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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螃蟹 105-04-18 15:16

律師你好:家父二年前過世,子女繼承土地之後,發現土地界面包含了對方(大伯)的家也屬在我們的土地之中,因家中土地長期被大伯佔用(種權、搭建庫房...等等,唯因過去因不知土地界線包含其所住的地方,因此過去的三十年都無從過問,直到家父過世才得知,現在我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我們該如何向大伯請求賠償?是不是有追述期的期限呢?那我們該如何拿回屬於我們的土地(已經蓋了房子)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8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2、不過可能涉及當初可能存在之土地使用約定、越界建築等問題,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小螃蟹 105-04-18 16: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2、 ... (恕刪)

律法你好:謝謝你的回應!那我現在先要怎麼做呢?是先寄存證信函?我們有土地證明文件,是由地政事務所開出的,也已證實土地的含蓋面包含了大伯的所住的房子,那想再請問若打官司勝算有多大??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拆屋還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而本件是否能夠勝訴,也要看對方有無占有之合法權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16:36

如果是越界建築的問題,則並不是無權占有就一定可要求拆除,還需考慮越界是否故意,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知悉,越界面積多寡,是否以金錢補償代替拆除更符合公共利益等因素,對此您提供的資料並不充分。

小螃蟹 105-04-18 17: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越界建築的問題,則並不是無權占有就一定可要求拆除,還需考慮越界是否故意,土地所有權人是否 ... (恕刪)

謝謝律師:那我想請問因過去的時代對土地的使用並不是那麼的熟悉,直到家父過世之後,辦理過戶才得知,再來那個房子大伯已住了30年了,這樣是否無法構成故意行為呢?再來我們該如何保有我們的勝算呢?如果要賣的話是如何計算?或是用租的方式給他們,那之前的幾年是不是也可以求償呢?有時效嗎?住了30年並沒有任何的命理居住的證明文件,唯因家產問題才浮上?面。可否請律師代為解答/////

謝謝!

你好:

釐清父親與大伯或其他人間是否具有使用借貸關係、租賃關係存在,若有合法搭蓋廠房,應該會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以詢問看看是否有親戚知情,若有,則要受其拘束,並依當初之約定行使權利。 若無,可能可以主張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是否有越界建築情況目前不明,若是直接把廠房蓋在你的土地上就不會是越界建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若係由大伯所有之土地搭建過來,則要研究是否有越界建築之情形。
小螃蟹 105-04-18 17:1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釐清父親與大伯或其他人間是否具有使用借貸關係、租賃關係 ... (恕刪)

謝謝律師回應:第一:家父並沒有和大伯有任何的借貸或租貸關係。

 第二:絕不是越界蓋房,因為那不是大伯的土地,而是直接蓋在我們的土地上。

另外我要問的是,是否有追訴期的限制呢?我查了資料好像是十年,那我該如何?

除了折屋還地之外,可否還有其他的方式來解決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拆屋還地尚無時效之問題,但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權益,所以仍要看您們如何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uan 105-06-13 22:50

各位律師好~~
藉樓主這篇詢問下類似的問題,
我這邊的情況是,佔用者跟前地主的母親有過借用土地種水果的過往因由,且他有拿出一張看起來年代久遠的紙,上面的確是有簡單描述說土地借用給佔用者種水果的內容,然後也有前地主母親跟佔用者的簽名,不過前地主說他不知這件事,且前地主母親也已往生,所以這借用書是否的確是真的,已無從追查!

所以想請問佔用者是否真能用他手上的這張『借用書』主張他的權益之類的??

承上,因為現在除了他用來種水果的佔用地之外,他又另外蓋了一間鐵皮屋用來供奉神祉,假設他能主張他的權益,我方若請他拆屋還地的話,我方是否得賠償他這些拆除後的佔用物的損失??

小語 105-04-18 12:37

當初 我爸爸和他哥哥 蓋了一間房子一起居住, 後來不歡而散, 20年前 伯父搬遷出去, 現在, 土地是我們的, 但是 另一半的 建築物是伯父的, 伯父的屋子已經 毀損, 還是不願意把土地還給我們重蓋房子, 伯父開價8萬, 雙親覺的價錢過高, 出價2萬, 伯父不接受, 請問該如何要回土地? 需 支付伯父 費用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13:11

如果是無償的借用土地建屋關係,可主張終止借用土地建屋的約定,要求回復土地原狀並返還土地

小語 105-04-18 14:41

請問該如何主張停止土地借用。

你好:

房屋已經毀損,無法再供人居住,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認定為借貸之目的已經使用完畢,可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定期催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若不履行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8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後,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8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後,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主張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請求返還土地即可

房屋業已毀損

使用借貸關係亦應終止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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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歌 105-04-17 22:55

我在一筆土地上的三分之一面積上,興建未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有稅籍證明),土地所有人之前曾訴請拆屋還地,經判決我是有權占有(另有原因),今該筆土地土地所有人的債務遭到拍賣,我可否優先承買該筆土地。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7 23:06

要視您有權占有土地的原因關係如何而定,如果是地上權人,租用基地建屋的承租人或典權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您所占有之權源為何,有權占有可能是租賃或有地上權等,確定占有之法律關係後,才能確定是否有優先承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歌 105-04-19 20:08

有權占有土地法律關係(拆屋還地案對方上訴之判決結果)

 被上訴人(本人)既得對上訴人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有權占有系爭土地,則乙方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方拆屋還地,即屬無據,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書不得上訴)。

 註 : 本人為被上訴人,而上訴人為本件拍賣案之土地所有人(債務人)。

謝謝!

 

林歌 105-04-19 20:10

我已經聲明優先承買,因拍定人提出異議,法院通知我提出回應意見。

這時後還可以訴請確認地上權嗎?

或者,還有什麼救濟方式。

謝謝!

bonbon 105-04-16 22:57

土地要被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因此在法定期限內向審議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結果人民陳情資料、官方回覆文件,甚至姓名住址電話全部公告在網站上沒有隱藏,這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23:47

公務機關將含姓名地址電話的資料直接公告,已侵害個人資料,可發函要求該公務機關除去侵害,以免權益受損。

捲毛美人魚 105-04-16 18:05

各位律師:您好!

