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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105-03-23 15:02

12層大樓, 地下2層, 地下屬於專用產權, 所有權人當車庫外租, ?所有權人不付管理費給大樓管委會

地下室當然會些大樓的相關設備, 如消防排煙設備, 當?此設備壞掉, 應由管委會負責維修或地下室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不付管理費, 而地下室屬於專用產權,  是否應由所有權人自行負責?

消防局每年都是申報, 及配人來複檢, 他們知道排煙設備壞掉, 認定專有產權專有設備, 所以每年大樓都通過消防檢查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理費與管委會的管理維護義務是兩件事情,倘若日後消防安檢不合格,還是會被處罰。或是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解決。

2、倘若積欠管理費超過兩期或是達相當金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且以後可以強制要求搬遷。

3、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105-03-22 22:14

你好!

        目前碰到的問題如下:

居住的大樓管委會委員均為有償擔任(減免管理費),日前105-01-10發現頂樓漏水至今105-03-22,管委會主委一直消極不修繕,導致頂樓住家天花板泡水損毀及產生壁癌現象…(已於今日105-03-22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調解庭,調解失敗)

是否能因此告管委會主委背信或者業務侵占業務過失刑事訴訟類的罪名?

 

以上!煩請回覆,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2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管委會提出民事訴訟刑事告訴之部分,似難謂有背信業務過失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該漏水區域係屬公用區域,而非私人住宅之頂樓,應交由管委會維護,若因為管委會維護不週所致而使財務損失,主要係屬民事糾紛為主,但若對方沒有調解意願,您確實可,恐難對管委會提出刑事背信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民事去主張,對象為管委會,得蒐集相關事證後,向管委會進行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mine 105-03-22 10:19

我是住在社區大廈2樓,因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管委會查出是公用管道間公用管線漏水,但尚未查出漏水點,只確定是我們的樓層以上。

今因1樓住戶認為管委會處理太久(一年以上),導致1樓住戶的損失,因而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則因要安撫一樓住戶,答應以短期的對策進行暫時的防水工程,強制要求從我家的牆壁(公用管線藏在房間的牆內)敲一個大的維修口。我們認為實際漏水點並非我們家,為何要因為1樓住戶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就要求我們要配合敲我家的牆壁,並拿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說他們有權可以要求我們配合。目前管委會已發公文,並要求本周特定日期要施工,完全事先沒詢問施工配合時間,實在不尊重住戶,有失公允。

所以想請教法律專家,管委會有權要求我們為非我們造成的狀況,敲我們家的牆壁嗎? 我們可以怎麼回應管委會呢?(附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還是要釐清漏水的原因,否則我方可以拒絕,等管委會提告的時候,向法院要求命對方提出。釐清漏水原因確實必須經由我方專有部分修繕,則我方確實有配合的義務,不過不能影響我方日常生活作息

2、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管委會,表明我方的態度。

樂樂 105-03-20 16:22
律師好: 我社區剛選出下屆管理委員會成員,但鄰選職務會議,因社區住戶手冊中組織章程有規定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二名?財務委員二名…以及資訊委員一名之選舉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委員互選投票產生之。 但因開會人數不足而無法推選出主副財監委進行交接,請問現任管委會要如何處理謝謝

你好:

再改訂遴選職務會議之時間,並通知全體管理委員出席。 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前屆委員自任期屆滿時當然解任,但仍應參酌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進行必要之處理。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9392858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59

您好,

 

1、可召開區權人大會重新擬定遴選辦法或做其他重大決策。

 

2、現任委員應有義務要出席選舉出新任委員,可製成會議紀錄與簽到表確認未到席之委員,以存證信函通知其若不準時到場開會履行義務,社區可對委員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Rita 105-03-19 18:00

車子臨停路邊紅線不到3分鐘就被隔壁大樓外牆剝落的磁磚砸壞擋風玻璃,該社區有保險,但已被市政府列為危樓,所以管委會不願由保險公司處理,但卻只願賠償一半維修金額。請問該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19:04

大樓外牆維修是全體住戶需負責,可先發函要求全體住戶連帶賠償,若無效果則可透過法院調解訴訟解決。

Rita 105-03-19 19:13

請問因我是車暫停紅線被磁磚砸到,這樣會影響賠求償嗎? 謝謝!

