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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 104-12-28 11:36

請問,社區財委為了使自己車位光線充足,在未經社區管委會提案、決議、招標等標準程序,而要求第三人為他裝設電燈,並事後批准以社區公款支付該筆費用,是否觸犯背信罪?又,社區主委、監委知悉此事,而未依法處理,是否也觸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8 11: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犯業務侵占罪,並且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可以報警或提起刑事告訴。

2、監委的部分,因為屬於內部事務,所以尚不會構成背信罪,倘若是共犯,可以一併提告

 

nodark 104-12-28 02:15

請問律師 

我看過之前的大樓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有關提案記錄很多提案人都是沒寫住幾樓 什麼名字(大樓都是同一門牌號 只是差在幾樓之幾),但是因為我提的案子跟管委會爭了很久,管委會認為我在妨礙社區安寧,故意在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把我住在幾樓之幾跟姓名跟提案回覆寫在一起,還故意影射性的說我妨礙社區安寧,斤斤計較,有心人事想管理管委會等,而且我事先說過會議紀錄要我看過再公告,但他們沒給我看就公告,我看過一個案例,是說住戶間的訴訟筆錄個資未經對造同意即公告結果被罰5000 ,請問我這狀況有符合違反個資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8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地址、姓名的部分因為是登載於該會紀錄,用以標示提案人,所以要說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恐有困難。

2、不過有關於指摘妨礙社區安寧、斤斤計較、有心想要管理委員會等言論,可能涉嫌誹謗罪。(應以實際記載內容為準)

 

Sandra 104-12-23 14:04
我們住在大樓的頂樓,最近常在半夜被大樓抽水的聲音吵醒(聲音很大),有跟管委會反應,但管委會都不處理,我們也曾報警,但還是無效果,其實大樓抽水本屬正常,但會發出巨響影響到住戶的睡眠,這就不正常了!請問還有什們管道可以解決嗎?
money 104-12-22 11:57

住家鶯歌這邊七樓頂樓平台最近被住在七樓的住戶強制蓋遮雨棚, 說是有去新北市拆除大隊申請報備就會同我社區的管委公告說即日要施工搭建, 七樓的住戶兼委員(管委會的委員)還在頂樓的平台裝設針孔攝影機, 侵犯到我們這棟樓的隱私, 請問一下這樣有違法嗎? 我有問過新北市拆除大隊他搭建雨棚是否合法, 拆除大隊說如我社區管委有約定說需該棟以下6戶同意書才能算是合法, 但七樓住戶卻用管委會來壓制我們說社區管委已同意就可搭建, 請教這樣是否有侵犯到我住戶得權益, 我重頭到尾都沒簽任何的同意書, 怎麼可以這樣侵犯我住戶得權益.如要提告管委會是不是就等於拿自己繳的管理費來跟自己對打.

你好:

若裝設針孔之處所(頂樓平台)具影隱私權之合理期待,可主張人格權(隱私權)遭受侵害,請求排除侵害及精神慰撫金。 頂樓屬於共用部分,若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全體住戶同意,約定專用,擅自搭蓋違建會構成竊占罪,民事上可主張拆屋還地。 無須對管委會提告,只要針對七樓住戶提告即可。
money 104-12-22 13:35

對於管理委員會的主委任侵占住戶的權益是不是真的都沒法可管, 只能放任管委會去為所欲為, 都不用負任何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2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須對七樓住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即可,無須提告管委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2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須對七樓住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即可,無須提告管委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oney 104-12-22 08:58

住家鶯歌這邊七樓頂樓平台最近被住在七樓的住戶強制蓋遮雨棚, 說是有去新北市拆除大隊申請報備就會同我社區的管委公告說即日要施工搭建, 七樓的住戶兼委員(管委會的委員)還在頂樓的平台裝設針孔攝影機, 侵犯到我們這棟樓的隱私, 請問一下這樣有違法嗎? 我有問過新北市拆除大隊他搭建雨棚是否合法, 拆除大隊說如我社區管委有約定說需該棟以下6戶同意書才能算是合法, 但七樓住戶卻用管委會來壓制我們說社區管委已同意就可搭建, 請教這樣是否有侵犯到我住戶得權益, 我重頭到尾都沒簽任何的同意書, 怎麼可以這樣侵犯我住戶得權益.如要提告管委會是不是就等於拿自己繳的管理費來跟自己對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2 14: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誰出錢裝設的?倘若是該主委?還是管委會?

2、倘若是主委,可以直接告主委本人即可,倘若是管委會必須告管委會。後者的話,因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以可能涉犯侵占罪。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yabia 104-12-21 22:07

您好,

想請問社區商店街的屋簷玻璃雨遮責任歸屬是商店街所有權人還是管委會?

建商蓋好就有了,但規約裡並無詳述. 如今因玻璃雨遮破裂不知責任歸誰.

謝謝! 

你好: 若規約及歷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此部分都沒有討論或修繕過可能要調閱建商銷售時之資料或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才有辦法釐清是專用部分或是共用部分(又可分大公、小公),必要時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區公所調閱建商申報之資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專用部分修繕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並負擔費用、共用部分由管委會負責並由公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Sandra 104-12-21 15:09

律師您好:

      最近我們住的大樓常常會在半夜抽水,並發出聲響,又因我們是住在頂樓,常被吵醒,有跟大樓的管委會提出過,但管委會都不理,我們甚至也報警,請警察幫忙處理,但一直無法得到改善,我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尋求解決?其實大樓抽水的問題原屬正常,但會發出聲音,就表示有東西要壞掉,一定有原因,但管委會不處理、不修理,在半夜安靜的時候,所發出的聲音更明顯,我們應該怎麼辦才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1 15: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請廠商來看,判斷是什麼原因,至少要釐清是因為機器故障需要修繕,還是只是單純機器需要加裝靜音設備。

2、釐清之後可以發函要求管委會處理,倘若管委會拒絕,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阿祥 104-12-21 13:44
您好~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要符合下列之條件,才能免徵奢侈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
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abia 104-12-20 14:20

您好,

想請問社區商店街的玻璃屋簷雨遮責任歸屬是管委會還是商店街所有權人?
因建商蓋好就有此玻璃屋簷雨遮.

