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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比 104-04-19 23:05

管委會要求我們拆除鐵門,事實上本棟住戶也有其他住戶加裝鐵門也都未拆除,而我們的鐵門並未阻擋其他住戶的出入,據了解,這鐵門從前前任屋主時就已存在,我們是否非拆不可,謝謝。

Sunny 104-04-18 12:08

各位律師好:
本人住家為傳統五樓的公寓,但是從民國80幾年開始,五樓鄰居頂樓漏水為由,於頂樓加蓋鐵皮屋,當時所有鄰居都持反對意見,但他堅持己見蓋鐵皮屋,完工後將鐵皮屋上鎖,為他自己所用,鐵皮屋占據整個頂樓導致其他鄰居無法去使用頂樓,直至這個月拆除大隊來拆除鐵皮屋,但是五樓鄰居要求我們其他鄰居去支付維修漏水費用及鐵皮屋興建與拆除的費用,否則要對我們提出訴訟
我知道法律上有規定頂樓漏水要整棟公寓的住戶分攤維修費用,但是我們從80幾年開始都沒有在使用頂樓了,這樣對我們一點都不公平,且維修費用高達二三十萬,我們根本負擔不起,五樓鄰居要求下星期二去市政府調解,請問律師們我們該怎麼做?目前大家的共識是,我們於80幾年後未曾使用頂樓空間,所以拒絕五樓鄰居的請求!

公寓沒有管委會~

Sunny 104-04-18 12:17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件要求鐵皮屋的興建及拆除費用,應難有理由,但就頂樓漏水的話,可能其他樓層需一同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unny 104-04-18 16:1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件要求鐵皮屋的興建及拆除費用,應難 ... (恕刪)

所有鄰居從80幾年後開始就無法去使用頂樓空間,

現在漏水卻要我們所有鄰居去負擔維修費用,這樣對我們一點都不公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這是原則,當然您可以提出相關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unny 104-04-18 16: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這是原則,當然您可以提出相關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 ... (恕刪)

我寫信給您好了~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8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五樓之請求,若您覺得不合理,可不接受,待對方提起訴訟,再至法院爭執之,且您亦可向五樓請求這幾年五樓侵占頂樓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做為制衡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ason 104-04-16 19:45

因社區機車位少,硬是要在一般通道加設停車格,管委會與社區所有權人壟斷表決,如果是管委會自行決定要畫臨時車位出租是不行,但是經過住戶大會表決通過 於法上 管委會是站得住腳的,是依哪條法規???社區主委決定可以依哪條法規改成輪流制取消投票制嗎??避免集壟斷決議事項~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6 22:41

1.其實這未可一概而論,管委會的權限來自於住戶規約以及區權會決議,能做甚麼決議或事情,要看相關規範

2.另外,也會涉及其他法令有關建物,土地之使用問題,是否合法使用,也應探討,而須視個案而定,建議與律師詳談提供資料後會有較佳分析及建議(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pai 104-04-16 08:51

律師好,目前遇到以下狀況想請教,

社區管委會想要透過住戶大會表決,變更社區大廳、交誼廳以及警衛室的使用功能,做為出租營利使用,而在社區另一出入口搭建崗哨式的警衛室,我們覺得這會影響到我們權益,請問若以多數決通過本案,在法律上,我們是否有相關的法令可以保障我們的權利,不受多數暴力之害?

另外,透天的社區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

感謝您。

您好: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建築物構造種類,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只要「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限得區分為數部分者」,其中存在使用上具整體不可分性之共用部分,即可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此透天社區具有共同部分,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由多數決作成之決議,與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發生衝突時,是否藉由多數決方式,造成損害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決議時,必須有充分理由,因此若您認為該多數決之決議係以損害其權利為主要目的,可依法向法院訴請求撤銷會議決議或確認會議之決議無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該決議之內容,變更場所用途有抵觸現行法規者,則可以訴請確認決議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ason 104-04-13 20:16

因社區機車位少,硬是要在一般通道加設停車格,管委會與社區所有權人壟斷表決,如果是管委會自行決定要畫臨時車位出租是不行,但是經過住戶大會表決通過 於法上 管委會是站得住腳的,是依哪條法規?社區主委可以依哪條法規改成輪流制取消投票制嗎?避免集體壟斷決議事項~謝謝

小紅莓 104-04-08 10:38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小紅莓 104-04-08 10:25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8 14: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停車位的問題,必須回歸分管協議,倘若沒有分管協議,則必須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並非當然歸受買人或是管委會

2、倘若均無規範,則依法是由該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應有比例共有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小紅莓 104-04-08 15: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 (恕刪)

感謝回覆

1.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當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 ,失去車位使用權,還能行使車位買賣的權利嗎?

  若有權,那所得價金屬於原屋主甲還是歸入社區共同基金呢?

 

  甲現非區分所有權人(但持有原分管協議書),乙購屋但未取得該分管協議書
  原分管協議書為建商與住戶簽訂,由於年代久遠,且未訴及日後買賣協議書的效力
  歸屬,其他大多的住戶買賣有原分管協議書者,都會收取車位價金,並將協議書
  轉讓給受買人,因此沒有問題,唯獨此案非常特殊。

 

2.原分管協議書是由建商與住戶簽定,僅就車位編號屬於哪一戶約定專用,未訴及其他日後
  買賣等事項,(早年社區大多如此)

 現是否可視為甲手上的分管協議書失效(因區分所有權人身份喪失),乙也未取得分管協議書,所以無車位約定專用權, 該車位回歸公共用地,歸住戶全體共有,此時管委會可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租(已知管委會無出售公設之權)于其他分區所有權人,並新立分管協議書,由新買受人取得約定專用權

 

3.乙君可否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

 

 

haosen 104-04-05 13:13

去年八月本人以個人資料外洩(姓名.身分證字號)控告管委會,將我的個資用在特定範圍外,前幾天收到判決書,以被告人沒有犯意.沒有商業行為.個資外洩的文件屬於公共利益(第20條第2項)為由,給予不起訴處分

我就有一個疑問?個資法第20條第6項也有說明要"經過個人同意"嗎?難道這些理由超越"個人同意"之效力,如果是這樣個資法形同虛設,不是嗎?

