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名稱:學校同學的嚴重衝擊
時間:2015.01.28 晚間11左右
地點:雲林縣某所高中 一年級某班 某社群網站班級社團
事件人物:A同學、阿光 (隨機的化名,並不代表實際姓名)
事件源由:
阿光去跟班導反映A同學持續不斷的不禮貌回應及言語,後來班導找來了A同學,也找了些過去與阿光不是很愉快的同學們,來問問同學們的感受及不滿之處,班導問完後,便找了阿光,對阿光說出了同學們的感受及不滿。
隨後,2015.01.28 A同學在社群網站留了言,如圖 (已經過保護處理,原圖保存著)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zQNgqBR8ux1dkhTMUNJUHQxX3M/view?usp=sharing (本頁無放置病毒)
文章如下:
同學啊
我知道你沒溫暖很難過
所以喜歡四處尋溫暖
但是你要不要自己檢討一下
為什麼沒有溫暖
其實有一些根本不是我們的原因
而是你自己的問題 然後再把錯都丟給別人 以為自己都是對的 最厲害
自己被討厭就一直說是自己無法避免的疾病而不是你個性的問題
而且不管是什麼大大小小的東西都去跟老師一直反應反應反應反應
連我在旁邊看都覺得煩
還自己會忽略自己的問題直接跳到我們的再一直放大
同學我們相處只有一年所以我覺得大家快樂就好 不用在那討厭誰
但是像你這樣的個性啊
真的快去改一改我是為你著想。
不然真的到哪都會被討厭
而且不是你疾病 而是你自以為的個性
還有喔 關於你跟我說你不想繼續去追究中午的時候吃一口飯問公民老師一題,到12:35還不放美麗老師去吃飯的事啊
林北記恨到現在啦幹
雖然A同學沒有指名道姓,但有影射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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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最後一句「林北記恨到現在啦"幹"」或者全文,會不會有侮辱、毀謗人之處?若有,煩請律師告訴是犯了什麼法條?萬分感謝!
2.其他同學的按讚或發言會不會有慫恿的嫌疑?是否有霸凌的問題?
3. A同學對阿光持續著不禮貌回應,縱使事情跟A同學毫無關聯,但由於針對性阿光的回應 例如:「全班就除了你不知道而已」、「不要老是纏著老師」等......不勝枚舉,對阿光的小動作也很多,導致阿光很不舒服也很不喜,此狀是否有霸凌的問題?若有,可否對此依法處置?
4.文中寫道:「其實有一些根本不是我們的原因,而是你自己的問題,然後再把錯都丟給別人,以為自己都是對的,最厲害」,此文對阿光很不公平,阿光在跟老師談話時,很多他們的論點阿光是承認的,阿光表示很多是他的過失、錯誤,阿光也表示會盡力去改正大部分的不足 (除了少部分阿光表示保留態度,因為有些許不合理)。然而A同學卻胡亂下言、散播此訊息,我認為是毀謗罪,若是,犯了什麼法條?可否對此依法處置?
感謝律師們的貴手相助~在此獻上萬分感謝之意!
您好
如果對方不常回家
你可以訴請離婚
至於稅務問題納稅義務人是對方
受罰也是他要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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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大約於半年之前,本人與另外三位網友(下簡稱朋友)於網絡上開了一個收費委托,內容是由買家提出要求而讓本人或朋友所繪制,當中並無任何強制要求網友購買的內容。
然而這個計劃公開之後,有幾名台灣網民公開於噗浪惡意取笑本人與朋友。他們當中使用到「畜生」、「該去跳101」等的字句,而當本人回覆詢問他們為何要這樣做的時候,他們只是用更過分的言辭侮辱本人,使本人感到極到震驚與受挫,該打擊亦使本人非常難受。
雖然想要作出提告,然後包括本人在內的我們四位,唯獨本人非台灣人而是香港人,對於跨國提告非常不了解,因此想要請問貴網站,作為香港人的本人,是否能跨國提告這種網絡糾紛?另想請問假如絕不和解,作為香港人的本人如需上庭,台灣的法庭會如何處理?是否能以攝像鏡頭的方式上庭?
