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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S 104-09-25 00:23

各位律師好,事情是這樣的,八月的蘇迪勒颱風造成我們社區機車停車場的高圍牆倒塌,導致少數住戶機車受損,我是其中一位受災戶。

事發後週三社區召集管委會及受災戶開會討論,但管委會堅稱這是天災,不予理賠,除非舉證證明有錯就能全額賠(主委說的),當下我們幾個受災戶也不懂大廈管理的相關法令,就只能默默的讓他們不了了之的散會。

事發已經一個多月了,完全沒消沒息,最近我已向拆除大隊投訴,承辦的工務局有發e-mail回覆我確定該社區機車停車場的圍牆屬違章建築,但我手邊沒有實體公文資料,請問我該怎麼索取理賠

感謝各位律師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對管委會提告,應朝其設置管理有疏失之去主張,而違建之認定,可以請求法院向相關機關函調資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25 11:45

違建是觸犯相關建築法規而應拆除或罰鍰,而是否因為不安全所以建築法規認定不可以為如此設置?乃至於跟颱風間之關連性建議除請求主管機關正式發函表示是違建外,看能否在多蒐集其中的關連性。

 
shine 104-09-23 12:19

請問我們社區是34戶,因為新社區還沒住進去時,因不了解,所以主委所說的議題,以投票表決,但有住戶住進去才發現議題要推翻,如請管理員、管委會可動用 資金為5萬元以下,信箱要外移..等等議題。主委說如果要推翻前一個議題,社區就必須通過17票方可推翻,請問有這項條約嗎?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首先要看規約有無規定,若未規定則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若符合出席及表決人數,可重新開會決議推前或修改前次決議。
shine 104-09-23 12:17

請問我們社區是34戶,因為新社區還沒住進去時,因不了解,所以主委所說的議題,以投票表決,但有住戶住進去才發現議題要推翻,如請管理員、管委會可動用 資金為5萬元以下,信箱要外移..等等議題。主委說如果要推翻前一個議題,社區就必須通過17票方可推翻,請問有這項條約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二種方式。 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32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shine 104-09-22 20:15

請問我第一次買有社區的房子,也剛成立社區委員會,因還沒有住進去,就看到主委在社區霸凌,只要我們提任何意見,他就在line上面霸凌我們,用條約及法規一再的否決,還在line上面出言不遜+恐嚇,我們對這方面也不甚瞭解,也不知道要問誰,所以就任憑他羞辱。想要罷免他,因著社區修繕跟建商要洽談更換一事,是由他出面協商(只知道他有書面,但不知有無送出,也不知進度如何,但至今未曾有下落)住戶們都敢怒不敢言。日前我們副主委,見義勇為,出面提出要開會事宜,針對已住進去之住戶所面臨的問題,進行開會討論。主委堅持不開,甚至提出要2/1住戶通過連署才可開,另也規定書面報告要照他所要求的去做,我們提出來的議題,在他的書面,他要求寫出優缺點。只要我們寫出很多的優點,主委自動幫我們修改優點,但缺點主委卻提出很多,甚而寫是管委會提出的(但實際上是他自己擬出的),實質有點混淆視廳。我們與副主委對社區委員會的條款及社區公約實質不懂,也不懂怎麼寫書面資料(怎麼主委第一次上任,書面報告都這麼清楚啊!),所以請求幫助我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21: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LINE的內容倘若涉及恐嚇行為,可以蒐證之後提起恐嚇告訴。

2、有關於社團運作的部分,簡單的來說分為兩個部分,倘若是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權利,則必須有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管委會才能做,反之,倘若屬於管委會的職權,則由管委會處理即可。

3、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規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釐清規約內容,管委會之權限是區權會所授予,不得逾越其授權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先看規約內容有無特別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何召開,若未規定,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後,自然可以拘束管委員、主任委員、管理委員。 若對於公寓大廈相關法令不熟悉,可以向各縣市主管機關詢問或尋求專業人員幫助。若有爭議產生可以尋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協助。
shine 104-09-23 00:31

請問我們社區是34戶,因為新社區還沒住進去時,因不了解,所以主委所說的議題,以投票表決,但有住戶住進去才發現議題要推翻,如請管理員、管委會可動用資金為5萬元以下,信箱要外移..等等議題。主委說如果要推翻前一個議題,社區就必須通過17票方可推翻,請問有這項條約嗎?

Max 104-09-21 12:52

您好!

請問社區大樓一樓的開放空間,如經管委會同意及過半數住戶同意,且未影響消防及建築法規,可否設置機車停車格,給該社區住戶停放?

雖過半數住戶同意設置,且同意繳交清潔費,但有住戶認為不合法,發函市府建設局來文要求廢除....

你好:

若未違反消防及建築法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可以決定共用部分如何使用,主管機關應不會命回復原狀或限期改善及開罰。

iris 104-09-21 12:15

您好:日前在我機械車位上的泡沫原液管線爆管(原液是有腐蝕性的),導致泡沫噴灑整部車子,爆管時間是在半夜,保全人員沒有及時通知我把車子駛離,在我隔天10點出門時才告知,泡沫原液已在我車上停留很久也已乾掉了,而我車位上也有10支左右的燈管(新品,是去客戶那安裝剩餘的)也噴的紙盒全濕掉了,泡沫原液在管道間很久沒測試,所以味道很臭,事發至今管委會都置之不理,請問我能跟管委會或機電還是物業公司求償嗎?以什麼法條求償?求償金額大約多少?(車位放置物品在區全會已通過可以放置),麻煩你給我一些建議謝謝您

dragon 104-09-18 01:25

新購大樓時建商有向各住戶預收管理基金(費), 當社區管委會成立從104年5月開始收管理費, 本人5月中才交屋並入住, 因有預繳管理費所以未去繳納, 卻收到管委會存證信函催繳, 向建商詢問為何沒將預繳管理基金提撥給管委會,得到的結果為:管委會遲遲未完成社區公設驗收, 所以不提撥給管委會; 而管委會也未說明此筆預繳管理基金將來建商提撥後要如何運用, 請問要如何處理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利,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時與建商如何約定,也就是預繳給建商之費用性質應先確認,您們可以先向管委會提出此問題,看管委會如何回覆,再研議如何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建議先與管委會溝通看看。

二、與建商及管委會溝通過程宜錄音,建議在公開場合或電話錄音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鴻 104-09-17 10:47

8/9日颱風過後,發現客廳天花板漏水,樓上的住戶長期不在,打手機也不回,找了管委會和里長,管區也沒用,只好找調解委員會,期間有回我一次電話,說會回來處理,但日期到了,依然不出面,手機也不接,調解委員會也不出席,我該如何處理?可以請法院再調解一次嗎?因為他不回來,也不知道是他陽台積水流進客廳還是他屋頂漏水,法院可以強制開門嗎?還是需請人鑑定?

