羅女於103年5月,前往黃女與陳女共同經營之小吃攤,見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財哥」之友人在上址小吃攤飲酒,欲邀約「俊哥」另至他處唱歌,因而與黃女發生口角,羅女即趁黃女起身時,丟擲黃女的椅子,黃女欲將椅子撿回來之際,羅女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自後方徒手拉扯黃女的頭髮,嗣經在場之旁人將兩人分開後,羅女又接續前揭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黃女的頭髮,兩人因而倒臥在地,致黃女受有臉、頸、頭皮等多處傷害
 
第一審判決結果:
羅女僅因與告訴人黃女發生口角,不思以理性、和平手段解決,竟出手傷害告訴人黃女,第一審審理終結前仍未能與告訴人黃女達成和解,以獲得黃女之諒解,量處拘役40日,併諭知如易科罰金
 
第二審判決結果(委任林俊賢律師):
全案經林俊賢律師的努力,法院認為羅女素行尚佳,僅因一時情緒管理不佳而傷害黃女,觸犯刑章。後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向被害人黃女致歉並取得其原諒,被告羅女本身尚具有改善之可能性,本院認刑罰之執行,對羅女之改善尚不具必要性,其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科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貳年,以勵自新。

林俊賢律師

禹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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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105-06-22 19:08

各位律師好:

狀況是這樣的,小弟父母離婚,三名子女監護權皆為母親,久未連絡,生父於2016年2月過世,當初知道他死亡沒人辦喪事,去他住所台東幫忙處理後事,也順道去了國稅局查遺產,名下有一部車子(我們當然從來不知道這車子是誰的也沒用過),國稅局人員表示,他沒財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等,也沒人想繼承任何東西,但是不知道有負債,所以也就各自回去念書、上班,並未申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016年6月10號,收到法院傳票,生父的債權人告到我們三個,表示須償還債務,最近頭很大,也詢問過各處,現在比較無法清楚的地方。

A:已經超過三個月了,我雖然知道他死亡,但是有辦法主張因為久未聯繫,所以收到傳票後才知道必須繼承債務,由6月10號(開始3個月)申請拋棄繼承嗎?雖然有點異想天開,但還是想問看看

B:經過多次詢問後,大部分給的答案都是先去申請限定繼承,可是現在法律全都改成限定繼承,那還有申請的必要嗎?申請與否的差異在哪?有被訴訟輔導科酸過"如果你想浪費1000元,法官還是會把你駁回,也是可以申請。"

C:這點真的有點困擾,車子目前在往生者名下,我需要先過戶到我名下?

關於財產清冊有一部車子,以法律角度我必須償還車子的價值,我要如何主張我沒繼承到這部車子,因為不曉得車子下落,原本想報廢,監理所表示要先去警察局報遺失,去警察局申報遺失,警察堅持要我只能到監理所辦停駛,但"停駛"無法證明車子沒有價值吧?只有報廢才能證明?

警察先生語氣強硬的表示:你又沒看過車子,我怎給你報遺失,如果車子有人在使用不就變成竊盜?你需要處理的是去監理所申請停駛,還有目前車子不在你名下,那怎會算你的財產..."可是我是繼承人,車子不就是我的嗎..."

這點真的最困擾我,我該如何報廢車子,還有車子該過戶到我名下嗎...

D:6月27號開庭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生父欠錢,告到我們三名繼承人身上

人生第一次被告,到時到了法院,我就把財產清冊呈報上去,然後表示沒繼承到任何財產,如果車子還在我名下的話(沒報廢成功拿到報廢證明),我必須賠償車子的價值嗎?

希望有熱心的人提供協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2 19:25

您好,

 

1、時效自被繼承死亡時起算,本件已不可能辦理拋棄繼承

 

2、法律是採全面限定繼承,不需要再去辦理甚麼程序。

 

3、按照程序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冊,車子是屬於所有繼承共有,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然屬於被繼承人名下。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處理開庭相關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向對方主張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清償債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峻賢 105-06-21 19:55

律師您好:

我於104年9月買房子因前面停車空地靠近馬路約2坪非我所持有(共有12人持有),但因須搭圍牆以利搭採光罩於是透過持有人A先生要跟他購買,但A先生開價1坪要10萬(目前公告地價1坪2.8萬);我無法購買,於是跟B先生購買讓我有持分,但卻被A先生告竊佔,請問是否我會被告成立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20:21

您好,

 

1、與他人共有土地,除非經過分割或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仍無權使用土地

 

2、您已明知土地有A共同持份也尚未分割,若未經A同意使用了土地,確實可能構成刑法竊佔罪。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共有人間未有分管約定,則您的行為是可能會構成竊占罪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49

您好,有成立竊占罪之可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以確保您之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55

您好,有成立竊占罪之可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以確保您之權利。

呂承璋 (avocat988093) 105-06-22 11:01

您好:

1.民事部分,您的敘述略為簡略,且土地案件,各面向脈絡切入分析均言之成理,因此這種案子建議親赴律師事務所付費諮詢,帶齊資料,請律師親自審閱分析評估,切忌隔空抓藥。

2.刑事部份,遭對方提告竊佔罪,合乎我們律師處理案件的經驗法則,並不意外,而律師擔任刑事辯護的價值在於「國家刑罰使用的審慎性」,我個人很反對民眾動輒以刑逼民,浪費司法資源,更反對司法「機械性適用法律讓人民成罪」這種態度,您遭提告竊佔罪,這算小罪,但當然存在無罪辯護空間,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謝謝!

歐米 105-06-21 15:47
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意旨略:被告(以下稱甲)明知告訴人(稱乙)之子(稱丙)為未滿20歲之人,竟基於使其脫離家庭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誘使被害人丙離開住處脫離告訴人之監督,而至XXXXXXXXXXXXXXXXXX同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40條第一項之和誘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巷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證以資審認,使得為不力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按刑法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 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76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和誘罪之成立,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法意相符,且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刑外出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訊據被告 甲 堅決否認有何和誘犯行,辯稱: 丙 於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居住在伊住處前,係告知伊有經過父母同意,且上訴期間內 丙 有回其住處等語。經查、被害人 丙 於偵查中證稱: 甲 家人一開始有反對伊與 甲同住,但 伊 告知伊父母有同意後,甲 家人就沒有再反對,且 這段期間伊有回家 3次,並使用LINE與伊父母聯絡等與;告訴人 乙 於偵查中證稱:105年1月22日 丙 有透過LINE告知伊因為 甲 生病,所以要在 甲 住處住宿一晚,而伊當下雖然沒有同意,但為避免 丙 採取激烈手段,也不敢反對。另 丙 離家與 甲同居期間只有回家拿東西2次,這2次伊都沒有見到 丙,只有伊太太有遇到丙等語。是自被害人向被告家人佯稱已得其父母同意及LINE與告訴人聯絡並告知要在 甲 住處留宿一晚等情已觀,勘信被害人應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述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親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堪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粽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遽以刑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第10款 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是判決內容 問題只有想問 一、如果再以民法184 以及195 法條下去做訴訟對方要求50萬 想詢問 請問這樣賠償率高嗎?? 二、對方如果再議 再開庭得機率很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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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愚 105-06-21 09:48

您好

本人母親被假檢察官詐騙損失一生積蓄 還變成被告

現在案子已破 車手為未成年年輕人  主嫌也抓到  但尚有他案為偵結

我希望能為老母親取回被騙款項

請問

    1. 原法院為桃園地方法院  子女可否在其他地院代母提告民事賠償?

