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帶小孩離家出走快兩個月了
電話都不接回賴就是說離婚
打給老婆大哥他說如果我不簽字離婚老婆就不可能把小孩帶回來
起因我玩線上遊戲麻將大悶鍋儲值她覺得我在賭博
我家開餐廳的薪水3\4交給老婆
我儲值遊戲也沒有跟她多拿過錢
小孩目前一歲十個月了
我每天幫小孩洗澡換尿布跟小孩互動很良好
我老婆沒工作娘家也都是用租的
婚前她跟她大哥同住一間套房床只有一頂
有時帶小孩回去大哥那也是三個人睡一起
我無外遇無家暴
我與老婆都很愛小孩
我問過鎮公所免費法律諮詢
得到的答案都是子幼從母
現在我已經提起離婚訴訟了
想請問我應該怎麼作才能比較有利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呢??
請幫幫我我已經兩個月沒看到小孩了
半夜都會驚醒眼淚也一直流
一個無助的爸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找機會將小孩抱回來,監護權之判定,除了幼年從母外,尚有一項很重要之原則,即不變動住所地原則,若您將小孩抱回來,您成功取得監護權之機率會比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堂哥為獨子在我大伯後世後至某律師事物所立下遺囑,將其名下所有財產贈與我本人,在我堂哥過世後至地方法院申請遺囑執行人時發現其生母還在世,其生母於我堂哥1歲時就已離家也與我大伯離婚,三十多年來從無任何來往,現知我堂哥已過世名下也有財產,其生母強調依民法1138與1187她為我堂哥唯一繼承人與享有二分之一特留份之權益,三十多年來家裡電話沒換過,住址沒改過但以我本人與我堂哥同住一屋簷下三十幾年從未見或聽過其生母,也就是其生母除生下我堂哥之外三十多年來從未負起任何教養之負,對方有至我家找我相談遺產問題,從這點也可知她只是不想回來而不是不能回來,相談後並無共識對方也不在連絡那知今接到地方法院通知書,對方在相談三個月後提訴訟,於相談時對方有強調她們是原住民所以有免費法律救助不怕走法院,但本人至今也尚未去辨理任何我堂哥名下財產之轉移,請問像我堂哥之生母完全未盡教養之負單純就是要錢,我可依74年台上字第1870號讓其喪失繼承權嗎?或有什麼其他辨法讓她失去繼承權?煩請回答, 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法院將於判決主文中加以分配,通常由敗訴之一方負擔之,對堂哥未對生母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機會較低,生母仍可請求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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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律師的回答雖還不是很了解但大致知道了,我想在請問一下,對方於第一次來我家相談遺產問題沒共識後就不在連絡了,但於三個月後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1.
在網路上開聊天室罵人問題
我在某線上網路遊戲上,跟某位玩家鬧很不爽,我就創了一隻角色
對方玩家叫:X炘
我之前就有創了一隻角色叫X忻(此為我的角色)
對方的ID跟我差一個字
然後在用別隻他不知道的角色在遊戲中開了遊戲中的聊天室
無聊亂打了:X忻的香港腳很臭
然後對方看到說要告我 說已去警察局報案 進入法律報案程序
我想問這樣他告我的話? 他可以用甚麼條例告我
我說自己的角色有錯嗎
上法院我會敗訴嗎
-----------------------
2.
還有他在遊戲中也罵我是狗
例如:我的ID是 X風 他就罵 X瘋狗 改期中一個字 這樣我可以也對他提告嗎
------------------------
3.他那隻遊戲帳號是從網路上購買而來的,他只握有會員資料可以更改密碼;也就是會員中心的基本資料、身分證字號等等資料、都是其他人的,如果跑上法院那可以要求他證明出這隻遊戲帳號就是屬於他本人的嗎?