你好:

若樓上住戶不出面處理,只能透過訴訟之方式,請求對方履行修繕義務,判決確定後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7 13:42

您好:

您當然可以在尋求一次調解,惟調解需要雙方合意做成和解筆錄才有效果。法院在調解階段亦無強制力得進入房屋
故您可考慮直接尋求訴訟途徑解決,如有必要即可請法院鑑定或現場履勘以調查證據,待判決確定後,即可強制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必須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7 22:11

您好,若對方連調解都不願意到,可能只能透過訴訟之手段了。

您好,因為對方毫無誠意,故您可透過訴訟手段,也就是提出民事告訴如果對方不到場可以一造辯論判決,請求對方修繕賠償損害。

nini 104-09-17 10:26

請問  我們的外牆未經同意遭管委會出租帆布招牌   導致室內牆壁壁癌 滲水  請問如何處裡

你好:

可以管委會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除去侵害,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管委會若違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報請主管機關(各縣市不同)命限期改善或處罰鍰;若違反建築法規,可報請建管單位處理。
nini 104-09-17 12:04

 感謝律師回復

本案件是這樣的:

1.本大樓為11樓高的台北市中心大馬路旁的住辦混合大樓,管委會在住戶大會通過要將面大馬路的兩側外牆做帆布廣告出租,收入給管理基金,但是並未經過當層所有權人同意,這樣程序合法嗎?

2.本戶在3年前發現壁癌請建築師來初勘花了8000元,建築師認為是外牆釘子丁太多也未做防水所導致本戶壁癌,有拍照存證

3.本戶發存證信函管委會也開過區公所協調會,管委會仍堅持外牆是他們管理, 他們有權利將本戶外牆出租,不須經過本戶同意,這樣對嗎?

4.出租帆布廣告的收入並未均分給2-11樓的所有權人,而是充作管理基金,這樣合法嗎?

5.本戶後來自己花錢做外牆防水,因為不想損失擴大,但是3個月前管委會出租給廠商,廠商又在本戶外牆丁釘子破壞了防水,讓人忍無可忍。請問管委會刑事民事上我們可以求償請求的部分為何?

6.釘外牆的廣告廠商有法律上的責任嗎?因為區公所協調會時施工廠商有來態度很惡劣, 回本戶說丁本戶外牆不須本戶同意,有沒有做防水也不關我的事,這位廠商我可以向他求償嗎?

7.請問本案的律師委任費用是多少?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還是要經過各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TT 104-09-17 01:15

您好:

大樓管委會未經我家同意就同意讓建商的廣告釘在我家外牆上,為了避免日後因為漏水引起糾紛,所以向桃園市政府建管處陳情,今天收到他寄給管委會的函,內容都是相關等等法條,並沒有強制管委會必需得到住戶同意,如果管委會不予理會,請問我下一步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經勸導不聽之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開罰。

2、也可以提起民事排除侵害訴訟,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管委會要求處理,倘若主管機關不開罰,就可以提起訴訟

 

TT 104-09-23 22: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經勸導不聽之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開罰。 ... (恕刪)

律師您好:

再次請教:

1.正確的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我是向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陳情 ,單位正確嗎?

2.主管機關會主動開罰嗎?還是我必需要進行什麼動作才會開罰?

3.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法第33條合適嗎?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4.未來他們還想在頂樓裝置探照燈,提高廣告費用,如果沒有頂樓住戶同意,他們是不是也不能裝設呢?

5.我接下來的順序是不是看主管機關有沒有開罰,如果不罰,我再寄存證信函管委會要求處理,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就可以向法院狀告管委會?

謝謝您撥空回覆....謝謝

丁奇劉 104-09-16 10:29

我是該社區多年的承租戶,社區每年都會進行停車位抽籤,今年管委會在抽車位的公告上特別註明"承租戶最後抽"的規定,抽籤當日我請母親去代我抽車位。抽籤時並不是最後抽,抽完後當場有人對著家母說出公告的規定,並強行將他手中的籤拿走,導致家母於30分鐘後氣憤腦部血管破裂出血腦壓升高,並於四天後去世。

請問各位高進專家:

1.管委會開會制定違法的內規,該如果對管委會提告?

2.事情發生當時到救護車送往醫院急診,有非常多的目擊證人。家母的事故是否會有舉證的問題?如果可以證明此為法規定與家母事故的關係,如何進行提告?

謝謝各位的回答。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依你的文義,停車位應該屬共用部分,首先要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有沒有提及停車分配之議題才能判斷管委會有無違法,若有違反管委會決議無效,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但沒有實益,因為管委會可能會修改規約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你如果要爭執還要再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之訴,不見得會勝訴。 中風死亡管委會違法,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及相當因果關係難度極高,通常無法證明,提告實益不大。
cloudy 104-09-15 13:22

我買一間中古屋位居頂樓.一年後發現屋頂漏水.

1.買賣時仲介說已有告知6個月內發現有房屋漏水可給予賠償.但事隔一年後發現 是否已無效?

2.請管理委員協助處理漏水一事.告知由管理委員大會決議頂樓漏水.需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費用.但就我所知法律有規定頂樓為所有住戶所有權.應該由全體住戶出錢.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或是我本應該遵守委員會決議一人出一半?