    2. 請問提告的時間限制如何?

    3. 是否可以提告該車手的監護人? 還是僅能提告車手? 還是提告主嫌?

    4. 找人代寫提告費用是多少錢?

感謝您

你好:

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要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要以母親為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若詐騙之人有數人而你並不清楚何人時,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會分開起算,原則上以母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車手及主嫌負連帶賠償責任。另可依第187條請求車手之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請求,但應注意侵權行為請求時效為二年,也可以考慮先做假扣押,以避免對方脫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13:33

您好,

 

1、民事訴訟為"以原就被"原則,應以被告之住居所地管轄來提告

 

2、本案可以侵權行為提告時效為自受騙時起兩年內;亦可以不當得利詐騙提告時效則為15年。

 

3、車手為未成年人,可對其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應以主嫌、車手、車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一併請求賠償

 

4、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才能完整評估案情,提供您詳盡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SUN 105-06-20 19:03

你好:
想問有關檢舉信之問題,我覺得檢舉信除非使被檢舉人有受到任何調查,才可以給對方知道檢舉人是誰,所以衍生這些問題

請問
1.若被檢舉人未受到調查,卻被告誣告,是否可以告反誣告
 

2.檢舉信的內容若讓被檢舉人感受到毀謗,但被檢舉人卻未受到調查或盤問,只是有收信人給他看信,是否可以歸屬私人信件,還是仍須負起法律責任嗎?(我寫得內容是說這人曾經性騷擾過女性,素質差,)

 

 

 

 

 

 

 

 

平安 105-06-20 18:34

已經到警局備案提告詐欺

事後才聯絡上被告的父母

被告一樣找不到人

原先他的爸媽說好要幫被告和解動作

偏偏找不到被告人出庭

那這個案件可以只有我一個人上法庭

檢察官說我要和解嗎?

不告這個人了這樣?!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20:27

您好,

 

您最終之訴求應是將受騙之金錢取回,

 

是跟誰和解不是重點,若被告之父母願意代替償還您受騙之款項,

 

對你有利無害,但詐欺罪為公訴罪,和解了只是給予被告從輕處置之機會,沒有辦法撤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歐米 105-06-20 07:52

首先 本人之前有被告 但由於對方證據不足 所以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和誘)

全案於6月3日 以不起訴處分 跟對方小孩是情侶

再來..關於民法 184 195之問題

對方提出民事求償 內容為下(與正本無異)

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起訴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之子XXX(下同)XX年X月X日出生(目前滿17歲)(證一),係未成年人,現就讀XXX高中二年級,自小均與原告同住;被告(我)不知為何原因,而與原告之子XXX認識;詎105年X月X日,被告竟將原告之子XXX和誘脫離家庭,與被告同居,直至XXX年X月X日原告之子XXX始返家,此7日期間,被告應與原告之子XXX有發生不正常之關係。

(所謂不正常之關係 是否為性交? 若是 那我則不用擔心此問題)

二.按「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兩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1,3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所涉和誘罪犯行,原告已提出告訴,由XX地方法院檢察署X股檢察官XXX承辦中。

(此案已由 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XXX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被告竟將XXX和誘脫離家庭,進而同居,對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谷痛難以言喻;被告年滿2X歲之成年人,明知法律之規定,竟為自己一時快意,不惜以身觸法,侵害原告之親權,情節確屬重大,實應予以嚴厲譴責。

四.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50萬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於萬一。

五.敬請 鈞庭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至感得遍!

證物: 一.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日期為 一零五年五月(日期沒寫)日

想請問

一.目前案子已經為不起訴處分 這樣本人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此案原告所說,被搞和誘原告之子,但是事實上確實都是由原告之子在家庭與他監督權之下出自於自己之意思發動,執意要去做這些行為,而被告因受原告之子以感情威脅而又因為情感之牽絆而同意,再者原告之子與原告之家庭關係並不佳。

三、而此案的不起訴原因為,被害人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訴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侵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勘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綜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難僅因被告曾於上述時地與被害人同居,即遽以刑法和誘罪嫌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日期為六月初。

你好:

可以提出答辯狀,並將不起訴處分書作為證據,向民事庭法官說明你並未引誘原告之女脫離家庭,係原告之女自行離家,故並未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就算有,情節亦非重大。原告之女已滿16歲,具有性自主權定權,你並未違反其意願,就算有性行為,亦不會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故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詳細情形需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1:10

您好,

 

1、刑事上雖不成立犯罪,但民事上仍可能構成損害賠償,所以並非有不起訴處分就代表民事訴訟也一定沒事。

 

2、民事訴訟在要件上與刑事並不相同,認定標準也較寬鬆,是您仍需盡快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SUN 105-06-19 23:56

你好: 去警局做筆錄. 原因是寫檢舉被告妨害名譽 我寫的是事實,無法舉證卻太衝動(因為患有憂鬱症),寫了對方長期騷擾女性,甚至恐嚇被害人.
現在有點不知如何解救,可以給予幫助嗎?可以說是看到之臉書文章,我只是轉貼去檢舉嗎?反正我沒有寫出被害人是我.問題是我寫了兩次,怕檢察官不相信.

