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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de8 104-08-11 17:42

您好,

    本社區管委會基於社區安全考量 針對中庭花圃(公共區域)中遮擋到攝影機拍攝的樹木進行移除。住戶A提出此樹木為他私人種植 私人所有,對協助管委會進行移除的住戶B提告毀損。 

問題: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及第36條 管委會職務。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權利處理公共區域花圃? 管委會進行任何動作之前都需要張貼公告通知住戶嗎? 

2. 住戶A.B之前就有糾紛,因此事件發生後 住戶A只針對個人(住戶B)提告。但事實上住戶B只因熱心服務社區,總是自願幫忙整理中庭花圃,此次更是受管委會之託處理此事。 請問針對此提告(個人而非管委會),管委會能做些什麼以向法院表達管委會立場 ? 

以上提問  謝謝答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1 18: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從兩個方向進行抗辯。

(1)所種植的地方屬於公有部分還是私有部份,倘若是公有部份,則該植物屬於公有。

(2)修剪的幅度是否影響該植物之生長,倘若無,則可以嘗試主張並沒有達毀損狀態。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你好:

請先確認規約有無規定該部分作何使用,若有規定請確認內容為何,是否包含供住戶種植樹木使用?其次,請確認規約是否授權管委會移除樹木之或維護監視設備(拍攝視角),若規約有授權管委會為上開行為,基於住戶自治原則,住戶應共同遵守,並不會構成毀損罪之問題。若規約未規定,你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主張無毀損之故意,可參考台中地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894號刑事判決之意旨。 若對方提告,你只要傳喚管委會主委或負責委員出庭作證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AM 104-08-10 23:18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家住台北市的公寓,公寓有5層樓,寓齡大概36~37年,沒有管委會,該公寓也無約定的管理人存在,我家位於此棟公寓的5樓,樓上就是頂樓天台。

今年度8月8日晚間,樓下4樓的住戶跟我們反應他家前陽台及後陽台的天花板漏水,要求我們找水電修繕,小弟告知該住戶如有漏水問題應他們自行先找水電抓漏,若漏水問題與我家有關,我們家會處理,但該住戶表示應是我們家要找水電,不是他們家要找水電,因恰巧適逢颱風天,所以小弟有問該住戶是否平常就會漏水,該住戶言平常不會漏,是下雨偶爾會漏及此次颱風有漏,故小弟還是告知該住戶,請他先找水電抓漏,但該住戶不理,揚言要找里長處理,故小弟想請問,是否真如該住戶所言,是我們家自己要找水電處理?再者、若漏水問題非管線破損,而是房屋外牆或頂樓天台的地板滲水導致該住戶家中漏水,我們家是否需要協助處理?

你好:

關於你的地板與樓下住戶天花板部分,如果漏水原因是不可歸責於雙方,修繕費用應由你與樓下住戶共同分擔。 外牆部分屬於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由權體區分所有權人按照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建議先釐清漏水之原因,再依上開途徑請求。如有爭議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訴訟請求。
廠長 104-08-08 14:59

律師您好:

今年5月交屋,購買的中古屋(12年左右)在這次8月颱風,發生屋頂建商裝飾用屋瓦破損問題.

我們是社區型透天,鄰居說為怕風會吹進屋瓦引起整排屋瓦掉落,要我方自行出費處理.

應需請吊車修繕下來應該不少.剛買房子沒多久就出現這個問題,實在很不開心...

我方屋內是都沒有影響,其實不修也無所謂.

不知該責任是否我方該負責,還是可找前屋主或是管委會負責呢?

煩請回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8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屋瓦是否存以瑕疵?該瑕疵的原因為何才有辦法判斷修繕義務人究竟是您還是前屋主。

2、倘若因為此次颱風造成的損害而未進行修繕造成其他的人損失,必須由您負相關的責任

Hook 104-08-07 15:53

大樓內設之停車位擺放汽機車以外之物品,以及非停車格之區域擺放汽機車及個人物品者,以上這兩項即使區權會有規範以及管委會有公告下,是否亦僅能做勸導無法對其有任何強制執行的能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7 16: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管委會要求改善未果,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屆時可以開罰4萬元~20萬元之罰鍰。

2、建議管委會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fush0 104-08-06 09:42

目前情況是:

前任管委會委員最後一次召開會議時,因為到場人數過少,所以無法推舉新委員,於是前任管委會主委就貼公告說,開會沒有人參與,無法選出新委員接任,所以大樓設施全面停止維護,直到大家要出來開會為止,問題是我和那位主委聯絡請他出來召開會議,他卻說沒人跟她說要開會,所以她還不打算開,開了也不會有人到,一直不願意出面處理,最後直接跟我說:他們管委會委員們已經卸任,也只是一般住戶,沒有義務要幫忙開會。

可是東西都還在他們那邊,包含之前收的管委會的錢。

我這樣可以對他們提出侵占告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6 10: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屆其未改選,視同解任。

2、可以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作為召集人,依法舉行會議改選即可。

3、倘若前任管委會將基金挪用,可以提告侵占,倘若只是因為未依法改選暫時保管,則不會有侵占問題。

 

fush0 104-08-06 15:16

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住戶都不出聲,雖然我有反應,但是對前任主委來說算是少數,所以不理會。但是我覺得設施不維護是很過分的事情,也會影響到安全性,且我有交給管委會錢,又怎麼能說停擺就停擺。

如果現在住戶都不出聲的請況下,能請里長之類的,幫忙指派委員嗎?

fush0你好:

原則上卸任的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有移交義務,但據你所述,在新的管理委員會尚未產生前似無從移交而認為原管委會涉嫌侵占公款

另外,有關於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改選的問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1.7.8台內營字第0910084814號函示認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選任管理負責人,如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則應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具管理負責人資格者,原管理委員會自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因此,若遲遲無法選出召集人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由各住戶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原管委會必須將帳目清冊及基金移交。

最後,司法實務上依據台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76號及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080號判決的見解,在臨時召集人或管理負責人產生之前,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延長主任委員職務至新選任之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就任時為止。

以上供參。

104-08-05 17:20

律師您好˙ˇ˙ 

我住公寓 管委會把一樓出租 或賣給別人(不確定)

其中一戶要求我們留出一條車道讓他進出(用小盆栽隔開)

另外一戶則是在騎樓矲設盆栽 並要求住戶必須在 他跟管委會討論出來的時間停車 盆栽已經佔了很大的空間 大樓的停車位銳減啊ˊˋ

Q1:以上這種情形 租跟賣有何差別?

Q2:管委會可不可以幫我們決定而且不經過大家討論?

Q3:如果 有其他地方的人來停我們的騎樓 可不可以把他移走?

P.S 我是國中生˙ˇ˙  最近大樓在吵這個

104-08-05 21:56

沒有人回QQ

菈菈 104-08-02 02:28

諮詢新北市公寓大廈機車車位相關問題,很久以前買房子時,有買汽車車位,故有附一個機車車位,每月繳的管理費有含停車場的管理費,因為我的機車格(A)旁緊連著另一個(B)機車格及一個汽車格,讓我完全沒有進出的動線,每次都要移別人的機車才可以出來,我想諮詢的是大廈管委會有沒有權利可以將(B)機車格前一處約40至50公分的公共空地重新畫至(A) (B)二個機車車格的中間當做機車進出的空間?不更改彼此雙方車格的大小,B機車格只是往前移。

您好:

先不論是否要取得變更使用執照之問題,要變更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必須得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及該約定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管委會尚無法直接變更。

菈菈 104-08-07 18:36

您好~因為機車車位並沒有登記在權狀上,如何去區分機車車位是共用..OR約定專用還是什麼的?