還請幫助一下本人,不勝感激。
備注:所有需要的截圖和屏幕記錄,本人皆有保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具狀至高等法院,向法院釐清被告知相關犯罪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有人在FB發文:能讓一個女人去到他家丟石頭,已經是很便宜這位x賢先生了。而且也已經是二年前發生的事。現在又在網路po文:可見這位x賢有精神的毛病。
丟石頭就表示你這位x賢多麼可惡。讓人對你多麼的不滿。再笨的女人也不可能傻到一生幸福。除非網路朋友是白痴和你在一起。換封面。只能顯出x賢別在發神經。變態。酒鬼
之後發文的朋友也發了一篇:最近發現網站有個男人很會自戀,欺負過我的親人,常換他的封面照片,以為自己很帥,其實看他就知道卡到陰,臉蒼白,瘦又白板,好色,又愛搞怪,玩弄善良女生,在網站裝一副老實樣子給一些越南妹,沒老公,或者被老公打入冷宮的女人,和他們搞愛昧,這種男人我最看不起,為何他不去照照鏡子,為什麼他會離婚,很多女人最後遠離他 因為那男的實在是爛貨一個
。又留言說那男人人面獸心的白色恐怖看了就噁心。
請問這樣算公然侮辱嗎?
B的行為:B方經過臉書私訊以一般大眾髒話字眼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私訊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應非屬公然,謾罵內容如涉及侮辱,因非屬公然之方式,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A的行為:非公開的社團?仍屬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應非屬公然。A方擷取對話內容為圖片,張貼在臉書非公開的社團,對話內容為"B方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之文字,則A方公開"B方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之文字,A方不構成犯罪;上述行為非B方所為,是B方亦不構成犯罪。
公然侮辱罪似乎是不構成,誹謗罪要看B方傳述之內容作認定。人格權受侵害,可主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訴訟緩不濟急。
被告雖目前不無法特定,但檢具可得特定被告之相關事證,提出告訴。但上述分析後,如構成犯罪可能性不高,似不宜貿然提出告訴。
也許洪律師不太清楚我的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我稍微解釋一下
在臉書社團內有分為公開社團跟非公開社團兩種
公開社團是內部資訊全部為公開狀態,簡單來說就是即使非社團人員也可觀看(路人甲)
而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是,只有社團內部成員才能瀏覽
如果照這樣來看非公開社團屬於非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話(順帶一提此社團人數為4000以上)
這樣是否只要在非公開社團內"公開"侮辱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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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再請教一下洪律師
基本上誹謗罪個人理解的定義是這樣,「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但就B方對A方謾罵之言語來說,B方使用的是大眾化的三字經以及低能等字眼(麻煩在想像更高等級的,因為我實在不太想說出來,有損口德)....
所以就以上案例來說,尋求法律途徑是無法解決的嗎?
這樣是否只要以私訊對任何人說出不雅語言,是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想請問,我在自己的facebook抱怨工作事情,並且沒有指名道姓而以『某人』作為當事人的代稱,發文可見度範圍僅限朋友(並且將對方封鎖刪除)
內容如下
『 原來我請學弟幫我交教室借用單被某位攔阻並且不讓學弟交。只因為上面借用人寫他的名字,那很重要嗎?不重要~但是被別人爆料完後才發現他很會背後插刀還裝沒事,害我誤會學弟也害工作營差點沒教室可以借用。做人真的不要太壞心,小心會有報應。』
但對方透過共同好友來截圖我的發文,並且在自己的Facebook發文和附上截圖(截圖內容有直接公開我全名),發文內容為:『做事情不循正道又公然說謊要抹黑我,手法有點低劣粗糟啊』,事後又在line群組裡面說道:『那阻擋送教室借用單這件事情請說明清楚啊?有發生這件事情嗎?沒發生還敢在公共平台說嘴,簡直沒羞恥心』。