3.主委只請一家廠商估價(此廠商已在我隔壁頂樓在今年有施工過).我個人也請三家廠商估價.並也請這三家廠商評估我隔壁(主委找的廠商)的施工品質.結果三家對於此家施工品質皆以負評並現場勘查看到有些剝落等情況.故讓我深覺施工品質要再三評估.並於開會時我提出此問題.並也提出我找的廠商報價.有一家我覺得施工品較優.且保估五年.其他主委只提議要以品質為優先考量.並無決議依定要哪家廠商施工.但主委提議-因為當初各家頂樓各自處理.所以施工品質不一.且全體會議決議由管委找廠商發包.以統一頂樓施工品質一致性為由.且他認為每家廠商施工方式都差不多.很難說我找的就比較優.他並說明會再跟他那家廠商要求保估五年.

經過一星期(8月中)電話確認他跟那家廠商決議可以保固五年.但施工方式還是以他方式為主.與我本意相違與我找的廠商施工方式有異(PU材質).結果與他無共識.目前停工.主委說他無法決議此事.要等全體委員大會時再決議.這可得等到11月份.要等到3個月後.故我為求盡快圓滿處理此事.我跟管理公司主任請他幫忙協調.但他表示叫我還是由主委決議不要去承擔此責任.但他找的廠商施工品質真的很糟糕.讓我無法放心.所以最後我決議願意全額付款處理.由我決定我自己找的廠商施工.並轉告主委.他回覆需要開會決議且要簽切結書.表明施工時不可影響其他建築物等問題.此會議他決議10月要召開.從七月請廠商估價至今又要等到10月開會已等3個月之久.此事已讓我們深受其害.卻無法盡快解決.此段時間的損失他們並無法感同身受.若我要自付處理此事.請問簽切結書是否我要一定要一他們所提承擔所有施工後果.有什麼我可以自我保護的方式?再者主委一定要由他選的廠商施工.我可有權推翻此決議.或有何規章可遵行.他所說的以施工一致性為由可以以此為理由嗎?我就該尊手主委決議而我沒有任何決定權嗎?

再者若他主委都無法決議此事只能等全體大會開會決議.主委以當任多年.住戶已對他信任有佳.我以寡敵眾誰又能認同我一位新住戶的說詞.

目前我只能等主委決議開會時間.來決議此緊急事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5 18: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除非漏水的狀況無法被察覺,否則瑕疵擔保責任時效而消滅。

2、倘若是共用壁的修繕,應該由全體住戶負擔,此部分亦非管委會的權限。

3、有關於修繕的方式, 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非有授權給管委會。倘若真的決議通過,則除非有違法之情勢,否則就必須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結果,所以您應該盡量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爭取其他住戶之認同。

4、倘若漏水情況嚴重,無法等到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則可以先行施作,不過屆時費用的部份可能會有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米芸 104-09-14 21:04

您好,請問,撕下管委會沒有蓋章的告示,會有甚麼罪嗎?

事情內容是:我家地下停車位是在靠牆的位置,所以一直以來都有堆放一些雜物在停車格外的牆壁上,最近換了新主委就貼了一些告示在雜物旁的牆上,要我們限期將雜物清走,我媽媽看完就將他撕下帶回家(告示仍完好),結果主委調監視器拍照存證,到警局提告我媽損毀,我媽有到案說明,說告示也沒蓋章,地下室暗他也看不清楚,順手就拿下帶回家了,這樣有罪嗎?結果案子還送到偵查隊要我媽到去做筆錄,請問我們接下來該怎麼做怎麼做筆錄?謝謝

 

你好:

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客觀上必須要有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之行為,主觀上要有毀損故意,單純取下公告,並不會構成毀損文書罪,可以參考台北地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至於是否構成其他罪名要依照具體個案事實才能判斷。

Anne 104-09-14 18:31

請問社區管委會是否不能以管委會名義對區分所有權提告刑事訴訟案.但可以提民事案.請問對嗎?請求回應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故管委員可針對民事訴訟來當原被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ly 104-09-12 02:50

我住大樓6F,前面有一大陽台,自從11F住戶搬進後,陽台一直出現垃圾(餅乾盒.飲料罐.菸蒂..等),因無直接證據是該住戶所為,所以請管理員貼公告告知所有住戶,不要再丟垃圾,但仍無成效,三不五時還是會有垃圾丟下來,有時打到遮雨棚還會發出巨大聲響,連7F住戶都探頭出來看,查詢相關法律都是以管委會或以大樓管理條例告知,但須有確切證據是該住戶,請問如果這樣收集證據是否得以監視器往上攝影(但不會拍到住所內部)確認是哪間住戶所為才有效?管委會若以這是鄰居間互相溝通有誤為由,要我們自己協調不處理,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阻止鄰居再丟垃圾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10: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蒐證之後提起排除民事侵害訴訟。(只要不要以拍攝對方住家為主要角度,且為蒐證目的,則無問題)

Hook 104-09-10 14:46

請問社區管委會已在公佈欄公告某位委員請辭後,此公告是否有絕對效力代表該委員即刻起喪失委員資格與權力?或是尚必須有後續程序完成方才算喪失?又其事後是否可再以任何理由公告其復職?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要先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無規定必須遵照一定之程序辦理,否則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契約得隨時終止。終止後就不是管理委員,除非規約或決議有特殊規定,再就任必須再依程序選任才有辦法。
小祐子 104-09-10 13:08

律師您好:

請問我們公司有一帷幕玻璃裂掉(非人為),現在請管委會找人來更換

費用部分應歸屬我們還是管委會

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提供參考??

麻煩您了~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6:16

以下條文請參考,所維修之玻璃究屬共用或是區分所有權人自己使用之部分,需要再做認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Louise_Tseng 104-09-09 09:56

因為我們社區之前有發生祕書侵佔管理費一事,

所以有委員建議社區所有支出都應開立正式統一發票,對內才可證明管委會無私用管理費,如遇問題也才可以有法律依據,更可證明無幫助廠商和商家逃漏稅

但是,一定要開立正式統一發票才可以有所依據嗎?