解惑 104-08-01 23:52

管委會開會時,某委員自備錄音,並表達要不同意被錄音之人不要講話,該如何處理?委員開會本就可表達意見,不想因不願被錄音而不表達意見可否要求其停止錄音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2 06:21

該委員之舉措於法無據,形同侵害發言權,如此可能管委會程序會無效。

您好:

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屬於公開之活動,錄音並無任何問題。 但管理委員以錄音之方式妨害持不同意見之人發言已使開會程序產生瑕疵,可考慮依民法第56條規定或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提起撤銷決議訴訟
meluwu@gmail.com 104-07-28 23:04

你好,想請教律師的是,小弟年前購買了預售屋,簽約當下並不知道新建案週遭的電箱是公有的也不知到實際離所承購的樓層跟戶別離它那麼近,近日接到要對保、驗屋的通知了,後來才發現這情形,與現場主任溝通,它們只丟下一句這個是公家的他們動不了,但誰要花錢買新屋結果跟電箱為鄰,又說要等管委成立後由管委出面申請遷移,說什麼要移要一百多萬(你賣我的房價都可以移不只十根了),試問就算管委成立後,只有影響到你這戶的前提下,管委會有可能同意出錢去移嗎?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接下來的問題呢? 如果建商監持不處理我能要求解約退款嗎?或是拒絕點交?這樣對保過的話錢是不是一樣會撥到建商那? 不好意思滿急的了月初就要驗屋了還請專業的你們給我一點建議....貌似忠良的建商實在不能信...當初就是看他之前風評一直不錯,又是在那個地區的第一個建案相信他要作口碑的,誰知像上了賊船...

您好:

房屋鄰近嫌惡設施可能會影響房屋銷售的價格,您可以就近向消保會申訴並進行調解,若無效果再提起訴訟

小為 104-07-28 16:21

管委會年度至今均未公佈每月財報,已影響住戶權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該罰鍰是處罰管理負責人,且不得以基金支出。

除了上述規定,我是否應先寄發存證信函,並向縣 (市) 主管機關處檢舉

我還可以做啥麼嗎?萬一他們A錢,或仍不處置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8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館委會提出,倘若管委會仍未提出,可以以此存證信函向縣市政府檢舉

2、倘若事後發現有侵占、或是偽造文書等行為,可以依法提出告訴。

ice728 104-07-27 18:01

四十年的四層樓老公寓,二、三、四樓的外牆磁磚剝落嚴重,因怕危及來往行人,所以想進行磁磚更換的工程。我們並沒有管委會,二到四樓共六戶住戶,已有五戶同意修繕,唯有三樓的其中一戶不同意,請問在對方堅不答應的情況下我們可以修理嗎?會否有侵害對方權益的法律問題產生?我們五戶願意共同分擔所有的費用,唯一就是怕修完之後反而被對方提告侵害他的公共財產權。

另想請問,這次二、三、四樓的磁磚修理工程,是否需要一併徵得一樓兩戶鄰居的同意?我們要更換磁磚的牆面與一樓並無連結,但不知這是否牽涉到整體公寓的公共空間權利問題。

您好:

區分所有權人就算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就共用部分之修繕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外牆如無特別約定屬於共用部分,應依照上開規定分擔修繕費用,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 另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所以您僱工修繕外牆磁磚並無侵害他人權利之問題。 再者,您還可以依照無因管理之規定主張,所以不會侵害未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

一、徐律師解得不錯。

二、關於外牆磁磚之修繕,未必會被認為簡易修繕,也有可能會被認為是改良行為。不過就算是改良行為,也還是有多數決的適用。多數決就是數人頭了。相關判決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三、如果是要用多數決處理,建議還是要尊重少數,一般的做法是開個會表決一下,有時候只是一個尊重,也許對方就對答應了。有的人的作法是聲請調解,這個也可以考慮。

四、但還是要看一下這個外牆磁磚的狀況,如果對行人有立即性的危險,我想就不要拖時間了吧…同意的住戶快點簽個書面,超過多數決門檻的話就快點找師傅修…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徐大律師所言,建議應以書面同意方式為之,以避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mrlaw 104-07-27 10:00

本社區有33部電梯,交屋後前兩年電梯的維護廠商是與建商簽訂維護合約


由於與建商之間有點交的糾紛,故前兩年電梯發生問題時,維護廠商告知建商要求不得直接接受社區的報修,必須經由建商。

此期間電梯已發生了諸如要從10樓下1樓,在下降時突然停在6樓,再突然上升到9樓,或運作時發出巨大撞擊或摩擦聲,運作時會發生巨大馬達運轉聲....等問題。

從向建商報修到維護廠商到修,往往要經過3~4天以上。

當維護廠商來進行例行維護或到修時,基本上是明白表示建商要求不得回覆社區的任何詢問。

後來社區工作人員與維修工程師較熟悉後,私下暗示合約期滿後社區應該找"不怕建商不給案子"的廠商或單位來檢查,應該就知道為什麼心電梯問題就很多了。

然此段期間可能是維護廠商即為安裝廠商,最少維修或維護後問題總能在一定期間內減輕或暫時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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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起雖電梯仍未完成點交(目前與建商訴訟中),但依法社區還是要自行找他廠商來維護(原廠商明白表示因建商要求,不會續簽)。

可能此時的管委會多是由閒賦在家的退休人士主導,所有的維護廠商多半是找出價便宜的,當然電梯維護廠商也不例外。

以下就是我認為管委會未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的地方

1.以往原安裝廠商進行例行維護時是一次來7~8組人,每組2~3人,一天完成,但之後找的廠商多半是來2~3個人,也是一天完成,今年的廠商更誇張,是只來1個人,還是一天完成全部33部電梯的例行檢查。
管委會從未對此狀況發出疑問,由於我曾任第二屆管委,社區工作人員層私下表示,負責的管委根本就沒在管到底廠商有沒有好好作例行維護,因為相同的問題一再重複發生,負責的管委或管委會根本也沒有反應。

2.大概是之後由社區自行找的廠商太便宜的關係,不但對於原來的問題束手無策,對於新發生的問題也是常常早上到修,中午再次發生,新問題如下
(以下的樓層數字均為比喻,均是多部電梯都有發生相同問,或是同一部電梯相同問題越修狀況越嚴重)
以下是我知道的問題~~~
A.例如從19樓要下到1樓,結果電梯卡在16樓與15樓之間達30分鐘之久。
B.從1樓要上到16樓,當電梯到達13樓時搖晃到停住無法運作

C.從10樓按向下到1樓,這時電梯正從5樓向上到15樓,正常狀況應是先直接上到15樓,再往下到10樓才會開門,但實際狀況是電梯向上到15樓時,到10樓就開門了,到達15樓後向下到10樓也開了。

D.多部電梯經常有某些樓層按向下或向上均無反應,但其他樓層正常。

E.多部電梯某些樓層等電梯時按向下或向上燈都不會亮,不過電梯會來,但其他樓層正常。

F.某幾部電梯經常發生某些樓層按完要去的樓層鍵後按關門鍵,所有燈號熄滅,LED會顯示正在上升或下降,但實際上電梯是停在原地不動,再按任何樓層鍵也無反應,有時連按開關門鍵也無反應。
G.某幾部電梯發生過數次電梯下降時突然短暫停止再突然快速下降2~3層樓,停住後再以正常速度到達原先要去的樓層。