我很久前在BBS寫過他的壞話(立馬刪但google會備份),被他發現了,由於不小心留下信箱和姓名在網路上,所以他可以肉搜出我的真實身分.
問題是他同時告我寫檢舉信和告我寫黑特文,
(我猜他有先告我檢舉信,不過他未受到任何調查,卻順便告我誣告,他單位依照正常程序把信給警局). 這樣可以懷疑對方非法取得我的信箱嗎?  檢舉信箱跟網路上公開信箱依樣,真的很笨
坦白說我不太相信檢舉單位是否真的會保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0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張貼的內容,倘若侵害他人名譽,又無法證明為真,且也沒有符合法定免責事由,依法必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2、本案屬於告訴乃論,建議您可以與對方嘗試和解,倘若無法和解,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判斷是否有例外免責事由。

大波 105-06-18 19:52

各位律師好:

我有朋友最近與知名健身房產生消費糾紛

事實如下:我朋友幾年前與甲健身房簽終身會員,一次繳清五萬多,每年只要繳999的清潔費,就繼續享有會員資格,但是他們有規定在三個月的期限繳,否則就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後來甲健身房被乙健身房收購,乙承接甲的所有契約。朋友去年有繳999元,但沒保留收據,後來某天被乙業者咬定逾期沒繳999元,當然沒會員資格。朋友請消保官協調失敗,現在要打官司。我們問一下法律系學生,知道可以用消保法攻擊對方要催告,但也查幾則判決,好像這招都被法院打槍…   但我們真的沒保留收據也沒其他證據,只好用這招。

目前已經結束第一次言辯,法官叫我朋友改一下訴訟聲明,法官說聲明要適合強制執行。 朋友原本的聲明:請求被告應恢復原告會員資格及辦理續約事宜。

我們不太懂法官的意思,是要把執行內容寫詳細點?如果是  要怎麼改?

請各位律師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4: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認為訴之聲明應改為:

確認原告對於xxx公司xxxx店(門牌號碼xxxx)之設備有使用權

 

 

小烏 105-06-17 16:29

民事問題,對於有很多人的被告,可以分開告嗎?

舉例被告有10人,可以1個1個共10起或2個2個共5起,分10、5個訴訟告嗎?

因為如果對方人多勢眾,容易大家分攤,花錢請知名律師或多個律師,所以想1個1個提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7 16:43

您好,

 

您雖可分別提告,但如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其他被告仍可向法院聲請訴訟參加,或請求法院併案處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6-17 20:19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小橘子 105-06-15 18:35

請問各位律師

我提起民事訴訟希望對方歸還我兩樣物品,

對方提起反訴要我將房產移轉登記給反訴原告、另求償其他金額。

一審判決主文寫道:

被告應歸還原告某一樣物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被告應將房產移轉登記給反訴原告、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請問各位律師:

1. 駁回還能上訴二審嗎? 

2. 我可以只針對判決不服的其中一項上訴嗎? 

3. 若我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而對方沒有,那對方可以在二審案件審理時再提出不服一審的判決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15 19:16

駁回的部分可以提起上訴,如果只有您於二十日內合法上訴,對方雖已超過二十日上訴期間,因您的上訴導致案件已繫屬於二審,對方仍可於二審中提起附帶上訴

你好:

針對你敗訴之部分,若不服審判決,要在收到判決書翌日起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明上訴。 可以。 被上訴人若未上訴,仍可在二審中就一部勝敗部分附帶上訴。至於反訴部分若對方未上訴,實務多數見解認為仍然可以提起附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5 號),但最高法院仍有不同見解。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5 20:53

您好,

 

1、可只針對判決之一部分聲明上訴。

 

2、因您提起上訴,就該有上訴之同一牽連事件均會一併上訴,對方可於開庭時附帶提出上訴聲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然仍可以上訴,惟應注意上訴聲明的撰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uisui 105-06-15 14:02

我(被害人)收到了警局的證人通知書, 聯絡到承辦人向他表明我已經和被告和解,不會前往製作筆錄,我想問的是:   我沒去前往作筆錄,我還會收到"法院"寄的處刑書嗎?  p.s 因為被害人至少30人以上...我只是其中之一

您好: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即使您與被告和解, 但檢察官仍可主動偵查犯罪事實並加以起訴,  

如有必要仍會傳訊您作證.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5 18:49

您好,若檢察官認為有傳喚之必要,還是有可能再行傳喚作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5 22:34

您好,若檢察官認為有傳喚之必要,還是有可能再行傳喚作證。

illegal8888 105-06-15 11:33

律師們好:

法院來文擇訂下週第一次開庭,我是告訴兼證人,告對方傷害強制與侵入住宅,被告曾涉有強盜性侵之罪,103年剛執行假釋完畢。我與被告素不相識,但工作所致卻在同一地域出入,甚至偶有街上巧遇,因為內心恐懼尚未消弭,又害怕出庭露臉身分曝光,導致獨居在外遭受報復,所以出庭當天非常不願意與被告同處一室,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5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向檢察官聲請要求提供必要協助,如視訊或是隔離訊問等。

2、並且可以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您進行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5 18:21

您好,可以撰寫陳報狀請求隔離訊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5 22:37

您好,可以撰寫陳報狀請求隔離訊問。

小蘇 105-06-15 08:45

2016年3月8日晚間9點左右 我在上網遊玩網路遊戲 英雄聯盟

在遊戲中 我的隊友 因為整個打不順暢 為了找戰犯 就怪罪於我身上

罵我智障跟汙辱我是狗 或是 丟我媽的臉生這狗兒子之類

我已報警處理 有找到人對方也已準備要去和解

但我想詢問 如果對方在和解中 對我的和解金不合意 不願意和解

這案件會送到法庭嗎? 那後續我還可以要求賠償嗎?

我必須要請律師嗎??

最後再請問被告會有前科??

謝謝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6-15 14:53

你好

英雄聯盟該場game的對話紀錄,你有擷取前後連貫之對話畫面嗎?

若無,之後進訴訟程序時,也可聲請法院向Garena公司調閱該場game的所有文字對話訊息,此部分將涉及對方對你的辱罵性言詞,是否確實構成妨害名譽之構成要件。

依我處理網路遊戲案件之經驗,若對方辱罵的言詞確實非常嚴重,而告訴人(你)也堅持不願意和對方和解的情況(例如和解金額不夠誠意),法院確實有可能判處對方刑責,若未獲緩刑宣告,是有可能使對方留下犯罪紀錄(前科)的。

你的案件,目前程序應該是要先保全相關證據後,向警方報案,原則上,後續將由偵九隊接續處理,建議製作筆錄以及後續至地檢署開偵查庭時,委由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出具書狀並當庭陳述告訴事實、告訴意見,對你權益較有保障。

小蘇 105-06-15 15:57

我有截圖證明 但怕對方會在和解時找麻煩 所以想問清楚~

只是我不太知道我可以索賠多少和解金??

再來是如果調解和解金談不攏 後續的開庭我還可以繼續要求索賠嗎??