Rita 105-03-19 19:1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大樓外牆維修是全體住戶需負責,可先發函要求全體住戶連帶賠償,若無效果則可透過法院調解訴訟解決 ... (恕刪)

請問因我是暫停紅線時被磁磚砸到,這樣會影響後續求償或判決嗎?謝謝!

你好:

暫停紅線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與大樓磁磚掉落並無關聯性,大樓磁磚調料係因大樓管委會、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疏於維護共用部分,大樓管委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以此主張與有過失,不會影響你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neale 105-03-17 00:46

我所住的公寓大廈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滲水問題

滲水問題,建商在大樓點交給管委會第一年就發生,建商採用打針發泡止漏方式處理,但過程到現在第4年,滲水問題一直在,沒有撤底根治解決,現在滲水更是嚴重,今年再請廠商設法處理時,建商郤回應已過保固期,要收費,很不合理

故請問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是否符合建築法中的第8條的建物主結構定義,責任可歸屬原建商嗎?保固期是否為15年?

應該如何與建商處理?

PS:

1.建築法第  八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2.依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解釋上應仍可含括於主建物結構內,而建商之買賣契約應有違反內政部所公布之制式契約,故社區管委會應仍可要求建商負瑕疵擔保之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inne 105-03-16 13:51

您好,個人有個很困擾問題,本人住大樓三樓,樓下為挑高中庭設計,無住戶,本人住家浴室排水管常因下大雨或不明原因導致無法排水或污水逆流情況,本人有通知管委會,但管委會只表示機電廠商表示為建商管線設計不良應請建商處理,聯絡建商勘查後建商表示非管線設計不良,是大樓公共管線主要排水管堵塞,應清理,管委會認為這是建商設計不良,建商提出非設計不良是堵塞應請管委會負責清理,本人深感困擾,常常回家不是污水逆流就,不然洗澡積水無法排下,請問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14: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釐清是什麼樣的管線問題,釐清我方要追究的對象,是管委會、他曾住戶,亦或是我方應該自行負擔的。

2、至於建商、機電商是跟管委會的問題,不是我方可以主張權利的對象。

3、建議可以先自行找技師或是工程行來判斷漏水原因,然後發函給追究對象及管委會,倘若仍拒絕處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winne 105-03-16 16:1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釐清是什麼樣的管線問題,釐清我方要追究的 ... (恕刪)

已經有請社區維護的機電廠商來看過表示為建商管線設計不良,管委會請建商工地主任到現場說明非管線設計不良,該工地主任表示管線是公共管線主幹管堵塞須由管委會或大樓住戶出錢清通,管委認為是建商問題,律師意思是我本人再請技師或其他工程單位來堪察確定是否為公共管線堵塞再追究責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至少應先初步釐清到底是否為建商設計不良所致,才能進一步確認是應向建商追究或向管委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M 105-03-15 23:36

因同大樓的店面冷氣主機面向社區中庭,原有建商做的格柵間隔太大,無法遮蔽冷氣主機, 而且店裡的客人可以直視社區中庭,住戶抗議!

管委會決議將隔柵加密,加高.

店家抗議,說管委會違法, 隔柵屬大樓外觀, 不可更動,且擋到他們原有視野,

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外牆工作物的設置或是變更,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且必須經過該樓層的住戶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否則確實是違法的。

2、建議應該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且依法辦理相關程序。

3、社區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馬龍 105-03-15 16:10

您好:

   我們幾年前購入某社區一樓,前屋主有將後方防火巷打出去變為室內空間(整個社區一樓大部分都是如此),我們將前面的部分租人,防火巷的室內空間木板隔間成一個小倉庫,倉庫出入則由旁邊兩棟間的公共空間行走,一直都相安無事,但最近總幹事管委會說要將兩棟間的公共空間上鎖,說誰叫我們前面租人,那是公共空間不給我們使用,開會討論說要鎖起來,問題是我們也只有經過,沒有放任何的東西在那塊地上,想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感謝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同條例第4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或住戶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依法處理及開罰。 民事上得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刑事上可能會構成竊占罪。
Hnnn 105-03-15 09:21

你好

請問 道歉啟示貼在大樓電梯遭到損毀,對方是否構成毀壞文書或損毀罪呢?是否可以提告?

