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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sa 105-07-03 14:42
本人的店面前騎樓屬私人土地。結果被人非法擺攤。我們多次要求對方離開。結果對方不予理會。我們報警處理。結果警察到來反而態度惡劣的反問我們為什麼不能給別人擺攤。表示我們私人土地他無法處理。叫我們自行去法院提告。請問我現在要如果處理?警察方面是否態度有問題?我們可否去投訴?因為我感覺警察有針對性。對我們有所不明的不滿。 另外我們之前被偷。也報警也開出三聯單。警察也從記名悠遊卡拍攝到小偷在便利商店消費的畫面。可是已經2個月了警察方面沒有任何回應。請問我可以如何處理?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3 23:33

 擺攤上的土地如果為您所有,而擺攤之人明知此土地為您所有者,可以考慮提起竊占罪之告訴。

RITA 105-07-03 14:34

各位律師 您們好:

我的家人是位佃農,多年前區公所發公文公告該土地不適耕作,當時地主有找廠商來承租土地蓋商場,契約上的出租人為地主及我的家人,租金也由地主及家人平分。同時家人也有支付佃農應支付給地主的租金

但幾個月前家人收到區公所發函,說地主聲請三七五租約租佃關係無效,因土地沒有耕作及塔蓋鐵皮屋出租。並要爺爺多年來收取的租金反還地主。

目前與承租土地的廠商契約還未到期,但地主已採取自行收取全部租金而沒有分給爺爺。

請問此情況該如何處理,煩請各位律師先進協助回覆。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3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委任律師協助出席調解,先爭取租約存續,再爭取租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李先生 105-07-02 11:31

房地合一後,家族要賣一塊繼承共有
共有地於民國104年1月完成繼承的權狀登記
聽聞~~繼承土地後出售,以<<<繼承時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作為成本
Q1 繼承時現值 為 104年土地公告現值*面積?
稅率:
2 年以內超過 1 年:35%
10 年以內超過 2 年:20%
稅基:
土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Q2 成本以繼承時現值計算,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比例上應該是很小(先忽略),土地收入以實際賣出計算?這樣稅基不就幾乎是土地收入的80~90%?
Q3 假設賣出1000萬,繼承時現值為100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20萬,持有超過兩年後賣出 ,須繳(1000萬-100萬-20萬)X20%=176萬房地合一稅?
Q4 除房地合一稅.房仲收費.相關處理規費.還有沒有其他費用.課稅?

沈恆 (沈律師) 105-07-02 14:44

依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的令函,於105年1月1日前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非屬房地合一新制的適用範圍。按您所述,本件繼承發生於105年1月1日之前,繼承後不論多久出售該動產,均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只需依舊制繳稅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課稅問題也可以進一步詢問專業代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珍 105-07-02 11:23

您好,之前有買一筆土地,跟地主簽訂尾款可分期付款,目前已用匯款的方式付清尾款,但對方避不見面也要不到清償證明,該如何保護我們的權益避免糾紛呢?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2 12:36

 1.如果匯款帳號當初是對方提供的,你也是依照此帳號進而匯款,足徵你已依債之本旨為清償,縱使他未開立清償證明也不影響你已為清償之事實。

2.如果你是擔心對方日後再來求償,你應該把匯款證明保存好,萬一真的遺失銀行也會留存紀錄不用擔心。

3.除非清償證明你另有他用,則可以再考慮發函催告他開立清償證明。

105-06-30 16:11

父親的家族有繼承土地買賣後的財產分配下來,因為父親方是大家族,除了阿嬤及其它長輩,兄弟姊妹的部分也都有被分配到。問題是,父親本身有精神疾病,種種因素,沒有辦法前往法院領取,於是父親的部分一直被擱置在法院,負責的法律事務所說一定要父親本人親自領取,沒有其它辦法嗎?

想詢問是否能用代理的方式領取? 有什麼條件能讓阿嬤或是小孩子方能夠替父親領取嗎?因為父親的狀態也不可能簽什麼法定代領人之類的任何文件,所以想知道是不是有可能用父親有精神疾病的狀況申請代領呢?

你好:

父親若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為領取提存物。 是否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但可以自行聲請看看。

可先申請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選任出監護人代為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6-30 17:32

您好!

可以父親的精神狀況為理由,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就可由監護人代為領取,以後父親的財產也都可由監護人管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范順傑 105-06-30 06:37

本人為社區間內邊間左側有一畸形地(約12公尺,寬60-120不等),原為提供自有車及社區內鄰居停車使用,因前使用三角錐表示自有停車位,惟遭人匿名檢控佔有公有地,經查前揭土地為自有地號之一部,為維個人權益及聲譽擬公告週知,本人擬收回改土地使用權及如未經本人同意佔用將予以舉發佔用是否適宜?

另本人如於前揭土地目上放置三角錐或是其他物品,經人任意移動並於事後放回,其是否涉法...另可否於自有土地地面上標示為私人土地或標線等是否合宜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08:28

您好,

 

1、如土地為您所有,您可自由處分或禁止他人使用。

 

2、他人擅自移動三角錐之行為可能尚不構成任何犯罪,若經您禁止仍有人占有使用土地,則可能構成竊佔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原則上您可以收回自用,並排除他人的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頭 105-06-29 22:35

爺爺還在 他想把一筆土地登記給孫子 如果以後爺爺死亡 爺爺的子女可以追討嗎?