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5 18:47

您好,對方之行為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相關犯罪,若和解談不成,檢察官很有可能起訴,屆時再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小蘇 105-06-22 10:32

你好 今日去調解會做調解 但是辱罵我的人 遲遲未到 且手機關機 我等不下去就直接請承辦人送地檢署了 但我想問 

請問送地檢署會很花時間嗎 ?

我這案件是算成立嗎?

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我請假跟等待的時間嗎?

我可以請檢查官先幫我調歷程還是一定要上法庭才能申請呢?

Eva 105-06-14 13:01

如題:對方未在時間內履行和解內容

被告應於每月8日前付5000元,直到清償完畢,現在未履行和解內容,我應該要打去哪裡?說甚麼?接下來怎麼做?

沈恆 (沈律師) 105-06-14 13:23

可先發函要求對方限期履約,如無效果,則依下述方式進行。如果是在法院成立的和解,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是私人和解,需依和解書向法院提起請求履約訴訟,勝訴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和解是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制作,則可以直接持該和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4 22:35

您好,若該和解書經過法院酌定或經公證可逕赴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4 23:36

您好,若該和解書經過法院酌定或經公證可逕赴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cherry 105-06-13 21:49

被告妨害名譽
昨天到警局作完筆錄
警方那邊建議我跟原告達成和解

原告跟我說:

「至從那件事情之後,我有看一次一般診所,是開給我放鬆情緒的藥,但是都沒什麼用,我之後才去看胸腔科,吃有比較好一點但到現在還是一樣胸腔還是持續會痛 醫生說那是因為壓力引起,從之後我看醫生到現在4次,費用是1800元, 精神賠償我自己個人是覺得3萬,我之前從來不會胸口那麼疼痛,是會到睡不著的程度,一直看醫生我也覺得很煩,但是很痛還是要持續就診助眠,我不知道該怎樣才算合理 妳可以思考看看」 - 她還能上班上課,沒有影響到她正常生活
求償三萬元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侵害名譽的案件,和解金額可以從對方辱罵的內容是否嚴重、雙方的資力,對我方的影響來抓,一般民眾沒有特別之情勢,大多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chie 105-06-13 19:15

你好

我哥被告侵占竊盜,因為之前對方借機車給他騎,但現在又說沒借過他,之前我哥已經付10000元跟對方買車了,對方也不承認,也沒有簽契約,等於沒證據,雖然那時候車壞掉我哥將機車停在路邊,監理站也通知對方領走了,但對方要告他,我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初他有說要借機車給我哥,雖然我哥跟那個人住了3年,車也騎了3年,這樣跟檢察官講,檢察官認為這也不算證據,所以我想和對方談談偷偷錄音,請問這樣的錄音可以當證據嗎?有沒有違反甚麼法律呢?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3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哥哥可以考慮委任律師為其辯護,爭取有利之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6-13 21:06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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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13 09:21

您好!
      我從去年8月17知曉老公疑似有外遇,是他公司同事告訴我的
      因為小三頻繁的自由進出公司找我老公
      而我和老公分隔兩地,在娘家照顧當時才不到六個月的baby
      老公一直不透露細節和實情,我連對方的姓名、背景一無所知
      直到我看見他們在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
      才確認對方明知我老公已婚,仍然處心積慮倒貼我老公
      小三甚至登堂入室直接住我家,睡我的床
      但是在bee talk中,都是暱稱,我只知道小三的長相
      加上老公也選擇自我保護,堅決不透露小三任何相關資訊
      就這樣心裡痛苦煎熬了將近十個月      
      我心有不甘,一直不放棄查找,直到今年5/23我找到小三臉書
      也經由她臉書的公開資訊,得知她的姓名
      我留訊息給她,告訴她,我是某某某的老婆,我要告她通姦
      一個星期之後,我在手機裡發現老公的另一個臉書帳號的訊息
      (因為我使用的是老公的舊手機,直接登入就看到他們的親密對話)
      當中的內容有那女生的公司電話,我立即打電話給她
      當她接起電話,我只說了我是某某某的老婆,她立即說,我不認識妳,然後掛掉電話
      接著她馬上在訊息回覆我,說她要報警,說我違反個資,說我騷擾她,她很害怕
  我跟她說明,我是行使配偶權而有她公司電話,上網搜尋直接跳出公司名稱和地址
      我沒有要傷害她,我說我會有律師陪同去她公司找她
      針對她不認識我這件事當面跟她說明,請她不必擔心
      但是她在三天前,向分局備案,要告我恐嚇
      所有的被告資訊,都是留我先生的姓名、電話、住址、還有任職單位的電話及住址
      她根本沒有我的資料,卻透過先生來告我,警員打電話給先生,轉答請我製做筆錄
      請問1.我不想理會她提告恐嚇罪,可以不去做筆錄嗎?
              對將來可能會出庭,會造成我任何的權益受到影響嗎?
              我完全沒有犯意及確切的恐嚇行為,也謹慎的的使用文字留言給她
              我說要告她通姦罪,是正當行使我的權利
              只是她自己說她害怕,這樣會成立恐嚇罪嗎

            2.先生為了保護我,願意公開他們之間的親密對話,及當我的證人,承認他們確實有
              發生通姦行為,我要提告妨礙家庭附帶民事賠償,是可成立的嗎
              先生在事情發生後,已真心向我懺悔認錯,兩人共同為了家庭繼續努力
              我是否可以只告小三妨礙家庭,抑或是告他們兩人,然後對先生撤告呢

      拜託!
      請幫幫我,我是受害者,但是小三太囂張,在證據不足下,我卻被堅持提告恐嚇
      我該如何自保及反擊,保障我自身權益
      謝謝!

 

 

 

你好:

還是要去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否則警方會進一步請示檢察官作成強制處分,拘提你到案。就你所述之情形看來,若掌握相當證據認定該人確實與你配有有曖昧關係存在,你的行為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但若已不正當之方法蒐集、利用對方之個資確實會有違反個資法之問題。 知悉被告後要在6個月內提出通姦罪之告訴,且經檢察官偵查認定確實有通姦之犯罪事實並起訴,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不起訴確定,你只能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通姦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可以撤回對於配偶之告訴,而不及於相對人。
suisui 105-06-12 22:32
您好 我在今年三月初左右跟著投資比特幣 但是後來大家拿不到錢 跑去報案 在事情發生後 我有跟被告私下和解 他退還我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解決, 在昨天我收到桃園刑警大隊寄來的證人通知書 以下我有幾個問題想詢問,還望各位為我解惑 感激不盡! 1. 刑警大隊寄來的證人通知書上要求我下週出庭 這算是開偵查庭嗎? 收到此書若因要工作 是否需要請假不出席 還是說一定要出現?有強制性嗎? 2. 我想更改之後所有法院文件的收件地址 ,請問可以在處刑書出來之前查到股號字號,進行陳明住所變更嗎? 若要查詢該如何查? 3. 陳明住所變更地址 可以把更改地址改成郵政信箱(信箱是我本人的名字)或是存局候領嗎? 以上 還望回覆感激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2 22:36