律師大大能否解釋我心中的疑惑,我是打算申請再議?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4-05 14:34

您好

 建議您提供不起訴書律師參考分析!

                陳律師

  

haosen 104-04-05 14:5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您提供不起訴書律師參考分析!

&nb ... (恕刪)

 請問要如何將判決書給你看,用簡訊?還是FB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5 23:30

可於收受不起訴處分七日內提起再議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5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委任律師提出再議聲請及再議理由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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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4-06 13:09

您好:

被告無主觀犯意、沒有商業行為、個資外洩的文件屬於公共利益等確屬法條上規定之要件,但實際上管委會是否符合此情形,仍須看案件事實與不起訴處分書上怎麼認定做處置,而您本人仍有收到處分書後7天內再議之機會,因此歡迎您將不起訴處分書傳真或其他方式給本所判斷,方能清楚認定本案事實。

盧毓 104-03-30 16:47

 本人車位為下層車位,然上層之車位超重400公斤,維護保養廠商僅以公告方式表示:「若停放超過限制尺寸而發生危險,自行負責,本公司及管委會保險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渠並未針對逾限之車輛逐一通知,致使上層車位所有人主觀認為並非針對其車輛所作之通知,故置之不理,完全漠視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請問可有相關法令可保障本人權益。另外維護保養廠商僅以貼公告方式就可以卸責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0 14: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是因為超重,則無須各別通知,只需要於適當地點公告即可。

2、倘若有其他瑕疵發生事故,則可以另外追究。

 

又精 104-03-29 15:56

甲方(我)所駕 自小客車返家停車完畢後(機械式車位)後,因乙方不慎啟動按鈕(沒注意到車盤上仍有人),造成甲方自小客車駕駛座車門毀損,但乙方認為管委會應負其責任(未盡提醒)

想請問我(甲方)是否有足夠充分的理由與乙方求償,後續乙方再自行與管委會協調,若乙方一直不負責,我有什麼管道可以保障權益?

例如求償: 車子維修費/停車在維修廠的費用/上訴相關費用

沈恆 (沈律師) 104-03-29 19:33

您好!

乙方可能已涉過失侵權行為,您可以請求乙方賠償修車費及代步損失,若乙方不願賠償,則可透過法院以調解支付命令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9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與乙方無法協調成功,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方給付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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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9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與乙方無法協調成功,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方給付損害賠償

又精你好:

建議先估算好損害的金額並備妥單據,可先以存證信的方式要求對方限期出面處理、賠償

若對方逾期仍無回應,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賠償

1.若對方未依法聲明異議,則可逕以該確定的支付命令執行對方之財產

2.若對方聲明異議,本件則轉為民事訴訟程序,屆時可提出上開物證向法院說明確實受有如此的損害,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

以上供參。

coste 104-03-29 05:04

你好:

近日本社區發生總幹事涉嫌掏空社區"定存基金"及"活儲"並以社區主委名義開票給於廠商(修繕維護費等等),導至社區戶口被凍結<因戶口內的錢已被領走一空,定存基金也被解約領走>.

問題如下:

1.該主委表示並不知情有申請支票一事,另社區出帳是否應有3人蓋章<主 財 監委 3人>? 由於內人擔任這屆監委,但於每月核帳時只"核看發票及出帳細目"就簽名於財務公告單後總幹事就直接公告...內人並無經手社區任何金流,也無用章於提款單或支票文件上,現社區已聯名控告該管委會,請問內人在法律上也會被咎責嗎? ( p.s 經內人深查後發現民國100年時該筆定存基金就已被解約並且該款至今下落不明(有影印存摺),另監委一職也是當初在總幹事遊說下才答應幫忙核帳並無實際參選該委員一職)

2.如上述~由於社區戶口被凍結...新的管委會是否只能概括承受之前跳票的款項或是應由該主委獨自承擔?還是能有其他方式.. 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29 13:16

1.無論新舊任委員或監委,均應追究相關人等法律責任,才是負責並撇清涉案之道

2.總幹事應有涉及刑事犯罪,例如背信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詳細罪名尚待了解全情才好判定),主委或其他委員、監委是否無責任,尚言之過早,宜準備應對,建議與律師詳談,會有較清楚的了解(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總幹事已涉及民刑事責任,至於其他委員,則需視其有無管理監督之疏失,而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9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總幹事設有刑事偽造文書業務侵占背信等犯罪,可對其提告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至於其他幹部,則視有無過失,而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謀 104-03-27 16:49

你好,2012 年我在台中大里購入社區型二手自用住宅乙戶,該社區管委會以社區清潔與公務維護收取管理費用之名,向我收取管理費,然而我購入房型與其它房型有所不同.無須透過共同區域進入.

我的問題:

(1) 社區管委會,不須透過協商就可強行要求住戶履行他們訂定的合約,繳交社區管理費?

(2) 該社區管委會已寄發存證信函, 我該要如何處理呢?

(3) 我的訴求是, 合理支付我該承擔的費用, 而非去支付一些莫須有的費用?這樣算是合理,這部份可找那些公證單位可供諮詢或處理,謝謝!

您好:

1.依社區大廈管理條例,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管理費用,住戶有義務繳納,若住戶積欠應繳納之費用,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2.若您認為管理費用有疑慮,可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此案,並積極爭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通過該議案。若您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阿謀 104-03-27 09:21

你好,2012 年我在台中大里購入社區型二手自用住宅乙戶,該社區管委會以社區清潔與公務維護收取管理費用之名,向我收取管理費,然而我購入房型與其它房型有所不同.無須透過共同區域進入.

