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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翰 102-11-19 23:47

(1)我老婆於10/03至御境保全公司上班,工作內容是社區秘書,面試時談的薪水是24000,但領薪時薪水只有17000,與核薪人員當面確認薪水是如何計算?回覆卻是報到前3日,公司是算"勘查費",是讓你確認環境適不適合,所以一小時是50元,算是一種誤餐費,我以勞基法規定並無試用期,人員到職日及應以本薪進行計算,另又扣制服費1800,就我知道制服費不應由員工付擔,卻被以業界與公司規定就是這樣,我老婆的處長又當面警告他們是法律常勝軍,法官他們很熟,如不能接受就自行離職,請問合法嗎?

(2)正常上班日被指派至其他案場,仍是以時薪50元計算,我因薪水不合勞基法規定,要老婆填寫離職離職,該公司又警告已簽訂一年內離職賠償公司損失,但資方違法在先,勞方應可直接離職,是否正確?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0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資雙方約定之薪資,雇主不得藉故扣減,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

2、且就您所述,您配偶所任職之公司不論是月薪或是時薪都低於基本工資,此部份也違反勞動基準法。

3、雇主未依約給付薪資,勞工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請求給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

4、本文建議您的配偶千萬不要自願離職(自願離職幾乎就等同放棄上開權益),應該向勞工局檢舉該公司違法扣薪、給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勞健保低報(就您所述的狀況可能會有),對於類此公司請勇於舉發,而所謂的法律常勝軍之說,應屬笑談。

elva 102-11-19 14:47

律師您好:

我上各月初接到離職公司主管電話(全程錄音), 說客戶來公司辦保單還款, 我是收件人, 客戶除了給支票還款, 還給我現金, 當時有寫紀錄書, 我收他支票金額多少, 並沒寫收現金, 併請客戶簽名確認! 結果離職公司主管要我再次確認是否當時有收現金, 還要我再去公司簽一份確認書, 我說, 已離職1年多2年, 很久了不記得, 若當時紀錄書沒寫收現金, 那我就是沒收, 並且這是公司法務要處理的事情, 所以拒絕去簽確認書.

結果, 今天離職公司主管又打給我(全程錄音),說客戶要告我, 公司基於保戶員工立場, 再跟我確認是否當時有收倒戶現金? 我說:1.當時有寫紀錄書, 我收他支票金額多少, 並沒寫收現金, 且客戶簽名確認! 那就是沒收現金. 2. 我當時在職時, 若當時公司規定不可收客戶現金還款,我ㄧ定是照公司規定做, 沒收現金. 3. 我只能確認上述兩點

離職公司主管說, 他們還沒向評議中心跟客戶提, 請客戶提出我有收她現金的證據, 若到時客戶, 確實是污告我, 我是否要保留法律追溯權? 我說: 我不懂, 要如何回答? 她說, 若證實客戶污告, 我可以反告回去, 要求賠償. 我說, 那不就變成是我跟課戶互告, 你們公司法務置身事外? 可不可以請你們法務自行處理, 她說: 那你是要委託公司法務幫你保留法律追溯權嗎? 我說請公司自行處理, 不要再煩我了...

請問律師, 這種情形我該如何處理? 我接他們的電話都接到快精神崩潰, 可否告這間公司? 明明紀錄書都寫的很清楚,文件也在公司, 是很清楚的事情, 為何要一再的要我確認?\\

感謝律師回覆

公司有跟您說要告您什摩嗎?業務侵佔背信?再請來電討論

另外,沒有所謂的保留法律追溯權這回事

elva 102-11-19 15:12

 謝謝黃律師回覆

離職公司只說, 客戶要告我有收她現金, 沒說告我: 背信.業務侵佔... , 要我一再證明沒收客戶現金..要我寫確認書並且錄音.

客戶告到評議中心去, 顯然是告公司, 但公司卻說是告我, 很奇怪, 加上公司法務不親自跟我說明,卻派公司不懂法律的客服主管跟我說.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如果前公司客服主管又打電話給我..

 

 

建議所有對談要錄音,如果您真的被告,我們再來研究,先不要擔心

coolist 102-11-16 23:37

我於5月進入旅行社上班,擔任票務專員一職,負責業務為同業旅行社機票報價,開票,辦理簽証,收款事宜。在職期間,8/30發生1家旅行社積欠款項約29萬(旅行社老闆捲款而逃),造成公司呆帳,而當時公司並沒有對員工做出處分

直到我於10初告知公司因懷孕身體不適提出離職之要求後,10/18公司發MAIL要求我們員工告知個人責任歸屬。然後10/25公司以我們事先沒有報備公司此家旅行社有拖款情形,以及既然知道此家旅行社有財務方面的疑慮還繼續跟此家旅行社來往為由,認為是我們4位的業務疏失,要求我們4位員工須按責任比例去分擔此款項。強調是不會扣我們的薪水但若離職公司會以個人業務疏失要求員工賠償。至於如何賠償按法津規定,一直到11/14公司都沒有告知個人須分擔的費用為何?

資深員工掛帳約7萬,我掛帳約11萬,簽証人員掛帳約1萬 再加上之前款項跳票約9萬

 資深員工已於11/15離職,公司要求他須賠償3萬5的損失(金額算法未公開),資深員工以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跟公司達成協議簽下還款切結書後離開公司,對我即將於11/30離職需負責的款項隻字未提。只是淡淡的說公司會再找我談。

在這件事情中,我自認沒有所謂的業務疏失存在。公司在我任職時並未告知我收款流程規定,以及那家旅行社信用不好須特別注意的提醒都沒有。而且我是個新進人員,對於每家旅行社的習性也都不清楚,而且主管也未告知,而且此家旅行社在我還沒有進公司服務之前就有拖款的跡象,事後有詢問過資深同事,資深同事說之前也有報備主管,但主管並沒有指示是否再跟此家旅行社來往,所以資深員工也沒有告知我此家不能往來。而等到我8/15與此家旅行社找我開票後,款項於8/23要收款時已找不到此家老闆,而於8/30我們被通知此家老板已跑路,造成我有約11萬的未收款。而發生這件事後公司才發EMAIL通知員工公司的收款規定(這星期1-5的款需於下星期5前收回,最晚於下下星期再收回,若無收回,請停止往來),然後拿來套用在已發生的事實上,所以認定我新進員工無法在規定內收回款項,所以也要分擔未收款項。我也跟公司說明了我的立場,但公司還是認定我有疏失

 我想請問,我到底有何業務疏失,公司要以何種理由來告我?此家旅行社已跑路,公司不去用法律途徑要求對方賠償反而來告員工。因公司很強硬的跟我說如果我不賠錢就是要走法律途徑,如果我於11/29離職時,公司要求我簽切結書我該如何應對?