謝謝! 

104-12-18 10:02

您好,我們社區進入停車場需要依靠機械升降台,前幾天我老婆從地下停車場開往升降台準備外出,但他還沒在升降台停好車(停到一半),外面的住戶正好要回來,並且令升降台往上,一般來說這在升降台的設定應該是不允許的,但我們的車裸露在升降台外的部分,剛好在紅外線的死角(這屬於設計上的疏失),最後我們的車被卡在升降台跟天花板之間遭損壞,不知道這部分可以跟誰咎責呢。

地下停車場的維護廠商是說,這不屬於零件損壞造成的傷害,加上這機台不是他們製造,只是負責維護,最後提出的方案是1/3他們負責,1/3管委會負責,1/3我們自行吸收,但管委會不想負責,他們認為這屬於個人事件,不應由管委會負責,請問我們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來向管委會咎責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依消保法來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而管委會要看其設置管理有無疏失,若有,才能請管委會負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祥 104-12-18 01:42
您好~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熱可可 104-12-17 23:09

律師您好:

有三個問題,一是薪資,二是勞健保跟勞退,三是為恐對方栽贓。

我在某社區上班,是社區自聘的社區秘書,只做約一個半月(9/28到職),離職時間是11/14,而我11月份總共將近半個月(11/1-14)的薪水,在今天收到管委會寄來存證信函,以未交接,與藉由許多不合事實的事項被扣了一半多,其中還包含因為我未交接,導致其他同事很辛苦的關係,所以要扣我薪水4800元當作同事們四天的加班費,另外還誣賴我沒歸還鑰匙等等…。我已歸還所有的門禁卡跟鑰匙,也沒帶走任何錢,沒造成什麼作業短失,甚至我做好交接清冊於離職當天跟跟同事秘書清點完畢,卻事後被其秘書撕毀,管委會不但要我賠償我根本沒做的事,還扣我的薪水去補其他員工的加班費,我該怎麼爭取權益?

我與社區的勞動契約書上,並無寫著要求離職需預告或是需要做交接清冊,但即便如此,我還是在當天提出離職跟做好交接事項了。離職當天我問社區經理還需要交接什麼時,他對著我大罵:「滾,你給我滾!」於是我就照著他意思直接立刻離開社區了。

9號時我已跟社區經理約好去拿薪水,結果經理以我沒歸還鑰匙跟卡片為由不付我,態度惡劣不講理,我提議調閱監視器,以證明我離職當天已歸還,但他不肯,害我白跑一趟,感覺好像被騙,我是否除了提出要求給付完整薪資以外,還可以要求9號當天的車馬費呢?

另外,社區未幫我保勞健保跟勞退,是否也能申訴?

還有一個問題是我很害怕的,那就是,即使以上權益都討回來了,但如果防止管委會或是社區員工對我提出民事賠償,應該如何做呢?(存證信函有說日後有什麼導致損益的事,要提出民事賠償。)

能否給予指點呢?真的非常謝謝~

緹樺 104-12-17 18:21

其實這件事差不多告一段落了

但心裡還是有疑問所以很希望有解答

 

我是某個社區的前清潔人員

休息一陣子後來到了某個社區當全天清潔

但是後來發現社區有很大的問題

 

一開始住戶會去跟社區經理說哪裡沒清潔乾淨

而我知道就會去做

畢竟是清潔就該把社區的整潔維護好

 

但是住戶開始要求一些很奇怪的要求

由於我不是特清

所以不會去動自己清掃範圍以外的區域

大多都會跟經理反應關於伊些自己無法清理的部分

但是經理一直在敷衍我

我無法說甚麼

畢竟該說的都說了

 

今天問題就來了(12/17)

我在洗垃圾車時聽到有住戶指控我為什麼待在回收室那麼久

我們某位有鑰匙的人(我不知道是誰沒看到人)就把回收室鎖起來不讓我使用

到了資源回收車來才打開讓他們使用

我就覺得火大了

明明有攝影機而且我也在做事

為什麼要刁難我?

很明顯是警衛或經理沒在看攝影機

那跟我有甚麼關係?

 

我已經被這種情況困擾了幾個星期

從來到走都在刁難

甚至連主任來了還聽到住戶大聲罵我

 

講完了整個情況

我想問

1.我很懷疑社區的管委會跟經理有串通起來監視我

因為每次經理講電話樓層就會有住戶說話

聽到我來了就停

有那麼巧的事嗎?

該怎麼辦才好?

因為沒有錄音只好忍氣吞聲的來問處理方法

如果以上假設屬實有甚麼法律途徑可以指控他們?

2.如果是社區經理或是住戶委員鎖門

他們可以這麼作嗎?

已經妨礙到我工作

而且他沒證據說我在休息喔(真的有在工作)

 

3.警衛是新來的,跟經理很要好

他跟經理兩個人都會談論我的事

有的時候會看我工作看到沒有吃飯(想找我麻煩嘛)

那我有工作就會直接請示經理(例如把水池的水放掉要洗之類的)

但經理一直說這不用做那不用做(他怕住戶看到我在做事只是沒有明講)

可是工作單卻有說要做(清潔的工作不是特清的)

 

這點不打緊

重點是他會跟住戶(還是住戶跟他)講我不做事

甚麼連玻璃都不刮

有一次我在做玻璃的時候他竟然在打電話給別人(不知道是誰但確定有打)說我玻璃沒做

聽了更火大

但能說甚麼?