H.某幾部電梯發生過數次電梯下降到3樓時短暫變慢,再重重降到1樓,可以明顯感受到大怒神的快感與電梯1樓緩衝彈簧的反作用力。

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總是反正又沒有人出大事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
要不就是說廠商說有修了.......反正就是沒死人,OK的啦~~~


現在要委員會要改選,同時維護廠商要重新找,向管委會反應,管委就說讓下屆委員處理吧,或是等簽完新廠商再說吧。

公寓大廈的管理機關反應,其回覆是那是你們自己的事情啊,要不就去告管委會啊,問題是這明顯是管委會未善盡管理責任,而且這些電梯極有可能發生公安意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單位是可以糾正的,果然不虧是朱大市長麾下的好部屬....等死了人再來說吧。

我已經被關在電梯兩次,遇到突然變成大怒神3次,進入電梯後不管按哪層都沒反應3次,等電梯按向上、向下都沒反應多次。

請問,身為一般的死老百姓,我能怎樣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呢?

謝謝

您好:

等到新選出的管理委員就任在請求管委會修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1規定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出修繕電梯之決議,管委會若不執行,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向主管機關反應,由主管機關處理。 起訴請求管委會履行修繕義務或您先僱工修復代墊修繕費用,再起訴請求返還。
mmrlaw 104-07-28 11:58
再請教
是否有相關法條可寄發存證信函或直接提告強制要求管委會提出由具公信力及專業度的單位所作的問題原因分析報告及解決方案報告?

除了這是住戶都有管理費委任管委會管理的設備之外,這也是全住戶的共有財產,同時也與生命安全有關。
電梯一台接著一台出問題,尤其由非原廠維護的這兩年
33部電梯中居然燒毀了8部馬達,幾達全數的1/4,管委會卻是完全
沒動靜,既不向建商或原廠要求解釋,也未要求維護廠商提出說明,
(應該說據說在管委會開會時,維護廠商的說明是"設備老化",我自己就是系統工程師
含安裝完畢到交屋的那一年才啟用5年的電梯能老化到這種程度??
管委會居然是接受的~~~)
不知道根本的原因,每天搭這種電梯,真是很恐怖。

 

您好:

等到新選出的管理委員就任在請求管委會修繕。 ... (恕刪)
fanny 104-07-25 14:26

【事件概述】

廖男承租本人房屋

約在二年前,廖男在沒有告知房東的情況下,

「人搬離,私人物品全部仍放在租屋」,

本人今年5月初收到瓦斯催繳帳單後再進而追查水電費帳單才發現103年3月後廖男也都無繳費,才知廖男已不住在租屋(但物品仍在未搬走)。

 

本人於今年5月上旬與廖男討論租屋之事予欠款費用之事,

廖男承諾會在「5月底、6月初」將物品搬走,歸還租屋

但截至今日,廖男的物品依然「在沒付房租的情況下,堆放在屋內」。

本人多次與廖男溝通,未獲善意回應,

故於104年7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請其8月8日交屋

廖男非但不回應交屋要求,且揚言要提告房東

 

 

【廖男要提告房東的原因:房東友人寄放戶籍】

本人曾在未告知廖男的情形下,答應友人將戶籍寄放在租屋地址,

之後廖男提出異議,本人隨即道歉,

並於102年10月24日前往新店戶政事務所將友人戶籍遷至新店戶政事務所,而新店戶政事務所也正式於103年3月3日正式將友人戶口移出,目前友人戶口在新店戶政事務所.

 

但廖男現以下列理由刁難房東

 

廖男聲稱受到追債信函與電鈴之騷擾,若房東不改善,將終止租約

且要提告房東,要求精神賠償與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所有廖男支付的租金

 

本人對廖男的說法無法苟同,原因如下:

不論友人的戶籍是否在租屋處,廖男始終住在租屋

(即使廖男現在不住,但物品在屋內,既沒歸還鑰匙,也未告知房東正式搬離終止契約點交房屋,形同繼續居住)既有居住事實,怎可不付房租

所以廖男要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的所有租金,實屬不合理。

而其間廖男還曾告知房東有時會至國外出差故房租會無法準時匯出,故意讓房東以為其還住在租屋處,實際上卻人已搬離但所有物品仍全留在屋內.

 

再者,追債之騷擾行為,非本人所為,

廖男若要追究,應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受到威脅或恐嚇錄音或錄影或是有鄰居舉證)證明確實人身安全上受到威脅再向執法單位控訴騷擾他的人。

 

【廖男積欠費用

水、電、瓦斯費

廖男自行搬離,並無告知房東,本人直到收到催繳帳單,

才知他積欠近兩年的水、電、瓦斯費,導致水錶、電錶被拆除!

遂於104年5月6日廖男才與房東結清103/1~ 104/3的水電瓦斯費用及104年1 ~ 5月的房租

 

目前廖男尚積欠104年6月的房租11000元及水電瓦斯費尚積欠584元 (7月份房租也尚未給付,但契約上是載明每月月底前須支付)

 

3.管理費

廖男積欠103年1月~104年7月的管理費,而房東為了避免損害其他住戶的權益及觸犯所謂”惡鄰條款”故房東已於104年7月10日將管理費共6960元(103/1 ~ 104/12)交予管委會

(經詢問後管理費是每半年收一次) 

 

要特別說明的是:

廖男當時來租屋時,本大樓沒有管委會也沒有收管理費,

所以簽約時,本人才會告知廖男「無管理費」。

但後來管委會成立且開始收管理費,管委會和廖男都沒告知本人,

所以本人對「管理費」一事毫無所悉,再且本人自93年購屋以來也未曾住過此處,完全不知後來的管理費何時開始產生. 基於當時租屋契約未載明管理費,本人願意退還廖男在承租期間已付的管理費,但廖男必須檢附繳費證明,否則本人無法確認要退還的金額。

檢附所有其支付的管理費憑證或單據予房東,房東才能根據實際發生的日期及費用將廖男所支付的管理費退還.

 

另外本人已在7/6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屋將收回自用,請其8月8日下午2:00與本人進行房屋點交

 

我想問的是:

1.   如何做才能收回我的房子 2.   如何做才能拿回房客積欠費用 3.   廖男所謂的「提告」是否成立?

 

沈恆 (沈律師) 104-07-25 16:20

您好!

先終止租約才能要求返還房屋,如果扣除押金房客再欠二個月房租房東即可終止租約。另外,應直接向對方請求給付租金費用,如果沒效果,則可透過法院程序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御風而行 104-07-24 17:22

5樓漏水,屋主自行找人抓漏修理,整個過程未知會管委會

起初說會自行負擔開銷,但最近費用出來高達15萬,才說是

屋頂屬公共空間要向管委會請款?但整個從報價到施工,管委會

細節都不知道,因價格已高於10萬,且未經共同持分人會議同意

管委會可不同意支付該款項嗎

 

ps: 屋頂因建商變更建造,有一半公共空間變有建造且所有權屬5樓屋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4 1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暫時不理會五樓之請求,待五樓提起訴訟再為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您所述五樓區權人在頂樓有部分增建、占用的情形,管委會釐清造成頂樓需要修繕之原因為何,再來判斷是否負擔修繕費用,且管委會僅需負擔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遭占用改建部分,五樓區權人應自行負擔。 建議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1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待調處結果再判斷是否需要負擔或訴訟解決。
小成 104-07-24 15:40

律師 您好:

小弟想問的問題是,社區有跟保全公司簽約,派有保全人員,然管委會會議有委員提議,社區應購腳踏車給保全巡邏使用,然小弟的疑問是,保全如騎腳踏車巡邏,不小心跌倒受傷甚至撞到鄰居路人,其延伸的法律責任是在管委會,還是只有保全公司負責就好。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6: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管委會提供腳踏車,就保全的個人行為,包含受傷、車禍等,除非腳踏車有瑕疵,否則不會有責任

可以由保全公司自行購買之後,費用管委會付款就可以避免前述責任

 

林小姐 104-07-24 14:55

事情是這樣的......

