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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 103-10-04 10:35

您好:請問在我任職滿1年後公司要我從行政部門跳到業務部門,但是必須從新人開始做起且實習上課兩個禮拜的薪資僅有2萬塊和原本薪資差了八千,這合理嗎??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簽到任何轉調的契約或是同意減薪的合約,都只有口頭上告知而已!

而後最後一天上課說我考核沒有過所以問我是否需要離職單,但我最後沒有寫因為我認為這程序不合理等於是變相要我自願離職,所以我當天直接下班離開,後來傳訊息通知我說我沒有辦理離職所以一樣要回去上班,那我可以拒絕嗎?我已經對公司失望了,不想再回去,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公司之降薪調職或解僱並不合法,建議您或可向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提供勞動基準法第14條供您參考,建議您思考是否終止勞動契約?否則未終止勞動契約前,若您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達三日,公司可將您解僱,反對您不利。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羅賴 103-10-04 00:39

你好:

我上ㄧ份工作是診所做了三個月

但因為家裡因素我半個月前有預告9/20離職

主管不同意堅持要我到月底

後來因為家裡因素真的必須要回去,所以我9/13提前離職

只是傳賴講,那請問一下

我這樣領不到薪水是正常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0-04 05:28

您好!不論何時離職薪水可領到在職最後一天;但因做滿三個月要提前10日預告離職,否則如果造成雇主損害,雇主可以請求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大小姐 103-10-03 14:11

9月底提了離職也寫了離職

但聽說一直未送出去 感覺公司想用礦職扣我錢

請問這樣對我會有任何傷害嗎?

會扣薪水嗎?還是會領不到薪水呢?健保一直未退掉

不想在跟公司有所牽扯。也不想影響到現在的新工作

請問我該怎麼做?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06 14:56

1.健保沒退,請原公司退掉。

2.離職單什麼時候寫的?假設原公司扣薪水,直接去勞工局申訴。

以上。

華華 103-10-03 11:28

請問我最近買了一個新成屋,是直接跟建商的業務購買的,目前也還未交屋,當初業務承諾10/5前會完成驗屋程序,但這幾天突然聯絡不上該業務,打電話到建設公司詢問才知道業務已閃電離職,建設公司其他同事說該業務並沒有把此案件交接出來,所以他們也沒辦法做後續處理,要我們自行聯繫該業務!但該業務電話一直關機聯繫不上…該怎麼辦?我目前是租屋狀態,當初購買有告知要趕在10/20前進住,不然租屋要再多繳一期房租,該業務口頭表示沒問題一定來的及!萬一到後來沒辦法如期交屋,可要求賠償嗎?還有目前我可以做什麼動作保護自己呢?銀行貸款是還沒撥款狀態!煩請專業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seven 103-10-03 08:42

請問我目前是在一個社會福利團體工作的社工,本協會大部份所有的經費是申請社會局補助經費,協會目前要申請明年的經費但要申請這個案子經費裡面工作人員一定要有一名社工,才能申請  如果我今年年底離職,但協會申請明年一整年的補助方案經費的計畫書內容裡面工作人員寫上我 那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偽造文書?

謝憲愷 (謝律師) 103-10-03 09:51

您好,之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文書的故意,且變造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因此,若該團體明知您將離職,又明年未有任何社工接替您的位置,為了獲取明年補助經費才將您的名字寫在計畫書上,即有偽造文書之問題。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shelly 103-10-03 00:17

您好

我想詢問說跟公司提出想離職的要求,

除了離職證明書和交接單必須要填寫以外,

老闆還要求我寫自白書。

原本照程序來說交接期1個月即可離職

但老闆留人也覺得關係到公司業務部分所以只好答應延到明年6月底離職

但目前寫完離職書和交接單後不知如何寫自白書的部分

因為老闆覺得我離職的理由太官方說法不予採納,

感覺就像要寫出一份令他滿意的自白書才能夠離職

請問

1.自白書的部分是必須要的嗎?

2.寫了怕之後有什麼不妥怕無法離職,不寫我又怕被告還要上法院

能否給我一些意見呢?謝謝!!

 

有關您的問題,謹簡答如下:

1、自白書並不是離職必備程序。

2、建議您依自己計畫,依正常程序申請離職,若公司拒絕,或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明 103-10-02 16:23

不好意思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我在公司在職期間因為個人因素跟公司借貸~經過2年還款我要換工作然公司提出需將款項還清

礙於我身上目前無法拿出全額~!公司說如果無法償還她將請律師本票作執行的動作...

因為當初簽立公司因為我是職員有給我免息.我知後跟公司說我可以分期還加利息給他們說要請律師做確認針對上述我該如何??麻煩了幫我解答

2:延續上述...因為我離職後並無不跟公司聯絡一直都保持聯絡..但公司人是直接打電話我沒接到(因為我新工作在無塵室)結果隔天我即收到存證信函...這樣我要怎麼辦~!!擔心她們這樣我新工作不保無法繼續償還...我不想這樣我只是想換薪水更高的工作把負債還清~!!

3:最後離職前的薪資公司扣完薪水我要去領剩下的薪資她們說要等律師出切結才能讓我領這部分我可以做什麼?

以上麻煩給予我建議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個是約定利息,一個是遲延法定利息,兩者不相同也無涉。

2、可以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處理。

3、公司可以主張抵銷,因此公司的主張並無違法,但是切結書的內容要看清楚。

玉米 103-10-02 08:58

您好 我在服飾業上班

最近因事要請老闆排休10~14天

老闆卻以為我要離職 又多請一位

之後我發現我這個月(10月)沒班表 詢問下

才知道她誤會了,她說10月份班已經排好  不好調了
我就說  那我11月在來上班 ((她口頭說好))
昨天我詢問她 多請的小姐怎麼辦 她也沒回應
現在也不回應我11月的班
感覺像領完9月份的薪水後,就會無聲無息
像這樣我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 的 之遣費吧!?
雖然我來做2年多了 (101 6月~103 現在)
可是他們是103 1月才有幫我保勞保  (保19273)
那我有權利拿多少資遣費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2 11: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公司任意解雇您的話,您可以要求復職、短給薪資或是資遣費、短給薪資、非自願離職證明。計算的部份是依據實際到職日開始,倘若未依法投保或是有低報的問題,可以請求公司賠償

2、本文建議您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公司安排復職,否則須向勞動局提出申訴,將來才有辦法提告

 

 

James Wang 103-10-01 22:39

律師您好!