說了不就是會被人反咬一口嗎?

 

有問題應該跟我說

卻跟住戶串通想把我換掉(因之前的大姊作得比我好,很乾淨)

住戶跟他一直在串通整我

請問我該怎麼辦?

不知道這算社區問題還是工作問題只好來這個版面求助

感謝解答^^

 

HSUN 104-12-17 15:17
我家房屋因為漏水造成裝潢發霉損毀,而管委會一直沒有積極作為,導致漏水時間長達5年, 值到最近才發現漏水點並且修繕完畢 所以我們在修繕完後立即請人重新裝潢,再向管委會求償 但是管委會以我們沒有先報價為由 只願意賠償一半 請問我們可以要求管委會全額賠償嗎?
陳柏甫 (Paul) 104-12-17 16:1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須先釐清漏水之歸責對象,依責任比例來協商修繕金額如何分攤

管委會無法依據"未先報價"這個理由,主張只負擔一半修繕金額

以上,若有任何進一步疑問,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聯繫,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7 16: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漏水這麼長的時間,您都沒有防護或是為其他措施而造成損害擴大或是增加,這個部份會有過失相抵的問題。

2、程序上可以直接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給付,倘若對方拒絕,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7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若願賠償一半,您即有一半之損失,您需考量損失金額是否足以支付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提起訴訟請求,不一定真的划算,若可減少損失,避免與社區衝突,其實可以考慮接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7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若願賠償一半,您即有一半之損失,您需考量損失金額是否足以支付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提起訴訟請求,不一定真的划算,若可減少損失,避免與社區衝突,其實可以考慮接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 104-12-15 09:55
您好, 因管委會未與原使用車道*4戶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將預留車道改為公設收費停車格, 並開放給需要停車位其他住戶登記停車,並同時公告*4戶住戶改由其他車道進出家門。 ***4住戶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利呢? 問題1: 管委會是由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此管委會未向政府機關報備及申請登記。當然上述之收費停車格也未向政府機關申請。管委會是否違法? 問題2: 4住戶當時向建商購買獨棟房屋時,買賣合約書中有提到住戶車輛進出由前方進出並有使用權(上述管委會稱之預留車道)至今也使用22年了,因4住戶為社區最靠近大門口的獨棟房屋且房價相對比較高,故大門前方的空地是比較廣擴,故管委員才會有此想法。我該如何主張大門前方空地的使用權?及不願意繞道進出家門? 問題3: 管委會未與4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如上述) 是否已造成4住戶 妨礙名譽侵佔毀謗侮辱...等等?

你好:

要先判斷前方空地之產權歸屬為何,若是四戶共有,你們可以自由使用空地,管委會無權干涉。 若是共用部分,則要判斷建商是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將前方空地之共用部分約定由四戶住戶專用,若有約定專用之情形,要變更必須經過約定專用所有權人同意,除非約定專用違反公共利益,並訴請法院確認,否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權擅自更動,管理委員會只是執行機關,當然更不能更動。 只是公告共用部分如何使用,不會構成你所指之犯罪,若你有疑慮最好將公告內容交由律師判斷是否會構成。
Jo 104-12-14 21:17

您好,

管委會未與原使用車道*4戶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將預留車道改為公設收費停車格, 並開放給需要停車位其他住戶登記停車,並同時公告*4戶住戶改由其他車道進出家門。


***4住戶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利呢?


問題1:

管委會是由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此管委會未向政府機關報備及申請登記。當然上述之收費停車格也未向政府機關申請。管委會是否違法


問題2:

4住戶當時向建商購買獨棟房屋時,買賣合約書中有提到住戶車輛進出由前方進出並有使用權(上述管委會稱之預留車道)至今也使用22年了,因4住戶為社區最靠近大門口的獨棟房屋且房價相對比較高,故大門前方的空地是比較廣擴,故管委員才會有此想法。我該如何主張大門前方空地的使用權?及不願意繞道進出家門?


問題3:

管委會未與4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如上述)是否已造成4住戶 妨礙名譽侵佔毀謗侮辱...等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5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規約或是區分所所有權人會議沒有授權管委會,因為這個不是管委會的職權,所以不能拘束住戶。

2、不過目前沒有管制手段,只能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來改選管委會或是否決管委會的決議。

3、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違反法令或是相關法律原則,則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達到否決管委會決議的效果。

kei 104-12-14 14:37

 您好, 居住處為一連棟透天社區, 產權各自獨立. 目前有住戶欲整修自己屋頂之瓦片, 請問費用是由屋主自行負擔或管委會負擔?  (在此之前已有住戶自行整修自家之瓦片, 且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感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4 20: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因為是獨立產權的透天厝,所以屋頂的修繕,除非是管委會造成損害,或是規約另有約定,否則應該就是由該所有權人自行負責。

