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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 104-11-09 15:09

去年被告夫妻放煙火放到我家,遭制止後罵X你娘,X你媽個B,你這瘋女人等語,期間有告知已錄影會提告

從拿到刑事通知書後對方就開始以各種名目檢舉,不過稽查人員看過後都說沒問題,10/6日早上一開完民事庭,下午被告又向環保局檢舉,7號也是,9號開始在地下室的公布欄下方跟上方張貼XXX請遠離本社區,管委會並不同意他張貼(我家社區是1~3樓一戶,4~5樓一戶,下疊前有庭院,我家一樓裝設中國風放佛像,內有一塊牌匾,對方寫牌匾上的字)

期間發現對方有觀看社區監視器觀看我家動向,還拿殺蟲劑往我家噴,被我家的人發現後就沒噴了,還一發現我跟我家人出現在地下車庫便會從他那一棟樓梯下來拿著手機跟在後面尾隨拍攝

還說我家24小時燒香拜拜燒金紙是對他無形中的下毒,讓他無法呼吸,要我家離開(環保局,警察局,新北市政府,里長都來過都說沒事)

21號下午發現那女的又再尾隨,我家報警,警察到後也叫那女的不要跟蹤尾隨我家的人,還說管委會不同意你貼這個幹嘛

警察是叫我家的人不要理她,發現不對勁就錄影報警

23號早上看見對方在2樓陽台懸掛大張帆布寫著XXX請遠離本社區

11/9號收到民事判決判他們夫妻一人8千、另一人6千,我家人覺得他們罵這麼多句只判賠這樣太少,而且對方不停得搞這些動作讓我家人不堪其擾

請問我是否可以上面這些理由上訴,請求精神撫恤金多一點,感謝回答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10 10:53

您好:

此須視您當初提告的原因事實是否出於同一原因,如是於本件無關或不能視為同一案件之事實,恐難以此上訴,建議另行提告為宜,惟上訴與否本就是您的權限,故只要您對判決不滿意,且有與本件相關之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皆可再行上訴。

Angela 104-11-10 12:27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此須視您當初提告的原因事實是否出於同一原因,如是於本件無關或不能視為同 ... (恕刪)

當初提告是因為他們放煙火放到我家,又跑到我家庭院前指著我媽罵髒話

可是10/6號一開完民事庭對方馬上檢舉搞這些一連串的動作,很明顯就是不爽我家的人告他們

這樣可以說是延伸事件嗎?

如果要另外提告的話,應該要用什麼名目去提告,我現在是有他們在地下室陽台外海報跟帆布的照片

還有上次報警和那女的一直說我家下毒害他,及他開著車對我狂按喇叭跟尾隨在我後面按喇叭等影像

請問這樣勝算的機率大嗎?

感謝回答>"<

Sherry 104-11-08 00:18

尊敬的律師您好:

謝謝您抽空閱讀我的疑慮,情況有點複雜,若篇幅太長造成您的不方便,深感抱歉。先簡述一下我的住宅狀況,我家為舊式公寓,只有5層樓(共10戶)以及頂樓,沒有設置管委會。我住在5樓,因為之前地震造成漏水,所以幾年前有加蓋鐵皮防漏,但是並沒有全部封死。住戶大多是20多年的老鄰居了,所以雖然水電費是我負責,一直以來都沒有限制鄰居使用。

我隔壁住戶有租屋給別人,他的前房客幾個月前搬離的時候,把個人物品都堆放在頂樓,原本以為只是單純侵佔問題,已經貼告示要求改善。但是現在已經可以證明他還在頂樓生活,竊用水電,這讓我覺得非常恐怖。鄰居態度非常消極,不願意處理,請問律師我可以如何自保呢?有想過要直接把東西丟棄,可是又怕會有侵權的疑慮。求助過警察,他們說要寄存證信函,可是鄰居根本不願意配合,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先謝謝您的解答。

祝福順心 平安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8 00:43

 您好,理論上頂樓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因此您身為共有人之一,可以請求對方遷離該頂樓。但如果到了訴訟,訴之聲明只能請求對方將頂樓返還予全體共有人。

Abby 104-11-06 17:55

您好,請問

1.社區1樓大廳屬公共空間,因為大廳很大,所以管委會規劃將大廳的一部分空間來添購健身器材當社區的健身空間使用,請問這樣會違反法規或公寓大廈條例嗎?

2.管委會的權限和使用管委費的權限到哪裡? 例如管委會要填購新的東西或是社區點交需要第三公正單位檢測費需要20萬元,這需要開所有住戶同意嗎? 還是管委會同意即可?

 

以上問題,感謝回覆。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首先要符合消防及建築管理規令,再來要看規約或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受權管委會可以變更。 動支管理費或公基金的權限,首先要看規約有無規定,若無,管委會無權擅自動支,要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DA 104-11-06 13:56

妳好

家住二樓華廈大樓 有附設電梯 以持有15年以上 剛開始一至兩年已繳所謂管理費給某戶 因之前不無所謂收據聯 之後電梯使用時必須要有磁卡才可使用  要使用時還要跟另戶申請磁卡動作採可使用 之後就無使用電梯之功能 已有十幾年  近期因電梯停擺故障 是有人提出成立管理委員附加維修電梯 進一個月才成立  等縣政府核準  個人認知是 十幾年只有磁卡人才使用電梯  電梯被更改有磁卡才可使用 怎可這樣做  然電梯故障 要沒使用電梯也要負擔維修 以及又成立管委會 不知如何  並不是不贊成成立管委會  請老師們幫忙解說    

謝謝 

su 104-11-05 14:26

我們社區大樓已經交屋四年,近期管委會想要更換照明燈具設備的保養廠商,但是原施工廠商不願意交出設計線路圖,當初點交時也沒有包括這份圖,請問有何方法或法條依據,要求他們交出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5 15: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點交的時候必須交付相關設計圖。

2、倘若違反可以向主管機關要求開罰。

3、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發函給對方,並且做後續處理,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對方一直拒?提出,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其提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O 104-11-03 17:39

起因從去年6月底我和太太在一間新大樓店面開業,但因冷器機裝設位置(室內)原故不斷因散熱不良問題過熱導致而自動斷電,經詢問多家廠商後續處理辦法?各家廠商皆建議將原本裝致在室內的冷器室外機移致戶外方可解決此問題~之後我們便找到管委會情商此問題(因為必需將冷器室外機懸掛至外牆),在此同時也有隔壁商家及後續入住商家因同樣問題請管委會協助,但最後的結果不知為何單單獨有我的店面不可將其室外機掛至外牆而其它商家確可以?(管委會確要我們將室外機放致店面室內)

1.我想問的是為何該社區188戶冷器室外機有187皆可放置室外唯獨我不行?

2.中間也和屋主及管委會到區域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管委會始終不願讓步最後演變成管委會提告的囧境......,而屋主最後的回應是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要我們租客自己和管委會解決?這樣屋主所主張的<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3.依據這樣的過程後管委會是否可以直接提告租賃方?而不是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完全不需負責任法律問題及責任?

AKen 104-11-01 22:43

你好

先描述一下狀況,目前我家的大樓共10戶(5樓)+2戶(6樓頂樓加蓋)
是無電梯的老舊公寓 
5樓其中一戶對於大樓事務幾乎都不配合
包含大樓修善、 大樓的清潔,原先大樓住戶(2~5樓共8戶)
有共同同意請清潔人員打掃(當初沒有簽同意書), 但該戶後來拒絕繳納清潔費
現在大樓大門需要修繕,我們認為使用者負費,頂樓加蓋部份也該為一戶共同分攤,但該戶認定5+6應該計算為一戶,實在令人煩腦

因此想詢問的是
1. 頂樓加蓋的部份,在法律上是否能要求該戶共同分攤費用?
2. 頂樓的部份是否可以查詢該範圍屬於大樓住戶共用或是私人專有?若可以我該向那一個機關伸請?
3. 對於老舊的公寓大樓,如過除了該戶之外的住戶都同意的狀況下,能否申請成立管委會?
4. 或是關於該住戶,我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途徑,對於該戶不配合的部份強制執行?

謝謝!

