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Roger 105-05-12 10:17

請問大律師

本大廈地下室台電公司變電室牆壁漏水,該變電室是台電公司在使用,而且只有台電公司有變電室門的鑰匙,最近變電室內的連續壁漏水管委會主張因為變電室是台電公司在使用,台電公司應負責修繕漏水。但台電公司工程人員卻說地下室連續壁屬於大樓結構,管委會應負責修繕。請問大律師修繕責任應歸誰?

謝謝大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2 13:12

您好,

 

該變電室之所有權應仍屬社區之專有部分,台電僅係基於契約關係使用,並非所有人。

 

是可檢視雙方契約內容,若未約定修繕責任分配,且漏水之原因並不可歸責於台電,原則上應

 

由社區負擔修繕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Roger 105-05-12 10:07

請問大律師

公寓大廈管委會每月向停車場車主收取「停車管理費」600元,如果車子在停車場內被偷,或車子在停車場內遭受毀損,或車內財務被偷,請問管委會應負責賠償嗎?是否將管理費單子改成「停車清潔費」才能免除上述責任呢?

謝謝大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2 13:15

您好,

 

1、本件停車戶係與社區若成立寄託契約,則負有保管責任,反之,若成立租賃契約,則社區停車場可主張不負保管責任

 

2、若有公告或管委會決議表示同車場不負保管責任,則一般實務會認為雙方合意成立租賃契約停車場即不須負擔保管責任,但仍須視具體情形而定,社區停車場之性質畢竟與外面私人臨時停車場不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im 105-05-11 16:30

我們家於社區地下室的車位屬於約定專用。

因該車位是車道最後、靠牆壁的位置,車位與牆壁有間隔約一米空間,旁邊有另外兩格停車位,再過去是柱子。

約莫是如此>> 牆_停停停柱

最近管委會提出,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欲將車位向牆壁位移50cm

讓另一側靠柱子比較好上下車(實為靠柱子該戶是管委會人員而提出要求)

並且提出說,社區有類似問題的位置都要重劃,還做了調查說"有四戶同意三戶不同意"(受益者應該也在內)

我有翻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第十五條只規範住戶,對於管委會這樣的作為則不清楚要如何處理。

 

想請問1.他們是否有權力這樣做移動? 2.如果他們強制執行的話,該如何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1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有關於約定專用的部份,必須有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授權,管委會無權自行決定。

2、倘若管委會仍實施,可以就個別住戶的行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處理,或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該管委會決議無效訴訟

May 105-05-09 20:34

社區管委會委員由區權會選出後,按規定主委.監委.副主委及其一般委員(共十人)由管委會成員互推而成,選後三位委員辭退,會期才過一個月因主委無法與其他委員及其物業溝通,導致事務上推行困難,委員招開臨時會將主委一職重新推舉改選,規約並無規定,此行為是否適法性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9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社區的主任委員應該是由各委員推選,所以改選依法理也是可以由委員推選即可。

2、倘若認為有違法,程序上可以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然後提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訴訟,確認主委身分。

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老關 105-05-05 10:06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其中會計憑證是否包含契約,我向管理委員會調?物業、保全公司契約管委會說第三十五條內沒寫到契約兩個字,所以不同意調?。
胡先生 105-05-04 20:31

最近剛租屋

管理是說不能養狗

管委會規定的

可是明明就有其他住戶養狗

管理室給我的回覆是

這是後來開會規定的

開會前養的可以養

開會規定後的不能養

難道這樣不是太不公平了嗎??這樣沒有違法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4 2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的規定,只要通過區權人會議決議,沒有違法問題,若覺得有違法之疑義,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決議無效,但實在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成本,可以考慮搬家比較快。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胡先生 105-05-04 20:41

我的工作關係

大概在9點前回家

小狗期間會叫

這樣算噪音嗎??

胡先生 105-05-04 20:43

經區分所有權人規定就合法

根本就是多數人霸凌少數人的決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4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噪音的音量是多少而定。

2、倘若規約或是區分所所有權人會議有違法,可以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王太太 105-05-03 22:54

律師您好:

房屋為兩年前購入(頂樓6樓),最近大樓出現漏水問題,接獲管委會主委通知,之前的屋主或住戶在大樓屋頂女兒牆施作木作物,無做防水層,造成漏水,因此要求我支付全額修繕費用。但是,屋頂為共用部分,且該設施又非我所做,我亦不清楚該木作物是否為前屋主所為,我該為此負責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23:03

屋頂屬於共用部分,除非有約定由頂樓住戶專用,否則漏水應由全體住戶分擔。可先發函請各住戶共同決定修繕方式,若無效果,為免損害擴大,可先自行修繕後再向各住戶請求分擔金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3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管委會要求您維修,您可不予理會,您可先修繕您自己漏水之部分,若管委會欲以訴訟解決,可再請求原告盡舉證責任,請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責任原因,鑑定費用相當昂貴,對方不一定願意花費高額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屋頂原本就會有防水層,若未施作防水層原因為何,目前看不出來,先確定漏水之原因係屬於防水層自然耗損所致或是其他人為因素,若係自然耗損,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並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分擔。 若係前屋主之行為造成,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支出修繕費用後可以轉向前屋主請求損害償,但要注意消滅時效之問題。 你並非行為人,只要按應有部分分擔修繕費用即可。
kumado 105-04-30 16:41