我的問題:

(1) 社區管委會,不須透過協商就可強行要求住戶履行他們訂定的合約,要求其它住戶承擔莫須有費用?

(2) 該管委會已寄發存證信函, 我該要如何處理呢?

(3) 我的訴求是, 合理支付我該承擔的費用, 而非去支付一些莫須有的費用?這樣算是合理,這部份可找那些公證單位幫我處理,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27 13:23

1.如果管委會是合法成立的組織,住戶規約是有效的,那麼,你應該繳管理費。至於管委會是否合法成立,住戶規約是否有效,這就涉及複雜的事證以及訴訟問題

2.看你有無要回應存證信函,但是,對方後續動作可能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你對支付命令有意見則可依法異議

3.有住戶規約規定管理費的情況下,你無法單方決定如何負擔費用,如無住戶規約規定管理費,則可考慮你所說的合理費用,按社區管理維護之必要費用由住戶分擔

4.沒有甚麼公證單位能幫你處理,公家機關也只能依法處理,而多數情況欠繳管理費得住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當初買房子就應考慮這些因素,不想繳管理費,就找舊房子且非公寓大廈更無管委會者,傳統透天房屋且單獨興建的較無此問題

5.你如果有機會,不如成為管委甚或主委,推動規約修改,才能做到管理費負擔之公平性。或是能訴訟推翻管委會的組織合法性以及住戶規約的有效性,但這樣的訴訟,勝敗不說,你可能要花不少律師費(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aw123w3 104-03-26 23:47

管委會委員有以下行徑,請問有無觸法?觸犯什麼法?

1.住戶規約無明定條例,但管委會卻對搭雨棚住戶罰款

2.委員要求管委會聘雇之保全公司,在它家另設一巡邏點,要求保全每2小時到它家打卡巡邏一次,所有住戶家都沒有

3.有住戶有移除門前行道樹需求,要求該住戶申請並繳交移樹費用,該委員自家門口行道樹卻自行雇工砍除無申請繳費

4.該委員自家也有加蓋頂樓違建,卻藉勢以管委會名義檢舉其它住戶

5.該委員買了房子投資並無實際住在社區,卻擔任管委會副主委,現為委員,合法嗎?

6.管委會具名檢舉住戶違建,回文給建管處之公文,副本沒給該被檢舉之住戶,也無公告,有隱匿之嫌嗎?

煩請法學專家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7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沒有繳納義務,可以拒絕,倘若因此有其他不利益再救濟

2、此部分僅能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並要求改善。

3、行道樹若屬於私有,則無須經過任何同意,倘若屬於公有或是他人所有,則未經同意砍除,已經涉犯毀損罪,可以提告處理。

4、此部分沒有違法之虞。 

5、此部分必須回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規約之規定,不能一概而論。

6、倘若公文是發給住戶的,則此部分涉嫌侵佔罪或是竊盜罪,可以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怡 104-03-25 05:14

請問律師.我父親的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此大廈開管委會.我父親自參與這開會.

幾天後收到一張純證信函.內容是開會過程中.我父親說出不好的字眼怒罵他.對方有錄音提告.聽說對方是此大廈的惡霸

我父親否認.也經主委確認.當時無此事發生.主委重聽錄音很模糊.但對方說他有自行錄音.且不善罷干休.我們該如何自保???到法官面前該如何應對???

而收到的存證信函.對方也把我父親大名寫錯...........

                                                         謝謝大律師的回答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30 22:46

1.面臨訴訟,如果你爸開庭不會緊張,知道如何應對,就可以自己去開庭,否則花點錢請律師陪同並寫狀紙,會較佳

2.你爸如果沒經驗,也沒打算整個案子委任律師,還是可花點時間跟金錢,跟律師諮詢過再去開庭會較妥(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小張 104-03-23 12:10

本人於103年七月將一坪數67坪(含公設)之大樓住處租予一建築師使用,該建築師將其作為工作室,並有員工在其工作,但是並無擾鄰的情況發生,也無任何違法情事.就是在其內做電腦繪圖與文書辦公等事項.

但是11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卻設立1條條例

一.區分所有權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法依約為之。

本社區應依房屋房屋買賣登載約定執照為住宅使用,禁止居住外其他用途(例:住宅內禁設營登及辦公室),一樓店面除外。若有違反區分使用規定者,授權委員會訴請即刻遷離,損失自負。未遷離前管理費繳交六倍,並溯及既往。

本人與其他住戶認為此條例明顯侵犯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並向縣市府請教相關建築法規,縣市府相關單位也認定於住宅區依樓層及樓地板面積在規定坪數以下得設立一般事務所並無違法。況且本戶說真的關起門來就跟住家沒兩樣,可能比一般住家還安靜。

如今管委會已函本戶要求改進但是本戶與少數戶數認為此條例已侵犯區權人權利,我們該如何申訴,

hoo 104-03-21 18:47
公寓大廈地下室汽車停車位以外空間增劃機車停車

本社區為民國83年6月完工.地下室平面圖沒有劃設機車停車位.是不是只需要.通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管委會就可以增設機車停車位? 