如果廠商或商家只能開立收據或免用統一發票證明收據,就無法依據證明或無保障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其實重點應該不是是否開立正式的統一發票,只要有妥適的收據或是憑證即可,重點是在會計帳冊的製作及查核。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社去法律顧問,檢視社區的相關制度及追究該秘書業務侵占罪刑,以保障權益。

3、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一、每一筆都要統一發票執行上應該會有困難,像是律師費用原則上是不開統一發票的。還有水電工你要他開統一發票也是不太可能的。

二、所以勢必要有一些部分沒辦法得到統一發票。

三、社區的帳部分要定期公告受住戶檢驗,如果怕弊端的話公告的週期可以縮短一點。

四、公告的目的未必是住戶要每次都去盯,而是讓記帳的人知道他隨時是被監督的。另外,不定期的查帳也是必要的,定期查帳的缺點就是可能會有人認為先挪一下,只要時間到之前補進去就可以,如果是不定期查帳,那麼比較可以減少這樣的缺點。另外是不定期查帳對監督的人來說比較輕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Hook 104-09-07 14:24

社區公共空間任意擺放之車輛或是私人物品可用之實際有效處理辦法?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這些車輛及物品,管委會並無實際權力對其處置,除了消極的規勸以及依照規約罰款(是否有強制力?)似乎只能報請所謂的主管機關處置,那所謂的主管機關又是何單位?

PS:如果無法得知該物品為何住戶時前期又該如何處理?

煩請不吝指教!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規約若有罰則,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下,管委會可依規約規定處罰,亦可依第47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在地方則不同,台北市為台北市建築管理處。 汽車可以查詢車牌號碼(請警方協助)、物品則必須以適當方法查明所有人係何人,再依規約處理。 是否構成竊佔罪要依個案情形判斷。
阿寬 104-09-04 21:47

1. 地下室為了通風的關係, 十幾年前大樓蓋好時就裝設了抽風設備
2. 地下停車場在幾屆前的管委會中, 抽籤被定了下來, 因此住戶在地下的停車場都有固定車位....但有數個車位因上面有抽風設備而高度不足停不下休旅車...
3. 地下兩層所有的停車位分給一戶一位之後還有剩, 因此管委會就把剩下的車位委請停車場公司經營, 讓整個社區有額外的收入....

現在小弟的車位就是那幾個因上面有抽風設備而高度不足停不下休旅車的車位....
隨著孩子的出生, 家中人口眾多, 有需要換七人座休旅車....(家中人口數六人, 五人座的轎車真的擠不下了)

想請教各位律師大人, 小弟可否向管委會主張更換車位之要求?

萬分感謝您!

你好:

原則上你們的停車位已經約定專用,住戶會受拘束。 但是你們的停車位也是嗣後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抽籤方式分配,你仍然可以向管理委員會反應你的現況,在管理委員會權限範圍內作調整(例如跟出租停車位調換),或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出讓全體住戶討論更換事宜,並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變更。
阿寬 104-09-05 11:02

萬分感謝徐大律師的熱心回覆, 謝謝!

小弟現在最大的問題是管委會似乎不想理會, 他們可能認為位子有給你了, 剩下是你個人的問題(是你要買休旅車的) . 因此雖如您所云, 約定專用, 但小弟一個人也無法改善現況, 例如: 自行拆掉車位上面那具抽風設備(這樣肯定是不對的作為, 會被告), 管委會那一端若擺爛不處理, 小弟恐怕也是無能為力...是否有什麼罰則或強制作為讓管委會處理呢?


以下有幾些想法:

1.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出重新抽籤分配車位: 小弟也才剛住進一年多算是社區的菜鳥, 此法恐不可行. 絕大部份的車位大家都用得習慣, 九成以上住戶的車位要停轎式或休旅都可, 重抽對他們只有不便甚至會抽到像小弟這樣車位的風險, 此案一出應是會遭否決.

2. 自行出租自己的車位, 然後承租管委會委託停車場公司管理的車位: 主委和總幹事都這樣建議我(因為這樣就完全沒他們的事了). 雖沒有當面回絕, 但我私底下總是不滿. 今天是因為公共設備而致幾個住戶車位無法使用其完整之功能, 總應由管委會來彌補這樣的問題才是. 怎麼會叫住戶以自力救濟的方式去解決呢?  (這是小弟私下的想法, 是否有不對之處, 還請指教)

3. 一如徐大律師所云, 跟出租停車位調換: 總幹事先生也曾這麼跟小弟提過, 這也是小弟最期待的方式, 我也承諾管委會, 我若換回轎式的車子或抽風設備移除, 我當回去原本的車位. 只是這事也快兩個月過去了, 似乎也沒個動靜, 是否有什麼罰則或強制作為讓管委會處理呢?


謝謝您!  ^_^

阿化 104-09-04 16:19

小弟日前購入一個含有數個車位的標地物,其車位皆為平面車位,車位坪數掛在權狀的下面並無獨立權狀,但這些車位都有一張管委會和前屋主訴訟敗訴,被法院強制要返還前屋主使用權力的訴訟原文和使用權證明書,如今小弟欲分割車位售予同棟大樓住戶,前主委和前幾位委員卻出來說我的車位不可分割出售,我想請問我的車位是不可分割出售的嗎?買賣前我特地請問過2為土地代書,他們都說分割並沒有問題,是否有特殊法源是我所不知道的,或是他們那些人因為不滿所以亂說,若是如此我的權益受損可否對他們提告,懇請相關律師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4 17: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是什麼樣的停車位,倘若是法定停車位的話,只有產權,無權狀,無法獨立為動產地政登記。反之,則可以,並無其他限制。

2、不論是什麼樣的停車位要轉讓給住戶都還是可以的,並無法規限制,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有不當限制,可以提起確認會議或是規約無效訴訟

 

小杰 104-09-04 09:18

大家好,小弟最近新買了房子,是社區型的透天

因後面有一堵擋土牆,擋土牆下方有一條導水溝,,經我了解這兩項設施應該是一體的,有擋土牆就應該要有導水溝

目前主要問題在於,擋土牆為社區公共設施,但是導水溝卻是劃在我的地界內,等於水溝是我的,但是因為下雨擋土牆有洩水的需求,因此導水溝很經常會溢出,造成我後院積水。

1.請問這樣我能要求建商將導水溝的面積購回嗎??將來擋土牆跟水溝就一概交由管委會保養維修。

2.這種不能劃分開的設施,可以一半公設一半私人嗎??