 感謝您耐心的看完,希望能給我回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1-17 03:46

您好!有無疏失並不是公司片面認定就算數,訴訟時公司若無法證明員工有疏失而應賠償,還是會敗訴;另,要離職是員工的權利,不需要因此就簽不利的切結書。以上謹供您參考。

coolist 102-11-18 22:07

謝謝沈律師的回覆。另外我還想請教的是,因為是我本人跟此家旅行社有往來,所以每一筆往來紀錄都有帳單的成立,共11萬多。帳單上業務人員跟承辦人員都是我的姓名(但我並未親筆簽名)。帳單都是用電腦套印,直接列出,每個員工都有自己的CODE去成立收款單。公司是否就可以以此帳單(因都是我成立的),離職後款項卻未收回來做為業務疏失的証明而要求我賠償呢?

LEE Hong 102-11-15 02:30

我是公車司機,在7/29日行駛中一位阿桑走到我旁邊問路,有一機車在我前面要右轉突然整個停
住, 導致他摔倒,當下我馬上問她傷勢,要不要叫救護車,她說不用後,我留下她的電話她就
回家了, 回到站上時我立刻回報主管,過2天後婦人打電話來說去醫院檢查說肋骨骨折,當天主
管陪我去探視, 承諾會付責醫藥費,其間有去探視了幾次婦人,這個月初要去和解時,突然要
和解金10萬元。 因為金額對我來說非常大,每天都在煩惱,所以拜託律師們幫幫我!!謝謝。

問: 
1.因為當時沒報警備案,現在還可以去備案嗎? 
2.公司說我因為當時沒"立刻"回報,所以要我自已全額付責,這樣是合理的嗎?
3.如果可以備案又沒和解,告上法院後,賠償的金額超過10萬的機會大嗎?? 
4.如果我現在離職,公司和對方和解賠了10萬元,公司可以再向我索討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公車內應該都有監視器,您可以先保存當時的畫面,而對方應該有與有過失,可以主張減輕賠償,而公司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最終責任仍需由您負責,即便您已離職,公司仍可向您請求,另本件也可能會涉及業務過失傷害罪,建議您先談和解看看,若有談成,則要求對方一併放棄民刑事責任追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5 08:47

不能再報案。 沒立即回報,並無關係。 有無超過十萬要看具體傷勢及證據。 公司可以賠完後向您求償。如果您不知如何處理,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請幫忙到本律師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LEE Hong 102-11-16 23:3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公車內應該都有監視器,您可以先保存當時的畫面 ... (恕刪)

和對方談和解時,我可以提出哪些東西,來降低和解金額呢??

因為有和對方談過多次了,但對方還是強硬的要10萬元,還說如果上警局就是20萬起跳了,好苦惱...

helpme 102-11-14 13:15

各位律師

如果有離職員工在職的時候說謊騙得其他部門的研發資料

時間發生在去年10月

今年11月我輾轉得知離職員工今年7月有幫外面公司偷偷測試產品,

品行不好才去詢問相關部門,提供資料給離職員工的人才說出當時狀況,

其他員工主管都不知情

目前公司沒有法務部門,是到如今,該用哪些法條告訴離職員工?

事件發生到今天只有人證,物證當然在離職員工的隨身硬碟裡面

只要提告,檢察官是有辦法搜索離職員工住所嗎?

因為不搜索也無法定罪?

 如果該資料符合營業秘密法中的營業祕密,就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的可能,建議具狀提告,並可請求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cindy 102-11-14 01:37

我在x電信公司上班,工作ㄧ年多但因後來調職的店長與通訊行勾結利用我們員工的名義洗手機,造成公司的損失,已將我們開除不說進而以背信罪向我們求償,我想問這該如何處理,第ㄧ受害不只我ㄧ人,第二當時店長再上去的區主管也知道此事,本叫店長推責給我們自保,但後因公司評估此店長造成公司太大損失已協議求償,當時我們小員工只是聽命行事想說賺業績並無拿其他利益但沒想到後續還是要叫我們賠償,真是欲哭無淚。況且客戶不繳錢也不是我們能控制的,以此求償我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已被逼迫離職,也不想影響新工作,想尋問有什?方式可以解決嗎?已於日前收到存證信函了,說要協議賠償金。

沈恆 (沈律師) 102-11-14 01:56

您好!如果店長利用員工名義洗手機,被利用的員工都知情,而為了業績還配合作假,則被利用的員工應該還是免不了民事刑事責任,盡量設法與公司和解才是上策。以上謹供您參考。

茶茶 102-11-13 16:07
請問老闆總是在沒人的情況下對我來回摸背,以及突然摟腰,甚至拍我靠近屁股的地方,尤其我一開始以為他要幫我矯正骨頭,我用正常的眼光看待,他要看肋骨所以叫我把衣服掀起在跟我說內衣鋼圈壓住第幾條肋骨所以還要求要把內衣解開,事後他看完了照理說要離開,他不走,我只好背對他要扣內衣,他手竟然伸過來扣我內衣,之後我發現這太不正常了,因為經過這次後他還說要用針灸把骨頭喬正,一聽就覺得誇張,而且我經血量少,他還要我去躺著他幫我按一按就會變多,雖然我都拒絕,但聽了真的很扯,有沒有什麼方式証明我被騷擾,像今天他突然用下半身靠我又摸我背,他是老闆我不敢吭聲,但現在都感到好噁心好可怕,他也不幫我保勞保要怎麼証明我在那上班?之前離職員工跟我說他要求員工刻印章給他放他那,說什麼要申請比較方便,難道可以這樣嘛?還有騷擾的事情沒人幫我作証因為只要老板娘來跟別的員工在,他對我態度講話肢體都變得保持距離,沒人證沒證據該怎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3 16: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您,您可以以錄音、錄影的方式自保,且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2、又有關勞健保的部份,您上班的第一天,雇主就有依法為您辦理的義務,且不可以要求保管身分證明文件或是印章,此部份您亦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張真人 102-11-10 22:56

想請教『定型化契約最低服務年限(離職違約金)』之效力

本人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契約,如未滿五年離職必須給付當月勞務報酬五倍為罰款

已於預計離職日之三十日前遞出辭呈,公司堅持本人必須給付五倍違約

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人已履行三年六個月,是否可依照已上條款終止契約且不必給付違約金?

另外

本人在職期間無職業訓練、無訓練成本、公司無額外投入成本

且本人勞動替代性高,離職後不影響排班,已知一位應屆畢業生即將取代本人職缺

僅有依照工作表現之加薪條款而被加薪,是勞務對價關係,並非五年期間相對的額外補助

合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有待商榷?