我工廠ㄧ位離職員工向勞保局申訴要公司付資遣費. 員工背景為農民身份有農保, 所以在任用時他拒絕加入勞保, 因為親戚關係就沒有強求他. 那他現在離職了, 反過來要求公司給付鉅額資遣費. 請問這在勞保法上合理嗎? 雖然公司沒幫他投保勞保是違反勞基法, 那他具備農民身份又有農保可以這樣向勞保局申訴嗎?

林智群 (klaw) 103-10-01 23:49

 你們公司沒有依法投保勞保,他申訴後勞工局確實可以處罰公司,

並不會因為該員工原本同意不投勞保就不處理

至於高額資遣費,應看具體狀況而定,

如果確實是你們員工,他有權要求,只是金額多少應由法官認定

James Wang 103-10-02 10:00

謝謝您的回覆,

我想再請教的是, 勞基法適用於具有農民又有農保的人嗎? 

還有2點,

1.他跟其他員工有過吵架糾紛與他人無法相處, 這一點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點

2.他口頭上說他受傷無法工作, 又不提出證明, 當時廠內根本找不到替代的人員, 去找他他又說要等到好了才來, 不知這符不符合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James Wang 103-10-02 14:2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們公司沒有依法投保

 

謝謝您的回覆,

我想再請教的是, 勞基法適用於具有農民又有農保的人嗎? 

還有2點,

1.他跟其他員工有過吵架糾紛與他人無法相處, 這一點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點

2.他口頭上說他受傷無法工作, 又不提出證明, 當時廠內根本找不到替代的人員, 去找他他又說要等到好了才來, 不知這符不符合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沈恆 (沈律師) 103-10-02 19:47

您好!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不能任意變更,對方既然已經離職,您現在才問勞基法第12條恐怕已經來不及了;您應就對方當初離職的事由,來檢視是否符合給付資遣費的規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琳琳 103-10-01 09:49

律師您好:

我有3個問題想要求解,謝謝><

01.請問用公司名義貸款買車,目前已繳6期,剩餘18期未繳(24期繳完就過戶到自己名下),現在準備離職,應該要如何寫切結書內容來保障自己的車子在繳貸款期間及貸款結束時,公司不會自行處分或說我沒繳貸款呢? 需不需要有第三人公證人律師在場呢?

02.我現在工作到10月底年資滿1年10個月,老闆叫我提早15天走人,變成到10月底年資是1年9個半月,這樣提早走對自身有不妥嗎?  

03.請問特休算現金應該要如何算?我在網上都沒找到相關詳解,求解 謝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1: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簽立協議書,就相關的權利義務,包含繳交貸款、辦理過戶期限、違約責任等約名,必要時並可以辦理動產擔保。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2、年資的部份涉及資遣費、勞退金提撥、勞健保等,只要雙方約定清楚即可,影響不是很大。

3、特別休假以現金補貼的計算,原則上就是平均工資(最近6個月平均薪資),倘若勞資雙方另外有約定就依據約定。

 

 

 

 

 

g611097 103-10-01 01:25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在年初生產,在懷孕期間主管一直不找人與我工作上的交接,我已經在預產期前半年開始詢問並提醒主管工作職務的交接事宜,卻不加以理會我,直到我去生產依然沒派人與我工作上的交接,做月子期間一直不斷打電話要我回公司上班,並且把還工作拿到家中讓我完成,打擾我休息時間,產假期滿前有口頭跟公司說要請育嬰假,公司也答應並協助蓋張完成請育嬰假程序,現在育嬰假期滿卻寄存證信函說我當初沒按照公司規定回公司上班是我為自動離職,我是否要回覆此信函,且公司未付我後面10天的薪資,理由是我生產前沒把工作交接好要我回去交接,但在懷孕任職期間一直催促公司交接的事情是公司不理會,產假後又說我沒交接好,不給我後面10天產假的薪資,想請問該如處理,因為公司寄的存證信函與事實不符,是否要回覆,如果不回覆是不是就認同他的內容,即使我去申訴產假後10天沒拿到的薪資就拿不回來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仍應回函據理力爭,且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並請求此段時間之薪資給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ang 103-09-30 10:10

家人公司的會計小姐將業務要繳回公司的款項私自侵占

且將核對二聯單(公司留存、業務留存)中的公司留存聯銷毀,

家人查帳時才發現二聯單中留存聯不見且詢問業務後才發現會計有侵占公款,當家人跟會計詢問時,會計直接對家人說要離職公款款項償還用薪水直接扣償還,但因對外說個人因素離職,家人怕會計離職後對外宣稱公司不給薪水和遣散費,損毀公司名譽

請問如何能保障公司權益且要回款項呢?

家人本想寫切結書,但不知該如何擬訂內容,麻煩各位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簽立和解書,記載清楚事件經過及雙方的約定,並檢附相關資料。

2、本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此時,並建立相關制度,保障公司權益。

已嚴重侵占公司款項,並涉及滅證文書之疑,應訴(速)法律追回款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len 103-09-29 15:06

律師您好,

本人於5/19到公司報到,負責的職務是研發部門的專案管理,從到職到目前這段期間有出差至大陸的工廠,並帶領研發部門完成一項全新型態的產品開發(藍芽電子裝置),產品也克服許多問題,通過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認證),並幫公司申請該產品的商標註冊全(預估104年4月可取得)。

公司的特助是總經理的女婿,在8月份時找來了個要常駐大陸的PM,(在這之前公司的特助曾跟我聊過希望我常駐大陸,不然就是幫他找人來常駐大陸,我回覆他說老婆請育嬰假在專心照顧小孩,且2個小孩都還小老婆一個人顧不來,目前我沒辦法過去大陸常駐).

特助於9/12下班前突然找我私下討論產品專案的進度,當時我回覆產品的相關技術資料皆已準備差不多了,剩下NCC等待審查流程。再來特助竟然說要我把產品的資料整理好,然後說我的薪水太高了,他覺得不划算,又說我沒辦法融入大家之類,公司資源有限等等的,然後說就讓我做到月底吧。我當下很冷靜地反問他:「確定了嗎?總經理知道嗎?」,他回覆說有口頭跟總經理討論了,然後跟我說同事一場,好聚好散,就笑笑地走了。

隔天,特助和總經理都出差去大陸了,我的心情很差,回家跟讓老婆知道後她心情也連帶受影響,也覺得不可思議,我並沒有犯任何錯或讓公司造成業務上的損失,況且還幫公司開發產品成功,並申請完成產品上市的條件。我心裡想說,特助會不會只是嘴巴上說說,我先觀察看看後續有怎樣的變化。

隔了三天後,特助寄了封E-mail,希望我把產品技術規格資料交接給業務,信件並無附件給總經理,但我這幾天我已整理好的資料寄發給業務,公司其他部門的同事最近知道這件事,除了相當錯愕外,也有資深同事跟我說這種事不只發生一次了….希望我跟公司財務部那邊確認好資遣費的明細算法,(因我們公司從我入職到現在沒有發過薪資單),財務部會亂算亂扣之類的.