3.公設的排出水往我私人土地這樣傾倒,是沒問題的嗎??

謝謝大家。

MARI 104-09-03 10:11

  本社區為透天型社區共56戶,其中有14戶為透天店面

基本上我們家應該是屬於店面的部分,不敢說都沒用到警衛室,但進出未經過警衛室付7成應該也差不多,花園步道是連使用都無法使用,因為社區的所有花園步道都有磁卡感應,警衛室也沒有備用的磁卡,所以透天店面完全無法使用花園步道

    但管委會說我們有車道,所以也算社區,既然這樣也沒話講,也跟社區內的住戶一樣每個月繳1200的管理費用,繳了7-8年,如今要漲價要求我們繳1400的管理費用,而社區內卻都不用漲價一樣1200,而外面的店面7年來卻只要繳100也不用漲價    有去找主委討論漲價的事,剛開始主委跟我們說這件事他一定會解決的,但事情過了2個禮拜不但沒消息,就是故意找不到人,今天卻來一張催繳單,於是又去找了主委,這次主委說是按坪數來算管理費的,好的~ 既然這樣算的話,為什麼店面管理費只有100元,還有社區內有兩戶透天的打通成一戶,為什麼樣只收1200,這時主委說,因為店面住個一個流氓,流氓要求只收100,不要動到他們,如果今天要漲價的話,就要封鎖社區車道。         然而社區內兩戶打通成一戶的那戶,只是說句收兩戶的管理費不公不就可以拒繳,只需繳1戶的管理費就可以了~為什麼就得把剩下的錢加收在我們身上,主委還威脅我們說不繳的話要法院見。     今天又來一張催繳單表決單,說甚麼用戶表決通過,就是要繳1400,其他住戶一樣不變,可是根本就沒通知到場表決,就只是來張單子,還真有點質疑表決單的真實性。     請問少數的透天店面要如何自救呢??     要如何主張使用者付費呢??      如果真的走法院的話,我們要怎麼做呢?  謝謝

 

 

 

你好:

可以主張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內容違反比例原則及權利濫用,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對方不理性之行為,建議管委會及住戶均先蒐證,以利將來提告,而本件一般而言店面應仍應繳納管理費,若對方不履行,建議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RI 104-09-03 11:3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是要自己先主動提告嗎? 還是等對方? 
但是如果對方都不理會 該怎麼辦? 

謝謝

 

 

MARI 104-09-03 11:3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但是管委會是站在其他住戶和店面那邊的,對於我們的問題和事情,主委不是逃避就是不理會我們,

只會拿大家表決後多數通過的結果來壓我們

請問這樣我們該怎麼做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5: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主動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2、屆時可以依據該訴訟來拒絕給付,否則恐遭管委會追償。

3、此類案件比較涉及法律解釋,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為佳。

4、聽起來管委會有蠻多問題的,也可以尋求正式諮詢看看管委會有無常見的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犯行,屆時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3 16:27

...今天又來一張催繳單表決單,說甚麼用戶表決通過,就是要繳1400,其他住戶一樣不變,可是根本就沒通知到場表決,就只是來張單子,還真有點質疑表決單的真實性...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規定

第 34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建議:要求管委會先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以證明其真實性。
 

alen 104-08-28 19:06

本社區管理委員由區權會選出後,原本按規定應由管理委員互相推選主委、財委、監委等職務委員,但某甲卻自行在申報書上主任委員一欄簽名,說是大家推舉他。後來某甲常以主委之名一人獨攬大權,控制管委會否決多數決議事項。其他委員可否在管理會議中改選新主委?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直接規定,但依同條例第29條規定意旨,應先查詢規約有無規定,若有,可依依照規約之約定辦理。 若無,建議依同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委員,主任委員失去委員資格就會喪失主任委員身分,也可以修改規約增訂任期中改選之方式,建立完善之管理制度。
alen 104-08-29 00:1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直接規定,但依同條例第29條規定意旨 ... (恕刪)

謝謝徐律師,請問您的意思是於管委會中不能改選嗎?因法條在這裡是尊重社區自治,但社區規約只有選舉辦法,所以主委的職務既然是管委會賦予的,應該也可以改選不是嗎?

你好:

要依據規約具體規定而定,若規約只有選舉方式沒有期中改選規定,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沒有不同,都沒有規範到期中改選的問題,建議依照上開方式辦理。 若規約有約定管委會委原本身可以改選主任委員,依照規約辦理符合住戶自治之原則。

 規約若無禁止規定,管理委員間隨時可以互推改選主委、財委、監委。

小花 104-08-28 13:38

設區外牆磁磚剝落,區權會長年無法決議實施修繕外牆,每年都說明因實施需住戶繳交自付款,部分住戶不願意出資修復,所以長年未通過修繕,行經公共區域時,偶爾磁磚掉落非常危險。


區權會開會時,決議狀況全數通過有修繕意願,但在於未到場參加的住戶,是否有強制力能要求他們繳錢?


因涉及安全問題,且也確實有過一次磁磚砸傷人事件,管委會說遲遲不修繕,等到後續被告,因管委會已盡力做事故政府不會告管委會,會改告全體住戶。(說曾有其他社區有過案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13: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是合法通過的決議,內容合法妥適,就可以拘束全體住戶。

2、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3、倘若確實發生事故,究責下來,就看是管委會或是住戶的責任

 

小花 104-08-28 13:53

主委他們堅稱,住戶不願意出錢,無法可管。

我想尋找有無哪些法條可以讓他們明白,是可以強制他們付錢的!

看曾有其他案例說過,可以先修繕後,再向該住戶請求不當得利

或是有無其他條例可以讓我們那些管委會明白呢?