感激不盡

 

 

 

是否有效還是需要經過法院審核認定

但如你文中所述  如果沒有專門技術性沒有職業訓練成本等等

約定離職違約金條款效力應該就有疑問

你可以考慮等雇主提出訴訟再說

如果有違法扣薪情事先行向勞工局申訴

張真人 102-11-10 22:53

想請教『定型化契約最低服務年限(離職違約金)』之效力

本人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契約,如未滿五年離職必須給付當月勞務報酬五倍為罰款

已於預計離職日之三十日前遞出辭呈,公司堅持本人必須給付五倍違約

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人已履行三年六個月,是否可依照已上條款終止契約且不必給付違約金?

另外

本人在職期間無職業訓練、無訓練成本、公司無額外投入成本

且本人勞動替代性高,離職後不影響排班,已知一位應屆畢業生即將取代本人職缺

僅有依照工作表現之加薪條款而被加薪,是勞務對價關係,並非五年期間相對的額外補助

合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有待商榷?

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規定顯有違反勞基法之虞,若對方公司要強制要求您履行,則您可以拒?,當然對方公司有可能上法院告您,但您可以提出抗辯,實務上也不乏有此勝訴之案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av 102-11-10 12:33

我於11月5日當天填寫離職單並交給主管,主管拒絕簽名,於是我到下班的時候拿給更高階的主管(老闆與廠長均在場),經過短暫的對話以後收下離職單並口頭答應離職,我去打了最後一次下班的卡以後把識別證交回,過了兩天以後收到一個簡訊,是公司的人事小姐傳來的,告知我離職手續未完成(未歸還置物櫃鑰匙,沒有交給公司一個領薪水的印章),10月份薪資不發放,另外我的離職單上的日期被改成11月6日,反而算成曠職一天,我想請教一下是否上述案例有違法的行為產生呢?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目前我人在外縣市,是否有不用回去前公司就能解決的方法呢?感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勞工局申訴,才能獲得比較快速之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打打人 102-11-09 22:00
律師您好,日前與雇主簽訂一受雇契約,到職日是2013年12月2日,並契約上有紀載綁約兩年,如任職期間自願離職須給付兩個月的薪資作為違約金,當下未多想即在契約上簽名,日後想反悔,想在到職日前一周通知解約,請問還是否須負相關違約責任? 謝謝
離職違約金條款未必均有效力 如果是屬於一般性質工作 且沒有特殊訓練 法院未必會認定有效 你可以等雇主提告後再來解決這問題
Rose 102-11-09 18:55
標題只有寫XX牙醫診所 沒標記是契約 當中無立約人簽名、公司行號、公司負責人、公司大小規章 其中合約上要求員工一年內離職需賠兩萬給公司 只有在第二頁要求受雇者簽名請問這樣合法嗎? 正本只有一份在公司手上 我身上只有影本??

契約在概念上並非必須雙方當事人均簽名於書面才會成立,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構成契約,例如與銀行借款借據,通常也不是每件皆有銀行之署押,但借款人簽立之借據,只要載明有借款人向該銀行借款之約定內容而交付銀行收執者,在實務上仍會被視為是足以證明該借款人與銀行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據,故本件或許應先釐清

在該書據所載相關內容是否足以確定您所擔負債務契約相對人係為何人(您違約時得享有違約金請求權之權利人是何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2-11-11 21:30

既然您已經在上面簽名,基本上契約還是有效的;但您可以爭執的是賠兩萬元的條款無效,或者賠兩萬元過高,而要求酌減。以上謹供您參考。

alina 102-11-07 22:39

我與先生在同一公司任職,上個月開始我先生就在公司散布我與某男同事有不正當往來,並未求證就報告最高級主管,主管只聽片面之詞就大動作約談三方,之後關於我的謠言就不逕而走,當時已經要求先生寫下悔過書表示實屬誤會,爾後,先生盜取我的LINE帳號,將未經同意的聊天訊息提供給其他人閱覽,致使各主管與他人皆覺得我與某男有曖昧關係,某男已經受公司工作規則條例中"破壞別人家庭"條款而被迫離職
目前希望能以名譽受損以及侵犯隱私方面寄存證信函給丈夫,可否提供協助?
1.悔過書內容表明他散布謠言並使我名譽受損,並堅信我的清白。
2.本人與該男子絕無通姦事實。
3.未經我本人同意就竊取私人訊息是否已經侵犯我的個人權益?

 

誹謗妨害秘密的問題,存證信函在您的情況並沒任何法律作用,另如要提告,請注意告訴期間,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小文 102-11-07 18:56

您好:我是債權人之前有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公司的3分之1薪資,現在債務人已離職

現在法院要我陳報受償情形...問題

1.債務人要付我30萬元,之前是每個用要付我1萬元,可是債務人從100年4月21日就沒付給我,還剩20萬沒給,當時和解書是寫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是什麼意思?

2.執行費用1600元跟督促承續費用333元,這樣利息要如何算??如101年5月10日扣押薪資11441這樣利息是多少??

3.自民國10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記算之利息

4.陳報狀要怎麼寫??

ps.很急,法院要我守到文7日內補正,所以拜陀律師們能幫幫我,非常感恩

本件陳報受償情形,主要是向法院陳報全部受償金額及其受償後剩餘之債權金額(本金剩多少、利息自何時起算)。
原則上就強制執行收回之金額應先抵充執行費,次充利息,再充原本,並依受償日期分別依序計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文 102-11-08 22:59

律師您好:

請教您   看看我這樣的算法對不對喔

11441(薪資)-1600(執行費用)-333(督促程序費用)=9508

200000(欠我的費用)-9508/12*0.05=794(利息)

是否是如此算法??

kylin 102-11-06 18:13

您好,

小弟有件勞資的問題想請教,

小弟剛進新公司三個月, 主管即告知不適任原聘任之工作, 要求我轉去做其他相關工作,

小弟不願意情況下, 只能選擇離職, 但離職時, 公司卻要求我補簽保密合約,

請問我可以拒絕嗎? 如果拒絕, 是否有任何後遺症....

謝謝您!