你好:

若是單純之贈與(未附負擔),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並將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在孫子名下,土地所有權人就屬於孫子所有,祖父過世後,該土地就不是遺產,祖父之繼承人無法主張任何權利,當然無法要求孫子將土地移轉登記繼承人。

小帥 105-06-28 14:53
律師不好意思 有些問題想問您 事情是這樣 : 我們目前居住公寓的地方 是六年前與B買主買的 而更之前 第一手的A買主將房子賣給B 當時候因為A需要車位 所以他沒跟B說 也只有賣給B房子 而這兩天 A拿一張車位使用權狀 說要把車位賣給公寓其他住戶 答案代書那邊說辦不過去 需要有土地持分 但是當時他把房子賣給B的時候 是不是連帶土地持分都轉過去B了 ,而六年前B賣給我們 也清清楚楚 我去國稅局問 也的確土地持分就在我媽媽的建物權狀內了 ,但他一直說當時他也是花錢買的 現在更要以漲幅的價格 要我們買回去 ,雖然他有用錢買 但是他自己也都不提 到現在到我們手上 他拿張車位使用權就說要提訴訟拿回去他應有的,但是他當時的疏忽 沒把土地持分弄好 我想問律師 私下他就是除非高價買回去 不然他就是要賣給別人要我們割土地持分給他 或者提訴訟 他提訴訟 總有個名目吧 他要提什麼? 然後 我們勝算高嗎 ?還是我應該怎麼應對 ? 我問過代書 當時就是清楚的他A賣給B 而六年前B賣給我 當時他賣給B他不提車庫 也沒賣 但是 車位土地持分上面明明清楚寫著是跟著房子主建物走 他沒提出是他的疏忽吧 而且這六年來他沒提我們還不知道自己多一個車位 而這疏忽確實就是讓他失去這個車位沒錯吧 不好意思 如果方面再麻煩律師跟我說一下 謝謝

你好:

先確認停車位之產權狀況,若係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移轉附屬建物所有權也會跟著移轉給買受人。至於A與B間就停車位使用之約定屬於債權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無法拘束你們。A只能向B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停車位,若具有獨立產權(經登記並有建物所有權狀),可以自由處分,可以去調閱登記謄本,釐清產權狀況。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8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委任律師為您答辯,若對方目前已有可能對您提告,您應避免與對方接觸,避免對方錄音蒐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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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先調閱土地及建物相關資料,確認A是否還有任何持分,倘若A都沒有持分,即可設法取回該停車位排除A之占有使用,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jason 105-06-28 14:45
長輩留了兩塊地 給四兄弟 這兩塊土地皆為農地 因長輩半年前往生 卻未留下遺囑 因為土地需要做分割 卻因為土地歸劃使用道路 而意見不同 我們是希望土地的道路能留寬點 但其餘三人卻不想 他們已經從法院去公告了 想請問 我們該怎麼辦呢? 繼續不理會嗎? 那會不會因為公告三年後 因為三個人想選擇的方式與我們的不同 而法院就判他們三個人的方式處理 這點讓我很擔心

你好:

若已辦理繼承登記,並以分割為分別所有狀態,可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協議分割共有物。 若無法協議分割,則要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此時你要提出分割方案說明為何要如此分割,法院會依據雙方意見決定如何分割。 在未協議分割裁判分割共有物前,其他共有人無法擅自決定共有物應如何分割,毋庸擔心。若對方已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則要在訴訟中提出你的分割方案供法院參酌。
楊先生 105-06-27 15:44

各位律師您好

家中有一家公司,由家族分別持股,並長期由家父擔任董事長(負責人)一職,由於經營困難,銀行端有借貸,並以土地作為抵押,股東不願再依股份出資償還銀行貸款部份,並且口頭告知家父願意放棄公司股份,目前按月繳納銀行貸款中。

日前家父有意?下董事長(負責人)一職,並希望由我接手相關職務,但並未提及股份讓渡給我的事宜,目前我的疑慮如下:

1.我無任何公司股份,也非董監事相關人員,可以出任董事長/負責人職務嗎?

2.若我在未持股的情況下出任董事長/負責人等職務,銀行借貸的部份有土地設定抵押,未來若無起色進而結束公司,我需要揹負公司的借貸嗎,如何做才能保護自已?

3.若未來我需要揹負債務,現階段我需要與我太太簽什麼樣的協議來保護太太及小孩未來不受債務搔擾呢?  財產分開制or離婚?

4.股東口頭告知家父願意放棄股份也不願再出資,這部份可以直接去更改股東名冊嗎? 還是需要取得股份讓渡書或其它文件,作為股份移轉適法依據,以避未來股東反悔提告?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解惑....謝謝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7 15: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釐清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必須是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則否。

2、不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均與負責人個人無涉。

3、股東的部分必須完成退股或是股權轉程序,否則日後會發生爭議。

4、倘您有意繼續經營公司,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如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擔心將來影響到自己之財產,則現階段可以將財產移轉至您妻子或小孩名下,只要他們不當保證人,基本上不會影響到他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7 2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擔任負責人沒有任何好處,雖然公司債務與您個人無關,但若負責人有擔任保證人,而且銀行均會要求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就會與您個人財產有關,擔任負責人,若公司涉訟,須擔任代表人應訴,實在自討麻煩,非常不建議您擔任負責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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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7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擔任負責人沒有任何好處,雖然公司債務與您個人無關,但若負責人有擔任保證人,而且銀行均會要求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就會與您個人財產有關,擔任負責人,若公司涉訟,須擔任代表人應訴,實在自討麻煩,非常不建議您擔任負責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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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楊 105-06-30 09:3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擔任負責人沒有任何好處,雖然公司

律師您好,因目前公司以土地作為抵押,且公司資產大於負債,如果由我接任後公司無再借貸,資金全由上一任董事長(家父)進行借貸,這樣的話由我接任負責人還會有連帶保証的問題嗎? 