目前我也仍然每天到公司打卡上班,並進行工作上的資料整理,與協助其他人員作業(雖然於近日有私下至其他公司求職),但我想問:

工作上並無犯任何錯誤,單因特助口頭上的不喜歡就希望我走,我能主張的權益有哪些? 公司若無合理事由要解雇我,我可以主張雇傭關係存在嗎? 若我同意離開,但公司之前皆無任何要資遣我的書面紀錄,倘若9/30才正式告知我,可以要求公司從9/30開始給予10天的預告工資嗎? 公司若要資遣員工,應有離職通報,我要怎麼查詢公司是否真的有進行通報資遣我的作業呢?

您好:

1.如果公司沒有勞基法第11、12條之正當事由,不得任意將勞工解雇。

   您可依法主張勞動契約仍然存在,每月繼續領原領薪資

2.可以。

3.可以。

4.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勞工局查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時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蠻 103-09-29 14:22

先前公司有一新進員工工作日數為6天,因為工作期間一直遲遲未提供證明文件(身分證)給公司做勞健保加保動作,導致離職後仍未加保!前幾天接獲健保局來電通知說我們公司漏保.但因屬離職員工個人的疏失所以給於補加保且不另開罰。

但我有致電勞保局,但勞保局卻不願意讓我們補加保,意思一切都是我們的疏失只能等勞保局開罰,不知針對此點能否請離職員工簽屬一份切結書,如果可以的話那內容大致上要如何寫比較好!另外,因此員工屬於工作表現不佳且適應不良因而遭公司解雇,那公司需要付遣散費給他嗎??

 您好:

1.切結書之內容要視  貴公司希望對方履行何種義務或禁止為何種行為而定內容,

  並建議應有違約金條款之約定。

2.如果解雇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就要給資遣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寶寶 103-09-29 12:09

您好:
請問因為前公司老闆娘,經常性的歇斯迪里大聲罵人,
原本我所應徵的是工程助理,因為會計等人因為離職
助理只剩下我一個人,所以老闆娘要我接任會計等工作
包括算勞健保,因為本人不是本科系所以會經常做錯,
就在有一次做錯,他把之前公司被查帳的事情怪罪於我
並且對我大聲吼叫,另外他對我扔擲東西,但是對方自稱是丟門
但使我走進辦公室是在門邊,東西確實是打到我了
當下我沒有說什麼,隔天是假日我思考了很久,星期一也沒有去上班請假
我到下午傳簡訊給新會計跟老闆娘說我要離職,從此就沒有去了(在職約11個月)
但是我有到公司辦離職,但是呢老闆娘電話告知會計說要等他到場才算辦交接離職
我東西都交給了會計,我就離開公司了
之後我也有將交接打成文字與離職申請書用掛號方式寄出給他們
但是對方不成任的樣子,之後寄了一份存證信函給我說,我口頭離職曠職,
所以依據公司規章算自動離職
但是呢他們一直不死心,打電話到我家要我去辦離職說東西找不到
要我去現場領薪水(只有幾千塊)可是我根本不想去。
我與之前公司也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因為老闆娘是非常可怕的人,我很怕他直接殺到我家來找我
我對前公司已經有恐懼的狀況,只要我聽家人說有打電話到家裡面,
我當天晚上就會做惡夢,接到他們的電話我都會邊講話邊發抖,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發函告知對方,已經申請離職並且已經完成交接,請依法以匯款方式給付薪資

2、並且告知對方倘若有爭執,應該循正式管道處理,如起訴等,請不要以電話方式,否則將視為騷擾,報警處理即可。

 

 

寶寶 103-09-29 16:3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發函告知對方,已經申請離職並且已經完成 ... (恕刪)

 

 

您好:
有幾個部分問題是否會對我有不利
1.未預告離職
2.交接與離職單用郵寄方式
3.前雇主是否可以依據第一、二點向我提告或是要求賠償呢?
4.前雇主造成我精神上的傷害,我是否可以要求,求償呢?
5.前雇主在當下咆嘯的過程中有說到請我離開的類似用詞,但是身邊只有老闆娘、新會計、另外助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5: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動基準法上,勞工的預告離職,僅為訓示規定。

2、有關於交接的部份,是否用郵寄的方式並不是重點,重點為是否有交接有沒有確實。

3、倘若交接未確實,公司因此受到損失,則可以請求賠償

4、除非有另外涉及恐嚇誹謗或是持續電話連續騷擾等行為,否則無法請求賠償

5、倘若您因此有受傷,可以考慮提起過失傷害,不過您要有驗傷單,及證人等,否則很難告的成,不過您可以先一併於信函中要求對方賠償在說。

隱居 (勇公) 103-09-28 15:13

律師檢察官的不同==(虎爛文)
檢察官近十年,律師生涯重新出發,
很多人問從檢察官退下來當律師有什麼不同?
(一)當檢察官時,希望案件不要一直分,案件愈少愈好,最好不要辦社會矚目的案件。愈低調愈好。(當然啦,領一樣的錢)
律師時,當然希望案件愈多愈好,最好能夠承辦社會矚目的案件。(當然摟,不接案件難道你要餓死嗎?律師公會年有年費、月有月費、國稅局的稅、事務所費用的分擔,就跟拿破崙說打仗的三要素一樣,就是錢、錢、錢)
(二)當檢察官時,國家會主動給你案件,你從來不用擔心沒有案件,反而會很擔心案件太多,而且會有很多單位,會拜託你指揮偵辦,每天辦公室忙得不停一直有人來、手機一直響、一直請示,拘票蓋到手軟,最怕下班的時候警、調打電話過來,檢座,你指揮的案件破獲了,現在要移送,要請檢座羈押
律師的時候,除了法扶的大鍋飯以外,如果你沒有主動去擁抱群眾,是不會有案件的,案件不會從天而降,你會擔心怎麼沒有案件,然後一直在想如何增加委任的案件。
(三)當檢察官的時候,批個進行單,要傳、要拘,要印卷悉聽尊便,開庭請當事人、律師自己過來開庭,外勤也有司機,書狀不用自己送到法院,有書記官,有工友都會處理。
律師以當事人為主,當事人希望在哪面談,就去哪裡,所以到處跑來跑去,律見、閱卷、開庭、遞狀一切自己來。
(四)當檢察官時,處理案件的CP值粉低,以法官法施行前,我離職前的九本一,月薪約十二萬計算,一個月處理60件,平均一件產值兩千,但是有的案件特別難處理,還是算一件。
律師就算法扶的委任,最少也有兩萬,CP值是檢察官時的十倍。
(五)當檢察官時,內勤值班費七百(後來好像有調,忘記了)
以前在雄檢時,有一天問一百件的,尤其是警方春安時,平均問一個人才七元@@
律師時,警詢陪訊,就算是法扶,白天一個小時也有六百,行情價更不用說。
(六)當檢察官時,有客觀注意義務,也怕押錯人,內勤時,常因要不要押人苦惱,常常遇到怕被押當場給我下跪的@@
律師時,誰要給你跪(我知道是廢話,娛樂用),沒有客觀注意義務,以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為依歸,我都假設,法官及檢察官的戰鬥力都很強,有能力判斷被告及辯護人所言是否屬實。所以我都說,我們是以另一個角度,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七)當檢察官時,升遷及發展受制於人(當然摟,這是國家,當然一切都有制度,要依照制度來,就跟一般公司職員一樣)
現在自己當合署律師,自己的未來,自己掌握。