甲建商在乙地主(合建分售)的A地上興建建築物,之後甲建商與丙簽訂一般買賣契約書,丙轉200萬訂金至甲建商帳戶,現乙地主於A地給丁設普通抵押權,並於土地抵押登記書上之約定事項(上項抵押物增建部份一併設定在內),現已至交屋約定日期因建築物尚未完工無法交屋,故甲建商同意先將起造人變更為丙,如A地上之建築物完工後辨理保存登記至丙名下請問土地抵押權效力有及於地上建物嗎?謝謝!

yan 105-04-16 11:25

各位大律師們好! 家裡有臨路之土地約 450 坪,因都市計畫(宜蘭頭城)被劃分為工業用地,且其中約 180坪被劃為綠地,調閱騰本後,其使用分區和使用地類別目前都是"空白"。 都市計劃至今早已超過 25年,因地方政府財政關係又不積極做為,導致此土地幾十年來就閒置在那。

如果我們想將此土地租與超商或餐廳,在土地運用上可能會有哪些限制? 被畫為綠地的 180坪上是否可以有建物或設施? 

又因整個綠地帶沿著道路而劃,很多早期都已蓋了房子,地方政府無力徵收或不作為,此都市計畫至今到底是否還有法律效用呢?

謝謝各位大律師!

 

 

你好:

都市計畫法第50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51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若要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除非原來就開設餐廳或供便利商店使用,否則用途會受上開辦法第4條第1項之限制,惟詳細情形逕洽縣市主管機關較妥。
yan 105-04-16 11:08

律師們好,家父有二筆土地因為都市計劃而被畫為道路用地和綠地,但在使用分區和使用地類別目前還是"空白",是表示因為政府還沒徵收,所以地目還是空白嗎? 那這二筆土地未來在遺贈時,是得算在遺贈稅中還是可免算計在內?
土地已擁有超過 40年,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之上次移轉現值要如何查詢? 因調閱騰本上只記載前次移轉之原規定地價非現值,數十年前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都只有數十元。

土地騰本上之記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道" 的話,是指因為是既成道路,但政府沒錢徵收嗎? 那這筆土地跟上述二筆土地(公設保留地),未來是否可以當抵繳遺贈稅用?

謝謝各位大律師!

你好: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 仍要計算入遺產範圍,但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相同價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參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8/9170038601970967301?tagCode= 動產抵繳遺產稅可參考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501/7146639812525740038?tagCode=
vichy 105-04-16 00:06

父親買農地給三名子女其中大哥和父親全程參與,我和弟弟沒有。在買地過程中大哥私下把我們的地變袋地。弟弟提告偽造文書第一庭和第二中父親說只有買地沒有變更第三庭大哥和當時承辦的代書偽證把所有罪責推給父親。父親也承擔下來了。我們現有證據只有當時購買土地時大哥在代書事務所簽的買賣私契並沒有贈與的簽名和我們曾和父親對話父親所說的每個子女土地位置和父親說未更動一樣所以在開庭之前父親並不知土地已變動。請問因為代書偽證這件案子有可能不起訴嗎?如何找出更有力證據來突破案情。懇求幫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0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提出完整證據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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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建議你要說明清楚狀況

因為你這樣說不是很清楚

袋地是現實狀況

而不是可以用變更的方式為之

所以你對法律恐有誤解

真實狀況與你所述可能有落差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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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 105-04-15 23:52

日前看上一間房子,已開價720萬,代銷是說要問看看公司要不要賣,然後又說為求快速,叫我要先簽約,我目前簽了2張訂購預約單(1張土地,一張房屋),4本空白合約(2本土地,2本房屋),兩張本票(1張土地款,1張房屋款)(上頭載有限貸款使用),及刷了一筆10萬的訂金,基於種種因素我沒有要買了,想請問是不是10萬元訂金會全數被沒收?還是可以請求酌減?簽過名的合約本票需要拿回來嗎?是否還有其他可能會衍伸的問題?我該注意些什麼?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0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正當理由解約,訂金將被沒收作為違約金,酌減之機會不高,建議與對方好好協調,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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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 105-04-16 00:4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正當理由解約,訂金將被沒收作為違約金,酌減之機會不高,建議與對方好好協 ... (恕刪)

 請問簽過名的合約本票需要拿回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6 1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比較謹慎的作法,應該另外簽合意終止契約書,並且取回本票

2、否則可能另外發生房屋仲介報酬費用違約賠償問題。

黃國政 (Sam) 105-04-16 16:31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水藍冰境 105-04-15 11:31

我家和鄰居11月5日發生漏水糾紛,收對方提出的證物中赫然出現我家的11月9日列印申請的土地籍謄本資料,但我家並沒有授權讓鄰居去申請,這樣算不算違反個資?

申請需拿地主證件核對身分才能申請,但我方也未提供,那這樣算不算偽照文書??

沈恆 (沈律師) 105-04-15 23:57

如果是第二類地籍謄本,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並不會有侵害的問題。如果是第一類地籍謄本,則有可能是法院發函要求原告去調,也不會有侵害問題。

Johnson 105-04-14 22:08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持有土地4/5 (非繼承而來)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共6位,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而且對協調事務皆不配合,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與其他建物共有人已確認無法協議)

我的目的  :  完整將4/5土地 & 1/6 建物賣出 (我搬走)  或是 將5/6建物 買下(遠親搬走)

另外1/5地主因素不考量 (他只收地租)

日前諮詢家的各位律師有提供專業的意見.

由於不想在此事打轉,寧願搬離 ,但由於建物/土地權的狀態,又不想賣給海蟑螂, 所以以下處置

1. 針對建物 ,申請遺產強制分割 (消滅共有觀析) ,接著提出變價分割 , 但是這樣如在建物拍賣時 ,如其他建物共有人如同我施行共有人優先購買,而後採抽籤 ,其他共有人取得建物權利 ,我得到價金補償 , 這樣依然土地和建物非同一人 ,這樣非我所要的目的

想請問上述要如何處置配合我的情形,才能在法院訴訟上有機會達到我的目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的部分應得主張變價分割,但土地若日後是其他人所有,則房屋可能會有給付租金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4 22:25

遺產分割訴訟只能就遺產全部進行分割,不能與原屬自有非遺產動產合併分割土地部分應另外處理,因您應有部分達4/5,可單獨決定將整塊土地出賣。

你好:

要先分割遺產消滅建物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成分別共有後,建物才可以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與土地合併分割。 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辦理,就要分開處理,訴請分割遺產(建物)跟分割共有物(土地)。 土地部分除了分割共有物外,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直接處分土地,再把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或補償給付給共有人或辦理提存。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09: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由您一人先辦理動產繼承登記亦無不可。

2.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3. 土地的部分,雖屬分別共有而非繼承而來,然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共有動產繼承之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因此您可一併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土地房屋

4. 至於分割的分法,除以「原物全部分配」、「原物全部分配+金錢補償」、「原物部分分配+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變價分配」,端看在訴訟中如何向法院主張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風鈴 105-04-14 10:42

土地法拍  收到公文內容如下

主旨  將債務人可分配款新台幣3628800元範圍內  撥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27號強制執行案件 請 查照

說明

一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上開分配款經本處喜股105年司執全字第127號函聲請扣押 應予准許

