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因為過年期間前妻跟孩子在娘家期間有天晚上前妻不知道要去哪,把孩子丟在家裡給她媽媽,因為她們家每個都屬於沒什麼耐性的類型,可能因為孩子找不到媽媽而又沒人可以幫她(我那時已經在工作了)所以她就一直哭的緣故前妻她媽媽受不了就打她巴掌打幾下我不知道應該是打很多下力道又不小吧!我到隔天9點多10點的時候就突然傳訊息跟我說明天就把孩子帶回來,我就要他開視訊她就開(那時候她應該是剛回到家還沒發現孩子被打吧)我就發現孩子的臉頰怎麼紅成這樣還滿明顯的,我就問前妻她臉怎麼了怎麼紅成那樣?是不是被你媽打?她就回我打你媽巴掌拉就掛斷了,再來就又不怎麼接我電話了後來一天拖一天故意不帶回來到第3天我受不了我提早下班自己做高鐵下去帶小孩,還好我有去當地的分局請警察陪我過去帶孩子(我到樓下的時候我打給她跟她說我在樓下叫她把孩子抱下來她本來不回話我就有沒有聽到他就回我沒聽到)因為我開闊因警察也有聽到,警察就按門鈴她才乖乖地把孩子帶下來,回來之後我問孩子她有沒有被打她本來不肯說,過幾天才說出來還帶動作打自己說外婆說她不乖就一直打,看著那一幕我很難過......我打去問前妻她死都不承認還反兇我打給他嬤嬤電話給我封鎖,後來孩子一些行為讓我知道前妻有給她灌輸一些不對的事情叫她不要跟奶奶完叫她不要聽奶奶的話還跟他說爸爸很可憐()叫她自己一個在房間玩就好不要奶奶陪她,我覺得她灌輸孩子這樣的思想是什麼情況,他難道不知道這樣會害孩子將來心裡會出問題嗎?我真的很氣但我還沒跟他說,現在她沒但通電話快1個月了才突然傳訊息來問什麼時候安排讓她看孩子?因為我覺得孩子在被打之後心理受了很大的傷我還在尋找各種方法看能不能把它倒回正向,她若來看孩子到時候她看完要離開時孩子不就又難過一次,那如果他在跟孩子相處期間又教她一些不對的觀念那我要給孩子療傷導正她錯誤的觀念與行為不就又更加的困難.........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我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才好?我知道孩子也會想媽媽看她這樣我也很難受,但是又知道讓孩子跟她媽見面的話她媽一定又會灌輸她一些不對的觀念這樣等於更會害了孩子,在這兩難的問題間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忙我?我若暫時拒絕前妻那她若去提出我故意刁難她跟孩子見面的權益,這樣是不是對我比較不好?各位專業的律師們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我的孩子讓她不要再受到傷害?可以給我些意見嗎?謝謝.......
我跟前夫離婚已經一年。小孩監護人是男方。可是我從小孩出生就是個全職媽媽,接著在這一年當中,我有空就會到幼稚園去看小孩,小孩目前大班6歲,男生。但到最近的幾個禮拜,我想接小孩在外面過夜,幼稚園老師說 我不是監護人,要請監護人打電話到學校才可以接小孩。監護人跟我說 他這三個月不在台灣,如果要接小孩可以打電話給他的媽媽,請他的媽媽打去學校,可是他的媽媽拒絕。如果像這種情況,要更改監護人為母親。需要哪些資料嗎?小孩一直都很希望跟我住。可是那時候我是全職媽媽,沒甚麼經濟能力,所以導致小孩監護人為父親。我目前跟男朋友同居,他也知道我有小孩這事,也同意我把監護權拿回來,幼稚園老師說:小孩的作業都沒有人教,交回學校都沒寫...這樣小孩的學習能力怎麼會變好?我如果到法院申請探視權,男方不在場的話,監護人會變成媽媽嗎?小孩的意願..如果婆家沒挑撥洗腦小孩..小孩應該是選擇跟我。幼稚園的老師也說 小孩上學 常常再教室莫名的難過,問了才知道 小孩想念媽媽。小孩幼小的心靈已經受傷,我想把他接來我身邊照顧他,有甚麼辦法可以幫我。目前我待業中,我的生活目前這一個月是由男朋友支付。