最後以我尊敬的吳春生律師名言作為結尾:律師有三個受制於人
(一)判決結果受制於人
(二)案源受制於人
(三)開庭受制於人

大小姐 103-09-28 05:05

我想問一下我工作滿一年了但還是試用員工

這樣提離職還要提前一個月嗎?

每天早上八點四十就上班六點就該下班但每次都很晚才下班

都到七八點下班。

 

 

我真的沒辦法這樣所以提離職但主管告訴我不能因為我滿一年

 

 

所以沒新人不能走

 

 

但我又不是正式員工為何不能走?

 

 

在說我真的不想在踏進公司所以連離職單都沒填。

 

 

因為鬧的不是很愉快..

 

 

 

 

沈恆 (沈律師) 103-09-28 07:12

您好!勞基法並無試用員工的規定,若公司以試用期為由給您低於正常員工的待遇,已違反勞基法;另外,如果公司要求超時工作、未照實登記工作時數或加班未給予加班費,也都可能違反勞基法;綜上,就公司違反勞基法的部分,可向勞工局申訴,並可以此為由不需經預告(工作一年多,預告期間應為20日)終止勞動契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iller 103-09-27 12:31

您好,請問員工集體離職無故曠職,影響出貨,造成客戶對公司求償(被罰款),主管難為,難道要一直被員工牽制與威脅,請問公司該如何對應呢?可否對員工求償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員工無故曠職已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若因此造成公司損失,則可以蒐證對其提出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7 21: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行為,員工除了違反勞基法之外,也已經違反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可以請求員工賠償

2、此部分涉及公司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為何公司因此遭客戶求償、公司可以提出多少事證等因素,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此類事務。

廖先生 103-09-27 08:38

今年5月找東森買屋,6月成交,東森的代書也在簽契約時特別說明保固半年漏水需由前屋主修繕,並且也勾選目前無漏水情形;怎知上個月裝潢時發現天花板漏水,打電話去問東森房屋,東森找來水電及前屋主及樓上一起來看,大家初判都認定是我在裝潢時木工釘子釘到牆壁水管才漏水,要我自己修繕,但我堅持認為是樓上漏水,於是東森找來的水電就開口說如果要更進一步勘察要把已做好的裝潢敲掉鑽牆來抓漏,需要付5千元,這時東森房仲就開口要我出錢,口頭上表示只是代墊,到時候再看是誰要負責再叫他出。所以我只好答應先出5千元並且約下次勘察時間。

後來東森的水電來敲開天花板也鑽牆後判定是樓上浴室漏水漏下來並且跟我收5千元抓漏費用,前屋主這時問水電修繕費用要多少,水電說樓上浴室重敲重做最少要4萬2,前屋主就叫我跟他一人出一半,我覺得很不合理拒絕,於是前屋主去跟樓上談,樓上拒絕出半毛錢,並要求做乾溼分離。水電聽到說乾溼要78萬才做的起來,前屋主又問我要不要一人一半,我當然一口拒絕,於是大家不歡而散。

事後我打電話房仲他口頭上當應會幫我處理,可是經過3天後都沒消息,於是我又打去問,手機沒人接聽,line也不回,打去東森問,對方說房仲離職,我把問題跟東森講明。東森說已聯絡前屋主他也不願意出面花錢修繕而東森也只說願意幫我把找調解委員會讓我跟樓上及前屋主去調解。現在要怎辦,不管是樓上、前屋主、東森都不願意解決問題?!

 您好:

如果漏水瑕疵沒有嚴重到可以解約之程度

則您就應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請前屋主修繕並請求減少價金

對方如逾期不修繕您就可以自行雇工修繕再請求對方負擔修繕費用或減少價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菁 103-09-26 22:02

您好!
我9/17以口頭跟公司提離職,欲就職至9/26止,尚未填寫離職
但9/19早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當下也馬上以電話通知公司
醫生診斷因尾椎骨折需休養1-2個月,公司也派人至醫院探示慰問
依公司要求以line提供, 診斷書(9/24提供)、報案三聯單(9/25提供)
9/26電話告知並以line通知我要於9/26將我的勞/健保辦理退保
 

函內容為:
主旨:有關「員工xxx申請離職事宜」,公司已核准請辭在案,請收到文起三日內回覆,若尚未回覆視同放棄,公司將依請辭日起辦理勞保及健保退保手續,請  查照。
說明:
一、員工(xxx小姐)於民國103年9月17日一早向公司主管請辭(離職事由:因身體不送須調養及路途太遠),並約定9月26日離職
二、公司主管也同意核准該員工離職,並約定9月26日辦理離職
三、該員工因9月19日上班途山發生車禍,須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助1-2個月,則公司同意協助相關事宜,但員工須自動放棄勞保以外之薪資與福利,並放棄對公司索職任保離職後各項權利等,請   查核。

 

想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是否合宜?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7 2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公司是指26離職後,除了勞保之外,公司無須再支付薪水及福利給您,則應無違法之虞,因為您已經離職了。

2、倘若不是,則可能有違法之虞,且縱使您未於3日內回覆,也不影響您的權益,您並且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小玲兒 103-09-26 14:51

本公司日前有一個員工因個人行為不當(利用通訊軟體騷擾公司女同事以及向同事散播不利於公司之言論)且能力不足於以開除

開除後就不斷來電騷擾並催討當月薪資,當天他在辦理離職手續已當場告知薪資會於次月領薪日匯入他的薪轉帳戶,他卻一而再再而三打電話過來騷擾,

而且口氣不善,造成我很大的困擾,公司提供外出洽公油資補貼但須先填寫申請單並由主管簽核才會於薪資一同發放,但她未填寫任何申請單,也未做任何口頭報告之動作,現在卻口口聲聲說公司必須給他,公司可以不理會它嗎?