二   債權人分別於104年7月9日及105年1月20日繳款

請問土地於104年7月1日法拍 法拍程序不是應該在7日內繳清尾款

債權人直到105年1月20日才繳清尾款  1月25日收到公文已繳清尾款請求發給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乙節  這段時日長達7個月之久   這樣債務人是否可再上訴 異議此法拍程序瑕疵無效

債權假扣押債務土地拍賣所得分配款  並以茲聞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由聲請假扣押  隱匿財產是指土地法拍分配款 但債務人至今仍未拿到土地分配款  債權人更在105年2月1日將土地轉賣於第三者  請問應該如何再上訴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位置不是打錯,就是承受?

jessica 105-04-14 09:23

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上訴期間快到,則應趕快先聲明上訴,理由再另外補充,而一審判決內容如何,為上訴二審之重點,建議您先找所在縣市之律師撰擬上訴狀,以免時效逾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涉及身家財產損失,請備妥資料諮詢,光看隻字片語容易回答不到點,法官也覺得無理。沒法請律師,還有法律扶助,不符合法扶,就表示別有疑義。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105-04-13 09:09

請問
父親於去年過年前 離世
財產有幾塊土地

但也有卡債保險催繳問題

我們一率由哥哥 繼承

現在法院寄通知書來 有關於債務問題
請問哥哥 需要全數負擔嗎

還是可以拋棄?

你好: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只要以遺產為限度,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即可,若繼承遺產足以清償債務就不用擔心,若不足,只要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即可,原則上無須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債權人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要以遺產為限度,負連帶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哥哥應已無法拋棄繼承,而您們當時若未做拋棄繼承,則債務仍可能會由您們來共同承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09:5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先前已依法辦理繼承後,即無得再拋棄繼承,而您哥哥依法也須要承受父親先前的債務

2. 但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現行民法採限定繼承為原則,如當初繼承財產100萬,但債務有500萬,只要拿當初繼承的100萬償還債務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另外拿出自己的400萬來償還。

3. 另外,債務是否已經超過消滅時效而得拒絕清償,或是有其他消滅債務的事由,也應一併審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3 14:31

您好,因已超過拋棄繼承之期限,所以無法主張拋棄繼承

但因現行法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因此可以主張限定繼承

美好的一天 105-04-12 18:11

目前我們夫妻分居4年.當初是因衝突而離開家.前年因返家發現家中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只剩下影印紙.結果去申請補發被駁回.得知被妻取走.因房屋是屬婚後所有.房子登記我名子且已清償貸款.請問若我想取回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打官司取回的勝訴如何?謝謝回覆.

你好:

房子登記在你名下你就是所有權人,若未將所有權狀交由妻保管或供擔保或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以起訴請求返還權狀。 就算你將所有權狀交予妻保管或擔保,仍然可以終止保管契約清償債務後要求返還權狀,如果拒絕,可以提起訴訟。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妻子可能會涉及偽造文書,本件除刑事外,民事應提起塗銷登記訴訟,以請求返還動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2 21:1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若為動產所有權人,則權狀之所有權人亦當然為您,您妻子擅自將權狀取走,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妻子返還權狀,如妻子不能舉出證據證明有合法占用的原因(借貸、借名登記等,舉證責任在於妻子),則依法須將權狀返還於您。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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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4-12 21:34

可以先調謄本看所有權是否被移轉,如果已被非法移轉,應趕快提告偽造文書罪。若仍在您名下,可先發函要求返還所有權狀,如果無效果,則可訴訟請求返還所有權狀。

您好:

重點應係現在動產所有權人為何,若為您,提起返還權狀之訴訟即可,若已遭移轉登記,則需視你們當初是否有其他約定,若無,則對方會有偽造文書罪之問題,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塗銷移轉登記回您名下。

EMP 105-04-12 14:52

想請問,

我在104年9月租下一間透天的3樓房間

原先我自己沒有發現是頂樓加蓋,房東也無主動告知,合約內容也無備註是加蓋,簽約後有一天我自己發現是加蓋,

 

詢問房東後,房東這麼說(以下紅字)

房客:請問三樓是違建

房東:是加蓋 不是違建

房客:以前的加蓋嗎?今天去整理東西發現有一面牆敲起來不是水泥的聲音

房東:是重新整理的時候加蓋的,所以安全跟環境不用擔心

房客:頂樓加蓋就是違建

房東:那是公寓才有這種問題,透天是屬於私人土地沒有共用空間,所以比較沒有這麼強硬

 

 

想請問這樣加蓋算是合法嗎?!

當下雖然有想退租~但是礙於有押金問題~

因為租此屋我是用來當練習室跟放東西比較多~

但是礙於頂加非常的熱~使得我的東西遇熱比較容易壞!

現在我想退租但是合約還沒到~

不想被扣押金~

想詢問如果是頂加問題有什麼途徑可以談到免扣押金退租呢??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6:06

您好,

 

1、原則上一切依照雙方租賃契約為準,合約如未載明強調房屋違建,且在居住上並無安全疑慮,則您難以以房屋違建之理由要求提前退租。

 

2、您可以檢舉違建為手段要求房東提前予您終止契約並返還押金,但如違建係在自己之透天厝,則無危害公共安全之疑慮,可能也不會被強制拆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曾先生 105-04-12 09:37

曾祖母於民國77年往生 ,近日有數筆土地需要辦理繼承 ?,但曾祖母名下卻出現一名養女於民國54年往生,未曾與家人有任何往來??,養女與其子女未曾探視過臥病在床的曾祖母, 也未參加祖母喪禮 ,也未曾奉養過曾祖母?,但因年代久遠難以舉證 我方是否可以訴訟 減少養女部分可獲得之遺產

你好:

除非有收養不成立、無效或終止收養之情形,否則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可以繼承遺產。養女民國54年過世後,其子女可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養女之應繼分。 未曾與家人有任何往、養女與其子女未曾探視過臥病在床的曾祖母、也未參加祖母喪禮 、也未曾奉養過曾祖母,除非曾祖母有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養女與其子女不得繼承遺產,否則養女之子女仍有繼承權,至於扶養費部分,因曾祖母名下有諸多財產,並非不能維持生活,故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ILAN 105-04-12 09:28

