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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103-03-13 12:54

律師好:

公司於派訓前有要求簽署切結書,如受訓後服務未滿三年離職即須賠償受訓相關費用,但此切結書正本已丟失,請問公司可以憑影本向法院提出有效的訴訟索賠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憑影本請求之,惟可針對該條款之效力進行爭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目前並不能排除公司依影本請求之可能性,但若僅有影本而無原本,依舉證責任而論,對於據以請求之原告而言並非有利,就此情形您於民事訴訟時或可爭執其文書形式之真正(否認簽署,質疑其真偽),屆時再由法官依其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洺 103-03-11 20:52

各位律師們好我想請問

文章內容有點複雜....抱歉
資方說2月份的薪水 3.15號領薪時必須扣留1萬
剩下視遠傳電信是否有判定缺失再來扣款
薪水3萬 我先拿2萬走 1萬他要扣起來

他並說縣政府有解釋文 因這行業較特殊可以這樣扣留薪水

剩下6.15領回

我今天跑了勞保局和人力資源局
薪資方面 資源局那邊是說 先開調解
調解不成立的話 直接轉送桃園地方法院開 小額訴訟(金額小於10萬)

我上網問 一般開庭1~2次就會結案 35天左右
另外勞建保和勞退方面
我102年8.1號到職 103年2.28號做完離職
我去勞保局查詢 勞健保部分
總共到職212天
但是資方只幫我保了104天
而且以多報少
薪水3萬 但是投保薪資是20100
勞退方面 到職7個月 但是只提撥6個月 而且金額還差很多
8月322
9月1,206
10月844 322
10月提撥兩次以不同公司名義
11月1,206
12月1,206

另外 我有看到一個文章說

這是防日後萬一調解不成、法律訴訟時,權益平白受損。很多勞工明明遭受雇主違法、申訴有理,最後上法院時卻被這30天的除斥期給害死!請參閱案例 「中國端子裁員勞資關係判存在」,你就知道少寫個加上郵寄雙掛號費不到100元的存證信函,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提告的勞工就100萬元莫名其妙的飛了。

我在寫調解訴訟單的時候 只有要求對方立即將1萬返還 我到時到現場

可以另外要求藥者賠償

我的資格可以申請法扶救助嗎??

煩麻 律師們!!!

就您上述問題,已於您來電的電話中討論、回覆,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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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先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拒絕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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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說的30日除斥期間可能還是會看你當時調解聲請時你主張的事項是甚麼才有影響  未必能一概而論   2.如果調解聲請時已經主張要資遣費  那應該沒有甚麼影響  3.你的案件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及調解  如果不成 再提出民事訴訟主張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RyanC 103-03-11 11:38

您好:關於敝公司老闆訂定的合約書上載明,"如遇其他人生規畫要離職時,工讀請於一個月、正職請於三個月前提出離職手續,並填妥離職單完成離職程序,入未於三個月前提出,應負這段時間的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責任金額如何計算才算合理呢?對價關係又要如何評估呢? 謝謝!!

Ryanc您好, 損害賠償金額認定沒有一定標準,您可以先和雇主好好談,願意協助接交事宜,幫忙帶後手,要求不負賠償責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RyanC 103-03-11 11:54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Ryanc您好, 損害賠償金額認定沒有一定標準,您可以先和雇主好好 ... (恕刪)

律師您好,小弟是該中小企業的主管,想依契約與無故離職的員工要求違約賠償,請問該如何評估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與公司協調商量之,若公司之要求不合理,亦可尋求各縣市政府勞工局之協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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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C您好,

此問題,請您先思索,貴公司所受損害為何?

律師

 

您好,這合約條文是無效的,已經抵觸勞基法的規定,勞基法針對提前離職的通知時間已經有規定按照年資計算,這是很明確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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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安 103-03-10 21:03

去年九月間,我上一份工作的同事因為偷竊公司代工物品,被公司抓到的第一時間,居然指稱我與另二名同事是共犯,然後說我是帶頭,雖然他隔二天之後改口說真的只有他一個人,但是最後公司還是在去年十月初時資遣了我與另外二位同事。我與另二位同事從無離職打算,也因為被資遣,結果九月中秋的獎金與年終都無法領取。

另位同事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工作,而小弟我因為是家裡唯一經濟來源,所以也沒有慢慢尋找工作的餘地,所以在去年十月底有公司肯錄用我後也只能選擇上班..............

現在我與另位同事對他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也即將開偵察庭,想請問關於求償部份該如何申請,是直接跟檢察官說即可,還是需要請律師代寫狀紙?小弟我人在新北市,有勞解答,感恩。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0 21:32

您好

關於民事求償的部分

您可以於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您可以自己撰寫起訴狀或委任律師代擬

如有相關疑問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諮詢(靠近板橋捷運站一號出口)

或先來電諮詢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檢察官起訴後,刑事訴訟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另本件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可以考慮在對方提出合理賠償之情況下和解撤告之可能性,再者,在損害賠償之請求上,後續因老闆解僱所生之損害,是否可認為與其誹謗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能也會是對方提出抗辯之的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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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說明公司之相關犯罪事實,若公司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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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0 11:28

我在一家包子店上班  下班時把一"顆”包子帶回家 結果同事去跟老板講我帶了一"包"回家  而且她有問我"我有沒有付錢" 我回答"有"  可是事實上她根本沒問我  老板說他有去調監視器  沒看到我有拿東西  後來老板就說要把我調分店不然就休息一陣子  我選擇離職   而且老板也和跟我一起工作的另一名同事說因為我拿了一"包"東西回家 我不願調分店 所以要離職  現在我生氣的是那個同事根本說謊 無中生有 我有問老板是誰 老板不講  請問我可以告那個同事嗎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是誰   或者我該怎麼做     謝謝

回覆 辰 的發言內容:

我在一家包子店上班  下班時把一"顆”包子帶回家 結果同事去跟老板講我帶 ... (恕刪)

您好:提出告訴是您的權利,您認為有道理而想提告,自然是可以,您可寫被告為待查,屆時檢察官或警方可傳老闆查明,不過,您取走一顆包子或一包東西,只要未經老闆同意也沒付錢,都屬於違法行為,您提告前還是要自己思考清楚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拿一顆或一包若未經老闆同意,均為犯罪行為,您可針對對方提告,但可能會顯現出您個人之犯罪行為,您應加以考慮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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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103-03-10 00:51

一份美編的工作

做了一個禮拜離職

1.有簽合約 未滿一年需扣半個月薪水

2.只做了7天卻被求償半個月

3.因個人離職公司無法如期更換照片造成損失而求償

4.公司沒有給予勞健保

5.離職當天才跟老闆說要離職

明天老闆就要去請律師了 該如何是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將公司之違法行為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亦可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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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 103-03-08 14:28