有何方法可以制止他不斷騷擾公司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15: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委請律師發出律師函制止對方之不法行為,視是否可達到恫嚇之效果,若對方仍置之不理,蒐集對方騷擾公司並口出惡言之證據委任律師狀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棠.. 103-09-25 09:26

請問我在公司任職8月4日上班到現在每天都加班<除了六日>

因為感冒關係上星期跟公司請假兩天並附上證明。

今日再度感冒請假一天遭公司組長說我不配合公司規定看我要自願離職或他遣送我

想問..

1.如果遭遣送可領遣散費嗎?公司依舊制的規定。。

2.可以領多少?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3.公司遣散流程我並清楚,有沒有什麼東西可以簽什麼東西不能簽的?

請各位律師大大詳解 謝謝

 

 您好:

1.如果您是非自願離職才能請求資遣費,自願離職不行。

2.舊制之資遣費係年資已滿一年計算一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3.非自願離職就可以領失業給付。

4.不能簽自願離職書,要收到錢再簽收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vivian 103-09-25 09:16

請問雇主可以在員工離職後,提出業務疏失求償嗎?之前都沒有簽訂契約或事先告知業務疏失賠償問題。

 您好:

如果員工確實有業務疏失造成雇主損害,

則雇主亦可以在員工離職後提出求償

是否有簽訂契約或事先告知業務疏失賠償並非重點,

但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證明是因員工之疏失造成損害及損害金額。

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2年、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時效為15年

 

 

Paris 103-09-24 23:33

您好,如果分類有選錯先在此說聲抱歉

在簽寫工作條款時的最後一張是職務擔保本票,因為第一次看到不知道簽了會不會有問題,問了店長是說因為之前有惡職員工離職時偷帶公司物品離開才會有這張出現,但是工作條款裡也有明確說到離職當天要清點店內財物辦理交接才可離開,而這張裡面也沒有寫道生效條件

請問這張是具法律效益嗎?

上面的"職務擔保"跟下面"此本票離職日算起90天後自動失效"算是我的保障?
這是本票照片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817479531625202&set=a.817479488291873.1073741825.100000894877654&type=3&theater 

沈恆 (沈律師) 103-09-25 03:01

您好!本票只要形式要件具備,簽名後就有效力;若不得不簽,建議注意以下幾點:1.擔保範圍要寫清楚;2.本票上應記載受款人,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3.留下影本並請公司註明確有收到正本;4.離職時盡速取回本票銷毀。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兔 103-09-24 00:40

我是一個新人剛進公司快3個月(他們還說有適用期3個月)

公司經理看我不順眼屢屢向老闆告狀要我離職

工作上、出缺勤全滿    沒有任何一點可以挑剔我 

 (還說不是把工作做好就沒問題了  莫名對我非常不滿)

近期2次約談都要我離職  理由都是  態度 不夠熱誠  沒有微笑  格格不入

這種莫名的理由  說公司不能容我  (同事都為我叫屈  感到不公平  但又不敢吭聲)

 

●且我主要是做幕後美編設計  無須與客戶面對面  

 沒有任何與客戶衝突或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問題 

 但經理屢次找我麻煩   要老闆用態度 不夠熱誠  沒有微笑  格格不入理由資遣我   我該如何是好?
 

●我這樣算是被"解雇"還是"資遣"呢?  
 

 

●我好像不在勞基法"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之內,表示公司不得無故惡意資遣我嗎?

如果公司要惡意資遣我,我可以不予理會繼續工作嗎?
 

 

●或是我可以拿到資遣費+預告10日資遣費嗎?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08: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問題,屬於資遣

2、依法可以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且可以請求公司不讓您繼續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

3、或是可以主張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倘若與公司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cindy 103-09-23 23:30

事實經過:

八月收到要補稅約1萬多

當年從某補習班離職

他沒寄扣繳憑單所以沒報稅

所以在臉書兩個帳號留言

一個是C帳號,本人常用設定公開的帳號

po文寫道:扣繳憑單應該是上班公司要主動寄來的吧?

然後留言內有寫到

學ㄨ補習班

櫃檯賤人沒有寄

她沒寄我還真不知道要申報多少?他們都逃漏稅

(但本人之前還待過另一間學ㄨ補習班,櫃檯更是無敵多人)

 

另一個是中文姓名的帳號 不常用 文章設定"只有朋友能看"

朋友群中有補教界的人 之前補習班小朋友 其他學校的小朋友 還有一些家長

 

po文一開始有寫到

1.要補繳102年度的稅

記得當年離開了霖元學ㄨ補習班

2.是誰沒有寄?

是那個老闆口中辦事一流的吳ㄨ宣主任嗎?(後來改成吳姓主任,但他們ㄧ開始就截圖了)

如此卓越的辦事能力

算錯給英文老師的錢(此為事實)

還有那時請他健保轉出撫養人她卻沒做(事實)

3.我人都走了,你還是要捅我ㄧ刀,在哪裡三年半你捅的還不夠嗎?

 

4.扣繳憑單不是該由補習班主動寄給我嗎?補習班逃漏稅的那麼多,誰知道你們報了多少

 

後面留言中有不小心用了C帳號回留言

 

其實我兩天後跑了一趟國稅局解決稅的問題了

所以我就全刪文了

不想跟他們計較

但現在是他們不肯放過我

 

我收到該補習班存證信函

要告我毀謗

說我公開批評甚或不實指控他們逃漏稅及謾罵班主任

毀損本班主任,本班部,及會計事務所之事

要我七日內貼文道歉

 

問題:

請問臉書文章設定僅朋友可看

也有涉及毀謗罪嗎

但留言中又可連至我C帳號

這又會有差別嗎

 

是兩個帳號視同一樣??

 

另外

我在補習班的第一年

實領的比報稅的多

請問這樣不算逃漏稅

 

但我的意思是 補習班逃漏稅的很多 誰知道他們報多少 沒指明是他們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4 00:26

1.請問臉書文章設定僅朋友可看,也有涉及毀謗罪嗎?但留言中又可連至我C帳號,這又會有差別嗎?

答:若僅臉書文章設定僅朋友可看,比較能夠解釋沒有意圖散布於眾,但若留言中又可連至您的C帳號--公開的帳號,如果客觀上造成原本僅朋友可見之內容卻因連結而公開,恐怕仍有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之問題。所指摘之事,縱屬為真,但因涉及私德且不關公益,仍有處罰之可能。

2.您在補習班的第一年,實領的比報稅的多,請問這樣不算逃漏稅嗎?