我家從我爺爺時.就是三七五減租佃農.. 一直到我爸都是... 租約是每六年簽一次.. 我爸過世前才剛簽了新的租約..可能才1年左右..
前年我爸過世後,地主要收回耕地.. 我弟有去申請繼承.. 但法院判決結果是.我弟的家庭收入己達標準..所以沒有權利繼續承租.. 地主可以收回....地主又去變更土地家庭農場...
在我爸過世以前...我爸都一直認為我們有1/3的權利... 我爸過世後..我們才知道..依93年7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 地主己經不須要補償1/3給承租者..
後來我弟不知道去那裡找了一個律師... 說可以去告鄉公所...為什麼那土地可以讓地主變更為家庭農場.. 因為那邊都是水田..,要告公所行政疏失....結果是我們敗訴... 想請問...是不是依據大法官釋憲後.... 我們一點補償都拿不到了.. 或者連耕種權都沒有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您所稱三分之一的權利,是以租約期限尚未屆滿而終止的情形,本件依您所述,似非此情形,應不得再為請求三分之一的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文龍 105-04-11 19:19

共有土地共有人占用

是否為無權占有

該用那一法條起訴

您好:

若未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應仍屬無權占有,可主張所有物排除侵害請求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1 19: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1 20:20

您好,可以依民法767條及179條等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只要無分管契約就屬於無權占有

要以民法767條排除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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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阿宏 105-04-11 14:27

自去年12月開始 接連4個月被檢舉上百通以上違規停車和路霸(被110設過濾名單也沒用),我們住1樓公司門前並未畫任何線(紅線,黃線,白線),警察被她通報檢舉後來開了我們一張逕行舉發,經丈量後土地歸我們所持有使用,能合法停車後  檢舉人趁我們外出也把摩托車壓在我們前面的空地不移開那我們該怎麼辦,這種情況能夠向檢舉求償  這段時間一直惡意檢舉導致精神受損,公司營業生意受影響,能夠怎麼做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1 15: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行政舉發的部分,縱使是胡亂舉發的,也不會有誣告問題,建議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處理,必免員警開錯單。

2、有關於對方的以車輛佔用土地的部份,可以公告之後,考慮提告強制罪。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阿能 105-04-11 01:18

4個月前我在早上4點多時去土地公廟燒香.剛下車就被人打斷腳.(開放性骨折)對方說我要偷他的桂花樹.警察來後看車廂.裡面有許多工具.(我做工地的)後來我出院警察要我去做筆錄.我也對對方提出傷害告訴.可筆錄是跟竊盜的同張筆錄.請問這樣正常嗎?警察也沒開3聯單給我.事發至今已4個多月了.卻都沒收到法院傳單.這樣會部會被吃案?筆錄中警察說現場有1條繩子跟我車上的比對吻合.可警察並沒從我車上拿走任何東西啊!請問後續我該如何做?????????????

桂花樹並沒有被偷走!還好好的種在那!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1 08: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工地的工具與偷樹的工具應該不一樣的,所以本文認為有答辯空間。且,縱使有偷樹,對方也不得任意傷害我方,仍然可以提起傷害告訴。

2、可以回去再索取報案紀錄單,並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及答辯,確保案件進行無違法情事。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1: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若您有顧慮的話,建議您再正式提出告訴(以書面或言詞至警察局或地檢署),若是至警察局報案的話,記得索取報案三聯單。

2. 依您所述情形,對方應無任何實質證據能直接證明您有偷竊之事實(例如監視錄影器或是遭砍走的桂花樹),因此要論您成立竊盜罪仍有疑慮,惟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僅慎以對。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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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 minor-latin'>,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Johnson 105-04-09 22:44

想請問: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持有土地4/5 , 另外1/5為別人(原因不可考) ,日前1/5地主過來收地租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

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共同持有,強制分割)的空窗期內 ,此時1/5 地主就法律上依然是對有繼承資格的人收取地租 ?

 

問題 :這1/5地租應該由誰分攤 ?  

是否由已離世屋主或其繼承人負擔?

又或是由現實使用人負擔?以我為例, 我使用1/3建物,但我所持分4/5土地,是否可以據此規避 1/5地主所主張的地租 ?

KC 105-04-09 22:35

目前所居住的地方是長輩與人共購,土地持分一人一半,對方擁有一樓的部分,我們擁有二樓的部分,而後知前的共有人將其賣給住在隔壁的住戶,而我們在之前有加蓋三樓,對方在一樓原有的建物後面也有所加蓋。

想請問

1.對方在加蓋的空間正上方(2樓的區域所延伸出來的空間)放置了兩個水塔,一個是屬於他們本棟建物一樓所用的水塔,另一個是屬於隔壁建物所用的水塔,我們是否有權請對方拆除?

2.對方如果要求將水塔搬到三樓,是否一定要給他們搬?畢竟水塔只是蓄水功能,不是必備的,再者隔壁棟所需用的水塔放在這區域是否無理??

3.另一個問題想請問,之前我們想要安裝瓦斯管線,對方拒絕我們,說會有危險,導致我們必須叫桶裝瓦斯,這樣更危險,對方拒絕的舉動是否合理?

你好:

除非你設定民法第841條之1以下之區分地上權並經登記在案,否則2樓建物並未延伸到對方增建部分,不會侵害到2樓建物,應討論對方是否可以在土地上增建,若當初增建時有得到土地共有人同意,共有人要受到拘束,並判斷其法律關係為何(租賃、使用借貸設定地上權等等),依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故對方在其增建部分加設水塔,並不會侵害2樓建物,頂多會侵害土地所有權人。 若是公寓大廈頂樓原則上是共用部分,二樓住戶無權擅自占有並搭蓋三樓建物,若未經同意會構成竊佔罪,民事上一樓住戶可請求拆屋還地。 若不是共用部分,要看三樓建物之所有權歸屬,以及所有權人,要依照增建部分是否具備構造上、使用上獨立性去判斷,有可能三樓會變成二樓建物之一部分,若是,則一樓要把水塔移往三樓要經過所有權人同意,否則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妨害除去請求權,要求排除侵害。 若是公寓大廈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規約辦理、共有物之管理要依照民法第820條規定,採用多數決,故一樓拒絕是否有理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Johnson 105-04-09 21:15

想請問: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持有土地4/5 , 另外1/5為別人(原因不可考) ,日前1/5地主過來收地租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問題 :這1/5地租應該由誰分攤 ?  

是否由已離世屋主或其繼承人負擔?

又或是由現實使用人負擔?以我為例, 我使用1/3建物,但我所持分4/5土地,是否可以據此規避 1/5地主所主張的地租 ?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21:57

土地是被房屋占用,原屋主的繼承人應負擔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又房屋繼承而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尚未分割繼承人應對租金的支付負連帶責任,因此1/5地主可向任一繼承人請求支付全部租金

Johnson 105-04-09 22:14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

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共同持有,強制分割)的空窗期內 ,此時1/5 地主就法律上依然是對有繼承資格的人收取地租 ?