例如要求他拿出切結書、不然是不是誰都可以說他是那個遊戲帳號的所有人、都來告我
原告於2015/06/16委託汽車保養廠代為去維新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進行估價。2015/06/22轉移車輛去被告車廠進行汽車鈑金烤漆修復工作。2015/11/14下午過後,移交修復的車輛(車牌:****-YT)給原告,並告知有依估價單內容施工,並且該被告保證其汽車維修品質。
然而交車後隔日發現被告無施工部份照常收取費用,而無法施工部份謊報有施工,不法得利,且空力套件未依大眾化施作,損害其品質與價值。
1.鈑金部份(估價單:車頭左右車道鈑金切補,交車後拿取收據單時,被告告知此部份不需要施工,但費用一樣收取。鈑金接處有裂痕也遲遲不願處理,維修品質欠佳。)
2.烤漆部份(估價單:外表整台烤漆與外表配件拆裝,被告於交車後經由汽車保養廠檢查確實沒拆裝前檔玻璃、天窗、後三角窗玻璃與後保桿,沒依估價單內容施工,卻依然欺騙原告有施工。空力套件被告自行施工把車身側裙與後保桿小包施作無痕處理,未依習慣施工。)原告交車給被告時,有尋問是否確實能處理,被告保證可以拆烤,並告知原告自己在此行業有30年以上經驗,且品質技術深受消費者肯定。事後發現被告卻未拆烤,失去原告烤漆之目的,白白浪費原告時間與金錢。
3.拆損部份(被告拆解東西,未依正確拆除流程拆除,造成零件損壞,並組裝品質也未依正確流程組裝,卻要原告自行處理。)『有另請汽車保養廠再組裝,但拆損零件無法修復,要另與國外車廠訂購。』
4.損壞部份(因被告謊稱有拆除烤漆,事後發現卻沒有,發現後保桿牌照燈組與後檔膠條直接烤漆過去,損壞其零件。車頭水箱架前車道未依正確工法施工,草草了事用底盤防鏽漆處理,損壞其品質。)
目前我有依此內容提起小額訴訟。
1.碰到問的是,維修明細跟估價單上內容一樣,但卻有某些項目沒按估價單內容施工卻一樣收取維修費用,請問這要如何是好???
2.維修完後,發現鈑金有裂痕,但原維修公司表明當下原告已經付錢領取車輛,故表示經原告確認過沒問題才支付此款項,不願再處理。
3.因為維新汽車有限公司並無登記,這樣他們的維修開給我的明細單有效嗎?(已經確認他們未依公司法19條,深怕他們開的明細是沒有法律效益。)
大家好
我們是做造型棉花糖的工作室
去年的7月 有咖啡店跟我們購買 我們現成熊造型的棉花糖商品
臉部的部份 做成對方的北極熊臉的畫法
當時說好 這個商品合作期間會給他們專賣 不對外銷售
當時沒有簽合約 只有平台留言板上約定好
合作期間 我們沒有違反規定 販售此商品
今年5月對方告知我們 以後不需要了
這幾天多次打電話及line給對方 對方都是拒接或是不回應
此商品由於造型及設計都是我們工作室製作
這樣對方是否有涉嫌仿冒我的商品
我應該要如合採取法律行動?
像我這樣的造型棉花糖 是否能申請專利
萬一對方比我們先申請專利 我能採取什麼因應措施?
我們目前已沒有跟對方合作(他們沒有下單給我們)
可是對方也不願給我們書面通知 告知終止合作關係
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這個商品我們能自己販售嗎?
