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律師,先在此感謝回復,因為你們的回答真的對我們很重要
目前家中狀況是這樣,家中爺爺過世後,目前正在討論遺產(不動產、現金)
爺爺有1個兒子(長子(兄)與3個女兒(妹妹)(都已經嫁出去,且之前都沒有負責撫養責任(如金錢支援、勞力等等),還有奶奶
想詢問的問題有以下幾樣,在煩請律師能協助盡量幫忙!感謝您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6.想詢問分配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不動產,將每個不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不動產呢?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以上問題很多,不好意思,再麻煩各位律師協助!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