本人 收到前公司提告  背信等罪  我是被告人~~  那我該注意什麼或是我的自身權益??  該如何處理或是有相關方面如何諮詢?? 之前公司任職  職務是美工設計一職   打工仔  弱勢族群   之前在公司有簽一份留任書    後來又被逼簽自願離職書  已離職待業中~ 那麼我被告人有什麼權利呢  要注意什麼? 出庭當天是否要有律師陪同 ?  但我是打工仔沒錢的話    是否有免費律師 可申請 ? 或是找律師費用會很貴嗎  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3-03-08 20:40

大大你好 現在很多惡執的公司 都會在員工離職後 亂提告

             但 可悲的事 員工被判刑的比例卻很高

             絕對不可輕忽這個事件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經驗

小佑 103-03-09 11:56

謝謝  我有寄你信箱了  謝謝大大的幫忙

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就公司對您提告之情形,加以抗辯之。背信罪依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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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103-03-07 22:14

車禍求償不實

1.假設對方說他在A公司上班(底薪+高獎金),但實際上對方已經離職A公司了,目前在B公司上班,卻拿了B公司的薪轉(底薪)當作A公司薪轉(底薪)來求償,這樣是否有不法?因為對方一直要我提出高額賠償才願意和解,但資料卻又要提供不實的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7 22:3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當然對方要開多少和解金是他的權利

尤其是精神賠償的部分

但如果他在不能工作的損失部分開價顯然不實

建議你跟對方談和解的時候錄音

蒐證他說話不實的部分

有機會可以告他詐欺取財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車禍責任歸屬是否已有初步結果?
對方現階段有無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目前距離車禍當時是否已過了六個月告訴期間?

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11

 對方提出的資料與現況不符,頂多就是法院不會採信,沒有不法問題

你也沒有義務一定要照單全收

KK 103-03-08 10:0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車禍我方責任較大,我方無人受傷,目前還在6個月內,只是對方不配合提供相關正確資料,到時候被依不和解起訴會比較無奈
KK 103-03-08 10:0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當然對方要開多少

 

感謝謝律師

 

KK 103-03-08 10:0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對方提出的資料與現況不符,頂多就是法院不會採信,沒有不法問題

你也 ... (恕刪)

 

律師您好

雖然我方沒有義務照單全收,但我方知道的部分會先進行刑事才附民事,如果求償資料只有在民事訴訟時才能被檢視,我方也已經依無法和解被判過失傷害刑責,這樣說法是否有誤呢?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09: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和解金額不合理,可與檢察官說明對方拒絕和解之情形,說明您非無和解誠意,金額部分待對方起訴再於法院提出相關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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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103-03-22 21:0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

 

 

謝謝房律師

XiANG 103-03-07 15:44
關於資方權益爭取方面小問題

在一家福利不佳, 沒有前景的公司
想走
但是又不想遞辭呈走人
但是又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
想拿些資遣費再走
有否不傷害雙方和氣的方法

補充一下
公司有位員工
被老闆勒令離職
正在互告
我們公司幾位在場的都被傳去做證
當庭說了些這位老闆違反勞基法的狀況
我是因想糊口飯吃
沒有再去爭取

想再問:
若老闆明知又故犯
仍究違反勞基法
就是吃定我們不會去檢舉
我除了上勞工局檢舉
還有何不傷害雙方和氣的處理方法

以上兩個小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不想向勞工局檢舉亦不願提起訴訟請求,可能就比較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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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103-03-07 17:5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不想向勞工局檢舉亦不願提起訴訟請求,可能就比較困難了。

再請教房律師:
以此二例, 正確的處理步驟為何? 是先和老闆談, 還是直接到勞工局檢局, 還是請律師您發存證信函?
或有其它良策..

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28

 除非公司解雇你,不然公司沒有義務給你資遣費,

不可能你主動想離職還有資遣費可以拿這麼好的事情

XiANG 103-03-10 19:3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除非公司解雇你,不然公司沒有義務給你資遣費,
不可能你主動想離職還有資遣費可以拿這麼好的事情

再請教律師: 以此二例, 我是不想待在這了..
正確的處理步驟為何? 是先和老闆談, 還是直接到勞工局檢局, 還是請律師您發存證信函? 或有其它良策..

XiANG

KEN 103-03-07 14:53

小弟的公司是屬於[ 硬體器材租賃]公司,職務方面是 [外勤技術人員],月薪2萬4千元整,沒有擔任主管職務,剛近公司有簽所謂的[競業條款],其中有一項內容如下 :[如因故離職或遭解雇者,不能在六個月內從事同行業或相關行業就職或創業,如有違反者應賠償本公司人力培訓費用"新台幣六十萬元整",並負相關法律責任。如今小弟離職了,請問各位上述[競業條款]是否成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7 16: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競業禁止必須是勞資雙方基於意志所簽立的,且原則上公司必須給予補償措施,並且內容合理妥適才可以拘束雙方,就您所述的,公司似乎沒有給你補償措施,因此效力恐受影響.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公司無給您相對應之補償條件,您亦可爭執該條款之效力。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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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32

 公司沒有補償金給你的話,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恐有被法院宣告無效之可能

小芳 103-03-07 11:49

我公司是5人以上~我在公司工作了2年5個月~薪資是28000~因去年7月底懷孕7個月跟公司請假~8月開始休產假~也跟公司說今年1月會回去工作~公司也同意~公司說會替我留職停薪~都是口頭上說的~~等到今年1月要回去工作~公司卻以沒缺人叫我不用回去工作~貼補我37333元~店長.同事也知道~但店長一定是站在公司的~同事一定也不敢得罪公司~事後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公司硬說我是自願離職~沒經過我的同意下公司可以替我辦理離職嗎~公司也沒替我保勞健保~但公司還是一口咬定我是自願離職~不想支付我的損失~調解過程公司只拿一張打卡紀錄到7月底~還說要去告我~還想把支付給我的37333給拿回去~還說公司寧願被罰也不給我錢~結果調解不成立~接下來我該怎麼做~難道要放棄我的權利嗎~公司可以把支付給我的37333元給拿回去嗎~~請求幫助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7 11:5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違法事由

賠償您的損失

如果對方置之不理

可以發支付命令向對方請求

另外您可以向勞工局檢舉公司的違法事由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小芳 103-03-07 12:08

 可是公司已經說的很明白~寧願被罰也不給我錢~還要追討支付給我的錢~這樣我真的一毛錢都拿不到了嗎~還要把錢拿出來嗎~我什麼都不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您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對其起訴請求關損害賠償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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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38

 如果已經調解不成立,

建議先發函給公司表示要回去上班的意思,

再來提告主張僱用關係存在並請求薪資

ellenlee 103-03-05 11:40

早在2009年以前我為 得捷(股)有限公司 的小美編,為公司設計網站,

公司網站的圖檔有購買圖庫光碟,

但無奈公司在2010年因債務問題,各部門拆開成各個小公司,

而我當初依照上級吩咐,網站內容只更改公司名稱跟地址電話,而我也在2009年後離職

日前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跟新公司發出著作權聯繫函,

將相關購買證明文件提供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註冊手續

問題是 得捷(股)有限公司 早在2011年結束營業

新公司也搬了兩次家,根本早就無法尋找當初購買的圖庫光碟來進行註冊手續

請問我以及新公司會觸犯到版權問題嗎?以及如何將新公司的圖庫版權合法化?