你好:

先不論頂樓違建

頂樓是共用部分,不得任意占用,住戶或管委會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房屋及返還占有。 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頂樓住戶使用,可在規約內或以區權人決議之方式,要求頂樓住戶分擔管理費、清潔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條第4款、第7條、第8條規定,頂樓屬於共用部分,但可以約定專用或訂定分管契約。 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以下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組成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區公所及縣市主管機關有提供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協助,可以尋求協助。 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用決議之方式暫時處理。
AKen 104-11-02 02: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先不論頂樓違建

頂樓是共用部分,不得任 ... (恕刪)

律師您好

關於您的回答,我做以下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確

1. 即使舊大樓,無成立管委會,依然可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與管委會並不是對等存在,可以由所有權人招開區權會但不成立管委會

3. 區權會之決意適用所有住戶,效率等同一般住戶規約

謝謝!!

LEO 104-10-31 16:21

起因從去年6月底我和太太在一間新大樓店面開業,但因冷器機裝設位置(室內)原故不斷因散熱不良問題過熱導致而自動斷電,經詢問多家廠商後續處理辦法?各家廠商皆建議將原本裝致在室內的冷器室外機移致戶外方可解決此問題~之後我們便找到管委會情商此問題(因為必需將冷器室外機懸掛至外牆),在此同時也有隔壁商家及後續入住商家因同樣問題請管委會協助,但最後的結果不知為何單單獨有我的店面不可將其室外機掛至外牆而其它商家確可以?(管委會確要我們將室外機放致店面室內)

1.我想問的是為何該社區188戶冷器室外機有187皆可放置室外唯獨我不行?

2.中間也和屋主及管委會到區域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管委會始終不願讓步最後演變成管委會提告的囧境......,而屋主最後的回應是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要我們租客自己和管委會解決?這樣屋主所主張的<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3.依據這樣的過程後管委會是否可以直接提告租賃方?而不是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完全不需負責任法律問題及責任?

104-10-30 22:00

各位律師們好! 我在98年買了一間房子,當時是剛建好的成屋。我們大樓只有8戶,其中有人擁有3戶。 起初擁有3戶的人主動出來說要當主委,大家也沒想太多就讓他當。前幾年大樓管委都很正常,後來大家發現主委有很多想侵占的念頭,甚至想把頂樓佔為己有。之後主委要下任交接時,交接者發現帳目很不清楚不敢接手。之後主委還是回到擁有3戶的人手上,這時大家也不敢繳交管理費。就這樣一直拖到現在。其中管委會有沒成立也不知,也收過政府追討說要成立管委會。 這段其間我們也找過主委聊過(電話),請他把帳目結算清楚,我們願意交管理費,結果他也只是印銀行明細出來草草了事,當然我們也是不敢交管理費。 有發函要求我們繳交管理費,起算日期也是無證據的壓個期間要我們繳費,當然我們不可能會繳。現在他確因這張函向我們提告,還要求我們必需繳交10%利息。 請問我會有優勢嗎? 該提出怎樣的證具才有利呢? 我不要求贏得什麼,只希望大家和平相處,當然要我多繳錢也不會願意。 懇請各位律師指教謝謝!

你好:

是否繳管理費跟主委是否盜用、侵吞公款要區分處理,若主委有違法行為應該提出告訴或告發,但管理費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可以收取之費用,主要在用於公寓大廈公共事務之支應,不可以主委個人違法行為拒繳。 除非你們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不合法,你才有空間爭執,但你提及管委會一開始運作正常,又曾經換過主委,要說未合法成立,可能有點問題,可以到區公所調閱公寓大廈成立及其後開會報備之資料,再進一步與律師研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30 22: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先知道是否有成立管委會,之前社區有開過住戶會議嗎?是否有完成核備?

2、本文建議可以直接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適當的人來做主委,並且進行相關制度建立,委請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阿彥 104-10-30 19:00

承租了一間位於5樓的房子 ,近日媽媽因為憂鬱症想不開 ,獨自在晚上跑到大樓9樓的頂樓 ,跳樓身亡 ,大體是墬落在大馬路的中間,最近管委會說,等家人後事處理好,後續大樓管委會還有問題要我解決 ,請問大家 ,我後面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呢 ?會有凶宅的賠償問題嗎 ?我真的好無助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30 2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是自殺影響房價、積欠款理費或其他損害等。

2、可以於對方提出要求之後,進行協商,倘若金額過於龐大,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凶宅會造成經濟性之價值貶損,影響市場價格,在買賣契約會構成物之瑕疵。 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33號民事判決:「一般而言,凶宅雖未直接造成房屋本身的物理性質損害,惟依我國社會民情,一般大眾對於凶宅這類存在非自然身故事件之房屋,仍多存有嫌惡畏懼心理,故居住其內者,容易造成心理方面的負面影響,進而妨礙生活品質,並因而對房屋個別條件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性之價值減損,進而影響其市場價格,故凶宅因素的存在,對於房屋本身,具有減少房屋價值之瑕疵,屬民法第 354  條所謂物之瑕疵。又所謂現況交屋,係動產買賣實務上使用之文字,通常係作為減少或免除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判斷依據,揆其意旨,乃係指對於出賣人出賣之房屋,於簽約時,就房屋物理存在性質,包括房屋材質、新舊、結構、裝潢、格局等,可任由買受人依肉眼觀察,或用手觸摸,或用嗅覺去感受者,均以交付房屋當時之現況為據,惟如非可由買受人目視、手摸或嗅聞之事項或現象,自不應納入現況交屋的範疇內,凶宅既無從由買受人以五官、手去感受,出賣人自不得以所謂現況交屋免除其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屋主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實務有採不同見解,但最高法院認為要區分情形而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民事判決:「按房屋使用人縱使於房屋內自殺身亡,且此一極端終結生命之手段,固為社會所不贊同,然是否即有背於善良風俗,不無疑義。且自殺者雖主觀上係出於殘害自己生命之意思而為之,但是否具有侵害系爭房屋財產上利益之故意,仍有待調查,尚不得逕以其於房屋內自殺身亡,逕認其即具有侵害系爭房屋財產利益之故意。」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按承租人與租屋期間如有人於該屋自殺,致系爭房屋成為凶宅者,似此情形,系爭房屋本身並未遭受任何物理性變化,所有權亦未受侵害,是承租人有無侵害出租人之何種權利,是否需須負民法 184  條第項前段之損害賠償責任,即有待推求之餘地。又房屋縱因人自殺而成兇宅,造成房屋經濟價值減損,然此是否即該當為租賃毀損滅失,仍有待商榷。」 最高法院認為凶宅造成經濟價值貶損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只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又認為凶宅並未造成租賃毀損滅失,無法依民法第432、433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承租人就第三人行為之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按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432  條第 1項、第 2  項前段、第 433  條固定有明文。惟自殺行為縱使造成房屋之價值減損致屋主受有經濟上之損失,亦與保管房屋無涉,且屋主並未使房屋所有權失其從來之圓滿狀態,造成系爭房屋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故不得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是以,自殺者於房屋內自殺身亡,雖影響房屋之交易價格,惟並未致房屋有何毀損、滅失之情事,出租人就房屋所有權權能之行使,並未因此受到限制,仍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房屋,自難認出租人就房屋所有權因此受有損害。而房屋因自殺者之自殺,致於動產交易市場上,因心理因素影響而生之交易價格減損,則屬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之之損害,並非固有利益之損害,自非屬該項前段所稱之權利。」 台北地院100年訴字第1933號民事判決認為:「然承租人以燒炭自殺之方式,難認其於自殺時主觀上係出於侵害出租人系爭房屋財產利益之故意。」 久病厭世自殺,主觀上難認具有侵害出租人或他人財產利益之故意,管委會要依此主張損害賠償會有困難
阿彥 104-10-30 22:28
有個疑問就是 ,在頂樓公共區域 ,跳樓而且墬落地點在大馬路上 ,這樣原本承租的5樓算凶宅嗎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是自殺影響房價、積欠款理費或其他損害等。 ... (恕刪)

莉莉 104-10-26 23:31

社區公設兒童設施材質易滑造成多人受傷,但管委會委員們一直不處理,若真的發生人命事件,請問這種提告是主委才有責認還是所有委員都有責任?若現已受傷是否可向管委申請理賠?