民國85年,我們家向某前住戶買下了某社區的五樓,並且另外向建商買了69號停車位,因此車位並不在房屋權狀書的範圍內,當時只需要向管委會登記停車格號碼。幾年後,我們又買了一格停車位63號。原本的69號停車,我們私下和我嫂嫂(同樣社區住戶)口頭交換停車位。因此,當時我們所擁有的停車位為63號及58號,不過管委會登記簿上的依然為63號及69號。

民國95年10月,我們搬家至同棟大樓的八樓,並將原本的五樓轉賣給了謝某。當時買下了八樓房屋附有56號停車格,我們也將63號及58號停車位一併轉讓給謝某,不過也沒寫在房屋權狀書上,只需向管委會登記。當時,我們的停車格為56號,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58(管委會登記簿上仍是63號及69號)。                            

不過,當時謝某表示58號停車位他不方便停車,因此要求我們借他停56號*,我們停他的58號,我們口頭答應了。

*註:謝某在95年買下我們的房屋之前,只是同社區的某租戶,並且長期占用56號的停車格(停車格的主人當時有房子在此社區,不過並沒有住在這裡)。

我們的停了58號停車格一段時間後,發現車子多次被某惡鄰蓄意破壞,當時報警了3次,但由於58號停車格為監視攝影機的死角,因此並無抓到犯人。在此之後,我們改停在有監視器攝影的65號停車格,65號停車格屬於建商所有,不過當時建商沒有繳交管理費並無上社區前來巡查,因此我們也就這麼停了好多年,但是我們仍然持續繳交56號停車格的管理費。

今年社區管委會大動作清查各住戶的停車格,並要求建商支付空房屋空車位的管理費,且呼籲各住戶勿占用建商的停車格否則將進行開罰,同時在社區公告欄上公告各住戶所登記停車位號碼。這時,我們才驚覺我們的停車格於民國101年時,被謝某與時任社區主委私下竄改,以致我們的停車格被竄改為69號*,而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及56號。

*註:實際上我們的車格為58號,69號停車格則為嫂嫂在使用。

現在,我們要求謝某停回他的停車格,56號停車格我們將收回自行使用,卻得到他的回絕,理由是管委會登記簿上56號停車格為他所有,堅決不肯讓步。我們現在也只能依循法律途徑來解決此侵占偽造文書事件。

我想問:謝某自行與時任管委會主委竄改登記車位之事是否合法?當事人(我)從來沒有收到任何管委會、時任主委或是謝某通知更改車位一事,我想這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違法行為。

我方試圖想與謝某召開調解委員會和平解決此事,但由於謝某堅持不肯,甚至揚言法院見,我想我於謝某已無話可說,並且決定正式向他提出告訴。

想問:此案件是否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之行為?且竄改登記簿之事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並可否要求謝某支付精神賠償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應該是涉及侵佔罪。

2、提告前建議應該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及管委會將車位返還。

3、屆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不過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4 1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返還車位,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再彙整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亦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鄰居間若能調解解決糾紛,日後也好相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essica 104-07-21 17:32

園區承租臨時機車停車位給我們公司,每個月要付租金跟清潔費用,臨時機車位設置在園區道路邊的水溝蓋上,某天公司同事牽機車時發現機車被撞壞毀損,經向園區管委會反映,因為該地方沒有裝監視器,故無法知道是誰撞壞,每個月有繳管理費,卻無任何保障,是否有求償方法?另機車停車位設在園區道路的兩旁水溝蓋上,是否合法可承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1: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契約訂有約定,否則倘若該管理費用並不高,則不論名義上是什麼費用,其本質只是停車費用,不負保管責任

2、倘若停車場有對外營運,則必須向縣市政府申請,否則就是違法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何思婕 104-07-20 15:55

是管理費的簡易庭通知書.管委會換人接管後.環境清潔跟收費有極大磨差.想請問簡易庭通知書上的備註.受通知人係相對人.起訴狀繕本一件.相對人應提出答辯狀.並將答辯狀繕本逕送聲請人.請問這是什意思.代表我還要請律師答辯狀嗎?簡易庭通知該如何協調比較好呢?至少該達成共識吧

廖淑華 (廖律師) 104-07-20 16:45

您好:

即起訴狀繕本有送給相對人,相對人可對起訴狀提出答辯,並將答辯狀寄送給對照。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16: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協調的部份可以看您希望支付多少錢,對方倘若同意,就可以達成和解

2、雙方倘若沒有達成和解,則我方必須提出拒付的理由及依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住撰擬,才能保障權益。

何思婕 104-07-20 18: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協調的部份可以看您希望支付多少錢,對方倘若 ... (恕刪)

請問.是在簡易庭調解嗎?那我答辯狀該如何寫?是請律師寫嗎?

管委會接管後花圃雜亂不堪.跟無故漲管理費請問該如何協調會比較好?

您好:

因對方現已起訴,建議您至少要委請律師協助您針對管委會無正當理由漲管理費之具體理由撰擬答辯狀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簡易庭答辯狀沒有規定一定要由律師寫,一般來講除非你有對管委會有其他債權存在,否則要以環境清潔不佳當作理由拒繳管理費勝訴機率不高,簡易庭調解的時候可以提出你對於社區環境的意見促請管委會改善,或是聯合其他住戶一併對管委會施壓,以拒繳管理費當作手段在訴訟上可能會敗訴。

 

emily 104-07-20 00:09

各位律師好:

小妹的工作是社區服務人員,日前發生住戶的媽媽打電話至服務中心要預約使用社區的KTV,於是小妹詢問了對方要預約的日期及戶號、貴姓,便在KTV登記本上住戶指定日期處填上戶號、姓氏”7-9 陳’S”,大約5分鐘後,該住戶(及屋主)也至服務中心預約KTV,此住戶發現登記本上因為她媽媽已先行打電話來預約並已登記,瞬間勃然大怒,指責服務人員未向她本人確認就先行登記,服務人員立即道歉,但此住戶非但不接受道歉,甚至大罵服務人員並說該登記行為已觸犯偽造文書之刑責,並且是可以提出告訴的,小妹並非專業法律人員,因職責受任於管委會工作、服務社區住戶,僅只是協助預約服務登記,單純填寫”7-9 陳’S”便涉及偽造文書,在小妹的認知上應該不屬實才對吧?而該住戶在服務中心勃然大怒提言提告是否也觸犯恐嚇脅迫?!倘若上述行為並非偽造文書之實,是否可要求該住戶道歉呢?煩請幫忙解答,謝謝

您好:

依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要件,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令內容不實,除合於業務登載不實之要件,得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名外,尚難論以偽造私文書罪。」您應該有登記之權限,故屬於以自己之名義作成之文書,就算內容不實,仍然不會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您根本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所掌之文書之不實登載故意,不會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住戶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誹謗罪,上需要就實際情況判斷。 住戶若是出於誤會,因雙方還要常常見面,建議您若能化解,儘量由主管出面協調為妥。
conbanws 104-07-17 19:25
各位律師您們好,本人居住在社區大樓,家父個性樸實節儉,平時就有撿拾人家丟掉不要的舊電器回家修理使用,最近家父經過社區資源回收區,看到社區居民丟掉不要的電風扇,便撿回家收拾使用,請問這樣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呢?是否會被社區管委會提告呢?請各位律師 ,可以替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在社區的資源回收區,若未經管委會同意即撿拾,則會有觸法之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ary 104-07-17 18:45

管委會聘用一員,在聘僱辦法中載明該員為執行秘書,襄助主任委員

該員領有總幹事執照,執行一般總幹事應執行之事務(會議紀錄,大廈修繕聯絡事宜等),該員堅稱其非總幹事, 為管委會職工,

請問執行秘書是否不是總幹事? 還是不論執行秘書或總幹事都是所謂的管理服務人員?