Momo 104-12-13 09:45

律師您好,字數較多但請幫忙看完,感激不盡。

我是住頂樓的住戶,因頂樓漏水管委會修繕,前後修過2次,但越修漏越大,範圍也從手掌般變成1~2坪大小,再詢問過蠻多廠商後得到答案是需要整層防水重做才可以,經與管委會協調,管委會也找了廠商詢問估價,最後要求我需出2.5萬才有辦法施作,我也答允,施工前也再問廠商,廠商告知若要防水撐久一點,可以在加做一道防水,這筆錢我也自己出了,我總共支出5萬多,?施工期間因廠商有用強力水柱沖洗頂樓,家裡就有漏水現象,我也有告知施工承包商林先生,廠商說這是正常現象,隔2天後看到氣象預報會下雨,施工廠商說用帆布覆蓋即可,於是管委委員與主任有上去覆蓋,10/8當天晚上即降下大雨,家裡(包含客廳、3個房間、廚房、2間廁所、陽台無一倖免)也下大雨,當時有打電話詢問包商,包商說就只能接水雨勢太大他也沒辦法,他明天會過來,所以家裡3個人整晚忙接水,一直到隔天雨勢雖然有小一點仍持續漏水,10/9下午包商過來先做原先防水的底漆說可能可以抵擋一些水,施作後又說頂樓RC結構裂縫太多施工是白做了,所以一直到10/11都有零星下雨,家裡也一直漏水,後來天氣好轉,廠商才繼續施作防水,目前防水工程已經結束。但是家裡在10/9號之後一直有霉味,且裝潢已經明顯變形,遂找當初裝潢商”歐德”前來協助復原,整個維修工程已經是只維修很嚴重損壞的部分,就大約20萬左右。管委會目前是扣著施工尾款要與施工廠商討論,但是管委會告知是要我自行與包商談判,因修繕已經結束,管委會只是義務協助,想請教這事件中我需與誰求償,又如何求償,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3 0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施工過程造成我方的損失,包含裝潢等,可以拍照蒐證,要求廠商維修,倘若無法維修,可以要求換新。

2、倘若廠商拒絕,可以先拒絕交付尾款,並且主張抵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3 1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管委會,限期請求與您協調修繕之事宜,若屆期管委會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修繕費用不高,管委會益願意補貼部分費用,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應將以考量,貿然提起訴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責任歸屬,及修繕費用多寡,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可能遠遠超過您的修繕費用,且與管委會關係搞得很糟糕,均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3 1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管委會,限期請求與您協調修繕之事宜,若屆期管委會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修繕費用不高,管委會益願意補貼部分費用,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應將以考量,貿然提起訴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責任歸屬,及修繕費用多寡,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可能遠遠超過您的修繕費用,且與管委會關係搞得很糟糕,均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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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馬賽 104-12-08 18:49

管委會於半年前決議說地下室車道要改用RFID進出,且說改用RFID後,原有的搖控器就要停用,改裝RFID的設備費用(硬體)是在規約中的經費上限內(合於規約授權),但變更進出方式(重大權益)卻沒有經過區權會大會同意。且最近一次區權會也沒有討論有關變更及廢止進出方式及決議。最近已公告說X月X日搖控器就要停止搖控器的使用。


補充:我們是透天型的連排社區,人車分道,車庫在自家地下室有自己的車庫門

●請問,搖控器視同為鑰匙的功能,而且搖控器也是自費購買,現在管委會片面決定廢止搖控器的進出功能,要是我在公告日之後用搖控器開車進不了大門回不了家,請問我可以告管委會刑事嗎? 

Wen 104-12-08 10:27

各位律師

我在新北市淡水的預售屋房子最近要交屋

但每每經過新屋樓下時

都會看到我同社區裡其中一戶的外觀顏色不一樣(很明顯)

這件事也和建商說過那戶人家的外觀和其它的不同

但建商的說法是請我們其它屋主等交屋後再自行向社區管委會反應

請問各位律師

目前預售屋的外牆是否要和DM圖片一樣

而且不得任意變更顏色及外觀

請問房子已經要交屋

我該如何向主管機關反應這件事

還是就一定要等到管委會成立(我不想拖到這麼晚) 

謝謝

小林 104-12-06 19:23

小弟居住的是7棟19樓組成的社區,今年7月因本棟大樓的公有冷氣排水管堵塞,造成整棟冷氣水溢流樑柱及外牆,並由樑柱裂縫滲入10樓及9樓室內,造成 10樓室內木質地板損毀及水泥剝落,向當時的管委會反應,經管委會開會並表決通過,決定採另設明管方式,並經本棟19戶中的17戶簽署同意書後,於10月 施工修繕完成!10樓及9樓住戶也已自費修繕地板及水泥牆,未向管委會求償!但是11月管委會交接後,新的管委會竟不承認上屆管委會的決議,貼出公告要拆 除此明管,並拒絕修繕原本堵塞的管路,甚至要求本棟住戶賠償裝設及拆除明管的所有費用,請問這樣合法嗎?

你好:

要看規約如何規定修繕事項之權限範圍,若是管委會之職權,前一屆管委會已依照規約規定辦理,新任管委會無正當理由(例如違反規約、區權人會議決議等)不可能推翻先前管委會之決議。 若管委會無權進行重大修繕或超出授權範圍(視規約規定而定),就必須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只給住戶簽同意書不符合要件。 建議請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在會議內討論相關事宜。 若無法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修繕管委會職責,並應由公基金負擔修繕費用,共用部分漏水導致你的專有部分受有損害,你可發函要求管委會賠償,若你自費修繕可以轉向管委會求償,並敘明侵害之狀況,讓管委會明白不進行修繕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7 11:5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因此新的管委會不得未經區分所有人會議而逕行拆除明管。我想明管如果拆除應該會造成你們損害以及漏水等問題,你們如果不願意明管被拆,可以盡速委託律師發函給新的管委會表明不得逕行拆除明管,否則將依侵權行為法追訴管委會刑事責任!況且共用部分修繕應以公用基金支付,要求你們負擔並無理由。

 

小葶 104-12-04 11:46

您好:
今年10月在台北市租了一間店面,進駐營業後發生了一些麻煩,想請教如何處理解決
麻煩一:社區管委會要求我們不能放活動式立黑板在店門口旁,請教是否只要是店門以外的區域都不能放置呢?
麻煩二:我們每個月都有付管理費及公共電費,但是社區公設部份我們只會用到「進社區收信件」(信箱在社區內部)、「進社區地下室倒垃圾」 兩項,但是管委會卻突然要求我們外圍店家不得進入社區,只派管理員幫忙送信件來店家及清潔人員每天定時來店收取垃圾。請問管委會這樣的要求,我們店家就只能配合照做嗎?這樣的要求算是合法嗎?在這個部份我們能合理要求房東在管理費部份減免嗎?