請問以上兩句話我可以有足夠證據告對方公然侮辱罪嗎?(我有截圖存證)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為告訴人,檢察官於偵查庭時會傳喚您出庭,若您不願出庭,可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為您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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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辱罵您之畫面擷取,作為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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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錄音不需要對方之同意,您應於對方破口大罵時,偷偷錄音,以利蒐集對方公然侮辱或誹謗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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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一個貨運行司機,妻子平時就照顧小孩,在12月25日當晚,因為了小孩是否出去曬太陽的事情與妻吵了起來,過程中因妻出言侮辱,我一氣之下回了一句那你回去,事發後,於隔天,妻趁我上班期間,把小孩帶回娘家,並無告知,至電詢問後,她說沒必要跟我說,問其回來時間,卻回不知道,要我慢慢等,等一些無期限的回答,以上電話對話均有錄音,請問問題如下
1.我是否該到警局做出哪些動作?來保障我是孩子父親的權力。
2.就算回來了,我想感覺也無法回到以前,因為我已經無法相信她何時又因為溝通不良把小孩帶走,所以如果要離婚,我應該怎麼做來保障我得到孩子的監護權
3以上過程,妻子是否已經觸犯哪些條例,那我又要如何提告或讓他知道。
你好:請問回國後才發現當初訂約時業務未給一天審閱期簽約,還能主張契約無效嗎?因為我是跟工會一起去的團體旅遊,所以跟旅社談好契約不分開簽,而是由工會名義代表簽訂。而簽約一開始其實就有瑕疵,當初業務保證保留20人以上機位並把行程製作成報價單,給我們十個工作天通知會員,但是等我們確定人數後,他卻說已把機位賣給別人了,反而要求我們改時間或是換別的行程(毫無誠信原則),但是工會旅遊的時間已經印在報價單上,所有要去的會員皆同意的行程內容,豈是說改就能改的,結果業務說幫我們換別的班機並以華航班機貴復興三千元為理由(未有證據證明是否為真)把當初口頭承諾給我們的1人免費機位,擅自給了領隊(航空公司規定團員滿16人即1人免費,本團34人,照理說有2人免費才對),而行程也和報價單不一樣了,雖然原本的景點有包在裡面,但是因為是在北海道(地幅廣大)旅行,所以我當初看中的是千歲進函館出可壓縮拉車時間的行程,但是新的行程卻變成是千歲進出(走回頭路)增加了拉車時間的行程,礙於工會人數眾多更改日期麻煩只好同意了此行程(同意原因是業務向工會經辦人再三保證行程和原本的「一模一樣」(但是事後證明有些行程本來是要入內參觀的,結果卻變成「車子途經」而已)然後簽約那天經辦人(工會在苗栗,我住台北,旅社是宜蘭的分公司)正要審視契約時,便被業務打斷強調他們是大公司不會有問題簽了契約(契約內違法收取信用卡手續費,行程表有記載不確定性法律用語,領隊違規,強要小費......等等)到了日本後領隊即以「封路」為由(不是不可歸責事由,也不知封路是真是假)就將第一天行程擅自推到了隔天,接下來每天幾乎都將部分行程推至隔天,推到最後一天時(沒有隔天可推了)甚至是兩天的行程擠在一天裏跑(其中有些景點完全沒去,行程表承諾的贈品也沒送)。領隊從第一天開始就嚴重壓縮了我們觀光的時間,重要的景點只給十分鐘拍照,停留最久的卻是免稅店(一小時!!)行程主打的觀光列車也被領隊擅自以人多不好買票為由換成路上普通的電車(有請團員舉手表決,但是沒算人數不知是否超過三分之二),而差價卻說只有150日幣,他不退差價並宣稱自掏腰包請吃冰淇淋代替差價,但是我問了餐廳人員他們說那是餐廳招待的,不知是否可告領隊詐欺?再者,業務與領隊皆有在經辦人面前咒罵我(我不在現場,是事後聽經辦人轉述)可告公然侮辱嗎?另外,若要告違約的損害賠償,需要在法庭上陳述以上落落長的理由嗎?還是只要挑旅社行程有重大瑕疵的部分就好了呢?麻煩解答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慮損失額度與花費之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兩相比較,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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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之犯罪行為及證據加以分析整理,以利檢察官起訴對方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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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請教一些問題。
1.家中么兒已經年滿28歲,且4肢健全,智商標準卻常常伸手跟母親要生活費,常說朋友家庭之父母都可以滿足其小孩生活富裕,因此也想比照其生活方式。但目前家庭根本無法供應他,父母親皆無工作,父親前陣子又發生車禍,需長時間回診做復健,家中頓失經濟來源,現因么兒常拿不到錢就要打罵母親,因此母親受到驚嚇不敢再回家,可他卻還不放過,轉找大姐詢問母親下落,大姊說不知卻反遭恐嚇與言語侮辱,甚至動手打人,大哥也是因為么弟當初要拿刀砍殺而搬離家中,偶而回去時機車還遭潑灑黑油,可屋主是大哥卻因么弟的所作所為無法回家,等於說家目前被么弟霸占著,還揚言不准我們回去那個家。如此行為舉止我們應該如何面對?有什麼法律途徑可走?