Mr.楊 105-06-30 09:4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解答....

關於您第四點的建議,我也在考慮中,想請教您下列幾點:

1.倉儲業租賃契約與一般房屋租賃契約性質相同嗎?

2.如何在契約簽定時,無律師或公証單位在場的情況下,契約還能達到如同公証的法律效力?

 

Ben 105-06-26 07:33

最近要買一個台中的店面,

但地主年齡85歲無法自己簽名(感覺有點失智),

若授權他老婆當代理人(在去辦公證),

但印鑑證明申請變更印章,也都是地主本人去辦理的。

這樣跟他買,會有風險嗎?

這樣買賣有效力嗎?

會不會以後其兒子主張無效,要返還土地所有權

你好:

先確定出賣人本人是否惟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前者無行為能力,必須由監護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處分動產必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後者特定行為(民法第15條之2)必須經輔助人同意。 若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則要依民法第75條規定,判斷是否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若是,意思表示無效。 若均無上開情形,出賣人可以授權予他人代為出賣動產,效力會歸屬於本人,若無其他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出賣人之子就算爭執,也不會影像法律行為之效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以公證方式來訂定買賣契約,以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6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將買賣簽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利日後訴訟時,可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當時之意識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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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6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將買賣簽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利日後訴訟時,可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當時之意識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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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的 105-06-23 21:52

律師你們好!
我有一個問題,我因為繼承關係與母親共同繼承父親的土地(為共同持有狀況)
但是因為母親想買賣土地,委託了她與前夫的女兒的老公買賣,但因為是共同持有狀況,所以這個所謂的姊夫請我簽了一個所謂的網路公版的授權書,然後說等合約做好時會在給我一份備份,但是我過了一陣子覺得不妥,請問我除了拿回授權書外我還可以做怎樣的動作抵制這個授權書,在簽訂這個授權書時我是稟著相信對方狀況下僅僅只先簽下授權書但無其他條款的合約的狀況,我還能主張此授權無效嗎,具體該怎樣做!!請教教我謝謝 

你好:

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終止委任契約撤回代理權,就可以使原本之授權書失效。 但對方在你終止委任撤回代理權之前已經完成法律行為,仍然會對你發生效力,故應儘速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若有時效性可以先口頭通知並加以錄音

您好:

建議您考慮委請律師律師函方式處理,有律師具名的文書,更顯效力。

 

謝謝!

Bonnie 105-06-23 19:00

各位律師好:

我的舅舅私自至外公家偷走土地權狀及印章並帶外公到戶證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 外公得知後想取回 舅舅不願 有無辦法可以請他返還給外公

我們已到警局辦案 那可以用報案的三聯單請地政事務所註記在謄本上土地正在異議中不得辦理過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3 1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現行的預告登記假處分、爭訟登記等制度,恐都難以適用您所述的情形。

2、可以嘗試辦理變更印鑑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3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外公未授權舅舅,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惟必須解釋印鑑證明之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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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3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外公未授權舅舅,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惟必須解釋印鑑證明之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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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105-06-23 14:55
當初母親還在世時,有說過土地要給孫子,但是母親亡生後小孩還未成年,所以經我先生跟他姐妹商量之後暫時由姐妹3人繼承,等小孩成年之後再過戶還小孩,但是問題來了小孩最近亡生了,這比土地還討的回來過戶給小孩爸爸嗎?我該怎麼做出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ㄋ?當初都沒簽任何文件跟蓋章,這樣是不是對我們很不利

你好:

要先釐清當初的約定是借名登記契約或附條件之贈與契約。 若係前者,你們子女繼承人可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財產返還請求權,請求出名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移轉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若係後者,條件確定無法成就,贈與契約尚未生效,無法請求。 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人要負舉證責任,舉證證明借名登記財產都是由借名人實際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若無法證明,可能會敗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3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沒有任何面文件證明,對您非常非常不利,建議多蒐集錄音簡訊電子郵件或line通訊軟體之證據,以利您提起訴訟時證明之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恐只能朝借名登記來主張,但此舉證責任會在您方,所以在主張上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nny 105-06-23 11:19

您好:

由於祖父於民國71年歿, 在民國94年家族繼承人同意下, 辦理了土地分割繼承事宜, 當時我哥哥繼承了一塊土地。因為近期哥哥長年旅居海外打算出售該筆土地才發現, 當初的建物還在祖父名下。祖父總共有9名子女, 其中大姑姑已歿, 有5名子女。加上該筆土地建物若要出售, 聽地政事務所說要補繳將近300多萬的一大筆土地增值稅。因此, 不知道要如何順利繼承移轉出售並節稅呢? 