您好,

 

1、此通知書僅為警察局所發,是到警局接受詢問製作筆錄,嗣後案件移送地檢署後才是開偵查庭。

 

2、沒有強制性,但警方可以報請檢察官將人拘提到案。

 

3、可致電法院詢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12 22:49

證人不是當事人,無法查詢案號股別,應於接受訊問時將聯絡方式記載在筆錄即可。證人有事無法到場最好事先請假,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訊問,可能遭處罰鍰或被拘提。

根據刑事訟訟法第176-1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176-2條規定: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歡迎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mini 105-06-12 12:31
本身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業務職,去年曾經有成交客戶A,委託一個房子給我,說此標的物是他買的,所有權人B只是人頭,說他會提供權狀以及授權書,簽約本人也會到等等口頭承諾,基於以前有買賣經驗,出於信任,故因而簽定委託。 委賣過程中,真正所有權人B看到網頁,B很生氣,說這個房子並沒有委託給我們賣,為何我們可以進出等等,說要告我們。調查中A一直說沒有關係,他會處理,結果是A謊稱B是他親戚,一連串的欺騙,導致B要告我們。 民事協調過程中,B主張我們對於他房子委託上架這件事情,有精神損害等等,二月與我們協調達成和解,我們有小額賠償。(A在被告協調過程中,自始自終都沒有出現。)  最近又收到法院通知,內容為B告A背信,傳喚要我證人,我疑問民是不是已經達成和解,怎麼又來這件事,是否證人會變成被告?還有民事達成共事,是否刑事不適用?

你好:

公司、你與B已經和解民事部分原則上要受到和解契約之拘束,無法再另為請求。 委託銷售契約係A與公司訂定,理論上你們不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問題。 背信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偵辦不會受到和解之影響(頂多從輕處理),B是否委任A處理事務,你們若不清楚,理論上不會有背信罪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或教唆、幫助故意,不會構成刑法第31條、第342條背信罪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幫助犯,以證人身分出庭,只要據實陳述即可。惟若真的有犯罪行為,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2 21: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您與B先前所達成的和解,是在處理民事賠償的部分,僅能限制B再另外針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也請注意在先前和解的條件中要明確載及「拋棄其他民事上請求」或類似的字句)。 另外,刑法第242條背信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知罪,並沒有辦法在和解程序中拘束對方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因此B是有可能另外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 至於偵查庭目前以證人身分傳喚您到庭,代表B目前還沒有將您作為被告而提出告訴,但未來是否會再將您列為被告,須再看B個人的決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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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6-12 22:07

民事和解並不會妨害刑事告訴,受害人仍可提告刑事,尤其背信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時表明不追究,受害人再提告,偵查審判機關仍應偵辦追訴。但B應是針對A的犯罪行為提告仲介只要未與A共謀犯罪,單純被A矇騙並不致構成犯罪,若遭傳喚為證人,只要據實陳述事實經過即可。

ming 105-06-12 00:19

使用法院外的公佈欄所公佈的判文

FB上公佈並明確指出被告身份(不包含個資與照片)

請問各位大律師

這樣有觸犯法律嗎?

因為我國雖然係採秘密偵查,但審判係公開審判,且判決書事後都有公佈,除性侵害案件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案有必要隱去當事人性名外,其餘判決書在網路上均可查得,因此,應無所謂侵害隱私權。 如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2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這麼做,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可以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但是,若對方提告,您亦須花費相當訴訟時間、委任律師成本去處理這件訴訟,即使您不起訴,也要耗費一番心力,實在不建議您招惹不必要之麻煩,且若對方非公眾人物,其實也有遭起訴之風險,訴訟沒有一定,屆時尚須面臨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的問題,您需詳加考慮清楚所有訴訟風險,再做出決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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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愚 105-06-10 08:51

1.  樓下承租人 白天晚上 深夜凌晨 不斷敲天花板 拍打我家大門

我以監視器加麥克風進行蒐證

合計今年1-3月 被告共敲天花板2177次  拍打大門45回

蒐證的錄影(錄音) 檔案

今年4月 我已經對他提告304強制罪並檢附證據說明書及錄影錄音檔案

今年5月12日已開偵查庭  當場已對事務官說明 蒐證設備及蒐證方法

 

但是被告必沒有停止敲擊天花板拍打我家大門…

我準備第二次提告他  證據為4-6月的錄音錄影紀錄

請教律師 

第二次提告 須把第一次提告的相關資訊描述嗎?

這樣一來 檢方會不會併案處理? 併案處理後 檢方會不會重新調查證據? …..

到最後  判決時間會不會因此而拖延了?

還是說  第二次提告  單純的以4-6月份證據做個別提告比較好?

我的希望是  第一次提告 法院能早日宣判

第二次提告能對壞人「加重其刑」

請教律師  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0 11: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第一次提告的部分既然已經有案號及股別(105年偵字第xxxx號x股)的話,可以依「追加告訴」的方式再追加於同案號及股別,就不須要再特別針對第一次提告的部分詳述了,因為承辦檢察官手上都有資料,而這部分的話就會併案處理。 併於同一案件追加告訴的話,檢察官應還是會傳喚對方到庭說明;而另行提告的話,由於還要再經分案的程序、也是需要檢察官傳喚到庭說明,後者時間可能會比前者還久一點,因此建議用追加告訴的方式併於同一案件內,會是比較符合訴訟經濟的。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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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105-06-10 07:10

各位律師,您好!