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圖檔是屬合法取得,則需找出原始之資料出來證據,但依您所述,目前要找出恐有困難,而著作權侵權,仍可經由協商來解決,建議可以與對方先行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lenlee 103-03-05 12:11

 那請問我重新買光碟再用新的註冊碼註冊可以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似亦為一與對方協商之方案之一,可加以提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llenlee 103-03-05 22:02

再請問:
責任歸屬要由誰負責呢?

謝謝各位!!

沈恆 (沈律師) 103-03-06 05:28

您好!數年前已經購買如果真是事實,那就不會侵權,並不會因為已遺失無法註冊而改變,另也可以請賣方協助找出當年購買資料。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XiANG 103-03-04 16:00
請教兩個職場法律問題:

1.
若申請留職停薪, 留職期間, 公司歇業關閉, 是否屬非自願離職?

2.
若申請留職停薪, 老闆不願意, 要求申請離職, 是否屬非自願離職?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若申請留職停薪, 留職期間, 公司歇業關閉, 是否屬非自願離職?

 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如依法參加就業保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自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同時您也可以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歇業」規定,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2.
若申請留職停薪, 老闆不願意, 要求申請離職, 是否屬非自願離職

似屬於非自願離職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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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 103-03-04 00:19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有一個朋友他是保全然後他剛離職。碰巧的是。。他在離職的前一天他在顧的工廠業主也像保全公司結除合約。。然後那個業主主動打給他說要聘請他來顧。。。。我想請問這樣他會不會被保全公司提告。。因為他離職的當天晚上他們督導說公司曾經有這樣的案例而那個保全員被告。。所以他一直在煩惱。。。他如果去了到底會不會被告。。

小鬼 103-03-04 00:13

您好,我的問題是我在一間飲料店工作,當初面試時老闆只有說試用期23000,過試用期25000, 享有勞健保與勞退,但實際領薪水時,會扣勞健保這是我該付的沒錯,那為什麼勞退6%也是從我的薪水扣,那不是公司該付的嘛?

然後在過了試用期的第二個月,說我的底薪從25000變23000, 原本勞退6%是我付的改由公司付,這樣是對的嘛?

過年不是都要雙薪嘛?怎麼小老闆還來罵我說是誰跟我說過年會有雙薪的,根本沒這回事!老闆娘是跟我說過年有沒有雙薪是看各家公司決定的!(離職那天被罵)

離職後,今天去申請勞保明細及勞退6%明細來看,才發現原本公司說已經幫我加保了,但明細上卻都沒有,我有打電話去問老闆娘,老闆娘說有幫我加保,她在打電話去勞工局查詢看看,後來有去店裡詢問,但她說勞工局還沒回應,所以請問我現在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

ps.公司也沒有薪資明細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4 09: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提撥勞退轉嫁給勞工、年假期間上班未給予雙倍薪資的部份,都屬於短給薪資的部份,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進行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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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 103-03-03 23:58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有一個朋友他是保全然後他剛離職。碰巧的是。。他在離職的前一天他在顧的工廠業主也像保全公司結除合約。。然後那個業主主動打給他說要聘請他來顧。。。。我想請問這樣他會不會被保全公司提告。。因為他離職的當天晚上他們督導說公司曾經有這樣的案例而那個保全員被告。。所以他一直在煩惱。。。他如果去了到底會不會被告。。

布雷克 103-03-03 14:56

之前任職的公司因為和老闆不合,離職後要對我提告3件事,也寄來律師信,上面表明我要在10日內回覆

2/15收到信

2/18也跟對方律師聯絡

原本約3/3要去對方律師事務所

但是因為對方也沒再次來電確定時間

我就以為還沒約定,那知道3/3卻來電問我為何爽約,對方氣得說法庭見

原本是想先和解,但是看來訴訟是在所難免的

想請問各位律師,可否提供mail或line

我把對方寄來的律師信拍照傳給您看

教我下一步該怎麼做

謝謝,感激不盡

是什麼樣的糾紛?可以電話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先回覆給對方說明未到場之原由,並請求再安排調解,以免進入訴訟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得先試圖再與對方和解,若真的進入訴訟,再視對方之相關主張,為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hris 103-03-01 14:13

律師您好:

公司於派訓大陸前有要求簽署下方的切結書

想請教以下幾個問題

1.切結書手寫部分如有塗改但未於旁補簽名會影響法律效力嗎?

2.如該次受訓並沒有訓練費用,僅有出差費支出,是否仍可以要求勞方簽屬切結書?根本無受訓費用的派訓切結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3.公司為台資企業在越南成立的公司,在台無登記但有辦事處,請問如果提起訴訟有限定要在越南或台灣嗎?還是都可以?

4.該段派訓期間,勞方本身派駐越南原可領越南出差費,因另派訓大陸而少領的越南出差費可否主張在賠償費用中扣除?(派訓大陸出差費造成公司的另外支出,派訓大陸造成員工少領越南的出差費,依公平原則認為賠償金額應為派訓大陸的出差費扣除派駐越南之出差費))

5.如對簿公堂勞方敗訴,需要負擔哪些訴訟費用?需要連資方的律師費一起負擔嗎?

非常感謝您撥空閱讀並解疑,謝謝!

 

切結書

切結書人        (服務單位:       廠    課)

奉派赴學習訓練,本人充分瞭解公司為培養從業人員之知識、經驗與技術之旨意,    茲願切實遵守下列各條約定:

一. 訓練地點及訓練機構名稱:

二. 訓練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

三. 訓練項目:

四. 在訓練期間,願恪守本公司及訓練公司之規定,維護本公司名譽,並依照所排訂之進度虛心學習,吸取所需之工作經驗、技術與知識,並經政府考試合格取得合法証照,未取得証照者願賠償所有訓練費用,該証照正本願保存於公司管理部門迄公司准予離職止。於訓練期滿即按公司核定之行程返公司,絕不擅自變更訓練及訓練期限或變更行程及訓練項目。如公司認須中止訓練時,視同訓練結束,願即返回公司服務,絕無異議。

五. 返回公司後當竭盡所學之經驗、技術與知識及所習(取)得之資料,全部貢獻於工作上,如有所發明應登記為公司之專利並應實施於公司所指定之事業,且應依公司規定指導傳授有關人員,絕無任何保留之行為。且對其他公司及公司外人員均嚴守上述各項資料秘密,絕不有出讓、洩漏上開資料、圖面、發明等之不當行為。

六. 返回公司後願繼續在本公司指定之工作單位(依公司需要隨時指定之)服務三年,如服務未滿三年即行辭職或於三年之服務期間內遭受免職之處分,願將訓練期間所花費及支領之費用繳還公司,絕無異議。立切結書人於訓練期間,有上述辭職、免職等情事,或於訓練期滿(含公司中止訓練)未即返回本公司服務者,亦同。