你好:

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移轉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繼承時只要繳納遺產稅,繼承土地毋庸繳納土地增值稅。依你所述,土地在94年已經繼承,現在產生之土地增值稅是自你們繼承土地移轉現值至你們出賣時之申報現值計算。 房屋部分若未一併辦理分割,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以自行協議分割共有物或訴請分割共有物。
Jenny 105-06-23 12:3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非常謝謝徐律師的解惑 我的另一個問題是, 目前若協議分割建物, 但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我哥哥, 所以是要先找這些散落世界各地的親友簽章or授權簽章協議分割地上建物給我父親一人, 然後我父親再贈與給我哥嗎?? 這樣稅負(因為已經不是繼承而是贈與)是否又要繳一次? 若該建物已經荒廢久無人居住, 可否把該建物推平, 申報滅失...然後也不用辦理建物繼承手續, 是否簡單一些...還是要保留建物申請首次自用住宅出售優惠稅率方式節稅比較划算?
aha 105-06-22 20:36

最近曾祖父(爸爸的外公)那邊有房子繼承的問題
(當初要給舅公,但過戶失敗)

因家中長輩(奶奶、爺爺及爸爸)都已過世,只剩媽媽

所以對方說須要媽媽蓋章,才能讓他們的房子順利過戶給舅公的孩子

所以我想請問,這麼遙遠的輩份關係,還須要我們去蓋印章嗎??

對方說我的姑姑們不須蓋印章,是因為當初爺爺過世他們已經辦理拋棄繼承

所以姑姑們不須要,只須要媽媽蓋印章嗎?

因為擔心被騙、印章盜用,如果有需要,是不是到土地代書蓋印章會比較保險呢?

你好:

奶奶若繼承外曾祖父之遺產,奶奶去世後,依你所述姑姑已辦理拋棄繼承,奶奶的遺產由父親繼承,父親去世後,父親之遺產會依民法第1138條由母親及你們兄弟姊妹繼承。 外曾祖父之房產若一直未辦理繼承登記分割,會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你們繼承了父親的權利,就可依應繼分主張權利。 若你們同意將房產辦理過戶登記到舅公子女名下,又要避免遭人冒用,除了聲請印鑑證明時指定用途外,可以親自到辦理之地政士事務所處用印,確認是否確實有辦理該房產之過戶事宜,以及決定是否交付印鑑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姑始們確實已經拋棄繼承,則無需他們蓋章,建議您們仍親自去代書那裡確認現在繼承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22 23:54

要確認繼承關係,最保險的作法是將完整的繼承系統表畫出來。如果是經由父親繼承而來,不會只有媽媽需要蓋章,包括父親的子女也都需要蓋章。若確實有權利而不想放棄權利,可不蓋章,若確定願意放棄權利而不信任對方,則可自己蓋章並隨同代書跑地政以親自出示證件。

小如 105-06-21 14:32
我和甲分別共有212,213,214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且自民國70幾年我全家人和甲全家人共同住在前述三地號上所蓋的房屋,該房屋未能申請房屋所有權,故無法判定房屋應由何人持有。民國85年時甲將其土地所有權出售給乙,改以甲向乙承租之方式,使甲全家人仍與我們同住。直至今年甲過世,甲的家人不願意繼續承租因而搬離,但乙卻未經過本人同意趁我們出國之際請鎖匠開鎖進屋查看,並請律師律師函給本人,指出「本人占用乙所持有房屋,認定本人持續佔據租賃房屋,要求本人在七日內搬遷」。請問我是否可保留控告乙私闖民宅?回函中是否應指出「本人使用該房屋已有二、三十年,且該房屋並無房屋所有權人,不應妄自推斷自己的權力範圍,要求本人搬遷」,以求自保?
Momo 105-06-20 22:42
請問有農保但土地賣掉名下沒土地,農保資格會不見嗎?本身不是務農,死亡後喪賬金帖可請領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20 22:58

農地移轉致名下無農地,將會喪失農保資格,被保險人喪失農保資格後死亡,家屬也無法再領取喪葬津貼。

豆腐 105-06-20 14:33

請問拆屋還地

土地持分.在法院判刑確定拆屋還地

如何區分持分

如30坪土地4人共同持分

其中1人大興土木蓋了一間有4個獨立套房出租收取租金

另一人去舉報違建也成立並立案<中間多次詢問.政府回應沒經費要等>

20年了.當初舉報人跑去法院告請求拆屋還地並歸還不當利益

最終法院判拆屋還地.不當的利部分不起訴

請問如上速法院判決確定拆屋還地.對方不理會持續出租收取租金

請問能提什麼告訴.再來土地使用權哪時候開始算

判決後出租房租該算脽的

你好:

拆屋還地民事訴訟既然已判決確定,被告拒不履行,可以聲請所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由民事執行處人員進行拆除及騰空返還土地給全體共有人。 不當得利為何敗訴你並未說明,若係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或分管契約之約定,法院似認為已終止該法律關係,故就終止後持續占有土地部分,仍然為不當得利,可以請求返還,惟此部分你們似未請求,法院未審理。 竊佔罪部分已超過追訴權時效,就算提起刑事告訴也會不起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共有土地除非有分管契約

否則任何人都不能去使用

建議你要解決這糾紛

就是提分割之訴

並請求把收取的租金返還給所有共有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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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解決土地共有的問題,可以考慮提起分割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無奈 105-06-19 11:35

請教律師們:

      遺產中有一筆房屋因為是祭祀公業土地及上面房屋無保存登記與權狀,遺產分割協議書沒有將該筆房產登記於其中,各繼承人也都有簽名蓋章,這個房屋還是屬於公同共有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19 12:31

可就房屋部分再協議,還是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還是維持共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未列為協議分割之部分,原則上均仍為公同共有關係,另外本件祭祀公業也會有派下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協議分割,目前仍為公同共有,可考慮先協議分割分別共有,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協議分割,目前仍為公同共有,可考慮先協議分割分別共有,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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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 105-06-18 21:44