因為這機車車位已經劃了10多年.有需要跟政府相關單位申請嗎? 如何知道這機車位是否合法?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1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公設部分,只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可以設立機車停車格。

2、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1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增設機車停車位,即為合法,您亦可提出議案,請求將該機車停車位取消,若通過,亦可取消停車位之劃設。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1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增設機車停車位,即為合法,您亦可提出議案,請求將該機車停車位取消,若通過,亦可取消停車位之劃設。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22 18:42

Dear Hoo,

公寓大廈停車位增設除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外,還須到市政府都發局變理變更登記。如果有變更車位卻未辦理變更登記,可能會因為違反建築法而遭罰(包括管委會─行為人及區分所有權人─狀態責任人)都可能受罰。

以下節錄建築法條文: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
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如姜律師所言,管委會私設停車位恐有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虞,且若該地下室屬於法定防空避難空間,在使用上有其限制。

各地方政府依建築法大多設有停車位設置的自治辦法或要點,建議可向該主管機關詢問或委由律師協助處理。

以上供參。

juju 104-03-20 09:54

您好~

租屋時遇惡鄰居在社區公共區域(逃生梯)中抽煙及吸食k他命,煙其味道會飄進家中,半年來經多次申訴社區管委會後,惡鄰居仍屢勸不聽,非常困擾,顧及個人身體健康及人身安全,想向房東退租,請問其租賃壓金是否可全部退還? 或需要提出什麼資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0 11: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鄰居涉嫌吸毒及吸菸的問題,應該是報警處理,並且請管委會禁止之,至多可以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命其搬遷。

2、至於租約的部份,除非當初租約有約定,否則必須經過雙方合意終止,無法片面恣意解除契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0 22:40

您好,建議您可先報警處理。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22 18:54

Dear Juju,

 

建議您可以將原始租約找出來,因為居住環境的維護是房東責任,如果租賃契約有提到房東必須維持一定的居住品質等等,則其所提供的居住環境可能係不完全給付。至於本案如涉有刑事犯罪在其中,例如其他的住戶有吸毒等行為,您可以告發或向警察局報案,這是您跟另一個住戶的關係。至於您跟房東之間是否可以退租,要回到原來的租賃契約去處理。如果其口頭曾經保證這裡的居住品質及房客素質在一定的程度以上的話,那麼您請求退租即有理由。

浩浩 104-03-19 22:55

小弟是住在台北大同區一個獨棟老舊公寓的3樓公寓住戶

沒有管委會

而長期以來,約10幾年都遭樓下2樓鄰居騷擾以及挑釁找碴

比如樓上無聲音,卻說我3樓很吵,甚至說我就是惡鄰居

說看我不高興,要我搬離3樓住戶,恐嚇等等

房子是我失蹤爸爸的,我身世淒涼,患有身心障礙疾病

從小就遭家人遺棄,所以在台北孤依無靠,而樓下是我的親戚(大伯),失蹤爸爸的哥哥  但從不往來,因為其餘土地糾紛撕破臉,反目成仇,甚至惡意害我搞陰的

完全不能溝通,我近幾年好言好語,連隔壁鄰居也被樓下住戶不禮貌對待比如修繕等能否進屋查看,卻被嗆那是你家的事,是沒看過惡鄰居

以及2樓住戶長期在門口擺設鞋子,和一樓擺設塑膠箱阻礙通道

近期更加害找碴,私裝監視器2支在2樓門口(只有2樓住戶自己能看到)我沒辦法看

得知我一個人住還有我的朋友,連我買東西回來,買什麼,他都知道,都會找碴嗆

"你剛剛去買東西,可悲一些543,你出入我都有私存影片照片,利用私人監視器財產

以正當名義為理由行惡意騷擾我之事實"

完全無法溝通,還動手

甚至故意照射樓梯通道用私裝監視器,惡意得知我行蹤外出返家之行為

常常回家時上樓,他就用監視器查看,把我擋在2樓不讓我通行,講不雅文字

侵犯我個人隱私,卻已樓梯間系公共空間為由自保

揚言嗆我要搬走,揚言恐嚇,就可以接手我失蹤爸爸的房子,實在非常可怕我自小被家人遺棄,2樓住戶每天都沒原因叫轄區警察來1樓門口找碴(有鄰居可以作證)

3個月每天叫警察10幾次,惡意說我打他,怎樣莫須有的行為

還有動監視器,自導自演加害我,嗆我看他的監視器找碴

搞到我精神狀況完全惡化,失眠,憂鬱症想自殺

根本無法入睡

而自己因為前年車禍

還是一個骨折的病人,需要人照顧,生活苦不堪言

我希望有律師可以幫我主持公道,不管是民事刑事提告都好

我姓黎,住在台北,希望有律師能幫忙指導,或實際面談..

否則我生命會遭受到威脅

而隔壁鄰居也知道,看我被樓下欺負,甚至用各種方法要把我趕出居住地

想接手我爸的財產(房子)是一個非常霸道流氓的惡鄰居

警察說也沒辦法,要我按鈴申告 甚至對我不是很友善(無助弱勢)

我希望透過司法把鄰居裝設監視器問題解決,或是由法官拆除

並且改善鄰居對我的找碴行為,強制罪,妨礙名譽等等

謝謝...

 

法律扶助並不適用我

所以希望有律師能幫忙我的line

allen7466 書瑋

以及能告訴我費用 以及想辦法應對..

而我有影片和錄音

但每次警察走他又叫囂恐嚇 2樓住戶3人(一家人)

欺負我烙單一人..唉 很痛苦 不知怎對付這種惡霸鄰居

也不能搬走(房子被爸爸拿去抵押 土地權人為我爸)

我今年25歲 想3個月內提告..

不知有誰能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0 0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裝設監視錄影器於共用樓梯的部份,可以嘗試主張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要求排除侵害。

2、另外有關於架設監視器的部份,倘若是以釘釘子的方式,裝設在樓梯間共用壁上,必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否則可以訴請法院命其拆除。

3、其他可能涉及恐嚇強制罪的部份,要看您有什麼證據

4、費用的部份要看您需要的是什麼樣的協助,可以來電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innie 104-03-16 11:39

污水處理維護費本應定期給予繳款單,但因未成立管委會以自於社區公基金仍處於地方機關管轄,且房屋有與地方機關簽署買賣企約,事經10年,地方機關從未要求或通知繳款,住戶處於茫然中接獲告訴,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請求權15年時效,試問地方機關是否有違行政不作為行為,如有違(行政不作為)住戶該如何自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述的情形並非很明確,由於本件您們未成立管委會,所以應會以全體住戶為訴訟當事人,本件當有相關爭執均需釐清,才能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ina 104-03-15 10:39

大樓垃圾委外已經6年了,住戶可以自已選擇要不要參加,參加的人每個月要付140元,我從來都沒參加,都是自己去市政府環保車倒垃圾,今年管委會竟要求全部的住戶都一定要付費參加,且在區權會提案,區權會表決通過,造成原本沒參加也不需付費的住戶,被迫每個月必需多付140元,這個決議合法嗎?這樣沒有侵犯個人倒垃圾的自由嗎?