ㄚ德 104-08-27 11:07

你好:因我家後方有一棟剛興建完工待交屋的大樓,於該棟大樓交屋前約2~3個月前,發現其地下室排風出風口,排出大量的廢氣,況且該出風口位置正正對著我宅後方,導致廢氣全都由窗戶處排進我宅內部,氣味很難聞,剛發現大樓有在排風時排風量很大,像飛機起飛一樣,還有白色煙霧(疑似是發電機測試),經向建設公司工務所反映許多次後,目前雖有關小排風量,每日仍有固定時間(目前發現是09:00及17:00)排氣,排風量雖較小但廢氣還是排入我宅內部,造成家人生活困擾很大,發現有排氣時就要趕快關窗戶,日前現已有向該大樓管委會提出此排風位置及廢氣問題,但建設公司及管委會目前都無回應該如何解決,如未解決恐影響家人健康,煩勞有無解決之法,謝謝.

(目前該排風出口位置距離我宅約2~3公尺)

(排風位置正對著住家後方排氣是否可要求轉向排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先向環保局檢舉對方出風口設置是否不當。

2、若無法解決,建議可提排除侵害訴訟,請求法院令對方將出風口遷移或將出風口加裝朝

       其他地方排氣之彎管,並可請求這段期間廢氣排入您家中之損害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Ghfkv 104-08-25 17:14
我住在二樓,每逢下雨我家露台因為排水效果不好就會導致積水,最近找了工人來看,準備從露台側邊打個孔洞接水管到一樓,把雨水導入排水孔,可是管委會得知後,不准我這樣做,請問管委會的權限可以這樣限制嗎?不這樣做我家之後就會繼續積水,解決不了很麻煩。 另外如果我私自做了以後,管委會發現還能把它拆掉嗎?又或者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5 17: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屬於外牆或是公有部分的使用或是設備的搭載,確實是由管委會負責管理。

2、若上開情形未經管委會同意,管委會可以訴請我方拆除相關水管設備,故而應該以其他方式解決積水問題。反之,則OK。

 

 

CCC 104-08-24 19:49

因為小弟大樓梯廳悶熱和鄰居養狗有異味, 所以我會打開公共空間梯廳的窗戶, 但鄰近窗口的住戶時常又關上, 聲稱雨大可能會淹水, 更說某樓曾經有人就因此賠償電梯故障損失, 但我認為他只是害怕他放在窗邊佔用公共空間的鞋櫃壞掉, 而找個話嚇阻人開窗, 雖然我不在乎他佔用公共空間, 但沒權力嚇阻他人開窗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力, 所以想知道他說的屬實嗎?合理嗎?

我心裡是認為, 公共空間窗戶如果開了容易潑水淹水不是應該由大樓管委會修繕改善嗎?

豈有因為公共空間的梯廳窗戶打開, 潑雨水造成淹水就怪住戶開窗導致的? 覺得不合理, 但還是想求證專業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5 12: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設的窗戶使用,除有正當理由外,都不可以任意限制其他住戶使用,不過除非影響權益重大,否則要救濟也不容易。

2、至於在樓梯間堆放雜物的問題,可以要求管委會命其改善,否則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舉發。

您好,窗戶為公設設施,不得任意限制住戶使用,至於賠償電梯問題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過失而定,如因為窗戶開了容易造成淹水,應請管委會負責修繕以及看是否有窗戶設置不當等問題。

小亮 104-08-21 20:57

您好:

我是住在公司宿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每月固定繳交管理費 1000元於管委會,本次颱風(蘇迪勒)大風大雨灌進我家樓上空屋,因沒人申請故無住戶,這樣積水就從我家天花板也就是空屋地板直接下漏至我家(2間房間+客廳),造成個人電器損失將近8萬元,颱風過後,到樓上空屋初步勘查為冷氣口未確實封緊所致雨水灌入室內並下漏至我家,因是空屋造成所以向管委會申請部分賠償,管委會以沒有前例可循,拒絕賠償,我的案例比較特殊由於住所是向公家申請的,但個人每月固定有繳管理費1000元,不知我的案例是否得以伸張~~ 請示解決方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1 21: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釐清一件事情,管委會是否具有管理空屋的義務,此部分可以檢視規約或是歷屆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是否有其他管理人或是所有權人。

2、倘若均無,則無法求償

阿睿 104-08-21 17:56

公寓一樓管理室漏水許久我家位於二樓 起出原因管委會認為我家水管破裂導致一樓漏水 起初主委態度也不太好所以叫我們要處理這個漏水部分 他說如果是他們的他們會負責到底 假如是我們的我們要負責經師傅鑑定後 確定是公有管路破裂導致漏水 與我們無關 有跟管委會商討過後 他們願意處理費用及恢復原狀 但無法完全恢復 要維修必須從我家將牆壁,地板 破壞 才能施工 因維修好久導致不能出租 原本馬桶是老舊了 但還可使用經過這次他們的管路維修 主委告知我我的馬桶不能用了  叫我再買一個新的還有他們的施工..從六月多開始到現在 還沒用好 估計還要到九月多才會好 這樣我是否能要求賠償

阿睿 104-08-21 17:30

文化尊邸一樓管理室漏水許久我家位於二樓 起出原因管委會認為我家水管破裂導致一樓漏水 起初主委態度也不太好所以叫我們要處理這個漏水部分 他說如果是他們的他們會負責到底 假如是我們的我們要負責經師傅鑑定後 確定是公有管路破裂導致漏水 與我們無關 有跟管委會商討過後 他們願意處理費用及恢復原狀 但無法完全恢復 要維修必須從我家將牆壁,地板 破壞 才能施工 因維修好久導致不能出租 原本馬桶是老舊了 但還可使用經過這次他們的管路維修 主委告知我我的馬桶不能用了  叫我再買一個新的還有他們的施工..從六月多開始到現在 還沒用好 估計還要到九月多才會好 這樣我是否能要求賠償

您好: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如您能證明管委會未善盡維護、修繕責任,導致造成公共管線漏水之情形,而造成您的損失,就可以向管委會求償,如定期保養工作未能進行或長期漏水遲遲不修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你好:

造成生活不便、無法使用等情形如果超過社會可容忍之範圍,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792條規定請求償金。 維修致馬桶無法使用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你先向管委會反應或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向公寓大廈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jojo 104-08-21 13:52