 一、關於行銷部分,放黑板只是一種行銷方法而已。

二、曾有一個老人,在日本擔任老師,因為有了一點錢,所以就開了個禮品店專門在日本賣台灣人喜歡的日本高價禮品,賣日本的電器及日本的水果。日本的電器及水果在日本很便宜,但是因為台灣人很喜歡,所以賣給台灣的觀光客的話就可以賣很貴…他的店開在小巷子裡面,因為他很有生意眼光,知道小巷子裡面的租金比較便宜,但是他找了一些大學生打工,去大路上吸引台灣的觀光客進來他的店…後來他賺了很多錢還在日本買了一個島。講這個故事是要跟你說,如果不能放黑板的話或許還是有別的方式可以吸引客人。行銷這個東西可以再研究一下。

三、入境隨俗,既然在這邊做生意,建議還是與管委員和平共存比較好。至於你說的要請房東調降房租部分,可以談而房東願意當然很好,如果房東堅持不肯的話就要看你們的契約怎麼約定了。一般租賃的定型化契約很少看得到這一塊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到這一塊的話,你說租金是包括管委員要提供那些服務的部分就不是契約的一部分。我國法院大部分在契約糾紛上是採契約嚴守的原則,如果在約定的時候沒有談到租金包括這一塊,那麼法院極可能會認為對方沒有義務減租。

四、做生意以和為貴,建議跟房東好好談,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Joel 104-12-04 09:08

請問一個大樓能有兩個管委會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若有上開規定所述之情形,可依程序成立另一個管理委員會

ERIC 104-12-02 18:29

律師您好:

小弟於104年06月5日透過房仲簽約,並於104年7月30日完成交屋,標的物是一間民國83年建好的中古大樓,我們是當天看屋當天就簽約了,屋主本身也是房仲,但他的物件交給他同公司的同事賣,當初於房屋買賣契約中明定含一編號28號平面停車(當時我也搞不清楚停車位有哪幾種),在簽約過程中前屋主說他買這戶原本沒停車位,但他後來買了這個停車位,並拿了一張83年管委會發的該編號停車位證明(只是上面的名子是賣他車位的人姓名),告知我他們當時沒有簽約此停車證就是交易證明,我們想說對方是知名連鎖房仲,應該沒什麼問題就簽約了,等交屋後前屋主因新房尚未整理好,又跟我們租了2個月,直到104年10月3號才搬出去,之後在小弟去整理房子時,管理員告知我說我這車位以後可能會有問題,因當初前屋主買賣時公設持有比例未辦理移轉,之後我便跟前屋主協商該車位問題,那時他才拿了一分停車位買賣契約出來,並告知賣他車位的人因為房子法拍了,車位用不到才賣給他,這時我也傻了,後來有查詢了 一下知道法定停車位不是需隨主建物一同移轉嗎?就算是要移轉也是要區分所有權人間相互移轉並調整公設持分比例,他是一位專業房仲竟然會跟一個被房屋已被法拍的人買法定停車位,然後在賣屋時隱瞞相關資訊(利用我們的無知),誤以為他車位權利沒問題墊高他房屋的售價,簽約時動產說明書我們也沒看到,後來我跟房仲要到說明書才知道該大樓前屋主寫有半倒已修復,交易過程一直隱瞞不利售價資訊實在是很氣。

1.請問車位部分我該如何求償?有涉及詐欺嗎?

2.民事部分要提告前屋主的話訴狀主題是債務不履行嗎?減少購屋價金?

3.之前爬文說該房仲也有善良管理人義務我也可以向其求償?主題該用什麼?

4.請問一份訴狀內可以同時告前屋主及房仲嗎?還是要兩份前屋主及房仲各一份?

5.如果前屋主要私下和解,願意直接退錢給我,雙方於原始買賣契約將車位部分刪除掉(我也不要車位了),請問律師這樣可行嗎?

你好:

可以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至於是否構成詐欺,要視對方是否自始即知悉停車位並無權利亦無法使用而定。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向房仲主張。 可以寫在同一份,也可以分開告。 可以,為避免爭議可以聲請調解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2 22:20

 屋主跟房仲如果故意隱瞞資訊而詐欺你,是共同侵權人,可以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屋主還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效果準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你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屋主願意跟你談和解,返還你可以接受的價金而刪除停車位之約定,也是解決方法之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3 0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刑事詐欺,需視對方主觀上有無施用詐術之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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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3 0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刑事詐欺,需視對方主觀上有無施用詐術之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kty 104-12-02 15:13

尚未未點交的公設.如果因維修保養不當,出了意外,應負責的是建商還是管委會?

jokty你好,若公設未完成點交則仍由建商承擔給付不能及瑕疵擔保之危險,但若是管委會維修不當(雖然在點交前應該沒有管委會維修的問題才對)而造成損害,仍應由管委會負回復原狀的責任

以上供參。

jokty 104-12-02 16:00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jokty你好,若公設未完成點交則仍由建商承擔給付不能及瑕疵擔保之危險,但若是管委會維修不當( ... (恕刪)

您好:感謝您的回應

您的意思是否說,"""未點交的公設""""如果是因為管委會有維修,而維修不當造成問題,就是管委會責任,而如果管委會,沒介入維修,就是建商的責任,是這樣嗎?