楊律師 104-03-15 14:23

就我看

這決議如果已經區權會合法通過

就有拘束全體公寓大廈住戶之效力

當然難免對於不同意之人有感受到被侵犯

當然你可以選擇以合法方式表達不滿

或許在聯合住戶齊聲訴求

在區權會改回來也可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5 16: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服的救濟方式有二,倘若是程序上的瑕疵,可以於3個月內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訟。倘若是實體上,如違反平等權、侵害財產權等,則可以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

2、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認為侵害您的權益甚微,恐不利救濟,不過目前並無此類相關案例,還是可以嘗試救濟

nina 104-03-15 02:21

社區有一個承租承租5年了,去年將房子買下變成區權人,他要申請管委會歷年會議記錄,於法有據嗎?管委會可以拒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5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住戶於必要情形可以要求區分所有權人及管委會的會議紀錄,倘若無故拒絕,住戶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並且向法院聲請調閱

2、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倘若有需要,可以來電洽商。

楊律師 104-03-15 21:32

就您所提出的問題  看法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理論上他可以要求閱覽

管委會不得無故拒絕

nina 104-03-14 20:38

管委會於區權會提案,要求全數住戶參加垃圾委外處理,區權會表決通過,我們不可以選擇不參加嗎?管委會可以強迫每個住戶繳費嗎?我們該如何主張權益?

楊律師 104-03-14 21:43

就您所提出的問題  看法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

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

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基本上區權會通過 就有約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效力

 

可以選擇不配合

但是如管委會施用鐵腕

或許不配合的住戶  

會有上述法條的風險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4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第23規定之反面解釋,若規約之內容對區分所有權人之限制,未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且符合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且不違背比例原則,則無法不遵守。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4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區分所有權人,您即須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非您另提出決議,並通過更改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喬 104-03-12 14:08

我剛購買2014年的新成屋,卻買到所謂的獎勵車位,合約上寫產權是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所以沒有獨立權狀是跟房子寫在同一張權狀

但現在才發現,好像獎勵車位,需要被開放給公眾使用,我只是擁有優先使用權,在跟建商詢問後,他們告知社區管委會不允許外車進入停放, 因為我也是公眾,但這個認知似乎是屬於舊的法令,後來有修改過, 我想問的是,這種公有專用的獎勵車位在使用權益上會否被管委會犧牲掉, 假設之後他們硬要把閒置的車位出租給社區外的人,還是他們必須都要經過我們同意才可做這樣的決議?

如果管委會制定規範不讓社區外的人停放,是否這樣也不能說他違法? 還是如果被檢舉, 我們反而有罰則問題?

吳傑瑞 104-03-12 13:14

您好:
近年發現所居屋處內牆壁出現連續之結構震動低頻噪音,且其有逐漸嚴重之情勢,為家中成員生活所無法容忍之噪音,長期下來已導致生活於屋內之成員耳鳴、聽力受損、精神不濟、失眠、小朋友半夜驚醒等問題,明顯侵犯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個人針對屋內以可能產生之噪音之自有設備如冰箱、變壓器等,經總電源斷電分析,其所述之連續結構震動低頻噪音並未依斷電後而消失,故合理懷疑噪音源為非自家設備所產生,已知可能之噪音來源為本棟大樓、鄰棟大樓或社區之公共設施、緊鄰賣場及商家、公單位設備或緊鄰住戶之私有設備。

多次反映環保局處及本社區管理委員會, 每每得到的回應皆為噪音無超標, 無法處理. 但實質上此低頻聲已嚴重侵害個人及家庭居住安寧的權利. 

因為本人無法以個人之力成功協調各單位配合(環保局/建管處/警察單位/商家/管委會/鄰居...等)亦無相關專業設備可以使用來調查噪音來源或進行蒐證. 由於管委會的消極處理態度, 目前希望透過正常訴願管道,能尋求解決.

請教律在找無噪音源的情況下:

1. 由於每次都是口頭反映, 是否需正式的發函(存證信函), 請管委會盡其義務保障住戶居住安寧的權利. (管委會有這個義務與責任協助受災戶處理來源不明的噪音嗎?)

2. 如果管委會消極處理, 走法律途徑是否有解決問題的機會呢?

3. 侵擾問題尚未被解決前, 是否可以暫停向管委會繳交管理費? 或要求管委會提出損害賠償呢?

謝謝您

aw123w3 104-03-12 01:59

這兩天在網路搜尋相關跟社區管委會糾紛的一些資料,發現住戶得罪社區管委會管理委員,而不幸管委會又被得罪的那個委員主導的話,幾乎可說是毫無勝算可言,因此突發一個念頭,爭不過,那麼退出總可以吧?

我在網路搜尋到的可以主張以民法第2節第2款第54條: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以此為據退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轄,前題是所有共同須支出及繳交之費用仍需照繳.

請問:

1.想要退出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擺脫管委會不公平之對待可行嗎?所有該繳交之費用完全照繳也無妨,只願能擺脫管委會之糾纏.