(只要臉的部份改為其它畫法)
以上再麻煩各位律師協助我們該如何處理 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先看保證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請您父母先行贈與給您,就不是遺產(只要贈與後二年再死亡,若是二年內死亡,仍為遺產),反而您兄弟姊妹因結婚之贈與,會列入遺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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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請您父母先行贈與給您,就不是遺產(只要贈與後二年再死亡,若是二年內死亡,仍為遺產),反而您兄弟姊妹因結婚之贈與,會列入遺產計算;自書遺囑,須符合法律相關要件,若未注意,很有可能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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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
被告:羅女
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
判決結果:緩刑貳年
事實大綱:
羅女竟於民國103年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臺中市某麵攤內,竊取懸掛於該麵攤鐵架上黃女所有之圍裙2件,得手後即逃離現場。其後又前往黃女經營之麵攤咆哮,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黃女恫稱「整個要把你們燒掉(台語)」、「店不要讓你做(台語)」等語,讓黃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之安全。
判決結果:
羅女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竊盜罪。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惟經林俊賢律師多日努力下,黃女願意不收分毫接受黃女道歉,並達成和解,法院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現羅女目前亦有正當工作,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林俊賢律師
禹盛法律事務所
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0923-110785,若再忙未接,請稍後再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被告:羅女
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
判決結果:緩刑貳年
事實大綱:
羅女於103年5月,前往黃女與陳女共同經營之小吃攤,見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財哥」之友人在上址小吃攤飲酒,欲邀約「俊哥」另至他處唱歌,因而與黃女發生口角,羅女即趁黃女起身時,丟擲黃女的椅子,黃女欲將椅子撿回來之際,羅女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自後方徒手拉扯黃女的頭髮,嗣經在場之旁人將兩人分開後,羅女又接續前揭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黃女的頭髮,兩人因而倒臥在地,致黃女受有臉、頸、頭皮等多處傷害。
第一審判決結果:
羅女僅因與告訴人黃女發生口角,不思以理性、和平手段解決,竟出手傷害告訴人黃女,第一審審理終結前仍未能與告訴人黃女達成和解,以獲得黃女之諒解,量處拘役40日,併諭知如易科罰金。
第二審判決結果(委任林俊賢律師):
全案經林俊賢律師的努力,法院認為羅女素行尚佳,僅因一時情緒管理不佳而傷害黃女,觸犯刑章。後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向被害人黃女致歉並取得其原諒,被告羅女本身尚具有改善之可能性,本院認刑罰之執行,對羅女之改善尚不具必要性,其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科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貳年,以勵自新。
林俊賢律師
禹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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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狀況是這樣的,小弟父母離婚,三名子女監護權皆為母親,久未連絡,生父於2016年2月過世,當初知道他死亡沒人辦喪事,去他住所台東幫忙處理後事,也順道去了國稅局查遺產,名下有一部車子(我們當然從來不知道這車子是誰的也沒用過),國稅局人員表示,他沒財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等,也沒人想繼承任何東西,但是不知道有負債,所以也就各自回去念書、上班,並未申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016年6月10號,收到法院傳票,生父的債權人告到我們三個,表示須償還債務,最近頭很大,也詢問過各處,現在比較無法清楚的地方。
A:已經超過三個月了,我雖然知道他死亡,但是有辦法主張因為久未聯繫,所以收到傳票後才知道必須繼承債務,由6月10號(開始3個月)申請拋棄繼承嗎?雖然有點異想天開,但還是想問看看
B:經過多次詢問後,大部分給的答案都是先去申請限定繼承,可是現在法律全都改成限定繼承,那還有申請的必要嗎?申請與否的差異在哪?有被訴訟輔導科酸過"如果你想浪費1000元,法官還是會把你駁回,也是可以申請。"
C:這點真的有點困擾,車子目前在往生者名下,我需要先過戶到我名下?
關於財產清冊有一部車子,以法律角度我必須償還車子的價值,我要如何主張我沒繼承到這部車子,因為不曉得車子下落,原本想報廢,監理所表示要先去警察局報遺失,去警察局申報遺失,警察堅持要我只能到監理所辦停駛,但"停駛"無法證明車子沒有價值吧?只有報廢才能證明?
警察先生語氣強硬的表示:你又沒看過車子,我怎給你報遺失,如果車子有人在使用不就變成竊盜?你需要處理的是去監理所申請停駛,還有目前車子不在你名下,那怎會算你的財產..."可是我是繼承人,車子不就是我的嗎..."
這點真的最困擾我,我該如何報廢車子,還有車子該過戶到我名下嗎...
D:6月27號開庭
人生第一次被告,到時到了法院,我就把財產清冊呈報上去,然後表示沒繼承到任何財產,如果車子還在我名下的話(沒報廢成功拿到報廢證明),我必須賠償車子的價值嗎?
希望有熱心的人提供協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並針對被告知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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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並針對被告知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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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於2016/6/6匯款2700$購買一雙鞋子
(購買平台是旋轉拍賣{目前很多年輕人愛用的買賣交易平台手機APP})
商品敘述是這樣
【二手 只穿過一次
商品保養好好好 無髒汙
於7週前 刊登】
看賣家評價10個 ,但10個都是正面評價
我不疑有他的直接匯款後
6/18(六)商品配送到7-11門市 我當天取貨後
發現 鞋子表皮多處磨傷、很多灰塵、還有破掉的地方
與我要購買的鞋子品牌雖是同1雙沒錯
但是商品介紹明明說商品只穿過一次 保養好好好 無髒汙
結果收到的卻是多處鞋子表面的皮磨傷刮傷 還有破洞 也很多灰塵..