請教各位律師:我們於今年6月底住進的新房子,在這次的蘇迪勒颱風侵襲下,造成全室淹水,原因是建商設計的外陽台排水孔設計不良,因我們位於一樓,外面陽台是露天的,造景的落葉及颱風吹落的樹枝落葉,都進到我們的陽台,而落水孔是與浴室同型的小洞落水孔,以致全堵死,造成外陽台淹水40~50公分高,經由落地窗流進全室,木地板全部報銷。目前我們提出以下幾點:一. 更換落水頭(已完成)二.上方加蓋遮雨棚,讓落葉不會飄進來(建商以影響外觀及管委會等原因拒絕)三.請求木地板及裝潢修復的全額賠償(建商只願賠50%)它們認為排水是沒問題的,是落葉造成的,而落葉是颱風造成的,推給天災。還要我們清落葉,這需要講嗎?白天方便留意,夜晚風大雨大都不用睡覺就一直盯著外面嗎?請問有辦法提高補償金額嗎?要走消基會嗎?如果提告勝訴的機率?有什麼建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1 15: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一件事情,究竟之前的淹水原因為何?建議可以請工程公司來看一下。

2、倘若屬於設計瑕疵,依法可以請求建商改善,倘若無法搭設遮雨棚之類的改善,我方可以要求排水設計的改善,並且可以請求相關損失,包含地板及裝潢等,反之,則僅為天災,建商無需負責。

3、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消費調處,之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1 20:42

您好,進入訴訟程序需要花費諸多之費用(比如說律師裁判費,再者因您為原告,須舉證漏水確實是因對方之原因所造成,通常需要由土木技師鑑定),如果可以建議先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是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嘗試看看可否於訴訟外解決紛爭唷(一般來說,相對人若收到法院調解通知書,因為具有威嚇效果,會比較願意出面協調)!

若對方真的不理不採,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後起訴之。 

R 104-08-20 22:10

律師 您好

請問近期買的公寓些機車停車位問題(中部),訂購房屋預約單上面寫"本單價含2個機車位,車位號碼11,12",問題如下

Q1.若這機車車位是公設,建商這樣賣算是欺騙嗎?是否可以要求退款

Q2.若有住戶抗議,管委會到時候可以把我的車位收回嗎?

Q3.若管委會說車位要租金,這樣我需要付嗎?

謝謝!

你好:

具體情況要視買賣契約而定。 若你買賣契約上註明機車停車位是有獨立建號,而建商實際上只提供你約定專用部分,你可以請求履行契約約定,或依照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請求。 若買賣契約上記載只是提供你約定專用部分之機車停車位,因為你確實可以使用停車位,並無詐欺問題。 建商已經約定專有部分,視為住戶間有分管契約或規約存在,管委會無權片面收回停車位。 停車位還是會使用到共用部分設施,規約或區權人會議決議可能會酌收管理費,若未顯失公平,並無問題。
R 104-08-20 23:1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具體情況要視買賣契約而定。 若你買賣 ... (恕刪)

律師 您好

若我的買賣契約裡只有平面圖畫11,12號兩個車位的螢光筆,還有預購單上的本價含2個機車位11,12號,這樣算是約定專有嗎?

謝謝

你好:

這部分要探求雙方締約當時的真意,就買賣契約全文作判斷,無法片面解讀。

104-08-20 00:54

事由是我請人裝冷氣

裝完冷氣 晚上遇到隔壁住戶

他說他每天在擦門口的地板

結果發現門口瓷磚破洞 而我今天有找人裝冷氣

所以認定是我裝冷氣造成的

但是當天有找冷氣工人 他們用拖車載冷氣(裝箱)

1.兩個男人把冷氣搬到室內才拆開 所以根本沒有可能摔到冷氣機

2.磁磚是拋光石英磚,塑膠冷氣殼根本無法撞出直徑0.5cm的洞(有2個洞)

  室外機是金屬殼有可能造成洞 兩個洞距離10公分 這有機會

3.冷氣機是分離式的,主機不重.要摔到有洞 冷氣應該也壞了

  當天晚上冷氣操作沒問題

4.對方無法證明早上沒有洞

管委會認為 因為我沒有向管委會申請動工(動工要付押金,就是工程款抽一部分

若工程造成社區損害可從押金求償 )

但是我堅持要舉證 證明洞的確是冷氣工人造成

請問 我是否可不予理會?

一、對方應舉證證明是冷氣裝修人員造成。

二、就算是冷氣裝修人員造成,也是應該要由裝修人員來賠償。所以你是可以拒絕賠償的。

三、依據:民法第189條:承攬人[修冷氣的工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四、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依原告主張其所有物品受有損害或遺失者,亦係因搬家工人所為。而現場之搬家工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核乃屬承攬法律關係。是縱原告2人所有物品有何因搬家所致之損害或遺失,依上開民法第189條前段之規定,亦無從請求為定作人之債權人為賠償] 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案由:損害賠償;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0 08: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必須提出合理關聯性的事證才能向我方求償,不能只是推論。

2、建議還是要妥適與對方溝通,避免押金遭不當扣押,倘若雙方有共識,可以簽立和解書。

3、倘若遭到無端扣留押金,可以起訴請求管委會返還。

 

 

yabia 104-08-18 17:17

律師您好,

   區權大會已通過決議社區洗外牆,每戶需再繳交洗外牆費用,並將費用納入管理費一起繳納,會議記錄上也有寫明.

      如今要繳費時有2~3位住戶說他不讚成洗外牆所以不要繳洗外牆的費用,他說區權會時他沒參加他不知道,可是區權會議記錄出來時他也不看.