因目前有民事官司訴訟中,因法官請我收到被告答辯狀後,再提出書狀。因我預備提出的書狀證據裡有個人信用資料,是否可以不讓被告閱卷我的信用資料?如果可以,需要怎麼提出申請?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10 16:57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法院請求遮掩該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披薩 105-06-10 05:09

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前幾天家母收到,警察通知單,告知日期到警局接受調查,家母覺得奇怪,未到日期前,先至警局了解狀況,警局偵查佐告知,家母與外婆被通知有偽造文書侵占,但,通知單上,並沒有註明是被告,或證人,關係人,經家母與偵查佐聯絡後,才知道舅舅告家母與外婆盜領外公存款,問題來了? 這事件大約在2年前,外婆與舅舅在鄉下緊鄰居住,但並無互動,4年前外公患老人癡呆無法自理,因為祖先牌位是供奉在舅舅家,但舅舅家並不祭拜,外婆索性請納骨塔人員將牌位移至納骨塔讓專人,定時祭拜,當時因為外婆覺得,這是外公楊家的事,所以應該讓外公盡一份當子孫的孝心,所以請家母帶外公存褶去提領相關費用,因為配偶,我外婆並不識字,家母代領,舅舅就憑這點,要控告家母與外婆,偽造文書侵占,請問,這案件能成立嗎?還有偵查佐告知,外婆到時也要去警察局,接受調查,辦案警局在臺南,外婆已移居台中,外公也於一年前過世了,外婆年紀已86歲了,有心臟支架,輕微帕金森症,這樣還要舟車勞頓的去一趟台南嗎?,這張警察局通知書有這麼的有效力嗎。    煩請解惑,不勝感激。

你好:

若當初提領時外公因老人痴呆症已經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為無行為能力人,外婆、母親持外公存摺提領款項,可能會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盜蓋印章、竊盜罪或詐欺罪,重點在於外婆、母親提領款項是否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若提領款項全部支應外公之醫療費用生活費用,可能會被解讀為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但味精外公同意,代外公簽名或蓋印章取款,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問題。 可直接在網路再查詢警察機關之聯絡電話,與承辦偵查佐聯絡,詢問相關事宜,原則上要到場配合詢問,以免多生枝節。 建議把相關事情之始末整理成書面之答辯狀提供給員警,以免掛一漏萬。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0 11: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來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罪成立個重點在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依您所述事實,顯然並沒有「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因此難以論究侵占罪。 至於外公名下的存摺,其所有人既為外公,除非經由外公同意,否則僅有外公本人持存摺至銀行取款,如果未經同意的話,的確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的問題,因此關鍵在於當初取款是否有獲得外公本人的同意或授權,此部分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為之。 建議要依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到場說明,以免日後可能導致拘提的效果。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黃國政 (Sam) 105-06-10 16:56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警察說明不便前往,將來可能會移到台中地檢來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0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警局說明目前外婆年紀大,且人在台中,請求在台中市警局接受詢問,建議您可考慮於前往警察局或地檢署接受檢訊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並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菜圃 105-06-09 16:19

我於3/25日車禍,但驗出酒測值0.2我跟警察還檢察官都表示我無喝酒,提出一些相關證據,最後去地建署開了簡易庭檢察官有發不起訴處分書文件給我,內容大致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然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我想問的事...這代表我刑事部分為不起訴,那行政部分的罰單還需要繳嗎

我真的沒喝酒但因為這件要繳一張罰單認為很冤望,這是只不用繳的意思嗎還是只有刑事的危險駕駛沒是這樣  希望律師能替我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9 17: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代表刑事的部分沒事了。

2、不過罰鍰的部分,屬於行政責任,兩者不相同,倘若您認為沒有酒駕,應該就該罰單提起申訴、提起行政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要撤銷罰單,應另行提起行政救濟途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ei 105-06-09 14:51

律師們你好,我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問題想請教:我去年9月10月曾用女友的帳號在大陸掏寶購買大約2次電子煙相關產品,其中一次賣家在我無購買情況下多寄了兩罐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油給我而被海關扣留了,因?我當初也沒購買,所以其他東西收到也沒缺什麼也不知道有賣家自行寄送的煙油被扣留,相隔大約3~4個月女友收到了桃園航警局的傳單,我跟我女友去做了筆錄,航警局的警察拿了我被扣留煙油圖片問我是否我購買,因電子煙相關產品我女友當初有留我的姓名給賣家但我女友忘了,賣家是以我的姓名出貨到集運站跟我女友購買的東西一起寄來台灣,做筆錄時航警局警察問我為何煙油貨單是我的名字?我跟他說我也不知道,但筆錄做完我女友有想到好像有給賣家我的姓名,筆錄中我們解釋確實沒購買電子煙油並附上當初掏寶購買的交易明細想說沒事了,但在昨天收到了桃園法院的傳票要在6月13號下午開庭,我是被告女友是證人,想請問律師們我該怎麼證明清白,假如我無法提出證據,我會被怎麼判刑呢?這真的很冤枉,對方不曉得是怎樣的心態自己寄來,我真的是有理說不清,希望請律師們幫幫我,還有我和我女友可能會面對的刑責,真的很擔心,拜託了,謝謝。

你好:

可以請女由提出答辯狀說明並非實際行為人,且並未購買含尼古丁之煙油。你出庭作證時,據實陳述即可。 輸入電子菸(不含尼古丁)可能會違反藥事法、菸害防制法,會處罰鍰。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7753328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朝緩起訴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0 01: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須前往地檢署開庭,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於前往地檢署接受檢訊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答案,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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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nencefan 105-06-09 10:36

有個朋友的朋友

透過朋友的影響力,向大家遊說拿錢給他去短期使用(說是投資),但他付我們利息

一開始都會給,也簽了本票給我們,前面的小錢時間到都會連本帶利還給我們

後面就告訴我們有更大、更好的投資,要我們再投入金額

我們也都投入了,因此全都中招

不但利息沒回,連人都沒辦法約出來碰面,卻是一直掰故事拖延

到現在也一年多了完全沒給過錢了,起初還很相信他,結果最近才發現他是慣犯,身上被告的案件也十幾條,從十幾年前就有了

好像沒任何一條告成功過,真的是詐騙界的老手

在這期間就是會發一些要「開始」給利息的訊息

但都是空包彈,不然就匯個1~2000元,像在給乞丐,基本上大家被騙的金額是快8位數了

請問這構成的犯罪是詐欺嗎?會成立嗎?還是適用別條的法律呢?....

你好:

要看對方是否有依約定從事投資,若只是以投資名義誆騙你們投入資金,實際上係其私自挪為他用,會構成詐欺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若真的有從事投資行為,只是因為投資失利,無法依約履行或造成損害,則要判斷有無背信之犯意及行為,或只是單純民事糾紛。若屬於民事糾紛,可以請求履行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小烏 105-06-08 17:31

請問如果是公家單位的人員,可能是長期聘僱,如工務部門、清潔部門等。1、如果有二手菸影響別人事件,依民法第186條請求賠償時,但並不知道對方姓名,且應以誰為被告

 2、民法第186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的「救濟方法」,在該類人員二手菸事件中,指的有哪些?