道歉啟示是依法院調解內容張貼。

另外,管委會是否同意張貼會影響我對損毀文件的人提告嗎?

謝謝各位回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5 10:34

您好,

 

管委會並未同意張貼道歉啟事,則一般住戶應無權任意張貼任何資料,但如您有權張貼而遭到毀損,可提出刑事毀損文書罪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andy 105-03-14 15:19

請問管委會可以決定將中庭的水龍頭鎖起來禁止住戶使用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4 15:29

您好,

 

管委會可以就公設如何使用之相關事宜做出決議,如您認為決議不當,可召開區權人會議由全體住戶決議可使用中庭水龍頭一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nodark 105-03-16 12:34

有可能是因為有住戶公用水當私人使用

建議您先詢問為何不開放使用

亦可向管委會提出建議

路人上

cynthia 105-03-13 23:06

我們社區有達到連署開臨時區會門檻,因為時間太慢未先向管委會主委請求,到要開的前5天才緊急寄請求通知書給那個主委,可是她一個月前就知道我們有幾個委員要召開臨時區會了,要開的當天她跑去躲起了,結果人數不足沒成功,隔一個多星期我收到一疊寄給所有權人的出席通知書,請問管委會有那麼大嗎?寄給所有權人的掛號信上面都寫拒收,我問了之前連絡過的所有權人,他們說沒接到通知,管委會真的有那麼大嗎?管委會不是全部所有權人繳管理費由一群人代管社區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4 08: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是管理員收受信件有些問題。

2、倘若無法用郵寄送達,可以個別逐一送達並且請住戶簽收。

3、程序上,倘若主委拒絕開臨時會,我方可以自行連署之後,要求主委召開,主委拒絕,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舉發開罰,倘若仍拒絕,我方可以自行召開。

 

 

Angela 105-03-12 15:21

您好:

請問我家大樓地下室車位上方漏水管委會推拖社區沒錢修繕,提出8個月不理會住戶,住戶可以拒繳管理費嗎 ?? 

我可以向哪個單位提出控訴 ??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2 15: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修繕與管理費繳納於法律上是兩件事情,故我方無法以漏水修繕,而拒付管理費。

2、程序上,可以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就漏水事宜作成決議。或是,自行修繕之後,要求全體住戶共同負擔費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2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拒繳管理費,若您拒繳,管委會對您提告,您扔會敗訴,尚須繳納訴訟費用及遲延利息,不甚划算之;若管委會置之不理,可考慮自行修繕,避免造成更大之損害,至於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可能支出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以訴訟解決,不一定比較划算,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2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拒繳管理費,若您拒繳,管委會對您提告,您扔會敗訴,尚須繳納訴訟費用及遲延利息,不甚划算之;若管委會置之不理,可考慮自行修繕,避免造成更大之損害,至於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可能支出之訴訟時間費用勞力及成本,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以訴訟解決,不一定比較划算,應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東方 105-03-11 19:23

律師您好

我住的公寓沒有管委會也沒有管理人,前幾天突然有人在樓梯口貼了一張A4的紙,大致內容如下:舊有水塔損壞,需換裝不鏽鋼水塔,最下面有請同意的住戶簽名,因最後沒有署名是誰發起的,所以本人未簽,但今天又貼出一張估價單及一張A4的紙,內容大致如下:經調查二樓以上16戶共計有15戶已獲絕大多數同意更換水塔,費用由公基金支付(頂樓違建,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都進不去)

請問1:本公寓並無管委會或管理人,是否可收公基金?

請問2:未招開區分所有人會議的情形下,可擅自更換水塔嗎?