我們社區沒有任何公共設施,也沒有共同持份,全部都是透天住宅,產權都是分割獨立的,社區道路所有權人是建設公司之子公司,由建商以其子公司名義無償提供使用,並非捐出來,所以道路應是既成道路而已,並不屬於社區所有.

2.社區管委會在道路入口加裝電動拉門,及活動遮桿這樣有無違法?

煩請法律專業人士指點迷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0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直接提出辭呈。

2、有關於道路使用部分,只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且不影響住戶的進出,並無違法之虞,否則可以提出排除侵害訴訟

林智群 (klaw) 104-03-12 10:16

如果你有擔任管委會職務的話,可以辭退,

但是住戶本身就是當然的區分所有權人,

社區大會決議對你還是有拘束力,

不會因為你想退出(也無法退出,除非賣掉房子)就不用繳交管理費

阿緯 104-03-11 23:55

您好~

本人住家為2F

1F~B1作為機械車庫使用

車子均由1F出入

凡使用此停車設施就會發出極大聲響

包括鐵捲門開啟之噪音

甚至有一間房間根本無法住人(因窗外下方即是鐵捲門)

曾向本大樓管委會反映

但得到的回覆是

"入住時本停車設施早已啟用"及"當時建商應以較低房價販賣"為由

所以管委開會決定不做任何改善

想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3-12 00:24

您好,建議您做蒐證錄音,並且準備分貝機確認每次發生音響的分貝是否已達常人無法忍受的程度,特別是在深夜時段。

噪音的侵害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的,您可以於蒐證完畢後與律師連絡,並以管委會被告

以上,如有進一步之需要,歡迎與律師聯繫。

aw123w3 104-03-11 17:54

想請問本人購入一戶二手屋,其社區有管理委員會,也有管理規約,但從未告知或交付規約給我,因搬入之初看見社區大部份住戶或多或少皆有搭車庫或頂樓採光罩,以致本人也跟著搭建採光罩等,完工至今已兩年多,一直相安無事,直到最近本人得罪一位管理委員,於是該管理委員於過年前向拆除大隊檢舉,經拆除大隊派人至現場會堪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發文給管委會自行協調後回覆,經總幹事告知管委會要約時間協調,本人也當場允諾同意協調,並等候通知,但一直沒有接到協調通知,誰知道過年後該管理委員竟然公報私仇,公器私用,聯合其它委員以管委會名義再次發文提出檢舉,請問:

1.管委會對於本人搬入前後的違建都無作為,只針對本人一戶檢舉,有無違法之處,如有的話違反那些事項呢?

2.感覺管委會似乎任由該管理員操弄,請問可以向管委會提告哪些事項嗎?例如瀆職??

3.本人承認本戶確有違建,但可要求管委會一視同仁,連同該管理委員家及全體社區違建一併舉發嗎?如管委會經本人提出要求仍不執行,請問有法可管嗎?

4.本人詢問建築專業人士,告知可補申請執照,變更建築設計,以取得合法化,但需管委會出具證明同意搭建,請問可向管委會提出此要求嗎?

5.管委會成員含主委共7人,請問此7人開的管委會議的決議可代表1百多戶住戶嗎?

6.只購屋有區分所有人權,但只用來渡假偶爾住一兩天,但並沒有實際住在社區,請問該區分所有權人能擔任管理委員嗎?

本人原本儘量配合,忍氣吞聲,為的就是不想得罪任何人,但該管委會已被當成個人報復之工具,已有多戶不堪修理選擇搬離或不願入住將其出租,於是本人決心挺身而出對抗,或許自不量力,但再此下去還是難免步上搬離一途,或許放手一博會有轉機也說不定,請各位對法律學有專精之人士,不令吝提出解決辦法,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1 1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

2、所謂操弄為何?請明確告知,否則無法分析。

3、您可以檢舉其他人,但是無法因為其他人沒有遭檢舉而主張合法化。

4、您可以要求管委會提出,倘若拒絕,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或是提告解決。

5、依法管委會僅能就事務之執行部分決議,對於住戶重要事項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才可以做,否則可以消極不配合,或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方式處理。

6、這個問題必須回歸社區規約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w123w3 104-03-11 22: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

2、所謂操弄為何?請明 ... (恕刪)

感謝曹律師提供答覆,有關第三點問題,本人絕無規避法律也自認是違建,只是管委會自認依法行事,那麼我只是要求管委會一概舉發,不應只針對性檢舉我一戶,如果我向管委會要求全部舉發,但管委會置之不理,那我真的拿它們沒辦法嗎?管委會不是有義務執行住戶的檢舉嗎?我都舉發了,管委會可以置之不理嗎?麻煩播撥空解惑~~謝謝

小喬 104-03-10 22:19

我剛購買2014年的新成屋,卻買到所謂的獎勵車位,合約上寫產權是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所以沒有獨立權狀是跟房子寫在同一張權狀

但現在才發現,好像獎勵車位,需要被開放給公眾使用,我只是擁有優先使用權,在跟建商詢問後,他們告知社區管委會不允許外車進入停放, 因為我也是公眾,但這個認知似乎是屬於舊的法令,後來有修改過, 我想問的是,這種公有專用的獎勵車位在使用權益上會否被管委會犧牲掉, 假設之後他們硬要把閒置的車位出租給社區外的人,還是他們必須都要經過我們同意才可做這樣的決議?

如果管委會制定規範不讓社區外的人停放,是否這樣也不能說他違法?

Jeff 104-03-09 00:19

本社區是桃園市獨棟的集合式住宅,有成立管委會和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法)。原屋瓦有施工瑕疵多年來時常掉落,現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全社區每戶的屋瓦皆換新,但所換的屋瓦顏色和原舊屋瓦顏色有不同,請問需要到政府機關申請變更顏色嗎?要到哪個單位去申請?