律師您好:

       請問社區內道路為共同持分,與鄰近8米道路預定地間蓋了圍籬作為安全設施,104年底8米道路興建,原圍籬因佔用道路預定地而拆除,社區管委會於道路興建完成後原地重建180cm圍籬,卻被檢舉為新建違建而遭拆除,最近管委會蓋上110cm高圍籬,請問這是違建嗎?若是違建,要如何蓋圍籬或圍牆才合法,在麻煩撥空解惑,感謝~

你好:

圍牆屬於建築法第7條之雜項工作物,應依同法第28條第2款依程序申請雜項執照才有辦法興建,否則屬於違建。 但有例外情形,依內政部66年5月18日台內營字第735142號函示:「按圍牆係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七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28條應請領雜項執照。惟為簡化建築管理,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與申領執照。但不得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否則仍應依法取締。」 你所述之情形是否符合該函釋,建議你直接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詢問較妥。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8:58

您好,

 

1、原則上不占用到一般道路用地,並預留合法寬度後興建圍籬就不至於變成違建

 

2、可發函向主管機關詢問,按照主管機關之回函內容興建圍籬,可確保未來不會有法律上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umado 105-05-02 10:1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感謝徐律師熱心回覆,再請教您一個問題,您有說明"內政部66年........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照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若是用鐵欄杆材質施作圍牆,是否也准免與申領執照,煩請撥冗回覆,感謝!
kumado 105-05-02 10:2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感謝陳律師回覆,您有提到要預留合法寬度後興建圍籬,指的是臨路需要退縮嗎?需要退縮幾米?是依據哪條法規?以上在麻煩撥冗回覆,感謝!

 

105-04-30 11:28

律師妳(你)好:

有關法律責任問題想要詢問:

1.本人自104年3月29日上任本社區主委一職於105年3月31日卸任,後續新任主任委員因保全合約問題新任主委要求本人要親自跟保全公司解約,但是本人在任期內是代表社區管委會並掌有權責與保全公司簽訂合約,卸任後應並無權責牽涉社區所有相關事宜,社區所有相關事宜應由現任管委會全權處裡。

請問:本人卸任後是否還要背負社區所有相關事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簽約當時若是以管委會名義簽署,則後續解約或終止契約,仍應由管委會來處理,而非由您個人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2:06

您好,

 

1、您已卸任就無代表社區為任何法律行為之權利,是以您無從代表社區與保全公司解約

 

2、可於交接清單註明該契約係由您任內所簽立,現行移交予下屆委員即可,並無任何理由要求您出面代表與保全公司解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davie 105-04-29 09:54

請問:大樓私人停車位內堆置雜物,依法大樓管委會及管理人員是不得擅自處理或移動,但若是該雜物具有不特定危險性時(尖銳物品或鐵製有銳邊之大型物件),雖是放於私人車格內,但勢必影響鄰近車位所有人之使用,尤其是幼童很難限制其行為,潛在危險性很難預防.該如何處理?

黃國政 (Sam) 105-04-29 10:15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9 11:38

您好,

 

1、停車位屬於私人所有權之範圍,原則上他人並無權干涉所有權人應如何使用。

 

2、但管委會可決議規範停車位之擺放規則,例如不可放置危險物品,決議通過後住戶就應遵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9 15:5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建議此舉可從公寓大廈的規約去著手,可以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增訂規約,要求住戶不得於私有停車位放置雜物而影響用戶生命身體安全,同時並明定其效果(例如一定數額之罰金,也請注意比例原則,以免到時涉訟時被法院判定無效),在住戶仍有不當行為時,即可要求住戶繳納罰金,若仍未繳納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2. 將不當行為制定於規約中另一個好處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住戶違反時可以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再向主官機關舉報,主管機關會先通知住戶限期改善,未改善的話,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要求改善、並得以連續處罰。

3. 另外,若認上1.及2.緩不濟急的話,可同時再考慮另一條途逕,該住戶的行為若真的已達到「妨害其他住戶安全」而構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事由的話,也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住戶違反時可以再向主官機關舉報、裁罰。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阿渭 105-04-25 12:02

顏寧 大律師妳好: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為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復查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特別約定……;……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惟管委會於規約未載明情況下擅自將車位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者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住戶停放且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違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疑,毋任銘感。

gigi 105-04-25 10:16

日前因車輛停放管委會規定停車位,卻因公共消防管路毀損而導致車輛污損,進而向管委會提出毀損賠償,但管委會提出以照往例提出由管委會賠償3分之1,3分之2由住戶自行吸行,是否合理,因此次事件並非第一次發生,實已發生第二次,才向管委會提出損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5 10:31