答:補習班的學生學費為收入,辦公用品、員工薪資...水電...等費用為支出,如果誠如您所說,實際領的比較多,那便是拿去列報員工薪資的支出比較少,收入減去比較少的支出,代表所得比較多,所得乘以稅率=所得稅,這樣算來,似乎是補習班繳稅了,而非逃漏稅

反面觀之,員工薪資以多報少,係為規避勞健保及勞退之提撥金額,但此與漏稅似無相關。

 

 

阿兔 103-09-23 22:51

我是一個新人剛進公司快3個月(他們還說有適用期3個月)

 

公司經理看我不順眼屢屢向老闆告狀要我離職

 

工作上沒有任何一點可以挑剔我  (還說不是把工作做好就沒問題了  莫名對我非常不滿)

 

近期2次約談都要我離職  理由都是  態度 不夠熱誠  沒有微笑  格格不入

 

這種莫名的理由  說公司不能容我  (同事都為我叫屈  感到不公平  但又不敢吭聲)

 

且我主要是做幕後美編設計  無須與客戶面對面  

 

沒有任何與客戶衝突或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問題

 

但經理屢次找我麻煩   要老闆資遣我   請問律師大人我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

公司若欲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事由,否則就是違法解僱或應給付資遣費;倘公司違法解僱或有其他違法事由,建議到時您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09-23 18:35

我目前在一間小公司上班

本來跟裡面的人和老闆娘她們感情都很穩定

相處之間也很愉快

在我剛進公司時 就有一個同事對我很好 這同事就稱A

大家都會一起約下班去哪裡。放假去哪玩

A也知道我的經濟狀況

A自己拿錢借我

我也有還 

後來A知道我在當鋪有欠

A拿出2萬借我說叫我拿去還。不要一直繳利息

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A突然排擠我

莫名大聲凶我 也亂跟老闆的媽媽講說我什麼不做

後來我在公司的大姐口中得知……

 

A在我離開座位後跟大姐說

 

欸欸 要小心那個oo(我)

她是為了錢才跟你這麼好

你身上有錢嗎?可以借給oo嗎?

她看你沒錢下個目標就是B同事

我看你這陣子跟她這麼好吼

小心你的錢被他騙!

她來公司一定是為了騙錢

 

A跟每個同事都這麼說……

也很明顯在排擠我

問A我要做什麼 A也大聲吼我

我跟老闆娘在講話A就跟同事說我在告狀

A亂跟老闆媽媽說我什麼不做

老闆媽媽去跟老闆說

老闆娘問我我是有點哽咽但我沒哭

A就說我又在裝可憐又在告狀了

我可以請問A散步這種謠言

我可以怎麼處理?該怎麼解決?

我沒錄音可是有證人

A這樣已經讓我有點精神崩潰了……

連前面離職的老鳥都是因為A

 

我跟大姐說。如果我要騙錢

早就在當初A拿2萬給我我就走了

何必一直到公司上班還要被A欺負!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誹謗罪,您可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

2、另外,本文建議您可以盡量蒐證,避免證人將來不願意出庭作證。

 

 

peggyang 103-09-23 17:10

律師們您好

前一份工作做了8個月,因主管非常賞識所以進行的還蠻順利的,但因職涯考量,在8月初向主管提到欲在8月底離職時,主管卻不願意放人,甚至以開玩笑的方式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離職已造成公司損失,因此我開始小心防備這位女性主管,有天無意間,在老闆未關閉的電腦螢幕上發現女性主管用LINE在罵我,因此我就拍照存證,想說自保,也並未在網路上公開或傳給他人,但後來發生一件事,這位女性主管私下詢問新同事,結果新同事將我對於女性主管的負面評語提供出來,造成女性主管對我非常不諒解,覺得我背叛了公司,她用LINE將她翻拍同事手機關於我對她的評語的對話貼給我看,結果我也一時犯傻也將我翻拍老闆電腦的照片傳給她看,後來幾天後即收到女性主管的存證信函,依據刑法刑法315條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說我已侵犯她的隱私,依法要提出刑事訴訟....我的立場是,老闆電腦平常就沒在關機,總是大喇喇的就在公司看影片、聊LINE也不登出,電腦也未上密碼鎖,真的是剛好經過好奇瞄了一眼,並不是刻意入侵電腦,且我翻拍的是關於女性主管在罵我的對話,也並無窺看其他訊息,還有個重點是因為,我進來公司這8個月,公司並未讓我簽訂任何勞雇合約,只有保勞健保,也從未將薪資標準及獎金制度透明化,假日辦活動也從未有補休或加班費,因為需要工作,所以也才在這樣的狀況下工作了8個月,且因為主管不高興,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沒有勞退,也沒有健保,也無獎金...完全照主管心情發放,我這些動作純粹是為了保護自己,....卻因此被主管寄存證信函,請問假如主管真的提告,可以以此作為理由去向法官說明拍照動機嗎..另外,假如要請律師諮詢,是等對方正式提告後才找嗎??  @@ 真的很苦惱...

您好,一般來說,line的對話屬於個人非公開的私密言論,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拍攝,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至於動機為蒐證似乎可嘗試解釋成有正當理由,建議盡快找專業刑事律師諮詢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東方太 103-09-22 22:09

1.兩年前剛進公司 被公司騙去買了一臺車子,車子 是先由公司出錢購買

最近離職 與公司 發生 勞資糾紛 ,車子的錢 尚未還清公司,與公司協調結果

公司 不願意讓我分期,因為我是單親爸爸,所以經濟尚無法環款,所以我想問看

看 是否會被告詐欺 或是 其他的罪名?