你好:

繼承發生後債權債務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是租賃關係會由繼承繼承,基於租賃契約產生之租金債務,當然會由繼承繼承出租人人可以向全體繼承人請求,不會有你所說的空窗期。 繼承繼承人之債務要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由繼承人負連帶責任
anita 105-04-09 19:04

先敘述一下我的情況,我父母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媽媽再婚了,爸爸應該算是跑路吧,已經好幾年找不到人了,所以我從小就跟爺爺奶奶在鄉下生活。

近幾年我家開始收到法院傳票,說我爸欠中X信托一筆債很久,金額很龐大,應該是因經年累月的利息已經才會變的這麼多的吧,畢竟我從很小就有聽過要找他的電話,但我們沒有人知道他的去向,每次打來也都是徒勞無功,大概將近10年有了吧。

去年開始收到法院通知要拍賣他名下的土地,但重點是那塊地是祖產,是許多親戚瓜分的,大概有10幾20個親戚都各分到一點吧,而且地並不大,還位處在窮鄉僻壤的鄉下地方,要拍賣也賣不出去,但我還是很擔心,因為我目前和爺爺奶奶住在那裡,而且不只住我們,還有舅公他們家的人,我們沒有錢還債,也找不到我爸的人,現在法院說要來我家,想請問他們會不會查封我們家?如果被查封該怎麼辦?

雖然我親戚說那是我爸和中X信託的私人糾紛,不會影響到我,但我還是挺擔心的,覺得非常不公平為什麼我們要收他的爛攤子,想請問他的債務會不會強制性父債子還?

PS. 我爸和我的戶籍都在那個鄉下老家,而我爺爺奶奶的戶籍在我大伯父那邊。

先謝謝願意幫助的熱心律師,麻煩您了。

你好:

債權人會導引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執達員到現場貼封條或測量,只是例行性工作,不用擔心,若你們無力幫父親償還債務,法院會拍賣父親對於土地之應有部分,若有人購買,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否人買受人就會取得你父親的應有部分變成土地共有人。 若拍賣土地所得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還是會繼續向你父親催討,惟屬於你父親的債務與其他人無關。 若將來發生繼承時,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6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就算沒有辦理,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只要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及可,雖然清償程序比較麻煩,但若切實做到,就不用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父親債權人。

您好:

1.因為土地屬於共有,即使法院查封並拍賣土地以償還債務,也僅能拍賣您父親持分部份,不會影響其他人持有土地的權益,房子依然可以居住,而買到該持分部分的人會與其他親戚成為共有人之一,而且您父親在跑路,並未現實佔有,因此其他人即使買了您父親的持分,也無法點交。

2.您父親在世時,只要您不是父親的保證人,基本上債務不會牽連到您身上,若父親去世後,您必須在知悉有繼承權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20:41

債權人只能對欠債的父親追討,並沒有父債子還的事情,將來繼承時您也只要拋棄繼承即可不用對父親欠債負責。但債權人依法可以透過法院執行父親名下的任何財產,您可以做的是請家族的共有人於拍賣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將父親名下的部分買回,以免土地被家族以外的人購得,會有更多麻煩。

Johnson 105-04-09 15:22

爺爺留有3層樓建物 ,土地為我父親的名字.

爺爺的繼承人為我父及其他姑姑共6人 ,其中2姑住在2樓,其餘已嫁出去.

我父住在3樓...由於我父與2姑不合,所以針對繼承問題一直不願意討論跟協商.(我方立場並非要全部繼承,但2姑不願意溝通,一直願意正視此議題)

日前已超過15年 (因年代久遠,地政從未通知繼承罰款問題)

現在已對此事失去耐心,我門想把土地賣掉,搬出去..

但是土地上的建物並非我父的名字,這樣是否無法買賣土地,一直被牽制在這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9 15: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要出售所繼承部分的話,依法必須先完成繼承登記(必須同時完納罰鍰)及完稅。

2、倘若共有人中有超過2/3者願意出售,可以直接找買家,倘若無法,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然後提出變價分割,屆時取得勝訴判決可以聲請法拍房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5:36

您好,

 

1、如動產已遭地政機關列管超過15年,則將收歸為國有,但本案看來主管機關應有疏失而未能發見未辦理繼承之狀況。

 

2、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房屋繼承之持份並請求法院分割

 

3、單純出賣土地無須得到建物所有人同意,但建物所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是您父親可先發存證信函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出賣之條件",限期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期限過後您的父親即可以"相同之條件"出賣土地不受限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18:02

如果無法協調遺產分配方式,可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訴訟時可要求變價分割,拍賣後由繼承分配價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子珅 105-04-09 11:19

人物:行動不方便的母親,年邁精神出問題又不識字外婆,大舅,小舅,小阿姨,精神有問題阿姨

事件:土地贈與被告侵占

原告:不識字外婆,大舅      代理人:小舅,小阿姨

被告:母親

事由:外婆被大舅在不之情之下,帶人(牽溝仔)來買我外婆的土地,這塊土地登記人是外婆跟大舅持分,當交易完成後,外婆才意識到自己土地被大舅騙走了,之後打電話給我的母親,當時對話...

外婆:我土地被你哥騙走了,我ㄧ個人在山上還要照顧精神有問題的小妹,我僅剩這塊土地了,我好想自殺

母親:如果你確定要拿回土地還是放棄土地,冷靜想好三天,再跟我聯絡

三天後....

外婆:我確定我要拿回來

母親:好,那我從高雄回台中幫你釐清處理

----------------------------------------------------

當下母親有打電話告知小舅跟小阿姨,外婆土地被大舅騙走了,可是小舅跟小阿姨只說沒空處理。

之後母親利用外婆的保險,幫外婆處理土地問題!

錢都是外婆的,買回土地所有,包含持分部分。

當下外婆說土地要過在我母親名下,因為把兒女會來挖空,也怕我母親無財產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

------------------

現因小舅生意無進展,小阿姨生活收入不穩定,知道年邁的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母親,開始洗腦外婆要回土地,並要對母親提告

出庭當日,因為小舅他們是請律師,變成我要陪我母親從高雄上台中地法出庭

法官:為什麼大舅持分土地並無要給妳(母親),妳可以拿嗎?

母親:(整個事情經過訴說)我不懂法律

法官:土地並無登記贈與,妳可以得嗎?

原告律師,你可以提供證人嗎?

原告律師:可以,提供小舅跟小阿姨

...............