若您有所疑慮,建議則以不簽署為妥。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16: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不得強迫您簽立任何文件,且不得以此為由不給薪等,否則您都可以依法檢舉或是申訴。

alice 102-11-06 15:57

你好我的狀況是,在工作前資方出示合約要求簽約工作時數合約,說第一個月為工讀計時第二個月開始才為正職人員,上班四日共記時為41小時,後我發現不適任,於第五日提出離職意願,但是店家告知,因簽了他們時數合約所以違反約定將付賠償金300個小時,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您好:

這邊依您提供的資訊簡單回答,實際上仍要看您跟公司當時簽訂的契約如何約定,一般來說公司因您離職跟您要求損害賠償,公司必須要證明因為您離職所造成之損害多少,不能單純要求您需要直接賠償多少小時之工資。

詳細內容應視雙方約定之內容及性質而定,不過此項約款顯有違反勞基法及民法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對一方顯失公平而應歸於無效之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瑋檸 102-11-05 20:09

律師你好:

我想請教你一些問題,

我本來今年六月份要離職了,

我是做便利超商的

但是老闆要我賠償我沒結到帳的商品

然後要我列表我所拿的東西我也一一列出來

老闆問我要和解還是提告   

我選著和解但是老闆卻跟我說一科罰金13萬

老闆說要我陪10萬就好

但是我越想越不對我吃的喝的用的也可能到哪麼多嗎?

而我也不想把事鬧大我也簽的和解

我想問的事這樣的情況我要有觸到什麼罪  

老闆這樣要求適合法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2-11-06 02:16

如果您未付帳而將商店的東西擅自拿去吃喝用,可能構成竊盜侵占背信等罪,而這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檢警啟動偵查,要再和解也已無法撤告,判刑後雖可能易科罰金,但罰金不能取代賠償民事責任還是不能免。因此,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和解應較可行。以上謹供您參考。

阿泰 102-11-04 21:49

以下為事情原由

A同仁於103/8月份,育嬰留停完後復職,因整體工作腳步跟不上團隊,導致管教不服之事發生,憤而離職。並於 A同事離職最後一天,A同事以Email向我現任主管投訴工作上之問題,其中有9項為指控公事上的問題,對於指控也非事實。

其中最後一項,A向我現任主管投訴:『我親口向A同事說:主管與公司B同事有曖昧之嫌』。此話對我個人造成極大之影響,導致被現任主管進行約談;但我該申明,我從未說過A指控之事,故想與A提出告訴。

疑慮:

1.A同事與B同事本身即為朋友,且經理有致電予B同事求證,是否知悉此事,B同事僅表示他與A同事已有多年共事,表示相信A同事之話。

2.因主管與B同事有金錢上之來往,我本身也為主管,曾經與A說過『我覺得該筆費用這樣使用很不妥,我覺得很不爽』,當下 有一位C同事 就說 他們就有一腿啊!!你能怎麼辦!?;我當下立即回應 你很大膽竟然講這種話,這話是你講的,不要發生事端又說我講的。

以下有幾點 想請教律師

1.我該以毀謗對A提出告訴嗎?!或是其他呢!?

2.我該收集哪些證據,可以穩固我的立場呢!?,人證(主管),物證(Email不過主管不一定會給我),還有嗎!?

3.以上述的情況該如何自保?A同事如果與C同事串共好 說我有說過,那是否會有反被提及誣告之疑慮?(我打算以錄音的方式與C同事談話中確認此事)

4.以這樣子的方式提告 整個訴訟流程約需要多久!?

5.訴訟的勝算大嗎!?

 

我打算先寄發存證信函給A同事,如未提出回應再去警局逕行提告,如下是否恰當

敬啟者xxx

台端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Email與電話方式向本人目前服務公司主管提及工作上之問題,並與主管說:『我親口向您提到主管與公司之女同事有曖昧之嫌』,並以不實之言論毀謗本人.造成本人名譽無端受損,此不實言論,令本人每日痛苦萬分與精神折磨,台端之行為實屬惡意毀謗.本人特書此函告知台端,台端見此函七日內請與本人洽談道歉方式與賠償事宜.否則本人將依法於本人戶籍所管轄內之地方法院.對台端提出法律訴訟,循求法律途徑處理,望君自重,希勿自誤。

拜上

 應以錄音蒐證方式較為可行,於事發後6個月內須告訴,一旦超過就無法告訴,除了刑事告訴外,尚可提民事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阿泰 102-11-04 22:21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應以錄音蒐證方式較為可行,於事發後6個月內須告訴,一旦超過就無法告訴,除了刑事告訴 ... (恕刪)

請教是針對與主管的錄音,還是與A.C同事?

Rebekah 102-11-04 20:59

事實經過:

就是前陣子很紅的明師中醫詐領健保案件。

因為前老闆涉嫌強迫員工拿健保卡出來按表掛號,詐領健保,

所以我們很多離職(我已經離職約一年)、在職員工都被傳訊。

大致筆錄內容是,因為工作關係,我們被老闆脅迫一定要交出健保卡,

當下是真的不知道作用,詢問資深員工他們也不願意回答,

就算不願意交出健保卡,也會被用押單方式強迫掛號。

最後我連押單都拒絕被押,因此在去年八月底被強迫簽下自願離職申請單,

離職作為最後結論。(老闆習慣以工作威逼員工交健保卡,不配合就是逼離職)

在整個過程中,被迫繳交健保卡的員工是沒有任何回饋的。

我們也沒有從中得到利益……

然後事情爆發後,我們在今年九月被傳到刑事局問話,筆錄內容大致如上述。


問題:
1、我收到傳票被列為被告,請問列被告的點是為什麼?
2、如果我前去應訊,有什麼要注意的點嗎?
3、傳票上面有塗改痕跡,原本從嫌疑人被塗改變成被告,書記官的章卻沒有
   在塗改痕跡上蓋章,不是照理說塗改要蓋章嗎?


先謝謝大家回答囉……如果真的這麼衰被牽連,只能說無語問蒼天了。



 單就你所述,應該事以詐欺幫助犯,甚至可能是共同正犯列被告,不知其事發過程有無其他可作為答辯之點? 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Rebekah 102-11-04 21:24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單就你所述,應該事以詐欺幫助犯,甚至可能是共同正犯列被告,不知其事發過程有無其他可 ... (恕刪)

事發過程就大概是上述狀況。

因為當下我們完全不瞭解為何要健保卡,詢問沒有結果,拒絕繳交會被做兩個處理1、被要求自願離職。2、就算不給他也會先掛,要求你事後補刷健保卡,不給他補刷,也是會被多方威脅恐嚇

從中得到的利益應該是他一個人拿走了。我們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我最後完全拒絕配合給卡或給押單,所以被要求離職,填自願離職單。

他在計畫詐欺和規劃掛號的時候,我完全沒有涉入(因為職務不同,我不會做到掛號作業)

診所有將近百位員工都有被傳喚前去做筆錄

然後離職的員工多半有指認是老闆威脅要拿健保卡。

在職的員工為保工作,多半跟著一起說謊說自己真的有看病,但是實際上也是沒有的。

所以是只要指認老闆有盜刷健保卡,並且有被強迫刷到得人都會有事嗎?