另外有一戶鄰居遲遲不肯簽約換屋瓦造成她那一棟無法動工並影響其同棟鄰居的權益,其他棟都將陸續完工,是否可透過法律途徑要該住戶簽約換屋瓦,社區換屋瓦是各戶各自和廠商簽約付款方式。

謝謝!!

 

PC 104-03-08 23:07

社區管委因自己在地下室腳踏車有不愉快經驗 自己提議 自己表決 自己訂社區大會公投議題 欲禁止社區地下室腳踏車  其公投題目為"是否贊成地下室禁騎腳踏" yes or no 選項讓腳踏車住戶權益受損
部分住戶反對此議題 認為不適合住戶大會公投 且其題目有操縱結果之可能. 管委此舉有如球員兼裁判 利用職務之便 行利己之事.
管委會上7名管委 只要過半(4票)即通過此議題 ???而現場8住戶反對卻沒有用
此議題卻關係腳踏車族的權益 住戶希望 汽車 機車 腳踏車皆能共存
管委會一意孤行
請問 類似此例 在程序上有瑕疵的提案 住戶能否決嗎? 有相關主管機關能申訴嗎? 在法律上能提行政訴訟之類的嗎? 
PS. 腳踏車住戶只佔社區1/5  所以yes or no 的選項對腳踏車影響很大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9 10: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設使用,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法僅由管委會決議。

2、倘若僅有管委會決議,則可以消極不配合,亦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表決推翻。

3、倘若已經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則必須符合通知規定、表決人數規定,且必須符合平等權等法律原理原則,否則可以提起撤銷決議或是確認決議無效等訴訟

4、倘若要以訴訟處理,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PC 104-03-11 14:1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 你好!
文中你所提到的平等權 請問適用於此例嗎?
我可以主張 汽車 摩托車 腳踏車 皆為交通工具 是平等得來跟委員談 無權禁止 但可規範嗎?
謝謝!

 

 

man0821 104-03-02 22:45

律師們 您們好
想請教一下,如果管委會某一位委員每天一直干擾總幹事作業,造成總幹事業務無法執行,已跟主委報告,請問有哪法條可以約束那委員,甚至撤換這位委員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3 17: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請具提指述是哪些行為,才有辦法判斷是否違反法令即可以處理的方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C 104-03-02 14:24

如題 管委會所決議之社區住戶規約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違規 會依據哪一種法規來處理?
如車區速限20 住戶超速而發生事故時 ,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2 14:5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規約只要不違反法令或是法律原理原則,就是可以拘束住戶。

2、至於違反規約的效力,則原則上會依據規約處裡,倘若情節重大,可能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定,可能構成有罰鍰或是可以要求強制搬遷等效力。

 

 

一、很難證明有超速呀…但就算是沒超速,撞到人也可能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疏失

二、車禍發生後,受傷的人六個月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三、鄰居以和為貴,不好談的話可以聲請調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小棋 104-02-28 12:12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在中壢一個社區當總幹事,事情詳述如后:

一、因前任總幹事同意清潔人員將社區變賣資源回收物品價款變為己有。

二、本人於103年12月15日上任,發現此種問題應屬於違法,遂將問題反映管委會,並召開管委會會議決議,同意將款項納入個人所為,但必須將款項每次變賣後先歸回社區公帳後再行撥出出帳,以供社區住戶查帳。

三、請問各位律師這樣還算是違法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2-28 17:26

您好!

要看社區與清潔人員事先有無約定回收價款屬誰?如果沒有約定,且總幹事又同意歸清潔人員所有,清潔人員並未違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住戶將不要的東西拋棄的時候就算是無主物了,只是他放在大廈而已。

二、無主物的話,誰拿去賣都不會違法。這叫無主物先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1 11:21

既有經過管委會同意,如此作法即無違法,且此方式也較先前直接歸總幹事所有為宜,畢竟回收取得的資金也可算是一種其他收入而為公基金。

小棋 104-03-01 16:14

 資源回收物品是集中在社區裡管哩,既然有集中管理又有請保全應該不算是個丟棄物,且未經社區區權人同意行之,這樣算違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支配應仍在管委會手上,但無需由區權會來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總幹事 104-02-22 11:12

本人現住七層電梯公寓 我家位於六樓樓上住戶長期於深夜23:30-04:00發出敲打移動傢俱聲響過大經多次當面告知及請管委會協調未果且無改善跡象反而變本加厲 請問我能尋求何種協助以維護本人安寧權?

蔥哥 104-02-22 07:05

大家好

我這邊是電梯大樓

隔壁鄰居長期在窗台放米給野鴿吃

結果這些鴿子早上5.6點就會跑來吃+繁衍的叫聲

已經溝通多次也反映給管委會不過對方根本不理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強制開罰?

衛生署說這邊不是公共場合他們無法開罰

但這些鴿子吵鬧到真的嚴重影響居住品質

拍照錄影存證能有所幫助嗎?

謝謝您

1.請閣下安心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帳號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或電郵地址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俾便協助 !

 2.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2-23 16: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倘若對方的行為已確實影響到您的居住安寧了,則恐有成立刑法強制罪之情形,而且,您同時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禁止對方未來繼續再從事養鴿製造噪音之行為,並可請求對方賠償精您精神慰撫金。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是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合法權益。

wen 104-02-22 00:22

您好~

本棟5樓電梯大廈.較為特別.因為當初是旁邊的社區都蓋好後.後來才又蓋我們這棟.所以我們這棟沒有地下室.也沒有加入管委會.一直以來也沒成立本棟自己的管委會.權狀也是本棟10戶持分.但怪的是旁邊社區的警衛室是在本棟1樓(分了約3坪的空間)一樓店面旁邊的小空間.警衛室的前面.剛蓋好時是個小花圃(建商弄的).過了2~3年一樓住戶說.蚊子多想拆了花圃.旁邊社區管委會說不行.調了地籍圖發現小花圃和旁邊社區警衛室都是在本棟持分地內.所以旁邊社區管委會也就不管了. 詢問了大多本棟住戶後.就將花圃拆了.拆完後一樓店面說只要不擋到店面.原本小花圃的空地可以給本棟住戶停機車(約可停5輛機車)…但因沒人管.連旁邊社區也會來停.10多年下來也都沒事…但就在上個月.一樓店面突然圍起鐵鍊.連當初小花圃的空地也圍起來.說一樓的空地都是他們的…我想請問~本棟住戶有權要求.一樓店面將花圃空地的鐵鍊拆除或要求鐵鍊鑰匙.停機車嗎??(因為現在機車都要停路邊會被照相開紅單)我該向哪單位或如何處理??謝謝!!