一、若有人受傷六個月內可告刑事過失傷害罪。

二、民事二年內可請求賠償

三、預防的部分是要想辦法,有的人會去縣市政府檢舉。但這招太猛,其實發個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可以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JJ 104-10-26 20:08

房子自八月份裝潢至今已兩個多月,但管委會近來提出外牆禁止安裝鐵架,當初我們也是看二樓有裝才跟著裝的,並不知道是違法,且管委會說二樓已年代久遠無法處理,只逼我們拆除,不然不讓我們繼續施工,想請教律師:

1.管委會當初並未提出安裝鐵架要申請,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

2.管委會用二樓年代久遠的理由就不處理這樣是合法的嗎

3.本棟大樓家家戶戶都有在陽台安裝窗戶,雖未突出,但這樣就不違法了嗎

4.管委會有權用這個理由強逼我們拆除,不然就不讓我們施工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第3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請先確定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有無規定或做成決議,若有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就要受到拘束。 若無,而設置也符合建管法令、機關之要求,在修改規約或做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前,管理委員會尚無權阻止你裝潢
JJ 104-10-26 22:4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律師我們有什麼理由可以不要拆鐵架嗎?如果打官司有勝訴嗎?
Waterain 104-10-24 18:39

您好

我的機車一直停放於社區中庭公共區域內(多數住戶都會停放的地方),在此公共區域內,有一小部份區塊有經社區管委會於地面上畫線禁止停車,另外並張貼告示說明:「行動不便坡道區域嚴禁停放機車,違者鎖車」,其他區域都沒有另外說明禁止。因此住戶都停在畫線區域旁的空位。前些日我的機車停放於未畫線之區域,此處上方之天花板大面積的鐵網因生銹年久失修砸落,將我的機車部份砸毀,告知管委會後,管委會回覆說明:「社區規約規定中庭禁止停放機車,故管委會賠償責任」,在此之前已繳交六年以上管理費,管理委員從未提供社區規約,中庭該停車區域亦從未標示禁止停車,是否管委會可以社區規約規避賠償責任。且顯然管委會並未盡公共設施維護之責任,如不已賠償為前提,是否有其他法律予以制裁?謝謝

你好: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管理委員會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共用部分之修繕保管管理委員會為之,天花板掉落砸毀機車、車輛,可依民法第191條規定以管委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係採推定過失責任,若對方無法舉證免責,就會勝訴。

JJ 104-10-23 21:12

你好 請問
家住透天社區,因為有看風水,將神明廳與神明安置在一樓跟一張神桌,因為是傳統習俗,某些日子要幫神明在子時(22點~23點不等)接駕祝賀誕辰,無排隊問事,我們也是守法的信徒,知道夜已深不宜大聲喧嘩,所以有在控制音量。
隔天社區管委會開會,請我們要跟管委會報告,我想請問 "跟管委會報告" 是義務要做 / 必須要做 還是隨興? 

老實人 104-10-23 09:45

本社區管委會自己經營社區網路,又禁止住戶申請他家網路,已明顯違反電信法38條之1的規定.同時依電信法第67條之1,得連續罰之。請問:為維護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當向何單位檢舉較為恰當?是NCC還是交通部?尚祈解惑。

艾蒂 104-11-26 09:31

我也想知道,遇到同樣問題。

老實人 104-11-26 10:10

是NCC

向交通部檢舉,會轉到NCC.

但是目前NCC刻意把管委會排除在電信法適用範圍之外.

官大百姓小......

艾蒂 104-11-26 14:09

那就檢舉業者切簽約條例有一不平等條例強制社區住戶使用。

Kitty 104-10-21 18:38

我是一個一樓店面的屋主,前陣子管委會告知我每個月要多收"招牌費"500元,詢問原因,因為社區缺錢,所以對我們所有一樓的店面多收招牌費500元,費用是他們開會決定的,其他一樓店面也同意,但其它店面坪數是我們的兩到三倍,是銀行跟大型3C賣場,我想他們應該是不想惹事,500元對他們也是小數目,但是我們坪數不大,從我購買店面來從來沒收過什麼招牌費,重點是招牌的電費也是我們自己繳,跟社區一點關係都沒有,就因為室一樓有招牌,就要多收招牌費,我很害怕會不會之後又說招牌費要漲,或者是說要收過路費還是什麼其它他們生出來多餘的費用,我管理費從來沒有欠過,老老實實繳,真的很委屈跟害怕,不繳招牌費一天到晚就會被管委會的人提醒要交,說我欠繳,請問他們有權要我繳嗎?如果有,是依照什麼法律,如果沒有我可以怎麼保護自已?

謝謝!

你好:

首先要先確定是否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已修改規約內容,增加店面住戶負擔,若無,無權要求增加招牌費之名目。 其次,招牌費的定義及目的何在,若只是填補社區管理費或公基金之不足,會造成區分所有權人間之不公平,若不公平之已經違反比例原則,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或修改規約之決議無效。 若增收招牌費有合理性,因為外牆屬於共有部分,共用部分如何管理使用收益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委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並無任何問題,尚屬於你忍受的範圍。 可以向各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terry987 104-10-20 18:58

請問管委會刑事處分書公告在社區,處分書內容是有關社區管理費運用及記載,這樣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嗎?尋求解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1 1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個人資料是指身分證字號、地址等。

2、公告的目的為何?此部份會涉及是否構成,請詳述,可能另外涉及誹謗罪。

 

terry987 104-10-21 14:10

 

 資料上有告訴人的姓名、住址

公告目的是想讓社區知道委員再運用公共基金上是沒問題的

老實人 104-10-17 13:37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人及其他位8戶住戶向管委會提案請求許可申裝某家網路,卻在沒有合理理由之下遭到管委會否決.這等於是剝奪了住戶正常使用公共設施的法定權力,請問管委會這樣的決議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電信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
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
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請問這裡提到的"其他第三人",可以指大樓管委會嗎?因為大樓管委會事實上就是受大樓所有人---全體住戶所託,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的人.因此管委會的約定或決議亦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本社區管委會否決我們9戶自費申裝網路,是不是違法?

尤有甚者,本社區管委會使用社區基金租用中華電信光纖網路二條,並按月付費請另一家公司將網路分配給社區一百多戶使用,而這裡的"另一家公司"卻不具備第二類電信業執照,依法應如何處置?

懇請回覆釋疑.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第三人是可以將管委會解釋在內,而本件針對管委會的決議,若不服,則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以解決爭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老實人 104-10-18 12:28

感謝謝律師的精闢回答.

想請問各位律師管委會的決議阻止住戶用"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是否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管委會付費請不具第二類電信業資格的業者來連接住戶設備到網際網路,這樣是不是違反電信法第17條規定?

感恩回覆!

Hook 104-10-16 17:09

年之新社區,因為該區一樓住戶在其外牆裝置了冷氣主機及打洞裝管路,因為反應了兩屆區權會請求確認其正當性但皆未處理,之前詢問各專家所得之回覆大致為違法,之前以信件詢問建管處所得之回覆為大廈外牆不得變更...除非管委會另有定義,但今日直接電詢承辦員竟然回以冷氣已屬於民生必需品所以法規另有解釋文其行為並不違法,但我卻找不到這個新增解釋文,可否煩請代為解釋.

Hook 104-10-19 08:26

 最哪位先進可以提供正缺清楚的官方法條或連結?

Hook 104-10-19 12:02

您好:

個人剛找到的解釋函.

內政部90.7.25台九十內營字第9010383號函
有關公寓大廈之一層住戶於靠中庭屋後設置窗型冷氣機,是否構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外牆變更構造、使用目的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乙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明文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其內容並無窗型冷氣機該項,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又明文,本條例所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式項非經載明於規約中不生效力,其第十款為其他不牴觸法令之特別約定。是該大樓於規約中若有明文限制,則應依該規約辦理,為本部營建署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八十八營署建字第二七四九○號函示在案(如附件)。所詢如安裝冷氣主機於專有部分疑義乙節,前揭號函業有明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另有關函詢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十八條之主管機關乙節,經查該條文係指違反義務之處置,自應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至前開範本第二條第五項中,何謂「無償使用」乙節,經查「無償使用」非屬建築法規之規定,請參考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紅字部分若大樓規約無祥列明定,這樣到底是算不算違法?

Hook 104-10-21 09:25

 請問是否有結論?