請問3:若真的有人擅自來更換水塔,我是否可阻止他施工?用什麼方式阻止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1 22:07

您好,

 

1、沒有管委會,仍可以全體住戶之同意來進行更換動作。

 

2、但住戶之決議對您並無拘束力,您可主張先成立管委會後再行決定是否更換水管設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和和 105-03-11 16:52

請問律師:

背景情況:社區汙水處理器故障導致汙水流向我的車位,車位地勢偏低故也易積水;之前化糞池馬達故障糞水流到車位;上下車因為積水造成困擾。

提問:停車位雖屬私人土地,但是是因為社區機械問題讓汙水流出淹到車位;難道社區管委會都可以不用處理積排水問題或幫忙住戶解決車位地勢偏低之問題?

                                   謝謝回覆  !

你好:

可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管委會限期改善。 若置之不理,可向各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在無效果,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排除侵害,除去妨害所有權之情形。
nodark 105-03-11 16:19
律師好: 目前確認到本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由非區權人召集,想提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但因現任管委會任期只剩幾個月,管委會仍欲繼續為非作歹,亦會影響下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怕打訴訟緩不濟急,請問可以憑會議紀錄及規約為證據先提出假處分嗎?因我是區權人的配偶,可以用什麼身份提嗎?又提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也可以用這個身份提告嗎?謝謝
nodark 105-03-11 17:34

已獲得解答 各位請跳過  謝謝

tsui 105-03-11 16:18
管委會以沒有提案而不開會,但我們所提出的提案卻被拒絕,這樣是否合法?有申訴管道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1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應該先要求主管機關開罰,仍拒絕招開就可以自行召開臨時會,並且互推選任召集人。

2、詳細的方式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之後社區應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才能保障住戶權益。

3、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Janet 105-03-11 00:10

您好,請問

我住的社區因管理不良,很久沒有通水管,所以排水不良,廢水透過冷氣排水孔回留到家中,造成和室地板系統櫃泡水損毀。

管委會找到機電專家及水電師傅,確認是社區排水不良造成,所以願意賠償

考量到折舊(已經使用將近五年),目前對於賠償的金額有不同認知。

管委會認為系統家具只能用10年,所以只願意賠償一半金額,住戶自己負擔一半。甚至拿出行政院公告,"木頭建材"的使用年限是10年。但是,個人認為這應是指結構性建材,例如小木屋、木頭梁柱等。家裡的櫃子不應列入此類。

系統家具商也出具證明,他們的系統傢俱只要正常使用,至少是18年的使用年限,甚至很多人用超過25年狀況都還很好。所以住戶只願意自費25%。

請問這樣各說各話,誰的主張是較合理呢?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1 10:09

您好,

 

可先向法院或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調解未果,便向法院起訴請求管委會給付賠償金,屆時可依據廠商之專業意見證明系爭木頭家具可使用之年限。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nodark 105-03-10 13:41

律師好: 目前確認到本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由非區權人召集,想提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無效),但因現任管委會任期只剩幾個月,管委會卻仍欲繼續為非作歹,亦會影響下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怕打訴訟緩不濟急,請問

1.可以憑會議紀錄及規約為證據先提出假處分嗎?

2.假處分會過的機率?有人說假處分不過的機會會很大?

3.因我是區權人的配偶,可以用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提假處分

4.提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也可以用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提告嗎?是提狀時直接具名還是需先聲請讓法官同意?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15: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程序違法,必須於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提暫時處分停止管委會全部職務,必須委員之資格有問題才可以。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或是撰擬民事起訴狀。住戶配偶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是必須知悉該決議的過程,並且經過法院同意。

 

 

Hnnn 105-03-10 00:11

請問各位^^

辱罵及吐口水經法院調解,判對方須在大樓公佈欄貼道歉啟示十日,但大樓管理委員會不允許我們就此事件張貼道歉啟示,

我該怎麼做才能讓管委會同意張貼道歉啟示呢?

和解文件上和解內容法院有明確寫出必須張貼公告的時間地點,這是否對管委會來說不具強制執行力呢?

麻煩各位了,謝謝! 