上述我所瞭解並且知道的事情就是這樣,我涉入的部份就是被強迫給健保卡,也沒有隱瞞任何事情QAQ

所以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唉,如果真的被起訴我只能覺得自己很衰,被老闆脅迫自己還出事,然後什麼利益都沒拿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應會以幫助詐欺來偵辦,但本件針對員工部分,此種健保詐欺案件,應可以向檢察官申請緩起訴,但可能需繳納一定的公益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bekah 102-11-04 22:3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應會以幫助詐欺來偵辦,但本 ... (恕刪)

所以我是第一次開庭後,如果發現苗頭不對,就直接向檢察官發書面緩起訴申請嗎?

另外想詢問,公益金繳納金額大約會是多少? 不會是好幾萬這樣吧………

(剛剛上網查了下,好像內容要包含道歉,請檢察官給個機會之類的。唉,可是我們明明被逼迫QAQ 真傷心)

金魚 102-11-04 01:10
律師您好~我是1個小小會計人員                         之前公司被已經離職員工告發           未依規定沒有給員工開立扣繳憑單         公司因此被國稅局依違反所得稅法開罰 罰款已繳清                      上個月我的主管(即老闆娘) 收到法院傳單 已經出過庭了 但內容我不知道                 擎天霹靂的是我也收到法院通知 案由是違反稅捐稽徵法                     主旨是: 本署因上開案件 認有請  台端來署說明之必要                     最最可怕的主旨有一項是說 : 被通知人係被告 (而被通知人就是我 )                   請問                               我只是個小會計 公司已經被開罰 不開立扣繳憑單是當時那個員工要求                   且經由主管同意 不知為何會被列被告 甚至違反稅捐稽徵法?                     再請問若是被告確認  那會負擔什麼刑責嗎? 例如:被關,罰款?                     

請問出庭時該如何自保?

謝謝回答~   

 

  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逃漏稅捐之共犯或幫助犯,需小心應對。

 

 如果被檢察官認定為有幫助逃漏稅行為的話,確實是有刑責,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已經被列為被告,則有被起訴之風險,本件您應有機會朝緩起訴的方向去爭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金魚 102-11-04 01:05
律師您好~我是1個小小會計人員 之前公司被已經離職員工告發 未依規定沒有給員工開立扣繳憑單 公司因此被國稅局依違反所得稅法開罰 罰款已繳清 上個月我的主管(即老闆娘) 收到法院傳單 已經出過庭了 但內容我不知道 擎天霹靂的是我也收到法院通知 案由是違反稅捐稽徵法 主旨是: 本署因上開案件 認有請 台端來署說明之必要 最最可怕的主旨有一項是說 : 被通知人係被告 (而被通知人就是我 ) 請問 我只是個小會計 公司已經被開罰 不開立扣繳憑單是當時那個員工要求 且經由主管同意 不知為何會被列被告 還違反稅捐稽徵法? 再請問若是被告確認 那會負擔什麼刑責嗎? 例如:被關,罰款? 出庭時我該如何自保呢?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已經被列為被告,則有被起訴之風險,本件您應有機會朝緩起訴的方向去爭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本案應該是違反商業會計法,就是沒有如實登載會計表冊,這不算重罪,你主張都是依據主管指示,你願意承認錯誤,應該有緩起訴的機會,你可以表示你願意捐一定金額的公益金,換取緩起訴的機會,應該沒有問題的.

小雪 102-11-03 10:54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一家籌備中的餐廳上班
因為裝潢的問題,老闆們非常不滿意
在第一次接近完工時,設計師到公司來
老闆A就炮轟設計師的設計及施工品質
因為罵得很大聲且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幾名員工就在line的群組內開玩笑
內容有部分暗指老闆A罵人像瘋子
但其實並沒有指名道姓,僅是一句"誰受得了瘋子"
這個群組是由外場的主管B開啟的,平日只是連絡公事用
群組內只有八名主管級成員,請問這樣是否造成公然侮辱或是妨害名譽

這位外場的主管B到職之後,因為工作進度一直沒有進展
且與其他同事配合不是很順暢,原本大家就很擔心是否會拖到整體進度
加上在籌備階段接觸到一些廠商業務有提到這位外場主管B風評不佳
因此大家討論之後決定還是要向上層C回報這位主管的工作狀況
但就廠商業務提到關於風評不佳的私人問題就沒有跟主管說明
然後上層C開始盯外場主管的進度,外場主管B則認為是我們其他人要陷害他

之後因為上層C不在國內,透過line請秘書D通知這位外場主管B必須中止僱用
秘書D就以e-mail寫了一份通知書告知外場主管B,請他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因為任職才一個月,未滿三個月所以沒有提前通知)
這位外場主管B就帶著警察來說要控告秘書偽造文書
並且將我們在line群組內的玩笑話列印出來給老闆A
但是他有斷章取義,並且自己加上很多註解扭曲大家的意思
導致老闆A誤會,雖然大家有去解釋並道歉
但還是受到懲處(牽涉到薪資調整及罰款)
並且連一句玩笑話都沒說的秘書D也被扭曲
讓這位秘書D被記大過並且不得領年終

想請問,在私人群組內的對話,是否可以未經他人同意而公開?
像這樣將私人對話洩露第三方,且故意曲解並造成他人權益損害
是否違法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5 14: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並非所有的私人對話遭使用或公布都會涉及不法,尤其是本身可能涉及不法,他人以此主張權利時,是合法的。如,私人對話內容涉及誹謗、洩漏公司秘密等,則遭誹謗之人或公司可以以該對話內容行使權利,自然就不會另外需負民刑事責任

2、惟,倘若對話內容遭串改、曲解而損害他人名譽或是遭刑事追訴,則會有誹謗罪或誣告罪的問題。如,串改內容,使公司誤以為遭洩密而提出告訴,則串改的人可能涉犯誣告罪或偽證罪。

小雪 102-11-06 14:4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並非所有的私人對話遭使用或公布都會涉及不法,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解答

阿剛 102-11-02 22:39

我待這公司 剛2個月

公司要我 看我並簽名   裡面有3條 我有點擔心的是

1  如果 公司的 電腦 有傳輸 或資料 外洩 或拿出  等等  依法賠賞

2  如有NG做壞東西 嚴重者送至客戶那  依法究辦

3  蓄意破壞裝備機械等  依法賠賞

    這三點最擔心                        最後他也寫 不能議辦依法賠賞


    離職後亦同              請問這樣他有辦法 誣賴嗎 或 離職後等等  
    不能議辦依法賠賞  <<<  我簽了名 這樣他有辦法 誣賴 叫你賠錢嗎??