您好,

 

1、管委會僅係依照社區之規章處理,若您不服,可召開區權人大會針對賠償是重新做出新的規約。

 

2、或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inson 105-04-24 17:55

請教律師,如果管委會發包工程給個人進行工程施作,因屬地下室裂柱問題,恐影響住戶安全。

某一委員以泥作經驗豐富請個人施作工程,要求施工者依其需求增加結構施作,但有監委提議需要土木或結構相關技師確認安全,監工的委員與主委僅提供切結書載明工程安全無虞,若發生問題由主委負一切責任

想請教律師們,若因該工程後續發生民刑事責任時,是否就真的只由主委承擔,其他委員不用?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8:16

您好,

 

1、該切結書之效力應僅限於委員間,是以如未來真的發生問題,全體住戶仍得向該屆之委員(行使同意之委員)請求損害賠償,甚至提起背信罪、業務過失傷害等告訴。

 

2、委員僅得嗣後依據該切結書向主委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4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監委已經提出要求,倘若沒有正當理由,日後發生糾紛管委會恐遭究責,確實可能會有民刑事責任

2、建議應該就本次事件提交管委會甚至於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最好能夠留存書面資料,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渭 105-04-23 11:01

尊敬的律師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發予地下室捲門遙控器是否違法疑義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

       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產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

       同持有,已無疑義。惟管委會未立規約情況下,擅自將車位外空地給予購車位

       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者停放並拒絕發予遙控器(按大樓管理條例第23

        條第2項第2款 ……共用部分使用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其作為是否違

         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復,毋任銘感!

 

 您的問題尚需考慮當初建商售屋時的買賣合約是否有其他約定,供參酌。

小傑 105-04-22 18:41

依本社區規約及裝潢管理辦法敘明:「嚴禁住戶於外牆私自加裝鐵窗、廣告物等」(以上於裝潢施工前均已轉發新住戶簽收閱覽,管委會顯已善盡告知責任)

甲住戶利用裝潢修繕時,於後陽台除加裝冷氣機外(社區已同意),另私自加裝冷氣機鐵框架,嚴重影響大樓外觀(社區第一位),管委會依規約決議,要求拆除。

甲住戶則以乙住戶也有加裝鐵框架為由,要求應併案處理,管委會則考量,乙住戶在88年社區成立時剛遷入時加裝,且此時管委會尚未成立,另94年區權會決議:92.12.31年以前加裝者,不適用現行規約,亦採個案處理,93.1.1後加裝者依現行規約辦理,應拆除,故管委會討論決議;乙住戶不追朔既往,甲住戶應請拆除,請問就此事件處理方式是否得宜,有違失之處,建請指導協處,謝謝。

 

105-04-22 16:33

因公寓頂樓漏水(1/10),管委會一直不予以修繕,造成室內天花及油漆損壞,因此已於105-02-06提出民事訴訟,因漏水修繕,室內天花損壞範圍持續漫延......

問題一:因為損壞持續中,無法估價,如何確認訴訟標的?或者可以寫說"裁定後補"

問題二:地方法院來函要求於文到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要如何去因應函文要求?補狀嗎?如何補?內容如何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7: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損害賠償案件,可以表明先請求最低金額,不過您還是要說明所謂最低的金額。

2、倘若您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不熟稔,建議至少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完整書狀,以保障權益。

你好:

可以先找工程行來初步估價,並以估價單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將來鑑定後再陳報確切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修復漏水所需費用+其他請求),並補繳裁判費

阿渭 105-04-22 14:20

尊敬的曹律師您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核發地下室機車鐵捲門遙控器原由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車位白線以外共用部分建商以(大

       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

       共用部分產權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惟大樓管

       委會擅自將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

       住戶停放並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合法?涉及

       何種法律事實?請釋疑。

2、原詢問內容因電腦操作有礙,以致未能詳述,尚請見諒!

阿渭 105-04-21 18:09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車位白線以外共用部分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

       登記,經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惟管委會未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會議決

       議,擅自將部分控空地給予購買車位者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者停放且不發

        給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合法?如何救濟

2、遙控器為大樓公款購置,管委會主任委員剋扣不發給未購車位住戶是否涉及侵

       占或其他法律事實?

3、上開問題請從速釋疑,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1 18:21

您好,

 

1、可召開區權大會決議,推翻管委會之決定。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管委會之決議。

 

2、管委會經過全體委員決議而不發給遙控器,並不涉及侵占或任何刑事上罪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娃娃 105-04-20 10:46

我想詢問

當初建商在賣房子的時候將住戶的房子陽台外推了,社區竣工圖內也無陽台外推之報備,而且是二次施工,(也就是很多的住戶陽台都外推了),這樣陽台外推的部分是否是違建???