 

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只要符合上述規定都是事務管理人員。

 該員的工作內容,端視管委會雇用該員時與該員的約定內容為判斷,並非管委會的辦法.

hwang 104-07-17 16:38

  87年初購屋為1摟含地下室 ,(地下室房屋使用登記為儲藏室).管委會定為一樓每坪40元,地下室為每坪20元.已經繳17年多了.

 今年有位委員說我繳的不合理,要升地下室每坪為40元,經多方協調,都無法決絕,因86年的管委會?有把地下室收費標準寫入規約裹.只在公告欄公告,才造成今天的困擾.現在管委會決定交給住戶大會由住戶投票表決, 社區共有160戶,有地下室只有4戶,我們4戶要如何維護本身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16: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等,可以依法提起確認規約無效訴訟

 

hwang 104-07-18 14: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

  謝謝曹律師

可以請問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如何定義。

謝謝

小雯 104-07-17 08:49

在社區工作一年,擔任會計助理,上司還有一個總幹事,兩個人都有收錢,且每個月的帳公司會派人查帳,管委會也會看,但換了新管委會就要對我跟總幹事提告.去年8月離職,直到今年1月被叫去社區對帳,但社區管理費太多,我本身也有工作,無法一一對完,結果5月被警察局傳喚作筆錄,昨天收到傳票,下禮拜要開庭,請問我該如何是好?如果被判刑會怎樣?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0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業務侵占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民事部份還必須負賠償責任,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2、至少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7 10:21

建議還是要將帳務釐清,提出發票、收據等並做合理解釋,較能獲致對您有利的結論。

1.業務侵佔罪責不輕, 另外也會有民事賠償問題

2.由於業務侵占罪屬於公訴罪, 倘若和解, 案件還是會繼續偵辦, 不過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3.建議先請律師正氏諮詢, 討論案情及處理方法,避免偵訊完後難補救的狀況

4.在警局, 檢察署, 法院說的話都可以當不利的證據,只要有一次說的不利自己就容易被認定有罪, 要注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您無相關犯罪行為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佐依 104-07-13 17:00

律師律師 您好:

 

謝謝回覆。追加確認一些問題~

目前僅有透過警察協調並握手言和。屢次都說不會故意製造聲響。但是,沒幾天又再發生,妄想我的家人先製造聲音,讓他不高興,所以敲擊牆壁。因此尚未透過管委會管委會要有哪些資料,才能訴請強制遷離呢? 排除侵害訴訟: 指的是? 想請教如何有效收集證據?

錄音的話,不太容易直接證實。還有其他有效方法嗎?

再麻煩了

感謝

呂底亞 104-07-10 12:05

律師您好,

最近準備搬進新家,新家為社區型,
然而搬進去才發現一個問題,
就是在社區裡面,"如圖" 鐵捲門旁有一個小區域(黑色斜線),我用紅色箭頭指的斜線區域,
原來那部份是臨路透天A2的土地,我不清楚當初建商怎麼劃分,但我們購買時建商是沒有提到這部分,(這斜線區域就是車道,沒有任何東西圍起來喔)
現在問題來了,臨路透天A2的住家會將他們的兩三台摩托車牽進社區的這斜線區域停放,這斜線區域的寬度剛好是可以停一台摩托車,長度可以停三台,
造成社區裡的住戶夜晚開車或會車時的麻煩,要小心避開他們的摩托車,
並且造成美觀上的問題,問了建商之後,確實那黑色斜線區域為他們a2所有,
現在想請教律師,有什麼辦法可以改善這個問題嗎?畢竟在車道旁停摩托車真的不是很好,
且社區很多小孩常常跑來跑去,摩托車停在車道上常常要小心小孩去接近那邊的摩托車而被排氣管燙傷,
當然也先跟a2有溝通過,a2態度滿硬的,他說怕小孩被燙到,就管好自己小孩,
怕開車會撞到,就練好技術,非常難溝通!!!
而最近要招開社區管委會,社區裡的人都想提出這個問題,旦不知到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約束或強制?
畢竟那是他的地,所以想請教律師,感謝!

以下為附圖

http://imgur.com/0UdW5QK

http://i.imgur.com/0UdW5QK.jpg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12: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區域有獨立的產權,且屬於該住戶所有,則只要沒有違法,對方可以任意使用。

2、程序上,倘若該住戶對於其專有部分之使用影響有危害其他住戶之利益,可以向縣市政府舉發,由縣市政府限期改善,為改善可以處以罰鍰,不過本文認為倘若車輛還是可以進入,則不會構成違法

3、本文認為您所述的A2範圍應該不會有獨立的產權才是,故而建議應該進一步釐清,以利解決爭議。

您好:

建議您請管委會先將社區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調出,釐清土地所有權之狀況,並將規約及歷次區權人會議紀錄調出,查核先前有無相關之規約或決議,再進行研判。

回覆 呂底亞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最近準備搬進新家,新家為社區型,
然而搬進去才發現 ... (恕刪)

補充樓上兩位,應該要把當初整個社區的建造卷和執照卷等一併調出來,甚至是各該住戶買賣契約、廣告宣傳等,越多有關資料,越容易判定是否他有權使用。

 

畢竟,鄰車道和大門,究竟有無劃為公用,是很大的爭執點。

呂底亞 104-07-10 22:27

感謝律師們的分析,

最後一個問題

目前知道A2跟建商因為房屋漏水問題而在訴訟

所以a2屋主遲遲未完成最後的交屋手續

但不確定a2屋主是否有完成過戶

只確定他沒交屋,這樣還可以使用這斜線區域嗎?

另外他也將這斜線區域分享給B1住戶使用,

以他目前情況可以嗎?

感謝,

祝順心

水Y 104-07-08 19:03

1.請問社區聘雇的保全公司.指派之總幹事.竄改住戶管理費明細:既未得住戶本人同意.亦未有其他合法依據.如此是否有構成偽造文書罪.

2.經住戶向主.監委提出異議.管委會隨後做出公告.內容提及....住戶沒有定期收到繳費單或繳費單金額與實際不符.請洽管理室或向管理委員反應......如此是否可讓總幹事脫罪.