與賣家反應後 他隔了一天19號才回覆我
賣家回覆:【商品於半年前刊登的 放半年鞋子當然會有灰塵
是你當初購買沒詢問清楚,不接受退貨】
回覆完後將他在旋轉拍賣刊登的所有商品給刪除
在他回覆我當下我也是馬上回復他 提出種種質疑
當然還包括我先前截圖下來當證據他刊登的鞋子商品敘述
結果發現 商品明明是在7週以前刊登的
7週也才49天 與他說的刊登半年有很大的出入...
結果他到今日20號晚上八點才回覆我
會回覆我也是因為我到警察局報案
但他給我的回覆卻是....
【我因為沒有賣出,都會重新再刊登!但沒有注意內容也沒有更改內容商品介紹,所以時間上顯示7週,我也強調 只穿過一次!但是沒有保養好商品售出 沒有把灰塵用起來也是因為我沒有時間!但我有註明"不退貨" (他的不退或是註明在個人介紹,而非商品介紹)所以真的不能退貨!你負面評價撤不徹我都沒差!但我不接受退貨! 不過你都告上警局了 我也不想走麻煩的法律途徑 不是沒走過 也不是沒告過人! 我鞋子不能退貨 所以就不用還我了!!!我退2000給你可以?】
簡言之就是 他不退全額2700$給我 他只退2000$
但是 有但是喔
他說他人在外地 要禮拜四6/23才能退款
我很怕他一直拖 拖到七天鑑賞期過了 或者是追朔期過了 我就又被他騙了
會擔心她拖時間是因為他在跟我交易過程中 就很愛一直拖時間
6/6號我匯款完成告知他 他6/9號才回覆我告知6/13才會去出貨
6/13我提醒他記得出貨喔!6/14他才回我一個【好!】
6/15我又問了一次 請問寄出了嗎 ?
他6/16才回覆我說寄出了....
真的是一拖再拖
所以想請問律師 他如果退款一直拖 我需要實行什麼樣的處理方式嗎 ??
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一月收到自稱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所寄來的劃撥單,要我每期支付2,700元x2期及2,000元x18期,共20期金額41,600元的英語學習教材貨款。我認為是詐騙集團手法故不予理會。但在今年二月又收到相同劃撥單,我因不堪其擾故上網查詢該公司的登記資料,發現該公司已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故我仍不予以理會。二月底該公司一名自稱會計的女士打電話至我家中,並詢問我家人我的手機,因而聯絡上我,對方告訴我,我於十五年前在台北火車站跟他們的業務鄭先生購買了英日語學習光碟教材,但貨款一直遲遲未支付。我請對方提供當時的訂購資訊以及簽收單,對方不願提供,只是一直重覆說有我的資料(身份證、簽名)...。我告知對方我沒有向他們購買任何教材,並且沒有看到訂購單以及簽收單,我不會配合匯款。對方就說要走法律程序。
三月6日我收到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函中指出我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支付訂金六百元,購買英日語光碟套書,未依約繳交任何款項,並要求我支付貨款以外的懲罰性違約金15,580元。又於三月23日收到對方發出的支付命令,要求我如數清償(共56,580元)。
五月30日我又收到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的開庭通知,開庭日期為六月22日,開庭種類為調解。
請問:
1. 這15年過程中,我與我的家人從未接到過對方的來電或來信通知,直到今年一月開始我家人收到「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通知書(詳細過程已於上述)。若對方真有我簽署的訂購單,但沒有貨品的簽收單,我是否能主張該契約無效?並要求對方停止一切催收貨款的動作?
2.我並沒有向該公司購買教材,也沒有簽收貨單,若對方手中持有的文件並非我本人簽署,我是否能主張對方偽造文書呢?那是否又是另一個訴訟的開始呢?
3.若對方仍緊咬不放,我是否能提出依據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故我無須支付該款項呢?
3.我是否要找律師陪同一起出庭呢?