這樣4/25號還要出庭

母親意思是嚥不下去被小舅跟小阿姨這樣聯手欺負,想要為自己跟年邁精神出問題的外婆權益守住,但又覺得要放棄,因為中南奔波精神疲累又身體負荷不住,也ㄧ個人求救無門,碰到無牌照律師ㄧ直收質詢費---做子女的我看在眼裡很不捨,

律師可以引導我們該如果去面對4/25號的出庭

手機0981521938

真的很急!!有勞各位路過律師回應我!感恩不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2:11

您好,

 

1、可以狀紙方式將事發經過及證據附上,可使法官較能釐清事件真相。但本案聽起來如購買土地的錢確實為母親的,且無贈與之事證,則土地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

 

2、建議仍應委請律師處理訴訟事宜,一來您母親就不需出庭,交由律師處理即可,二來也才能完善所有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方法,周全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無牌照的不叫律師,若謊稱是律師會違反律師法,可提出刑事告訴。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就何所指,是登記原因為買賣而非贈與?若是,可能會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問題,買賣契約無效,外婆可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返還。若隱藏贈或借名登記契約,你母親要負舉證責任。 外婆若年邁記憶力衰退、罹患老人痴呆症,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選任監護人、輔佐人,由法院介入維護外婆權益。
Steven 105-04-08 16:49

我有一個朋友跟一家墓園公司購買墓園土地持分,請問這個買賣是否牽連到動產管理條例呢?

因為我記得過去有詢問過我們教授"動產管理"的老師,他曾經告訴我們:"墓地及塔位"亦為動產產管理條例所管轄?

是否有其他"排除條款"呢?

Steven 105-04-14 14:26

請大家幫忙回覆...寫企劃報告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5: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並沒有「動產理條例」這個法規,請確認您提問的內容。

2、倘若是學術研究,建議您可以直接洽詢您的教授。

Steven 105-04-14 15:5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動產經紀管理條例,曹律師,真不好意思.....

 

 

KC 105-04-07 16:38

各位律師好:

請問:

1. 一樓a小姐告我二樓無權占用,通往二樓有一個430*83公分的走道,一樓的第一手屋主在40年前,已在這走道與他們一樓隔了木板牆,走道已有40年,一直是我們再使用,現況我們停一台機車,也放一些安全帽和雨衣,今年1 月被a小姐告我們佔用他們的一樓,他們已經買了10年,現在才告?(走道確實屬於他一樓的樓地板面積內)請問我真的不能停放機車嗎?

2. 承1,她現在要和解,要求我方簽一張協議書,內容是二樓住戶及親屬人員自簽立本協議書7日內,清空走道所有的東西,包括機車安全帽雨衣,如有違反,經通知未予改正時,可以依廢棄物處分或以物品價值2倍計算請求民事賠償,我方不得有異議……協議是兩方同意才叫協議書,,,這是甚麼協議書?...這根本就是割地賠款…..若我方不願簽,她則會繼續提告上去 

3. 為了反制,我申請了鑑界門口,法定空地的坪數,我與一樓a小姐,土地產權為共有,各持分1/2,建物產權個別所有,我家前本來是私設巷道,現在已經過20年,前面的路已屬既成道路,我房子前的法定空地約2.5坪有落在這個既成道路上,a小姐一直門口停放汽車,甚至過分的用汽車擋住我二樓的機車出入,她認為一樓門口本來就能停放汽車,(她停放汽車並不會擋住其它汽車通行),只是我認為這2.5坪我應該也有一半的權利,請問我可以要求他不能停嗎? 或 我停她也能停?...她不讓我停裡面走道,說我占用,那我也能說他占用我的土地嗎?她家的貨車停放在門口,差不多就是2.5坪 ....那我門口也停機車,土地也有我1/2的權利…

 

我現在想申請調解,,,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你好:

先確認該處之產權狀況以其有無約定可供你使用,只有所有權人(包含共有人)才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主張物上請求權,若a小姐並非所有權人,無法以無權占有要求拆除地上返還返還建物遭占有之部分,若該處建物是所有權人,a小姐更無權利要求。其次,若是共用部分,要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特別約定、有無分管契約,去判斷是否可以供你使用及停放機車。 是和解契約,是否願意接受要看你的意願,並無強制力,但簽署和解契約後就要受到契約拘束,將來不履行對方會依此提告履行契約。 法定空地停車要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而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否則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若可以調解要在調解書詳細記載有關停車、共用部分、車輛出入等相關部分之使用方式,經法院核定後,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KC 105-04-07 17:3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我不太懂到底是要用法定空地法規,還是既成道路的法規,因為現況它就是道路了,但政府沒有徵收,土地還是屬於我們私人的名字

 

我查了一些既成道路的法規,但我看不太懂...請您幫我看看,這些法規能幫助到我嗎?

a小姐是1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爸是2樓的所有權人全部,我則是我爸的委託代理

土地產權是共有,我們各持分1/2

 

一、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既成道路之利用
(一)上空或地下利用權-只及於地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上空或地下部份,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上空或地下部份使用收益。
(二)法定空地利用權-既成道路如果不是坐落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是屬於住宅用地時,則其在週邊土地建築房屋時,依其情形在一定要件下可以將既成道路納入作為建築基地範圍,作為建蔽率計算基礎。內政部64年10月29日曾函釋:「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物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份,水圳加蓋部份之土地,如屬起造人所有,或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作為建築使用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惟不得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否則不得允許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作為法定空地」。
既成水路在不妨礙其灌溉、排水功能及公共安全之情形下,得作為法定空地,基於同一法理,既成道路在不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條件下,自亦得作為法定空地。
(三)得行使物上請求權-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之行使雖受限制,惟該土地既未經徵收,仍為私人保留,則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能,對於無權占有土地者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者返還土地,僅在公法上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及不許擅自圍堵已成之道路或變更作建築基地之限制而已。

易言之,僅於既成道路土地上之應受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對於既成道路土地上空或地下土地所有權人仍得排除他人之占有使用。

 

最後一句的意思......既成道路共有....不用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嗎?

105-04-06 18:29
父母在世時,一塊地平分兩人所有,各自擁有土地所有權狀,但房屋共有平房,   因建築物為世居平房破損嚴重,於民國91年12月經贈與人家母申請拆除(拆除執照証明)   重建鋼 筋水泥房,分成兩棟建造,一棟建築執照起造人是我。另一棟建築執照起造人為 XXX, 重建費用母親叫我先支付(收據為憑),爾後再將房租費抵扣直到費用期滿,再將房屋交還 XXX, 母親只是口頭說而已,無書面憑據。因XXX為美國籍長居國外也多次回國均無提出議論。   但現在XXX提出我又沒有叫你建房屋,是你自己要建的。         但真正要建築的是我家母指示的,家母已過世,死無對証。而出租房屋是用我的名義出租, 反控告我不當得利侵占。                                     提問點:                   1.建築費用尚不足200萬,是否可提出償還債務。           2.可控告XXX無法律上原因而享有房屋改建之利益嗎?          3.XXX為美國籍,無原無故在台擁有一棟房屋是否在美要申報呢?逃漏稅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登記名義人為何人,且當時之出資並能提出證明也是一項有利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eiii 105-04-05 15:35

公公跟先生共有土地權跟建物權今年2/21公公過世,在過世前已經有把公公自己名下的財產部分過戶到再娶的大陸妻子的兩個小孩名下,前提有設定小孩要滿20歲才有財產動用權,但礙於還有5間房屋出租,想請問大陸妻子是兩個小孩的監護人,是否有那個權力去收租金出租給別人?