張先生 104-11-30 22:37

請問..本社區于2015 / 8月成立管委會..但建設公司在這之前就有先收一筆

管理費(3個月)..但當時我未跟建設公司交屋..於2015 / 11月初交屋

預收3個月這筆款項應從交屋後才開始算還是管委會成立時就開始算了..

因為管委會在告知要繳12月的管理費了..不懂??找不到明確條文及法令..感謝

 

 

張先生您好,既然已經成立管委會,表示已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通過規約,可詳細審閱規約內容是否有繳納管理費的相關規定並主張自身的權利。

以上供參。

isan 104-11-30 15:29

各位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大樓管理問題,如下所述

背景說明:社區分為A,B兩棟,A棟為大門出入口,但B棟也有一個後門出入口

提問:

1.管委會訂定管理辦法時,能否以社區安全為由,訂定住戶須統一由A棟大門進出,B棟後門則不開放(或後門只出不進)?

2.承接問題1,若管委會無法自行訂定出入相關規定,是否需於區權會表決?

3.承接問題2,如需由區權會表決制訂,表決結果為"統一不開放B棟後門出入口",此多數決結果是否會損害少數不同意者的權益?有無法律問題?

 

以上,謝謝幫忙,感激。

你好:

若規約有規定或授權管委會處理或經區權人會議決議,可以,若有疑慮請先去調閱規約或區權人會議決議之紀錄。 在住戶自治的範圍內只要不違反比例原則,通常尊重區權人會議決議內容,若要爭執可以提起撤銷決議訴訟(當場異議或未出席並在決議後30日內提出)或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mini 104-11-30 13:24

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第三項的主要梁柱部分,公寓大廈的開放空間是共用,那麼進家門的主樑算是專有還是共用呢?

 

 

各位律師好,因樓上住戶外牆龜裂導致我們家主樑滲水,嚴重壁癌,但有請樓上住戶做修復,把我們家恢復原狀,但他們卻不願意,說他們家有人懷孕介於習俗面,家裡不可動工,管委會告知如未損害到共用部分他們無法對樓上住戶提出強制要求,所以我想知道以條例第七條的部分,是進家門的主樑屬於共用還是專有的部分,如是共用部分將會請管委會出面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30 1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與主要梁柱無涉,若為公寓大廈之主要結構梁柱,為共有部分,漏水之問題,應先確定漏水可能發生之位置,並應盡量考慮以調解調解決,提起訴訟除法院裁判費律師委任費用,尚可能須負擔法院指派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金額很高,若維修金額不大,亦可考慮自己處理,提起訴訟解決,不一定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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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30 1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與主要梁柱無涉,若為公寓大廈之主要結構梁柱,為共有部分,漏水之問題,應先確定漏水可能發生之位置,並應盡量考慮以調解調解決,提起訴訟除法院裁判費律師委任費用,尚可能須負擔法院指派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金額很高,若維修金額不大,亦可考慮自己處理,提起訴訟解決,不一定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30 13:51

 如果是您住家樓上漏水到你們家,樓上有維修之責。如果是在共用部分漏水,則大樓管委會有維修之責。

mini 104-11-30 14:01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您住家樓上漏水到你們家,樓上有維修之責。如果是在共用部分漏水,則大樓管委會有 ... (恕刪)

律師,您好:因樓上住戶外牆龜裂導致我們家主樑滲水,嚴重壁癌,但有請樓上住戶做修復,把我們家恢復原狀,但他們卻不願意,說他們家有人懷孕介於習俗面,家裡不可動工,管委會告知如未損害到共用部分他們無法對樓上住戶提出強制要求,所以我想知道以條例第七條的部分,是進家門的主樑屬於共用還是專有的部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30 16:40

 妳引用的第七條只是在說什麼部位不能是約定專有部分。外牆如果沒有你們規約沒有約定專有部分,就屬於共有部分,管委會應負修繕之責。您可以委任律師發函給管委會,請管委會修繕

 

 

mini 104-12-01 11:22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妳引用的第七條只是在說什麼部位不能是約定專有部分。外牆如果沒有你們規約沒有約定專有 ... (恕刪)

外牆部分有詢問過都市發展管理局住宅科,管理局告知公寓公約若未約定外觀是由管委會負責的話,就屬於專有,那麼我們公寓有一條規約是:住家戶外不得懸掛或招貼任何有礙觀之廣告標幟,否則由管委會雇工清除以維護大廈整體觀瞻。請問這條的話屬於外觀由管委會負責嗎?

艾蒂 104-11-23 10:32

問題 :

104/2月新建案交屋,104/4月入住,104/08月使用X訊網路公司並簽訂一年契約,104/11/22管委會公佈使用強制規定使用X訊網路公司(南桃園第四台/中華電信除外)請問是否有違法之嫌?

補充:管委會與X訊網路公司(強制使用的)於104/11/22公佈,契約簽暑日期卻是104/11/23 (未來日期)是否有偽造文書罪之嫌?還是其他罪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3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社區公用網路,此部分只要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規約授權,管委會都可以做,倘若是強制住戶只能跟特定業者簽約,則住戶沒有配合之必要。倘若管委會有其他強制措施,屆時再提起救濟

2、簽約日期的部份,此部分沒有涉及偽造文書,除非有用作非法用途。

艾蒂 104-11-26 01:1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社區規約草約只有第一屆(管委會)招開區分所有人會議並指有決議選舉管委會人選和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為新台幣10萬元 ,而後再也沒開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沒在公告追認? 請問這草約其他條例是否還有效用?