鄰居用豬雞糞施肥,產生惡臭,我就必須經常過去他們家庭園或菜園勸導改善,他的菜園有立一牌子寫(私人土地請勿進入,違者報警),請問我有觸法嗎?他會用手機錄影

小盧 105-06-18 11:46
爸爸高齡88歲,2年前檢查為輕度失智,原與外勞兩人在鄉下生活,但一日騎機車外出因未兩段式左轉與人發生車禍,又因爸爸未保機車責任險,所以我們在尚未簽和解書前便賠償對方醫藥費32萬,後續談和解對方獅子大開口要300萬,(對方昏迷一星期後目前生活可自理,但節奏比一般人慢一些些,爸爸右腳大小腿骨折開刀,又因失智狀況日益嚴重無法照顧,送到安養院。)目前車禍案件已上法院審理中,想問如何能保障爸爸的財產,因他花費很大(養老院+外勞),他只有一塊土地和每半年的退伍軍人薪俸,而這些錢還不夠他的開銷,是由三個女兒幫忙,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媽已往生,只有三個女兒

你好:

先去申請初判表並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若對方也要負擔責任,可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請求減免賠償金額。 對方可已請求之金額要看其受有何種損害而定,目前看起來勞動能力有所減損,且可能要進行復健治療,此部分金額會比較高,若有導致殘廢之情形,精神慰撫金會拉高。 可以至各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調解委員幫助雙方磋商,調解成立後就不用上法院或地檢署。 若無法調解,對方可能會先聲請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強制執行並查封、扣押你父親之財產,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會提出過失傷害過失重傷之告訴,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可以繼續談和解事宜。 父親有輕微失智症且滿80歲,可依刑法第18條第3項、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減輕其刑。
CY 105-06-17 14:43

請問律師,

爺爺有8名子女(4男+4女),生前擁有4塊土地,各自由4名男丁在未過戶狀況下建屋。其中爸爸(么男)欲建地的區域因部分為國有地,故爸媽在跟伯父姑姑們家庭會議後,購入該國有地,並由爸媽於81年申請建物登記後,完成建屋。100年爺爺過世前,大伯及二伯即在爺爺在世時完成各自建地的過戶,但爸爸因故未執行過戶(爸爸有房屋假扣押)。因此爺爺過世後,爸爸在伯父及姑姑們的說服下,將土地由奶奶繼承。奶奶為失智症患者,二伯為照顧者,並未確認是否已申請為監護人。

今年爸爸過世,爸爸的房屋子女繼承,故其既有的出租租金理應亦由子女繼承,但該建物土地還在奶奶名下。

請問:

1.二伯可以要求土地租金嗎? (因房屋出租租金收入)

2.若是奶奶過世,爸爸的地將只有由所有親屬(伯父+姑姑)共用一途? 即使爸爸是自81年建屋開始的使用人?

3.若是奶奶過世,我們不接受共有繼承亦不拋棄繼承下,土地是否會被政府執行法拍? 若是,土地法拍,地上屋所有權人(爸爸子女們)是否有比其他共同繼承人(伯父+姑姑)更高順位的出價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7 16:58

您好,

 

1、名義上之登記所有人有收取租金之權利。

 

2、可提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返還登記訴訟,將土地移轉回父親繼承人名下。

 

3、若各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會被徵府管收,並徵收管理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當初爺爺無償提供土地子女建築房屋,有無償之使用借貸契約存在,爺爺死亡,建物坐落之土地由奶奶繼承,要判斷奶奶係依照遺產分割協議繼承或是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前者,奶奶會繼承爺爺使用借貸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若係後者,則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即可。現在父親死亡,若係前者,奶奶可以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若奶奶不終止,你們與奶奶之使用借貸契約會繼續存在,嗣後就不得再終止。若係後者,你們可繼承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奶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土地繼承父親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二伯並非奶奶之監護人,沒辦法主張權利。 如前述,先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依遺產分割協議辦理過戶,前者,你們可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後者,則依繼承關係,由奶奶之繼承人(包括你們代位繼承),依繼承規定處理。 若係繼承,可訴請分割遺產,就土地部分為妥善之處理,不見得會變價分割,若採用變價分割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至於你所述土地被政府執行法拍是何意思,就你所述之資訊並無法判斷。 你們並未承租基地建築房屋,故無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且使用借貸,並無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雖然尚有爭議)。
白小姐 105-06-16 15:33

母親的農地上有一間屋齡26的農舍,無違建,近日想移轉子女,但是代書說本筆農地上有被鄰房侵占約3坪土地,所以我們不能申請農地農用的免稅方式移轉,請問這是真的嗎?鄰房建造於母親取得農地前,是老鄰居了.若不告他拆屋還地,我們真的沒辦法申請農地農用的免稅方式移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再詢問其他代書確認一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宗 105-06-15 17:46

你好:

       請問祖先留下來之土地,當初爺爺暫時全部轉與大伯,說明日後與弟弟均分,事後大伯因生病而過世,此所有土地是否轉變為大伯家人所有,而弟弟是否無法追討,因土地並非大伯賺取,是祖先留下,可否為我解答.   謝謝

 

小毛 105-06-14 22:34

您好  我有個問題 想請教一下 我的母親因為生病 而那時在醫院照顧她 家中來了支付命令 但沒收到  後面 才發現 在台中的土地已被法拍 後來去抗告 打掉了 支付命令 讓其無效  可是  土地 已被法拍 他們卻說 法律保障第三者 被拍的土地拿不回來了  請問一下 那我們的土地就這樣損失 嗎 我該如何 才能保護 屬於我們家的權利  才能求得我們的損害賠償 很需要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4 22:40