 

2.公司 將我8月份 薪資 及 7  8 月 油錢 全部扣掉 不給

導致 我跟小孩 無法生活 我想問看看 是不是 可以告她們

 

 

 您好:

1.車子的錢如曾有支付部分價金給公司,只是尚未還清公司,

  則只是民事糾紛問題,不會有詐欺罪或是其他罪名成立之情形。

2.公司如無故將您8月份薪資及7、8月油錢全部扣掉不給,

  則您可先向勞工局/勞動局申訴或申請調解

  如調解不成立後再提出民事給付薪資訴訟

3.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fish 103-09-22 17:02

您好.我想詢問,我在公司請婚假的過程中..因為不想讓公司知道我的配偶是誰..所以在附上的身份證影本..更改了配偶欄的姓名,  我也在附件本中

寫上了"僅供  XX公司請婚假使用"  而這個影本..最主要目地也只是要陳述我己婚的事實,現在公司說要告我偽造文書,我想了解..我是否真的犯了這條罪?   也利用了這個逼我離職....我想了解自己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17: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只是用作請婚假,且也確實有結婚的話,此部分應該不會造成公司的損害,且也沒有冒名申請的問題,本文認為應該沒有涉及刑事犯罪,不過公司有提起告訴的話,還是建議尋求正式諮詢,協助答辯。

2、倘若公司違法解雇,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幽鬼 103-09-21 19:14
承攬合約

甲方 暘恆企業有限公司 乙方蘇聖凱 共同承攬人高巧潔


乙方承攬甲方之乳品之宅配業務 雙方簽訂本宅配承攬合約書 乙方依下列約定及條件完成 承攬工作時 
甲方即依約定給付報酬 並自中華民國103年 八月 12日起生效



一 本合約所述乙方應得款項報酬 皆為每日二十日發放上月之款項報酬

二 宅配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每星期六 並需於AM06:30

三 乙方承包須繳交本人須連帶保證人身分證 正反面乙本乙份

四 乙方須至甲方之廠內承載貨品至甲方指定之地點宅配乳品 冰 熱 乳品 須方開放至 確保溫度保持 及新宅配地點增加時 乙方不得拒絕

五 乙方運輸途中 若肇事 超速 違規而發生一切費用 皆由乙方負擔 與甲方無關

六 乙方運輸途中若駕駛疏失發生損壞他人車輛 物品 人而發生之財產損失 所發生之修繕費用 皆須由乙方負擔

十 乙方不得在合約期限內拒絕承載 否則視同違約

十一 乙方若違約願支付甲方五萬元 之違約金 及甲方一切之損失 及法律責任

十六 乙方在甲方公司所知悉 或持有甲方公司之營業秘密 不論在職期間 或離職後 非公司事前 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 交付第三人或為字第三人使用該營業秘密


十八 乙方承諾有違約 違約金願意從報酬中讓甲方抵扣 不足部分乙方願意讓甲方地扣 乙方其他工作收入之1/3之收入到 還清違約金 及 其他應負責之法律賠償部分責任 乙方承諾 諾有違約 願意負責一切法律 民事 刑事責任 並且願意放棄先訴抗辯


十九 乙方如欲結束承攬關西 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 向甲方簽取 承攬慾結束合約
並依照甲方貴定辦理手續 交接


二十二 此送貨承攬合約書 甲方因時有保留隨時修改 變更 亦有權對本合約之所有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決定


二五 本合約書 雙方需要 確實履行 如果違約 雙方負責法律責任 若無異議 本合約書即日起聲叫 103年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15日


合約書 是 送羊奶的 我跟他承攬 的時候 按照 十九條 要結束關西的時候 要對甲方簽取 承攬結束合約書 依照甲方規定 辦理手續交接

但是我要結束 跟他口頭告知 他不讓我簽取 並且跟我講說一堆有的沒的在嚇我 這個沒有 沒有承攬經驗的 工讀生

我想請問我因該去哪裡申訴 我想說我按照他的方法做 等到 交接 有人跟他簽約 才要給我簽取承攬結束合約

從8月13日 做到現在 他看我老實 擺明要吃定我了 懇請協助  我該怎麼辦才好
jhen 103-09-21 18:40

工作不久有簽一份員工合約,但是雇主說此合約不是正式,現在已經工作一年多了,雇主要求重簽僱佣合約,且工作未滿2年須罰款。

1.請問之前的那份合約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

2.若在新的合約有寫到職日期,是否可從到職日開始計算,還是只能從簽約的日期算呢??

3.若未滿2年離職,一定會被罰款嗎??

4.若簽完合約幾天內可以要回合約,提出辭職?若毀約賠償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1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經雙方同意,就可以生效。

2、到職日不會因為從新簽約而改變。

3、有關留任條款,必須要合理才會生效,如工作性質、對於員工有獎勵條款等,否則不能拘束勞方。

4、倘若經過雙方簽立,您要撤回契約,必須要有法定事由或是經過對方同意,無法任意毀約

5、本文建議您應該檢附契約書尋正式諮詢為佳。

沈恆 (沈律師) 103-09-21 23:57

您好!已經工作一年多,表示已有合約存在,何需重簽契約?重簽的合約內容若涉及工作條件改變,您是可以拒絕簽署的,倘若您不拒絕而仍簽約,原則上就應受拘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zona820 103-09-19 10:36

消費關係要旨:申訴退費無門 申訴處理經過:本人於9月10日晚間前往世界健身中心民生店,當時業務員A表示有七天的鑑賞期,本人表示未帶信用卡業務員便表示請我回家後發送信用卡資料給他,期間業務員A因故離職改由業務員B承接業務,本人至9月17日去電表示無法使用需做取消,中午電話一直無法聯繫到業務員B,約莫下午五點才在手機Line上面與業務員B聯繫上,該業務員表示請我於隔日到現場處理,我無異於他,表示可以。 9月18日晚間本人親自到現場辦理時該名業務員主管表示無法辦理退費,主管A表示本人已超過7日鑑賞期不能辦理,但前一天本人即告知,是該名業務員請我隔日在現場辦理,我才隔日到場,當下又出現另一名服務部主管陳先生表示合約上清楚明載,堅持不肯當下處理退費,表示要請示總公司於下個星期二,也就是9月23日才能給予答覆,當下實在無法理解為何要如此久的時間,並且清楚表示是該業務員未詳加告知,卻將過錯怪罪於顧客身上。該業務員主管表示,業務員只是請您過來只是要了解狀況,並未答應您是要辦理退費,如果是這樣何需七日鑑賞期呢?難道退費基準是否得經過主管的省核才能退費嗎?與該健身中心主管申訴的當下無法得到合理的解答,時間未到9月23日這中間是否也會成為對方可以拿來塘塞本人的藉口?若9月23日告知還是無法退費時該怎麼做,事後再去電給該業務員林亮君,卻相應不理。是否有寄出存證信函的必要?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9 17:07

若您參加該健身中心係基於訪問買賣而生(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1項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或服務)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因您的交易似乎只有服務,所以應於7日內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雖於第7日已與業務員聯繫,似與書面解約有別,主張解約可能有爭議。但建議向各地方政府之消保官提出申訴解決。

阿韋 103-09-19 01:03

請問我5月底離職現在以4個月快5月

離職的這段期間客戶自行聯絡我去他家洗魚缸

以前公司說告我“業務侵佔

這樣能行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9-19 03:48

您好!如果您持有原公司的物品未返還,並占為己有,才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韋 103-09-19 14:5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持有原公司的物品未返還!這什麼意思~??

客戶電話也算嗎?