如上提所問並沒有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規約授權但管委會強制剪斷原有X訊社區網路強制不得入內社區維修是否有違法之嫌??

老實人 104-11-26 10:16

顯然違反電信法38之1條,但是NCC?不把管委會當作適用對象.

因此向NCC檢舉可能會吃閉門羹.

NCC這樣的作法我很不服.

麥可 104-11-23 09:29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應該屬於刑事案,可以成為他民事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麥可 104-11-23 09:24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應該屬於刑事案,可以成為他民事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麥可 104-11-23 09:20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可以成為他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你好:

房客上訴應係要以你偷他東西他受有損害,要主張抵銷,抵銷你請求之租金。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之訴之追加。 還是要繳,否則積欠已逾二期或相當金額管委會向區分所有權人催討,基欠過多會請求法院強制遷離。
小智 104-11-22 13:57

各位律師們 您好。
我們想諮詢您一件房屋漏水糾紛:簡述如下
1、我造 賣完房子之後,他造 發現房子漏水現象,請求減輕價金約30萬。
2、法院已通知於到地院調解調解不成立則到簡易庭

論。

他造起訴書內容簡述:

一、事實部份

1、購買房屋時,契約書標記「沒有」漏水。(我住的時候,並沒有漏水的情形,我要怎麼舉證呢?)

2、動產轉移後,隔天發現次臥室漏水房仲通知我,有一小處有漏水,所以我就想說花錢省麻煩,沒有去追究責任問題,且為什麼他造驗屋多次,都沒有提出,一入住就提出)後續他造又發現主臥室漏水,要我造負瑕疵擔保責任

3、多次要我造出面協商,都沒有回應。(但我造都有請房仲轉知,都有回應,並後來協調結果,我們有誠意維修,我造主張室內維修後,日後若有外牆龜裂的原因導致室內漏水,還是請他造要求管委會維護處理。)

4、表示我造動產轉移之前有委託油漆工針對主臥室、次臥室滲漏水處進行粉刷裝飾,他們主觀認為有30萬的價值貶損。(但我只是純粹讓20年的中古屋牆面好看而已,所以委託整間房屋牆面粉刷,並無只針對上述情形)

PS:請問我該怎麼辦呢?責任都在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2 14: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釐清一件事情,漏水存不存在及原因為何?

2、倘若是本來就存在的漏水原因,卻於契約上記載沒有漏水,這個部分除了必須負瑕疵擔保責任之外,還可能有詐欺的問題(瑕疵責任的部分,倘若可以修好,則只是修繕費用的問題,倘若無法修好,或是修繕範圍過大,才會有減價的問題)。

3、反之,則不需負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2 14: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否認房屋存在有漏水瑕疵,並請求對方證明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前,請求對方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歸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2 14: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否認房屋存在有漏水瑕疵,並請求對方證明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前,請求對方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歸屬,原告須進其舉證責任,於其未證明瑕疵存在於契約成立前,您可一概予以否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你可以搜集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多看幾件看有沒有什麼證據是可以搜集得到的,這樣可以增加勝算。

二、漏水請求減少價金,賣方勝訴案件舉例:

(一)買方買的時候就知道漏水(你主張之前沒漏水的話這個跟你的不同):參考判決:98,湖簡,1908

(二)買方處理方式錯誤賣方勝訴(未發存證信函即直接提告,這個比較少見,應該是沒找律師導致的):摘要判決:

    本件上訴人既係
    主張伊向被上訴人買受之系爭房地有物之瑕疵,被上訴人應
    負擔保之責,而依上開規定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乃竟起訴求
    為形成之判決,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參見最高法院84
    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及86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等民事裁判意
    旨)。

(三)買方自承交屋後幾個月才漏水(自己承認不利於己的事實,這個買方應該也是沒找律師),判決摘要:

足認系爭房屋於交付原告時並不存在其所主張之漏水瑕疵,
    並均供水正常,且於交屋後經被告入住4、5月亦同,原告所
    指瑕疵係在買方交屋後4、5月許拆除水錶、復繳水費裝錶始
    發生無熱水問題,亦難認係可歸責於被告。兩造買賣契約
    無特別之約定,被告並未保證系爭房屋上開現況之品質,則
    依上開民法之規定,系爭房屋之利益及危險,自交屋時即10
    1年10月19日起,應由買受人即原告負擔,原告所主張之熱
    水管漏水瑕疵,於交屋時並不存在,原告亦未舉證證明之,
    難認被告應就交屋後所發生上開問題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第三個例子可供你參考,這個部分漏水是什麼時候發生的這件事的確是重點。

二、可以就近找個律師多查幾個判決給你參考。

三、可以舉證儘量舉證,如果舉證困難的話可以考慮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2 23:38

 除非你在賣屋之前已經知道有漏水而故意不告知才有責任,否則你可以主張中古屋交屋後本來就是會陸續發生瑕疵不可歸責於你。

tammy 104-11-19 14:56

我們住在15樓為此棟最高樓層,原本冷氣機外掛在外牆,經管委會通知說要移至室內才可以,現在想將主機移至頂樓不知道是否違法?

另外????大廈皆有冷氣機外台水泥鋼筋架,可以放置冷氣!!那請問屋內八角窗其頂上檯面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是否可以合法放置冷氣主機

 

na 104-11-19 03:32

律師您好,日前遭人檢舉在公共空間擺放雜物,當時因為有訪客,訪客鞋子置於走道上,這個部份我清楚知道是不符合規定,只能說被拍照的時間點很倒楣。而我想提問的是,我在自家大門上貼掛上鞋架擺放鞋子,這個部分有侵犯到公共空間嗎?管委會無規定不能在門上面懸掛裝貼物品。

鞋架凸出範圍在門框內(從外牆往內約10cm才會碰到我貼掛上去的鞋架)http://jezz1213.pixnet.net/blog/post/311567832-%E8%87%AA%E5%AE%B6%E5%A4%A7%E9%96%80%E6%8E%9B%E9%9E%8B%E6%9E%B6%EF%BC%8C%E8%A1%8C%E4%B8%8D%E8%A1%8C?