 3、又,如果「行為地」是在公家單位土地範圍內(單純空地,沒有是否為吸菸區問題),造成鄰居的二手菸事件,「救濟方法」是否又有所不同?可否申請國賠?算不算國賠法第3條第1項所指的: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4、如果是在上述土地範圍內說髒話(閒談內容、非罵鄰居)、大聲說話、看影片等發出音響情況,處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應如何排除?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8 19:14

您好,

 

1、應以行為人為被告,您需知悉該吸菸者之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才有辦法提告

 

2、可對其請求損害賠償及禁止其在該處繼續吸菸。

 

3、本案不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

 

4、您應另行報警處理,由警方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行為人進行開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郭郭 105-06-08 16:20
您好,如果已經拍婚紗也公開宴客了,但沒有辦理登記 這樣是否還需要簽什麼切結書,或是分手就好? 這樣會不會被告詐欺或是其他衍生的問題?
黃國政 (Sam) 105-06-08 19:42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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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乙 105-06-08 15:58
於104/11/22,本人開車 前方綠燈 機車都已前進 我放開殺車 不小心碰撞前方機車屁股,對方原地倒下 我立即下車察看,詢問有無受傷,要報警,對方表示不願意報警 我又問是否叫救護車,他也不願意,只要求我給她2000元就好,當下我也想說真得沒有什麼,就寫了張紙條『本人於什麼時間 地點 擦撞對方機車屁股,阿婆堅持不報案 給於2000自行就醫。互相簽名,隨後她騎著機車跟我至前方提款機 領款,還要求我兩個禮拜後將紙條還她,我當然表示不可能。 同年12月,又再打給我(但不是用她自己號碼),又跟我要求要拿回紙條,我當然說不可能,她就很氣憤掛下電話。 我於105/3/1日(事隔大概三個多月)。接到阿婆來電表示:(以下台語)我沒錢了 快死了 身上錢都快花光了 我要請點錢來用啦,當下我很傻眼 但當時想說確實有發生那件事 就和她約至警察局,事隔多月 我也記不清楚 事發日是哪一天 警察也說就講個大概,對方即表示2號啦,但是晚上回家我確認日期為22號,隔天和他們(阿婆/和他兒子)前往警局做更改。 3/2日我也立即去保險公司辦理出險,我保的是乙險,其實我真的很有誠意配合對方了,之後相關部分就是他們要提出證明了。 差不多兩個禮拜後,他們理賠不過,他們竟私自去警局把事發日更改為2號,警察也沒有通報我,他們又再去保險公司找我的理賠員,當我接到電話通知 我完全不知道更改日期這事,之後對方兒子有來電表示 希望我能配合他 更改日期 好讓他在去理賠看看,我表示不願意,我不會去更改成假日期,他說:這當中 我不會跟你索取任何費用 一毛也不會,我只會針對保險而已,之後這當中 他的話就轉去表示:我認識很多人 我人脈很廣 嘉義警察局長 就認識四個了,去澎湖玩 報我的名字 警察局長還會開警車載你玩,希望我跟他當個朋友 好好的幫他,還表示保險金下來 我要多少 我開口,我表示我不可能拿他一毛錢,他只回:配服你 我真配服你!如你無法配合更改日期,那就走法院。(這些都有錄音) ※這為最後一次談話,大概在3月底。 我於105/5/14接到偵查庭傳票,於今天105/5/19開完庭 起訴定讞。 偵查庭前,當然也詢問很多人的相關經驗 上網查詢 免費律師諮詢,一半好一半壞,雖已做好被起訴心理準備,因為我也已打算花錢和解消災 因為知道對方的目的就是錢,開偵查庭時間 大概只花了10分鐘,連陪同的保險員也嚇到 怎麼這麼快 檢察官一進去詢問:事發狀況,我就說明 所以你就是有撞到 所以就是起訴了阿。 問對方:你要多少賠償金 對方兒子:原本130萬 現在我要再加100萬 總共230萬 ※阿婆這當中 一直大哄 你實在很可惡 對我不聞不問 什麼之類 (檢察官 還這樣讓她持續吼叫) 我是不太知道檢察官 是否有先問為主的觀念,還是急著想下班 (當時開偵查庭時間大概為4點初頭多) 覺得被告 可能就是犯罪機率高,完全不給於我說話餘地 雖然這當中,我也已抱好起訴的心情,但總有種無奈心情 法律是保護壞人嗎? 法律根本是以刑逼民
策劃 105-06-08 01:05

不好意思,請問

兩位成年人a男b女兩情相悅做出愛撫動作後

被b女男友c男揚言告性騷擾

想請問a男是否會被告

謝謝

小股東 105-06-08 01:27

只要對方想提告,那就會被告.
問題是會不會起訴及判刑確定而已.
對方告你還要冒被你反控誣告的風險.

策劃 105-06-08 01:34
回覆 小股東 的發言內容:

只要對方想提告,那就會被告.
問題是會不會起訴及判刑確定而已.
對方告你還 ... (恕刪)

那還請問判刑確定方面

小股東 105-06-08 01:35

都不一定起訴,哪知判決確定.
對方的動機恐怕是要錢.
揚言提告不過是讓你心生恐懼,願意和解.
倘若雙方成年,你情我願,就算發生性關係,要告性侵也沒那麼容易.
只是你要花時間走法院很疲憊而已.
不過,對方還是要冒被反控誣告的風險.
就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愛撫動作可能會構成強制猥褻,但主要是有無違反女方之意願,所以女方如何陳述是本案之重點,當然之後若雙方仍有一些聯繫,均可以作為認定是否有無違反意願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8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違反女方意願,為雙方合意之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除非違反對方意願,方有妨害性自主罪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Hsuan 105-06-07 18:05

    【傷害罪】我方被告
原告和被告工作上的接觸原告向被告借交通工具,被告不借他人,原告則對被告產生不滿,原告多次拿出電擊棒在被告面前挑釁被告有打電話向妻子求助有人要找他麻煩被告妻子則有打電話向警察局報案在警察人員在趕到現在前原告則直接持電擊棒有按下開關作勢要攻擊被告被告工作性質持手上現有的鐵鎚反手要敲下電擊棒不慎從對方頭部耳部的中間敲下去原告拿ㄧ桶油從被告身上潑過去原告不甘願被打則在ㄧ次持電擊棒要電被告過程中被告則ㄧ直跑給原告追被告在害怕原告的情況下拿起石頭砸對方胸口想讓原告無法接近被告
上個禮拜開偵查庭 被檢查官以傷害罪起訴因原告拿出被告持鐵鎚的照片檢查官就當成證據可是被告本來工作上的工具就是鐵鎚而且是在案發前拍下的請問現在被告空口無憑的情況下該怎麼做?