3.若總幹事偽造文書罪名成立.可追究保全公司相關責任有哪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8 20: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竄改的明細是登載在什麼上面的?倘若是管委會紀錄收款帳本上,則可能有業務登載不實的問題。

2、有無登在不實,可以依據實際金流做認定,管委會的聲明不一定會影響認定。

3、倘若因此造成社區有財產損失,可以請求保全公司連帶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8 20:30

串改資料,可能會有偽造文書之問題。

若保全確實有偽造文書之行為,保全跟公司間對社區可能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8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犯罪之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嘉麟 (張律師) 104-07-08 23:12
竄改明細(業務文書上),恐涉有業務登載不實。 管委會的公告與是否涉有刑責,係屬二事,不能斷然推論。 倘總幹事不法行為造成社區有財產損失,可以請求該公司與其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lawyecrchang13@gmail.com 或電話至    

       04-2203-3303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水Y 104-07-09 11:40

感謝諸位律師回覆.本人想了解提告勝算.及附加求償細節..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水Y 104-07-08 18:59

1.請問社區聘雇的保全公司.指派之總幹事.竄改住戶管理費明細:既未得住戶本人同意.亦未有其他合法依據.如此是否有構成偽造文書罪.

2.經住戶向主.監委提出異議.管委會隨後做出公告.內容提及....住戶沒有定期收到繳費單或繳費單金額與實際不符.請洽管理室或向管理委員反應......如此是否可讓總幹事脫罪.

3.若總幹事偽造文書罪名成立.可追究保全公司相關責任有哪些.

jack 104-07-04 13:00

我們社區新舊管委會於104.06.26交接完成,我是舊主任委員曾於104.05.01面試A管理員,曾告知若社區有需求會於104.05.04通知,因其他考量未通知他上班

本人因無法找到適合人員故經管委會通過(有簽任職申請書/主委(我),財委及社區用印)自104.05.19起與社區其他二位管理人員一起工作,新管委會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到104.06.30本人上晚班時,19:30強迫本人工作到24:00離職(不提供非自願離職書及離職),違法嗎?(找來接替人員即為A管理員)

兩屆主任委員對A管理員是否適用看法不同?我有失職或違法嗎?

管委會於104.07.01公布欄說明提及本人暫代管理員一職已於104.06.30終止,新職缺由A管理員接手,另又說明A管理員經兩次面試,第一次104.05.16由本人面試(他們未向我求證不適用原由且104.05.12~16本人與妻子到印尼旅遊(有機票等文件證明),我們回到社區已是104.05.17凌晨 )

請問我可提告 : 新管委會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否?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4 14: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於管理員的聘雇及委任,是由管委會執掌的,而新的管委會對於執掌事務,可以依職權處理。

2、倘若舊主任委員不想聘任,新的主任委員想聘任,應該是以新的主任委員的意見為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van 104-07-01 09:18

各位專業的律師 你們好....

小弟有些租屋上的糾紛想要請要該如何處理??

租賃合約 7-11 購入,基本內容如下:

承租日期 :103/07/01 ~ 104/06/30

押金:一個月租金費用

租金:於每月五號提供給出租

其他:管理費、水電費,都由承租人負擔

案件說明:

承租人目前還積欠104/05、06月份房租共兩個月,管理費104/01~06共六個月分,電費 104/05 ~ 07共三個月份,水費104/03 ~ 06共四個月份。目前估算押金一個月差不多抵扣管理費、水電費。

出租人於五月底就開始追討房租,六月份承租人也未依約支付房租出租人用Line發話向承租人追討積欠房租,而出租人多次承諾匯款。但都未給付!其中幾次是電話中追款,由於承租人態度惡劣、口氣不佳。出租人無法接受有理說不清的狀況下,說出請承租人不要用那種"黑道"口氣來威脅我。雙方氣氛緊張!六月份出租人也接獲到管委會通知承租人在倒垃圾時發出濃郁惡臭,造成大樓住戶的抗議。於是出租人第一時間將管委會告知的狀況通知承租人盡快前往管委會了解狀況。承租人前往後還與管委會發生爭吵,態度惡劣。在合約到期日的前一天(6/29)出租人詢問承租人6/30哪個時間點方便點交。承租人就立即電話出租人協商是否能延後三天在點交清算,原因是承租人在外購買新房,辦理手續還需要幾天的時間。出租人回應希望6/30當日承租人能先支付積欠兩個月的租金後,再討論是否同意延期。再這樣你來我往的溝通中,承租人口氣不佳。所以~~~~雙方堅持還是無法達成協助。

最後依照合約內容執行,雙方同意該租屋合約到期不在續約,承租者同意在合約到期日點交並支付積欠房租出租人同意核算所有管理費及水電費後退回押金。約定在104/06/30晚上12點當場點交。但承租人並未依造約定出現,透過監視器確認當日承租人有搬家的動作。並帶走出租處大樓門禁及停車遙控器。

Line 對話如下:

2015.06.29 星期一
10:37 出租人 X先生請問明日上午清點OK嗎??
2015.06.30 星期二
10:46 出租人 圖片(電費單據)
10:47 出租人 圖片(水費單據)
11:43 承租人 你要我們全暫搬到倉庫沒關係
11:46 出租人 X先生,我的要求並不過分。今天我會到現場,您把該給我的兩個月房租給我。大家做基本的協議
11:46 出租人 能讓步的我會同意
11:46 出租人 我是念在你有小孩子帶在身旁辛苦
11:48 出租人 但我不知道要你在堅持甚麼,口口聲聲說兩個月房租3萬枚多少錢一定會給。從我開始追討都沒有兌現過,您有能力買房卻沒有辦法支付房租。那我該如何做
11:51 承租人 你很清楚不是我說了算,這樣你懂了嗎
11:54 承租人 很多事不在能為不能為上,而是一個點上而已,誰叫我要被倒
11:55 出租人 我不懂你這句話的意思,但我的要求並不過分
11:55 出租人 你們夫妻討論一下,晚上大家可以談談
11:56 出租人 但我的條件就是要求先支付5,6月份的租金。後續要再多幾天的事情,可談
11:58 承租房子不是我有能力去買是我家看不下去而拿房子貸款而買的,手續需要時間,暫延3天,3天後點交並清算清楚
12:00 出租人 您如果要這樣繼續堅持下去,不會有好結果的。今天我一定會下去,也希望你按照我的要求處理事情。
12:04 承租人 那也沒關係,我也一定搬完,等搬完我們在來算算
12:05 出租人 既然您這樣堅持那就晚上等您搬完點交。並請您準備好兩個月房租三萬元。
12:08 承租人 3萬多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是她的還是我的,林爸就是不要用她的,用她的我頭又不知道要低多久,你一定要怎麼做我也會搬完,搬完我們來算一算
12:12 出租人 你們夫妻的問題我就不便藉入,晚上我會在旁等您搬完清點。
12:15 承租人 你不用在旁邊等我,我會在12點前全搬完
12:16 出租人 恩沒問題接近12點時我會準時出現
18:49 承租人 還有3趟可搬完
18:50 出租人 謝謝
18:52 出租人 我已在台中附近, 差不多要結束的時候可以通知我。謝謝
19:16 承租人 我盡量了,下班時間車多
19:17 出租人 沒關係安全第一
19:17 承租人 但一定在時間內完成
19:24 出租人 沒關係我等你會結束時候通知我就可以了謝謝
22:00 出租人 忙完了嗎
22:26 承租人 清空了
22:27 出租人 那我可以準備過去了,謝謝。等會見
22:27 承租人 我剛走還沒卸東西
22:28 出租人 嗯嗯沒關係
22:28 出租人 清空我可以先看看現場狀況
22:31 承租人 我們先來算一算我們之間的帳
22:34 出租人 嗯
22:36 出租人 那就樓下大廳清算
23:02 承租人 你污辱我是黑道份子,這讓我非常不舒服,也嚴重污辱到我,還有你傳的訊息讓我跟大樓主委大吵一架,來,,你說這事你該怎麼跟我算
23:03 出租人 我在大廳你可以來這談
23:09 承租人 我還在下東西,能直接說,我覺得可以,卡片,母卡鑰匙馬上到
23:10 出租人 要就來談吧
23:11 出租人 有事當面講
23:26 承租人 我怕我會受不了,我等你說
23:28 承租人 不是只有你有脾氣,我脾氣也很大
23:30 出租欠錢還錢很正常
23:30 出租人 該跟你抱歉該幫忙的我都做到
23:31 出租人 所以我也是討回我該要的
23:31 出租人 你有什麼想法就講
23:47 承租人 簡單押金還給我,收到,卡片等等東西馬上到,所有事就結束,你屋子東西沒少也完好,
23:48 承出人 還有,房子還沒移交,是不能擅自進入除非有法院命令
23:49 出租人 本來押金就正常是要還給你,你押金也才一個月扣除水電,管理費。都快不夠了。要如何還給你?
23:49 承租人 就這樣,其他不要跟我講,我就是這樣
23:49 出租人 你還欠兩個月
23:50 出租人 我就是在樓下等你等到12點
23:50 出租人 過了你不出面我就去警局備案
23:51 出租人 你要就出面來處理,不然我們就走法律途徑。追討我該拿回的兩個月租金
2015.07.01 星期三
00:02 出租人 12點已到,您未出現。我稍後會前往警局備案,並請管委會立即將你所有進出卡片做消除的動作。
00:12 承租人 法院見,你毀謗我會追究到底,法律程序我懂,
00:14 承租人 我會追究到底
00:17 出租人 我還是希望你該交回的就交回到大樓警衛這裡,剩餘的事就再說吧。
00:18 出租人 沒錢繳房租可以明講不需要講的自己很行。
00:18 出租人 遇到你這樣的房客也只能自認倒楣。
00:31 承租人 很抱歉你不用跟我講一堆,你做的別人不能找你算,別人就一定要怎麼樣是嗎,我沒很行,但我會槓到底
00:39 承租人 圖片(一大疊錢的圖片)
00:41 承租人 錢林爸也有,不是只有你有,公道我也會要到底