2.目前父母與大哥同住可常會遭遇到大哥的言語羞辱,但還是得照顧其大哥家中女兒與大哥家中環境整潔、三餐,父親也因車禍關係行動不便都得靠母親幫忙才能行走,大姐與我又都有家庭需照應無法常常帶至父母身邊照應他們,遇到這種問題應該怎辦?或有何方式可行?
3.大哥其妻結婚3年後卻私自離家至今已有2~3年了。對於家庭也都不聞不問,想與他聯繫也都置之不理,這樣我們應該有什麼方法可以處?或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您好!
本人有疑問想請教!本人於去年十月與人合租公寓!但是本人於今年五月份因家庭因素無法繼續與他們同住!而搬離租屋處!而後來合租之友人以當初搬入時口頭上約定搬離者需找其他人替補!不然就要持續付房租到期滿!而本人也因此而一直持續繳交每月七千元之房租!『房租應付三萬六千元!七人分攤!餘額用來繳交水電費!』至九月份!而本人繳交到十月份時因本人已無力負擔!故先給與對方三千元!剩餘四千元沒交與對方!請教律師先生!本人無住在租屋處是否應該要繳交這些費用?因費用包含房租水電瓦斯第四台!請問我是否有法律責任?應該要付給對方這筆錢嗎?且對方對於我沒給與四千元這件事在臉書上威脅我要讓我被共同朋友笑話!且po文宣傳給週遭朋友!且有旁人在旁謾罵!這算是公然侮辱嗎?
律師你好,我來自馬來西亞,今年27歲,目前白天依然在學,感謝您撥空了解小弟的苦境。平時上課上班都已身心疲憊,真心希望能好好在寶島打拼,文章有點長,希望律師先生慷慨撥空解囊!
本人為某中小型保全公司夜班警勤(晚上7點 - 早上七點),因上星期聯同其他兩位晚班警勤與社區經理洽談本社區的計程車回饋金是否發放問題,從洽談到爭論的過程中連帶許多保全業法問題,勞基法問題,但因社區經理態度強硬,堅決根據公司過往決定把計程車回饋金挪入保全公司的公積金,雖說是公積金(公司無設福利金),但職員都不能使用,經理說公積金用於購買公司的用品(文具或其它屬於公司的工具用品等等),本人向其他保全公司的職員詢問後,大多都把計程車回饋金當作是全體社區員工的小費,所以本人覺得也許這是公司的權利,也許幫客人叫計程車屬於職務內容,費用已模糊含在薪資。因為每個職員每個月都可分200-500,長久算來是一筆個人生活補貼,每個月約有3000-5000,公司有7個社區,我覺得如果都讓老闆“ A ”去,會讓我們公司職員的福利從無到負,不知是否有爭取的權利或是這本屬於公司的收入?
在爭論過程中,有提到我們警勤的加班費,我們是一個月休5或6天,薪資計算為月天數減休假天數,一天上班12小時,日薪資NT$1280(薪資單無列出詳細總薪資計算方式),我不是很確認公司是否有報備主管機關核備以適用勞基法84之1條,但較大機率有,當初勞僱契約上有標示工作時數為12小時,但有幾次因其他接班警勤遲到或曠職,導致工作13或14小時,且第二天也必須準時上班,這樣可算加班費嗎?經理當時的回應是保全業不適用勞基法,所以無加班費。爭論過程中,另一個警勤有問到經理我們有沒有什麼獎金,還打比喻說之前對面的保全公司就有向他們的社區委員爭取到一個月薪資的年終獎金,經理是否應該要為我們爭取,經理就說我們大夜班都很閒,工作量較少,熬夜不是藉口,還想有什麼福利?