再次感謝律師提供的建議,我只是一個很平凡的女孩子。經歷 經驗也不足。我只希望我的小孩能在我身邊,陪著他長大。我不希望小孩的童年 沒有爸爸 沒有媽媽,今天試圖打電話請幼稚園的同學媽幫我轉達 請小孩接聽電話,小孩依然不接。後來問了之後才知道 小孩的ㄚ嬤不給他接聽任何電話...很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 這也是我擔心的事情。可是我也不想說謊,我擔心我目前沒有經濟能力,無法勝任這次的監護,就算沒有監護。我希望男方的家人,別想剝奪我跟小孩原本就有的親情。在小孩面前,說他的母親是非,這不是教育他,既然婆家不喜歡我,也順他們的意離婚,不只是 婆家不喜歡才離婚,雖然沒證據,但是前夫有不好的壞習慣,但是 我有兩份單子 是家暴的單子,又好像不是3連單...只是一個紀錄的樣子。前夫對小孩 破口大罵的錄音,當初沒有錄,是想說 畢竟都結婚生子了,能好好溝通就好好講。可是結果卻不是我想的那樣,那些都不是很重要了,現在是比較擔心小孩在婆家,小孩也坦承他不喜歡男方的媽媽 也就是ㄚ嬤~只是...如果有必要 讓小孩出面,我想 小孩也會因為害怕而不敢選擇母親我吧= =
我該怎麼配合律師您 您可以怎麼幫我呢?謝謝您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及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給了之後一直叫我們簽下不合理的切結書(例如不能追討相關法律應該資遣費,只願意給部分他自己亂算的遣散費)
不簽,然後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就一直沒下文,快要到30日了,就寄出存證信函,對方收到之後一樣還是不給,開始說前幾個月有遲到早退所以要扣錢,跟我們追討薪水回來等。
今天一早備妥相關資料(已超過30日)提出檢舉(先前有先提出調解,資方不願意出席),也順便檢舉資方勞保報低的事情,下午資方就匯了一筆金額過來,少了5萬左右,原因是資方自己有員工手冊(從未看過也未公告)因為前幾個月有遲到早退扣掉了
後來打電話給桃園市勞動局相關承辦人員詢問,他說,他沒有不給你資遣費,所以不適用於勞基法第78條第一段罰30萬以上,只是少給,最多罰2萬。
想請教的是:
1.已經過了很久的遲到早退,不是應該當月結清?我們每個月都有薪資明細可以顯示未扣款,還有拿到績效獎金那些,也未收到相關逞處公告(其實我們是責任制,早到早走晚到晚走,他硬要凹部是他手冊裡面的上班時間)
2.這種亂給並且給這麼少的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難道政府機關只能開罰小小的兩萬而不是78條的30萬以上嗎
3.承辦人員一直說一事不二罰,同樣事情不會再罰他,建議我們走調解或是向法院提出訴訟才可能拿的到錢(也就是 他們沒有強制力要求資方要給錢)我想問的是,難道沒有其他約束力或強制力嗎
一、 覆 貴公司於104年12月11日傳真之催收函。
二、 本公司於先前電話聯絡時,已告知貴公司該款項已扣除,貴公司並於104年12月7日派員至工地協調,經查證 該款項已於104年7月25日該期請款扣除,並說明緣由如下。
說明: 事情緣由為公司發包清潔公司(xx企業有限公司) 承攬室內清潔及 貴公司(xx清潔有限公司)承攬室外清潔,雙方皆告知兩家公司屬互助關係,xx企業有限公司- 賴xx於104年6月工務所時,已告知室內外清潔有未完善,104年6月中旬 (xx企業有限公司 賴xx小姐)派員至工地改善 ,表示無法配合施作清潔,故當下告知,工地會安排其他工班配合交屋做清潔工作。
三、 於104年12月7日貴公司派員(xx清潔有限公司-廖xx)於工地討論,討論過程中表示,如工地人員有告知xx企業有限公司或xx清潔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任何一人有告知工程未完善事項,亦認同室外清潔保留款扣除事宜。
四、 工地人員告知說明為何扣除該款項,為室外牆面泥渣清潔,但(xx清潔有限公司-廖xx) 強調表示只負責清潔外露樑並無清潔外牆,經查證合約明細(詳如附件),如依合約所列 貴公司並未達施作該工項。
原本是在這篇回應發問...怕各大律師沒有看到..於是又新發一篇發問
請教各大律師..近日有許多朋友都收到違反著作權警察局的通知
收到通知就代表對方已經提告了嗎?朋友好多都有收到類似通知...