另有住戶發生滲水滲水的部分是陽台外推的牆面,如果陽台外推是違建,那管委會是否有義務要幫此住戶修理陽台外推部分的外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0 10:57

您好,

 

1、陽台外推屬於違建,建商應對住戶負擔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或減少房屋價金。

 

2、對於違建之處理只有拆除之義務,並無修補之義務,是以尚難請求管委會要承擔修繕漏水責任,但就漏水之部分可再向建商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0 18: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次施工之部分可能有違建的問題,違建的瑕疵,須向建商請求,不是向管委會,又漏水若不嚴重,建議自行修繕,若欲提起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責任歸屬,鑑定費用非常昂貴,遠遠超過委任律師費用,又需耗費相當久之訴訟時間,若損害不大,不建議提告,自行修繕解決,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8: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次施工之部分可能有違建的問題,違建的瑕疵,須向建商請求,不是向管委會,又漏水若不嚴重,建議自行修繕,若欲提起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責任歸屬,鑑定費用非常昂貴,遠遠超過委任律師費用,又需耗費相當久之訴訟時間,若損害不大,不建議提告,自行修繕解決,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milywu 105-04-19 17:23

社區車庫鐵捲門在正常使用時,開啟車庫門時會有讀秒顯示器,讀完15秒才會下降關閉,車主(即住戶)應該在進入時注意秒數,盡快駛離,但若是在一部車以上接續進入情況下,感應器就會自動偵測,重新讀秒,好讓車子可以接續入庫

事件發生時為感應器發生故障(管委會不知情)以致有車子接續入車庫時,鐵捲門感應器未作用,鐵捲門直接下降撞到住戶車頂架,而產生鐵捲門及車頂架損壞的修繕費用(住戶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請問,社區可否主張住戶應注意讀秒而未注意,導致鐵捲門壞掉的修繕費用應由該住戶負擔,或是兩方各應負責,以上兩筆修繕費用該平均分攤?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若管委會怠於履行修繕義務,導致住戶受損,住戶可以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 住戶是否疏於注意而與有過失,是主張民法第217條規定過失相抵之問題,若住戶具有100%過失,可以免除賠償金額。
emilywu 105-04-20 13:18

感謝徐律師

陳小姐 105-04-18 11:36

各位律師好~

由於本大樓主委都是義務性的,目前剛擔任2個多月

接手上次會議結論,因電梯已使用快30年了,經常出問題,預計於今年進行大樓電梯更換,目前的結論,是以全新來更換,非更換零件

 

然而,上次會議只來了大概1/4 的住戶( 約有快50戶,含一樓,是開第二次才來1/4,第一次時約1/8),加上沒來的住戶部份已經很多個月沒繳管理費

這次住戶們有討論,對於之後更換的費用,如果收不到的住戶,想限制不發給門禁卡,直到對方繳錢。

 

網路上我查了一些案例,都是針對未繳管理費的案例,結論是說不可以這樣,因為住戶買房子時,有購買電梯,對方有電梯產權。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沒繳管理費,就等於不付維修費…,如果大家都這樣,不就只有少數的人在付維修費嗎?)

 

不過這次,我們是要換全新的電梯,由於金額較大,本來想全收到再換,但電梯一直出問題,而那些人又一直不繳錢。雖然之前查的資料說,可以寄存證信涵,走法律途徑,但這時間拖太久了( 包含之後換電梯的時間) ,預估前後可能會拖到半年以上,這期間必需忍受電梯常出狀況。

所以才想出限門禁的事。(不過欠戶都是房東,被限制的可能都是房客)

 

總結,想請問各位律師下述二點,不曉得是否合法

1、只有1/4同意換電梯,剩下的未表態,不曉我們管委會繼續執行下去是否合法,可以強制剩下3/4繳錢嗎?

(部份所有權全,都是房東,我不確定前位主委是否有通知到)

2、如果對於不繳費(電梯更新)的所有權人,進行電梯刷卡的限制( 就是不給他們電梯門禁卡),只開放逃生梯讓他們上下樓,是否合法呢?

 

以上,真的困擾我們很久了,無論答案是什麼,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限制使用電梯,仍會有違法之問題,應朝請求給付修繕費及管理費之方向進行,若對方拒不繳納,則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洢洢 105-04-15 11:05

急 先前有詢問過關於騎樓天花板是否屬於公設的一部份。 現在我想問的事,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使用權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3 22:1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修繕騎樓使用是兩件事情,完全無涉,一個是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倘若管委會拒絕修繕,我方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洢洢 105-04-15 10:41

 

在集合住宅,騎樓是否能開放住戶停車呢? 我記得之前有印象騎樓是禁止停放任何動力機械或是擺攤佔用, 因為我男友家位在八里,所以在查詢相關建築法規定義騎樓使用權所有權時,也一併找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法規和交通規定。 然而整理資料的時候卻看到新北市政府對於機車停放騎樓是允許的。 先前我男友家的騎樓因為颱風的關係,造成天花板毀損, 找管委會尋求修繕,近日卻被對方以騎樓必須開放給住戶使用為條件。 說真的,我認為這已經有點是在混淆焦點。 畢竟我男友已將一樓的建物登記改為自用住宅, 所以有別於店舖作為商業經營,自然不希望自家門口被他人停放機車, 現在新北市政府有這樣的公告,管委會想必也找得到這項規定,更能有依據要求了, 想請線上的律師來協助,是否有其他的援引可以讓我們有可以據理力爭的地方,或是能找到折衷的作法?
謝謝!