七. 立切結書人如有違反本切結書各項條款,除願賠償公司之損害外,如有洩漏秘密或侵害公司專利並願受法律制裁。

八. 立切結書人為保證確實履行本切結書各條款,特邀      先生為連帶保證人,     保證凡立切結書人有違反前述各條款而致公司遭受損失時,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 致                                  

XXXXXX興業責任有限公司

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連帶保證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服務機關:

與立切結書人之關係:為立切結書人之對 保 人:         (簽名)

西元   年   月   日

沈恆 (沈律師) 103-03-01 14:43

您好!1.塗改未簽名,頂多是塗改部分無效;2.未有訓練事實,可主張切結書無拘束力;3.越南、台灣都可以訴訟;4.若改派當時沒有異議,事後可能很難要求差額賠償;5.敗方要負擔裁判費鑑定費等訴訟費用,律師費原則上要各自負擔,例外是第三審律師費可請敗方負擔。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0:40

 如果爭議金額不大,不建議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準備相關證據資料,證明您損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數額為何,欲請求多少之損害賠償,並考量您的相關訴訟成本,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hris 103-03-12 09:23

感謝各位律師的解答,那請問如果當初簽的切結書正本丟失了,資方可以拿影本提出有效的訴訟嗎?謝謝。

呆妹 103-02-27 15:36

我想請問一下,我想問的是,我現在在跟前公司打資遣費的問題,他們在這當中又有另外告我(刑)防害名譽,說我在FB上po文跟手機的Line寫東西,不過我們25號時已經有開庭過了,檢察官回應我po在fb上的文章並不會造成他們名譽損害,但我手機Line的內容他跟檢察官承認是在還沒離職前偷看偷拍的,我想請問我已經在25按鈴告他們(防害秘密)了,如果這件刑法起訴的話,那我要要求民事侵犯隱私賠償,大概可以提多少的賠償呢?因為沒遇過這事又不會算金額所以想請問一下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5: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損害賠償之額度,沒有一定,視您所受侵害大小及相關身分及社會地位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Wendy 103-02-25 10:19

去年11月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前公司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3月在某飯店舉辦會議住宿活動的款項未支付。

因收到支付命令時我已離職,詢問了以前同事才知公司10月份收到時未做出任何回復,第二次寄給我。

這時我變成了債務人?當時我是公司與飯店的活動聯絡窗口,因公司與飯店簽訂了"月結簽帳"所以活動結束後我們必須到飯店櫃台確認明細與款項無誤後於顧客簽名處簽名。因公司與飯店合作了3年之久,前期同事亦是這樣的程序。簽完名後,回到公司交於財務與飯店做匯款聯繫。

而這事件,飯店所提出的證據是,顧客確認單下方有著一條"我同意如果我所指的個人、公司或團體未能給付應付帳款時,本人願就上列帳款付有給付責任,而本人與該一個人、公司或團體,對此帳款負有共同連帶幾付責任"

當初確認時,服務人員並未告知提醒這一條例!就這樣,我變成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為保障自己,再20天內提出異議,之後收到調解函,因對方律師以上列簽名之證據,要我支付全額並以飯店為財團法人公信力較高無法有其他的空間可商討。最終調解失敗。

2月出庭簡易庭,法官向我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後。表示我是同意上列條例。既使我想說些甚麼為自己辯解一概駁回,要我等候判決!

因前公司為外商公司,也以無預警的撤離台灣!我想,或許我真必須支付這筆款項?判決下來後,如上訴可否改變局面?

出庭時也很明顯地因為我是自己出庭,對方是律師出庭,所以法官總會說我不懂,說的都是沒有依據的。

難道,沒有一些保障勞工的條例?

希望能給我些建議及解答!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爭執該條款之效力,並主張您僅為公司之員工,與對方成立契約關係為公司,非您個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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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於自由意志下簽名  除非條款明顯不合理不公平  否則很難說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   2.所以你要主張該條款不合理所以不用負責  幾乎是不可能   3.目前可以考慮的是  你在甚麼情況下簽下該契約書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Wendy 103-02-25 10:16

去年11月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前公司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3月在某飯店舉辦會議住宿活動的款項未支付。

因收到支付命令時我已離職,詢問了以前同事才知公司10月份收到時未做出任何回復,第二次寄給我。

這時我變成了債務人?當時我是公司與飯店的活動聯絡窗口,因公司與飯店簽訂了"月結簽帳"所以活動結束後我們必須到飯店櫃台確認明細與款項無誤後於顧客簽名處簽名。因公司與飯店合作了3年之久,前期同事亦是這樣的程序。簽完名後,回到公司交於財務與飯店做匯款聯繫。

而這事件,飯店所提出的證據是,顧客確認單下方有著一條"我同意如果我所指的個人、公司或團體未能給付應付帳款時,本人願就上列帳款付有給付責任,而本人與該一個人、公司或團體,對此帳款負有共同連帶幾付責任"

當初確認時,服務人員並未告知提醒這一條例!就這樣,我變成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為保障自己,再20天內提出異議,之後收到調解函,因對方律師以上列簽名之證據,要我支付全額並以飯店為財團法人公信力較高無法有其他的空間可商討。最終調解失敗。

2月出庭簡易庭,法官向我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後。表示我是同意上列條例。既使我想說些甚麼為自己辯解一概駁回,要我等候判決!

因前公司為外商公司,也以無預警的撤離台灣!我想,或許我真必須支付這筆款項?判決下來後,如上訴可否改變局面?

出庭時也很明顯地因為我是自己出庭,對方是律師出庭,所以法官總會說我不懂,說的都是沒有依據的。

難道,沒有一些保障勞工的條例?

希望能給我些建議及解答! 謝謝

XiANG 103-02-21 19:31

老闆要我們休無薪假
有員工四人(甲,乙,丙,丁)
員工-甲,已休假過
員工-乙,正在休無薪假
在員工乙在休無薪假的最後一天
也就是員工-丙要休無薪假前一個工作
他突然和老闆吵架, 說放無薪假是他的薪水領太多了, 把他解僱算了.
結果
老闆真得就叫他打包走人
這時, 員工-丙就和老闆談資繾費
老闆什麼也沒說
就叫他不用交接, 可以走了
我是員工-丁
事後
老闆跟我說不用放無薪假了
公司由你們三個人運作應該沒問題
想問: 此案例的丙, 是否屬非自願離職, 丙有何權利可爭取
以上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45

 這是非自願離職,可以要求資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為非自願離職,可請求相關資遣費,若雇主不願意支付,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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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6255 103-02-21 17:16

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勞資調解程序中,此種情形算是常見,本件既然調解不成,則可待對方提起告訴後,可聲請傳喚證人到庭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49

 既然調解不成就進入訴訟,至於調解委員是否偏頗見仁見智,無法從你的陳述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19: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調解不成,可待對方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再加以爭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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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辛 103-02-20 21:56

您好:

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我在99年4月間進到公司至今,但今年休完年假後公司有自己的內定人選想要我的職位,於是便找藉口將我資遣,公司在2月6號告知我任職到3月7日,在這期間有其他公司自動來找我去上班,但是無法等我到3月8日以後,希望我在3月3日就可以就職,我告知公司自己想提前離職的意願,但公司的經理卻以是我自動離職為由,不願給付資遣費,還在公司造謠,就算其他同事不平私底下要我向勞工局申訴,表面上並不敢出聲,深怕落得像我一樣的下場。

請問

1.我若提前離職,就算是自願離職嗎?就無法領遣散費嗎?