因當初只有過戶土地跟建物的部分,並沒有細分那出租的5間房屋是如何收租及動用權,因此衍生出現階段問題,大陸妻子以小孩監護人身分自行跟各租屋人簽約及收租,都未讓先生有接觸,可是和租屋人都是以大陸妻子名字去簽租屋合約,請問這些合約具有效益嗎?

在公公尚未去世之前,先生和公公有貸款這間房子不過是以先生當借款人,貸款出來的錢公公也有使用,那現在公公把自己部分財產給大陸妻子的小孩那是否小孩也要一起分擔貸款?

那如果先生想要把其中一間房屋當作自用住家是否有問題?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你好:

土地跟建物屬於共有狀態,關於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為之,若未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共有人擅自占有全部共有出租他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將土地及建物返還予全體共有人,同時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租賃所得。 租賃契約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至於是否可以對抗其他共有人,屬於債之相對性問題,若將來你先生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承租人會依債務不履行向出租人主張權利。 要看當初貸款時與公公是如何約定(借名關係、消費借貸關係或扶養),債權人只會向你先生主張返還借款,你先生應依該法律關係及繼承關係向繼承人請求,若是履行扶養義務,要看當時公公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若還可以維持生活,則屬於道德上之給付,無法請求返還。
kenny 105-04-05 01:23

你好:

1. 我的老家設籍超過50年了,但以前的老一輩(祖父)只是口頭上約定換地蓋房子,沒有實質過戶土地騰本,農地重劃後,老家的土地回到對方手裡,對方的農地回到我家的農地土地騰本裡

2. 造成了目前老家的房屋是我家的,但土地鄰居的,為了這個問題連我的戶籍都還留在那間老房子戶籍

3. 我想延續保留老家的情懷,但對方也沒想要換土地,或賠償老家房屋拆除

請問,該如何面對這種問題?

謝謝 您 撥空回答

 

沒看到實質資料前,所有方法都只是可能、或許、但是。

建議找跟代書有往來,且有類似經驗之專門律師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以主張拆屋還地,是否可以請求成立,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要先釐清房屋座落的法律基礎之為何,才能確認是否可以保住該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若當初有互易土地契約,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房屋座落土地之權源為何目前看不出來,先釐清是否有使用借貸契約租賃契約地上權等權利存在,若有則要進一步判斷是何種法律關係;若無,未經同意擅自占有他人土地蓋屋,會構成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可以訴請法院拆屋還地,並請求追溯5年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阿廷 105-04-04 17:21

二叔、三叔和四叔買了爺爺的土地房子(84年買賣)

二叔四叔各持有土地25%,三叔持有土地50%(三人各有土地權狀)

二叔四叔各持有房屋25%,三叔持有房屋50%(房屋權狀只有三叔有)

三叔自己又在外買一棟房子,把持分房子土地租人持續數十年

但是租金並沒有給二叔和四叔! 後來我爸(二叔)過世了

我和四叔有去要過租金 但是都沒有下文

那換個方式要三叔買下其他兩人的持分又說沒錢 

現在問題是這種自己權益被侵害了

請問要怎麼處理? 謝謝看完 

 

 

 


沈恆 (沈律師) 105-04-04 17:41

共有出租全部動產獲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權益,其他未獲得租金共有人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原則上可依應有部分比例分得租金。可先正式發函要求限時給付,如果無效果,則可提起訴訟請求。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4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依據當初的動產管理約定給付所收受之租金

2、亦可提起借名登記返還所有物訴訟,然後再提起分割共有訴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4 18:38

您好,

 

1、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時效為五年,是僅得請求自起訴時起過去五年之租金

 

2、針對未來之租約也可請求於租賃契約中載明將租金依持份比例分別匯至各共有人帳戶,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4 22:1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818條之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因此三叔將土地出租予他人,理應要將租金的50%交給二叔及四叔,但其竟然獨自取得所有的租金,對於原應要給二叔及四叔的部分,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應負擔返還責任,此部分二叔及四叔可以循民事法律程序向三叔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4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租金不當得利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之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邱 105-04-04 13:00

你好,我爸爸這兩天收到逾期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的公文,因繼承人是我二伯,通知人是我父親,因為爺爺奶奶及大伯均已過世,那塊土地大約7坪,但並未劃分,現在已被蓋成住家,若是這樣第一繼承人是誰,二伯沒有成家立業,只有兩個乾兒子,但並未白紙黑字給誰繼承,只有口頭給予誰繼承,若是執意要劃分會在現有建物上嗎?

你好:

二伯未結婚,若未收養乾兒子,則無子女,而爺爺奶奶已過世,依民法第1138條第3款規定,遺產會由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繼承,大伯已過世,所以遺產由你父親繼承。 要趕快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73規定處罰鍰。 二伯生前若將土地贈與他人,繼承發生後受贈人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依最高法院103上字第1473號判決意旨,繼承人尚無法依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贈與,惟主張之人要負舉證責任,若能證明,屆時要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若土地上坐落有建物,則要先審就建物坐落在土地上之權源為何,例如租賃、使用借貸地上權等等,若無任何權源,會構成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小燁 105-04-03 17:22

爺爺於前年(104/12月)因病過世,

育有2男1女,大伯、我爸、姑姑,

爸爸比爺爺早過世所以理應由我們家三兄弟代為繼承

但在爺爺過世前,

大伯以私底下將爺爺名下房產地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並且將房子賣掉(675萬)(103/7月),

並以340萬買下另一棟房子,並將爺爺接到另新買的房子中住(104/1),

並聘請外勞照顧,直到爺爺過世,提及爺爺遺產

方才知道爺爺名下(1房.3土地.存款.定存.老人年金)

都以方便照顧爺爺為由過戶其名下,

詢問其房子675萬賣出後,剩餘其他錢的去向,

卻聲稱因照顧爺爺之花費開銷,

剩餘現金扣除買新房340萬及喪葬費用後只剩餘現金50萬,

聲稱看我們家比較急用錢先拿10萬分給我們三兄弟,

土地部分之後再做共同繼承,結果到現在避不見面,

電話不接,訊息不回,

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17:35

爺爺生前處分的財產爺爺似乎也知情,這就要看有沒有經過爺爺的同意,如果爺爺同意,處分後就不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分配。反之,則屬被侵害的財產,仍可由繼承人追回或請求賠償。若要爭取應繼承的部分,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在訴訟中確認遺產範圍,再依規定比例進行分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當初過戶之目的到底為何,則您們需可以證明是為照顧爺爺之用,才比較有可能追得回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8:41