 

PC 105-04-13 16:07

你好!
大樓管理員無照仲介房屋買賣好幾年了, 跟大樓管委會反映都不處置. 主委及其他委員之房屋也請管理員代售, 但我們跟管理員合約有註明 "禁止涉及房屋租售", 最近跟管委會抗議都無效, 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20:1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建議可蒐證再據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地政處;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2.另可先以存證信函律師函提醒該管理員可能觸法,遏止其行為。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derek 105-04-13 13:21

請問一下近期管委會跟建商協調公社違建部分,管委會主張拆除並後續拆除造成損失要求建商賠償,但是建商主張社區公社可以正常使用不列入點交,好矛盾我們住戶只希望能使用公社,想請問兩各問題;

1.如果拆除違建公社部分建商真的會賠償我們社區嗎?

2.如果公社開放使用不點交,使用造成設備損壞或是人受傷問題算是誰要負責,譬如管委會還是建商.

不好意思造成不便進請見諒...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3 13:50

您好,

 

1、公設違建屬於瑕疵給付,就法律上來說確實可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及減少買賣價金。

 

2、不點交之狀態,建商須就公設之問題負擔全部責任,惟若經住戶使用後,將造成未來責任上難以釐清,住戶將就公設部分自行承擔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林先生 105-04-11 18:22

律師您好~

本人為本屆社區主委 前總幹事酒駕未付罰金被臨檢直接抓去看守所關 後經查核發現前總幹事挪用管理費現金約50萬完 每個月財報皆有附上各住戶的繳費狀況(實際上住戶有繳 但總幹事私下挪用)所以管委會並不知情  物業公司已口頭承諾我們提告後若案件成立前總幹事認罪 會經由保險(誠實險)理賠 目前已準備提告總幹事 請問是否能對前總幹事提告侵占公款並連同物業提告連帶賠償責任?

  那這樣是否可連民事訴訟一併提告?總幹事侵占公款 還有哪些違法情事? 提告流程為何?

因找不到以前的財報 所以目前現有證據為存摺明細 零散住戶收據(有些住戶已丟掉) 虧空金額是管委會委外請會計計算出來的 這樣的證據是否足夠構成侵占公款證據    感謝抽空回覆~謝謝

你好: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業務侵占民事上可依契約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連帶賠償所受之損害,但保險公司若有理賠,該部分無法再請求,保險公司會行使保險代位權向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主張權利。 可先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林先生 105-04-11 18: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但物業公司只是口頭上說會理賠 但實際上我們也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保誠實險 我們主要是希望能將虧損金額補回 為保險起見是否該連物業一起提告?能否對物業或總幹事假扣押?因為總幹事就是沒錢才會酒駕被抓去關,所以如果要把錢補回來 要怎麼做最好?證據只有這些是足夠的嗎~若總幹事不認罪還有何辦法?感謝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8: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總幹事挪用公款之行為會涉及數個刑事責任刑法第336條第1項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等罪。 上1.罪名均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可以具體敘明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直接提出告訴,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即會由司法警察或是檢察官進行偵查。 挪用公款造成所有住戶的損失也可以一併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至於物業管理公司,由於總幹事應可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之受僱人,並於執行職務時造成所有住戶之損害,在法律上來說,物業管理公司要和總幹事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可一併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Hook 105-04-11 10:48

在社區尚未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前,針對在公共區域隨意停放車輛/雜物等之行為(尚未構成明顯危害交通之情形),管委會是否無權強制處理該物品?

強制的定義包含,移動保管/上鎖/委外清運...

另外,停車場管理辦法是否得經由區全會才能訂定無法由管委會在一般會議中訂定?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第3項)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47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第4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可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直接在規約內訂定相同之罰則,若住戶違反經管委會勸導不改善,可報請主管機關開罰。 管委會並無任何公權力,若擅自移動保管/上鎖/委外清運會衍生民刑事法律責任民事上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或規約授權管委會管理事項管委會亦可訴請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最好由區分所有權人將相關規定訂定在規約之中。
cynthia 105-04-07 20:41

管理費收入沒有入到大樓管委會帳戶,到結帳時才從別的帳號以ATM轉錢進來,支出也不知道是現金支付還是由別的帳號出帳,每兩個月會出一張報表,但住戶要求要看傳票,多年來都看不到,已經10多年了,這樣根本無法得知大樓錢的流向,很多人都做了一屆沒辦法,但又很無奈的繼續看它大樓虧損下去,請問有何更好的辦法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20:56

如果有人將公共管理費佔為己有,可提告侵占罪。侵占追訴期間依舊法是10年,新法是20年,92年至94年間適用舊法,侵占行為成立超過10年追訴權已消滅。

你好:

95年6月30日以前之犯罪適用舊法,有關業務侵占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追訴權時效是10年,91年至94年之犯罪行為,已經罹於追訴權時效民事上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但要先釐清資金流向、管委會之實際支出,惟91年至94年因時間久遠,要舉證為有困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因此住戶可以要求管委會或負責人提出相關財務報表,以先釐清到底資金流向何處,而本件刑事追訴時效尚未逾期,所以可待到資金流向釐清向再行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ynthia 105-04-01 20:37

我的房子租人家,房客也沒有注意那麼多,去年來大樓的總幹事捲入管委會是非,法院及稅捐處寄給我的掛號信,都只掛個領信的牌子在信箱,房客也未注意,總幹事就將信投在信箱,信都過期了怎麼辦?

1.法院那邊的庭已經過了期限了怎麼辦?

2.總幹事可以這樣做嗎?管委會主委包庇她,大樓很多住戶反應都沒用,她還拿個掛衣?在將住戶信箱信?出來,很奇怪的行為,難道這沒刑責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您們社區就掛號信之管理如何約定,若總幹事是依社區規約行事,則尚無問題,但若是未依社區規約行事,則可能會有背信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ONO 105-04-01 17:52
您好,我們是住在2樓的住戶,因樓下(1樓)天花板漏水管委會已確定是5樓層以上的公共管道間的排水管漏水,但尚未查出正確漏水源頭之樓層。 現因1樓住戶告管委會處理太久(超過1年),因此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辦法來要求我們(2樓)配合要施工做防水工程(要敲家中的牆壁,因為公共管道間藏在牆內)。同時指說2樓是管道的末端,所以他們有權處理。 我們已寄出存證信函來表示我們非漏水源頭,管委會理應積極處理查詢漏水源頭及修繕漏水原因。但管委會說要走法律程序。 我想請教律師,以法律的角度,我們有必要一定要配合管委會嗎(因為樓下漏水並非我們造成的,我們也非漏水源頭)?若我們是有權拒絕,我們可以用哪個法律條文回覆管委會?(我們也不希望走法律訴訟的程序,若我們有法律條文可支持我們是正當的拒絕,管委會應該也不會走法律程序。) 謝謝~感恩!! 姜小姐
Ellen 105-04-01 12:26

你好,

住戶不去開住戶大會,是因為沒有建設性,管委會只是要在住戶大會上惡鬥住戶給住戶難堪,並不是真正在解決住戶問題,管委會存證信函要住戶出席,否則要告住戶.住戶可以拒絕收函?住戶拒收,管委會將其公開在公告欄上,有違法?

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1 12:46

您好,

 

1、住戶沒有出席住戶大會之必要,有選擇出席或不出席之權利。

 

2、管委會所為之決議(公布未出席住戶)或揚言提告之動作,並不涉及刑事責任,僅為決議上之不適當,除可以住戶大會重新決議外,可訴請法院撤銷違法管委會決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7:1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大會出席與否,是依照住戶的個人意願來決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未強制住戶非出席不可,其餘民、刑事法律亦無相關規定,故管委會日後也不會有任何理由可以提告

2. 至於存證信函,當然也有拒收的權利,而且不會有直接的法律效果,況且該函內容只是涉及告知開會而言。

3. 至於管委會將拒收的存證信函公開貼到公告欄,如果涉及到公開個人資訊的話,有可能會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民事賠償責任及第41條刑事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llen 105-03-31 16:54

你好,

管委會長期在住戶大會手冊上或公告欄上針對特定住戶做不實的指控,有一位委員曾經請此員勿再對特定住戶做扭曲不實的指控,但此員不聽依然我行我素,可以一般刑事訴訟並附帶民事賠償??  

事情是樓上住戶吵到樓下住戶就寢,請警察處裡後,樓上住戶(也就是管委會的委員)竟然胡說八道在住戶大會手冊上寫我家在深夜跑到他樓上按門鈴後,未待樓上住戶開門便離開.我們大樓電梯有監視器可以調閱,還有兩名警察可以佐證.

 

可以電話和您討論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1 17: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具體的指摘內容是什麼?

2、程序上倘若涉及名譽侵害,可以蒐證之後提起誹謗告訴,並且要求民事賠償

William 105-03-30 08:02

本人現住12層樓電梯大樓住商混合區, 我家位於3樓,我住樓層的上方4樓是一間健身房長期於營業時間:下午3:00-21:00發出敲打踏步聲響過大經多次當面告知及請管委會, 警察協調未果且無改善跡象反而變本加厲.  也請了環保局來做低頻噪音檢測但沒超標! 但那種噪音聲音確實造成生活上的干擾, 連環保局的檢測員都認為聲音太大了事他也受不了!