另外我想請教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6條內的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大門門框(檻)最外緣以內是算主建物範圍,還是附屬建物範圍?

還是,我們家大門兩旁的牆壁是屬於共用牆,所以需依照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界內才是屬於我們自己可以使用的範圍?我有詢問過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使用科,他們是說只要是在地面上的通通都不行擺放,而我們家大門的情形是灰色地帶,要看管委會是否有規定不得懸掛物品。是這樣嗎?

感謝律師的回答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9 10: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法令是規定堆放雜物,所以文義上無法包含吊掛於門上,必須回歸究竟有無影響住戶通行或是造成髒亂的立法目的,還是要看您怎麼掛、掛了多少來實質判斷。

2、倘若不影響住戶通行、也沒有造成髒亂的話,至多只是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相關規定的問題。

3、外牆的部分屬於公有的,倘若要設置物品,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阿嘉 104-11-19 02:52

想請教版上律師們幾個問題

小弟的社區大樓屋齡20年左右

小弟近兩年才購入,有觀察到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想詢問是否觸法?

第一 大樓管委會主委於任期內任意性的離職,導致現今管委會無主委存在,想詢問這樣的管委會還有效力嗎?管理費還需繳納嗎?

第二 原先大樓之汽車停車位為機械車位,共有14位,小弟剛好是購入其中一位的屋主,現在問題來了,前管委會主委曾告知小弟使用者付費所以關於車位之保養需小弟自己承擔,小弟也接受了,但今年保養公司卻來跟小弟說共同擁有車位的其他人,因自己所屬車位並不需要保養,拒繳保養費用導致無法繼續保養車位,恐有故障之疑慮,故小弟想詢問這樣情事是正常的嗎?小弟該如何自救?另外小弟繳納之管理費用有包含車管費,那車位保養是小弟該負責的嗎?小弟又該如何自救?有什麼公權力機關可幫忙協助處理的嗎?

以上麻煩各位律師釋疑,謝謝,感激不盡

你好:

管委會還有其他委員可以擔任主委,重新召開區權人會議選任主委即可。若規約定有規定則依規約之規定處理。 管理費還是要繳,否則管委會將來正常運作後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繳。 先檢視規約有無規定,再來檢視區權人會議是否曾經作出決議,若都沒有特別規定,共同使用機械停車位之人應共同負擔維修費用,可以先墊付再向該住戶請求。 建議由管委會出面協調,若管委會怠於行使職權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應或尋求公寓大廈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
abc123 104-11-18 15:04

您好~

我們為1排透天6戶, 無管委會 , 想請問隔壁鄰居私自在自家頂樓加蓋內裝基地台主機 ,屋頂上水塔裝基地台天線 ,未告知附近鄰居 ,有何辦法可請他們撤下?

何明諺 (何律師) 104-11-18 15:19

您好:

若未得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頂樓屋主是無權擅設基地台的,

此可發函要求住戶限期改善,若仍不配合則可依法拆除。

謝謝

abc123 104-11-18 15:40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未得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頂樓屋主是無權擅設基地台的,

 

律師 您好

但他是架設在他個人頂樓加蓋處(三樓半 頂樓神明廳後加蓋鐵皮處) , 我們那排也非社區型透天(但為同建設公司蓋的), 我們那排區分門口前道路,這樣我們有權利嗎?

 

 

顏志宇 104-11-18 14:13

7樓華廈雙拼,我住一樓店面。月繳管理費1500元(每月剩餘直接轉為公共基金)

因位於公共區域之電梯一座,使用二十年,每年都有良好保養,使用的是三x電梯,如今管委會想換新電梯,卻沒有盡責告知本棟十五戶之住戶,到今日我才接到通知說要多出錢換新電梯,然而我打去三x直接詢問負責保養本棟電梯之技術人員,有無使用安全問題,師傅說沒有,而業務人員卻跟管委會說要換?

管委會堅持要換,我住一樓根本不會使用到電梯,能否拒繳該費用?電梯也沒有使用安全問題,我是否需要向電梯公司申請維護紀錄以佐證該電梯使用無虞?

bb 104-11-18 10:05

律師您好

請問管委會都將財務支出報表張貼在大樓電梯內

請問我可以自行拿去便利商店影印嗎?

另主任每月申請零用金

可以叫他出示支出明細

還有支出明細是不是一定要付收據或發票

大樓的財務報表必須保存多久?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8 10: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告給住戶,對於相關資料的內容,住戶可以自由使用,不過不建議擅自將資料取走,應該經過管委會同意或是以拍照的方式處理。

2、 沒有法定保管期限。

3、可以存證信函要求提出零用金支出明細,倘若管委會拒絕,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訴,經命改善未改善可以開罰。

Hook 104-11-09 17:28

請問新舊管委會交接(本社區為七位委員主/監/財/安全/機電/總務/副主委)是否每位委員都必須要有各自的交接事項及清冊,或者僅由主/財兩位作所有的文件/印章/財產清冊點交?

另交接時是否必須要有第三公證人在場作點交,或者是規定由監委監督交接(如果是監委又是由上一任或是新任監督?)

 

Hook 104-11-16 14:54

請問是否個人發言有何不當?煩請告知!

早期的問題不論答覆是否滿意,至少皆可收到回覆,但最近所詢問之問題皆無法得到任何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