朋友打電話去警察局問..警察說是什麼用bt下載..
有些朋友連bt是什麼都不太知道..上網查知道大概是什麼意思
接到通知是去做筆錄的意思嘛~會不會說錯話反而更糟...
好像都是通知網路申請人(父母居多)去...可以他人去嗎?(如電腦擁有者..會家裡的晚輩)朋友都說如果父母去會不會越講越糟...
去的時候警察會不會問一些奇怪的問題...如何回答較好
看之前律師們的回覆都建議和解...
和解是請求一定請求對方取消告訴嗎?
如何確認和解的對象是正確的會不會和解完...同一事件...又被告
現在網路科技太可怕...朋友跟我說之後...詢問朋友有些都說沒使用電腦下載...
再詢問家中有使用網路的設備..唯一共通點都有用某品牌機上盒...
上網找一下資料才知道...電視機上盒看影片...好像也會侵權...
賣電視機上盒的人根本不會告知...太可怕了...有被通知的人已經好幾個...
沒被通知的也開始批批挫..我們認真看完各律師之前的回答
原來追溯期有半年..大家可能要等半年後才能安心...
麻煩各大律師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通知,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將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覆水難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去年我和老公因為家庭相處的問題吵架多次,有一次我很生氣,帶著小孩在外面飯店過夜,老公就報警說我要帶小孩尋短,最後我有到案說明也有社工到家裡關心。前幾天又吵架,事因我生病發燒,老公不想照顧我,我也不跟他說話,他打電話叫我媽來顧我,我媽來幫我打理好家事後我請她回家,小孩也睡了,老公下班看不到我媽留下來照顧我們,大發飆打電話給我姐大罵並要我媽一個小時內到,如果沒來就要死大家一起死(這對話也有在line裡),我在房間聽到後很生氣出來和他吵架,我比較衝動拿了菜刀丟在桌上說你殺我阿,你不是說要死一起死,他不吭聲,我很氣,拿起刀子在他的脖子說還是我殺了你再自殺,他把刀子搶走並報警,說我要殺他。
現在他說要離婚,他用這兩次報警備案的事情說小孩子監護權會是他的,我能有甚麼方法反駁呢?他威脅我和家人在先,他有犯罪嗎?我拿刀子說這些話我會被他告甚麼罪呢?
謝謝律師們回覆....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及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這些錢是我但是我是貸款來的開怎麼辦....事情是從103年1月2日對方以投資目的要求要先開立本票,然後也有簽借貸契約書,但是借貸契約書上寫的並不清楚,只有寫到「乙方於103年3月15日為期兩年要付低額利息給我,如兩年到期,雙方可再協議之約定。」前面利息匯都是正常,但是後面就開始有一兩期沒匯等等一直推拖,直到半年前,對方要求出來談,說因為種種原因投資失利,所以利息錢沒辦法給我,那他就幫我繳我的信貸,但是也是常常拖推說沒時間等等,導致我的信貸常常延遲或事都不繳,這也攸關於我的信用的問題!現在也剛好是兩年過後了,我也無法接受對方常常推託不繳或遲繳,我每個月底都要打電話給對方催錢,真的很不好受,我該怎麼辦呢?是否可以提告?但是我並不知道對方名下有沒有財產,金額是20萬,如果對方名下有車子或是妻子有車子應該有是可行嗎?盼望能早日解決信貸這部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蒐集對方與您電話錄音,製作錄音譯文,或蒐集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等證據,再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老家是透天厝,與鄰居是連棟,大家幾乎都是自住。遭祝融的樓層是既存違建。火警發生時,起火點屋主還對外稱起火點為他戶(我家因有申請消防局鑑定報告,故知道起火點是哪一戶)。
因我家經濟狀況不佳,故修繕時比價再三,也盡量選擇需要的部分才進行修繕,損壞的電器及用品則仍未重新購買。(修繕前我們也問過都發局,接電話的窗口口頭表示我們家的恢復修繕不會有問題)
簡易修繕完成後,因鄰居毫無表現負責態度,我們先透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解金額僅包含已付的修繕金額及待新購買的家電用品(總額未滿20萬)。最後調解後失敗。因鄰居覺得法官判定才有公信力,請我們直接提告,並且嗆我們搞清楚屋主是誰再告。(出席和解的是屋主兒子,與屋主同住)
目前此火警案件已移送地檢署,但因無人傷亡,我猜想應該不會有甚麼刑責。而起火點鄰居曾私下放話認識很厲害的律師,並告訴其他鄰居,燒到的地方是違建,我們告不贏;大部分鄰居也擔心提出告訴的話,違建的部分可能會被拆除。
想請問:
2. 鄰居的放話是否屬實?且若提出告訴,違建的部分就會被拆除?