也因為這個噪音問題造成我的前後任的房客搬離,請問我能尋求何種協助以維護本人安寧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08:28

您好,

 

1、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並可請求法院強制健身房搬離。

 

2、您須開始錄音錄影蒐證,持續一定之期間,才能說服法官認定這樣持續性之噪音已經令一般客觀第三人都無法忍受。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3-29 12:08

您好~
我們住5樓一層二戶的公寓,2至5樓共有8戶。近期樓下新鄰居搬來,並更換了樓下鐵門鎖及頂樓2個鐵門(但我們這戶並未收到通知,也沒看到告知單)。

突然於某日返家進不了門,打到管委會才知道被換了鎖!事後新鄰居送來鑰匙並索討費用一戶5000元(總金額4萬,扣除管委會補助1萬,剩餘3萬工程費由6戶均攤→因有2戶很少來住)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第一,我們這戶完全不知道換門這些事~其他鄰居有被拜訪到,但有鄰居提出是否該每戶找鐵工來估價,他們卻說他們可以自已處理。

第二,均攤部份不是應該由樓上的8戶嗎?對方說,因為沒住人,但若後續有找到人會補收(但我們怎麼會知道有沒有補收到?)

錢已經付了(每戶5千)但管委會的補助款1萬元還沒撥款下來,是否可以請求這筆1萬均攤8戶退回呢?(等於4萬工程費該8戶均攤,而管委會補助的錢也是8戶一起分)是否這樣才合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3: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公有事務的處理,只要多數決,基本上就可以執行,
    除非涉及收回扣等問題。(不過依法應該由管委會執行,而非個別住戶)
2、倘若未經多數決,我方可以拒絕繳費,倘若因此拒絕給鑰匙影響出入可能涉嫌強制罪,可以報警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9 2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9 2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羅傑張 105-03-27 05:54

律師您好 : 

小弟家中住在屋齡約七年的20層樓大樓,在早晨無故發生消防灑水頭無預警爆裂情形,造成家中淹水及多項家電受潮損壞,且由於淹水太多導致外流到門外電梯,致使電梯損壞。同時間13層樓消防設施燒毀(懷疑為消防設備燒毀所導致水壓過大,才致使我家中灑水頭承受不了壓力而爆裂)。

1. 原本認為應為管委會需出面找消防設備廠商協調我家中賠償,但管委會卻說,應為我家中之消防灑水頭老舊造成,且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消防灑水頭為私人住宅之一部份,應為個戶修繕維護,如今損壞,且造成電梯受損,反要向我們提出賠償.但小弟查看消防法第九條,應為主管機關或政府監督管委會統一定期維護,請問此部分哪個才是正確的?

2. 管委會應替住戶發聲,卻反而不去檢討消防設備廠商而處處刁難受害住戶,請問有何方式可作為自保以及對管委會提出可能的提告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7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見解認為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之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2、可以先蒐證。倘若管委會拒絕處理,可以發函要求管委會、廠商進行修繕,遭拒可以提起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7 10:1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家中灑水器噴水的原因為何尚有待釐清,不見得是您室內設備年久失修所導致,亦有可能是他處設備的問題牽連到您家中的噴水器,因此建議先請消防檢修人員來維修並判斷損害原因。 若最後判斷問題的根源在於他處關於共用設備的問題所導致,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及第12款之規定,管理及維修責任在於管委會,則此事件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用修繕費用則應由管委會負責。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李秘書 105-03-26 15:01

你好,我是社區秘書,管委會要我找社區法律顧問的事務所報價,請問我需要注意什麼細節?

你好:

首先是預算,預算會牽涉到所能選擇之事務所,例如知名律師之事務所法律顧問費用通常較高,若要作門面使用,就不要省這筆錢。 其次是你們所需要之服務項目為何,如果只是單存諮詢其他費用另收,可選擇之事務所範圍會比較廣,另可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進行法治教育等。通常法律顧問會提供法顧契約,內容會載明諮詢時數及委任案件之折扣等。 再者,可尋問事務所是否熟悉公寓大廈以及物業管理相關法令,有無擔任法顧經驗或承辦相關案件之經驗。 最重要的是你跟該事務所律師是否能夠溝通及配合,事務所風評如何等等,建議實際去事務所洽談看看,讓該所律師直接與你們面談後再作決定。
李秘書 105-03-28 08:53

感謝你的回覆,我再轉告管委會,非常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7: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就是費用、服務項目及對於社區事務是否熟悉。