可主張正當防衛,另外是檢察官必須要去證明被告有罪,不是被告自己要去證明自己無罪,而檢方如無法提出當時攻擊的工具,也無證人或監視畫面做為證據,甚至可以否認有攻擊的行為,不過如果偵查中就已經自己乖乖自白的話,那就比較難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依據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7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您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與雙方之筆錄內容,再針對證據,加以撰擬準備書狀及答辯書狀,聲請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以利您爭取無罪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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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7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您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與雙方之筆錄內容,再針對證據,加以撰擬準備書狀及答辯書狀,聲請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以利您爭取無罪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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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6-08 05:12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尤其許多逗點符號的省略(?)...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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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森 105-06-07 11:57
各位律師好: 楊女仕為鬆筋spa會館店長 吳女仕為消費顧客 吳女仕於2015/05/09前後來SPA會館體驗四個課程,在最後一次體驗後,感覺到左手起床後疼痛。事隔一個月後,來會館諮詢楊女仕,認為左手仍就疼痛是因為做最後一次課程後,由SPA會館課程所引起的。但是楊女仕認為不能單方面認為是由課程所引起,意見相左,起了糾紛糾紛點:楊女仕當初認為該課程只可幫助身體做舒緩,而且只是做身體上的按摩,並無做任何侵入式治療,而且都有跟客人告知該課程並無醫療效果,只可舒緩身體不舒服部位,怎可貿然斷定是因為體驗課程所產生疼痛,有錄音當初諮詢對話。 前天2016/05/04我媽(楊女仕)因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傳票,為業務過失傷害,列為被告,但不確定是否為該起糾紛,因為我媽在過去從業過程中只有該起糾紛。 想請各位律師給予意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2:01

您好,

 

1、對方提告檢察官就須進行偵查,並不當然表示您母親一定有罪。

 

2、實則,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傷害係因您母親所造成,開庭當天您母親可詳細向檢察官解釋提供告訴人之spa課程內容為何、按摩之手法及部位等,以釐清傷害之原因。

 

3、可委請律師擔任辯護,陪同前往開庭,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Kkocycat 105-06-07 11:55
我是「香港人」,被告是「台灣人」 有關詐欺事宜,現想作出控告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968095
嘉耀 105-06-07 11:16
我最近因為網路罵人被告,可是我當初罵的時候我並沒有指名道姓的罵那是個遊戲裡面有10個玩家我當時打了一句話說:你媽有生腦給你嗎?
老頭 105-06-07 11:15
被告王先生聲稱自己是因為看到報紙的貸款廣告,所以把自己的正本證件都寄給對方,所以後來資料被當成人頭,一開始王先生他有跟我們(我和另外一位受害者)私底下和解,希望能以每個月幾千塊,來還我們受騙的金額,但是王先生匯了2個月的錢之後,就開始人間蒸發,不管是電話還是簡訊都連絡不上本人,不知道之後要怎麼處理呢?
蔡R 105-06-06 09:59

不知道去哪尋求協助,希望各位大大能夠伸援手,解決小弟疑問

小弟家母,在今年出被詐騙,冒充公務員,騙了大部分積蓄

經過警方協助,已將車手繩之以法,但經過一兩次偵查詢問後,上個月開庭審理,上周收到刑事判決書,判了車手不到1年半..在審理後,有個好心的通譯官跟我們說可以去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們也去提起了..但收到判決書時,竟同時收到刑代民申訴駁回..理由是須在判決前就應申請..我心中真的很OS

而且刑事部分,上訴還必須在10天內完成申請

為什麼法律對被害人的限制這麼多, 請問我現在可以巡哪種途徑,要回我們被詐騙的錢..

被告年紀只有20歲左右,不靠自己賺錢靠騙60幾歲的老人..而且刑度還這麼輕..我真的很氣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6 1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在一審判決確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對方若沒有錢,即使勝訴,強制執行,也只能換到一張債權憑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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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6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在一審判決確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對方若沒有錢,即使勝訴,強制執行,也只能換到一張債權憑證;亦可同時撰擬刑事上訴狀,委請檢察官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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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 105-06-05 20:35

我錢被騙,我只知道介紹的人和總公司,我也已告民事,可是擔心移露掉要是介紹人和總公司中間的第三者把錢拿走,那我現在想要增加這些第三者到民事中來看是誰拿走我的錢以便求償,我想問就時效的問題,時效二年之前我已提民事,在同一案增加第三人被告時,已在時效二年後,對第三人的求償還能成立嗎。

你好: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若你之前就知道何人係賠償義務人,會有2年請求權時效之問題,若現在才知道,就以知悉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惟時效抗辯要當事人主張法院才會審理。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55規定聲請訴之追加,若法院許可,就可以在本件訴訟程序一併請求。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5 21: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時效是個別起算、個別中斷的。

2、倘若您早就知道該名被告,但是超過2年才提告或是追加為被告時效仍然完成了。反之,則否。

 您好:有閞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5 22:28

二年請求時效是從知悉該第三人有賠償義務時起算,並非一定從被騙時起算,可先追加第三人為被告,若已罹於時效,也需該第三人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才會列入考慮。

15K少年 105-06-05 03:42

律師好 . 目前還在偵查室階段 刑事 

小弟21 . 女方發生關西時15 提告時16

小弟目前被前女告妨礙性自主

事情是這樣的

前女因為不滿我借錢給友人 . 然而不送他生日禮物 

我對他說 等友人還我錢我在買給她 . 後來也因為這件事情鬧到分手

他目前對我提告 我也到地檢署報到了

他對我提告妨礙性自主 . 目前有一位男性也跟我一樣被提告 強制猥褻

而我被告強制性交

我被檢察官詢問 對女方有沒有強制性交 我回答沒有 

女方說我威脅他 不跟我發生關西就拒絕當"朋友" 詢問的時候我承認發生關西

我是承認說 這樣下去我們關西沒辦法維持

過沒多久之後詢問女方願不願意發生關西

他並無拒絕 而是沉默不語 而他也上我車子 

我這樣被告會成立嗎?

女方沒有留下任何紀錄

我這邊也只有一些LINE的紀錄並不完全

如果律師們有需要聊天紀錄幫我判斷的話 方便+LINE : akinesia

人家說談和解的話是強制認罪 我一直在猶豫要不要跟對方和解

因為對方提出30萬元 他也沒有採集 精液 唾液 也沒有驗傷單 

我知道跟未滿的發生關西一定有罪 ! 但是困惑我許久 下一次開庭要測謊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麻煩各位律師幫個忙 ! 萬分感恩

另外開庭的時候請律師很貴嗎? 聽說好的律師打一場6萬元 ...

做學徒沒有這麼高的薪資可以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