3. 若要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除修繕及損壞用品費用清單(皆有單據)外,是否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一般精神賠償是否有合理範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遇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為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局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外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舉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以和解之方式減少損失,可能為上策,考量訴訟時間、繳給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以及日後破裂之鄰居感情,對方可能會一直檢舉報拆,以上成本,均須詳加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因家裡有哥哥,姐姐,媽媽, 我是最小的兒子.爸爸他長期以來都在吃精神科的藥物控制,因病發太過頻繁,所以也常常住進療養院
哥哥目前無業在做網路資金互助會,因我爸有精神病的狀況,他騙取了我爸財產也過戶蓋章,買了新房,爸爸去住也遭趕出新家
姊姊也因嫁人離開了家,也沒再回來過,只有少時間電話問候爸爸而已
媽媽也離開家不顧爸爸跟隨姐姐住去姊夫家,對爸爸的事情都不過問也不理會,也沒再回來過看父親.
現在狀況是我爸他又病發了,不停地刷卡買直銷東西,刷到銀行都來催繳通知,我爸本身有領身心障礙手冊跟重大傷病卡,只是他刷了債務沒人願幫他負責,我是最小的兒子在工廠上班我也沒辦法負擔那麼大,不知道該怎麼辦?
前天才叫警察與救護車將他強制治療去療養院,只有我跟我女友照顧他
哥哥姊姊媽媽聯絡,隔壁親戚聯絡哥哥姊姊媽媽幫忙處裡都一蓋不負責...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告他們遺棄?
怎麼辦我現在快急死也快哭死了,前天看到一個廣告說什麼薪水3~18萬的 然後薪水可以先領,然後就加他Line問問看,結果因為原本不敢給他郵局的帳戶,所以就跑到別家銀行去辦理新的戶頭,原本想說要開始做網拍,他說一張帳戶可以領3萬,結果我就寄給他一個了,之後才發覺被騙了,但想先從網路暫時把卡停掉然後到銀行辦理正式程序,卻已經來不及了,真的很後悔會相信那種騙局,只因為想做網拍卻把自己給搞成這樣,我真的太笨了,現在覺得心都碎了,感覺都快想不開了,我不想因為這樣把自己毀了,我有Line聊天紀錄和當初叫我寄東西過去的地址和電話,然後現在原本的郵局帳戶好像也被停掉了,之後辦理的那個是第一銀行,但突然自己發現資金異常的多,但都被轉走了,所以就快點把交易密碼給改掉,本來想說要跟銀行說我帳戶多了很多錢,但卻已經來不及了,已經被停掉了,現在那個人Line也不理我了,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從來沒進過警察局,我沒做錯過什麼事,但不想因為這樣而把自己人生都毀了,我現在壓力真的好大,我現在該怎麼先處理這件事,拜託我現在一份工作都沒有,想好好孝順家人而以,卻現在被騙,我真的好痛苦,感覺人生都沒希望了。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求職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函請求對方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成立略誘罪有困難,但實務上仍有少數案例會成立,仍要視您們的實際情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於1月30日在一家包包店購物,使用國旅卡消費,當日請休假,因為需要的商品店面沒有,但老板表示能夠幫忙調貨,提供貨號給她即可,極力表達可以先刷卡,當時以為是給個方便,因為要核銷國旅卡的補助必需休假,故便先行刷卡。
但後續提供貨號後,店家完全無回應,直到去電詢問,老板表示該貨號是104年春夏款的商品,已屬舊款無庫存無法調貨(事後在其他店面證實是104年9月製當,屬該品牌的秋冬款,截至105年2月都還有貨,有在別的店面自行購買),老板表示有春夏新款式時再通知去看,並以目前很忙有客人為有掛斷電話。