    那家公司做CNC的 我是裡面員工 操作員 不是什麼品管的 她們說她們一台機器就要2百多萬

    請問 公司的 電腦 有傳輸 或資料 外洩 或拿出  等等  依法賠賞  法律有這條嗎 會判刑嗎 賠賞賠多少   我都已經簽了他門公司的規定了  假如他門要誣賴 要證據嗎 或靠那張我簽的名 那天我要跟她們討一份我簽的影印 他門否決 說只能叫家人去看那份規定 不能拿出去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4 12: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協議的部份,您可以請求對方copy給您,倘若對方拒絕,則於以後訴訟中可告知法院。

2、協議書的部份是就公司電腦秘密跟機械設備、NG品的部份作約定,倘若將來要提起訴訟,仍然需要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您確實洩漏秘密、損壞設備、遞交NG品等行為。

3、建議您簽立文件應先審閱清楚,否則恐遭受不利益。

嘎嘎 102-11-01 13:53

目前是7-11的工讀生但做的不習慣想離職,已在9月份告知過了但店長說要照合約

合約離職要提前一個月說以及要做滿半年(到12月3日),如果到12月3日他還是不給我走該怎麼辦,該照合約走的我都做到了我可以直接走嗎? 前提下我都說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5 14: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雙方約定期滿半年可以離職,則時間到您就可以離職了,但是您仍可以提前告知。

倘若您還是很擔心的話,是否可以檢附合約供審閱?

仁仔 102-10-31 17:03

這件事情嚴格說起來我也不知道算是偷竊還是詐騙

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我之前在韓國工作薪水為現金制度

後因故須離職返國,詢問公司幹部說剩下的薪水可否用匯款的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可以到法院提告詐欺偷竊侵占偽造文書嗎?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0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我國刑事政策主要是屬地主義,因此縱使行為人、被害人都是台灣人,倘若在外國犯罪,還是必須符合例外的屬人主義規定法院才會辦理,由於本案對方可能涉及的侵占罪或詐欺罪,均未符合規定,因此難於我國法院做刑事訴追,本文深感遺憾。

2、但是,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可以請韓國公司那邊提供相關資料,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對方返還該筆款項,因此您無需自認倒楣。

Alvin.pao 102-10-30 15:31

 因工作上需求要把車掛到租賃公司,自己大概寫了一下,不知道這樣是否可以?

 ===============================================================================================          

壹‧因業務需求故將與所有之小客車掛名xx(xx)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名下,特此證明。

貳‧掛名期間此車輛不屬於公司資產。

參‧掛名期間此車輛所產生的罰單、稅金、保險及任何費用屬於所有權人繳納。

肆‧若因所有權離職不做或類似情形發生,xx(xx)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得無條件於十日內過戶回原所有權人。

                                    客車所有權人為:                     先生、小姐

                                          車輛牌照號碼:

                                              引擎號碼:

                                              車身號碼:

                                          雙方立據人:

中華民國                          

Alvin.pao 102-10-30 15:23

 因工作上需求要把車掛到租賃公司,自己大概寫了一下,不知道這樣是否可以?

 ===============================================================================================          

壹‧因業務需求故將與所有之小客車掛名xx(xx)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名下,特此證明。

貳‧掛名期間此車輛不屬於公司資產。

參‧掛名期間此車輛所產生的罰單、稅金、保險及任何費用屬於所有權人繳納。

肆‧若因所有權離職不做或類似情形發生,xx(xx)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得無條件於十日內過戶回原所有權人。

                                    客車所有權人為:                     先生、小姐

                                          車輛牌照號碼:

                                              引擎號碼:

                                              車身號碼:

                                          雙方立據人:

中華民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書只要經雙方簽名即屬有效,雙方即會受此合約所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YOYO 102-10-29 08:54

有人欠我錢,我請法院強制執行,從他的薪水裡每月扣三分之一的錢,但對方扣了2次後就離職了...
我之前是這樣處理的:

1.填寫民事強制執行狀-案號000年婚字第370號然後附上判決書和判決確定書和執行費收據…

,錢的部份是法院裁定的:案號是彰院恭000司執世字第00000號,-執行時因為對方在桃園所以轉給桃園法院執行案號:桃院晴000司執夏字第00000號…

我該怎麼再請法院再執行呢?錢的部份還要再請法院裁定嗎?我需要再寫那些文件呢?案號是要用以上那個案號?來填寫狀紙?

2.那個人的工作場所和我不同縣市,當初執行時法院還要再轉至他縣法院,如果我要行使強制執行權時是否就直接寄去那縣市的法院就好呢?

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是另起一個新的強制執行案件,在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是不用填列案號的,在程序上,在您遞狀之後,即由法院予以受理、分案,分案後才會有執行案號。

後續對債務薪資聲請強制執行者,應向債務人任職公司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7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魚 102-10-24 15:34

我在這家公司工作已10個月,因為身體近期不適,仍持續正常上班,但實在忍受不住身體病痛,想在家長期休養,所以在今年102年10月14日當天,上班後,於上午便口頭告知"老闆",因為本人身體不適,需要在家長期休養,所以只能做到今天,並在當天6點下班前,將我負責做的工作內容以WORD整理好並印出來,並與公司大門鑰匙一同交給"老闆",但"老闆"不肯讓我離職,"老闆"認為我未完成交接工作,還說離職要在30天前說,但我跟這家公司並沒有簽訂任何合約,於是在“未遞出辭呈”的情況下,我隔天102年10月15日就沒有去上班了,於10月15日當天,我怕事後會有糾紛,在複診時,請醫師開立證明,醫師的"診斷證明書"的日期是10月15日。

在102年10月21號,我收到此公司的存證信函,以下是內容:

「台端請假應依規定辦理,不應任意連續多日不到職,無故不到職即應視同曠職,台端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至102年10月17日間共計3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於知悉三十日內終止契約;本公司特函知台端終止雙方雇用契約,台端日後行為與本公司均無任何關係,並請台端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前回函說明並辦理離職手續,若預期不為回函表示,造成公司營運上之不便,本公司得依法主張法律相關權益。」

1、"老闆">>我公司的負責人是掛"甲"的名字,但是運作與實權都是"乙"在掌控,"甲"只是"乙"之前的合夥人,且員工都稱"乙"為老闆,但"乙"並沒有在公司有任何資料,也沒報勞健保。 當天我離職是跟老闆(乙)說,"甲"當天不在場,所以我回函時,是要寫"親自告知老闆"還是寫"親自告知上司"?