徐小姐 104-10-15 20:38
本人於大樓管委會繳費資料被篡改掉,最後甚至停車使用權也被莫名換成不相干也不認識的人!請問要追究管委會的部份為何?是以民事刑事處理? 繳費的明細自己有記錄,部份有收據,開票付款有支票記錄可查!即使繳現金,自己的手記上也有日期及繳款明細! 請教律師,我該如何向管委會提訟訟?謝謝您!

你好:

你要先確定是何人變造該文書,可能會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或業務登載不實罪,可以提出告訴。 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未經你同意變更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遭占用可以請求返還。

 你要先蒐證,也就是要向管委會影印相關資料,再判斷後續動作為宜,尤其刑事部分需針對行為人,需有明確證據,才會成功,供參考。

Mark 104-10-14 05:59

本人在2013年因眼睛出問題而在家休養,同時也因眼科未告知風險後遺症內心強烈無法接受,因為近視雷射手術會因為一拳而撞開,同時也飽受乾眼像差眩光眼睛痠澀模糊畏光等折磨,手術也出了問題,需前往醫院抽血製作血清點眼睛,於是前往管理室,有冰箱可以冰存我的血清,順便拿起掃把打掃當作復健,不到3個月頭髮全白了,同時也認是社區內一些鄰居

1朱先生(身體非常差,心臟動過兩次手術,與我承租車位但不熟委員之一)

2王先生(2013年至今管委會委員)

3小陳(2013年新近早班保全)4蘇先生(2011年開始服務夜班保全)

5楊先生(王委員介紹來社區擔任清潔員)

我每天都會拿掃把去社區公共區域打掃,與小陳,楊先生,朱先生相處閒聊

王先生時常會下樓抽菸,時常跑來跟我們插花說天道地

中午我會出門買便當順便幫小陳根朱先生買,久了小陳都不會主動掏腰包

給錢,也發現小陳說話不太老實,漸漸的我敬而遠之

王委員與小陳就開始造謠,說我有病,我對小陳有意見,說我這種人

跟任何人相處久了都會撕破臉,我今天只是吃了虧,且發現小陳說話不老實

我想我有相當的權力避開這些紛爭吧? 這兩位憑什麼說我是非造謠?

在這約三個月當中,我與楊先生清理過幾次子母車,市府也曾告誡許多次

社區分類在不做好將不派車來收取垃圾,當時呂姓主委決定要管制垃圾場

住戶要丟垃圾去管理室借鑰匙,讓保全看一下分類有沒有做好

在垃圾貼上標簽註明幾樓幾號方能丟棄垃圾

過沒多久開始限制時間,早晚8~9點垃圾場開放才能丟棄

當時有問呂姓主委以及幾位委員和鄰居,若無法配合可以照舊前往管理室

我也時常與小陳根夜班蘇先生閒聊並在開放垃圾時間解是給一些鄰居

請他們體諒配合,若無法配合可置管理室借取鑰匙

約在2014年1月份,我永遠忘不了過年前一個月

某次我與朱先生楊先生在電梯口閒聊

王先生下樓到我們身旁點菸準備要加入,我起身離開去中庭魚池

等他抽菸完我走回電梯口,王先生就暴怒斥責說,你你你

你他媽的對我有意見,小心我打瞎你的眼睛,找人打你,外出小心點

我跟他說什麼對你有意見?我不想聽你說話不想吸你的菸味不行嗎?

你知道旁邊兩位老人家兩個都不抽菸一個心臟還開過兩次刀?

王先生回並手握拳頭往前踱兩步,你他媽的我在大陸兒女年紀都比你大

代替你爸媽教訓你都可以,我在教你做人處事,你你你,從我身上學到

你要感激我,在旁邊兩位老人家勸說下,我低頭道歉

我非常無法接受雙眼被撞開,迫於無奈我還能如何? 當時也沒有什麼判斷力

只擔心他往我的雙眼打下去,找人打我,朱先生知道事情有點複雜

從此之後我跟他在也不下樓,期間我完全性找夜班保全蘇先生閒聊

發現早班有挪用管理費,在經過幾次商討跟機緣之下

某天王先生從我們面前走過去,開口問有什麼問題,告訴我,我處理

並拍胸部擔保,他有退伍同僚也在民間開設保全公司,對於細節他相當了解

告知王先生管理費有問題,小陳無法正常配合社區交接班(遲到)

這期間已經有許多住戶在反應小陳早上來上班住戶去拿報紙

小陳都趴在桌上睡,信件也都莫名沒有收到等問題

沒過多久,王先生跑來跟我說,這種人比較低接我們要體諒他

年輕人給他一次機會,在沒多久完全變樣,王先生又開始說

是早晚班不合,我這個住戶對小陳有意見,我有病,我這種人跟任何人相處

都會跟任何人翻臉,我懶的理會,但我也忘不了2014年8月14號

小陳在這期間一直被住戶抱怨,於是保全公司派人來查

的確抓到好幾次小陳上班遲到或是早上上班就趴在桌上睡,還有管理費

但這一切都被隱埋壓下,公司只好在2014年7月31把小陳調走

調去工地看門,不讓他碰錢,8月14號那天王先生衝下樓找夜班保全抱怨

他媽的長的人模人樣卻連雞蛋錢也要偷,隔天15號社區管理費公共基金

短少4萬多,起先王先生說他馬的這種人殺了他都可以,要他來社區下跪道歉

到最後演變成,他還年輕再給他一次機會,再來說小陳不知道自己要被調走

他只是先拿去用,最後說社區繳交現金是再引誘人犯罪

電梯公告張貼是因人員調動若住戶管理費有疑問

有問題請拿收據去管理事核對,有位鄰居管理費出問題,也跟我說

開始找不到收據,管委會竟要他在繳交一次,還好有找出來

王先生也從頭到尾都在邀功,說這件事情從頭到尾都是他在處理追錢

的確管委會內,都說讓他處理

隔沒幾天我與楊先生早上閒聊,我跟楊先生說今天你從頭到尾都跟小陳相處

他在幹嘛你不知道我不信,楊先生跟我說,跟我無關喔

那是小陳自己私下找王先生協商,從2014年8月初左右

我就把王先生這個人當空氣,期間他幾次試圖要與我打招呼但我不予理會

2015年7月21號,我下午3點出門要丟垃圾前往管理室借鑰匙張貼標籤

王先生一如往常在電梯口前方抽菸,非常惡臭,然後看到我暴怒斥責大聲說

就你跟那幾戶,不照時間來,照規定來,當下我不予理會,回家後問了一些鄰居,包含朱委員,他們都說沒有強制性阿,他們也會在垃圾場非開放時間

去管理室借鑰匙阿,隔月8月19社區開會,去我就錄音手機放桌上

我開口問請問王XX先生你在7月21號下午約3點有沒有對我說

就你跟那幾戶不照時間來,照規定來? 王先生回有

我再請問王先生是我跟哪幾戶? 王先生說了幾戶與我

我問王先生請問我犯了什麼法? 王先生說管制就是要在開放時間丟垃圾

不然上鎖幹嘛? 不高興去等垃圾車阿

我在問王先生你知道有許多住戶無法配合生活型態不一樣

而在非開放時間丟垃圾對吧?  王先生回 對

我在問王先生請問你今天以什麼資格什麼立場什麼身分對我咆嘯?

王先生回,我是說儘量配合,我今天是委員不得不告訴你

我又問王先生你知道我們之間有紛爭吧?已經一年多沒說話了? 他回對

我說你這不是公報私仇公器私用嗎?你憑什麼監視我跟鄰居

他滿臉通紅的說 我不得不跟你說阿,我是委員阿

王先生搶著說,我知道你眼睛有問題,我說對早上模糊畏光,晚上炫光

我再說你明知道我眼睛有問題,我連求生意志都沒了你還找我麻煩?

那麼多住戶都在非開放時間丟垃圾,你確定你每一個都有跟他說?

而且你絕對沒有說儘量配合,而且你是用斥責暴怒指責的口語,王先生不語

過了幾秒王先生回,你他媽的有病,我人戶籍不在這我還在這幹委員很累

我又問王先生,今天違法沒有做分類那些人不開罰?受到限制管制的卻是我們這些有再做分類的住戶?

王先生回,開罰會得罪人,我們現在環保局都給我們打甲評

我回,甲評又如何?怕得罪人幹委員幹嘛?今天犯法的不是我跟有做分類的鄰居,你叫我們情何以堪? 不是照規定來?為何違法你不請環保局開罰?