後續再也無回應,直到近期去電,提供同品牌另一款型號,對方表示幾天前剛售出,又希望我能去看其他的款式,目前依舊無法拿到想要的商品。
現在我只想拿到應有的商品,但對方均以推拖的方式,只希望我到店中去挑選,與原先表示會盡力幫忙調貨態度大不同,但店內真的沒有想購買的商品 ,此外個人要如證明未取得商品,因為對方並未開立證明,僅寫於店家的筆記本,註明預刷的款項,這樣是不是對我也不利,目前真的沒有辦法了嗎?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您好:
扣除您所提起上訴的案子,其餘已確定之案子(含提起再審)所判刑期加總正好是22年5月,但究竟應執行多長的刑罰,要由法院再另外量處,這就是所謂的「執行刑」,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所以您的案子應具體敘明狀況向法院聲請更正執行刑,然須注意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第2項之規定,您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而是應由您、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先撰寫書狀給檢察官,請檢察官協助您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檢察官即會依法再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
倘若您尚有其他問題,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我一ㄍA朋友最近有幾次請我幫忙去收取包裹 跟 因為A朋友告訴我他工作上需要使用汽車本來想找我幫忙租汽車給他做使用 可是我們雙方駕照都不見ㄌ 所以就請我幫忙問朋友看能不能幫忙租汽車(A朋友有支付一些費用給租車ㄉ朋友當傭金) 結果我就幫忙詢問租車ㄉ事宜跟找ㄌ有駕照ㄉ朋友去租汽車給A朋友使用 這樣持續ㄌ3~4次 然後突然警察來找我說我涉嫌詐騙 結果我被警察帶走說我涉嫌詐欺還有拘票還去我家搜索 到警察局後做筆錄時拿相片說這是我去領取包裹ㄉ相片 還有我打電話問租車ㄉ事情ㄉ監聽紀錄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包裹內容是什麼跟請朋友去租車給A朋友 A朋友拿車子去做什麼事情
就因為我太相信朋友幫忙做這些事情警察說我跟A朋友是一夥ㄉ 說A朋友是詐騙集團ㄉ車手
我就被送地檢署審判 但是檢察官最後把我無保釋放 手機扣押 然後就沒有下文ㄌ
從那天起我不敢相信任何人每天都在煩惱 一直每天都在擔心會不會被定罪
我想請教專業ㄉ律師們我接下來還會怎ㄇ樣??
我手機被扣押住 我工作上造成極大ㄉ不方便 不能聯絡 不能收發公司LINE訊息 我該怎ㄇ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會涉及詐欺之犯罪,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警詢、檢訊前,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前幾天接到一通高雄法院的電話,電話內容是希望我能夠出庭當證人。
事情是這樣的,
那次我遇到一個看似未成年的小女生,一次買了一萬五的點數,當時因為我們超商買大額點數的客人其實蠻多的,不疑有他,簡單做了詢問是否自己做使用的問題就賣給她了。
結果結帳之後,我看到她到座位區上,將序號跟密碼通過電話交給別人,我嚇到了,後來她又到提款機操作,好像又要領錢出來,我趕快上前詢問,我詢問她為什麼會要買這麼多點數?是不是遇到詐騙?
一問之下,她說她在網路上買東西,變成分期付款,對方要求她買點數做取消之類的,我很驚慌地告訴她那是詐騙的!!
當下我知道她序號密碼都給對方,錢應該是拿不回來了之後,我還是告訴她希望她去警察局報案,當時在場還有一位店裡的熟客也非常熱心帶她去附近派出所報案,後來那位熱心客人回來店裡,詢問之下,警方有跟詐騙集團通過電話,但是確定錢是拿不回來了,我也不確定警察是否有給那個女生報案三聯單之類的東西,事情就這樣沒下文了。
直到前幾天我接到高雄法院的電話通知,她問我記不記得之前有個女孩被詐騙集團騙了點數,還帶她去派出所報案的事情,因為我印象非常深刻,我覺得我當時沒有把關好害她受騙了,所以我對這件事情一直有點內疚 ,我當下立即回應說我記得這件事情,對方表示說,因為那個女孩現在被當成詐欺犯,下個月要開庭,她說當時超商的店員知道詳情,而且還有人帶她去報案,所以希望我可以出庭作證人...