2.如果公司真的不給付資遣費,我若是到勞工局申訴有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1 13: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勞資關係還是因為雇主片面要求終止,因此仍然屬於可主張資遣費的狀況,雙方目前有爭議的是離職日而已。

2、然倘若您於3日提前離職,確實可能遭到雇主惡意主張是自願離職,而必須視您目前有的證據而定,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公司已經決定要解僱你了,則仍不影響你申訴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將公司之相關違法行為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若公司無誠意與您解決,亦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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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103-02-20 15:28

律師您好:

去年11月,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理由資遣我,現在因同職位同仁離職有缺,公司是否有優先回聘我的義務呢?我是否有優先回復工作之權利?

如果公司不優先回聘我,是否違法或者我可申請勞資爭議呢?

小雨 103-02-20 01:08
選項我不知該如何選   謝律師您好  我想問最近發生的事,我在加油站工作,職位是領班,老闆都藉由說公事找我,地點都會避開監視器或到隱密地方,觸摸我身體讓我覺得不舒服,舉例男女朋友之間的舉動,但沒有證據證人可以證明他對我做這件事情,但有之前離職員工也有受到類似的情況,有找到之前員工可以一起指證,如果這樣提出告訴告她性騷擾可行嗎?對我們有利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0 01:26

您好

如果對方是言語性騷擾

您可以蒐證後向縣市政府申訴

如果有強制觸摸身體私密處

則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責

可以提告

但建議您要做好蒐證的動作

只有之前同事的經驗不足以作為提告或申訴的證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0 09: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類案件大多有蒐證不易的問題,本文建議您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請求協助。不過大多就是會以取得資遣費、賠償金之後離職的方式解決,您可以自行斟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7: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隨身攜帶錄音筆,待對方對您為相關侵犯行為或語論時,以利對相關對話進行錄音蒐證,再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

103-02-19 21:46

老闆要資遣我 結果談不攏

他一氣之下說出

[你不用在任何一家電腦公司給我再做下去]

[人家一定會來問你到時候要跟我拿所謂的評比要拿公司的離職證明,你就看我怎麼寫好了,你就會了解你以後在任何一個電腦公司有沒有辦法再生存]

這樣構成恐嚇嗎? 

因為他是公司老闆 所以我認為他很可能辦得到

且造成我心生畏懼

 對方成立恐嚇,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9 22:33

您好

對方有可能構成恐嚇

但您需要蒐證

才有利將來提告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應已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您敘述事實部份,仍須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若無確切證據足供證明,亦可能無法認定犯罪事實,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爭點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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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yEmma 103-02-18 19:04

保險經紀人銷售安※的保單,已過七天審閱期,隔年客戶要求退保,當時保險經紀人已離職,由保險經紀公司代為處理,因客戶要求安※保險公司出面,保險經紀公司通知安※保險公司與客戶約談之後,即同意退費處理並取消保單,同時發函給保險經紀公司取消保險經紀人的銷售資格三個月,原因為不實銷售,安※保險公司並向保險經紀公司要求退回當時銷售安※保單的佣金,而保險經紀公司在未與保險經紀人協調佣金退回的情況下,逕自將債權賣給第三方,現在第三方以電話平均約一個月一通的頻率持續一年打給保險經紀人的娘家,告知保險經紀人應該返還佣金,否則將上法院提告保險經紀人不當得利,但是因為同意客戶退保是安※自行決定的行為,與保險經紀人無關,而且當初已有讓客戶有七天的審閱期,理應不該要求保險經紀人退回佣金,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PS.時間至少已超過六年,保險經紀人約2008年離職,但因保險經紀公司沒有勞健保,所以不清楚保險經紀公司是否有替保險經紀人辦理離職

林智群 (klaw) 103-02-18 23:34

 請對方提告吧,對方應該是不想提告才用這種方式騷擾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提告,視其主張,再違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adyEmma 103-02-19 11:04

謝謝二位律師的回覆,第三方在一開始打來催討債款時,就已明確告知請對方提告,對方有回覆會請律師提告,但是一旦提告律師費用將會由保險經紀人負擔,且不斷提醒他們有很多律師,但拖延了近一年,卻一直沒有收到法院通知,而對方已持續一年不斷打電話保險經紀人的娘家,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請對方直接找保險經紀人本人,對方卻詢問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是否可代為償還,甚致還提出要到保險經紀人的娘家「拜訪」,目前已告訴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不可同意對方來訪,但對方已經有保險經紀人的娘家地址,擔心會自行來訪,對方雖然沒有口出惡言,但是每個月一次持續一年的電話聯繫已讓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感覺很不舒服,請問我應該如何作才能完全解決此事?若對方真的提告,告訴是否會成立?請各位律師幫忙回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2-20 10:21

您好!1.這種案件律師費用都要各自負擔的;2.對方若提告,則要看是否構成不實銷售,及佣金契約如何約定而判斷,僅憑您目前所述的資料還無法確認是否應還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予理會,並對電話加以錄音,視其有無恐嚇之字句。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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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yEmma 103-02-24 14:48

謝謝沈律師及房律師的回覆,因時間久遠,保險經紀人本人已不確定銷售契約的內容是否構成不實銷售,但是否可以以保險經紀公司直接把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再加上第三方選擇持續一年電話聯繫而不採用提告方式,依此判斷保險經紀人並沒有違反銷售契約?

另外關於房律師所提及的電話錄音視其是否有言語恐嚇,據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的敘述,在第三方持續電話連繫約一年中,對方在電話上說話非常小心,講話態度非常客氣,因此沒有辦法拿到對方有恐嚇的言語證據,但是因為不間斷的電話連繫,已經對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造成極大的困擾,即使我們已經不斷告知請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不予理會,但是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還是非常擔心,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讓對方不能再打電話騷擾」??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6: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也僅能不予理會了。對方言語態度客氣,無恐嚇之疑義。若打電話僅一個月一通,非一天數十通,似亦不構成強制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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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3-02-17 19:13

公司叫我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

XXX君在 XX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服務期間

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 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或其他違反

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奇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例本保證書為憑

  這份切結書可以簽嗎?

簽了有什麼問題嗎?