2、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ㄚ髓 105-03-26 14:20
本社區座若平鎮已經21年歷史,我於去年向家人購買成為所有權人。在此之前居住已2年,有以下問題: 1.之前每戶管理費固定500/戶,於103年7月管委會公告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以每坪40元收取。「未有任何簽名文件會議紀錄,之前有申請調閱所有相關資料及存證信函都是回應非所有權人,請自行回來看公告」 管委會也並未每月公告財務報表及收入支出來源!!!該如何處理? 2.管委會主委是最大嗎?隨時公告一些限制條件例如1、不能私自護貝鑰匙,必須向管委會購買?金額也比一般鑰匙店貴!2、三不五時叫管理員跑來按門鈴-水管塞住?冷氣水滴到睡不著?「因為主委住我家正樓下」 3、未依照公告規定,嚷嚷說要告住戶?公告說要寄存證信函給住戶!請問大樓住戶規約誰說了算? 3.我從103年7月至今未繳交管理費!因為我調閱不到資料且覺得這樣不合理,口頭要求之前也請家人受託給我全權處理,但管委會目前為止還是沒有把每月財物報表、住戶公約、所有權人大會的會議紀錄及同意人簽名公告或者提供給我,該用什麼方式處理呢?難道管委會要求什麼,住戶只能接受? 4.社區已經入不敷出「管委會如此說因而調漲管理費」,為何主委每月支薪:5000、副主委:2000、財物委員:3000、這些人可以支薪?也沒按照大樓規定招開所有權人大會做表決。全部都是原有住戶自行跳出來做兼收費管理。於法依據?? 5.本大樓約115戶,但租客居多。故要招開所有權人決議一些事情有難度,為何管委會每次都可以直接公告決議呢?之前有寄存證信函管委會,而管委會回應只是「歡迎來調閱資料以及每次開會都有超過3分之1人同意」,爾後直接多個公告「對帳務有疑問可拿個人證件申請調閱,不過需要管委會同意才可以??」 請各位法界人士可以幫忙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k8883

NA 105-03-24 18:05

律師們好

我住的舊大樓沒有依法成立管委會,平常是大家推派代表幫忙處理大樓事務。由於大樓已超過20年,陸續有些設施需要修繕或更新,例如電梯,但卻有少數住戶不同意修繕,請問,該怎麼做才能合法的執行多數住戶的決定?

謝謝

你好:

完備之作法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共用部分之維修費用。 若無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則參照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799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多數決之方式處理,費用按區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分擔。
NA 105-03-25 08:21

律師

您好,謝謝您的分析。

您提到:「 若無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則參照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799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多數決之方式處理,費用按區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分擔。」

若有少數住戶不同意,而因此不願分攤費用,請問多數的住戶們可以:

1.依法要求不願分攤費用的住戶支付費用嗎?

2.限制不願分攤費用的住戶使用權,例如將電梯做設定,讓其無法使用?

謝謝您的解惑

NA 105-03-25 08:2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完備之作法是依

===

律師

您好,謝謝您的分析。

您提到:「 若無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則參照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799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多數決之方式處理,費用按區分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分擔。」

若有少數住戶不同意,而因此不願分攤費用,請問多數的住戶們可以:

1.依法要求不願分攤費用的住戶支付費用嗎?

2.限制不願分攤費用的住戶使用權,例如將電梯做設定,讓其無法使用?

謝謝您的解惑

沈恆 (沈律師) 105-03-25 08:42

公用設施經多數決後的修繕修繕費用可要求各住戶分擔,不願分擔的,可透過司法途徑強制執行,但不能禁止其使用,畢竟其仍是共用設施的共有人。

NA 105-03-25 13:34
謝謝沈律師回覆。
請問,所謂『多數決』,是否有一法定的比例? 謝謝解惑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公用設施經多數決後的修繕修繕費用可要求各住戶分擔,不願分擔的,可透過司法途徑強制執行,但不能 ... (恕刪)

NA 105-03-25 23:20

謝謝沈律師回覆。 請問,所謂『多數決』,是否有一法定的比例? 謝謝解惑

Melissa 105-03-24 15:22
您好 我們於去年7月跟房東合約租屋 簽兩年 但口頭上有跟 房東說如有什麼狀況最短ㄧ年 但住了將近 9個月 發現兩個問題 1 大樓的公設 至今都還未能使用 於 是跟房東反應 但房東只解釋 建商與管委會未達成共識所以什麼時候能點交他也不敢保證 只能跟我們抱歉 2房子還出現疑似爐渣屋的現象 我們提出對我們的居住安全疑慮 想提前解約房東賠償未能使用共設之損失 也未能解決房子有暇疵的狀況 請問我們該如何爭取我們的權益 ?謝謝

你好:

首先要看你們租賃契約對於此部分是否有約定。 你們在看屋及承租時即已發現1樓公設無法使用,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可供使用,否則要以此為由終止契約會有問題,出租人可能會以違約條款處理。 若有確切證據是爐渣屋而有影響安全或健康,可以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押金,若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惟你們要證明有上開情形存在。
Melissa 105-03-24 15:18
您好 我們於去年7月跟房東合約租屋 簽兩年 但口頭上有跟 房東說如有什麼狀況最短ㄧ年 但住了將近 9個月 發現兩個問題 1 大樓的公設 至今都還未能使用 於 是跟房東反應 但房東只解釋 建商與管委會未達成共識所以什麼時候能點交他也不敢保證 只能跟我們抱歉 2房子還出現疑似爐渣屋的現象 我們提出對我們的居住安全疑慮 想提前解約房東賠償未能使用共設之損失 也未能解決房子有暇疵的狀況 請問我們該如何爭取我們的權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