您好,若該第三人為善意第三人,確實無法向該第三人求償

但若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聲請之理由是有問題的,可以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小毛 105-06-14 22:5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該第三人為善意第三人,確實無法向該第三人求償

但若聲請支付命令聲請 ... (恕刪)

可是 現在對方 身上已沒財產了 但是有工作 而另一個債權人當時是用他兒子的名字 結果法院那時就只判了 對方要賠我家三百萬 但他身上沒錢 而 他老婆和另一個兒子身上有錢 但是有秘密法 又不能查他是不是脫產 因為他們說把法拍的錢花光了 就不賠了 而他小兒子 卻說 我沒工作 沒錢賠 所以現在只能 叩他爸的薪水 一個月三到四千 而且他們也沒刑責 結果那個土地的價值不只那三百萬 可是我們卻拿他沒辦法 只能他每個月還三到四千  我們家現在 之前還能請法扶 後來 他不讓我們請了 結果自已找了台中的律師 現在家中 只剩下二十萬的吃飯錢 每天二頓飯 而我又要照顧得癌症的媽媽 好久都不能上班 又沒人能幫忙 看能不能討回錢 這樣也有錢給律師 就只能一天拖一天 不知怎麼辦

李小姐 105-06-14 22:33

請問我人在高雄  土地在雲林   另外3位共同持有人 2個位於雲林  

   請問我要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在高雄法院申請  並在高雄開庭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4 22:37

您好,若您是分別共有人並籲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因屬專屬管轄,故僅得在土地所在地之雲林地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沈恆 (沈律師) 105-06-14 23:48

土地分割是專屬管轄,只能在土地所在地的雲林地方法院起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不論是訴訟或日後的強制執行,均需在雲林提起,若您在高雄提也會被移轉管轄到雲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uan 105-06-14 19:59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960090&Topage=1#982116

各位律師好~~藉上面這篇詢問下土地佔用的類似問題,我這邊的情況是,佔用者說他跟前地主的母親有過借用土地種水果的過往因由,且他有拿出一張看起來已年代久遠的紙,上面是有簡單描述說土地借用給佔用者種水果的內容,然後也有前地主母親跟佔用者的簽名,不過前地主說他不清楚這件事,且前地主母親也已往生,所以這借用書是否的確是真的,已無從追查!所以想請問佔用者是否真能用他手上的這張『借據』主張他的權益之類的??承上,因為現在除了他用來種水果的佔用地之外,他又另外蓋了一間鐵皮屋用來供奉神祉,假設他能主張他的權益,我方若請他拆屋還地的話,我方是否得賠償他這些拆除後的佔用物的損失??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4 20: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文件已經無從查考,則應該由佔有人受不利益。縱令為真,倘若約定的使用目的已經完成,或是對方違反使用目的,則可以終止借貸契約

2、程序上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告拆屋還地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對方有無使用借貸關係,當然您方可以否認,並請求對方拆屋還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因為該借據年代已久,且無法證實借據是否有效,因此您可以先向法院主張借據無效,或是依照民法470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主張契約已經到期,並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2. 如果借據無效,對方係屬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即使對方的房屋是合法的建物,也是無權占有您的土地,,對方並沒有權利對您要求損害賠償或搬遷費補償的請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4 22:13

您好,可以先確認一下對方之佔有權源究竟為何,若為使用借貸關係,可終止後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及物上請求權。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所謂借用

如果沒有年限

事實上是可以隨時終止的

而且如果是無權佔有

無論拆除的範圍多少

都不需要補償給對方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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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4 22: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該借據的內容,至多僅成立民法第464條以下所規定的「使用借貸」法院關係(並非後來新立法的農用權),如果該土地是基於繼承的關係而由後代子孫繼承下來的話,所有繼承人都須要繼承使用借貸法律關係。 但依照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若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貸與人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土地要回來的;另外,依第471條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借用人死亡者」等情事,也可以直接終止契約土地要回來。 故綜合上1.及2.,對方是可以主張「使用借貸法律關係來繼續使用土地,但您與其他繼承人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土地要回來,如果對方不從的話,可以要求每月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要求給付相於於租金費用。 當然,如果該借據根本不是前地主的母親的筆跡的話,對方是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當然可以直接訴請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Iuan 105-06-15 20:18

謝謝各位律師,這樣我方就比較心理有底了,
再次感謝各位律師百忙之中抽空回覆,謝謝!!

wisdom0666 105-06-13 21:32

請問,因為我的奶奶最近過逝,在整理資料時,發現一張地價稅單,納稅義務人是曾祖父的名字,稅單上有筆土地,但曾祖父於民國53年過逝,經地政查詢後,確實仍為曾祖父的遺產,現在想申報遺產後,辦理繼承登記,但在戶政查詢除戶謄本時,經戶政說明才知道曾祖父有2段婚姻,第1段婚姻有生下1名女兒,之後離婚,才又和我的曾祖母結婚生下我的爺爺,我的爺爺及父親都已過逝,亦不曾聽長輩說過她們,但現在我要申報遺產,戶政無法給我曾祖父第1段婚姻的女兒及她是否有後代子孫資料,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查閱她們的資料或是由法院通知他們,好可以處理這些遺產。我的長輩只剩2位姑姑,其餘的皆已過逝。??