請問律師,若住戶堅持不繳此洗外牆費用,管委會該如何處理?或該如何依法處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8 17: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積欠管理費,必須達2期管理費用數額,可以發函催告,倘若不從,就可以訴請法院命對方清償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社區在北部,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9 02:20

您好:

因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決議,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有拘束力,所以住戶本不可以不同意決議內容或未參加決議而否定決議內容對渠等之拘束力,管理委員會自得於催告後訴請法院,要求渠等繳納應分擔之費用

楊小姐 104-08-17 10:55

律師,您好~

         本人所有座落桃園縣龜山鄉東嶺段地號0875-0000土地(龜山區華美街152號),遭本社區華美山莊設地上物水塔無權占有使用多年(法院已判決確認無權占有)(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也會勘確認並於民國97年7月18日發函給華美山莊違章建築查報單)但至今都未能執行拆除並歸還ˉ。

         因本人在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地上物加蓋頂樓並未申請建築執照, 遭華美山莊管委會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舉報違建,並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程序違建,,本人也立即申請桃園縣龜山鄉東嶺段地號0875-0000土地(龜山區華美街152號),建築物拆除執照及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 建築執照申請,併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補照申請合併建物容積率/建蔽率,無奈因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八年來都未能執行華美山莊違章建築查報單,致使本人無法立即申請補照申請合併建物容積率/建蔽率,而在104年3月期間被拆除違建部分。

     民國104年7月24日華美山莊管委會又再次舉報違建,本人原為顧及鄉鄰情誼,不訴諸法律,無奈被迫多次相逼,為維護相關權益,將訴諸法律來終結無權占有使用拆除並歸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違建部分,仍應向市政府來舉報,並由市政府來採除,而無權占有土地部分,則您應主張拆屋還地,並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洢洢 104-08-16 12:12

查詢過相關建築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騎樓本身的定位。
上次颱風來襲,吹壞了我男友屋前騎樓的天花板,目前的問題是關於修繕費用,應該是要自己出錢還是由管委會出面處理?
騎樓本身的所有權是屬於我男友,但是考量到在集合住宅的狀況,騎樓都會被歸屬在公設的範疇內,我們使用騎樓皆未影響公眾利益。我們癥結的點在於倘若自行出資修理卻要將自己的所有地供他人使用,似乎有點說不過去。
希望可以尋求明確的法律協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6 16: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騎樓天花板屬於外牆,因此屬於公同共有的部分,管理維護責任屬於管委會

2、不過倘若上面設置的物品為私人所有,則該物品由設置人管理維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迪勒受災戶 104-08-12 15:31
購買了大廈7樓,前屋主有蓋頂樓鐵皮屋,卻因為颱風將屋頂吹翻 ,有一部份壓壞隔壁棟的頂樓加蓋鐵皮屋, 另一部份掉落在馬路壓壞機車、部汽車,也有一部份撞到另一棟的鋁窗和玻璃、遮雨棚…..

 

因買屋時合約上有標的物現況說明書 裡面在 ”頂樓加蓋使用權同意書” 這一項 勾否。

簽約時代書有說明這項勾否,是因為頂樓為所有住戶共有

 

但此次因颱風吹落頂樓違建加蓋鐵皮屋頂,造成車輛及鄰居家遮雨棚損害,有些住戶意見為7樓住戶為使用者,應該要多分擔一些賠償金額,甚至說賠償要以我們為主,管委會只能協助部忙補貼。

但加蓋鐵皮者為前屋主,我們也沒有買頂樓,且頂樓都是住戶們搬沙發上去泡茶、乘涼、種花、燒金紙、烤肉、開趴……,年輕住戶都知道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很多人都很明理,知道要按法規程序,但尚有老一輩的住戶說:我們既然購買了7樓就要概括承受!! 要我們概括承受也要有約定使用權阿,但我們並沒有約定!!

 

請問各位律師賠償責任管委會、全體住戶,還是如老一輩說的真要概括承受?

另我們在相關條例中找到的都是管委會或全體住戶要共同負責賠償,但面求償的住戶獅子 大開口…除了找里長和調解外,還有什麼方法呢?  

你好:

你與前屋主的買賣契約是否有包括頂樓違建?你是否有取得頂樓事實上處分權?若無,頂樓所有權人仍係房屋起造人,你無須負責。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頂樓屬於共用部分,修繕、管理、保管管委會負責處理,費用由公基金支出,若因修繕、管理、保管疏失造成他人之損害,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照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你當然無須多負擔賠償之金額,老住戶之要求並不合理。 賠償部分,你可以要求對方提出估價單、維修單據為依據,而非任由對方漫天喊價。建議你先向各地調解委委員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再視情況辦理。
小芹 104-08-12 12:42

社區外牆磁磚在颱風天時掉落而打破陽台遮雨棚,我請管委會就其損壞恢復原狀,但管委會卻推卸說是颱風造成,我想請問此案是否就歸咎於天災而社區管委會就此免責,另,社區外牆磁磚掉落現象並不是只有在颱風天才發生,平時就已有此現象發生了,今年更發生過一起磁磚掉落砸壞經過的車輛而理賠案例,而管委會只針對已經剝落的磁磚位置做舖設施工,對於已經鼓起而尚未掉落的磁磚並無任何防護作為,這案件管委會只說颱風造成就想免責,讓人氣憤,若是颱風天砸傷了人,管委會是否也可以推拖是天災而免責,畢竟社區磁磚脫落並不會限定在風大雨大時才會脫落,就法律層面我該如何處理,是否只因為發生時間是在颱風天而自身權益就因此而沒了。

你好:

你可以依民法第191條規定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由於是採推定過失責任管委會若無法舉證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還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規定,管委會對於外牆磁磚有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你可以要求管委會履行修繕、維護之義務。 建議你先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無效果再視清況辦理。
yk 104-08-11 20:41

社區日前區權會投票同意加裝軟水設備,但因為軟水設備原理是在水中加鹽以去除水中鈣鎂成份。醫學報告指出會危害身體健康。尤其是對患有心血管疾病的病患有莫大影響,想請教管委會有權利干預住要喝軟水或硬水嗎?雖然區權會投票同意加裝軟水設備,但是否有何法條可以讓他們不要裝。謝謝

你好: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區分所有權人團體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區分所有權人採多數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原則上尊重區分所有權人決定,若非程序瑕疵,決議內容仍然受民法第56條、權利濫用、比例原則等之拘束,決議違反上開規定、原則,你可以提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但前提是軟水設備確實有你所說之情形,軟水裝置有多種,決議決定裝設之軟水設備是否有有你所述知情形要依客觀證據判斷。建議你先向各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再視情況提起訴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