效用為何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似為人事保證契約,若可避免擔任,應盡量避免,以免公司對對方無法求償,均對您求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捷運大安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ay 103-02-18 07:37

謝謝您的回覆,但公司要求一定要簽,且我做的是會計工作,有無法避免的責任,不知有無其他方式,可以補救,畢竟我只是打工的,不想不簽就是?工作

民法第756條之1~第756條之9針對人事保證契約之規範,訂有相關規定。

民法第756條之1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56條之2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第756條之3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第756條之4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756條之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第756條之6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民法第756條之7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民法第756條之8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756條之9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may 103-02-18 19:10

謝謝您的資訊, 

依上述法條,是否可解釋若無特殊情況,此份切結書有效期限最多三年,且可求償金額最高為我當年所得,是否可大約如此解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做如此解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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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3-02-24 20:14

謝謝您的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需要任何協助,歡迎來電,為您服務,是本所的榮幸。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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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 103-02-16 23:48

因為老闆在去年11月要我們簽下一份合約,如今我已經不想做了跟老闆談離職,現在老闆要以這份合約來發存證信函,所以我想請問這份合約是否可以生效???????

對方的主張是什麼?要求履約?還是賠償契約內容也要看過才能判斷,可以來電討論

鳳凰 103-02-16 23:5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的主張是什麼?要求履約?還是賠償契約內容也要看過才能判斷,可以來電討論

老闆現在也沒主張 是叫主管寫出存證信函打算對我提告

內容如下
    本人XXX同意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在XXXXXXXX任職,
基於職業道德,在職期間決不在各分校方圓1公里內之補習班、幼兒
機構任職,也絕不將學生私自帶出授課,倘若中途離職或有違反以上競業規定,
賠償新台幣貳萬元正。
現在我已經沒有去公司上班 是主管跟我這些事情的,主管們是希望我回去跟老闆談

只是 當時在談的時候老闆已經講出對我家人人身攻擊的話,讓我根本不想再繼續跟他談

所以如果老闆要以這張來控告我是否有法律效益?

我有問過其他朋友,他們是說我有簽名就有效益,可是又有朋友說

因為它有要求任職期間,要求任期要有對等的專業訓練或簽約金,所以此合約無效

因此我現在不知道如何處裡

這是競業禁止條款,要有效的話要具備法院實務上發展出來的法定要件,例如合理期間,對等補償等,不是簽了就會有效,如果收到對方存證信函後,再馬上依據實務見解回應即可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7 00:07

您好

您所簽的是所謂競業禁止條款

原則上簽了後契約就有效力

但若你沒有違反競業的約定

無須擔心違約的問題

因為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鳳凰 103-02-17 00:0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是競業禁止條款,要有效的話要具備實務上認定的法定要件,不是簽了就會有效,如果收到對方存證信函 ... (恕刪)

實務上認定的法定要件是指????????

合理期間,職務性質,對等補償等等

鳳凰 103-02-17 00:1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原則上簽了後契約就有效力
那現在是我還在合約期間已經沒有去上班了的話,代表這張的法律效益是有效的嗎?

法院向來不是認為簽了就一定有效力

鳳凰 103-02-17 00:2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法院向來不是認為簽了就一定有效力

所以說 我現在雖然還在合約任期之內(到今年六月),但並未接受任何教育訓練,如今我已離開沒有去上班了,可是我並未提早告知老闆我不做,直到我講離職那天後因為談不高興而離職,另外,學生也因為我沒有去上課而他們沒有美語老師可以教他們了,這樣會影響到我嗎?

可能有違反僱用契約賠償問題,但沒有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問題

鳳凰 103-02-17 00:3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能有違反僱用契約賠償問題,但沒有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問題

那這樣代表要賠償那兩萬元才能??????

這要看契約詳細內容,還有對方究竟如何主張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7 01:56

您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688號判決意旨:

受僱人有忠於其職責之義務,於僱用期間非得僱用人之允許,固不得為自
己或第三人辦理同類之營業事務,惟為免受僱人因知悉前僱用人之營業
料而作不公平之競爭,雙方得事先約定於受僱人離職後,在特定期間內不
得從事與僱用人相同或類似之行業,以免有不公平之競爭,若此競業禁止
之約定期間、內容為合理時,與憲法工作權之保障無違。 

 

所以約定的其間內容合理的話,這約定是有效力的

不要違反就不會有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6: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合約內容與對方之要求,綜合判斷之,及您有無違反合約相關規定,若您無違反,及無所謂違約賠償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可能還是需要看合約具體內容始能判斷合約效力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約定競業禁止約款  會涉及憲法工作權的問題  如果範圍過廣且沒有給予合理補償

 該約款確實可能無效   你可以等老闆對你提告  你再依法主張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4: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對您起訴,再視其主張為何加以抗辯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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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in 103-02-16 14:45

各位律師您們好!!!我很急需了解 要麻煩你們了

我到公司上班1個月,在昨天我下班老闆告知我因為公司目前虧錢,不需要業務助理這個職位,要我做到昨天,然後薪水算到禮拜一,原因是禮拜一讓我去找工作,還要我簽離職單,但目前我還沒簽

接著今早我就接到他的簡訊要我回去再上10天,說非自願離職有一個通報期

要我回去上完這10天,可以這樣子嗎?我一定要回去上班嗎?

且我有沒有管道可以申訴~因為總覺得這樣不妥當

我還可以替自己爭取什麼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向勞工局就公司之行為加以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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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 103-02-14 16:50

您好:
幾年前因為友人欠我錢無法償還,
所以將他經營的網拍轉讓給我經營,
本人於上月收到法院要求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的公文,
說我朋友欠他錢要我從他薪資扣款,
轉讓給我後朋友就不知所蹤了,
只是因為他經營了很久,
所以為了確保留住老客戶,
當初跟他說明網路上一切不變,
只是在國稅局有變更負責人名字,
我上月回覆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的公文告知此人已經離職,
但最近收到簡易庭的開庭通知,我變成被告了,
上面說我申報不實,
因為原告有打電話到我網拍電話找我朋友,
電話的是我男朋友,他跟對方說我朋友不在,
所以原告認定我朋友還在這裡上班,
但事實上該網拍每個月的營業額只有一萬多元,
我也只是以兼職方式經營,哪有錢可以請員工?
因為怕打電話來詢問的買家是我朋友的老客戶,
所以我們才會說他不在,沒在電話裡強調沒這個人,
想請問:
1.開庭當天我要上班無法前往,可以委託他人前往嗎?
2.我提供國稅局的報稅證明,證明該網拍每月營業額只有一萬多元來證明這樣的收入物無法請員工,這樣可以嗎?
(因為原告一直以為欠他錢的人是我請的員工)
還是律師有建議如何處理較妥當?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4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庭可以請代理人,但是必須是該事務的主要處理人員,且熟悉案情,否則法院可以拒絕。

2、您應該準備ㄧ切可以證明該員不在您所經營的網站任職的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庭可委任律師代為前往,另再提出證據證明您朋友確實無在該公司上班之紀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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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103-02-14 12:29