4.是否有其他我該注意的問題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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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本人之前有被告 但由於對方證據不足 所以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和誘)
全案於6月3日 以不起訴處分 跟對方小孩是情侶
再來..關於民法 184 195之問題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之子XXX(下同)XX年X月X日出生(目前滿17歲)(證一),係未成年人,現就讀XXX高中二年級,自小均與原告同住;被告(我)不知為何原因,而與原告之子XXX認識;詎105年X月X日,被告竟將原告之子XXX和誘脫離家庭,與被告同居,直至XXX年X月X日原告之子XXX始返家,此7日期間,被告應與原告之子XXX有發生不正常之關係。
(所謂不正常之關係 是否為性交? 若是 那我則不用擔心此問題)
二.按「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兩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1,3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所涉和誘罪犯行,原告已提出告訴,由XX地方法院檢察署X股檢察官XXX承辦中。
(此案已由 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XXX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被告竟將XXX和誘脫離家庭,進而同居,對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谷痛難以言喻;被告年滿2X歲之成年人,明知法律之規定,竟為自己一時快意,不惜以身觸法,侵害原告之親權,情節確屬重大,實應予以嚴厲譴責。
四.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50萬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於萬一。
五.敬請 鈞庭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至感得遍!
證物: 一.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日期為 一零五年五月(日期沒寫)日
想請問
一.目前案子已經為不起訴處分 這樣本人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此案原告所說,被搞和誘原告之子,但是事實上確實都是由原告之子在家庭與他監督權之下出自於自己之意思發動,執意要去做這些行為,而被告因受原告之子以感情威脅而又因為情感之牽絆而同意,再者原告之子與原告之家庭關係並不佳。
三、而此案的不起訴原因為,被害人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訴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侵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勘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綜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難僅因被告曾於上述時地與被害人同居,即遽以刑法和誘罪嫌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日期為六月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檢舉,請求拆除違建,若有占用公有防火巷之問題,可蒐集為對方搭建之證據,撰擬刑事告發狀,向地檢署告發對方可能之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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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之意旨,其他共有人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共有之不動產給你,你並未取得更優先權利,只是其他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若確實無法聯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不動產後,必須依同條第3項規定提存該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提存程序可參考提存法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不適用於贈與或無償處分,若你的優惠價格被解釋為贈與或無償處分,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取得處分權,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其他共有人可以拒絕承認。若非贈與或無償處分,行使權利若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不得行使,且其他共有人可能會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若無上開情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即可。 法律關係不同,但最終都由你取得所有權。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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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事實如下:我朋友幾年前與甲健身房簽終身會員,一次繳清五萬多,每年只要繳999的清潔費,就繼續享有會員資格,但是他們有規定在三個月的期限繳,否則就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後來甲健身房被乙健身房收購,乙承接甲的所有契約。朋友去年有繳999元,但沒保留收據,後來某天被乙業者咬定逾期沒繳999元,當然沒會員資格。朋友請消保官協調失敗,現在要打官司。我們問一下法律系學生,知道可以用消保法攻擊對方要催告,但也查幾則判決,好像這招都被法院打槍… 但我們真的沒保留收據也沒其他證據,只好用這招。
目前已經結束第一次言辯,法官叫我朋友改一下訴訟聲明,法官說聲明要適合強制執行。 朋友原本的聲明:請求被告應恢復原告會員資格及辦理續約事宜。
我們不太懂法官的意思,是要把執行內容寫詳細點?如果是 要怎麼改?
請各位律師解惑,謝謝
你好: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若小孩與妳先生有真實血緣關係,給付扶養費用表示生父有撫育,會視為認領,溯及小孩出生時發生效力,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可以請求你先生給付扶養費,將來可以繼承遺產。你們若與生母訂定書面,將來否認小孩之地位,生母或小孩可以訴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至於你們約定不能請求扶養費、不得繼承遺產,就算可以拘束該女子也無法拘束該名小孩,小孩還是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若小孩與妳先生並無血緣關係,只要到調解委員會訂定調解書,寫明給予款項之目的,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該名女子就無法再主張權利。至於小孩本來就不是妳先生與該名子女所生,當然不會有給付扶養費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小孩出生後,應提起否認親子之訴,才能完整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完全沒有用,對方還是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強制認領,並在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簽甚麼都沒有用,不要太天真;您可對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這比較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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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完全沒有用,對方還是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強制認領,並在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簽甚麼都沒有用,不要太天真;您可對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這比較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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