我想詢問的是,是否有這樣的案例發生過?
為什麼上當受騙的受害人反而變成詐欺犯?
我出庭作證能幫到她嗎?萬一我要上班無法出庭我該怎麼辦?
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因為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各位大大好
我現在想承租一樓店面開間“沒明火”的咖啡廳, 也不烘培咖啡豆
我也有去查土地使用分區, 其實是連餐廳都可以開的 住四, 道路八米, 坪數少於40坪
這是一棟老大樓, 我的店面右邊是有開賣衣服的(中盤沒什麼人出入)
現在麻煩的是
雖然是店面,以前房東是把他當住家使用, 昨天我去拜訪管委時, 我其實是想問裝潢時間, 跟大樓打好關係
管委人不錯, 當時口頭說只要我的設計圖給他們看就沒問題
但今天打電話給我, 要我做問卷
而問卷內容是要我做兩個選項,就是願不願意給我開餐廳, 而且強制我晚上不准營業(這因該是我的讓步底線)
這問題來了~~
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開店一定要有問卷嗎?
我可以拒絕嗎?因為萬一問卷下來(不用想就知道一定拒絕)~~那我還能開嗎?
約在2月初,因為親友去香港出遊,並告知我可幫忙代買東西.
而本人某次網上看到,有網友說去香港必買禮品,黃道益活絡油,因此我看了一下拍賣網站,發現有很多人在賣.
我一開始以為黃道益只是普通的刮痧推拿油而我也複製其他賣家的文宣及圖並且上架 ,但我手邊根本沒有此商品 我本人也沒用過.
因平時忙於工作也沒時間去管理拍賣網站,過了幾日看見新聞說網拍賣藥可能會觸法,發現上架的商品黃道益,在台灣的拍賣網站販售好像是犯法的.因此我立即下架,並且告至我的親友不用代買了.
在此期間,我沒有主動聯絡任何一位買家,給我的銀行帳號,及收取任何一位買家的金錢.
但還是收到衛生所的電話 說我犯了 藥事法27 39 要我約談說明
想請求各位律師 談話應該要怎麼談 才能避重就輕 我沒辦法負擔那麼高額的罰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衛生局原則上仍會裁罰,惟若尚未售出,則可以向衛生強調並無獲利且不知法律規定,來請求從輕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事發經過:敝人在去年7月發生車禍,對方駕駛小貨車闖黃燈(此路口當下實測從黃燈轉紅燈僅2~3秒),我是綠燈直行機車,剛起步就被對方從車頭左側直接撞上,當時我人直接連車倒地有撞到頭,對方立即下車並報警。
調解過程:後續對方於2個月後提出調解,但當時我輕微腦震盪身體還是持續不適,於調解日前一個禮拜打電話至對方申請的調解委員會表示身體不適需延期,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員表示會向對方通知延期資訊。但調解當天該委員會致電給我問為何未到? 對方已經到場在等了,我立即向調解委員表示一個禮拜前已電話向調解委員會請假,對方表示未收到委員會通知延期訊息。
一個月後我使用市政府民政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申請調解,系統自動分派調解,調解當天對方未出現,致電對方提醒今日為調解日期,對方表示未收到通知也無法出席,並要求將電話交給調解委員會人員接聽,電話中調解委員向對方確認下一次調解日期,對方也同意且不另寄書面通知,我當下也以簡訊提醒對方調解日期&時間。
到了調解當天,已過報到時間仍未見對方報到,致電也不接,請朋友幫忙致電對方就有接通,且對方態度惡劣...對方表示因本人申請的調解對方地址及生日有誤,前幾日已自行來區公所變更地址及申請取消調解,並另至其它區公所再次申請調解,調解日期就在6天後。(但我馬上去問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員,他們說對方哪有權限可以取消我申請的調解??)