請問

公司仍公開招募人員

且要主動提供<員工離職申請書>且自行勾選<公司縮編>

要我離職

 

是否有違反相關法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1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公司之相關情形,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4 16: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拒絕簽立,公司還是強制離職,您可以請求資遣費等,依法主張權益。

2、倘若您簽立了,仍然可以主張,只是日後可能發生遭認定是自願離職的問題。

 1.如果你對於公司解雇的行為有爭議  建議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以及聲請調解  如果勞工局調解沒結果 可能要透過確認僱傭關係訴訟處理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勞工局申訴公司違法行為,若公司無意願與您協調,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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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姐 103-02-13 23:44

你好  我是A公司內的內勤員工 該公司因承包道路工程區需求向B廠商電話訂購交維工具

B廠商隔日發貨至我公司 由我代為簽收下(簽全名)

隔月底開始B廠商詢問貨款未果  而我公司那幾月開始因財務週不靈

也向好幾個廠商 延遲了貨款未付   然而員工薪水也遲付未給

直到B廠商電話告知說 如公司貨款沒處理 要轉為要找貨單簽收人處理

我向B廠商說 我只是依公司指示去簽收 況且公司週轉不靈 我也被公司欠薪

我多次向公司會計及老闆娘 告知 B廠商貨款事情 說不處理要寄存証信函來

直到今年農曆前公司老闆娘 支付B了廠商一半貨款 也跟B廠商協調剩下貨款

答應在今年3月底全付清  

因為公司 財務一直未好轉 我怕公司 3月底要付清廠商貨款而跳票

B廠商又要轉為簽收人處理

想請問 我任職該公司員工 該如何自保  能拒絕嗎

如果公司未倒閉離職了  這事件會不會關係到我呢?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4 02:2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契約不是您與B公司所簽訂

您亦未擔任契約的保證人

所以您可以拒絕B公司的請求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為公司之員工,非公司之代表人,與廠商無契約關係,可不予理會廠商之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會負擔買賣債務的應該只有買賣相對人  你不是買受人只是代為簽收   應該不會因此負擔債務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予理會廠商要求,您非契約相對人,不用負相關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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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3-02-13 00:01

我是一個工讀生,因為一個離職

,被扣了錢,扣了半個月的薪水。老闆說剛進來時有簽一分合約,但我有點忘了內容,父母也不知情,我能請問1…我未滿20這合有法律責任嗎?2…合約上可以有勞保自己保嗎?因為他沒有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3 1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契約的效力問題,未成年人所簽立的契約,原則上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會有效。

2、有關勞保的部分,雇主依法就是要幫你保,否則您可以提出申訴。

3、另外,你可以請求雇主提供勞動契約影本給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未滿20歲,相關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方生效力。勞保部份,雇主應幫您保,若雇主沒保,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

1.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您的老闆是不能扣您薪水,必須要給您工作應得之薪資,縱然契約有約定賠償等,亦需要老闆另外向您請求,而且也要您老闆證明其所受的損害或是違約金數額。

2.因為您未滿20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您與您老闆間簽定的契約,必須要經過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生效力。

3.勞保部分,一般來說要視您的公司人數是否有超過五人,如果沒有,則必須要您自行投保,若有超過五人,則您老闆就有義務為您加保勞保

 1.未滿20歲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契約行為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是承諾才會有效   2.如果有違法扣薪情形建議先向各地勞工局申訴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雇主之違法行為,向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翰翰 103-02-12 18:01

我想請問最近跟公司發生的事情

原本我們公司 是三班制 我是跟我同事是做中班的

做了快2年 到最近幾個月中班的人 都被資遣光了

我跟我一個同事 沒有被資遣 之後突然10月份的時候

告知我們說要調去晚班 公司要改成兩班制

我們沒有反映甚麼 因為晚班錢比較多 所以就沒關係 調就調吧

我們做到11月20號左右 公司副課長 有跟我們說

我們可能會被調早班 我們表示不願意 畢竟錢少了很多 經濟上會有困難

之後他說 不要亂說喔 我只是說有可能 還沒有確定

直到12月底約30號左右 公司 就貼出公告 我跟我同事確定2月1日要調去早班

我們公司有規定不能越級報告 所以我們就先找副課長談 表示我們不願意坐早班

但是第一個副課長 跟我們說 我們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沒辦法談

我們就找另一位副課長幫我們向廠長反映 廠長也是轉達說

我們的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我們就找一天早上

來找廠長談 他表示說他在10月的時候就已經根副課長說我們編制要調到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但是副課長並沒有轉達這件事讓我們知道

所以我們到現在才反映 廠長表示我們太晚講了 公司已經沒有預算資遣你們

你們2月還是要來早班 我們表示經濟上 真的沒有辦法配合

我就問廠長 是否我們沒有辦法配合的話 就必須自己自動離職

他回答我 對! 我們10月的時候有簽過一張是否願意配合公司輪調意願的調查表

我們簽願意 期限3個月輪調一次

我就說 那張不是詢問意願而已嗎? 他說又說這張是為了尊重我們

發出來讓我們知道一下公司之後要做甚麼 公司打算變成一班制

他說我們剛進公司時所簽的 條例裏面有一條 願意配合公司調派

所以他們 可以決定我們要去哪一班做 真的可以這樣嗎?  

不能配合就可以要我們自動離職嗎?

副課長承認沒有告知我們以及廠長要我們自動離職的部分我都有錄音

之後我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了 也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公司收到後就找我們談 說我們怎麼不跟公司好好談 直接去報

但是我們從公告出來開始就不停的反映 一直在等 都沒有給我們消息

馬上就要2月了 我們也只能去求助勞工局

見面時公司一直強調他們沒有違法 你們一定會輸

你們有那個時間跟錢 陪公司這樣跑嗎?

我去勞工局的時候 勞工局的律師說 公司雖然有簽願意配合調派

但是對我們有利的不需經過同意 但是不利的必須要經過我們

我們薪水沒有變 但是晚班多一個津貼差了1萬多

還有一點我比較擔心我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寄出存證信函

但是我去報勞工局的時候 好像已經超過30日了

因為公司 一直拖延我們 開了至少8次以上的會 一直找不到人

今天公司傳訊息給我說:昨天晚班協調輪調結果 沒人可以配合

只有你們輪調早班一人一個月 如果同意即日起上班3月開始輪

我說不能 他就說 那調解會見

為什麼別人不能配合 就可以 我們不能 就要我們自動離職

我們也有經濟上的困難 去領早班的薪水怎麼生活

會做晚班的人一定是有經濟上的需求才做的 不然誰願意

他們這麼有自信 是不是我們真的會輸?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若雇主置之不理,亦可提出訴訟加以主張您權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若您這邊尚未先署同意調到早班,有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到早班,而調到早班確實真的將使您的薪水減少,公司是不能將您調動,而這段時間若您仍有至晚班上班,公司仍然要付您晚班的薪水,除非公司將您資遣。三十天部分以2月1日調職生效時起算,如此您尚未超過時間,建議您再寫封存證信函,向公司明確表示若公司不同意您的要求,您將於存證信函送達公司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以上是以您網路上所提供之資訊為回答,若需要詳細討論,歡迎您來電或攜帶完整資料至事務所與您討論。