我又對王先生說今天全社區誰都可以就你不行跟我規勸與搭話

對你我是極度反感以及厭惡,請你保持距離算我拜託你

會議中除了王先生我一概不認識,主委自己也說他也在非開放時間丟垃圾

財委也是,我又問王先生你是不是在2014年8月14號找夜班蘇先生抱怨

他馬的長的人模人樣連雞蛋錢也要偷? 王先生回 對 

我又問王先生你知到蘇先生在我們社區服務快兩年小陳才來?

之前是不是有跟你說管理費出問題,你還拍胸部說你要處理?

處理完後你還跟我說年輕人給他一次機會?  王先生回對

我對王先生說你身為委員之一,對管理費公共基金沒有監督保管之責嗎?

你不會查帳嗎? 王先生回我又不知道,他被調走後我才知道

知道後為何沒有依照法令處理?為何不報警?當初發現實小陳也因自己行為 

無法配合社區而要被另外一個委員調走,你自己的朋友楊先生跑來跟我說

是小陳找你私下協商? 王先生說,小陳的確有找他協商,我怎知道他會偷錢

這是誤會,然後開始暴怒大聲說,我為什麼要跟你報告?

我回管委會沒有告知社區住戶管理費出問題嗎?

幾樓幾號哪期管理費被小陳拿走,拿走多少,幾號追回都不用公告嗎?

王先生一樣暴怒大聲說我憑什麼要通知你,你他媽的你有病

我冷靜後又問,王先生憑什麼說你在大陸兒女年紀都比我大

代替我爸媽教訓我都可以,說我畏畏縮縮偷偷摸摸,

還要打瞎我的雙眼找人打我?外出小心點?

王先生回,還很驕傲說,有,我不是說算了麻?

我回今天誰敢動我的雙眼請他順便把我的喉嚨割開,送去榮總器捐

今天眼睛若撞開或要再次手術只是會讓我的乾眼像差放大角膜更薄

說到這我起身拿手機離開並向後方說抱歉,今天是因個人私事而來開會

今天並不是針對管委會跟在場任何一個人,針對是王某人

王某人回應說,有什麼事情可以私下找他談,我回不用上次找你談

你說我在四處說小陳的閒話,我想你也是這樣教導你的兒女

萬一你兒女看到鄰居或身旁有人財物被竊,你也會叫他們報警對吧?

有什麼問題我們法院上說

王先生回,跑法院?沒再怕

我拿出手機錄音按停止

隔天我就找了幾位鄰居,有鄰居說他也被斥責過說有委員說今天給你丟

下次不可以,有鄰居說,社區有這種人誰還敢管阿,也有鄰居

他被他按過電鈴,大聲對他咆嘯說他在搞鬼不給面子

但是說到我要對他提告,那些鄰居就紛紛表示不願出庭作證

在旁的社區清潔員昨晚也有再開會,他是2015年社區才委間清潔員也是鄰居

隔沒幾天我下去丟垃圾他就找機會與我閒聊

說我自己被醫生騙去開刀想不開,那是我自己的事情

我回我今天就算是正常人,他也不能對我說要代替我爸媽教訓我

要打瞎我的眼睛找人打我,要我外出小心吧?

阿姨回也對啦但是看開點,得罪他沒有好下場喔

我回我今天命都不要了我還怕他,阿姨就說上次那個誰得罪他下場很慘

我與家人討論一番,決定要聯絡房東,告知房東後他也能體諒

合約是2015年12月到期,房東同意我提前解約不扣押金

剛好他女兒畢業可以入住,於是我開始找房子,邊整理

從學生時期在此居住12年,後悔的就是與王先生有所交集,丟垃圾時阿姨又跑來找我搭話,說繼續住麻都住12年了,我回今天我連不想理會誰的選擇權

都沒有,此人還藉故拿社區委員身分找機會欺辱我,還要打瞎我的雙眼

有這種鄰居誰還敢住阿,今天我有證據我一定會提告

阿姨回,他爸是法官,千萬不要得罪他,真的會很慘喔

與王先生有交集,對他的了解是外省山東人,父母居住社區旁另外一個社區

下午4點都會去前方社區行走接送他父母來社區吃飯,老爸是法官高齡9X歲

與他閒聊他都會浮誇,他以前如何如何誰誰誰是他同學,最討厭當我在跟其他人聊天他卻裝熟跑過來插話說,這件事情他以前怎樣處理,他的看法是如何,這樣那樣你我都不對,就是他這樣才對,說他在大陸兒女月收入台幣30萬以上,他姑姑的兒女70萬以上,台灣有多爛,我以前很厲害等

這幾天搬家剛忙完,心中還是無法接受,要我接受如此這等欺辱乾脆殺了我

 

這幾天稍微看文,對法律還是不太懂

我想請問,王先生要打瞎我的雙眼找人打我是2014年1月份中發生

我是2015年8月19號社區開會才錄音證據,我能以開會時間來對王先生提告刑事案件嗎?

我能提告什麼?

戶口遷走後還能提告嗎?

管委會委員權限有這麼大嗎?

後來有了解會議紀錄內的確有記錄小陳偷錢一事,但公告沒有告知

這是關我的名譽,王先生四處造謠說我對小陳有意見,那是早晚班不合

我是那種隨時都會跟人翻臉的人,委員就可以這樣批評我?

時間目的證明一切,小陳就是有拿走幾筆管理費

委員對公共基金沒有監督保管之責嗎? 從頭到尾都是王委員在搞鬼

明知道我身心嚴重受創,也知道我雙眼一輩子掛著兩個傷口

卻還說要打瞎我的雙眼,藉機以委員身分限制我

就我跟那幾戶,不照時間來,照規定來,明明其他鄰居也都是在非開放時間去管理室借鑰匙連錄音開會中主委都說他自己也有了,這不是濫用職權嗎?

垃圾管制請住戶體諒配合到最後變成有再分類的在非開放時間丟垃圾被當成賊?違法?只因沒再分類的開罰委員怕得罪人不敢開罰,我都已經說誰敢動我的眼睛我這條命不要了,清潔員監財委還跑來跟我說得罪王先生會很慘?

要我接受這種欺辱乾脆殺了我,沒辦法家中有新生兒,誰知道哪天王先生會不會藉故裝瘋賣傻對我家中新生兒以及我的雙眼做出哪種暴力舉動,今天搬家完我會像發瘋似子提出告訴,並在提出告訴後訴諸媒體,讓錢社區的鄰居都知道該王委員,放任,濫用職權,把對公共基金有企圖的保全慰留下來,工共基金被竊走後還在替他自己的面子做掩飾,公告以人員調動,對自己的管理費有問題或疑問者自己拿收據去管理事核對,收據是讓保全公司及社區再有作業疏失時核對,而不是自己姑息養奸把無法配合社區規約工作以及挪用管理費的保全拿走公共基金後讓住戶拿收據去核對用

 

對於以上敘述本人沒證據如果可以將要求法官測謊,可以對王先生提告什麼?

可以在王先生另外一個身分王委員提告什麼?

院請給予法律上專業意見,非常感謝

Mark 104-10-14 16:40

補充,後面了王委員有與保全公司和解,至於有沒有簽署和解書我就不知道

有簽屬就不能對王先生以及小陳提出法律上的訴訟嗎?

社區規約有規定戶籍不在社區內不能擔任委員,聽鄰居說王先生房子是他弟弟的

打掃的阿姨監財委卻說他弟弟可以寫委託書或委託他,這點很矛盾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7: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挪用基金的部份涉嫌業務侵占、揚言要打您的部分涉及恐嚇罪散佈您有病的部份涉及誹謗罪,倘若有相關市政的話,可以依法提出告訴跟告發。

2、非住戶能否擔任委員的部份,必須回歸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kevin 104-10-13 18:22

我是頂樓住戶,屋內因頂樓防水層老化破裂及地震因素造成漏水現象,請了幾家修繕廠商前來勘查,並將修繕報價資料提供給管委會參考,要求管委會執行。某日,主委及另外兩位委員前來府內勘查確認,本人依序帶領委員確認各個漏水點的位置;不料勘查完後,幾位委員開會決議覺得當下並無法確認實際有在漏水(廢話,那幾天又沒在下雨),要求我下次當有再漏水時,一方面拍照錄影存證,一方面通知委員需到場確認,此案才會接受申請,否則一概不處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書)。我的想法是:

(1)明明這些漏水點周圍都有明顯的水痕,並有發霉黑點,粉刷剝落,甚至造成木造裝潢損壞,難道這些都視而不見嗎? 都不是證據嗎?