如下是我急需知道??

1.請問出租人該進行甚麼動作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2.請問出租人可以控告承租恐嚇威脅、強取財物、詐欺~~~之類的嗎??

3.請問合約到期後雙方未點交屋內狀況,出租人是否可直接進入屋內清點??

以上還要麻煩各位專家協助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種案件建議越早提遷讓房屋訴訟越好

因為這會拖很久

直接訴諸法律才解決問題

但在沒有判決前建議不要自己進入

避免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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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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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 104-07-01 09:30

Dear 蘇律師

謝謝您的回應

目前承租戶已搬離,我該進行甚麼動作能最快讓我進入屋內確認狀況?

承租戶這些對話能否用甚麼罪名來對他起訴??

謝謝 

jack 104-06-30 21:27

管委會成立並與舊管委會完成交接,舊管委會之職權是否自動解除,還是必須等公家機關正式函文下來才解除,此期間社區事務由誰負責處理!

,

eric 104-06-30 15:34

因住家重新裝潢時發現公用管線漏水,通知管委會處理,結果等了半年一直?有回應,

最後只好自己找水電工花了三天處理好,而原本預定1個月即可裝潢完成入住的情況,變成延誤了半年多,

管委會最後只願意支付修理費用,不願支付因漏水所造成延誤裝潢完工無法入住,而須暫住其它地方所產生的費用,就算寄存証信函給管委會,將近半年了,也一樣?有任何回應,

請問這後續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1 19: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為何延誤了3天卻遲延入住半年?

2、因為管委會未盡管理維護義務,對於住戶所造成的損失,可以請求賠償,不過應該要有合理之關聯。

eric 104-07-02 11:3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為何延誤了3天卻遲延入住半年?

< ... (恕刪)

律師 您好:

三天是指水電工實際花了三天修好漏水的時間,其整個情況如下:

103年7月中旬開始二樓重新裝潢.預定8月中旬完工入住.

103年8月初發現公共管線漏水,通知管委會處理,同時因漏水無法裝潢,須暫停.

103年11月管委會一直?有處理,只好自己找水電工,但動工須經管委會同意

104年1月中旬 前後花了三天處理好漏水情況, 而裝潢公司因此時的時間與其它案子衝突,所以須                         等到104年4月才能將後續的裝潢工程完成.

104年1月底寄存証信函給管委會,要求賠償103年8月~104年1月間因漏水問題,不能如期裝潢好入住,須暫住親友家的住宿費,以及交通費用(原本裝潢地方的一樓為公司,距離暫住地方6公里).

104年6月 管委會還是?有任何回應,只先直接支付了水電工處理的費用.

 

104-06-25 01:57

因為妹妹任職的職務有碰觸到財務,所以有動用到公款如今公司已提告,案件已在地檢署偵查庭,公司所追討的款項大於妹妹所承認挪用公款的金額(例如150萬公司卻要340萬),檢察事務官要求妹妹會同會計師至公司查帳對帳,公司卻也不提供有關該帳務的資料以供核對,只提出片面的虧損卻要我方概括承受卻不給核對釐清,而該公司的帳從以前就兜不上了(該公司為商辦大樓管委會但卻是不成立的單位)。

 

面對公司不配合提供完整資料供我方查核,而在沒有第三方或具公權力的來介入,難道我方就該沉冤概括承受嗎。(沒有其他辦法來介入替我方釐清帳務嗎)。

如果在偵查庭達成和解且簽訂不追究民刑事責任該案還會繼續進行嗎,還是該案最終會到檢察官那,那麼刑期是否因和解而減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5 0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責任的部份,倘若告訴人不願意提出完整帳冊,則此部分恐無法在刑事釐清,因為只要確實有侵佔事實,就屬於犯罪,實際金額不一定要完全釐清,不過我方應該堅持實際侵佔的金額。

2、待將來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之後,到時候倘若對方仍不願意提出完整帳冊,則可以主張舉證責任相關規定,由對方承受不利益。

3、倘若可以在刑事庭達成和解,對方就無法在就民事的部分求償(除非另外有約定)

4、但是因為就您所述的業務侵占罪屬於公訴罪,倘若和解,案件還是會繼續偵辦,不過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憲兵 104-06-22 17:42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本社區為新社區,因此許多事宜尚未確立執行方式,目前管委會將召開停車所有權人大會,
但是管委會限定只有所有權人或僅可委任一等親方可參加,是否違法或是有相關法律可以解釋此舉動不恰當。若管委會會議當天確實一意孤行,是否可以蒐證強制罪之類(小弟猜測,若不妥請見諒),感謝。

祝順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必須有依據社區規約而定,倘若規約沒有限制,則不得拒絕出席參與投票。