你好:

可以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將土地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再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訴訟,列曾祖父所生之女兒及其他繼承人為被告,然後請法院查明該人之年籍資料,若該人已死亡,則改查明該人之繼承人為何人,通知其出庭,就可以協商動產應如何處理,若無共識可以提出分割方案,訴請法院依法分割共有物。

沈恆 (沈律師) 105-06-13 23:44

可先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在訴訟中即可由法院協助查明所有繼承人的聯絡資料。

Sich 105-06-13 09:49

母親於 2015 年年初,父親於 2015 年年底過世,過世後留下現金 200 萬與農地一筆 1600 坪 ( 公告現值 4000 萬 ),繼承人有 4 子 3 女,,我排行老二 ...

 

父親在母親過世前,立下代筆遺囑,且經過法院公證遺囑內容:

1. 土地以借名登記的名義,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現金分配三位女兒

2. 以我於購置土地時"身無分文"為由,且已經取得一筆住宅土地 ( 50 坪 ),不再參與遺產分配

 

我希望了解下列狀況:

1. 遺囑立定時間,父親已經無法自主行動,意識狀況時好時壞,這樣立定的遺囑是否有效?

2. 父親為佃農,在 "公地放領" 與 "耕者有其田" 實施時均未取得土地土地購置時間為 1986 年,這時購置與375減租 ( 佃農土地的千分之 375 ) 是否有關連?

3. 透過 "借名登記" 將農地以 "歸還" 之名,分配給其他三位兄弟,是否合法?有法律效力?

4. 我還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

感謝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13 10:20

如果未經法院監護宣告,只要立遺囑時有意識能力,就不會影響遺囑效力。關於已取得建地不再分配遺產部分,如果不符合歸扣的規定且不是向父親借貸金錢購買建地,則有可能侵害特留分。其他借名登記則因敘述不清,仍應詳閱遺囑確定遺囑效力及內容範圍後,才有助正確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3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按法律規定,遺囑無效,可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遺囑有效,侵害您的特留分(應繼分之一半),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您的特留分;借名登記之部分,應就實質證據加以調查之,釐清有無借名登記之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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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囑既有經法院公證,原則上應屬有效,只是遺囑內容借名登記之意義為何,可能是本件爭執的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13 21:10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代筆遺囑有一定的條件

這必須要看實際狀況

但倘若能舉證當時已無行為能力

當然這遺囑是無效

至於借名登記部分代表權利是歸於所有繼承

且說你不得參與繼承分配這樣的說法是無效的

因為你並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理由

所以其實你還有很多權利可以主張

借名登記你沒蓋章他們也未必能辦成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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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NA 105-06-12 01:49

律師先生, 您好,

事情是這樣,

關於我們社區, 共24戶, 其中一樓已被隔壁飯店買下並加盟全家便利商店體系,長年私佔一樓騎樓但也算是大樓住戶共同擁有的用地, 擺設他們的商品雜物,原本也相安無事, 只是前幾日有越來越過份的趨勢, 並在前天全家超商店員被我抓到丟棄他們的紙箱在騎樓下, 有上前友善告知請擺整齊, 但卻一直說有人會來收的情形下, 且對話之間因為該店員一直認為我凶他我當下火大與該名店員起了爭執, 該店員並作脫衣狀露出刺青準備動手, 之後我有推了他一把並說"刺青很了不起, 好好講不聽是怎樣!?", 以上過程都有被全家超商安裝在騎樓的錄影機錄下.

我的問題是, 可以對該名店員提出什麼法律罪責嗎? 我想要給他難忘的的教訓, 因我身為住戶與大樓騎樓土地所有人之一, 為何要忍受一個不是住在我們社區且是該樓層所有人(飯店)所請的外人所製造髒亂的氣? 這我實在忍不下去, 若要調閱監視錄影器, 那全家超商可能非常佔不住腳, 因為已長年拍攝到他們私佔騎樓證據, 但我還是只想教訓該店員, 讓全家超商有個警惕,

先在此感謝您的回覆.

李先生 105-06-11 22:08

家族共有土地(建地)出售,6位共有人已有4人簽動產授權書,將委託 A共有人 與房仲簽約。我家人也是想出售,但不想簽動產授權書、授權給 A共有人,想親自審閱簽章。
小弟初次接觸此方面,動產授權書的授權事項,看事項幾乎是全權授權嗎?(不知道是不是我誤解)

http://i.imgur.com/n0yYkem.jpg
動產授權書有無不妥之處?
若不授權,這樣與房仲簽委賣,會增加哪些手續?小弟不才,謝謝賜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1 22:16

您好,

 

1、房仲之委賣契約應為制式之格式與內容,可視您的需求與房仲協商增修內容。

 

2、不授權的話,土地之委賣須經每位共有人簽名確認才會成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可直接與其他共有人說明你並非不願意出賣土地,只是想要確認委託銷售契約委任仲介之相關事宜,並與A一同前往與房仲公司簽約即可。 若不願意授權A而A亦不願你參與,你與房仲公司間不無契約存在,惟房仲公司仍然可以媒介交易對象,不影響委託銷售契約之成立,將來買方出現後,買賣契約當事人及為A與其他授權與A之共有人,買賣契約仍然有效,只是將來要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會涉及到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疑慮,不建議簽立任何授權書,避免日後提告有所麻煩,請對方將所有文件,交由您親自簽名,亦不要交付印鑑證明,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應將契約審視清楚,否則日後易生糾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芬 105-06-09 19:49

擬主張以市價計算土地特留份, 請問"市價"如何讓雙方都認可?

是否要找鑑價公司呢?此公司的專業要如何檢驗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從實價登錄系統去查詢,若雙方意見仍不一,則應請鑑價公司進行鑑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芬 105-06-09 14:57

如擬先協議分割,計算特留份時,土地是否可主張採市價計算呢?