一、這個調解的效力的確不能拘束管委會

二、如果管委會不同意的話也沒辦法去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管委會同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和和 105-03-09 12:08

請問律師

狀況:是社區的汙水及化糞池近日因馬達或故障導致汙水及糞水流向地勢較偏低的我的停車位積水,因為這些糞汙水導致車主需踩著髒水上下車還需自費洗車.

        請問:停車位雖為私人所有土地,但是是社區的設備造成停車位的淹積水,管委會都不需負責修繕或補強?可以跟管委會要求進行停車位加高或積水問的疏通?

謝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9 13: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的維修、改良義務應該是污水、化糞池的馬達、管線等,不包含您專有的停車位。

2、不過您可以要求管委會排除該污水的侵害,並且賠償我方無法使用停車位、必須另外停車費用、洗車的費用等。

 

小戴 105-03-09 11:20

我們社區有其他住戶管理費 沒有繳 可是管委會把 沒有繳費的人公告出來   姓名跟地址 請問有違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9 11:42

您好,

 

1、如係經管委會決議之政策,原則上為合法,若您認為不妥,可召開住戶大會由全體住戶表決是否要有此一公布未繳費住戶資料之政策。

 

2、另可向法院提起撤銷管委會決議之訴,但通常只有在管委會決議有重大瑕疵情事時法院才會介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sui 105-03-08 20:17

管委會公告因沒有提案,所以不開住戶大會!我記得法令是有規定一年至少要開一次的,這樣是否違法呢?另外我們有提出提案,但被其中一位委員拒絕提案(因涉及其利益),這樣也合法嗎?我們是否有管道可以投訴或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若違反,依第47條規定,得處3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緩,因此您可以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來檢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eale 105-03-07 18:05

我擔任社區主委,因委員間立場因素辭職,

管委會會議選出新主委,但新主委一直遲不答應,產生交接空窗期,其中均由副主委代為執行業務,時間托了一個月以上,銀行印鑑一直無法變更,

廠商請款如何處理?

管委會硬要我蓋章?此部份是否會有偽造文書等任何法律責任問題呢?有沒有方法可以解套?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7 1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交接,倘若仍拒絕,可以向報請縣市政府或是訴請法院公告交接。

2、不建議簽名,避免有偽造文書問題。

小翁 105-03-07 10:29
住戶將社區管委會公佈在電梯公佈欄內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取回家審視(公佈欄上並未標示不得取下審視),卻被管委會主委以存證信函指控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並要求一週內巷主委說明否則以監視器畫面提出告訴 請問,住戶取下電梯公佈欄內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取回家審視,有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嗎?

紙張是動產,所以不構成竊佔,但有可能構成竊盜,可從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切入答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戴 105-03-05 07:17

管委會開會前我給照片給他們要求改善    可是開完會後  他們沒有跟我說把我的姓名跟地址公布出來  還有他們有一次開會請假律師 開完會後  我去找他們說假律師他們說對   我有錄音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5 13: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是基於什麼理由公佈、用作什麼用途?倘若沒有正當事由,則可能涉犯誹謗罪或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假律師的部分可能違反律師法,且可能造成會議瑕疵,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5 15:32

您好,

 

1、需視社區公布您姓名地址之原因為何,才有辦法判斷其適法性。

 

2、社區請假律師到場,若無實際執行任何相關事務,尚難評價其違法性,若社區委員知情並連同假律師到場有實際詐欺您的行為,可提起刑事詐欺罪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5 19:45

您好,若無故公布您的名子電話住址,會有侵害個資法之問題。

至於假律師之部分,會有律師法之問題。

小戴 105-03-06 07:16

謝謝各位

丰仔 105-03-02 00:54

因本社區規約規定,違反停車管理第一次開勸導單第二次直接開罰,每張三百元,不知道,管委會沒有確卻執行

我可否告管委會侵權行為的財產損失

因為本應收取罰單三百元納入管理費,增加共用基金的,卻因未執行或包庇特殊行為人之行為,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感謝律師百忙中回覆,謝謝

丰仔 105-03-02 00:43

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機車位只能停一輛機車,但很多人停了二輛腳踏車,詢問了主委,主委回說,規約並沒有規定不能停腳踏車,我也依會議討論提出問題,但主委回覆說已告知過,所以不回覆。

請問,我該往那個方向去尋求救濟

另我已向工務局反應過(說管委會違反規約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工務局說是私事,要自詢法律救濟

如是又有什麼法可以告管委會呢?