客戶自行打電話請我過去~我也說明我已沒在那公司上班!

 

neW 103-09-17 21:24

你好

我最近收到了公司要求我還制服的電話

他說那屬於公司財產說如果沒有歸還算侵占

請問侵占的定義是甚麼?

而且我覺得很奇怪 我是去年九月份去公司

更何況我覺得是我損失耶 

因為我是收到分店店長通知說我可以上班我才到公司領取制服

可是我領完他卻遲遲沒給我班表 直到我主動詢問她才說因為我不符合上班的時間未排班

請問這個部分公司需要負責嗎?

而且我都離職一年了 他為什麼還把我的個資留下來 

蘇子良 (馬克) 103-09-18 12:56

 您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若無特別約定制服是屬於您的話,該制服之所有權會屬公司,至於個資使用部分只要在合理範圍公司不會違法,至於其他問題您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阿儒 103-09-16 07:38

下列為相關敘述,懇請大家協助解惑,謝謝。

一.工作敘述:
101/09/09~103/09/12,這段期間內很感謝資方給我的照顧,也很感謝資方給予我這機會,讓我可以證實自己的設計理念,經過許多的磨合與學習,讓我在這成長了不少。
直至103/09/12被迫離開工作崗位當天,我還在跟各個業務確認與交接專案資訊,深怕離職後造成大家的不便。

二.離職程序:
於103/08/29遞出辭呈,103/09/01獲准於103/09/19離職,交接明細也一併轉呈於總經理,其指示開發部主管派人交接工作內容。

於103/09/12未告知的前提下,開發部主管對我進行下列作為,用以逼迫我103/09/12離開工作崗位,言語間充滿了不信任的詞語,而我經手諸多的專案也未指派人員交接,留下我在工作上沒有盡到交接責任之紀錄。

三.逼迫相關舉例:
01.收回我使用的筆記型電腦(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專案設計)。
02.取消我對內部網路的權限(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資料調閱)。
03.取消我對外部郵件的帳號(執行日:103/09/15,影響:無法與廠商、業務進行溝通洽談)。
04.取消我辦公室原本的座位(執行日:103/09/15,影響:沒有工作位置)。
05.由第四項得知,資方已將我座位從公司中劃除,並將位置派發給其他人使用。
06.由一至四項得知,資方已用行動表態要我離開工作崗位,無工具使用、無權限、無工作位置。

四.相關疑問:

Q1.資方於何種情況下會取回勞方工作用具、對內網路權限、對外郵件帳號

Q2.若資方上述一至四項目都不足以表現出,資方逼迫我離開工作崗位的資訊,那什麼才能表現?

Q3.若上述成立,非自願離職,是否可申請調解委員會,向資方索取資遣費、預告薪資、非自願離職證明?

沈恆 (沈律師) 103-09-16 08:21

您好!公司隨時可取回辦公用具、網路權限等,尤其是離職前;依您所述,您似乎是申請於9/19自願離職,公司的行為只能說是提前拒絕接受勞務,後果公司自己要負責,您仍可支薪至9/19,無補服勞務的義務,但9/19之前您仍應按時至公司報到,否則可能被公司以曠職三日為由開除。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儒 103-09-16 23:4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公司隨時可取回辦公用具、網路權限等,尤其是離職前;依您所述,您似乎是申請(以下略)

律師,感謝您的解惑。

那照您的意思,我只要在103/09/19離職日內,資方可以對我做任何的調度、調整、權限取消,而不告知麼?離職前資方就可以不尊重勞方的意見?那在離職日內不就會受到他百般刁難?沒有勞基法可保障勞方?

kate 103-09-13 13:01

您好。想請問有關離職金計算問題。情況簡述如下:

 

子為公司高層主管,長年在海外工作。今年八月離職。年資24年。

 

問題:公司以勞保投保金額,不是以領薪金額計算離職金, 金額與我們在勞保局網站上計算的金額差非常大, 公司這樣的計算方法合理嗎?我們如何自保?感謝指導!

 

 

 

 

沈恆 (沈律師) 103-09-13 14:46

您好!倘若您所謂網站計算的是資遣費,則應以離職前六個月平均薪資計算,而非以投保金額計算,但前提是要符合請領資遣費的條件;另外,您未提到的離職方式、離職時年齡及公司是否自訂離職方案等都會與離職時可請領的金額有關,可備妥資料後正式諮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如係指退休之情況且適用舊制

則應適用勞基法第55條及第2條之規定計算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2條第4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Amanda 103-09-12 20:18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49410這是您回覆我的那篇。
因為發文完,還是未被通知薪水是否己經放於店裡,12點前我就詢問了同事,他跟我說薪水有放在店裡了但老闆交待說 我拿薪水時要簽名,但一直以來我的薪水不是放在別家店我自己拿或是他請別人送來 都不需要簽名,加上這幾天他反反覆覆的說法,所以我就覺得怪怪的,我就請老闆把資遣費跟薪水一起 在幾號前 匯至我的帳戶,非自願離職證明在放在店裡我在擇日去拿,因為想說有第三方銀行資料感覺比較保險,但卻被拒絕,跟我說薪資放在店裡叫我自己去拿,而且只說薪資,未提及其他部份。
那我去勞工局申訴時,連8月薪資一起要求, 我怕老闆會說 不是他沒發薪資是我自已不去拿怎麼辦,這一個星期都在跟他談,相關的勞基法也有說也沒有任何結果,我可以直接就告他嗎? 還是一定要去勞工局開調解會? 

謝謝你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5 09:3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還是應該透過勞動部的申訴以在將來訴訟上爭取較多的策略。 2、 一般來說,主張是勞方不願意拿薪資的抗辯,影響比較少,因此您無須過於擔心。也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給公司,保留證據。 3、 倘若公司確實願意如數發給,則可以錢去領取沒有關係。
貓咪 103-09-12 19:08

您好: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是打工屬於約聘人員,今年暑假7月22日才開始上班打工,但因為我有接到國外的留學通知,我在9月10日有提出要離職工作未滿2個月,想問律師需提前幾天告知辭職才沒有違反勞基法,我沒有簽任何的約聘,只是公司的人員說我必須待到月底,如果我待到月底我就錯過了入學報到時間了,依據勞基法律師可以詳細的跟我說明一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2 1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勞基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即除非勞工之工作年資在三個月以下,否則其自請辭職應按其工作年資之長短遵守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三種不同預告期間事先預告雇主。您工作未滿三個月,無預告期限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林智群 (klaw) 103-09-12 23:59

 建議發存證信函跟公司講要離職(保留證據),不要只是口頭說說

另你服務未滿三各月,並無須有預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