 1.相關勞資爭議問題  建議你可以向勞工局聲請調解以及申訴   如果沒有結論  就只能透過提出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益   2.但你已經自動離職  是否會有所影響  你需要考量一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與您協調,亦可對公司提起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2-10 17:58

狀況:

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男方於每月第一周末上午9時接小孩探視至周日下午6點前送回,2月份碰巧為2/1.2/2

1/31有與男方去電聯絡,男方未接,隨即使用網路軟體詢問:明日是否接小孩

與我本人確認之後便無訊息

2/1當日來接小孩的是公婆,男方因為工作出差不克前來,並將小孩託付給對我言已經無關係之第三人,未盡任何照顧與陪伴之責任

出差是既定行程,男方並未提前告知,刻意隱瞞

若知道出差更不應該詢問是否隔日可以接小孩

此為完全不負責任之行為

問題

1協議書上明確記載男方有探視權,並未記載男方以外之任何人有探視或接送小孩之權利

2是否可以於當時已簽訂之協議書,應日後狀況修正雙方協議條例

3協議書上載明男方應主動告知工換工作地點或更換住處  目前尚未告知,原公司已離職

就小孩監護問題,如果雙方後來可再另外協議,當然可以,但協議書要寫詳細且不能違反法律,如果不能協議,又想改變監護內容,那就向法院聲請改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協議書部分若雙方能協議之,即可協議修正。除非協議不成,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酌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雙方已經沒有婚姻關係  對方似乎沒有義務將轉換工作的事情通知到你  2.探視權真意應該是包括子女跟對方親屬間會面交往  應該不可能只侷限父親本人   3.如果雙方認為有重協議或是補充必要  可以另行約定  這沒有問題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探視權之部分,似仍應盡量與對方協議之,若做過多之限制,對方亦可能會提起訴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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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ck 103-02-10 17:18

原由為因工作關係2011年11月認識黃小姐(到職),因當時她前夫外遇所以有開導他,且黃小姐2012年間也因為與前夫無法持續故已離婚收場,為當時因黃小姐為我所屬員工及親友介紹認識推薦來公司上班,故私下諸多照顧,且也有Facebook黃小姐間舒發情緒,但因黃小姐離婚後因考慮家中父母照顧故於2012年6月離職,至此已無跟黃小姐有任何連繫,甚至也將她Facebook好友刪除,迄今已無任何聯繫,但是今天收到黃小姐前夫寄來的律師信(2/7寄出)要求出面討論賠償事宜,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因為我也忘掉到底Facebook當下有討論過什麼,因為平常我就愛開完笑不知內容是否被誤解,今天有請同事跟黃小姐連絡過得知他前夫因為也被外遇對象前夫提告,且敗訴故現在只要跟黃小姐有交流的人他都想要求賠償,請問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0 17: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恐有待進ㄧ步了解您與對方的談話內容,是否可以使法院產生心證,認為您與該女子已經有過性行為或是不倫關係,倘若均無,則無須過於擔心,對方有提起訴訟再行答辯即可。

您可無須理會對方所寄發的律師信。依您所述意旨,顯見對方想要主張您侵害他的配偶權,在此須考量者,1.須在對方與黃小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2.須您與黃小姐間有不正常的交往情況(諸如:擁抱、接吻或性行為等)、3.未罹於損害賠償的兩年時效。倘若您與黃小姐間無任何上述不當行為,對方自難以此為由主張您侵害他配偶權。

至於黃小姐部分,倘若其未曾同意對方使用其臉書帳號,何以對方可以取得上開對話內容,若是其前夫以不當手法侵入黃小姐電腦臉書帳號,黃小姐還可以對前夫提告,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指教、詢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僅有聊天而無其他違法之行為,針對對方之請求,可不予理會,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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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該是主張於婚姻關係中侵害配偶權   這部分民事賠償只要能夠證明逾越男女社會交往程度  是有可能成立的  不一定要能證明到有通姦行為   這跟刑事通姦罪處罰沒有必然關係  2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向您起訴請求時,再視其主張加以抗辯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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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修 103-02-10 13:57

一月份在上班中外出送貨(騎公司的125機車)

紅燈與一台車子相撞

事故報告分析表還沒拿到,不確定責任歸屬。

但是對方汽車並無保第三責任險,所以公司的車我要自己賠。

目前公司報價3萬3,因當時撞的頗嚴重

若我要賠償公司車子,要請公司付上什麼文件?

更換的零件清單,收據,還有需要哪些文件(正本或影本)?

目前因已離職,公司只給我個匯款帳號....

怕錢匯過去後無憑無據,也怕公司修車費有灌水...

 

另外就針對機車賠償部分,可要求車禍的對方幫我負擔一部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0 14: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請求您賠償的部份,您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單據,請求多少就必須檢附多少。

2、倘若對方騎士具有過失,可以請求對方依據過失比例一起負賠償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公司交付相關維修之單據,若對方亦有過失責任,亦可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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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損壞公司用車  這部分如果雙方駕駛都有肇事因素  可能會成立連帶侵權責任  都需要負擔賠償之責   如果你先賠償給公司  可以跟對方請求他應分擔部分  2.公司主張修車  原則上都需要有單據證明  你另可主張折舊  未必需要賠到全額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雙方肇事責任歸屬,若均有肇責,應均須分擔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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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103-02-09 20:08

您好:

本人於2012年10月1日從??A企業的中國分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離職,於2014年1月20日發現B公司在傳真給各協力廠商的尾牙贊助函中,要求協力廠商將贊助款項匯入本人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中,但該銀行帳務非本人申辦或經本人同意授權申辦,B公司冒用本人台胞證於該公司合作的銀行開立本人的個人銀行帳戶,用以接收協力廠商匯入年終尾牙贊助款項,並可規避中國的企業營業所得稅課徵。

上述事件是由於協力廠商以圖片型式發送給我確認才發現的,請問我應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是否先報警並寄發存證信函呢?

以上還請協助,謝謝!

對方有偽造文書逃漏稅捐等問題,要怎麼處理要看你還要不要維持和諧關係,如果要,就先發存證信函,如不需要,那就直接提告,但一定要有動作,否則如果被國稅局查到,可能會被以逃漏稅共犯或幫助犯來請檢察官偵辦,分別是5年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 如果沒有經過授權 對方行為確實有偽造文書相關犯罪的問題   2.至於是否用以規避地陸地區課稅  這部分你是否會被追稅捐 可能還是有所疑問   但建議可以先行提出告訴  確保自己權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0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似有偽造文書之相關疑義,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提出刑事告訴,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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