(2)說我找的那幾家估價廠商是跟我套招好的,不具公信力。那我說管委會可以另外找廠商來評估,可是主委約了兩個月,連一家廠商也沒有找來勘查(用各種原因推託)。

(3)我建議?管委會找公正單位來鑑定,也不理我。

現我已發存證信函管委會,對方也回了一封?存證信函,強調要我遵從會議決議書的結論進行。

若我打算提告,希望管委會漏水情況修復,回復屋內原狀。

我的問題是:

(1)提告前,我是否要先請公正單位來鑑定?還是等法官裁定後再說,不用先做?

(2)起訴狀裡面,第一行就是"訴訟標的金額",我該寫多少? (若我只要求回復原狀),還是填上粗估修繕費用?

(3)可否要求精神撫慰金? 若可以,是否合併到上面第二項的金額?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頂樓是屬公設部分,則管委會負有修繕之義務,而鑑定的部分,可以留待訴訟中主張,可以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vin 104-10-13 18:20

我是頂樓住戶,屋內因頂樓防水層老化破裂及地震因素造成漏水現象,請了幾家修繕廠商前來勘查,並將修繕報價資料提供給管委會參考,要求管委會執行。某日,主委及另外兩位委員前來府內勘查確認,本人依序帶領委員確認各個漏水點的位置;不料勘查完後,幾位委員開會決議覺得當下並無法確認實際有在漏水(廢話,那幾天又沒在下雨),要求我下次當有再漏水時,一方面拍照錄影存證,一方面通知委員需到場確認,此案才會接受申請,否則一概不處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書)。我的想法是:

(1)明明這些漏水點周圍都有明顯的水痕,並有發霉黑點,粉刷剝落,甚至造成木造裝潢損壞,難道這些都視而不見嗎? 都不是證據嗎?

(2)說我找的那幾家估價廠商是跟我套招好的,不具公信力。那我說管委會可以另外找廠商來評估,可是主委約了兩個月,連一家廠商也沒有找來勘查(用各種原因推託)。

(3)我建議?管委會找公正單位來鑑定,也不理我。

現我已發存證信函管委會,對方也回了一封?存證信函,強調要我遵從會議決議書的結論進行。

若我打算提告,希望管委會漏水情況修復,回復屋內原狀。

我的問題是:

(1)提告前,我是否要先請公正單位來鑑定?還是等法官裁定後再說,不用先做?

(2)起訴狀裡面,第一行就是"訴訟標的金額",我該寫多少? (若我只要求回復原狀),還是填上粗估修繕費用?

(3)可否要求精神撫慰金? 若可以,是否合併到上面第二項的金額?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3 1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自己先鑑定,也可以先請廠商評估就好,因為此部分的費用無法像管委會請求,可自行斟酌。

2、金額的部份就看修繕費用有多少、損失金額有多少。

3、此類案件只是單純的財產損失,沒有精神慰撫金的問題(人傷才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頂樓是屬公設部分,則管委會負有修繕之義務,而鑑定的部分,可以留待訴訟中主張,可以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n 104-10-13 18:00

社區住戶以部分設施不能使用拒繳管理費一年 管委會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3 18: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理費繳納跟設施無法使用是兩件事情,倘若基欠達兩期,可以訴請法院命對方繳納,更甚者,日後可能可以訴請強制遷離。

2、建議社區可以委任律師當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JO 104-10-12 16:42

你有以下問題請教:1.因公共管路漏水管委會修好管路但不賠房屋的損害故告管委會,法官一直問我是否因延遲修繕侵權賠償,想問除此是有其他的條文或訴求方式嗎,法官一直問我這個點有點奇怪2.管路修好後原調解有同意雙方各半的費用鑑定但怕鑑定對方不認帳所以後來不同意一人一半做鑑定,對方把這事拿出來說,對我的訴訟會有影響嗎,可以如何反駁3.因房屋損壞嚴重但管委會發文只說要修部份,故拒絕他來修繕,此事是否也會影響訴訟,要如何反駁可否用民法226條反駁,以上問題謝謝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2 17: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的性質就是因為管委會遲延修復造成您受有損失,並無不妥。

2、是否對於案情有影響,必須審酌目前雙方的所有主張、訴訟資料等,無法僅憑您這樣的論述判斷,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提出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2 2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管委會之答辯,及法院之疑問,加以回復之,原告於訴訟中需盡其舉證責任,故應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您的主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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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sen 104-10-10 02:42

近日管委會公告,住戶反映共同走廊有人堆置雜物,影響安全及衛生,所有大樓不得在共同走廊放置雜物(包括鞋櫃),請問各位律師們,我家門一開的旁邊放置鞋櫃,又離電梯,樓梯有一段距離(約6.7公尺遠),而且左右鄰居的家門在我家前方,進出也不會經過我家,也只有我進出,鞋櫃並未影響他們出入,也沒影響安全及衛生,這樣我算是在共同走廊堆置雜物嗎?算是違規嗎?如果我自認我沒影響住戶安全而不移動,我會遭受怎麼樣的罰則?如果是管委會自行移走,他們又會受到甚麼法律問題?請各位律師解惑也,謝謝

你好:

你所述情形,走廊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之共用部分,住戶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占用共用走廊或設置障礙物,有違規情形管委會可以制止或依規約處理,你不遵從可以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處4萬到20萬元罰鍰。 若違規情節重大,管委會可依同條例第22條訴請法院強制遷離、出讓、拍賣你的房地。
haosen 104-10-12 08:39

我主要是想知道家門口是屬於共同走廊嗎?謝謝

功功 104-10-10 01:27
今天房子室內要開始裝潢,做開工儀式拜地基主,拜完後工班直接在前陽台燒金紙 社區大樓是新建立,管委會剛成立,但有基本的公約,其中有說到不在陽台燒金紙之類的,以免影響偵煙警報器,但是我沒注意到也未告知工班,我有疏失 但是對面住戶直接往我家拍照並在我們大樓建立的不公開fb社團po文,並明確指出是哪一戶,讓我覺得很沒安全感,不知道這個行為是否有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0 18: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只是拍照、並且PO指出是哪一戶所燃燒的金紙,並未涉及誹謗或是其他侵害我方權益的行為,則並無違法之情,反之,則可以依據所受侵害之行為提起救濟

sasaku 104-10-10 00:01

律師您好

最近因為屢屢遭管委會開單,因此上網詢問

背景敘述: 我們社區為一未滿兩年的社區大樓,管委會成立當然未滿2年,去年初,管委會提出一條規約為「每個車位限停一車輛,不得超過1輛,若違規超過3次則拍照,並公告違規車位及住戶編號」,也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但大部分的住戶都沒有出席,委託代理人幾乎是同樣幾位,所以有人投票拿了10幾張投票單)
因為我家有2輛機車及一輛汽車,當初在購屋時,有購買停車位並贈送一個機車格,但因車位不敷使用,因此將一輛機車汽車一併停放汽車格中(當時想,車位為我們自己所有,應該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且未超出車格)。  但,規約頒布後,卻屢屢遭管委會違規單,並拍照公告我們的住戶編號。

有上網看過許多條例及案例,有個網站載明表示  "「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且之前有個台北羅婦的判決案例,都有說明大樓住戶停車所有權,只要在「不阻礙交通路線、妨礙他人安全及不堆積雜物」的前提,應該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

問題:

1.這樣我們算是違法嗎?  而管委會公布我們的住戶編號,是否影響我們權益?2.該法是否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我們可以怎麼做?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除非爭執規約或決議得撤銷或無效,否則住戶就要受限制。 停車位禁止一位兩停實務上相當常見,主要考量車輛出車時須要迴轉空間,一位兩停容易產生迴轉不易影響其他人之情形,管委會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授權管理,並無任何問題。 公布住戶編號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尚不會有違法的情形。 除非決議內容無效獲得撤銷,否則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sasaku 104-10-10 20: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但我們的車位是在社區的最底層的最後一個位置!  沒有影響其他車輛的問題!