2、應於3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次決議內容。

雯雯 104-06-22 14:28

社區內的最後一戶人家,說是和建商合蓋的地主戶.我們社區是人車分道的透天屋.全社區88戶,只有他車放外面.還放了一堆雜物&種花草. 管委會鄰居要求他將車開進車庫內.並淨空車道,但他強調那塊地是他的,他門口車道那塊地是獨立權狀,他也有持分權狀兩種(我們都是拿持分權狀).請問管委會鄰居無法約束及要求他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釐清產權之問題,且應確認該戶所在位置,而該戶是否屬社區之範圍或獨立一戶,均是本件應先釐清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6-22 17:45

完全贊同謝律師意見,補充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照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八、……。」可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先確定您所稱的那塊地之所有權歸屬,請其提出權狀證明。如不是,請管委會立即要求其改善現況。

如果確實是其所有,再看有無上述所稱堆置雜物,或是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等行為,並將具體事證,請管委會函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地方主管機關(有縣市為工務局,有縣市則為都發局,名稱不一)處理,並先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到現場勘驗,確認有無違規事實。

 

何仔 104-06-18 22:21

管委會可不經區分所有人同意再升降設備內增設門禁卡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9 22: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管委會就公共設施只有管理、修繕權限,倘若沒有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則沒有權限禁止住戶使用。

倘若因為門禁而無法進出,可能涉嫌妨害自由罪嫌。

Issac 104-06-17 22:58

社區管委會因部分區權人於公共空間(例逃生梯間)置放私人物品,遭建管處裁罰4~20萬元,限期改善並得連續處罰。想請問管委會能否向該部分區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公共基金屬於全體區權人,因部分區權人違法卻要全體區權人負擔實屬不合理,是否有明確的法源基礎、判例或判決?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6-18 00:21

1.要找判例判決,可到司法院網站去查詢

2.或是委任律師提出訴訟,律師會幫你搞定相關法律依據,畢竟如果沒判例判決可參考時,就會需要律師去幫你找可能的法律依據,打贏官司

3.法律依據建議可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以及建築消防法令中去找

Issac 104-06-18 08:40
回覆 阿彬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是沒有誠意回答問題就不用回答廢話了,看起來就是把問題推回給當事人,連最正常的案件討論都不願意說明,即使想委任也不考慮這種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社區規約有約定公共區域不得置放私人物品,而本件處罰若確實是因私人物品堆放於公共區域導致管委會受罰,則管委會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來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8 0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9條的規定,處罰的是行為人,所以跟管委會、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無涉,理應不會發生管委會因此遭裁罰,必須由公基金負擔的問題,請詳述事件經過,或是提供裁罰書,以利分析。

2、考量部分諮詢人的事件陳述在法律未必完整精確,所以本網站的諮詢條款第1條已經明文告知,律師是根據當事人的發問內容提供建議或意見,並非承諾訴訟結果,故而律師在未能精確掌握事件經過之情形,告知可以前往司法院網站搜尋相關判決,並告知相關法規,仍屬合理之建議。

3、本平台大部分的律師都是基於熱誠來提供免費諮詢服務,縱使回覆未符合諮詢人之要求,可透過客訴或是提他適當方式提供寶貴建議,以維持平台運作,在此,感謝各位律師、非律師會員之支持。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社區公共安全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Joan 104-06-17 08:27

我家是透天社區(目前已無管委會),中庭為社區共有,中庭旁有戶鄰居搬來後宣稱中庭有2個停車位是當初建商說要給他們的(但提不出任何證明),於是,只要有住戶停車,他們就叫人家開走或是用他們自己的車霸佔車位,更過份的還踹車,當初,他們1樓室內的格局是斜的,如今他們把斜的部分補起來變成正方,不知道有沒有去變更建物,如果拿不出證明,多出來的部分是否屬於社區公有,那這樣是否屬於侵佔並且違建,我老公是社區前主委,多次向他們規勸,但他們仍然我行我傃,為了霸佔車位在違建的地方開個門,現在只要有住戶停車就報警說防礙到他們的出入口(原本大門不在那),請問,這樣,我們該怎麼處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向區公所或市政府相關單位檢舉對方違建

2、若對方無權占有原屬社區共有部分之停車位,可提刑事竊佔最告訴。

張賢 104-06-16 18:15

自有(所有權)之汽車車位...被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止停放大型重機於汽車格,並罰款$600並連續罰之.

我的大型重機在交通部規定下..於公有路段停車,須視同汽車(停汽車格)!!違規罰則適同汽車!!!

多次與管委會溝通..我的重機是停在我的汽車格內,沒有影響住戶的權益與安全,管委會無權干涉!溝通無效!!

6/14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停重型機車並要求罰款!!!

自有所有權的車位..被要求只能停汽車,不能停兩輪重機?

請問我是否一定要走向法律途徑來解決嗎?那管委會所開的罰單有法律依據嗎?

是的。

應視停車位性質決定如何處理。
故請你可攜帶當初買賣契約土地及建物謄本、貴社區規約等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 

張賢 104-06-23 12:03

看到律師的回覆~本人萬分感激!!!

另一方面也感慨萬分....我所提出的問題...只是一般民眾生活上,都會發生的問題..

當看到律師所說明回覆的答案...才突然頓悟了起來....哈哈哈…我也可以當律師...並且可以上網回答問題

張賢 104-06-16 09:27

自有(所有權)之汽車車位...被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止停放大型重機於汽車格,並罰款$600並連續罰之.

我的大型重機在交通部規定下..於公有路段停車,須視同汽車(停汽車格)!!違規罰則適同汽車!!!

多次與管委會溝通..我的重機是停在我的汽車格內,沒有影響住戶的權益與安全,管委會無權干涉!溝通無效!!

6/14招開區分所權人會議通過~禁停重型機車並要求罰款!!!

自有所有權的車位..被要求只能停汽車,不能停兩輪重機?

請問我是否一定要走向法律途徑來解決嗎?那管委會所開的罰單有法律依據嗎?

 

scoplms 104-06-15 21:21

去年2014/9月因工作地點遷徙關係委託仲介賣掉4年多的大廈一手屋. 這房子之前(賣房子前1~2年)廚房有因大樓的共用汙水排水管阻塞回灌導致廚房輕微淹水(當時家裡有人,所以馬上發現),也立即通知社區總幹事,管委會進行疏通的工程. 費用由本人代墊, 一個月後由管委會提撥還我. 但這個月仲介電話給我說: 廚房發生共用汙水排水管阻塞導致廚房淹水, 現任屋主要我賠償損失. 請問這部分我有買賣疏失責任賠償的義務嗎?

ps:當初買賣房子合約書上並無勾選排水管阻塞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當時實際交易情形,若當時未有水管阻塞之情形,則有機會抗辯而免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coplms 104-06-15 23:28

是的,當初賣房子時水管是正常的。是賣完房子10個月才發生的事件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實際狀況

因為如果已經交屋一陣子

恐怕要歸責於你是很困難的

沒人無法確定這段時間發生什麼事情

所以建議你先不要去承諾什麼

先請他證明這是當初房屋的問題

而不是自己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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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應該開始搜證了。

二、任何人,包括仲介都可能是對方搜證的手段,不要認為仲介一定是中立的。

三、對方可能會主張減少價金,這個部分如果當初交屋的時候沒有任何阻塞,原則上不會是你的問題,但對方可能會找專家去鑑定是不是交屋的時候就有管線設計問題。

四、契約及現況說明書上怎麼記載會是重點,不同的記載方式會有不同的結果。

五、先研究,搜證才會有方向;再搜證訴訟才有可能勝訴;再處理,未必要訴訟調解也是可以選擇的方式之一。

楊俊鑫律師,曾任二間動產仲介公司法律顧問,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