我對對方為何堅持一定要在該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認為有疑慮(此區公所既不是事發地也不是雙方戶籍地),隨即前往該調解委員會表示對方申請的日期我公司無法請假,屆時不會出席調解,請承辦人員當我的面致電給對方告知此訊息並告知本人即將提告過失傷害,對方也在電話中向承辦人員表示將索取本人當日調解未到之證明。
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第一次開庭對方就在庭上說謊,說他因為看到已轉黃燈所以加速通過,是我自己從他車尾右後方撞上,他認為自己有盡到注意車前狀況之責任,且對賠償有異議。
當下檢察官就有針對警察拍的現場照片及繪製的圖片說對方陳述的過程與照片不符,照片裡對方車損明明就是右前車頭。
他就又馬上改口說他因為緊張所以忘記事發經過,後來檢察官也認為我雖是綠燈直行車但未注意左右來車是否已消化完畢認為我有疏失,並建議我賠償金額需自行負擔四成,問我願不願意和解,我有同意,就在明天...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2.庭上同意調解後我有向檢察官陳述對方一直以來都堅持在某調解委員會,我認為對我有疑慮,檢察官徵求雙方同意後就安排第三地調解委員會,我想請問若到時對方仍持續態度惡劣且繼續說是我撞她的我可以直接說不和解嗎?因開庭時檢察官有說這次調解不成功就要直接起訴他,我該如何順帶提出民事賠償呢?
3.事發到現在已8個月了還是對騎車有恐懼,且後遺症頭暈延續到現在仍未改善時常影響工作,尚在複診中。對方不聞不問就算了,車禍至今我才跟他通過電話2次,對方每次態度都很惡劣,可以向對方提出精神賠償嗎?請問大約多少合理呢? (目前醫療+車損+工作損失大約8萬)
不好意思...陳述很多,感謝各位撥冗閱讀…
請協助解惑,感恩~
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圖片網址:http://imageshack.com/a/img923/3730/CMhRSc.png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 圖片網址:http://imageshack.com/a/img924/1386/cwwi6n.jpg),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
<補充一>2016/3/16 不好意思我不太會用圖片 所以我修改了一下
順便問一下 如何刪除如我之前重複發表的文章呢?
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車禍方發生在2016/3/11 晚上9:35 剛下過雨 路面是濕的
圖片資訊:前方為東方 後方為西方 單月份右側紅線可停車 左側紅線不可停車
雙月份反之
內文註釋:黑色字為客觀 藍色字為我自己主觀想法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在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當時我在網上看見某借錢網有個貸款廣告 於是打了電話詢問(接電話的是一名女性自稱陳小姐),她和我說一說貸款金額以及條件後,並解說貸款流程。
就是讓我先把身份正即第二證件影本和郵局金融卡即一家銀行提款卡放在牛皮紙袋裡之後到家中附近的超商等會有業務專員來收,但我等了差不多10分鐘後她打來請我使用某超商的郵寄服務,寄到台北的某郵業公司的營業所(這是我當下看顧客收執聯查的)。
隔天他們就說請我約個時間地點會請業務專員過來跟我簽約但是我等了非常久期間又打了非常多通電話 她都說專員在路上了,打到最後一通時她跟我說她們那邊雨下很大路都積水了所以改明天可以嗎?當下我看了看雨真的下蠻大的所以我也就相信她了,然後最後一通她和我講說隔天早上九點郵局就會開了,請我先看看自家附近的郵局在哪,並之後傳簡訊和她說地址我也傳了。
又隔一天我8:30時就到郵局等了但是之後打給她在9:00有接,她說專員在路上了讓我在稍等一下。 但我9:30打過去時沒接,當下就有點遲疑了於是我在9:30~12:00的時候都一直不停的打過去,之後真的受不了拿了存簿去刷才被櫃檯人員通知我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了,當下櫃檯人員也馬上報警了,之後到派出所時由於太過緊張又害怕,我在根警察錄筆錄時說我根本不知道為什麼帳戶為什麼會被拿去做人頭帳戶,而且做完筆錄之後我太緊張忘了拿三聯單。 我現在手上可以證明我無意將自己帳戶作為詐騙集團使用的證據有: 1.當時郵寄的顧客收執聯
2.通話紀錄(已經和電信公司申請了
3.當時傳簡訊的內容(但是她的沒回只有我個人傳過去的地址而已
請問我之後還要做什麼?該怎麼辦呢?我又會怎樣呢?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
簡單來說
你必須要證明確實是為了辦貸款
我先前手上一件因此不起訴
但前提是你要有明確證據
而不是僅有空口說的
這樣是不會被採信的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