倘若保全將違規單用膠帶貼在我們車的擋風玻璃,可以算是毀損嗎?(有殘膠,很難處理~)  我想,大家都不喜歡這樣吧! (以前的保全都是夾在雨刷上面~)

你好: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之規定是針對全體住戶,除非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管委會就會執行。 保全只是依照管委會指示辦理,應該沒有毀損之故意,要構成毀損罪會有困難。
Jack 104-10-08 16:10

住家內消防管線水管連接處漏水, 造成房間內衣櫥上方木板腐爛, 經通知管委會, 管委會告知因漏水之管線在住戶屋內, 因此需由住戶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及第10條第2項, 並參酌蘋果日報於2007.04.14所報導之"消防管線屬公設, 管委會修繕"之文章, 個人認為應由管委會負責消防管線之修繕, 並需負受損衣櫥之賠償責任, 上述案由煩請釋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18: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是私人的消防管線,否則就屬於公設,不論是位在住戶專有空間或市公共空間。

2、應該檢付相關照片、估價單、維修單據等,發函給管委會,倘若管委戶仍拒絕,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2 11:09

您好:

如前述曹律師所言,確實需視是否為私設的管線,否則應當由管委會負責修繕
您如要向管委會請求,可先將拍照存證,並將損害賠償的證物如估價單、維修單據等附上,發存證信函管委會處理,如管委會仍置之不理,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周緯緯 104-10-08 02:41

Dear 律師s

請問新屋八戶公寓入住三個月發現漏水.八戶均有漏水情形.漏水地方均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較多其次為外牆滲水(建商給的圖面與竣工圖不符交屋漏水後比對發現.當初八戶住戶並無簽立二次施工同意書.預售合約與買賣合約並無記載二次施工事項.預售屋合約圖面也已經是二次施工圖面)

多次與建商溝通修繕無法有效改善(有修跟沒修一樣).感覺建商修繕方式想拖延保固時間及時效.八戶住戶協議各自發存證信函要求委外修繕(此時與建商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協商八戶加上建商老闆.協調無效.建商態度強硬歡迎住戶提告

八戶住戶均為年經夫妻辛苦存錢買房能動用資金有限.暫時無法八戶請律師提告.期間管委會發函給縣政府使管科營建署也都無效.後來主委投訴媒體也上新聞反而讓主委夫婦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

期間八戶住戶討論決定籌錢請了律師提告請委外營造廠估價整棟修繕68萬.民事損害賠償.物的瑕疵擔保(另外住戶接洽不是很懂)建商知道提告了加上主委投訴媒體情況下建商提反訴八戶住戶妨害名譽求償280萬

開了民事第一庭因建商反訴狀 審判長尚未收到.所以第一庭重點審判長提出鑑定方式由法院指派雙方無意見下結束第一庭

期間主委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也開庭 庭上面對檢察官緊張答辯不是很清楚於結束後一星期檢察官請主委補上答辯狀.時間內補上.最後結果不起訴處份

目前法院指派建築師公會也已經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等於砍掉重練)

請問

(1)建商民事反訴狀會成立嗎?(法院已經收到二庭通知書也有反訴)

(2)目前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開二庭會有結論會被砍嗎?

你好:

詳細的狀況應該與你委任律師討論,比較能夠獲得正確的資訊。 刑事已經不起訴處分,民事反訴部分對你們比較有利,但民刑事認定之標準不同還是要特別注意。 可以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法官應該會參考鑑定報告之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妨害名譽的部分,必須以投書的內容來判斷是否存有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地方來判斷,因此必須檢閱相關資料,包含投書的內容、相關圖說、反訴起訴狀等來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2、鑑定的部分,雙方都可以提出質疑,不過礙於鑑定時雙方都在場,且法院會尊重鑑定人的意見,因此倘若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的時候,除非有比較大的問題,否則基本上會以鑑定的內容為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8 1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鑑定報告,應閱卷後針對鑑定意見加以回覆,針對建商之主張及準備狀、答辯狀,亦須加以攻擊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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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草草 104-10-07 16:31

各位律師好,事情原委如下:

房屋點交後2天經連日大雨發現漏水漏水位置原就有修補痕跡,買賣時賣方表示已修繕完畢,經反應後賣方推說屬外牆問題為管委會責任管委會來查看後說漏水位置在房屋內,看不出為外牆造成認為應由賣方負責,另經颱風過後增加了漏水範圍,包含了天花板,經區公所調解後賣方及管委會仍互推皮球不願擔負修繕賠償

問題:

1.在房屋買賣前應就有外牆造成的漏水問題,但在買賣當下未告知,是否可向賣方要求減少價金?

2.管委會修繕部份因管委會運作問題,導致遲遲無法修繕,有其他辦法可行嗎?

3.如真的需要進入訴訟,那對造人應該賣方及管委會兩方皆有責任? 現在關係有點複雜,我只希望房子不會漏水,該怎麼做我才教能維持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7 16: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釐清房屋漏水原因,倘若是外牆,則應該是管委會,躺若是專有部分,則應該是賣方負責(除非買賣契約另有約定)。

2、建議應該先請工程公司進行評估,屆時再依據估價單,或是修繕單據向對方提起訴訟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釐清漏水原因,才能進一步追究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玲玲兒 104-10-06 08:58

您好,最近管委會提出公告頂樓禁止溜狗、跳繩...等,違者罰1000元,

而且有通過所有人平權會議,但實際上社區並無公告開會時間,

也並無通知住戶要投票通過此事,要如何爭取使用頂樓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6 0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於決議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訴訟

2、或是就決議內容判斷是否違背法令。

3、否則就必須受到拘束。

 

Mina 104-10-05 19:18

我們家是位於舊有社區內全新獨立的建照的房子, 社區管委會原以為只要在其社區範圍內的建物都自動屬於管委會管轄, 因此蓋房子前要我們繳交建築施工保證金$120000, 其後房子蓋好後該管委會陸續向我們要了$530000的管理費。

爾後經主管機關要求該管委會交付新加入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才驚覺我們仍未簽署任何同意書要加入該社區管委會, 經協議後我們雖不同意加入管委會, 但是同意繳交每月$3000的管理費用(原管理費每月15200), 並要求該管委會儘速退回保證金與多繳交的管理費, 兩筆款項共計$483000。

未料協商經過8個多月後, 管委會不旦未退回當初的保證金與多繳交的管理費, 竟然發出存證信函要我們補繳這段期間未繳的費用(15200x12個月), 否則將發出請求支付, 請問法律上我們未簽署任何加入同意書的話, 我們是否有足夠的立場與權利要求該管委會退回多收的費用?  謝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關鍵應該是依法是否應該加入該社區,倘若無須,則無需繳交相關費用,並且可以要求退還,倘若管委會拒絕,可以提告管委會

2、反之,則我方之前繳交的無法取回,且還是必須持續繳交。

3、建議可以直接詢問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認定。

一、要先研究你們之間的協議。如果你們的協議是有證據的,例如人證或是物證,那麼原則上是要依協議走的。

二、如果沒有任何書面的話,那麼當初的協議應該是個陷阱,讓你每個月繳三千元,然後說你同意加入管委會

三、這邊有證據可以證明要儘量的證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而當初真的有協議的話可以考慮去台中做民間測謊。

四、測謊的費用基本上是一萬八千元,但是對方要請求的費用一個月就一萬多了,所以這個方法可以考慮一下。

五、第二個當然是你有沒有強制要加入的義務,只是我在想如果法律上要求你要強制加入,那幹嘛要你的同意書。所以我想主管機關的立場應該是認為你可以選擇吧…既然可以選擇加入也可以選擇不加入。這個你要想清楚。一個月一萬多的管理費是高了點…

六、可以就近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llen 104-10-03 12:52
因為反應社區大樓一些事 管委會不開心將我在電梯裡貼的反應文章貼在大樓大廳 正臉都看的清楚 請問我可以提出告訴嗎? 該如何提出?

你好:

要判斷管委會張貼之目的為何,若係為了社區公共利益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若單純係私人恩怨,可能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刑事責任

ekin6453 104-10-02 21:10

您好~

小弟與XX大樓管委會有一些民事上的糾紛, 請問 如果需要民事訴訟, 我是否能使用XX大樓一樓大廳公告欄內所公布的相關訊息, 而進行蒐證? 提證? 

另外, XX大樓一樓大廳是否屬於公共開放空間? 一般市民是否可以自由進出?