2、收到及看完這封存證信函,我非常緊張又很擔心,很怕自己人生會留下案底之類的不良紀錄,我想我已經親自去離職,何來曠職,是否要補寄辭呈嗎? 

3、我在網路上查過,收到存證信函後,若對方所說事情與事實不符,一定要回函表示,不然等於默認對方所說的事情,日後上法庭,就沒有證據說明一切事實。

4、我只想認真把這件事圓滿解決!回函到底要怎麼回,才能婉轉表達我已離職及我要離職的事實呢?

沈恆 (沈律師) 102-10-25 08:38

您好!合約不一定要有書面,既然已工作了10個月,「未簽任何合約」可能說不通;依照勞基法規定,員工應該於10日前預告離職,不能隔天不請假就不上班,而對方已因無故曠職三日發解雇通知,您也不用補寄辭呈了;回函只要能正確表達想法即可,不確定乙的職稱,可以直接寫姓名;不會有案底,但難免有不好的就職紀錄。以上謹供您參考。

翰媽 102-10-24 14:20

我先生在某家有線電視系統新聞部工作,該公司有打卡,9點上班,他常常每天加班到10點以後才回家,工作很多,他在這家公司已工作5年,該部門員工流動率很大, 我先生是該部門最資深的員工,也是年齡最大的員工,47歲,最近其副理不停以不合理的名義對我先生進行懲戒,今年就記了兩次懲戒,懲戒的名義多為動作緩慢等個人主觀的論定為名目來懲戒,每一次副理記懲送到副總批示,副總也一味坦護副理,今年年中,部門又有人離職,原本的兩個者記者都走了,原本是5個人的部門只剩下2個人,先生除了自己的工作外,還要支援記者的工作,天天加班,結果到了10月主管竟以他接手的案子進度拖延為由又記他大過.且有意逼他自己請辭,先生從來沒有遲到早退,工作永遠超時,這有打卡記錄,也有工作日誌記錄,該副理希望集滿三大過,叫我先生自己離職.
該副理是惡意的找理由懲處,因為這位主管跟先生談到懲戒他的理由,跟送到給副總的懲戒書的理由完全不一樣,讓人出其不意,例如:他們做的簡介片,英文旁白配音,當初改配音員是該副理選定,因為經費由該主管控管,結果配音不理想要重配,該主管不願承擔此責任,希望我先生承擔,我先生不答應,該主館就記我先生大過,名義是製作進度拖延.
先生當初進來這個部門時是6個員工,現在只剩4個,事實上這家有線系統集團內,有在做內部整併與經費縮編的調整,我們認為該公司相關主管放任這位副理惡意懲處,想要借此縮減編制,請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只能接受公司的惡意懲戒嗎?有地方可以申訴嗎?

林靜歆 (林律師) 102-10-24 14:26

 拙見以為要開除員工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而且超時工作可以請求超時工作加班費,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但如果你自願離職,當然就什麼都沒有了。如果對方在一些公開文書上有涉及公然汙辱誹謗,可以提起刑事訴訟。 威望聯合律師事務所 www.wewon.com.tw

ching 102-10-20 08:56

我在此公司已工作三年時間,想要離職,但仍有因加班或值班之欠假約90天,近期因人力吃緊,主管不讓我休假,如果下個月離職,所積欠的假可以向公司要求折現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5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勞工離職時,雇主依法應結清積欠薪資薪資包含應休未休假之部分。

Eason 102-10-18 20:37

想請教你一下存證信函與公司違約法律問題本人於國內航空維修廠上班。

因公司有培訓五個月,並與公司簽訂三年雇傭合約書但我只做了兩年而離職了,公司寄存證信函請我繳交違約金十萬元整,因我兩年期間,有四個月已照顧家人為由申請留職停薪,並繳交十萬元整,且公司給我離職證明,與違約金的收據紀錄,並"口頭"表示,帶家裡安頓妥善,便能復職,並歸還十萬元整。

而我留停四個月後,回到公司,公司也匯給我十萬元整,但,只有在存款簿裡顯示此筆紀錄,並沒有明確表示此筆為當初的違約金。回公司三個月後,又因照顧家人為由再度離職,公司依照契約未滿三年,請我歸還十萬元,因我無力償還,而公司也沒能給離職證明,並在離職後半個月收到存證信函。請問,我能以當初第一次離職時,公司所給我的違約金紀錄證明嗎??證明我有繳交過?法律上,我是否可以依服務比例申訴,不需歸還十萬這麼多嗎??培訓五個月,服務兩年,卻要賠十萬,這個數字合理嗎?

非常感謝你的答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若進入訴訟程序,則一切都以證據為主,以上希望對您幫助

jason 102-10-18 07:40

律師你好..本人朋友任職於某一小公司會計.但本身不是會計科

所以也只是記錄公司的進出帳款.還有一些老闆的開銷.公司的開銷

但很多筆開銷都是老闆口頭答應的..或是前輩告知朋友這是要報帳的(車馬費,食宿..等)

還有一些都是老闆自己私人的開銷拿走的.但都有記下來.只是老闆也說不用簽字了

離職前..舊的會計回來後.電腦也鎖住了..所以資料也都在公司

但後來老闆打來說現在的會計照上面的資料和紙本做出了一個帳冊.公司少了大筆數目.

要我朋友賠償,說要走司法程序.但現在又私底下找討債公司來要錢

我朋友承認或許有些帳很亂.但他完全沒有任何錢在自己的戶頭或口袋出現...

但他目前因為公司背後的背景關係.無法去公司查帳

請問如果走司法程序對他有利嗎??

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朋友未做違法情形,則走司法程序對他也比較有保較,畢竟證據需一一攤開來檢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東方遊俠 102-10-17 13:58

妳好: 有關車禍問題詢問.本人於今年8月1日騎車後方台灣大車隊計程車撞擊.經救護車送醫後照X光判斷為骨股頸骨折隔天一早馬上開刀(打了3支鋼釘).事發至今對方只有住院第2天有來探望過(只待了約莫3~5分鐘就離開了.一直哭窮)後續都不聞不問!!初判表也出來了.初步為對方未注意前方車況.因對方一直沒有動作想說是不是我自己主動去區公所申請調解?診斷書上醫生說宜休養3個月.目前求償部分不知道1年後的開刀取鋼釘的部分和休養3個月後復健的部分也可以先行求償嗎?因本身算是業務單位(底新2萬5)公司於10月份時請我先離職待後續傷好之後再看看是否回公司所以工作也沒了~後來有透過管道得知對方有投保第3責任險(泰安產險)....想請問專家是否有什麼經驗可給予協助了解?現在我應該怎麼做?流程怎麼處理?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9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該車禍事故您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之範圍包含,醫療費、因為該車禍事故所花的其他費用(有單據的部份)、因為該車禍事故無法工作薪資損失(是指無法工作的部份,單純失業的部份不包含在內)。