對我方而言, 應該要如何取得相關法規或法院案例佐證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9 17: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以持份,或是市價的方式來保留特留分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並且擔任見證或是請公證人公證

Wei 105-06-09 11:02

想請問一下

我們家現在土地所有權人是兩個人的 

最近我們想要做土地測量跟劃分

來決定各自所能擁有的土地

但是另一方不願意配合進行量測與劃分

想問另一方不願配合該怎麼辦 能有什麼辦法

你好:

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協議分割共有物,就要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提出你希望之分割方案,起訴後法院審理時會命地政機關進行測量,依土地之狀況審酌雙方之意見,在判決主文決定分割方法。

沈恆 (沈律師) 105-06-09 12:34

土地分割由雙方先協議,若對方不願配合而無法協議,則可提請法院裁判分割,雙方在訴訟中都可各自主張自己想要的分割方式,最終由法院以判決定奪。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9 15:1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提供之資訊,該土地應是由兩個人分別共有(一筆地號,兩個人分別持有幾分之幾的持分),如果要分割土地由兩個人個自擁有的話(分為兩筆地號,兩個人分別擁有一筆),必須要兩人共協議範圍後才能分割登記。 如果無法協議的話,僅能由一人提起民事訴訟途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由公權力介入來進行分割。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地政仍需待雙方有共識後,才能依雙方所提出之方案來測量分割,,若無共識則只能訴請法院分割,且需視土地之地目看能否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0 0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ans 105-06-09 06:44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在上周我母親透過房仲賣了一間房子,當時房仲幫母親計算的土地增值稅為約,90萬。所以母親當下就決定把房屋出售,當下就簽約了,結果過了幾天這個房中又打電話來說現在的增值稅要繳到一百八十五萬當初也不知道為什麼他算錯了,因為要多負擔這多出來的九十幾萬增值稅,所以母親就不想買的房子但是房仲說你已經簽約了所以不能反悔,我想請問這種狀況我們真的沒有機會房款嗎因為當初會同意以這個價金賣出時因為計算所得稅後覺得跟自己設定金額相聚不多、但是現在突然相距將近有一百萬,那這個一百萬的損失我們是否能像房仲提出民事求償?或是可以提告刑事詐欺案件?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7:35

您好,

 

1、如房仲告知之90萬地價稅價額有載明於契約上,較能舉證此為契約約定之一部分。

 

2、可以存證信函房仲表示因其疏失計算房屋應賣價額之失誤,以致契約重要部分有所變更,是您主張非因可歸責於您母親之原因而解除契約,或主張原契約並未成立(因雙方意思表示未為一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動產經紀仲介業者應維護動產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於執行業務時,應恪遵A、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二十二條規定:動產經紀人員不得利用仲介買賣契約機會賺取差價。B、動產仲介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一十九條規定:動產仲介應依實際成交價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計收報酬,經濟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C、按內政部規定之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等法令規定,堅持公平交易及誠實信用。 刑事責任:A、按刑法第13條第1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B、按刑法第339條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A、民法第179條明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B、民法第184條明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C、民法第185條明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看契約違約金如何約定,再來決定是否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0 0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蒐集仲介錄音、line或簡訊證據,證明其當初計算顯有錯誤,造成損害,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亦可考慮拒絕出賣,等待買方提告,就違約金部分加以爭執,與多增加出來之增值稅相較,何者較為划算,您需仔細思量,但若對仲介請求損害賠償,當務之急,仍為蒐集證據,否則仲介矢口否認其計算誤差、錯誤。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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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烏 105-06-08 17:31

請問如果是公家單位的人員,可能是長期聘僱,如工務部門、清潔部門等。1、如果有二手菸影響別人事件,依民法第186條請求賠償時,但並不知道對方姓名,且應以誰為被告

 2、民法第186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的「救濟方法」,在該類人員二手菸事件中,指的有哪些?

 3、又,如果「行為地」是在公家單位土地範圍內(單純空地,沒有是否為吸菸區問題),造成鄰居的二手菸事件,「救濟方法」是否又有所不同?可否申請國賠?算不算國賠法第3條第1項所指的: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4、如果是在上述土地範圍內說髒話(閒談內容、非罵鄰居)、大聲說話、看影片等發出音響情況,處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應如何排除?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8 19:14

您好,

 

1、應以行為人為被告,您需知悉該吸菸者之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才有辦法提告

 

2、可對其請求損害賠償及禁止其在該處繼續吸菸。

 

3、本案不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

 

4、您應另行報警處理,由警方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行為人進行開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柯柯 105-06-08 16:19
您好 家父農地104.11.07地籍圖重測 隨即歸還未測前土地 並自費於二地間築水泥護堤 今接獲對方要求家父須將前使用土地上舊有水泥護堤移除 不知是否合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先釐清地上物是否有座落在對方現在的土地上,若有,則對方的請求恐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吳國 105-06-08 15:51
我們在此塊土地上建屋已有70年之久,沒有申請地上物登記權,因相關單位表示不需登記。地主在102年開始擁有土地權,現在他叫我們拆屋還地,是不是可以向地主要求賠償地上物
Clare 105-06-08 15:29
我爸去年5月過世,財產清冊有土地,但不知道土地是否有用,因此辦理限定繼承,去年10月登報公告,今年5月收到銀行陳明債務土地公告價約100萬債務約20萬,銀行告訴我銀行曾告我爸,因此土地公曾法拍,但我現在不懂,土地是不是繼續法拍然後扣掉其債務有剩餘我才有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