感謝律師百忙中回覆,謝謝

hana 105-03-01 22:52

律師你好:

      我家是屬於人車分道的透天社區,每戶皆有地下室,每戶地下室出口前有鐵捲門,戶戶對向,中間是車道,我的問題:

1.總有住戶會把車子停在自家地下室鐵捲門前或是公共區,管委會多次決議禁止停放,但還是有住戶停,請問有解決辦法嗎?

2.若是不慎擦撞到如1.項所指的車子,那責任歸屬?

 

                                                                  謝謝! 

你好:

若規約有規定罰則,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開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可以連續處罰。若無,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議在規約中增訂罰則。 可蒐集證據提出排除侵害訴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將占有土地返還給全體住戶,同時請求你應有部分比例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附近租用停車位收費計算)。 要依何人具有故意過失認定,若有占有車道妨害通行之情形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輕或免除責任,自己車輛損害部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小翁 105-03-01 10:08

住戶將社區管委會公佈在電梯公佈欄內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取回家審視(公佈欄上並未標示不得取下審視),卻被管委會主委以存證信函指控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並要求一週內巷主委說明否則以監視器畫面提出告訴

請問,住戶取下電梯公佈欄內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取回家審視,有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嗎?

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並非您的,就算上面沒有標示不得取下審視,您有何權利可以帶回家?一般這種是微罪,沒什麼好辦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紙張還給社區即可。

綠棗子 105-02-24 15:50

請問各位律師 因前主委不去銀行簽名辦理支存消戶與支票作廢的提償備付 導致現任管委會無法動用銀行資金給廠商 請這要怎麼辦  若這當中又因社區公社無錢維修造成社區人員受傷又該怎麼辦  請問有甚麼方法可以協助辦理嗎 謝謝 謝謝徐律師的回應 可以在請問徐律師 催告是當面告知 簡訊告知還是須要以寄存證信函為基準 還是以上方式都可以 七天是以他收到為基準嗎?可以在麻煩徐律師嗎?目前他電話已不接了

你好: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催告前主任委員7日內移交相關帳冊、公共基金餘額,若不移交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鍰並限期履行,不履行可連續處罰。 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移交帳冊及公共基金。 因前主委行為造成公用部分無法維修,導致管委會遭住戶或民眾求償管委會賠償後可轉向前主委求償
樂樂 105-02-24 15:22

跟樓上的鄰居已經長期處不好,因為他們這4年多來不斷的讓其小孩在客廳奔跑,已請管委會勸導,也請過警察來勸導,都沒用。

這中間我們有在他們製造噪音時拿東西頂天花板1聲,"提醒式的",但他們現在反而去報警說我們製造噪音讓他們地板(也就是我家天花板)振動,他們握有報警的三聯單(我們報警多次,但都沒跟警察要過三聯單,因為警察都說沒必要),我們有過一次在警察去他家按門鈴時在後方跟拍搜證(警察有同意我們跟拍),然後他們現在又說我家音響開太大聲(我們跟另一棟大樓緊臨,約2公尺)。

他們有可能對我們提告,但,我們明明是受害者...(我們應該如何反制?)

想請問律師,若他們提告,我們是否也要請律師? 這律師費是我們自己出嗎? 還是可以跟他們求償? (如果他們官司輸了的話)

謝謝您的回答。

 

對方提告刑事罪名是甚麼? 這要先釐清,如接獲警局製作筆錄通知或是地檢署傳票,可以委任律師陪同處理,不過律師費用是雙方各自負擔,無法要求對方負擔,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你好:

噪音問題,在行政責任可依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警察機關、主管機關檢舉,依法開罰。 民事上可依相鄰關係、侵權行為等請求排除侵害,並依居住安寧受到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 若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檢附證據及詳細理由答辯你並未製造噪音及侵害居住安寧,反而是對方才有此行為。 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惟民事第一審、第二審律師酬金要自行負擔,無法跟對方請求。
蘇小姐 105-02-18 13:22
你好   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民國 83年前完工 ,一層三戶共七樓華?,未成立管委會 其中兩戶頂樓已加蓋(甲,乙) ,其他住戶部份會使用未加蓋 平台空間  , 之前做一般防水工程兩次,費用 由 我們自行吸收,但經歷多年, 頂樓平台又殘破不堪有漏水之虞,   請問  本華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法嗎, 如果 頂樓平台須要再做防水工程,其費用應由誰負擔或均攤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8 20: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頂樓樓板屬於共有部分,由全體共有人來負責修繕

2、必須釐清各戶的共有部分,倘若確實由全體住戶共有,可以要求全體住戶負擔修繕費用,不論是否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都一樣。

3、倘若其他共有人拒絕,建議可以核發存證信函之後提告救濟

derek 105-02-18 12:54

目前社區管委會已經一年多了,但是公設設備一直無法使用,委員會總是說沒有跟建商點交不能開放使用,上各月找第三公證來檢查後說公設二工不能使用,詢問建商並未不讓社區使用公設設備.請問二工的公設都不能用嗎?該如何解決管理費都繳了一年多設備都不能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8 14:23

您好,

 

1、「二次施工」的房子或設施,有朝一日如被檢舉就將面臨拆除命運,而建商和你簽的合約,多半就是把二工的責任轉嫁給購屋者,所以簽約的時候,就要認清你不是在買違規的東西。

 

2、理論上二工的設施與能不能使用是兩回事,如以建造完成而可使用,您可要求管委會開放,或召開區權會,以全體住戶表決開放公設。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ynthia 105-02-18 12:09

我一上任接財委即反應這屆主委,前任財委做了10年用個人名義開銀行帳戶,有很多帳是對不上及明顯多申報,可是主委也是前屆委員,明顯推拖不願處理,因此我與監委我們倆人用個人名義蓋私章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返還5年帳冊及傳票,可是我與監委在我們的名字前面各寫了xx大樓管理委員會  監委xxx 財委xxx,結果前屆管理委員說我們倆人只是監委及財委不能代表管委會存證信函所以她們不承認那個存證信函的效力,我是財委負責管理大樓帳務行使職務,且我與監委我們是對內發存證信函,且我們並無蓋管委會大章並無越權,這樣存證信函沒有效力嗎?存證信函是通知前屆負責的委員要如期移交,代表正式通知不是嗎?如果我不寄存證信函怎麼能證明我知道這件事;而且有告知對方必須移交清楚呢?可否請問我要如何做才好,我是要問以財委與監委的身份不能要求前屆返還傳票及帳冊?我們倆人寄存證信函沒有效力嗎?

 

你好:

要先釐清規約是否有詳細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你並非主任委員,也未經授權,原則上你寄發存證信函指表達你自己之意思,並非管理委員會之行為。 若要請求返還帳冊,除規約另有規定外,要間經由管理委員會決議,以管委會名義主張或提起訴訟。 詳細情形要看到規約規定才有辦法釐清
YEN 105-02-18 10:50

想請問我們大廈擁有一個車位,因為那是買給爸爸媽媽住的,所以那個車位都是爸爸停車,但我們每天早晚都會帶小孩去給阿公阿嬤,因為常常下雨冬天冷的,所以我們都會借道地下室,從地下室接小孩下去,現在管委會要規定車位上有人的話,我們其他車不能進入車道,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們沒有要停車,也是屋主,只是要下車道放小孩,請問管委會有權利不讓我們下車道嗎?車道不算是公共空間嗎?謝謝~~~~

Ellen 105-02-18 09:58

請問:

1.管委會主委的選派沒經住戶大會住戶們的推派選出,而是舊主委推派是合法的嗎?他已經侵犯住戶們的權益了.請問可以有什麼方法處理?謝謝!