以上問題還望大家多多協助告知

先謝謝大家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2 22: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是為了蒐證用途,且也僅用於訴訟上,並無違法問題。

QQ 104-10-02 00:02

社區抽風機老舊,噪音擾人,管委會不願加裝消音器改善,請問有何方法能強制管委會改善噪音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告排除侵害。

2、不過目前法院對於要告管委會或是全體住戶仍有爭議。

3、建議可以蒐證之後委請律師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Allen 104-09-30 16:16
你好 我想詢問在我們租屋處因?門卡的問題管委會公告說:這裡93戶每天這樣刷幾百次導致機器容易損壞,而不安裝門卡導致外人可以直接進入被偷竊機車! 因而這句話有住戶不滿所以張貼了一張回話給管委會,而我剛好去8樓找朋友發現那張紙貼在電梯門外,而我看了一下發現講的屬實順手撕下貼在電梯裡想給管委會看,事後管委會調監視器看是我貼的要告我毀謗,請問我這樣該怎麼做我只是順手貼過去請問有達成什麼犯罪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成立誹謗罪應仍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要看紙條內容。

二、可以調解和解儘可能調解和解,這是告訴乃論之罪調解載明不告刑事和解撤告就沒事了。

三、不用過於擔心。

四、還擔心的話可以請律師幫你寫個狀回應,或是委任律師陪你出庭。

五、至少請律師查些無罪的判決供你參考。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llen 104-09-30 15:58
你好 我想詢問在我們租屋處因?門卡的問題管委會公告說:這裡93戶每天這樣刷幾百次導致機器容易損壞,而不安裝門卡導致外人可以直接進入被偷竊機車! 因而這句話有住戶不滿所以張貼了一張回話給管委會,而我剛好去8樓找朋友發現那張紙貼在電梯門外,而我看了一下發現講的屬實順手撕下貼在電梯裡想給管委會看,事後管委會調監視器看是我貼的要告我毀謗,請問我這樣該怎麼做我只是順手貼過去請問有達成什麼犯罪嗎?

 您好,

一、犯罪是否會成立要看內容是否涉及誹謗

二、監視器是否能明確證明是您張貼的,若狀況模糊,當然沒有證據證明是您張貼的,依無罪推定原則,無法成立犯罪。

樂清平 104-09-30 09:08

今年年初 在我擔任某社區的保全時

因為在雨天給住戶方便
放了一部大象計程車進入地下停車場接住戶
讓當時的安全委員看到 因此受質疑為何私放外車入社區...

---以下是我的工作觀---
我不喜歡有人吵架 不喜歡不愉快的工作環境
我希望我跟住戶 跟管委會委員們的關係 大家都可以好好的
我希望我能成為讓大家想起我的時候
都能夠像亂世佳人裡的韓梅蘭那樣 讓人想起來就心裡覺得暖呼呼的
---
因此 我並沒有故意要散播什麼 造成住戶跟管委會的對立及不信任的流言
---
關於計程車那件事 是社區某住戶 她說會 " 好好幫我反應 "
請我把事情經過 line給她 於是我便傳給她了
結果卻沒想到她說的 " 好好幫我反應 " 是這樣反應法
直接散發給各住戶 然後有熱心的住戶將我傳給她的原文
再直接拿給當時的委員們看...
這樣的做法 讓我和當時好不容易經營起來的
與安全委員的良好互動關係整個破裂 也和管委會整個對立...
一刀子捅了三方
傷害了為住戶們的社區安全著想的安全委員
傷害了委員們對我們保全的信任
同時也造成了住戶與管委會的對立

之後
有些住戶覺得我 " 看你平常對住戶不錯 沒想到你是這種人 "
有的委員說 
" 我不想聽 我不想管 你也不用跟我說什麼
我也不想再跟你牽扯到什麼 免得又有什麼在網上傳出來 "

我覺得我很冤枉...
可是跟住戶跟委員的關係 已經回不來的樣子...
我真的沒有辦法忍受
自己好不容易經營出來的工作環境氛圍就這樣僵下去
於是我就跟公司申請調點...
---

離職的最後一天 就剩最後兩小時就要離開時候
我不知道是腦殘還是怎樣
突然想到 現在不是都說什麼 "個資法" 嘛
為了不讓自己的個資流出去 
我想到了會館櫃台有我的履歷表及電子履歷表
想說反正都要離職了 就順便帶走吧

然後 拿自己履歷表同時 因為看到也有已離職的員工的履歷表
就順手拿去丟 我的以及他們的電子履歷表也一併刪了= =
( 哎 我也不知道我幹嘛那麼雞婆 )

然後 就被社區管委會給告了... 
然後 就上刑法了 上公訴罪了 上竊盜罪了 上妨害電腦了...
當時的總幹事檢察官說 他沒有授權我使用會館的電腦
說我盜用社區電腦帳號密碼
---
可是我會知道帳號密碼是因為那時候每星期二
我們保全要顧會館的櫃台 當然要知道帳號密碼 不然要怎麼登入
---
而且要看監視畫面 / 或有急事必須緊急聯絡住戶 / 曾經發生過家裡水管爆掉一直噴水 但家裡卻只剩老爺爺老奶奶在 必須馬上聯絡屋主回來啊 )
---
而且帳號密碼是上一任總幹事在的時候就知道的
結果總幹事卻跟檢察官說 他從來就沒授權我們保全使用...
那幹嘛還叫我們開電腦顧櫃台!?
---
我也不知道以後會怎樣
就因為履歷表 又是竊盜 又是公訴罪什麼的 無法撤銷...
我都不知道我還有未來嗎!?
---
我現在終於知道
為什麼當我在跟住戶要line跟手機號碼時
同事都笑我傻 說不需要 說幹嘛自找麻煩
有郵件 對講機通知不到就通知不到
今天沒人接 還有明天後天…

擔心對講機打過去
會驚擾到家裡有小嬰兒及養狗的住戶…
還用自己的私人號碼傳短訊通知……

至於下雨天…行動不便的住戶…
計程車什麼的……
早知道我就直接照社區規定該怎樣就怎樣
反正總總總總都是我的錯就是 我幹嘛那麼雞婆呢 唉...

我總以為 我在擔任保全服務社區的期間做的不錯
管委會應該會放我一馬 原諒我的一時糊塗
可是沒想到 在面對檢察官詢問的時候 主委卻還是堅持要告我時
才驚覺到我跟管委會的關係有多麼的惡劣...
這樣的結果... 真的真的令我萬分心灰

現在 案件已從檢察官往上遞交 將由法院做判決
都成年人了 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我無話可說
但我真的只是一時多想 順手丟 順手刪了...
就因為履歷表... 留下前科記錄... = =
---
祇是 一直覺得不甘心的是 關於計程車的那件事 真的感覺好冤好冤... 
---
吃上官司 工作沒了 家人不諒解 心情很低落 不知道該找誰訴說
沒有一技之長的我 又沾上人生污點 不知道以後還能做什麼 茫然...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iris 104-09-25 10:53

您好:我的機械停車位上方的泡沫管線爆管,導致泡沫原液噴灑整部車子(原液是有腐蝕性的,且在管道間久了味道也很臭),一週內就電腦洗車2次了,但仍無法清洗乾淨,所以又開去人工洗車打蠟,因爆管當時是在半夜,保全人員沒有及時通知我把車子開出去,隔天10點多出門時泡沫都已經乾涸了,所以管委會責任都推給保全公司,請問管委會都沒有責任嗎?例如機電保養不確實管委會監督不周之類的?保全人員應該是後續處理不當,管線老舊應是屬管委會的事情嗎?

另外我車位上放了10幾支在客戶那安裝完剩餘的燈管,也被噴灑紙盒全濕了也臭了,管委會說在車位上的物品也是不賠償的,這非常不合理,車位是私人產權,且社區很多住戶也都在車位上停放機車,怎麼遇到事情又推卸責任了,就如同車子違規停放被拖吊,拖吊車在拖吊過程損壞車子,難道拖吊車不用賠償嗎?

麻煩給我一點建議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21: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管委會已經委託保全公司進行相關管線管理維護,則確實應該是要找保全公司負責,倘若不包含此部分,則管理維護責任仍為管委會,屆時必須向全體住戶提告

2、有關於賠償範圍的部分,不論是車損害還是其他財產均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