sportbag 104-02-14 11:08

事由:前任總幹事刻意不交接,原本協商好三次交接日期都不出現,目前所知有三戶保證金6萬即筆電未繳回!因目前是由建商代管,故當初物業合約是由建商與保全公司簽約至104/1/31,總幹事方面保全公司有保責任險好像是50萬,管委會於1/26通知總幹事1/30交接,但當天並未交接!敦泰回覆此人於1/31已辦理離職!但保全公司有派人協助協調!

問題一:總幹事已在原公司辦理好離職,那總幹事責任險還有效力嗎?我們是二月初通知保全公司有此情況,要求暫停支付他一月薪資;若是責任險有效,我們可否要求保全公司先行代墊有單據金額?

問題二:管委會是針對總幹事求償,還是保全公司?保全公司說需由管委會到警局備案取得三連單,才交給他們請領保險給付?是正確嗎?

問題三:若真要委任律師處理,管委會可否要求所有花費包含律師費/裝潢保證金等費用,由保全公司所保的總幹事責任險中支付?

一、為維護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請將事由過程詳予敘明,或將資料備齊後到本所討論,俟全盤瞭解後方能提供法律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專業經辦公寓大廈社區糾紛事務之法律實務經驗供您參考。 

二、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三、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 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4 20: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責任險有其理賠標的,無法任意移作他用。又,總幹事薪資應該是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給付,管委會應該無權干涉。

2、應該是基於契約關係向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賠償,倘若該總幹事涉及侵占違法行為,則亦可向該總幹事請求賠償

3、您的敘述很亂,建議應該備妥相關合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portbag 104-02-13 12:20

事由:前任總幹事社區僅聘請至104/1/31號,於1/26通知準備交接訂於1/30,期間未回覆不同意,直到1/30才簡訊通知主委無法配合, 接著直接告知有事出國,要到2/11~12才有空到社區交接;後來他與管委會及物業協定2/12 09:00交接,結果當日09:30才通知說臨時有事無法到社區!再次詢問他於2/13晚上6點交接OK嗎?他電話回覆OK(這次有私下錄音存證),因擔 心他忘了,所以在2/12 有傳了一封簡訊內容:"提醒XXX請務必於2/13晚上6點準時出席交接,尤其是裝潢保證金與零用金務必繳回,若再次食言,將依敦泰(物業公司)建議直接 到警局備案,大家好聚好散,希望別走到這步!"結果2/12當晚他就直接打電話,說我恐嚇他!!!叫我晚上12點不要睡覺,他要來按門鈴!!

問題一:我的簡訊內容算恐嚇嗎?

問題二:他打電話叫我不要睡...,造成我警張失眠,他這樣算恐嚇嗎?

問題三:他遲遲不肯交接,保證金在他那,我可以到警局備案告他侵占嗎?

以上問題,懇請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3 14:47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簡訊內容不會構成恐嚇

2、對方的簡訊不會構成恐嚇

3、建議可以以管委會的名義發函,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考慮提告業務侵占罪。

4、管委會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3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雙方皆不構成恐嚇之,惟對方不返還保證金之行為,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st 104-02-12 00:42

您好,我是我們社區的第一屆主委,我們社區的大廳排煙窗動不動會自己開和關,建商查修好幾個月,但都找不出問題,為了不想再被管委會煩工務所主任,直接請廠商把排煙窗的線路剪掉。此外,社區某棟樓層的蜂鳴器幾個月前也是時不時會自己鳴響,建商請廠商去該樓層查看,說器具是沒問題的,而消防受信總機上也沒有顯示該樓層異常,但住戶就是抱怨,該蜂鳴器總是突然沒來由的大作,時間雖然都很短暫但聲音非常大所以相當擾人,同樣的建商為了不想再被煩,也是把該蜂鳴器給減掉。請問,這些涉及社區公共安全的消防設備,線路或器具被直接剪掉,管委會能怎麼對付建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2 17: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已經點交?是否還在保固期間?

2、倘若還在保固期間,而該消防設施屬於合約之一部分,可以要求對方必須修繕,否則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洽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2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委任律師對建商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st 104-02-13 13:19

我們社區因為建商賣屋時打著三年免管理費,但書是管委會成立必須要在半年內與建商完成公設點交手續,否則三年免管理基金減半。因此我們管委會在去年9/16成立後,請了專業代驗公司來檢驗公設,期間委員會也有整合委員會與住戶都有提出的公設增設與缺失項目清單,因此在今年1/16與建商做了公設點交手續,並以機電公司所檢測出的缺失報告,以及上述增設與缺失清單作為協議書內容,限期四個月內要修繕完畢,逾期則罰錢。只是,從委員會成立之今,社區的消防系統連建商的廠商都告知是線路的問題,建商的工務所主任也說線路問題沒辦法解決,因為不可能把已經埋好的線路全部拉出一一檢查。但我們委員會的立場是,直接把線路剪掉,如此至公共安全於不顧,期間若有事情發生,豈不是我這個主委要負法律責任?但現在跟他們反應,他們都已正在檢修中來回覆,因此,才想知道,是否有何方式可以讓他們好好檢修而非直接把線路剪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