您好,

 

1、若大伯有未經爺爺同意移轉財產之行為,乃涉及刑事犯罪,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2、民事部分,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請求大伯將無權處分之財產全數歸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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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 105-04-03 12:20

前年因叔伯討論賣土地事宜,竟是自已所不知悉事件,故於103.4.18至國稅局、地政調文件後知悉整起事件。爺爺在88.1.20過世,叔伯於88.7.3進行親屬會議因當時我與弟未成年。協議分割土地部分,由於爸爸比爺爺早過世,故我與弟應為代位繼承人。土地部分文件皆由弟繼承。內容我僅繼承20萬現金。但因自小獨立打工,叔伯皆無來往,89年後分別離家在中部唸書工作,回北部工作後也始終未聽其提起。104.3過年與叔伯提起此事,卻被打嘴我貪心。並回覆我要告的話,他們也不怕,因年事已高。故念情,轉與弟溝通後,一年多來竟手機不接,簡訊不回。

失望之餘…提告了沒有親情,不提告事實上也無來往。深怕多年後的自已後悔,故近日認真上網作功課。起訴狀之難寫,真非小女子能獨力完成。請教線上大大,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消滅時效,是否能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返還,實務上存有爭議,最高法院40年台上730號判例認為繼承權因時效完成而全部喪失,惟學說認為仍可依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權利,但依你所述,繼承發生於88年間,不當得利部分可能會有困難,但偽造文書辦理分割繼承部分可以主張無效,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刑事上若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會構成偽造文書罪,惟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不起訴。 建議委任律師辦理為妥,以免權益受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5:45

您好,

 

本件案情與牽涉之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建議仍應委請律師處理較為妥當,如資力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請求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18:28

繼承發生已經太久,很多可行的方式已經時效消滅。分割協議當時若還未成年,至少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否則應無法辦理分割登記,大致可從此部分著手,否認分割協議的效力,重新要求分割遺產,且應儘早提出請求,以免遺產再被處分會更難追回。

小米 105-04-03 08:27

爺爺一塊土地過戶給我&哥哥但目前尚無足夠金錢可以過戶,要如何在過戶前保證我們的權利?詳情如下:爺爺有一塊土地要留給我跟哥哥但由於目前尚無足夠金錢可以過戶,而且還有2個叔叔2個姑姑(離婚),由於尚未過戶口說無憑,想請問一下是要寫遺囑還是請各位叔叔姑姑寫放棄繼承,可是如果叔叔姑姑寫放棄繼承的話,同輩的也有繼承權是否也要寫,再者如果寫了要怎麼辦才有法律效用還是只要有寫就可以,如果已放棄繼承但又怕途中爺爺被說服把地給賣掉,要怎麼做才可以真正保障我和哥哥既在爺爺過世前後都可以保障我們的狀況下繼承

你好:

繼承發先前沒辦法辦理拋棄繼承,預先拋棄繼承,無效。 可要求爺爺將土地贈與你們兄弟二人共有,或請爺爺書立遺囑土地遺贈給你們共有,亦可以死因贈與方式辦理。若要以遺囑方式辦理,要嚴格遵守民法關於遺囑之方式,否則遺囑無效。 在爺爺過世前都可以自由處分財產,若爺爺將土地出賣他人,會導致遺囑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遺贈或死因贈與若侵害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請求特留分之扣減。 建議在爺爺在世前就把土地贈與移轉登記到你們兄弟名下,以免多生爭議,至於相關稅捐就不要省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6:00

您好,

 

1、立下遺囑後,被繼承人仍可隨時修改變更,是以無法事前確保房屋必定由哥哥繼承

 

2、拋棄繼承需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才可辦理,無法事前為之。

 

3、自書遺囑即有法律效力,如為確保周全,可請律師為見證人或改以公證遺囑方式進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於爺爺生前處理好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於爺爺生前處理好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木公 105-04-02 19:12

請問土地買賣 如果有人提分割訴訟(非宗親的外人把部分宗親份吃下),但其餘宗親提出異議後要調解,但該人私下嗆說要提假扣押土地不能買賣,是否假扣押就不能買賣?  假扣押的門檻是?   他所需付出的是?   我們有甚麼辦法可以自保嗎?因為其餘要賣的人的份樹根坪數都比該人多  大家也都要賣  只有他從中作梗然後又要求最好的地要分割給他一個外人(方正的地)

你好: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第525條第1 項規定:「假扣押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第526條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聲請假扣押必須係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才有辦法聲請,且聲請時要釋明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法院才會准許假扣押裁定。實務通常命供擔保,擔保金額為聲請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依你所述看不出來該共有人對你們有何金錢請求,若未釋明請求及其原因事實,法院不會准許假扣押。若法院准許假扣押,可以聲請聲請人限期起訴。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若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可以提起分割共有訴訟,由法院審理。 另其他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物。 上開兩種方式均係消滅共有關係之方法,該共有人可能會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限制你們處分共有物,屆時法院會權衡雙方之利益看是否准許(可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129號裁定),若法院准許,共有人要先供擔保,才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後在本案確定前,你們無法處分共有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假處分,而假處分仍需向法院釋明有假處分之必要,若法院真裁定假處分,則仍可以提出抗告救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23:27

對方需能釋明有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及必要,法院才可能准許供擔保後進行假扣押假處分。在此之前,共有人中若有持分超過1/2且共有人數超過1/2的同意,即可以多數決方式出賣整塊土地

annie 105-04-02 16:35

律師您好

我與前妻協議離婚二年,並協定並須同居住所共同監護扶養小孩。此離婚秘密進行,只有我倆知道,不幸今年因故被發現,導致父母不悅,要求前妻非得離開住所(主因此房子乃爸媽給予,認為無婚姻關係即是外人,不可居住),但小孩還小,仍需父母關照。所以想請問她可以依協議書註記,不管父母干涉繼續住下嗎?

另,現居住所乃是父母自己土地建造,並於我們婚後登記在我名下,請問剩餘財產分配歸屬(非贈與純改登記在我名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7: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恐違反同居協議。

2、婚後財產的取得,必須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是無償取得著不在此限。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從新協議,以保障雙方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17:55

既然房子是父母給予,您已經成為所有權人,您才可決定是否讓前妻居住,如果無其他約定,父母無權干涉,您若聽父母的話不讓前妻住,則是您違反協議。另外,由父母無償給予的房子,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者,若想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應自離婚登記起二年內提出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2 23:46

您好,雖然協議內容如此,但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另外,依據您的描述,此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2 23:58

您好,雖然協議內容如此,但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另外,依據您的描述,此非剩餘財產分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