2、建議您可以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並注意刑事告訴期間為6個月。

尤小姐 102-10-17 09:51
你好: 想請教您,本人這幾年深受法院傳票困擾,事因10多年前曾在一家儀器公司任職財會主辦,我離職後一年多那家公司也解散了.之後又過了幾年便開始董事長告總經理背信,從100年一直到現在每每被傳喚當證人讓我十分困擾之前的公司相當不諒解,現在又換公司又收到傳票.令人十分厭煩. 事實上我也曾寫申訴書給法官說明時間過那麼久我實在無從記得,也期望法管能體諒找工作不容易,不要再傳我,結果還是繼續傳我曾詢問書記官為何老是傳我.我每次出庭成效不彰。他回覆說是律師要求,上次出庭我發現被告律師多次將被告責任推到我身上,欲將責任歸屬於我,幸好我反應快,當場辨駁才得已全身而退,其實被告雖是管理者但心術不正,所以要上法院出這個庭對我這種忠來說真的是害怕,深怕又有什麼不干我的事又推到我身上,我該怎麼辦,這次他們又將法院傳單寄到以前戶籍地,事實上我已搬家人不在那,我要求收件者拒收.這樣可以嗎.還有日後若是他們官司又打不停我又該如何應對呢
趙文魁 (鍾魁) 102-10-18 18:57
尤小姐, 以回覆您的問題如下一則留言,請參考. Ps. 不好意思在回覆的格式有技術上的問題還在處理中~
尤小姐 102-10-17 09:34
你好想請教你一個問題,我這幾年來一直受到法院傳票困擾很痛苦,因為老是收到已離職10多年前公司的紛爭困擾,因董事長告總經理背信,所以一直傳喚相關人.很困擾我.我也曾寫申訴書給法官說明時間過那麼久我實在無從記得可否不要再傳了,更期望法官能體諒找工作不容易,,結果還是繼續傳,公司也因此不諒解我認為已離職那麼久為何老是要管他們的事.記得上次我曾詢問書記官為何老是傳我.我每次出庭成效不彰。他回覆說是律師要求,就在上次出庭我發現被告律師多次將被告責任推到我身上,欲將責任歸屬於我,幸好我反應快,當場辨駁才得已全身而退,其實被告雖是經營者但心術不正,所以要上法院出這個庭對我這種阿呆來說真的是害怕,深怕又有什麼不干我的事又推到我身上(本身是管帳務),我該怎麼辦,其實離職時大家並沒有任何爭執,而且是稱兄道弟為何會這樣.真的令人憂心,這樣恐懼的日子要過到何時,我又該如何向公司交待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17 1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您可能需要注意,該案倘若公司董事長想要把責任推給你(這是一種訴訟策略),那麼法院一直傳你去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法院認為你是淺在被告。 2、有關於法院一直傳你的另外一個原因,可能是因為你去的時候一問三不知,一方面祐認為你可能是淺在被告的話,則可能認為你有刻意隱瞞的問題,所以才會一直傳喚你去。
小玉 102-10-16 01:11

律師您好:
因為個人因素,年底安排了一個手術,需要向公司請二至三星期的假,若公司不准假,請我自行離職,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或將我直接開除,是否算被資遣??謝謝

 你有必要開刀時,還是應該要先請假,依法公司應准許你請病假。如果你沒請假直接不上班,那會變成曠職,公司在你曠職三日後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支付資遣費。反之,如果你請假了公司違法不准,那你接下來不上班不會變成曠職,公司即便要開除你,公司的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因為違法,而會被認定無效。

102-10-14 23:03

您好: 我有一問題想請問律師˙

我同事因為在網站上怒罵主管˙˙結果主管予以開立警告信˙

還要我同事自己離職˙˙否則如被資遣˙˙則分文都沒˙˙

我同事只好自動離職˙請問˙˙˙這合法嗎?˙˙如果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費˙可以嗎?

junghung 102-10-14 14:37

本人在一家公司擔任特殊技術人員(確定不適用勞基法之對象),工作主約在今年7月屆滿(一年簽

一次)但在屆滿前,公司另外要求本人簽一張備忘錄-附約,附約期限是到101年11月到102年11月底。

附約內容除要求本人必須配合三班輪班、及擔任某單位主管,長期值夜班 搞的精神、身體狀況很

差,

問題一、因為主約已經到期了,可否視為契約屆滿,還是要等到附約的期限到了,才不算違約(違

            約金兩個月薪水)

問題二、主約規定,必須在離職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是否合理?

 由於附約是在主契約生效之後再協議簽訂的,因此會被認定是對於主契約的修正或補充,你和雇主間的契約期間應以後面簽訂的契約為準。如果你的工作不適用勞基法,且你與公司間已經約定了三個月的預告期間,提早離職公司可能會以你需要賠付教育訓練等費用的理由向你請求,屆時你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請求酌減賠償的金額。另外,因為你和公司簽的是定期契約,等契約到期就失去效力了,不需要再預告,只要不再續約就可以了。

junghung 102-10-31 11:44

我想補充問一下律師,如果契約有條規定,契約屆滿前三個月不提離職,視同續約,但是也沒有要本人另外簽服務契約,這樣視同續約的效力為何?

如果無效,那就是本人的定期服務期限屆滿,不要續約即可。

如果有效,是不是一樣要前三個月書面提離職

大雄 102-10-09 06:39

您好,敝人公司因訂單減少,收掉位於桃園龜山工業區的工廠,公司近日有開遷廠說明會,

要我們員工自行前往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總公司上班,公司不提供提供交通協助,只肯給交通津貼,不願意配合公司遷廠到中和上班的員工就得自行離職,公司表示不資遣也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實際上總公司也容納不了那麼多員工,感覺公司高層就是要惡意逼我們員工自行離職,事由如下:

1.公司給的交通津貼不足以負擔因配合公司遷廠所增加的交通費用,我們搭大眾交通工具通勤還得自掏腰包補足,更別說員工還得多花2~3小時通勤。

(產線的作業員月薪加上交通津貼才2萬1千元,要他們到20幾公里外的新北市中和區的總公司上班)

2.就算要省錢騎機車去中和上班也沒機車停車位,公司有提供機車停車位給原本在中和上班的員工,但不願意提供機車停車位給我們遷廠員工。

 

不知道我們是否可依公司是基於業務緊縮關廠而非遷廠,來要求公司給付遣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確實有點在規避法規規定,建議您們直接向勞工局申訴,以循救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