在爭論20分結束後,經理當晚在公司12個成員的Line群組上說一些之前晚班的警勤(我到職前)的缺失,又說離職單已放櫃檯上面,有需要的人請自行影印,第二天更在社區櫃檯說我們晚班警勤很貪錢(有人證無錄音),這樣子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請問保全業是否適用勞基法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因我們值勤12小時並無安排總共一小時半的休息吃飯時間,我都會在午夜時(客人較少)在櫃檯上吃飯用平板看電影,與經理爭論前從沒被警告過,爭論後第二天就由我們公司總經理口頭警告,第二天已無再犯,但過後察覺員工規章裡有註明“禁止使用3C玩線上或聊天”,但平時日班也會在值勤時間在公司的Line群組聊職務以外的事情,感覺就是針對我們晚班,我是否可用此辯解來阻止經理對我單一罰錢?經理把我踢出群組後,在第三天吩咐其他職員查監視器並用手機拍下我當時吃飯看電影的照片上傳至群組,雖無指名道姓,但相片清楚可看到我的樣子,我覺得就算經理要佐證,也不能把我犯行的證據公開在line群組上,請問這樣經理有觸犯隱私法或其他法律嗎?(經諮詢其他做較久的員工,經理佐證是為了要罰3000,可能知道我們晚班萌生辭意,由於已有一個晚班警勤提呈離職單,可能面臨人手短缺,故查監視器佐證再上傳以達阻嚇之效)
在第二天時,總經理在電話要求我在上班前一小時前往總公司辦公室洽談,我說我白天有上課,如果提前一小時去找他會讓我少睡一小時造成晚上精神不好,可否請他晚上七點來社區找我,結果總經理以“公司命令”我一定要去。本人以為總經理想用懷柔政策安撫我們兩位依然在職但萌生辭意的警勤,結果可能因為社區經理是總經理的前妻,根本無責怪社區經理的意思,反而是用與事實不符的方式抹黑另一個已提呈離職單的警勤,勸我們不要被那位警勤慫恿我們“造反”,已有錄音存證。這樣子可否構成毀謗罪?
另外,公司如有報備主管機關核備,根據保全業法第 10-2 條,我已到職兩個月,都無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而且知道公司曾在年初已被檢舉一次,如果現在我沒有職前及在職訓練,我算違法嗎?或是公司違法?查了保全業公會,如要檢舉,必須佐證,請問必須要有什麼證據?
還有公司有聘請一個未滿18歲的日班機動警勤(總經理女朋友的弟弟),根據保全業法第 10-1 條第一項,該員工只有紙本簽到我又該如何佐證呢?
最讓我激動的是,昨天社區裡其他職員有用粘鼠器在垃圾桶附近抓到一隻老鼠並拍照上傳至群組,社區經理就留言“明晚燉這一只給晚班補。” 請問這樣子構成對我們晚班人員的公然侮辱罪嗎(有截圖)?
最後,萬分感謝律師先生的解答!祝一切順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亦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業者提出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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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對方是在fb公開發文(社團是有有限定人才可以加進去的,但裡面的人數做對不低於2個人,)說我疑似黃牛的行為,但是我不是,也把本名打出來(我本來就是用本名在賣),這樣我能告他,公然侮辱我嗎
事情是這樣,我在賣行動電源價錢是500,比原本官網貴
(事實是,我從我的貨源到台灣要加運費,我還有大陸購買的發票),我還不見得有賺到,原本只是好心想說多買賣給有需要的人,然後就有人說官網上賣345我賣五百太誇張,還有說我這樣是詐欺??外面露天網站賣500多含要運費,我賣500還要騎車送到你手上,他們這樣不是也叫黃牛,還是你也要告他們詐欺,但現在被公開還打出本名說我疑似黃牛,這樣以後加價不是就因為他這樣打會懷疑我的人格及買賣信用,請問我這種案子可以尋求法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