2舊主委已搬家賣房,還回來涉及大樓的事務.並和他推派的現任主委及一名委員勾結.說是大樓的電梯維修人員遲不來的問題.這個事情也不是他可以涉及的吧!因為大樓舊主委在住戶大會有說:非大樓住戶不可單獨讓外面的人自由進出本大樓.因此,我訂羊奶的人員無法送?到我家樓上.之前是可以的.現在舊主委已搬離,還可以單獨自由住出本社區,向現任管委會主委陳情,他扭曲事實,並惡鬥住戶,想逼迫住戶搬家,以?他們的目的.可以怎麼處理這麼腦人的事?感謝!

 

 

 

你好:

要先看規約是否有規定,以及選任是否符合規約。若規約未規定,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未經合法選任可以訴請法院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申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理、開罰。
jason 105-02-18 09:50

律師您好,我沒有前科有正當職業,我與樓上鄰居因為噪音(音樂/地板走路跑步聲/地板拖拉家具)的問題已溝通一年左右,期間曾請社區管委會介入協調,也曾三度在樓上製造噪音的當下與管理員至樓上進行勸導,但樓上依然我行我素,最後一次我上樓勸導時,因溝通無效,便以手掌拍打對方臉部,對方遂立即報警,驗傷提告傷害驗傷單上有註明臉部泛紅.案發後約一小時我收到警方通知便至警局作筆錄,當場有向對方道歉,但對方不接受,當時對方表示臉部已恢復正常,我觀察也很正常.現已開過偵查庭,我依事實向檢察官說明案發經過,也承認有拍打對方臉部,並表示非常抱歉與後悔.當庭對方仍不願意和解.目前收到刑事傳票,是審理庭,請問:

1.我可能會被如何判決?

2.審理庭時我需要請律師辯護?

你好: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可處3年下有期徒刑,若確實有傷害對方之行無並造成對方受傷,無前科紀錄,通常是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可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以維護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8 10:06

鄭先生、鄭小姐您好

1、傷害罪最重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倘若是因為告訴人堅持拒絕和解,您又沒前科,基於案件情節輕微,可爭取易科罰金

3、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或是撰擬答辯狀,可來電洽商。

 

依你所述,對方傷勢並不嚴重,如果你沒有前科的話,爭取緩刑是很有機會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8 21:00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雖對方不願意和解,但因對方傷勢不重,可爭取拘役易科罰金之機會。

Ellen 105-02-16 17:12
管委會主委在公告欄貼公告轉述住戶內容不實,意圖扭曲住戶們的陳述,沒有就事論事處理住戶問題,並將住戶棟別和姓氏揭露,試圖毀謗住戶名譽.有住戶已將公布欄的內容拍下留證.請問要如何讓管委會的主委停止惡鬥住戶呢??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2-16 18:52

您好!可發存證信函制止,並表明若不停止,將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can 105-02-15 18:39

本人最近標得一間法拍屋,所含車位屬於法定車位,只有公設比較大,無權狀,但在管委會登記該車位屬於前任屋主。後來同棟大樓鄰居告知前任屋主已將車位以讓渡的方式進行讓渡,因此不願將車位還給我,我可以告他侵佔嗎?或要怎麼做?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要與共用部分一併移轉法拍取得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就會隨同移轉,而前住戶依共用部分全體共有人同意訂定之分管契約也會由你繼受,你可以合法使用停車位。 雖然鄰居曾經向前住戶購買該停車位或購買使用權,但此部分屬於鄰居與前住戶之買賣契約,屬於債權契約,你並非契約之相對人,依債之相對性無法對抗、拘束你,你既經拍賣取得所有權,若拍賣公告上有點交之記載,可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聲請民事執行處辦理點交,解除鄰居之占有,並將停車位點交給你。 若拍賣公告記載未點交,則要提起返還停車訴訟。 若鄰居持續占有,可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建議先請管委會協調,並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對方,無效果再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通知後若對方持續占有可能會有竊佔罪之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5-02-18 21:02

您好!

公設部分劃為車位,應是以約定專用的方式,約定專用則需記載於規約才屬有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第23條第2項),所以您應先查詢規約的記載以確認您的權利,若對方的讓渡並未記載於規約,則不可以對您主張,對方只能去找原屋主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